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6:08:1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2012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明确将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列为首要任务。同时,温州市开展金融综合改革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一年多以来,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制度设计、监管方式和实际操作,但也碰到了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障碍,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确定和规范。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并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条例的颁布是中国第一部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不仅对温州对浙江有意义,也可以给全国的民间融资的立法提供一个基础或借鉴。参与条例草案起草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评价称,“它是对温州金改成果的确认和巩固”。
明确三类服务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促进民间融资健康有序发展,条例规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一是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主要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这有利于将分散的民间资金聚集起来,并以股权、债券等形式投资到实体企业和政府鼓励的建设项目。
二是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主要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这有利于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运作不规范的问题,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投融资风险。
三是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主要从事民间融资见证、从业人员培训、理财咨询、权益转让服务等活动,并可以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民间融资综合利率及指数等相关信息,收集、统计民间融资活动信息并进行风险监测、评估,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受理民间借贷备案等事项。
规范三类融资形式
民间融资的形式多样,比较常见的有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合会、典当融资等。条例结合温州市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三种主要的民间融资方式予以规范。
一是民间借贷。这是最常见的民间融资方式,也是需要加强规范和引导的重点。条例主要规范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民间借贷活动。除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外,条例还首次肯定了非金融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所需的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并作出了一定限制,规定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二是定向债券融资。条例规定,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本息。
三是定向集合资金。符合一定条件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定向集合资金,对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两种融资方式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对接投资项目,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设立借贷备案制度
民间借贷的隐蔽性是近年来温州民间融资隐患爆发,事先难以预警防范的重要原因,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人数较多的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风险,很可能会演变为,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制度设计引导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规范化。为此,条例创设了民间借贷备案制度,明确规定: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借款人有义务将合同副本以及合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同时,为了鼓励和吸引当事人积极备案,切实发挥备案制度的作用,条例规定:温州当地政府应当对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还可以获得在金融机构评定信用等级、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以及司法机关判断证据证明力方面的优惠待遇。对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当事人,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加强风险防范职责
风险控制一直是民间融资的一个重要问题。为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管理,更有效地控制融资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民间融资的风险防范作了专门规定。
一是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条例规定,民间融资服务主体不得违反规定开展业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应当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提示融资风险,不得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诺。
二是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管理。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了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备案、登记、报告等义务,并注重发挥民间融资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
(菲律宾马尼拉大学,菲律宾 马尼拉 999005)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中小企业生产和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如何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经营效益最大化,促进自身不断发展和壮大成为中小企业必须解决的问题。民间借贷融资以其手续灵活、利率弹性大等特点,成为中小企业融通资金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仍存在诸多问题,不仅制约了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而且还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因而,分析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进行科学规范和有效治理,十分有必要。本文主要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问题及治理对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问题;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6-0123-02
前言
中小企业是大型企业不可缺少的伙伴和助手,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正逐步成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主力军。同时,中小企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处于主体地位,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三农问题的成功解决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实际情况上看,由于企业资金、规模、技术等方面的影响,国家政策、市场变化等均不同程度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1]。如何切实提升自身综合实力,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成为中小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关键。
1.民间借贷融资概念及其必要性
1.1民间借贷融资概念
广义上的民间借贷,是除正规借贷之外的借贷,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督之外的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是一种互补关系,同时也是竞争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整体上看,民间借贷的特点主要有:(1)参与主体、资金来源具有广泛性特点。不管是城镇居民,个体商户,民营企业主,或者是农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可成为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2)借贷方式具有灵活性。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借放款双方主要以现金交易为主,不需要抵押物,这种交易方式较为灵活,手续简单便捷,大大缩短了资金到位时间,从而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3)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随着经济发展及人们消费观念和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形式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全新的平台,促进借贷形式的发展及创新。
1.2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必要性
较之于其他融资方式,民间借贷融资优势突出,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必然选择。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融资中的借款和放款双方熟稔,虽然没有任何成文规定,但参与者都共同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信用度较高,存在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在此基础上,参与双方能够对贷款项目进行科学评价,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并对项目进行实施监督,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2)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民间融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打破了原有金融市场融资主体的垄断局面,促成了融资市场的竞争环境,给正规借贷造成了一定冲击。这种形势下,为提高市场竞争力,正规金融机构面临全新改革,以提高自身竞争优势,从而促进金融市场效率的全面提高。此外,民间融资的介入,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正规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并通过多元化产权形式之间的交易实现整体效率,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2]。
2.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问题
2.1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我国现行法律体现中,缺乏明确的民间融资及其中介机构法律条例,民间借贷融资长期处于不被法律保护的灰色金融角色,参与双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3]。同时,由于缺乏健全完善的监管条例,监管主体缺失,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该由谁来管理和规范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使得民间融资长期处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这就导致了民间借贷融资的无序、盲目发展,对高度依赖民间融资的中小企业带来极大的伤害,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2.2非法集资存在的可能性大
当前,民间借贷绝大多数在利率上都是随行就市,只有极少部分的贷款不计算利息或者仅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在一些为投资而生产的民间借贷,其贷款利率甚至高于一般银行借贷,这大大增加了民间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风险,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社会稳定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极为不利影响。我国虽然采取了一切方式对非法集资进行严厉打击,但由于法律法规较为滞后,使民间借贷融资界定模糊,增加了法律监管难度。在巨大利率的诱惑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容易偏离原来轨道,走向非法集资,影响了企业长远发展。
2.3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无法有效发挥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筹集大量资金,但民间资本具有较强的松散性和隐蔽性,价值民间资本本身逐利性的影响,使得民间融资脱离银行体系。同时,中小企业在进行民间借贷融资过程中,为了逃避监管,多采取现金交易,国家无法掌握真实金融信息,很难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管。这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使得国家无法根据信贷总量信息做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政策,最终对社会经济发展不利。
3.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治理对策
3.1以法律形式重新界定民间融资
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确立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性质,确立民间融资合同的各项条款,明显民间融资适用原则和注意事项,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还要在法律上对非法集资进行进一步界定,明确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政策民间融资之间的区别和界限,促进民间借贷融资逐渐走向规范化、程序化。除此之外,还要不断完善现行金融管理法规,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引导、扩宽、规范和监管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有效监管[4]。
3.2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正常运行
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越来越活跃,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不断突出,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主力军。为保障经济市场的健康与稳定,须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和手段的监管,具体包括:(1)民间融资机构监管方面。其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理财公司等各类融资中介机构。加强对其监管力度,主要通过银监会、证监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效配合及通力合作,从准入制着手,将那些利用合法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的人员予以严惩和清除,为民间借贷融资创造良好环境。(2)各类机构日常业务监管方面。主要监管对象涉及到各类民间融资中介机构,须对其经营范围进行严格管理,及时打击和处理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集资行为,坚决杜绝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成为高利贷或非法集资的温床。
3.3鼓励发展民间融资中介组织
民间融资中介质中有利于规范中小企业融资行为,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此,国家应积极鼓励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发展,主要包括:(1)信用互助社。由民间资本自发成立,具有互助式性质,其资金来源及借贷对象只限于组织内部成员,与组织外极少存在资金通融[5]。对这些民间融资组织,国家应予以相应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体系,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同时,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2)行业协会。通过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公证机构,为民间融资双方提供借贷合同代拟、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等业务,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中介服务,从而有效克服民间借贷市场自身自发性与分散性等缺陷。同时,还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充分利用,实现民间借贷融资网络化、信息化,为民间投资者及中小企业提供准确信息,从而促进民间借贷融资的健康、和谐及中小企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蒋大平.我国民问借贷的制度逻辑及立法路径研究[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02):95-99.
[2] 左亚楠.论我国民问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J].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2011,(12):115.
