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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的分类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6:11:1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文化的分类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律文化的分类

第1篇

大湘西村落文化是我国古村落文化中具有鲜明地域特色、文化特色的古村落,村落文化并未在历史长河中泯灭殆尽,而是能够较为完整的保存下来。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对于很多古村落的文化传承产生了极大的威胁,为了获取更多人们生存空间以及社会需要,很多地区强制性的征用农村住房以及田地作为城市发展空间,压缩了农村人们的生存发展空间,很多传统古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被动的消失,而我国的法律保护措施不够健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配套政策缺乏。基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我国自建国以来逐渐完善了相关的《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城乡规划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成为我国古文化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由于法律颁布年代较早,随着社会进步发展,已经逐步不能满足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法律中对于传统村落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相关保护措施存在较大的局限,外界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意识淡薄。法律条款中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缺乏专门性以及整体性的法律条款对传统村落予以法律保护。而随着人们对传统村落文化保护意识加强,国务院为了切实保护传统村落文化,出台了相应的保护文件,但是缺乏法律的强制性效力,实际开展效果不够理想。

(二)惩处力度较轻。针对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其中主要的是针对农民的房屋、土地的产权等问题,但是由于传统村落存在的时间较为久远,经过了长时间的人文变迁,产权不够清晰,在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阻碍。主要表现在古村落文化保护过程中,对于修缮古村落建筑的职责义务上存在不明确,导致互相推诿,难以实际开展,并且难以保证有直接利益者拥有明确产权,在产权争夺过程中造成历史文化遗产的损坏。

(三)法律监督不足。对于古村落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我国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缺少专门的法律措施,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传统村落文化保护意识有了显著提升,但是在实际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工作开展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切实有效的保护古村落文化不受侵害,法律所具有的监督性作用无法体现,缺少法律的监督,古村落文化保护成为一纸空谈。

二、保护大湘西村落文化的对策

(一)制定传统村落文化保护法律。古村落自身具有较为鲜明的地域性以及民族性文化特色,目前我国对于传统村落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文物保护法》对于古村落文化保护产生的极大的束缚作用,一些具有历史文化的城镇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相比传统村落文化保护取得了较为可观的成效,由此应在相关的历史文化名称的法律保护条例中加入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制定《传统村落保护法》,以专门和完整的法律来完善古村落文化保护,并且强化对于破坏古村落文化的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古村落文化的传承发展。

(二)健全和完善历史建筑产权制度。古村落的建筑产权保护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解决较困难的问题,由于传统村落中的房屋大多数采用乡土材料,并且部分房屋存在闲置状态,传统村落中房屋一些具有历史气息以及精美的部件被贩卖,造成了极大的文化损失。对于传统村落保护首先应明确村落中房屋、土地产权,以确保能够切实的保护村落居民的个人利益不受侵害。而我国对于传统建筑的产权缺乏相关规定,一直处于巨大的争议中,由此针对这一现象应健全和完善建筑产权制度,以确保产权的明晰,减少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

(三)注重法律分类保护。对于古村落文化,不同地区的村落文化差异较为显著,并且在传统村落中房屋、生产工具以及历史文化都属于村落文化,由此在传统村落文化保护过程中,应针对村落文化中不同文化类型进行明确规定,在法律完善过程中注重村落文化的分类保护,以确保古村落文化能够全面、系统的受到保护,将中国传统村落文化传承和发展下去。

三、结论

第2篇

所谓法律文化指法观念、法意识,涉及范围较广,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及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家等的态度,对于解决冲突方式的选择、政府标准以及法律价值尺度等等。人们试图对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文化进行分类。有人将其分为四类: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和非西方法系。显然,这是以西方为中心的划分方法,东方人不敢苟同,尝试分为: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几大法系中,中华法系已从清末变法修律始渐渐消亡,中国日益融入现代化法律体系之中,随着近代史上印度沦为英国殖民地,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因而世界上最主要的两种法律文化,一为大陆法系,一为普通法系,卡恩先生的祖国――法国即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而其犯罪行为发生地――美国则属于普通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之名,为国内学者之称谓,西方学者更喜称之为“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其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都从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它形成于欧洲大陆,至今仍以那里为中心向外辐射,在全球范围内分布较广,整个拉丁美洲也属于此法系,亚洲许多曾经的法国殖民地国家亦被划入大陆法系圈,就连位于美国境内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本土的魁北克省都属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源于英国,随着大英帝国殖民势力的拓展而蔓延至全球,如今,从地域范围来讲,它远不如大陆法系分布范围广,只有50多个法律区域,除了英美两国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是其主要成员国,我国香港地区回归之前也属于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区别于普通法系最重要的特征即为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六法全书”体系,包括根本大法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六法为主干,若干单行法规加以补充,形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近代以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法典编纂作为国家的重要任务,影响深远的法典有1804年《法国民法典》。波澜壮阔、气势恢弘的法国大革命彻底地了封建制度,在拿破仑的大力推动下,法国人制定出了近代史上第一部民法典,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民法原则贯穿始终,“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得到了明确的表述。1900年,德国民法典经过了二十几年的酝酿终于出炉,相较法国民法典的通俗简洁,严谨的德国人将缜密的逻辑思维模式用于法典编纂工作之中,打破了大陆法系由法国人一统天下的局面,成为20世纪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模板,1929年―1931年中华民国颁布的民法典规模地复制了德国民法典的内容,如今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

