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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发展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6:23:1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私营企业发展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私营企业发展

第1篇

(一)私营企业的发展拉动了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们调查的私营企业中有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及住宿餐饮业共103户。调查资料显示:截止2004年9月末,103户私营企业资产总额达101.95亿元,比2002年增长64.62%,比上年同期增长12.64%,占全区私营企业资产总额的15.71%;营业收入达到75.66亿元,比2002年增长96.59%,比上年同期增长10.65%,占全区私营企业营业收入的32%;利润总额达7亿多元,比2002年增长39.8%,比上年同期增长9.17%;从业人员52035人,比2002年增长19.32%,比上年同期增长7.7%,占全区私营企业人数的2.7%;固定资产完成额31.4亿元,比2002年增长2.5倍,比上年同期增长68.8%。私营经济的发展,有力拉动了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为充分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部分私营企业建立“新三会”

我区私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从无到有,由弱变强,始终遵循市场经济规则。调查资料显示,有60%以上的私营企业实行了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企业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日趋规范,从而有效保证了企业的健康发展。据调查,有55%以上的私营企业能够按《公司法》规定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企业中有55%的董事长与总经理是一人担任。企业“新三会”的建立健全使企业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相互制约、相互协调、高效的运转运营模式,使企业的良性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三)私营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趋于合理

被调查的私营企业中,有40%的私营企业总经理的产生是通过招聘形式,有92%的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95%的企业职工实行岗位工资制,83%的企业建立了奖惩制度,有50%的私营企业对科技人员工资收入实行了激励机制。企业的职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分配制度趋于合理。

(四)私营企业未来的就业空间广阔

随着我区私营经济的不断壮大,所吸纳的劳动力也不断增多,为缓解我区就业压力、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拓展了新的空间。被调查的103户私营企业职工人数截止到2004年9月末是52035人,比上年同期增长7.7%,比2002年增长19.32%,平均每户企业安排就业人员500多人。而且每户企业都安排了不同数量的下岗职工,有的企业成了我区下岗职工再就业基地。另外,随着私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还将进一步扩大职工队伍,使私营企业成为我区吸纳就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存在问题

(一)融资渠道不畅,资金短缺,严重制约私营企业的发展

目前,私营企业所需资金,依靠自筹的占大多数,靠银行贷款的占少数。资金来源渠道少,多数企业出现流动资金紧张的状况。由于私营企业大部分规模较小,企业实力相对较弱,又没有稳定的资金市场配合,导致很多小型私营企业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较低,易于“解体”,很不稳定。融资难是我区乃至全国私营企业普遍存在的难题,由于近几年国家实施紧缩的信贷政策,企业的信贷几乎处于封闭状态,资金的短缺严重阻碍了私营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职工素质相对低下,企业难以招聘到高素质的人才

众所周知,我区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职工的工资待遇与发达地区比相对较低。据企业反映,一些能人、高人、才人极难落户。特别是随着人才市场的放开,加剧了本地区人才的大量流失,同时外地人才根本不愿来,这势必形成我区的企业招人才难、招到高素质的人才更难的状况。

(三)政府职能部门服务欠佳,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有待提高

调查中发现,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仆意识、服务思想仍未根本转变,在工作中吃、拿、卡、要现象仍然存在,且有抬头之势。正像有的企业所说:以检查之名,行卡要之实。

(四)家族式管理普遍存在,阻碍企业的发展

虽然被调查企业从表面形式上看,有部分私营企业实行了现代企业制度,实施了公司制,企业的“新三会”也有建立。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那仅仅是个框架,仅仅是个模式,企业真正的管理机制大多数仍处于“家族式”管理状态。企业的人、财、物管理,产、供、销等链接还都缺乏科学性、制度性,重大决策存在失误率高、风险性大等问题。真正先进的、科学的、规范的、现代的企业管理制度并未在企业中生根、开花、结果。落后的“家族式”管理制约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也难使其成为我区经济的主力军。

(五)私营企业社会参保率偏低

调查资料显示,私营企业存在社会“三保”偏低现象。在被调查的私营企业中,为职工上养老保险的状况相对较理想,企业参保率达74.8%,职工医疗的参保率达46.6%,失业保险的参保率仅达35%。究其原因主要是私营企业出于降低成本,追求利润而损害职工的利益所至。同时执法监督部门管理不到位,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也是造成社会参保率偏低的重要因素。

三、解决办法

(一)增强私营企业的创新能力

如今,大多数企业的产品能够适应市场需求。但由于目前商品市场基本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这就需要私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选择地针对不同市场、不同技术领域进行创新,集中优势、重点突破;政府部门应支持私营企业“借梯上楼,借脑创新”,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

要积极组织和鼓励私营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协作和联合,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协作关系,进行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使私营企业能够获得有部分知识产权、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权和源源不断的新技术,以保持在市场上的创新优势和竞争的主动地位。

(二)提高私营企业的自身素质

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认真落实我区已出台的一系列人才优惠政策,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引进、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私营科技管理人才队伍;鼓励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富余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踊跃投身到私营经济事业中来;鼓励私营企业在用人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大胆探索,建立人才的使用激励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以多种形式调动科技人才、管理人才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素质。

(三)拓宽私营企业融资渠道

目前我区私营企业在市场开拓的过程中存在资金缺乏的状况,流动资金周转困难,融资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导致市场开拓进展比较缓慢。这就需要鼓励私营企业注重长期发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形成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和社会融资为支撑的投入体系。在招商引资中,尽可能地吸引外商到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创办科研开发机构。

第2篇

一、我区外向型私营企业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区个体私营经济从无到有,发展十分迅速。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重要论述以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01]1号),个体私营企业获得了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空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业绩,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从1999年1月,国家外经贸部颁布《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至今,私营企业积极进军外经贸领域,成为我区对外开放和外经贸发展的新增长点,在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区私营企业在发展外向型经济方面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私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制环境进一步改善

