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3 10: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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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新的业务类型的开展和经营规模的增大必然会带来会计核算内容的一定变化,为了适应这些变化,小企业就需要以更新会计制度来打好会计管理转变的先行基础。
小企业会计制度建设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整体而言,小企业会计制度建设水平良莠不齐,完善程度不一,但缺乏规范化、科学化的会计管理体系是不争的事实,使得小企业会计核算秩序混乱,会计管理水平相当低。
小企业大多规模小,有些甚至会计核算主体都不完善,一直以来也未受到政府较大的管制,因而小企业普遍不重视会计制度的建设和管理系统的规范,有些根本就没有较为系统的会计制度,即使一些小企业有书面的企业会计制度,但也仅是照搬国家的会计制度,而且常常是为了应付某些信息需求者的要求,内部人员基本不照制度行事。2011年政府颁布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代替了旧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由于未进行强制性的实施规定,在小企业内部反映平淡,而且制度内容的众多调整增加了很多小企业的疑虑,大多数小企业依然我行我素,停留在没有专门的会计制度或者旧会计制度阶段,未积极进行制度的更新,
小企业会计核算压力小,因而组织架构较为简单。很多小企业甚至没有专门的会计机构,会计核算采用记账的方式,这当然对于一些比较小的企业来说可以节省较大的机构设置成本,但由于经营与记账的分离,使小企业会计核算存在诸多造假的机会,容易诱发做假账等违法行为,特别是为减少纳税而做出的一些不当行为。一些小企业虽然建立了专门的会计核算组织,配备了会计人员,但是会计人员的素质无法保障,特别是常聘用企业管理者的亲属好友,而这些会计人员并没有受过必要的培训就上岗,使会计核算显得极为随便。再就是会计人员不够稳定,人员流动性大,常导致一些会计事项的核算中断,无法保证小企业企业会计信息的连续记录,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用性。
首先,小企业普遍做不到岗位职责分离和执行必要的牵制措施,比如出纳岗位不实施相关人员回避,由会计主管近亲属担任,会计凭证编制与出纳由同一人兼任,财务印章未实施专门人员保管等等,这些直接对小企业财产资金的安全威胁,违背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其次,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随意采用,随意调整,而且缺少明细会计科目的分类核算,无法准确反映业务全貌。会计报表编制极为简单,格式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项目缺少必要的财务情况说明。会计资料保管很随意,有些单位依然以手工记账为主,会计电算化水平相当低,会计资料备份管理难以实施。第三,收入和成本核算与管理不健全。在收入核算上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及时入账,或过早入账,记错了会计期间,在成本核算上不具备科学管理意识,成本结转与归集方法极为简单,成本发生与责任存在不配比的情况,使成本资料缺乏可靠性。
会计监督与控制弱化严重,风险管控意识极低。会计监督与控制的弱化一是体现在上述提到的会计岗位分离及牵制制度的不重视,使会计核算本身存在较多的不安全因素。二是授权与审批制度不严格,一些重大资金收支未有统一的手续或凭据要求,审查和批准一人负责,费用报销控制不严,使企业内部形成了不重视会计控制的思想。三是财产物资监控不严,定期的清产核资不及时进行,或者进行盘点时没有必要的第三人监督,对低值易耗物资缺乏单独的账簿记录等,很难保障财产物资的完整性。此外,小企业普遍缺乏风险管理意识,不对潜在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析平价,日常更没有实时监控的机制,因而风险防范基础弱,风险抵御力非常低。
健全小企业会计制度体系的措施建议
针对以上对小企业会计制度建设现状及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到小企业极不规范的会计管理已经极大地威胁到了经营的稳定性,必须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完善的会计制度可以明确小企业会计核算与管理的系统架构,从而很好的指导小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开展,是小企业会计环境稳固的基础。小企业要把握好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契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完善内部会计制度。对没有专门会计制度的小企业来说,应当对内部会计环境进行整理,做好引入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准备。而对实施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来说,要充分了解新旧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了解实现转变需要做的调整工作,并采取渐进式的转变措施稳步做好新旧会计制度之间的衔接,减少制度变化对企业造成的可能影响。
小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来决定会计机构的设计。确实不需要专门机构进行会计核算的企业来讲,完全可以采用记账方式,但要注意做好与记账机构之间的凭证传递和信息沟通工作,保证业务开展与记账同步进行,降低会计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需要专门会计机构的企业来讲,要注意会计机构设置的层次,合理确定各级会计人员的分工。要谨慎的选择会计人员,必须考察选聘人员的知识背景和社会背景,保证会计队伍的素质水平,并且日常也要注意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及时更新人员知识。另外,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会计人员工作的稳定性,可以适当提高福利待遇,聘用全职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会计问题。
关键词:企业;会计核算;问题;方式
一、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部门职能弱化
