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0 09:59:5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环境卫生信息化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国外现状。环境卫生事业是城市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发达国家的环境卫生管理总体趋势是构建统一的服务市场,实行公共服务作业民营化。英国、法国、瑞士,其环卫运行模式都打破了行业垄断,采取环卫部门民营化或部分民营化的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德国的环卫事业是由政府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进行经营。加拿大环卫事业则是由政府协调,允许国内的部分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卫标准的私人企业共同参与。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政府把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机构,尽可能的将环境卫生事业由政府行为变为企业行为,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并为企业提供了商业机会。新加坡是国际公认的“花园城市”,也是城市管理成功典例之一,新加坡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展环卫事业,采用私营化、招投标、产业化、公开化等一系列市场化运作方式[1]。日本的环境卫生也是亚洲国家中做的比较好的发达国家之一,日本的环卫事业是以政府组织为主,允许部分私营企业参与作为补充。
2.国内现状。城市的环境卫生是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基本底线,寻求适合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环境卫生运行模式,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重点。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中国政府对环境卫生事业改革的讨论从未间断。牛冬杰、赵由才(2007)分析了伦敦、纽约、东京、巴黎等发达国家城市在市容环卫管理方面的异同点。徐品(2005)就新加坡制定前瞻性的垃圾处理战略、高度重视城市规划设计、坚持软件和硬件建设并重、坚持重罚和重教相结合、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展环卫事业五点先进经验的总结。毛华俊(2008)阐述了南京环卫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和产业化进程,成立环卫保洁总公司,下设以街道为作业辖区的分公司,模拟股份制企业运行方式,发挥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在环卫事业中的作用。国内一些发达的城市根据城市建设中的需要,城市部分区域实施环境卫生体制改革的试运行,如北京、上海、广州、南京、太原、深圳、杭州等地。但这些改革试运行的地区是环卫设施基础较好的地区,环境卫生的改革方式不能起到推广运行的作用,没有解决环境卫生运行体制存在的根本问题[2~6]。
二、大连市沙河口区环境卫生体制改革前的问题
大连市沙河口区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改革前是政事合一的运行体制,环卫部门组织环境卫生工作兼具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这种体制必然会导致对自身难以履行有效的监督,形成政企不分、统包统管,形成行业垄断难以让社会资本、民营资本进入环卫市场,致使环卫部门的经费单一由政府提供,常常因经费不足许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对环卫工人的需求增多,而环卫工的福利待遇得不到提高,降低了工人参与环卫工作的积极性,环卫工人出现短缺;环卫设施更新时间长、老化问题、机械化程度低。老旧小区、居民楼院因无物业而无人管理;市政界至城市出入口的公路和绿地等地域虽然被划入交通部门负责,但实际工作中清扫保洁工作存在责任推诿现象。这种环境卫生体制的运行与现代化城市管理方式极不相适应,大大降低了环境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大连市环境卫生体制改革后的成果大连市2011年3月以沙河口区为试点,开始实施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改革,环境卫生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1.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卫体制,实现政企分离。大连市沙河口区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改革,按照企业化、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进行。体制方面,建立区、街二级管理体制,撤销区环卫处、城肥管理处建制,组建新的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和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站;作业机制方面,全面开放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变事业单位运行机制为社会化经营,保留了沙河口区环境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将企业性质的清扫保洁工作通过招投标方式转交企业完成,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环境卫生体制。改革后使环境卫生事业实现了政企分开、管干分离,此次改革扩大了清扫保洁范围,并彻底解决了由于所属部门不同导致的责任推诿现象。
2.优化财政政策,健全环境卫生经费制度,实现环卫工作创新。环境卫生事业改革建立了“以事核费,以费养事”的环境卫生经费保障体系。环境卫生事业改革后环卫作业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并由市财政局根据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考核结果按合同直接拨付给中标企业,加强了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的监管,并通过财政政策引导推动了环卫作业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同时将中标企业的环卫资金有效的融入了环卫事业中,企业的先进环卫设施和技术得到了推广,环卫队伍的机械化程度也有所提高,有效的通过企业的加入让环卫工作获得创新。