(二)企业数量增加,实力增强

(三)外贸进出口额快速增长

(四)生产经营领域不断拓宽

(五)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六)在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我区外向型私营企业在扩大对外贸易的同时,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截止2002年底,我区境外投资项目11个,占全区境外投资项目的33.3%,投资额336.3万美元,占全区境外投资额10.6%。鹿王集团分别在蒙古、马达加斯加、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设立公司5个,投资额累计1543万美元。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分别在马达加斯加、蒙古、美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设立公司7个,投资额累计196万美元。

二、外向型私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区私营企业在外经贸领域已经显示出强大活力和勃勃生机,对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全区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私营企业在发展外向型经济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差距甚大。

我区外向型私营企业虽然发展较快,但与沿海发达地区、江浙一带相比,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规模上差距甚大。沿海私营经济已率先完成了第一次资本积累,正在进行以技术创新为主的二次创业阶段。浙江省2002年集体私营企业出口占全省出口总量的三成,成为外贸出口新的增长点。上海市有外贸经营权的私营企业已增加到2000家,2002年出口额同比增长了6倍,成为上海外贸出口的一个新亮点。我区私营企业在发展外向型经济方面虽然呈现出良好态势,但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数量仍然偏少,进出口总量仍然偏小,真正形成规模和实力的大集团、大公司不多。2002年私营企业进出口占全区GDP比重仅5%,私营企业出口总额仅1.3亿美元占全区出口总额的15.3%,对国民经济拉动作用不大,尚处于起步阶段。

(二)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

调研中私营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就是资金筹措困难。私营企业一般都是通过自筹资金办起来的,家底原本不厚,加上贷款受到种种限制,因此很难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从私营企业资金筹措的主要来源看:70%以上的企业靠自身积累、民间借贷和内部职工筹措,只有30%左右的企业靠银行贷款筹措。筹资融资难是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据资料显示,私营企业贷款满足率仍然低于全区平均水平,处于最难获得贷款的部分。私营企业常常因出口退税滞后,占压大量流动资金而无法进行原料收购,组织正常的生产运营,有时会出现有出口订单而不敢接、产品有市场而无力生产的现象,严重制约了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

(三)规模小、进出口产品科技含量低。

(四)外经贸专业人才匮乏,企业管理较为落后。

由于缺乏外经贸专业人才,许多私营企业对国家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际贸易规则、惯例了解不多,对产品报关、出口退税、外汇结算等业务操作规程知之甚少,虽然产品在国际上有市场,企业却无法组织正常的对外贸易活动,常常通过委托别的外贸公司或临时聘用一些熟悉外贸业务人员开展相关出口业务,无形中增加了生产运营成本,从长远看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除鄂尔多斯、鹿王、华蒙金河等一些大企业外,大多数私营企业在管理模式上还未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有的还延续着家族式管理、生产队长式管理和小作坊式管理模式,管理人员缺乏现代企业管理意识和发展眼光,常常注重追求短期效益,缺乏开拓长期稳定国际市场的意识,很难适应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需要。

(五)信息不灵,结构调整步伐缓慢。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信息经济已经逐渐迈入成熟阶段。在如此发达的信息社会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中,企业信息更新是日新月异的。而我区大部分私营企业自创业之始即存在经济结构、产品结构上的不合理,很难和外贸联系在一起。这种先天性不足,客观上造成企业只会生产,不会核算,只顾销售,不计成本。企业由于缺乏获取信息的方法、渠道和手段,使企业难以把握相关技术,在新经济浪潮面前,传统产业升级缓慢,产品雷同单一,在全国叫响的知名品牌不多,缺乏市场竞争力,整体经济质量不高,抗御市场风险能力不强。

(六)发展环境仍不够宽松。

有些地区、有些部门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在思想认识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太适应,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还不敢放手发动、放开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我区乌盟有很多从事肠衣生产外销企业,长期以来,肠衣一直按照农畜产品对待,享受13%的增值税率。从1998年开始,国家把肠衣加工企业作为工业品加工企业对待,将肠衣产品类推为工业品,增值税率相应提高到17%。之后河北、新疆等肠衣主产省区从扩大开放和实施西部大开发及保护地方民族工业的角度出发,仍将肠衣产品作为农产品对待,仍实行出口征13%退13%的零税率政策,而我区则实行征17%退13%的差额税率政策,不仅使我区肠衣生产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很多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直接影响了我区肠衣产品的出口,而且使更多在乌盟投资兴办类似肠衣产业的投资者望而却步。此外,在出口企业征收所得税方面,今年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二连浩特市也出台了各自的征收办法,出口企业反响较大,是否可行还有很多地方值得研究。

尽管私营企业进入外经贸领域时间很短,但其所做贡献之大,生命力之强是勿庸置疑的。外向型私营企业就像一个正在成长的少年,优点与缺点同样明显,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呵护。针对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发展外向型私营经济的认识。

(二)进一步改善外向型私营企业发展环境。

同时,应切实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等各项制度,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

(三)加强对外向型私营企业的财政与金融支持。

在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扶持外向型私营企业发展同时,自治区设立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资金在使用上应适当对外向型私营企业予以倾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担保资金。同时应借鉴广东在扶持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方面的成功做法,尽快建立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贴息资金,鼓励各商业银行扩大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规模,缓解私营企业出口退税难问题。从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设立自治区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广东省从200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资助外向型私营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销会,采用国际标准,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等。要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部署,积极探索适合市场需要和我区特点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模式,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外向型私营企业提供担保,鼓励企业之间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融资担保。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2000]5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继续放宽外向型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领域。

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外向型私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要积极引导私营资本加快进入。鼓励和引导外向型私营企业投资我区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扩大我区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份额,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积极探索和推进在电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旅游和体育等领域引进私营投资。依托我区口岸优势,扶持有实力、有条件企业发展现代物流业。充分发挥我区独特的区位优势,参与对俄蒙的资源开发、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大力拓展俄蒙市场,进一步扩大向北开放。