由企业会计核算的相关原则可知,只有在客观、独立的情况下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才能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但从目前国内企业的总体情况上看,会计核算普遍缺乏独立性,究其根本原因是企业中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明确,会计部门与其他部门未进行有效的分离,由此使得会计核算无法独立。同时,会计部门的工作岗位也没有进行分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此外,由于企业领导层对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使得会计核算经常会受到约束和干预。(二)会计核算方法不规范企业为达到降低税负、操纵会计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等目的,经常对会计核算进行违规操作,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企业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增加经营成本,会计人员仍然将不合理、不合规的发票进行入账处理;会计人员在存货计价、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擅自调整核算方法,如将原本使用的年限平均法随意变换为双倍余额递减法,以达到调整利润的目的;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不及时,没有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导致会计核算出现偏差。
(三)内控与监督机制落实不到位
导致企业会计核算经常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内控与监督机制不健全。企业内控机制的作用是保护财产物资的完整性以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使企业的经营目标能够得以实现。由于企业管理者对内控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致使未能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使资产的流失与浪费成为可能。监督是对企业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若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则会给不法人员以可乘之机,这样会使企业的集体利益受到损害。
(四)会计核算资料保管有失妥当
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是企业进行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但是,大部分企业不重视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没有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会计资料保管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使得会计资料随意堆放在会计部门,易造成会计资料损坏、丢失,不利于会计资料的长期使用。
(五)会计核算人员素质偏低
会计核算人员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优劣。从当前企业会计队伍建设来看,会计核算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大部分会计核算人员缺乏专业的会计知识,没有及时掌握最新的会计政策变动,使得会计核算随意性较大,缺乏对会计准则、政策的有效执行。同时,部分会计核算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较差,易受企业管理层的干涉而出现做假账的行为,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此外,还有部分年纪较大的会计人员,没有掌握会计电算化、财务软件操作技术,难以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二、改进企业会计核算方式的建议
(一)保证会计核算部门的独立性
客观性和独立性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想要使会计核算更加完善,就必须确保核算部门的独立性。首先,要对会计核算岗位分离予以重视,并对部门职责进行明确分工,由独立的部门开展核算工作,梳理好核算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这样能够保证核算工作的高度独立性。同时要对会计部门的岗位进行分离,由此可以防止舞弊等问题的发生。其次,应当不断提升企业领导对会计核算的重视程度,使其确立正确的观念,对会计核算工作给予大力的支持,减少不必要的干预,为核算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再次,应加快建立会计核算责任保证体系,明确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会计责任以及各部门负责人所需要承担的会计责任。会计人员作为会计活动的主体,他们的责任非常重大,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杜绝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规范会计核算方法
在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要对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规范,杜绝会计人员随意调整核算方法,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有效。首先,明确会计核算确认标准,要求所有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数据必须具备可确定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以确保会计信息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其次,明确会计核算计量属性,会计人员要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确定计量属性,常用的计量属性包括现行成本、历史成本、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再次,规范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所以会计人员必须审慎选择核算方法,针对同一经济事项选定的核算方法,在日后的会计核算中不得随意更改。最后,在会计报表列报中,要一一标明对企业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在报表附注中注明所选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以便报表使用者全面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
(三)健全内控与监督机制