3.完善人员安置制度,提高员工待遇,解决基层工人短缺问题。根据大连市沙河口区环卫处人员结构的具体情况,以“保留身份、不降待遇,多种安置、自愿选择,同工同酬、多劳多得,多策并举、保持稳定”为基本原则,工人身份工作人员分配到中标企业工作,工资不低于原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环境卫生事业改革后,基层的环卫工人每月的基本工资都得到了很大提高,对解决基层工人短缺问题起到了很大作用。对于原环卫处超编的干部人员,采用“超编运行,自然减员”的办法解决。
四、对大连市环境卫生事业改革现状的建议
大连市沙河口区的环境卫生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若要环境卫生事业做到完善并健康发展,针对此次大连市沙河口区的环境卫生体制改革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不断提高环卫干部和工人的业务素质。现今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形势,使我们的生活无不与其相联系。环卫事业科技的投入也越来越多,各种新型环卫工具和设施的使用,对环卫工人的业务素质提也出了更高要求,而环卫工作的管理也需要高素质、高水平的环卫干部。所以,对环卫工作者的自身素质的要求,应作为对员工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对在职员工的教育亦是环卫工作的重点[7]。例如,沙河口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可以针对在职员工进行分类、分层培训,以职业教育为基础,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主的教育制度,形成环卫系统技术、统计调查、行政执法和群众工作四支职业化队伍,分工合作共同完成沙河口区的环卫工作,运用科技的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积极创新,加快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信息化的建设是城市发达程度的表现,城市的环境卫生事业作为衡量城市发展速度的标准之一,应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处理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将城市环卫工作管理的各种要素和信息资源加以整合并充分利用。例如,建立资料库收集所有环卫事件相关信息,公众可以直接通过建立基于网络平台的信息系统报告非法丢弃垃圾事件;建立统一的数字化信息平台,有利于参与环卫工作的各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杜绝责任推诿,同时可以减轻政府部门管理工作压力,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公众也可以随时关注并参与环卫工作的评价。环卫工作信息化的建设,可以为市民提供更便捷的信息、通讯、在线电子服务和公共服务,拓宽市民参与城市环卫管理工作的渠道,从而加快城市环卫事业现代化的进程[8]。#p#分页标题#e#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推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4月底之前完成新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启动运营,9月底前完成剩余集体卫生室的建设任务,健全和完善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体卫生室绩效考核意见和监督管理机制,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和推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一体管理,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扎实落实医改项目,提高公共卫生均等化,扩大群众受益面。在全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行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在集体卫生室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继续落实好9项基本和6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安排符合条件的集体卫生室承担一部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落实好补助经费,方便群众就近享受医改优惠政策。
四、深入开展人民满意的医疗机构创建活动,积极探讨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医疗机构诊疗规范和标准,简化公立医院内部程序,积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按病种付费、门诊总额预付等工作,运用新农合政策调控和信息化技术建立和规范分级医疗制度,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提高患者满意度。
五、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优化政策,扩大受益面,提高收益率。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积极改革新农合补偿费用付费方式,逐步开展新农合单病种定点就医定额付费制度;进一步提高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扩大参合居民受益面。
六、规范卫生监督执法,突出抓好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力度,实施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落实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建立健全区、街道、社区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监管、排查、投诉举报、查处机制,严厉打击“炕头医”、“药店医”等非法行医行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在美容美发和住宿业试点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强化行业自律意识。