和大陆法系相反,普通法系并没有系统的成文法典,主要以判例法作为表现形式。判例是指法院先前对某起具体案件所做的判决,在我国,判决一经做出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仅此而已,但是在普通法系国家,一项判决另有用途――成为后来法院处理相同或相似案件时应遵循的先例。卡恩案判决一经做出,即可成为类似案件的先例,如此一来,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既是先前同类判决中所含法律的继续,又是未来类似案件判决的法律基础,通过此种方式,英美国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判例法体系。虽然英国、美国也有大量的制定法,但大多是判例的汇编,并不具有系统性与抽象性。在民法的许多基本问题上,仍然没有建立成文法,诉讼法也主要以法院的诉讼规则形式加以确定。美国联邦政府为规范各州刑法,也曾制定类似刑法典的《联邦模范刑法典》以供各州刑事立法参考,但并没有参照大陆法系总则分则的编纂模式,而是按照字母顺序编排罪名,从Air craft 到Wire interception,让大陆法系学人看了一头雾水,摸不着头脑。

不同的立法模式造成法官们在适用法律时不同的思维方式,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任务只能是阐明法律的“真实意图”。他们在遇到案件时,首先翻阅成文法典,找到对应的法律条文,按照抽象的法律规则做出具体判决――自上而下的纵向思维模式。因而,可以这样评价大陆法系,“法官是制定法的奴仆。”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则要在详细分析事实关系的基础上,找到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找到其中的关联,是否存在差异,法律的效果是否不同,分析判决中蕴含的法律规则,再依此规则进行审判――水平维度的横向思维。总体而言,大陆法系法官是在机械地执行法律,属法律工具;而普通法系法官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没有先例可以遵循的情况下,可以创造先例;在有先例时,亦可灵活变通,对其进行扩大或者限制性解释,从而发展先例中的法律规则。这一过程的实质即为创制和发展法律的过程,因而一定程度上,普通法系会实现“法官造法”。

卡恩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按照大陆法系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刑法属于公法范畴。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则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普通法系则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在英国和美国,没有统一独立的民法部门,而是分为财产法、契约法(国内称为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等,它们自成一体,彼此分立。英国甚至连宪法都没有独立的地位,和其它法律部门一样,属于普通法的组成部分。

从诉讼程序来看,两大法系差别尤其显著,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由其主导诉讼程序进行,属于纠问式审判方式。这主要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中,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由明确的法律规则预先加以界定,这些法律规则主要表现为实体法,一般实体法比程序法更受到人们青睐,因而庭审中的程序显得不那么重要。普通法系则更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律工作者最关心的是纠纷产生之后如何对当事人进行救济,他们聚焦在解决纠纷的方法和技巧上,对实体法不感兴趣,主张“救济先于权利”。法庭上的主角是双方律师,在法庭上辩论和询问证人,澄清事实,法官不主动询问证人、搜集证据。英美影视作品中经常可以看到出庭律师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场面煞是精彩,法官则居中而坐,除非有人干扰法庭程序正常进行,一般都不会加以阻止。美国橄榄球名星辛普森杀妻案的庭审过程中,辩方律师结案陈词做了六天之久,法官始终端坐其中,没有加以制止,因而普通法系法官虽然可以造法,但只可以消极仲裁,不可以主动发问,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两大法系法律教育模式的不同恐怕是造成法官适用法律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大陆法系法律教育较早地由大学来承担,重视理论化,注重逻辑、抽象的概念和原则,大学老师们讲授的是立法原理和对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普通法系相较而言,更为重视经验和法律的实际应用。英国和美国的早期法律教育采取的是行会式的职业学徒制,学徒跟随业务精熟的律师学习,由阅读案卷、讨论、模拟审判、参加司法实践等方式,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因而,他们对抽象的概念和系统的分类不感冒,只钻研研习解决纠纷的方法。虽然19世纪中期以来,英美国家大学法律教育迅猛发展,但教育方式仍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以美国为例,美国大学的法律教育由美国律师协会管理,由其对课程设置提出建议,并确定考试标准。自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判例教学法”创立以来,美国法学院课堂上广泛采用,老师与学生讨论、分析、评价案例,由此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考试方式也以分析案例为主,引导学生注重法律实践。大多数普通法系国家法律人信奉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第3篇

关键词:检察文化;检察文化价值;检察文化模式;检察理念与知识体系;检察管理文化;检察公众文化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5?0082?06

