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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等级划分标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16:08:2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工程监理等级划分标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工程监理等级划分标准

第1篇

【关键词】普通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

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监理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已经开展多年,通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项目业主、监理企业等的不懈努力,进一步加强了监理市场的管理,维护了监理市场的秩序,推动了诚信体系的发展。

1 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监理市场信用评价开展情况

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监理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主要执行的是2012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通过近三年来的推动实践,该办法在辽宁省普通公路监理市场得到了初步应用。同时,参考执行2009年3月26日辽宁省交通厅颁布的《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中的部分条文。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规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评价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评价对象是指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的履行状况。其中,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结合辽宁省的工作实际,将监理企业的范围扩大到依法取得辽宁省交通厅丙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将监理人员的范围扩大到辽宁省交通厅核准具有监理员执业资格的人员。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规定,信用评价包括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结合辽宁省的工作实际,将工程项目的监理合同额范围扩大到2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2 现行评价方式存在的问题

2.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由于普通公路的监理市场不够成熟,对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开展不到位,项目业主往往对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在历年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中,由于项目业主对在本项目执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不到位,检查次数少,导致信用评价初评工作相对薄弱,甚至在项目业主的资料中,对一些工程监理合同段在一个评价周期之内没有任何失信行为记录,对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记录也非常有限。

2.2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二)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质量监督机构在普通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过程中较多采用各类督查通报和执法文书作为采信依据,而对各类督查意见和日常督查记录中的失信行为应用较少,没有将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履约情况和工作情况全面地反映到信用评价之中。

2.3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中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关联性较小。比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规定是“JJX102005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签字的”,扣分标准是20分/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规定是“JJX101008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按照合格签字的”,扣分标准是15分/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规定是“JJX102006将不合格的工序、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扣分标准是16分/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规定是“JJX101009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扣分标准是10分/次。也就是说,发现一次监理工程师对不合格的工序签字,监理工程师被扣分15分,而监理企业被扣分16分;而对于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被扣分20分,而监理企业被扣分15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2.4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普通公路工程监理合同段的划分往往不仅包括一个工程项目,常见的是一个县区的所有工程项目,有的甚至是整个市的某类(如大中修工程、农网工程)工程项目。而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同一个监理合同段,在其中一个工程项目发现的问题,在另一个工程项目也存在,或者在其中一个工程项目发现的问题,在另一个工程项目存在不同的问题,这是经常见到的。这就造成了对监理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扣分时对一个大型的监理合同段扣分非常多,某种程度上存在不公平。

3 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1 建议项目业主在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中根据相关规定调整分数,鼓励信用评价好的监理单位。比如《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信用等级被定为C级的监理企业,在参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投标时应限制投标项目等级、次数,降低资格预审阶段信誉分值。”

3.2 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将日常监督记录统一标准,属于监理市场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中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扣分条件进行标记,并将内容充实到监理信用评价之中。

3.3 建议相关单位要及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以便更加准确、客观、公平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3.4 项目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合理划分监理合同段,每个监理合同段之中所含的工程项目不要过多。监理企业也要在投标过程中注意监理合同段的划分情况,以免在信用评价中出现问题。

Evaluation of High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Credit in Liaoning Province

Wang Liang

第2篇

关键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问题;建议

一、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标准的缺乏。信息工程监理在其发展过程中主要是依赖于信息技术标准,然而该标准一直落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这种情况给监理工程带来了很多问题与困难[1]。信息技术标准在现阶段是监理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当项目双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监理人员便需要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进行信息工程施工的监督,并客观解决存在于信息工程中的问题。现行的技术标准主要包括软件质量和工程标准、网络标准、安全标准等,而这些标准头远远落后于技术的发展,无法满足技术需求。

(二)管理机制的缺乏和法规制度的不完善。由于信息工程监理业务发展的时间较短,在管理机制上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严重制约了监理业务的发展。现阶段,信息工程管理机制的建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与完善的市场机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尤其是一些经济发展速度缓慢的地区,所出现的问题更为明显。另外,监理业务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我国有关监理工作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很多时候所采用的法规制度都是建筑行业的法规。这种不同行业制度的挪用,不仅不利于规范信息工程监理工作,还会给其带来更多的问题,使其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化。

