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09:33:0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土地复垦规划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 复垦的目标任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工程设计资料,结合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统一原则、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及“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
2. 内蒙古土地复垦存在的问题
2.1 耕地的保护意识不强
一些单位和个人保护耕地的意识不强,对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持怀疑态度。认为经济要发展,耕地总量逐年减少是必然趋势。在非农建设用地方面还没有做到少占耕地或不占耕地,也没有把补充耕地的费用列入非农建设总投资成本之中。因而,在一些地方还未把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作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2.2 复垦规划不科学
县乡级《土地复垦规划》属微观规划。按修编时要求,规划期内的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必须定量定位和定性。可见,一时的修编对今后十几年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的具体地块和数量就确定下来,显然其科学预见性和指导性就有一定问题。一是定量方面,规划期内,全区新增耕地的51%要通过土地复垦开发和农田整理来实现。
2.3 复垦开发资金未实行专项管理
现阶段虽然大部分的地方政府每年都会讲部分资金投入到土地复垦当中去,但是这种资金的投入缺乏系统性的统一管理,仅仅是依靠工作人员的自觉安排,对于资金的来源以及走向等都没有严格有效的监管制度。
3. 内蒙古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第一,充分利用现阶段的地理位置以及已经存在的自然生态环境;第二,合理确定拟复垦场地的坡度,同时确保场地的稳定性,在确定稳定性的过程当中需要参考同类的岩体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岩体的坡度不得大于5°;第三,复垦场地所需要的覆盖材料应该是环保材料,不能对自然环境造成侵害,如果覆盖材料当中含有有害物质,则应该采用多种措施去掉覆盖材料当中的有害物质。此外还必须设置一层隔离层;第四,采用多种措施控制复垦场地的水土流失。第五,合理布置复垦场地内的交通道路。
4. 土地复垦的技术措施
4.1 及时修编规划,指导复垦开发
做好规划是复垦开发的最核心内容,只有具有可行性与科学性的指导规划,才能促进土地复垦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也对本市今后的土地复垦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复垦规划》的修编,首先明确了在规定的期限内新增加的土地总量应该保持不变,同时减少宅基地的面积,从而使得耕地的数量得以有效增加。同时还需要加大对农田的整理力度,从而使得土地复垦的有效性得以增强。
4.2 提升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效率
土地复垦以及农田整理必须要以持续的大量资金为基础,因此做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对于土地复垦具有非常重要的一样,首先应该拓展资金筹集的渠道,在吸引农民参与到土地复垦的过程当中,还应该制定多种政策,吸引农民的资金投入到土地复垦当中去。
4.3 处理好新增耕地指标的使用与耕地占补平衡的关系
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的目标就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建立耕地开垦储备制度。根据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的原则,为保障地方经济发展,及时提供用地服务和用地保障,各镇应超前组织耕地的开垦,储备一定数量的新增耕地,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
4.4 注重工程技术措施的综合施用
在进行土地复垦的前几年当中,可以考虑种植一些豆类植物,利用豆类植物的固氮作用,改善土壤,也可以采用混合播种的方式,将不同生长周期的植物进行混合播种,但是应该考虑不同植物之间的竞争影响,不合适的混合播种对于植物的生长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5. 土地复垦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在进行土地复垦的过程当中应该尽量控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需要将工程建设与土地复垦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同时将土地复垦纳入到整个项目当中去,在工程建设的过程当中,充分考虑土地复垦的实际要求,一边建设一边复垦,兼顾经济与环境效益。
5.1 预防控制原则
(1)、复垦与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充分利用荒地、劣地的原则
在生产建设方案的编制过程当中应该充分考虑土地复垦,同时还需要制定二者之间同步发展的协调方案,在项目生产的过程当中,还需要节约复垦土地的使用
(2)、源头控制、防复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
从源头出发,采取多种措施,尽量减少土地的破坏,同时也应该采取多种预防措施,防治土地被破坏,此外,还需要节约土地的使用量,将土地的消耗控制在最合理的范围之内。
(3)、采用先进的生产及复垦工艺的原则
施工及复垦工艺的先进与否,是减少损毁土地、降低复垦投资的关键因素,认真总结邻近项目区的复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本项目的复垦措施。
(4)、实施边建设边复垦,加快复垦进度的原则
在进行公路建设的过程当中,如果没有对损毁的土地进行及时的修复处理,则必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断扩大的破坏,因此,工程建设与土地复垦必须要同时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缩短土地的损毁,并加快生产力的恢复。
5.2 预防措施
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原则,根据该项目生产的特点,拟采用的预防措施为:
(1)该项目具有较大的取土量,同时取土也较为集中,并离乡镇较远,对公路以及周边土地的损毁效果相对较低;(2)在施工过程当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对土地也存在着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施工的过程当中,应该布置施工道路,并进行规范施工,避免随意挖土的现象产生,同时车辆也尽量行驶在施工道路上,避免植被的损毁。(3)在公路、桥梁建设中,路基土石方工程所占比重较大,所需劳动力和C械设备较多,为节约土地,利用弃土移挖作填,减少运距是一项减少损毁土地的有效措施。
5.3 监测措施
复垦监测主要是对复垦项目复垦工程的动态管理,它贯穿整个复垦过程中,而不仅仅是对最终复垦效果的总结。复垦监测包括措施是否合理、是否创造了植物生长的良好立地条件、植被品种是否适合当地生态条件、资金是否符合实际等情况。根据本方案拟采取的复垦措施,将本次复垦区设置成为13个监测图斑。主要对复垦工程措施进行监测,主要监测复垦措施的可行性、复垦效果、复垦后的植被成活、覆盖率等,保证复垦措施的有效进行,对不适宜的复垦措施进行及时更改。
5.4 管护措施
在整个管护阶段,最重要的管护时期为植被最初种植时期,土地复垦应该遵循“种植一点、改良一块、合理保护一大片”的基本原则。通过研究之后发现,在复垦区当中,最主要的灾害在于风沙、病虫害等灾害,同时在土地复垦当中最重要的抚育重点内容为做好相关苗木的防冻措施,同时还需要做好防风措施,此外还需要合理防治病虫害。主要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在幼苗松土后,要及时进行病虫害的防治,同时在幼苗期或者干旱时期应该加强灌溉,在播种的第二年,对于确实的幼苗需要进行及时的补种。第二,种植应该安排在较为合适的季节当中,同时应该保证在进入冬季之前幼苗已经基本成熟,对于部分抗冻能力较差的幼苗,还需要采取保温措施,确保幼苗的安全过冬。
6. 结束语
土地复垦对我国的国计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我国的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运输业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外土地复垦对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土地复垦虽然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在进行土地复垦的过程当中,必须要采取多种措施对各种负面效应进行有效防范。
参考文献:
[1] 张继栋.土地复垦方案报备流程进化与管理模式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9
[2] 周玉伟.损毁土地复垦潜力及效益评价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2
