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6:08:1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金融监管的原因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改革
2007年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贷款机构新世纪金融公司宣布破产,标志着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大爆发。以美国的次级贷款危机为起点,迅速蔓延到美国的金融、房地产市场乃至整个美国经济。金融海啸以美国为中心,随着全球经济链条迅速扩展到全世界各地。接下来欧洲,亚洲金融市场也出现严重的震荡,全球性经济危机爆发。世界经济增长衰退,消费萎缩,失业率大增。全球面临着二战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
经济危机爆发以来,各国政府以不同方式拯救经济。到2009年第二季度底,全球经济基本止住了下滑的态势,有企稳的特征。此时,各国政府,经济理论界开始从深层次角度研究这次经济危机发生的各种原因。目前各国公认的是金融创新失衡,金融监管缺位,是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金融危机表面上看是由住房按揭贷款衍生品中的问题引起的,深层次原因则是金融业严重缺乏监管,内部管理机制失误造成的。
因此从2009年初的G8会议、4月份的G20峰会,7月份举行的首届中美经济战略对话,都对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合作,改革,完善各国金融监管体系达成了一些共识。本文试图从当前各国及国际组织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思路、方案出发,结合我国经济发展,金融监管的现实,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一些思路。
一、美国的金融危机原因分析及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处于全球领先地位的美国金融系统,无论是发达程度、透明度、监管力度,还是融资规模、金融产品多样化等都堪称世界之最,暴发这种严重的金融危机的原因有:
(一)金融监管放松,缺位及衍生品的滥用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推行金融自由化,开始放松了金融监管。同时美国各金融机构推出了许多金融衍生产品,这对繁荣金融市场和市场经济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衍生产品太多,加大了投机风险而与此有关的风险预警机制及防范措施却未能跟上,从而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祸根。美国本轮金融风暴是次贷危机进一步延伸的结果,而次贷危机则与美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中过度利用金融衍生品有关。
(二)金融大机构产生系统性风险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美国诞生了一大批金融银行控股公司,同时进行投行,商业银行业务。这些混业经营的大型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已经不仅仅关系到其自身的发展更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康。在美国的监管体系漏洞下,大量金融机构均使用高杠杆,高风险衍生品,所产生的风险危及整个金融市场及宏观经济,生成了系统性风险。
(三)金融生态中的问题,也助长了金融危机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金融生态本质上反映的是金融内外部各要素之间有机的价值关系,美国金融危机不仅仅是金融监管的问题,次贷危机中所表现出的社会信用恶化、监管缺失、市场混乱、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正是金融生态出现问题的重要表现。
针对以上,2009年6月17日美国启动了自大萧条时期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以全面修复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监管大型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及弥补在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漏洞三个主要内容。第一项内容,将授权美联储监管所有可能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风险的机构。美联储将对这类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控股公司(如高盛公司)、保险公司(如AIG)等实施监管。美联储有权利要求他们维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限制做出高风险投资、过多地提高杠杆率等。学界和市场普遍将该项提议视作确立美联储为SRR(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方案。第二项改革内容是计划新成立一个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对按揭贷款、信用卡等消费信贷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对金融机构发行的消费者信贷产品进行监管,有权设立新的标准、行业规则,并对违章银行实施惩罚。第三项改革内容,着眼于弥补监管漏洞,主要是强化资产支持证券(ABS)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
美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表明改革的框架。虽然并没有对金融生态改良方面,评级机构改革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二、G20峰会,欧盟及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G20伦敦峰会在2009年4月20日公告中表示,当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金融业的重大衰退和金融监管措施的重大失误”。监管者没有及时识别风险、金融体系中一些重要环节游离于监管之外,是美国次贷危机蔓延、深化的重要原因。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监管合作平台成为应对危机之策。根据G20伦敦峰会的公报,G20峰会中诞生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下称FSB)承担起全球金融体系监管改造、宏观审慎风险监测等重担。
欧盟委员会2009年4月也出台改革方案,试图设立一套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加强欧盟层面上的金融监管,改变目前成员国条块分割的局面。这套改革方案由宏观和微观两大“支柱”组成。在宏观层面上,改革方案建议设立一个由欧洲中央银行牵头组成的“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建议采取何种措施。在微观层面上,欧盟将强化现3个专门委员会的角色,以保证各国监管标准一致。这3个委员会均由成员国监管机构代表组成,分别负责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协调。
作为世界第二大金融市场的英国,在10年前开始了一场引起全球广泛注意的金融监管改革,成为全球首个实行统一金融监管的国家。英国金融监管官方对这次金融危机原因分析认为:第一,大型投行在信贷证券化发展下承担了类似商业银行的角色,而监管对与这种新形式的信贷业务未能跟上。第二,投行和从事一些投行业务的大型商业银行在进行自有交易时,没有足够的资本金和资本约束。并且通过各种表外业务绕过监管。
在英国,英国金融监管局是超级监管者,集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者角色于一身,其优势就是针对某一个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整体监管其风险,针对这次金融危机,作为监管者的英国金融监管局,在以下三方面加强了监管。
第一,对于商业银行的自有交易行为规模和对应的资金储备,直接加以限制和要求。以高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达标,尤其是进行自有交易行为的银行,保证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服务的角色不变,而不是变为专门的市场交易者。
第二,在跨境监管金融机构方面,提高国际合作,加强监管者之间更多交流,得出整体结论。地区层面关注当地银行的资本充足与流动性水平。对大型跨境银行总体上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因为这些银行相对于地区性银行,其复杂性以及可能遭遇问题的几率都更大。
第三,在宏观思路上,通过和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共同分析合作,英国金融监管局可以提供对个体机构的了解,央行和金融监管局合作得出整体思路,即在周期中所处的位置问题,如何反周期的提出资本金要求,在局面失控之前刹车,做出前瞻性监管要求。
三、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方向
自从我国确立“一行三会”分业监管金融监管体制以来,各监管机构在应对相关业务机构实行“审慎监管”,化解各行业存在的金融风险。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基本原则是严格的审慎监管。在这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中,我国的金融机构没受到大的冲击,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有限。
但我们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我国以前相对封闭,相对低层次的金融市场发展基础上形成的。经过近几年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特别是经过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后,现有的监管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要从现实出发,前瞻性地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从以下四方面着手完善。
(一)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
以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指导思想是加强管制。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限制金融创新,控制金融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表面上的金融安全实际上是以金融市场的发展滞后为代价。所以我们要转变思路,在监管部门可控的前提下,即宏观审慎监管,微观上逐步渐进地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的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在管制逐步放松的过程中,通过不断提高监管部门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水平,来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分业监管体制下混业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大体适合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的。虽然随着全球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趋势,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方式开始出现,但规模和比例目前都比较小,较快转入混业监管体制也不符合现实。
从目前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看,现实的方案是改造央行的内部组织结构,强化央行的金融稳定局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和监管。更好发挥央行在货币政策调控,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中的作用。
(三)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强化资本约束的普遍性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形势看,2009年上半年,为了配合保增长,4万亿的刺激内需计划,我国银行业贷款规模迅速扩张,对推动经济企稳起到了重要作用,贷款高速投放积聚的风险隐患也在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中的不审慎行为和冲动放贷、粗放经营的倾向有所抬头。造成部分资产泡沫。当前,金融监管机构要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提高和收紧,特别是银行以发行次级债充实资本金的做法更要收紧,从而控制银行的经营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因此,收紧商业银行以发行次级债充实资本金的监管措施是为了减轻商业银行对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依赖性,亦缓解商业银行互相持有次级债可能造成的系统性风险。
(四)加强与国际及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合作交流
国际间金融监管部门配合,首先可加强与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的联系,对外资金融机构母国经济状况和本部信息进行交流。其次能够加强与G20峰会中诞生的FSB沟通与协调。FSB将承担起全球金融体系监管改造、宏观审慎风险监测等重担。还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重点合作,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危机风险发出预警,并采取必要行动解决这些危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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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莹.先行者的启示:英金融监管局主席谈时下金改[DB/OL].财经网,2009-06-19.