(六)加强外经贸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外向型私营企业管理水平。

人才是事业成败兴衰的关键,人才匮乏是制约外向型私营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外经贸、税务、海关、商检等管理部门应协同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外向型私营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引导企业全面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熟悉世贸组织规则,严格按照规则行事,进一步提高企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行为。要提高企业管理者运用世贸组织规则规避国际市场风险的意识,引导企业开展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保认证、出口信息体系等工作,使企业通过高质量的产品、良好的信誉和规范的经营行为拓展国际市场。同时,要积极引导外向型私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经营机制、人才机制和创新机制,充分借鉴国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运用现代管理模式,使企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第3篇

1.进出口总额逐年增长。广东省私营企业近年来积极实施对外贸易策略,表现在进出口总额均呈现增长的现象,而且出口额的增长快于进口额的增长。在2009年1-4月份的海关统计中成为广东外贸出口唯一实现增长的企业类型。

2.对外贸易方式多样但以一般贸易为主。广东省私营企业对外贸易的方式有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加工设备、保税仓库和其他贸易方式,但其中主要为一般贸易。各种贸易方式的成交额均呈现增长趋势,其中也是一般贸易的成交额所占比例最大,且其增长速度保持持续快速增长。

3.高新技术的对外贸易加快发展。近年来,广东省私营企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对高新技术的研发投入比重也逐渐增大,在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能力和在技术领域的竞争力逐渐增强,在对外贸易中比重增长强劲十足。

4.与各大洲均有贸易往来但以亚洲为主。广东省私营企业与世界各大洲均有贸易往来,且其对外贸易的主要国家和地区为亚洲国家和地区,其次为欧洲和北美洲。另外广东出口至亚洲的国家和地区中中国香港所占比例最大,出口至欧洲各国比例较为均衡,出口至北美洲的美国和加拿大,美国所占比例远大于加拿大。

二、广东私营企业对外贸易发展的影响因素

1.外部影响因素

(1)出口成本提高给私营企业带来压力。一方面,私营企业出口产品所需的国际能源、原材料的价格在不断上涨;另一方面,由于国内通货膨胀,国内能源及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也在持续上升。此外,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收入水平的逐步上升,劳动力成本必将显现上升的趋势。

(2)各种贸易风险给私营企业带来风险。第一,各种贸易壁垒给私营企业对外贸易带来风险,私营企业的出口产品经常遭受反倾销调查,频繁受到反补贴调查,特别保障措施的贸易保护壁垒及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第二,汇率的变动给私营企业对外贸易带来风险,人民币的升值使我国的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下降,这将给私营企业的产品出口带来风险。

(3)政府政策影响。在税收政策方面,现行的税费负担不合理,不能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国家对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外资企业享受优惠待遇,而内资企业无优惠待遇,这对内资企业是一种不公平,这将不利于私营企业的发展。

(4)融资条件限制。私营企业却受到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制约,这已成为私营企业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许多金融机构因为私营企业的信用度较低,预防风险能力较差且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而不愿意贷款融资给私营企业,对私营企业存在着偏见。

2.私营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现行管理模式与私营企业发展之需不相适应。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很多私营企业都是家族企业,广东省私营企业绝大部分也为家族式企业,并采用家族式管理模式,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这种模式使得企业所作决策科学性、合理性降低。此外现行的管理模式中管理人员缺乏企业危机意识,不能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未雨绸缪,树立危机防范意识。

(2)企业人才紧缺且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广东省私营企业由于以前立足于国内发展而主要培养的是内销人才,忽略了对外销人才的培养,而使私营企业缺乏外向型人才。企业人才管理系统不完善,不能为高素质人才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发展环境,只注重于人才的使用而不重视人才的再培养。部分私营企业还存在对人才的待遇不完善,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使得人才流失。

此外,还存在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三、广东省私营企业对外贸易的对策分析

1.对政府的建议

(1)加大对私营企业资金的支持力度。政府对发展基础好、企业信誉好,产品研发能力较强,有发展前途的外向型企业优先提供更加优惠的进出口资金贷款及担保。

(2)为私营企业创造更为良好的对外发展环境。政府加大政府服务力度,改善办公方式,使政务环境得到改善,更好地为私营企业办实事,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私营企业创造一个更为良好的对外发展的环境。积极帮助私营企业应对国际政策变化、应对各种国际风险,从政府的角度为私营企业提供国际资讯,协助私营企业了解更多国际动态。

2.对私营企业自身的建议

(1)加强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私营企业应积极加强自身管理制度的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模式;加快产权制度创新,同时可以借鉴国外企业实行契约化治理,以适应公司规模扩大及管理和技术提高的现代化要求。在管理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公司管理人员必须注重自身的发展,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管理能力。同时公司还应对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流程都熟练掌握,使得企业能为客户办理一条龙交易,这将对企业对外贸易能力及水平有很大的提升。

(2)积极培养和吸引外贸人才。具体实施方法如下: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机制;提供更加优良的工作环境;采用精神鼓励机制对优秀人才给予精神奖励,使其获得荣誉;允许以技术知识入股,吸引知识型人才。在吸引优秀人才的同时还要进行持续培训机制,保持知识更新,技术进步,使优秀人才达到顶尖。要把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作为公司的一种战略性的投资。

