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09: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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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 A
一、我国的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现状
我国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不容乐观,影响这个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结合我国宏观经济,我国的交通基本建设处在一个不算合理的环境中。这些社会的不合理因素包括,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不完善,令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许多企业抱着利润最大的目的,专门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忽视工程质量,导致我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缺失。
2、我国交通基本工程中管理人员素质低下,导致我国交通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容乐观。交通基本建设的工程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来管理才会推进整个行业的发展,实现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但是在我国,交通基本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关知识技能,或者是缺乏某一方面的能力,使其不能很好地对交通工程的建设进行管理。
3、我国的技术水平过低,不能满足建设要求。交通建设是一个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所以对技术的要求很高,可是我国的现状就是技术水平过低,创新能力不强,许多项目的建设多是引进外国的技术,受到外国的技术要挟,处于被动状态。随着市场的信息化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交通工程也受到信息化的影响,而我国的信息化水平较低,不能满足我国的交通基本建设要求,导致其建设的质量水平不高。
二、当前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完整
目前,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还存在着不完整的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是体制不健全、不统一,以及分布在各地的三级机构的设置、名称、级别以及职称等都没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除此之外,还存在着质监人员对于法规的不了解,对条规不完善的现象,一些人为因素限制了质检工作的顺利进行,比如主管人员对于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年度目标和要求,其中会涉及较多的因素,各级质监部门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时无法做到有效超脱,对事不对人,甚至有所顾忌,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执法尺度。
2、质量监督工作的经费问题
财政部和发改委分布的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取消和停止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用的收取工作,其经费来源于同级政府预算,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然而在各二、三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财政拨款方面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使其很难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以及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是确保质量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然而在质监工作第一线,质量监督人员由于对工程技术理论和实际运用能力不足,或者对相关国家交通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无法做到对施工新工艺、新技术的掌握,对质量监督工作产生较大影响。除此之外,有些质量监督人员的道德水平也有待提高。
三、加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1、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1.1交通工程设计、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交通工程在施工之前需要对施工方案进行设计、勘察,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是对施工前有关设计、勘察文件进行审查,具体内容是对设计、勘察文件和交通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在设计和勘察文件中发现有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手段,使责任人承担由于违规行为引发的质量问题。对设计、勘察单位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目的不仅仅是简单的对其进行处罚,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收入责任人的信用档案,从信用方面对其进行约束,以上种种行为可以促进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并促使交通工程有关设计、勘察文件的质量满足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要求。
1.2交通工程有关合同文本
交通工程有关合同文本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施工前所签订的合同文本进行质量监督,确保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能够反映到合同条款中。
2、施工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2.1市场经济作用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该适应政府监督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监督机构进行执法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其责任人为委托机关,委托机关承担相应的执法后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及工程师也要负起相关的监督责任,并站在大众和社会的立场上对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2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巡回闭环监督管理,对交通工程质量的关键工艺流程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监督的重点是对重要结构位置,比如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对施工中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检查方式是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设备,并进行现场实体质量监督,以便提供出更加真实、可靠的数据。除此之外,采取质量监督抽查的方式,对强制性的条规要严格落实,确保建筑法规、规范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而且程序管理和技术管理应该齐头并进,对技术管理方法进行评价,评价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施工现场质量的保证条件;第二,竣工后的检测结果;第三,现场质量保证材料;第四,工程尺寸偏差实测;第五,竣工后工程实体的宏观检查。
2.3 质量监督的主体包括监理单位、业主等均参与了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实行执法权,通过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主体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对其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查处,对于主体自律能力以及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4交通工程施工之中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等,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已经是质量监督发展的方向,也是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3、竣工之后的质量监督管理
3.1要确保交通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规范以便合格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交通工程不准投入使用,避免了由于质量监督问题而对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产生危害和影响。
