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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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金融危机及气候能源双重压力持续影响的背景下,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着严重威胁,而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正成为当前各国应对危机战略的不二选择。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必将成为推动我国能源技术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协调经济可持续发展与保护全球气候关系的核心战略选择。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低碳税收政策分析
从发达国家促进经济低碳化的经验看,大多是在坚持宏观税负基本稳定及税收中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正向激励或负向约束的税收政策,使企业及社会的利益或成本趋于一致。
(一)碳税或类似税收政策
1.碳税。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20世纪90年代期间,芬兰在全球首开先河,根据含碳量对所有矿物燃料计征碳税,取得了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下降7%(1990年~1998年)的良好效果。其后,瑞典、丹麦、荷兰、挪威、瑞典等北欧诸国纷纷参照芬兰模式相继开征碳税,并以碳税收入对国家降低所得税税率形成有力支撑。
2.温室气体排放税。当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实施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税收制度。根据《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美国将于2012年~2050年期间全力减排温室气体,其碳排放总量减排目标为:以2005年为基数,2020年实现减排25%,2050年实现减排85%。同时,美国制定了温室气体纳税标准,规定从2012年开始,其国内电力生产商必须为排放温室气体纳税(见表1),而二氧化碳年排放量超过25000百万吨的生产企业也将比照电力生产商纳税。2012年,该法案对全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覆盖面将达到72%,2015年,覆盖面将扩至78%,至2020年覆盖面扩至86%。
3.气候变化税(CCL)。2001年4月1日,英国开始根据能源品种按差异化税率征收气候变化税。根据2009年5月英国拟定的减排计划及《气候变化法案》,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排目标为:在1990年的基础上,2022年至少实现减排34%。同时,为了鼓励能源密集型产业积极从事技术研发及升级,政府可与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如企业达到预先定立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政府则减征企业所应纳气候变化税税额的80%。气候变化税收入用于成立碳基金,资助企业和政府部门从事减排活动、低碳技术开发,并补贴企业交纳员工保险或研发、购买节能减排技术或设备。
4.能源消费税。除征收气候变化税之外,为引导终端的高碳消费企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英国于2001年开征能源消费税,并将该项税收收入用于发起设立节能基金。企业只有在完成其与政府所签订的节能及减排目标后,方可获得20%的税收减免。节能基金主要用于政府对高碳企业自行投资研发节能减排技术项目给予低成本融资支持,以及对高碳企业采购节能减排设备或引入先进生产技术提供补贴,积极引导企业实施产业技术升级。
5.生态税。自1999年以来,德国选择以生态税来撬动低碳经济的发展杠杆,将油、气、电等作为征税对象,开始实施分阶段征税,并以该项税收收入用于补贴社会保险费支出,下调保费费率,改善社会福利。
(二)税收减免或返还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高碳产业向低碳发展模式的转移,西方发达国家大多实施税收减免或返还优惠政策,促使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力度,降低碳排放的增速和规模。如,对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型汽车与设备、新建节能建筑等行为实施减税;对企业投资研发节能技术及开发新能源等行为执行所得税减免或优惠等。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约束及现行税收政策
(一)面临的约束
1.发展阶段约束。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主要为高能耗工业部门(能耗占比约50%)的客观现实,导致了我国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持续以高消耗和高排放发展模式。
2.资源禀赋约束。我国资源禀赋为典型的“富煤、贫油、少气”特征。根据从2005年~2011年能源消费结构统计数据,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仍然以煤炭为主,显然短期内难以实现由高碳生产方式和产业向低碳技术、产业、区域等领域的调整。
3.能源技术约束。从近年的发展情况看,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引进或受让先进技术仍要承担巨额资金成本和苛刻知识产权转让条件,难以真正实现大规模的低碳技术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降低自身经济发展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二)现行税制政策
1.税种协调配合不够。一是增值税税收优惠范围过窄,仅有少量产品能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不利于鼓励高能耗企业节能减排。二是资源税征税方式、计税依据及收入分配不尽合理,变相鼓励企业对资源的过度开采、积压和浪费。三是消费税征收导向作用不强,对于消费者购买和利用低碳产品未实行差别税率。
2.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政府对企业从事低碳科技开发投入、新能源及新产品试制参与度不高,投资成本及风险几乎全部由企业承担,企业所得税优惠明显滞后,不利于产业升级。
三、路径选择
(一)开征发展低碳经济的新税种
1.适时推出碳税。借鉴芬兰等国经验,根据含碳比例设置差别税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征税,加大高碳密度产业的税负成本,引导企业改进耗能技术,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逐步实现低碳能源对高碳能源的替代。
2.择机开征气候变化税及能源消费税。借鉴英国经验,以气候变化税及能源消费税等税收杠杆工具,抬高高碳产业的经营成本,并设立减排目标,以税收减免或补贴等优惠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和设备升级,降低碳排放,逐步实现低碳模式发展。
3.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借鉴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税征税经验,将对环境有危害的产品、行为及可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合理设置税种及税基,逐步扩大征税范围,进而实现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的目的。
(二)逐步调整和完善低碳税收政策
1.支持低碳技术创新。充分发挥所得税的调节作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低碳技术创新给予大力扶持。对企业开发应用水电、风电、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进行低碳技术投资、研发、设备购置等项目,实行税收减免,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对企业从事低碳产品生产或服务技术转让、培训、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调整非清洁或不可再生能源税负水平。依据增值税的中性特点,采取有增有减的税收政策,提高煤炭、天然气、石油、火电等增值税税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当降低风电、水电、核电等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增值税税率,体现对清洁能源的扶持,规范税收运行机制。
【关键词】税收政策;调整;目标
一、宏观层面——政策导向
(一)实现高质量经济增长
税政调整,应使经济增长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包容性。包容性增长更注重人文关怀,倡导机会平等,缩小贫富差距,照顾弱势群体共享增长成果。针对个人和中小企业的减税政策,充分体现该原则。二是,内生性。经济增长的内涵不仅是总量和人均量的增长,而且是可持续的增长。2008年金融危机后,出台税收政策,支持产业振兴和拉动内需,就是着眼于内生性增长。三是,科学性。首先,方式正确。注重环保,创造绿色GDP,依托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生产率发展经济;在政策上,如对节能减排达标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允许技改购置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等。其次,结构合理。内外需和生产,投资、消费、出口以及三次产业布局之间比例协调。在政策上,为拉动内需,降低部分产品消费税率、减免车辆购置税和个人首次购房税收;为稳定外需,提高出口退税率。
(二)应对通货膨胀
有学者认为,抑制通胀,我国现行体制决定税收政策优于货币政策。①可如下相机决策:一是,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在所得税上可以增税,有效降低社会总需求。在流转税上,流通环节要增税,增加最终消费品价格,抑制居民总需求;生产和原材料采购环节,要实施减税,避免上游抬高价格。二是,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在所得税和流转税上,都应该进行减税。
(三)促进就业
一是,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通过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对微小企业、对劳动密集型第三产业、安置国企改制分离以及和军属人员的企业等,采取低所得税税率、设立税收减免期等,激励其吸纳劳动就业人员。二是,鼓励自主创业。免征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回乡农民工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城镇退役士兵等自主创业群体一定时期内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促进个体经济发展。三是,帮扶弱势群体就业。直接对残疾从业人员和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有效解决弱势群体就业。
二、中观层面——战略导向
(一)做强做大产业基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税收作为重要配套政策,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具有调控作用。一是,稳固农业基础地位。我国免除农业税(烟叶税除外)后,在政策上对涉农行业、企业要多给不取;适度调高耕地占用成本,扼守耕地红线,抑制侵蚀农业根基的商业冲动。二是,提升制造业整体水平,提高质量和效益。政策扶持重点放在前景好、附加值高的实体产业,立足长远,发挥乘数效应,培养税基和税源。三是,繁荣第三产业业态。大力发展现代第三产业业态,出台专项税收政策扶持,能产生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经过“十一五”区域规划和战略调整,我国沿海和内地、东中西部之间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逆转,其中,税收发挥了不小作用。一是,落后地区税负下降明显。西部大开发十年减免税收1892亿元,东北和老工业基地因增值税转型试点,抵减和退税达186亿元。②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招商引资。2000-2010年,外商投资年均增长率,中部为25.6%、西部为27.9%,均高于东部的22.6%,东中西部呈现出梯度发展态势。三是,中西部自我发展能力得到提升。税收减免激发中西部、东北地区企业发展活力;资源税改革,增强西部地区财力,为实施财政政策提供物质基础。
(三)缓解社会领域内收入分配矛盾
通过减税和增税两个手段,调整社会领域收入分配差距。一是,让惠于民,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2011年新个税法实施当年,共计减税550亿元。通过税收调节,一定程度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二是,税收收入增长放缓。一直以来,政府参与国民经济分配的比重较大,经过近两年结构性减税,税收高速增长的势头得到控制,特别在2011年下半年增速明显回落。三是,微观经营主体获得实际利益。2011年结构性减税政策,政府让利力度很大,区域数据显示,如四川税务系统减400亿元、无锡国税减300亿元、湖北国税减140亿元。
三、微观层面——策略导向
(一)促进和引导居民消费行为
