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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法律法规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58:3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安全隐患法律法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安全隐患法律法规

第1篇

[论文关键词]我国消防 法律法规 公安消防机关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前言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有机组成之一,它的构建和进一步的健全完善,有利于我国公安消防机关有效依法履行其职责,有利于最大程度地避免重大灾难性事故的发生,也有利于社会公共秩序的有效维护,更有利于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的有效有力保护。然而,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消防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比较,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起步是比较晚的。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确立和快速地发展,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也在持续地提高,也就使得目前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与时代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了。在这种国情下,为了能够有效地促使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得到完善,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加强对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仔细深入地分析研究,发现其中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从而推动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向前发展,最终得以完善。

一、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我国的宪法明确地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在行使相应的职权时必须绝对严格地按照我国的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执行。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属于公安消防特别行政法范畴,在所有的各个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中都对消防行为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然而,到现在为止,在我国的国家机关组织法当中,并没有出台与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相关的组织法。如此这般,造成了消防法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当中,出现了有的国家机关会因在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没有相应的消防法内容,而拒绝执行的情况。因此,出现这种情况时,消防法在那些国家机关面前就成了一纸空文。

(二)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比较来看,显得比较滞后

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较,他们很多能在很大程度上根据经济的发展情况适时地修订相关法律,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修订就显得相对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究其原因,就在于法律法规的立法在我国的程序较复杂,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要经历相对繁杂的手续,一般都要经历数年才能完成。此外,制订完成的法律法规在颁布后,在较长的时间内都不会发生变化。因此,致使我国有些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制定、颁布、实施以及修订也是如此。比如,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高层建筑已成为现代城市中的主要建筑了,然而,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针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内容比较不健全,造成了部分无法可依的现象。

(三)在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执行能力低下

从总体上来分析,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高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消防执法的任务量也日益猛增,现有的执法力量不足以满足。以2012年郑州市的消防状况为实例,2012年市区人口为425万,各类各级的企业事业单位总共有近十万家,全年共发生火灾近1300余起,全年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了近万家单位,然而全市的消防监督人员不过近百人,显然消防执法人员不足。消防执法的任务量是十分巨大的,要有效完成如此巨大的执法量,需要大量的消防执法工作人员和执法机构的完善作为前提,当然,还必须要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足够的物资条件以及大力的财力扶持。2.依然存在地方行政干预的问题。首先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来说,它是由公安部直接领导的现役制的军队,但在具体执法时,它有时还存在人情网和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由于消防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所处的不同位置和所担任的不同责任,就造成了他们在定位消防目标、消防思维方式以及具体的消防工作方法等等都有比较大的差别。另外还存在某些经营者、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有着各种关系,造成了一些领导把消防执法与经济发展相对立,对一些有悖消防法律法规并且还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不能及时做出关停、限期整改等等处罚。其次,还存在小部分执法者,由于本身的职务和地位,又深受封建特权观念等思想的毒害,将自己凌驾在法律之上,做出一些篡改执法、歪曲法律等等事情,进而做不到公正执法,甚至纵容一些不法行为继续进行。3.因执法手段的单一,造成难以实施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一方面,在当前的法律中,对于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力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在《消防法》中,规定了诸如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扣留物品等强制性措施的执法主是公安机关或者是申请法院执行。这就造成了公安消防机构在面对当事人或单位拒绝执行时,由于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而不作为,而在很多时候法院也会由于种种原因而不受理这类强制执行的案件,使得难以根治部分安全隐患,长此以往,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力度和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另一方面,由于在申请法院执行时,其程序繁琐,所耗的时间也较长,造成了行政效率较低。以一个行政处罚决定来说,从判决到执行完成,至少也需要好几个月时间,而对于处罚对象来说,很多时候都是在发现有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情况下,才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仍在营业,相应的危险就在进行当中,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形成了极大的威胁。

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相应解决措施

(一)大力提升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力度

在我国,为了提升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效执行力度,首先主管领导或部门必须加强其自身的政治思想自我教育,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充分认识到位,严格要求自己依法办事,决不将自身凌驾于消防法规法律之上。在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中,负责消防安全的必须是单位法人或者是主要责任人,以保证职责设定和法律责任设置能够一致,以确保在发生违背消防法律法规时能够有效地追究责任。

(二)大力提升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相应职权时的依据主要是基于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法。所以,为了确保中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针对国家机关的执行力度,避免消防法律法规与国家机关发生冲突,以保证中国的消防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必须大力提升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消防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法律约束国家机关。在消防组织法中,必须将公安消防机构与各级党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加以明确,实现利用法律手段对国家机关有悖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加以有效地约束和限制。