3.2装修、维修、养护等都是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内容,对于交通工程的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可以避免装修、养护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而导致工程主体结构或者环境质量出现问题;另一反面,维修、养护等过程如果不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会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这个阶段的质量监督要严格注意,竣工验收备案进行审查、监督是比较有效的措施,保证了备案登记的可靠、有效、权威,同时还要加强维修、养护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交通工程的使用寿命能够符合相关设计要求,为用户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促使交通工程质量的可持续发展。工程质量保险也是确保交通工程质量的一条重要保障措施,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与工程质量保险相互结合起来,对于交通工程竣工和交付之后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减轻了建设单位的压力,并少了许多后顾之忧。
结束语
新形势下我国公路工程的建设工作正随着国家政策的指引逐步走向更加完善的轨道,由于公路建设是国家基础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使用都具有其特有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因此,监管单位应充分合理的发挥其监管职能,各部门共同协作,扭转现有的不利局面,将我国公路建设事业发展成让百姓放心的工程,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为公路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所以必须加强我国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从而更加积极应对多面对的挑战,才可以令这个行业得到很好的生存环境。
参考文献
今年以来,我*的公路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交通局的大力支持下,抢抓机遇,狠抓落实,率先完成了省、市下达的“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场站建设正在紧张施工当中。现将建设情况简汇报如下:
一、“村村通”建设情况
今年,省、市下达我*的“村村通”工程项目共计25个,计划里程22.657公里。截止目前,实际完工里程27.96公里,为总任务的123.4%(超额完成任务5.303公里),解决了25个行政村不通油路问题,我*率先完成了省、市下达的“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
二、场站建设情况
由于乡镇前期征地一直未协调好,我*场站建设工作进展较慢。经过多次督促协调,确定了场站建设地址,目前已开始动工建设。
三、采取的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出台公路建设优惠政策。今年,*委、*政府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了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高庄乡、宝莲寺镇结合本地实际也成立了两个分指挥部。年初,*政府把“村村通”建设和场地建设列为政府向广大群众承诺办好的“十个方面实事”之一,并制定了《××**年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方案》,对被列入本年度省、市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村道建设项目,除省、市补助外,*财政在年底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公里2万元的补助,延长里程每公里补助6万元;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办事处,*政府在验收工程合格后给予每公里1500元奖励,同时奖励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及主管副职3000元,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通报批评,取消下年度公路补助资金。对因放松质量管理,自行降低标准,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筹措资金,确保各项工程顺利开工建设。为确保农忙之前、雨季来临之前“村村通”工程顺利完工,对一些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的行政村,在上级补助资金尚未到位的情况下,想方设法帮助筹措起动资金,促进工程得顺利开工。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交通部门积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择优筛选施工队伍,确保“修一条路,畅通一个行政村”、“修一条路、群众满意一条路”。
三是加强监督,努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为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交通部门抽调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的骨干人员,组成了工程质量监督小组。质量监督小组成员分包项目,责任到人,对每一个工程项目从进料、摊铺、拌和、振动到铺打水泥路面等每一个施工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作好监督记录,严格按照国家四级公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确保把我*农村公路建设修成让群众的“民心工程”、政府的、“放心工程”。
四是加强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工程完工后,及时督促乡(镇)、村组织施工队伍修建排水沟、培护路肩等配套设施,确保路面排水畅通,并组织道路养护人员搞好道路养护,从而延长使用寿命和服务年限,使投资兴建的每一条路都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价值和社会效益,确保“修一条路,管一条路,养一条路,护一条路”。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还有7个行政村的道路需要修建。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经过认真调查核实,我*目前还有黎官屯、梁家庄、袁薛庄、刘薛庄、杨家井、遵贵屯、蒋台屯7个行政村未实现“村村通”。主要原因是在*年公路普查时,通村公路的一部分是土路,一部分是油路,上级下达的建设里程仅为土路部分,而油路部分原本路况就不太好,再加上近几年的碾压已基本无路面。
二是中央、省补资金到位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工程进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靠政府、上级扶持、社会各界参与、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确保质量、实事求是、加快发展”的原则,积极实施农村公路改造,提高路网基础水平,提升路面质量,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通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需要。
二、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区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
1.设立通村公路建设办公室,落实专人办公,协调通村公路建设的有关事宜,检查督促工程施工的进度和质量,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2.每个项目明确1名技术人员为业主代表,负责现场施工管理,核实工程量,督促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监管施工安全、收集工程资料、上报工程进度、协调相关工作等。
3.负责年度计划的编报和督促工程的施工进度,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做好交(竣)工验收准备和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4.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检查验收以及养护管理指导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成立通村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抓通村公路建设工作,乡镇交管站负责具体办公,每个项目明确1名现场驻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管理,积极宣传引导群众参与通村公路建设,确保通村公路建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
2.做好通村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工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受益群众承担,乡、村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各种矛盾纠纷。
3.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状,确保施工安全。
4.健全通村公路建设后续管养工作管理机制,落实管理养护措施,确保通村公路建设成果。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合理设计。路线设计应合理利用地形,充分利用原有路基,正确运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公路的平、纵、横三方面要进行综合考虑,力求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合理,路拱适度,遵循因地制宜原则进行设计,充分利用老路资源,合理布局,以少占农田,少拆房屋,避免大填大挖,同时必须将安全设施、里程碑、地名牌一并纳入设计范围。