通过税收手段,改变消费品售价,影响消费者选择。一是,鼓励正常消费。针对个人小排量汽车和首次购房的税收减免政策,降低了居民消费成本。2009年,政策出台后,我国家用小汽车当年销量同比增长48.3%,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43.9%,带动经济迅速走出金融危机。二是,抑制奢侈品消费。近几年,我国迅速成为奢侈品消费大国。一些炫耀性、盲目性消费,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反应,成为激化矛盾的导火索。通过对一些奢侈品开征消费税,保证公平正义,缓解对立情绪。三是,限制不合理消费。对不科学、不环保的消费方式进行征税,如通过加大大排量和高能耗车辆消费税负、对不可再生性资源制品增设消费税税目,来限制此类消费行为。
(二)创造公平政策环境
一是,权责相当。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后,各类企业享受同一国民待遇,所有主体不因身份差别,承担不同税收义务。二是,机会均等。税收政策试点成功后,迅速推向全国,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同等政策。三是,收益共享。对收益率过高的暴利或垄断行业,提高预征比率、从严征稽、及时清缴,对经济发达地区少予、对欠发达地区多给,对高中低收入阶层采取新的累进个税税率,充分发挥税收强制分配功能,为转移支付提供财力。
(三)引导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一是,激励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对企业研发费用,提高税前扣除比率,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打造自主知识产权;调低重大设备进口税税率、减免技术转让流转税、全额抵扣固定资产购置增值税,刺激企业技改和设备更新。二是,引导节能减排。采取差别化资源税率、针对节能减排达标和新能源企业进行所得税减免或退税,提高企业环保积极性。三是,指引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凡属国家扶持产业,降低流转税和所得税征收率、延长减免期、增大减免退税比例等优惠政策,可迅速实现社会资本聚集。四是,鼓励履行社会责任。对创造就业岗位、吸纳弱势群体就业的企业,中央和地方两级给予税收优惠,保证对其全额补偿。
注释:
①张晓红.反通货膨胀与税收政策权衡[J].经济研究导刊,2012(3).
②魏后凯.中国区域发展战略与税收政策调整[J].税务研究,2012(7).
作者简介:
梁广(1971-),男,大学本科,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定安县支行。
高技术产业是指那些知识、技术密集度高,发展速度快,具有高附加值和高效益,并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和对相关产业产生较大波及效果等特征的产业。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看,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对整体经济的带动作用较为明显。正是由于高技术产业具有高成长性、高收益性、高渗透性和高扩散性,各国在促进经济增长中都优先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作为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给予了相关的政策支持。与此同时,高技术产业还具有经济外部性、高风险性和高投入的特征。这直接决定了政府在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必须发挥作用。
中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一些特殊性也决定了政府支持(包括税收支持)的必要性。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仍处于初创阶段,发展差距较为明显。具体表现为:第一,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研究开发能力尤其是对核心技术的开发能力较差,难以为国内企业自身发展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第二,高技术产品的附加值低,产品竞争力在国际产业分工中处于较低层次。这些因素也决定了政府在对高技术产业提供税收优惠过程中应体现中国的特色。
从理论上说,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外溢性也需要政府提供税收优惠。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一些环节具有明显的外溢性,这要求政府必须提供税收支持。第一,研究与开发活动本身具有外溢性。基础研究是高技术企业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石,它可以实现一般知识的积累和提高,但一般来说研究与开发项目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从提出建议到付诸开发阶段需要数年时间。与此相比,研究与开发投资的社会收益率却远远大于私人收益率。研究与开发项目的外溢性更明显地存在于市场经济机制发育不完善的国家,这主要与这些国家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和执法环境的不完善紧密相连,此时只有通过政府的政策干预来弥补。第二,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主体即高科技人才本身也具有外部性。科学技术的竞争,从某种程度上是科技人才的竞争。高科技人才的形成需要大量的教育投入,教育投资尤其是基础教育带有明显的公共性。此时也必须由政府出面进行一定的政策干预,这主要包括对企业员工培训投入进行适当的税收支持。第三,技术创新的规模与风险是其重要特征。某些高技术产业的规模对于任何一个私人企业都显得过于庞大。此时政府可以对私人部门采取优惠措施或直接参与投资。同时,研究与开发投资的收益比起传统项目更加具有不确定性,也使得私人部门提供的研究与开发投资不足。
二、不同的税收体系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同
(一)不同的税收体系适应于不同的经济增长模式
税收体系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制结构上,良好的税收体系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从世界范围看,主要有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间接税两种税收制度被广泛运用,其中很多国家综合运用了两种税收制度即实行混合税制,但其侧重点各有不同。
针对高技术产业而言,很多国家为了鼓励本国的科技发展与创新,都给予所得税优惠,而难以在增值税上有所表现,这基本上是与所在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紧密相连的。而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难以直接给予企业增值税优惠。因为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税种,它的征收和抵扣是一个紧密相连的链条,如果从中间环节给与优惠,就会割断整个链条,引起税收的不公平。而事实上,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税制本身已经包含了很大程度的鼓励投资的因素。所以,从世界范围看,虽然各国的税收体系不尽一致,但是除了生产型增值税这一税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一些抑制作用外,整个税制体系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还是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
(二)税种的设计将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针对某一产业进行的税种设计将直接影响该产业的发展。如美国资本收益税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美国风险投资资本的数量。正是美国的风险投资资本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源泉。意大利的高技术产业比较薄弱,与其税收政策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意大利的研究投资税,是对研究投资征收的税种,其对制药、精密机械、精细化工和新材料、电气部门的税率分别为20%、15%、10―15%、12%,研究投资税的征收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增加财政收入,但也增加了研究投资的成本,直接阻碍了这些产业的发展。所以说,要正确处理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就必须保证税收收入的增长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三、国外运用税收政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及启示
(一) 国外运用税收政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特点
1.各国政府鼓励高技术产业的重点均放在了研究与开发阶段
从上述列举的几个国家看,它们把鼓励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都放在了研究与开发阶段。此外,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奥地利以及荷兰等很多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研究开发支出。总体来说,虽然其政策措施有所不同,但目的非常明确,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实施
发达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体现在相关的法典中,而且对优惠对象都有非常明确的定义。
3.税收优惠方式简便易行、注重效果
从发达国家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方式看,主要有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税额减免、投资抵免等,而且具体的优惠标准及幅度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样操作上简便易行,而且效果明显。
4.加强税收优惠项目的预算控制与效益考核
为防止税收优惠支出过多过滥,很多对高技术企业实施税收扶持政策的国家,都非常重视税收优惠的预算控制与效益考核,即将税收优惠所减少的税收收入作为一项税式支出来加强管理,设立税式支出统一账目,规范税式支出预算。而对具体资助的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并对其所形成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预测与考核,连同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一同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
5.充分利用多种力量,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征收成本
(二)对我国的启示
在全球化过程中,高技术作为一国参与国际竞争实力的最重要体现,它对一国经济的带动作用取得了各方的共识,所以各国对与高技术发展有关的税收优惠一直没有改变,但政府的税式支出政策更侧重于规范化运作以及效率的提高。此外,随着高技术成果不断向市场转化,其风险因素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各国政府为此也出台了鼓励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与国外的实践相比,我国最应引起重视的就是如何在税制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上最大程度地保证税收优惠的有效性。
1.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决定了高技术企业的税负相对较重
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以及理论分析可以看出,国外的税制结构基本上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政府对研究与开发投资给予的基本上是所得税税收优惠,目标明确,效果突出。我国的税制结构选择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其中流转税收入居于绝对优势地位(2003年流转税占国家税收总量的69%),在流转税中增值税又是最主要的税种,增值税约占我国税收总量的40%。我国的增值税选择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重要特征是不能对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等投资品进行抵扣,而这对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技术企业十分不利。高技术产品的增值率高达60%以上,而对技术转让费、固定资产购入等却不能抵扣,这在一定意义上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从我国的所得税看,它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比重偏低,而我国大量的税收优惠措施基本上是在所得税体系框架内给出的。从总体看,这种对所得税优惠的措施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所以,对高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应从整体税制的特点出发,统筹兼顾,总体安排。概括地说,我国鼓励高技术企业的科技投入,其重点应放在率先在对科技型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其高附加值产品的抵扣范围,进而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
