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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16 16:02:0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

第1篇

赤壁是三国赤壁大战的发生地,作为三国文化的圣地,拥有丰厚的三国文化资源以及雄厚的市场基础,赤壁大战是世界历史上以少胜多的典型战例,有着很多值得挖掘的元素,其中“善联巧借”便是可供后人学习借鉴的智慧。面对现今赤壁拥有一流的人文资源,却是低品质的旅游产品以及粗放原始的旅游业态这一矛盾,笔者认为也需要善“联”巧“借”,走旅游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联合之路,赤壁旅游发展才能有新的突破。

一、赤壁市旅游发展现状SWOT分析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见表1)要实现赤壁旅游的创新发展,首先需要创新以往多年单一、原始的文物遗存旅游内容和形式,需要开发出新鲜的、富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并需要进行赤壁旅游的品牌形象建立及宣传推广等。而实现这些最好的途径便是将文化创意植入到旅游业中,用文化创意来带动旅游业的发展。

二、文化创意产业对赤壁旅游发展的意义

创意产业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推崇创新、个人创造力、强调文化艺术对经济的支持与推动的产业,它所具有的创新性、渗透性、高增值力、强辐射力和高科技含量的特征,将为旅游业注入持续发展的生机和动力。

(一)提升传统旅游产业附加值

产业经济学原理表明,提升传统产业附加值将有效地提高产业经济效益,优化产业结构。“微笑曲线”告诉我们,研发、设计、销售、品牌和服务等环节是提升产业附加价值的关键环节,而研发、设计正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环节,推动“微笑曲线”中两端高附加值产业的融合,即旅游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可以快速提升资源禀赋依托型旅游服务业的附加值,为旅游产业勾画“灿烂的微笑曲线”。

旅游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不但可为各自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而且两者融合发展形成的新型产业――文化创意旅游产业更是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是体验经济时代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

(二)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内涵。

文体创意产业通过创造力对既有文化进行创新和突破,将知识的原创性与变化性融入具有丰富内涵的文化之中,并使之与旅游资源和活动经营结合起来,从而将沉寂的历史文化内涵转变成鲜活的旅游文化产品,活化文化资源,为人们提供具有知识性、艺术性和趣味性的体验消费性的旅游产品。另外文化创意旅游通过“感受力”和“故事力”,可为游客的潜在需求欲望提供释放的场所,同时也为旅游价值空间的扩展提供新的渠道,从而使得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获得更多新的感受和体验,不仅有好风景,还有好意境。

因此,赤壁如能在既有品牌、资源的基础上发掘、延伸和创造,将旅游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激活文化富矿,从根本上解决缺乏体验性旅游项目的难题,通过增加体验项目、特色消费项目,让游客的观光游变成体验游,更长时间地留住客人,从而带动赤壁旅游产业的整体发展。

三、促进赤壁旅游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融合的几点建议

一切创新都离不开对前人经验的继承和对他人成果的借鉴,赤壁旅游产业的创新发展,需建立在较高的文化创意基础之上,借鉴曲江模式,才能真正打造一个充满朝气、时尚活跃、古今交融、亦静亦动的旅游目的地城市。

(一)借势发力

在历史文化资源中,作为在全球华人圈中影响力巨大的以古战场赤壁为核心的三国文化,对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强劲的助力。

从2006年央视百家讲坛易中天“品三国”大热全国,以及众多由日韩推出的三国系列游戏长盛不衰可看出,三国文化一直在全球华人圈中具有广泛而强劲的传播力,它的一些经典段落、神奇故事可谓深入人心,妇孺皆知。特别是在东南亚地区,在日本、韩国、台湾、新加坡等华人较多的国家,三国文化更是受到了各社会阶层、尤其是年轻人的追捧。除了大量的三国题材动漫,一些流行偶像也纷纷创作了三国题材的歌曲,如林俊杰的《曹操》、王力宏的《盖世英雄》系列。而香港导演吴宇森的《赤壁》,更是将“三国热”推向。

如果赤壁能够借“三国热”之势,向世界的泛华人圈浓墨重彩地推出由多个特色产品、特色体验游、实地演出以及其它文化娱乐形式综合构成的三国文化品牌,无疑将为这股三国热再刮来一股“完美风暴”。