关键词:货币信贷;民间融资;合规性
中图分类号:F830.58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8-0035-03
一、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
民间融资是一种直接融资形式,是与银行间接融资相对的一种解决市场资金需求的重要的方式。与正常的银行信贷业务相比,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种重要的融资形式。其包括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两个方面。民间借贷市场是指个人和企业相互之间的融资行为。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民间借贷是处于中间状态,我国法律不限制居民之间的借贷行为,但严格打击高利贷融资行为,对企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贷行为也已纳入涉及公众利益的金融业务严格进行管制。而对企业之间以及其向居民个人的放贷行为,目前也作为一项金融业务严加管制。
从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上来看,主要有亲朋好友之间的相互借款,其中人情借贷利率较低;发生在比较熟悉、信誉比较好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之间的资金借贷,利率比较高。借了钱的企业和个人,则以生产经营性融资和房地产等投资为主,有80上个人借款被用于办企业、搞投资,直接借贷的单笔规模趋向扩大。另外,利用高额回报为诱饵,直接向公众募集资金也成为了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目前,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繁荣,导致在社会募集公众资金形成所谓的私募基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形式。
从地域上看,农村的民间信用活动明显比城市活跃。同时民间信用活动一般限制在有限的社区范围之内,借贷双方大多具有亲友、邻里或生意伙伴等或者其他社会关系。民间借贷以短期获利为目标,其投资性和投机性特征明显。
在实际运作中,民间借贷一般以两种经营模式来保证借款的收回,一是完全按照商业银行的贷款方法,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或担保,有借款合同,手续相对完善,在收贷产生问题时可能会议法律手段解决;二是民间借贷的方式是――打借条、收据,利息在贷款时扣除。在这种经营模式下,收贷者为了回收贷款,往往采取一些比较极端的方式,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社会问题。三是利用合同方式,通过入股,投资性存款等方式进行融投资,以利息和股息分红进行回收贷款,这种方式隐蔽性强,易出现法律纠纷,现在的产权制度还不太完善,利用公众的逐利心理进行诈骗的比例非常高,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从民间借贷的性质上,可分为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灰色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指正常的企业和个人相互之间正常的资金融通,不具有非法的动机,以合理的利率水平和回报率,和完备的的手续,进行借贷的行为。例如:合伙企业的入股行为,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行为等。灰色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指以表面合法的形式,但具有非法目的的民间借贷的行为,在法律的界限中模糊概念,混淆借贷的相关概念。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于非法融资的惩处并不十分清晰。一些资金贩子以高收益高回报为旗号,保底高息为诱饵,汇集民间资本,如经营得当可能不会造成恶劣影响,但如果资金链条不能顺畅,经营不能达到良好效果,则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我们日常所常见到的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目前的非法融资活动欺骗的性质有花样翻新、不断推陈出新的趋势。除了原来裸的的欺骗之外,目前一些地区出现了用植树造林承诺高额回报、养蜂集资以及高价购买未上市企业原始股等方式进行欺骗,而且欺骗的手段更隐蔽,跨地区的欺骗活动所占的比率更高。这种民间借贷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二、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融资发展速度很快,借贷主体日趋多元化
民间融资行为从经济发展程度看,经济发达的县(市)融资行为较为普遍,如河北省保定地区蠡县调查的10户中小企业、15户个体工商户和50户农户的民间融资2004年达到2114.5万元,而河北省保定地区唐县(国家级贫困县)调查的10户中小企业、15户个体工商户和50户农户的民间融资 2004年只有153万元;从城乡分布看,城镇融资不如乡村活跃,城市市区因金融机构比较完善,抽查的10户中小企业没有出现民间融资行为。民间融资借贷的主体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而且涉及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民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不够,因而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贷款满足程度下降,民间融资占比提高
对天津分行辖内唐山市20户有代表性的中小企业、15户个体工商户和48户农户近两年的民间融资调查情况显示:2003年企业资金总需求2826万元,获得资金支持1974万元,需求满足率为69.9%,其中:金融机构贷款1360万元,民间融资614万元,民间融资占资金供给比例31.1%;2004年企业资金总需求4009万元,获得资金支持2564万元,资金需求满足率64%,其中:金融机构贷款1440万元,民间融资1124万元,民间融资占资金供给比例 43.8%。个体工商户,2003年资金总需求780万元,获得资金支持211万元,资金满足率为27%,其资金组成全部是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占资金供给比例100%;2004年资金总需求920万元,获得资金支持176万元,资金需求满足率为19%,其资金组成也全部是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占资金供给比例100%。农户融资情况,2003年资金总需求792万元,获得资金支持415.5万元,资金需求满足率为52.5%,其中农村信用社贷款166万元,民间借款249.5万元,民间融资占资金供给比例60 %;2004年资金总需求985万元,获得资金支持465万元,资金需求满足率47%,其中信用社贷款174万元,民间借款291万元,民间融资占资金供给比例62.6%。
(三)民间融资利率总体水平高于城乡信用社同档次贷款利率
民间融资利率一般在10%―― 20%之间,有时高达35%,高出银行同期利率几倍甚至数十倍。在抽查的县(市)了解到,经济比较发达的县融资利率相对高于经济落后的县(市),融资利率一般在10%――20%之间,有时高达40%,而经济落后县民间融资利率一般在1%――10%之间。
(四)借贷投向日趋复杂化,民间融资投资性质明显
民间融资主体中,有用于发展二、三产业的;有用于投资证券的;有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有用于婚丧嫁娶、修建房屋、子女上学、找工作、住院治病等费用的;有用于交各种罚款、还债的,总之借款用途近年来明显有由生产用贷款向非生产用贷款转移的倾向。另外,在民间融资的目的上,投资性和投机性质明显。
在近年来信贷资金趋紧的宏观调控下,民间借贷非常活跃,在某种程度上,较好的活跃了资金市场,弥补了一定量的资金缺口。目前我国的融资结构中一个最为显著的问题,就是社会资金过分集中于国有银行体系,民间融资的活跃,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在国家宏观调控的严格措施下,个别地区经济超常高速发展,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有大量的民间资本市场做缓冲。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形成一定的规模,跟其利率调整灵活、趋利性强、借贷手续简便、流动快速等有关系,它从某种程度上增强了地区民间资本的活跃程度,提高了资本的盈利水平,增强了地区民间金融的集聚能力和辐射能力。
民间借贷作为重要的金融补充,与正规金融之间还有着灵活的“你退我进”的关系。在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正规金融无形中为民间借贷让出了一块“市场”,也刺激、推进了银行业的竞争,使银行借贷投向更符合市场产业结构。
三、民间融资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民间融资面临着很大的制度风险和产权风险
我国尚未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在某些方面,民间融资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一旦出现支付和回收的问题,其救济途径不明确,很容易引发社会危害性。民间融资,民间借贷对借款人多是基于以往的经验判断,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也缺乏有效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系统。
(二)民间借贷大部分缺乏相关的法律手续,一旦出现行业性信用风险,则借贷资金安全性将受到很大的威胁
从现在的资料看,民间信用是民间借贷的基础和主要方式,因此资金的回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民间借贷的逐利性倾向明显,当市场发生变化时,容易发生投机行为
(四)信息不对称导致民间融资安全性没有保障按照一般的贷款规则,主要要经过四个步骤,一是贷款前的准备,必须获得充足的信息,作充分的调查;二是贷款本身要具有完备的法律文书;三是贷后整个过程要双方互动合作紧密的管理和监察;四是一旦发生纠纷和冲突,要有很好的机制和平台进行调节和法律解决。以上四个步骤民间融资行为很难达到。
四、规范民间借贷的建议
(一)应努力发展面向中小投资者和公众的公募市场,分流民间资本
完善我国的金融融资体系,针对不同公众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而设计多种投融资金融产品,其别是储蓄替代型的低风险金融产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债券等。实际上,中国现在的居民储蓄中有70右是用来提供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功能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一,如果要对这一部分储蓄进行分流,不能鼓励其从事高风险的投资,因此必须要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来满足他们的这种低风险的投资需求。
(二)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民间融资合规性的界限
明确什么是非法的民间融资行为,什么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对公募行为和私募行为进行适当的区分,这是保护部分民间融资的关键,也是打击部分非法融资的分界线。对于一部分风险承担能力比较高的机构投资者和富裕人群,如果能够设定一定的门槛,是可以将部分富裕人群的资金引入到民间融资,特别是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鉴于私募融资的相对高风险性,需要通过法律保证其不能面向公众,不能以各种非法的方式引诱普通老百姓从事这个高风险领域的投资。
(三)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灵活的信贷政策和融资形式
从目前中国的企业融资结构看,中小企业中资本金不足比较普遍,银行贷款困难。我们应利用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用疏导的办法解决民间融资问题,制定灵活的信贷政策引导商业银行设立小额信贷部和批准一些小额信贷组织专门做小额信贷业务,推动小额信贷市场的发展。
另一方面我们应进一步完善股权融资私募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分流到民间融资市场并进行股权融资,或者是股权与债券的混合融资,以提高其整个社会的股权融资的比例,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目前,我国由于缺乏私募的股权融资市场,有些很有前途的中小企业往往只有在融资结构中现金流为正值时才可能得到贷款和债务融资,这是银行特定的融资特性所决定的,但是恰恰是在早期阶段中小企业的资金最为困难的时候,这个阶段最为需要的是股本融资,特别是私募的股本融资。从金融市场发展的历史看,一些发达的金融市场在促使直接融资市场发展的一段特定时期,银行利率在相应的一段时间内往往也低于货币市场利率,使得银行的资金能够在成本收益的推动下分流到直接融资市场,这不仅包括公开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还包括私募的股权和债务市场。
(四)完善社会融资结构,开拓银行以外的多种融资渠道
我国目前的社会融资结构直接融资比例过低,社会投融资过多依赖银行贷款。一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向企业提供大量的流动资金贷款,而相当部分流动资金贷款被作为企业铺底资金长期占用。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还承担着向企业投资项目提供大量中长期资本性投入的任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风险极易转化为金融风险。融资结构单一将导致整个经济运行的不平衡。只有规范民间融资,开拓银行以外的各种融资渠道,才会更好的完善我国的社会融资结构,更好补充企业发展所必须的成长元素。在国家银行体系之外进一步完善社会的融资结构,更好的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五)规范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社会监控体系之内