(三)着力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第2篇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雷安全隐患源头治理

我市位于黄河下游、平原,地处黄河三角洲腹地,属雷电活动多发区,境内危化行业众多,易燃易爆场所点多、面广,雷电灾害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将雷电防护列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各自实际,严格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切实做好防雷安全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严格按照《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省雷击风险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设计图纸审核、工程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真正从源头上消除雷电安全隐患。

二、严格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是防雷减灾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各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防雷装置检测列入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各单位要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认真排查雷电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向各级防雷减灾机构申报年度安全检测,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防雷检查检测的重点是:《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油库、加油站、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场所和重点防火单位,火车站、医院、商务楼、宾馆、商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电力、金融、证券、通讯、广播电视等行业和单位的调度中心、通讯基站、计算机机房等。经检测存在防雷装置隐患的单位,应当落实整改资金,严格整改时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切实加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雷击风险评估是避免防雷装置盲目设计,提高综合防雷整体效益的有力手段。各有关部门要将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纳入新建项目初步设计和可行性论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建设单位或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或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高度重视雷击风险评估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重要技术依据;对于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却未开展的项目,不予发放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以确保公共安全。评估单位要严格按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并不断提高雷击风险评估技术水平。

第3篇

一、党政重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为加大对我乡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第二季度我乡以分管安全副乡长张天军牵头,组织安办、派出所、交管办、各村社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排查7次,召开安全会议23次对分析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部署工作任务,稳定安全形势起到了主要作用。

二、制定方案,齐抓共管

我乡对辖区内的机动车明确了责任人,把各项措施落实落实到个人。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每周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例会,汇报每周在我乡范围内道路交通检查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村(社区)委会主任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乡上与各村、社区签订了综合安全责任书,与面包车、货车签订了安全责任书。

三、加强宣传,完善内务建设

为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道路交通知识及法律法规,我乡在开展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丝毫没放松宣传工作。召开各种会议进行宣传并发放宣传资料80余分,张帖标语2幅。同过这些宣传工作,我乡辖区内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有了更多的了解,改善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并积极完善六项制度,七本台账,加强制度建设。

四、加强源头管理,狠抓薄弱环节

一是通过派出所、交安办开展大量???道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消除我乡辖区内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辖区内公路危险路段,集中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第二季度,整治安全隐患点16处。组织安办、交通管理站、各村、社区支书、主任上路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和车辆进行了批评教育和移送。我乡还加强了对辖区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对缺少年检、保险及车况差等不符合上路要求的车辆,做到对其纠正,并要求其年检。

二是注重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常识。开展**乡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乡机动车驾驶员暨安全劝导员业务培训会等各种宣传教育活动2次,自用船安全培训1次,交通安全联组会议1次,促进干部、群众安全知识入脑入心。

第4篇

关键词:消防;监督执法;问题;对策

1 概述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安全隐患,进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消防监督执法离不开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撑。1957年,《消防监督条例》作为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消防法规,表明了消防法的建设与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通过制定国家及各行业的消防技术标准,为我国的消防监督执法提供法律依据。2004年,我国公安消防局对于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通过修订消防配套法规,使得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更加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2009年,我国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实施,我国的消防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不但消防法律法规逐渐形成技术规范为辅的标准,而且我国各地方的消防法律法规也获得进一步的完善,为我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在传统的消防执法理念和消防执法方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导致我国消防工作和机构建设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同程度的阻力。

2 当前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不断发生火灾事故,这与火灾安全隐患未能得到及时地消除有着必然的联系。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多数火灾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为因素所导致的。因此,为了有效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对我国的消防监督执法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消防监督执法部门在监督执法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消防部门监督不力

在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建筑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随着高层建筑所占的比例逐渐增大,人员的密集程度也在不断的加大。加之部分建筑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为降低建筑成本而缩减了消防设施的成本,无疑增加了消防安全隐患。与此同时,随着房产交易的进行,有些建筑的产权变化比较快,这就使得建筑内部的消防管理体系缺乏长期性,对于消防部门来讲,也加大了消防监督执法的难度。在此背景下,原有的消防监督体制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对于消防监督工作的要求。

2.2 执法程序较为混乱

在进行消防监督执法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执法程序较为混乱的现象。这种问题的出现,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部分执法人员由于未能完全掌握消防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至于面对消防违法行为时,难以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由于未能遵循消防执法程序,将直接导致混乱的产生。其二,在实际的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有时还会出现治标不治本的问题。部分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时,通常采用单一的手段,并未从根本出发,去彻底地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2.3 消防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在实际的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由于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不仅妨碍了消防监督执法队伍的稳定发展,也会降低消防部门的监督执法力度。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的原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多为现役干部或者是消防部队院校的学生。这种人员的构成,直接导致了不同的消防执法监督人员素质存在较大的差异。其次,在我国的消防部门中,人员流动性较大,因此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连贯性难以得到保障,这对于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的提升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2.4 地方行政干预时有发生