二、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中的几点建议

(一)拓展与创新工程咨询业务。针对于信息系统工程中的监理,具有咨询性质的业务将会变得越来越多,其在工程立项、实施、评估、设计等方面也含有大量的咨询业务,使得咨询业务的发展具有巨大的空间。因此,监理企业在发展自身的监理业务时,还应当拓展和创新咨询业务,同时借鉴国外在此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企业的发展情况,形成能够满足企业发展的策略。要想使咨询业务得到良好的发展,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并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运作。此外,还应当成立咨询协会,制定相关的质量标准、收费标准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等,实施咨询行业的审核制度和资格等级考核制度。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信息工程本身的特点,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上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并且信息工程监理也是在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属于新兴行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很多工作人员对于监理工作的具体业务内容都较为陌生,不了解该工作所需要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在进行工作业务的划分时,常会出现各种纠纷。所以,政府相关人员应当根据信息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性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信息工程的监理行为变得更加规范,并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促使监理行业的良好发展。监理机制的完善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是一个长远的过程,因此地方政府应当在国家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之前,根据当地监理行业的发展制定地方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以使得该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一直都处于正确的发展轨道,充分发挥信息工程监理的重要作用。

总结

总之,信息工程监理经过了几年的发展,虽然获得良好的发展,但如果想要其得到更快的发展,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作用,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还应当对监理工作的具体工作内容和作用进行宣传,使更多的监理企业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并通过向其介绍以往成功的监理案例来获得客户的认可与信任。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当制定完善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使得信息工程监理行业能够向规范化行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杜呈欣,于鑫,顾建荣,等.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铁路计算机应用,2009,01(02):46-48.

第3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营销

正文:

1、监理的“产品”是服务

监理公司的服务根据业主委托、监理合同、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承包商在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等方面实施专业化的监督管理。而监理企业服务的好坏往往业主在选定监理企业前是无法获知的,由于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周期情况不同,投入监理人员水平也有一定差异,因此监理企业很难提供一致的服务产品。信誉是业主对选择监理公司的第一选项。

2、竞争方式明晰

监理服务是根据招标文件在业主的委托下,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竞争方式现阶段主要是通过技术、管理能力、业绩信誉、报价等方面展开。

2.1技术、管理能力

根据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划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类。而不同资质等级主要是根据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职称来衡量。资质等级越高,代表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越高。以此来衡量工程监理企业技术、管理能力无疑是较为客观的。实际工程建设中,业主往往不仅要求监理公司要有强大的技术实力,还要有与众不同的管理亮点,更要求监理机构人员总体素质要达到一定的高度。

2.2业绩信誉

通过承接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充分向社会展示企业的专业优势,积累具有竞争优势的工程业绩,在业内打造自身的专业特色,每一次工程项目完美服务的积累,是良好企业形象形成的基础;依托工程监理公司自身的品牌建设、文化建设,在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行业协会、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为监理企业前期营销占得先机。

2.3报价

由于监理服务主要采用竞价报价的方式确定监理服务价格,业主一般会设立价格上限,因此监理企业在报价上并不是自行定价。但是报价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能够综合反映企业成本、管理水平、规避风险能力等等,因此报价在有些项目上是决定是否中标的关键。

3、加强市场营销过程控制的思考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监理企业的营销已经逐步从单一的投标阶段,拓展到市场研究、项目前期跟踪、竞争对手分析、拓展经营范围、注重客户服务与回访等全过程控制上来。结合多年监理营销的工作经验,对市场营销有以下思考:

3.1明确企业发展目标,强调全员开发的理念

目前监理企业大多成立了经营开发机构,经营开发机构过重的强调了投标职能,但营销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适应市场化的理念尚未完全形成,缺乏详尽的市场研究,往往盲目扩大市场规模;过分重视短期效益,忽视客户长远利益和服务感受。因此在制订企业长期发展战略时,应充分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意见,找准企业发展方向,明确企业发展目标,建立全公司统一的经营开发理念,整合公司技术、管理、人力等资源,强调全员开发的经营思路,实现干一个项目有一份收获,留一座丰碑的目的。