2.统筹设计研究开发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研究开发税收政策还仅仅是一些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相加,各政策措施之间协调性差,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且在技术进步税收政策的设计上主要针对产业化阶段,而对企业在研究开发阶段的风险基本未涉及。事实上,很多企业由于投资前几年无盈利,根本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好处。从实践看,这些针对研究开发活动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取得应有的效果。为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根据研究开发活动各个阶段的特点,全面系统地设计促进研究开发的税收政策。具体包括:专门针对研究与开发各个阶段和环节,即实验室阶段、中试阶段和产业化阶段的税收政策;对鼓励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的税收政策等等。从税收优惠的形式上,应扩大税基式优惠的范围和幅度,只要企业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满足税基优惠的前提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而不再考虑其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取得了收入和利润。
3.调整税收优惠对象
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对象,主要是高新技术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高技术企业,而高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在各个地区也有所不同。这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优惠待遇。另一方面,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难以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从国外的经验看,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税收优惠措施并不是专门针对高技术企业本身,而是针对有利于科技进步、科技创新的项目和活动。由于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活动覆盖整个经济领域,从边际效用的角度考虑,针对科技进步的具体项目的税收优惠措施更有利于达到效用最大化。而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看,这既有利于促进一国科技实力的整体提高,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也对从事科技进步的项目一视同仁,符合公平的原则,真正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4.建立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管理与评效
我们应改变侧重于出政策,轻管理而不问效果的局面。彻底清理税式支出的种类,通过税式支出预算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测算,进而决定所采用的税收优惠方法。此外,应加强税式支出后的效果评价,提高税收优惠的效果。
四、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从国内环境看,未来的税制改革应该对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总体有利。在遵循整体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下,针对高技术企业的特点,借鉴国外的经验,还应对高技术产业提供一些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工具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不同。根据税收减免的性质划分,大体包括税额式减免和税基式减免两种方式。税额式减免主要包括直接税收减免、优惠税率等形式;税基式优惠主要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投资扣除等方式,二者的区别在于税基式减免更偏重于引导,强调事先优惠,与企业直接行为无关,控制能力差。而税额式减免则偏重于利益的直接让渡,它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只有符合政府要求,才能享受此种优惠,税收引导和控制能力强。未来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应是偏重于税基式减免,而相应减少税额式减免。针对高技术产业而言, 则是大量减少直接优惠手段,更多地采用间接优惠手段。
从国际环境看,我国还应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更好地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从直接生产环节优惠向研究开发环节优惠转移;从生产贸易企业优惠向创新和产业化支持体系优惠转移,建立对商业性研究(产业基础研究、产业应用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和创新孵育体系的税收优惠体系。
(一) 颁布特别法案,规范科技税收立法
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政策,都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使人们对政策难以掌握或全面掌握,认识上不易清晰、明确,感到透明度不够,而且很多的优惠政策缺乏长期稳定性。为此,国家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法》,从总体上考虑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财税政策,形成专门的《财政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税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明确财税政策的目标和优惠受益对象,研究激励政策发挥作用的机制,研究和判定予以鼓励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标准。
(二)在高技术产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
在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应考虑在高技术产业也试行增值税转型。在增值税的抵扣中,应充分考虑高技术研究投入巨大而原材料消耗少等行业特点,在增值税改革中应增加增值税抵扣政策,即充分考虑高技术产业的人力资本投入。在高科技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应同时允许抵扣外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技术设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究与开发投入。此外,企业研制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开发的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高创汇、高关联度且对全省乃至全国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新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定期“先征后返”的照顾。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对产业基础和产业应用研究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方面的补贴是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允许的。按照协议规定,国家对基础性研究的资助不在限制之列,对产业(基础)研究和前竞争开发(产业应用)活动不超过合法成本的75%和50%的补贴为不可补贴。为此,建议将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定位于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R&D阶段,采取拨款和贷款贴息为主、税收减免为辅相结合的支持政策体系。税收政策作用的范围应不限于列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自主开发,还应包括所有行业的企业对高新技术的自主开发,不仅包括高新技术自主开发,还包括这些自主开发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
(四)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未来所得税的改革中,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是大势所趋。在这一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税率将有所下调,这有利于提高我国国内整体企业的竞争力。而具体到高技术产业,应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改变对不同高技术企业给予不同优惠的行为,有针对性地选取关键环节(项目或行为)给予较大幅度优惠,完善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1.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应以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优惠标准
现行很多优惠政策都把亏损企业排除在外。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扩大研究与开发费用扣除适用范围。不论内、外资企业,也不论新、老企业,不论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对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各类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初始年度,均可实行据实税前列支。
2.加速折旧优惠
建议,明确规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同时,可考虑对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资本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就扣除50-100%。这有助于提高投资回收速度,也有助于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形成。
3.适时提高高技术企业计税工资的标准
(五)建立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应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将税收优惠的重心转移到创新孵育体系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支持体系方面,建立起比较符合国际规范和WTO要求的税收优惠体系。如给予创业企业的税收优惠和倾斜政策。
1.制订对所有创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新兴企业都提供税收优惠,但一般通过对小型企业税收优惠的方式来实现,这样既能促进科技型创业企业发展,而且还弱化了产业和区域的专项性。我国下一步要对现行的高新技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改革,使之逐步扩大到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的所有小型创业企业,不以园区内外为限,不以产业技术含量为界,使其成为普遍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2.对中小创业企业可以考虑放宽费用列支标准
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特别是有科技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对科技开发基金的用途和管理进行规范,规定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与科技进步的方面,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加罚滞纳金。
3.建立对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
首先,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其长期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率;其次,对法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居民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最后,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获得利润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六)加强科技人才培养,稳定科研队伍,为高新技术发展所需人力资本提供支持
