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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会计处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09: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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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会计处理

第1篇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印刷业的企业,1997年12月,公司新购置了一条生产线,购置成本为560000元;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价的5%,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但是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为10年,为此,我公司在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均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了纳税调整。2004年6月,由于该设备已经超过实际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公司按规定进行了报废处理。请问,我公司已经调整的折旧差额是一次性税前扣除,还是按剩余4年分期税前扣除?如何进行税收和会计处理?

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你公司每年已经提取折旧的金额为:560000×(1-5%)÷6=88666.67(元),6年合计已提取折旧532000元;而按照税法规定,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为:560000×(1-5%)÷10=53200(元),6年中,合计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为319200元。按此计算,你公司从1998年~2003年,每年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466.67元(88666.67-53200),合计调增212800元(35466.67×6)。该数额正好等于你公司已经提取的折旧额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金额之差(532000-319200)。也就是说,你公司的问题是这部分已经调增的212800元应纳税所得额能不能确认为财产损失、该如何进行税收与会计处理的问题。

如果该项固定资产没有报废,仍然在2004年以及以后3年继续使用的话,那么,每年还是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3200元,4年合计调减212800元(53200×4)。

但是,由于该项固定资产实际已经在2004年度报废,确实属于发生了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但是你公司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财产损失,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

因此,经税务部门按规定审核批准后,你公司可以一次性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如果你公司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核算,则直接将减除2128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相应的所得税金额后,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额”;如果你公司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由于平时每年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时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因此,当年一次性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当年正常核算所得税外,还要与前面对照调整账务,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

第2篇

关键词:灾后重建;会计师事务所作用;损失认定;资金筹措

四川汶川大地震的灾后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很多事情需要统筹协调,科学安排。本文就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在灾后重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进行探讨。

一、灾后重建中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财产损失价值的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在税收政策的基础上,企业需要尽快全面清理地震灾害财产损失,提供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二)不能偿还债务的认定

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5月23日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账贷款核销工作发出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通知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销贷款过程中,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债务人无财产清偿证明的,可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规定:“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根据上述规定,在明确呆账贷款核销政策的基础上,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企业需要尽快全面清理地震灾害财产损失,提供包括借款抵押资产在内的财产实际损失情况,及时向金融企业等债权人提出核销贷款申请。

(三)重建资金的筹措

在银根紧缩和汶川地震的双重影响下,受灾企业资金空前紧张,灾后重建融资困难突出。据统计,六个重灾市州中小企业恢复重建大约需要资金超千亿元。截至2008年6月30日,四川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向灾区发放的贷款中,恢复重建贷款只占百亿,相对于所需资金的千亿元而言只是一个零头。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企业筹措重建资金的金融扶持措施包括:开启绿色授信通道;增加重灾区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创新信贷产品;放宽机构准入条件;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扶持地方金融机构;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这些政策无疑给受灾企业带来了解决资金问题的希望,企业需要尽快准备相关资料,提供有一定水准的恢复生产和发展经营的前景证明材料以申请资金。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灾后重建中的作用

(一)协助企业进行财产损失价值的认定

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损失鉴定材料。一般情况下,受灾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监管要求到“现场取证”,但受限于人手、时间等无法全面参与企业财产损失清理工作。因此,税务机关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审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在这个过程中,中介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协助银行对企业不能偿还的债务进行认定

豁免地震受灾企业的部分债权是灾后重建的第一步。但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举措,豁免债权将会变成利益分赃。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利仔细审核损失情况,但却可能出现其工作人员与企业内外勾结,趁核销过程进行抽逃废债。因此,地震损失到底有多少,到底该核销多少债权,应该充分利用外部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

(三)协助企业筹措重建资金

地震给很多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但并不一定都是毁灭性的打击。有的企业经营情况和市场前景都不错,地震使它们遭受损失,经营暂时停顿,但只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灾后重建并帮助周转,这些企业很快就可以恢复原来的生产规模和盈利水平,甚至可能通过重建升级原有生产能力、优化产品结构等而取得更好的发展机会。财政、金融机构、风险投资者等方面均有可用于企业灾后重建的资金,但是需要企业提供有相当说服力的恢复生产和发展经营的前景材料。受灾地区很多企业目前尚不具备灾后恢复重建方案、项目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的制作能力和经验,这就需要中介机构发挥专家优势作用,协助企业做好相关材料,争取外部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在财产损失价值的认定方面