七、强化疾病控制体系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区疾病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做好重大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高度重视并继续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进一步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确保不发生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
【关键词】:环卫信息化、监管、系统开发、研究
一、环卫工作信息化的重要性
环卫工作在现代是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它关系着居民的生活质量。我国的实力在近几十年间迅猛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经从最开始的温饱程度发展到开始追求高品质生活的阶段。在我国经济文化、生活水平迅猛飞驰的同时,整个国际上的高科技也正在飞速发展,高科技对全世界人民生活的介入,为人民实现高品质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环卫工作的本身是一项人文色彩的工作,需要实时了解到当前的环境卫生情况,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相关的工作。古时兵法有云,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环卫工作的开展,就如同与脏乱环境的一场战斗,必须清楚地了解到环境情况,才能及时地进行处理。而信息化的环卫监控系统可以很好地实现实时监控这一需求,起到对环卫工作极强极合贴的辅助效用。
二、系统概述
现代软件系统的设计思想一般都是使用系统的分层架构,系统的每一层的功能有所区别,但都是由各种子系统来组成。子系统的成熟应用可以使整个系统的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得到提升。子系统的思想可以使系统的功能更加的清晰,使用户更容易对系统进行操作。
这里针对无锡环卫监管工作的实际需求设计出了一套利用3S、GIS、GPRS,GPS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服务于各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及社会公众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系统主要由大屏管理系统、多媒体会议管理系统、日常办公管理系统、环卫作业监管系统、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终端处置监管系统、环卫设施监管系统、餐厨垃圾管理系统等八个子系统组成。下图为系统功能框架图。
环卫信息化管理系统功能架构图
三、环卫信息化监管系统设计阐述
由于环卫工作对于信息化监管系统的需要有很多的限制性,比如工作人员对整个系统的操控上手度、监控系统的功能实现等,都需要进行切合实际的设计。
1、环卫作业监管系统设计
OA办公自动化系统分3期建设。第1期,实现无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内部的日常行政办公需求,包括内部邮件、公告通知、考勤、请假、工作日志、收发文、物品采购和领取、短信、会议安排等功能;第2期,实现从公网安全访问OA,包括VPN、USB KEY、安全审计、签名管理、公章管理等功能;第3期,进一步将OA扩展到区级环卫处、环卫所和社区一级。
2、环卫作业监管系统设计
通过运用视频监控、无线车载视频、工业级PDA等技术手段,实现了道路、河道清扫保洁质量、垃圾终端无害化处置的实时监测及环卫作业质量的数字化考核、作业质量的综合评估等。通过在作业保洁及作业考核监管车辆上安装车载视频监控、作业考核人员使用工业级PDA现场考核取证及在线上报等方式实现了环卫作业监管的现场化、智能化及科学化。
保洁质量监控实现了环卫作业保洁车辆车载视频监控,可对车辆作业后路面机周边情况进行实时查看,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抓拍取证。保洁过程实现现有环卫清扫车、保洁车以及洒水车等环卫作业车辆作业过程的实时监管。通过GPS车载终端实现车辆实时位置、运输去向、作业轨迹、违规情况的实时监管。
作业质量考核系统实现了环卫日常考核的数字化,通过运用数字模型、工业级PDA以及GIS等技术手段,实现日常考核内容的智能化筛选、考核路线自动安排、考核任务的定时派发以及考核结果的在线反馈等。通过系统建立,可加强环卫部门考核样本的公平及可靠性,提高考核的效率及流转速度,保证问题的快速响应和及时处理。
3、环卫设施管理系统设计
环卫设施管理系统实现了全市主要环卫设施数据库、GIS库的建立,一方面可建立统一的环卫设施数据中心,另一方面结合GIS,管理人员可一目了然的了解个基础设施的具置、分布和详细信息,并可方便的在地图上对其进行操作。
环卫设施数据库主要建立环卫主要设施的基本信息库,具体涵盖了主次干道、居住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转运站、供水站、环卫停车场、环卫车辆、终端处置场等环卫基础设施。设施GIS管理实现了环卫设施的GSI查询、查询等基本功能,支持普查设施GIS信息的批量导入、地图设施新增等功能。设施统计分析功能实现了全市设施分布、数量、使用情况的汇总,通过设施汇总数据,为环卫处每年环卫设施预算、使用情况及损耗等提供精确的数据支撑。
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通过对收集点分布、转运站运行情况监管及收集过程监管实现生活垃圾收集及转运全过程的数字化监管。通过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立,可实时掌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情况,并直观了解生活垃圾收集及转运效率。
4、终端处置监管系统设计
终端处置监管系统主要生活垃圾及粪便处置情况的在线监测,包括处置点计量数据、视频数据、环保数据、渗滤液数据以及运行数据等,通过终端处置监测体系建立,将实现终端运行情况的在线预警。实现了终端监管数据的统一展现、快速汇总及在线预警,监管中心所有信息来源于终端采集的相关数据的二次分析,从而提升监管效率。系统将有效解决远程监管滞后、处置超标以及安全隐患等问题,为现代环卫管理树立新的形象。
5、终端处置监管系统设计
餐厨垃圾管理系统主要实现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及处置环节各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同时完成配套的单位在线申报管理功能,实现单位信息的在线申报,并可自动汇总及在线查询等。
将包含编码、型号、容积、投用时间、供应商、RFID编码、所属单位的信息、GIS信息、收运单位名称、日常管理记录的RFID标签应用于垃圾桶上,通过餐厨车安装智能称重设备及传感设备,收集垃圾时,自动识别电子车牌,并快速完成称重操作,获得实际收集的垃圾量。同时,视频设备对收集过程进行抓拍。收集完成后,称重数据、抓拍的照片以及作业单位信息可一并通过GPS车载终端或车载称重终端实时回传到服务器,实现垃圾产生、收集的全过程监管和可视化展现。
