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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法律意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09:33:1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民法与法律意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民法与法律意识

第1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淡薄;宣传;制度层面;基层政府

一、简析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

1、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总体上讲,农民法律意识、观念淡薄。不懂法、不学法、不学法、不守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民对现代法律的精神和价值感悟不深,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处于被动地位,缺少主人翁意识,不知道或不敢于不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农民确立自己的行为预期时,习惯于依赖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确立的行为规则,而不寻求法律所提供的制度资源。所以当前,农民对法律的性质、功能、态度和信念上还存在偏颇之处。

2、探究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原因

首先,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缘由于深处的历史文化环境。农民一直生活在封闭落后的农村,受教育程度低,接受信息少,加上简单的生产生活方式所形成的简单的思维,易于继承传统的积淀,信奉人治,忽视法治。他们把生活上的种种不幸遭遇,多归结为命运,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还是忍让求全,不愿意表白自己的观点和想法。

其次,宗族法等内部规定也影响着农民的思维规则和模式。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农村群体,更注重因乡、村缔结的邻里关系,重亲情、乡情,习惯接受传统道德风俗管理,不愿涉及法律参与。

再次,农村生产力水平低,农村法治化缺乏必要的物质支持。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贫困的情况下很难要求农民有较高的思想意识觉悟。有学者曾提到,农民面临的简单的经济关系使农民亲近法律还缺少利益的驱动,其所处的利益格局尚不足以刺激他们自发的权利觉醒。

最后,制度层次上,农村法律的制约性也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意识。在立法上关于农村及农民的方面仍然薄弱,而农村的法治宣传工作力度及影响力不足,也不利于农民学法懂法意识的形成。

二、 加强农村法治化进程刻不容缓

中国法治化过程是渐进发展的过程,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过家的价值目标,必须在很多方面有所突破。然而,中国在推进法治与建设现代民主国家的进程中,不能忽略近9亿农民在农村的国情,农村的法治氛围和农民的法律意识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整个国家的法治化。

1、探究法治化进程的制约因素

(1)农村法治建设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法层面,而对于农民的具体权益的保障和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的立法还有待完备。加强和谐农法制建设,必须不断完善与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做到有法可依。

(2)基层政府行为失范。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重视农村经济建设而轻视农村法制建设,认为“经济要上、法律要让”,在执法中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时有发生。为农村提供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思路不明,运作机制欠缺,社会纠纷调解体系不健全。

(3)农村法制宣传薄弱。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是公民的法律意识较高,法律意识作为法治实现的文化和心理基础,成为影响农村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因素。有些地方的法制宣传教育,偶尔也是走过场,完成任务而已,而农民对现行的法规知之甚少。农民的思想文化的熏陶不够,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兴趣低迷,也多是敷衍了事。

(4)执法环节上存在诸多问题。一些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法律知识不健全,会导致偏差;而也存在、越权违法的行为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法律权威不被农民重视。

2、坚强强法治化进程的必要性

首先,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国家的命脉,而农村法治建设的状况,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

其次,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是发展农业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要求参与者诚实信用、公正平等,法律也规定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农村法治建设,会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规范法律行为,以确保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再次,农村法治化的深入发展,是稳定农村的助推器。和谐的社会环境,不仅稳定秩序,而且促进经济法治。市场经济的发展,会出现为盈利为目的各种投机或违法性的行为,同样农村的发展也避免不了各种矛盾,而法治的深入,会有效的制止不稳定因素的增长,促成农村的和睦与发展。

三、积极推进法治化建设,构建新农村新面貌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不利于农村经济、文化和政治秩序的和谐发展,而法治意识也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农村法治化进程,进而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建目标的实现,所以,当前,推进农村法治化建设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课题,也对新农村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国家和地方有关立法部门必须提高对农村立法必要性的认识,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动和谐社会构建的战略高度,认识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立法问题,使农村工作的各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立法要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在立法过程中,多听听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反映。注意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尊重民风习俗,同时还要考虑农民的消化能力和接受能力。

其次,行政管理方面,一是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培养,组织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农业法律法规,提高其理论修养和业务能力,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完善乡镇政府的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性。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明确行政活动权限和责任,加大法律制约和监督,认真解决农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提高行政水平。

时代的不断变迁,社会的快速发展,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已成为新时期农村社会秩序的一种规范,农村政治的民主化、经济的多元化以及文化的发展都需要法治的支撑,中国农村正由政治秩序向法治秩序转换,中国的法治化将是农村现代化不可缺少的制度内容。(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参考文献:

[1] 包山虎,论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特征[A].2004,(11)

