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6:11:1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工程建设监理规程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一条为加强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20**]7号)、《**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合财购[20**]224号)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安排的用于村通水泥路建设专项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市级分成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以及县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立帐、单独核算的原则。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各县(区)财政局和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在银行设置专门帐户,专项核算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收付。省、市级安排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建设资金。
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省交通厅明确每公里补助10万元,市政府每公里补助8万元、县(区)级每公里补助7万元。市、县(区)两级要安排专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负责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和市交通局负责市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根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拨付市级配套资金,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县(区)级配套资金落实。各县(区)财政局和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对上级拨入资金及本级安排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关于印发〈**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财购[20**]224号)执行政府采购。
(四)各县(区)政府、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每年初应根据工程预算确定县(区)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年度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采取统一计划,省、市补助资金和县(区)补助资金分别切块实施。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计划,市交通局每年下文明确省、市补助资金路段和县(区)补助资金路段。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市级资金拨付程序。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年度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计划,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工作完成后,及时签定工程施工合同,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拨付3万元市级补助资金;工程量完成一半时,根据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工程进度情况和资金支付情况,经市交通局审核后,再拨付2万元市级补助资金,剩余资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凭借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报告拨付。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村通水泥路专项建设经费,拨付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专户。市级分成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的村通水泥路专项建设经费,直拨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专户。
第五条为加强项目实施中的资金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用款,必须附上期拨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监理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的评审意见(见附件一:项目申请用款说明书)。
第六条县(区)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由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县(区)财政局和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从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专户中直接拨付施工单位。
第七条年终未完工项目,其项目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一)未经政府采购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九条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按月编制报送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表,报送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交通局。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共同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缴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规范化
0引言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监理还没有确切统一的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质量。
1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必要性
(1)可以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各个过程进行统一的规划。众所周知,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施工过程。在整个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过程中,负责监理工作的工程师就是这个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当中整个施工过程的决裁者,负责对整个施工过程的组织和指挥。从这方面来看,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师对于整个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其次,因为负责监理工作的工程师是整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指挥员,所以他还负责配合相关监理控制单位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切实保证对每个监理审核工作的安排的有效程度,进而保证各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个建设过程中监理规范化工作的顺利进行,来保证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以及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可以最大程度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当中,负责监理控制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交流方式和所有的施工方取得联系和交流,收集一切有效信息以及所有的与施工工程相关的各类资料,而且还可以对所收集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及时的扩散和交流互换,确切保证各方的意见或建议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整合,以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方式或进度进行快速地调整,尽最大努力发挥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管的力量,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
2如何建立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化体系