完善的内控制度与监督机制是企业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但从目前国内企业的总体情况上看,其中仍有部分企业的内控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到位,由此导致会计核算常常出现各种问题,所以,必须加快健全内控制度与监督机制。首先,企业应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内控制度进行完善,并不断强化对财务信息及各项经营活动的控制,重点应对如下制度进行完善:会计岗位责任制、财务分析制度、会计管理体系、内部牵制制度等等,以此来提升会计核算的整体水平。其次,对于企业而言,外部监管尤为重要,它是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不可或缺的因素,通过外部监管可以使会计核算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的目标,因此,企业应依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会计账簿管理体系进行完善,发现不规范的会计行为,必须及时进行处理,税务和上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督促企业依法记账,确保会计核算的质量。
(四)加大会计核算资料保管力度
企业必须提高对会计核算资料保管的重视程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会计资料档案室,对会计资料进行专业化保管,避免会计资料出现流失、损坏、外泄等情况。会计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分类进行保管。当会计资料达到了保管期限,则要根据保管规定填制会计资料销毁申报表,将其上报到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当批准之后再执行销毁,同时还要将销毁的内容记录到销毁会计清册中。此外,企业会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管理手段,建立会计资料电子档案库,实施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一体化管理,从而提高会计资料的使用价值。
(五)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
会计人员是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主体,他们的综合素质、业务水平对核算工作的开展具有直接影响。为减少并杜绝会计核算问题的发生,企业应当不断提升会计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首先,应加强对会计核算人员的专业化培训,企业除了要适当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力度之外,管理者还应对培训予以重视和支持,通过培训来培养会计核算人员的全局观,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企业应积极引进高素质的会计人才,为会计核算岗位注入活力,这有助于工作效率的提升。再次,会计人员要注重自我学习,不断丰富自身的理论基础知识,了解并掌握与会计核算工作相关的内容,如金融、贸易等等,并对新的会计核算原则及核算方式加以熟悉。最后,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正确的个人行为,增强他们的荣辱感,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结论
总而言之,企业要想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就必须从强化会计核算入手,夯实财会基础工作,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为此,企业要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独立性,规范会计核算方法选用,加强对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重视会计核算人员素质建设,从而不断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推动企业长远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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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的意义上来说,会计核算工作就是对于会计日常工作中的算账、报账以及记账的总称,但是现今的会计核算工作已经不再仅限于对企业经济活动发生后进行的事后反应,还包含了在经济活动发生前以及进行中的核算。经济活动发生前要进行活动经费预算,参与决策;经济活动进行中的核算就是进行经费预测,参与决策。准确的会计核算,是企业在各种活动时能够及时查缺补漏以及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重要依靠。因此,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的优良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更是能对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强度起到决定性作用。唯有尽快将企业会计核算规范进行系统化管理,才能让企业能够稳定的发展。目前,多数的企业对于会计核算的管理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问题,应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二、企业在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拥有健全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是企业会计人员诚信的保障和依据,目前为止,我国企业对于会计核算管理体系缺乏规范性,使企业的发展受到了局限性,只有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管理体系缺乏在哪里,才能得到改进,让企业迅速发展,无后顾之忧。
(一)缺乏高素质会计人员
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各个领域所包含的知识深度也在不断的延伸,从而,要求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具备更全面、更优质的知识体系和道德素质,这一点对于会计行业也不能例外。虽然现代的企业财务已经对会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职业技能要求,但是,却并没有落到实处,很多会计人员依然抱着原来的工作观念,不但如此,还有部分的会计工作人员不仅没有扎实的会计技能,还缺乏良好的道德修养,他们有时甚至违背了作为一名会计工作人员应有的道德准则。
(二)缺乏有力度的内部监督
