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0:05:2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职业健康管理总结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情况,切实增强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为劳动者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提高职业危害申报率,争取2012年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达到90%以上。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全市2011年以前未进行网上申报或者只注册但没有完成网上申报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排查整治内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建设;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超标作业点整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防护、培训;职业危害公告告知。2011年已经完成网上申报的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治和变更申报。
三、方法步骤
本次排查整治工作从现在开始到10月底,共分四个阶段。
(一)培训部署阶段(2月底前)。安监局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区监管执法人员会议,对普查要求做具体部署,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与排查阶段(3月1日至5月底)。
全区范围内采取地毯式排查方法,开展自查与排查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对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等规范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自查结束后,填写《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排查自查表》(附件1),并于5月15日前上报安监局。不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交书面承诺书(附件2)。安监局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开展排查工作,5月31日前上报市局《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排查汇总表》(附件3)。
(三)督查整改阶段(6月1日至9月底)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暂行规定》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整改。首先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见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页:完成职业危害网上申报工作,未进行检测、查体的,先将基本情况进行网上申报,检测、查体工作完成以后,再进行网上数据修改。同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各项制度并抓好落实。安监局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漏查、申报是否属实、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检查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底)
整改结束后,各生产经营单位将整改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10月1日前报安监局;安监局将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将成立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凡是发现企业不申报、不如实申报及整治工作不到位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辖区各企业单位落实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实现地区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稳定好转。
二、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石材加工、皮革加工、水泥制造、冶金、箱包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特别是生产粉尘和施工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三、组织分工
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办事处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事处主任同志任组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张辉、办事处副主任、助理调研员任副组长,成员由经济发展与安全管理办公室、公共卫生管理站、劳动保障所、工会等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与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担任、副主任由担任,成员由四部门抽调专人负责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分工与治理内容如下:
1、经济发展与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检查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及结果公布情况;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12月底前完成职业病危害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分类建档。
2、公共卫生管理站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督促企业单位建立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管理、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督促企业组织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结果;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3、劳动保障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分类建立档案。
4、工会负责负责经营单位、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并分类建立资料。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相关科室根据实际,明确专人负责、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措施及要求,各经营单位单位必须设置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管理。并于11月10日前将科室专人负责名单和生产经营单位机构设置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改阶段
各相关科室、经营单位要逐步建立辖区内企业职业卫生状况档案,并组织、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三)检查复查阶段
各相关科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专项行动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复查,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报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关闭。
各分工科室,要及时对各自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年7月1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总结阶段