(1)建立规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组织。为了可以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质量,第一要务是要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有规范化的监理组织。由此看来,要建立规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组织,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确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单位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工作内容,并且要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单位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关系。一般来说,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单位是通过竞标来获得监理业务的,而且必须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条文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单位签订一系列合同,然后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单位便会安排固定的专业监理工作人员对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理,保障相关投资单位的经济效益。
(2)成立规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组织队伍。建立规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组织应该加强相关工程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以及相关监理单位工作者的责任感,确立明确的工作职责。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管人员职责的规范化不仅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水平,也有利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管人员对工程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对水利工程建设有着不可小觑的影响。
(3)确立规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标准。一般来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理控制可以分为2个阶段,一个阶段是设计阶段;另一个阶段是施工阶段。笔者在文中主要强调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理控制工作。在整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中,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是整个监理工作能够顺利展开的前提条件,它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减小质量隐患发生的可能性,从根本上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保证。其次,确立规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标准,就是要在平常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合理分配各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尽最大努力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顺利、有效地运行。与此同时,在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理控制的时候,还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文建立起明确的规范和要求,进而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里各项工程的施工工艺的质量和施工的进程,从而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理工作从局部扩大到整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统筹规划,确切保证整个水利工程施工能有最优的施工质量。最后要强调的是,不管是成立规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组织团队,或者是确立规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的工作标准,首先要做的都是建立起相应的规范和程序,进而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质量。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化体系正常运行策略
(1)加大对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监理控制力度。为了能够确切保障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规范化,必须要加大对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监理控制力度,强调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控制的重要性和统一性,与此同时还要强调它的可操作性。此外,还要综合考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各阶段状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需要监理的范围、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目标以及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等等,融会贯通到整个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中来,进而保证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施工的监理组织,可以根据计划方案合理分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管的人员安排、确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管人员的工作内容,进而达到显著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管力度的目的。此外,还要制定出相关的规章制度,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人员的工作得到规范化管理,进而保证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提高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保证我国人民可以拥有较高质量的生活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2)增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部门的责任感。增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部门的责任感不仅能够达到提升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相关监理单位的市场满意程度,提升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相关监理机构的市场满意度,还可以起到增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组织飞速发展的目的,同时还能够起到使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控制工作规范化、有序化进行的目的。尤其是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本身来说,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当中,施工的过程中需要有关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组织人员的责任感,能够确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相关流程的顺利展开和后续项目的有序进行,进而从根本上起到强化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目的。与此同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理组织也要认认真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而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同时达到提升自己责任感的目的,以便于可以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3)增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验收力度。为了能够确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还要增强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验收的力度。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高标准验收会导致水利工程的二次施工,进而导致工程资金的再次投入,然而,这样却能够保证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进而保障我国人民能够拥有一个较高水平的生产活动条件,此外还能够起到促进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目的。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高标准验收可以对工程的承办单位以及工程的投资单位起到一定程度的警示作用,能够有效提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而减少违规操作出现的概率。