(二)借题发挥

借着这股热潮,为进一步提升旅游目的地的亲和力、影响力,让赤壁形象深入人心,还需要深入挖掘旅游资源的文化蕴含,以文化策划来运作旅游,将文化创意作为发展旅游的“点睛之笔”,来营造城市文化创意氛围。

营造城市文化创意氛围,首先在于城市创意环境的塑造上,就是将文化创意融入城市规划中,在满足城市功能转变要求的同时,创造新的城市文化氛围,塑造城市标志、城市雕塑,提升城市形象;在旧城改造中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发展创意产业结合起来,如创造充满个性、富有艺术感染力的特色街道,在古城墙根开发一些体验性项目,融入三国文化元素。如设“三国书场”,在茶座处设固定三国评书专场,吸引游客;还可邀请央视百家讲坛来此摄制“品三国”特别节目,由中国当红“讲星”设坛开讲。同时可以做一些“权谋”学的研究,研究开发出这样一些产品,让游客来了以后学“权谋”。想学习智慧是怎么产生的,可以学习诸葛亮;想学习怎么控制人才,可以学刘备;想学计谋的运用,可以学曹操……开发谋略学,引导游客来增长知识、技能。这样,既有看头,又有学头,和全国其他地方不一样。这样不仅保留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而且通过历史与未来、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经典与流行的交叉融会,为城市增添了历史与现代交融的文化景观,并提升了城市旅游的形象和品牌。

(三)借节造势

以创意活动为核心,电视、互联网、平面媒体为辅开展推广活动,以树立和完善品牌为基本策略,通过一系列创意活动、事件营销和宣传推广,最终打造出独具特色的旅游目的地城市。

节庆营销是以旅游目的地的节庆活动为载体,有计划地策划、组织、实施针对节庆活动的系列营销活动。节庆活动营销已成为旅游目的地重要的营销方式。大连的服装节、青岛的啤酒节、哈尔滨的冰灯节、山东潍坊风筝节、南宁国际民歌节等等在推动地方旅游业发展中都发挥了显著作用。在赤壁可策划举办七星国际越野挑战赛,比赛场地选择赤壁各旅游景区,例如陆水湖、赤壁古战场、千亩竹林等地,全面展示景区旅游风光。电影节及时装周每年在国内举办都享有盛誉,如可在赤壁举办,同样会引起时尚、娱乐圈的轰动及媒体关注。此外还可以全球风行的游戏《三国杀》为背景,举办全国大赛,吸引千万玩家及媒体关注度。

在赤壁古战场举办此次活动,契合三国文化背景,将成为旅游宣传活动中的经典案例。另针对现在年轻人的爱好,还可在赤壁举办迷笛音乐节,将赤壁变成音乐爱好者朝圣地,打造时尚、国际化的赤壁。迷笛音乐节所有参演的演出乐队一律义务演出,每天的演出从14时持续到24时甚至更晚,每日观众达5千人次,这些特质让所有乐迷都很自然地把迷笛现代音乐节看作中国的“伍德斯托克”。除了首届外,一般于当年五月初举行。迷笛音乐节10年现代音乐涵盖了从上世纪初发展而来的布鲁斯、爵士、摇滚、拉丁、乡村、PUNK、FUSION、摇滚、重金属、说唱金属、硬核、另类、电子、哥特、民谣等多种音乐类型以及由她们衍生出来的纷繁多样的各种风格的音乐。从现代音乐的诞生到发展至今,她们汲取了大量优秀的欧洲古典音乐及世界上各民族传统音乐的营养,作为一种“新”的音乐体系,她早已是独立且成熟的了。邀请迷笛主办方来赤壁古战场举办音乐节,古今结合将带给游客不同感受的视觉、听觉盛宴!

影视营销是借助影视剧进行旅游营销,它是创意产业与旅游营销结合的另一体现。通过影视作品的播放可推介新的旅游景区,如乌镇通过电视剧《似水年华》的播放很快树立了形象,旅游收入和游客量迅速提高。可在赤壁以古镇、茶、三国、赤壁等背景元素拍摄现代爱情电影。

演艺营销即在旅游地通过开展富含地方特色文艺表演或文娱活动吸引游客,打造、提升旅游品牌与形象,进而拓展市场。以赤壁浓厚的三国历史人文和秀丽的自然风光为创作源泉,深入挖掘赤壁的三国历史故事,将赤壁三国人文历史的代表性元素得以重现,同时借助高科技声光电等手法,在陆水湖上再现“火烧赤壁”“小乔出嫁”的胜景,打造“赤壁印象”山水实景演出。通过动态演绎、实景再现,将赤壁城市内涵和自然山水浓缩成一场高水准的艺术盛宴,向世人推出。