办事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分工科室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对组织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治理效果不明显的进行批评和全办通报,同时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报请区上相关部门验收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职业危害防治事关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分工科室、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负责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职业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治理责任,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确保治理效果。
(二)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在全面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突出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依法进行治理。要把治理工作与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起来,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要加强专项行动工作中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信息沟通制度,要加强与上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局面。对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工作不重视、不配合的企业、单位,各分工科室积极与办事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密切协作,由办公室与区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予以呈报进行查处。
2020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全国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院开展了以“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现将宣传活动总结如下:
一、是通过拉横幅和滚动三条字幕宣传用语并播放一周的形式,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不断提高员工的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照要求不断完善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档案,详细记录职工身体健康状态,做到随到随查、有需要可对比,为我院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数据。
通过《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这段时间的宣传学习,让我们认识到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的缺乏和迫切的需求,同时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性。这次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离劳动者的需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充分的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职业病知识宣传,使劳动者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一、2014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监管上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监管工作在市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全市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从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入手,狠抓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贯、职业危害申报、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职业卫生执法年、职业卫生基础台账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多措并举,扎实推进职业健康安全监管,主要做好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配备人员,强化领导。配备了专职职业卫生工作人员1名,落实了分管领导。同时,督促有职业危害的企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2014年初,局领导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全年职业卫生工作进行了专题安排部署。
(二)深化宣传,提高意识。利用职业卫生宣传周、安全生产宣传月等活动,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到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到位的实际情况,在深入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督查和宣传的同时,督促各工矿商贸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配合市局举办的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职业危害较重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职业卫生培训班。
(三)突出重点,强化职业危害治理。今年以来,安监局确定了商贸生产企业、非煤矿山、等为职业卫生工作重点行业,组织开展了专项督查。上半年共计检查企业20余家,发现各类职业卫生问题30余条,督查2家企业开展了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1家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四)积极督促企业职业危害申报。今年上半年中,督促5余家企业正在填写职业危害申报表,预计在9月将完成网上申报。
(五)扎实开展职业卫生执法年活动。按照市局文件要求,安监局制定了执法年工作方案,并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六)强化基础台账建设工作。2014年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商贸行业所有企业纳入了职业卫生基础台账建设范围,要求企业在10月前必须完成基础台账建设工作,并加强了对企业基础台账建设工作督促检查。
(七)督促开展职业卫生体检。要求各企业在9月30日前完成员工职业卫生体检工作。目前,部分企业自发到有资质的单位对员工开展了职业卫生体检,其他企业正在积极联系开展中。
二、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部份企业管理者和员工职业危害意识淡薄,觉得只要不死人就行了,对职业健康工作不够重视。二是由于地方经济落后,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存在降低条件招商引资的现象,部份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竣工验收的企业开工建设,带“病”运行。三是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职业健康工作不重视,对职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置之不理,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明文规定的要求,甚至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基础建设薄弱。一是企业职业危害申报不彻底,企业职工健康体检工作也不落实,职业健康档案不健全。二是职业健康宣传培训覆盖面不够,虽然安监局、各乡镇、部门加强了安全宣传,但是依然存在宣传面不够广的问题,很多小型作坊、群众都未宣传到位。三是缺乏职业健康专用检测设备,无法对企业有无职业危害进行检测,更无法有效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四是受机构编制影响,级安监部门监管人员严重不足。
(三)职业危害防治形势严峻。历史欠账、从业人员流动性增大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投入不足,防护设施设备不到位等问题大量存在。