(4)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到目前为止,阻碍我国水利工程施工监管工作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忽视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从而导致了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工作效率的低下。由此看来,为了能够有效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控制工作的效率,进而切实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一定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组织的每个成员进行定期的专业知识培训,从而提升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组织成员的专业素养,进而提高整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组织的专业水准,为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控制工作效率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进而达到提升我国综合国力、使我国经济得到飞速的发展、提升我国国民的生活物质水平的目的。
4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水利工程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与此同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能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必须要对其进行规范监理,良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更有利于我国的飞速发展,是我国赶超他国的巨大动力。
参考文献
[1]韦志立,王韶华,胡俊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化研究[J].水利水电技术,2004(10):25-28.
[2]任云峰,于金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化研究[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4(7):143-144.
为保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防止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属集体决定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对《条例》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工程,不经招标投标就发包并开工的;
2、违反规定将工程分解散逃避招标投标的;
3、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将工程议标发包的。
第三条国有、集体建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利用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承包权的;
2、违反规定将已承包工程转包或层层分包的;
3、违反规定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挂靠的。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的;
2、向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标底的;
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款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利用审批权力,对工程承发包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的;
3、违反规定批准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实行议标的;
4、违反规定给应进行招标投标而没有招标投标的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第六条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款及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1、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
2、违反规定通过批条子、打电话等方式干预工程发包及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要严肃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第二至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个人从中谋利者应加重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第二条规定的有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后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进行查处;对违反第三至第六条规定的,也必须抓紧查清处理。否则,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把依法治军的原则贯穿于工程建设经费管理实践之中,使其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运行,首先要解决执行中的偏宽、偏软问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最基本的标志是建立能够体现军队工程建设活动特点,客观反映军队工程建设活动规律的军队工程建设经费管理法规制度体系。这是军队工程建设经费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规范军队工程建设活动的可靠保证。因此,为规范军队工程建设经费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应该考虑进一步建立健全军队工程财务法规制度。
二、充分论证项目,加强部门协调
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要确保将有限的资金投放到重要方向、重点部队、重点建设项目上。要通过周密的项目论证,解决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问题。要分清工程建设的轻重缓急,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那些关系未来作战胜负、平时战备训练又必不可少的工程项目,一定要优先安排,优先保障。同时还要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艺设备、方案、投资估算等进行充分论证,力求军事、技术上的可行和经济上的节约,从而为决策机构提供准确可靠的判断依据。由于工程建设涉及到作战、财务、营房、审计等多个职能部门,因此必须明确职责分工,才能统一协调,整体筹划。按照分工,作战部门主要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规划及具体项目的定点、立项工作;工程主管部门主要抓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管;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工程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综合平衡,审核、编制战备工程建设经费概、预算和决算及其经费的请领、划拨和结算,全程参与工程项目的定点、立项的论证,审计部门主要是加强工程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过程的监督检查。因此,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尽其职,互相协调,互相制约,杜绝互相推诿等现象。
三、实施全程监控,发挥职能作用