关键词: 金融监管 改革 监管模式
2007年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申请破产保护,拉开了美国次贷危机的序幕。次年九月,美国政府宣布接管两大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紧随其后,美国主要的投资银行、大的保险公司和众多银行纷纷破产、重组和倒闭。美国金融危机顺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经济链条,进一步演化成为全球性的金融海啸。面对国内外的指责和质疑,2008年3月,布什政府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的“蓝图”。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政府正式公布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金融监管改革:一个全新的基础》。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经过一年多修正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使这个被认为是自大萧条以来最严厉、最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成为法律。
一、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内容和监管模式的发展
2007年爆发的次贷危机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全球金融监管框架的缺陷和不足。各国均开始反思本国金融监管体系,力求完善以避免危机的再次降临。作为危机发源国的经济大国-美国,在全球和本国各个层面的压力之下,重新审视本国金融监管框架,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提出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大的方面:第一,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第二,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第三,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大部分衍生品须在交易所内通过第三方清算进行交易。第四,限制银行自营业务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第五,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负责,责令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自己的风险拨备,以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再度拖累纳税人救助。第六,美联储被赋予更大的监管职责,但其自身也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美国国会下属政府问责局将对美联储向银行发放的紧急贷款、低息贷款以及为执行利率政策进行的公开交易市场等行为进行审计和监督。第七,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
众所周知,自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之后,美国正式确立了独特的伞形功能型监管模式。美联储是金融市场的总监管者,维护市场稳定。同时,又根据功能的不同来划分不同监管者的监管职能。由于历史的原因,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又实行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负责的分业监管,即所谓的双线多头。此外,《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后,赋予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的是银行、证券和保险的混业经营。因此,美国的金融监管实际上还是混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并没有完全否定之前的金融监管模式,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增设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主张关注系统性风险,做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保护消费者利益,将监管范围拓宽到包括衍生品在内的所有金融产品。并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原有的功能型监管理念,转向目标型监管。目标型金融监管是将监管目标作为标准,将金融产品的监管划分给相关部门。弥补了功能型监管可能造成监管漏洞的不足,目标型金融监管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因为无论金融产品的功能如何复杂,其监管目标都是不变的,即以降低系统性风险为目标的审慎性监管和以降低非系统风险为目标的合规性监管”,这将大大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除此之外,美联储被赋予了更大的监管权限,成为集货币政策制定与金融市场监管权限于一身的超级监管机构。美联储能够更加及时准确的了解市场信息,并据此更好的制定货币政策,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为政策的滞后造成危机爆发和深化的可能性。并且在金融监管权限上与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相互制约,避免美联储权利过大。基于这些优势,笔者认为,美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都将维持这种目标型监管为主的新型伞形监管模式。
二、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全球金融监管的影响
美国作为全球第一经济大国,任何改革举措都必将牵动全球。正所谓,“美国一感冒,全球都要打个喷嚏”。该金融改革法案还未通过便已受到全球瞩目,再加上美国利用其霸主地位极力主张全世界都与它同步提高监管标准。因此,法案必将对全球金融监管产生重大影响。
1.注重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宏观审慎监管的缺失被认为是本次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法案提出不仅要完善微观审慎监管,同时应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并将二者有机结合。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新型的金融监管模式,它是将众多金融机构看成一个整体,从整体上评估金融体系的风险,以此作为基础来制定健全金融市场的政策。宏观审慎监管的重点在于逆周期性政策的引入。历次危机表明,金融系统中的亲周期性因素使得市场盲目乐观,并推动资产泡沫的形成和系统性风险的累积。法案称将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对系统性风险实施监管,并且,扩大美联储的监管权限,使这个“超级警察”能够更好的把握金融系统中的亲周期性和货币政策的逆周期性。法案中这种宏观和微观的有机结合的理念,将对全球金融监管造成深远影响。
2.加强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金融监管标准全面提高。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以及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是长期以来放松金融监管,盲目崇尚新自由主义种下的苦果。法案规则的细化和实施都将在几年以后,避免过快的高标准影响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阻碍经济复苏的步伐。法案也指出,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从而在资本金和流动性方面对这些机构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此外,美国也势必利用其在多个全球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督促国际监管标准同步提高,以防止本国银行单边失去吸引力。可见,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置于重要位置,新标准将全面提高,用以控制金融机构风险。于此同时,全球监管标准也将得到提高。
3.金融监管范围将会更加全面。法案被认为是大萧条以来最全面的,无论是危机爆发的起因-衍生品,还是危机蔓延和深化的推手-金融评级机构等都被纳入监管范围。实行全面审慎监管,填补以往金融监管中的漏洞,能够使监管体系趋于完善。当然,各国国情和经济环境存在差异,在衍生品的严格监管的程度上也必然不尽相同。新兴经济体衍生品市场本就不甚发达,过于严格监管恐会影响市场活力。但是,作为危机引发的重大原因-金融衍生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将得到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同程度的关注。
三、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一系列加强金融监管的举措将降低本国的银行业竞争力,从某种程度上将给新兴经济体带来机遇。 吸取金融危机教训出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在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但不同的是,美国是经济发达大国,国情的不同也必然在金融改革的实施上应存在差异。作为经济霸主,美国必定会要求全球与它一样实施严格监管,以免本国银行失去竞争力。但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一定要争取话语权,表明新兴市场与发达市场的金融监管不应当实行统一标准的态度。当然,法案中也有部分条款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启示,避免我国重蹈覆辙。
1. 应当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法案中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冒险行为,防止“大而不倒”。对于我国而言,同样应加强对大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原因在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占比大,对经济的影响举足轻重。经过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十余年的努力,银行不良资产已大大降低。随着农业银行2010年7月宣布上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过资产剥离后成功转型,全部上市。我们应当看到银行业改革的成就,银行竞争力大大提升。同样也不能忽视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后面临的更大挑战,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不确定,下行风险仍然存在。此外,由于我国银行退出机制不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又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影响,道德风险极易滋生。因此,应当加大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督促其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加强抗风险能力,提高银行经营效率。并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防止银行为了盈利从事高风险业务,损害公众利益。