[2] 熊哲文, 试析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制约因素。

[3] 于凤乙 高俊霞,农村法制建设刻不容缓。

[4] 王国奇,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促进农村法治化进程。

第2篇

一、民法上的生育权: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生育现象与人类自身一样具有广泛而悠久的存在历史,生育是人类延续和其亲属关系的基础,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普遍需求,然而作为法律权利的生育权则是晚近才发展形成的。生育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法上的生育权,是指在法律及公序良俗的范围内自然人所享有的以生育利益为客体,以自主决定生育与不生育、知悉相关生育信息及保持生育健康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关于民法上生育权性质,学界主要有“人格权说”、“身份权说”及“夫妻共有权说”。笔者主张应将生育权界定为一种人格权,因为它符合人格权的基本要求,具备人格权基本特性:其一,生育权具有固有性。生育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以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生育权的主体包括男性和女性,不能因为生育方式的不同及男性行使生育权的困难,就对男性生育权的存在予以否定,否则有违男女平等的精神。但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权享有不等于生育权实现,生育权的实现必须同时具备生育权利能力和生育行为能力。一个人虽没有完全行为能力或欠缺行为能力,但仍然具有权利能力。其二,生育权具有专属性。生育权只能为权利人所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与主体相伴始终,不得与权利主体相分离。生育权的行使虽需要他人配合,但并不能共享。其三,生育权具有绝对性。生育权的绝对性即对世性,指生育权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在不违反法律及不侵犯第三人权利的情形下,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人可直接支配人格利益,仅凭自己意志即可行使权利。其四,生育权具有必备性。人格权的必备性是指人格权是维护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备的,一旦丧失,就不再具有独立人格。生育权,作为一种自由权,它体现的是人的意志自由、身体自由和行为自由,而意志自由、身体自由和行为自由是人作为人应当具有的权利。生育权所体现的意志自由是主体精神存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个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对维护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及培养主体独立的人格意识是不可缺少的。目前,将生育权界定为人格权,已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比如在徐国栋教授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中,生育权便规定在人格权中,即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一方不得妨碍他方的此等权利。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评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实质是赋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其立法取向是值得肯定的,本条规定并不违反生育权男女平等的原则。现代民法中的人,作为强者、弱者的差异直接地得到承认的对象,强者成为若干法律上控制的对象,弱者得到保护。“作为属于人的权利,人格权得到强调,不是一切人均平等地对待,而是向保护弱者、愚者的方向大大地前进了”,法律的中心转移到弱者。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育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苦困难,期间胎儿和她的身体是容易受损的,这个过程中她要承担着生育的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生命的损害,女性自身决定终止妊娠是其保护自己身体生命健康权的举措,所以更多的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对女性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是法律公正性的体现。

“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在丈夫的生育权不能实现时,是可以以此作为离婚的理由。法律在“保障妻子享有是否做人工流产的决定权时,也要保护丈夫的生育权,丈夫有权知道他的妻子是否愿意为他生育子女,或者是否有权寻找一位更愿意为其生育子女的妻子”。生育冲突多发生在婚姻家庭内部,而且涉及人身利益,很难强制执行,当事人平等协商是处理生育权问题的最佳方式。但在一方权利不能实现之时,法律只能采用排除权利实现障碍即解除婚姻的办法,使婚姻中的一方另外创造条件实现他的权利,来解决这一权利冲突。这样也有利于保护女性。即使法院判定不准离婚,许多不孕妻子由于仍处于弱势在现实中也可能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护她们的权益。将夫妻生育权的冲突纳入判决离婚的理由中以保护男性的生育权,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2~36.

第3篇

关键词:民族文化;创意;机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5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1-0189-02

一、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发展的机理分析

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旅游产业的互动导致了两大产业的融合,融合的机理是:通过对各自产业价值链上的价值活动进行细分,识别出价值活动的优劣势,借助原创者的智慧和新的技术手段,以产业之间价值链渗透或延伸的方式,进入彼此的传统产业活动领域,再结合其内部价值活动对两大产业价值活动进行优化重组、整合及创新,最终优化整合而成涵盖有两大产业核心价值活动的新价值链,实现两大产业的融合化发展。“文化”和“创意”是创意产业的核心要素,决定着创意产业的发展。因此,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传统旅游产业发展(结构升级与可持续发展),本质上是文化和创意对旅游产业价值链的渗透、辐射和延伸,促使旅游产业价值链增值和增殖,其机理如下:

①丰富资源种类;改善资源组合;优化旅游品牌基础。②旅游产品层次化、系列化、高品位化。③加快要素流动;拓展客源市场。④增强旅游时尚;扩大游、购、娱的消费比重。⑤改善旅游消费模式;提高消费技能。⑥激发文化认同与民族文化自信。⑦增加客流量。⑧完善区域功能。

二、民族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发展模式

现代产业发展模式的本质是结构主导型的发展,即以产业结构变动为核心的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的发展模式是:用创意挖掘旅游资源,以资源开发促使产业结构升级;用创意创造旅游产品,以产品创新促使产业结构升级;用创意强化旅游营销,以市场拓展促使产业结构升级;用创意引领旅游消费,以消费促使产业结构升级,在这种新型的发展模式下,生态、经济、文化和社会得到可持续发展。

裂变效应:旅游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

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发展模式图

(一)用创意挖掘旅游资源――优化资源组合,重塑产业品牌基础

旅游产业是一种资源依托型的产业,尽管出现了网络旅游、虚拟空间旅游等新型的旅游形式,但它们仍是建立在或实或虚的旅游“资源”基础之上。

1.用创意挖掘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既包括对遗失于现实生活,但“存活”于典籍的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民族文化资源的抢救、整理、呈现,也包括对已经开发利用的民族文化资源做更深层文化价值的探索和研究。“挖掘”意味着民族文化的存真性,要在挖掘整理的基础上突出民族味、亲切度,筛选出核心文化价值,围绕核心价值开发出层次性、系列化和高品位的文化旅游产品,重塑民族文化旅游产品和产业品牌形象。