第4篇

一、聚才,多渠道招贤纳士

几年来,我们组织参加了各类人才招聘会130余人次,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各类人才洽谈、科技成果展示活动引到公司举行,形成“磁场”,使科技人才、技术项目直接与企业“接触”,达到了“筑巢引凤”的效果。与此同时,我们还积极同各高等院校攀亲结缘,先后与青岛化工学院、**工程学院等4家高等院校签署人才培训协议和技术依托协议,为实现科技兴企奠定了人才基础。目前,公司共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65人。其中,通过聘用、兼职等形式引进高科技人才16人。如公司的总工程师肖文凯先生,从事化工专业40多年,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他组织攻关小组,自主研制开发出氯化亚砜工艺技术,填补了国内空白,并为公司培养了一大批科技人才,做出了突出贡献。另外,公司还通过国家专家中心,聘请俄罗斯专家对生产过程中的脱色问题进行科技攻关,解决了多年未决的技术难题;聘请德国专家进行现场技术指导,攻克了核苷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分离纯度低、结晶慢等技术难题,使核苷酸收率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育才,塑造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市场竞争靠产品,产品竞争靠人才,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支柱。为使公司人才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我们非常重视对人才的再教育和再培养,通过多种形式培养了一大批技术骨干。一是送出去。我们选拔部分技术骨干和有培养潜力的人员,输送到各高等院校和大企业学习深造,把他们培养成为技术创新的中坚力量。**年以来,我们先后选送35名技术骨干到华东理工大学、**理工大学、青岛化工学院等院校进行培训和轮训。**年,我们新上了核苷酸生产工艺,由于该产品涉及到生物工程的新领域,对人才和技术的要求都非常高。为此,我们与华东理工大学进行科研联合,先后派出技术人员26人,进行了为期4个月的技术学习,切实保证了核苷酸项目的投产达效。我们还选派5名优秀人员,到青岛化工学院脱产学习3年,系统学习了化工工艺、化工分析、化工机械等内容。他们学成回来后,安排到技术部和质量部工作,担负起重要的科研任务,现在已经成为技术骨干。二是请进来。先后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共11人次来公司传经送宝,分门别类地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去年8月份,我们与**理工大学联姻,聘请7位教授、讲师,对公司的30余名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了为期15天的短期培训。他们系统讲授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公共关系、财务会计、质量环境等专业知识。通过培训,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三是定向培养。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年,我们委托淄博化工职业学院定向培养化工工艺、化学分析等专业学生45人。这些学生毕业后,都直接安排到公司的生产一线工作,现已逐渐成长为公司的主力军。四是传帮带。充分发挥公司现有的人才优势,做好青年员工的培训工作。通过拜师傅、结对子等形式,组织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引导青年员工尽快进入工作角色,培养他们的技术创新能力。公司自成立以来,共开展5期“传帮带”活动,结成教学对子和互帮互学对子110余对,提高了青年员工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锻炼了一批技术骨干和技术工人,较好地解决了公司人才断层等系列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惜才,增强人才的荣誉感

效益是企业的生命,人才就是企业的灵魂。在企业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效益至上,人才至上”原则,积极创造条件,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让他们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体现。一是在收入分配上,向人才倾斜。推行与岗位、技能、贡献、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内聘职称为标准的职称工资,使工资按科研人员、一线工人、管理人员三类拉开档次,科研人员的平均奖金也分别是工人的3-5倍,管理人员的2倍。二是在生活待遇上,向人才倾斜。对引进的人才,我们尽最大可能提供优厚的待遇,给他们安排最好的宿舍,在子女上学、就业、家属安置等方面,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予以优先考虑,妥善安排,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公司领导还经常了解专业技术人员的生活学习情况,及时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三是在提拔使用上,向人才倾斜。制定了干部选拔制度,注重工作实绩,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地重用有能力、有作为的人才,对他们大胆委以重任,担任部门主要领导或科技带头人。工作中,对他们充分信任,放手使用,赋予相应的用人自、生产调度权和经营决策权,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不断做出新的贡献。目前,我们已经从招聘的人才中,选拔出了公司领导2名,科室、车间主要负责人5名,占公司干部总数的30%以上。

四、用才,提升企业竞争力

人才的集聚,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不竭动力。我们坚持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才的创造精神,让优秀人才挑重担,扛大梁。在改造氯化亚砜产品中,我们让科技人员唱主角,鼓励他们在探索中实践,在实践中论证,终于自主研制开发出了先进的气相合成法新工艺技术。该工艺具有收率高、产品质量好、基本无三废、适于大规模工业化生产等优点,达到国际同行业产品技术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公司也一跃成为全国最大的氯化亚砜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达到了1.5万吨,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70%以上。

第5篇

英美烟公司于1902年成立时,中国尚不能生产适合于制造香烟的烟叶。因此,在最初的10年内英美烟公司必须进口烟叶,作为在中国制烟工厂的原料。(1)

英美烟公司为降低成本,实现企业纵向一体化,遂派出专家在中国各地进行广泛调查和实验。

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很详细的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几乎每到一个地方都会得出一份详细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一般包括烟叶的质量等级、产量,该地区的交通情况,晾晒烟叶的条件等。从1904年到1914年,一共调查了14个省份的49个地区。最终决定在河南中部的许昌地区,安徽北部的凤阳地区,山东东部的潍坊地区建立原料基地。这三个地区都有种植烟叶的历史,自然条件也比较适合美种烟叶的生长,土壤肥沃,产量较高。而且这三个地区交通便利,便于将烟叶运出。

英美烟公司选好适宜烤烟生产的基地后,利用中国买办,在当地建立收购站和仓库,并采取多种措施,诱导农民种植美种烟叶。如免费发给种子和传单,并派专家指导。而且许诺保证无论种出来的烟叶质量优劣,一律收购并且价格高于土种烟叶。(2)

英美烟公司在山东坊子的活动,通过买办张筱舫(张桂堂),首先物色到居住坊子车站旁的杂货商田俊川(即田联增)。田熟悉地方情形,又有一定的活动能力,对帝国主义企业来说,是非常称职的买办干材。该公司初步勾结好地方势力之后,即自当时盘踞山东的德帝殖民地当局租得其所属铁路矿务公司在坊子的医院旧址和60大亩土地,开始试种美种烟叶。为了遮掩侵略野心,公司并不直接出面,而由买办田俊川经营,而一切实权均操之于手。经过一年试种,成效显著,产量和质量均达预期的初步要求。附近农民鉴于栽植美种烟叶较种谷类作物收入高出数倍,受了现实利益的刺激,纷纷改种美叶。(3)英美烟公司以同样的方法,在安徽刘府和凤阳,河南襄城和颖桥,鼓励美种烟叶的种植。