一、工作进展情况
今年,高新区掀起“两型三化”建设新热潮,努力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智慧化、绿色化、服务化的工业园区发展之路,实现服务水平再提升。
(一)节约集约利用取得新成效。高新区多措并举实现资源的集约利用,尤其是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上下足功夫。一是制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法规。已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新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规定》,文件明确在用地求不足15亩的企业不再供地,同时从投资强度、容积率、厂房层数等提出更高要求,并鼓励企业按要求建立多层厂房,政府给予一定补贴。二是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高新区每年投入巨资用于标准厂房建设,现已建成5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在实现资源节约的同时还能让企业轻资产入驻。三是清理闲置土地。已制定闲置土地清理有关工作方案,通过“腾笼换鸟”、政府回购等方式,不断加强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确保每一寸土地用到实处,获得效益,2019年根据县政府工作报告安排,全年将需完成380亩园区闲置和低效用地的清理整治工作,目前已完成120亩清理整治任务,另160亩清理整治土地目前正在商谈中。
(二)生态环保工作实现新突破。一是大力实施“净水”“净空”“净土”工程。高新区高标准建成日处理能力5000吨的污水处理厂,目前污水处理厂二期也正在规划设计,届时可覆盖高新区所有入园企业。建立环境一体化监测平台,对企业空气排放物进行24小时监控及动态管理、信息化管理。二是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了有关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及环境卫生督查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举措机制,组织开展“十乱”、“小散乱污”整治等一批专项行动,企业生产生活垃圾处理采取“指定投放定时清运集中转运”运作模式,高新区环境卫生整治取得良好成效。三是严把入园准入门槛。为从源头上抓好绿色生态发展,安福县制定了新项目入园审批流程,由安福县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召开项目评审会,对新项目进行联审联批,对符合环保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一定投资强度的项目才允许入园;建立租赁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对租赁园区企业厂房及标准厂房的新企业,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才可入园,坚决禁止“小乱散污”企业进入高新区。
(三)绿色循环发展实现新提升。高新区立足“循环发展,生态宜居”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一是强化绿色循环项目招商。安福县重点围绕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大力开展招商引资,通过专业招商、以商招商等方式,引进国锂电子、动利电子等一批投资10亿元以上绿色循环大项目、好项目,为安福县高新区循环化发展注入强大后劲。二是大力推进绿色循环项目建设。坚持“项目为王”的理念,重点围绕电子信息等产业,推进建成一批链条型、龙头型的大项目、好项目。如目前海能实业上市申请已经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超威日化正在香港申请上市。三是建立科研创新平台。高新区引导银杉水泥等一批企业与知名大学建立合作关系,搭建产学研平台,支持鸿呈电子等一批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断激发循环发展新动能。
(四)服务平台搭建取得新进展。高新区将打造服务化园区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一是加快推进改革和创新发展。建立了全市首个政务服务超市及“周二并联审批日”,县相关服务部门进驻政务超市进行常态化办公,为企业提供项目建设并联审批、业务代办及咨询,目前已为企业办理400多项业务。高新区的服务环境更加优化,发展氛围将更加浓厚。二是完善配套设施。高新区当前正在推进园区小学、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配套建设,不断完善生产生活设施。三是市场化运作。高新区不断创新高新区经营管理机制,引导专业化公司参与高薪区绿化、卫生、市政维护、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等工作,提高治理能力。
二、存在的困难或问题
一是服务化园区建设有差距。比如企业在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时,手续仍较繁杂,企业来回跑还是常态,这与全国各地“一次不跑”改革相背离。二是软硬配套设施有欠缺。高新区目前没有一家成规模的超市,没有一家上档次的宾馆酒店,没有一个娱乐活动场所,配套设施较滞后。同时,高新区从招引项目到企业投产发展一系列环节没有形成一整套系统的保障机制,制定的政策法规及运行机制比较零散,不具备竞争优势。三是绿色循环项目培育较难。受区位因素等影响,在引进项目、培育项目上难度较大,尤其是智能、绿色、技术企业数量较少,绿色产业规模不大。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及建议
(一)加快推进智慧化,打造园区增长新动力。一是加快完成智慧产业园建设,着力引进一批智能化企业入驻产业园,实现电子信息产业向中高端转型,支持初级加工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向高端先进设备制造转型;实现一批有条件的企业“机器换人”智能化改造;引导绿色食品精加工、林木深加工等企业加强技术改造。二是围绕一批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引进资源消耗少的关联项目和上下游配套企业,延长上下游产业链,推动产业集聚集群发展。三是建立园区企业网上信息化管理,解决好企业档案资料的保存、利用和更新等问题,实现信息共享。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公共卫生安全现状
【中图分类号】R1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1-0003-02
公共卫生是指通过有组织的社会活动来改善环境、预防疾病、延长寿命、促进心理和身体健康,并能发挥个人更大潜能的科学和艺术。其工作范围包括改善环境卫生、控制传染病、进行个体健康教育等。