三、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监察合力。积极与卫生、总工会等职能部门搞好协调配合,畅通部门间信息渠道,完善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共同推动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大职业健康宣教培训力度。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职业健康“政府大力倡导、全民广泛支持、职工自觉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办好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班,增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防范意识,全面提高职业健康安全技能和意识。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三)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全面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与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执法检查,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未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组织施工的;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要严厉打击,依法查处。
(四)坚决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的有关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切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管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完善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加大职业健康投入力度,治理职业危害。公示职业健康危害点,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要符合职业健康的基本要求,符合工业设计卫生标准,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要按照不使用有毒有害等物质,使用低毒物质替代高毒物质的原则选择生产原料。产生有毒有害粉尘、气体、液体和辐射等职业危害较严重的生产作业场所的生产过程要密闭化、管道化,采取工程控制、隔离等措施,坚持全面通风、局部通风,降低有害物质的浓度,加强个人防护等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权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 m2,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 m2;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调查目标
通过实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摸清我市主要行业职业病危害情况、职业病危害接触人群分布、职业病发病人数及主要职业病发病特点,研究职业病的发病规律,为制定我市职业病防治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为保证全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府办、发改局、卫生局、人劳局、财政局、安监局、总工会等部门为成员的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全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开展督导检查和评估。办公室下设专门的调查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开展技术骨干和调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数据录入、资料分析和调查报告撰写等工作。各乡镇(街道)、江山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协助开展辖区内的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
三、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内容与方法
(一)市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调查
1.调查对象:2010年12月31日前在市工商局注册的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
2.调查内容: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各企业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工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现状等。
3.调查方法:由市卫生局成立专门的调查组,人员由市疾病预防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组成。各乡镇(街道)、江山经济开发区协助调查组开展辖区内企业相关信息调查核实,并协助调查人员进入企业,开展职业状况调查工作。调查组人员要利用开会培训、进厂入户等形式对企业职业健康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由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小组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复查,确认无误后,由调查员将调查数据录入全国统一的程序软件。
(二)市职业健康状况重点调查
1.调查对象: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煤矿开采、隧道开凿、宝石加工、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铸造冶炼、水泥生产、耐火材料、机械制造、建筑、皮革箱包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印刷、玩具、有色金属冶炼、蓄电池与电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和生产企业,接触矽尘、煤尘、苯、正己烷、铅、镉等六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岗、工龄满1年的劳动者(包括外协、外包的人员),人数不少于0.5万人。
2.调查内容:接触矽尘、煤尘、苯、正己烷、铅、镉等六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全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必检项目执行。
3.调查方法: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承担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任务,市疾控中心结合省里下达的公共卫生项目配合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根据全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确定的样本抽样原则,确定我市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体检对象,并将全市行业种类、企业规模和类型、职业病危害以及职业人群状况等,一同上报至全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导组最终确定体检对象。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小组根据最终确定的体检对象,督促体检对象所在的企业组织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由企业承担。为顺利推进本次专项调查工作,市卫生局争取到上级有关经费补助后,可根据调查情况,给企业一定的健康检查费用补助。体检完成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将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数据录入卫生部统一规定的软件系统,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小组负责数据录入质量的抽查审核。
四、工作步骤
(一)培训阶段(2011年6月—7月上旬)。主要是建立组织机构,做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调查阶段(2011年7月中旬-9月底)。主要是完成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调查、重点人群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调查数据的录入等工作。
(三)分析阶段(2011年10月上旬-11月上旬)。主要是完成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数据资料分析以及调查总结报告的起草工作。