齐齐哈尔市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于今年年初正式启动,主要做法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无底价的方式,通过市国土资源局一楼的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招标了三块地:两块在梅里斯区、一块在铁锋区,均为集体所有的废弃地,面积共计340亩。对在规定时间内投标的单位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通过严格的分析论证最后决定由市土地开发公司中标,此工程现正在施工过程中。本文针对目前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加大了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力度,人们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逐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方兴未艾,成效显著。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认识上存在片面性。认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目标单一,主要是为增加耕地面积,因此,只在增加耕地数量的开发整理复垦上下功夫,而忽视了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整治及土地生态环境的保护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内容比较单一、范围窄;二是缺少一个系统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各地都缺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致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缺乏统筹考虑,只能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地筛选,随机性较大,影响一定时期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整体效果;三是重视数量忽视质量。一些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为满足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审批的需要,其开发整理复垦的目的仅仅是为使项目占用耕地得到及时的补充,导致开发整理复垦速度快,投入不足,耕地质量差,很难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实际上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占补平衡”;四是投资主体过于单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主体大都局限于国家和省级示范项目标准,高效运作外,市县自身投入的项目较小,表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五是有的县不同程度存在着在上项目、要投资上下功夫大,热情高,但在具体项目的实施管理上不得要领,缺乏统筹考虑,经验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项目的有效实施;六是有关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政策规定不健全,有效合理的激励、约束、监督机制尚未建立,全民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氛围尚未形成。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一是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将零散自然村进行撤并,向规划中心村或保留的自然村集聚,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闲置、废弃的农村居民点(户)、村社集体管理用房用地实行复垦,将其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二是指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将分散在农村的闲置的废弃砖瓦窑用地,废弃的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倒闭企业用地或搬迁企业的原有用地和废弃矿山等废弃工矿用地实施复垦,将其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入库审批、监督承担单位实施项目,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指标和收益的管理,会同区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区农业部门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土壤质量和后期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区土地整理中心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筹集复垦项目资金,开设建设用地复垦专户,确保复垦经费专款专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区测绘、设计、编制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的入库备案、组织实施和竣工资料报送工作。
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村、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坚持项目法人制度、施工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施工合同制、实施公告制、项目审计制等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验收标准和相关建筑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四)实施同一项目区域相对集中同一村社或镇范围内;
(五)单个复垦项目实施区域不超过同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两个行政村;
(六)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七)具备复垦后宜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八)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遵循以下申报程序:
(一)每年10月30日前,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
(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对下年度计划复垦项目进行审查;组织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等情况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书;向市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三)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8月30日前向市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资料:
(一)拟选点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和拟选点地类统计表;
(二)拆旧建新对照表;
(三)建新处地类图斑统计台帐;
(四)拟复垦项目区和建新区1:1万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拟复垦区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六)建设用地抵扣或无须抵扣的明细表;
(七)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表;
(八)项目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文件;
(九)项目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镇村建设规划图;
(十)项目区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区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一组以上);
(十一)项目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使用权人签定的复垦协议书,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二)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复垦,须提供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的决议;
(十三)项目区所在地农民群众意见征求表和汇总表;