2.用创意挖掘民族文化旅游资源,要针对民族文化的三个层次:物态文化、行为文化、心意文化,采取“大同小异”的挖掘开发方式。所谓“大同”是指对文化旅游资源的挖掘和开发要体现一个共同的主题,“小异”是指不同层次的民族文化,其表现形式要多样化。对物态文化,要侧重于借助可视文化载体“全方位”的“展示”;对行为文化,要侧重于其互动性价值的充分发挥,要精心选择与旅游者的互动方式;对心意文化,要强调 “氛围”的营造,侧重于旅游者心境体验的满足。

3.用创意挖掘民族文化旅游资源,还包括对文化旅游资源的集成与创造性整合,达到优化旅游资源组合的目的。比如通过提取“优生单元”的集成方式来优化资源组合。

(二)用创意创造旅游产品――促使产业增值,增强核心竞争力

1.用创意创造民族文化旅游产品,要选准切入点,突出产品的层次性。如对民俗风情旅游资源可从多个切人点进行创意规划和开发:观览、参与体验、知识教化等。

2.用创意创造民族文化旅游产品,要提炼主题,突出产品的系列性。旅游体验主题是对旅游产品及其相关因素进行组合所形成的内在的、统一的基调,既是旅游地核心理念的体现,也是旅游个性化的依托。旅游产品的主题越鲜明,就越有利于创意主体分层次、多视角地进行展示和设计,通过强化、充实、剪裁、协调、烘托等创意手法,使其内涵得到充分发挥,为旅游者创造出层次丰富而深刻的旅游体验。

3.用创意创造民族文化旅游产品,要丰富文化内涵,突出产品的高品位性。旅游产品品位的高低与旅游产品中的文化含量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创意将大量的符号与象征元素(如品牌等)运用在产品的生产与消费过程中,让产品成为文化意义的承载者。用创意创造旅游产品应体现出异地和异时的文化风格,独立的文化主题,突出旅游产品和旅游场景或旅游环境的文化性;要凸显创意旅游产品对文化旅游需求的多元“文化格次”的关怀与满足。

(三)用创意强化旅游营销――增加产品渠道,拓展客源市场

1.构筑产品竞争优势,用体验的思维创造旅游产品。“最好的广告是满意的顾客,最好的营销是旅游者的口碑”,旅游者的口碑来自于对旅游产品的体验。旅游体验不是自发的,而是由体验环境(即旅游产品)诱发的,因此,体验营销需要旅游企业从旅游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者转变成为体验的策划者,要将旅游者感觉、感受、甚至思维等诉求于旅游产品的创造,构筑竞争优势。

2.选准旅游营销的载体和突破口,用发散的思维进行营销组合。旅游产业的综合性决定了旅游营销手法的广泛性,要选准旅游营销的突破口和载体,就必须运用发散性的思维,将所有有助于旅游营销的要素都纳入旅游营销的范围。此外,旅游产业具有交叉活性,在旅游产业与社会、经济、文化与自然等各方面的交叉点上,不断碰撞出灵感,形成新的营销创意,为旅游营销找到新的载体和突破口。

3.建立目标市场顾客的品牌忠诚,用弹性的思维运用营销策略。旅游市场需求与竞争态势变幻莫测,决定了旅游营销是建立在营销原理基础之上的弹性营销。针对不同的客源市场、不同的旅游人群、不同的产品体系,在营销主题、营销内容、营销形式、营销渠道等方面,运用不同的营销策略。

(四)用创意引领旅游消费――升级消费结构,增强旅游时尚

商品的市场价值可分解为使用价值和观念价值两部分。前者由科技创造而成,是商品的物质基础,后者因文化渗透而生,蕴涵的是文化的观念。随着商品日益丰富并趋向同质化,人们对商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一些无形附加物,如品位、感受、感觉、情趣、意味等更易产生“共鸣”与认同并大力追求。

一方面,创意旅游可以提高旅游产品消费中文化的含量,有助于推动消费方式的转变和消费结构的升级;另一方面,旅游消费具有分层的特点,创意旅游模式要通过激发旅游者的潜在消费欲望,提升消费层次,拓展消费空间,此外,创意旅游还有利于培育旅游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旅游时尚,突破传统旅游产品的静态和单调,吸引旅游者消费欲望,实现对旅游消费的引领,扩大消费需求,这对吸引投资,实现消费需求与旅游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实现旅游经济的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1]王慧敏.旅游产业的新发展观:5C模式[J].中国工业经济,2007,(6).

[2]李经龙,郑淑婧.旅游规划核心内容动态分析[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5,(1).

[3]崔凤军.中国传统旅游目的地旅游产品创新与发展[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2.

[4]解永秋.旅游资源规划开发中的文化创意[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6).

[5]吴文智,庄志民.体验经济时代下旅游产品的设计与创新――以古村落旅游产品体验化开发为例[J].旅游学刊,2003,(6).

[6]厉无畏,王慧敏.创意产业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机理・模式・路径[J].中国工业经济,2006,(11).