一是强化参与意识。经费管理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作为工程建设经费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一定要增强主动参与意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增强财务人员的管理能力。对工程项目计划、设计、预算、标的、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都要进行严格审查,切实把好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二是建立工程建设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后勤财务部门应定期向上级后勤财务部门上报工程开工、进度、拨款、经费开支等情况,及时反映工程经费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于上级财务部门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更有效地实施经费供应保障和管理工作。三是充分发挥工程财务监察组作用。改变过去单纯审核工程造价的模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跟踪问效、全程监控,随时掌握工程建设情况第一手资料。要参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概算审查,参与招投标工作,审查标底造价,监督工程价款结算,审查年度财务决算,进行竣工决算审查。四是在财务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资料库。从工程的立项、初步设计、计划实施,到最后的竣工验收,从项目开工前的原貌、土石方等掩蔽工程的开展,到最终建成交付使用全过程的有关文件、数据、图片整理归档,以备随时调用,真正做到熟悉情况、心中有数。
四、做好经费保障,确保资金安全
军事工程在时间、质量上要求都比较严格,资金能否及时保障到位,关系到工程能否按时保质顺利完成。因此,财务部门应将资金的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确保经费供应,落实预算执行。在经费的供应上,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工程建设程序、批准指标、年度预算和实际施工进度掌握拨款。
工程资金保障量比较大,流动快,加强资金管理应注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严格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制度。坚持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清月结制度,每月坚持由财务主管、会计会同出纳核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并签名备案。认真落实内控制度。严格落实“四分”制度,即会计出纳分设,支票印鉴分管,开票收费分开,结算报销分审。做到相互牵制,全程监督资金运行,从根本上防范资金风险。严格提现和转账审批制度。填制“银行业务受理通知单”,按照不同的审批权限由各级领导签批后,方可到银行办理付款业务。与银行共同监督资金。针对工程资金结存较多的特点,为防止银行和部队内部出现问题,可与开户银行签订《资金安全管理协议书》,通过银行共同对资金进行监管,主要内容:协调银行指定专柜负责部队业务;办理业务除出纳外任何人员不得受理;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核对部队出具的“银行业务受理通知单”,核对预留的领导签名及单位公章后,方可办理取现转账业务;积极与银行协调,采用高科技防范手段。
五、加强队伍建设,夯实人才基础
关键词: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市政交通;建筑规划;武汉市
1 建设工程规划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1.1 建设用地问题
2013年,武汉市土地供应总计推出258宗,土地规模1350万m2,从成交地块空间分布来看,主城区成交占总量的比例超过六成,从各区同比增长率看,主城区成交规模下降,远城区小幅上升。分析建设用地综合规划,存在以下问题:
(1)土地粗放式利用长期以来武汉市土地利用效率低、利用方式粗放,存在着建设项目土地征而不用、征大用小或盲目圈地的现象,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同时在城镇建设用地内部,用地布局不尽合理,土地级差效益未能充分发挥。
(2)生态用地控制困难武汉在都市发展区中单独划出1814km2,作为生态保护范围,仅允许确需建设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生态型农业设施、公园绿地及必要的风景游赏设施等四类项目,但部分工业、仓储类等各类项目对生态区域存在较大的影响。
1.2 市政交通困境
武汉市作为华中地区唯一的特大型城市,长江、汉江穿城而过,形成了其‘两江三镇’的独特地理环境。在中部崛起的号召,武汉市城市圈的快速发展建设,但在发展过程中,日益严重的市政交通问题困扰武汉,成为制约两型社会改革的‘瓶颈’。武汉城市发展中,市政交通的困境包括以下:
(1)天然地形限制,交通整体规划缺陷武汉三镇隔江鼎立的格局,加之城中湖泊分布,形成区位相互独立的交通体系,彼此通过桥梁及隧道连接,市政交通呈环形放射模式。此模式存在自身缺陷,导致众多交通问题,其中过江通道的拥堵,成为武汉市两型社会发展自然瓶颈。
(2)交通规划滞后,路网密度不足因城市自然历史特点,在城市发展中因主城区功能和结构规划复杂。市政道路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及相应的科学论证,导致武汉市现行交通路网基本在各自区域相对独立发展,加之武汉市路网密度较低,主次干道循环能力较差,停车区域规划不足,整体交通系统属于城市发展薄弱部位。
(3)交通建设滞后,城区工地遍布例截止2013年,武汉市过江通道有5桥1隧(三环范围),过江日交通流量为48.3万台,其中内环长江大桥、二桥和隧道承担过江总量的60%。高峰时段,均已处于高负荷运行,两岸通道口拥堵突出。另外2013年武汉市全市工地数量1.1万个,部分区域每平方公里高达2个,由于城建项目昼夜开发,在交通管理,环境影响均加剧混乱。
1.3 建筑规划现状
建设规划管理为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居住品质的目的,体现生态宜居的城市发展战略精神,彰显武汉市滨江、滨湖及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特点,从城市界面、景观、色彩和建筑产品性质等几个方面提出要求,但现实存在突出问题:
(1)建筑产品自身缺陷因武汉市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特点,建设项目开发单元、兼容性和强度控制综合考虑不足,加之开发单利益最大化目标因素,建筑产品规划自身在建筑单体布局、建设高度等难以合理化,造成建筑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综合功能效益较差,建筑产品自功能舒适性不足。
(2)建筑产品配套设施简单城市商业建筑交通不便,停车资源紧张,住宅建筑居住生活不便,周边各项配套不足,同时周边道路、绿化等指标均按人均指标分布,未考虑城市配套规划综合需求,建筑产品无法较好融入城市之中。
2 解决工程规划存在问题的一般措施
2.1 统筹建设用地开发理念
(1)保障科学发展用地武汉城市建设用地始终贯穿节约集约用地建设‘两型社会’的理念,根据城市规划应针对不同区域各类土地的统筹协调利用,优化主城建设区、重点功能区及产业集中区、生态用地区、基本农田集中开发区等不同的土地利用分区,加快建设用地规划开发,制定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强化建设用地调控和空间引导。
(2)控制城市用地高效开发根据资源、环境、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力分析,为各类要素布局,交通、市政设施等系统安排,以及用地开发强度,各类城市功能配置等形成支撑。定期评估各类要素用地,完善土地实施经济机制,制定保护和节约的激励政策,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和永续利用。
(3)保护土地生态控制线依据武汉市1:2000生态控制线区分生态底区和生态发展区,创新新农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大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新农村建设为抓手,通过迁村腾地,运用土地流转、增减挂钩等政策,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增强城乡发展活力,提高生态用地使用效率,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
2.2 建立新型市政交通模式
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对常规公共交通规划涉及的公交专用道设置以及公交场、站选址和用地标准等内容提出技术要求,加强对重大交通设施的安全保障和控制管理,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布局要求、卫生防护等。充分发挥武汉市区位与交通特点,适应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引导城市空间结构调整和功能布局优化,实现各种交通方式高效衔接,构建安全便捷、公平有序、低耗高效、舒适环保的综合交通系统,促进区域交通、城乡交通协调发展。
同时利用信息化与智能化技术,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和交通系统运行效率;实施区域差别化交通管理政策,强化交通需求管理。加强交通法规建设,完善制定交通管理规划,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加大交通安全社会宣传力度。
2.3 优化建筑规划设计思路
加强城市建筑规划和城市空间形态建设管理,建立全市城市设计编制和实施的协同组织机制,以城市建筑设计为先导,促进园林绿化、历史文化、旅游、广告亮化、沿街立面及环境整治等相关工作的联动,不断提升城市设计水平。进一步完善城市空间管理体系,建立以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等为手段的空间引导机制,将城市设计由空间引导型向引导与控制型转变,实现城市设计对规划实施的有效指引和城乡规划的精细化管理。
3 结 语
总之,在城市的规划管理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科学的严谨态度规划城市,以务实的作风建设城市,以人性化的措施管理城市,才能够建设出适宜人类居住的生态、和谐、美好城市。
参考文献
[1]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2012(02).