公安消防部门作为消防监督执法的主体,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消防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与此同时,为了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然而,在实际的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地方行政干预时有发生。有时会注重投资环境、民生、经济效益等方面,对于一些消防安全隐患不够重视。这将严重影响当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的改进措施

通过上文的分析,了解到当前我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在进行消防执法的过程中,应当积极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严格、公正的进行消防监督的执法活动。具体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在消防监督执法的开展过程中,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重要的基础保障。当前我国的经济水平逐步提升,城镇化建设也在不断的推进,现有的消防监督机制难以适应愈来愈复杂的社会经济形势。基于此,各级地方政府在调整与整合市场结构的同时,还应当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构建完善的消防监督执法管理体系,贯彻落实消防安全事故的原因追责制度,才能保证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有效进行。

3.2 构建完备的消防监督执法体系

构建完备的消防监督执法体系,有助于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时,遵循正确的消防法律法规,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执法程序混乱现象的产生。因此,要完善消防监督执法的责任制度、反馈制度以及公开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安全意识与法律意识也在逐步的增强,对于社会中的各种安全隐患问题,尤其是在消防安全方面,给予的很大的关注。在此背景下,贯彻落实消防监督执法公开制度,毫无疑问能够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3.3 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对于我国消防监督执法的工作效果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当前我国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虽然基本上都掌握了一定的专业技能,已经初步满足了消防监督的工作需求。但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相比,仅仅掌握一些基本的专业技能,仍然难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因此,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尽可能的提高专业素养。与此同时,消防监督单位也要定期举办各种培训活动,以此来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从而更好的在工作中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消防监督工作,尽可能的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3.4 加强消防监督宣传教育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防工作不仅仅是工作人员的责任,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也有着一定的联系。如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意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消防宣传教育都在进行,然而宣传效果并不明显。究其根本,在于缺乏良好的消防教育氛围。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合理利用多种信息平台,逐步构建一个全面参与的消防教育环境,以此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监督意识,使其在生活中理解并积极的配合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只有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的力度,贯彻并落实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相关制度,才能够有效避免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此背景下,文章对消防监督执法的开展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根据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措施,以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的质量,从而降低火灾的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刘晓兵,张晓宁,郭芳芳,等.积极开展消防执法监督检查[J].华北电业,2014(5).

第5篇

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要求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入排查,严格整改,真查真改、真整真治,消除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在当前,全国安全事故层出不穷、重特大安全事故时而发生的背景下,国家层面再一次着重强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可谓是三令五申,突显了安全监管部门治标又治本的决心。

在我国,一个工业发达的区县或县级市,企业数量就达到几万家,而在省会城市,企业数更是达到十几万家甚至几十万家。但是,从监管层面人员数量来看,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每个安监局全部监管人员不过几十人。另外一组数字显示,即使在当今交通如此便捷的情况下,安监执法人员针对企业的安全检查也仅仅能够达到平均每天5~8家,尤其是在乡镇的企业,安全检查效率更低。此外,由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种类繁多、更新快,如何使用恰当的执法依据,是困扰现场安监执法人员的一个难题。

据了解,随着移动应用的普及,目前全国一些在信息化方面较为领先的安监部门都在着手研发推广一种安全生产智能移动终端设备。北京安宏睿业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了名为“掌上安监”和“企安通”的产品,分政府版和企业版。

该产品将3G移动通信技术、手持智能终端技术与安监管理相结合,以安监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为基础,以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企业安全监管水平为目的,满足了各地区对安监执法、隐患排查治理及企业级安全生产管理需求。

该软件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了企业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库,实现对执法工作和企业安全管理的动态监察和检查。其优点主要在于企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行政执法系统数据的有线或无线的实时互联互通,同时具备企业数据的查阅,企业、政府之间的互通互联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查阅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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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对于海上船只的无线电通信来说,无线电信号的广泛覆盖对于无线电通信的安全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随着电台数量的持续增长,造成了无线电通信产生的噪音明显增强以及电磁环境的恶化,对于海上船只的无线电通信安全产生了影响,使得电台接收信号的能力降低。虽然无线电电台在船只上安设时,安装人员考虑了船只无线电通信的特殊性,但是由于船只上无线电通信管理员没有强烈的安全意识以及管理措施的落后,随意使用无线电频率,占用重要的频率,故而影响了无线电通信的安全以及海上无线通信的顺利。