1.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人才培养的税收支持
制定鼓励民间办学、鼓励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限制,均据实于税前列支。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的政策,主要是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个人加大对教育的投资。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基础扣除中,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等。
2.优惠政策适度向个人倾斜
重点是完善高新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调动科研开发人员的积极性。
(七)逐步推行税式支出管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率
荷兰在欧洲属于领土面积较小的国家,但境内土地平坦而肥沃,自称TheNetherlands,意为“低洼之国”。作为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的第六大经济体,其GDP占欧盟的5%,是欧盟各国中人均收入最高的国家之一。荷兰人口1637万(2007年6月统计),国土面积41526平方千米,其人口密度比我国高出两倍,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有耕地199万平方千米,人均耕地1.3亩,与我国基本相当,是一个典型的人多地少的国家。荷兰年均降雨量750毫米,全年光照时间只有1600小时(我国平均2600小时),光热条件不够理想。但令人惊叹的是,荷兰农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20世纪90年代以来,荷兰每年农业净出口值保持在130多亿美元水平,是仅次于美国的农业出口大国,荷兰涉及农业税收的法律制度对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荷兰依据本国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探索出了适合本国特点的涉及农业税收的法律制度。
一、荷兰涉及农业税收的制度形式
荷兰对农业没有一个独立的税收体系,它对农业采取与工业一样的流转税与所得税相结合的复合税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环保税等税种在其税制结构中居重要地位。荷兰的涉农税收法律制度主要分布在增值税和环保税领域。1.增值税领域的制度形式荷兰基本属于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在荷兰,增值税(VAT,荷兰语BTW,BelastingoverdeToe-gevoegdeWaarde)有三档税率:(1)标准税率19%,(2)低税率6%,(3)零税率。其中,涉及到农业的初级生产者可以得到增值税的免税待遇。①总体看,荷兰增值税的免税范围控制十分严格,但在免税范围严格控制的情况下,荷兰的增值税法对农业生产部门,如种植业、养殖业和园艺业等属于初级生产者的部门,适用特别规定。②这就将农业部门隔离在增值税制度之外。不仅如此,农业生产者还可以享受5.1%固定的进项税额抵扣。即农业生产者如购买与农业生产有关的产品时,可以获得占其发票总金额5.1%的退税优惠。产品的供应商开具相当于加价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农业生产者的进项税用于抵扣。〔1〕这样,不仅减轻和补偿了农民因购进货物承受的税收负担,而且确保了增值税的税负均衡。所以,在荷兰,涉及农业税收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在增值税领域中规定了明确的免税条款。2.环保税领域的制度形式可以说,荷兰最早的环保税产生于1994年,而在其后的十几年中,环保税种类日显多样化。荷兰为环境保护而设计的税种主要有:抽取地下水税、垃圾处理税、土壤保护税、超额粪便税、能源税、燃料税、噪音税等等。①荷兰的涉农税收法律制度最主要反映在土壤保护税、超额粪便税、抽取地下水税和能源税中,其中前两者主要是针对农业生产征税的内容,后两者主要是基于对农业的扶持而免除交纳涉农税收,从而又形成了征税与减税结合的制度特征。荷兰的土壤保护税规定农业生产者如果在对土地施肥过程中,使氮、磷含量超标释放,就需要交纳一定税款,而这个超标的标准在1998年最终被法律确立;〔2〕同样,如果农业生产者在饲养牲畜的过程中,过度排放牲畜的排泄物,也要被征税。抽取地下水税主要是针对开采地下水征收的税,但某些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即采水的用途是为灌溉等农业生产为目的的。能源税是对家庭和商业机构使用天然气、电力、矿物油以及液化石油等取暖、热水和做饭征收的一种税。如果能源的使用是为了种植或园艺,则享受零税率的税收优惠。3.荷兰涉农税收法律制度与财税政策配套出台与涉及农业税收法律制度相关配套的财税政策,是荷兰政府的一个成功做法。如荷兰政府为了引导农户节能增效,政府部门与环境组织合作,在温室种植业确立了绿色标签发放制度。得到“绿色标签”以后,可根据积分高低得到政府的减税鼓励,这一政策引导农户努力创新,提高了农产品的竞争力。〔3〕荷兰政府除了给予农业生产者上述绿色农业的税收减免优惠,还出台一些配套的政策,包括:(1)对于耕地的保护和规划方面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2)制定了合适的土地轮耕、休耕制度,并对休耕的土地进行补贴;(3)为解决地少人多的问题,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制定相关法律政策鼓励经营效益差的小农场转向非农产业,将收购的土地“优先长期”租给大、中型农场;(4)为了进一步推动农业达到规模化经营,规定种植业农场规模不得少于30公顷;(5)对自动放弃经营农场的农民和提前退休的农场经营者给予补贴;等等。4.荷兰涉农税收法律制度与欧盟的政策及WTO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性作为欧盟的成员国之一,荷兰的涉农税收法律制度减税的宗旨与欧盟的农业支持政策目标是统一的。欧盟成员国对其农产品实行共同的支持,对农产品实行高额补贴,建立粮食的价格支持体系,并对进出口实行高度保护。欧盟促进农产品共同发展的协议内容包括:(1)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2)改善农业从业人员的生活水平;(3)稳定粮食等农产品市场,保证农产品的充足供应,并以合理的价格提供给消费者。这与荷兰涉农税收法律制度促进农业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虽然采取补贴与减税等不同方式,但最终都对农业给予了有效的扶持。欧盟为了应付WTO农业协定,除了制定“共同农业政策”,欧盟的新补贴政策也不再与生产挂钩,而与环境、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标准等相联系。欧盟成员国最晚在2007年实施该政策,而荷兰政府率先从2005年1月起在荷兰实行这一改革计划。
二、荷兰涉及农业税收法律制度的特征分析
涉及农业的税收制度是关系到社会民生的重要制度,只有在税收制度的支持下,农业才能发展,并实现国家与社会持续发展的目标。荷兰对农业的税收制度可以归纳为以下基本形态。第一,荷兰对农业的税收并不是借助独立的税收体系,而是一种流转税与所得税②相结合的复合税制,在增值税领域通过明确免税规定实现农业保护。第二,荷兰对农业的税收制度内容分散于荷兰税法体系的各个税种之中,这种分散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形式。第三,荷兰对农业的税收制度实行征税与减税相结合的征收方法。第四,荷兰充分利用了欧盟的新补贴政策和WTO农业协定在环境保护、绿色农业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制度支持。荷兰涉及农业税收的制度形态可以反映出其最明显的目标特征。首先,减税是荷兰涉农税收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目标。荷兰在制定这方面的税法时,主要以直接减税的形式对农业进行倾斜性的保护和扶持,统一对农民实行直接减税。由于优惠方式无需借助产品的市场流通,减免税收的优惠可全部为农民所得,这对增加农民的收入能起到实际的效果。通过直接减税,荷兰的农业生产者真正成为了“躺在政府怀抱里的人”。其次,直接减税与间接减税相结合作为长远目标。荷兰涉及农业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大部分是以直接的方式减免,使农业生产者直接获得利益。但也不乏间接的方法,如荷兰的能源税、土壤保护税以及超额粪便税等环保税主要由家庭和小型商业机构负担,而政府则通过改革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法,如减少课加于第一收入等级之上的税率,提高免税额度,将税收收入返还给纳税家庭;通过减少雇员工资结构中由雇主负担雇员的社会保险费部分额度,提高小型商业机构的扣税标准,降低公司税率等方式,将税收收入补偿给商业机构。①通过直接和间接减税方法的结合,保证了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和促进,保障了农业可持续发展长远目标的实现。再次,与其他农业政策配合紧密、协调,共同对其农业生产发挥积极作用。荷兰早已认识到推动农业发展仅依靠税收减免的优惠不足以支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出台了体现减税思想的许多财政补贴措施,如引导绿色农业的推广,以实现荷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更重要的是,现代财政税收的功能已经超越了传统的仅为政府正常运转提供资金保障的基本功能,成为经济调控和福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进步具有重大作用。所以税收在荷兰的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目的和作用远远超出征收本身,这一点在其农业税收体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为促进和带动荷兰农业以及经济的发展,荷兰涉农税收法律制度在近几十年里得到空前发展,成为世界粮食出口大国,这与其涉及农业税收的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其制度的特征表现是有明确的理论支持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供应学派的减税理论,这是荷兰增值税法及相关财政减税政策的理论基础。供给学派是上世纪70年代中期兴起于美国的一种经济学理论,其基本理论主张是:恢复萨伊定律,强调供给第一,而刺激供给的根本是减税。供应学派的理论认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税负政策调节的重点应放在供给方面,降低税率能刺激供给,促进经济增长和抑制通货膨胀,因此减税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应当说,它是不同于单纯强调需求的凯恩斯学派的一种减税理论。在供给学派减税理论中,中心思想是税率太高将阻碍人们更加勤奋和积极地工作,减税既增加了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又鼓励人们去努力工作,从而增加总就业量。同理,税收制度的改变能使家庭储蓄增加,鼓励企业更多地投资,这样用于生产的总资本就会增加。如果这两种税收制度成功施行,总供给和总需求就会同时增加,促进经济增长。荷兰涉及农业税收的制度就是这一理论在实践中的典型体现。通过减税的制度安排,可以扶持弱势产业———农业的发展,一方面增强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农业生产者个人和企业愿意从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了荷兰农业的生产率,增加了荷兰农产品的总供给量。由于荷兰涉及农业税收的许多制度内容被安排在环境税中,所以还应当看到荷兰环境税中的税收中性思想。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赋税理论最早提出了这一想法,不同时代的大卫•李嘉图以及新古典经济学派的阿弗里德•马歇尔等学者,对这一理论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当前,较为公认的税收中性理论含义是,为了尽量减少经济效率损失,实现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除了使纳税人负担税收外,不能因课税而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完全的税收“中性”是一种理想状态,难以实现。不过在具体的税收实践中,荷兰对环境税的处理是税收中性理论的较好应用。一般情况下,环境税通过税收惩戒破坏生态环境和浪费资源的生产、消费行为,鼓励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行为,这对促进建设环境良好、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环境税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因此,荷兰环境税采取税收中性的设计,以减轻社会各界对征收环境税的抵触,缓解政府所受到的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政府通过对纳税人进行补偿、补贴或减少其他类型税收的方式,使纳税人获得与其所支付的环境税等值的款项,其目的是在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总体水平的基础上收取环境税。
关键词:高校 税收优惠 科学分类
我国为鼓励高等教育的发展,在不同时期给予高校多种税收优惠政策。高校享受的这些政策优惠的所属期间不同、批准文件下达的部门复杂、优惠条件各异。以往的研究仅按税种进行分类阐述,不符合实际工作的需求,高校财务管理人员无法将所有税收优惠充分利用。因此,根据高校工作实际情况,将税收优惠按照与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与个人相关税收优惠、与行为相关的税收优惠分为三大类进行分析,更符合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需要。