为了降低风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担地震相关工作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财产损失认定原则,从严把握,做到界定准确、数字真实、证据充分;事实不清不核销、程序不全不核销、责任不清不核销。由于在现行文件中,对地震损失的界定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在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要注意与企业、税务、财政等方面加强沟通与交流,准确把握政策。注册会计师还要综合各方面意见,尽可能使专业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满足各种需求。

(二)在对企业不能偿还债务的认定方面

在地震损失清理工作中,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有多报损失的动机,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主动向企业宣讲政策,加强沟通,在损失界定和取证方面得到客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注册会计师一定要参与现场从始至终的清理工作,一方面要辅导企业人员做好摄影、照相、测试、技术和质量检验、损失情况记录和签字确认等取证和资料收集工作;另一方面要严格监督取证过程,认真、及时复核各项财产损毁率和预计修复费用的合理性,并解决相关人员在损失认定方面的分歧事项。

企业地震财产损失主要是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存货等。对于完全损毁或灭失的财产,取证工作比较简单;对于部分损毁、修复后尚可正常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部分损毁、整理或返工后尚有利用价值的存货,损失取证工作及损失金额的认定相对复杂。对于部分损毁财产的损失鉴定工作,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专家团队的作用,由建筑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损失咨询意见。对于非常重大、专业性极强并已经超出企业和中介机构鉴定能力的财产损失,中介机构还应该协助企业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如危房鉴定、车辆报废鉴定等。地震财产损失金额的确定以直接损失为宜,间接损失由于相关证据收集困难、计算准确率较差,可以提请关注等方式表达咨询意见、不宜发表鉴证意见。除了注意损失金额确认之外,取证程序合规性、手续完整性、证据充分性也不容忽视,需要中介机构严格把关,将这次企业地震财产损失鉴定做细、做实,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三)在协助企业筹措重建资金方面

会计师事务所一方面要协助企业筹措重建资金,另一方面,还应该辅导企业加强管理,合理有效利用资金,持续为受灾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在灾后重建的漫长过程中,在做好财务工作的基础上,中介机构能够帮助企业分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各项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后续的整改措施和建章立制工作等。通过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序开展和顺利实施,受灾企业不仅能够恢复到灾前的生产能力,而且还有通过深化管理和提高竞争力加速发展的潜力。

(四)在账务处理方面

1.损失的账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地震灾害损失后应当及时清查核实,作为当期损益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但是,介于本次地震灾害损失重大,笔者认为,应该允许企业自行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既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应该注意的是,无论计入损益或者权益,都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如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程序等。如涉及国有资产,还应当报国资、财政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式。

受灾企业在地震发生至正常生产期间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本次地震灾害发生至今,很多受灾企业处于停产恢复阶段,固定资产损失尚未清理完成,无法及时、准确地判断各项固定资产是报废、可修复或者基本完好。笔者认为,企业可以在清理损失期间暂停对相关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待生产正常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恢复计提折旧。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2008-6-29.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2008-5-19.

[3]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2005-8-9.

[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

第3篇

一、根据汇算清缴后账务调整的原则,举例说明账务调整

(一)调增调减利润的会计账务处理

(例1)某企业1999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利润总额为600000元,所得税为198000元。调增当年度利润190000元,其中年终多结转在产品成本49000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5000元,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19000元末转为营业外收入,职工福利支出37000元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调减利润101000元,其中少摊待摊费用11000元,少提福利费9000元,补交营业税39000元,生产费用误记在建工程31000元,少提折旧11000元。其他还有企业购买国债利息收入20000元,滞纳金2000元,被没收财产损失20000元,工资总额超支23000元,赞助费支出20000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60000元。

1.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调增利润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 49000

预提费用 85000

固定资产清理 19000

应付福利费 3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0000

2.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调减利润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1000

贷:待摊费用 11000

应付福利费 9000

应交税金营业税 39000

在建工程 31000

累计折旧 11000

(二)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的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方法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存在着和时间的差异,由此导致的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都应作纳税调整。例1中,国债利息收入、滞纳金、被没收财产损失、工资超支、赞助费支出都属永久性差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属时间性差异,由此两种差异引起的纳税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作纳税调整,而在账务上不作调整。

(三)企业虚报亏损的账务调整

国税总局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在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2)某企业1999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借方余额120万元,企业申报亏损也为12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

(1)若企业少记收入40万元存入小金库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处以视同所偷税款13.2万元(40万元×33%)一倍的罚款。

(2)若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末作纳税调整130万元,扣除账面亏损120万元,实为盈利10万元,处理结果是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视同所偷税款42.9万元(130万元×33%)一倍的罚款。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调减亏损后仍为亏损。

(1)调减亏损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32000

贷:银行存款 132000

2.调减亏损后为盈利。由于工资超支属永久性差异,不需作账务调整,但该盈利实为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所得税3.3万元,罚款42.9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29000

贷:银行存款 429000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上表现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借方余额,不论是用当年的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要扣减年初俐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就能进行处理,因此不必进行会计账务调整。

(例3)某公司上年度发生亏损15万元,按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当年实现利润总额59万元。当年应纳所得税14.万元[(59一15)×33%].

