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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法律的关系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15 10:19:0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教育与法律的关系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教育与法律的关系

第1篇

关键词行政纠纷行政执法司法审查

中图分类号:G526 文献标识码:A

Education Administrative Dispute of Legal Relationship and Adjustment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Students

LI Jun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Yongzhou, Hu'nan 425100)

AbstractEducation administrative dispute is a problem in the manage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real life the dispute as a negative phenomenon, people often take evasive and negative attitude, in fact it's not the case, the dispute is the advance of the rule of law, the so-called science without sense. In the study of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schools and students, only made clear respectiv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students,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ve dispute ability, ensure that the school administration, maintenance of students' basic rights and interests.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disput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judicial review

教育行政纠纷是近几年来高校行政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作为具有行政管理权的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还要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法制社会的建设使更多人的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学生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是社会法制建设的进步,是值得欣慰的。但也对高校的管理提出了挑战,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权力关系,这意味着学校的管理权无法排斥学生的权利。而学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学生方面的民事权利,因此对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研究尤为重要。

1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高校的管理权一直以来是政府的授权,学校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管理权力,履行教育义务。在实践中,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高校的首要职能是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受教育的权利,并提供相应的教育设施保障学生学业的正常完成,学生在校期间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的管理权是建立在保障学生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基础之上的,在学校期间行使管理权,是为了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与学习习惯,提高自学、自理能力,为学生创造一个健康向上的学习环境,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高校生活是为学生更好地走向社会工作之前的锻炼。这是从教育管理学角度理解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还远远不能全面阐述两者之间的关系。从法学的角度还要求必须明确各种关系性质,要么是民事法律关系,要么是行政法律关系,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应该是一种基于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

学校在社会中担任角色和监护功能的特殊性,使之处在一个特殊的法律地位,从而决定了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呈双重复杂的特征。即学生与学生间会存在民事与行政两重法律关系。我国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主要是教育管理关系与教育合同关系,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学生是发生教育教学管理关系的行政主体,学生与学校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教育合同关系始终贯穿于学生在校期间,是产生一定行政法律关系的前置条件。高校与学生的教育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赋予了学校对学生在学籍管理、日常学生管理中的强制性支配的权利,如学生入学报到注册管理、主持正常成绩考试考核、升级与留、降级,休学、停学、复学与退学,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发放与授权等方面。日常教学管理主要指教师为了保障学生的正常教育权利对学生进行的日常教学管理,教育管理关系是学校与学生关系主要方面。高校与学生也存在缔约的关系,如在校期间高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供应必备餐饮条件等。此外,学校与学生之间也构成一种民事关系。

尽管在立法层面我国已确认了这两种关系,但由于它们的性质缺乏深入的理解,尤其是对学校与学生管理关系理解不够,使这类关系没能得到法律的有效调整。实际上,依据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司法审查只能处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关系,而不能处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致使高校的管理权与被管理权之间的关系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使高校管理权的约束游离在司法审查之外。在现实的高校管理工作中确实存在某些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这些侵权行为目前还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司法能否审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因此,必须从法律层面充分研究分析教育合同的缔约过程并认识各个阶段的行为性质,进而明确教育合同缔结形式和内容以及调整范围、双重法律关系对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2 高校主体地位与学生基本权利

2.1 高校行政主体地位与性质

在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中,当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学校不是行政主体,就不能成为被告,故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学校不是行政主体,就不能成为被告,故学生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调整高等学校行政主体资格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

学校的性质,依我国法律规定应属事业单位法人。从我国行政序列的规定来看,学校不是完全的公法法人,即学校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法理论上,为解释不是行政主体而履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现象。学校虽然不是完全的行政主体,但却能根据法律的授权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行使有限的行政管理权。同时,学校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执行者,本身即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学校基于自身公共利益的属性和相关职能,也当然具有维护这种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因此,学校在性质上是授权性或委托性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结合。

2.2 学生的基本权利

根据《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四项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的各种活动,适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2)物质帮助权,即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的权力,学生有困难的学生也有权利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享有减免学杂费的待遇;(3)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学生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4)程序保障权,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对学校、老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

这些权利在义务教育阶段表现为学生根据《宪法》和《义务教育法》而享有的不可剥夺的受教育权,非义务教育阶段则表现为学生根据其与学校缔结的教育合同所享有的接受学校教育服务的权力。《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享有的四项权利是学生在校利益的最基本保障,并不是学生实际享有权利的全部。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有横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又有纵向的行政管理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关系主体主要体现在学校与学生之间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所签订的或事实上形成的一系列合同。合同是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典型形式,凡是由合同规定的内容,就只能交由合同法或民法来调整,学校不享有管理权。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特定事项由学校行使管理权。

3 学校与学生产生教育行政纠纷的法律调整

3.1 合理、合法性的处理教育行政纠纷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高校作为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权事业机关,具有行政执法的权利,在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密切相关,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适用于高校行政管理的一切领域。

高校在进行行政执法的中,适用高校行政法规时,就可能遇到不同的行政法规范相互冲突的情况,正确的解决途径是选用和高校行政执法原则相吻合的行政法规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维护高校行政执法权。

3.2 加强对学校管理权的监督,维护学生的合法利益

在法治社会中,无论什么权力都需要制约。对高校管理权的监督与制约是为了保护学生的权利,增加高校管理权的法制化建设。在以前的高校管理中学生的权利很难受到保障,学校管理权没有必要的制约。对高校管理权的监督可以分为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而司法监督与立法监督和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相比,无疑更为公正、更容易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司法监督的方式具体体现为司法审查。高校行政管理的主要价值体现在其可以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而在司法中适用,司法审查将有力地推动高等学校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同时要求学校在行使必须权时必须遵循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禁滥用自由裁量权和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维护和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监督教育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真正的做到了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等。

3.3 规范学生处分程序

在对一般行政管理事项进行研究后发现,在学校可以进行的众多管理事项中,对学生进行处分最具有典型性,也是最容易产生行政纠纷的。而且,由于处分影响到学校对学生的评价,是学校最严厉的管理手段,设置程序规范最有必要。因此,我们以学校对学生行使处分权为研究对象,规范学校行政管理的一般程序。