(二)依法组织建设。通达工程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由交通运输局或乡镇采取邀标形式择优选定施工队伍。通畅工程项目按照《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规模标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和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原则上由交通局担任项目业主,采取公开招标或邀标形式优化施工队伍。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发改部门等参与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实施全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
(三)竣工验收。通村公路项目实施完工后,由区交通运输局按规定报请市交通运输局质监部门组织验收。其竣工资料应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进行编制,工程完工后60日内区交通运输局、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完成竣工决算和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程竣(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1年后交付乡镇人民政府养护管理。
四、工程资金管理
(一)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应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储存,转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转账、截留和挪用。
(二)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只能用于通村公路工程建设的直接费,严禁将通村公路建设资金用于工程间接费和房屋拆迁、土地补偿,建设单位管理等其他开支。工程间接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工程质量检测费、工程竣(交)工检测费)从区人民政府配套资金中解决。
(三)通村公路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拨付,完成路基工程拨付30%,完成路面工程拨付30%,全面完工后支付20%,待省市交通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15%,余下5%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质期满1年后支付。
五、工程技术标准
通村油(水泥路)路建设原则上采用部颁四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当遇工程艰巨、地质复杂等特殊困难路段时,技术指标按《省乡村公路技术标准》执行,同时平曲线极限最小半径不小于12米,极限最大纵坡不大于9%。错车道设置每公里不少于2~3道,宽度不小于4.5米,有效长度不小于20米。错车道设置合理相互通视,特别是公路通过村寨时,设置长度不短于30米的错车道,涵洞每公里不得少于3道,涵洞口径的大小满足排灌要求。边沟尺寸为40×40×60厘米,必须保证排水畅通。
(一)水泥路面。通村水泥路的路面设计、施工应按《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执行,应设置路面垫层和基层,垫层厚度不小于10厘米,垫层材料可采用填隙碎石、矿渣等,并进行压实。保证垫层平整、强度均匀。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基层材料可采用级配碎石、水泥稳定土等,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得小于18厘米。
(二)沥青路面。沥青路面的设计、施工应按照《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执行。应设置路面垫层和基层,垫层厚度不得小于15厘米,垫层材料可采用填隙碎石、矿渣等。基层厚度不得小于15厘米,基层材料可采用级配碎石、水泥稳定土等,路面面层应采用厚度不低于3厘米沥青表处的结构形式。沥青路面的上面层,应尽量采用机拌机铺施工。
六、工程项目监督
为了确保通村公路项目建设质量,积极推行工程监督制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保证工程质量。由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信用评价等,并聘请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同时邀请项目所在地村(组)干部或群众代表作为义务监督员参与质量监督工作,制作质量监督卡,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建立区、镇、村联合监督组开展监督工作,实行上下联动监督机制。同时建立交通工程建设质量信息平台,发挥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作用,构筑综合监督网络,将通村公路工程项目建成“放心工程”和“满意工程”。
七、安全管理
(一)各乡镇要高度重视通村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通村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及措施。
(二)每个通村公路建设项目都必须落实安全监督员,明确专人负责,随时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
(三)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施工用电等工作的安全管理,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加快建设步伐,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政发〔〕55号《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办法(试行)通知》文件的精神和年11月9日下发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涉及的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指已经列入农村公路养护范围,属小修保养范围以外的镇村公路。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乡(镇)之间,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县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行政村、行政村之间,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连接行政村之间、行政村通往村民集中居住点、自然村或者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道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遵循分级、分类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改善工程四类。
小修保养工程:即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主要内容有保证路面、路基的清洁整洁,路肩、边坡、边沟整修,桥梁、涵洞的疏通,路面坑塘和龟网裂等病害的修补、处理;
中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主要内容有200500米路面面层加铺,桥梁、涵洞局部维修和个别构件的更换;
大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项目。主要内容有500米以上的为恢复原有公路等级标准的路面结构层加铺,桥梁、涵洞的全面维修,大面积构件的更换等项目;
改善工程:对公路及其工程设施因不适应交通量和载重,需分期逐段提高其技术等级,或通过改善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主要内容有1000米以上公路的拓宽改建,路面结构层的改变、标准的提高,桥梁加宽、加固、拆除重建等项目。
农村公路的改善工程和大修、中修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第五条农村公路大中修改造的有关单位部门、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均要执行本细则,并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建立和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市交通局(农路办)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以及对工程计划执行情况、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各镇(开发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实施,履行区域内农村公路大中修项目计划申报并负责做好用地、拆迁、土方等前期工作,做到规划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农村公路大中修任务的全面完成。
各行政村在实施过程中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大中修项目施工环境的保障工作,落实农村公路用地的土地流转、土路肩培设、沿线绿化种植。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大中修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以下原则:
1.坚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与镇村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3.坚持新农村建设和通公交优先的原则。
4.镇(区)和沿线行政村积极性较高的道路优先的原则。
