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0:06:5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律的高效实现必须以民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为前提,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又需要以法律的高效实现为基础。想要打破这一悖论,必须消除前述阻滞法律意识社会功能实现的障碍,也就是说必须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客观、理性地对待西方法律文化,并促使中国传统法律意识尽快完成现代转型。所以达到上述目标的惟一途径是进行法律意识的社会培育。
1.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意义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注入了强大的动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与社会经济转型、政治改革相比,法律意识的发展呈现出矛盾性和滞后性,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有时甚至成为经济和政治改革的阻本文由收集整理滞因素,影响甚至延缓了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大力培育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实现法律意识由传统到现代的彻底转型。
2.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内容
从法律意识的结构出发,结合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本文认为,当前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2.1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普及法律知识是培育法律意识的必然前提。在公民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要普及两方面的法律知识:一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即现行实在法知识;二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如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等方面的知识和观点,法律运行过程如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知识,甚至有关的法治理论知识。此外,法律知识是一个不断变化更新的体系,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法学理论在不断进步,现行法律的立、改、废使得法律的内容在不断发生变化,新的法律调整领域也在不断产生,因此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可能一劳永逸,是法律意识培育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2.2培养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法律意识的情感因素和心理动力,是所有法律意识的心理基础。耶林认为:“在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也没有比国民法情感更宝贵、更需要培育、奖掖的财产了。”法律情感决定着国家法律是不是能为广大人民所接受,是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有关,又与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法律文化传统积淀相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刑为主的特征,使法律具有专制、压迫的性质,普通民众对法律怀有一种惧怕心理,或者冷漠麻木,或者敬(畏)而远之。在这样一种法律心理的历史基础上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关键是要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成分,实现从对法律的否定性情感向肯定性情感的转变,从对法律的怀疑、麻木、怨恨和不信任转向热爱、依恋和信赖。
2.3转变法律观念
国家通过宣传、传播、倡导先进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一致的法律观念,批判、改造落后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不相适应的法律观念,使公民法律观念完成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转型。具体而言就是要变人治观念为法治观念,变专制、集权观念为民主、自由观念,变特权、等级观念为平等观念,变义务本位观念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观念等等。法律形式观也是法律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形式合理化特质和内容的把握程度,也是社会主体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法律形式观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法律程序观念。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公民法律程序观念的成熟程度也是衡量其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2.4树立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现代法律信仰的
形成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这种信仰基于人们对法律的价值理想的高度认同,对自由、公平、正义等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以及对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体系能够保障人的权利和利益,实现人类最大幸福的信心。法律信仰的确立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是法律意识培育中最难达到的境界。作为法律意识培育的最高层次和归宿,社会普遍的法律信仰必然要在现实和理想的撞击中,经历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成。
3.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
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形成途径具有多样性,人们既可以直接根据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结构认知法律,也可以在具体的社会法律实践中体验法律。但是,主体的这种自发认知和体验过程是非常缓慢的,并受到主体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所形成的法意识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通过系统的知识传授和观念倡导,使人们从理性上认识法律,培养起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情感,促进科学的和现代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坚强法律意志,坚定法律信念。在我国,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3.1法学教育
所谓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法律教育。法学教育虽然不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直接途径,但法学教育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密切相关。在我国,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职业者的任务,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对整个国家法制系统具有巨大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几乎一切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法律职业机关和法律职业者,这些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组织机构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制度得以正常、有序、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法律职业者对整个社会的法意识状况和法治实现负有特殊的使命。
3.2公民普法教育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像对待法律职业者那样对社会所有成员进行专门的法学教育,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通过大众化、普及化、社会化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的。普法对全体公民进行了以宪法为中心的主要法律部门和主要法律法规教育,从而为公民评价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然而,普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明确普法教育的目的,推动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G40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5-0024-02