一、检察文化研究与建设中存在的

问题

(一) 检察文化理论研究方面的问题

1. 描述性的检察文化内涵定义

当前,检察文化的内涵多从文化学的视角出发,以描述性定义为主。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的物质表现的总和,是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体现检察制度的基本属性,传承、吸收中外优秀法律文化,是本质上的统一性与表征上的多样性的有机结合,具有导向、凝聚、约束、激励等价值功能。[1]检察文化是指融注在检察人心底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检察机关的组织、制度、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检察干警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方式,是有关检察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2]这些定义体现了检察文化内涵的多元性,将检察文化描述为“价值观念(标准)、规范制度、行为方式、思维方式、法治精神、法律语言、文学作品”及有关的“物质表现”。笔者认为,描述性的定义难以体现检察文化的根本属性,不能很好地界定检察文化,容易把检察文化分解成上述看起来分离的各个部分,而不是从整

体上把握检察文化,从而也导致了下述对检察文化构成把握的不足。

2. 经验化的检察文化构成多元“线型”结构模式划分

关于检察文化构成,即检察文化的组成部分,存在多种不同的分类,但其划分标准或理论依据显现不足。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认为检察文化包括检察理念文化、检察组织文化、检察设施文化、检察行为文化、检察制度文化、检察语体文化;[2]或者认为检察文化包括表层的检察形式文化、中层的检察制度文化和深层的检察精神文化;[3]或者认为检察文化包括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环境文化四个层 次;[4]或者认为检察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认知(精神、理念)文化。[5]上述对检察文化组成部分的划分主要依据作者的个人经验,欠缺理论方法;以检察文化的多个下位概念依次“线型”地排开罗列来界分检察文化的组成部分,欠缺逻辑性和严谨性。这些概念本身就难以界定,相互之间还存在内容上的重合,显得极不严谨。比如,对检察行为文化的界定存在很大困难。因为,现代的文化定义倾向于更明确地区分现实的行为和构成行为原因的抽象的价值、信念以及世界观。换一种说法,文化不是可以观察的行为,而是共享的理想、价值和信念,人们用它们来解释经验,生成行为,而且文化也反映在人们的行为之中。[6](36)又如,检察组织文化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行政体制、运作机制和管理方法所具有的内涵”,“同时,检察组织文化也有隐性的一面,例如,检察机构沿革与建制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检察机构的性质与职能,检察机构的制度与管理……”[2]。这一界定很不清晰,似乎检察组织文化属于有关检察组织的制度文化的内容,而与管理学理论与实践中提及的“组织文化”①存在明显差别。再如,从逻辑上而言,理念文化和制度文化难以界分清晰,制度文化包括制度的理念,又与理念文化发生重合。总之,这种经验化的多元“线型”结构模式缺乏划分的理论依据支撑。

3. 单纯性的检察文化性质界定

关于检察文化的性质,多强调检察文化的法律属性,普遍认为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权运作制度的总和;[5]是检察制度的法律文化性格,而正义本位必须凸显为检察文化的性格。[7]或者认为,检察文化在从属关系上是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 分;[1]是社会中存在的与检察法律制度相关的价值观念、制度规范、程序规则和行为方式总和。[2]上述对检察文化性质的界定,虽然使得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工作本身紧密联系起来,避免了将检察文化单纯化地沦为机关娱乐文化,但对一些检察文化实践现象欠缺解释力。比如,其无法解释检察文化实践中形成的管理文化。又如,在社会公众之中形成的有关检察活动的认识、态度、观念、评价等,也无法用单纯的法律文化性质去解释。因此,检察文化不能单纯地理解为法律文化的分支或组成部分。

(二) 检察文化建设实践的泛化和简单化

检察文化建设实践存在两个趋势:要么把从物质到精神、从有形到无形等方方面面的东西均视为检察文化,无所不包,导致实践无从入手;要么把检察文化简化为单纯的文化活动,诸如读书、下棋、打球以及各类文体竞赛等。[8]许多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建设演变成了一种纯粹的形式,简单地等同为引入文化概念(比如,提炼出一些院训、精神和理念,但仅是形式层面的,没有明确的和深刻的含义,没有层次化和体系化),营造文化环境(比如,在办公楼悬挂名言,建立图书室,绿化美化庭院等等),强化文化关怀(比如,更多地关心干警家属,从优待警),丰富文化载体(比如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等等一些简单行为。这些行为只是较低水平的文化建设和文化育检。这种检察文化建设实践的泛化与简单化源于上述对检察文化的内涵、构成和性质以及检察文化实践径路研究的欠缺。

第4篇

[关键词]山寨现象;知识产权;立法;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22-01

一、山寨现象

1、山寨的界定。山寨一词流行于2008年的一种网络用语,至今都是中国出现频率最高、最受人关注的流行语之一。“山寨”本为粤语中的一个词汇,最早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香港。一些建造在小山坡上的小作坊生产的产品被称为“山寨货”。“山寨”一词随着2003年仿造产品热的出现而频繁出现于大陆。那些由小工厂、小作坊模仿名牌产品生产的外观酷似名牌产品、功能强大,但是价格低廉的手机、游戏机、数码产品等,被称为山寨机。