(十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五)以承担单位名义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及后期管护利用协议;
(十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的资料:
(一)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
(三)项目片块1: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勘测报告);
(四)承担单位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复垦协议书;
(五)资金来源证明;
(六)项目实施前及项目规划公告;
(七)项目评审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领导小组,并派专人现场协调管理,在项目区公布拟实施项目的工程量、投资和工期要求,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投资、进度、工期、安全和合同管理进行现场监督,并派驻专职代表负责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质量要求
(一)新增耕地图斑范围内的建筑物必须全部拆除,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二)同一田块内田面应保持平整;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土壤耕作层不小于40厘米,达到农作物耕种要求。
(三)坡度大于15度的,应设置成水平梯田(土),不同水平梯田(土)间高差在1米以上应设置石砌田(土)坎。
(四)复垦区内道路布局合理畅通,结合周围耕地设置相连的生产路,路面夯实或硬化。
(五)复垦区应布置排水沟,复垦为水田的应有沟渠配套,无水源保证的地方,应建造灌溉用的蓄水池。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按“初验—竣工验收—验收确认”的程序进行:区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初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国土房管局组织验收确认。承担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三)1:500复垦项目规划图和单体工程设计图;
(四)1:500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和1:1万复垦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五)工程审核报告;
(六)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八)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九)工程监理总结或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十)土地权属调整报告;
(十一)新增耕地符合补划基本农田条件的图件、表册、责任书;
(十二)复垦前后对比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1组以上)和土地整治标志、标识牌照片;
(十三)招投标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书;
(十四)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十五)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等资料;
(十六)申请项目验收的图、表、册及初验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后期管护利用
在项目竣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需要调整权属的土地进行调整分配,并同项目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及时签定后期管护和利用协议,确保项目区工程设施的管护和土地的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补偿补助标准及程序
(一)补偿补助标准。
1、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补助标准。拥有合法宅基地且户籍在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并承诺整户不再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建(构)筑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购房补助和土地所有权人收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权利。
(1)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拥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且结构完整的房屋,参照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建筑物进行补偿(见附表1)(以房屋产权证载面积为准)。拥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结构不完整但尚有残值的房屋,对其房屋残值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按房屋产权证载面积)。
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等按4500元/亩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构(附)着物等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为1.5万元/亩(以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为准)
(3)购房补助标准为2.0万元/人(以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时在籍农业户口人数为准,不含挂靠人口)
(4)室内装修综合定额补偿标准(见附表2);
(5)土地所有权人收益。以市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为准,按1.7万元/亩的标准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人收益的9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10%用于复垦后土地的后续管护和利用。
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条(1)、(2)、(4)项标准补偿。
因继承或接受赠予取得宅基地并完善了继承或赠予手续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条第(1)、(4)项标准补偿。
建新拆旧或应拆未拆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等按4500元/亩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构(附)着物等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
2、自愿在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新村居民点新建或联建房屋的,其建(构)筑物补偿、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等补偿以及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按本条(1)、(5)项标准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退腾的宅基地证载面积扣除新村居民点占用宅基地面积后,按1.5万元/亩标准补偿;建房补助标准为1.0万元/人(以在籍农业户口人数为准,不含挂靠人口)。
3、农村其他建设用地建(构)筑物补助标准。拥有合法产权证书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用地按本条(1)、(2)、(4)项标准补偿。废弃的砖瓦窑、矿山等无主建设用地,在复垦项目区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项目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村、镇签署意见后再实施复垦,按本条(1)、(2)项标准补偿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按本条第(5)项标准执行。
(二)补偿补助支付程序
1、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及建(构)筑物补偿支付程序。
(1)清理丈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所对纳入复垦范围的宅基地房屋占地、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其他农村建设用地等进行实地清理丈量、登记造册(面积以投影面积计算,单个图斑补偿面积不得大于实测1:500现状图实施面积)。