一、 高校税收优惠研究的意义
(一) 消除税收认识误区
一直以来,高校对纳税有一个传统的认识误区,认为“税不进校”,高校不是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无需交纳税款。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高校收入分为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两部分。不征税收入专指高校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这部分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解释为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除此以外的各项收入均为应税收入,其中根据国家财政及税务部门的法律法规享有免税待遇,但区别于不征税收入,是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二)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高校财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高校资金主要由财政拨款组成,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外界环境的变化,为弥补教学科研经费以及基建资金的不足,多渠道筹集已经成为高校财务的重要研究内容。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减轻了税费负担,同时避免了漏税引起的罚款,更重要的是维护了高校的声誉。
(三)节约财政资金投入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财政拨付资金不足以满足高校教学科研日常工作的需要,各种非行政事业性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口。合理利用这部分资金,高效筹划,可以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作用,鼓励上缴单位的筹资热情,同时解决了高校对财政资金的依赖,促进了高校发展。
二、 高校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及分析
(一) 与高校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
1.教材收入免征营业税。由于高校间自身教学专业的区别,学生所需教程除公共课较统一外,其他专业课的课本由任课教师或高校指定。这类图书市场需求少,在来源及价格上具有垄断性,只能由高校统一代购。还有一部分自行印制的内部教材或参考资料由各高校自行定价、供应。高校财务部门普遍采取在新生入学时按统一标准预收教材费,由教材部门根据实际领用情况多退少补,余额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清算的方法。对于这部分收入,所享受减免税政策是有条件的,即只有根据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开具财政局代收票据,全额代收,全额代付,没有利润才能全额享受营业税减免。对于存在的实洋、码洋间差额实际是利润,是不能享受税收减免的。
2.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由于其自身的教学资源优势,根据社会需要,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对于这部分收入物价部门按照经营收入批准,应开具经营性票据,同时在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获取相关批文。培训费按照不同内容采取市场价,应在财务部门进行价格及办班计划备案,按培训人员分别开具,收入全额进入高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按照这种程序取得的进修费、培训费才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高校举办与农业相关的技术培训,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采取以上管理模式的也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3.“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技收入”是指高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技术收入,自2011年我国启动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后,部分试点地区对于该项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仍免征营业税。免税都应经过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后在税务部门备案,并不是所有“四技收入”都可享受减免政策,只有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可以免税,社会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其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要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开具在一张票据上才可享受免税政策。享受免税的主体必须是高校本身,如果成立了专门的独立于高校的科研公司,所形成的“四技收入”不享受此免税优惠。
4.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普遍是该地区拥有优质文化资源的单位,其拥有的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等设施当地政府提倡对公众开放,是高校回馈社会的一种良好方式。为补偿一部分成本及耗损,高校通常以成本价出售门票,取得门票收入,对于这部分收入免征营业税。
5.后勤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后勤部门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等后勤保障,取得的收入在各项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这部分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政策,但仅限于以高校后勤部门或高校改制后的后勤实体为主体,向高校教师及本校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6.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某些高校由于具有农业专业或进行农业科研需要,会进行农业试验性耕种,所得农业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税。
(二) 与个人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
1. 教研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在享受个人所得税统一减免政策的同时,国家给予高校高级人才一定的特别个人所得税减免。如获得陈嘉庚科学奖、特聘教授奖金等。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从事教育事业的专家、学者因工作需要延长离休、退休时间,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专家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在减除3 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减除费用标准1 300元。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高校学生免征个人所得税。学生个人进行的教育储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所获得的相应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得的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等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等,同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与特定行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
1.进口教学科研设备资料免税。高校作为传播先进文化知识的主体,要与世界先进科技发展同步,随时更新自身教学科研水平所进口或接受境外捐赠的设备、资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受赠(无论是否进口)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享受免税的设备及资料确实是国内不能生产的且不在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内,不以盈利为目的,数量也在合理范围内。
2.土地和房屋的占有及使用免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 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包括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高校校区范围内实际存在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虽然还是以高校为主体进行经营,但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高校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学校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免征契税。
3.使用车辆船舶免税。高校为满足日常运转,会购买一些自用车辆维持校内安全、绿化、办公等工作的进行,涉及航海专业的高校还会自有一些船舶。这些高校自用的车辆和船舶免征车船使用税。但如果高校将这些车辆、船舶对外出租,进行经营,则不享受该项减免。
三、高校享受减免政策的要素
(一) 享受政策主体是高校
国家给予高校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实质相当于国家将财政资金的使用让渡给高校,目的是支持我国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而高校成立的独立经济实体或与高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因性质与目的和高校非盈利性事业单位相悖,不能享受上述税收减免。
(二) 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高校享受优惠政策的另一项要素是应税收入全额上缴高校,在高校财务账户统一核算,计入高校银行账户。各种校办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取得的收入没有上交学校是不能享受上述税收减免的。这主要也是对税收主体是否是高校的二次甄别。
(三) 减免收入分别核算
高校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前提是免税收入必须区别于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单独进行财务核算。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则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高校和税务部门准确区分各项免税收入,防止税务政策的滥用。高校财务部门可以在科研收入、其他收入和经营收入等征税收入会计科目下增设“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二级科目。同时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税金”和“应免税金”核算相对应的应交税额和免税额,从而达到账务明晰、合理减税的目的。
四、结论
我国在科教兴国伟大战略指导下,在政策、资金方面给予了高校全面的支持。如何合理使用多渠道筹措的资金,提高资金在教学科研中的使用价值,减少不必要消耗是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面临的新挑战。在遵守税法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家给予高校的各项税收优惠,减少税费支出,是高校财务管理切实可行的方法。
参考文献: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由于受经营规模、资金、人才与技术的限制,以及要承担市场发展中所有的风险等,特别是中国企业目前已经进入了高成本的运行阶段,企业的税赋问题已经成为众多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运用与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的税收及相关的政策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企业税赋;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企业税赋;对策
一、我国中小企业税赋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税赋的现状及问题