2. 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金融市场能够得以发展的强大动力,维护发展动力的利益也必然会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法案提出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此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我国,金融服务产品虚假宣传的实例并不鲜见,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于金融机构偿付能力不甚了解,一旦这些机构出现问题,消费者的利益也将受到损害。因此,应当加大对金融服务产品的监管,提高透明度,填补信息缺口。于此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自身辨别力,不要盲目购买,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3. 在不影响金融创新活力的同时注重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金融危机的爆发很大程度上源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于衍生品的自由放任。不同的是,我国一直以来都对金融创新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度监管,防止衍生品影响金融稳定。但是,要想取得市场的发展,过度求稳并非上策。因此,我们要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注重衍生品的监管,拓宽监管范围。但是同时也要掌握度,不能为此影响金融创新的活力,进而影响本就不甚发达的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最行之有效的对策应是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控制银行杠杆率,完善风险预警机制,使监管的步伐能够跟上金融创新,不让衍生品有可乘之机。
四、结语
此次金融危机无疑给全世界沉痛一击,使得各国猛然觉醒,意识到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各国都吸取教训,反思本国金融监管框架,实行金融监管改革,全球监管趋于严厉。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借鉴美国和其它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有用经验,逐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促使经济得到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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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亚培、李楠,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新特征及其可能影响分析[J]甘肃金融,2009,8
关键词:金融监管;国际化趋势;风险性监管;内部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330-01
一、金融监管的三个趋势
金融监管体制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三个趋势,一个国际化的趋势,一个是风险预测趋势,一个是内部监管趋势。
1、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
随着国内外经济的交流越发频繁,金融作为经济的一种常态,也趋向于国际化形式。很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都跨越了国界。
在这种新形势下,客观上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
现在各个国家、区域、国际之间的一些贸易协定不断出炉更新,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各个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
2、金融监管的风险预测性机制
金融风险虽然是不可避免的,虽然只有金融风险裂变到了一定程度,在爆发前夕,才能让人看出其中的端倪来,但我们可以在金融监管方面,加强它的预测性机制。在传统的金融监管里,很多人都停留在对金融行业或金融机构的常规性监管,认为只有金融机构在市场和政府的共同判定中,正常运转,就能实现监管目标。但随着常规监管的短板越来越暴露出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对金融行业或金融机构的风险预测性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利率风险管理原则》等。
除了对金融机构或金融行业进行风险预测性监管外,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注重对其业务进行创新。金融创新的产品也不断地向市场推出,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
所以,常规性的金融监管,显然不能全面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在风险预测性监管与业务创新的并重下,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3、金融监管趋向于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从哲学的层面上来讲,内因是事物发展的主要矛盾和动力,通过实践也证明,不管外部监管如何严密,如果金融机构不从自身内部进行有效地监管,那么这种只靠外部监管的方式,也只能使监管的效率事半功倍,难以达到监管的目的和效果。
另外,金融机构同行业的合规行为的监管也是非常重要,毕竟外因仍然同样影响着事物的发展和发生。金融机构同行业自律监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金融机构监管的有效性。
二、金融监管体系发展的新趋势
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化、风险预测、内部控制等三个方面,是金融监管的常态,也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发展趋势,其实金融监管还出现了全新的趋势。统一监管是金融监管体系发展的最新趋势。
金融行业的统一监管,具体是指在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三个金融行业中的两个以上的金融行业,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和监管部门,实现监管权限。根据某知名金融调查机构出示的调查证明,在世界上22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有一多半的国家和地区选择了统一监管的新模式。调查还显示,截止去年年底,在全球范围内,至少有56个国家对金融行业采取了统一监管的新模式。
统一监管在金融行业中发展的速度非常快,从1986年,挪威建立了世界上第―个对银行、证券、保险统一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1997年,世界金融中心之一的英国也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成为世界主要金融市场采取统一监管模式的先锋。此后,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统一监管体制。
三、金融监管统一化的原因分析
金融监管趋于统一化,是有原因的。
1、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涌现
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重叠,导致跨金融行业的创新产品日益更新换代,不断涌向。以往金融行业之间的明显划分界限,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经不再对金融行业进行人为的区分。随着国际经济和金融交流的发展,跨国或跨越地震区的金融巨鳄也在不断的涌现和壮大当中,这些都迫切要求我们在金融监管方面根据新形势,做出相应的改变,通过资源整合、机构调整,以及监管模式的改革来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
2、金融风险越来越复杂
在金融市场刚刚兴起的时候,因为金融产品比较单一,监管的难度也非常简单,只需要盯住金融产品的市场运行轨迹,就可以大概地掌控整个金融市场,但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涌现、金融创新产品、新金融子市场,使得金融市场上的金融产品越来越多,发展形势越来越复杂,如果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很难全面掌控金融系统的所有市场领域。因此,金融监管的统一性,应运而生。
3、金融巨鳄的巨大挑战
在传统的监管体系中,对金融巨鳄的所有业务进行分类监管,就像一个拳头突然间分散成五个手指头一样,每个手指头的力度不同,监管起来,难免会厚此薄彼,虽然对它的监管业务能达到一定的监管水平,但对于金融巨鳄的整体金融运营情况,就难以有效掌握。随着金融巨鳄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它所涉及的业务范围也越来越大,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的分类监管模式,显然难以有效把控整个金融市场,所以金融监管也需要统一化。
全球金融危机助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
奥巴马政府在成功实施医疗改革后力推的金融监管改革,首先是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源及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缺失所进行的一个正式的反思与修正。当然,从另一个层面来看,奥巴马政府也试图通过这一影响深远的改革整固美国金融体系,提升美国金融战略竞争力,增强美国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事务的主要领导者,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在国会获得通过,势必对未来全球金融监管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影子银行体系为全球金融危机的扩散推波助澜,必须消除金融监管在该领域的空白和缺失。影子银行机构通常既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并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衍生金融工具。全球金融危机之前,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影子银行迅速膨胀,该类机构在带来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其快速发展和高杠杆操作的特点也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脆弱性,并直接为危机推波助澜。全球金融危机表明,金融危机的一个核心原因在于没有向监管者提供法律权力来控制“影子银行系统”中的风险。监管者缺乏某些监管权力,或者是已有的监管实施不够,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存在空白地带和监管不力,一些影子银行机构游离于现行监管体系之外,对其缺乏适当的约束,是金融危机引起连锁反应的重要原因。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2010年5月6日在美国国会调查“影子银行”对金融危机造成影响的听证会上也表示,造成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根本原因是美国国会没有赋予金融监管者控制“影子银行”的权力。由此,盖特纳呼吁国会能够在金融监管改革立法中体现这一内容。因此,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监管体系,要求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和适度的资本要求,成为后金融危机时期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金融监管改进的重要内容。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对此作出的许多规定,正是危机后政府反思在正式制度上的反映。