英美烟公司建立的“公司+基地+农户”生产模式,扩大了烟叶种植范围,产量激增,使公司获得了可靠稳定的原料供应地,减少了进口,降低了成本。公司由此获得了巨额利润。原料基地的建设使烟叶产量提高,从而减少了进口。英美烟公司的制造成本有了很大下降,由1933年的86.7%下降到1934年83.1%,1936年的84.7%。而当时中国最大的民族烟草公司――南阳兄弟烟草公司的原材料成本占制造成本中的百分比一直居高不下,一般维持在88.0%左右。

英美烟公司建立的“公司+基地+农户”生产模式对于我们如今繁荣农村经济,推动农业发展,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很大的借鉴价值。对于完善“公司+基地+农户”生产模式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我们从英美烟公司建立的这一生产模式中认识到,要想让这一模式运动成功,公司和农户都赢利受惠,就必须照顾到双方的利益。首先,公司和农户应在市场经济竞争的条件下,签订法律合同,使公司和农户都受到法规合同的约束,这既是对双方履行合同的约束,也是对双方利益的保护。其次,分散的农户应该组织起来建立协会性质的生产组织,使处于分散的弱势群体形成统一而强有力的团队,使其在与公司的谈判中处于较有利的地位,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自己的权益。最后,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也应该注意社会效益,与当地农民群众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

二、销售组织与销售手段的多样化

(一)建立外籍人员与中国买办商人共同组成的额销售网

英美烟公司的销售网最先以上海为据点,进而确立长江沿岸和华南的销路,然后分别巩固华北和东北的市场。其销售网的设立方法和组织遵行了公司传统的经营方针――中央集权制和分层制度。

英美烟公司的销售组织分两条系统:一条是公司管理销售的行政系统,一条是经销商系统,这条系统就是外籍人员与中国买办商人建立的庞大销售网。(4)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外资企业大多利用各种类型的买办和买办商人为其效力。外资企业纵然享有各种特权和优惠条件,但却无法强迫中国人同他们做买卖。而且不平等条约也只允许外国人在通商口岸开厂经营和在内地设立栈房,更不允许在内地随意进行活动,所以英美烟公司就利用买办采取“以华治华”的策略,其中最为典型也最为成功的买办是郑伯昭。

郑伯昭主要负责为英美烟公司推销卷烟。1921年,英美烟公司与郑伯昭合资成立了永泰和烟草公司,让郑伯昭任总经理。正如英美烟公司所记载:“他将红锡包、仙女牌、双马牌、第一牌等美国进口货或在中国制造的香烟运销全中国,永泰和可说是外国公司将其一部分基本业务委托中国企业经营的头一个重大的试验。”(5)结果,永泰和在华中、华南一带取得了远较英美烟公司以及后来的颐中运销公司为大的地盘。1937年,永泰和烟草公司在全国销售量达到315109箱(5万支装),为英美烟公司全国销售总量的28%。通过这种形式,英美烟公司庞大的销售网就建立起来了。

(二)多元化的广告营销手段――积极推动品牌形象的宣传

在中国,广告古已有之。但具有近代意义的企业广告――即作为企业市场营销活动中的重要手段和消费者获取商品信息的重要渠道,却是伴随着近代机器大工业在中国的产生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外资企业不仅资本雄厚,而且具有先进的经营理念。他们极为重视广告在其销售中的作用,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将其贯彻到企业营销中去。英美烟公司就是这方面的成功典范。

英美烟公司通过多元化的广告营销手段,宣传自己的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报刊宣传

英美烟公司广告遍及中外报刊,其中还是以中文期刊的花费最多。1923年英美烟公司上海报刊广告费为65015.28元,1924年为131009.35元,1925年为115525.94元。他们与上海的九家报纸――《新闻报》、《申报》、《时报》、《时事新报》、《神州日报》、《中华新报》、《新申报》、《民国日报》、《商报》都订有长年广告合同。英美烟公司刊登在《申报》上的广告占有版面较大,如1924年全年的香烟广告几乎每天都占整整一个版面。华商烟厂中除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和华成烟草公司稍能在报纸广告方面与英美烟公司竞争外,其余中小烟厂的广告版面很小,出现频率也低,广告宣传效果自然也比较差。(6)

2、电台宣传

英美烟公司每天晚上(除星期日外)6:05至6:45时间内,在上海广播电台XLAI长波“苏州评弹节目”中,对“大前门”、“三炮台”和“白锡包”香烟做广告。虽然能收听到的范围只限于上海附近的地区之内,但所收到的反应是非常令人鼓舞的。因此,公司作出进一步安排,通过短波向全中国各地进行宣传广告。在上海XORA中国短波广播电台(11690千周)每天晚上9:30至11:00的时间内,由著名剧团演出的两家上海剧院的京剧实况转播节目中,插入公司香烟的宣传广告。(7)

3、电影宣传

英美烟公司利用当时流行的电影为其产品进行宣传,并收到了非常令人满意的效果。他们不仅通过赞助影片放映,刊发电影说明书,场内赠送香烟等方式做广告,而且还拍摄电影,出资组织“三炮台”电影院,通过不同价位电影票赠送不同价位香烟的手段,宣传产品,顾客既观优美之影片,复吸香甜之香烟,对于公司之感情,日益融洽,自不待言也。(8)

4、节日及街头宣传

英美烟公司利用中国传统节日,在民间大力进行广告推销活动。浯水阴历天中,向有龙舟竞渡之举。祁阳英美烟公司利用此时机,为推销香烟起见,特于浯水组织一大哈德门船,全船满贴各种广告,用各种烟壳嵌成“哈德门船”、“大哈德门”、“英美烟公司”、“良辰美景”、“赏心乐事”暨联语等字样。船内设有售烟处、抽彩处,兑彩均系有价值之赠品。开幕后,游江之红男绿女将该烟舟,重重围绕,购烟抽彩者拥挤异常。