第2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14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中国河南省军区诉郑州市花园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对信用社统一印制的无期限、无数额的担保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本案担保合同签于《借款合同条例》颁布之后、生效之前,可以适用该条例第八条对借款合同保证人的法定条件和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二、担保人河南省军区营房处在贷款担保书上注明“只限透影机款,不担保每笔贷款”,透影机款应视为担保的限额,其担保责任不能超出透影机款的范围。

三、本案借款合同双方在1985年3月15日的借据上注明:“约定偿还日期:1985年7月13日”。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以主合同的偿还日期作为担保还款的期限,不应视为无期限的担保。

第3篇

关键词:公民法律意识;理性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法治

Abstract:“Building a socialistic country by law”has become an essential strategy of our country's policies. However,administrating a country by law is a gradual process and is influenced by many factors,among which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is essential and also difficult to handle,to which people,today,still don’t have a unanimous consciousnes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n this period,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is “rational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Taking ethical value as a base and subjective consciousness as main content,this legal consciousness accords with objective law and becomes one of the basic goals in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at rational stage;the rule of law

一、 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什么?古今中外的法哲学家、思想家莫衷一是。《牛津法律大辞典》是这样表述“法治”的:“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1]概括地讲法治问题包括三个层次,法律意义的法治,价值意义的法治,社会意义的法治[2]。

笔者认为,法治不可定义,但无疑其含义不仅仅是法律规则、国家的命令,还应当包含法律的目的,法律的价值,这也是历史给我们的启示。1935年9月,在希特勒和其“司法部”、“内务部”各部官员的讨论中,德意志帝国国会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由此血腥、残忍的种族歧视、种族灭绝被纳粹通过“合法”途径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每一项“判决”都是与“法”有据,有“法”可依。可是每一部种族立法每一项判决又都是那样无视正义、人权、自由、民主、平等、理性等人类至高价值准则,都是践踏人类尊严的典型例证。

二、 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

价值意义的法治必定是法治概念不可缺少的一个层面。而对于价值的法治来说,公民法律意识有如下作用:

(一) 公民法律意识有助于法治价值的构建

价值元素有很多:真、善、美、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利益、自由等等,不同的社会制度将由人们确定不同的价值追求,而不同的价值追求又将确定不同的法律制度。在法治化进程中,由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意识,多元化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善与恶、道德与非道德、权利与权力、平等与等级……非理性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错误的、混乱的、麻木的认知与评价,将导致人们选择恶的、非正义的价值观。而理性阶段的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理性的主观认知和评价,不仅仅是一种对制定法的正确认识,它还包括心理活动的全部基本功能,包括意志、情感、想象力,以及人的一切文化的和经济的心理技能,是一种具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积极状态,是人们追求善的法律的内心动因和巨大精神力量,从而指引人们确定法律应有的基本价值: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而在这种良法的统治下才有法治。

(二) 公民法律意识是法制运行的驱动力

人们的行为是以自己的思想意识为指引的,是思想意识的外化和物化。公民的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支配它的法律意识的健全与发达程度。只有当公民树立起崇尚法律权威的意识时,才可能自觉地接受、服从法律的治理。“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3]

三、理性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等,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4]。它作为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的认知,可以分为感性和理性阶段。然而迄今为止,人们对理性阶段公民法律意识概念的认识尚未统一,有人称之为“法观念”,认为“法观念是人们认识法现象的理性阶段,表现为法律思想、观点和理论,是人们对法现象由片面的表象的感觉和印象,经过大脑的加工而上升为全面的、深刻的、反映法现象内部联系的、科学的法律思想理论体系。”[5]也有人称之“法律理念”,是指“公民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追求为皈依的法律思想和信仰。”[6]还有人称之为“理性化的法律意识,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阶段。”[7]

笔者基于法治社会构建的目标将此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界定为“理性公民法律意识”,指以伦理性价值为根基,以主体性意识为主要内容的对法和法律现象符合客观规律的认识,是法治的基本目标之一。其内涵主要有如下四层含义:

第4篇

通过对本次调查问卷的统计与分析,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作如下归纳:

(一)高职学生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普遍不足当前,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主渠道是大一年级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其课程性质为公共基础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高职学生对专业课比较重视,而对公共基础课不太重视。对于这门课,只是临考应付拿学分,不大重视课程涉及法律知识章节的学习。甚至还有不少学生主观上抱着“只要不违法犯罪,不学法律无所谓”的错误观念不放。因此,不少高职学生都缺乏比较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从调查结果来看,学生对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的了解程度不太乐观。问卷题目“我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答对的只占61.3%;“我国最高的立法机构是哪个?”答对的只占45.1%;对于“如何评价你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知”这个问题,认为“了解和比较了解”的学生只占55%。由此看来,从对法律的认识和态度来看,有相当一部分高职学生的态度比较消极,由此导致高职学生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的普遍不足。

(二)部分高职学生缺乏法制观念,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弱根据本次调查,对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比较熟悉的占32%,对与自己关系紧密的法律《民法》比较熟悉的只占21%,至于《刑法》,比较熟悉的只占9%。“当你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你准备怎么办?”只有41%的学生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8%的学生选择通过武力解决,20%的学生选择通过关系解决,20%的学生感觉很委屈但认为这事没有办法解决,11%的学生不在意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的认识水平,导致很多学生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不用说付诸诉讼。更有甚者连自己违法犯罪了都还不知道。

(三)高职学生的法律能力普遍欠缺法律能力是体现公民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标志,主要包括守法能力、用法能力和护法能力。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高校违法犯罪学生已占到高校学生总人数的1.51%。当前,高职学生守法能力不高,违法行为不断增多,主要表现在犯罪率的不断攀升和犯罪类型的不断增加。比如,新形式的网络犯罪行为—制造网络谣言,上传不当言论攻击报复别人等。问卷题目“你会买偷来的、价格比实际价格低得多的自行车吗?”回答“会”的学生占25%。由于受经济浪潮和文化思潮的冲击,部分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渐发生偏移,自我意识出现矛盾和偏差。因此,很多学生对发生在身边的违法犯罪事件不闻不问、不理不睬,缺乏作为公民应有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守法、用法、护法能力明显较差,往往不能自觉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综上所述,总的来看,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还比较低,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比较缺乏,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对法律的信任程度、理解程度和自觉守法的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可见,培养和提高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尤显重要和必要。从小的方面来讲,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提高高职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是引导和保障高职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从大的方面来讲,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国家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思考

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是社会、家庭、学校、学生个人等诸多因素综合影响与作用的结果。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提高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引导和促进高职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针对上述当前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现状,笔者认为培养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和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研究和分析教育客体特点,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努力促进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教育客体———高职学生的思维方式、心理特征、生理特征等方面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这样才能做到对症下药,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众所周知,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法律需求,高职学生作为未来的专业性高技能型人才,因此,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必须针对职业特点满足职业需求,努力体现法制教育的职业需要。“努力向公众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们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效果。”可见,不仅要让学生掌握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在此基础上强化高职学生的“职业法律意识”,努力培养和提高其法律意识。

(二)高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推进其教学改革与创新,努力发挥好这门课的作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公共必修课,是向高职学生系统传授法律知识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高职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学科。培养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增强高职学生法制观念应贯穿于这门课全过程。教师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鼓励和引导学生主动探索问题和解决问题,让学生真正重视和真心喜欢这门课,努力让这门课起到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作用,让课堂教学成为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因此,要努力发挥好这门课的作用。这就要求:首先,学校要重视该课程,保证充足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资源。要适当增加课时,充实任课教师,加强对教师的培训进修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其次,教师要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在讲解法律知识时,应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精选典型的且与学生生活比较贴近的案例,正确剖析,增强教学趣味性、实用性与教育性,以此努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内容的取舍上,要注意专业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比如,要重点讲解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让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帮助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思想意识。教师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让教学内容更加生动、直观,增强课堂教学的趣味性与生动性。