(2)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清理丈量基础上,计算各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各项补偿费用后,在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接受群众监督。
(3)审核。公示无异议并经项目所在国土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的,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收回原土地房屋产权证书交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注销。
(4)兑现。复垦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入库备案后,项目承担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补助费用直接从专项经费中拨付到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帐户。
2、建(购)房补助支付程序。
(1)申请。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凭本人身份证明、户口薄、补偿协议、原房屋“两证”或房地产权证、商品房购房合同或房地产权证或去向证明、新建房证明等,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购)房补贴申请。
(2)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在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
(3)审核。公示无异议并经项目所在国土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的,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
(4)兑现。复垦项目经验收确认后,经审核符合建(购)房补助条件的,将建(购)房补贴从专项经费中直接拨付到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帐户。
3、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支付程序。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市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以及指标使用的进度分期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帐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该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工作经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作经费按照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属区土地整理中心投资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土地整理中心分别按1500元/亩支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所在国土所工作经费;分别按200元/亩支付给项目所在村、社集体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复垦项目工作。
经区政府批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并组织实施的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3000元/亩、1500元/亩支付给区土地整理中心和国土所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入库备案、竣工验收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分别按200元/亩支付给项目所在村、社集体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复垦项目工作。
经验收合格下达减少建设用地指标合格证起一个月内,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给相关单位。
关键词:矿区;土地复垦;生态重建
中图分类号:D16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5)12-0029-03
1引言
矿产资源的开发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必需的能源和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但同时也对环境带来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可避免地要占用和破坏土地,造成原有地形地貌景观的严重破坏,在此过程中还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带来了困境,形成了代际外部性,影响了子孙后代的发展。矿区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否合理,己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改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民众环保意识的增强,以及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不断恶化,使得对矿区的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土地复垦的内涵及技术体系
2.1土地复垦的内涵
虽然国内外对土地复垦的内涵的界定有所差别,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目的都是恢复土地的生产和生态功能。土地复垦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技术工程,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地域性、多样性的特点。在实际中操作中通常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阶段。一是工程复垦,首先利用矸石和粉煤灰等物质充填或者通过挖深垫浅形式进行回填平整,并根据实际需要修建防洪、排涝等配套工程,促进地表形成有利于植物生长的环境。二是生物复垦,对于废弃的土地使用微生物培肥、肥化土壤等生物方法,使其达到农作物正常生产的土壤结构和养分状况的标准,为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提供良好的环境。
2.2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技术体系
根据土地复垦的内容和目的,构建土地复垦技术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土地复垦规划技术。土地复垦规划技术主要包括三方面的核心内容:一是确定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二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优化;三是采取的复垦工程措施的选择。这些核心内容的实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沉陷地景观恢复与生态重建规划设计的一般模式;二是普遍适用的常规规划设计方法;三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关键参数确定的方法;四是规划设计三维可视化。
(2)土地复垦工程技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充填复垦技术,根据充填物的差异和充填方式的差异,可以将之分为矿石充填复垦技术、粉煤灰充填复垦技术、污泥充填复垦技术、无污染充填复垦技术和动态充填复垦技术等。二是非充填复垦技术,在实践中应用较多的技术包括疏排降复垦技术、直接利用技术、挖深垫浅复垦技术、梯田式复垦技术、修整利用技术等。
(3)土地复垦生物技术,这是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的核心技术,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和改善重建系统生产力。在实践中应用较多的技术包括微生物技术、生态工程和土壤改良技术等。
(4)复垦土地利用技术,主要是指促进复垦后的土地进行再利用的技术,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生物开发技术,是促使土地复垦后向农、林、牧等行业用地转变的技术;二是特殊利用技术,是促进复垦后土地向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等)转变的技术;三是综合利用技术,主要是生物开发技术和特殊利用技术结合起来,促进复垦后的土地向可综合利用的方向转变。
(5)土地复垦效果评价技术,主要是对土地复垦过程及工程完成后的效果及取得的效益进行评价的技术。土地复垦效果评价最关键的是要综合考虑土地复垦工程的各个环节,深入分析和评价土地复垦工程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可能带来的预期效益和潜在危害,并定量评价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6)土地复垦经营与管理技术,主要是对复垦后土地进行产权的明晰、确权和管理,以及土地复垦的宏观管理和生态重建各个阶段所进行的全过程管理。有效的土地复垦经营与管理技术具有多方面的好处,比如能够有效减少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的投入和投资,增加土地复垦的效益等,也有利于对土地复垦工程进行整体上的把握。