二、查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查出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至今尚未有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不统一,主要有这样几种意见:

(一)通过似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这样处理如不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发生额进行,在应纳税所得额时容易发生差错。所以此办法不规范。

(二)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这不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要求,否定了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的属性,又将企业应付的所得税看做是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分配关系,回到了所得税是利润分配的老路上去。所以此亦不可行。

(三)通过“所得税”科目核算。这种处理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精神,根据具体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可选择运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会计法。

现按例1资料作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补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794000(600000+调增利润90000一调减利润101000+纳税调整105000)

应纳所得税262020(794000×33%)

应补所得税64020(262020一已提所得税198000)

2.补交所得税的差异分析

(1)在应补交的所得税中属于净调增利润补交的,有29370元

[(190000一101000)×33%]

(2 )属于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补交的有14850元

[(一20000+2000+20000+23000+20000)×33%]

(3)属于纳税调整时间性差异补交的有19800元(60000×33%)

工补交所得税会计账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44220递延税款 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20

(2)上交所得税

第4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 企业经济效益 税收政策

    俗话说:“逃税者愚,偷税者蠢,避税者智,筹划者高。”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控,纳税筹划工作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是越来越大。财务部门在如何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整体素质方面,不断探索、开拓电力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本文就一些实例来分析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一、把握税收政策脉搏、进行合理筹划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收益,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所以,如何把握税收政策的脉搏,重复利用好税收政策法规资源,通过合理避税来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成本,谋求合法的经济利益,成为每一位财务工作者应该关注的问题和具备的素质和技巧。

    从笔者单位处理的一项固定资产进行分析。为了盘活资金,笔者单位的一栋老办公大楼准备处理,如何进行处理,是销售还是长期出租?如果销售,已有买方同意出价300万元购买。但经过多次讨论,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笔者就针对出售与长期出租展开了一番筹划:若长期租赁,租金是300万,到期此项资产无偿归租入者,但涉及的税金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与附加、印花税等,合计税负为17.5%,需要负担的税费是53.1万元。如果直接出售300万,该楼原值是500万,累计折旧260万。所涉及的税负有营业税、城建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合计应负担的税费是29.35万元。从以上计算可得出,不论从资金的使用上,还是从税收的负担上,出售方案会给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通过以上对比分析,笔者单位在此项交易中合理节税23.75万元。

    二、纳税筹划是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有效途径

    首先,从2006年增值税的检查说起,市国税局提出,笔者单位增值税的税负低于其他市,且从收入、成本、线损都没有查出影响增值税的原因,最后关于增值税税负低的问题,决定对供电公司实行增值税评估。征得国税局机关的同意,由笔者单位自查原因,通过查资料、实地调查、询问,了解到影响税负的主要原因是我市某县的趸售电价高于其他县,而农业用电量所占比重很大,工业发展非常缓慢,主要企业均处于停产与半停产状态;本次调价中,居民生活用电没涨,而其他几项均调增0.044元,电费收入并不大。所以,在相同电量的前提下,销售收入相对较低,购电成本较高,由此产生的税负也较低。

    其次,从处置积压存货的审批问题上分析,笔者单位有一批长期积压造成贬值的材料,账面价值50万元,经估算变卖价值20万元(不含税),如果处置,则将形成30万元的损失。该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在这个问题上,经查阅资料,咨询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在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在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中扣除。由此可得,该笔业务符合规定,处置变卖资产形成的损失不用审批,只需报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就可以自行申报扣除,所以笔者单位排除了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以及人为的管理责任,并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处置了该项资产。如果不通过调查,就会按照非正常损失处理,就应当进行进项税转出5.1万元,变卖该批存货需缴增值税3.4万元,合计就缴纳增值税8.5万元;如果不用审批的情况下,也就是一笔正常的销售业务,购买该批存货包含的进项税就不用转出,只需缴纳变卖该批存货的增值税3.4万元,从损失的最终反映看,影响利润5.1万元。