“机制”一词最初来自希腊文 “mechane”,指机械或工具,后被逐渐引用到各个领域。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是要研究教育主体以何种方式、途径、载体对公民进行教育,通过教育过程实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价值的最大化。本文将对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价值。
一、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
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在构成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一:夯实学校教育
学校教育是进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主要场所。在对公民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从而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
1.完善教材体系建构
本课题所说的教材体系建构,并不是就公民接受教育的某一阶段而言,而是指应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整个教育过程中关于提高法律素质,在教材内容上的合理安排和衔接。因此,此部分内容需要对现有的教材进行调查和分析,对新的教材构建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是接受社会的一定委托,在学校中以对学生的身心施加特定的影响为主要职责的人。教师作为学校教育中的主导者,教师自身素质的高低,对学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应从知识、能力以及责任心和事业心等方方面面加以强化,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进行。
3.营造校园文化氛围
校园文化是学校所具有特定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气氛,它包括校园建筑设计、校园景观、绿化美化这种物化形态的内容,也包括学校的传统、校风、学风、人际关系、集体舆论、心理氛围以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学校成员在共同活动交往中形成的非明文规范的行为准则。健康的校园文化,可以陶冶学生的情操、启迪学生心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如主题班会、大学生科技文化活动等都对校园文化的形成起到一定的作用。
4.建立社会实践基地
社会实践基地是学生了解社会的一个平台。一方面可以作为学生了解社会的窗口,另一方面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基地。应在充分调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切实建立学生实际需要的社会实践基地。希望能够在实践基地中使学生体会和懂得保护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二:拓展社会教育
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
1.充实家庭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应在杜绝家长制作风和思想的前提下,在学生自理、自立等方面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锻炼。加强对孩子情与法的影响和教育。
2.健全社区教育
社区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社区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缩影。社区应在满足社区成员合理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整体性、丰富性和现实性的原则,加强社区教育,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提升社区成员的主人翁意识,自觉维护社区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3.完善社团教育
这里的社团教育非学校内的学生社团教育,而是广义的社团教育,是除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一种社会教育方式。在社团教育中应加强和规范社团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充分发挥社团的作用,为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做出贡献。
(三)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三:挖潜法律实践教育。
法律实践教育是对公民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直接、最直观的教育方式和载体。
1.有效利用宣传媒体
这里媒体是指电视、报纸、期刊等进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一般载体。对于宣传媒体在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中的作用,要通过调查和调研的结果加以说明。同时针对宣传媒体中直接对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起作用的节目,有意向对电视台的台长、杂志社的主编等进行访谈,了解近些年法治节目、法治期刊等的比例。从而对媒体法治内容版块的形式、内容和所占比例提出合理化建议。
2.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
随着网络的普及,青少年群体、管理层等都成为网络的主要使用者。网络的影响作用不容忽视。网络应作为特殊实践载体进行研究。应在网络中建立不同群体所需要的有关法律的网站,从而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3.加强媒体与法律实践的结合
媒体与法律实践的结合能够贴近生活、走进群众,用典型案例的审理等,生动再现法律知识,加强和强化公民的法律素质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的价值
(一)有助于推进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理论建设
理论是行为的先导,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对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研究,能够在实践中摸索新的教育方法、途径等,也可以验证现有的教育途径、方式、方法等的合理性与实效性。同时,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在实践中能够找到更适合、更有效的教育途径、方法和载体等。从而实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价值,在理论上促进学科建设。
(二)有利于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
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使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后能够发生或实现教育者所期望的变化,达到教育目标即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是一个系统的综合工程。人格的塑造和素质提高,不是某一种教育或者某一个学科的教育就能够完全实现的,是综合教育的结果。
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对于公民的法律人格的塑造和法律素质的提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因此,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的研究有利于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
(三)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现社会整体文明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一项主体工程、基础工程。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法律意识,而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是核心。而法治意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对公民进行的法律素质教育。良好的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必然对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从而实现社会整体文明。
(四)有利于国家提高综合国力,提升国际地位
公民素质影响着政治民主的发展、阻碍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文化的进步。研究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形成良好的竞争意识、公平意识以及效率意识等,能够这些意识能够有效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从而提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1]杨海燕.论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J].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2001,19(5):87-88.
[2]赵利红,韩弘力.浅谈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3(34):226-227.
[3]向述仲.浅谈实施和推行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J].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00(S1):46-47.