财务信息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保证会计信息可靠性以及真实性,其首要条件就是企业的内部应该建立起健全的监督体制。但是目前,监督体制在企业中没有形成应有的力度,并不能做到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度和完整性。会计工作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如果受到领导的干预,会因为不敢触怒领导,而选择违背会计工作人员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将本应实质的工作变为了形式,会计核算工作根本无法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三)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代的法律法规上,对于会计工作的规范法律法规比较少,不但如此,对于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法律法规甚至没有形成固定的体系。也正是因为这样,企业在应对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以及不断变化的我国国情时,因为没有会计核算方面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市场对于会计核算工作的新要求,而当有以前没发生过的违反会计核算行为基本准则的行为时,无法快速的进行正确的惩罚。因此,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令企业不能有效地进行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
三、企业实施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的有效策略
实施会计核算规范化的有效管理,首先企业应该聘请高素质会计人员,支持企业会计核算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制定出完善的管理体制,保证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速度及质量。
(一)加强企业会计人员的教育及培训
企业应加强会计人员的教育及培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技能考核,以保证会计人员对于会计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时间。以此来促进企业会计核算人员不断加强会计技能的学习,熟知会计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准则,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准确的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同时,还要熟练地掌握会计电算的软件应用、纳税申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人员能够适应新的形势变化要求。
(二)加强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的建设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能够有序的展开。其中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制度、内部监督制度、企业会计管理体系、财务处理程序规定、财务会计报表分析制度等,唯有不断的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完善以及会计核算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企业会计监管制度
而要加强企业会计监管制度,单单靠企业自身来施行会计核算制度监管是不现实的,只有借助外部的监管,才能完成企业税务事项以及会计事项的严密,才能让企业逐步实现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除此之外,由于还有绝大多数的企业单位,仍然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违反会计规范的活动行为,导致了我们的国家税务相关机构无法及时的对其错误进行修改和惩罚,因此,我们可以将税务和财务等职位合并整理起来,统一的进行管理和监察,严格的按照制度处罚违法行为,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促进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形成了。
四、结束语
1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合作社会计核算不规范。部分合作社负责人错误地认为合作社是属于个人的,不需要建立账目;也有的负责人担心建账后成员对经营情况了解过多,从而对现行分配制度不满,而有的合作社则只有内部收支的流水账;有的合作社不能结合经营业务正确设置会计科目,账目无法准确反映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和盈利情况,无法起到会计应有的核算和监督作用;很多合作社财会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不认真、不严格,完全按照合作社负责人的意识办事,导致凭证不真实、白条便条入账等问题严重。
二是财会人员素质较低。目前,仍有很多合作社处于起步阶段,资金压力很大,为了降低成本,不聘请专业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主要来自合作社成员,出纳往往由合作社监事长或成员,这些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不懂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自然无法做好。有的合作社则频繁更换财会人员,财务移交不及时,也不规范,增加了财务混乱的程度。四是合作社利益分配制度混乱。合作社利益分配主要包括利润返还、股金分红和股息。但很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由负责人说了算,成员对相关规定根本不知情,更不知道应如何分配。有的合作社把股息作为股金分红,回避了应设立的分配制度。
2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是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教育,使合作社的全体成员了解财务管理知识,认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让合作社从负责人到成员全面树立重视财务管理的思想,从而减少合作社财务管理上的违规违法现象。
二是强化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合作社要按照会计法等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等,并切实予以落实。用制度建设推动财务管理工作,推动财务组织建设,保障财会人员充分发挥管理、监督职责;加强会计核算,规范设置会计科目,方便会计信息的收集核算和会计监督。推进民主理财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合作社资产被侵占和挪用。
三是进一步开展合作社会计业务指导。农经部门要深入开展业务指导,帮助合作社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合作社正确设置会计科目和建立账簿,做好岗位分工、会计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指导合作社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相关内容;规范地管理和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等专项基金;有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农经部门要加强合作社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管理、理财能力和法制意识,建立起懂业务、守法纪的合作社财务队伍。