    从以上例子可以得出,进行合理避税,应该以现行的税法及相关法律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的税负弹性进行合理避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使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三、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谈纳税筹划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会形成不同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是减轻

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

    首先,对于广告费、招待费的处理影响会计利润情况: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以上费用按规定比例扣除,按税法规定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问题,有的把这些超支的费用调到应付福利费,挤占福利费,有的调到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里,这样做企业无疑是提前纳税,不仅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而且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此举并不是企业最佳选择,没有起到筹划的效果,所以作为会计人员要按照客观性的原则,真实准确的记录每一笔业务,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也是在纳税时调表不调帐,不能影响企业报表与账簿的真实性。纳税筹划,除依法运用各种手段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还可以通过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等途径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里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企业应选择有利于企业的会计政策,以获得递延纳税。

第5篇

一、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新办法的“亮点”

(一)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

即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无论盈利和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风险全部转嫁到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像以前一样承担“纳税人保姆”的职责。

(二)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纳税人在申报汇缴期内,发现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允许其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从而增加了优化服务。

二、要注意国税发(2005)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几个“关键点”

(一)分清程序是前提

企业财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和经审批扣除两种。对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该《办法》共列举了八种情况,一目了然,注意参阅。

(二)把握时间是关键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时间紧迫。

(三)出示证据是保证

企业的财产损失必须客观真实,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否则,税务机关审核不过关,企业只能“哑巴吃黄连”,这就要求企业在发生财产损失之后要保存、收集和取得有效的证据。

三、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注意的“重点”

结合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等文件,新申报表在内容上作了较大调整。比如,涉及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目扣除的计算基数统一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益不再进行还原计算,工会经费计提基数调整为计税工资总额、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等。

举例:某生产家电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产品的单位成本90元,假如不考虑各种流转税,企业无尚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增值税税率都为17%。

2006年度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通过经销商销售产品15万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累计注明不含税价款3600万元,税额612万元;零售2万件,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累计561.6万元。

注:上述业务会计上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税法上填入申报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3600+561.6/1.17=4080(万元)

会计上记入“主营业务成本”填入申报表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15+2)×90=1530万元

2.公司2006年作为福利给职工发放自己生产的家电1000件。

注:根据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13.08万

贷:库存商品9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万(0.1×240×0.17)

税法上应视同销售,将24万的收入填入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将9万填入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

3.全年共发生产品运输、装卸、包装、展览、广告等销售费用700万元,其中广告费支出400万元,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款已付。

4.全年共发生财务费用222.2万元,其中:

(1)支付给经销商完成2005年销售额度和及时回款给予的销售折扣200万元,此折扣以企业与经销商的协议和自制现金折扣计算单作入账依据。

注:200万元无正规发票,不可在税前扣除,应填入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2)2006年8月1日,因缺少流动资金,从关联方企业取得借款3000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1.2%,8-12月份“财务费用”科目列支关联方借款利息15万元,金融部门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0.72%。

注:税法规定,向关联企业借款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则税前可扣除的利息为:5000×50%×0.72%×5/12=7.5万元,超支部分为15-7.5=7.5万元,应填入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3)2005年9月1日,该公司从工商银行取得贷款1000万元,公司将这部分贷款用于长期股权投资,2006年度财务费用中列支这部分借款利息7.2万元。

注: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投资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勿需进行纳税调整。

5.全年共发生管理费用469.14万元,其中:

(1)业务招待费60万元。

(2)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

(3)工资总额160万元。工资采用计税工资制。其中,2006年1-6月份职工平均人数100人,6-12月份职工平均人数为110人。上半年计税标准为800元/人。

(4)按工资总额160万元相应提取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累计28万元。

6.2006年8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的外购材料40万元(不含增值税),10月份取得保险公司赔款15万元,财产损失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在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

发生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46.8万

贷:库存商品4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万

赔偿时:

借:营业外支出 31.8万

银行存款15万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6.8万

根据2005(国税发)第13号令,年终汇算清缴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31.8万的财产损失可在税前扣除。

7.2006年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境内分回税后投资收益60.8万元,已按24%交纳了所得税。

注:申报表第2行=10+60.8=70.8万元,不再进行还原处理。

8.11月份,转让9成新小汽车,转让价为5.5万元,账面原值6万元,已提折旧1万元。

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5万

累计折旧1万

贷:固定资产 6万

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5.5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5.5万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0.5万

贷:营业外收入 0.5万

注:新申报表将0.5万元填入第5行其他收入中,这与旧申报表完全不同。新申报表的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已基本与会计上接轨,这样的变化进一步方便了纳税人的核算,税收与会计的收入差异变小,只需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余额加上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即可。