信用评级机构的商业模式为金融危机埋下伏笔,金融监管需要对其进行约束和问责。现在来看,穆迪等信用评级公司对众多高风险的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评级错误,未将系统性风险纳入评级模型,评级的模型和理念不适应评级对象,是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而究其深层原因,信用评级机构之所以未能准确地对金融产品进行评级,背后是其严重包含利益冲突的商业模式。由于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在美国次贷危机、希腊债务危机中暴露出明显缺陷,美欧等国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问责和监管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
从具体措施来看,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监管,提高信用评级的质量和准确性,是各国在金融危机中得出的重要教训。这大致包括以下一些内容:强调改变当前信用行业不合理的盈利模式,推动评级行业升级,确保评级机构独立性;强调对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活动进行监管,并依据市场经济原则,对不能预期市场风险、评级结果不符合事实的评级机构实行退出机制;强调关注信用评级在一国经济和金融发展中可能引发的经济和国家安全风险,从战略上规划信用评级行业的合理发展。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提出了许多具体细致的要求,势必将推动传统信用评级模式的根本性变革。
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因为金融危机而得到关注,金融监管必须体现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的有机结合。全球金融危机彰显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在金融稳定中的重要性,危机后各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均将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放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全球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都深刻认识到,汲取国际金融危机教训、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迫切需要在加强和完善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构建以宏观审慎监管为重点的金融监管,并使两者有机结合。与此前微观审慎监管的容易识别不同,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新型的金融监管模式,它将整个金融系统所面对的风险都纳入监管范畴,即把众多金融机构看作一个整体。通过制订全面的金融稳定政策,宏观审慎监管可以避免金融机构负面作用的冲击蔓延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的不稳定,最终维护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内在嵌入了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结合的理念,注重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并对此作出了许多制度性的安排。美国金融监管理念的这一调整,对于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将具有深远意义。
鉴于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复杂金融活动中必须实施对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全球金融危机中暴露出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复杂金融活动中更为明显,如危机中金融衍生品由于缺乏透明性,包括对手风险在内的一系列风险难以被监管机关以及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认识和警觉。这使得各国意识到,加强对于重要金融机构和复杂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需要成为成熟金融市场体系下不可或缺的内容。鉴于此,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索赔权,强调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其透明度,增加复杂金融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已经成为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监管机构的共识。在6月25日通过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设立实体化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赋予其特殊的监管权力,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美国给全球金融监管行为所发出的重要信号。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危机治理和金融监管的思路发生了重大转变。从刚刚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核心内容来看,美国朝野一致将监管的重点由着重于发挥市场的自由要素转向重于普济要素。这反映了美国试图正通过金融监管理念和体系的重塑,形成国家新的金融竞争力。
扩大了金融监管范围和对象,通过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达到消除系统性风险的目的。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来看,改革后监管的范围和对象更加全面,更加广泛。该法案吸取了金融危机中对于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教训,全面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纳入监管视野,使金融监管覆盖了以往的监管盲区,形成了更为全面的金融监管视角。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一个内容,是对于衍生金融产品条款,以及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自营交易的限制。该法案要求,对冲基金和私人资本运营公司需要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大型金融机构的运作并购、相关抵押贷款的发放和信用评级的制订,以及各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必须被纳入监管,接受监督。例如法案规定,银行在打包贷款时必须将相关风险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银行进行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等投机易,最高投资额不能超过其资本的3%,政府将对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和100亿美元的对冲基金征收特别税等。而在银行分拆衍生品业务方面,最终议案放松了早前议员建议的严禁华尔街大银行从事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内容。最后通过的法案要求银行需分拆风险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但是可保留利率、外汇、黄金、白银等衍生品交易。总的来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的一些措施虽然看起来有点事无巨细,但通过金融监管堵塞市场漏洞,清除监管盲区,监控金融市场风险,防范潜在金融风险的努力由此可见一斑。
改革并明确了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方式,为实现金融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金融系统中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微观金融主体行为的外部性效应,金融监管必须体现高度关联的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性风险的要求。美国金融业一贯依赖于市场的力量形成金融体系自己的发展,虽然这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市场的积极作用,但却容易忽略了系统本身的风险。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对于宏观的系统风险有了一个统一监管的机构,这是原来金融框架里面没有考虑到的。
此外,作为该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一个重要内容,该法案彻底改革了政府官员评估和应对可能给经济带来系统性风险的方式。在此前参众两院的改革方案中,对于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一度成为各利益相关者争议的焦点。在最新的法案中,授权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对于大型、复杂金融企业的监管权,并创建一个由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同时,法案还将首次授权联邦监管机构接管并分拆濒于倒闭边缘的金融服务公司。将确立一个新的架构来解散对整体经济构成危险的公司,允许美国财政部为相关解散费用提供资金,政府必须在使用一切政府资金前确定一个偿还计划,而这些资金将由倒闭公司资产、债权人以及针对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金融公司征收的费用来偿还。这一系列措施,体现了美国重视实施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实现国家金融稳定的最终目标。
注重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从“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监管理念转变。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足是致导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美国政府深刻汲取此次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重中之重。金融危机爆发后,美联储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消费者保护,如向消费者提示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风险,修改消费者保护条例;提高信用卡信息披露有效性,禁止双循环计息方式;要求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定价通知等。而在6月25日国会通过的新的金融改革法案中,明确将设立强大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确保美国消费者在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时能得到清晰明确的信息,并保护他们不受隐性费用的侵害,以对付为追求利润而不负责任的信用卡公司和购房借贷公司。在此之前,美国各界对于是否成立消费者利益保护机构,如何认识该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职责权限等,一直存在争议。此次通过的法案最终采纳了支持方的意见。实际上对于一些金融机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良行为,美国有关机构已经采取了与之誓不两立的态度。如2010年4月16日,美国证监会对高盛集团提出诉讼,称高盛在打包并营销某种次级抵押贷证券时,就重要事实问题向投资者提供虚假陈述或加以隐瞒,使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美国证监会还宣布对19家大型银行的会计问题进行审查等等。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通过,不过是将此前的一些做法做了正式的制度化安排。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目前,我国尚处于金融发展的初始阶段,金融体系还未完全开放,金融结构、金融资产与资源分布以及金融资产管理组织发展还比较滞后,监管这一定程度上抵御了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但是,随着未来外部风险加大和国内金融体系的发展,我国建立符合现代金融风险特征,涵盖制度监管、市场监管、全程监管、协同监管等形式的监管框架已是大势所趋。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体系正在成为世界各国金融领域博弈的新杠杆,金融监管的适度制度安排,必将成为未来金融核心竞争力中的重要一环。