第八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应每年编制计划,由各行政村向所在镇(开发区)和镇农路办提出农村公路大中修建议意见,报告方式见附件一。各镇(开发区)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编制每年度农村公路大中修实施计划报市交通局(市农路办)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并列入当年度重点工程项目。
第九条二级公路标准以上项目的前期工作一般应编制简化方案设计,并编制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二级公路标准以下项目的前期工作可编制简化方案设计,并进行简易施工图设计。简易施工图设计至少应具备路线纵断面图、路基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工程数量表以及工程预算等。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由市交通局和各镇(开发区)组织编制。二级公路标准以上项目施工图设计应由市交通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简化方案设计由各镇(开发区)编制上报,简易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简化方案设计是对拟建项目的老路状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必要的测量,对改建的必要性、技术指标的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实施的可能性进行分析,确定各项目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说明建设路段所处的位置、起讫点和重要控制点坐标BJ54长度、通往乡镇名称、沿线受益行政村名称和群众数。
2.老路的现状,包括老路路线,路基、路面宽度、路面结构及破损情况,桥涵状况等。
3.改造方案,包括路线、路基、路面、桥涵等内容。
4.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5.实施方案,包括施工方案、工期和计划安排。
各镇(开发区)将区域内农村公路大中修计划汇总上报(见附件二)每条线路应分别编制简化方案(见附件三)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年度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纳入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农村公路范围内的公路。
2.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3.镇(区)大中修改造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三条本次大中修改造范围指已经列入农村公路范围但在小修养护外的450公里镇村道路,计划分35年完成,每年改造100150公里今后新增镇村道路大中修或改造项目,均应按该政策执行。
第五章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大中修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通车能力。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农村公路大中修应优先考虑危桥、险涵的改造,同时为适应农村公交通行的要求设置港湾式候车区。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技术等级根据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采用二级、三级和四级公路三个等级。
镇(区)通达行政村的公路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
第十六条路面宽度一般规定如下表:
四级公路采用单车道路基时,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错车道的设置按农村公交的规划要求,能满足农村公交通行的需要。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路肩应予以加固处理。
第十八条路面工程
二级公路采用沥青砼路面,厚度不小于5㎝;三级公路采用沥青砼路面,厚度不小于2.5㎝。应根据道路交通量的大小等因素采用合理的沥青砼路面厚度。
采用水泥砼路面时,二、三级公路板厚不小于20㎝。四级公路路面宽度为3.5㎝时,板厚不小于15㎝;路面宽度大于3.5m时,板厚不小于18㎝。
四级公路一般应采用水泥砼路面。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沥青砼路面,采用沥青砼路面时,厚度不小于2.5㎝。
改建(路面)农村公路,路面基层应采用二灰碎石、水泥稳定碎石等半刚性类型,厚度不小于16㎝。
新建的农村公路路面底基层可采用水泥稳定粒料(土)石灰稳定粒料(土)石灰粉煤灰稳定土、石灰工业废渣、填隙碎石等或其它适宜的当地材料铺筑。
第十九条桥涵工程
公路桥涵荷载标准采用汽车-20挂车-100桥涵与路基同宽。桥涵跨径应尽量采用标准跨径。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应当设置必要的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措施。农村公路建成后,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等农村公路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做好公路绿化美化和沿线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绿化物种的选择应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绿化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要同时做好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做到沿线环境与公路建设相协调配套。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应注意不破坏当地的农村灌溉水系,设置必要的排水和防护工程,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其它标准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第六章工程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了统一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由各镇(区)做好涉及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征地拆迁与施工环境的保障,以及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市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大中修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严禁施工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应结合项目实际,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构筑综合监督网络,保证工程质量。
1.农村公路大中修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由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为主体进行。设专人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结合实际,确定质量监督重点部位、重点工序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和验收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2.建立农村公路质量责任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转;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必须合格,单位工程优良率必须达到85%以上。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大中修报表制度。交通局定期将工程进度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报市政府。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交竣工验收制度,可将交工、竣工验收合并为一次进行验收(见附件四)项目的验收由市交通局组织,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改造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各地要结合工程实际,建立符合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际的安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要对拆除原有结构物、爆破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加强管理,切实保护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第三十条改造后的镇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所在镇(区)管养部门。市交通局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相关机构做好养护工作。
第七章建设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大中修资金以镇(区)自筹为主。由于本次改造面广量大,且投入相对集中,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每公里10万元的定额补助。