3我国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实践
3.1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发展历程
与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土地复垦工作起步较晚,从20世纪0年代开始,为了解决粮食问题,矿山职工开始自发的在排土场、尾矿场上垫土、进行土地平整,种植蔬菜和粮食,这是我国土地复垦的雏形。随后我国的矿区土地复垦工作开始起步,这一时期主要是采取填埋、剥离、覆土等简单措施,将矿山开采过程中造成的废弃土地变成可供耕作的土地。这一阶段的土地复垦还处于一种自然状态,没有理论作为指导,复垦技术也不成熟,土地复垦方向具有随意性,没有结合适应性评价确定土地复垦方向。
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我国对矿区的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问题重视程度逐步加大,先后出台了与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30余部,对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责任主体、生态环境治理、资金来源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这些法规的指导下我国进行了大量的土地复垦工作实践,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的土地复垦技术体系。在学术界,我国学者针对土地复垦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较多成果,并尝试在研究试验中引入生物、化学、计算机等高新技术,为推动我国土地复垦工作了巨大贡献。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土地复垦工作步入稳步发展阶段。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工作,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国务院2011年3月日公布实施了《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这标志着我国矿区土地复垦进入规范操作阶段。
3.2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技术方法实践
在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工程技术方面,露天矿和井工矿是有所区别的。一般来说,露天矿土地复垦以挖损、压占地和污染地的复垦为主,从早期的土地复垦实践来看,开采工作和土地复垦是独立开展的,等矿山采排工作结束后才进行土地复垦工作。随着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开展的深入,认识到土地复垦工作的不足,对原来的方法和流程进行改进,逐步形成了“采运排复一条龙作业、“堆状地貌种植等复垦方法,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井工矿土地复垦以塌陷地和废弃矿渣的处理为主,在实践中主要采用疏土法、挖深垫浅法和充填法等方法进行土地复垦工作。另外,在对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进行土地复垦时,需要采取相关的水土保持措施,以保护生态环境。
在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化学技术方面,主要是用于土壤改良,不同的土壤类型采取不同的技术方法。针对酸性土壤,在我国土地复垦实践中主要是通过施用煤灰、石灰或类似石灰的工业废料来降低土壤酸性,达到可以正常耕作的标准;对于碱性土壤,其主要表现为p值过高,在我国土地复垦实践中主要是通过煤炭腐殖酸等物质进行改良;对于土壤肥力低的土地,在实践中是通过施用有机肥或氮、磷、钾等无机肥进行土壤熟化和增加土壤肥力;对于有毒的尾矿及废弃物,首先需要采取特殊措施预防有毒金属向表层土迁移,然后进行表土覆盖、增加土壤肥力等其他土地复垦措施。
在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生物技术方面,在实践中应用较多的是林草种植。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破坏林地和草地,或者在复垦时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将破坏土地复垦为林地或草地。这两种情况下都存在树种和草种的选择问题,在实践中可以根据自然气候条件、岩土的成份和性质,并结合树种草种的抗旱性、抗寒性、耐贫瘠性、生长发育速度以及土壤改良效果等方面进行选择。
我国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工作中也开始引入3技术(R、GP和GI),这三种技术的应用范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来说R技术主要用于矿区土地的覆被调查,GP技术通常用于矿区沉陷地的变形监测;GI主要用于图像处理、数据提取和分析、结果输出。在3技术的支持下上进行土地复垦方案设计,使土地复垦方案更具有可行性。
对于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管理也十分重要。我国经过近30年土地复垦实践的探索,形成了临时用地、以补代征、以地换地、政府主导复垦等多种土地复垦管理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土地复垦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土地复垦各个阶段的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跟踪管理,以保证在土地复垦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进行处理。
4我国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发展方向
未来我国的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工作需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
4.1强化对采前拟损毁土地预测工作
要对正在开采的矿山和新开采矿山的拟损毁土地进行复垦设计。为了更好的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方案设计,首先要合理的预测开采中拟损毁土地范围及程度。不同的开采类型采取不同的预测方法。对于露天矿,可根据矿产资源埋藏范围、分布走向以及开采设计方案来确定土地损毁的范围和程度,在此基础上进行土地复垦方案的设计。对于井工矿,地下开采的过程造成土地损毁状况非常复杂,在实践中需要通过开采沉陷规律来预测土地损毁范围和程度,然后才能进行土地复垦方案设计。这里最重要的是选择合理的土地损毁预测方法和预测软件及确定合适的预测参数,这也是未来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4.2综合集成应用3技术
我国在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中3技术(R、GI和GP)的单项应用较多,但综合集成应用还不多见,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中如何集成应用3技术,目前还没有系统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亟待加强相关的理论研究。因此,在实践中应最大限度地挖掘3技术及其它先进技术的应用潜力,进行综合集成应用,使其在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中的基础资料获取、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复垦方案设计及土地复垦检查验收工作得到充分的应用。如何利用3技术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是今后的土地复垦的工作内容之一。
4.3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目标应注重农业与生态需求
由于我国人多地少,我国在实践中比较注重复垦土地的农业利用,我国最新的《土地复垦条例》也明确规定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因此,在今后的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中,如何建设安全、高产的农业用地是一个核心内容。同时在此过程中也应重视生态建设的问题,在确定土地复垦方案时尽量采取生物技术。在生态环境良好的复垦区应注重采前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后生态环境的恢复;在生态环境脆弱的矿区更应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在采后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时,要以生态效益的发挥为主,着力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矿区生态环境状况。在此过程中矿区的生态群落重建以及复垦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这也是今后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的重点。