关键词:农民 法律意识 农村 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3-0080-02
在2016 年大学生暑期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中,我们以劳动法为例,对延边州汪清县西崴子村村民的法律基本知识了解情况进行了调查。 由此提出了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1. 调查对象
本次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在汪清县西崴子村进行,以西崴子村村民为调查对象,采用随机抽样方法确定人员,展开问卷调查,受调查的人数为30 人,有效答卷30份,年龄在20―75 岁之间。
2. 调查和数据处理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法,自行设计调查问卷,通过调查村民对婚姻法、劳动法、土地承包法等各部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来初步认识农村地区的法制现状。 并详细访谈部分村民,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参照有关文献对照分析。
二、结果分析与评价
通过对所有调查问卷的整理、统计和分析,得出以下结果:
(1) 西崴子村村民主要年龄段为 40―70 岁,占村内人口的80%,外来人口占10%,学生占10%,老龄化问题较为严重。
(2) 西崴子村村民文化程度: 初中以下的占 (包括初中) 97%,高中以上的占 3%。 由于老龄化问题严重,加之老年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受到良好的、系统的教育,导致西崴子村村民的文化程度总体较低。
(3) 男女比例: 男 40%,女 60%。由于村民外出务工人数较多,劳动力流失,使得村内男女比例不平衡。
(4) 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占 20%,10-20 年占 20%,20-40 年占 50%,40 年以上占 10%。
(5) 民族比例: 汉族占 50%,朝鲜族占 50%。
(6) 劳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 95% 的人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15% 的人粗浅地了解劳动法;85%的人完全不懂;90%的人不知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5%的人在工作中真正享受^ “五险一金”,65% 的人仅有一两个保险;99%的人没有发生过劳动纠纷,1% 的人在外地工作时发生过;发生纠纷后 90% 的人都会选择忍气吞声,10%的人会找村民委员会解决。 (由于该村大致保持农业耕种为收入来源的状态,劳动纠纷较少发生。)
由调查结果可知,西崴子村的村民大都不了解劳动法,更不知道如何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部分村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 虽然农村社会比较稳定,是熟人社会,但是毕竟会出现一定的劳动纠纷,届时农民不会使用法律,将会对自身权益产生影响,因而仍然要对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7) 如果发生劳动纠纷: 100% 的人会寻求法律援助,100%的人强烈要求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定期普法宣传,100%的人在工作中没受到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侵害 (都各自种田,自给自足),100% 的人会主动维护自身权利,其中10%的人会提起仲裁或诉讼或直接找政府,其余人并不了解相关法律。 此外,经过和部分农民进行详细的谈话采访,我们了解到,以前农民对法律这个名词很陌生,认为运用法律是一件很遥远的事情,因为当时的人们生活并不很富裕,不会把过多的心思放在如何增强法律的意识上,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生活过得更好。 加上大部分农民过着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生活,很少有事情会牵及到法律纠纷。 就算是遇到问题也不会对簿公堂,在中国农民的传统价值观中,觉得去法院的事情一定是见不得人的事,害怕来自周围农村社会生活圈子的闲言闲语。 以上种种原因便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法律知识的陌生。 虽然在近几年的社区普法工作中,拉近了农民与法律的距离,但是农民传统价值观中对法律的认知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 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以农民的基本生活单位为普法范围,在一村、一社区、一街道中,组织有意义的法制教育活动,鼓励农民参与,在实践中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在社区中,社区图书室、德育活动室等都是举行法制教育的良好平台。 可以通过在活动室内或小广场上,甚至田间地头,展览图文并茂、简单易懂的法律知识宣传画,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认识。 此外,也可以举办并组织观看法制讲座、法律节目等,或者组织农民参加法律知识竞赛,举办 “模拟法庭冶 等,让农民切实参与到普法活动中来,使法制教育得以延伸。另外,可以选派专人,在社区的宣传栏定期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农民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措施,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法律为他们的生活带来的保障。
(二) 提供法律咨询处
若在社区或村委会中设有提供法律咨询的专门性平台,在日常生活中指导农民如何解决其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无疑会给农民带来极大的便利。 例如,在农民农闲时期,法律咨询平台可以主动针对有意向外出务工的人员进行专项法律知识讲解,使其了解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学习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普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措施,减少劳动纠纷隐患,保障农民利益,(三) 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大众媒介作为最便利的信息传播途径,可以作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宣传途径。所谓大众传播就是通过某种媒介 (如广播、电视、报刊等) 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 如今,科技手段不断进步,信息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便利化,很多工具都可以成为法律普及教育的得力媒介。
(四)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法制意识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要想从本质上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首先要在文化建设上注重发展多种形式的、不同层次的教育。在国家层面上,要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在思想道德教育上,要利用科学思想和现代化理论将农民武装起来,促使其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防止封建思想对农民的法律意识建设产生阻碍。 在基层法制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培养“四有公民”,广泛开展 “道德规范进万家冶 等类似活动,鼓励农民遵纪守法,让典型模范走到农民中间,为他们普及法律常识,使农民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和
与自己社会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概括性的了解,让广大农民懂得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以法维权的便利。 这样,当能逐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进而从根本上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甚至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并非一朝一夕能够收获成效的。 在国家法治建设逐步完善的大环境下,在以法治国方略日渐落实的大背景下,每一名法律人都应积极努力,着眼于农村法制建设工作,抓弱点,补短板,切实为广大农民的利益,为国家法制建设工作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姜纪元.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问题之思考[J].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50-153.
