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8 10:22:3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关于考古的问题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故事教学是幼儿园教育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它对于提高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丰富幼儿的词汇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故事教学中,提问是完成教学任务的重要手段。科学的提问能激发幼儿的活动兴趣,启发想象思维,引导操作实践,促进幼儿思维和创造力的发展。而在实际教学中,教师的提问存在一些误区,使师幼之间缺乏互动、交流,使故事教学没有充分发挥在幼儿语言教育中的作用,它影响了幼儿对故事的理解及听故事的新奇感与敏锐感。在实践中我们常常发现教师在提问上存在以下误区:
一是提问目的片面化。很多教师的提问常局限于活动内容本身,往往只是为了诱导幼儿说出内容。在故事活动中,很多教师在活动一开始就直入故事内容,问幼儿“这是谁”“在做什么”“为什么这么做”等等,而较少跳出故事的具体内容关注借助作品可以实现的多元价值,如激发幼儿自身的经验,体验故事情节的精妙等。
二是提问的内容缺乏条理。教师的提问能引导幼儿的思维,如果教师的提问缺乏条理,幼儿的思维也会陷入混乱。如在小班故事《小猫找班》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出示小猫图片后问幼儿:“这是谁?它长得怎么样”,接着开始讲述故事,讲完之后又问“猫妈妈送小猫到了幼儿园,小猫是怎么说的?接着它看到皮球是怎么做的?小猫是怎么找到自己的班的?”类似的提问,教师事先没有精心设计与编排,问题之间也缺乏层次感,条理混乱,会对幼儿正确思维带来干扰,导致幼儿不知如何进行表达。
三是给幼儿思考时间少,急于追求正确答案。在设计问题时,教师往往在心里已经有一个自认为满意的标准答案,活动中总期望提问后立刻有“聪明”的幼儿能够一语命中。若是遇到答非所问、不切题或者一时没人回答等情况时,教师要么打断或阻碍幼儿思考,批评幼儿不认真听,要么迫不及待地给出正确答案,草草结束这一问题。
以上误区显示了在故事教学中一些教师对于如何提问,提什么样的问题还模糊不清,没有经过精心准备。其实,教师的提问不仅是一种是技术,更是一门艺术,教师只有掌握了一些设置问题的技巧,我们的活动才会变得更加生动和精彩。笔者认为,教师要从细节入手,关注教学中的提问策略,采用不同的提问方式,显现不同的促进作用。
一、 层次性提问,有助于孩子了解中心意思
提问的层次性要求教师紧扣教材重点、难点和关键,分析教材内容的内在联系、逻辑顺序和幼儿已有的知识、能力,循序渐进地设计一系列问题,孩子们再回答出问题之后,对故事所要表达的中心意思也就自然了解了。
例如,在根据儿歌改编的故事《小狗抬花轿》中,第一段我设计了两个问题:(1)几只小狗抬花轿?(2)谁在抬轿子呢?设计这两个问题的目的,是让幼儿知道故事的主人公,并将注意力转到角色身上。第二段设计了三个问题:(1)小狗出了什么事情? 猜一猜它为什么会摔跤?(2)老虎怎么样对待小狗的?(3)你生不生气?通过上述问题,发散幼儿的想象力,并引发幼儿同情弱小、团结友爱的情感。第三段设计了三个问题:(1)你能帮小狗想想办法对付老虎吗?(2)小狗想了什么办法?好不好?(3)你觉得老虎以后应该怎么做?通过这几个问题,让幼儿明白故事中蕴含的道理,不能欺负弱小,并能设身处地地理解角色心情,达到情感共鸣。
二、假想式提问,有助于孩子理解人物心理
故事中有很多真、善、美或假、恶、丑的形象,为了帮助幼儿正确理解这些形象,有时教师可提出问题,让幼儿把自己假想成作品中的人物,用换位思考的方式去体验角色的行为及其心理过程。 转贴于
如在学习故事《小柳树和小枣树》时,我问幼儿:“如果你是小柳树,你会怎么做呢?你面对结满枣子的小枣树时心里会怎么想?”这种角色体验,让幼儿一下子想到了自己,从而更好地理解了故事里角色的心理特征。
又如我在大班故事《小猪的白房子》的教学中,为了让孩子们了解小动物的想法,设计了这样几个问题:小鸡小羊们愿意在没有树没有花的地方玩吗?如果你是小动物们,你愿意住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样的环境里玩?你想对小猪说些什么?绝大多数幼儿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体验来做出回答。
三、开放式提问,让孩子插上想象的翅膀
在语言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应多设计一些能引发幼儿积极思维的开放性提问,使问题的答案多元化,教师可以抓住作品中有利于幼儿想象的因素对幼儿提出问题,引导幼儿积极思维想象。这种问题往往没有现成的答案,它需要幼儿摆脱作品原有的情节束缚,按照自己的生活经验和合理想象,多角度地回答问题。尽量避免答案单一的选择性提问,如:“对不对?”“是不是?”这样的问题往往限制了幼儿探索答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只能随着教师的思路被动地接受知识。
如学习《三只蝴蝶》这个经典的儿童故事时。活动中我提出了这样几个问题:“如果雨不停得下,他们该怎么办?”部分幼儿回答:“可以分开在花朵下躲雨。”我又问:“除了在花朵下躲雨外,还有其他的方法吗?”幼儿回答:“可以在叶子下躲雨,在亭子里躲雨,飞到房子里躲雨……”,通过这样一系列的问题,孩子们的思维变得更丰富了。
四、紧追式提问,让孩子学会表达
在活动中,教师提出问题后,孩子的回答往往是出人意料的,这会使我们青年教师很着急,尤其是在集体活动中,有的教师会临时乱了阵脚。碰到这样的情况,有的教师干脆视而不见,有的模糊应答,有的灵机一动,请听下回分解。其实针对孩子可能千变万化的地回答,我们只需要万变不离其“宗”,通过有效追问让孩子把行为背后的思考表达清楚。
如:在中班故事《梧桐树送信》中,我提了这样一个问题:“梧桐树还会给谁送信呢?”有一个孩子站起来说:“我想我妈妈了。”通常我们会想:“怎么是不着边际的回答?” 这时我进行了追问:“哦,你是不是想请梧桐树给妈妈送信?”“嗯,我想的。我还想请它带我去,它可以在天上飞”,“噢,你还给梧桐树一个新本领呢。”这是我在发现孩子表述不明确时,进行的追问,帮助幼儿梳理、归纳出自己要表达的想法,让答案慢慢地浮出水面。利用他的回答我又追问:“梧桐树还会用什么更快的方法给谁送信?会写什么呢?”孩子就会受暗示,找自己曾经看到过的或经历过的来回答:“还会打电话给宝宝,让他赶紧穿棉袄”“还会开汽车找小狗快开空调躲起来……”
五、互动式提问,让孩子在讨论中发展表达能力
这种问题主要是根据故事中事物间的联系和因果关系设问,可以引发孩子们的积极讨论,使孩子从事物的不同侧面去了解事物,开阔思路,形成多种答案,并在一定程度上增添活动的情趣,激活孩子们的情感与思维,使孩子愿意说,有机会说,只有这样才能加强生生互动,使活动气氛更加积极、和谐!