2、山寨现象。随着深圳山寨手机的泛滥,以及关于山寨手机的专题栏目在新浪、搜狐等主流网络媒体上频频现身,“山寨”一词由小众范畴开始被大众所关注。“山寨周杰伦”代言手机,“山寨周华健”代言皮鞋等足以以假乱真的广告出现,明星模仿者的商业价值被开发出来,山寨的外延从山寨产品扩大到了山寨文化。山寨节目的出现是山寨变得富于民生,其草根性的色彩也更加深入人心。“山寨春晚”的出现得到了部分学者的支持,但也引起了一部分人的质疑。在支持与质疑声中,山寨不如过,也出现过草草收场的局面。

3、人们对山寨现象的态度。人们对山寨现象的态度,可以分为三类:支持、反对、宽容但需要规范。支持者对山寨手机等山寨产品的认可度比较高。在一项调查中,五成以上的网友看好山寨文化,支持其发展,称赞山寨产品的创新性,只有三成左右的人并不看好山寨文化,认为山寨就是一种剽窃行为。部分学者认为山寨文化是多媒体时代草根文化对精英文化的挑战,反映了公众对主流文化的不满。

反对者认为山寨文化以模仿为核心,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知识产权。有媒体指出山寨文化代表着挑战权威、反抗垄断的精神,这其中存在着违法的灰色地带,这也使得“中国制造”的消费电子产品面临“山寨机”的严重威胁,甚至影响到正规品牌厂商的生死存亡。

“中间人士”主张对山寨中的“物质”与“文化”应予区别对待。对“山寨物质”应予法律监管。对“山寨手机”进行分类监管。而对于“山寨文化”,由于其不以牟利为目的,并有利于发展公民的精神文明生活,应以宽容态度对待“山寨文化”。

二、对山寨现象加以规范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立法角度

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对山寨现象予以调整。在国内法方面,我国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都可以调整山寨现象。在国际法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伯尔尼公约》也可以调整山寨现象。面对山寨现象的特殊性,目前有许多制度是值得在我国尝试的。

1.“形象权”

尝试界定“商业形象权”。在某些商品上使用著名人物的形象或姓名吸引顾客是目前许多商家的的营销策略。在利用山寨明星做广告的状况中,若因“长得像”这种优势,借原版明星的形象来欺骗消费者,获取非法利益,就得有法律来管制。

2.剽窃行为

山寨现象的的核心在于模仿。如果对正规产品的模仿构成剽窃,也是社会与法律不能容忍的行为。对于剽窃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标准。一般认为,侵权人只有使用他人作品中的独创部分并且使用的部分占原作品的一定比例才构成剽窃。法律应当对“一定比例”进行细化规定。

3.知识产权

对于山寨现象的制造人与传播人来说,他们经常会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被。对于山寨现象,我们应区别对待。我们应当允许山寨现象的经营者选择提起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这种做法在国际上相当普遍,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属新鲜事物,缺乏系统而全面的法律或司法解释。

(二)执法角度

有关行政机关应主动履行职责,在执法过程中正确运用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山寨现象的审查管理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执法部门

对于山寨现象,政府相关部门应理顺管理思路,合理干预,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

2.执法部门

执法机关应根据山寨现象出现的层面不同、是否可以产生巨大商业利润、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领域不同等区别对待。

3.智力竞争原则

对于各个行业中那些进行了规范化操作、能够产生巨大商业利益的山寨产品,有一些确是假冒伪劣产品,也有一部分并非侵权产品。有些产品整合了市场上很多优质品牌的长处,再根据低收入者的消费需求,最大程度实现产品的功能。同时,在我国提倡的自主创新战略中,集成创新和改进创新是重要的创新途径,山寨现象中就有很多属于集成创新,应当给予正确引导,鼓励他们进行智力竞争。

参考文献:

[1]孙丽萍.咬文嚼字“2008年十大流行语”[DB].新华网,2009-03-06.

[2]刘瑞生.关于“山寨文化”的反思[N].人民日报,2009.

第5篇

【关键词】法律观念;儒家思想;伦理化;宗教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77-01

一、中西不同法律观念形成的背景

中国作为一个东亚大陆国,东濒茫茫大海,西临高山峻岭,而南北则分别是人烟稀少的炙热、酷寒地带,人们生活和繁衍地区以黄河流域的大平原为中心。同外界相隔离的地理环境,使中国的法律思想必然产生出自己所独具的,以及相应的法制观念、用语、范畴和体系;古代希腊和罗马国家都是深入海洋的半岛,但却有温暖的地中海气候和丰富的渔盐之利,交通便捷。因此总是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频繁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交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相互渗透和融合,于是,这里出现的法律思想便具有着开放的、多元的和相互依赖的特质。

二、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与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非指传统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只是表明儒家伦理的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法的内容渗透了儒家的伦理精神。儒家以其独特的决狱风格和巨大影响,大大推进了汉代的“以礼入法”的进程。孔子后继者尊崇的《尚书》中的文告在他们看来不是历史文献,而是先王给后人留下的遗训,是后人应该执行的“事神强民”的原则。孔子之后的子思、孟子、荀子等虽对孔子的思想有所创新,但并没有脱离其窠臼。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在深度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儒家伦理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相提并论。相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