四是要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合作社除了留取一定的积累资金外,要结合成员的交易额和股金额,以及成员的统一意见统筹进行分配,并保证利益分配公平合理。农经部门要对不按规定进行盈余分配的合作社实行“一票否决制”,不能认定为规范化合作社,从而保护合作社组织的稳定性。
一、核算部门业务风险的具体分类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监督部门应依据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情况的性质及对资金安全的影响程度,将违规情况分为规范性问题、核算差错和事故三类。但从实际监督工作情况来看,事后监督中心应以核算质量和资金安全的影响程度为标准,将核算部门在业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等级分为四类,即:重大风险、严重风险、较严重风险和一般风险。
(一)重大风险
重大风险是指核算部门前台经办人员由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和内控原则进行业务操作,引起账务混乱、资金损失、系统瘫痪或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潜在较大资金风险的差错。具体包括:第一,制作虚假凭证、虚假报表、虚假账簿。第二,撤换和恶意更改会计凭证,特别是原始凭证、报表账簿。第三,账务处理存在“一手清”情况,经办人员使用其他人员的用户代码上机操作。第四,系统数据恢复未经部门主管审核批准。第五,手工填制转账凭证划转资金未经部门主管审核批准。第六,未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造成业务系统出现异常,不能正常处理各项会计业务。第七,其他有可能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资金损失或潜在的较大资金风险的差错。
(二)严重风险
严重风险是指尚未造成资金损失,但风险隐患较大,极易引起结算纠纷、形成人民银行垫款或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的差错。包括:第一,支付凭证无效:付款凭证大小写金额不符;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涂改;付款凭证遗失;票据日期超过提示付款期、期票;付款凭证的签发人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背书错误等。第二,发出业务差错:资金汇划业务与原始凭证不符,漏发、重发、错发往账等。第三,账务记载差错:串户、重记、漏记、错记、凭证与附件金额不符、退库无依据等。第四,重要事项未审批:重要事项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等。第五,与“八相符”不符的差错: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和内外账不符的差错。第六,上述差错以外的其他严重差错。
(三)较严重风险
较严重风险是指账务核算不规范,对核算质量影响较严重,但资金风险较小的差错。包括:第一,账务核算差错:科目、账户、凭证使用错误及一般凭证遗失、利息计算错误、利息入账不及时、未记复利、错账冲正不符合规定、表外业务未及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记载错误。第二,漏盖业务印章:漏盖错盖转讫章、业务公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第三,核算系统管理差错:初始化、日终处理不在正常的营业时间,操作员未及时签退,账户性质、计息方式、分成比例等系统参数设置错误。第四,缴存款差错:时间不及时、范围不正确、金额不准确、罚款未及时入账等。第五,上述差错以外的其他较严重差错。
(四)一般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影响会计核算质量,但无资金风险的差错。包括:第一,漏盖或加盖印章错误差错: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漏盖个人名章、附件章,加盖的章印不符合相关制度等。第二,凭证要素不规范:大小写金额、日期填写不规范,未写附件张数、凭证与附件张数不符等。第三,核算系统操作差错:支票业务未录入号码或录错号码,卡片要素与凭证、报单内容不符,重要空白凭证出售和使用与填写的表外科目凭证不一致,重要空白凭证分户账与登记簿核对不相符等。第四,资料报送差错:核算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事后监督中心报送资料,应报送的会计资料种类或份数不全,资料交接清单与报送的资料不符。第五,差错整改不及时:未按事后监督中心提出的时限要求及时整改差错。第六,上述差错以外的其他一般差错。
二、事后分层监督的具体内容
(一)日常核查
事后监督中心各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好工作职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的要求及其他监督管理规定,在法定的监督工作日之内,审核好核算部门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规有效,账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加强核算过程监督,重点监督核算部门会计核算风险环节,维护资金安全;检验核算部门会计核算结果是否准确无误,会计信息反映是否真实完整;发现和督促纠正核算部门会计核算的违规情况,及时反映违规行为;向核算部门提出完善会计规章制度、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和建议。
(二)岗位互查
事后监督中心应按照相互制约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对各监督岗位要设置A、B角,以防范监督人员兼职核算岗位或参与核算部门的会计核算;防止监督人员违反审核程序或超越权限实施会计核算监督;杜绝监督人员代替被监督对象更改差错和隐瞒、迟报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的发生。同时,A、B角至少每个月都要选取某一时点对会计核算风险环节产生的监督业务进行互查,以进一步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加强风险防范。
(三)分管领导检查
分管领导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事后监督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督促工作人员不断改进工作质量、规范监督操作和提高履职能力,加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和风险防范意识,努力做好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监督工作,确保所监督的业务不发生差错和风险。
(四)部门主管抽查