[7]李秀金.旅游文化创意:载体与产业转型[J].社会科学家,2008,(1).

第4篇

按照“关于报送有关工作情况的通知”要求,我局立即组织县食安办、食品股、餐饮股等业务股室工作人员对围绕我县“村民误食“野食”中毒死亡事件屡屡发生折射基层防范工作仍存短板”这一主题进行了大致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县村民误食“野食”中毒死亡事件情况。一是全县村民误食“野食”中毒事件多半发生在4月至7月份,中毒事件发生地区在山区地带乡镇的村组,爆发场所均以家庭为主,2020年全县村民误食“野食”中毒事件共1起,发生在太拥镇太拥村,事发原因为食用野生菌中毒,涉及人数8人,其中死亡人数为0;二是调查结果。通过现场核实,事件共有发生病例8例,罹患率88.89%(8/9),2例病例较重,无死亡病例。临床特征:以腹泻(8人,占100%)、呕吐(6人,占75%)、腹痛(5人,占62.5%)、恶心(2人,占25%)、头晕(1人,占12.5%)为主;潜伏期分布:最短潜伏期10小时30分,最长潜伏期14小时30分。人群分布:男性发病4例,女性4例,男女比:1:1;最小年龄7月龄,最大年龄52岁。

二、全县村民误食“野食”中毒死亡事件的原因分析

(一)野物难以鉴别。我县绝大多数山区群众历来有采食野生蘑菇的生活习俗,而野生蘑菇种类繁多,有毒和无毒蘑菇难以辨别,很多人是因为轻信流传的所谓毒蘑菇鉴别方法,加上宣传教育不到位,认为无毒才误食的。

(二)以“野蘑菇”为主的野物种类众多。我国已知毒蘑菇种类超过400种,多以牛肝菌科和鹅膏科为主。毒蘑菇毒性成分复杂,一种毒蘑菇常含有多种毒素,一种毒素又常常存在于多种蘑菇之中。

(三)野物中毒症状复杂。毒蘑菇中毒症状极其复杂,起初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消化道症状,患者自身不容发现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及时诊断,待进入肝脏损伤时期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期,患者死亡率极高。

(四)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存在监管盲区。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局的监管执法力量并未按照职能划转、人随事走的要求得到有效补充,只划转了职能,人员和编制数并未一并划转,导致监管力量与监管职能严重不匹配,执法不到位。而且机构改革前,原质监局、食药品局、价监、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基层没有派出机构,目前我县的市场监管分局是由原工商所整合成立的,承担的职能包括办证办照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原工商、质监、食药、物价等全口径监管,还包括各类市场巡查、专项整顿、消费投诉、执法检查、统计报表等工作。但职能扩展的同时,执法人员并未得到相应补充。*县每个乡镇常住人口约2-3万,每个乡镇市场主体约300户,但全县只设了5个分局,每个基层分局一般要监管2-3个乡镇、约70-80个行政村、约500-700户市场主体,每个分局只有2-4名工作人员,由于监管面大,人员少,监管出现盲区,特别是在城乡的食品安全等工作上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五)市场监管的效能还有待提高,干部队伍建设还有待加强。“三局合一”后的市场监管局承担着原工商、质监、食药办的监管职责,其种设备、医疗器械、餐饮、食品等监管领域对专业知识要求高,短时期内让执法人员在监管任务非常繁重的情况下掌握技术性强的监管业务难度很大。

三、对全县村民误食“野食”中毒死亡事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防控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认识误食野生毒蘑菇中毒事件带来的严重危害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高度重视预防和控制野生毒蘑菇中毒事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吸取经验教训,加强信息沟通,严格落实各项防控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全力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工作,减少患者死亡。

(二)加强信息报送,落实防控工作措施。严格按照《剑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剑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食源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三是加强应急准备,提高医疗救治能力。

(三)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防控工作方案。做好应急药品、设备、人力、技术的储备工作,提高应对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能力,建立并完善预防和控制野物中毒事件工作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应急队伍的培训,促使掌握各类食物中毒的诊断、治疗和事件处置方法,努力提高基层预防和控制野物中毒事件的能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县食安办积极会同县宣传部门、农业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官方微博、微信等有效宣传媒体,加大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力度,向广大群众特别是有采食野蘑菇地区的农村群众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重点加强预防野物中毒的知识宣传。

(五)促进全员参与为依托,完善农村食品监管网络建设。一是县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建立政府食品监管网络平台。通过各部门之间有效的综合协调,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政府食品监管网络平台,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全员参与,健全完善群众监督网。充分发挥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的作用,积极邀请他们参与农村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同时发动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构筑有效的群众监督网,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全覆盖性与时效性。三是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市场监管。市场监管、工信、农业农村局等职能部门联合加强对农贸市场、商场、农家乐餐馆等重点单位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夜市、排档等无固定门店经营户的巡查力度,确保不采购、经营、加工、食用野物。