9.通过民政局向灾区捐赠自产家电,成本价为0.9万元,公允价值2.4万元,捐赠扣除比例3%。

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308万元

贷:库存商品0.9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408 (2.4×17%)

税法上应视同销售,将2.4万的收入填入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将0.9万填入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

报表填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计算如下: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3600+561.6÷1.17+24+2.4=4106.4(万元)

第2行投资收益:10+60.8=70.8(万元)

第5行其他收入:0.5万元

第6行收入总额合计:4177.7万元

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17×90+9+0.9=1539.9(万元)

第9行期间费用:222.2+469.14+700=1391.34(万元)

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31.8万元

第12行扣除项目合计:2963.64万元

第1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1214.66万元

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71.49+44.68+6.4+1.12+200+7.5

=331.19(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4106.4×0.08=328.51(万元),调增400-328.51

=71.49(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4106.4×0.3%+3=15.32(万元),调增60

-15.32=44.68(万元)

计税工资6×800×100+110×1600×6=153.6(万元),调增160

-153.6=6.4(万元),三费调增6.4×0.175=1.12(万元)

利息及折扣调增200+7.5=207.5(万元)

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1545.85万元

第18行免税所得:10万元

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19.2万元(60.8/(1

-24%)×24%)

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1.31万元(因为1545.85×3%>1.308)

第21行:40万元(80×5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数额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中,取消附表九)

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1513.74万元

第23行适用税率:33%

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499.54万元

第25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19.2万元

第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480.34万元

第6篇

一、事业基金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包括滚存结余资金形成的一般基金和对外投资形成的投资基金两部分。

1、一般基金的界定和会计处理

首先,应按清查、审计结果,在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对报废、毁损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相关资产科目,对盘盈等原因造成的资产增加作相反会计处理。其次,根据资产评估的确认结果,对资产评估增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对资产评估减值作相反会计处理。

2、投资基金的界定和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实只是增加了“事业基金”,减少了“固定基金”,对净资产总额并不产生影响。会计处理为:借记“对外投资”,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材料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事业基金总额也未发生变化,只是事业基中“一般基金”转为“投资基金”。会计处理为:借记“对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或“材料”等科目(不考虑相关增值税);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因此,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中,对投资基金的界定和会计处理需分别参照固定基金(后述)和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的界定方法和会计处理办法。但对转企改制基准日形成的投资收益,不论是以固定资产投资,还是以货币、材料等投资,都应确认为其他收入转入事业单位净资产,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记“对外投资”,贷记“其他收入”;然后借记“其他收入”,贷记“事业基金”或“结余分配”。

二、固定基金

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持有固定资产所占有的基金,它源于事业单位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事业间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固定资产价值,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一般情况下,因固定资产入账后不需要提取折旧,故事业单位购置入账的固定资产在没有报废、毁损的情况下,其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的账面价值是不变的,不会因为固定资产使用磨损而使固定基金随之减少,而这必然就导致了事业单位虚增资产总额、虚增净资产。对此,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应依据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对固定基金作出界定和会计处理。

1、对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其价值大小及用途分别转作“原材料”或“低值易耗晶”等,借记“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

2、对报废、毁损、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

3、对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取得的变价收入转入专用基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对清理报废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损失作相反会计处理。

4、盘盈及资产评估增值固定资产,按评估重置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按净值贷记“固定基金”,差额贷记“累计折旧”。

5、对于改制基准日需要转让的固定资产,按转让收入净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人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其他应付款”,实际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则根据每次支付金额相应增加“固定基金”,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显然,在未付清最后一笔租赁费之前,实际上把固定资产价值分别反映在负债和净资产中,负债“其他应付款”反映应付未付租赁费,净资产中“固定基金”反映实际已经支付的租赁费。所以,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基准日,对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是否能取得固定资产所有权,如能取得其所有权,则应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尚未支付的固定资产租赁费转入“固定基金”,借记“待摊费用”,贷记“固定基金”;不能取得其所有权的,则应冲回已增加的“固定基金”。

三、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是指按规定从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结余中提取的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修购基金等。其中,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福利及医疗保险支出,在转企改制中,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转入负债类科目“应付福利费”中核算,因而不列入转企改制后的净资产。修购基金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维修,应纳入转企改制后的净资产。

四、结余

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上述结余在按规定计算交纳所得税和提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后,一般转入“事业基金”或作“结余分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分别构成事业单位的净资产。