部门主管应对监督人员审查核算部门会计核算业务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情况、核算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情况、监督人员按照监督办法和具体业务监督流程要求实施监督情况、监督人员记录每日监督过程和方法及分析和反映会计核算监督工作结果情况、监督人员跟踪核算部门差错处理和纠正情况等重要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三、事后监督实施评价工作的步骤
事后监督中心要通过日常的监督核查、监督岗位之间的互查、分管领导的检查、部门主管的抽查等多个层次,对不同风险点实行全面监督和重点控制。在分层监督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不同情况和问题,结合涉及核算差错风险对会计质量和资金安全的影响程度以及核算风险发生的频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核算部门核算风险进行综合评价。事后监督中心对会计核算业务评价程序包括评价实施、评价报告和评价反馈等步骤。评价实施,是指事后监督人员对已经发现的各类核算风险进行识别、归类、综合,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及其他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准确定性;评价报告,是指事后监督人员以监督过程中查实的核算风险为基础,并结合业务监督过程中所掌握的核算部门内控机制建立和内部管理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完善会计规章制度、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和建议;评价反馈,是指事后监督中心通过《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事后监督工作动态》、《内部监督通报》、会计工作联席会议、事后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监督情况通报会等各种形式和渠道,向上级行、分管领导和核算部门反馈监督情况。
四、建立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积极作用
(一)能够实现会计核算业务风险分类预警
会计核算监督不仅要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控制核算部门操作风险,而且要在防微杜渐、实现监督分析预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建立,可以充分利用业务信息和监督结果,对已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识别、鉴定判断,追根溯源,查找薄弱环节,分析风险隐患,进行预警提示,向核算部门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导向,从各个层面和环节消除风险死角和风险盲区。
(二)能够实现事后监督职能不断深化
积极适应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及时对监督中遇到的问题、查实的风险和与核算部门有争执的管理规定展开讨论分析,并形成有价值的监督信息和调研文章,为上级行修改和制定监督管理规定提供详实的理论依据。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最终使事后监督工作由被动的合规性监督向积极的风险防范性监督转变;由单纯地履行监督职能向监督职能与评价职能并重转变,从而进一步深化监督内涵,提升监督层次和监督水平。
(三)能够实现监督资源的整合利用
评价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有效利用和整合监督资源,通过各种评价形式的运用,既可以全面了解核算部门的基础情况,还可以建议内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就某一类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和执法监察,从而充分发挥内控体系合力,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大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发展。
五、建立事后监督评价体系面临的问题
(一)事后监督管理体制不顺畅的问题
目前,分行和城市中心支行都设置有事后监督中心,但对辖区内地州(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却不实行垂直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接受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牵头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业务指导。由于管理体制的不顺畅,纵向、横向信息沟通交流平台未搭建,致使事后监督中心作用难以发挥实效,造成监督工作“无人”指导的难堪境地,影响了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统一应用。
(二)事后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人民银行设有总行、分行、省会城中心支行、地州(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五级核算主体。目前只有分行、省会城中心支行、地州(市)中心支行设有事后监督中心。从工作开展情况来看,事后监督工作只是定位于作为各级核算主体的内部岗位存在。同时,事后监督中心在工作开展中要接受核算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导致监督过程、手段、方法等受到了相应的制约,无法独立进行监督。由于没有赋予事后监督中心强制制约措施,监督工作只能是提意见、建议,发出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也成了软性工作。特别是县(市)支行的事后监督工作,基本是由会计核算单位自身进行,事后监督不能独立地进行,导致了事后监督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无法考证,影响了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推广普及。
(三)事后监督资源分散的问题
事后监督中心与纪检监察、内审部门的工作内容虽有所不同,但目标都是防范会计操作风险和资金风险,同属人民银行内部的专职的再监督部门。但从实际运作来看,从分行至地、州(市)中心支行却把事后监督中心划归为非再监督部门,规定“由各分管会计业务的行领导分管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这样就出现了有分管业务和监督中心的领导,又有分管纪检监察和内审部门的领导,致使各监督部门无法沟通,形成了“各自为阵,分兵作战”的局面。这样的体制还易造成领导与领导、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工作矛盾,即造成人力、信息等监督资源的重复和浪费,不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了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权威功能。
(四)事后监督职责不明的问题