3.2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实施多元化的发展策略

监理行业在我国工程建设中已经发展了20多年,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行业政策的相继出台,监理企业必将出现较大变革和分化,一些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监理企业将积极探索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方向逐渐形成以施工监理为主,其他业务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咨询管理公司,而规模较小的监理企业将仍停留在施工监理阶段。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投资主体由单一的国家投资逐步向国家投资、企业投资、国家企业个人合作投资并举的方向发展。工程建设的投资额度不断加大,技术越来越复杂,质量要求也愈来愈高,工程进度强度大,工程协调与控制管理极为复杂,国家以及其他投资方迫切需要成熟的咨询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单位,建设单位也需要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单位对其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以避免建设和组织管理不当造成建设资金的浪费,减少工程质量隐患,可以说,市场对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实施多元化的发展策略,是企业营销针对市场需求的及时反馈,更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3.3注重品牌文化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的品牌价值

对于监理企业而言,品牌无异于企业占领营销先机的“敲门砖”,不但能通过品牌文化提高业内的辨识度,更能引导业主有效识别有保障的监理服务,因此打造品牌策略对经营开发而言尤为重要。然而品牌文化建设也是长期的一项经营手段,一方面要努力提高监理服务质量,配备高素质的监理团队,投入满足项目需求的试验检测设备,监理服务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也是业主选择满意的监理企业时最重要的衡量标准。

3.4打造过硬的监理团队,形成稳固的技术力量

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

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5篇

文章主要阐述了在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其自身问题、市场环境、相关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并就问题展开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推动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施工,工程监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工程监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和误区。按照市场运行规律,工程监理必然要向工程项目管理发展。首先介绍了建筑工程监理所面临的问题,然后从制度改进、提高竞争力、加强监理单位自身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了应对问题的措施。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随着建筑业发展,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孕育而生,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并且,随着当前建筑业投资项目的不断增加,业主对工程投资效益重视程度的提高及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工程监理已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也暴露了一些存在的问题,仍无法完全满足业主的需求。以下将分析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策与发展方向。

1 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市场环境和相关制度

1)区域性保护的局限性。行业的发展应该遵守市场规律,而

市场的开放性是市场规律中重要的特征。当前的监理行业存在市场开放不够,造成有些地区的区域性垄断保护、限制外来企业、封锁市场等,如有些地方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刻意刁难外来监理企业以保护当地监理企业等。这无疑限制了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2)监理制度建立的局限性。因我国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时过分强调监理的作用,造成我国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职能过于单一的局面,其大部分工作范围仅限于施工质量管理,对项目决策、策划、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工期控制、项目运营涉及很少,没有进入推行之初要求的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工作。这无疑限制了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1.2 工程单位自身方面的问题

1)恶意竞争。我国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标准,但工程监理行业中存在的竞相压价等恶意竞争行为,致使监理费过低,导致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这严重地制约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2)诚信不足。由于监理单位良莠不齐、形式各异,有挂靠的,也有出租资质的,导致诚信基础的缺乏使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承担全过程管理不放心。因此,业主很难完全放弃对项目施工队伍的选择、物资采购、进度款的拨付、工期进度的要求等一系列管理权限,这严重地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3)人才匮乏。自从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对监理费的收取逐年呈下降趋势,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有的项目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具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和高管理能力的人才不愿意到监理行业来。有些高智能人才即使愿意从事这个行业,也由于监理企业无力常年聘用,他们多为临时工,有项目需要时被招聘过来,项目完成后即解除聘用。目前监理行业的从业人员主要来源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跳槽或离退休的经过短期培训甚至根本未经培训的技术管理和施工管理人员。由于这些人员大都只懂得工程技术,而对管理、经济、法律等知识的缺乏,致使工程监理不能真正做到三控、二管、一协调这严重地阻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2 解决对策

2.1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法律规章制度是一切行业运行与发展的基础和准则,目前我国建筑业发展尚不规范。为此,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进一步加速清理和废除与当前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等,所以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完善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

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最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2.2 健全的工程监理企业机制

工程监理行业自身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监理企业结构不合理、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少、人员调动困难等。由此,监理单位虽然承担了在建项目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服务活动,但是工程监理企业自身机制的建设和健全也是刻不容缓的。

2.3 加强人员素质的培养

人员素质的培养要从两个方面来做,即提高技术素质和道德素质。技术素质的提高:首先,加强平时经验的积累,对工程中易出现的建筑通病和问题要善于总结、归纳。其次,对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和考核要严格管理,这方面包括施工技术、施工质量控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培训和考核。道德素质的提高:监理工程师提高自身觉悟,做到不,不向施工单位无理索取,不伙同施工单位欺骗业主等,所以人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也是不能掉以轻心的。