第7篇

关键词:企业关停;税务处理;会计处理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事。此次事故造成近一千人死伤,多人失踪;多栋建筑物及上万辆汽车及集装箱损毁,经济损失惨重;2015年12月20日深圳市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致七十三人死亡的特大山体滑坡安全事故;及最近的江西丰城电厂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导致七十四人死亡的特大安全事故。一年来各级政府加强城市管理,清除安全隐患,引起危化企业的大面积被关停。危化企业关停的税务处理及账务处理与一般企业关停有显著不同,主要包括危化企业涉及员工安置、资产处置及政府补偿款方面。

一、被关停企业员工安置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因企业关停,辞退企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每满一年,被搬迁企业需要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最高支付月份数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支付辞退,且员工工资不得超过当地工资标准的三倍,工资标准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不予补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被拆迁企业应对发放的员工辞退补偿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收到的辞退补偿款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除以职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所得额的月计缴基数,查找相应的税率算出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再乘以工作年限得出本次补偿款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最高年限为十二年,辞退员工在被关停企业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仍以十二年作为商数计算。如深圳市2015年度在职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81,034元,三年平均工资为243,102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超过此限额部分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被关停企业支付员工补偿款时,收到政府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应付款;支付员工辞退工资时,直接借记专项应付款,借记应缴税金(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

二、被关停企业资产处置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资产处置的总原则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凡是涉及被关停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须将其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核算,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其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涉及增值税业务的,还需缴纳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应拆迁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及购置新的机器设备的运输及调试安装直接发生的费用可以核销专项应付款,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因为搬迁而被政府收回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无形资产;发生的清理费用也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发生的员工辞退补偿支出,也是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

(二)土地收回的处置处理

在当地政府收回土地时,应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被收回的土地评估,当被关停企业收到补偿资金超过原购土地的评估值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也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原作为资产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即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三)房屋建筑物及无法搬迁的生产设备的处置处理

一般情况下,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关停危化企业的房屋建筑物及无法搬迁的生产设备进行评估,经被关停危化企业确认评估值;然后才能将原有的房屋建筑物以及无法搬迁生产设备进行清理变卖,需将固定资产清理的净支出或净收入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然后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资产清理完毕,最后将专项应付款的差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根据目前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被关停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是否还应报送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专项审核,视财产损失的性质而定。

三、被关停企业收到政府补偿款及使用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清产核资,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加上成新率确定评估价。一般由当地政府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对被关停企业的动产、不动产及未来收益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当地政府与被拆迁企业商定经济补偿的一个重要依据。企业危化经营场地被关停,企业如果继续经营,应通过政府补偿款另选场地购置固定资产。

(一)通过清产核资收到政府补偿款时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并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也无需缴纳增值税;特别是被关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时收到的补偿款,被关停企业只要将土地交给当地政府时,只要当地政府出具的是县级(含)以上地方政府收回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正式文件,不论被关停企业收到的补偿款是当地政府的财政补偿资金、拆迁公司的资金还是其他来源的资金,该行为均属于被关停企业将土地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政府补偿款使用时的处理

1.购买恢复生产所需固定资产

用以购买或建造企业恢复生产所需的房屋建筑物、无法搬迁的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抵减这些建造、购置费用、技术改造费用的补偿费用,其差额转入应纳税企业所得额。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当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时同时应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累计折旧);其差额借记专项应付款或营业外支出,贷记营业外收入或专项应付款。

2.用于技术改造

被关停企业在收到补偿款时,因产品升级改造及转换生产经营方向,没有将补偿收入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进行生产原有产品,而是将补偿款用于其他方面的技术改造及生产费用的开支,也可在收到的补偿款中抵减,差额部分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当企业购置固定Y产时同时应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累计折旧);其差额借记专项应付款或营业外支出,贷记营业外收入或专项应付款。

3.购买土地等

被关停危化企业利用收到政府补偿款购买土地、建造厂房、购置设备及安装调试费用,(1)如果政府补偿款被税务机关定性为不征税收入,则此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2)如果被关停企业收到政府补偿款,根据相关税法需要并入企业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此类固定资产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计提折旧时,借记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贷记累计折旧;年终结转收到的政府补偿款,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企业在第五年末核销专项应付款还应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4.搬迁

根据相关规定,搬迁企业在规划搬迁的五年内,收到的补偿款可以不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可以在专项应付款会计科目内挂账,用以抵减购置的固定资产及相关费用。从规划搬迁第六年起,企业应将已经收到的补偿款及未来收到的补偿款并入当期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四、结语

以上从员工安置,资产处置及政府补偿款三个方面对被关停危化企业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进行探讨,在具体进行税务和账务处理时,还需企业的会计人员与税局的主管专员进行沟通讨论,以规避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关会生.关停企业的资产管理亟待加强[J].黑龙江财会,1999(02).