4.4完善土地复垦融资体系
资金来源及体系是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的重要内容,因为资金是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由于各矿区开采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开采损毁方式、面积及程度、复垦标准和技术、土地复垦方向和复垦工作的工程量等条件差异较大,最终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和计算方式也不一致。另外,各个地区复垦材料的价格、劳动力价格都有很大的差异,具体单价的确定要在参考2012年新修订的《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物价水平进行资金预算。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方式及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的管理模式。
5结语
矿区生产建设同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将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纳入矿山生产工艺系统,构建综合决策和生产体系,尽快恢复被破坏土地的使用功能,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重建工作,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五方面的协调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践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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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排土场;土地资源;规划效益;土地复垦
近年来,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也越来越重视,因此就将许多先进的技术受到应用到其中。而土地复垦和效益分析的应用,主要是针对于排土场为主要的研究对象,从而对其土地资源进行盖提,从而使其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进一步的增强。而自我市自经济转型以来,无论是上项目、开发区还是搞产业集群都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出现了经济建设和供地的矛盾,我市占用耕地1012公顷。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我市对废弃的矸子山进行了土地复垦。下面我们就对我市土场土地复垦和效益分析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一、排土场的概述
所谓的排土场也被人们称之为废石场,它是指在矿山采矿的过程中,排弃物集中排放的主要场所。一般来说,我们在采矿时,我们一般都会将其采矿工作划分成露天采矿和地下采矿两种。而其中存在的排弃物主要包括了腐植表土、岩土材料以及岩石等。不过,从当前我国排土场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中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安全问题,使得排土场在使用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安全隐患,这不仅对矿山生产的效益有着严重的影响,还时刻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给人们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就需要采用相应的方法,来对其进行规划设计,从而保障才矿山的正常生产。
二、研究区域基本概况
根据相关的数据通信,我们发现海州露天矿是我国第一个最大的露天煤矿。而且自建矿以来,人们将许多剥离出来的排弃物排方在海州矿排土场当中,其中总堆积面积已经得到了12平方公里。其中主要的平排弃物都是有矸石组成等。目前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其排土场当中存在着大面积的矸石山,因此导致大量的耕地被吞噬,这样不仅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开发,还给周围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尤其是矸石山中存在着许多的污染物质,这就对周围地区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这就对当地经济发展有着严重的影响。另外,在该排土场当中,由于深层的矸石还存在着许多重金属元素,这就对周围土地资源、水资源等有着严重的影响。因此在现代化城市建设发展的过程中,对其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于是,目前在对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我们就需要采用相关的技术手段来对其进行处理,让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效益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三、排土场土地复垦及景观规划
近年来,我们在对海州露天矿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已经将土地复垦的相关方法应用到其中,从而对其整个排土场进行中间,满足现代化社会建设发展的相关要求。目前我们在对排土场土地复垦规划建设的过程中,人们一般都会根据其相关的法律要求和实际情况来对其进行处理,其中我们在对排土场土地复垦开发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
(1)采取工程复垦工艺和生物复垦工艺,首先要将废弃地尽可能的复垦为可利用地。在可利用地的利用过程中,前期以林业用地和牧业用地为主,中后期在自然条件及土地类型允许的前提下,再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进行用地结构调整。为保证重建生态系统的景观稳定,调整后的用地结构,平台林牧用地不能小于30%。
(2)复垦地不发生二次污染,水土流失轻微,土地质量明显好于原土地,平台复垦标准尽量按农业用地的标准进行复垦,以便进行土地结构调整。
(3)在保证“农业用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增加林牧用地面积,基本消除荒草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重建后的生态要明显优于原脆弱生态。
(4)复垦规划中的工艺要经济合理,矿山能够承受复垦费用,并在复垦工程完成过程中,首先取得一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矿山生产的安全,同时要充分考虑经济效益的获得,使三大效益尽快协调、统一。
四、效益分析
我们在对其效益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主要是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来对其进行研究。
(1)生态效益。复垦后的地块已栽种17万株树苗,能改善矸石山所在区域的气候,防止土地荒漠化,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能加速排土场矸石的风化,降解有害重金属元素,降低对地下水资源的污染程度。同时,水利工程设施和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又能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肥力下降,最大限度涵养水份,使洪涝干旱灾害出现频率降低,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2)社会效益。矸石山复垦整理,不仅改善了矸石山区域及周边生态环境,解决了村民和市区居民生产、生活之忧,而且促进了矿区下岗矿工再就业,减轻了社会就业压力和政府负担,保证了社会稳定;复垦后的矸石山营造现代化管理的人工种植树,不但为矿区开采提供了物质基础。还有,畜牧业是阜新地区传统产业,由于阜新地区春季干旱少雨,天然草场牧草品种差、返青慢,采青期短等因素,饲料资源供求不平衡。现在复垦区域内进行适度规模的集约经营,选择优良草种,加大人工牧草种植的科技含量的投入和机械化作业程度,建立牧草产业化生产方式,形成以草兴牧,以牧兴农的良性循环,必将对全地区农业和畜牧业的现代化起到促进作用。
(3)经济效益。复垦后新增耕地除主要种植牧草外,还适量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新增林地除主要营造经济林外,还辟出一处作为林木苗圃;排土场边坡面种植紫穗槐等。据专家测算,海州矿排土场矸石山复垦的投资利润率为12%,投资回收期为8年。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现代化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越来越重视,已经将许多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应用到其中,从而使得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其中在排土场规划工作中,人们主要是通过土地复垦工作的相关要求,来对其进行处理,让土地资源开发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得到全方位的增强,满足现代化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要求。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统筹发展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要求,以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统筹规划、综合整治,不断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努力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提升耕地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指导原则。依法依规科学规划。
