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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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及管理经验的日趋成熟,税收筹划逐渐为我国企业重视和运用,日益成为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加强财务管理新的着力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符合政府导向为前提,通过组织、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政策规定,利用会计所提供的选择机会获取最大的税后利润的经济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是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筹划性。在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后,再实施少缴税款的弥补措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正如战争的战略战术要在开战前做出一样,税收筹划必须在经济行为发生前产生,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安排,并指导该经济活动的进行。
二、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一)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
1.债务成本与权益成本的选择。根据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负债利息就有抵税的作用;而股息和其他权益资本的支付不能列为期间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所以,企业在确定筹资渠道时,必须考虑对债务资本的利用。当然,还要考虑负债的杠杆效应,只有当息税前利润率大于负债成本率时,采用负债筹资渠道进行筹资,才能既减轻企业的税负,又能体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2.企业自我积累筹资与负债筹资的选择。企业自我积累资金,属于税后资金,已经承担了所得税的负担;同时,其资金成本是所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而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其利息记入当期损益,可以抵扣当期利润,其税收收益特别明显。
3.融资租赁的利用。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在管理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资产时,视为自有资产,计提折旧。这样企业不需要筹集大量资金可以使用资产,同时,计提的折旧又可以抵扣当期利润,当然可相应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投资退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再在国境内直接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又因为企业地处沿海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者可适用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假设地方所得税免征),这样,该项再投资可以享受退税额为:600÷(1-24%)×24%×100%=181.58(万元)2.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限制乙类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价款的40%可用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当年抵免不完的,可在5年内抵免;在免税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可以适当延长抵免期限,期限为7年。该新办企业符合以上规定,可按40%抵免企业所得税,抵免额为500×40%=200(万元)。
3.减免税优惠。新办企业属于生产决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可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由于减半期后产品出口达到70%以上,仍可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其地处沿海经济开发区,适用税率为24%,减半征收后则实际适用税率为12%。这样,该企业10年内前两年免税,后三年适用12‰的税率。由于有第二项优惠,该企业仅需就最后三年的1050万元利润按12%税率纳税。
(三)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发出材料计价方法的选择。材料是企业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也影响企业的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材料价格由于采购地点、采购时间不同,其价格也不一样。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所得税的影响都很大。因此,发出材料采用何种计价方法,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入本期成本的材料费用就低,而采用后进先出法就高;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就低。所以,企业可以根据一定时期市场价格的升降趋势来确定企业选择哪种方法,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当然无论选择哪种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变更。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大类。平均折旧法是把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内平均摊销,或者按预计使用量平均摊销,这样,计入每期的折旧成本都是相同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采用平均折旧法对企业的应税所得没有影响。而加速折旧法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多提折旧,随着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逐渐降低,对其计提的折旧也逐步减少。虽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计提的折旧总额和平均法完全相等,但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几年,由于多提折旧,计入成本的费用增加,也就减少了固定资产使用前期的经营利润,相应减少了企业的应税所得,相当于得到政府的一笔无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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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3.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企业经营活动中,有一些需要分期摊销和预提的费用项目,由于选择的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不一样,必然引起计入各期的费用不同,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所得税。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根据财务制度规定,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方法,以达到延期纳税的效果。
(四)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广义上说,分配活动包括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分配,税前利润分配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也可用税后利润弥补(超过亏损弥补期限),因此,企业应力争在亏损弥补期限内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以达到节税的目的。税后利润分配对企业来说,不直接涉及所得税问题,但企业的所有者、投资者通过对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进行税务筹划,同样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如企业股息、红利分配中就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因为当投资者是自然人时,其获得的股利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投资者是法人时,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双方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则其分得税后利润要涉及到补税问题。为了帮助投资者获得更多的税后净收益,被投资企业在分配股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以减少股东的所得税支出。作为被投资企业应该考虑的是公积金转增资本可筹划的问题以及股利分配的时间和数额也可筹划的问题。
三、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注意它的合法性。如何减抑税负,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之一,但要达到某些目标必须在税法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税收筹划是法律认可的、是合法的,至少是不违法的。实际中要多用节税筹划方式和负税转嫁筹划方式,尽量少用避税筹划方式。税收筹划不要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税漏税行为。因此,纳税人应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用合法的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正当利益。(二)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三)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