(三)理论联系实际,要开展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活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作为课堂理论教学的深化和延伸,实践教学是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质量、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组织高职学生积极参加法律实践活动,不仅可以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而且通过法律实践活动的检验,进一步修正和充实他们的法律意识,更真切接触法的现象,深入法的本质,形成对法的正确看法,以此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多组织学生参与一些与法律有关的实践活动。例如,可组织学生观看《今日说法》、《法律讲堂》、《道德观察》等法制节目;邀请相关办案人员或专家学者到学校作法制讲座,让学生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学校在制定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时,让部分学生参与其中,要及时采纳学生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学生应自觉运用法律和规章制度规范和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可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原被告等角色,让学生掌握诉讼程序,提高守法意识;可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亲身体验审理案件的程序,直观了解我国的审判制度等。

(四)要创设和营造立体式法治环境,以此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提高高职学生法律能力立体式法治环境可细分为三个层面:即校园、家庭和社会层面。1.校园层面。高职学生生活在校园环境之中,这对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发展有着直接影响。首先,学校要依法治校,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者要树立依法治校理念,深刻认识依法治校的意义。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培养学生权利意识。其次,学校要开展多样的校园法制文化活动。校园法制文化活动对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要努力激发学生参与校园法制文化活动的热情。再次,学校应重视大众传媒(报纸、电视、网络等)对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作用。高职学生生活中的法律知识大多来自大众传媒。学生要学会正确选择和利用大众传媒,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利用大众传媒的指导与监督。2.家庭层面,即要重视和完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质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长淡薄的法律意识会直接影响子女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因此,要从家庭层面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家庭是青少年法制启蒙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位法律教师。如果从小就重视对子女的法律启蒙教育和法治教育,这无疑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产生深远影响。3.社会层面。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各方面的教育力量多管齐下,这样才能形成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强大合力。因此,国家要加强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必须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党全社会要高度重视法律教育,完善社会监督,净化社会环境,强化社会治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全社会创设有利于高职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第5篇

【关键词】中职生 法律意识 培养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03-0192-02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它既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感情、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也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和内容。中等职业学校肩负着中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职业技能培养、提升其综合素质的重要任务。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其综合素质提升的重要环节,加强其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可造就一代守法公民,而且还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 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1.法律信仰缺乏

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因素。可以说,国家法治化的过程就是逐步建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的过程。由于教育、法治现状、社会转型期信仰的缺失等原因,再加上自身年龄偏小,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和稳定,中职生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大多仅停留在感性认识水平上,并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信仰,部分学生崇尚权力,迷恋金钱和财富,对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没有准确地把握,对法治缺乏信心,甚至认为法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为权力和金钱所支配。

2.法律知识不足,整体法律知识水平低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依据。由于中职学生是中考失利者,文化素质明显不高,他们很少会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法规,仅有的部分法律知识,多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和道听途说所得,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存在明显欠缺,其在校期间所表现出诸多的不良行为,往往只有纪律上的处理,并没有在法律上对其警示,导致中职学生对自己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缺乏明确认识。比如有的学生对于盗窃概念十分模糊,偷多少,能构成什么罪,几乎一无所知,相当多的学生不知道违法与犯罪的区别,误认为违法就是犯罪,犯罪就是违法。

3.法制观念淡薄

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依据,与法律知识水平存在着密切联系。虽然我们一直提倡“素质教育”,但实际仍是“应试教育”,中小学的课程中,很少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中职生法律知识水平低下,法制观念淡薄。遇到矛盾时或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采取激烈的方式来处理,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缺乏清醒认识,更有甚者,对法律缺乏畏惧,严重危害社会而触犯法律,比如,校园暴力中的伤害。这些问题无不反映了其法制观念的淡薄。

4.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脱节

在我国,中职学校都开设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课。通过老师的讲授能够学到一定的法律知识,老师会告诉学生,遇到问题、纠纷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当实际冲突发生时,有的学生就头脑发热,采取一些过激的方法处理矛盾;有的学生则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如,在日常购物时不知道索要购物凭证;毕业时不知道怎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打工过程中拿不到劳动报酬如何维权等。这些问题课堂上老师都讲过,可面对实际问题时,学生往往不知所措。由此可见,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能力依旧缺乏。

二 影响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原因

1.自身心理因素的影响

中职学生的年龄大多在16~18岁之间,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各种心理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盲目性,渴望独立却经验不足,情感强烈却不稳定,好奇心强、模仿性强,自控力差,冲动易怒。面对社会上各种诱惑、压力,他们感到无所适从。部分学生的功利心、自我意识过强,加之其薄弱的意志、消极的态度等心理症状混合交织,客观上会对法律、制度产生心理抵触。