恩格斯指出,基督教“在其产生时初是压迫者的运动:它最初是奴隶和释放的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征服或驱散的人们的宗教。”14世纪末15世纪初,教会法无可奈何地走向了衰落,而与此同时,世俗的王室法则迅速强大起来。《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效力。”直至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革命才结束了教会法的“光荣”历史。

三、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与西方法律的宗教性的成因

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但血缘性和宗法小农经济则是起决定作用的两个方面。在儒家的思想里.伦理不过是有关仁义的理论化和程序化。生产力的低下,大大降低了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只有增加劳动人手,而劳动人手的增加又产生了人多地少的新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精耕细织。精耕细织的生产方式更需要生产经验和技术及家内团结,这势必又强化家内宗法关系。被强化的宗法关系和实际生产再相结合,必然构成更加巩固的宗法小农经济。这两种因素的相互作用,表现在政治法律制度上,必然是伦理化的持续不断和渐趋加强。

西方传统法律的宗教性与教会的实力雄厚与地位的提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基督建教之初信徒人数不断增多的原因在于,罗马以一个城邦共和国变成罗马帝国以后,不仅罗马城邦和意大利这两个根据地,而且整个罗马帝国的领土,都遇到了精神解体的危机,基督教提供了当时迫切要求的福音。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表现为观念上的差异,这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是要经过长时间的过程和沉淀才有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和西方传统法律的宗教性。但我们也应该承认,中西法律观念存在差异和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之处,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各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但都是人类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我们应该在差异中互补,然后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2.

[2]吕世伦.西方法律思想史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229.

[3]刘彭.国家.宗教.法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63.

[4]丁凌华.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170.

[5]姬长昊,赵艳惠.法观念视野中的中西法律文化之不同[J]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2(12).

[6]李泳君,李芬.关于中西法律观念上几个问题的比较[J]河北法学,2004(8).

[7]安玉娟,任建华.西方自然法学观与中国儒家法律思想之比较[J].泰山学院学报,2007(3).

[8]廖文丽.中西法律文化观念的比较研究和总体评价[J]求索,2009(9).

第6篇

[关键词]法律文化 复合型 法科人才

[中图分类号] C9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7-0170-03

卓越法律人才指的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依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各高校法学院系应根据自身的基础和特色实施分类培养。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试点实施了“双专业交叉模式[1]”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以法律人才“会写”和“会说”的技能作为交叉学科的融合点。在这一人才培养创新模式的推行过程中,虽能立足于自身特色、学生个体特性、自身教学师资保障等现状,突出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锻炼与进一步拓展,但是在围绕复合应用型法科人才培养之时,开始意识到法律文化在法科人才培养中的欠缺,时下大部分高校的法学教育改革,均未能真正意识到法律文化对人才培养的重要性。笔者以期自己的拙见能求教于同仁大家,为所在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现状分析

法律文化作为与法律相关的物质性、精神性和制度性的全部文化现象,为立法、司法实践提供指导性和方向性的作用。法律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个特殊部分,是一个涵盖法律领域的多种现象和因素的、多方面的范畴。[2]法学院校作为法律文化传播和法律人才培养的机构,其传播什么样的法律文化和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以及如何传播法律文化和培养法律人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主流法律文化所决定的。其间主流法律文化――法治文化的法治化进程和司法改革能否走上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法学教育下的法律人才培养对其影响甚大。但实际上,高校各法学院系特别是独立学院的法学院系在设计法科人才培养计划时,对自身的优劣势了如指掌,与其他高校法学院系相比更能充分运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分类培养指导精神,更多是立足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多层次性,注重专业技能,追求复合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鲜少考虑或是引入法律文化。以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为例[3],主要表现有:

(一)未能有效厘清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

为了适应市场化、社会化的需求,法学分院主张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要职业化,将法科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为了能贯彻这一教育定位,进一步凸显法律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在对整个法科教育类型进行设计时,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职业技能与理论知识两方面的教育关系处理上,这两类教育的此消彼长,已经让设计者颇感棘手。而对于素质教育,确实存有一定考虑,但是与理论教育、技能教育相比,往往是被置于其后的,甚至是作为被平衡的空间,素质教育在整个法科教育内容上所占的比例很少。诚然,时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需求存有脱节,职业化教育确实需要,但只重视职业教育不仅很难培养出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还可能因此忽视对学生法律理论的训练,从而降低法学教育内容的理论厚度。

(二)人才培养方案中缺少对法律文化教育的设计

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是由法律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认知、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治理想和法律设施等软硬件构成的经历、观念、态度、评价和信仰的总和,是培植社会法治理念,引导人们合法行为的重要载体。[4]法科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使法科学生掌握法律理论体系,还应该具有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法治价值。法学分院在设计法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时候,其素质教育更多是通过通识课程来完成的,而在专业课程中鲜有与之对应的内容。法律文化教育主要集中在法理学、中国法制史、法律逻辑这些课程上。