首先是调查取证。调查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的首要程序,是对违反校级校规行为的调查取证。从程序法的角度出发,调查是对被处分事项事实的查证,是对违纪学生行为的取证行为,是对违纪学生是否做出处罚的基本依据。

其次是听证会制度。调查取证后,学校会根据基本事实做出初步的是否违纪的判断,也初步形成对违纪事实的处理意见。但处分决议毕竟涉及到学生自身的权利,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学生享有不可剥夺的知情权与申辩权,听证会制度为学生上述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保障。听证会的最终结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在评议人确定违纪行为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学校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调查活动,终结纪律处分程序,并且不得以相同的理由重新进行调查。评议人确定违纪行为成立,应当交由有权处分的机关,依据调查取证的事实、按照校纪、校规,充分给予当事学生的陈述和辩解的机会,并根据违纪事实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决定。

最后是公告与备案制度。经过以上程序之后,学校将会明确做出是否处理学生的决定,无论是何决定,学校管理部门都应该适用合适的方式予以公告,但必须保障学生的隐私权,不能在公告中损害学生的隐私。在公告后,将处理结果进行备案,记录在学生的学籍及学校的相关档案材料中。

项目资助:湖南省教育厅一般课题《教育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以高校与学生纠纷为视角》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周佑勇.高教行政执法概述[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第2篇

关键词:教师法律义务;教师道德;教育

教师是从事教育活动的专业人员,作为一名教师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要把他们培养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才,更重要的是把他们培养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人,特别是在高校里由于学生正处于成长期,他们虽然有一定的思想,但却还不很成熟,且具有很强的模仿性和可塑性。

然而令人深思的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以及职业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伴随而来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在思想道德、心理状态及外在行为等方面出现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使得社会上出现了较多的不良习气,而且使教师这支较为纯洁的队伍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和影响,特别是近几年来社会上普遍反映教师师德下滑现象屡有发生,抨击教育腐败等问题的言论也比比皆是,即使是在教学当中,仍然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且有违教师职业道德的不良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在教学时常呈现出重教书、重智育、重成绩,同时却轻育人、轻过程、轻德育等不良现象。尽管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从根本上讲,不能否认的是与教师的师德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因此,加强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已成为教育领域一项较为重要的工作。

教师是专门从事教育活动的专业人员,由于教师的言行和品德时刻影响着学生的心灵,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因此,为了使学生受到正确的引导和良好教育,我国的《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做出了如下明确的规定:(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不论是在教师的教育职责方面,还是在教师的教育内容方面,教育的主题都是紧紧围绕育人育德来展开的。法律对教师的道德水平和应尽义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使得教师道德要求有法可依,有理可循。从而将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提高到了法律规定的高度,也就是说教师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其优秀的品德更是教师必须具备的重要资格和条件。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成长的引路人。由于教师的职业道德高低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培养效果,更关系到我国的教育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未来。因此,教师这支队伍必须是一支德才兼备的队伍。

若要把这支队伍建设好,一方面需要社会的努力,通过对教师的持续性教育、法律制度约束,使高校教师自觉抵制社会的不良习气,深刻认识到自己肩上的重任和意义,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教育观。

另一方面则要教师从自身做起。首先要提高认识。教师是太阳下最光辉的职业,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民族的振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教育的希望在于教师。教师素质的高低、职业道德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培养。因此,要从国家和民族的高度来看待自身的职业道德与义务的关系,要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重视和加强道德建设。

其次要严于律己。作为人民教师,既要脚踏实地教书育人,尽职尽责又要淡泊名利,甘为红烛专心致志地做好本职教育工作,又要正确认识到教育事业的神圣性,要廉洁自律,有高度的自尊、自爱、自律精神,要始终牢记人民教师的义务和责任,牢固树立乐于为师、终身奉献的崇高志向,并尽全力完成好教书育人的任务,坚定不移地热爱和献身于教育事业。

第3篇

董保华的《“社会法”与“法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6月)是法律教育理论研究的一个新起点。作者首先从基本概念入手,从我国法律理论研究与建设两个方面着手,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难能可贵的是,作者不仅直面问题的存在,而且还对于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该书不仅对我国法律理论在新时代的发展研究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而且还为我国社会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是该书对我国法律学术研究产生的第一个重要意义。

其次,该书的出版也为我国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与社会政策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尤其是其中对于法社会构建问题的详细阐述,更是为我国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标准和依据。而对社会法的论述,则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从另一个方面增强了我国政府的执法能力,突出了我国政府部门依法治国的根本理念和工作原则。

另外,在论述过程中,作者的很多观点都值得我们细细品味思考。例如在著作中一个重要的论点就是“第三法域”的概念。对这一法律概念的具体论述,该书主要借助了分层理念,即公法、私法与社会法应该详加区分。虽然其观点也引来了不可避免的诸多学术争议。但是对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对法律领域理论研究的重要作用是统一认可的。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这一论题最主要的意义在于将公法、私法与社会法加以区别,深化了社会法的特征与概念,使政府在立法过程中能够避免进入或偏公、或偏私的恶性循环之中,而选择社会法来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法制的改革创新,无疑是一种最好的维稳方式。在学术争鸣部分中,作者又总结思考了我国目前社会法研究领域的系列成果。例如:与冯彦君先生商榷的社会法研究中,有关“部门”与“理念”的关系,与郑尚元、谢增毅先生讨论的有关法律“广义”和“中义”的问题。这些不仅反映出了我国当前社会法研究的蓬勃发展,而且也对我国社会法研究思路的创新及发展具有很强的启迪意义。从整体上看,在该书上篇中,我们可以对当前我国关于法律领域的学术争鸣进行大体的了解,为中篇“法社会”的现实分析提供了理论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为了充实该书的实践素材,也顺应时代主题的发展要求,在对“法社会”的现实分析中从制度观察、案例分析两个角度进行了具体研究。在制度观察部分中,作者对我国劳动安全保障制度各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与探讨,这其实是将理论与实践相联系,通过对劳动安全保障法律法规的分析梳理,为作者的观点提供更多的佐证素材。通过阅读学习,我们会发现,作者选取的各类实例基本上都是近几年来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问题。通过对这些法律案例的分析,一方面我们可以从作者论述的角度引发对案件的再思考,甚至是对当前法律弊端的再次反思,从而重视法社会和社会法的建设与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从法律实践中来总结规律和信息点,表达自己个人的看法和建议。