高校图书馆是学校的知识基地和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履行为教学和科研提供服务的重要职能。
近年来,公众社会文化需求不断提升,读者流通量大幅增加,各高校图书馆对现代化相当重视,加大场馆、信息资源及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增加读者服务项目,美化环境。但应该引起关注的是在对这个特别公共场所的管理中,公共卫生安全被忽视了。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必须要达到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公共卫生不仅是环境优美,我们应当提高对高校图书馆公共卫生安全的认知,明确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现状,加强公共卫生安全应对措施,有效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一 高校图书馆公共卫生现状
1.公共卫生安全理念尚未真正形成
当前高校图书馆对公共卫生的认知更偏向于干净整洁、绿化美化,对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安全及相关危害因素的认知不足。笔者对某校300名大学生和50名图书馆工作人员进行的公共卫生相关知识(主要包含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知晓率抽样调查中发现,公众公共卫生知识正确知晓率仅为69.29%,其中传染病知识正确知晓率(66.11%)和健康教育知识正确知晓率(64.69%)均低于环境卫生知识正确知晓率(77.06%);而按人群分类调查中,图书馆工作人员正确知晓率(65.27%)又低于在校学生(69.96%)(见表1);该知晓率略高于国内部分高校公共卫生相关知识调查知晓率,估计与笔者调查大学为医学院校有关。
对公共卫生缺乏足够的认知和重视,未真正形成公共卫生安全理念,是高校图书馆公共卫生安全的隐患。
2.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作为公共场所,高校图书馆在履行教学、科研职能的同时应做好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传染病,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公共卫生事件的公共性、突发性及难以预测性,也需要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获取整合信息,分析形势,准确选择应对策略,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
在笔者调查的5个高校图书馆均未设立专门公共卫生安全管理机构(科室),亦未引进专职的公共卫生专业管理人员,通常由办公室管理一般卫生清洁工作,直接影响公共卫生应对工作的开展。在美国,通常一个州中会有1~2个大学具备较完整的公共卫生学院承担与本州卫生部门共同进行的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非典疫情之后,复旦大学等全国22所高校开始探索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MPH)试点。
高校公共卫生管理机构的缺失,公共卫生专业人员的匮乏,导致管理体系不健全,公共卫生安全的需求难以实现。
3.公共卫生设施不能满足需求
在对5个高校图书馆的调查发现,其公共卫生设施仍以清洁类的工具为主,不能满足消毒、防尘、净化及卫生监测等公共卫生安全需要。有1个高校图书馆使用中央空调通风换气,但无专人负责定期消毒及卫生监测工作,设备科通常只负责机械维修工作。
4.公共卫生危害因素广泛存在
第一,空气中公共卫生危害因素。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等是公共场所室内常见的污染物,部分高校图书馆因设计欠缺,缺乏公共卫生设施和人员,空气净化能力不足,可能导致空气污染发生。笔者对某高校图书馆进行空气污染物检测,发现甲醛浓度测定最大值(书库:0.11mg/m3)已经接近国家标准(GB9669-1996)的限值(0.12mg/m3),甲醛是无色气体,具有刺激性气味,使人头痛、头晕、厌食、烦躁、郁闷。空气中含量在0.01~2.0mg/m3时,人的眼睛就会产生刺激,当甲醛浓度在5.0~30mg/m3时,就会对人的呼吸系统产生刺激反应。监测同时发现细菌总数监测最大值(书库:21个/皿)和二氧化碳监测最大值(书库:0.12%)也接近国家标准限值(细菌总数≤30个/皿;二氧化碳≤0.15%)。说明室内空气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
第二,书刊及公共用品的危害因素。高校图书馆人流量大且健康状况各异,书刊和各类公共用品(如键盘、鼠标、代书板等)在使用中常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对某高校图书馆抽样检测发现,书刊合格率为65%,其中26.67%的书刊检出致病菌(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公共用品表面合格率为60%,其中15.83%的公共用品表面检出致病菌(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而键盘、鼠标的致病菌检出率高达36.67%(见表2)。
受污染的书刊和公共用品如未能及时有效消毒,可造成各种病原微生物交叉传播,其传播危险性随使用频率增加而增大。
此外,书库中病媒生物防控不佳也可造成病原微生物传播。
第三,人流服务的卫生危害因素。读者和工作人员是图书馆永恒的主体,二者之间服务的交流不可或缺,可造成危害因素循环传播。1995年广西师范大学红眼病流行,图书馆60%的工作人员被感染,其中流通台人员无一幸免。
二 对策
1.建立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体系
高校图书馆(尤其是医学院校图书馆)应充分重视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引进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建立完善高校图书馆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对现阶段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现状进行分析,客观评价其现状,完善应对措施,强化公共卫生安全应对能力,保障公众健康安全。“非典”期间,香港中央图书馆1名工作人员感染非典型性肺炎后,图书馆立即组织疏散了馆内2000多名读者,并闭馆进行清洁及消毒工作,由于应对得当,未发生疫情蔓延。
2.提升公众公共卫生安全理念