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实施对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特征,使得市场微观主体经常难以正确理解产品的特征,对产品蕴含的金融风险作出正确评估,从而无法基于审慎的判断作出交易决策,甚至落入欺诈陷阱。也正因为如此,各国均将加强对重要金融机构、复杂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对我国而言,吸取美国等国的经验,必须使金融监管贴近市场第一线,并保持相应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在增加金融衍生工具透明度的前提下,合理约束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这显得非常重要。
推进信用评级机构的变革,加强对于信用评级行业的有效监管。针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现状,建议有关部门推动信用评级行业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变革。首先,国家从战略上重视信用评级行业的规划和发展,打破评级业垄断格局,增加区域内信用评级话语权。目前由三大机构垄断、一体化的信用评级体系在多极化的国际经济体系下是不合理的,我国应抓住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给信用评级行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重大历史机遇,改变不合理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打破行业垄断。顺应区域内评级机构发展潮流,把大力推动我国本土信用评级机构发展作为一种长远的战略选择。其次,完善信用评级的定位与功能,适当考虑评级的区域性。信用评级服务业应该是区域化的,本区域内由区域经济的管理者和参与者们自己博弈,平衡利益,自己评级,按级别配置资源。区域外机构不应横空评级,避免由此引发不必要的预期,造成恐慌。第三,强化政府对于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增强评级透明度。目前的信用评级作为制度安排,广泛存在于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商贸等领域,已具有公共品性质。目前,信用社会化的特殊国情需要我们重视信用风险,国家在对社会信用风险的管理应负有职责。建议有关部门明确监管机构及监管职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设置、产品、人员等进行适当的管理和调整,加强对于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活动的监管,促进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
控制金融工具的高杠杆率和风险传导链条,建立监控系统性风险的机制。目前,中国金融体系蕴藏潜在巨大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高储蓄率下金融资产供给相对有限,各国救市所导致的全球流动性泛滥,资产价格受到资金追逐产生巨大泡沫的风险;经济刺激计划中银行大量放贷,由此导致的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隐忧可能对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冲击的风险。这些因素可能导致中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累积,引发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和应对。但归根结底,中国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核心问题,仍然是高杠杆率和传导链条问题。我国需要研究从国家整体角度认知杠杆率,并尽可能减少个体(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地方财政)风险向整个系统(整个金融体系或中央财政)转嫁的渠道。从政策上考虑,建议我国从控制杠杆率和传导链条入手,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具体可从一些措施入手。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企业、居民和政府的表内(外)资产负债表的管理,关注国家综合负债率。其次,控制国外金融风险的传递,打破国际流动性向国内流动性的传导机制,尤其是在当前人民币汇率改革的背景下更应强调这一点。最后是严控信贷,切断与资产价格挂钩之间的联系,防范资产价格泡沫。而对于减少系统性风险传导链条,可以从四个环节入手:即严格监控证券化产品和衍生工具,防止为本已流动性泛滥的市场注入更多的系统流动性;防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风险转移;防止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的财政风险转移;防止中央政府的风险倒流金融机构,变为金融机构的融资和清偿力风险。我国应加强一系列高层部门的协调,建立监控系统性风险链条的机制,并明确该机制的监管目标,通过将完善的监管框架、充分的监管资源和有效的监管实施结合于一体,可以将系统性风险堵塞于中国金融体系之外。
关键词:金融监管;必要性;文献综述
当代西方经济学家对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理论,主要源自政府的规制经济学。目前关于金融监管必要性的理论主要扎根于金融监管的需求理论,其中,占主流的主要有两大体系:公共利益的监管需求与金融脆弱的监管需求。该理论体系认为,政府实施金融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一切市场运转失灵所导致的低效率的一种反应,从而意图纠正金融市场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的制度安排。
一、公共利益的金融监管必要性理论
公共利益的监管必要性理论以市场失灵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指出金融市场同样存在失灵,从而导致金融资源的配置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Stiglizt,1981、1993;Varian,1996)。[1]也即,管制是政府对公共需要的反应,目的是弥补“看不见的手”发生失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一)负外部性效应
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因多米诺骨牌效应(Domino Effect)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拉尔夫·乔治·霍特里(Ralph George Hawtrey)认为,引起经济波动的其他原因是次要的,可以通过货币途径加以控制。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指出,经济周期的主要原因是资本边际效率的循环变动。随后,加尔布雷斯(John K.Galbraith)进一步指出,自由放任政策已不合时宜,管制和调节是当前这个时代的迫切需要[2]。
(二)公共产品监管理论
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利益对整个社会经济而言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即非排他性。该理论强调金融体系的客体——金融产品自身的属性会导致金融市场失灵,引发金融风险并导致金融危机。金融体系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其运行必须有一个无私利的主体对所有机构个体实施限制和监督,以维持金融产品供应的稳定性。
(三)信息不对称监管理论
由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产生了阿克尔洛夫(Akerlof)提出的“柠檬问题”,即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造成金融市场失灵。施蒂格勒(Stigler)从信息分配角度揭示了市场失灵,指出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金融机构往往处于相对劣势、面临金融效率降低和金融风险并存的局面,而政府的外部监管能够逐步完善信息的完备程度,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效率和减少经济损失,认为金融监管是医治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体系失效的良药[3]。
(四)自然垄断监管理论
该理论从规模经济入手,分析得出: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而金融业的高度集中垄断不仅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会带来损失,而且也将产生其他经济和政治上的不利影响。因此,主张通过政府监管消除垄断,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4]。
二、金融脆弱的监管必要性理论
在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的认识方面,人们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之外,也开始日益注重金融业自身的风险性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和要求。
Minsky(1982)、Cypher(1996)、Kregel(1997)、Friedman、Schwartz(1986)、Diamond和Rajian(2001)从银行及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方面所做的研究表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由于三方面的原因而存在较大的脆弱性:(一)短借长贷和部分准备金制度导致了金融机构内在的非流动性;(二)在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是金融资产而不是实物资产、主要是金融负债而不是资产净值,这在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网络;(三)存款合同的等值和流动性形成了在萧条时期提取存款的激励。Kaufman(1996)从银行体系的传染性和系统风险的角度分析认为,个别银行比其他企业更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而失败;银行业也比其他产业更加脆弱、更容易被传染。随后,出现了著名的银行挤兑模型(Diamond and Dybvigr,1983),其根本思想是银行作为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其基本功能是将不具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的资产。但是,正是这种功能本身使银行容易遭受挤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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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albraith.How the Economists got it Wrong[EB/OL].http:∥prospect org/archives/V 117/galbraith .j html.
[3] Stigler G J.The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J].Po litical Economy, 1961(69):21325.