[2]张田芳.民营企业关停中若干财务问题探索[J].浙江财税与会计,2000(07).

[3]余坤和.企业破产清算的账务处理[J].财会月刊,2013(22).

[4]项威华.企业清算各方的所得税处理[J]. 新经济,2016(15).

第8篇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减少税收负担、节约税收支出、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有效方法,自然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人WTO后,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作用。于是,从事纳税筹划的队伍日益壮大。

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化、国家法规建设日趋规范化的时代,如何做到详细研究国家财税政策,充分挖掘各项有利因素,积极做好税务筹划,使企业在完成作为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的同时税负减少、利润达到最大化,对企业提高竞争力、生存力是至关重要的。

税收筹划实质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人员必须要具有综合素质,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投资、经营、筹资活动,从而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最有利的决策。

税收筹划首先面临的难题是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虽然会计制度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二者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且存在诸多的差异。会计要素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在核算内容、涉税事项处理方法上均有不同之处。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加大税收筹划人员理解和执行具体政策规定的难度。

从内容上看,税法规范征税行为和纳税行为,体现社会财富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而会计制度注重会计核算行为规范,要求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从处理方法看,会计制度规定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且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而税法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即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从制定目的看,会计制度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投资人、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部门等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其所提供的基础性会计资料也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的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对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在资产要素中,二者存在入账价值、折旧与摊销、收入处理、减值准备等方面的差异。1、资产入账价值的差异。会计处理通常按实际支出或实际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法上除按实际支出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外,还强调按完全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如企业在接受投资、接受捐赠时取得的固定资产及盘盈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均按实际价值入账,税法上则要求按完全价值入账;又如以债务重组方式或非货币易方式取得的资产,会计处理一般按原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而按税法要求一般应按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值入账。2、资产折旧与摊销的差异。会计处理通常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则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却明确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又如待摊费用,会计上规定如果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强调要按规定期限如实摊销;又如无形资产,要是合同和法律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会计处理摊销期限没有超过十年,税法则规定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还有待处理财产损失,会计处理强调期末必须处理完毕,税法则强调应报经批准后处理,未经批准不得处理。3、资产收益处理的差异。如投资收益,会计上对与投资相关的收入要求区分不同情况,有的作为收回债权处理,有的作为收回投资成本处理,有的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视情况而定;而税法一般都要求作当期投资收益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纳税。4、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如发现资产减值或贬损应计提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而税法上只承认坏账准备,对其他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予承认;即使是坏账准备,对估计的方法、比例与范围也作了较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在负债要素中,二者存在预计负债、放弃债权、借款费用等方面的差异。1、预计负债的差异。包括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会计上要求企业应按照规定项目和确认标准,合理地计提各项很可能发生的负债;而税法则坚持实际支付原则,不予确认可能发生的负债。2、放弃债权的差异。会计处理对债权人主动放弃的债权或者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债权,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应按账面价值转为资本公积,增加所有者权益;而按税法规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并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3、借款费用的差异。包括借款利息、汇兑损益和其他借款费用。会计处理仅限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而税法则包括购建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和借入资金投资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强调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标准划分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而税法则以资产“交付使用”为标准划分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会计处理强调必须按实际投入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算确认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而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要求。

在所有者权益要素中,二者在处理接受资产捐赠、转增资本业务上存在差异。1、接受资产捐赠的差异。会计上规定内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要按确认的价值直接作为资本公积入账,分别记入“接受现金捐赠”项目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按确认的价值先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再按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并结转资本公积;而税法则没有明确内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是否应纳税,对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明确规定接受时不纳税,待接受的捐赠资产出售或清理时再按规定计算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捐赠都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转增资本的差异。会计上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只需按确定的金额直接转账,而税法则对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所得的部分,要求企业按规定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在收入要素中,二者主要存在收入、销售额、应税收入、收入确认等方面差异。1、收入的差异。会计上的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上的收入在计算流转税时与会计上的收入口径基本相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属于广义的收入概念,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内容。2、销售额的差异。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而税法上的应税销售额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部分包括代垫款项和代收款项等多方面的内容。3、应税收入的差异。会计上的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入既包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确认的应税收入,如现行增值税规定的八种视同货物销售行为应确认的应税收入,以及会计上大量的非货币易和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应税收入等,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也有视同销售的规定。4、收入确认的差异。会计上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等四个条件同时存在,劳务收入的确认应区分当年和跨年劳务、劳务的结果能否可靠计量、劳务的成本能否补偿等情况,而税法上通常根据交易的结算方式确认应税收入或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没有顾及会计上的确认标准。