[2]刘金海. 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基于269个村3675个农民的问卷分析[J].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8-74.
[3]穆福山,曾昭春.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对河北省青龙县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的调查[J]. 经济研究导刊,2010(21):26-27.
一、当代中国普法的根源与价值
作为一项有目的、有计划,以法制为宣传内容的社会事业,“普法”有其特殊的背景、模式和路径。
社会转型是普法产生的宏观语境。“”结束后,我国逐步重建秩序,进入到国家建设发展的崭新时期。民众长期所见多为非法治的情形,社会也一直处于非法治的状态之中,遭到严重破坏的社会秩序亟需通过法制来“收拾局面”。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也需要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如何把法律交给民众,让民众了解、熟悉法律和法制成了亟需解决的问题。由此,“普法”开始登场,“一五”普法规划重点普及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等基本法律。“二五”普法重点突出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200多部法律法规的普及。“三五”普法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四五”普法强调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五五”普法中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六五”普法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普法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深入、不断调整。
有法不依是普法开展的直接原因。从普通民众率性而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到司法机关的渎职违法等,依法办事的习惯还没有养成,有法不依倒有愈演愈烈之势,每天充斥于媒体的有法不依和知法犯法的情形不绝于耳。政府机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大量的政策违反法律,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预示着“普法”的必要性和价值。
建设法治国家是普法肩负的使命。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法治是现代民主国家治国理政的普遍方式。党的十也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中国的普法实践证明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时效性。在实践中,普法也伴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不断进步,成为中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当代中国普法的效果与评价
近30年的普法活动对当代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总体看来,普法的社会效果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显性效果。普法架起了法律走进公民生活的桥梁,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国家法治不断进步。二是隐性效果。表现为普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保证,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法制保障。
普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治启蒙和法律知识的传播,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有了提升和转变。无论是刚走出“无法无天”时代不久的20世纪80年代,还是法治正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当下社会,“普法”都有其特殊的意义和使命。我们要正确、全面地认识和评价普法工作,关注重点,发现问题,研究推进方式。
正确认识当前普法工作的历史方位。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形势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中国已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公民法律意识的成长与法制建设的步伐还不能完全相适应,作为公民法律素质基础性环节的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尚需进一步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要成就,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推进以及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要求仍有较大距离。如何将依法执政的意识转化为执政的具体措施,如何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尚有许多工作要做。早期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普及法律常识,现在的关键是让公民正确理解法律,不断增强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依法办事、依法维权;早期法制宣传教育侧重于提高个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现在要将重点放在依法规范公共机构和组织的行为,尤其是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方面;早期的法制宣传教育突出地表现为自上而下的单向推动,而今各级党委、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实际上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地方法治化程度的关键,而如何促使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提高这方面的意识和能力,也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要致力探索的重大课题。