关键词:企业;会计;纳税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企业经营效益已成为每个企业追求的重要目标,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有很多方法,其中纳税筹划便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利用企业会计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一、纳税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纳税人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化的纳税方案,以尽可能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为今后的经营活动带来一定的税收利益和经济利益。
一般情况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税”,使企业经营利润达到最大化。目前国内有很多专家学者正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但是效果都不太理想,因为他们大多将研究的目光停留在企业外部环境方面,包括如何选择纳税地点、如何利用税收中的优惠条件、如何利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漏洞缺陷部分等方法以达到“节税”目的。某些企业也会聘请一些知名的税务专家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然而这样花费的成本有时可能比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约的税款还要高,长此以往,得不偿失且效果总不尽人意。
事实上,利用企业会计进行纳税筹划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尤其是利用那些科学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纳税筹划,“节税”效果更为明显。
二、如何利用企业会计进行纳税筹划
下面就如何利用企业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企业纳税筹划,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
存货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拥有的将要出售的产成品、或仍处于生产阶段的在产品、或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不同的存货采用的计价方法有所不同,进而就会产生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这样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所得税情况。目前我国税制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实际成本价格对各项存货的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所使用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选定计价方法,则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更改,且由企业领导机构批准,并在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适当说明,最后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2.如何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在物价波动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存货计价,这样可防止由销货成本的波动导致企业不同时期经营利润的波动,进而避免企业不同时期应纳所得税的波动,维护企业生经营活动的稳定性。
(2)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存货计价,这样可维持企业不同时期存货价格的均衡性,保证企业产品成本的稳定性,进而使不同时期的利润保持一定的均衡性,尽量避免企业在利润过高时期使用过高税率进行会计核算,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税后收益。
(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一般来说,企业不同时期产生的折旧需计入到产品成本或当期费用中去,这对企业当期成本的高低、利润的大小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如何正确选择折旧方法,进行折旧计算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而影响折旧计算的因素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
2.如何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要充分了解固定资产时间价值和不同时期的税制。
【关键词】税收筹划 纳税人资格 计税依据 税目转换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经营业务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征收面广,相对其他税种,其减免形式较少。如何在相对较少税收优惠条件的情况下扩大筹划空间呢?以下介绍几种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法。
一、利用纳税人资格的界定
1、利用“境内”、“境外”做文章,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
按现行规定,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谓“应税行为”这里指应税劳务的“使用环节”和“使用地”在境内,而不论该应税劳务的提供环节发生地是否在境内。即如果境内纳税人提供劳务在境外使用的,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例如:我国国内一施工单位到法国安装机器设备所取得的收入,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在“有偿”和“视同有偿”上做研究,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
“有偿”和“视同有偿”的判定标准是:第一,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行为肯定是有偿行为;第二,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若发生结算行为就是有偿行为;若没有发生结算行为就不能视为有偿行为;第三,结算关系的判定要看是否有实质性的交易行为。
[案例1]某建筑企业自建一栋大楼,工程预算为8000万元,企业决定将该工程承包给二工区施工。
税收筹划前的税负:虽然二工区是非独立核算单位,但其承包自建工程,发生了结算行为,应视同为有偿行为来处理。所以,二工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应缴纳营业税:8000×3%=240(万元)。
税收筹划:若由该建筑企业主持自建工程(其委派设计科设计,材料站采购材料,二工区施工等),由该建筑企业统一办理结算。那么,二工区与公司都没有发生结算行为,既不视为有偿处理,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因此,建筑公司自建工程免征营业税240万元。
税收筹划效果分析:通过在纳税人资格做文章,避免成为纳税人,可以节税100%,节税效果显著。
二、通过分解计税依据,来进行税收筹划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在与客户合作的过程当中,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特点,灵活分解计税依据,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案例2]某建筑公司承包建设一栋办公楼,工程造价土建3500万元,装潢5500万元,各类设备1000万元,合计1亿元。
税收筹划前的税负:该建筑公司应交营业税:1亿元×3%=300万元。
税收筹划:通过与客户协商,材料由客户甲采购提供(即由客户交付货款),其中土建需材料2000万元,装潢需材料3000万元。所以其应缴纳营业税:[10000-(2000+3000+1000)]×3%=120(万元)。
税收筹划效果分析:通过分解计税依据,建筑公司所交营业税的税基缩小,税负相应减轻,此案例节税比例达60%,效果也相当显著。
三、利用税目转换来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营业税税目共有九类,税率主要是3%、5%、20%三类,然而在实际经营当中,许多服务的区分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因此,可以利用营业税各税目的关联来有针对性地进行营业税目的转移,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案例3]甲建筑公司承揽工程10000万元,由于施工队伍跟不上,其将此工程转包给一建筑公司,从中收取5%的中介费用。
税收筹划前的税负:甲建筑公司的中介行为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应按其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所以甲应缴纳营业税10000×5%×5%=25(万元)。
税收筹划: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不是中介合同,而是分包合同,即甲公司将此工程其中的9500万元分包给乙公司,那么甲公司的行为就不涉及服务性质,而只是建筑业中的分包行为,应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10000-9500)×3%=15(万元)。
税收筹划效果分析:由于甲公司将合同性质由“中介”改为“分包”,使税率降低了2%,使甲公司税负减轻了10万元,节税比例达40%,效果较为显著。
四、通过分开核算来进行税收筹划
1、兼营是指企业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
现行税法规定,对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进行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对于涉及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要尽可能分开核算,利用税率差别来节税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税收筹划方法。
[案例4]一宾馆某月客房收入为90万元,餐厅收入30万元,卡拉OK歌舞服务等项目收入共50万元。其中服务业适用税率为5%,娱乐业适用税率20%。
税收筹划前的税负:若该宾馆不分别核算其兼营的各项目,则按规定应从高适用税率。则该宾馆应缴纳营业税:(90+30+50)×20%=34(万元)。
税后筹划:若该宾馆分开核算,则可按不同税率计征,其应纳税税额为(90+30)×5%+50×20%=16(万元)。
税收筹划效果分析:通过分开核算,该宾馆可节税18万元,节税比例约为53%,节税效果显著。但此种税收筹划方法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要求相对较高。
2、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次销售行为,即涉及应税劳务(营业税),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就需要判断增值税税率与营业税税率之间的关系,权衡比较,相应转换适用税种,以减少税收支出。
[案例5]某企业生产销售一种建筑材料,每平方米1000元,另需150元安装费,其中每平方米外购获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元。