1.中小企业税负总体较重。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导致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实际税负偏重。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偏低,按照月营业收入2000~5000元和1000~5000元的纳税标准,许多低收入个体户家庭也被纳入征税范围。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与工薪阶层所得税起征点相同,但边际税率明显偏高,创业不如打工。一些地方执法不公也增加了企业负担,个别地方甚至为完成税收任务随意增加企业税负,如从高核定收入基数、提前征收税款等。
1.中小企业税负总体较重。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导致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实际税负偏重。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偏低,按照月营业收入2000~5000元和1000~5000元的纳税标准,许多低收入个体户家庭也被纳入征税范围。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与工薪阶层所得税起征点相同,但边际税率明显偏高,创业不如打工。一些地方执法不公也增加了企业负担,个别地方甚至为完成税收任务随意增加企业税负,如从高核定收入基数、提前征收税款等。
2.中小企业的社会负担较重。中小企业长期遭受乱收费的困扰,常被作为弥补财政收支平衡和摊派各种费用转嫁负担的对象。一些部门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乱认证、乱培训等乱收费项目层出不穷,有些地方借乱收费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有的部门利用手中权力通过下属事业单位乱收费谋取部门利益,有的基层执法管理人员违规违纪乱收费谋取个人利益等。据有关方面的调查,目前中小企业上缴的税外费用大约是税收的1.48倍,一些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大约占到销售收入的5%—8%。
2.中小企业的社会负担较重。中小企业长期遭受乱收费的困扰,常被作为弥补财政收支平衡和摊派各种费用转嫁负担的对象。一些部门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乱认证、乱培训等乱收费项目层出不穷,有些地方借乱收费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有的部门利用手中权力通过下属事业单位乱收费谋取部门利益,有的基层执法管理人员违规违纪乱收费谋取个人利益等。据有关方面的调查,目前中小企业上缴的税外费用大约是税收的1.48倍,一些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大约占到销售收入的5%—8%。
3.中小企业增值税征收率过高。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据测算,对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6%或4%征收率征收的税额相当于在实现54.55%或30.77%的增值条件下才能与一般纳税人依17%计算的税率相等。按着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依销售额按4%(或6%)的税率全额计征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款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城建、教育税费附加(可高达“三税”的10%),是很沉重的负担。
3.中小企业增值税征收率过高。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据测算,对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6%或4%征收率征收的税额相当于在实现54.55%或30.77%的增值条件下才能与一般纳税人依17%计算的税率相等。按着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依销售额按4%(或6%)的税率全额计征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款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城建、教育税费附加(可高达“三税”的10%),是很沉重的负担。
4.原材料、员工薪酬、融资与汇率变化导致中小企业成本提高。在目前企业面临四高的情况下,很多中小企业已无钱可赚,有一部分企业利润为零甚至是负数。由于人民币对美元还在升值,使一些出口企业利润原本就很微薄被再次压缩,企业由于支付员工的薪酬和为员工缴纳五金一险,导致企业成本上升;多数中小企业由于资金不足,通过民间借贷解决融资问题,但支付较高的利息使企业成本再一次的提高。
4.原材料、员工薪酬、融资与汇率变化导致中小企业成本提高。在目前企业面临四高的情况下,很多中小企业已无钱可赚,有一部分企业利润为零甚至是负数。由于人民币对美元还在升值,使一些出口企业利润原本就很微薄被再次压缩,企业由于支付员工的薪酬和为员工缴纳五金一险,导致企业成本上升;多数中小企业由于资金不足,通过民间借贷解决融资问题,但支付较高的利息使企业成本再一次的提高。
5.中小企业的人为纳税成本过高。中小企业往往由于规模较小,不会花大成本聘请精通财会业务、熟悉税收政策的专业财会人员,造成企业的建账、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不规范。目前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大多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中小企业的纳税期限较短,纳税程序较复杂等原因,造成中小企业纳税不及时,使中小企业在纳税上承受了更大的压力;而规模小、账簿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更增加了中小企业纳税的难度和成本。
5.中小企业的人为纳税成本过高。中小企业往往由于规模较小,不会花大成本聘请精通财会业务、熟悉税收政策的专业财会人员,造成企业的建账、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不规范。目前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大多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中小企业的纳税期限较短,纳税程序较复杂等原因,造成中小企业纳税不及时,使中小企业在纳税上承受了更大的压力;而规模小、账簿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更增加了中小企业纳税的难度和成本。
二、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法国与英国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减免所得税,法国规定每创造一个就业机会,减免1万法郎所得税,最高减免50万法郎,同时还将使用生产性资本地方税的减免以职工工资总额进行计算。为促进失业人员创业,法国政府规定创办工商企业可以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以后3年对企业赢利分别减少75%、50%和25%的所得税优惠;英国如从1997年开始,为中小企业招收18—26岁失业青年的进行资助,雇主招收1名工人可获得政府每周75镑的补贴。
1.法国与英国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减免所得税,法国规定每创造一个就业机会,减免1万法郎所得税,最高减免50万法郎,同时还将使用生产性资本地方税的减免以职工工资总额进行计算。为促进失业人员创业,法国政府规定创办工商企业可以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以后3年对企业赢利分别减少75%、50%和25%的所得税优惠;英国如从1997年开始,为中小企业招收18—26岁失业青年的进行资助,雇主招收1名工人可获得政府每周75镑的补贴。
2.美国政府鼓励向小企业投资获5年的5%税收豁免,降低投资所得税率。对投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小企业的股本所获得资本收益实行为期至少5年的5%税收豁免。对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最小企业实行长期投资税减免。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小企业永久性减免投资税。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的小企业,在税制上采取优惠措施。
2.美国政府鼓励向小企业投资获5年的5%税收豁免,降低投资所得税率。对投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小企业的股本所获得资本收益实行为期至少5年的5%税收豁免。对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最小企业实行长期投资税减免。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小企业永久性减免投资税。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的小企业,在税制上采取优惠措施。
美国2001年《减税法案》规定逐步提高遗产税的免税额,降低税率,到2010年完全取消遗产税,这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继承人的税收负担。另外,对风险投资收益的60%免税。
美国2001年《减税法案》规定逐步提高遗产税的免税额,降低税率,到2010年完全取消遗产税,这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继承人的税收负担。另外,对风险投资收益的60%免税。
3.有些国家直接实行税收减免与返还。包括全额减免、定额减免和定比减免。英国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比大企业低10个百分点;美国到2006年年底,最低所得税率将从15%降到10%;法国新建的中小企业可免3年的所得额,德国在落后地区新建的中小企业可以免交5年的营业税;意大利对于法律规定的创新投资,自上世纪90年代起提供相当于投资额25%或20%的税收优惠(增值税除外)。
3.有些国家直接实行税收减免与返还。包括全额减免、定额减免和定比减免。英国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比大企业低10个百分点;美国到2006年年底,最低所得税率将从15%降到10%;法国新建的中小企业可免3年的所得额,德国在落后地区新建的中小企业可以免交5年的营业税;意大利对于法律规定的创新投资,自上世纪90年代起提供相当于投资额25%或20%的税收优惠(增值税除外)。
4.对研究开发费用投资减免。如意大利中小企业将一部分利润进行研究投资,可享受免税待遇,其免税额相当于研究投资的30%。在美国,根据《经济再生法》的规定,对部分开发费用投资可以免税:(1)通常的开发费用投资如果在课税年度超过过去3年平均发生额,其超过部分25%给以减免;(2)在从事基础研究时把各种税收率的开发费用投资的65%作为非课税对象。
4.对研究开发费用投资减免。如意大利中小企业将一部分利润进行研究投资,可享受免税待遇,其免税额相当于研究投资的30%。在美国,根据《经济再生法》的规定,对部分开发费用投资可以免税:(1)通常的开发费用投资如果在课税年度超过过去3年平均发生额,其超过部分25%给以减免;(2)在从事基础研究时把各种税收率的开发费用投资的65%作为非课税对象。
三、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路
三、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路
1.政府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我国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微小企业,对于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明显偏低,应该根据近国家的10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指数、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水平等因素,调整和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对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4%,目前工业企业的进销差率为20%左右,按17%的税率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3.4%,与调整后的比较接近。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2%,商业零售企业的毛利率一般为10%-15%,按法定税率17%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1.7%-2.5%,与调整后比较接近。这有利于缩小两类纳税人之间的差距,增加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1.政府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我国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微小企业,对于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明显偏低,应该根据近国家的10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指数、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水平等因素,调整和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对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4%,目前工业企业的进销差率为20%左右,按17%的税率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3.4%,与调整后的比较接近。