第5篇

一、巩义民俗文化资源分类

巩义民俗民风文化资源可概括为物态类民俗文化资源、制度类民俗文化资源、行为类民俗文化资源三大类。

(一)物态类民俗文化资源

巩义市的物态类民俗文化资源主要包括民间工艺品、风味饮食以及土特产等。通过调研统计,现巩义民间手工技艺包括根雕、织布、印染、剪纸、编织、篆刻、刺绣等31项,其中站街镇大黄冶的唐三彩、潜彩画、剪纸以及巩义绞胎瓷尤为突出。巩义唐三彩窑由我国著名陶瓷家冯先铭在黄冶村发现的,由于它专为皇宫贵族烧造明器,技术高超、品种繁多、釉色晶莹可爱,1963年,被河南省公布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潜彩画是一种别具一法的绘画艺术,它的颜色在画中潜藏着,对着自然条件的变化颜色会随之变化,故称“神画“。巩义的剪纸主题直观,结构独特,造型洗炼,火爆鲜艳,乡土味浓。图案的简练简到不能再简的程度,整体结构相连不怕风吹日晒,是民风民俗的产物,是民间剪纸的活化石。

巩义地方民众喜面食,由于离省会郑州较近,巩义的餐饮风味也越来越体现出了多元化。如巩义虎家烩面汤红菜绿面筋斗,汤香味美,口感劲道;回郭镇肉合外焦里嫩、香酥可口、经济实惠;城区镇北路的老君烧鸡离骨离帮,鲜嫩脆香,不油腻、不粘连、不夹牙。巩义土特产品种繁多,南河渡石榴,个儿大籽保,酸甜可口;鲁庄镇的星神鸡蛋,皮为绿色,是环保绿色食品中的佳品;小关柿饼个儿大肉厚,无籽霜多,含糖高,久储不干,生津、润肠,清咽利喉等特点;南山核桃,外形美观、皮隔均薄,出仁率高,含油量大,药食并用,营养丰富,久食可抗衰老,延年益寿。

(二)制度类民俗文化资源

巩义庙会,历史悠久,每逢过年过节都会举行庙会。文娱活动多为群众自发组织,同时,庙会上小商小贩云集,群众边看戏边选购自己需要的商品。据统计,巩义市建国前尚存古庙会267个。最特色的要数回郭镇苏林观会、孝义二郎庙会,浮戏山老庙,庙会期间大戏连台,朝山进香,人山人海,热闹非凡。但随着人们思想意识的变化和经济发展,古庙会保留至今的已为数不多,随着巩义经济的飞速发展,巩义的人们更加注重文化生活,每年正月十五的灯会和正月十九各乡镇的文艺汇演仍然是巩义市民期待的项目。

巩义虽属于县级市,各种各样的礼教制度却非常多。如:新婚之夜压床的习俗,传说这能保平安,保健康;在中国传统的中秋节里,小辈都要尽可能赶到家中,团聚在长辈身旁。在中原大地娶亲,都要抢时辰或抢绣鞋。这种礼制起源年代久远,至今世代相传。

(三)行为类民俗文化资源

行为类民俗文化资源,主要包括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体育活动等。据调查统计,巩义的民间传统体育与竞技包括鲁庄镇的高跷表演、河洛镇南河渡村的旱船表演,米河镇的舞狮表演以及民间杂技东庄秋千等12项传统技艺。其中被誉为“中原第一狮“的巩义小相狮舞,被河南省文化厅推选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候选项目。另外,东庄打秋千是巩义市鲁庄镇独有的秋千形式,它集骑秋、跑秋、翻梁秋等独特秋千为一体的打秋千,是集秋千艺术、体育艺术、建筑艺术和杂技艺术为一体的完美艺术结合。据统计,巩义民间曲艺大致涵盖30个门类,其中以河洛大鼓书、说书、十八盘唢呐尤为突出,并在民间广为流传。

二、巩义民俗文化旅游现状的SWOT分析

通过以上对巩义市民俗民风文化资源种类的了解,综合游客行为学、心理学等相关因素,笔者得出巩义民俗民风文化资源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

(1)比较优势(Strengths)

①区位优势

交通便利,区位条件优越。巩义位于郑州最近的辐射区,中原文化的发展固然离不开巩义的发展,同样巩义的发展也必将提升中原文化的发展潜力,因此巩义更应该发挥它的区位优势,挖掘巩义民俗文化,提升中原文化的发展。

②民俗文化内容丰富多彩,开发潜力巨大

从第一部分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巩义的民俗文化资源非常丰富,民间文学、民间信仰、民间手工技艺类资源尤为丰富,详情请参见图表1。巩义不仅拥有无比丰厚的民俗文化资源,同时也是具有无限魅力的民间文化,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比如河洛大鼓书,是河南历史比较悠久的戏品种之一;小相舞狮和东庄打秋千两大体育民俗文化,在河南有很大的影响力。这些民俗历史悠久,影响深远,传播广泛,部分优秀民俗文化资源有待发掘,开发潜力巨大。(见图表1)

(2)发展制约(Weaknesses)

①观赏性弱,缺乏资源整合

巩义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并未体现出真正的民俗内涵,多是一些外在的表面现象,观赏性不强。各地区的民俗文化处于分散、独立的状态,资源整合度不够,譬如:巩义各镇庙会随着社会的进步,有些因人数聚集太少,逐渐被取消;河洛大鼓书也只有在局部地区传唱度比较高,大多数地方都对此曲艺类别去向陌生状态。同时,一些独具特色的民俗文化资源未进行合理规划、分类、收集和挖掘,整合效益差,使得巩义民俗文化旅游发展缓慢,缺乏活力。