二、指导思想分析
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整治的部署安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目标,明确规划期间整治规模和范围、补充耕地任务、土地整治工程和相关政策措施等,确保规划的全面实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围绕协调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为平台,整合资源,聚合资金。
统筹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挥土地整治综合效益。上下结合相互协调,坚持上下结合。充分考虑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土地整治潜力,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等,统筹安排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加强部门协调,重点做好与城乡规划、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的衔接。专家领衔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加强规划的咨询论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三、工作任务
土地整治规划以2010年为规划基期,以2011-2020年为规划期。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深入分析土地整治潜力,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成果,结合规划编制重点,做好调查。全面分析测算土地整治潜力。重点是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的规模、质量、条件和空间分布,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等。明确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研究提出规划期间土地整治的基本方针、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确定土地整治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布局安排。以土地整治潜力为基础,新农村建设建新区复垦区、科学划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确定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项目,提出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安排方案。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包括经济、科技、行政等措施和手段。重点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整治土地权属调整和建立统筹推进土地整治等政策的研究加强制度创新。
四、技术路线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采用建德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基础,结合DOM影像图,调查乡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潜力,依据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确定农村土地整治范围及规模。组织准备和资料准备阶段,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技术组等组织机构,对乡镇及国土所进行土地整治专题培训,编制工作计划制定技术方案,收集、整理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资料及其他基础资料。调查汇总分析阶段,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成果等资料,编制调查底图,以图表结合的方式,查清各类可供整治土地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和分布。分析评价土地整治潜力,摸清乡镇中心村建新区类型、数量及规模。编制规划方案阶段,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拟定规划初选方案。
土地综土地综土地综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准备工作,成立领导协调机构,成立工作机构 ,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开展工作动员和技术培训。
召开座谈会、资料收集、填报情况、问卷调查、实地踏勘、走访农户等。调点调点调点调点。耕地利用情况调查;村镇用地调查;土地整治潜力调查。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
农用地整理潜力农用地整理潜力农用地整理潜力农用地整理潜力。理论生产潜力理论生产潜力理论生产潜力理论生产潜力。增加耕地潜力增加耕地潜力增加耕地潜力增加耕地潜力。
改善农业条件改善农业条件改善农业条件改善农业条件。提高耕地生产水平的潜力提高耕地生产水平的潜力提高耕地生产水平的潜力提高耕地生产水平的潜力。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建设用地复垦潜力。
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理论潜力测算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理论潜力测算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理论潜力测算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理论潜力测算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户均宅基地标准法;农村建设用地闲置率法。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理论潜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理论潜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理论潜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理论潜力 根据地形坡度、土壤质地、水源条件、水利设施、交通等因素,分区片测算可复垦增加耕地系数,确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理论潜力。
确定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拆并潜力级别。现实潜力测算现实潜力测算现实潜力测算现实潜力测算 现实潜力是指在目前的自然环境、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制度供给等约束条件下,在规划期内可以实现的新增有效土地面积。可采取构建限制条件修正系数指标体系。
制约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潜力的因素主要有自然、经济、社会、成本和效益等因素。未利用地开发潜力未利用地开发潜力未利用地开发潜力未利用地开发潜力。评价的对象评价的对象评价的对象评价的对象。
评价原则评价原则评价原则评价原则:经济合理性原则;生态环境优化原则;技术可行性原则。评价体系评价体系评价体系评价体系: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从生态安全性、自然适宜性和经济可行性三大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五、确定土地综合整治目标确定土地综合整治目标
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整治的潜力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4、农民对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拆迁意愿
5、经济投入和融资能力
6、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需求