准确把握当前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有:第一,普法工作实效缺乏评价标准。在目前的普法工作中,既没有普法实效的评价标准,也没有专门的监督检查机关对普法工作实效进行监督检查,导致做好做坏一个样,做与不做一个样。现实操作中很多法宣机构只求完成每年的工作任务,而不问普法实效,使普法活动盲目进行,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很多地方在领导干部述法考评、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非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法律考试、省级机关处级干部提拔前法律考试制度上推进不力。第二,普法手段缺乏必要的连贯性和长效工作机制支撑。传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使用的基本方法,如发放法制宣传教育资料、举办法制讲座、组织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考试等,不是没有实际效果,而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没有科学设计和长效机制保障,效果不佳或极易流于形式。如宣传教育资料的内容是否通俗易懂,法制讲座是否符合受众的需求,法律知识考试的结果是否能够运用。第三,普法工作整合能力不强。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是“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参与”,政府负有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施者、推动者。现实的普法活动中地方政府“大包大揽”,不善于借助外力,不善于应用社会资源和发动社会力量。第四,传播结构缺乏互动。普法的路径是官方灌输——民众接受,是单一、单向的从官到民的法律意识传播结构。在这种结构中,缺乏民众的主体性和主动性,缺乏传授者与接受者之间的互动。
三、当代中国普法的转型与深化
法制宣传教育如何实现更大的作为,是当下普法活动面临的重大挑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转型深化:
实现从知识传授到法律意识培养的理念转型。普法教育不能再以几十年不变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具体的法律知识的讲解、传授为重点,而应坚持以法律意识的培育为核心和重点,积极引导民众积极参与法律的制定、修改,在法律中表达自己的合法诉求,并引导民众遵守法律,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实现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内容转型。在法制宣传教育中,要宣传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即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让民众内心亲近法律,懂得通过法律来维护权利,表达和争取自己的权益。
实现从重视过程到重视机制的重心转型。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评估机制,评估机制既包括对全社会法制宣传教育效果的总体评估,也包括对特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项目评估;既包括精神成果的定性分析,也包括物质成果的定量检测。要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有主管意识,树立权威。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人大要发挥监督作用,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题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对不懂法的干部不予任命,对不依法办事的干部坚决罢免,使人大的监督权威得到有效发挥。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加大对违法乱纪案件的查处力度,监督各级政府和国家公务员严格执法。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通过建立完善机构,健全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为普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财政拨款与市场运作、产业化发展和社会赞助相结合的经费保障体系。同时,依靠制度开展工作是最有力的保障和最有效的办法。
实现从注重说教到注重实践的路径转型。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一次良好的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且效果远远胜过百次空洞的说教。就公民接受或遵守法律而言,司法或执法比“普法”更为重要。在一次次证实法律正当性中,法律才会深入人心,民众才会真正信仰法律。因此,在积极引导民众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司法公正对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要影响。
《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具有鲜活性,这是它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亮点和优势所在。它极易对学生产生吸引力,因此教师可以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内容的实用性来突现法律常识的教学。教师还可以对教学思想、方法、观念以及知识结构进行大胆创新,使学生固有的陈旧、滞后的思想观点发生质的转变,以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学做守法公民。
一、学法知法懂法,明确公民权利
在学习宪法基础知识时,教师要让学生明确宪法的特征,了解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努力做到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同时,不要把法律常识课看成单纯的知识课,老师要让它成为传播法律知识的好平台,解决学生的日常法律疑问。教学中,教师要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实际能力,精心设计教学内容,便于学生参与,使学生乐于参加讨论,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让学生学法知法懂法,明确公民享有的权利。
学习宪法让学生明确更多法律常识,时刻牢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让学生懂得了既要守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可以依法受到相应的权利保护,具有政治权利和自由、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不犯法、不违法、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二、学法守法用法,维护合法权益
人时刻生活在法律之中,而且关系最密切的就是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民法基础知识的教学中,教师要让学生懂得:人生活在世上,始终都与平等地位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着各种各样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学生在家庭关系中,涉及父母子女关系、抚养监护教育关系,同时与社会发生诸多关系,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当学生走上社会后,便生活在更为广泛的社会关系中,如占有、使用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产生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关系,如因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则产生损害赔偿关系。即使是一个人不幸离开人世,也会涉及许多社会关系的变化,诸如婚姻关系的消灭和财产继承关系的产生等等。例如:让学生分析“某农民在承包土地上除种蔬菜和粮食外,还在地边种植了50株罂粟”的民事责任,学生们指出他的非法使用土地的性质,是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学习民法,让学生能辨别各种行为的法律依据,从别人的案例中学到经验和教训,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违法。