至**年末,xx市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xxx亿元,比年初增加xx亿元,增长7.3%;各项贷款余额xxx亿元,比年初增加xx亿元,增长7.8%;存贷比例只有xx%。据测算,**年末,xx市经济发展资金需求总额约xx亿元,**年全市金融机构累计发放贷款只有xx亿元,资金缺口达到xx亿元。据问卷调查,至**年末,xx份家庭问卷中有xx户参与了民间融资,比例达到xx%,家庭(个人)融资总额达到xx万元,其中借入民间资金的有xx户,占xx%,借入金额达到xx万元;借出资金的有x户,占xx%,借出金额达到xx万元。xx份企业问卷显示,有x家企业参与民间融资,占比为xx%,融资总额达到xxxx万元。
二、xx市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xx市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中小民营企业急需资金时难以获得银行信贷,相互之间或向社会居民筹资;二是资金比较富裕的私营企业主或个体户把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投资形式;三是社会居民之间因一时之需而进行的“互通有无”行为。从调查情况看,xx市民间融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融资主体广泛。目前xx市约有xx%以上的家庭、xx%以上的中小民营企业涉及民间融资,融资主体不仅涉及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有参与,融资主体相当广泛。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学校、乡村政权机构也成为民间融资的重要借方。在xx市较为贫困地区,很多的农村中小学都有向教师和其它社会成员借款维持运转的经历。绝大部分的农村中小学负债都源自民间融资。一般都是期终的冬夏时节借,开学的春秋时节还。“一费制”导致农村学校收费锐减,财政保障程度偏低,再加上学校没有用以抵押的资产,历年负债沉重,所以农村学校的负债流动性差,借债渠道窄,利率明显偏高。
(二)融资规模大。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融资目的的变迁,以前民间融资金额一般单笔几百、几千元,但现在扩大到最多单笔达到几十万元。
(三)融资方式灵活。从xx户样本企业期限结构看,期限6个月以下的x户,6至12个月的x户,12个月以上的x户,不定期的x户,普遍在12个月以上,不定期的最多,根据借入者的需要,随用随取,借入的企业信用程度较高,偿还能力较强。家庭融资期限基本为6至12个月,且大部份以一年期限为主,再用续借,这样既能有效防范风险,又可较好地满足借入户的不同资金期限需求;但也有一部分未定期限,主要是亲朋好友之间的资金融通,要用即还,这样增加了资金融出者资金调度灵活性。同时,融资手续趋于规范化,大部分融资行为都立有字据凭证,有的还有中间人作担保;企业民间融资多采取向社会、职工集资等借款手段,如xx股份公司向社会集资xxxx万元、向职工股东集资xx万元;xx市xx有限公司向职工集资xxxx万元。
(四)融资交易方式简单化。根据融资对象不同及金额大小有所变化。
(五)融资用途多样。据调查测算,企业民间融资用于生产、经营的占xx%;家庭民间融资中农民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占xx%,用于婚丧嫁娶、修建房屋、子女上学、找工作、住院治病的占xx%,用于还债的占x%。借款用途转向多样化。
(六)融资趋利增强。以往民间融资绝大多数是互质,但当前的民间融资已向生产经营或投资获利方向转变,超过一半的民间融资以各种形式和方式参与到企业或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特征和趋利目的十分明显。
(七)地域差异明显。从调查情况看,民间融资受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较大,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性。一般来说,经济发展相对较慢、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私营经济比较活动的地区,民间融资相对活跃。
三、xx市民间融资日趋活跃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民间融资提供了资金基础。近年来,xx市经济保持10%以上的增长速度,尤其是国家支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显著提高,成为民间融资活跃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二)基层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欠缺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生存空间。近年来,xx市国有商业银行加快了改革步伐,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对县级及县以下机构进行撤并、降格、上收贷款和资金管理权限,削弱了对基层的信贷投入。特别是农业银行近几年来,大量撤并农村网点机构,乡镇网点减少了近xx%。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主要职能只是吸收存款,加上遍布乡镇的邮政储蓄机构的大量吸存,造成县域金融主体缺位。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客观上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发展空间。
(三)中小企业获取银行信贷支持的难度提高。在xx市金融机构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对信贷投放适当紧缩的背景下,近年来新增贷款大部分发放给规模大、效益好的支柱产业和热点行业,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资金支持的难度增加。同时,为降低贷款风险,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纷纷提高信贷门槛,大力推行抵押和质押贷款,严控信用贷款。对于那些可供抵押的资产少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和部分个体、私营企业而言,难以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加上原辅材料大幅度上涨,而产品销售价格在买方市场下基本持平,大多数企业资金需求旺盛,反映资金紧张,因此只能求助于民间融资。
(三)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复杂,工作效率低,使急需资金者转向民间融资。目前一些金融机构贷款方式,尤其是对散户及众多的农村经营户的贷款方式,基本上是抵(质)押贷款,但一般农户和个体私营企业户缺少有效抵(质)押物。特别是近年来,金融机构为防范信贷风险,上收贷款审批权,客观上增加了贷款的审批时间和审批环节,为不贻误时机、商机,急需资金者就通过民间融资解决资金急需。
(四)贷款考核要求过高,打击信贷工作人员积极性。近年来,金融机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业务经营管理日趋规范化、制度化,信贷管理制度对信贷员的职责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个别金融机构甚至对信贷员制定了“包放、包收、包效益”的终身责任制,过分追求贷款“零风险”,严加处罚。很多信贷人员出于明哲保身,怕负信贷风险责任,存在“慎贷”、“恐贷”的保守思想,造成资产市场拓展不力,出现银行“难贷款”,企业、个人“贷款难”的“两难”现象。在向金融机构贷款困难的情况下,资金需求者只能转向民间融资。
(五)存款利率低,投资渠道窄,利益驱使成为民间融资活跃的动力。
四、民间融资对经济金融的影响
(一)对经济金融的正面影响。
1、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序上融通了社会闲散资金,缓解了农民和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活跃了城乡经济,填补了金融支持的空白。在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向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集中,农村信用社力量薄弱、覆盖面窄、独力难支的情况下,农户通过民间融资解决了生产或生活的一时资金急需,私营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渠道组织资金,实现了规模的扩张和效益的提高,促进了农村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
2、促进了中小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的提高。由于民间融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和个体私营企业,其活跃和发展必然占领中小金融机构的部分信贷市场,加大它们的经营压力,同时也会促进其改善服务,加大信贷营销力度,提高自身竞争力。
3、拓宽了投资渠道,带动了民间投资的发展。存款利率偏低及利息税的征收,迅速发展的个体工商业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促使部分民间资金转向生产和经营投资,既缓解了银行信贷压力,又扩展了民间投、融资渠道,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对经济金融的负面影响。
1、冲击国家产业政策,造成资源浪费,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资金的有效配置。如一些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在国家货币政策调控下,金融部门收回贷款或减少贷款。个别企业在利益驱动下,通过民间融资继续生产经营,甚至扩大生产规模,造成资源浪费和影响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
2、影响社会稳定。民间融资法律约束力差,手续不规范,大都采用白条方式,担保简单,在借款期限的掌握上人为因素较大,不能合理确定借款周期,而且资金所有者不能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一旦借款人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不能按时还款,有可能引发纠纷,酿成不稳定因素。
3、造成利率失控。民间融资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对婚丧嫁娶、治病求医、子女上学等生活性贷款和企业的急需贷款,由于借款时间的突发性和使用的急切性,借款户对融资利率基本上没有任何选择余地,易诱发高利贷行为。
4、加剧了农村资金外流的趋势。目前民间融资的使用对象主要是私营企业和农民生活消费借款,涉及到农业生产投资的寥寥可数,大部分农村资金通过民间融资渠道流入非农领域,加剧了农村资金外流的趋势,造成农村资金日益减少。
5、干扰金融秩序,影响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效果。民间融资使很大一部分资金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一定程度上分流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也容易滋生非法金融活动,干扰国家的利率政策,扰乱金融秩序。同时,也影响了社会信用和社会资金总量统计的准确性,削弱了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
6、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储户利息收入必须缴纳20%的所得税,但在民间融资活动中,国家没有相应措施进行有效规范,资金持有者的利息收入逃避了国家税收。
7、借贷风险不容忽视。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融资市场,但其潜在的风险却不容忽视。
民间借贷最大的风险还来自于借贷本身法律手续的不齐全,一旦出现行业性和信用风险,则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将受到很大威胁。
五、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主要对策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同时,商业银行要改进当前的信贷管理体制,赋予基层行一定的经营自,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农村信用社在取得人民银行票据置换资金后,信贷资金实力大大增强,应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贷款营销理念,进一步加大信贷投入,努力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
(二)金融机构应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应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金融业务创新,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应加大市场营销力度满足农户小额资金需求,努力拓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使之成为一种新型的个人投资理财手段。