摘要:近些年,我国部分城市公安队伍中悄然出现了公安文职人员,且在不断发展壮大。但发展过程中偶现的问题反映出公安文职雇员制度当下仍存在瑕疵。本文从公安文职雇员及公安文职雇员制度的定义着手,对公安文职雇员的界定和特点给予阐释;之后又对公安文职雇员制度四个方面的问题分别进行分析和解释,并简要提出了应对方法。
关键词:公安机关文职制度
近年来,随着文职雇员制度在我国公安机关逐渐实行和推广,越来越多的文职人员进入公安机关,为公安工作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这有效地缓解了警力不足带来的巨大压力,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安工作的效率。有鉴于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探讨当前我国公安文职雇员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合理地促进公安机关人事改革,落实“警力下沉”战略,实现公安工作的持续、良性发展。
一、对公安文职雇员和公安文职雇员制度的定义
公安文职雇员是公安机关雇用的,只从事警察非执法岗位中的警务保障和辅管理等工作的专门人员。其基本特征是,在公安机关内,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与公安机关以契约为媒介,建立一种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而建立与推行公安文职雇员制度,其实质就是如何探讨在现有公安体制下,引入市场化、契约化的管理制度,建立一种全新、灵活的用人机制,从而将警力开发的基点放在降低警务成本,增加执法效益,不断探索科学、合理、规范的警力配置上,并最终建立与现代警务制度相匹配的公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二、对公安文职雇员制度若干问题的简要分析
1、公安文职雇员制度的流动性对公安工作的影响
公安文职雇员实行合同制与派遣制相结合的用工制度,其原则是市场化和契约化。在工作期间,公安机关根据雇佣合同对文职雇员进行日常考核和管理,如合同期满,且文职雇员考核合格,无违规违纪记录,则双方可通过协商进行续约。如果文职雇员考核不合格且有违规违纪的行为,则公安机关可解除合约或终止合同,并对其予以解聘。这种灵活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虽然可以提高文职雇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频繁换人会使公安机关的某些工作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使公安文职雇员很自然地产生职业的不稳定感,进而影响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这种流动性带来的矛盾正是公安文职雇员制度当前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加强公安文职雇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将文职置于与警察平等的地位,形成各自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系统以及相应的管理模式、职务序列规范,积极探索警察文职两个序列并存的人事体制,建立健全文职培训、晋升、转岗、选拔和奖惩等一系列管理机制。只有如此,才能形成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最终解决文职雇员制度的流动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2、公安文职雇员的保密问题
公安工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其涉及国家安全统一、社会政治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经济利益甚至对外关系,以及重大案情、侦查技术、安全情报等。公安文职雇员在工作中很容易接触到秘密内容,因此,鉴于公安文职雇员工作的特殊性,确保其保密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就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来避免泄密的发生:第一,要严格公安文职雇员的招聘条件,并对其进行严格的政审和考核。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6条规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招聘公安文职雇员时也应参照,应要求招聘对象必须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本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中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第二,须对公安文职雇员加强教育,在其正式上岗前签订《保密责任书》,使其树立保密观念;第三,要以高标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严格事项的保密审查,规范保密检查工作和保密防范工作,严防泄密失密。只有这样才能化解文职雇员带来的泄密风险。
3、公安文职雇员解放警力有限的问题
公安文职制度是政府雇员制在公安机关的一种具体应用。政府机关编制有限,公务员队伍包括公安队伍也不可能无限扩大。因此,通过招聘文职雇员补充公安机关的非执法岗位,可以将技术保障、辅助管理和行政事务等岗位的民警置换出来,把有限的警力投入到执法岗位和基层一线,从而促进公安工作重心下移、警力下沉,有效缓解警力不足和编制有限的矛盾。然而,现实中实际招录的文职人员并不是建立在公安机关现有职位分类清楚、职能定位准确的基础上,这就造成了虽然实施了公安文职雇员制度,但依旧难以有效解放警力的问题。这就要求必须首先解决民警职责不清、因人设岗、职能重叠等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在现有体制下,通过民警岗位责任制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对民警岗位职能进行重新调整,将民警的执法、管理与事务性工作进行全面的梳理、归并,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定民警岗位责任和相应职数。同时以文职岗位的非执法性质为出发点,从工作性质、服务条件、纪律限制等各方面,推动警务人员和文职人员的协调运作,从而合理科学地设置文职岗位和文职人员的编制人数。只有如此才能将二者进行有效合理的置换,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
4、公安文职雇员的兼职问题
公安文职雇员大多从事的都是公安机关中非执法岗位的事务类、辅助管理类和技术保障类工作,很难因在兼职中与社会其他人的利益关系而干扰警察执法的公正性。但是,由于公安工作本身的特殊性、复杂性、保密性,使得公安文职雇员与社会上一般的雇员有很大的不同,基于此,警方必须对公安文职雇员的兼职进行严格控制,甚至可以规定文职雇员在与公安机关的合同期内不得从事其他兼职,比如盈利性行业,直接或间接地与受雇公安机关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企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尝试构筑新型的激励机制,加大奖励力度。对实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并取得成效的雇员给予与民警相当的奖励,充分发挥文职人员的才智和专业特长为公安工作服务。
总之,我国公安文职雇员制度处于正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理清思路,结合现实,建设相应的配套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公安文职雇员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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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认购企业职工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 职工以现金形式出资,作此规定的有外经贸部、北京市、深圳市,规定现金出资额不得低于职工认购额的60 %; (2) 从以前年度结余的奖励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优秀员工认缴出资; (3) 从以前年度结余的工资和福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按员工贡献大小、工龄长短等标准分配给员工认缴出资; (4) 在公司利润中划出一块,并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形成职工出资; (5) 公司以信贷方式贷款给职工作为持股会投入的资本金,公司从职工的工资、奖金和利润分红中逐年扣除; (6) 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贷(借) 款购股; (7) 公司从公益金中划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利率由公司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决定; (8) 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成果按相关规定,折价入股,个人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可折价入股,但其比例不能超过职工持股会持有总股本的20 %。
各地对职工持股会在资金的使用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仅限于在本公司内投资入股,包括回购内部职工出让的股份,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或单独进行经贸活动。企业职工持股试点以来,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实际运作,在职工取得职工股份的资金来源上,主要以个人现金出资为主。如外经贸部规定,必须以现金一次性出资;深圳市规定,现金出资不得低于60 %。江苏、上海、广西等地虽然规定了多种出资方式或对现金出资的比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现金出资占了绝大部分,过去定向募集公司发行的内部职工股,职工基本上是以现金形式购买的,社会募集的上市公司的内部职工股至今也是以现金形式出现。据了解,职工用于购买内部股的资金一次性年人均出资1. 5 万元以上。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职工年均收入的水平,这样一笔投资还是相当大的,势必会抑制职工的投资热情。有些职工认为投资职工股不如存银行,使得职工持股制度难以继续推行。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地区和部门将推行职工持股制度作为变相集资的一种手段,对职工强行摊派,对不以现金认购的职工以辞退相威胁,造成了恶劣影响,也违背了职工持股制度的真正意义。