内容摘要:本文研究了金融监管与金融中心建设的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关系,提出了金融中心建设的“金融系统运行成本盆地”学说,并结合我国现状探讨如何进行金融监管以更好地促进金融中心建设和促进经济增长。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中心
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化带动了金融的全球化和国际化,国际金融中心愈发显现出其在全球金融发展中的突出地位。现代国际金融中心不仅在外汇买卖、资金借贷、债券发行、证券交易等方面对地区性的金融市场产生联动作用,而且还是国民经济的中枢神经。目前关于国际金融中心研究,多数是从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充分和必要条件这个角度出发来研究,研究流派主要有规模经济学派、区位经济学派、金融产品流动性理论学派。郭保强从政治中心、商业贸易量、区域经济实力和制度创新四个方面探讨了历史上为何美国的金融中心从费城转移到纽约,杨再斌则从模式选择和约束条件角度分析了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情况。
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公众利益、维持金融业的公平竞争和规范化运作。但是对于金融监管如何促进金融中心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研究相对较少。在论及金融监管与金融中心建设的关系时,仅仅是将有效的金融监管作为金融中心良性发展的一个因素来看待,张幼文认为,金融中心发展政策起着直接作用,其中包括符合国际管理的监管制度、较低的监管成本等。
本文研究了金融监管与金融中心建设的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关系,提出了金融中心建设的“金融系统运行成本盆地”学说,并结合我国现状探讨如何进行金融监管以更好地促进金融中心建设和促进经济增长。
金融监管与金融中心建设的关系研究
传统理论中,对于金融监管主要从防范金融风险和化解金融危机的角度来进行研究。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
但是,有效的金融监管对于金融中心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两者之间存在着如图1所示的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关系。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创造良好的金融系统运行环境,提高金融效率,同时降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这会引起金融资源的聚集,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以及资金的聚集等,特别是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区位因素对国际金融中心的影响逐渐减弱。由于金融的规模经济效应,金融资源的聚集必然会进一步提高金融效率,产生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形成进一步的金融资源的聚集。当金融资源聚集到一定的程度,金融中心初步形成。金融中心通过其金融服务对中心所在地区的经济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金融系统得到快速发展。这促进了该地区金融体制的完善,金融制度的健全,以及金融就业人员素质的提高等。由于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金融的发展会带动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进而促进了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总之,金融监管与金融中心建设之间存在着正反馈的关系。有效的金融监管会促进金融中心的建设,良好的金融中心建设反过来也会促进金融监管的更加科学有效;反之亦然。
同时,有效的金融监管也会赋予金融业发展的自由和促进金融创新。自由是金融中心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安全、便捷和高效率是金融中心的基本特征。只有维护了金融市场的充分自由的特点,金融中心才能有生命力。香港的自由、灵活和政府的积极不干预是香港金融中心形成和保持活力的源泉。金融中心同时也是金融创新中心,为了规避金融交易的风险,衍生品应运而生;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各种新的管理技术和手段不断涌现;为了扩大交易规模,各种新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方法不断出现。20世纪50年代末和70年代初,通过欧洲美元这一金融工具创新,伦敦创立和发展欧洲美元市场,稳固了其作为金融中心的地位。
相反,如果金融监管过严,利率、汇率等杠杆缺乏灵活性,则会妨碍金融业的自由化发展,抑制金融中心的形成。台湾早在上世纪70年代初即提出构建“远东金融中心”的设想,并以实施“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作为建设金融中心的指导方针。但事实上,台湾的金融财政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过度管制已淹没了金融自由化的目标,直到今天中央银行仍习惯于用行政直接干预的做法调整银行利率,新台币对美元的汇价也受到明显的干预。这是台湾建造西太平洋金融中心的构想至今未能如愿的重要原因。
从成本收益上分析,相对于无效或低效的金融监管,有效金融监管虽然增加了金融监管的成本,但有效的金融监管提高了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通过金融资源的聚集,产生了金融的规模经济,增加了整个金融系统的效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有效的金融监管降低了金融系统的无效或低效运行,降低了产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进而降低了某一地区金融系统的运行成本,产生了相对于其他地区的“金融系统运行成本盆地”。这必然会引起其他地区金融资源向该地区的流动,从而形成金融中心。
金融监管改革的政策与建议
金融中心客观上要求中心内部资金流动畅通,金融监管有效。但在我国目前,按有关法规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体制。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是以牺牲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为代价来换取短期内金融业的稳定。同样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也不利于我国金融中心的建设。在金融中心竞争激烈的今天,过于严格的金融监管可能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所以从监管制度上,目前我国金融发展在监管体制上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一方面金融中心的建设需要放松资本控制和取消现行的对外资参与金融业的限制,另一方面从整个国家的角度考虑,放松资本控制和取消现行的对外资参与金融业的限制的时机尚不成熟。金融业的发展要求对金融监管进行改革,同样建设金融中心的目标也需要对目前金融监管进行改革。
将金融中心建设纳入到金融监管的监管目标
MAS根据新加坡金融发展的特点以及国际金融发展的情况适时调整了监管工作的重心,即由比较严格的管制转向有选择性的监管。MAS的监管目标提出了“在监管银行、证券、期货业的同时,发展与私营部门的合作关系,将新加坡提升为一个金融中心”,“要在新加坡建立一个充满活力的、硬件与软件设施齐全的、能为金融活动参与者提供价值并鼓励他们将其业务根植于当地的金融中心。”
我国金融监管侧重于风险防范和金融稳定。这使得金融监管措施难以真正做到为经济发展和金融中心建设服务,制约了金融中心建设。只有将金融中心建设纳入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中,保持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发展的一致性,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金融中心建设的制约,保障金融中心建设的顺利发展。
注重各项监管政策的综合性和系统性
这一方面包括各种金融监管手段即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的综合运用,以实现有效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方式、方法或工具要综合运行,即金融监管工具要现代化、系统化;金融监管机制和方案要科学化、系统化,确保金融监管的优质高效。
另一方面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监管和信息沟通,增强监管合力。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容易导致监管机构权力交叉重叠,降低了监管效率,管理分散容易形成监管真空,金融机构容易钻监管部门的空子,加剧金融领域的混乱和风险。在目前分业监管背景下,需要做好监管的协调和信息的沟通,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的金融问题和政策,交流、沟通有关的金融监管信息,以形成高效率的金融监管,促进金融中心建设。
实行市场化监管并要积极促进金融创新
创新是金融中心的生命力。新加坡于1965年独立时,国内经济低迷,失业率高,转口贸易衰退。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新加坡决定大力发展国际金融业务。1968年开放离岸金融业务,并以低税收、提供便利等来吸引和鼓励外资银行在新加坡营业。外资银行纷纷登陆新加坡经营亚洲美元业务。金融的国际化带动国内金融业的发展,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得以完善和发展。20世纪80年代,新加坡已成为亚洲的主要金融中心。
实施市场化监管,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给予金融机构充分的自由和广阔的市场。这可以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经营和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其金融创新能力,这实质上也是为金融中心注入发展的活力。
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金融监管当局的协作
金融全球化的现实以及我国建设金融中心的愿望都要求我们在加强本国金融监管的同时,必须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监管当局的协作。建设金融中心,意味着其市场参与者不仅是本国的金融机构和投融资者,而且包括国外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这要求金融监管也要与国际接轨,加强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资银行的母国监管当局的联系与协作,及时互通信息,研究和借鉴其先进金融监管经验,逐步实现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唯有如此,才能实现金融中心的国际化。
总之,借鉴西方先进国家在建设国家金融中心中的成功经验,在金融监管方面,在保持金融安全和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改革,扩大金融吸引力和竞争力,在地理位置和经济实力等客观环境难以改变或短时期难以改变的背景下,从政策、制度上等主观方面做好,以更好地推动我国金融业和金融中心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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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动态博弈
金融创新是指变更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现有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所无法取得的潜在的利润。金融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某种限制或规定。在现行的金融运行中,两者总是相伴而生,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以规避金融监管,当金融创新到一定程度之时,金融监管机构又会加强金融管制,他们在产生中相互影响,在运行中相互作用,在互为因果中相互促进,两者之间是一种动态博弈的过程,构成了相互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金融管制促使金融创新的产生