(三)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通过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根据资金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存、贷款定价,吸引更多资金以减少民间游资,扩大对农户和中小民营企业的支持,缩小民间融资的生存发展空间。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方式选择 银行信贷融资 民间融资
金融活动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渗透力不同。同样对同一地区、不同特征的中小企业的渗透也存在差异性。本文以2006年8月―2007年6月抽样调查所获取的相关数据为依据,从企业类型、所有制形式、企业发展阶段和企业规模四个层面,分析和总结了湖北省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基本特征,旨在反映湖北省中小企业融资选择行为的差异,为其融资体系的构建提供数据支持和分析思路。
一、样本及融资分析说明
本次中小企业融资调查数据来自湖北省境内14个地区,共回收样本109份,有效样本92份,其中,省会武汉市样本企业最多,为20户,占全部样本企业的21.7%,样本企业数最少的是随州和宜昌两地区,只有1户,占总样本的1.1%。样本企业具体地区分布及占总样本的比重如表1所示。
据初步统计,除内部融资外,全部92户企业中有53户企业曾有过银行贷款的经历,占样本企业总量的57.7%;样本企业通过民间融资的有21户,采取其他融资方式(政府支持、风险投资、租赁等)有13户,债券和股票融资为0。可见,湖北省中小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内部融资、银行信贷、民间融资三种形式。
中小企业融资难实质上是指它们融通外部资金困难,即当中小企业内部资金不足(出现资金缺口)时,难以及时、足额地获得外部资金支持。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本文仅就湖北省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和民间融资选择的基本特征进行探讨。
二、融资方式选择特征分析
1、从企业类型分析
(1)样本企业类型说明。根据《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我们将本次调查样本的企业划分为农林牧副渔、制造业、批发零售餐饮业和其他企业共四类。样本中制造业中小企业数量最多,占样本总量的71%,农林牧副渔业和批发零售餐饮业分别占比13%和11%,其他企业类型占比5%。
(2)不同类型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差异比较。制造业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选择比例较高。由图1显示,制造业中小企业中选择银行信贷融资的企业占比最高,为59%;批发零售餐饮业为50%,农林牧副渔业占比最低,仅为20%,制造业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方式选择能力明显高于批发零售餐饮业和农林牧副渔业。
(3)农林牧副渔业和批零餐饮服务业民间融资选择比例较高。分析图2数据得知,制造业中小企业选择民间融资的比例最低,仅为14%,而农林牧副渔业和批零餐饮服务业的比例均高于制造业,分别为20%和25%,它们对民间融资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偏好,这可能是因为这两类企业银行信贷融资能力较低而产生的融资替代效应。
2、从企业规模分析
(1)样本企业规模说明。职工人数在400人以下的样本企业有62户,占全部样本的67%,其中,又以50人以下的企业占比重最大,占有18户企业,全部样本的21%。具体来看,人数在50―100人的企业有13户,占样本的14%;100―200人的企业15户,占样本的16%;200―400人的企业有16户,占样本的17%;400―800人的企业有8户,占样本的9%;800―1600人的企业有12户,占样本的13%;1600人以上及未说明人数的企业均为5户,分别占样本的5%。
(2)不同规模企业融资方式选择差异比较。规模较小的企业贷款难度明显大于规模较大的企业。有70.1%被调查的企业认为企业规模越大还款能力、经营能力和信用水平越高,因而,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很看重企业规模大小,仅有29.9%的企业认为不存在规模歧视。具体以图2来看,被银行拒贷的企业中,400人以下的企业占比非常高,达80%以上;其中,50人以下的企业遭拒率高达100%;50―100人的企业为90%;100―200人的企业为92.9%;200―400人的企业为79.6%;而规模在400人以上的企业拒贷率明显降低,其中,400―800人的企业只有37.5%的企业被拒,800―1600人和1600人以上的企业这一比例分别为33%和40%。图中曲线走势清楚地显示,随着企业规模扩大,被银行拒贷的企业比例从左到右基本上呈下降走势,这种现象说明湖北省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中存在比较严重的规模歧视问题。
(3)规模较小的企业更偏好民间融资。图3显示的是不同规模企业选择民间融资的数量比。由图中数据得知,50人以下的企业选择民间融资的企业最多,约占其总数的1/2,其次是规模在200―400人之间的企业,比例为31.3%,而超过1600人的企业民间融资选择率为0。由此我们认为,湖北省中小企业规模大小与民间融资选择比例基本上呈反向变化,即规模越小,选择民间融资的企业越多,反之越少。
3、从发展阶段分析
(1)样本企业发展阶段说明。样本中大部分为1995以后成立的企业,占全部样本的79%,其中,2000―2005年创建的企业最多,有44户,占48%,其次是1995年以前成立的企业,有18户占20%,1995―2000年之间成立的企业为16户占17%,2005年以后创建及未说明建立时间的企业分别有8户和6户占样本企业的约9%和7%。
(2)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融资方式选择差异比较。经营时间长的企业银行信贷选择能力较强。图4数据显示,1995年以前成立的中小企业,选择银行信贷方式的企业比例最高,达83.3%。因为这一阶段的企业至少持续经营了10年以上的时间,经营比较成熟和稳定,很多企业已形成规模,所以获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能力强于其他阶段的企业;其次是1995―2000年之间成立的企业,比例为75%,第三位的是2000―2005年之间成立的企业,比例为47.7% ,而2005年以后成立的企业,选择银行信贷融资的比例则为0。因为这一阶段的企业成立时间很短,仅1年左右(根据抽样调查时间计算),按常规他们难以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上述分析表明,湖北省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选择能力随企业经营时间延续而逐步提高。
(3)经营时间短的企业更偏好选择民间融资。由图4数据得知,1995―2000年之间成立的企业民间融资选择比例最高,达43.8%;1995年以前成立的中小企业为16.7%;2000―2005年之间成立的企业则为25.0%;但2005年以后成立的企业,民间融资比例为0。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此类企业处于初创期,投资额较小,内部融资基本可以满足需要,所以一般不会利用风险和成本均高企的民间融资。通过分析,我们发现,除1995―2000年之间成立的企业民间融资选择比例有点异常外,湖北省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选择力基本上随企业经营时间的延续而降低。
三、从所有制形式分析
1、样本企业所有制形式说明
样本企业所涉及的所有制形式有五类:国有企业、私营个体企业、三资企业、集体乡镇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从所有制分布看,股份制企业有40户,占比最高,达44%;其次私营个体企业有35户,占38%;第三是三资企业有12户,占13%,乡镇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等所有制形式,分别为2户和3户,占样本总量2%和3%。为了保证结论的可信度,论文只对股份制企业、私营个体企业、三资企业银行信贷和民间融资方式选择的基本特征进行分析。
2、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融资方式选择差异比较
(1)信贷歧视在私营个体企业信贷活动中表现较明显。“银行贷款是否考虑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的统计数据显示,有43.5%的企业认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活动中存在所有制歧视,持相反意见的样本企业为56.5%。具体来看,有37.5%的股份制企业、41.7%的三资企业,认为存在信贷歧视(参见图5),它们之间的数据差异不太明显,而在私营个体企业中,持赞同意见的企业则达57.1%,明显高于其他所有制形式。可见,湖北省银行信贷交易中仍存在所有制歧视,其中,私营个体企业的信贷歧视问题最严重,因此,它们通知银行信贷资金的难度也更大。
(2)三资企业选择银行贷款融资的比例最高。根据图6可知,最偏好银行信贷融资方式的所有制形式是三资企业,其选择银行信贷的企业数量比高达71.4%,其次是股份制企业,为62.5%,比例最低的是私营个体企业,只有45.7%。按所有制形式不同,湖北省中小企业对银行信贷融资选择力由大到小排列依次为: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个体企业。
(3)私营个体企业选择民间融资的比例最高。根据图6可知,选择民间融资方式最多的所有制形式是私营个体企业,其比例高达31.4%,第二位和第三位依次为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其比例分别为17.5%和14.3%。按所有制形式不同,湖北省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选择力由大到小排列依次为:私营个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
四、结论和建议
上述分析清楚地显示,因企业类型、规模、所有制形式和发展阶段的不同,湖北省中小企业在银行信贷和民间融资方式选择上存在明显差异。
从企业类型来看,湖北省中小企业选择银行信贷方式的能力由大到小排列依次为:制造业、批零餐饮服务业和农林牧副渔业。而民间融资的选择力由大到小排列依次为:批零餐饮服务业、农林牧副渔业和制造业。
从企业规模来看,湖北省中小企业选择银行信贷方式的能力基本上随企业规模增大而增强;而对民间融资的选择力则随企业规模增大而降低。
从发展阶段来看,湖北省中小企业选择银行信贷方式的能力基本上随企业经营时间延续而增强;而对民间融资的选择力则随企业经营时间的延续而降低。
从所有制形式来看,湖北省中小企业银行信贷方式选择力由大到小排列依次为: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个体企业。而对民间融资的选择力由大到小排列依次为:私营个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个企业,它集发展阶段、规模、企业类型、所有制性质等因素于一身,它们并非独立地、分割地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选择发生作用,而是这些因素以及其它因素互为因果抑或相互作用,在彼此强化、冲突和博弈的过程中,形成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现实结果。
基于上述分析结论,我们认为,银行等金融中介,应针对不同类型、规模、所有制形式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进行信贷市场细分,制定并实施不同的信贷融资策略,设计不同的信贷产品,以满足它们“差异化”的融资需求;而作为决定民间金融发展命运的政府,则要顺应“民”意,加强对民间金融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引导,着力于民间融资制度的创新,有效地调动民间资本,这样才可能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上有所突破。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资金供需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392(2008)09-0058-04
据调查,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越来越多,资金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这些民间借贷促进了鄂尔多斯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满足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对国家宏观调控、地区金融稳定和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当前宏观调控政策趋紧的环境下,需正确引导,以制度来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
一、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多、数量大
目前,鄂尔多斯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投资公司有414家,注册资金82.47亿元;担保公司159家,注册资金7.8亿元;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12个,分支机构29个,注册资金1.79亿元;委托寄卖行46家,注册资金499.46万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1家,注册资本1亿元。民间融资机构总计660家,注册资金93.11亿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大
据调查测算,目前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机构借贷资金总额达到220亿元左右,比去年同期增长21.3%,约占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38.5%。
(三)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总体较高