我国职工持股制度从开始试点至今,职工股份的取得都是以现金支付为主,实践证明,结果都不令人满意,职工参加持股的积极性不高。采用现金出资的方式,从理论上来说,对职工是很不公平的。职工和普通股的股东同样以现金出资购买公司的股票,但职工股的股东权利却受到诸多制约。首先,职工股东的表决权(用手投票的权利) 受到很大的制约;其次,职工股东在离职和退休前一般不能转让股票,这无疑很不合理,在实践中也受到职工收入的限制。因此,职工股份的取得应坚持非现金支付的原则。非现金出资购买企业职工股应是今后方案设计中的首选。可以考虑由公司作担保,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向银行借款购买企业职工股,以后用股份红利归还本息。作为代价,职工应承诺在取得本企业股份后,放弃部分股东权利。
(二) 关于职工股权的处置
关于职工股权如何处置和是否应限制职工股东的处置权的问题,向来争议颇多。有些学者认为禁止职工出售股份,将违反同股同权的原则(例如,在职工持股的非上市公司中,外部股东是可以转让股票的) ;如果允许股份的转让,则ESOP 又将恢复为普通的公司。这是ESOP 的两大难题。另外,在一个健全的现代公司中,股东应该享有“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权利,然而ESOP 公司中,职工股东的表决权“用手投票”的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在离职或退休前一般不能转让股票,“用脚投票”的权利也不能行使。这样的公司很难说是一个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为了防止以往那种利用职工股套现牟利的现象,法律应加强对职工股东的引导,弱化其增值偏好,引导其关注企业的命运,使企业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职工股的转让进行严格的限制,鼓励其长期持股。目前理论界对职工股的转让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主张认为,应禁止职工股的转让,理由是:一可有效避免内部职工股的随意转让造成的股市混乱;二可避免内部职工只顾套现牟利,不顾企业的发展。另一种主张认为,问题是存在的,但决不能一禁了之。禁止职工股的转让,实际上弊大于利:一是不符合股份公司的资本原则。股份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标准形式,其本质为资本企业,为保证资本的信用,出资者一旦缴纳出资就不得抽回,其风险的转移靠资本的流动来实现。禁止职工转让股份,当股价上涨时职工只能看着与溢价的收益失之交臂,当股价下跌时只能被动承担风险,这是不公平的。二是禁止职工股的转让及上市流通,职工一旦持股,在其劳动力流动时,其股票的价格不能依股市计算,只能估价,处于劣势的职工难免吃亏。三是由于职工股禁止转让,这就使得经营者往往将其当成一种单纯的融资手段。
笔者认为既不能禁止职工股的转让,也不能毫无限制的转让。首先,应借鉴国外的做法,规定一个较长的保留期,引导职工关注股票的短期收益转向企业长期经营绩效,提供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并依此提高企业业绩效。过去对职工股转让期限的限制时间(三年) 太短,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以5~7 年为宜。其次,法律法规应规定一个职工股的保留额度(例如50 %) ,限制职工将其拥有的职工股全部转让出去,致使职工持股制度难以维系。再次,法律制度在设计时也应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如职工结婚、购房、有严重疾病等,急需大笔现金的时候能够将股份变现。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当某种制度设计的积极作用大于其消极作用时,采取这种制度就是理性的选择。笔者认为职工持股制度也应是这样一种制度。
我国的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改革方向的素质好的公司,其发展前景好,股票上市套利差价大,持有这种股票短期内一般没有风险,持股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即使没有与持股行为表现出相关性,也不影响其在股市上获利。所以,相关法规中对股份转让的限制应当更加严格。
2001 年1 月,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内部员工持股规定》,其中第35 至39 条对职工股的处置问题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值得借鉴。第35 条原则规定“员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脱离公司的员工,其所持股权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置。这些情况包括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
除、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第36 至39 条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置办法:
1. 以自然人身份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允许转让和继承,员工转让其股份须符合下列条件:A.持股期限必须满5 年;B. 每年转让数量不得超过其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一。
2. 以持股公司名义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在持股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3. 以工会名义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所持股权发生变动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 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可以在公司内部转让,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回购,专作预留股份; (2) 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的员工,其所持股份不满3 年的,按个人出资额回购所持股份; (3) 持股满3 年的员工脱离公司和持股不满3 年调离、退休、死亡职工所持股份,按公司上年末相应股权的帐面净值回购; (4) 员工持股满三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变现的,经持股会批准,允许在公司职工内部之间转让其所持股权,持股会有能力的也可以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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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对于职工持股能否实现预期的效果至关重要。
1. 目前各地实际做法简介
关于职工持股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各地对职工持股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规定不一,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1) 社团法人。如北京、天津等地。《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试行办法》第4 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
社团法人。”天津的规定:职工持股会是依照本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社团组织。(2) 工会下属的组织。如《上海市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草案) 》第3 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
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江苏、陕西等地。(3) 不隶属于工会,但也不是法人。如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局于1997 年10 月联合的《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职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上述的分类还可进一步简化,即可以分为两类,社团法人和非社团法人。
职工持股会的机构设置。在职工持股会的机构设置方面,各地基本上都是一致的,一般都规定,职工持股会由持股职工组成,会员大会是持股会的权力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职工持股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有的称为管理委员会) ,会员按持股数量享有相应的投票权(有的也规定一人一票) ,并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上海、吉林、广西、江苏等地规定:持股会理事长由工会主席或工会代表担任或由工会推荐并经职工持股会选举产生) 。