2.外界价值观念及社会负面的影响

中职生离开家庭在外学习,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和了解社会,这有利于他们学习知识、开阔视野。但中职生大部分都是没有考上高中,迫不得已才进入中职学校的,不仅在文化知识上,而且在人生理想、意志品格方面都有一定的缺陷,易受外界环境和不良信息的诱惑和影响,各种负面信息也通过各种途径,对他们本不成熟的价值观造成冲击,金钱至上、崇尚享乐、自我中心等严重阻碍了中职生的健康成长,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诱导,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学习法律内容少,法制教育观念错位

一是中职生教学计划中,道德与法律课程,学时少,内容少,教材内容滞后,法条多,案例少,学生不喜欢;二是法制教育定位不准确,重义务轻权利,使学生觉得“法律就是义务”,不利于学生健康法律心理的形成;三是重条文轻理念,忽视现代法律观点、法律理念、法律精神的培育;四是灌输式的教育方式使学生厌倦和反感,失去了学习兴趣。

三 培养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总书记曾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的和谐。”法律意识不能自发形成。如何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1.培养法律价值的认同感和法律信仰

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是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依归。对法律的信仰归根结底是法律体现着当代的价值追求和价值理想。当对法律认同并建立了法律信仰之后,人们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遵守法律就会形成自觉。因此,对中职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应用现念来评判与思考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是否充分体现、实现并保障了公平和正义,法律的内容是否反映了人们的价值追求。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对法律的情感和其内心对正义的信仰达到一种心灵的契合,学生才会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完成法律意识的升华。

2.创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及校园法治氛围

环境对于人特别是对于青少年学生的影响是巨大的。为此,从社会大环境看,要培养中职生的现代法律意识,就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在司法领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其本身就具有积极的教育示范作用,大众传播媒体在学生法律意识的塑造方面,应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营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在学校小环境上,学校管理要做到依法治校、依法育人,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照章处理,不姑息、不迁就、不因人而异,树立规章制度的权威,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丰富校园文化,开展多种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如法律板报、知识竞赛、法制讲座、旁听庭审等,营造浓厚的校园法治氛围,以利于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

第6篇

一、年龄与法律意识的关系

对法律的信任程度,年龄差异比较明显。年龄越大的农民通常越认为不可能在法律适用上做到人人平等。这种表象上的差异,主要是由不同年龄段的农民受教育程度及受教育的内容不同造成的。这种原因还造成了当社会习惯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不同年龄阶段的农民态度上的差异。在这时,年轻农民会更倾向于接受法律的约束,而年龄越大的人,对社会传统习惯越认可。农民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权益保护的意识在不同年龄阶段之间也存在着明显差异。年龄越大的人,消费权益保护意识越差,而年轻农民当其消费权益遭受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讼的意识都明显要强。就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而言,青年农民要明显高于年纪较大的农民,他们更多地认为,参加法律培训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有用。

二、收入水平与法律意识的关系

从总体上说,农民收入水平的高低与其法律意识的联系是比较密切的。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民,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法律的需求较多,接触法律事务的机会也较多,所以法律保护的意识和法律监督的意识也就较强。低收入阶段的农民,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比较单一,一般以种植业为主,因而对法律的需求相对较少,法律保护的意识也就较差。具体表现为:在涉及到民事纠纷(如农村中常见的宅基地纠纷)时,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选择的解决方式有所不同。收入水平越高的农民,越是会找村干部或者是通过解决;而低收入水平的农民则更多选择“私了”。这反映了不同收入水平农民之间法律的价值观的差别。

三、文化程度与法律意识的关系

农民的文化程度是决定农民作为生产经营者的素质以及农民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主体素质的基本因素。农民的文化水平低,在接受法律教育时有一定的困难,对法律的理解更多地停留在朴素的法律意识水平上,与现代的法制观念有很大的差异。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不同,法律的价值观念必然会有明显区别。

农民的法律观念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较多,越是文化水平低的农民越是如此。如在对刑事案件“私了”的认识上,高文化水平的农民认为“私了”不合法的比例略高于低文化段的农民。在对民事纠纷处理时,选择“私了”的比例仍然较高,在不同文化水平的农民间也存在一定差异。在传统思想与现代法律制度发生冲突时,农民的价值选择也与其文化水平联系密切。文化水平越高,农民越容易接受法制观点。