5、画片及赠品宣传

消费者对于公司各种牌号的香烟纸包中所装入的画片都非常喜爱。农村中抽烟的人和叫卖小贩经常评论说,附有画片的那些牌号的香烟,一定是大工厂的产品。英美烟公司为此还专门认真研究画片问题,认为古老的艺术远远不及现代艺术能吸引人。所以,在制作“西游记”、“神话故事”、“三国志演义”等系列画片的同时,还推出新的画片,如“摩登女郎图样”、“当代英雄人物照片”、“电影明星照片”、“中国戏剧照”等,大力为香烟做宣传。

赠品广告对消费者来说也有不小的吸引力。英美烟公司同样也采取这种手段。如“购1大盒赠卫生香皂2块,或擦面牙粉5包”,奉天公司推销哈德门香烟时,令各售烟员多陈列该香烟:凡能摆50小盒以上者,即赠精美画片一张。以致各床摊无不争先恐后,多陈列哈德门香烟。为推行高等纸烟及酬谢吸主起见,特举行购烟赠彩。规定:凡购炮台前门或司令香烟一小盒(10支)者,随赠彩券1张。一听(50支)者,赠彩券5张。(9)

此外,值得我们今天借鉴的另一种宣传模式是做慈善。慈善是近年来我国的热门话题。但其实早在20世纪初,英美烟公司已经懂得通过做慈善来扩大公司的影响力,达到宣传品牌的目的。

英美烟公司每月捐献给广州红十字医院325元,此外,还支付各项设备大约800元开办费;认捐一笔不超过5000元的湖北省水灾救济捐款;赞助江洲水灾赈济会举行的游艺大会;在会场售大前门香烟,将所售得之钱助赈;广东水灾时,英美烟公司乐善为怀,首先认捐,报效全场,劝销各种香烟,价值毫银四百五十余元,当场发售,得价全数充赈,为各行倡。以是继起报效,货物在场劝销者接踵而至。(10)英美烟公司除了捐款、义卖外,还亲自投资社会公益事业。1929年,上海英美公司出资开办学校,名曰济人学校。一切费用均由英美烟公司承担,主要收一些家境贫寒的穷人子弟上学。

在当时的新闻中就曾刊出:“本埠英美烟公司对于慈善事业,素具热忱。”通过大力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升自己的品牌形象。

第6篇

LNG(液化天然气)是从气田中自然开采出来的新型环保能源,被公认是世界最干净的能源。与柴油相比,它能减少二氧化硫和粉尘排放量100%,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60%和减少氮氧化合物排放量50%。

LNG作为一种新型清洁燃料,能够有效降低PM2.5含量,能从根本上改善大气和周边环境质量,在四川大力发展LNG,完全符合“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的要求,完全符合保护四川“母亲河”的条件。

四川红原、若尔盖、阿坝等县的白河、黑河属于黄河水系,金沙江、雅砻江、岷江(包括大渡河、青衣江)、沱江、嘉陵江(包括涪江、渠江)和赤水河等更是长江水系的主要支流。而且,四川长江水系河川年径流量为3083.4亿立方米,约占长江河川年径流量的三分之一,其蕴藏水能资源量为1.12亿千瓦,占四川全省75%。故此,若四川的内河水运船舶、加气站及其流域沿岸城市的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载客汽车、环卫车和载货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都发展使用LNG,有利助推四川内河水运流域城市加快其循环经济、环境经济、低碳经济的发展。对打造绿色、低碳、生态、和谐的四川境内的长江水运,乃至“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都有积极地助推作用。

发展液化天然气的主要举措

举措之一

出台大力支持四川主要江河流域沿边城市发展船用LNG及船用LNG加气站等相关宏观政策。

可着眼于节省资金,将省内正在建设的长江水系一些主要江河港口与建设船用LNG加气站(加气趸船)同步,并通过相关的政策规定予以支持。而长江水系流域沿途的市、州人民政府则要出台具体支持政策。

举措之二

可将LNG在运输船舶上的应用项目列为四川“十二五”节能重点项目。

国家交通运输部已将“LNG在运输船舶上的应用”项目列为“十二五”节能项目重点,而国内不少省份已将柴油――LNG混燃技术在内河运输船舶上的应用作为“十二五”节能减排重点项目予以大力支持。在这一前提下,四川同样有必要将柴油――LNG混燃技术在内河运输船舶上的应用作为本省“十二五”最后这几年节能减排的重点项目予以大力支持。

举措之三

可充分利用四川省长江水系流域目前已发展船用LNG的有利条件,加大对LNG气源的保障力度,促进四川LNG资源就地转化。

可充分利用四川嘉陵江流域已有的年产27万吨LNG的华油广元LNG项目(气化广元项目)、广元苍溪大通天然气LNG项目、年产100万吨LNG的中石化西南油气南充阆中分公司等LNG生产厂家的LNG气源条件,予以必要的政策、资金等保障,使其不断发展壮大,使其生产的LNG气源资源能够就地得到充分,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

举措之四

大力支持有一定条件的天然气公司,尽可能将船用LNG发展列入本地天然气企业的实施计划,并支持其积极参与相关的技能学习和培训活动。

这不仅有利于天然气企业通过积极参与四川内河航运船舶中发展以LNG为主要燃料的运输业,而且有利于企业为四川内河流域沿边城市的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载客汽车、环卫车和载货汽车等运输车辆中发展以天然气尤其是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业作出积极贡献。

2013年9月,中国船级社(CCS)国内首部以天然气燃料作动力的船舶技术规范――《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它依据了CCS的“天然气燃料动力船关键技术研究”、“船用LNG燃料罐结构关键技术研究”等课题研究成果和实践调研成果。旨在满足国内CNG/LNG动力船建造和改装领域的发展需求。