②民俗精品缺乏,深度挖掘不够

巩义大鼓书、小相狮舞等历代传承的民俗现正申请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族民间保护工程,大多数民俗文化资源挖掘深度和力度不够,效益低下,精品太少。

③产品创新不够,缺乏体验性

目前游客到河南巩义旅游观光时,除了到康百万、浮戏山雪花洞、巩义石窟观光外,很少参与庙会、社火这类民俗旅游项目。大同小异的秧歌、高跷、捏面人等表演形式缺乏创新意识。虽然舞狮在一些节庆活动上还比较盛行,多为经济目的,因此并未开发成旅游产品,缺乏参与性。

(3)发展机遇(Opportunities)

①政府支持

近年来,巩义市在发展民俗文化上,政府相关部门已认识到,要把它作为重要的产业链来开发,须加强旅游资源整合,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加大对民俗风情游的扶植力度,使民俗文化焕发光彩,发挥更大的作用。2012年,在巩义康百万庄园举行的“巩义市第三届民俗文化节“吸引如织游客,精彩的民俗文化展、“明清真人秀“、传统婚礼礼仪展示、书法作品展等多项活动让大家陶醉其中。

②民俗文化保护意识增强

随着民俗文化旅游称为一种热潮,游客对民俗旅游的需求量不断增大,保护、传承与发展民俗文化,就成为了当前民俗文化旅游发展的催化剂,对于巩义来讲,若想保护,必先挖掘,毕竟民俗文化是一种无形资源,发展的最好方式就是传承和保护。

(4)面临挑战(Threats)

①部分民俗文化后继无人、日渐萎缩

在我们调查过程中,随着人们思维的不断转变,不少民俗文化受到外来异域文化的影响,传统文化的烙印越来越淡化,使得民俗文化面临着后继无人、日渐萎缩的局面。除了河洛大鼓书在巩义家道频道播出外,如潜彩画、婚庆习俗、东庄秋千在近几年呈萎缩状态,有些甚至后继无人。

②周边区域竞争力增强

巩义属于县级城市,与周边洛阳、郑州、安阳等地相比,宣传力度、服务配套设施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差距,这无形中在横向空间上制造了一定的威胁,政府应加大民俗文化旅游的创新性与宣传,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3巩义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策略

①以核心景区为依托,挖掘民俗文化旅游产品

针对巩义市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分布的状况,依托巩义市每个乡镇区域的核心景区,如南河渡镇的石窟寺和黄河游览区、康店镇的康百万庄园、新中镇的浮戏山雪花洞、大峪沟镇的青龙山慈云寺风景区等,以它们为依托,挖掘各乡镇的民俗文化资源,对其进行设计,作为景区内的附属项目,贯穿于整个景区。譬如:南河渡镇,可在当地举办石榴节、庙会、垂钓等活动等,结合黄河游览区和石窟寺,使其形成特色鲜明的民俗旅游产品线路。两者的结合,可以同时满足游客吃、住、行、游、购、娱等需求。

②增强民俗文化品牌意识,开发特色产品

巩义民俗文化资源很独特很优秀,如地方曲艺河洛大鼓、民间工艺水浒英雄脸谱、口水画、潜彩画等等。如何更好的保护和继承这些民俗文化,使其后继有人,就需在产品特色上下功夫,可举办一些河洛大鼓说书比赛,像河南著名的节目《梨园春》一样,使其发扬光大,或举办一些竞技大赛、秋千大赛等,使巩义民俗文化特色更加鲜明,增强品牌意识。

③增强游客的参与性,转变开发模式

民俗文化更突出的特点就是具有地域性,因此可转变产品开发模式,从游客的参与性入手,使其入乡随俗。将巩义民俗文化中的礼教习俗、饮食习俗、婚庆习俗等文化转变成民俗体验项目,一改以往只看不参与的观光游览模式,感受当地的风俗及传统。另外可以设置新颖独特的旅游项目,如“巩义美食一条街“、“巩义土特产购物中心“等等。还可以在旅游线路开发方面采取“洛阳-巩义-开封“为中心的线路,或以“巩义石窟-康百万庄园-龙门石窟“为中心的中原民居旅游等。

四、结语

经过对巩义市民俗文化旅游现状的分析和总结,笔者认为目前巩义市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尚浅,在开发策略论述中重点突出了产品开发方式及途径。在巩义市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上应做到:发展以民俗文化为主题的休闲养生特色旅游,重点发展针对周边市场的短线休闲旅游,策划创意新型的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积极开展旅游项目多元化,促进中原旅游业的持续增长。

第6篇

关键词:公民法律意识;理性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法治

Abstract:“Building a socialistic country by law”has become an essential strategy of our country's policies. However,administrating a country by law is a gradual process and is influenced by many factors,among which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is essential and also difficult to handle,to which people,today,still don’t have a unanimous consciousnes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n this period,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is “rational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Taking ethical value as a base and subjective consciousness as main content,this legal consciousness accords with objective law and becomes one of the basic goals in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at rational stage;the rule of law

一、 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什么?古今中外的法哲学家、思想家莫衷一是。《牛津法律大辞典》是这样表述“法治”的:“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1]概括地讲法治问题包括三个层次,法律意义的法治,价值意义的法治,社会意义的法治[2]。