镇(区)大中修改造资金按年度重点工程计划的要求拨付。参照市镇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模式,分三年由市财政代扣。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由以奖代补资金和镇(区)大中修改造资金组成,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的资金。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巩固成果、完善设施、提高能力、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以提高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质量、加强管养为重点,把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建成民心工程、实事工程、平安工程,实现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我县公路养护统计年报中在册的县、乡、村道上并经过检测认定的四、五类危桥重建或加固、维修工程。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交通运输局成立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领导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审定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积极协调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筹措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统筹安排工程建设资金,加强监管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对小型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设计文件的评审;监督和检查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计划实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交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典型经验;研究、决定、协调和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根据《安徽省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实施细则》的规定,祁门县县乡公路管理所为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做好工程建设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全过程负责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的实施;根据“先急后缓,分布实施”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工程进度调度,确保建设计划按期完成;按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建设档案,做到“一桥一档”;负责联系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工作,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及时向县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领导组反馈工程投资、进展和质量等情况;积极配合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的指导和检查。
四、计划管理
凡列入我县“十二五”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计划的桥梁,必须是省厅2009年公路养护统计年报危桥明细表中的四、五类桥梁。
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计划的制定,应综合考虑桥梁所在线路的重要性、交通量以及桥梁技术状况等因素确定改造顺序,对于农村公路上已采取或拟采取封闭交通措施的危桥,要优先安排。
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项目原则上应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工,有条件的经批准可提前组织实施,且同步完成桥梁配套设施。
五、工程管理
1、加强设计管理。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技术方案,必须依据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按照重建、加固、维修等不同情况,科学确定改造方案,合理把握建设规模,控制工程造价。危桥加固改造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禁止套用标准图或其它已建桥梁的施工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如需变更,必须报县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领导组审查批准。
2、严格招投标管理。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对于技术简单、规模不大的加固、维修工程可以实行“打捆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3、加强合同管理。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民生工程实行“四合同管理制”。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监理服务合同)、工程质量合同、安全合同和廉政合同,严格按合同文件实施工程管理,并报县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领导组备案。
4、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法人要按要求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中型及以上危桥改造项目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小型危桥改造项目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5、加强质量管理。按照“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县交通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全面实行社会监理,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经费、安全等实施全过程监督。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经验和能力,必须持证上岗。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应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确保工程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工艺。
6、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理念。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高度重视拆桥、建桥全过程的安全工作。对边施工、边通车路段应做到施工安全警示标志齐全,设专人指挥车辆和行人通行,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7、实行项目公示制。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要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将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资金来源、参建单位责任人、监督电话等情况向群众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8、加强信息交流。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反馈与沟通,及时总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召开阶段性现场会和交流会。做好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新闻报道,编印工程建设简报,广泛宣传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民生改造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建设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落实责任,按月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确保统计信息准确无误。
9、做好竣工验收。危桥改造民生工程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及时与原养护单位办理管养交接手续,交接时要保证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无质量缺陷或质量缺陷已修复,项目建设手续完备,竣工资料齐全。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机制,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有序进行,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改革方案》以及《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部省相关规定建设、经依法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其中乡道公路是指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村道公路是指乡镇与行政村或村与村相连的道路。
本暂行办法所称养护是指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灾后修复。
道路和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统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道路、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并督促和指导村、社搞好村社道路建设与管护工作。