――中国船舶网

第7篇

    吴某系某钢材公司老总,自2002年开始,吴某所在的钢材公司与某市棉机厂(非国有企业)开始发生钢材销售业务往来。2002年一天,棉机厂的仓库保管员王某发现该单位的货物出入库管理非常混乱,便将吴某所送的长度不足2.7米的钢材登记为2.7米,使棉机厂财务按照这一尺寸多支付货款1000余元给吴某,后王某从吴某处分得400余元。后从2002年至2003年,王某先后与吴某采取虚开单据、虚增货物数量等手段共同侵吞棉机厂货款120余万元,吴某分得80余万,王某分得40余万。经查,吴某所在的钢材公司于1996年取得法人资格,名为某村民委员会集体投资,实为其个人投资的私有独资公司;在与棉机厂的业务中吴某均以公司名义在与棉机厂发生往来关系,无代表个人的行为,所得钱款也全部放在公司帐务上。

    在本案的处理中,对于王某的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并无争议,但对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则产生了重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1、吴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吴某虽然不具备特定的职务身份,但其伙同王某共同侵吞棉机厂财产的行为显然属于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对吴某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2、吴某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由于单位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不应对吴某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在本案中,吴某与棉机厂发生业务往来的一切活动均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即使他获得的非法利益也是放置在公司的帐务上,所有现象都表明吴某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单位行为,吴某伙同王某共同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实质上是某钢材公司伙同王某共同职务侵占。由于单位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应对某钢材公司定罪处罚,也不能对吴某进行定罪处罚。

    [评析意见]

    一、私有公司实施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在本案中有一个法律问题值得进行思考:私有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根据1998年8月28日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私营企业划分为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四种。按照有关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私营企业四种类型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登记,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一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但我们应当注意到,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私有公司在法律上的性质定位确是非常混乱的。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经济犯罪中,具有法人资格的私有公司是承认其单位性质的,而在挪用公款归私营企业使用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却既有认为私有公司属于个人,也有认为私有公司属于单位的。〔3〕这无疑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差异和困惑,也促使我们必须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而并非“功利性”的研究与思考。

    笔者认为:对私有公司行为性质的认定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以私有公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来确定其公司行为的性质。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所谓的“独资公司”属于具备法人形式要件,但实质上是一人出资,一人经营,主要利益属于特定个人的私有企业。对于此类公司,不应仅从公司登记的形式要件认为其实施犯罪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曾指出“有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形式上虽然经过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其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主要利益归属于该特定个人的,应当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以刑法上的个人论。”〔4〕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也有许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已经发展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方向等问题,都由领导集体和决策机构决定,体现的是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利益,对于这些私有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单位犯罪处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性质的经济实体平等竞争,理应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对其实施的单位犯罪行为当然也应予以同等的制裁,不能因私有公司的私有性质而否认其单位犯罪的构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私有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来看,规范化的私有公司一旦成立后,企业所有者对企业资产、企业利润包括对非法所得的支配权利,均受到很大的限制,这与普通的自然人显然有所不同,对于此类公司中的人员代表单位意志实施的单位犯罪应当认定为单位行为,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在认定单位犯罪时的重视。

    在本案中,吴某所在的钢材公司虽然在形式要件上具备了法人资格,但无论从其出资情况、经营管理,还是利益归属上来分析,吴某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视为个人行为,而不应视作单位行为。

    二、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原则

    在本案的认定中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进行认真思考:假如吴某所在的公司属于规范化的公司,其犯罪行为确代表单位整体意志,且利益主要归属于单位,是否就意味着无法对其定罪处罚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于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的情况如何处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符合单位犯罪形式要件(如集体决议、非法利益归属单位等)的,因单位不能构成该罪名的犯罪,不能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对其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便是对单位犯罪处罚的泛化。2、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虽然不能对犯罪单位进行处罚,但仍应对相关直接责任人以其涉嫌的普通自然人犯罪进行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 2002年8月13日在《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我们不难看出,该司法批复所贯彻的法律精神就是“对于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的,虽然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相关直接人的刑事责任”。但学界对于该批复存在不少不同意见,如有人就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将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作为自然人犯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反了刑法总则的规定尚且不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哪一档次量刑就是一个问题。”〔1〕

    要正确把握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中的定罪处罚原则,首先要从单位犯罪的立法本意进行全面把握。实践中有人认为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在于界定是否对犯罪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在于是否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对于这一观点持反对意见。由于在我国97年修订刑法之前并无单位犯罪的规定,任何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被视为自然人犯罪来定罪处罚,由于不承认单位的刑法主体地位,在这一处罚模式下刑法无法对犯罪利益的归属者——单位进行处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整体与单位团体利益间的冲突直接造成了大量单位经济犯罪的产生,单位凭借其力量实施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传统的法律对单位已不能进行有效的规范。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国家才需要对单位加强管理,在刑法中设置单位犯罪的条款,以适应对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的处罚,而并非是为了追究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说单位犯罪设置的目的仅仅在于追究单位中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如刑法修改之前不承认单位犯罪岂不更方便实践操作?正如有学者在论述法人犯罪设置的必要性中所指出的那样,“刑法规定法人犯罪,目的是追究犯罪法人的刑事责任”〔2〕

第8篇

吴某系某钢材公司老总,自2002年开始,吴某所在的钢材公司与某市棉机厂(非国有企业)开始发生钢材销售业务往来。2002年一天,棉机厂的仓库保管员王某发现该单位的货物出入库管理非常混乱,便将吴某所送的长度不足2.7米的钢材登记为2.7米,使棉机厂财务按照这一尺寸多支付货款1000余元给吴某,后王某从吴某处分得400余元。后从2002年至2003年,王某先后与吴某采取虚开单据、虚增货物数量等手段共同侵吞棉机厂货款120余万元,吴某分得80余万,王某分得40余万。经查,吴某所在的钢材公司于1996年取得法人资格,名为某村民委员会集体投资,实为其个人投资的私有独资公司;在与棉机厂的业务中吴某均以公司名义在与棉机厂发生往来关系,无代表个人的行为,所得钱款也全部放在公司帐务上。