(三)专业教师缺乏对法律文化教育的关注与投入

专业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更注重的是课程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更多讲解的是概念、特点、关系比较、规则或制度的具体内容等等。多数的课堂教学,仍然是常规的“一言堂”式,填鸭式的知识灌输现象仍然存在。教师积极从事着结构式、内容式说明,鲜少说明解决问题时的法律思维,所应追求的法律价值,作为法律人在对相关法律事务处理时应该有怎样的操守和伦理道德等。虽然法学分院正在进行学生学业评价性教学改革,但是任课教师对这改革的信心并不强烈,更多的是担心平时分考查比重的增加会极大的影响理论知识的授课进度,担心在课程知识不扎实、不全面的基础上很难组织起有效的、有益的讨论,这样的学业评价成效难遂人意,更不用说在对法科学生进行平时考查时增加对法律文化教育的关注与投入了。

二、法律文化引入法科人才培养中的意义

一般而言,法科人才不仅应具有系统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而且还应具有健全的公民人格和良好的道德操守。卓越下的复合型法科人才还应该具备成为法律人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律素质,具有呐喊精神,为权呐喊,为民呐喊,为公平与正义呐喊。因此,将法律文化引入卓越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中意义不凡。

(一)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一定程度上会左右法科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

现今主流法律文化――法治文化,追究正义,倡导正义,通过法律的适用,通过法治建设来实现正义。而对法律的适用也好,对法治建设也罢,都离不开人,都需要有与之匹配的法律职业人才。因此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势必会影响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价值观,左右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

(二)法律文化是法科人才培养,尤其是当下卓越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内容的来源

不论是静态的法律文化(法律理论、法律制度等),还是动态的法律文化(新观点、新学说、新学派运动等),对其最专门最系统的传承方式就是法学教育中的人才培养。法学教育者是一种人格化了的法律文化,法学教育教学资料是符号化了的法律文化,培养的学生则是法律文化的承载者。整个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就是教育者将所掌握的法律文化成果传递给受教育者的过程。

(三)法律文化决定了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

法律文化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影响着人才培养中施教者与受教者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培养的专业人才所需具有的智慧、素养、品格等要求直接反映于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中。

(四)法律文化影响着专业人才素养的形成,成为社会法治文明进程的助推器

法律文化通过对法学教育的促进,来提高法学专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和法律素养,而这些具有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专业人才不仅会传播法律文化,还会通过自身的法律实践和科学研究创造出新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通过对专业人才的促进,继而助推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增强,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三、引入法律文化后欲达到的目标

法学分院意识到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意欲达到卓越的培养效果,理应将法律文化引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当中。在对法科人才培养时,应以社会主流法律文化――法治文化为先导,以法律文化与法学教育间的良性互动为出发点,以学生为本,以知识为本,以实践为本,立足自身实际,力求对现有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进行改革,力争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目标一:以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为蓝本,以双专业交叉模式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层次为出发点,力求在原有法科人才培养目标之上,进一步明晰法科人才成为法律人的基础,即双专业交叉模式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应具有:1.解决问题;2.法律分析与推理;3.事实调查;4.沟通;5.咨询;6.协商;7.诉讼和非诉讼程序;8.组织与管理法律工作;9.解决道德困境等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目标二:以法律文化价值理念的精髓――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为依据,确立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内容为素质教育(由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所形成的逻辑严密的教学体系),职业技能教育(法律职业者所具有的技术理性和判断)和职业道德教育(理解和掌握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法律价值,形成相应的法治信仰、司法理念、法律思维、法律伦理等)。

目标三:通过目标一与目标二同时带动法学教育者自身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意识与思想认识,以法律文化的主流文化――法治文化为基点,主动进行课程改革和教学手段创新,优化培养手段与方法,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具有一定理论或实务背景的师资队伍。

四、法律文化引入下法科人才培养改革的举措

法学分院作为法律文化传播机构之一,对双专业交叉下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应考量法律文化的影响与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多层次性,立足自身本科教学的层次,充分整合办学资源,主动适应环境,改革现有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夯实复合型的内涵与外延。这样不仅能树立自身特色,还能适应就业市场竞争,增强培养人才的市场竞争力。法学分院在现有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加以改革,具体措施如下。

(一)从法律文化与人的关系出发,改革现有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计划,从而使培养出来的学生更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文化中的人形形,法律人仅是其中之一。同为法律人,因其从事领域的不同各有不同侧重,例如法律学术研究者、法学教育者、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者(公务员)、商务精英、基层法务工作者、城市社区或农村法律工作者等等。而法学分院的法科教育仅为本科教育,是法科教育中最为基础的教育阶段,并且因为国家教育政策的规定、自身的原因等诸种状况,缺乏延伸本科教育的平台,也就是目前还不具有独立招收法学硕士、专业学位法律硕士的资格,更不用说法学博士这样的长远发展平台。鉴于此,欲使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具有职场竞争力,便需注意复合型法科人才应该具有不同法律服务层次共同需求的通识性基础专业技能,也就是在法律文化的引入下,进一步加强“会说”与“会写”这两大专业基本技能在双专业交叉中的融合培养。如此一来,不仅能使法学分院的法学教育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而且能进一步满足社会多元化法学人才的需要,能够打造出契合社会需求的“差别产品”,能进一步拓展法学分院法学专业的发展空间。