由于金融业“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作为资金运转的中心,即使是市场经济国家,金融行业受到的管制程度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是最严的。管制限制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增加银行潜在的经营成本,作为企业的银行同样会受“利润最大化”的驱使,具有进行金融创新规避金融管制以获取巨额利润的动机。如美国2000年到2004年期间连续25次降息,基准利率从6.5%一度下降至1%,房地产贷款机构创造出多种抵押贷款,分别有优质抵押贷款,次级抵押贷款,介于两者之间的可选择优质抵押贷款(ALT2A),次级担保贷款以及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ARM)等。再如欧洲债券的诞生,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美国资金不断外流,美国政府被迫采取一系列限制性措施。1963年,美国便开始征收“利息平衡税”,规定美国居民购买外国在美发行的一切债券所得利息一律付税给美国政府。1965年,美国政府又颁布条例要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限制对国外借款人的贷款数额。这便造成外国借款者很难在美国发行美元债券或通过美元贷款以获得美元。而且,许多国家在此时有大量盈余美元急需投入借贷市场获取利息,于是在美国限制性的金融管制下,欧洲债券应运而生,一些欧洲国家开始在美国境外发行美元债券,这边是欧洲债券的由来。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认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等对银行的限制政策事实上都是对银行的征税,只不过是隐性的,在可能情况下避税是企业的惯常行为,银行同样会这样做,正如纳税人会寻找减少税负的漏洞一样,银行也要钻空子,以及进行能够规避法定准备金制度对存款的征税的金融创新来增加利润。如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份额的功能就相当于能够赚取利息的支票账户存款,但法律上它并非存款,因此不必缴纳法定准备金。由此可见,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有一定诱发作用,金融创新冲破了金融监管的牵制,促进金融市场朝着更具效率的方向发展,进一步产生新的矛盾与危机,对下一步的金融尽管提出新的要求。
二、金融创新反过来又促使金融监管进行调整
金融创新一般早于金融监管,本质上讲,监管的产生源于金融创新及发展导致的“市场失灵”,包括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利益冲突等。金融创新作为企业的盈利性驱使所导致的行为无疑会使市场更具效率,然而市场在追求效率的过程中也并不是无风险的。我们以近期美国次贷危机为例进行说明:
“美国次贷危机的直接原因是次级贷款的过度,根本原因是房地产泡沫的持续;其外在表现是金融创新的过度,其内在原因是对金融监管的不力”。对资产证券化这一创新,巧妙地使房地产贷款机构的风险转移给各大银行,各大银行再次证券化又巧妙地转移给更多的投资者,其所创造的衍生品确实起到分散风险、规避管制、提高效率的作用。整个资本链条一步步拉长,以至于也无人关心这些金融产品的基础在哪,无法识别其本身所存在的巨大风险。在次级贷款的源头房地产泡沫破灭之时,整个链条瞬间断裂,所有链条上的金融工具如同空中楼阁,轰然倒塌。回顾这次危机,其原因无疑就是金融管制没有跟上金融创新的发展。正如卷起亚洲金融风暴的索罗斯提出:“当新的金融衍生品的复杂程度到了监管当局无法计算风险,并开始依赖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手段时,目前这轮超级繁荣周期就是去了控制。”对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无非两个,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一味的追求安全目标会阻碍金融业的发展,使其受到限制。如20世纪70年代末过度严格拘谨的银行监管,造成银行机构效率低下,银行的发展步履维艰。相反,一味追求效率的则会使整个金融系统失去控制,造成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等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加重,影响整体金融体系的发展,正如上边美国金融危机的例子所看到的。
金融创新本身是有利于金融发展,本身确实是在提高金融系统效率的,然而在监管无法跟上创新的过程中,其又具有放大风险的可能,两者正是存在于这种动态的博弈过程之中。
综上,金融创新应该从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博弈来理解,银行为了规避风险,获取额外收益,开拓市场而进行金融创新,而金融监管总是在金融创新中不断地进行调整,这又使得金融机构再次陷入困境,而又进行新的金融创新,从而形成一个“创新———监管———在创新———再监管”的循环发展过程,但这个过程并不是简单的重复,每一个新的循环过程都有一个新的起点,由此推动金融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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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演变趋势;双重多头
中图分类号:F8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6-0082-03
美国作为一个金融市场最发达、金融监管制度最完备、金融创新最活跃的国度,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发展中国家效仿的对象。特别是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等国际经济组织和本国精英的大力推崇下,美国的制度和方式,成为发展中国家建设本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典范。然而本世纪最大的一场金融危机,却恰恰在美国爆发,此情此景,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究竟在金融市场和产品复杂性不断增加的同时如何提升监管能力,或者说,如何建立一个适应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风险状况的有效金融监管制度环境,成为重点思考的内容之一。
一、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框架及其缺陷
(一)美国“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框架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所谓“多头”是指在一个国家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美国政府在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储备体系(FRS)、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住房放款银行委员会、联邦储备贷款保险公司、全国保险监管者协会(NACI)、联邦储备监督署(OTS)和国民信贷联合会等,分别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专业的交叉监管。
尽管《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提出了所谓功能监管的概念,但实践中仍保持了由各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保险和银行业分别监管的格局。这样的格局无疑符合美国一直倡导的分权和制约的精神,正如格林斯潘在《动荡年代》(TheAgeofTurbulence)里写到的,“几个监管者比一个好”。可以说,美国实行的这种“双重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既是美国联邦制度高度分权所要求的,也是在多次出现金融危机以后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正监管体制的结果。这种纵横交错的立体监管模式主要的优点在于:一是可以发挥监管专业化分工优势。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每项监管工作,突出监管重点,监管的力度较强。二是有监管竞争优势。可避免监管机构权力过于集中,多重监管机构同时并存,相互制约,相互竞争,在竞争中可以提高监管效力。应该承认,美国的这套金融监管机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
(二)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
现行美国金融监管貌似涵盖了对金融机构方方面面的监管,但是,此次以次贷危机为导火索的金融危机,使得美国金融监管中的问题“原形毕露”,美国人引以为豪的发达的金融监管体系在金融危机面前显得不堪一击。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暴露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过去曾经被人们推崇的美国分散制约式的功能型监管体系在危机面前漏洞百出。
1.多头监管。同时接受多家监管机构的监管是美国金融机构的常态。多头监管是指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实行分业监管。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已经进入了混业经营阶段,金融产品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和被监管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重叠和错配。美国设计署模拟了一种极端情况――一家经营所有金融业务的“全能金融控股公司”,结果发现,有权对这家控股公司进行直接监管的机构就有9家。实际上,根据该署对花旗、摩根大通的调查,对这两家集团有监管权的机构远远超过这一数字。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既有联邦的,也有州一级的,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设立了不同的监管机构。以花旗银行为例,它不但要受到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机构、储蓄机构监管署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还要受到50个州的地方监管者的监管。这些机构之间存在着交叉和重复监管的现象。没有任何单一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控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必备的信息与权威,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在应对威胁金融市场稳定的重大问题时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
由于监管目标和监管文化的不同,各监管机构在金融机构新设标准、信息报送格式和程序、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资本充足率标准、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等各个方面几乎都存在不同的规定。大型金融集团每年仅在年报的准备和报送上就得花费至少2个月的时间。金融机构还常常因同一件事、在同一个部门(或子公司)不停地接受不同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近年来,一直有华尔街人士抱怨,美国监管体系不仅机构太多,而且权限互有重叠。在全球金融市场密切相连的情势下,这种过度监管正导致美国的资本市场日益丧失全球竞争力。其依据是美国在国际公开市场中筹集的证券份额近10年来不断下降。“美国需要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经历了惊心动魄的华尔街金融危机,2008年9月卸任花旗银行董事长的查尔斯・普林斯说,尽管“危机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像现在这样一个管你,一个管他,还有一个管其他人当然会出问题”。