在费用要素中,二者存在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方面差异。1、营业成本的差异。会计处理按实际发生额计列工资及相关费用,而税法则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计税工资及按计税工资计提的相关费用扣除。2、营业费用的差异。会计处理对广告费、宣传费和佣金支出等项目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税法上有的规定明确不得扣除,有的规定按限定标准扣除。3、管理费用的差异。会计处理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税法上有的规定扣除限额,有的强调必须有相关证明方可扣除、否则不得扣除。4、财务费用的差异。会计处理一般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上通常只能按合理的标准并依据相关证明扣除。

在利润要素中,二者主要存在应纳税所得额增加项目和减少项目二个方面的差异。1、应纳税所得额增加项目的差异。会计处理对赞助费、捐赠支出、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及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项目在营业外支出中按实列支,而税法则对这些项目或是明确不得扣除,或是规定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如捐赠支出,会计处理按实际捐赠价值列作营业外支出;而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规定,需要先区分货币捐赠与实物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直接捐赠与间接捐赠、限定比例内捐赠与限定比例外捐赠后,再确定是否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是否准予所得税前扣除及准予扣除的数额。2、应纳税所得额减少项目的差异。会计处理对已计入利润总额而按税法规定可以免予征税或不需征税的项目,如“三废”产品利润和国债利息等单项免税或不征税项目、其他单位分得不需征税的税后利润、所得税前追加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所得税前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等项目。这些项目按税法规定均可在会计利润中依法扣除后再计算征收所得税。

在现实生活中,税收筹划没有固定的模式和套路,税收筹划的手续与形式也是多样的。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把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选择最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法,不能生搬硬套。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有利的税法条款。

于是,业内人士提出要充分利用现有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以及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首先,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计提的折旧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企业的收益也就会越大。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法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计提折旧法,虽然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都规定了一个期限,但企业可选择最低折旧年限来增加每年提取的折旧额,以达到延期纳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前期多提折旧,还能使固定资产投资尽早收回,降低了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又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做也就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同样,无形资产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对没有明确规定摊销年限的资产应尽量选择较短的摊销年限。

其次,八项减值准备的筹划。目前税法对各项准备允许扣除的数额并无具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灵活地计提各项准备,以增加计税时的可扣除金额。

三、增值税的筹划。经常发生运输费用的企业,在采购材料时应尽量与国有的运输部门发生业务以取得正规的运输发票来进行抵扣,增大进项税额以减少应纳增值税额。办理代垫运费的销货企业,必须认真负责地按规定办理产品托运手续,以满足代垫运费的核算条件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必须是开具给购货方并要销货方转交给购货方的,以免从购货方取得的运费收入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加企业的税负。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应努力扩大出口产品的销售额,因为该部分销售额执行零税率,并且尽可能地采用“免、抵、退”方式,这样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等地方税可以节省下来,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

四、工资奖金的筹划。企业的工资奖金应在各个月份均匀发放,这样就能少缴一部分个人所得税。

五、成本费用的筹划。企业要弄清楚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与财务上允许列支的费用的关系,使成本费用能够充分有效地列支。如很多税前扣除项目如各种财产损失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扣除,未经批准不得扣除,企业年末要检查有关扣除项目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在确保费用有效列支,增加企业税后收益。

六、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筹划。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应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以降低期末存货余额而提高本期销售成本,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统筹安排使用资金的难度。此外,企业在坏账损失的处理及研发成本、借款费用、递延税款、合同收入等的确认方面都存在不同的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可供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选用。

七、技术开发的税收优惠。企业要合理使用技术开发费,使之呈波浪式增长,即每隔一年技术开发费就比上年增长10%以上,就增加了扣除额,缩小了税基,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另外,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关键设备可一次性摊销进成本,这一点应引起企业注意?

八、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在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子公司,使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如果该子公司设在国外,则一定要将其设在与我国已签订互不重复征税的国家或地区。在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征收中,国家规定了一些特殊区域及其所属的房屋可以免税,如医院、学校、幼儿园、存放危险品的区域等。如果可能的话企业应尽量使用这些优惠条件,以扩大免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