(二)进一步修正现有的人才培养方案,对复合型法科人才的培养应符合法律文化的要求

法学教育既要用现有的法律文化来培养法律人才,又要打造出符合法律文化要求,契合社会需求的“产品”,因此需制订符合自身特色又不同于一本法科教育与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法学分院拟对现有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方案予以修改,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培养内容――素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对素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予以合理的比例分配,构建卓越下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充分运用第一、第二和第三课堂平台,积极拓展法学学生法律职业素养与技能培养的渠道。增设实用性强的选修课,结合社会行业需求开设相关的具有行业特色的实用课程。

(三)创新教学方法,形成法律文化新的生长点

法学教育不仅要适应法律文化,而且还要创造法律文化,尊重重视思索的法治文化教育理念。同时,结合自身法科学生的特点,创新教学方法,探究互动性教学,一改以往法律辞典式教学方法,把法律学习变成人的主体性、能动性、独立性不断生成、发展、提升的过程。尊重学生的独立性,让学生学会动手、动脑和动心,以此培养学生的行为技能、认知技能和情感技能。教学双方在互动过程中能进一步激发彼此的主动性和探索性,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形成法律文化新的生长点。

(四)多元化师资队伍的搭建,进一步提升人格化的法律文化

现有法学教育师资力量,从整体上来说,相对较为薄弱,尤其缺乏实务型和理论与实务兼备的师资力量。教师作为人格化的法律文化,自身的素养直接关系到法律文化的传播与人才培养质量,因此需要搭建一支多元化的师资队伍以满足法学教育的需要。应在现有理论型教师基础上,一方面鼓励理论型教师多参加法学实践,提高自身实践教学能力,丰富自身的社会阅历;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独立学院教学管理的灵活性,从社会引进专家型人才如特聘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一线实务法律工作者来充实专业师资队伍,以确保师资队伍能迎合实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五)通过评估提升法学教育质量,推进法律文化发展

通过各项教学活动的开展,实施有侧重的评估活动,建立系统科学的法学教育评估系统。实现教育过程与评估过程的有机统一,突出法学教育的优势与特色,更为有效的培育法学师生创新、质疑、反思等综合能力,实现法律文化的代际传递,从而促进人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发展。

[ 注 释 ]

[1]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的“双专业交叉模式”指的是在新生入学时便将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而直接设置一个单独的教学行政班,根据这种交叉融合设置相对应的独立课程体系进行培养,四年修满规定学分获得法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同时颁发第二课程证书。现有的试点分别为“法学+汉语言文学”、“法学+工商管理”.

[2] 孙国华.弘扬法治精神、深化法学教育、构建法律文化[J].朝阳法律评论,2013(1).

第7篇

[关键词]网络恶搞 青少年 影响 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1-0229-01

一、当今恶搞发展的现状

恶搞一词源于日本,最初是由日本的游戏界传入台湾,成为台湾BBS网络上一种特殊的文化。这种新文化然后再经由网络传到香港,继而传到我国内地。近年来,网络的普及以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对恶搞文化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媒介平台,网络恶搞成为恶搞文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如果对形形的网络恶搞作品进行分类,则目前主要的网络恶搞方式有:一是恶搞经典节目和文化作品;二是恶搞名人;三是历史人物和影视作品中的知名角色;四是恶搞自己和自己周围的普通人。

二、恶搞对青少年的影响

网络“恶搞”作为一种颠覆性的作品,在娱乐人们身心的同时具有非常明显的危害性,尤其是对青少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广大青少年理想和价值观的颠覆

红色经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倡导的,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坚持和学习的。然而,恶搞作品恶搞红色经典传播与主流价值观相背离的文化价值取向,对于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过程中的青少年来说,明辨是非的能力并不强大,你给他们灌输什么样的观念,他们就会给你结出什么样的果。将错误的思想和观念利用他们好奇的心理灌输给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无疑是巨大和长远的。

(二)对良知的颠覆

良知是社会和谐的根基,一个没有良知的社会是可怕的。一些恶搞作品通过愚弄社会良知、讽刺社会道德为乐,在传播中不断动摇着社会的信任。

(三)“恶搞”全面侵蚀文化产品

近年来的不少文化作品为增加收视率,无不以恶搞为手段博观众一乐。从《爱情公寓》到《四平青年》,剧中无不充斥着浓浓的恶搞意味。更有不少本应严肃的历史大剧也大打恶搞的算盘,对历史人物来个颠覆性的塑造,还美其名曰是真实解读或另类解读。这类历史大剧的热播,误导了青少年对于正确历史的解读,从而影响他们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