乡村公路建设和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社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五条公民有遵守道路管理法规、爱护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侵占路产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乡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养护所需资金,除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安排的一定补助资金外,可采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如道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自愿筹集和社会捐赠,村民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筹资或投劳等)。
乡村公路的管护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的通知精神,乡村公路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已纳入全市乡村公路网规划和统计的道路进行核定,按照乡道公路3500元/年·公里(见附件1),村道公路1000元/年·公里(见附件2)纳入燃油税预算,给予养护资金补助。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详细的资金拨付、养护质量、检查及奖惩办法。
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实行定期帐务公开,群众监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行使对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住建、公安、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并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县道规划相协调。
乡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编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社道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协助村民小组进行编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通乡公路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通村公路建设要充分依靠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通村公路的质量检测和通村公路的技术服务。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涉及水利、电力、光纤通信、天然气等设施,各有关乡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大力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乡村公路建设按照分级组织实施修建的原则:乡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及社道公路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技术上给予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新(改)建乡村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需要车辆绕行时,要事先向当地公民进行告知,并在绕行路口设置明显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通道,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市乡村公路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设置明显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绿化、排水系统等附属设施应完善配套。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章乡村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县道公路由市养路段负责养护管理,根据市的实际情况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需要,县道公路的日常路面保洁和边沟、涵洞的疏通工作,可由市养护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实行分级组织实施养护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做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对水毁受灾公路进行突击性抢修、恢复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村道及社道的管理养护。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养护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给予技术指导。年终对全市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根据养护公路的路况情况,兑现落实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在乡村公路养护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各地的特点和不同情况,建立健全养护制度,可采用个人承包,家庭承包和招投标等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对乡村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使公路养护质量达到《市乡村公路小修保养作业标准》(附件4),保持道路的设计功能和使用性能,确保道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乡镇、村、社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切实督促执行,确保养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利用养护作业车辆进行养护时,应当在养护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及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负责组织实施道路养护过程中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等,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乡村公路管理
第十九条乡村公路的管理,按照分级实施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内道路实施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兼职交通运输管理员,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给予乡镇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道路用地和利用道路设施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道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堆放物品、修车洗车、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和变压器等设施、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桥长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桥长1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三条除道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埋设(架设)杆、管、线等设施。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道路沟外缘的净距为: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穿越乡镇城镇规划区的乡村公路,其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宽度应符合城镇规划的道路宽度,其建筑距离按城镇规划要求执行。场镇过境段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安全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四条超过道路、桥梁的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速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乡村公路、桥梁上行驶。各有关乡镇、村、社应按照《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之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速和安全标志、标牌和设施,确保道路安全通行。
第二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乡村公路上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重车等严重损害乡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乡村公路两侧绿化工作,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