税收筹划前的税负:由于该企业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企业,所以对其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即其每平方米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150÷1.17)×17%-(500÷1.17)×17%=167.09-72.65=94.44(元)
税收筹划:若该企业另外成立安装分公司,且该安装分公司独立核算。这样,该企业就能通过分开核算把混合销售分开,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1.17)×17%-(500÷1.17)×17%=72.65(元),其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50×3%=4.5(元),两者合计72.65+4.5=77.15(元)。
税收筹划效果分析:该税收筹划方法通过分开独立核算,以达到利用两个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差别来减轻税负。就本案例来说,该企业建筑材料每平方米节约税收17.29元,节税比例达到18.31%,效果也较为明显。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务筹划 基本途径 核心环节 风险防范
企业税务筹划的含义
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获利,方法多种多样,其中创造成本优势便是基本手法之一。而税收负担的轻重是直接影响其成本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企业就必须在考虑其生产经营战略的同时,综合考虑税收这一成本因素。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 ,在宏观调控的影响以及竞争日趋公平和激烈的市场环境下,通过税务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是目前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法之一。这就对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或tax saving),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以期达到合理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经营成本、获取税收利益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税收转嫁筹划。简单地说,如果将个人或企业增加收入、利润等称为“开源”,那么税务筹划就是进行“节流”。由于税务筹划所取得的是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所以它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企业的一种财务活动。
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途径与核心环节
(一)企业在创建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通过选择不同的产业领域进行税务筹划。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对不同产业制定了差别税收政策。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差别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即可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同时又体现政府产业政策的导向。通过选择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许多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纳税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个人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看待,营业利润不交公司所得税,只对个人分得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选择不同的注册地进行税务筹划。为实现整体经济发展战略,往往制定出一系列针对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税务筹划机会。比如我国对经济特区的优惠,对沿海开放城市的优惠,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和对西部开发的优惠等等。投资者可以通过选择上述具有优惠政策的地方进行投资,就会达到节省税金支出的目的。通过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企业融资渠道主要有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权益融资需要支付股息,股息要从税后利润中支付,成本较高;债务融资要支付利息,利息可纳入管理费在税前支付可以起到抵税的作用。当税率较高时,债务融资的抵税功能就更为明显,但债务融资存在较高风险,因此,企业根据不同需要来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也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税务筹划的核心环节
对于任何一个纳税人来说,其实际应缴纳税款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实际应缴纳税款=应纳税额-应抵扣税额
这里所说的应抵扣税额是指直接减少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各种抵扣项目,包括税额扣除、退税额、免税额、盈亏互抵、减税额等。在税率既定的条件下,减少计税依据就意味着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从而减少了实际缴纳的税款;在计税依据既定的条件下,降低适用税率也意味着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从而减少了实际缴纳的税款;在应纳税额既定的条件下,增加抵扣税额就意味着减少了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除此之外,从相对节税的角度考虑,推迟税款的缴纳也意味着节税。因此,节税从基本方案看,分为四种:
第一,减少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或者称为税基,是指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依据。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减少计税依据就意味着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少计税依据是节税的最基本方案。不同的税种,其计税依据各不相同,因此应当根据各税种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况通过各种方法减少计税依据,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减少计税依据最常用、最普遍的方法是扣除法。扣除法是指在确定税额时,将按照税法规定能从中扣除的项目予以扣除,从而减少实际应缴纳税额的方法。采用扣除法进行税务筹划的基本要领归结为两点:一是完全,即凡是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的项目都予以扣除;二是充分,即按照税法规定的最高标准充分地予以扣除。 这就要求税务筹划人员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税法中关于准予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第二,降低适用税率。降低适用税率是指在同一税种存在不同税率的情况下,通过各种筹划方法,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从而减少应纳税额的方法。采用降低适用税率方法,其基本思路是通过合理的安排,在计算企业应纳税额时选择较低的税率,以减少企业应纳税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其具体思路包括:
纳税人选择。由于不同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税务策划时,只要可能,就应当通过比较分析,选择税负较低的纳税人身份,从而降低企业的适用税率。这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消极的身份选择,另一种是积极的身份选择,从而降低企业的适用税率。计税方法的选择。在有些税种中,税法规定可以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而不同的计税方法的实际税负往往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本着税负最小化原则进行选择。征税项目的转换。同一税种的不同征税项目,往往适用不同的税率;即使税率相同,由于存在多种税费,其实际税负也不相同。分劈技术。将收入分劈成若干次、若干时期或若干份,从而达到降低适用税率,减轻税收负担。比如按照税法规定,奖金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一次奖金收入较高的,可以通过分劈技术分劈成若干次收入计入工资,这样就可以降低适用税率。转移技术。将同一利益集团内的一个企业的收入、成本、 费用和利润以及财产、行为转移到其他企业,以降低实际税率,从而减轻整个利益集团的税收负担。转移技术的前提是同一利益集团的不同企业的适用税率存在差异。转移技术的核心或者要点是将计税依据从税率较高的企业转移到税率较低的企业,降低整个利益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从而绝对地节税。
第三,增加应抵扣税额。主要包括:税额扣除。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税额扣除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对纳税人的某些经济行为加以鼓励和照顾。盈亏互抵。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准许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以以后年度的盈利去弥补,从而减少以后年度的应付税款。税收饶让。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在境外已经缴纳的税款,准予在合并纳税人时予以扣除,这就叫税收饶让,在具体扣除时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分国不分项抵扣;另一种是定率抵扣,即企业可以通过计算分析,确定采用哪一种方法抵扣的金额大则采用哪一种方法。 跨国经营企业在合并纳税时应当充分考虑税收饶让因素,以减轻其税收负担。
第四,推迟税款缴纳时间。推迟税款缴纳是相对节税的方法,由于税收的重点是流转税和所得税,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收入,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它是纳税人的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推迟税款缴纳的方法尽管有很多,但基本思路可以归结为两种:
一是推迟收入的确认。收入既涉及流转税,又涉及所得税,所以从纳税的角度看,收入确认总是越晚越好。首先,企业可以通过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安排,如合理地安排交货时间、结算时间、销售方式等,从而推迟营业收入实现的时间,从而推迟税收的缴纳。其次,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财务安排来推迟收入的确认。这主要是指在会计上通过合理安排确认营业收入实现的时间来推迟税款的缴纳,或者说合理安排营业收入的入账时间以推迟税款的缴纳。二是费用应当尽早确认。费用不涉及流转税,只涉及所得税,所以从纳税的角度看,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是宜早不宜晚。具体而言,对于费用确认,应当遵循如下原则:凡是直接能进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损失的不进生产成本;凡是能进成本的不进资产;能预提的不待摊,能多提的就多提,能快摊的就快摊。
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其防范
所谓税务筹划风险,是指税务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如税收政策调整和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失败而付出的代价。企业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的存在而进行盲目的税务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
(一)企业税务筹划风险
首先是投资扭曲风险。投资扭曲风险是指企业单纯为了达到节税目的,选择次优而放弃最优投资方案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建立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就是税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则,纳税人不应因国家征税而放弃或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如果纳税人因税收因素而放弃最优投资方案而改为次优投资方案,就会面临投资扭曲风险。因此,税收非中立性越强,投资扭曲风险程度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其次是忽视成本风险。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有成本的,并非是毫无付出的。很多税务筹划方案,理论上虽可以少缴纳或降低部分税款,但往往不能达到理想的预期效果,这与税务筹划中忽视成本有关。税务筹划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包括潜在成本和显性成本。潜在成本是指税务筹划失败时的罚款;显性成本,即人工成本,是一种物化劳动成本,是向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进行税务筹划咨询或委托进行税务筹划时所支付的报酬和费用。
第三是经营损益风险。政府课税(尤指所得税)体现为对企业既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担相应比例经营损失风险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以后实现的利润(税前利润)补偿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但这种“风险”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间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前提,否则一切风险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由于弥补亏损的来源并非来自企业以前年度盈利时已缴纳税款的返还,而是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这意味着税款是预缴,企业税负的相对加重。这就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的经营损益风险。
第四是税款支付风险。纳税作为企业对政府负债的偿还,具有单向、强制、完全现金(会计上定义的狭义现金)支付的外性约束。比如,其他债务偿还具有非完全现金支出的特点,有时可不动用现金却可结清所欠债务,如双方互为债权债务关系,新旧债务调换等。而企业所负担的税收债务,不可能采取与政府间债权债务互抵的途径予以结清,企业必须无条件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不经特别批准,不得延期缴纳,即使对已经获取延期纳税申报的企业,也必须按照税务机构核定的额度预缴税款,各项税款的支付必须全部以现金缴付。企业一旦现金不足而无法融通时,不但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经济惩罚,而且要承担因企业信誉降低而可能导致其市场价值潜在的有形、无形损失。如果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把握程度不高,税务筹划很有可能失败,很有可能因涉嫌偷税,触犯刑律。这些风险的存在,都会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损失。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
坚持合法性。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进行税务筹划也是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但是税务筹划应该合法,这是税务筹划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既包括税务筹划必须符合国家税收的引导趋势,使得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同时还包括税务筹划在操作过程中注意度的把握,划清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等其他减税方法之间的界限,坚持合法筹划,防止违法减税、节税。
力求综合性。从根本上说,企业的税务筹划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他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实现企业财富的最大化)决定的,企业开展税务筹划也应当符合这一总体目标。税务筹划首先应当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降低,而不是个别税负税种的减少。这是由于各税种的税基相互关联,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某种税税基的缩减可能会致使其他税种税基的扩大。因此,税务筹划既要考虑带来的直接利益,也要考虑减少或免除处罚带来的间接收益;既要考虑某一税种的节税利益,也要考虑多种税种之间利益抵消关系。另外,税务筹划利益虽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他并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投资项目税收的减少并不等于企业整体利益的增加。如果有多种投资方案可以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并不是税负最轻的方案。从整体利益最大化出发,这样就避免了投资扭曲风险。
坚持成本收益原则。税务筹划可以使企业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无论是由企业内部设立专门部门进行税务筹划,还是由企业聘请外部专门从事税务筹划工作的人员来完成,都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解决企业忽视成本的风险,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还应当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既要考虑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同时还要将税务筹划方案选择比较中所放弃的方案的可能收益作为机会成本来加以考虑。只有当税务筹划方案的收益大于支出时,该项税务筹划才是正确的、成功的。对于税务筹划成本中显性成本,企业可以与中介机构进行反复磋商,降低费用、成本。只有当费低于税务筹划节约的税负时,这项税务筹划方案才是可行的。
争取当地税务机关的支持。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是节税,即减少向国家纳税的数额,这与政府增加国家收入的目的是互相矛盾的。因此,企业要想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的支持,以确保合法性。企业税务进行筹划的许多活动是在法律的边界上运作的,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本来就很模糊,况且各地税务机关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也是不一样的,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进行税务筹划的企业在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同时,还要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的企业只有从当地税务机关那里及时取得最新的税收政策信息,才可以对经营策略、税务筹划等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确保企业经营和税务筹划的正确运行,最大限度的增加经营收益,降低经营损失,才可以使经营损益风险降到最低。
筹划方案应具有实用性。税务筹划的方法必须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具有可行性。作为企业的财务决策者应当能够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完成税务筹划过程,不能因为税务筹划而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流程。税务筹划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尽量合法地推迟纳税,据此有人提出企业所需的原材料等外购货物应当尽早购进,这样企业在早期就可以多发生一些进项税额,少纳增值税,尽管企业后期的外购货物会减少,进项税额下降,从而企业要多纳一些税,但企业仍可以从上述推迟纳税中得到利益。这种税务筹划办法确实可以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但由于税法对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限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通过上述办法进行增值税的筹划很可能给企业带来其他方面的问题。例如,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分期付款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必须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由于有上述规定,企业如果想用尽早购货的办法推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就可能面临库房紧缺、存货占压大量资金、管理费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这种税务筹划办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税务筹划虽然有一些普遍原则,但因各国的税法不尽相同,所以,照搬国外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在我国是往往行不通的。例如,许多国家的税法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因此,在这些国家,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一个很普遍的做法就是利用加速折旧的办法来推迟所得的实现。因为在加速折旧的情况下,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虽然不会减少,但由于企业前期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较大,应税所得额较小,税款主要被推迟到后期缴纳,所以各年缴纳税款之和的现值会有所降低。但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可见,在我国,企业如果要实行加速折旧,最终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这就决定了利用加速折旧手段进行税务筹划在我国一般不具有可行性。