目前,各地州(市)所辖管的县(市)支行会计核算资料、档案都集中在事后监督中心集中统一保管,各部门的自查、日常更正等工作都需要调阅会计档案。尤其是外部检查的时候,档案调阅量大、时间长、借调频繁,退回时很难做到各类会计档案各页清点入库,当出现会计档案损坏短缺时,难以分清谁的责任。各地州(市)事后监督中心直接面对机关多个业务部门和辖内各县(市)支行业务网点,而这些业务部门和县(市)支行网点都有自己的事后监督办法和规程,事后监督中心难以应付。由于规定不统一,若在监督工作中执行业务部门的规程,则违反了事后监督的操作规定,若执行事后监督的操作规定,又和业务部门的规程相矛盾,影响了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实效发挥。
(五)事后监督工作的模式创新问题
随着金融电子化的发展,依靠计算机网络技术,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的会计核算业务逐步摆脱了繁重的手工操作,代之以现代化的系统运用和计算机操作。但目前在事后监督工作中占有重要份额的国库业务的监督及行政财务、货币金银业务的监督,仍使用手工核对的方式,不仅监督工作效率低下,也大大增加了事后监督工作的操作风险,影响了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实施效果。
(六)事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更新修订问题
人总行于2010年11月4日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同时废止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新的《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对会计核算监督主要任务和遵循的基本原则、监督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职责、监督人员享有的权利及禁止行为等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未对监督人员的职能培训,营业部门核算业务、国库部门核算业务、财务部门核算业务、货币金银部门核算业务的监督操作流程等未作详细规定,极易形成监督盲点,不利于资金风险的防范,影响了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顺利实施。
(七)事后监督的业务范围问题
2004年,人民银行事后监督单门单独设立后,其职能定位是对人民银行内部各专业会计核算业务开展独立的、连续的、及时的、全面的、重点的监督。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因人员配置问题和其他方面的综合因素,大部分基层央行的事后监督中心仅对国库、会计、货币金银等专业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监督,而其他专业的会计核算业务,如行政财务、外汇、固定资产等会计核算业务并没有完全纳入监督的范围,影响了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全面建立。
六、建立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相关建议
(一)改革事后监督管理体制
完善管理体制是加强事后监督的重要基础,也是充分发挥事后监督中心作用的前提条件。改革事后监督管理体制有两种方案:一是在可能的情况下,人民银行的事后监督工作实行垂直管理。上级行事后监督中心对下级行事后监督中心实行实时管理与指导,下级事后监督中心的工作业绩由上一级行事后监督中心和本行共同考核,以加强事后监督信息的沟通和共享,更好地发挥上级行与下级行事后监督中心之间的联动作用,保障监督人员的切身利益,全面发挥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改革事后监督中心的现行管理模式。事后监督中心应直接由行长(或行长授权副行长)和上级事后监督部门负责。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权集中在上级事后监督部门,以期改变目前多头指导、无所适从、协调困难的局面。
(二)完善监督工作机制
整合人民银行内部监督资源,这是有效提高监督措施和加大监督执行力度的最佳途径。按照“防范会计操作风险和资金风险”的内控要求,应整合事后监督、纪检监察和内审部门的监督资源,建立健全“大监督”工作机制。合理划分各自监督职责,各有侧重,建成一个职能互补、信息共享、协调监督,确保各项金融资金安全的防控体系。从上至下,应由行长(或行长授权副行长)牵头组织三个监督部门,建立联席制度及信息沟通制度,统一部署安排,按各职责分工进行工作,以避免工作重复。共享监督成果,形成合力,互联防控提高人民银行在防范会计操作风险和资金风险工作方面的能力。基于这种思考,建议总行将纪检监察、内审和事后监督中心进行合并,成立纪检审计监督司(局)室,分支行也相应成立纪检审计监督处(科)室,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支机构以省为单位实行垂直管理,这样就可以达到制度统一、操作规范、考核完备、交流通畅的目的。
(三)更新监督手段
监督手段的相对滞后与会计核算业务的快速发展已显得很不协调,落后的手工模式要体现监督的实效也不现实。因此,要以电子化手段提升监督工作的效率,使监督的事后性和手工性成为适时性和事前性,使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得到充分发挥。这样,才能对会计、国库、财务、发行等核算业务进行深层次、多角度的监督,才能通过发现的问题和异常的情况追溯风险存在的源头,为建立科学、高效的事后监督评价体系提供必备的条件和良好的基础。
(四)明确职责,推行问责制
为发挥人民银行在防范会计操作风险和资金风险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建议总行应将事后监督中心纳入央行内部再监督部门系列,并赋予与纪检监察、内审部门相同的地位和权力。将事后监督职能定位于会计核算过程的再监督,并赋予事后监督中心必要的现场监督检查权,增加风险监督,风险评价,问题处理权等职能。实行问责制是事后监督全面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内控防范的强有力的保障。事后监督人员要及时复审被监督部门的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法有效,账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会计核算结果是否准确,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对在监督过程中有章不循、有据不依、违规操作的问题,要追究落实到人,并按规定从严处理,促使会计业务人员和事后监督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五)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率