3 企业的发展

通过对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策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工程监理企业的发展必须要以国家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为基础,结合市场的需求,进行全面的、健康的改造和发展。因此,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尽快向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方向发展,与国际接轨。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尽快转变和完善政府职能,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向项目管理行业转变的扶植力度,以便培育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接轨的良好环境。

4转型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工程项目管理是建筑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为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建筑市场的规范也得到大大提升。从理论上讲,业主方可以自行完成项目管理中的部分任务,但是从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上来看,业主的能力是与专业机构的能力无法对比的。对业主而言要配建各专业齐全的基建班子,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因此,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就为投资方业主提供了可以解决这些困难的途径和方法。这也是工程项目管理得以发展的基础,而一个以质量监督为主要职能的工程监理企业,就势必要向工程项目管理转型和发展。

第6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监理 存在的问题 解决对策

Abstract: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ensuring engineering quality. However, the process of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in China still exists some problems and contradictions. How to handle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solve .The paper starts with the concept of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nd analyzies some problems existing at the present stage in the process of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nd provides solutions to these problem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自从我国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成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核心。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实行以来,以及经历了近30年。工程监理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阶段工程监理的工作中面临着来自市场的、法律的以及人才等多个方面的问题,急需要进行内部调节,同时让政府的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度方面予以更大的支持。只有解决了现阶段所遇到的问题,才能进一步发挥其作用,最终达到为广大人民服务的目的。

1建筑工程监理的含义

工程监理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是指对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建造以及管线、设备的安装的总称,属于实体性质的工程。建设工程由于建设周期长,费用大,涉及的资源较多,在其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保证工程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常常会委派专业的监理单位来协助完成任务。监理单位以其专业的技术知识和管理方法对在建的工程进行进度控制、质量管理。这些监理单需要通过国家的资质考核,依据相关的建设法规、法律条款、技术标准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和有关该工程的其他合同,替代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一种专业化的监管和控制指标活动。

2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2.1监理水平总体比较低

我国监理业发展起步较西方国家要晚,整体水平还是比较低,监理水平过低制约了工程质量的发展。监理方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现场监理制度来进行监控工作。监理工程师往往身兼数职,遇到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监理企业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理组织制度不健全、人员职责划分不明确,管理水平落后,服务水平低下,存在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监理企业的社会形象,让监理这项工作变成了一项程序化和表面化的工作,严重阻碍了监理业的发展。

2.2监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监理行业不仅涉及技术、还涉及到经济、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这对监理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监理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很多从业人员是从施工技术或造价专业转行而来,有的更是退休人员返聘回来,经过短期培训拿到一些职业资格证就匆匆上岗,一般都不具备系统专业的监理知识,对监理条例和规范的了解更是少,单纯认为监理行业就是帮助甲方监督旌工单位的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理行业的整体质量和水平。目前有些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较低,受聘于甲方单位,却还拿着乙方单位的回扣,导致最后工程完工后,频频发生质量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理行业的社会形象。

2.3建设监理市场的不规范化

我国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采取双资质管理的政策,监理工程师必须通过国家的有关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监理企业必须根据企业的注册资金状况,高级人才状况的进行资质等级的评定。国家通过对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双重资质管理,定期检查,把不符合行为规范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这对保证我国监理人员的素质,提高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监理业务的承揽还没有完全的市场化,有些业务承揽不进行公开的招标,直接靠关系指派。公开招标时,出现恶性竞争,低价竞标的情况;对于中标的监理单位,有些会进行转包监理业务等等不良现象。有些非监理从业人员通过考取监理证书挂靠其他公司,这样扰乱了监理市场企业资质的管理次序。目前监理市场的监理费用收取仍旧较低,一方面影响了企业利润,导致发展后劲不足,另一方影响了监理人员从业积极性。监理行业是一个高智能行业,工作强度、责任性都较大,人员薪资水平却较低,这势必导致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

2.4监理工作定位不明确、监理责任不到位

监理单位作为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在建筑市场上起到非常之大的作用,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很多建设方和施工方都会重视施工而忽视监理,让监理单位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使得正常的监理工作也无法开展。在监理工作展开过程中,很多监理工程师身兼数职,在多个项目中穿梭,有些项目里只是挂一个名,没有真正参与项目的监理工作。有些监理单位没有制定针对项目的任务书,致使各级监理人员不能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造成检查任务时没人到场,旁站时无人,签署文件时不管过程合格与否,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监理职责不够到位的问题。