结论
总之,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的案例都可以说明,合理税务筹划能显著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助于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战略目标的实现,这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对国家来说,虽然暂时的税收减少了,但从长远看,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后,能为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税务筹划对企业、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但为了正确地应用税务筹划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避免出现税收风险和税收滥用,有必要明确有关税务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使税务筹划这一有效方法在我国得以健康推广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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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收政策
随着我国的国民收入不断的提高,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也越来越大,已经逐渐成为我国财政收入最为重要的部分,所以怎样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也变得日益重要.当前,我国对此的认识还不充分,经常有很多地方不被理解,很多时候甚至被认为是非法的行为,归咎到偷税、漏税的范畴中.近几年,纳税筹划才渐渐的获得人们的理解,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设计自己的规划税收来获得最大的收益.尤其是在新常态的背景下,居民也面临着如何能最大限度的提高自己的收入问题.故从新常态的背景出发,其目的是为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纳税者身上的负担,研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具有深刻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1“新常态”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提出
我国根据个人收入的来源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税率:个人的工资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从3%到45%分为不同的等级,起征点为3500元;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经营者的承包经营,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为5级,从5%到35%不等;劳动报酬所得,税率为20%;薪酬所得,税率也为20%;特许权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的税率都是20%.纳税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安排,达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目的的行为.纳税筹划有三个主要特征:
(1)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即纳税筹划不应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进行其他违法行为.应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合法避税.
(2)纳税筹划的筹划性:
在履行纳税义务时考虑财务管理活动中税收影响的情况下,应制定相应的纳税计划和安排规划,即要有一个合理的规划.
(3)纳税筹划的目的性:
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个人收入不断提高,个人收入来源越来越广泛,纳税人数不断增加.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居民家庭和个人面临着收入增长难的问题,同时税收负担也成为“新常态”下提高消费水平,带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阻力.所以,有必要在新常态背景下系统研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消费水平,这对于经济结构优化以及驱动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纳税筹划作为一个顺应社会发展的新生事物,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寻找企业纳税筹划的规律和方法,要灵活、因地制宜地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积极推进我国纳税筹划工作的发展.
2在个人所得税筹划上的问题
2.1纳税筹划理论基础薄弱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多,不仅纳税的群体在增多,纳税的额度也越来越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已经到了不得不实行的地步.但是,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理论和研究都非常少,急需更多的理论探索和研究实践.
2.2负责人的认识局限
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采用绩效评判制度,这就造成了负责人认为企业是国家的,纳税筹划并不能给自己产生收益,同时也担心会威胁到自己的升迁等,从而影响了纳税筹划的拓展.对于私营的企业主来说,都将主要的精力放在扩大经营上面,认为纳税筹划是偷税、漏税的行为,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3相关的法制规定不稳定,易变化
在我国,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筹划方案,今年适用,明年就可能因为违背相关的法律,这样的话就很难根据以往的经验来进行筹划.当然,国家的税收制度总是在不断的完善发展中的,但是我国对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相对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了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一个最大的障碍,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3计税依据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现
3.1计税依据最小化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最重要的就是尽量减少缴纳的税额,避免重复缴税和多缴税.
(1)费用列支例如可以对工资、薪金进行筹划,通过福利将其费用化.例如:组织员工旅游度假,为员工提供福利住房,报销其个人的发票等.这样虽然使员工的名义工资有所降低,但是并没有削减其工作的福利,只是改变了收入的形式等.对于企业来说,也可以通过其他的费用开支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举例说明:某讲师应邀为外地财政局讲课,交通住宿共计2000元,得到的报酬为3000元,这样的话该教师应交的所得税为(3000-800)×20%=440元,但是,可以将自己支付的费用向财政局进行报销,这样一来,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就变为3000-2000-800=200元.
(2)收入均衡
收入均衡是指在某一个时间获得了较高的收入,应该缴纳高税收,但是可以采用均衡来实现低税率的方法,从而减少每个月的税额.举例说明:甲乙同为两个生产性的企业的员工,甲为行政管理人员,每月工资2500元,乙为车间的工人,一年只工作4个月,每月工资7500元.两人的年薪大约都在30000元左右.但是缴税上却差别很大,甲因为每月的薪资都低于征收额度的下限,所以不用缴税.但是乙工作的四个月中,每个月都需要搅闹300元左右的税收,全年缴纳的税达到了1200元左右.如果进行纳税筹划的话,可以将乙的工资分摊到12月中发放,则乙就与甲一样,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一年可以节省1200元左右.
3.2对计税依据进行分解
(1)对支付次数进行分解
根据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都是按次征收,每月的收入征收一次.如果收入在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费用;如果超过4000元,扣除20%的费用,剩下的为应纳税额.分为20000元以下、20000元到50000元、50000元以上三个等级,税率分别为20%、30%、40%,采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所以,每个月的劳动报酬数额越大,应纳的税额就越大,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通过拆分税额,分解为小额然后进行分次支付,可以尽量使每次的小额收入靠近税前的临界点,使之使用与次低的税率,从而达到缩减税额的目的.
(2)分项的劳动收入
对于工资和薪金来说,大部分都是一次性取得的.但是有些是属于同一事项的,一个月中可以取得多次收入.同一事项是指取得工资的某个具体的项目.即,个人可以与企业签订多个合同,为企业一次提供多种服务,从而将劳动收入进行分解,使得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动报酬,减出必要的费用,使得各项的收入落到较低的税率中,以此达到消减税率的目的.