公共卫生安全是一个长期工程,高校图书馆应对此有足够的认识,充分发挥高校图书馆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方面的优势,促使公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共同做好应对工作,这也是高校图书馆的责任和义务。在对某高校图书馆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后抽样调查,公众公共卫生知识知晓率上升了21.5%,其理念初步形成。
3.加强公共卫生安全能力建设
第一,合理配置公共卫生安全设施。高校图书馆应根据自身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现状分析,针对性配置消毒,防尘、净化、监测等公共卫生设施设备,有效改善公共卫生环境。
第二,落实消毒措施。一是书刊及公共用品消毒。定期对归还书刊和公共用品进行常规消毒。书刊消毒可采用紫外线照射消毒或环氧乙烷熏蒸。公共用品消毒可用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喷洒和擦拭消毒。空气消毒可在图书馆闭馆后开启紫外线消毒灯进行照射消毒。二是馆内环境清洁消毒,对于地面、楼面和墙面进行湿式清扫,可显著降低病原微生物的含量,再采用含氯制剂喷洒消毒。在疾病流行期间,可在门口放置浸有有效氯溶液的消毒脚垫,以减少病原微生物数量。三是人流消毒,科学有效地洗手可以有效阻断接触传播疾病的流行,要求流水洗手30秒以上,用干净的毛巾或一次性消毒纸巾擦干。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可定时使用70%的酒精棉球或0.5%的碘伏溶液擦拭消毒。
第三,改善空气质量。高校图书馆应当根据气候、温度、湿度等具体情况定期除湿、通风、除尘,这是改善空气质量的有效手段。在通风换气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尽量加大自然通风面积;对于自然通风不好的,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第四,加强卫生监测。定期对图书馆污染源、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公共卫生安全状况,并根据监测反馈情况,动态调整各项措施,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有效监测还可及时应对各类公共卫生事件。
三 结束语
高校图书馆作为高校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满足教学及科研需求的同时,客观分析评价公共卫生现状,完善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加强公共卫生管理,推进健康教育,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消除危害因素,及时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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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无枯树死树,无土地,无杂草垃圾,基本无病虫害。
(二)行道树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100%。
(三)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市政设施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行车平稳。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二)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表面整齐,无缺损现象。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表面平整。道路路名牌标志齐全、规范、顺直,保持清洁。
(三)桥梁路面通行安全,桥面无坑槽,桥头及伸缩缝无跳车现象。桥栏杆保持顺直,线形流畅,表面清洁。
(四)桥梁景观照明保持齐全良好,灯光颜色保持一致,灯杆表面保持整洁。
(五)排水管道及时通挖保证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
(六)排水河道保持排水通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河道护坡完整整洁,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七)景观河道进行水体循环,河道水质、水位达标。
(八)排水泵站设备保持完好,运行稳定,水位合格。保证污水24小时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
(九)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政设施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位置明显,无遮挡。
(二)交通标线清晰整洁、保持完好。
(三)交通护栏等隔离设施的种类、式样和规格统一规范,外观清洁。
(四)有关部门要确保交通信号灯、交通信息显示屏、交通违法监控系统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设施用电,保障正常使用。
(五)逐步完善交通管理智能化、信息化,综合运用交通信号协调控制、交通违法摄录、交通实况监控等系统,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车辆、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服从指挥,行车、停车有序,交通违法行为少。
(七)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在城市道路准许停车的地点停放,不准任意停放、妨碍交通;自行车必须停放有序,不准占压无障碍设施。
(八)达到国家和本市对道路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路灯照明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确保照明设施完好,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设置路灯照明装置,街景照明和路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达到100%。
(二)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整齐、协调。
(三)各类照明设施应无乱涂画、无乱张贴,周边环境卫生清洁干净。
(四)夜景灯光设施要按照规划设置,与城市景观协调,采用节能、环保、绿色光源。及时修复受损害的设施。开启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8%。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路灯照明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督促城市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市城市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编制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涉及城市管理中重大事项的资金调配;