再次,《“社会法”与“法社会”》对法律教育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在实际教学的过程中,这部学术著作确实可以当作法律教学的辅助参考资料。实践证明,很多教师和学生从这部著作中找到了法律理论与社会发展联系的启示与研究灵感。就教学实践而言,笔者认为教师在向学生阐述具体的法律理论的过程中,一定要将该书的脉络理顺清楚,首先阐述社会法的具体含义,其次要对当前法社会的建设问题进行详细阐述。这都是该书给予我们具体教学实践的启迪,也是我们在研究法律教育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的规律。不仅要激发学生的法律理论研究意识,更重要的是要与当前法社会的建设联系起来,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这是这部作品给予我们的最深刻的启发。

第4篇

[关键词] 经济自由;经济效率;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 D9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3-058-1

一、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关系分析

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经济越自由,经济效率越高,经济自由度低,经济效率低下;反之,经济效率高低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经济自由度的高低,二者具有一致性,偶尔的分离只是非常态。究其原因,应该归结为自由与效率在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价值一致性,即有效率的自由经济生活。自由是一项人权,是人类为求得解放和发展所不断追求的基本权利,没有自由的人和社会是停滞不前的,经济效率体现为经济主体对效率的追求,是主体在自由基础上的又一次飞跃,经济主体必须先有经济自由,再通过自由行动提高经济效率,只有自由而没有效率,人和社会只会停留在原始社会。

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是一对矛盾体,有统一的一面,也有对立分离的一面。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性质不相同,经济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同时经济自由还关涉到一国经济的独立和发展,是国家的重要内容,不受他国的干涉,这些都表明经济自由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和法律性。另外,经济自由常常与经济民主联合使用,更加强化了其政治属性。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而言,人们往往是在具有了经济自由之后才进一步争取政治自由的,没有经济自由,就不值得拥有已经获得的政治自由。

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对抗性表现为二者的经常性、局部性偏离和对立,具体体现为两种情况,一种状况为经济体的经济自由度很高,但却对应经济的低效率或无效率,典型的例子是自由资本主义后期的经济危机,一直奉行自由放任和完全竞争的自由经济政策,却产生了整体经济的无效率,这是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第一次出现背离。另一种状况是经济自由度低,却对应经济的高效率,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完全管制使得经济主体和整个社会几乎无自由可谈,但一段时间内却换来了经济效率的极大提高。现代经济学理论显示,局部的经济管制也会取得短时间的经济效率。

二、经济法在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博弈中生存与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离不开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相互关系及其不断的演变和发展,正是由于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经常性背离而又无法自我修复和回归,使得经济法有了存在的必要,也为经济法积极主动地调整二者关系提供了合理性论证。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经济自由和经济效率是一对永恒的矛盾,求得二者的动态均衡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历史必然,过分偏向一方只会导致经济的波动和混乱。比如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经济自由过分迷信,到头来的结果就是经济危机和经济的低效率,而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依旧解决不了经济的滞涨,却损害了经济自由,新自由主义的放松管制,给予经济主体经济自由又再一次引发了世界性的金融危机。

现代各国基本上都将保护经济自由和促进经济效率作为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我国亦是如此。经济法得益于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关系而产生,反过来,更是以自己的不断发展完善来调整和协调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关系,努力保持二者的动态平衡。离开了经济法的保护,经济主体的自由将得不到应有的保证,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也会寸步难行,没有经济法的调整与干预,经济效率也不会按照经济主体的自身行动和主观意志而不断提高,完全理想化的自由经济是不可能存在的,对应的经济效率也是不可求的,现代经济形势的复杂化要求经济主体必须懂得和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经济权利,增加自己的经济的利益。

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背离和冲突不可避免,问题是,当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发生背离和冲突而又不能自行回归,需要经济法对之进行调整时,经济法是牺牲经济自由还是放弃经济效率,这不能一概而论。当一国经济发展比较平稳时,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之间应该保持适度的张力,这是二者关系的常态,此时并不需要法律的积极介入。而当一国经济发展停滞甚至出现了混乱时,一般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效率,必要时要限制经济自由。

因此,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进行调整的具体方式可以归结为两种,一种就是消极的保驾护航,并不积极地干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另一种就是要通过限制经济自由来提高经济效率。那么自由能否被限制呢?罗尔斯认为,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笔者认为罗尔斯的自由正义观并不能延伸到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因为现代经济社会不容许无效率的经济自由存在,即使存在也是荒谬的和被否定的,“对于一个终日为自己及其家庭的饮食和住房问题忧心忡忡的人来说,谈论自由是没有意义的。”最起码自由是能为法律所限制的,“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其实,对经济自由的干涉的原因除了自由本身以外,至少还有效率,“国家是否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依据应该是效率。”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从而需要政府干预,以纠正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政府干预经济或政府行动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促进效率。

参考文献:

[1]胡甲庆.反垄断法的经济逻辑[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298.

[2](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王献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02.

[3]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78.

[4]张千帆.、法治与经济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92.