(四)总结阶段(2011年11月上旬-2011年12月底)。主要是完成职业病分析总结报告,估算辖区内主要行业重点职业病的发病情况,科学做好预防工作。
五、质量控制和技术保障
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小组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在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期间,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调查人员职业健康状况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抽查和督查。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小组要明确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工作,对基本职业状况调查、职业健康状况重点调查、调查数据录入进行抽查审核。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承担,承担单位应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控制。
一、为什么要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二、职业健康检查如何进行?费用由谁承担?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四、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工作要求是什么?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五、职业健康检查分几类?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的依据是什么?
职业健康检查按照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接触生物因素类、接触放射因素类及特殊作业等六类。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何处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七、如何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关键词:健康管理;专业人才;课程
健康管理是指一种对个人或人群的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健康管理最早诞生于美国。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众生活条件改善,如何提高生活质量、享受生活日益受到大众关注,因此,健康管理逐渐形成一个产业,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体检中心、保险公司、健康产品厂商等都需要健康管理专业人才,在高职院校开设健康管理专业,开展健康管理研究,培养更多的健康管理专业人才,服务于健康产业,有重要的意义。德国不来梅大学技术与教育研究所的学者提出了基于工作过程的“设计导向”职业教育思想,即学习领域课程理论,所谓学习领域,是指“建立在教学论基础上、由职业学校实施的学习行动领域,包括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全部学习任务,通过行动导向的学习情境使其具体化。本文将尝试通过利用学习领域课程理论,调研健康管理专业的工作任务,确定学习领域,从而设计或确定职业导向的课程。
一、健康及健康产业概述
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将健康定义为一种躯体、精神、社会和谐融合的完美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身体虚弱。该定义清晰地指出,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还包括精神状态、社会适应能力和体格健壮等。而健康产业,是与人们健康相关的产业,范围广,如医疗卫生产业、制药产业、保健产业、养生服务业等。从健康消费需求和服务提供模式角度出发,健康产业可分为医疗性和非医疗性健康服务两大类,并形成四大基本产业群体,即以医疗服务机构为主的医疗产业;以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耗材产销为主的医药产业;以保健食品、健康产品产销为主的传统保健品产业;以个性化健康检测评估、咨询服务、调理康复和保障促进等为主的健康管理服务产业。医疗产业、医药产业对于消费者而言多是被动消费,偏重于治疗;健康管理服务产业则是主动消费,偏重于预防;保健品产业介于二者之间。
二、健康管理专业定位
随着健康产业的发展,国内开设健康管理专业的高职院校逐渐增多,如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武汉商贸职业学院、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江苏建康职业学院等。基本都是全日制三年大专教育,培养能开展健康管理相关资料的收集、健康风险评估与分析、健康指导及健康干预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就业面向主要是医疗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健康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药店、养生会所、养老机构等。根据健康及健康产业的定义,并参考各院校健康管理专业的专业定位,我们可归纳总结健康管理专业应区别于临床医学、药学等专业,立足于健康管理服务产业,为健康或亚健康人群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治未病,促进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因此,高职院校健康管理专业可以定位于培养健康监测、健康评估、健康教育、健康经营管理等领域的技术技能型人才,高职院校区别于本科院校的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而非科研型人才。
三、人才能力建设流程
健康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及课程设置,是以职业为导向,根据专业定位,调研学生就业的主要岗位,分析岗位工作任务,再依据工作任务明确专业人才能力要求,从而确定学习领域,制定相应的职业导向课程。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只探讨专业技能,对于人文素质等方面不做探讨。
四、专业人才能力建设
为确定健康管理专业的人才能力要求和课程体系,我们到部分健康管理企业进行了调研,同时通过智能招聘等网站调查了解企业招聘健康管理工作人员所需要的技能,主要目的是根据所需要的职责和任务,分析所要求的职业素养与职能能力。通过调研,发现目前对健康管理人才的需求岗位主要有健康顾问、健康管理师、健康专员、健康咨询员、健康管理业务主管、健康教育经理、健康市场专员、健康维护师、保险人等等,岗位职责主要是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健康医学解答、提供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提供健康监测的提醒服务以及满意度回访工作、做好医生与用户桥梁沟通工作、为会员制定个性化健康评估和指导方案、健康档案的管理、健康产品的销售、健康中心的管理等等。整理企业对健康管理从业人员的岗位和能力需求后,我们发现可以将健康管理服务业中的职业岗位分为四类:健康监测、健康评估、健康教育和经营管理。然后在这四类岗位中,再根据企业的需求,列出岗位工作任务及对应的专业能力要求,再确定学习领域,从而可指出对应的课程或设计相关课程.
五、人才能力建设的对策
1.专业应定位于健康管理服务产业。健康管理专业属于非医学类专业,而且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是以技术技能为主,在专业深度上与本科院校学生差别,因此,高职院校健康管理专业应定位于非医疗产业中的健康管理服务产业,以经营、服务为主,从目前企业对健康管理岗位的职责需求来看也是以经营或管理服务为主。培养的学生会使用简单的体检仪器,检测结果会做初步的解读即可,更重要的了能够胜任健康产品、机构等的经营、管理。2.课程设置应以职业为导向。目前,高职院校的教材大多按学科门类进行编写,因此,健康管理专业的课程多是先学习医学基础知识,然后学一些技能课程,如了解体检仪器的使用,这种课程的划分或安排,有其优点,但不利于技能的培养,在培养过程中,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大,特别是理论教学部分。因此,健康管理专业的课程设计应以职业为导向,在目前的学科课程基础上,开发职业导向课程,将理论的教学、技能的培养贯穿于相应的职业课程中。如表1中健康经营管理职业岗位,根据就业岗位,可以设计开发健康产品营销、健康机构管理、健康推广等职业课程,将管理学、营销学等理论融入到这几门职业课程中,以实际的技能需求或案例来教学。
六、结语
职业教育主要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要根据企业需求分析健康管理专业人才能力,从而设计职业课程,满足市场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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