职工持股会的理事会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由其代表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参加股东会、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力,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此,各地关于职工持股会(职工股份管理组织) 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规定是比较混乱的。职工持股的管理缺乏科学性。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立法,各地对职工持股的管理形式规定不一,管理机构多样化、管理职能随意化。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大多数地方的职工持股会运作效果难如人意。所在,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职工持股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职权、运作程序等作出统一规定。
2. 完善之设想
职工持股公司──一种职工股管理的新模式。2000 年1月11 日,深圳市颁布了关于职工持股的新法规《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创新之处在于引进了一种新的职工持股的管理机制,即由持股员工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持股公司) 来持有、管理、运作职工股。持股公司作为改制企业的法人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在持股公司内部,持股员工即持股公司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红利分配、股权处置等事项都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执行,简单明了,可操作性强。但令人遗憾的是该《规定》认为职工持股会应设立在工会之下,未脱离传统做法之窠臼。
职工持股会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立法应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目前有些地方规定的职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做法欠妥。首先,工会与职工持股会的宗旨、任务相矛盾。工会是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其宗旨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与公司在设立宗旨上是不一致的。如果工会作为公司的股东参加股东会,工会的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依法对员工进行管理,这必然导致工会双重角色的严重冲突。其次,工会与持股会合二为一,在法律上也是矛盾和不合逻辑的。一般而言,工会总是晚于公司成立,且不能当然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在公司成立前就以工会作为股东显然于法无据,于逻辑不合。再次,实践也证明,这种做法存在很多麻烦,是行不通的。
严格限定职工持股会会员资格,防止内部职工股的社会化。根据各国通行之做法及我国过去职工持股的实践经验,持股会会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以本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制度为限,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且该职工须忠于公司,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历史记载。之所以规定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的职工才可以持股,是为了保证职工股的稳定性,方便管理。所谓正式职工,是指与企业按《劳动法》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不包括企业生产临时需要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
总之,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是在深化国企改革的过程中,不断探索、逐步发展起来的。现实中职工持股制度的混乱迫切需要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消除不规范做法及其不良后果,还职工持股制度的本来面目。国家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保障和推动职工持股制度的健康发展。 [1 ]迟福林. 职工持股150 问[ Z] . 北京外文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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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内蒙古 农村牧区留守老人 生活现状 养老对策
农村牧区留守老人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口迁移、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寿命的延长等原因产生的特殊的人口群体和社会现象。主要是指那些由于青壮年子女外出打工不在身边,只剩下自己或老两口独自生活的老年人(60岁及以上),以及同孙辈在一起生活的老人。随着留守老人数量的不断增加,农村牧区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现。总体来看,农村牧区留守老人生活现状及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事关内蒙古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事业的重大问题之一,值得我们关注和重视。
一、农村牧区留守老人的生活现状
1.经济收入低,体力劳动繁重
内蒙古农村牧区经济欠发达,各项社会事业落后,农村牧区整体生活水平偏低,留守老人的生活主要依靠自己劳动所得,经济收入极为有限。目前,内蒙古农村牧区的留守老人虽然有一部分能享受低保,但大部分留守老人没有养老保障。留守老人们既要为家庭安全、照顾好这个家庭而“操心”,又要为家庭的生计进行繁重的劳动而“出力”,整个家庭的负担完全落到了老年人身上,老人们的生活非常劳累。由于留守老人年事已高,劳动能力降低,靠种植、放牧(养殖)获得的收入很有限,有些地方靠天吃饭,旱涝无常,根本没有保障。所以,大多数留守老人饮食非常简单,他们只求温饱,特别是在农忙季节风餐露宿、饱一餐饿一顿是经常的事。在内蒙古的农村牧区,只有那些年龄特别大或者身体有疾患行动不便的留守老人外,都从事农业生产和牧业饲养劳做,而且,劳动强度很大。
2.负担着抚养教育孙辈的任务
从目前看,内蒙古农村牧区常年在外打工,有能力将子女带在身边教育的打工者为数不多,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都将子女留在老家父母身边,这就增加了留守老人肩上的负担。他们既要照料孙辈的生活安全,又要尽可能的辅导教育他们,产生了“隔代教育”现象,不但增加了老人的劳动强度,而且还增加了心理负担。同时还要承担起教育辅导孙辈的责任,由于农村牧区老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不懂得科学的教育方法,同时又担心孩子学习不好,无形中增添了留守老人的心理负担。
3.生活缺少照料,安全隐患多
留守老人由于年纪大,子女不在身边,无法对房屋进行修缮,房前屋后杂草丛生、屋顶瓦片支离破碎,逢雷雨大风天气,人身安全问题让人担心。就连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事,诸如理发、换电灯泡等都成为难题。人老疾病多,容易引发多种疾病,头疼脑热是常有的事。在农村牧区的医疗机构不健全,医务人员少,所以这些老人一旦生病常常缺医少药,无人照料,加上家务操劳,往往使小病拖成了大病,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甚至,一些突发性疾病由于抢救不及时,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另外,还是有发生留守老人上当受骗的事情,尽管骗子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却能屡屡得逞,主要在于农村牧区留守老人缺乏对诈骗犯罪的防范意识,缺少同子女的联系和商量,安全隐患增多。
4.缺少精神慰藉
老年人往往最怕孤独,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孤独是指一种被对自己和他人、群体有意义地融合的系统排斥在外时所产生的感觉。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孤独的形成不仅与个人的心理、生理因素相关,而且与家庭和社会环境的因素相关。农村牧区留守老人生活朴实、简单,能吃苦,相对物质的匮乏不算什么,老人更希望得到来自子女的精神慰籍。精神空虚和寂寞往往是老人身心健康受损的重要因素。进城务工的子女迫于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也很少打电话,忽视了父母对情感的需求。留守在家的老人既要负担农牧业生产又要照顾小孩,难以安享晚年,失落感较大,心理上显得孤独无助。特别是留守老人感到有心里话无处诉说,没人请听时,很可能会出现抑郁症状,严重的会产生自杀的念头。
二、农村牧区留守老人的养老困境
目前,内蒙古农村牧区留守老人养老处境窘困,各项养老事业发展滞后。
1.家庭养老基础地位丧失
家庭养老是目前我国最基本的养老方式,中国传统文化中“养儿防老”的思想在农村根深蒂固。在家庭养老中,子女要对双方失去劳动能力或者达到一定年龄的长辈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但是,随着青壮年外出打工的增多,对于老人而言,家庭的养老功能就弱化了,特别是在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方面。
2.土地养老功能弱化
土地是农民的衣食父母。土地养老是指农村老年人依靠自己在土地上劳作得到的收入自己养活自己的养老方式。在内蒙古尤其是西部地区,由于地理自然环境恶劣,一些农牧业生产率低,产量很有限,农牧业经营的收益较低。土地在农牧民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单纯依靠土地已无法完全实现对留守老人养老保障的作用。虽说农村牧区的留守老人吃苦耐劳,可以“活到老做到老”,但前提是在他们身体好的情况下。但凡留守老人多是年岁渐高、身体渐弱,所以,靠土地养老的状况可堪忧虑。再加上内蒙古的一些自然条件较差的地区,农民辛苦一年颗粒无收也是常有的事,单纯依靠土地(或草牧场)收入有时连基本的生存需求都很难满足,土地养老受到冲击。
3.社会养老机构发展滞后