确定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根据土地整治潜力、整治分区和土地综合整治目标,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生产规划、水利规划、城镇发展规划、县乡道路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等相衔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 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农用地整理项目、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未利用地开发项目单项重大项目和以上项目中两项或两项以上项目组成土地综合整治重大项目。
六、结束语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首先涉及土地利用类别划分及获取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目前我国采用统一土地利用分类。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获取是一项复杂庞大且 重要的工作,需要集技术、专业人才、物力的配合进行全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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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号
《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一一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
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
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条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费用安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等。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
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章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进行复垦。
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土地复垦验收
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最终验收。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第五章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三条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有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投资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复垦的目标任务以及复垦后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实施规划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根本目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对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一、复垦区土地适应性评价方法
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应该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适宜性评价,土地适宜性程度是通过评价土地构成要素质量好坏来确定的。
二、复垦区土地适应性评价因素的选取
参评因子的选取应结合影响土地适宜性的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按照可比性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以及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地质地貌、气候条件、土壤条件和区位条件各个方面,选择对居民点和工矿复垦后土地利用起关键作用而又相对稳定,空间上有较大差异、性状指标数据较易获取的因素作为评价的参评因子,以便能通过参评因子指标值的变动评价土地的适宜状况。
根据我国土地复垦行业标准中的各种土地复垦的技术要求,借鉴已有经验的基础上,以及结合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共选出6项参评因子,分别为:地形坡度、排水条件、灌溉条件、有效土层厚度和地表物质、土地利用兼容程度组成,工矿废弃地复垦后土地利用受到6项因子的共同影响。
(一)地形坡度。地形坡度是影响土壤侵蚀的主要因素。坡度的大小直接影响降雨过程中土壤的入渗量,有机质的保持、水土保持,耕作的难易程度,田块的规划布局等,坡度增大,给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和田间管理带来许多不便,决定了该地块的土地利用方向。
(二)土地地表物质。土地地表物质的组成有壤土、粘土、砂壤土、重粘土、石质等之分。是影响土壤一系列物理与化学性质的重要因子,不同的组成物质对土壤的保肥性、保水性、农作物的生长及复垦施工的难易程度等均有重要影响,决定土地利用方向和土地利用类型。
(三)有效土层厚度。土壤厚度是土壤肥力存在和植物生长的重要物质基础。土层厚度达不到一定的标准就无法进行耕作。有效土层厚度是居民点和工矿复垦的重要限制性因素。
(四)排灌条件。包括排水条件和灌溉条件。农业生产需要便利的排灌条件,以便在雨季完成排涝,旱季完成灌溉的耕作需求。较为普遍应用的灌溉取水方式通过水泵提水灌溉,自流引水灌溉和井灌。
(五)土地利用兼容程度。土地利用兼容程度表示的是该地块复垦后在土壤质地、水文、土壤肥力等方面是否与周边地块是否一致。
三、参评因子权重的分配
土地适宜性评价体系通过选取自然条件和农田基本建设两大基本因素建立指标体系,采用德尔菲法对所选的参评因子赋予权重系数。
按照土地适宜性评价所需要的知识技术范围,选择聘请土地、土壤、水文、农业技术、工程施工等相关专业专家和当地有经验的村民参与评价。向所有选取的专家和村民提供参评因子和土地适宜性评价的背景资料,请他们根据参评因子对居民点复垦影响的差异性和特征赋予不同的权重系数。
各个专家根据他们所收到的材料,第一次对参评因子赋予不同的权重,说明自己理由,并作出书面答复。收到各位专家第一次权重分配的反馈意见后,进行汇总,列成图表,进行对比,再分发给各位专家,让专家比较自己同其他专家的不同意见,修改自己的权重分配,得出各参评因子的权重值,见下表1。
四、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等级的划分
评价因子的作用分值采用0~100分的封闭区间体系,最优的条件取100分,相对最恶劣的条件取0分,其余条件的作用分值根据它对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影响程度给定。
根据《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有关政策法规,借鉴全国各地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中参评因素属性及权重的确定方法,把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参评因子等级数确定为3级标准,分别定为:一级适宜复垦区、二级适宜复垦区、三级适宜复垦区。二级和三级两等级之间反映的是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之间的质变过程,决定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一级和二级以及三级等级之间反映的是复垦土地的量变过程,决定复垦土地利用方向的优劣。
五、评价标准的建立
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宜性评价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区域居民点和工矿现状土地质量以及利用方向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估,为居民点和工矿土地复垦提供科学的依据。按照计算模型计算出的分值,即居民点和工矿土地质量的优劣情况,将项目区内的各片块土地的质量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地(综合评价分值在80分以上):该类土地地势平坦,地表组成物质多为壤土,项目区各片块周边多为农用地,复垦后主要为耕地或者草地,土地利用兼容度高,地块地势平坦,土壤保水保肥能力强,有效土层厚度能满足作物生长的需求,适合耕作或者种草。
二级地(综合评价分值在60~80分之间):该类土地质量较好,地势比较平坦。由于地上建筑物的多年压占,造成了土壤板结,土壤有机质含量低,建构筑物拆除后,直接使用原建筑的土墙体或者工矿废弃物通过捣碎作为土层,需经翻耕、少量客土后可作为耕地利用。土壤质地一般,有效土层厚度基本满足农作物生长的需求,复垦以后可成为耕地或者草地。
三级地(综合评价分值小于60分):本类土地质量差,适宜性较差,有少数片块地坝直接修于基岩上无土层覆盖,地表物质组成是本次复垦最大的限制因素。有效土层厚度不能够满足农作物生产的需要,且地形具有一定坡度,土壤保水保肥能力较差。项目区四季降水少,农田水利条件差,暴雨时坡面乱流将增大,覆土后将会加剧水土流失,因此,排水条件为复垦限制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