绿化用地不得非法占用,道路行道树不得任意砍伐和损坏。因建设确需占用绿化用地和更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期完成更新补植任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政府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全市度工作目标考核。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因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公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交通和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属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关键词: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体系
公路建设质量是工程的生命,工程质量的优劣是通过试验检测数据来评判,试验检测数据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对工程的客观评价,又制约着工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在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当中,除客观因素外,质量检测结果也会对公路工程实体质量产生风险,在工程建设中,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1施工自检
(1)工地试验室建立。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建立满足工程要求的工地试验室进行工程质量自检;工地试验室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工地试验室的空间和面积应满足试验检测工作和环境条件要求;工地试验室应保持试验检测人员稳定,使相关试验检测工作有效开展。(2)施工自检项目及频率。在正式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的自检工作,原材料自检频率按照批次进行检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三项内容进行自检。其中,实测项目按路基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挡土墙、防护及其他砌筑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涵洞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和环保工程共12个单位工程进行分部和分项划分[1],按照分项工程确定的实测项目进行检测;各分项工程实测项目的检查方法和频率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实测项目检测结果是施工单位分项工程质量自我评定重要依据。(3)检测要求。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经自检合格,报监理审批后方可使用;分项工程检测前检测人员应先对已完工程的外观对照基本要求标准进行检查,基本要求不符合规定时,不得进行工程质量的检测。检测项目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实测项目其合格率不得低于90%,且检测值不得超过极值,否则必须进行返工处理。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实测项目合格率不低于95%;机电工程实测项目合格率为100%[1]。检测中发现的试验检测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格报告应及时上报进行复检。(4)检测结果影响因素控制。工地试验室应对有振捣源的土工室与需要精密称量的化学室进行隔离设置;精密天平应设置独立台座,避免量值不稳定和不准确,影响检测结果;对环境温度、湿度要求较高的水泥室、标准养护室等功能室,应根据室内面积和空间大小,在不影响检测结果的位置安装相应功率的空调、加湿器或温湿度控制仪,并悬挂经过检定/校准的温湿度计,使试验或试件养护在合适的温、湿度条件下进行,以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图1)。沸煮箱应隔离放置或使用外箱罩住,箱内的气体应通过外箱通向室外管道排出,避免影响环境温湿度(图2)。按期进行仪器检定/校准,避免因仪器量值不准确,影响检测结果。勃式透气仪、负压筛析仪应放置在干燥的区域,保证在相对湿度≤50%的条件下进行试验。
2监理抽检
(1)中心试验室建立。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满足工程检测要求且取得《等级证书》检测机构,为建设项目建立工地试验室,承担监理工程质量抽检的检测任务,同一合同段内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不得由同一家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2)监理抽检项目及频率。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对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尺寸质量进行独立抽检。工程所用的钢筋、水泥、沥青、石灰和碎石等原材料及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和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等混合料,抽检频率按批次应不低于规定施工检验频率的10%。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尺寸,抽检频率应不低于规定施工检验频率的20%[2]。(3)检测要求:监理抽检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基本要求”未严格遵循,监理中心试验室应从严掌握,拒绝抽检。工程用的“主要”原材料监理机构应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主要混合料的配合比和路基填料的击实试验结果监理机构应进行验证。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关键项目”检测过程进行现场“检测见证”,对工程材料或实体质量有疑问时,应进行抽检。当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项目同时是主要混合料的抽检指标时,则无须重复抽检或采用不同方法进行现场实体检测[2]。
3质量监督机构竣(交)工质量检测
(1)竣(交)工质量检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质量监督机构每年通过招标的方式建立竣(交)工质量检测机构备选库,选择多家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含)以上的试验检测资质且具有CMA计量认证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入备选库,质量机构根据建设项目公路等级、检测数量等实际情况按照筛选办法从备选库中筛选相应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建设项目竣(交)工质量检测及质量不符合项清单排查复核任务。竣(交)工质量检测费用较大的高速公路和其他工程项目,另行单独组织招标。(2)交工质量检测项目及频率。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对外观进行检查,对内业资料进行审查。其中,质量鉴定检测抽查项目和外观检查按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共6个单位工程进行分部工程划分[3],按照分部工程确定的抽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外观检查;工程实体检测抽查频率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执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交工检测和竣工鉴定质量不符合项排查实测,质量监督机构在组织(竣)交工检测时,对建设单位《质量不符合清单》的排查情况进行复核实测。(3)检测要求:竣(交)质量检测选取检测单位按照回避原则进行,即竣(交)工质量检测机构在同一项目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与受检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不存在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年度信用评级中被评为A级以下,质监机构不在委托其承担竣(交)工质量检测及质量不符合项清单排查复核任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应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4]。工程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安全隐患或降低服务水平的建设项目不予进行检测验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未全部完成,不予进行交工质量检测。
4结束语
质量检测工作是工程交验的一项重要内容,质量检测数据是指导施工、控制质量和评价质量的基本技术手段,也是检查、评价、验收工程质量的科学依据;从业人员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综合考虑检测方法、仪器设备精度和评判标准等因素对最终检测结果的评判带来的影响,认真对待检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处理,尽可能降低公路通行风险。
参考文献:
[1]JTGF80/1-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
[2]JTGG10-201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
[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S].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