养老院又可叫敬老院,在老年人的传统观念中这是由社会承办的赡养或收留那些鳏寡孤独的无儿无女,或者儿女不孝顺的老人养老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发展到了今天,“4+2+1的大家庭模式,两口人要负担双方四位老人的生活,还要培养好自己的孩子,所以,一些社会养老机构和私人办的养老院、老年之家等养老场所,对于老年人来讲,虽时无奈之举,但也逐渐被接受。目前在内蒙古农村牧区由政府或集体举办的让人放心或基本满意的养老院极其有限,其他社会养老机构发展缓慢。内蒙古农村牧区养老院主要是乡镇办,村办和民办的较少,以养老院为主体的社会养老机构发展明显滞后,难以满足农村牧区留守老人的养老需求。
三、农村牧区留守老人养老对策分析
1.巩固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是其他养老方式无法代替的,它是老年人安享天伦、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内蒙古地,由于区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短时间还不具备全面实施社会养老的条件,家庭养老在相当长时间内仍是农村牧区养老的基本方式。特别是在牧区,由于人口分散,更加大了社会养老的难度。巩固家庭养老,首先要强化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观念,加强农村牧区年轻人的孝道教育,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地进行老龄工作宣传,营造出浓厚的敬老、养老氛围。其次要加强社会监督。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对在敬老爱老等方面做得较好的年轻人应予以弘扬表彰,对歧视、排斥老人等行为给予曝光、鞭挞。同时,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好“凤还巢”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引导农村牧区青年返乡创业。
2.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009年6月底,国务院召开常务工作会议,“决定从2009年开始在10%的县(市、区)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2020年前将覆盖全国。”[1]“留守老人”应该首先成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首先要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养老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共事务,应依靠政府来引导,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范畴。政府主导是关键,要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把符合条件“留守老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同时,做好城乡统筹。养老保障是全民福利,不是城市人的专利,农村牧区的老人也应充分享受到这一政策。好政策的落实还要看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政府不仅要给予保险金政策方面的优惠,还需要给予农牧民一定数额的直接经济补贴,切实解决农村牧区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中资金瓶颈问题。
3.探索多元的农村牧区社区养老形式
农村牧区社区养老应当以农村牧区行政村、嘎查为单位,自行组织设计的养老方式。一般来说,这种养老保障包括经济帮助、建立社区老年服务场所和服务体系等等。如果老年人在自己熟悉的社区养老,对社区有地缘上的归属感、心理上的认同感,容易接受社区提供的各种养老服务,身体好的老人也有机会参与社区的各种养老服务,包括日常衣、食、住、行的料理,定期的医疗保健服务,健身娱乐活动,应急服务等,能缓解子女不在身边的精神空虚,获得一定精神慰藉。所以,社区养老服务可以作为家庭养老的一项重要补充。
同时,完善和充分发挥农村牧区老年人组织。这个组织其实就是老年人的精神家园。因此,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苏木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组织工作纳入本地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充分发挥老年人工作委员会、老年人协会、老年人互助会等老年人组织的作用,让老年人重新找到归属感。
当然,我们也要提醒即将步入老年的人们和已经年老的老人加强个人养老意识,做好各种准备。“个人养老是指老年人自身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老年人平时要进行经济、健康和情感三个方面的储备。”[2]也就是要积累一定的物质财富,要保养好自己的身体,要有积极健康乐观的生活态度.
参考文献:
[1]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讨论并原则通过《横琴总体发展规划》
[关键词]美术考古;叙事特征;宗教美术;学科关系
美术考古学的学术概念来自于西方,郭沫若1929年翻译的《美术考古学发展史》首次将其引入到中国。之后,学术界并没有关注学科定义、学科归属等方面的内容。1986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卷中首次出现“美术考古学”的内容,以后在1991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美术学》卷中也出现了“美术考古学”的词条。在专著中明确为美术考古学作定义的是刘风君1995年出版的《美术考古学导论》和孙长初2004年出版的《中国艺术考古学初探》。不过,这些学科定义上的工作还只是停留于浅尝辄止的层面上,并没有专门的讨论。
学科定义涉及学科的研究对象,同时,一个学科性质的准确认识,也需要涉及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通过学科之间的关系梳理,可以突出学科的特征,同时也可以完善学科自身的理论建设。在关于美术考古学科关系的认识中,目前学者较多涉及的是与考古学、美术学、社会学、历史学、图像学等学科的关系,这其中涉及学科的本源、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学科的意义等诸多方面,涉及面不可谓不广、不可谓不具体。遗憾的是,在这些关系的讨论中,基本上没有考虑到美术考古与宗教美术之间的特殊关系。美术考古与宗教美术,不仅在研究对象上有相同之处,而且在研究资料的获取上也有相同之处;同时,在接受宗教信仰的影响上也有相同之处。因此,我们提出美术考古的叙事特征和与宗教美术的学科关系作为理论深入的探讨视角。
一、与研究对象相关的叙事逻辑
这是一个关于叙事逻辑的学科定位问题。我们认为,美术考古如果作为分支学科看待,那么,从叙事逻辑角度看,它不是考古学的分支学科而应当是美术学的二级学科。
首先,美术考古是将研究对象作为美术史现象来描述的。“以田野考古发掘和调查所获得的美术遗迹和遗物”[1](p5)是美术考古的研究对象,在美术考古的研究过程中,这些美术遗迹和遗物转化为美术发展史上的叙事遗存,围绕美术遗迹和遗物展开的研究是关于构图、造型、色彩和主题、风格、艺术进步等美术学科范畴的研究。以我国西域龟兹石窟为例,在考古学的研究中,它是关于石窟的考古对象;而在美术考古的研究中,它就是石窟艺术的研究对象,研究者是将它作为美术现象来研究的,学者们从龟兹石窟感受到了多元化的艺术影响。比如,希腊艺术的影响:“在龟兹石窟的早期壁画中,人物显得非常突出,与后期山水鸟兽等附加景物的比例较大有明显的不同,这就是受希腊以人为本艺术思想的表现。有些形象与希腊神话传说似乎也有联系,如克孜尔石窟新1窟中的人面兽身的金翅鸟,荷马史诗中也有生动的描写。被学术界所注目的龟兹壁画,显然也是有希腊艺术影响的痕迹。希腊艺术是推崇的,认为这是健康、力量和美的象征。龟兹艺术家接受了这样的审美观点,而且也对小乘佛教的禁欲主义给予了突破。”[2](p137)这些研究内容,已经完全是在美术学的学科范围中进行。其他著名的敦煌石窟艺术、汉画像石墓葬艺术等,在进入美术考古视野后,都是作为美术发展史上的美术现象、叙事风格和艺术成就来研究的。
其次,考古学的学科方法并不支持美术考古的研究趋势。目前学术界中,不论是将美术考古归之于考古学学科还是将美术考古归之于美术学学科,学者们都希望美术考古拥有更多的研究方法和更加广泛的研究领域,但是,考古学的研究方法并不支持美术考古这种具有扩张性的发展要求。中国传统的田野考古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地层学和考古类型学(标型学、器物形态学),这两种方法都借鉴于自然科学的手段和理念。自然科学是以物为研究标的的特性,这一基本点决定了田野考古学只能是“见物不见人”。美术考古如被作为田野考古学的一个分支,虽然研究对象是考古学研究中的特殊对象——美术作品,但是它从属于田野考古学的关系决定了其在方法论上必然是以地层学和考古类型学为主要研究手段,在研究过程中强调过程的客观性,禁止运用描述性语言,从而忽视了这种特殊人工制品所具有的主观性内容。有学者认为:“许多考古人不做研究,将考古发掘报告当作研究成果,那是不妥的。任何学科都离不开研究,否则就不是什么学问了。而且,考古界禁止用描述性语言也是错误的。”[3]在强调客观性的制约下,美术考古归于考古学缺少可操作性。
我们还可以从一些考古学前辈和权威性的观点中得到旁证。比如,前辈夏鼐认为:“作为考古学的一个分支,美术考古学是从历史科学的立场出发,把各种美术品作为实物标本,研究的目标在于复原古代的社会文化。这与美术史学者从作为意识形态的审美观念出发以研究各种美术品相比,则有原则性的差别;由于美术考古学的研究对象在年代上上起旧石器时代,下迄各历史时代,所以它既属于史前考古学的范围,也属于历史考古学的范围。又由于作为遗迹和遗物的各种美术品多是从田野调查发掘工作中发现的,所以美术考古学与田野考古学的关系也相当密切!”[4](p9)目前,“复原古代的社会文化”已经不能覆盖美术考古的全部研究成果,相反,“作为意识形态的审美观念”则成为一个重要的内容,我国目前美术考古取得的学科影响主要是在美术学领域。其一,美术考古的研究成果极大地丰富了美术史的研究内容。在美术考古发挥影响之前,我国美术史的研究依赖于传世的美术作品和相关文献,这些作品和文献在传播过程中指导创作,形成流派,后人由此而产生的理解也直接推动美术理论的发展。但是,在美术考古学科形成后,情况发生变化,大量的美术考古作品进入美术史的研究领域,不仅增加了传统美术的作品数量,而且美术史的理论认识也得到了普遍提高。在目前流行的美术史教科书中,美术考古的内容已经进入到了所有朝代美术发展的认识中。其二,美术考古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新的美术史研究模式。对于传世美术作品的研究,美术史更多的是依靠传统的文化研究模式,比如知人论世的考释,比如师承关系的梳理,等等。对于美术考古作品,考古学的地层学方法和类型学方法则被学者们热情地引入,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学科的理论也被学者们广泛地运用,目前甚为流行的图像学、叙事学等,皆为美术考古研究常用方法。其三,美术考古的研究成果极大地提高了美术史研究的学术影响。这一点最好理解,美术考古将美术史的研究进入到石窟艺术、墓葬艺术、岩画艺术等考古遗存的领域,美术史上的许多空白被填补,许多文化遗存得到了更深入的理解,美术史在作出贡献的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因此,我们认为美术考古不应作为考古学的分支学科,而应当作为美术学的分支学科。通过对美术考古定义的讨论,我们提出一个求教大方的表述:美术考古是一门以田野考古发掘和调查所获得的美术遗迹和遗物为研究对象、在美术史层面上展开研究活动的美术学分支学科。