(四)对举办重要活动、处置应急突发事件、跨部门跨地区的事项和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五)对市相关管理部门和各区县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服务、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依据全市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制定本部门城市管理的规划、管理标准、技术规范、考核办法等;
(二)对所属单位和各区县进行业务指导和具体考核;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管理和处罚。
第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依据全市城市管理专业规划,编制本辖区城市管理的规划、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
(三)科学界定本区县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的城市管理责任并组织落实;
(四)组织、协调驻区单位和部门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五)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落实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目标责任;
(二)对辖区内市容环境、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存车场(处)等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三)组织居委会动员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章养护管理市场化
第十八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的养护管理,应当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不断提高城市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等日常养护作业推向市场,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养护标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养护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达不到养护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其养护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设施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凡新建、改建的道路、桥梁一经正式通车,市容环卫部门要同期启动通车范围的日常清扫和保洁、融雪、降雨清除工作,保持路、桥面干净整洁。
第二十一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每年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的养护定额和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财政加大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养护资金的投入,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证。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本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高科技手段,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
建设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管理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事件的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和快速处置,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同时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业务协同和联动机制。
第二十四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完善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并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社会督查等方式,对区县和城市管理各行业的养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日、月、季、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并负责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行业的管理情况以及委托执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纳入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由人事、监察等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管理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环办”)向北京市政府进行了请示,市政府法制办于2012年5月25日提出了具体意见,指出“对于违规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照《城乡规划法》、《北京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及《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实施”。这一意见具体怎样理解和操作执行呢?