    二、加强海上无线电通信安全的管理措施

    在海上运输安全管理中,无线电通信安全是其安全管理项目中关键的环节之一,船只的无线电通信安全管理对于海上船只的安全航行至关重要,所以为了保证海上无线电通信的安全,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证海上无线电通信的安全。

    1加强无线电通信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

    加强无线电通信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对于强化海上无线电通信的安全来说至关重要。因为无线电通信管理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于保障船只无线电通信的畅通来说非常关键,所以更应该加强其安全防范意识,从心底重视起无线电通信的安全。加强无线电通信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可以潜移默化的提高管理员的安全防范意识。那么具体应该如何去做呢?首先,一定要定期的对管理员进行培训指导,可以以做报告的形式来强化管理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使之对无线电通信的安全又足够的重视。其次,对于主管无线电通信安全的部门来说,可以将国家有关无线电通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做成宣传资料,配发给海上船只,督促其自学。最后,也是一个比较有效果的方法就是,对在考核无线电通信管理员时,一定要把相关的国家关于无线电通信安全的法律法规纳入考核的范围,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无线电管理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意识。

    2强化海上无线电的监察

    对于强化海上无线电通信安全来说,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强化海上无线电的监察,这样可以有效的使海上无线电通信的隐患处于一个可以调控的范围,这对于处理无线电通信安全威胁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

    3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这对于海上无线电通信安全保障也是非常关键的,设备出现问题的话,无线电通信安全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所以一定要保障无线电设备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管理人员对设备定期的进行检修,排除安全隐患,保证无线电通信的安全。

    三、强化对海上电台的安全管理

    1对于重要频率一定要杜绝占用

    对于海上通信来说,重要频率一定要杜绝占用,这也是强化无线电电台安全的关键举措,因为重要频率的随意占用是造成无线电安全隐患的重要因素,如果出现占用重要频率的情况,很可能会造成无线电不能准确发送,故而影响海上船只发送安全的信息。对于HF/MF/VHF无线电话、NBDP和DSC安全与遇险频率以及海上船只航线附近的海岸上的电台经常使用的MF/HF无线频率等等,这些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2对于无线电电波的传输规律要掌握

    对于无线电电波的传输规律要掌握,这是强化无线电电台安全的有效措施。对于无线电电台运行来说,GMDSS通信系统的频段主要有MF、HF、VHF三个频段。这三个频段信号传输距离从高到底依次是HF、MF、VHF。所以掌握无线电电波的传输规律就要对信号所传输的距离非常熟悉,这样当呼叫你的接收电台时,根据船只距离电台的距离选择合适的频段。同时当呼叫的时候,先不要急于使用大功率,可以先尝试小功率呼叫,假入不能呼叫成功,或者通信情况不良时,才采用大功率,这是对于资源的合理使用。所以对于无线电电波的传输规律一定要牢牢掌握好。

第7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建设项目 责任

1.安全监理责任的五种情况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会导致工程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监理工程师最关心的问题是工程安全出了问题应由谁来负责?这也是业内人士所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监理的过程行为是界定监理是否负责任的依据,即监理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监理自身行为有过错,并且过错的行为导致了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监理的安全监理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 )过失责任。监理在责任期内,因缺乏应有的谨慎或自身的过失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应承担过失责任,并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监理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恪守职责,认真负责,在工作中不能出现失误,一旦出现失误,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这种失误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无论监理制度如何健全,也无论监理人员如何努力,仍然存在过失的可能。例如:施工单位申报的专项方案存在错误,监理也进行了审核,但未发现问题,并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在检查和巡视过程中,由于监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有限,对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发现,此隐患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人员发出了错误的指令或做出了错误的判断,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违反监理职业道德引起的后果等。为此,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广泛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超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中勤奋努力、谨慎行事。

(2 )渎职责任。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不尽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渎职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具有违法性,所以应承担制裁性法律后果。如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因非法转让监理业务,造成安全事故等。这就要求监理做事必须遵纪守法、诚实信用、严格监理。

(3 )违约责任。即违反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是指监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监理投标书中的安全监理目标因监理原因未能实现;监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等。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监理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业主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现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专门针对安全监理的条款,但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大部分业主已将安全监理纳入了监理合同中,明确了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利,安全监理已经成为监理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