4“新常态”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的解决策略
4.1不断推进纳税筹划理念普及
纳税筹划在帮助纳税人合法避税的同时,也必然会使其学习各种财政税收方面的知识,同时还要研究各种财税政策和法规,可以极大的促进纳税人学习财税政策的意愿,从而增强其纳税的意识,可以有效的减少其偷税、漏税的行为.纳税筹划其本质就是建立一些可行的纳税方案,然后再对这些方案进行比较,在这之中挑出最为合适的一个,最终达到减少纳税金额,增加可支配资金的目的,使其有更多的使用资金.可以有效的减轻纳税人当期的税款,增加现金流.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相关的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相应事务的处理也变得更加复杂,对税法进行透彻的研究,不仅可以有效的避免偷税和漏税的行为,同时也可以通过减少税收来提高纳税人的生活水平.
4.2要注意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风险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很容易忽视筹划本身所存在的风险,也抱着无论是怎样筹划都会增加可支配资金的想法.但是,纳税筹划只是一个个人税收计划和决策的方法,并没有真正的进行执行,也不是一个结果,所以其本身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
4.2.1从纳税筹划的方法来进行合理规避
第一,将收入合理的分解,均匀的发放来降低税率.这些对那些每月的工资波动很大的纳税人非常的适用,可以大大的降低其缴纳的税额.第二,将受益转化为对企业的投资.我国为促进企业和个人的投资,不对企业的留存未分配收益征收所得税,所以居民个人可以通过购买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方式实现自己的投资目的,有价证券收益如利息、股息等需按照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在这样的情况下,居民个人如果想避免投资收益被征税,那么可以把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暂时保留在企业账上,成为对该企业的再投资,企业把投资者留存的投资收益以债券或配股的方式记入到投资者名下,这样,既能实现投资者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能够合理避税.但是,这种做法必须以居民个人对企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为前提,同时对企业制度也有比较高的要求.
4.2.2从纳税筹划的时间范围界定来进行合理规避
居民收入的年终奖适用于此种方法,年终奖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数额都比较大,所以人们对这一部分的纳税筹划也越来越重视.如果要合理的分配奖金数额,就要实行时间的界定,可以将全年的奖金数额在一个整年中进行均摊,就可以减少所缴纳的税收金额.在剔除工资收入的情形下,可以采取以下做法:首先合理预算员工每人的整年奖金总数;然后要确定出该奖金总中会在年末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数;在减去该年末一次性奖金后的余额,平均到12个中作为每个员工的每个月的奖金数,在这种情况下奖金纳税的数额是最少的.
4.2.3政策上的合理规避
在政策上,我们可以调整个人的级次和税率.我国以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最高的已经达到了45%,属于较高的税率水平.2011年后,我国修改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的依然是45%.我国应该依据自身的收入状况,重新制定适合我国自身的税率结构,采用“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另外,要实行监督企业对员工的个人保障福利的发放.例如“:五险一金”,有些单位并没有进行发放,从而使得原本扣除的收入项目没有进行有效的扣除,从而导致员工缴纳的税收增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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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概述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土地增值税的特点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税面比较广;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及实行按次征收、纳税时间、纳税方法根据房地产转让情况而定。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原则是适度加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保障国家的土地权益;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征收,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基本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二)土地增值税计算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售新建房等情况,计算土地增值税分四步计算应纳税额。第一步计算增值额: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其中收入额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第二步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第三步确定适用税率:根据计算的增值率,按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第四步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全面系统的筹划
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税务人员及高层管理人员只是更多地侧重于理财层面及各自工作相关领域的筹划。比如财务人员在会计的领域中,通过一些会计技巧、会计分摊及会计成本计提等方法的运用,在这些方面的筹划能起到一些节税的目的,但如果想要有更大的作用,想节约几千万甚至上亿元比较困难,因此企业必须从战略管理层面上进行改革,并落实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此外税收筹划不再在只是一个部门和个人的事,而是自上而下各个部门各种岗位的责任,形成全面的系统的筹划体系。
(二)缺少专门的筹划人才
现在大型的房地产企业都在成立或者考虑成立有独立税务经理的税收筹划部门,但目前很多中小型开发商还是财税不分家,财务部的人员兼任税务部的工作,甚至存在出纳比财务总监的权利要大。房地产行业早期比较容易赚钱,财务人员的工作就是报税做账去银行,正是因为大家对这样的职位任职不够深入,对财务人员要求不高,导致许多开发商聘用的财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职业素质不高,所以税收筹划还有很多的空间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在筹划人才及技术力量层面上,中小型开发商相对来说还是很薄弱的,许多房地产企业在这个方面还有很大的蓝海去发掘,因此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税务经理职位并招聘有经验的税收筹划人才,还可以通过外包的方式委托具有丰富经验的中介机构来针对本企业进行筹划。
(三)外部环境的改变造成行业管理的转型
过去十年是中国房地产企业黄金的时期,毛利高利润空间大,因此房地产企业高层并不重视税收筹划,而现在房地产行业正处于下行通道,许多房地产企业出现资金压力大,利润空间降低,销售不畅等特点。而房地产企业在资金和销售双重的压力背景下,又遇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和征收的压力,这样迫使房地产企业自身管理由粗放化型向精细化型转变,在这期间精细管理的核心就是,对成本控制中的财税成本控制。
(四)错过最佳的税收筹划时机
现在许多房地产企业一般都是在项目开发后期,或者需要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才开始进行税收筹划。项目开发到这个阶段时,筹划的空间已经很小,此时不是不能进行筹划,而是这个时候可操作的方法已经很少了。所以企业如果在项目开发后期,或者需要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才开始税收筹划,筹划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例如,房地产企业刚刚立项,准备在一块地上同时开发公益性项目和住宅项目两个部分,此时土地价格的筹划就尤为重要,为避免所有土地价格的一刀切,在取得土地的时候就要和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把价格合理分配到两个项目中去,这样就可以获得更好的筹划效果;如果企业在项目开发中后期才开始筹划,必然会错失扣除项目中最大的筹划空间――土地价格这个部分。
(五)不及时了解新的税务政策及各地区税务政策的差异
国家税收法律政策是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中,如果许多房地产企业的财税人员不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税务政策,不仅造成其做出的税收筹划价值大打折扣,甚至使得房地产企业遭受不必要的高额税负及税收处罚。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机关应按单套房屋销售时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标准对普通住宅进行审核确认”,在这之前是按照一栋楼来计算平均值,确认是否符合普通住宅的标准,如果企业的财税人员没有及时了解到这个政策,还用以前的旧政策来筹划,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将无法享受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这样必然会对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并且将会承担高额的税负。
在我国不同地区出台一些有地域特色的税务政策,许多房地产企业并不了解,所以企业要及时了解所在地区税务政策的特色及关注每个地区税务政策的差异,做到最大程度上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的加大扣除项目,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利润空间。