在本案的处理中,对于王某的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并无争议,但对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则产生了重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1、吴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吴某虽然不具备特定的职务身份,但其伙同王某共同侵吞棉机厂财产的行为显然属于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对吴某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2、吴某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由于单位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不应对吴某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在本案中,吴某与棉机厂发生业务往来的一切活动均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即使他获得的非法利益也是放置在公司的帐务上,所有现象都表明吴某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单位行为,吴某伙同王某共同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实质上是某钢材公司伙同王某共同职务侵占。由于单位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应对某钢材公司定罪处罚,也不能对吴某进行定罪处罚。

[评析意见]

一、私有公司实施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在本案中有一个法律问题值得进行思考:私有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根据1998年8月28日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私营企业划分为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四种。按照有关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私营企业四种类型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登记,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一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但我们应当注意到,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私有公司在法律上的性质定位确是非常混乱的。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经济犯罪中,具有法人资格的私有公司是承认其单位性质的,而在挪用公款归私营企业使用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却既有认为私有公司属于个人,也有认为私有公司属于单位的。〔3〕这无疑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差异和困惑,也促使我们必须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而并非“功利性”的研究与思考。

笔者认为:对私有公司行为性质的认定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以私有公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来确定其公司行为的性质。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所谓的“独资公司”属于具备法人形式要件,但实质上是一人出资,一人经营,主要利益属于特定个人的私有企业。对于此类公司,不应仅从公司登记的形式要件认为其实施犯罪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曾指出“有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形式上虽然经过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其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主要利益归属于该特定个人的,应当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以刑法上的个人论。”〔4〕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也有许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已经发展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方向等问题,都由领导集体和决策机构决定,体现的是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利益,对于这些私有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单位犯罪处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性质的经济实体平等竞争,理应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对其实施的单位犯罪行为当然也应予以同等的制裁,不能因私有公司的私有性质而否认其单位犯罪的构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私有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来看,规范化的私有公司一旦成立后,企业所有者对企业资产、企业利润包括对非法所得的支配权利,均受到很大的限制,这与普通的自然人显然有所不同,对于此类公司中的人员代表单位意志实施的单位犯罪应当认定为单位行为,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在认定单位犯罪时的重视。

在本案中,吴某所在的钢材公司虽然在形式要件上具备了法人资格,但无论从其出资情况、经营管理,还是利益归属上来分析,吴某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视为个人行为,而不应视作单位行为。

二、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原则

在本案的认定中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进行认真思考:假如吴某所在的公司属于规范化的公司,其犯罪行为确代表单位整体意志,且利益主要归属于单位,是否就意味着无法对其定罪处罚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于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的情况如何处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符合单位犯罪形式要件(如集体决议、非法利益归属单位等)的,因单位不能构成该罪名的犯罪,不能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对其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便是对单位犯罪处罚的泛化。2、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虽然不能对犯罪单位进行处罚,但仍应对相关直接责任人以其涉嫌的普通自然人犯罪进行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 2002年8月13日在《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我们不难看出,该司法批复所贯彻的法律精神就是“对于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的,虽然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相关直接人的刑事责任”。但学界对于该批复存在不少不同意见,如有人就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将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作为自然人犯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反了刑法总则的规定尚且不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哪一档次量刑就是一个问题。”〔1〕

要正确把握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中的定罪处罚原则,首先要从单位犯罪的立法本意进行全面把握。实践中有人认为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在于界定是否对犯罪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在于是否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对于这一观点持反对意见。由于在我国97年修订刑法之前并无单位犯罪的规定,任何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被视为自然人犯罪来定罪处罚,由于不承认单位的刑法主体地位,在这一处罚模式下刑法无法对犯罪利益的归属者——单位进行处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整体与单位团体利益间的冲突直接造成了大量单位经济犯罪的产生,单位凭借其力量实施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传统的法律对单位已不能进行有效的规范。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国家才需要对单位加强管理,在刑法中设置单位犯罪的条款,以适应对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的处罚,而并非是为了追究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说单位犯罪设置的目的仅仅在于追究单位中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如刑法修改之前不承认单位犯罪岂不更方便实践操作?正如有学者在论述法人犯罪设置的必要性中所指出的那样,“刑法规定法人犯罪,目的是追究犯罪法人的刑事责任”〔2〕

再次,正确认识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处罚问题应当对单位犯罪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把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构成。对此,理论界和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一罪名的犯罪主体,那么既不能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按该罪名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否则有违罪行法定原则”;有人还以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来论证这一观点。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能成立。在刑法没有规定某一代表单位意志实施的犯罪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该行为实质上就是某一自然人或某几个自然人代表单位意志实施的普通自然人犯罪,其与一般情形下自然人犯罪的唯一区别就在于其犯罪的动机(即为谁谋取利益)不同,而在犯罪的构成要件上并无二样,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观点,犯罪动机显然不属于影响犯罪是否构成的要件,至多只对该犯罪的量刑有所影响,“代表单位意志”不能成为阻却自然人犯罪构成的要件。如果认为所有的自然人以单位为形式要件实施的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就不对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进行处罚,显然是一种无罪推定的滥用,也是对单位犯罪立法本意和犯罪构成理论的曲解。需要指出的是,某一司法批复或解释对特定单位行为(如贷款诈骗)处罚上作出的法律适用规定,仍然是立法者在追究其相关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法律适用方案,而不是对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所谓的“无罪推定”。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即使本案中吴某确是代表其所在的钢材公司伙同王某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虽然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实施主体,但仍可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书目]

〔1〕《浅析单位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陈道长 smfy.com/fgyd/cdz.htm

〔2〕《论法人犯罪》 孙国祥 hflib.gov.cn/law/law/falvfagui2/xf/lwj/1002.htm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适用有关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