二、与宗教美术相关的叙事特征
这是一个从叙事特征角度讨论学科关系的问题。
首先,从逻辑关系上对叙事特征的讨论。
从形式逻辑的角度看,美术考古与宗教美术在概念上存在的关系是交叉关系。这样的关系与全同关系不同,具有反自返性、对称性和非传递性的性质。也许正是这个原因,学术界并没有注意到它们之间存在的紧密联系。实际上,在它们的研究对象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与宗教信仰有关,同时,它们的研究对象基本上是通过考古手段获得的,因此在研究方法上也具有许多相同的地方。
从叙事特征看,美术考古的研究对象主要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因为宗教信仰原因而成为考古对象的,如墓葬艺术作品、石窟艺术作品等;第二部分是因为社会动乱、自然灾害等原因而成为考古对象的,如古建筑遗址、被掩埋的艺术作品等。这两部分作品中,从目前的研究条件看,宗教信仰原因的考古对象占有着极大的比重。这一现象,也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延承有关。自三代开始,人们就将与自然、先人有关的祭祀活动和与自己有关的埋葬活动作为了一项重要的社会活动,以后的各类宗教思想发展不仅没有降低这项活动的重要性,而且还从生命的价值、生命的不灭和生命的转化等方面予以丰富和细化。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宗教信仰深入于艺术活动之中,留下了丰富的美术作品。
宗教美术的研究对象也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考古手段而获得的美术作品,第二部分则是通过代代相传的方式而保存、流传的传世作品。与美术考古一样,宗教美术的第一部分占有极大的比重,而且第一部分的作品与美术考古的第一部分作品完全重叠,如墓葬艺术作品、石窟艺术作品等。这些美术作品都是通过考古的手段而获得,这就使得这两门学科有了更加紧密的学科关系,我们因此而可以提出这样的关系命题:对于这部分作品,美术考古和宗教美术是关于宗教信仰创作的美术活动。“美术考古”和“宗教美术”是主项,“关于宗教信仰创作的美术活动”是谓项,主项之间的关系是对称性的性质。美术考古和宗教美术所具有的对称性关系,虽然是有条件的,不能覆盖两学科的所有内容,但是考虑到这部分重叠的内容具有很大的比重,而且这部分作品中优秀作品的比重也很大,所以这样的对称性关系使得两学科的共同性有了特别的意义。在建立美术考古与宗教美术的关系命题之后,我们就可以从许多共同性的方面来深入思考它们的学科性质了。
其次,关于美术作品埋葬方式的叙事认识。
在通过考古手段而获得的美术作品中,其埋葬方式毫无疑问是美术作品完成叙事的重要内容,可是这一点目前没有深入的研究。在目前美术考古与宗教美术的研究论文中,研究对象的确定常常是侧重于从作品的发现角度来认识的,即考古学的角度。我们则认为,作品的埋葬也是一个非常好的角度,这是一个关于作品本体的角度。当然,作品埋葬和作品发现都是属于作品存在的范畴,作品发现也已经反映了作品的部分埋葬情况,但是埋葬的角度是一种直接性的观察,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收集和反映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就作品的流传而言,作品的埋葬是一个主动的行为,原作品所有人的主观愿望可以得到最大可能的实现;而作品的发现,则可能是一个被动的行为,其中的一些环节是原作品所有人不可预期、不可掌握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甚至是与原作品所有人的愿望是没有关系的,极端情况下还可能是完全相反的。如果作品的发现不考虑这些因素,那么认识原作品所有人的创作就有了一个信息损失、甚至歪曲的可能。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比如汉墓壁画,墓主人将反映自己社会地位、日常生活和对另一个世界想象的绘画作品置于自己的墓室之中,他的目的是表现自己的长生思想。对他而言,长生思想的表现是一个长生行为,是对长生信仰的体验,同时,这一定是一个个人的行动。他绝对没有考虑到这样的现象:考古学的发掘活动,发现了他的行为或研究了他的思想。也就是说,墓主人墓葬绘画行为的目的只是后人理解中的一部分内容,另外的内容为后人所加。墓主人的内容和后人的内容之间的叙事结构完成,在新信息得到的同时,也可能会因为叙事结构的转化而损失了一定的信息,比如误解,比如疏忽。所以,作品的埋葬与作品的发现,是一个存在一定意义差别的不同角度。
作品的埋葬涉及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作品为什么存在?关于宗教信仰创作的美术作品,其创作是在信仰的指导下完成的。作品的所有人相信另一个世界的存在,个人的魂魄并不随着自己的生命结束而结束,而是在另一个世界能够继续,所以他要为那个世界的存在而作这个世界的准备,因此他的行为就涉及美术考古和宗教美术的研究对象——具有宗教色彩的美术作品。这样的美术作品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专门创作而直接参加宗教行为的作品,如石窟中的造像和壁画;一种是之前创作而间接参加宗教行为的作品,如墓葬艺术中的一些帛画、雕塑、冥器等作品。这两类作品就创作过程而言,有着不同的创作性质,第一种是宗教行为性质的创作,完全是在宗教信仰的指导下进行,为宗教体验服务是它的唯一目的;第二种是世俗行为性质的创作,在创作过程中并不一定接受宗教信仰的指导。这两类作品能够有叙事上的同构,是因为埋葬活动提供了条件,为宗教信仰服务是作品完成整个叙事过程之后才得到的创作意义。这两类作品在考古学的活动中,都是以历史遗存的形式出现,就作品的发现而言,它们是以相同形式的遗存出现的,它们的主题也都是为墓主人或供养人的宗教信仰服务的创作行为。但是,宗教行为的创作行为和世俗行为的创作行为是存在着区别的,世俗行为成为宗教行为必须有一个结构演变的过程。
从逻辑关系角度看,美术考古与宗教美术有着部分对称性的关系,其意义是肯定两学科的共同性,从共同性的角度出发认识它们的优秀作品;而从埋葬角度出发,美术考古与宗教美术被考虑的则是两学科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当然,这个差异性是部分的,而且是在共同性的前提下展开的,目的是从两学科的关系层面上思考学科性质。但是,如果我们在了解、分析埋葬美术作品时没有考虑到美术考古与宗教美术学科之间的差异,那我们的认识必然是不全面的,甚至是有错误的。
再次,关于叙事意义的理论认识。
叙事作品是一个动态的意义生成系统。[5]通过学科逻辑关系的认识,我们可以从逻辑角度认识美术考古与宗教美术之间所存在的共同性;通过作品埋葬角度的认识,我们可以从作品存在的角度认识两学科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同时,两学科的结合思考还可以在操作层面上提供可以深入的理论意义。这个意义,就是在认识美术考古和宗教美术学科特征的基础上突出两者结合思考后的指导意义,即强调宗教美术作品和与之相关的美术考古作品所具有的叙事意义。
其一,叙事主题的单一性(或集中性)。
在宗教美术作品和与之相关的美术考古作品中,叙事的结构往往都显得非常宏大,几乎所有的构图都试图包括天上和地下、凡间和世外,这是宗教信仰指导的必然结果。如我国最早的黄帝图像就出现在山东武梁祠的画像石中,与他同时出现的还有孔子等先秦圣人,他们之上就是西王母的图像,墓主人用这样的构图说明西王母对世界的控制和自己对西王母无所不及的期待。无所不及是一个多么大的结构,墓主人能够在有限的画面上和有限的手段等条件下完成这样大的结构吗?显然这是一个充满着矛盾的要求,但是宗教美术可以很轻松和很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叙事主题的单一,或叙事主题的集中。在所有的宗教美术作品中,作品的主体都是至上神或主宰这个世界的神灵。在构图上,这个主体占据着作品的最重要位置和最大的比例,甚至是唯一的形象,比如我国四川和北方河南、山西的一些大型石窟中,常常主体就是一尊佛的造像。以单一的形象反映丰富的世界,在世俗美术创作中是非常难办的,似乎有悖于一般的艺术创作规律,但是这在宗教美术创作中却是普遍的现象。在宗教美术创作中,至上神与其所代表的世界表现的是终极关怀,艺术审美感来自信仰经验。如此,净化的世界也同时产生了简化的世界,叙事主题自然就显得单一,显得集中。当美术考古的作品涉及宗教美术的范畴时,相关的叙事同样是沿着这样的路径进行的,丰富的世界可以作为创作的背景存在,但就作品本身而言,其主题是单一的,是集中的。宗教美术作品的叙事主题单一、集中的特点,可以充分反映、同时也充分论证了宗教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的存在。
其二,情节的真实性。
宗教美术是描写另一个世界的,与现实世界对照,它是不真实的。但是,宗教美术作品能够存在的理由却是来自于宗教经验,即这些作品的内容是真实的。这样的真实在作品中得到了普遍支持,即作品表现了情节的真实性。情节的真实性当然是来自于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宗教经验对这样的真实是支持的态度。宗教美术作品的构图体现着这样的“真实性”。在我国神话传说中,女娲是一个大神,有着极高的地位。我国早期的历史书籍中,几乎都有关于女娲的文字记载,在各地的民间传说中,女娲也有着极为丰富的资料。关于女娲神话的发展,学者们的研究是将女娲的神格分为始祖母神格和文化英雄神格两大类。为什么女娲在这两方面作出贡献?因为她是女神,这一点充分表现在艺术形象中。她能够如现实世界中的女性一样造人,而且她有着许多神奇的造人方法。主要有三种造人法,即化生人类、抟土作人和孕育人类[6](p29)。就神话的流传而言,女娲的这些情节都是真实的。汉画像石中,女娲所拥有的与生育有关的情节也是真实的。在汉画像石里,女娲的形象一般被描写为人首蛇身状,有着非常浓郁的原始气息。因为在原始社会,女性的最重要任务就是生育,蛇是卵生动物,生育力特别强,女娲蛇身就有了这方面的思想寄托。在原始神话中,蛇的生育本领往往要被移植于造物的神话里,许多造物的大神因为本领大、功劳大而与蛇产生联系。在造物的神话人物中,烛龙是个大神,他就有着蛇的形态。
因此,在宗教美术和美术考古的作品中,情节的真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叙事特征,这一点与世俗美术有相似的地方,但它们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即宗教美术并不是依靠写实来达到真实的,也不一定是依靠夸张来达到真实的,更多的依靠联想,依靠联想来获得情节的真实,联系最直接的说明,就是物象的符号化。