职业中专的学生基本是十六周岁以上的青少年,他们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因此说,他们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依法生产经营,维护社会公平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未来从事的职业大多与企业有关系,无论是进行创业活动,还是参加工作,都需要让学生明确:就业者应与就业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在参加企业的生产活动和个人的创业活动中,要以质量为本,开展公平竞争。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劳动报酬、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它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标志。我们的学生毕业后经常面对的是,诸如试用期长短及工资待遇、合同期限、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教学中,教师就要抓住几个关于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进行教学分析和师生互动交流探讨。教师注重以案说法,使学生在案例中学法,从而懂得这样的道理: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只有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键词:中学生;法律意识;提高策略
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表现,法律意识是表现在公民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也是对法律的了解掌握,从本质的角度出发,法律意识是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这种法律意识是作为行为模式的观念性要素。在当代的法律法规中,法律的可行性和使用程度都有着严峻的考验,公民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是否符合当代法治建设国家,对法律法规是否有着系统的认识都十分重要。在生活中我们要具备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识的,要将法律知识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将法律意识从最外在的条件逐渐转化成规范模式,正确树立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可成为指导人们我们行为的支配要素。
一、中学生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每一位公民都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高中生处于青春期,思想行为上表现得更加自我,法律问题逐渐显露,高中生违法犯罪的行为也比较突出,我国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达到70%,处于高中年龄段的占到其中的70%以上。由此可见,高中生法律意识的提升势在必行。中学阶段是处于人生阶段与教育阶段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引导阶段,决定了中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趋向问题,中学生法律意识程度的好坏是可以直接影响国家和整个法治国家的法律水平的,也会直接到影响国家法律体系,而且也关系着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否能够顺利完成。在中学阶段,中学生能认识到自身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是对价值观的有力塑造,这对提升法律意识水平也是有利的。在事物发生变化时,人的主观能动性是最为重要的,也是中学生发自内心深处对法律意识的认识,所以中学生有必要重视法律意识带来的重要性。
二、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具体途径
结合现代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来看,要强调对法律的深入和学习,将结合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观适当的运用法律意识来引导自己,法律知识的普及可以更好的让我们从情感上建起对法律意识的认同,构建起理性的法律意识。
(一)提高善良意识
在现代的中学生中,很多都视“与人为善”为儿戏的大有人在,在他们眼中“言而无信”只是个人承诺兑现问题,是一种不讲诚信的行为,跟法律知识毫无关系,这一点是与我国弘扬的善良意识是相违背背离的,对于这种认识,大有人在,说明了这种法律意识上的盲点,这也会导致学生的行为失去规范,从而引起事端。在我国民法中,善良意识是体现人性的前提条件,在法律条文规定中“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是两个不可分离的内容,简单来说,作为一名中学生要学会诚实守信,不要肆意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这也是基本遵守了法律法规理念的。当然,这种人性法则的理念根植在中国人的思维中,不属于西方国家的舶来品,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需要良知,良知中蕴含着善良意识,这也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常识。
(二)提高程序意识
有相关研究专家学者指出,法治的主要核心就是程序,程序一旦不能规范化,就会导致程序崩溃,当然,法治水平的高低是在于程序化的规范程度,如何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首要步骤就是规范程序化,提升程序意识,然而这种程序意识也是要从青少年抓起,我们不能将思维控制在政治课堂上,在学习的同时,还要时刻引导自己做事都需要按照过程行事。例如,在进办公室之前应先喊报告,在学校有情况有事先请假,不能先斩后奏,往往是这种不规范的程序意识会导致法律意识的下降,同时这种程序意识还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的尊重问题,作为中学生要更深刻的了解和理解程序意识的重要性,这是关乎到法律意识的提升问题,结合以上所述,还需要根据我们的实际生活情况来抓住意识重点。
三、结语
目前,我国全面构建法治社会,青少年是构建法治社会的新生力量,中学阶段是关系到整个国民教育的一大重点基地,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法治国家的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中学生要结合自身的实际生活情况,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并将其融入生活中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也为构建我国法治国家事业贡献一份贡献。
[参考文献]
[1]张瀚樱.浅论中学生法律权利意识的培养[J].法制与社会,2016(36):189-190.
[2]张计彪.论思想政治课教学对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品牌,2015(2):252.