第5篇

[摘 要]旅游发展背景下遗产资源管理是目前学术界与实践领域争论的一个焦点。其核心包括两个方面:(1)遗产资源是否一定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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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旅游发展背景下遗产资源管理是目前学术界与实践领域争论的一个焦点。其核心包括两个方面:(1)遗产资源是否一定要政府管理,政府怎样管理?(2)风景与遗产资源是否可以由市场来经营,怎样经营?究其理论实质,这两种争论实际上是规避公共资源“公地悲剧”的两种模式――政府强权干预与产权明晰化(私有化)的争论。文章在评述近年来国内关于遗产资源管理争论的基础上,认为这两种观点并不是对立的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解决问题的两种途径,其关键在于合适的制度安排。文章还提出了公共选择与制度分析的方法研究这一问题的框架。[关键词]旅游发展;遗产管理;公共选择;制度分析[中图分类号]P590[文献标识码]A

第6篇

【关键词】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抑郁;焦虑;心血管事件;随访;前瞻性研究

doi:10.3969/j.issn.1000-6729.2009.02.003

中图分类号:R749.2,R395.省略

【Abstract】 Objective:To prospectively investigate the presence of depression, anxiety symptoms and cardiac events after coronary artery bypass grafting (CABG). Methods:Sixty nine patients who received scheduled CABG were selected consecutively and their depression and anxiety symptoms were assessed with the Self-rating Depression Scale ( SDS) and Self-rating Anxiety Scale(SAS)before operation, before discharge and 1 year after operation. And cardiac events were also investigated one year after operation. Results:Twenty four patients (34.8%) had depression and/or anxiety symptoms before CABG, 33 patients (47.8%) had depression and/or anxiety symptoms before discharge, and 10 patients (14.5%) had depression and/or anxiety symptoms one year after operation. Six patients (8.7%) had cardiac events, and 5 patients were re-admitted. Depression and anxiety symptoms before operation might lead to prolonged length of stay [(19±8)days vs. (16±6)days,P=0.003], more wound complications (3/24 vs. 0/45,P=0.039), and higher rates of bad emotions before discharge (75% vs. 33%,P=0.001) and one year after operation (29% vs. 7%,P=0.017). Those patients with depression and/or anxiety symptoms one year after operation (N=10) had more preoperative arhythmia(3/10 vs. 2/59,P=0.019) and more postoperative arhythmia(6/10 vs. 2/59;P=0.000), more blood vessel grafted[(3.5±0.5)vs.(3.0±0.9),P=0.049],longer stay in hospital[(24±11)days vs. (16±6)days,P=0.001)], higher rate of anxiety before operation (7/10 vs. 3/59,P=0.026) and more cardiac events in follow-up (3/10 vs. 3/59,P=0.036).Conclusion:Preoperative bad emotions may delay postoperative recovery. Preoperative bad emotions, serious pathogenetic condition, and cardiac events followed can lead to depression and/or anxiety symptoms one year after operation. Much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his phenomenon.

【Key words】 depression; anxiety; coronary artery bypass grafting; follow up; cardiac event; perspective research

国外研究报道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coronary artery bypass grafting,CABG)术后存在的抑郁焦虑状态是患者术后死亡、再次入院、再次发生心肌缺血、急性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律失常等心血管事件和生活质量降低的独立的危险因素[1-4]。Blumenthal等随访817例CABG的患者至术后平均5.2年,结果术前和术后6月存在抑郁焦虑状态是术后死亡的独立的危险因素(Epidemiological Studies-Depression ,CES-D)[2]。Mallik随访963例患者至CABG术后6月,结果发现,(Geriatric Depression Scale ,GDS)在校正了冠心病严重程度、心绞痛分级、术前生理功能评分和术前治疗史后,术后抑郁症状是预测术后躯体功能(the Short Form-36 Physical Component Scale ,PCS)无改善的独立因素[3]。目前相关研究对于抑郁焦虑的原因多集中在心理社会因素,如社会支持、受教育程度、应激事件等,而忽视了CABG手术本身等客观因素对术后抑郁焦虑的影响,并且国内相关研究较少,而国内外文化背景、生活环境、以及医疗体制等有差异,国外研究结果不能完全反映我国CABG患者的心理状态。本课题的前期研究对CABG围手术期抑郁、焦虑状态进行了前瞻性研究[5],本文将对患者术后1年时抑郁、焦虑状态和心血管病事件的发生做进一步队列、对比随访研究。

1 对象和方法

1. 1 对象

2005年10月至2006年8月,选择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心脏外科连续行择期CABG的73例患者为研究对象。在研究过程中1例患者术后第二天死于心功能衰竭,2例患者失访,1例术后不愿意配合调查放弃随访。完成术前、术后以及1年随访调查的患者共69例,其中男性54例,女性15例,年龄(62±9)岁;48例术前诊断为不稳定性心绞痛(6例为陈旧心肌梗死后心绞痛),5例为陈旧性心肌梗死,16例为急性心肌梗死(1例合并陈旧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造影示64例三支病变(2例为支架植入后再狭窄,1例为激光打孔术后),4例左主干合并三支病变,1例双支病变;超声心动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Simpson法)均大于30%,2例合并左心室室壁瘤形成,5例合并中度及中度以上二尖瓣反流;心功能分级(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1级2例, 2级59例,3级8例;术前合并心律失常5例(2例频发室性早搏,3例房颤),合并Ⅱ型糖尿病患者25例(36.2%),合并高血压患者45例(65.2%),合并高脂血症患者39(56.5%)例,合并陈旧脑梗塞患者6例(8.7%),合并慢性肾功能不全2例(2.9%)(1例为尿毒症期,定期行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根治术后4例(5.8%)(2例结肠癌,1例乳腺癌,1例前列腺癌)。

所有患者均采用常规气管吸入静脉复合麻醉,胸骨正中开胸,在常温体外循环(cardio-pulmonary bypass , CPB)停跳下或非体外循环心脏跳动下手术,取左侧乳内动脉和/或大隐静脉和/或左侧桡动脉作为移植血管。

1. 2方法

分别在术前1周内、术后出院前1天、术后12月使用ZUNG氏抑郁自评量表(self-rating depression scale, SDS)[ 6]和焦虑自评量表(self-rating anxiety scale, SAS)[ 7]进行抑郁状态和焦虑状态的评定,同时术后12月随访心血管事件的发生。SDS中正向问题10个,反向问题10个;SAS中正向问题15个,反向问题5个。SDS、SAS得分乘以1.25得到标准分,标准分大于50为存在抑郁状态或焦虑状态(SDS标准分大于50为单纯抑郁状态, SAS标准分大于50为单纯焦虑状态, SDS和SAS标准分均大于50为抑郁焦虑状态)。心血管事件包括再发心肌缺血、心律失常、心肌梗死、心源性猝死。