(四)“恶搞”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一个和谐健康的生活环境和氛围,恶搞文化的传播正在污染着青少年成长的环境。恶搞文化所带来的另类时尚、低俗文化,像一种精神鸦片带给青少年以身心的摧残。

三、建议和对策

(一)学校要完善思想教育课程的改革,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导

作为广大青少年主要成长环境,学校应当利用一切现有的资源和条件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帮助学生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了解真正的民族精神和社会道德,自觉抵制不良恶搞化的侵袭。营造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教育广大青少年正确运用网络,在网络上不要制作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背离的作品。

(二)政府部门要继续加强网络监管,加强对网络恶搞的规制

我们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和学校联合起来对网络进行监管,限制有不良影响的恶搞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有效消减网络恶搞的影响。对恶搞作品进行辨别,按照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对网络恶搞作品中符合优秀传统美德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应给与支持,对于违道德又不触犯法律的作品应给予取缔。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应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目前的网络监管存在法律漏洞,一些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监控。网络上有不少的恶搞作品和我们的主流文化相背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这部分作品仍在网络中不断扩散开来。完善社会网络监管立法,是整治恶搞作品的有效手段,也是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郭玉锦,王欢.网络社会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14.

[2]谢海光.互联网与思想政治工作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21.

[3]陈旧.娱乐至死 恶搞成疯[J].新周刊,2006(17).

第8篇

【关键词】民族文化保护;法律保障;产业化;自觉性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082-01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条例,做好法律保障工作

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民族民俗文化是国内外的普遍做法,这种做法最先产生于日本和韩国。国外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在法律方面十分完善,而我国的民族文化资源没有足够的法律保障。拿日本来说,日本为保护其民族文化就制定了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社区居民的义务。例如日本以法定的形式把各类民族节日延续开展下来,并规定城市中每个社区都要选派指定的人来负责街区的节日活动,如果负责本街区节日组织活动的代表没有尽职,这些负责人还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虽然日本的做法有些强制性,但是对照日本人在保护民族文化方面对法制的有效依赖,针对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我国民族文化法制保护方面的缺憾,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可以充当相关法规、条例的制定和完善者。

1.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条例,建立地方民族法定节日等,切实做好民族文化保护的法律保障工作。

2.在实践中不断努力探索才能健全规范民族文化法制建设,从私法角度保护传统文化,保护民族文化继承人的地位和利益,确保民族文化的传承得到法律的支持。

3.由于法律的不完善,犯罪分子破坏民族文化的成本低、代价小,民族文化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所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可以适当地加大对破坏分子的处罚力度,增加罚款等,树立法律的权威。

二、推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产业化,合理开发少数民族文化

文化依附于经济而存在,因此鼓励和推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产业化是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有效途径之一。产业化能有效地保护和发展传统,有利于保持中国的多元文化格局。

因此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要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就要积极推动民族文化产业化,主要是可以从发展旅游业以及扶持与旅游业相适应的相关产业着手:

(一)利用本地区独有的民族文化资源发展和扶持民族旅游业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可以利用本地区独有的民族文化资源鼓励和扶持民族旅游业,在政策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作为全国唯一的毛南族聚居地,造就了环江独有的人文旅游资源。旅游开发能增强当地居民对自身文化的认同和文化自豪感,进而产生保护传统文化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传统文化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二)发展与扶持与旅游业相适应的相关产业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游客的大量涌入,会带来了多方面的尤其是传统地域文化的需求,民族的手工艺品因市场需求的扩大,民族的技艺、舞蹈等又得到重视和发掘,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要发展和扶持与旅游业相适应的相关产业,如地区特色商品(面具、竹制品、丝帛品等)的生产、餐饮、住宿等,促进民族习俗和文化活动的重新开发和恢复。

三、宣传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性,兴起全民自觉性

对地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应把着眼点当地居民的自觉保护。因为如果当地民众没有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破坏就没有保护的产生。当地居民作为长期生活在少数民族文化聚集地方的主人,在生活生产过程中不破坏少数民族文化就是对它最大的保护。因此地方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事业要担当宣传民族文化保护意识的角色。使少数民族地区、乃至全国树立全民保护民族文化的意识。

有关调查表明,自1986年以来,在科学规划的指引下,周庄古镇的历史文化得到了有效保护,政府一系列文化保护措施和旅游的成功开发使得古镇居民认识到古镇的历史文化应当严格保护,并且需要科学的方法和措施,在日常生活中他们也表现出积极的保护行为倾向,形成了较好的历史文化保护氛围,促进当地文化的保护工作的展开。

因此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要保护民族文化就要在做好文化宣传的工作,普及民族文化保护的迫切性和当地居民保护民族文化的重要性。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努力地激发当地居民的对民族文化的自豪感以及保护民族文化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居民的民族文化保护意识,这才是保护民族文化最根本的方法。

参考文献:

[1]黄燕妮.民族地区民俗文化保护问题研究――以湖北省恩施市为例[D].中央民族大学,2013.

[2]武魏巍.民族旅游发展与民族文化保护的研究[D].广西大学, 2004.

[3]黄英兰.阿伊努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