查处违规户外广告设施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限期拆除、强制执行四个环节。立案和调查取证环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法律依据是《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规定,则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限期拆除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及途径。作出限期拆除违规户外广告设施的决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三个月内不,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中指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制度仅适用在行政诉讼阶段,不适用尚未处于行政诉讼阶段的拆除违规户外广告设施。”该意见还指出:“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强制执行权,不得放弃法定的强制执行权,一般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违规户外广告设施,也不能申请法院先予执行非诉的拆除决定。
“依法”中的“法”,应当是特指法律,因为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只有法律设定了,才能做到依法强制执行。此外,这个“法”应当指的是实体法,因为只有实体法才能对具体的违法行为作出强制执行的规定。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中,除了《行政强制法》外,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法律。意见中提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实施,实际上是指适用城乡规划法的程序规定,《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措施,第六十八条则规定了“…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等措施”。《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也有相同规定,是对上位法进行了直接引用和重申。按照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引用《城乡规划法》的本意,就是对于经责令限期拆除违规户外广告设施的,既不复议又不诉讼也不拆除的,经过催告仍不拆除的,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报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
北京市聚力治理非法小广告
本刊讯 日前,北京市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意见》,本着“统筹协调,属地负责、突出重点、疏堵结合、深化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行为,建立治理非法小广告长效机制,通过1—2年专项治理行动,实现全市范围内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现象得到有效控制,社会秩序、市容环境面貌明显改善。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分类与投放
第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条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或者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有害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 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道路两侧、山边,河流(涌)、湖泊、水库及沿岸应当纳入清扫范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收运,乡镇、街道、村(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第十九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做好收集和运输工作:
(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
(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第二十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无害化焚烧、生化技术、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
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有机易腐垃圾的处置应当采用生化处理为主的综合处理方式。
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有机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饮垃圾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二)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处理,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
(三)低价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四)惰性垃圾实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市、县(区)统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就近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单位。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卫作业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 建设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自然村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围蔽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定期清运、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
站内渗滤液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技术路线开展,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和简易填埋场,应结合垃圾堆放、填埋规模、场址地质构造和周边环境条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按规定进行封场、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垃圾处理收费不足时的运营成本补充。
第三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保障。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新模式,城镇地区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开展源头分类减量和低价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第四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运营规范,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含环境卫生作业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营在线监控,以及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时监测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行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专项规划即开展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垃圾处理设施的;
(三)挪用垃圾处理专项经费的;
(四)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区)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单位,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的,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惰性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环境无害的无机组分,包括混凝土、土渣、煤渣、灰渣、砖瓦、碎石块、废砂浆、泥浆等。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0月8日广东省人大会颁布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生活垃圾的危害1、塑料:如塑料袋、塑料包装、快餐饭盒、塑料杯瓶、电器包装、冷饮皮等等 。
危害:难以分解, 破坏土质, 使植物生长减少30%;填埋后可能污染地下水;焚烧会产生有害气体。
2、电池:如纽扣电池、充电电池、干电池
危害:纽扣电池含有有毒重金属汞;充电电池含有有害重金属镉;干电池含汞、铅和酸碱类物质等对环境有害的物质。
3、剩餐:如与垃圾或快餐盒倒在一起的剩饭
危害:大量滋生蚊蝇;促使垃圾中的细菌大量繁殖, 产生有毒气体和沼气, 引起垃圾爆炸。
4、油漆和颜料:如建筑、家庭装修后的废弃物
危害:含有有机溶剂的油漆可引起头痛、过敏、昏迷或致癌;是危险的易燃品;颜料中多含重金属,对健康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