3解决建筑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基本对策

3.1完善监理法律法规制度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要想开展顺利,需要监理市场提供一个好的环境,这就需要有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给监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的监理制度还不完善,监理市场经常存在“暗箱操作”等问题,健全监理市场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市场操作,为监理人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使他们对法律知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这对提高监理市场的管理起到一个很好的作用。

3.2规范监理委托程序

目前建筑市场对于监理任务的委托都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来进行,选择合适的监理单位后,签订合同。需要业主严格遵守招投标法,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业主单位直接委托监理公司时,应该依据工程类别选择相应资质的单位来进行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彼此之间有约需条件,有利于工作的控制。目前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转包,挂靠工程的出现,一旦发现会给以严厉惩罚,这对于发展我国监理市场有很大帮助。

3.3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重视监理人员素质的培养,不仅是道德素质还包括技术素质。监理单位应该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国家、行业、单位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管理制度等。熟悉各项技术标准和规程,熟悉合同,这是监理人员做好监理工作的前提准备条件。监理人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尽心尽力为业主服务,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养。加大对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增强专业知识技能。

3.4管理标准化

对建设监理实现标准化管理主要体现在管理和控制监理的内容及形式上对监理工作内容进行定量定性的考核标准,让监理工作的每一过程都做到标准化对于监理工程中要求的时间、进度、成本三者之间的协调度达到最大。同时也很好的协调了业主、旆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各自责任和任务,遇到问题,三个主体之间能很好的协商解决,避免了建筑工程的工期拖后,缺乏监理等情况。监理工作人员能为监理工作出谋划策,运用新思想新方法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使得监理市场朝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4结语

我国目前建筑市场上,工程监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随着我国监理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机制的健全,整个建筑市场未来发展行情,将会实现安全健康监理,并在满足建设方的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分析存在的问题将会得到进一步妥善的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继续加深对工程监理工作意义的再思考、再认识,不断的坚持、完善和创新监理工作制度。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合理化的建议,积极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解决问题的对策研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提高监理工作的地位,重视监理工作,才能进一步保障工程建造的使用功能和使用寿命。

参考文献:

[1]肖拥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研究.科技风.2011(16).

第7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初探;影响因素;工作质量

建筑工程质量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主要是指从使用功能上说,强调的是实体质量,比如说基础是否坚固耐久、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采光和通风等效果是否达到预定要求是否合理等。广义-主要指的不仅包括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而且还包括形成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参与建筑工程的建设者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包括社会工作质量、生产过程工作质量。现就广义的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做初探性的探讨研究。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

建筑工程产品质量与一般的产品质量相比较,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如下一些特点:影响因素多、隐蔽性强、终检局限性大、对社会环境影响大、建筑工程项目周期长等特点。

1、影响因素多

建筑工程项目从筹建开始决策、设计、材料、机械、环境、施工工艺、管理制度以及参建人员素质等均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因此它具有受影响因素多的特点。

2、隐蔽性强,终检局限性大

目前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事后表面上看质量尽管很好,但是这时可能混凝土已经失去了强度,钢筋已经被锈蚀得完全失去了作用,诸如此类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在工程终检时是很难通过肉眼判断出来的,有时即使使用了检测仪器和工具,也不一定准确的发现问题。

3、对社会环境影响大

与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的好坏有密切联系的不仅仅是建筑的使用者,而是整个社会。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而且还影响着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特别是有关绿化、环保和噪音等方面的问题。

二、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

建筑工程项目在业主建设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athod)和环境(Enviornment),简称为4MIE因素。

1、人员因素

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人员的素质将直接和间接地对规划、决策、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质量产生影响,而规划是否合理、决策是否正确、设计是否符合所需要的质量功能、施工能否满足合同、规范、技术标准的需要等,都将对建筑工程质量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人员素质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2、工程材料

工程材料泛指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它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工程材料选用是否合理、产品是否合格、材质是否经过检验、保管使用是否得当等,都将直接影响工程工程的质量。

3、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可分为两类:一是指组成工程实体及配套的工艺设备和各类机具,如电梯;二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机具设备,如各类测量仪器和计量器具等,简称施工机具设备。机具设备对工程质量也有重要的影响。工程用机具设备其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工程使用功能质量。