2.监管疏漏。在监管重叠的同时,美国“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监管疏漏。1998年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突然濒临破产,如此大规模、如此广泛参与外汇市场、期货市场、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金融机构,竟然没有一个机构宣称对它实施过监管。在LTCM事件中,许多银行在对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投资细节毫无了解的情况下,就把大量的资金贷与其从事高风险投资。直到美联储最终调查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这足以证明:金融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充满挑战,金融监管机构需要不断地创新方法以认定和处理对金融制度构成潜在威胁的风险。LTCM只是那些未受监管的上千家对冲基金中的一家。还有,我们知道,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主要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建立了衍生产品部,大力拓展结构化产品业务。这些结构化产品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期权、期货或掉期产品,而是多种基础产品与多种基本的衍生产品的复杂混合体。10多年过去了,尽管结构化产品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至今没有一个监管机构宣称对这些产品的运行、风险揭示、投资者保护和海运运作负有监管责任。监管权力的分散容易导致监管空白。
3.监管失控。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金融衍生品如细胞分裂,疯狂繁衍。这就好像阿拉伯神话中描写的,“他呼唤出了魔鬼,却再也没有能力把它装回瓶子里”。在围绕次贷和次债进行的各种衍生过程中,监管是严重失控的。首先,从源头次贷发放来看,一些金融机构为更多更快地发放次级贷款,有意放松对贷款人基本贷款资质和条件的审查。由于过度竞争,一些贷款机构和开发商达成“默契”,部分借贷人购房时甚至是“零首付”。因为他们只要把次贷转卖给“两房”后自己就是安全的。加之借贷人持续还款能力偏弱,这些作为次债基础资产的次贷在发放时就埋下了极大的隐患。其次,在次贷通过证券化转为次债的过程中,不仅存在担保过度的问题,而且信用增强的手段过于单一,主要是依靠“两房”背后的隐性国家担保。最后,围绕次贷和次债进行的一系列衍生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信用评估是相互脱节的。每个环节掌握的信用评级和有关信息都只是一个碎片,以至于一些人、机构甚至不清楚自己买的是什么时,就把口袋里的钱交给了衣冠楚楚的金融精英们。如今,无论风险管理手段多么完善的金融机构,都难以避免因为机构内部原因或市场外部的变化而遭受风险事件的影响,这是由现代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高杠杆率、高关联度、高不对称性的特性所决定的,现代金融体系内的风险产生和传递呈现出了新的特征。
二、金融危机下美国监管体制的改革趋势
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向国会提交了《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正式揭开了美国新一轮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序幕。这份改革蓝图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个部分,最终目标是建立起以目标为导向并且适应金融发展现状的监管体系。
短期改革的目标主要是为了加强监管合作,并解决当前美国住房抵押市场的监管缺失问题。实现目标的主要途径包括三点:(1)强化总统金融工作组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作用,以加强监管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2)加强美联储在确保市场流动性方面的责任,并逐步加强美联储在综合监管方面的职能;(3)成立一个由总统任命的联邦抵押委员会,负责评估、评价、报告每个州的抵押金融业务进展、执照发放及监管情况,并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抵押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完善抵押信息披露制度。
中期改革的目标是解决美国金融监管中的监管重叠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实现目标的途径主要包括五点:(1)计划在两年内废除储蓄章程,合并财政部下属的货币监察署和储贷会监管署;(2)计划将原来州银行监管职能纳邦监管体系;(3)建议由美联储负责构建一个高效的现代支付结算系统,并建立支付结算系统监管框架;(4)建议财政部下设国民保险办公室,对所有保险公司提供有效的、统一的监管规则和框架,增强保险市场的创新性和竞争力;(5)建议合并美国证监会(SEC)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期货和证券行业提供统一的监管。
长期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最优的监管体系,提高美国金融业的竞争能力。实现目标的途径主要包括四点:(1)构建最优的金融监管架构。这个架构拥有三个支柱:金融市场稳定监管、审慎金融监管和商业行为监管;(2)以美联储为中心,构建负责整个金融市场稳定的超级监管机构。新的机构有权对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监管,负责监管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3)蓝图建议构建审慎金融监管机构,负责获得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并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4)构建金融机构商业行为监管机构。为金融机构进入金融领域、出售其产品等实施相应的监管,达成控制金融风险和鼓励金融创新之间的平衡。
从这份改革蓝图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并不是单单针对这次金融危机而出台的改革计划,而是为了改变过去美国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而进行的改革,目的是增强美国金融业的竞争力,使其在激烈的国际金融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在此基础上,奥巴马政府于今年6月中旬了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白皮书。这份长达88页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被认为是自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涉及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创造政府管理危机的新工具以及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五个方面,旨在吸取次贷危机的教训,建立一个更加稳定、有效和富有弹性的监管机制。目前,该法案正在国会讨论,奥巴马政府希望今年年底之前颁布实行。针对在危机中美国金融体系和监管所暴露的问题,在这个法案中,奥巴马政府进行了极富针对性的、“大刀阔斧”的改革。具体来看,法案表现出了以下几个新特征:(1)强化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2)对证券化和场外衍生品市场进行全面监管;(3)加强对金融产品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4)扩充或改革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及职权配置;(5)敦促国际监管标准同步提高防止监管套利。
三、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成本意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当前,美国金融监管的最大特点是多头监管,即存在多种类型和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如何规避多头监管模式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已成为美国金融界普遍意识到的问题。如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至少存在三个独立的监管者,再加上以州为单位的保险体系,这使美国在国际保险领域或其他领域里无法用一个声音讲话,因为没有一个联邦层面的监管者可以代表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发表意见。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制度形式赋予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使命。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而且作为重要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另外,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的成本意识。不仅要考虑到新增监管机构增加的直接费用及采取金融监管措施的必要费用,还应考虑这些措施可能导致的市场损失,这是政府监管替代市场调节的一种机会成本。
(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完善金融创新监管
金融创新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在能够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往往会隐藏巨大的风险。所以,设计不好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会导致金融风险的积累,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会演变为金融危机。当前,我国正处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阶段,许多新型金融产品已经推出(如权证、抵押支持债券、公司债券),一些金融创新产品正在积极筹备(如股指期货),金融资产证券化也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与理论研究的热点。在认识这些金融衍生产品的问题上,一定要理性对待,只有在各方条件完全具备时,才能稳步地推进金融创新。
(三)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美国金融危机表明,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新巴塞尔协议强调,监管不能够代替市场约束,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从而加强市场约束的力量。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是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但我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完善。200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一旦危机发生,它能为政府干预危机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慑力,同时也有利于确定政府干预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过度干预破坏市场约束机制。
(四)深化国际监管合作,推动货币体系重构
从次贷危机的波及范围和影响力来看,当一个集团受到影响时,其子公司决不会独善其身。设立法人机构并不能完全杜绝在境内的风险,因此,不仅要加强对境内法人机构的监管,还需要加强跨国协调与监管,这对于目前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法人机构的监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此外,由于美元作为本位货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其逐渐向国际市场转移,造成世界范围内的流动性过剩。次贷危机使美欧发达国家陷入困境,而以“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力量在逐步增强,这种不平衡发展使得彼此金融经济实力此消彼涨,为新兴经济体脱离美元束缚,寻求货币体系的重构提供机会。我国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次贷危机动向,强化国际监管合作,特别是加强与新兴经济体监管当局的对话与协作,推动我国参与构建全球新货币体系的进程,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以改变全球金融市场被发达国家垄断的价格割据,促进中国金融市场自主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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