四、地区经济发达程度与农民法律意识的关系

农民居住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与其法律意识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农民居住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越高,该地区农民接触现代经济社会的机会也越多,这些农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也相对较多,法律保护的意识相对强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但同时,发达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对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有着更高的要求。

从法律保护的意识上看,发达地区的农民的法律保护意识要强于中等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具体表现:①在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方面,发达地区农民的保护意识要强于其他地区,他们的投诉的意识最强,而欠发达地区农民意识最强,中等发达地区农民不采取保护措施的比例最高。当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时,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所以选择诉讼方式的比例最高,是由于这些地区的农民只了解诉讼方式,或者说在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还很不到位。②在上诉意识方面,发达地区农民也比其他地区的农民强。调查结果还显示,自己认为能赢的诉讼败诉后,不同经济发达程度地区农民的处理态度是不同的。如果对判决不服,欠发达地区的农民中有更高的比例选择执行判决而不上诉或者既不执行判决也不上诉;而发达地区的农民中则有更高的比例选择上诉。农民对这种条件下选择上诉方式解决纠纷,仍然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执行判决的同时上诉,一是拒绝执行判决而上诉。

就农民的法律监督意识而言,发达地区的农民也要强于其他地区。如对《农业法》的了解,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经济条件越不发达的地区,农民越了解《农业法》,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对《农业法》则更不了解。形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经济条件发达地区,农业衰退的现象更加突出,农民的收入来源中农业的比例越来越小;而落后地区农业仍然是农民谋生的基本手段。同样,作为农业领域的基本法,《农业法》在以农业为主的地区能够得到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辖有关部门更高的重视,宣传普及的力度更大。

五、农民居住社区的地域环境与法律意识的关系

调查显示,农民居住社区的闭塞程度造成的农民法律意识的差异是明显的。这种差异在以下二个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第一,在守法意识上,越是闭塞的地区,农民的守法意识越强。这一结果似乎是出乎意料和不正常。对这一结果合理的解释是:居住社区越开放,在社区互动中接受外界环境影响的机会就越多,整个社会违法现象的增多刺激着农民去冒违法之险;而在相对封闭的社区中,传统的道德观念和法律的威慑作用对农民的意识和行为有更大的影响力,农民更能遵守法律的规定。第二,在以违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现象的认识上,同样显示

第7篇

一、技校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所谓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的总和,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技校学生由于知识结构、思想意识等原因,致使所形成的法律意识有别于其他人群。

1.法律知识贫乏

对于以招收初中毕业生为主的技工学校来说,学生所知道的一些法律知识,仅限于课堂所得。他们始终认为,“只要不违法犯罪,学习法律便一无所用”,从不会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法规,甚至连课堂上所学到的那一点知识,也随着时间推移而忘得一干二净。

2.法律信仰缺失

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守法的升华。人们通过媒体了解的法律现象,往往过分强调法律的镇压、强制、执行的效力,而忽视了法律的指引、评价和激励作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以权压法、以钱买法、关系能通法等现象,导致学生对法制缺乏信心。

3.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知识的贫乏和自身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导致很多技校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不愿意受约束,漠视校规校纪,与同学相处动辄恶语相向,甚至恶意攻击他人。近两年,网上公布的校园暴力视频、图片层出不穷,受侵害者往往不知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只能忍气吞声。

4.对法律权利、义务认识存在误区

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和义务都是对应的,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的前提;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就是践踏自己的权利。部分学生将自己的权利无限扩大化,以自我为中心,更有甚者认为学校的校规校纪已经束缚了自己的思想,故而出现违纪、逃课,甚至出现校园暴力现象。另一方面,一些学生则漠视或淡化自己的义务,甚至逃避自己的义务。

二、技校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学生自身综合素质不高

以招收初中毕业生为主的技工学校,生源质量存在明显不足。据调查,山东地区初中毕业生,除无继续升学愿望的学生之外,60%的学生选择上普通高中,只有40%的学生才选择上职业学校,且有很大一部分是经过家长的反复动员后才选择继续读书的。这部分学生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厌学情绪严重,往往存在各种不良的行为习惯和不良嗜好,且纠正困难。心智发展的不成熟,也使得技校学生易感情冲动,自制力较差,容易诱发冲突甚至违法犯罪。