[2]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2013年第4期.2013(10).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管线铺设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选择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建设施工用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证书后,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报监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挂设五牌一图、民工工资权益告知牌、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入口处应当设置长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冲洗车辆污泥的设备。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
施工现场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未取得省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产权登记证的设备,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各类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的拆装,应当由具备拆装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应当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四条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指定专人指挥,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严格明火作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应当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采取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闭处理及办公设施等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的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应当分离。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其中,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依法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三)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而擅自施工的;
(四)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第四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四十八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降级或暂停一年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直至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一)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
(二)项目经理擅自离岗,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一个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未经批准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管理工作的;
(四)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一起三级或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第四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一、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发展、作用及存在问题
(一)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农村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型水利工程资产量占包括村级文教、卫生、电力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比例也近一半,防洪、排涝、灌溉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的小型水库、小水池、小山塘等小型水源工程用于发展农村饮水,切实解决农村的饮水安全方面有重要意义。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大都分布在偏远山区,半山区等,通过发展农村渠系改造、河道整治、小流域治理、水库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有力地改善了农村的村容村貌,有效保护了农村生态环境,提高了人居环境质量,为人水和谐、水与环境和谐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依然沿用过去的集体组织建设、集体负责管理的模式,在农民没能把水利设施视为与自身利益相关而积极地参与工程的管理。现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己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农民是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主体,没有发挥农民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中的主人翁作用。
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管理上存在工程产权不清晰、工程维修费用难以落实与水费收缴困难,管理人员能力薄弱、部门职责不明和管理职能不到位等问题。农田水利设施偷窃现象增多,打击不力。基层管理机构不完善,管理服务人员素质不高,文化层次和专业技术水平较低,管理和服务职能不到位。
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发展构想
1.工程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农村重要基础设施
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不论其数量、规模、投资,还是其所增加的作用,已形成为农村极为重要的基础设施。
2.供水能力稳步提高,但用水结构性矛盾依然十分突出
全省水利工程的供水总量持续增长,大大缓解了农村居民的安全饮水问题。随着全省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的进一步增加,如何协调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用水结构性矛盾,将成为未来政府水利部门工作重心之一。
3.有效灌溉面积控制
随着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快速推进,建设用地的大量增加,是否能够有效控制好灌溉面积是至关重要的。
三、针对现状、发展规划,并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贵阳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发展方向应确定为加强农民自主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建管,强化水资源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充分体现持续的、系统的和动态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支持力度,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民主参与为主体,以加快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保障农村水利可持续发展的和谐自主管理体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应向下面几个方向努力:
1.明确分级管理责任机制。
按工程建设的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对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可将小型水利工程的建管划分为工程管理、乡镇管理和村级管理以及农民用水户管理四级,并明确各级管理责任,明确分级管理责任机制。
2.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除政府持续稳步加大投资以外,同时还可以采取多种投资管理方式。如“土地规模化示范区”的管理模式、“村集体承包土地+转包小型水利”管理模式、“村委会+用水小组”管理模式、“用水者协会+物业化”管理模式和民营化管理模式。这些模式既减轻了国家经济负担,又可以发展民营化水利解决水利投资严重不足的问题,并且能够落实责任主体,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3.提高农民素质,在法律上保障各种农民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合法地位。
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用水合作组织或水利会,是目前实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有效模式,它既是一种农民水利合作组织,同时也是村级集体民主自治方式的一种延伸,因此应该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承认和保护。要明确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制定和完善农民用水者协会注册登记的有关法规,以此对这项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组织的合法性和基本权力、义务。
4.在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监督体系。
长期以来水价偏低,水费实收率较低,无法补偿供水成本,导致水利工程管、养经费不足、工程老化、病险加剧,一大批水利工程不能正常安全运行。因此,需要对现行水价进行改革,建立灵活的水价调节机制。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合理确定水价,加强水费征收力度,是促进水管单位转轨变型和实现水利工程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高水费收缴率。加强计收监督,避免水费征收过程中的截留、挪用、拖欠等,真正体现水资源的商品属性,明确供水双方的主体地位。
5.搞好工程发展规划,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充分把握当地的农业发展趋势,与政府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引导当地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因地制宜,合理地制定农村水利工程的长期建设规划,调整灌溉布局,以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应该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规划纳入到新农村建设的规划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