其三,物象的符号化。
在宗教美术作品中,物象符号化的手法无处不在,每一个物象都拒绝随意的理解,必须从某一个已经存在的特定的概念来入手,从而得到物象的象征意义。一是因为宗教美术有着强大的象征体系,天边的云气是象征仙界的符号,飞翔的鸟是象征使者的符号,地面行走的神兽是象征宗教行为某个过程的符号,每一个物象都与象征体系有着对应的关系,有了符号化的运用,物象的意义不仅更加明确,而且接受也有了流畅的表达过程;另一个原因是宗教美术所包含的宗教仪式内容,仪式支持宗教美术,但对艺术创作有约束的要求,这个要求并不是生硬的,而是通过符号的联系来实现,这样的联系在宗教的象征体系中就产生了艺术的联想。当然,我们也同时注意到,世俗与宗教有着并不完全相同的象征体系,所以宗教物象与世俗物象是有区别的。比如蟾蜍,在宗教的象征体系中,它是长生的物象,使信徒联想到与长生有关的美好事物,于是蟾蜍就可以与嫦娥有了联系。特别是在汉代,画像石中有将嫦娥与蟾蜍联系在一起构图的现象,而且这种图像非常普遍。但是在世俗世界,因为形象的问题,嫦娥和蟾蜍是被分开的。如白居易的《虾蟆》诗,不仅对嫦娥与蟾蜍作了区别,而且还特别提出害怕将虾蟆拿来联系嫦娥,认为这样会玷污嫦娥的美名:“常恐飞上天,跳远随妲娥。往往蚀明月,谴君无奈何!”因此,物象的符号化不仅反映出宗教美术的叙事路径,而且也可以很好地说明宗教美术区别于世俗美术的艺术特征。
三、结语
综上所述,就学科性质的认识而言,美术考古与宗教美术之间存在的关系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命题,这两门学科的共性可以使我们在认识学科性质上寻找到诸如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等方面的逻辑关系,特别是在接受宗教信仰的影响上所存在的相同叙事结构,使我们更容易理解美术考古和宗教美术的学科定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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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阮荣春,主编.丝绸之路与石窟艺术[m].沈阳:辽宁美术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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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夏鼐,王仲殊.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
在俞人豪的《音乐学概论》中,他提到音乐考古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有关音乐的实物材料,少数情况下还包括少量的文字材料。而在王耀华的《音乐学概论》中,他认为作为音乐考古学研究的基本对象,田野考古调查、发掘获得的人类古代音乐文化物质遗存,既包括物化形态的遗存本身,还包含遗存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尤其是非物质形态的音乐信息。在这里,物化形态是指一些有关古代人类历史音乐文化生活的一些实物资料以及图像资料,而非物质形态的音乐信息是不是包括其中一些口传心授的乐谱传承,以及当地老艺人的民间表演,这里存在一个疑问。关于研究对象的不同看法,分歧主要产生在对于有关古代人类音乐文化的资料记载上。
俞人豪认为远古时期没有文字记载,而且在进入有文字时期后,由于记录者知识匮乏以及辗转抄袭的不准确,使得史料文献不够直观、客观的反映历史全貌,因此参考音乐考古资料更有价值。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更为客观,并且对没有文字记载的史前时期的研究应更为详实,它决定了音乐的起源问题。比如湖北曾侯乙墓编钟的出土和测音结果表明,这套乐器是按纯律和三分损益法混合定音的,而过去文献对于先秦时代的乐律记载只有三分损益法的记录。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发掘实物资料对于考古学研究是多么的重要。
二、研究方法的问题
首先,考古学的基本方法是地层学和类型学,考古学的基础在于田野调查发掘工作;第二步是资料的整理分析;第三步是理论研究。现阶段的音乐考古研究主要由获取资料、研究资料和整合资料的综合性概括与抽象等三个环节组成。(参考王耀华《音乐学概论》)音乐考古学虽然也借助考古学的研究方法,比如田野调查。但是它有自己的研究特点,比如音响测试、音乐性能、工艺技术、综合分析等。因此,音乐考古学应该发展属于自己的研究方法,以适应对古代音乐社会的研究。
三、音乐考古学的发展
关键词:考古;研究;模式;对策
引言
中国考古研究时代比较久远,无论是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考古实践中,都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是,与考古环境和考古的要求相比,中国的考古研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考古研究的模式分类
不同的分类角度,考古研究模式并不一样,本部分,笔者从考古环境的角度对当前中国比较流行的几种考古模式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地理环境考古模式
地理环境考古模式是由周昆叔最先提出来的,他根据自身的工作实践,结合中国考古环境的理论研究,提出了著名的地理环境考古模式。地理环境考古模式强调的是:在考古过程中,首先进行勘探定点,在此基础上,进行探测验证,然后进行进一步的开发挖掘,并从人类的行为、地质结构的构成、地形地貌以及工艺过程中收集有关的考古环境信息。该种考古研究模式主张的是在环境考古工作过程中,考古研究者首先应该去探索环境的演变规律,并根据环境演变的规律所导致的地质结构的变化来分析由此导致人类生活环境场所所发生的变化,来分析人类进步与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这就是著名的“环境——人类活动——文化”三者之间考古关系的表达。这一模式同时还具备了自然科学和历史地理学研究的特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二)文化历史环境考古模式
文化历史环境考古揭示的是环境考古学考古遗存与其赖以“生存”并发展起来的自然环境之间的辩证发展的关系,来通过考古研究揭示人类的行为与社会的发展、文化的演变之间的规律变化。该种模式的环境考古模式具备一定的现实事实基础:(1)传统意义上的环境考古模式基本上都属于物质文化,而这些物质文化基本上都取自于“自然”;(2)传统意义上的考古文化中,尤其是关于生产工具方面的考古都直接取自于自然环境,因此,文化历史环境考古模式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
(三)资源环境考古模式
资源环境考古模式是由汤卓炜在其《环境考古学》一书中首先比较完整地、系统地提出来的。资源考古研究指得是环境考古根据反映人类各个时期生活环境的信息、资料以及开发出的遗存物,并利用环境学考古的理论方法、理论技术等,来研究古代人类的环境特征以及历史演变之间的规律性,进而根据这些规律来分析环境、人类以及与其赖以存在的文化特征、经济形态、社会结构的发展和历史之间的关系。该种模式在前两种模式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系统化了环境考古的理论过程和模式,完整的环境考古模式应该包括踏勘、探测、挖掘,然后再根据挖掘出的文物来分析地质地貌、古代生物学的特征等有关方面的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来分析各个时期的人类的行为、地理环境、物质文化环境之间的关系,并形成完整的考古报告。该种模式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以资源的利用为切入点,环境考古的空间也被相应地划分为考古区域、遗址区域以及遗址等三个层次,人类活动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资源环境考古模式实现了与西方考古环境之间的接轨,标志着以遗址作为核心、以资源利用为关键点、以环境理论为特征的资源性考古模式的正式形成,这也是当前中国环境考古模式中比较常用的一种环境考古模式。
二、考古研究模式存在的问题
三种比较典型的环境考古模式在中国环境考古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其所强调的重点来看,每一种考古模式都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理环境考古模式存在的问题
该种模式在早起环境考古模式中应用的较为广泛,而且在研究环境与人文、生活形态方面也起到了积极地意义,但是,该种模式也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搜集不够准确,而且将信息的搜集与考古研究混为了一谈;古代环境与人类生存行为之间并不必然存在我们所猜想的之间的关系;古环境与各个时期生产工艺之间的联系也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该种模式所倡导的环境考古模式将人类的行为、地质地貌以及生产工艺作为环境报告的主要内容,这与环境考古学的发展出现了偏差。
(二)文化历史环境考古模式存在的问题
文化历史环境将工具、手段以及人类活动作为考古的重要载体,并单独将手段作为了一个文化的概念进行运用,这就为环境考古的发展找到了一个比较具有实际意义的“媒介”。但是,该种环境考古模式仍然没有摆脱考古学文化背景下的考古学研究的“桎梏”,仍然将考古研究认为是特定的、对考古学文化的考古遗存以及作为整个考古学文化生存背景之下的自然环境、遗存两个主要的部分。仅仅从这一个角度来看,与前文提到的地理环境的考古模式的确定存在诸多的相似之处,事实上,二者之间的界线也并不是特别的明晰。
(三)资源环境考古模式存在的问题
资源环境考古模式在考古实践中,由于对考古材料的分析和把握是建立在“考古文化”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很容易将考古文化作为整个环境考古的核心,对环境背景的考古就出现了偏差,这种先入为主的特征使得环境考古的价值也出现了“折扣”,容易先入环境可能论的误区,而且还将历史环境、人类行为以及文化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了简化,环境考古的目标也出现了偏差。但是,与前两种考古模式相比,该种考古模式仍然相对比较完善,研究的价值也较高,因此,其成为当前环境考古模式的主体就成为必然。
结论
中国现代的环境考古研究为我们深入地了解历史环境的变迁提供了可靠的渠道,推动了中国考古学的快速发展。但是,由于中国的考古学一直是建立在文化历史背景之下展开的,这就导致无论哪一种环境考古模式都将考古的核心定位于考古学文化,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中国环境考古的发展,因此,中国的环境考古学者们,应该从文化考古中走出来,应该更加尊重当时的历史特定的环境,以实现促进中国环境考古的快速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许永杰.中国考古层位学的里程碑之作——《西安附近古文化遗存的类型和分布》导读[J]. 南方文物,2012,(01) .