从调查情况来看,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利率高,一般在20‰―40‰之间,占69%,最高的甚至能达到50‰以上,在确定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上,一般根据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借贷对象的信用程度、贷款区域、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期限长短、数量大小、关系远近等情况而定,没有固定标准。
二、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发展的特点
(一)民间融资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一是区域之间:据调查,各地区的民间融资量、融资利率由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所决定。如东胜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其民间融资总量也越来越大。经测算,东胜区融资总量约为70亿元,占全市民间融资总额的31.4%。同时,资金需求量大,主导产业利润率高,民间融资的利率也处在最高位,平均贷款利率达到30‰,最高可达70‰。相反,以农业为主,经济发展速度相对较慢的地区其民间融资总量也相对较小,利率水平也较低。如鄂前旗民间借贷资金约0.8亿元,仅占全市民间融资总额的0.4%。利率水平在20‰左右,最高达到40‰。
二是城乡之间:从单笔金额、融资规模来看,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区民间融资活跃程度远远超过农村。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城镇民间融资主要集中在做生意资金周转、买房、建房等消费领域,农村民间融资主要集中在购买生产资料、子女上学或结婚。居民之间的借款总金额以5万元至50万元的居多,100万元以上的多为小型个体企业资金借贷。
(二)期限宽、数额大、用途广
一是期限灵活。民间融资的期限多由借贷双方视资金周转情况商定,建房、购车、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等相对期限较长,一般为半年到一年,更长时间需分期分批偿还,借贷期限向长期化发展;其他用于临时性资金,期限一般较短,有二、三个月、十天、二十天不等。二是数额较大、效率高。借贷金额已由过去几千元、几万元扩大到几十万元、百万元甚至千万元。居民借贷手续相对简便,交付快,但主流方式已经从双方口头约定转变为打借条、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打借条和担保的比例明显高于欠发达地区。三是用途广。从借款用途看,多是以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为主,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买房、建房、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做生意资金周转等,也有用于子女上学或结婚、家人看病、购买其他金融资产等,借贷范围不断扩大。
(三)利率高低悬殊、差距大,趋利性强
过去民间借贷关系主要维系在亲朋好友之间,多数出于互助和支持,一般是向家境好的借用,也有大家之间相互帮助,互相借用的。现在民间融资具有很强的趋利性,生产领域融资都是有偿融资。融入方愿意承受一定的费用支出,融出方希望获得一定利益收入。融资方也发生重大变化,以前,民间融资主要是“富帮穷”,资金从富裕户向经济困难户移动,现在资金是由一般居民个人向会经营、懂管理、有效益的能人方面移动,呈现“民助富”特点。民间融资利率定价幅度及借款期限因情况不同相差较大。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实力、信用和借款时间长短,对实力较强,借款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利率水平一般在30‰―50‰之间,对实力较差或借款用于临时性需要的,利率一般在20‰至40‰之间,但总体资金的定价已形成一定的默契,不会随意调整。利息收入已成为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四)信誉度高,资金安全性高
一是坏账率较低。据调查,民间融资手续简单,中间环节少。从以前年度的情况看,民间融资的纠纷较少,借款人的信誉较高,借钱不还的现象较少出现。二是归还意愿强。民间融资非常讲究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目前一些私营、个体业主对民间融资渠道重视,加之民间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经济责任较强,都不会损害自己的信誉赖账不还。三是双方自愿。目前民间融资的借贷双方一般都提前讲清责权利,很少借助暴力手段或其他手段,有时即使双方发生纠纷或不能按时归还的情况,借贷双方采取协商延期还款或变卖财产的方式解决,也有极少数经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
(五)居民向典当行借款的比例偏低,向个人借贷比例相对较高
在资金需求方面:民间借款的对象以个人居多,这种借款多为朋友之间的借款,不需要提供财产抵押,借款方式以打借条为主。向典当行或投资公司借贷一般需要提供财产抵押,贷款金额与财产抵押金额的比例一般为50%以上,借款的方式为签订借款协议或借款合同。
在资金供给方面:居民放款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其次是向家人或朋友转借,也有向银行或信用社贷款放贷的。居民放贷的利率不等,以20‰―40‰居多。
三、民间借贷活跃的主要原因
(一)个人财富的聚集,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随着鄂尔多斯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传统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个人收入有了显著提高。2007年鄂尔多斯市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17000多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也已达6500元,一些较早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而先富起来的居民,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资金。据测算目前全市民间闲置资金约260亿元之多。
(二)个体经营业快速发展,资金需求旺盛
这些个体经营者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民间融资具有不需抵押、办理时间快等特点,这使得民间融资有一定市场。个体经营业融资的资金规模一般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且期限不长。2007年底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资金比过去较为紧张,资金短缺更为严重,民间借贷的规模有所扩大。
(三)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广大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资金需求
2008年上半年,鄂尔多斯市生产总值同比增长25.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4.3%,而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同比增长23.2%,分别低于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增长2.5和21.1个百分点。经济的快速增长促使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十分旺盛。而正规金融机构则无法满足广大的中小企业和居民对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其贷款的担保、抵押条件较高,手续繁琐,一些民营中小企业,往往因抵押物不足、财务不规范、信用度达不到银行信贷评级要求无法迈进银行门坎,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催生助长了民间融资的繁荣。
(四)经济环境变好,政府、企业和居民的创业、发展意识增强
近年来,鄂尔多斯市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政府、企业和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创业、创富、发展意识不断增强,理财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政府来说,发展经济需要大量的资金,为做大做强鄂尔多斯经济,政府一直在给企业和居民的创业创造条件,对民间借贷持鼓励支持态度;从企业和居民来说,在鄂尔多斯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下,创业、创富的意识不断增强,动力不断增加,在主观上“借鸡下蛋”、“借钱生财”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银行无法满足企业和居民的资金需求,需要民间借贷来实现自我发展。
四、民间借贷对经济金融的作用和影响
(一)正面作用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紧张的矛盾,在弥补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满足弱势群体对资金的需求,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和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民间融资对于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特殊需求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信赖、相互帮助的民间关系,自发形成一种信任机制。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民间融资使闲置、游离资金得以重新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在银行和信用社力所不及的领域和范围内起到拾遗补缺、优势互补的作用;而且民间融资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优点更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居民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更能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关系。尤其是在我国从紧货币政策的背景下,在信用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扩大融资规模,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经济的互动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负面作用
一是民间融资对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产生较大的抵消作用。一方面,民间融资使得部分社会资金需求由显性化转为隐性化,不能准确反映社会资金供求状况,货币管理监管部门依据的市场信息不全面,其所做出的宏观决策必然不够准确。另一方面,由于民间融资行为不受货币信贷政策的约束,加之其与正规金融之间存在的互补关系,无论从其行为本身看,还是从民间融资总量看,都出现与正规金融逆向而行的变化,货币政策在微观层面的作用因缺乏载体而显得软弱无力,特别是当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背景下,不利于发挥经济调控和产业导向的职能作用,客观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
二是民间融资对储蓄存款市场干扰严重,给商业银行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民间融资获利性的特点使其经常以“高利率”面目出现,资金供应者以获取高利为主要目的,而资金需求者则以高利率为诱饵,一拍即合,这是当前民间融资的突出特点。但其带来的危害亦十分明显:一方面是与正规金融机构争夺资金来源和市场份额,分流了金融机构的存款,尽管增加了资金在民间的流动性,但从局部来看,正规金融的储蓄存款受到冲击,对其正常经营形成一定的影响,也为正规金融间的不规范竞争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高利率使经济行为中蕴含高风险因素,助长投机和非正常投资现象,加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严重的会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国家税收,造成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恶化。
三是民间融资加重了维护稳定的压力。民间融资大多具有自发性和不规范性,缺乏合法的组织管理机构,融资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经营活动和收益游离于国家的监督管理之外,因而很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也极易形成非法集资,扰乱当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另外民间借贷活动尚未纳入国家统计范畴,其资金在正规金融体外循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经济统计部门无法掌握其规模和动向,直接影响决策部门的准确判断,易造成决策偏差。民间融资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必然影响和牵动经济金融的发展,进而加重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的压力。