三、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改变项目的转让方式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不应只是停留在理财层面上,要达到战略层面和企业架构方面的高度,形成属于企业高端层的筹划设计和运作。譬如通过对项目转让方式的复杂化,把一个简单的资产转让方式变为一个复杂的股权转让方式,通过转让项目方式的复杂化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1:A公司将某大厦转让给B公司,大厦转让额为9亿元,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亿元,增值额为6亿元,本次交易不是简单的资产转让,而是通过境外股权转让方式完成的;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案1:简单的资产转让方式。
营业税金及附加: 9×5%×(1+7%+
3%)=0.495亿元。
增值率:6÷3×100%=200%,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15%。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6×50%-3×15%=2.55亿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9-3-0.495-2.55)×25%=0.73875亿元。
税后利润:9-3-0.495-2.55-0.73875
=2.21625亿元。
方案2:通过境外股权转让方式。
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任何股权转让,也没有任何资产交割,免征营业税及附加。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同上,也免征土地增值税。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9-3)× 10%
=0.6亿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反避税,虽然在境外做的股权交割但其资产包在中国境内,如果反避税成立,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次为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所以企业所得税税率不是25%而是10%。
税后利润:9-3-0.6=5.4亿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知,方案1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税金合计为3.78375亿元,税后利润为2.21625亿元,方案2需要缴纳税金合计为0.6亿元,税后利润为5.4亿元,通过把简单的资产转让方式变为复杂的股权转让方式,可以减少税负并增加企业利润3.18375亿元。
(二)前期合理分配各个项目中的土地成本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最好的时机在项目前期,最大的筹划空间是土地成本,如果能在项目前期对土地成本进行合理的分配,将会加大扣除项目的金额,减小增值率降低土地增值税税率,从而起到节税的作用。
案例2:A房地产企业以8000万元价格买到一块土地,其中75%的面积开发文化旅游地产及相关配套设施、25%的面积做住宅,而住宅部分总销售收入2.1亿元,按照面积分配的土地成本2000万元,房屋开发成本1亿元,本例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方案1:项目前期不进行筹划。
营业税金及附加:2.1×5%×(1+7%
+3%)=1155万元。
增值额:2.1-1-0.2-0.1155=7845万元。
增值率:7845÷13155×100%=59.64%,
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7845×40%-13155×5%=2480.25万元。
方案2:该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大部分属于文化旅游和公益项目等,所以从政府取得的总土地价格非常优惠,其他房地产企业周边住宅项目的地价是A企业的3倍左右。如果能在事前做一下税收筹划,在取得时和政府部门对土地成本分配进行谈判,把文化旅游项目和住宅项目的土地价格分开,总地价不变还是8000万元,住宅项目部分的地价和周边地价一样6000万元左右,剩下金额2000万元作为文化旅游项目部分的地价。
营业税金及附加:2.1×5%×(1+7%+3%)=1155万元。
增值额:2.1-1-0.6-0.1155=3845万元。
增值率:3845÷17155×100%=22.41%,
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3845×30%=
1153.50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知,如果能在项目前期把土地成本进行合理的分配,便可以节省税金增加利润1326.75万元。
(三)适当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005〕26号中对普通标准住宅的规定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因此,房地产企业有时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公共配套设施投入减少增值额,来享受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
承上文案例2:筹划后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额为1153.50万元,如果房地产企业再增加投资600万元在小区内建设一个居民健身场所和增加一所幼儿园,则项目总成本为17755万元。
增值额:3845-600=3245万元。
增值率:3245÷17755=18.28%。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由于增值率小于20%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通过上述计算可知,房地产企业虽然项目增加600万元的投资款,但可以减少税金1153.50万元,同时增加项目利润553.5万元,并提高了小区的档次、完善了相关配套设施。
(四)利用税率临界点的筹划
我国土地增值税计算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在每一级税率范围中都存在税率临界点,利用这些临界点可以直接影响到土地增值税缴纳金额的大小,通常基本的方法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通过加大扣除费用或者减少销售收入的方式,使土地增值税税率降低一个级数,从而起到节约税金的作用,基于基本方法的运用又衍生出许多的筹划方案。例如通过增加销售环节的方式,普遍认为减少纳税环节可以减轻税负,增加纳税环节会加大税负,但对于土地增值税来说却是恰恰相反的,两次买卖或者多次买卖可以减少每次销售房产的增值额和增值率,使土地增值税税率级数下降,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还可以通过分期销售、分期组合不同项目的搭配销售、项目合并清算及减少销售单价等方法。
综上可以计算出增值率、毛利率和税率对应关系为:第1级数为税率30%、增值率不超过50%时对应的毛利率区间为小于52.95%;第2级数为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增值率超过50%~100%时对应的毛利率区间为52.95%~65.77%;第3级数为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增值率超过100%~00%时对应的毛利率区间为65.77%~78.59%;第4级数为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增值率超过200%时对应的毛利率区间为78.59%以上。
四、结语
【关键词】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 纳税筹划
一、引言
房地产行业已日渐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且纳税金额巨大,为国家的税收工作做出极大贡献。但是在目前房地产行业竞争加剧,整体利润空间压缩的情况下,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节流增效的主要手段。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大约涉及十几个税种之多,而对其收益影响较大的当属土地增值税,贯穿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的各个环节,决定了其税收筹划的空间广阔。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概念
土地增值税起源于土地涨价归公理论,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商品房销售增值额的高低不同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增值率高,多征税;增值率低,少征税。
三、纳税筹划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公司在纳税筹划时万不可盲目进行操作,不能与现行税法相抵触。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用来降低增值率,以减轻税收负担,这个目标的实现应该建立在合法、合理的条件下进行,并且是要被征税机关所认可的。
第二,节税性原则。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企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降低企业税负。那么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分析成本效益,规避风险,综合分析纳税人筹划前后的税负,真正达到节税的目的。
第三,综合性原则。纳税筹划必须要做到业务流程与税收政策相结合,税收政策与筹划方法相结合,筹划方法与会计处理相结合。
四、纳税筹划方法
(一)建房方式筹划法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有些特殊的建房方式不在征税范围之内的,就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纳税人应该加强对税法的学习和跟进,掌握哪些建房方式能享受国家特殊优惠政策,从而进行纳税筹划,这一节税工作会更加有效和明显。
1.合作建房
税法规定,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且建成后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建成后再转让的,只需就分得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一定空间,对出地方而言,如果先转让土地使用权,再购买房屋,则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而选择合作建房的方式,既解决了资金匮乏的难题,又节省了税负。
2.代建房