1. 3统计方法

进行t检验、χ2检验等。

2 结果

2.1临床结果

69例行择期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CABG)的患者中,22例在常温体外循环(CPB)下手术,47例在非CPB下手术;共移植血管桥209支(3.0±0.8);1例同期行室壁瘤切除术,2例行二尖瓣成形术。

围手术期3例患者并发切口并发症(1例大隐静脉切口丹毒,1例大隐静脉切口愈合不良,1例胸骨正中切口感染),8例患者发生心律失常(1例频发室性早搏,6例房颤,1例室上速)。平均住院时间(17.1±6.9)天。

随访至术后1年时共有6例(8.7%)患者发生心血管病事件(其中5例再次入院),4例不稳定性心绞痛, 1例室上速、心源性休克、脑梗死,1例房颤。见表1。

2.2术前、出院前及随访时3个时段的抑郁、焦虑标准分比较

表2显示,抑郁标准分在出院前明显升高,术后1年随访时较术前和出院前明显下降;焦虑标准分在出院前有升高趋势,术后1年随访时较术前和出院前均明显下降。

2.3 术前、出院前及随访时的抑郁焦虑状态发生率变化

术前24例(34.8%)存在抑郁焦虑状态(11例为抑郁状态,9例同时存在抑郁焦虑状态,4例为焦虑状态),出院前31例(47.8%)存在抑郁焦虑状态(15例为抑郁状态,15例同时存在抑郁焦虑状态,3例为焦虑状态),随访至术后1年时10例(14.5%)存在抑郁焦虑状态(5例为抑郁状态,3例同时存在抑郁焦虑状态,2例为焦虑状态)。详见表3。

2.4术前、出院前及随访时的抑郁焦虑组和非抑郁焦虑组一般情况比较

根据术前、出院前及随访时是否存在抑郁焦虑状态,分别把患者分为术前抑郁焦虑组和非抑郁焦虑组、出院前抑郁焦虑组和非抑郁焦虑组、随访时抑郁焦虑组和非抑郁焦虑组。其一般情况比较见表4。

3 讨论

有关抑郁、焦虑的测评工具有许多,文献中经常使用的有SDS[ 6]、SAS[ 7]、Beck 抑郁问卷( the Beck Depression Inventory questionnaire , BDI) [8]、医院焦虑抑郁量表( the Hospital Anxiety and Depression Scale, HAD ) [9]、老年抑郁量表( the Geriatric Depression Scale , GDS) [3]等。由于病人的年龄分布为42~78岁(平均62±9岁),既有中年人,也有老年人。而BDI中有较多的问题涉及躯体症状,这些症状在老年人可以是与抑郁无关的其他病态或衰老表现,GDS也不适合中年人。HAD只适合综合医院中筛查抑郁和焦虑情绪,不能区分是抑郁或焦虑,且不适合随访。因此,本文选择SDS和SAS,既可以发现抑郁、焦虑的病人,且随访方便。

本研究结果显示SDS标准分在出院前明显升高,至术后1年SDS标准分较术前和出院前明显下降;SAS标准分在出院前有升高趋势,但没有显著性差异,至术后1年SAS标准分较术前和出院前明显下降。术前24例(34.8%)存在抑郁焦虑状态,出院前31例(44.9%)存在抑郁焦虑状态,随访至术后1年10例(14.5%)存在抑郁焦虑状态。与Rymaszewska等[8]结果不同的是出院前抑郁焦虑状态较术前增多,SDS标准分也显著升高。可能主要为本研究中患者年龄偏大,合并症较多,且病情较重所致[5]。

根据术前是否存在抑郁焦虑进行分组,结果显示女性患者术前合并抑郁焦虑的发生率较高。与男性患者相比, 术前女性患者多为高龄, 较多伴有不稳定性心绞痛和充血性心力衰竭, 较低的躯体功能和较多的抑郁症状[10]。术前存在抑郁焦虑的患者术后住院时间延长,容易出现伤口并发症,更重要的是出院前和术后12月随访时存在抑郁焦虑状态的发生率高于非抑郁焦虑组的患者。根据出院前是否存在抑郁焦虑进行分组后发现,导致出院前抑郁焦虑的因素为术前存在抑郁焦虑状态和高脂血症。本研究结果提示,术前抑郁焦虑和出院前抑郁焦虑对术后1年随访发生心血管事件没有显著影响,与Connerney和Burg等报道结果不同[1,11]。分析原因可能是由于本研究中患者病情重,合并症较多,术后恢复较慢而导致出院前抑郁焦虑状态不降反升。这种明显的不良情绪升高不能真实反映手术创伤完全恢复后的情绪状态而导致结果不同。

根据随访时是否存在抑郁焦虑进行分组比较,发现两组间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手术前合并症、心功能状态(包括主观指标心功能分级,客观指标左心室射血分数和左心室舒末直径)等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而抑郁焦虑组的患者在术前、术后心律失常发生率,术中移植血管桥数量,术后住院时间以及术前存在抑郁焦虑状态的发生率等方面均高于非抑郁焦虑组。更重要的是抑郁焦虑组的患者术后1年的心血管事件发生率明显高于不存在抑郁焦虑状态的患者。

因此术前存在抑郁焦虑状态,术前、术后心律失常,术中移植血管桥数量,术后住院时间可能是随访时存在抑郁焦虑状态的风险因素。而术前、术后心律失常,术中移植血管桥数量,术后住院时间可能与患者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严重心脏疾病常伴有精神症状,尤其是抑郁状态,而精神症状又加重心脏疾病状态,甚至影响心脏疾病的预后[12]。术前存在抑郁焦虑状态的患者有较多的躯体症状,同时对手术治疗感到恐惧,甚至怀疑手术的治疗效果,从而导致术后抑郁焦虑状态持续存在甚至加重。