4、工艺方法

工艺方法是指施工现场采用的施工方案,包括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前者如施工工艺和作业方法,后者如施工区段空间划分及施工流向顺序、劳动组织等。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大力推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是保证工程质量稳定提高的重要因素。

5、环境条件

环境条件是指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包括:工程技术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工程作业环境,如施工环境作业面大小、防护等;工程管理环境,主要指工程实施的合同结构与管理关系的确定等;周边环境,如工程邻近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环境条件往往对工程质量产生特定的影响。

三、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和相关的影响因素,为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1、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必须实施动态控制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过程和管理过程的有机结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随时间、地点、客观条件、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的发展而变化的,因此,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必须是动态的控制。是指从空间上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每一个部分、每一个子项目,直至每一个设备零件、材料单件,每一项工作、技术和业务,都要保证工程质量标准,才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水平。

2、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应该是积极主动的,应事先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而不能是消极被动的,等出现质量问题再进行处理。所以,要重点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3、建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协议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项目业主的质量责任

项目业主要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并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凡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筑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实行招标,依法确定程序和方法,择优选定中标者。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施工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许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项目业主签订监理合同,代表项目业主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结束语

上述针对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提出了几点简单的控制措施,希望在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工程中对工程技术人员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只有做各环节的有效控制,才能使建筑工程的质量达到最优。如果能在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中,我们深入细致认真的分析,有效的采取相应的策略,是可以为国家节约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无形的提高了我们的建筑质量水平。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戚振强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

【2】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

第8篇

关键字:工程监理;面临问题;对策

一、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但与此同时,建筑工程监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下文中将会讲到问题及其对策。

二、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

1.监理市场不规范

1.1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不规范。当前监理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及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等,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1.2行业性和区域性保护限制了发展空间。任何行业都应该遵守最基本的市场规律,而市场规律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开放性,而没有市场的开放就没有市场竞争。当前监理市场的开放受到了制约,主要体现在行业性保护和区域性保护,垄断经营、封锁市场、抵制外来企业进入;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蓄意保护当地或自己下属监理企业等等。

2.监理工作不到位

2.1人员不到位20世纪90年代以米,全国基础建设项目的迅猛增长,使得现有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业主单位在招标时要求的人员资质都偏高,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

2.2管理不到位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2.3监理权力不到位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如果没有其他的权利作保障(特别是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也会大打折扣。

3.监理收费低,还没有完全做到市场化

事实上,监理单位的收费是有国家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目前监理行业竞争激烈,而且监理单位逐渐增多,所以收费不规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我国监理取费是根据[1992]价费字479号所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业主无根据地压价和监理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使得不少项目无法达到应有的取费标准,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监理工作的运转,这势必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4.监理人员的自身较低的素质状况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

目前,许多建立单位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或者干脆是未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对现行规范标准不了解,这就不可避免地在部分人员的思想上对监理产生片面认识,把监理片面的理解为质量监督。另外,由于他们当中有为数不少的人员只懂工程技术,却缺乏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而这几方面都是国际监理工程师所必需的。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虽

然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我国建设体制改革和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建设监理的发展前景还是宽阔的。我们应抓住新一轮改革的机遇,勇敢迎接挑战。下文从政策法规、监理机构自身和监理机构人才培养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1.法规制度的完善要想解决上文中所提高的各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从法规制度上来完善,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鼓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2.监理企业应抓好队伍建设、抓好制度建设、抓好企业改制,提高企业竞争力

从法规制度上完善后,就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索质要求是较高的,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他们主要提供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招投标、采购、造价咨询、前期工程咨询等资质,但必须储备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3.人员素质的培养(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 监理企业由于利润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从提高道德素质方面来说,要提高监理人员道德素质,做到既不能滥用职权,随意向承包商索取物质需求,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

从提高技术素质方面来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平时加强经验的积累,注意对工程中易出现的通病的总结、汇总。每一道工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针对该工序施工中常出现的质量通病和施工特点,事先提醒施工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查其落实情况。二是在监理单位成立时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这包括审查监理单位中监理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配套能力、监理技术装备、监理经历和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开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资质水平常因人员变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对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应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查,以确保监理单位有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能力。三是监理工程师培训和考核要严格管理。首先,在对监理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监理的重任。

参考文献

黄春华,当前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思考 经济管理论坛 2005

陈道群,王友祥 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公路与汽运 2006

刘健新,监理概论。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9

李天翼,建筑工程监理的现状、问题和解决办法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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