笔者认为,法治不可定义,但无疑其含义不仅仅是法律规则、国家的命令,还应当包含法律的目的,法律的价值,这也是历史给我们的启示。1935年9月,在希特勒和其“司法部”、“内务部”各部官员的讨论中,德意志帝国国会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由此血腥、残忍的种族歧视、种族灭绝被纳粹通过“合法”途径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每一项“判决”都是与“法”有据,有“法”可依。可是每一部种族立法每一项判决又都是那样无视正义、人权、自由、民主、平等、理性等人类至高价值准则,都是践踏人类尊严的典型例证。

二、 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

价值意义的法治必定是法治概念不可缺少的一个层面。而对于价值的法治来说,公民法律意识有如下作用:

(一) 公民法律意识有助于法治价值的构建

价值元素有很多:真、善、美、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利益、自由等等,不同的社会制度将由人们确定不同的价值追求,而不同的价值追求又将确定不同的法律制度。在法治化进程中,由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意识,多元化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善与恶、道德与非道德、权利与权力、平等与等级……非理性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错误的、混乱的、麻木的认知与评价,将导致人们选择恶的、非正义的价值观。而理性阶段的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理性的主观认知和评价,不仅仅是一种对制定法的正确认识,它还包括心理活动的全部基本功能,包括意志、情感、想象力,以及人的一切文化的和经济的心理技能,是一种具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积极状态,是人们追求善的法律的内心动因和巨大精神力量,从而指引人们确定法律应有的基本价值: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而在这种良法的统治下才有法治。

(二) 公民法律意识是法制运行的驱动力

人们的行为是以自己的思想意识为指引的,是思想意识的外化和物化。公民的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支配它的法律意识的健全与发达程度。只有当公民树立起崇尚法律权威的意识时,才可能自觉地接受、服从法律的治理。“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3]

三、理性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等,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4]。它作为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的认知,可以分为感性和理性阶段。然而迄今为止,人们对理性阶段公民法律意识概念的认识尚未统一,有人称之为“法观念”,认为“法观念是人们认识法现象的理性阶段,表现为法律思想、观点和理论,是人们对法现象由片面的表象的感觉和印象,经过大脑的加工而上升为全面的、深刻的、反映法现象内部联系的、科学的法律思想理论体系。”[5]也有人称之“法律理念”,是指“公民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追求为皈依的法律思想和信仰。”[6]还有人称之为“理性化的法律意识,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阶段。”[7]

笔者基于法治社会构建的目标将此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界定为“理性公民法律意识”,指以伦理性价值为根基,以主体性意识为主要内容的对法和法律现象符合客观规律的认识,是法治的基本目标之一。其内涵主要有如下四层含义:

第7篇

一、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主体意识不强

在传统思想的支配下,农民往往认为法律只是惩罚犯罪的一个工具,只要自己不去触犯法律,就不会和法律有任何的交集。他们忽视了法律给予他们保障自己权利的功能。在他们自己的基本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主动用法律去保护自己,即使知道他们也不主张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农民向法律寻求帮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严重缺失,这就造成了主体意识不强。

(二)轻法意识普遍存在

在我国农村,法律不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在农民心中才具有较高的地位,他们对政府有着强烈的依赖感。他们具有和政府干部近距离、长时间接触的便利条件。在他们看来,政府在解决问题上要比法院更为方便、实际。在农民看来,政策要比法律具有更实际的作用。人们只知道服从政府的领导,习惯了依赖政府,却不知道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这是一种严重轻视法律的表现,也使得对法律产生了一定的怀疑和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法律信任出现危机

在我国农村,农民对法律不感兴趣,尤其是对执法、司法过程持怀疑态度。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执法、司法人员的腐败现象,使得很多执法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严重损害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公正威严形象。农民对法律的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更罔论信仰。

(四)法律维权意识淡薄

农民受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对法律的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绝对性,他们的义务观念浓厚,看到更多的是法律的强制性、惩罚性,从而使他们对法律的主要职能仅仅理解为镇压犯罪的工具,产生对法律的狭隘认识,导致维权意识薄弱。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塑造文化底蕴

要打破中国传统的人治观念思想的无形障碍,就应该摒弃权力大于法的思想,在做出每个民事行为决定的时候都要考虑其合法性,不能用权力摆脱法律的束缚。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从“德主刑辅”到“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法律与道德都很重要,既不能重法律而轻道德,也不能重道德而轻法律,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促进良好的法律氛围的形成。

(二)健全法律体系

从目前来看,农村法律体系不健全,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法律监督机制,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要建立健全农村民主机制,让农民有说话的平台,让农民自己来审视法律运行的情况。要改善农村执法、司法状况。只有这样他们才会真正激发农民对法律的系统学习和理解,才能真正从内心信仰法律。

(三)打造物质基础

落后的生产力抵制了现代法律意识的发展,对法律意识的提升形成了巨大的障碍,所以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条件就是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生产力提高了,经济才能发展,法律意识才会得以提高。总之,通过提高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实施资源有效配置,使农村经济在整体上有显著提高。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积累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是农民法律意识培育的良好的内在动力。