CABG虽然能有效缓解严重冠心病患者的症状,但术后1年随访时发现仍然有6例(8.7%)患者发生心血管病事件,其中5例再次入院治疗。在抑郁焦虑组患者心血管事件的发生率明显高于非抑郁焦虑组。文献报道术前、术后存在抑郁焦虑不良情绪是增加冠心病患者中、远期并发症发生的重要危险因素,如心血管事件再次发生、生命质量降低、死亡率的增加等,术后存在的抑郁、焦虑状态明显增加CABG术后心脏事件的发生率,是独立的危险因素[1-4]。Doering 等报道对于女性患者,术后存在抑郁状态甚至还会降低自然杀伤细胞的功能,影响免疫功能,增加感染机会[13]。本研究中术后1年随访时部分患者(6例,8.7%)已经发生心血管事件,提示心血管事件是术后1年随访时抑郁焦虑的危险因素,但发生心血管事件之前是否存在抑郁焦虑状态不可预测。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前瞻、随机、对照研究表明以家庭为基础的干预计划能(home-based intervention program ,HBIP)明显改善患者术后存在的抑郁焦虑症状[14]。对于CABG术后存在抑郁焦虑状态的患者还应进一步随访,制定康复和治疗计划,以提高手术效果,减少心血管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Connerney I, Shapiro PA, McLaughlin JS, et al. Relation between depression after coronary artery bypass surgery and 12-month outcome:a prospective study[J]. Lancet, 2001, 358:1766-1771.

[2]Blumenthal JA, Lett HS, Babyak MA,et al. Depression as a risk factor for mortality after coronary artery bypass surgery[J]. Lancet, 2003, 362:604-609.

[3]Mallik S, Krumholz HM, Lin ZQ, et al. Patients with depressive symptoms have lower health status benefits after coronary artery bypass surgery[J]. Circulation, 2005, 111:271-277.

[4]Goyal TM, Idler EL, Krause TJ, et al. Quality of life following cardiac surgery:impact of the severity and course of depressive symptoms[J]. Psychosom Med, 2005, 67:759-765.

[5]李西慧,王忠杰,肖锋,等.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围手术期抑郁、焦虑状况调查[J].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7,21(3):186-189.

[6]舒良. 自评抑郁量表和抑郁状态问卷[J].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9, (增刊):194- 195 .

[7]吴文源. 焦虑自评量表[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9,(增刊):235-237.

[8]Rymaszewska J, Kiejna A, Hadrys T. Depression and anxiety in coronary artery bypass grafting patients1[J]. Eur Psychiatry, 2003, 18 (4) :155-160.

[9]Hallas CN, Thornton EW, Fabri BM,et al. Predicting blood pressure reactivity and heart rate variability from mood state following coronary artery bypass surgery[J]. Int J Psychophysiol, 2003, 47(1):43-55.

[10]Vaccarino V, L in ZQ, Kasl SV, et al. Gender differences in recovery after coronary artery bypass surgery[J]. J Am Coll Cardiol, 2003, 41 ( 2 ) :307-314.

[11]Burg MM, Benedetto MC, Rosenberg R, et al. Presurgical depression predicts medical morbidity 6 months after coronary artery bypass graft surgery[J]. Psychosom Med, 2003, 65(1):111-118.

[12]Reich P, Regestein QR, Murawski BJ, et al. Unrecognized organic mental disorders in survivors of cardiac arrest[J]. Am J Psychiatry, 1983,140:1194-1197.

[13]Doering LV, Martínez-Maza O, Vredevoe DL,et al. Relation of depression, natural killer cell function, and infections after coronary artery bypass in women[J]. Eur J Cardiovasc Nurs, 2008,7(1):52-58.

第7篇

(内蒙古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70)

摘要:草原人文景观的开发主要是以草原休闲观光旅游为主要形式来进行的,这也是一种人文景观与优秀民俗文化、旅游文化结合的新兴产业;内蒙古地区幅员辽阔,镶嵌在其中的人文景观也不胜枚举。本文探讨的重点便是如何在旅游社会学视角下,在草原人文景观开发与保护之间寻找到契合点。

关键词 :草原;人文景观;开发保护;旅游

中图分类号:K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4)06—0151—02

收稿日期:2014—01—19

作者简介:李无言(1993— ),男,内蒙古赤峰人。内蒙古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家庭社会学,文化社会学。

一、内蒙古地区草原人文景观的开发与发展现状

草原人文景观的存在具有双重价值:一是存在价值,包括历史、艺术、文学和民族研究价值,而这些价值恰恰是草原人文景观的核心价值,是区别于平原人文景观、丘陵人文景观的关键,这一价值的存在决定了开发过程中“保护第一”的原则;其二就是经济价值,它是以存在价值为基础而派生出来的,包括直接经济价值和间接经济价值两个方面。存在价值与经济价值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存在价值越高,待挖掘的潜在经济价值越大,其产生的直接的经济效益也就越大。

在产业转型期,开始逐步加大对草原人文景观的探索与开发,各个盟市纷纷打出“民族旅游”、“草原旅游”的经济牌,将新的经济增长点寄希望于草原人文景观的开发上,对于草原人文景观的开发都十分重视,开发工作都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着。以对元上都遗址的开发为例,元上都遗址成功地在2012年6月申报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目前,总面积近7000平方米的元上都遗址博物馆已完成主体建筑,建成后的博物馆将掩映在山体间,与周边自然环境融合为一体。遗址核心保护区已安装26公里的高密度围栏,围封面积41平方公里。通过这一例子可以以小见大地窥出地方政府对于草原人文景观开发的重视。事实上,由于内蒙古地区独特的地理环境、文化环境,各盟市对于草原人文景观的开发都十分重视,到2010年止,共建成有代表性的景观21处。[1]

各个地方盟市对于草原人文景观的开发都雄心勃勃,但对于草原人文景观的保护,各地区则呈现出了良莠不齐的局面,而具体存在的问题有如下几个:

首先,基础辅助设施的建设过于庞大,对人文景观本身造成了挤压,造成的直接后果便是景点的观赏性遭到破坏。在人文景观周围大量建造旅店、酒店、商店等现代建筑物,导致景点过度人工化、商业化,这是片面重视开发的结果。

其次,忽视旅游地区承载能力的超负荷开发造成的伤害。游客过度集中在个别著名景点,人文景观成了“人”的景观,造成景点超负荷运转及旅游消费环境恶化,过多游客的到来所产生的大量垃圾,造成景区内生态环境的破坏。