五、对策建议
当前随着国家实施从紧货币政策的影响,社会资金面趋于紧张,而民间借贷能缓解这种资金短缺的矛盾,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支持作用。但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潜伏的风险和隐患也不容忽视。需要正确引导民间借贷,以制度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使民间融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下运行。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用制度规范民间借贷
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合同法》第12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愿,即可认定有效。虽然也规定企业不得以借贷的名义非法集资,但非法集资概念和范围非常模糊,不好确定。所以要针对民间借贷的实际和特点,尽快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明确借贷双方的权责利、交易方式、利率范围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区别,用法律手段治理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使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推动民间借贷走上正常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疏堵结合,正确引导民间借贷
一方面对正规的、合法的民间借贷机构及行为,要正确引导和规范,为民间金融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使正当民间金融活动在光明正大地赚取合法利润的同时,充分发挥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投资,防止扰乱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发生。
(三)强化监管约束机制,抑制民间借贷负面作用
建立监测通报制度,由当地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金融办、工商、商务、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开展调查统计,及时监测民间借贷的融资规模、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适时进行信息批露和风险提示,增强借贷双方的法治观念、风险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促进民间借贷的安全运行。
【关键词】民间融资 中介 风险 建议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较快,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从事民间抵押贷款、民间投融资的中介机构,为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新的渠道。2010年,国家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国家部委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办法和措施,有效引导和规范了民间投融资行为,但由于政策的制定实施与整个社会的资金游动规律存在一定偏差,特别是在股市低迷、房市限购和通货膨胀压力较大的背景下,民间融资的趋利行表现的较为突出,特别是部分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欠规范,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存在非法集资隐患、违规经营金融业务、资金来源及去向不明等问题,潜藏较大的资金安全风险,影响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这与金融行业密切相关特殊群体的规范发展,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本文以保山市陶然和丰投资公司集资诈骗案为例,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运行风险及现实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地方实际,提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中介市场及机构的相关建议。
一、引言
近几年来,受全球经济金融环境复杂以及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融资难度大、资金紧张的局面。为拓宽融资渠道,满足社会融资需求,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市场发展。特别是2012年3月,国务院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稳步推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试点。此后全国许多地方以温州模式为样本,出台地方性指导意见,旨在推动民间金融发展,这在客观上也促进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快速增加,而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从事民间抵押贷款、民间投融资的中介机构,为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新的渠道。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虽然具有补充正规金融体系服务能力不足的积极意义,但客观上也潜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只有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登记服务平台、拓展民间资本投资渠道、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优化民间融资的条件与环境等一系列相互匹配的措施,才能促进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保山市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一)机构数量少,总体规模较小
截止2016年5月末,保山市现有经省金融办批准开业经营的融资登记服务公司3家,分别为云南聚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保山信保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腾冲金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总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其中:聚源公司1000万元、信保公司500万元、金鼎公司500万元。3家公司中,保山信保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腾冲金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经营,而云南聚源民间融资公司因开业后一个季度未开展业务,金融办已要求市工商局,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目前,该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已收缴,公司门牌已拆除。
(二)业务经营正常,融资方式较为灵活
目前,保山辖区2家正常营业的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秉着“收益合理、风险可控”的服务理念,为投资人提供相应的金融理财服务。在开展融资业务的过程中,所有融资项目均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偿还本息的方式,所有项目未出现逾期付息或逾期还本现象,到期项目能够按时、足额收回本金,保证了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和本金的安全。截止2016年5月末,保山市2家正常营业的公司共上线36个项目,完成投融资对接2.53亿元,累计投资人次达2281人,项目的融资企业均为行业内经营情况良好、资金实力较强和发展前景好的企业,项目的投资人收益率为10%~15%。融资登记公司在为大额投资人提供多种投资理财选择的同时为中小型投资人提供了一种比较理想的投资理财渠道,相较于传统商业银行,融资登记公司因投资门槛低、投资方便灵活、投资收益较高和风险较低吸引了更多中小投资人的参与。
(三)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稳步发展
截止2016年5月末,保山市辖区内经省金融办批复同意开业经营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共有2家。分别为龙陵县汇金资本管理公司和保山市锦融资本管理公司。其中:龙陵县汇金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达3000万元,但开业后还未发生过任何业务;保山市锦融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达10000万元,该公司已累计完成融资项目24个(包括个人项目),融资额达14144万元,已结清项目11个,收回金额1314万元。目前,该公司运营的融资项目13个,融资余额12830万元。
三、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保山市陶然和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组织形式为企业法人,按公司所属行业的看,该公司为服务业,主要对融资提拱中介服务。按照相应的法律制度规定,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主要是为投资人提供投资信息,并且不能吸纳资金。但是,该公司在具体经营过程中,并未按照相应的制度规定经营业务,而是以公司的名义,采取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诺付给资金出借人高利息的方式来发展自己的业务。在此业务发展模式下,该公司虽然是以实体经济做支撑,但却以正规注册的公司为掩护,通过对亲朋好友的的误导宣传,公司法人张某在短期间内就吸纳了大量的资金。但从这些资金的用途看,该公司一方面支付借款利息,一方面则是是用来再次放贷,从公司运作的过程看,该公司的实质其实是一个“庞氏骗局”。公司仅仅运作了两个月的时间,就出现了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贷款和支付借款人利息,不得不宣告破产。由于公司破产,资金链断裂,大量的资金无法收回,使资金出借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失。最终,张某等相关人员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司涉案的金额十分巨大,其中大部分资金是高利息滚出来的泡沫,其资金被用于投资、放贷或是偿还高利贷等,而受害人的钱往往是难以追回的。
(二)案例启示
近年来,民间融资活跃,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一些投资者受高利诱惑,忽视了风险防范,导致案件纠纷频发。从保山陶然和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对如何警惕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的“融资陷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不要被高利息诱惑。近几年来,随着各类互联网融资平台、投融资中介机构等融资方式的兴起,投资者通过此类中介机构进行投资时,在投资前要对投资方面的情况进行多方了解,不能盲目投资。第一,要认真了解相应投融资机构的合法性,主要了解该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类型。第二,要向相应的政府及行业监管理部门了解该公司是否有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站。第三,要详细了解该公司的行业信誉度和风险应对能力。特别是要详细了解具体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二是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民间借贷手续便捷且有高额利息诱惑,公众往往忽视风险,首选民间借贷作为投资升值的途径,这是民间借贷得以迅猛发展的重要原因。从调查的情况看,有不少参与融资的居民大部分是因为手里有闲散资金,为了吃高息盲目地放在各类投资担保公司等融资中介机构,这部分居民因缺乏相关金融知识,没有认识到其风险的严重性。因此,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投资风险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向,强化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