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2%,商业零售企业的毛利率一般为10%-15%,按法定税率17%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1.7%-2.5%,与调整后比较接近。这有利于缩小两类纳税人之间的差距,增加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2.制定吸引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政策。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投资面临的风险大,因此有必要制定税收政策来增加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一是投资损失扣除。对于中小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摊的损失,不超过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允许扣除,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二是再投资退税。对于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投资行为,对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给予退还,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三是对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四是对中小企业改制给予税收优惠,对中小企业改造投资可抵免所得税,以达到优化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的目的,从而更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和民间投资。
2.制定吸引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政策。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投资面临的风险大,因此有必要制定税收政策来增加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一是投资损失扣除。对于中小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摊的损失,不超过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允许扣除,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二是再投资退税。对于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投资行为,对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给予退还,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三是对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四是对中小企业改制给予税收优惠,对中小企业改造投资可抵免所得税,以达到优化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的目的,从而更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和民间投资。
3.鼓励中小企业科研创新、能源开发利用和再投资。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自主经营、自我生存、自我发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国策,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政府应允许中小企业将研究和开发费用按当年实际支出数在所得税前列支;对研究和开发费用比前年实际支出增长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抵免;允许当年没有盈利的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在以后3到5年内扣除;对中小企业发放给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开发的各种奖励、奖金、津贴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的再投资实行退税;对科研机构或者专利获得者与中小企业合作的项目实行获利前双向税收减免;整体税收优惠上以产业倾斜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投资于环保、高新技术、农业等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
3.鼓励中小企业科研创新、能源开发利用和再投资。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自主经营、自我生存、自我发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国策,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政府应允许中小企业将研究和开发费用按当年实际支出数在所得税前列支;对研究和开发费用比前年实际支出增长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抵免;允许当年没有盈利的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在以后3到5年内扣除;对中小企业发放给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开发的各种奖励、奖金、津贴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的再投资实行退税;对科研机构或者专利获得者与中小企业合作的项目实行获利前双向税收减免;整体税收优惠上以产业倾斜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投资于环保、高新技术、农业等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
4.建立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中心。为保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需要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研究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或者已经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维持和促进其发展的有利环境;同时,及时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创新和拓展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职责,密切税务部门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联系,创造大中小企业共同发展的公平完善的大环境,应当考虑设立税务系统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服务中心,旨在为中小企业解决因发展中的税收政策问题等。
4.建立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中心。为保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需要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研究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或者已经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维持和促进其发展的有利环境;同时,及时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创新和拓展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职责,密切税务部门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联系,创造大中小企业共同发展的公平完善的大环境,应当考虑设立税务系统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服务中心,旨在为中小企业解决因发展中的税收政策问题等。
5.政府应减轻中小企业各种费用负担。政府针对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很多,涉及到很多部门,如建设、土地征管、劳动、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等部门和行业,目前对企业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乱认证等现象还较普遍。政府应加大力度,规范各部门的收费行为与项目,切实的在减轻企业的各种负担上下工夫,清理一些不属于企业所承担的费用与项目。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美国的企业一般不需要经常与政府打交道,企业的一些事务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政府对企业的收费项目很少,因此企业的负担也相对较轻。
5.政府应减轻中小企业各种费用负担。政府针对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很多,涉及到很多部门,如建设、土地征管、劳动、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等部门和行业,目前对企业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乱认证等现象还较普遍。政府应加大力度,规范各部门的收费行为与项目,切实的在减轻企业的各种负担上下工夫,清理一些不属于企业所承担的费用与项目。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美国的企业一般不需要经常与政府打交道,企业的一些事务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政府对企业的收费项目很少,因此企业的负担也相对较轻。
6.建立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2002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我国制定、完善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定了法律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提出国家利用有关税收政策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针对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够系统、规范、稳定性差、透明度低等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对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平等竞争、税负从轻、便于征管、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起规范统一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以正式法规的形式颁布,以增强税收政策的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使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有效的法律保证。
6.建立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2002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我国制定、完善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定了法律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提出国家利用有关税收政策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针对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够系统、规范、稳定性差、透明度低等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对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平等竞争、税负从轻、便于征管、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起规范统一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以正式法规的形式颁布,以增强税收政策的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使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有效的法律保证。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彭辉华 蔡报纯: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J]《会计之友》 2008 第9期.