(4 )不作为责任。当发生上述除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劝告、警告、通知、下达工程暂停令等监理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劝阻意见,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如果监理没有做到这一点,发生了责任事件,则不论何种理由,监理应承担不作为责任。例如: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进行审查,就批准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未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在无法制止上述行为时又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这就要求监理人员要恪尽职守,科学监理,做事周到,该阻止的要阻止,该报告的要报告。

(5 )不承担责任。当发生的安全事件并非监理方因时,监理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一般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不承担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监理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同时将此情况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三是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虽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施工单位的行为仍不能有效制止,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四是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制止不了其违规行为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仍不能得到有效制止,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五是凡发生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监理已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2.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误区

一方面是针对目前工程项目中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过分强调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有的承包商认为监理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甚至是自己的对立面,使监理人员具有成为安全员的倾向。只要出现安全事故,首先找监理单位,甚至于只要出现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就得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做法显然夸大了监理的安全责任。

另一方面是近年来出现了将“ 安全监理制度”引入工程建设监理目标控制的观点,即将建设监理目标管理的“ 三控制”改为“ 四控制”,在原“ 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加上“ 安全控制”。首先我们肯定的是行业内重视并明确监理安全责任是一件好事,但绝不能乱加责任给监理。《建筑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监督实施的主要内容是项目投资、质量及进度。我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既不能任意缩小监理的工作内容,也不能随意夸大。

3.法律法规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3.1 建筑施工企业是承担安全责任的主体

我们必须明确的首要问题是工程建设各方中,谁是承担安全责任的主体。《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从上述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得出,建筑施工企业是施工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这符合“ 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3.2 监理安全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2004 年2 月1 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条例》中的五个“ 应当”明确规定了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的职责,我们从十四条第一款中可以看出,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另外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当监理违反上述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在《条例》中亦有说明。《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本条从监理单位及其人员在行政,刑事及民事方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四个“ 未”字充分说明了由于监理工作未尽职、不作为等导致的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⑴《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那么是否说只要监理人员审核了项目,就不应承担责任?若监理人员审核了项目而没有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审查深度应达到怎样的深度才可以免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际上,对监理人员的专业审查深度界定有较大难度,在这里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监理人员可能认真负责地审核了项目,但由于受到自身能力水平,知识经验所限并未发现全部或主要的安全事故隐患,而此安全隐患最终引发了安全事故,那么是否该追究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呢;若监理人员工作不认真,疏忽大意,对本该发现的安全隐患借口说没发现,如果监理人员没有发现安全隐患就不承担责任的话,那就会让某些责任心差的人钻法律的空子,但反过来如果应当承担责任的话那又该如何界定呢?是否可以说只要监理人员没有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就应当承担安全责任呢?可以说监理人员应当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而没有发现时才承担责任,但这个“ 应当”的限度该怎样界定?法律条文中并无确切说明,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可以明确的是,若监理人员没有发现明显的安全事故隐患,而这些隐患最终酿成安全事故的话,应当承担安全责任。

⑵我们将第一点进一步深入,安全事故隐患不一定会造成安全事故。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往往也是违约行为,损害的是建设单位的利益,只有当监理单位的行为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时才承担责任。

⑶目前我国的监理取费问题值得关注,而安全措施费又不是竞标费用。监理在承担一定安全责任的同时又没有被赋予相应利益,使得监理的执业风险增大。因此建议把监理的安全措施费也包含在竞标费用中,按总投资计算或双方协商,将其作为专项费用。

5 结束语

第8篇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房屋出租的安全管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安全协议。本安全协议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来历不明人员以及不申报办理暂住登记和不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2.甲方必须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并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使用前,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交待出租房环境和水、电、要害部位等安全注意事项。

4.甲方对出租的房屋有权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对发现不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排除。并对乙方提出的有关安全问题,积极协助解决。

5.甲方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

二、乙方责任

1. 乙方对租赁环境和自身日常的安全负责,并提供必要的企业证明、身份证明、担保证明等。

2.乙方有义务加强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并依法自行管理与检查。

3.乙方使用前要对甲方提出的出租房环境及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确认,如有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使用后视为使用时的安全环境为良性状态。

4. 乙方在出租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所必需的安全条件、安全设施和设备,并配备必要的安全器材。

5.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内从事黄、赌、毒和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不得超计划生育。若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6.乙方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7.乙方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带来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由于甲方或乙方未严格执行《安全协议》约定内容,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事故,按法律有关规定划分责任,并依法协商处理。

四、甲方或甲方上级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出租房现场及《安全协议》落实情况。对不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乙方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处理。如本协议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规定有抵触,执行有关国家或行业规定。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两份乙双方一份。

七、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

甲方签字(盖章) :

乙方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