再次,人文景观的保护缺乏人才支撑。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与编制一般遗址或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不同,它需要涉及一整套学术的综合知识结构。其内容包括:考古学、历史学、生态环境学、人类学、地质学、植物学、文物学、博物馆学、旅游学、文物保护技术、航拍和遥感技术等。多学科的共同参与是使人文景观得到更好保护的前提。由于内蒙古地区自身的状况,对于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并不突出,所以,相应的智力支持还是稍显不足。

二、元上都遗址区域情况与开发现状

2012年6月29日,元上都遗址成功申遗,这在属于首例,体现出了该文化景观非凡的文化意义。围绕这一重要文化事件而进行的人文景观的开发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如元上都遗址博物馆的建设,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改善现有展陈文物库房等基础设施,完善展陈体系,已经建成的元上都遗址博物馆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总投资3100万元,早在申遗之前自治区便投入了200万元进行开发建设。2010年,正蓝旗又争取到了自治区预算内资金1000万元,用于元上都遗址博物馆的土建工程。[2]

开发过程中的保护也在悄然进行,2010年8月,自治区文物局完成了元上都申遗文本的编制工作,为申遗做最后准备。2010年 9月15日,中、英文的文本第一稿排版印刷,并且提交给国家文物局。当月,自治区政府正式批准了《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要求各部门对元上都保护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为了加强对元上都遗址的研究,揭示元上都的历史文化面貌,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开展了对元上都外城、皇城、宫城重点遗址的考古发掘工作,聘请洛阳考古钻探工作队,对元上都遗址开展了全面考古钻探。[3]

为了对遗产的未来进行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的考量,设计未来整套行动方案,一般需要进行全面规划和专项规划。对于元上都遗址来说,全面规划主要是“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估保护管理现状、规范考古遗址、周边环境和监测、展示等方面的保护管理。参与了元上都申遗工作的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翟禹在《论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一文中认为,“健全有关文化遗产方面的立法是重要而不可或缺的环节”。[4]

三、以元上都为例的关于草原人文景观开发与保护的建议

首先,贯彻十报告中的“美丽中国”概念,增强草原人文景观开发保护过程中的人文气息。“美丽中国”作为一种人文发展理念,蕴含着深刻的人文精神,代表着中国新的和谐发展方向,在这一概念之下,发展不是对GDP的狂热,而是对经济、环境、人文的理性。并且,在十报告中也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解读,并将其作为未来中国发展的思路。而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努力建设美丽中国。

其次,吸引草原人文景观旅游地区的居民参与到旅游开发与管理的过程中来。草原人文景观的开发过程中要大力吸引旅游投资者,但同时要吸引旅游景区所在地的居民参与旅游开发与管理。当地居民基本世代生活于此,对自己的居住区有着强烈的情结与归属感,如果在开发的过程中吸引他们参与到日常的事务中来,对于这些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他们的参与热情会被大大地激发起来。

近年来,受自然灾害和人为过度放牧的影响,不少草原人文景观地区出现了草场退化现象,而这使得草原畜牧业的发展步履维艰。自治区政府一方面积极调整战略,积极发展草原人文景观旅游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去对草原资源的利用方式,发挥优势,调整地区的经济结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农牧民参与草原人文景观开发和管理的过程中来,使他们意识到草原生态与优秀的草原民族特色文化都是重要的旅游资源,是能够带来旅游收入的重要物质基础。基于这种对资源价值的重新认识以及从旅游发展中获得的经济收益,使积极参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原特色文化的保护成为一种自觉的行动。此外,居民参与旅游开发与管理,可以提高其对草原自然旅游资源、优秀草原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增强民族自信心,增强保护的责任意识,建立与草原人文景观开发和保护目标一致的价值观、道德观,保证草原人文景观的开发与保护从头至尾都能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参考文献]

[1]元上都遗址博物馆完成主体浇筑面积近7000平方米[EB/OL].http://nmg.xinhuanet.com/xwzx/kjww/2013-03/20/c_115093066.htm.,2013,03,20.

[2]多伦蒙古草原人文景观独特 清代古建筑独树一帜[EB/OL].http://travel.ce.cn/gdtj/201308/29/t20130829_1065304.shtml.,2013,08,19.

[3]正蓝旗争取到元上都遗址博物馆项目奖金1000万元[EB/OL].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10/06/12/5225460.html,2010,06,12.

第8篇

[论文关键词]法律教育;中职学生;法制观

在当前的中等职业教育中,学生的法制观念的薄弱是影响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的重要因素。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人才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教育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制意识,能够帮助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完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中职学生法律教育现状分析

(一)中职学生法律意识薄弱

在中职学生的一次问卷调查当中,提及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律的认识上。中职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模糊,其中青少年的犯罪率近年来呈现上升的趋势。并且根据公安部门的统计,在青少年的犯罪当中,中职教育背景的学生比重较高。这就是中职教育当中弊端的体现,没有正确灌输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在实际的中职教育当中案件的发生大多是因为意气用事。例如:中职学生的家庭状况各不相同,偷盗行为较严重;还有因为意气用事,召集人员打架斗殴,致使流血事件的发生等等。这样的现象和行为在学校当中发生,对学校产生着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体现出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道德底线较低,导致最后的违法犯罪的情况发生。

(二)学校对法律教育不够重视

在中职教育当中,学校领导对法律教育的不够重视也是影响学生法制观树立的影响因素。一些中职学校领导认为中职学生的素质低,就进行放任政策,导致学生的法律意识更加淡薄。法律教育的格局不断地受到冲击,造成了学校的法制建设模式坍塌。同时学校的教育工作中的德育工作也是重中之重,但是法律教育的模式简陋,教学思想陈旧,已经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法制教育的发展,缺少相应的创新模式,对学生的约束能力较差。还有就是受到我国的传统教育思想和中职教育就业思想的影响,一些学校只重视对学生进行专业课的教育工作,没有对法律的相关教育进行重视。导致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问题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逐渐的边缘化,不被列入重点的课程讲解当中。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来源于教师的传授,教师的素质和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尤为重要。在进行法律教育过程中一些教师备课不积极、不认真,造成了法律课程的缺乏,长期的忽略,造成法律意识的恶性循环,导致法律教育在中职当中逐渐被丢弃。