[1]彭辉华 蔡报纯: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J]《会计之友》 2008 第9期.
[2]薛 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6(7).
[2]薛 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6(7).
[3]吴京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税收政策支持[J].《税务研究》,2004.11.
为应对国内经济衰退,奥巴马政府提出了一揽子经济刺激方案,涉及资金7890亿美元,其中35%用于减税。
该方案中主要的减税措施包括:刺激消费方面,在2009和2010税收年度,给予每个美国中低收入居民纳税人每年不超过500美元(每个家庭不超过1000美元)的薪酬税收抵免;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子女税收抵免放宽规定期限内首次购房税收抵免的条件。促进投资方面,对企业2009年新购置资产的税收给予特别扣除;企业在2008年和2009年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向前结转5年。为稳定就业,在2009年和2010年,对新招聘越战老兵和16岁-24岁无业青年的企业给予就业税收优惠。
日本:降低部分企业所得税率
日本政府通过两次修订2008年度预算和编制2009年度预算,出台了约87万亿日元的经济刺激方案,其中用于减税的约12万亿日元。
为刺激消费,对购买于2009-2013年人住的房屋,购房人将获得10年内最高500万日元(购买普通房屋)或600万日元(购买高档房屋)住房贷款的税收减免优惠。
为促进投资,该国自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对年度所得不超过8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2%降至18%。自2009年2月1日起,重新实行对中小企业的亏损退税政策。停征土地转让的特殊附加费用,此政策至2013年12月31日有效。转让土地所有权时缴纳的登记税,分别减按1%和0.8%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11年3月31日。个人在股票交易中获得的资本利得和股息所得享受10%优惠税率的政策延长至2011年。
英国:推迟提高税率计划
为刺激消费,英国政府临时降低增值税标准税率,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增值税标准税率从17.5%临时降至15%;根据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标准相应提高,由2008-2009年度的每人6035英镑提高到2009-2010年度的6475英镑。
为促进投资,公司所得税税率自2008年4月1日起从30%降为28%,该国推迟提高对小公司适用优惠税率的计划,将期限延长至2010年4月1日。延长公司亏损向前结转的期限,对公司2008-2009年度产生的经营亏损允许向前结转3年,但结转额最多不超过50000英镑。为防止集团公司总部迁至低税国,计划在《2009年财政法案》中规定,对公司的境外股息免征公司所得税。此外,对酒税、烟税、燃油税和民航乘客税,提高了消费税征税标准,以增加税收收入。
德国:提高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2009年1月13日,德国政府宣布第二个约500亿欧元的经济刺激方案,并于1月27日以补充预算案的方式获议会通过。
涉及的主要税收政策包括:2009年和2010年分别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170欧元并调整税率表,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由15%降为14%;从2009年7月1日起降低医疗保障税(缴款)税率;给予一次性子女补贴每人100欧元;针对2009年购置或生产的固定资产,实行25%的余额递减折旧,并提高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
俄罗斯:减轻企业税负
2008qq 2月,俄罗斯政府决定减轻企业税负以应对经济危机,2009年减税总额约为5500亿卢布,相当于俄罗斯GDP的1%。
在促进投资方面:将企业所得税税率调低4个百分点,从24%降至20%(小企业适用税率从15%降至5%);提高用于现代化改造、重组、设备维修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在购置当年的扣除比例,由10%提高至30%;截至2009年底,取消公司所付银行贷款利息的税前扣除上限;为帮助石油企业渡过危机,石油的矿产税起征点从每桶9美元上调至15美元,对一些重要石油产区的开发实行税收减免。
巴西:优惠政策振兴汽车工业
为减缓全球金融危机的压力,刺激经济增长和扩大市场需求,巴西政府宣布实施联邦税收减免政策,减免金额预计达84亿雷亚尔(约36亿美元),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个人消费金融操作税和汽车工业产品税。
为刺激消费,对个人所得税提高了适用各档税率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个人消费金融操作税税率从3%降至1.5%,有效期限视情况另定。为促进投资,优惠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汽车工业产品税。汽车企业享受工业产品税减免政策,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微型轿车(酒精或酒精燃料)免征工业产品税(原来为7%);排气量在1000毫升到2000毫升之间的汽油燃料汽车,其适用的税率从13%降至6.5%,混合燃料或酒精燃料的汽车适用的税率从11%降至5.5%1排气量超过2000毫升的汽车,税率不变。
韩国:加速所得税扣除计划
该国在2008年提出降低公司税税率之后。又进一步提出了减税计划。在刺激消费方面:到2010年,所有税收区间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都将下调,从目前的8%-35%,下调至6%-33%。收入扣除额度将提升到100万韩元~150万韩元。遗产和赠与税税率将会降低,从目前的10%-50%降至6%-33%。
在促进投资方面:公司所得税扣除计划将进行加速,从5年计划变为3年计划,从目前的13%提高到25%:中小型企业的税基从1亿韩元提高到2亿韩元;资本利得税的纳税门槛将从6亿韩元提高到9亿韩元。
印度:鼓励出口
自去年年末开始高企的通货膨胀,在近阶段终于得到了控制,CPI和PPI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回落。但是,近期经济增长的放缓是显而易见的。同时。美国次贷危机的恶性影响正在向实体经济渗透,对中国经济的负面影响还难以预估。在这种较严峻的形势下,中央“保增长”的政策倾向也越来越明显。1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由于财政经济政策的不同和出于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考虑,在增值税扣除范围的处理是不同的,主要有三种类型: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和收人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的目的、进程及展望
全面的增值税转型的方案在这时候推出一方面是“保增长”的政策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从根本上改善税制体系,使税制更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升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的生产型增值税越来越不适合企业发展的需要。从2004年在东北地区试行以来,随着一步步地推广,增值税转型终于将在2009年全面施行。在以往的试点中,各地都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但是关于增量的限制还是给增值税转型地区带来了一些问题。就这次全面的增值税转型方案而言。最值得关注的就是“全国范围内”、“所有行业”和“全额抵扣”三个方面。增值税转型对财政和行业的影响
该政策减少2009年财政收入2.3%%。对整体上市公司利润增厚1.3%%,现金流增加15%%。该政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市场产生影响:一是从预期上,使投资者改变经济增长前景判断,重新审视我国经济增长内在潜力:二是从企业现金流和利润上产生积极影响;三是鼓励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对设备类生产企业的销量起到提升作用。
二、增值税转型的内容
增值税转型即是将我国先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表现在增值税税基的缩减,其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提振内需,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配合中国经济的结构转型。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07年国内增值税收入超过1.5万亿元,约占全年税收收入的31%,增值税转型将直接减少财政收入。以2007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算,增值税如果全面转型减少的财政收入占2007年全年财政收入5.92%。与市场普遍预期的税收减少规模不同,通过我们的测算,我们认为如果政府在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增值税转型,将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约4400亿元,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推开后财政的承受能力,我们预计国家将仍然延续增值税转型分步骤推进的思路。
增值税转型对于不同行业的影响是不尽相同的。全行业设备、工具类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的机械设备、石化业、电燃水业、建材业、钢铁和食品饮料业等行业将获得较大的抵扣税额。增值税税转型可以增厚企业利润,以07年的各行业利润测算,水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行业的企业将能在较大程度上增厚企业利润。
三、增值税转型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