三是投资者应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民间融资、民间借贷相关政策规定,同时,通过各种渠道,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投资者的理财知识的培训。对违规民间借贷案例要加大曝光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民间融资和借贷具有一定风险性,让投资者树立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投资须谨慎。另一方面,通过主流媒体,刊登合格的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提高投资者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识别能力,在投资前能够做好充足的准备。
四、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运营面临的风险
目前,各类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对拓宽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渠道,促进市场多元化融资格局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产品和服务上的缺失,促使金融机构改善服务方式,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营销,拓展信贷市场,增强竞争实力。但随着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机构运营和业务发展面临着一定的风险隐患,需进一步加以规范。
(一)政策风险
目前,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因其业务发展的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加之受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如:保山市锦融资本管理公司在其融资过程中,资金投向过于集中,房地产、建筑行业等国家限制行业投资的比重达到了50%以上。同时,部分民间投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在其经营过程中,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营业务,影响了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如:部分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在融资过程中,资金供给方超过30人项目达到了16个,有的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委托多家银行机构办理当事人资金清算业务,分别在多家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帐户和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有的机构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宣传但不办理相关业务。
(二)信息不对称风险
目前,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各类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居民对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公司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公司宣传、网络、广告、朋友介绍等方式,而对公司背景、业务流程、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详细信息则无法获取,部分居民因法律、投资理财等方面的知识欠缺,不能对中介服务公司的合法性、真实性做出准确的判断。一些中介机构利用人们的盈利心理,通过向出借人许诺支付高额的利息等方式,以吸引客户参与借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选择回报承诺高,但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力较差的融资服务中介机构,这此机构在资金运营、风险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缺陷,一旦流动性出现困难,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而有些融资中介机构本事就从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等活动,从而造成投资者的资金损失。因此,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往往会使资金投资人在通过融资服务中介机构进行融资的过程中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资金的安全缺乏基本保障。
(三)道德风险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各类民间投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在借贷交易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桥梁纽带作用。投资者通常与中介机构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即投资者委托融资服务中介机构收集、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价、资产抵押、收入、还款来源等方面的情况,并受资金投资者的委托,办理抵押、担保、公证、还本付息等相关借贷手续,并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在投融资过程中,虽然投资者与中介机构形成了委托关系,但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投资者对中介机构资金运作机制、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不能做出真实的判断,从而面临着中介机构在借款人信息收集、风险识别等方面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中介机构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资信状况、信用评价、借款用途等方面的情况不作认真调查,无法为投资者提供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在贷款发放后,中介机构不认真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变化等方面情况,甚至借款出现违约风险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追讨资金,从而使投资者收回本息的难度加大。
(四)监管风险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在对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时,仅按照服务业登记,从而忽视它的融资活动性质。在现阶段,各地方政府虽然设立了相应的部门其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但主要是通过已发生的违法融资活动进行处罚,属于事后监管。这种事后监管只是针对违法融资活动已经发生、社会影响较大而采取的措施,没有对违法融资起到预防的作用。因此,对各类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监管不能仅仅限于局部监管,应该采取全程监管的方式,只有这样,监管才能起到跟踪、提示、控制、规避、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的作用,才能实现监管的目标。
五、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府监管的力度和措施
一是尽快建立和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应建立健全适应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业务发展的法规体系,明确民间投融资活动的法律地位,对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的集资行为要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签订等方面要加以规定,规范、保护合法的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投融资活动,引导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二是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通过建立由人民银行、银监、工商、财政等多个部门联合的监管机制,形成对民间融资服务中介的合力监管。同时,加快建立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多个部门的监督约束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通报机制,定期适时对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并进行风险提示,从而达到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
(二)提高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
一是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各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明确自身的职能和业务范围,不断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测、跟踪和管理,不断提高投融资活动的风险管理水平。二是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各类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在投融资活动过程中,应借鉴商业银行,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建立相应的信用风险评估系,对其投资的项目应认真调查,评估其风险大小,充分为投资者提供真实、详细的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资金损失风险。
(三)建立和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机制的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通过建立民间融资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在协会的统一组织下,不断完善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行业的自律准则,对其准入门槛设置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并通过培训等方式,对其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知识进行培训。在其业务经营过程中,以行业自律形式,规定融资利率和服务中介费,从面达到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促进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合理有序发展。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引导作用。尝试在行业协会中建立地方融资信息服务登记平台,通过平台,及时各类融资信息、投资项目进行逐笔登记,并对登记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形成详细的数据报告,及时掌握和分析相应资金的流向、利率水平等信息,对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起到一定的数据信息支持。
(四)探索建立民间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地方政府应根据民间投融资的风险类型,按照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基金,并将此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投融资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按照风险等级给予一定补偿。地方政府也可要求各类民间融资中介机构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一旦产生融资风险和融资纠分,可用于风险补偿。二是成立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地方政府可尝试建立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对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信用行为进行管理和评级,对因信用行为而产生风险可能性的行为,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可按照法律允许的范围,对其风险进行提示,为风险补偿提供支持。同时,应不断完善地方融资担保体系,积极支持并引导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对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及分担机制要不断完善,要求各担保公司每年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可按风险分担比例用于民间投融资活动所产生的风险补偿。
参考文献
[1]赵玲.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研究,湖北:当代经济,2015.03.