(三)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中职教育当中的法律教育没有正确普及,导致中职学生掌握的法律基础普遍薄弱。对法律的专业知识的理解水平不高,认知程度也比较低下,对法律的约束力度没有足够的认识。遭遇到事情之后,不能正确地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学生对法律的理解相对不足的现象。在自身的利益受到侵犯和损害时,通常会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维护,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且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在中职学生当中遇到的大多数情况之下都是较小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学校的政教部门进行协调并且解决,意气用事的结果就是触碰法律的高压线,给法律的科普带来一定的危害。学生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自身权益的维护,针对严重的事件交由警方进行处理,合理的维护权益。

二、中职学生法律教育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学生自身素质

中职学生的文化层次相对较低,这就表现为中职学生在教育管理当中的困难。目前的我国中职教育主要表现为素质较差,自由散漫的特点。其中学生的思想理念也是一个相应的问题,就是普遍认为中职教育当中的法律教育没有作用,认为相应的违法犯罪与自身没有关系,这就造成了学生的素质较差的问题,其对于法律意识也相对淡薄,并且在教师的教育当中不够重视授课的方式,导致学生对知识的接受程度低,缺乏对法律的正确认识。这就导致学生对于法律教育的忽视,使其在中职教育开展时面临较大困难。

(二)学校教育模式

在课程设置的过程中,过于重视专业课程和基础课程的传授。这样的教育方式能够保证学生毕业之后正常就业,而没有将德育工作进行课程的设置,很多的中职院校没有将德育教育的工作进行开展。其中存在的很多问题没有进行有效的改革,大多数中职院校没有开展法律教育的课程。中职的教育就是制造人才的工厂,与企业进行订单式培养的政策进行相应培训和教学,忽视了学生对法律意识的理解。导致学生在社会的实践过程中不懂得法律的运用,缺乏法律意识。同时也是造成中职学生忽视法律教育的重要原因。

(三)缺乏法律实践

在中职学生的法制教育当中,教师只是针对法律知识进行理论上的讲解。法律是一个相对枯燥的概念形式,只进行理论表面上的理解会失去法律的相关效应。教师在进行讲解的过程当中,应该重视实践的重要性,将法律的理论知识与实践进行结合,使得学生能够对法律加深理解,增强法律意识并且掌握法律的基本内容,加深法律教育给学生带来的深刻印象。其中有具体的表现形式进行课程的设置。第一点,在实际的课堂上模拟案件的处理过程。通过安排学生扮演警察和罪犯,进行模拟审问,并且针对案件当中的犯罪事实进行讲解,明确构成犯罪的临界点,这样的模拟场景能够促进学生对法律的理解程度。第二点,多媒体的应用能够提升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教师可以组织学生收看一些法制节目,明确犯罪危害的严重性。

三、中职学生法律教育的有效措施

针对上述现状和中职教育当中应该重视法律的重要性,想要解决上述的问题,就应该在素质教育和科学的课程管理上下功夫,只有这样才能够推动中职法律教育的不断的提升。因此,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学校重视把法制教育纳入德育工作计划

在实际的中职教育当中,加强素质教育是关键。中职院校应该将提升法制教育力度,将法制教育作为中职管理当中德育工作的重点。学生自身的素质教育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教育的过程当中应该重视学生的素质教育,在校园当中进行法律教育的宣传工作,使得教师和学生充分认识到自身具备法律教育的重要性,理解法律教育当中的重要内容。将法律教育作为整体学校教学大纲上的重点内容进行推广,提升德育工作的教育力度。同时提升学生的素质教育工作也尤为重要,针对法律教育,学校应该开展针对法律教育的主体宣传栏,将法律常识进行普及。并且应该开展相应的法律教育工作,班会以及学校的普法活动能够有效提升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

(二)从教师素质上提高

师资队伍的综合素质充分反映了学校的教育水平和具备的能力。因此,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尤为重要。目前,在中职教育当中,学校的法制教育相对落后,表现出来的效果也不是相当理想。这就造成了中职学生对法律理解的浅薄,这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针对学校的师资水平,在法律教育当中,多数教师缺乏法律意识,只是针对书本上的知识进行理解和讲述,使得学生在课堂上的理解程度较低。在课程开展的过程中,没有重视关于法律项目的活动的开展,这就导致学生的法制观无法树立,因此加强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尤为重要。学校应该在法律建设的过程中聘请专业的法律教师进行法学教育,其中的教师创新能力也是教师在教育当中应该重视的问题。同时教师还要重视学生的心理变化,进行相应的心理辅导,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正确认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三)建立完善的科学教育课程体系

法律教育的相关课程没有在中职教育当中被重视,主要原因就是学校没有针对法律教育开设相应的课程设置,没有将法律教育纳入课程的管理体系当中,使得法律课程的发展受到影响。同时也没有相关辅助教材,使得法律课程的开设成为摆设,没有实质的意义。法律教育是一个单独的学科,在进行建设时应该将自然规律与实际课程结构相结合,形成一个重要的课程体系。因此,相关教育部门应该重视法律建设的重要意义,将法律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学科纳入实际的中职教学大纲当中。这样在课程的开设过程中就不存在忽略的状况发生。并且要结合实践进行法律教材的编撰工作,制定适应中职发展的相应教学材料,这样在实际的教学当中就能够明确教学思路,正确进行法律教育的实施,确保学生理解法律的重要性,减少学校当中的不良影响,促进中职的教育水平的整体提升。

(四)重视实践程度

在进行法律教育的工作当中,应该重视法律教育与学校的德育工作协调发展。不能只重视专业知识的灌输,应该将实践与理论知识进行结合,将重心放到学生的素质教育上。在授课过程中应该重视课堂上法律知识的实践演练,明确违法犯罪的过程,明确学生对于违法的理解。并且可以在教学当中实行小组讨论的过程,针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法律的理解。学校同时也应该加强宣传力度,确保和谐校园的建设,将校园文化的整体水平不断的提升,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平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