若企业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客户,则完全能与客户签订代建合同,以代建房的方式定向开发,或以客户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各种材料设备,或与客户协商自行购买,待开发完成后收取代建费,而不采用先开发后销售的方式,这样房地产权属并未发生转移,则只需缴纳建筑业3%的营业税即可,而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临界点法
由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税率相差10%,且每一级税率都存在跨越临界点,不同增值率范围对应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所以在临界点处进行纳税筹划,控制增值率是降低土地增值税税率的关键,而税率的大小会带来巨大的纳税差异,将会对企业的效益产生很大影响。调整增值率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合理定价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售价的制定才是影响应纳税额的最终因素,售价的高低直接决定增值额的大小,进而影响应纳税额。所以利用开发产品的定价技巧进行筹划,合理调整售价,从而适用更低一级税率,以达到免税的标准。另外也需要认真测算增值率,在税率变化处找到销售收入和土地增值税的最佳利益平衡点,综合分析提高售价带来的利益和舍弃起征点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负担之间的权重,只要纳税规划得当,低售价也可以实现高收益。
2.扣除项目筹划
利用成本费用的界定。
成本的增加会导致增值率的显著下降,影响税率高低和免税临界点。房地产开发的期间费用不能全部据实扣除,而是按一定比例限额扣除。由于现行的会计准则对期间费用和工程项目的“开发费用”并无严格界定。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事前的筹划,把可以转移的开发费用合理转移到开发成本中,或者增加公共设施,进一步提高住房质量,将税负转化为消费者的实际利益,既可以加大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又可以提高房产性价比,促进销售。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是一项具有技术性、前瞻性、综合性的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中,务必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方法,找到每一阶段所重点关注的因素,找准着眼点,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从政策中找对策,在房地产开发的不同阶段合理运用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法,对应税事项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统筹安排,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各个方面,尽可能减少纳税的数额或推迟纳税时间,在正确核算的大前提之下力求最大可能的减轻企业税负,增加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促进整个房地产行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进行税收筹划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尤其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意义更为重大。本文从对企业组织形式、所得税税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资本结构决策、费用列支方法、销售收入、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等8个方面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入手,提出企业所得税的8项具体税收筹划办法。
关键词: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拟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一、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根据规定,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本文转载自再者作为公司,其营业利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对待,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例如,纳税人甲、乙、丙经营一家商店,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元。该商店如果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假定甲、乙、丙分配比例相同),应纳税额为(100000×35%-6750)×3=84750(元)。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33%,应纳税额300000×33%=99000(元),税后利润2010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甲、乙、丙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67000×35%-6750)×3=50100(元),共纳税99000+50100=149100(元)。很明显两者税负不一致。因此,甲、乙、丙做出了不组织公司,而办合伙企业的决策。因此,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才能决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设立合伙企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版权所有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三档: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率为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率为33%.因此,仅从税率因素考虑,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就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例如,假定某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元,则若该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100000元,则应纳税额=100000×27%=27000元,通过比较我们发现,通过税收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益为:33033-27000=6033元,显然,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是相当大的。
三、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例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是自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制定的对企业所得税纳税影响很大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及时抓住这一机遇,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版权所有
四、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资金成本,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获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筹资成本为发放的股息和红利,债券和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为利息。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例如某企业通过债券筹资,债券票面利率为12%,企业所得税率33%,则企业实际负担的税后利率为8.04%[12%×(1-33%)],借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可以起到节税作用,而企业普通股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和红利都必须由税后利润承担,实际成本等于其支付额。
五、对企业费用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2.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3.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4.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六、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使企业既能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使收入安全地收回。
七、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到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使企业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一定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年限是有一定弹性的。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从而使企业前期折旧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其次,还应估计净残值。我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的低一点,以便企业的折旧总额相对多一些,而各期的折旧额也相对多了,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
八、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期末存货的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从而得出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