论文关键词 法律素养 教育 改进
法律素养,是一个综合概念,是由法律知识、法律理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而成。其中法律知识和理论是基础。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党的十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快速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高等学校参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可推卸的职责。因此,我们应“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性法律文化的同时,应当高度重视人们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逐步形成对现代法治精神和价值取向的认同和接受,达到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内在协调一致和功能的良性耦合”
一、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实现依法治国进程的宏伟蓝图中,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具有基础性地位,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土壤。大学生是各行各业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高低影响着我国公民法律素养的整体。例如,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凡进必考”成为青年人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硬性要求。纵观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招考要求,除人大机关(我国主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主要招录法律专业毕业生之外,大多数机关招录各类专业人才。因此大学生在校期间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影响着公务员群体(法治实施者)的法律素养。
(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培养新世纪人才迈向人才强国的必然要求
同志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庆祝大会上讲话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后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精准地把握了新经济时代下实现我国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脉搏,逐步建立了依靠教育培养人才的可持续发展体系。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教育发展还处在不发达阶段,尤其是培育公民人格方面还处在落后阶段。目前,高等教育发展最大的瓶颈是知识教育与塑造人格的差距方面。高等教育担负着在市场经济和就业市场冲击下,形成教育知识、塑造人格的新模式的任务。在培育学生德育时,塑造学生法律素养成为主要内容,法律素养能够完善青年人人格。
(三)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大学生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利益需求呈现多元化态势。一位大学生日常生活中面临着诸如:购物、交通、旅游、打工等经济交往问题,进入社会后,面临着就业、创业、婚姻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纠纷后,法律修养比较高的青年首先应当抱有理性冷静的态度去处理,其次甚于运用法律知识来解读,用比较低的成本(法律途径)而非过激等行为来实现自己诉求。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及时关注在校生权益维护问题,有效避免学生过激化、极端化的维权行动。
二、大学生法律素养亟待提高
(一)大学生犯罪问题触目惊心
在校大学生犯罪主体广泛化,高学历犯罪现象凸显。涉案在校大学生不仅包括大专生、本科生,还包括硕士、博士,且涉案大学生不乏名牌高校学生。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2010至2011年对该院所受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情况统计,该院所承办涉案75人中,硕士4人,博士2人。其中一起案件的3名涉案硕士生,因酒后寻衅滋事造成被害人1名轻伤、2名轻微伤。1名博士因感情纠葛,造成被害人重伤。同时大学生犯罪手段凸现智能化。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件2人,传播物品1件1人,倒卖车票1件1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件1人,非法持有枪支1件1人。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大学生犯罪的手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他们接受过高等教育,智商高,知识面广,往往利用现代化先进科学技术来进行犯罪活动,凸现智能化。如某名牌大学的大学生张某,担任国外某管理员,通过互联网上传、,对该网站进行管理,案发时,该网站的点击量达到约16万次。
(二)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目前,无论是专科生还是本科生,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着以下“三少三多”现象,即“课时少、专业教师少、教学花样少,学生多、讲授多、理论知识多”。学生抵触情绪,法律虚无主义,应付考试而学习的情况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有以下:(1)课程内容设置不够科学,目前高校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一起作为一门课程来开设。其中法律部分分为法律基本理论和我国法律制度部分。在法律制度部分里,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挤在拥挤的最后一张,一般用两三节课将其讲完,效果可想而知。(2)专业教师匮乏。很多从事法律基础课教学的老师都不是法律科班出身或从未真正研究过法学,其教学效果可想而知。(3)教学手段单一。在授课时,一般采取灌输、照本宣科、填鸭式,使得学生容易产生疲劳乃至厌恶情绪。(4)学校不重视。一般而言,学校更重视德育、轻视普法,将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范畴。在整个政治理论课里面,老师和学生更为看重哲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而“思修法基”则属于边缘课程。很多学校师生,直接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简称为“思品”课,这或多或少体现着“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尴尬地位。
(三)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尚未养成
法律思维是运用法律原则、精神和规定思考处理判断法律问题的趋向和看法。法律思维的养成是漫长的过程,其中法律意识是基础。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和看法,对现行法律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界定,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是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以及法制观念等。”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思维方面存在极大的欠缺,主要表现在:(1)法律基本范畴、概念掌握不清。在学生中,以下几组概念容易产生混淆:“权利”与“权力”、“法制”与“法治”、“被告”与“被告人”、“检察”与“检查”、“司法机关”与“政法机关”。对以下几个基本范畴不能准确把握,权利、义务、责任、救济、法治、公民、部门法、法律体系、法系、诉讼人、当事人、抗诉等等。(2)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平衡、不全面。学生掌握宪法和刑法知识比较多,而更加贴近自身生活的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知识相对少。(3)程序意识不强。学生普遍存在国人对待法律的通病——重实体、轻程序。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候,学生更愿意听生动的实体法案例,学生更关心“坏人”有没有受到惩罚,而不关系怎样接受的惩罚,“坏人”的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4)权利意识不高。多数学生仍然抱有“法律是镇压工具”,“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职业,律师狡猾、诡辩”,“为什么法院和司法局还要为杀人犯提供司法援助”“对待贪污犯哪怕贪污一块钱也应枪毙”的观点。