2.受现在社会负面文化的影响

现今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高度发达,技校学生已大量涉足网络,甚至有很多学生痴迷于此。这有利于他们学习知识、开阔视野,但阅历的浅显使他们对各种信息的优劣难以辨清,反而容易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3.法律教育薄弱

技工学校学生所接受的法律知识教育太少,初中时仅有简单的法律知识读本,且课时偏少,部分学校甚至将该类课时转给其他课程。升入技校后,学校没有法律教育课本,仅在德育课程中安排部分法律知识章节。教学过程中,教师更多的是要求学生理解和背诵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观点、法律精神的宣传和培养,致使学生的法律意识缺乏,行为上被动、屈从地遵纪守法。厌学思想严重的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更是缺乏兴趣;再加上部分教师教学方法老化、无新意,导致学生厌倦和反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三、技校学生法律意识形成与培养的方法

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往往与人们直接的物质生产活动和现实生活紧密相关,并受其制约,不会自发形成,必须在学习、生活中进行有意识的培养。

1.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而是涉及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一方面,要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只有做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以及法律监督的制度化,才能实现依法治国,从而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创建有利于强化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社会舆论、道德环境,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2.优化校园教育环境,开展校园法制文化活动

学校是学生成长和成才的地方,必须保证良好的校园环境。学校本身要依法办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规章条例办事,不因人而异,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另一方面,丰富校园文化中的法制内容,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学法守法演讲比赛或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模拟法庭、参观监狱、开展法律心理咨询和法律社会调查等,形成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同时,重视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的作用,加强宣传,让学生更多地参与社会实践,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潜移默化地受到现代法制的熏陶,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3.提高法制教育教学质量,让学生学会、学活法律知识

第一,提高教师的法律修养,要求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站在一个较高的层次上,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第二,教学内容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重点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法律法规,如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第三,教学方法要灵活多样,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如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教育效果。教师要教会学生在理解必要法律常识的基础上,用法律知识去规范自己的言行,学会用法律去分析身边的事,形成健康的法律观念,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提高家长的法律意识

卢梭曾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广大普通人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是最重要的。家长对孩子的潜移默化影响,非常深刻。一些违纪学生的家长,不配合学校纠正学生存在的问题,而是胡搅蛮缠,甚至纠集社会人员攻击学校,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从这样的家庭环境中走出的孩子,很难想象他能够奉公守法。学校应该采取设立家长学校、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对家长进行相应的法制教育。

5.教会学生观察、体验法律现象,培养法律价值的认同感

第8篇

1、公民法制教育的普及率高与法制理念树立情况不容乐观之间的矛盾

在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我们曾经认为普法就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国这种“至上而下”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这种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律感觉相对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地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得滚瓜烂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还是于事无补。

2、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与法律宣传内容、途径、手段过于单一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将趋于多发和复杂,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将越加强烈。尽管我们的法律宣传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有些法律宣传并不贴近人民群众,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对于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放在首位,较为忽视权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传的形式仍然过于单一,依旧以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为主,而忽视了公众对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样化。

3、全民法制观念、意识的不断增强与针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还有差距之间的矛盾。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相对应,针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仍然有较大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依然不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一般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固然这不尽是普法工作没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确实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漠,社会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社会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如何解决上述矛盾,使法制宣传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实践:

1、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崇尚法治这一中心,在社会上真正树立起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

这里面的“渔”和“鱼”分别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律观念、意识。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应当解决法律素质、法治精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让人民群众自觉自动地学法守法的根本保证。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过程,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这个核心。首先要倡导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动应该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同时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质疑。因此,我们要继续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长期任务,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提高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识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2、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其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目标之一。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往在普法内容的选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颁布什么法律法规就一味地宣传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围相当浓厚,出现什么社会问题就向百姓“强行灌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绝不是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各种法制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达到“动态”的法治普及。要承认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人群的个体特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因为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特点,在现代法律理念引导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曾在一本书中看到这么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行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且胜过上百次的说教。”对普通的百姓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变被动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主动地学习法律,使学法成为人们生活的内在需求。从历次普法的实际效果看,宣教内容在过度强化实用性的同时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导致普法内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养的畸形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异。普法教育要以适应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作为检验标准。

3、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形式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的实现手段,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实目标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动中,我们传统的“摆、讲、赛、考”等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公众对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样化,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而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