[2]刘飞.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运作模式、运作风险及现实影响.成都:西南金融,2014.07.
[3]郭常民等.融资中介监管与规范民间融资.北京:中国金融,2012.11.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经营灵活,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对于发展我国宏观经济、健全我国国民经济意义重大,其地位也日益凸显,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壮大民族工业、解决就业问题、推动技术革新、优化经济结构、实现藏富于民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中小企业的注册数量已超过我国注册企业总数的99%,其创造的总产值也已超过GDP的一半。然而,在当前的实际国情和金融政策下,我国中小企业却并未获得与其地位和作用相符合的政策、资源支持,反而长期存在资金短缺、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在融资过程中出现直接融资受限、间接融资不畅、融资成本过高等现状,严重制约了其健康发展。造成此种困境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中小企业自身产生的内部融资环境问题;二是外部融资环境问题,主要涉及当前我国的金融政策和资本市场的落后现状。
(1)内部融资环境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缺乏信用度,财务信息透明度不高。企业财务信息缺乏真实度,企业内外信息不对称,导致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融资沟通不畅,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第二,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经营缺乏长远目标。大部分中小企业还处于家族管理阶段,决策权的高度集中增加了其经营风险,给银行评级带来较大困难。第三,竞争力有限,倒闭率高。大部分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研发经费、技术水平和经营模式等因素的限制,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且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其资金链的不稳定,从而陷入经营困境。这进一步增加了其融资难度。
(2)外部融资环境的问题从当前我国金融政策来看,出于政治考虑的金融抑制政策对利率、信贷额度或信贷指标、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限制或控制,国家对于银行业的垄断在保证信贷资源集中性和廉价性的同时,造成广大中小企业在面对大型国企、央企时处于明显劣势,甚至面临着严重的信贷歧视,严重挤压了其间接融资空间。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来看,起步较晚,发育尚不成熟,证券市场、债券市场较为落后且门槛要求较高,绝大部分中小企业根本无法满足上市要求,发行债券更是不可能,因而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
二、开放民间金融,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面对常规融资受阻的情形,不少中小企业将目光转向民间资本,尽管当前的民间借贷利率很高,但很多中小企业依然愿意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除了不得已的选择之外,民间金融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还有其独特优势,开放民间金融,将是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和长久之策。
1.必要性分析首先,民间金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对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同时,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庞大,一旦缺乏有效监管而任其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将会给我国金融业乃至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重大隐患;其次,面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民间金融为其提供了有效融资渠道,且民间金融形式多样、操作灵活等特点能够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对于融资“少、急、频”的需求特征。由此可见,开放民间金融,对于维持我国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都是必要的。
2.可行性分析第一,民间金融资金来源充足。我国民间金融具有私人性,其主要来源是包括居民储蓄存款在内的我国民间主体的社会闲置资金,受到自身消费观念和强烈储蓄意识的影响,再加之经济发展带来的居民收入和个人财富的增加,本以数额巨大的这一闲置资金还将不断快速上涨,这是民间金融资金来源的有效保障。第二,民间金融投资意向强烈。受到金融领域有限的资金投向的限制和自身消费观念、强烈储蓄意识的影响,庞大的闲置民间资本大多流入银行,只有较少部分流入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但这些传统的投资方式或是收益较小,或是风险较大,均无法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民间金融陷入资本庞大、投资意向强烈却苦于缺少良好投资渠道的尴尬境地。第三,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发展壮大而对资金产生的较大需求为民间金融提供了投资空间。面对民间资本庞大、民间金融投资意向强烈的局面,通过民间金融机构将闲置民间资本用于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将成为拓展民间其渠道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其融资需求越来越大,这为民间金融提供广阔的投资空间。除此之外,由于民间资本常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裙带关联性,民间金融在化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时还具有信息成本、交易成本、担保、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独特优势,这正是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的天然联系所在,也是其他融资方式所不具备的。可见,开放民间金融以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具有很强的可行性。综上所述,民间金融是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行之有效的且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
三、利用民间金融,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相应对策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和金融政策来看,利用常规融资渠道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难度较大。而凭借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间的天然联系,利用民间金融,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帮助其走出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和长久之策。结合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成因,应从解决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及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体系,并加强中小企业与其的合作力度等三个主要方面入手:
1.解决中小企业自身问题相对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在信息透明度、经营模式、企业管理水平、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从根本上造成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因而,加强中小企业的自身建设,解决其存在的问题,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内部融资环境,是化解其融资困境的根本和前提。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信息透明度。信誉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提高企业信誉度是中小企业改善其内部融资环境的关键环节之一;同时,增加企业信息透明度,建立一个以财务信息为核心的高效透明的企业信息体系,尽量避免企业出现内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可使其融资成本大幅降低。第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应改变家族管理方式,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管理核算水平;加强内部监督等。第三,注重培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强有助于其实现良性经营和保持资金链的稳定,可提高其获得融资的可能性。
2.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当前,我国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如借贷利率呈现“高利贷”倾向、金融市场信号失真、扰乱金融秩序等问题,若想使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环境处于一个良好状态,必须引导规范民间金融。主要应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引导规范其市场利率。在当前的金融政策和环境下,我国尚未形成利率的市场化,国家适度控制市场利率,而民间金融市场的利率则趋向于市场化,因此在引导规范其市场利率时,应适当扩大浮动区间,使其与市场化利率趋于一致,同时还应加速利率的市场化改革。第二,引导规范其资金投向。一是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扶持的建设项目;二是允许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实体产业。第三,引导规范其运营机制。民间金融易引发金融风险,应引导规范民间金融的运营机制,对其加强监管,规范其操作流程,完善借贷手续,保证民间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营。
3.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体系,加大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中小企业向大型商业银行进行融资的难度较大,应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体系,利用民间金融的独特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高质高效的融资服务。同时,中小企业也应加强与民间金融机构的合作,并利用典当、融资租赁、同业拆借等高效低成本的民间融资方式,拓宽其融资渠道。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