三、大学生法制教育改进方案
(一)丰富教学方法
大学法律基础课教育不要求把每个大学生都培养成法律人才,但必须把每个学生培养成有法律意识的人才。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学科,甚至可以说是一门工具甚于一门科学。单纯的理论讲解很难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过多的从理论到实践也违背认识论。因此,在教学中应当摒弃传统“填鸭式”教学,结合司法实践,多措并举地改进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感受法治潜移默化的熏陶。比如运用案例分析法、参与审判旁听、课堂讨论、法律辩论式、模拟法庭等教学法等才有可能使学生真正理解法律。
(二)改革考试考核方式
在目前教育大环境下,教学围绕考试考核也是无奈之举。因此,某种意义上讲,改革教学方式应先从改革考试方式开始。考核方式改革的首要方面就是改变过去重记忆、重突击的闭卷考试。应当逐步加大对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考察,这就需要加大平日学生课堂表现考察。应该鼓励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参加双边互动活动,运用开卷考核的方法辅之以通过课堂讨论、研讨性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进行考核,从而强化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三)增设法律选修课
有法律专业的院校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教师人才资源开始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律选修课,在课程安排、师资选派、考试方式、学分设置等问题上充分考虑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基础和兴趣点,开始一些司法实务课程和法律热门话题课程,充分启发学生法律学习兴趣点。没有法律专业的院校可以采取外聘教师或聘任法官、检察官来开展。
(四)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素质
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核心是增强实践性。为了实现法律素养实践教学的实践性,首先要求健全学校的制度保障,不仅要通过各种形式培训他们的业务水平,还要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鼓励教师投身实践教学中,积极参加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学校可以安排教师假期到法院等实践教学基地挂职锻炼,增强其实践素质,同时也经常邀请法院等单位专家学者来参与实践活动,提供共同学习的机会。
本文作者:张华工作单位:宜兴市人民法院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第一,由于我国法院的人事任免权在当地,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也是由当地管理,因此当涉及到经济利益时,法院之外的其它部门可能形成对抗法院的合力干扰法院的执行工作;第二,一些党政机关、金融部门、交通部门等对法院的工作不协助,这些部门可能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也可能与被执行人进行私下交易,这就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法院执行工作体制不健全,执行细节不明确第一,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关于执行工作完整的法律条文,使得法院的执行工作缺少依据,法院执行工作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其中的法律规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执行工作;第二,执行工作的法律条文比较空洞,有些缺乏可执行性,法律中的漏洞较多,可能导致执法人员从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不配合执法或者确实无履行能力第一,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执法是造成法院执行工作效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包括被执行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以调查和财产难动,被执行人往往对法院采取消极对抗的态度,导致案件执行难以落实,只能一拖再拖;第二,有些被执行人处于偏远落后地区,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势必会造成社会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这样的案件根本无法执行。
建立健全法院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执法工作人员的素质第一,执行体制要科学,执行措施要有效,执行行为要规范,执行资源要充足,加强对法院内部的管理;第二,有效整合法院的资源,实行审执分离的制度,提高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能动性;第三,提高执法工作人员的素质,确保在执法工作中执法行为要文明规范,要加强对执法工作人员的定期培训,使他们成为合格的执法人员。建立统一的执行运行体制第一,完善国家的法院制度建设,把人事任免权和活动经费从当地政府中收回来交给国家统一管理,使当地政府与人民法院脱钩,这是解决法院执行工作效率低的根本措施;第二,加强对法院外其它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教育,避免领导对被执行人的庇护;第三,建立独立的法院组织结构,落实宪法赋予法院的应有地位和权力;第四,加强行政部门救济,特殊情况下由行政部门负责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工作,防治司法腐败。完善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体系第一,国家尽快颁布完整的《法院执行法》,使法院的执法工作有法可依,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第二,灵活运用《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更好地为执法工作提供服务;第三,制定独立的民事执行法律,采取单独立法,实行民事强制执行,并对民事执行程序明确规定;第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公平合理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第一,利用多种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执行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增加公民维护法律的自觉性;第二,法院要与普法部门加强合作,利用媒体进行宣传普法,组织地方政府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第三,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减少民事纠纷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法院要进行协调以达成和解。
法院执行工作效率低是一个长期问题,面对我国的特殊国情,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改革,多举并施,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明确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克服地方保护的干扰,只有这样才能强化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法院执行工作效率,从而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