(四)营造社会环境

加大普法力度,深入开展普法宣教活动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条件。加强普法宣传的组织和领导,强化普法机构的功能与职责建设。增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将法律宣传与基层民主建设相结合,法律宣传要使社会成员自觉接纳、认同、内化、服从法律规范,认同法律秩序的神圣性。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用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利用他们对法律的掌控来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这样才能得到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和认可。

第8篇

一、商软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商软的法律思想主要反映在《商君书》一书中。现存的《商君书》有26个篇目,是商秧及其后学的代表作,也是研究商软一派法律思想的主要依据。

(一)以法为本,垂法而治在法家学派内部的各代表人物中,商较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在《商君书•定分》中,商鞍多处谈到法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性。他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饥而去食也,欲东而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故有名主、忠臣产于今世,而能领其国者,不可须臾于法。破胜党任,节去言谈,任法而治矣……臣故日:法任而国治。”商秧从奖励农耕、富国强兵及人的“好利恶害”的本性出发论证了实行法治的必要性。商软认为,要富国强兵,最重要的是君主要重视农战、推行农战、奖励农战,“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施行以赏罚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奖赏有功于农战的人,惩罚破坏农战的人。同时,商较认为,“好利恶害”是人的天然本性,“民之性,饥而求逸,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正是“人生而好恶,故民可治矣……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因此,不能用所谓的仁义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只能实行法治。为了推行法治,商软还提出了“法、信、权”三位一体的法治方法论。“国家之所以治者三:一日法,二日信,三日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关于商较执法守信的法治方法,《史记•商君列传》为我们记载了一个真实的故事:“乃立三丈之木赞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夺民怪之,莫敢徙。”复日:“‘能徒者予五十金。夕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

(二)刑无等级一断于法商较“刑无等级”的思想是其法律思想中最为精彩的部分。《商君书•赏刑》在解释“一刑”的时候阐述了“刑无等级”的思想:“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意即无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处刑,矛头直指旧贵族,对商周以来“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思想进行了直接否定。正如《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司马迁所概括的那样:“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在总结前人推行“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商较得出一条教训:“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因此他一反过去“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坚决主张刑上大夫,甚至对太子犯法一事也进行了严肃处理。“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琳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其直接影响是,“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贼盗,家给人足。”

(三)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为了推行法治,商较主张取缔一切不符合君主法令的思想言论,坚持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舆论和风俗,也就是要实行“壹教”政策。商秧所说的“壹教”即“以法为教”,为了贯彻“以法为教”,商较提出了“以吏为师”的主张。据《商君书•定分》记载,有一次秦孝公问商鞍:“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吏民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商软答日:“为法令置官吏”。为此,商鞍详细阐发了为贯彻法律而培养懂法的法官和官吏的思想。具体措施是在中央与地方各级设置法官,并对之进行统一培训,使之通晓法律,这样,即可“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使“吏民知法令者,日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从而达到“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得以非法而干法官”的目的,其结果是“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四)严刑峻法,以刑去刑商鞍非常重视刑罚的作用,主张轻罪重判、小罪重罚,认为只有通过“重罚”、“严刑”才能达到“去奸”和“民莫敢为非”的目的,这是商鞍“重刑”思想的核心内容。在商鞍看来,“重刑”不但不像儒家所说的那样缺乏仁义、道德,相反“重刑”恰恰是合乎仁义,体现“至德”的统治方法。因为对于重刑,“一国行之,境内独治;二国行之,兵则少侵;天下行之,至德复立。此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正是基于“重刑反于德”的逻辑,商鞍提出了“以刑去刑”的思想:“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同时,商鞍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说民”

二、商软法律思想与当代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公民的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必然会对社会存在产生巨大的反作用并最终受社会物质生产条件的制约。同样重要的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对法治进程本身也起到了内在的驱动作用。无论是立法、守法还是司法、执法,公民法律意识的优良与否都至关重要。

(一)“以法为本”、‘.徙木立信”与法律至上出于对奴隶主贵族的反对和对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维护,出于“富国强兵”的目的,商鞍非常重视法的作用,主张“以法为本”,屡次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把法抬到了很高的地位,大大提高了法律的权威性。尽管商软对法的尊重是以对仁义、道德教化这一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的全面放弃为代价的,并发展到了祟尚严刑峻法、“以刑去刑”的极端,这当然是我们必须摒弃的,但商软对法的重视却对我们进行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有至关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从商较“以法为本”的主张中我们可以得到“法律至上”的启示。“法律至上”是社会实现法治的首要标志,公民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只有使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具有至上的地位,公民才可能确信法律是社会主体行为的最为重要的和根本的评价标准,才能以法律为依归,对法律产生依赖感;相信法律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行为规范,从而自觉守法、用法和护法。其次,“徙木立信”的历史故事一方面可能是商较玩弄权术的体现,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信”在树立法的权威性方面的重要性。因为法出必“信”,即“有法可依”的同时必须“有法必依”,努力提高法的尊严以及在公民心中的神圣感,公民才会自觉地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为此,我们必须使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在社会调整体系中法律处于最高的地位,是评价主体合法性的惟一和最终的标准;全体公民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对国家政治权力进行配置、保障和控制,不允许任何个人或任何组织具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