东北史研究与东北地域文化的关系
地域文化研究, 是世纪之交兴起的区域文明和社会文化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东北史研究领域中,地域文化研究,与区域民族史、专门史研究,是互为伯仲的重要方面。在我看来,地域文化研究是地方史研究的第一要素, 它积淀了一个地区自然的、历史的、社会的多元文化蕴涵,同样也是东北史研究的重要学术领域。 而在孙先生的第九个问题“关于文化”一节中,并没有提“地域文化”的概念。而我认为,谈到东北史研究中的文化问题,无论就社会文化,还是民族文化,其中首要的问题, 应当是如何界定和划分中国东北大的地域文化类型。2006 年 10 月,在哈尔滨召开“黑龙江流域文明”学术讨论会,出版了《多维视野中的黑龙流域文明》论文集。会上许多人均认为“黑龙江流域文明”,是中国东北代表性地域文化之一。③会上我亦应邀首次发表了 《辽河文明与长白山文化和草原文化———中国东北三大地域文化论》。这篇与大多数与会者视角不同的论文, 在 “编者的话” 中这样评述:“王绵厚先生学养深厚, 眼界开阔,其中国东北三大地域文化说,从宏观上梳理了黑龙江流域文明与中国东北其它区域文化之间的关系。”切中了我的初衷。我的本义,并不是否定存在“黑龙江流域文明”,而是意在探讨如何从宏观上界定中国东北应有几个大的地域文化。 因为在此前后, 学术界已有东北地区“五大流域文明”、“浑河文明”、“凌河文明”、“辽河文明”、“长白山文化”和“鸭绿江文化”等诸多地域文化的命题。这些提法如果就一个局部的地区看,似乎每一个“区域文明”都有其合理因素,因为“文明”是一个难以量化的载体。但广义博大的“地域文化”,显然并不应局限于一条河流或一个民族区域, 而应是一个有着广阔的自然生态链条和传承有序、 特色鲜明的社会人文(民族)内涵的大区域文化系统。从这个意义上看待和确认“中国东北三大地域文化”。我认为,其形成至少应具备五大文化要素。
其一,独立的、自成体系的自然生态系统。如“长白山文化”区,无论从山系和水系上,都具有以山川、林泽为特征的独立自然生态系统,无论在中国东北还是在东北亚都独具特色。西部的“草原文明”区,亦无不如此。
其二,具有不间断的“文明起源”或文化传承的连续性。以“辽河文明”为例。在“辽河流域片”的上、中、下游,连续发现了 50 万年前的本溪庙后山、28 万年前的营口金牛山、 十几万年前的海城仙人洞和喀左鸽子洞等旧石器文化,以及从 8000年前的兴隆洼、7000 年前的阜新查海、沈阳新乐,5000 年前以 “牛河梁遗址” 代表的 “古国文明”和 4000 年以来以“夏家店下层文化”代表的“方国文明”。这是迄今为止,除黄河流域连续发现从百万年前的河北泥河湾到几十万年前的北京周口店、内蒙古河套,到陕西半坡仰韶文化和山东、河南等地的龙山文化外,中国北方包括东北亚地区,无可比拟的文明起源的重要地区。 它的文明发展的连续性和先导性, 显然不是同处东北的黑龙江和松花江流域的其他“流域文明”可以比肩的。
其三, 具有稳定的、 显明地域特色的经济形态。上述所举的辽河文明区、长白山文化区和草原文化区,前者是公认的东北亚前沿、环黄渤海北岸的以“汉文化圈”为主的农耕文化区;后二者的东部山林和西部草原经济形态,则亦十分凸显。这三大经济形态区的形成, 既不是靠一条河流的局部资源独立形成,也不是在一个历史时期(朝代)短期形成,而有其深邃的长远的历史根源。这是构成一个独立的大的地域文化区的深刻经济基础。
其四,依托大的地域文化,在历史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发展谱系。 仅举历史上民族系统最复杂的“长白山文化”区为例。十年前我在刘厚生先生主编的《中国长白山文化》的“考古编”中,略举了长白山南系的“南貊”系统的高句丽等民族,长白山北系的肃慎、 挹娄等民族, 长白山东系的“东秽”和沃租等民族,长白山西系的“北秽”和夫余等民族。这些举略可能并不完备,但其各族系有一个公同特征: 这些民族在长白山区系的发展演变中,都具有数千年的历史。它的土著文化影响,至今仍有余绪。这是任何一个单一的“流域文明”难以实现的民族文化传统,体现了“长白山文化”区, 作为东北亚大区域民族文化体系的连续性和广博性。
其五, 具有跨区域的特征鲜明的独立地域文化形态。以本文所举的“草原文化”为例。在这一东北西部连接亚欧大陆的草原文化区, 几千年来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草原文化区”。从匈奴、东胡、鲜卑,到契丹、室韦、蒙古,尽管草原民族谱系的演变时有更替,但“草原文化传统”,却跨越山系和水系文明一直延续下来, 构成了东北亚地区连接中亚独立的地域文化区。
总括上述所举的五个主要文化要素, 即构成本文所说中国东北 “三大地域文化”———“辽河文明、长白山文化和草原文化”的基本条件和稳定的文化要素。 当然在这种大地域文化下分别存在的“子文化系统”, 无疑也是东北史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如近来临江市依托鸭绿江上游的地缘优势,成立了“鸭绿江文化研究会”,我认为就是“长白山文化” 大区域文化范围内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研究机构。 这些小区域文化的研究, 不仅有其自身特色,而且可以为大地域文化的研究,提供更多丰富资料,而且是大地域文化研究“海纳百川”的重要分支和补充。
#p#分页标题#e#东北史研究与东北古民族研究
东北史研究与东北古民族研究, 是东北史研究的一个老课题。从金毓黻先生的《东北通史》开始,以“汉———肃慎、挹娄———夫余、高句丽———东胡、鲜卑”四系的东北古代民族谱系一延续至今。④当前需要加强的研究重点主要有三个。 一是对宏观的东北民族史分布体系, 是否应有新的认识和调整。二是对已知的考古学文化,进行民族谱系的审慎研究; 三是对研究薄弱的民族应加大研究力度。前者如笔者 2004 年在《东北史地》第 5 期发表的《先秦时期东北“三大土著族系”及考古遗存新论》,提出传统的西部“东胡—鲜卑”系民族之前,从当代考古学和先秦文献,“肃慎、燕亳吾(商周)北土”的记载看,在燕山以北、上辽河流域,应有一支更早于“东胡”的“燕亳”民族———即考古学上的覆盖面广阔的“夏家店下层文化”。这样东北民族分布辽西地区的早期民族谱系, 似应调整为 “燕亳———东胡”族系。其中“燕亳”是存续了一千年以上,是上辽河流域重要的土著“方国文明”。当然类似的问题,必然存在不同看法,任何一种提法,都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是一个需要长期研究的见仁见智的问题。后者,对一些东北亚地区的重要民族,如至今尚缺少一部系统的东北“秽貊民族史”、“槖离、夫余民族史”和“鲜卑(三燕)民族史”等。 这显然与已有一个世纪的中国东北史研究极不相称。
东北史研究与东北区域考古学
东北史研究与东北区域考古学, 以往如孙进己先生曾提出的, 多数注重地方史与考古学文化的族属比证问题。 此次文章中, 孙先生在第十节“关于考古文化”,重新提出这一问题。其实从东北史与考古学的关系,更深层次的问题并不仅如此。诸如东北史研究中的区域文化与考古学类型的对应或演化关系, 考古学文化的形成与东北自然地理环境和民族区系变迁的关系。 还有如何看待东北“三大地域文化”与宏观的区域考古学分区的关系,如何审视处于东北亚腹心地位的中国“长白山文化”是否具有相应独立的考古学文化谱系,再如重要的山系和水系在东北区域考古学文化分区上的标志意义等。对后者,我最近在《千山和龙岗山脉在考古学文化分区上的意义与高句丽起源》一文中,⑤曾经探讨性提出,在东北地区目前可认定的考古学文化分区中,应各有纵横二条山系,更具有文化座标意义。 其一为纵向的南北分列的医巫闾山和张广才岭,其二为横向的千山和龙岗山脉,包括吉林哈达岭。 两者在东北考古学文化研究分区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前者医巫闾山为辽西古文化 (红山文化和夏家店下层文化)和辽东古文化(高台山文化和辽东大石盖墓、石棺墓文化),直至秦汉辽西郡和辽东郡“汉郡文化”的明显分界线。后者张广才岭则是“长白山北系”牡丹江流域以东,包括“莺歌岭文化”和三江平原的“凤林文化”,与岭西松花江流域的“槖离沟文化”和夫余先人“西团山文化”的天然分界线。如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笔者与李健才先生,为考察东北古代交通,曾对牡丹江流域和松花中游部分史迹进行调查, 即后来李健才先生在《东北史地考略》第一辑中确认的“夫余(西团山文化)东与挹娄结界之地,当在今张广才岭”⑥。即张广才岭,在“长白山北系”的“北秽”域“肃慎”系考古文化分区中,具有分区标志意义。对上述各考古学文化的族属和性质,虽然目前仍有不同看法。如新近的“凤林古城”代表的汉魏文化,多以“挹娄”文化属之,笔者倾向为《魏书》等记载“豆莫娄”及其先世的考古文化。但仅举上述“二纵二横”重要山系的文化分区标识,却随着考古发现的增多,不断得以俾证。
其二,横向的辽吉两省考古文化分区,我认为则以千山和龙岗山脉(包括哈达岭)为代表。前者千山山脉横亘在辽河入海口和鸭绿江入海口之间,是辽东半岛沿海文化与辽东半岛腹地辽东“两江”(鸭绿江、浑江)和“两河”(太子河、苏子河)的以“石盖墓文化”代表的青铜文化分界线,亦即辽东高句丽文化起源的核心文化地区。后者龙岗山脉,包括吉林哈达岭,属长白余脉的松辽分水岭。其明显地划分了辽东青铜文化与松花江流域“西团山文化”的南北两区的分界线。同时也成为同属东北“秽貊系统”的“南貊”与“北秽”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分界线。即辽东的“貊系”文化,与松花江流域的“北秽”文化,应以龙岗山脉和吉林哈达岭为分界。诸如上述看法,可能在学术界尚存争议。但有一点可以趋同:以医巫闾山和龙岗山脉等代表的山系,在东北地区, 其南北考古学文化上显现的区域文化或民族文化的差别, 越来越得到考古新发现的佐证。
东北史研究与各专门史研究的关系
中国东北史与各专门史的关系, 实际上体现的是作为整个中国史组成部分的东北区域史与东北地区各社会专门史的纵横关系。 即中国东北史的体系, 总的必需以整个中国历史发展的时空框架为基础。而各个专门史都应在这个基本框架内,横向展示各个门类、系统的专门发展史。诸如:东北生态发展变迁史,东北地域文化史,东北各民族专史,东北建置、疆域、交通发展史,东北人文领域的文化艺术史等。 其中还没有包括已从历史学科独立出去的新的一级学科东北区域考古学。 这其中从整个东北史体系来考虑, 过去除了东北民族史相对发展比较活跃外, 许多专史至今研究单薄或尚属缺环。如至今尚无系统的东北生态文明史、地域文化史、部族方国史和完整的民族、疆域、交通史等。至于总结近一个世纪的考古发现,编著一部系统的东北区域考古学,也在人们的期待中。这里尚不包括具细的东北区系各民族史(如秽貊、槖离、夫余、鲜卑)和各东北断代史等。对整个中国东北史和各专门史研究存在的瓶颈问题, 首先是在确认东北史研究宏观分期、文化体系、基本民族分布体系和主要考古学类型分区的基础上, 从历史文献学、考古学、历史地理学、民族学、分类文化学上,总结梳理过去一个世纪的研究资料和成果。在此基础上,协调组织具有研究基础的团队,进行不图眼前功利、不带“时限指标”的系统深入研究,其中团队的专家领军人物至关重要。如此,方能以期获得具有历史传承价值的成果, 否则只能停止在议论中。#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