引入责任追究权,是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监督处理力度的根本保证。一是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监督,谁负责,谁整改”的原则,跟踪检查责任者的整改落实情况,掌握是否存在整改走过场,整改留盲点和工作失职的问题,将发现的问题汇总抄报上级行或本级绩效考核部门,作为绩效考核的硬性指标;二是实行不定期的事后监督差错纠正检查制度,配足监督工作人员,全面开展现场检查会计核算差错的更正落实。要对发现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确保监督在执行中不走样;三是注意增加监督检查的频率,对那些事中监督较难的业务工作,尽可能使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四是需要上级行尽快界定业务部门会计核算责任和事后监督部门监督责任,只有明确业务部门和事后监督部门对会计核算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和第二道防线的职责,才能有利于落实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彻底杜绝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
(六)完善内部机制
积极推进“大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补充、修订、完善现行的工作规程和内控制度,逐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权责分明、运作有序的内控防范体系和事后监督评价体系。
(一)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差异
1.收入方面会计核算所使用的收入是指商品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各个方面。而所得税所确定的收入是指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就与会计收入有一定的差别。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产品周期较长,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或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收到预收款时确认收入。
2.资产负债方面会计核算中的资产是指企业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经过交易、事项成为了企业可以控制或者拥有的资源,这种资源会给企业带来利益;会计核算中的负债是指企业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义务,履行这种义务会给企业带来预期的利益流出。而所得税计算中对于资产和负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两者之间在对于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和资产减值准备等的计算中存在很大差异。
3.成本费用方面会计核算中的成本费用采用据实扣除的方法,会计利润就是指实现的收入减掉各项支出后的余额,也就是在计算过程中,发生的支出金额就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扣除。计算所得税要以会计利润为基础,但又不同于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采用据实扣除和标准扣除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相关性和配比的原则进行计算。房地产企业中的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的会计计算就存在差异,按照会计准则,基建工程试运营收入可冲减基建工程成本,而税法规定试运营收入应计入总收入并且征收所得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
(二)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差异产生的原因
1.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核算目标不同企业的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实现真实、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目标,为企业利益相关者,如政府、股东、债权人等,提供完整的企业财务状况,为其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而制定税法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收入,调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单从目标这一角度来说,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核算就分别存在于两个不同的体系中。税法要求按年度计算缴纳所得税,房地产企业由于产品周期较长,前期费用可能计算不完全,造成前期所得税较高,整个项目计算后可能没有所得税。
2.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核算基础不同会计核算要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以此来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而所得税在征收前要考虑到纳税人有支付税金的能力,也就是说所得税的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
3.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核算原则不同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核算有着原则上的不同,由于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目标及核算基础不同,两者的核算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别。而原则的不同又会导致所采用的计算方法、范本依据的不同,有关业务的处理方式有很大的差异。会计核算的原则有权责发生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同时兼顾客观性、一贯性、相关性、可比性、及时性、注重实质性等原则。所得税的计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配比原则,并不遵循谨慎性原则。
二、房地产企业应对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差异的建议
(一)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主动与税收法规协作房地产企业在制定企业自身的会计制度时,在不违背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加强会计制度建设,同时在处理会计准则缺失的事项时,要主动与税收部门相协调,尽量与税收、所得税法规协作,以避免在以后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计算时重复协调,以致降低工作效率。
(二)改进企业所得税法规,主动与会计制度协作目前企业的所得税法规仍存在优惠政策太多、收入项目名称不规范、实行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度等不足,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仍要加强建设与完善。相对于不完善的税收法规而言,会计准则的理论较为完善,所以,在符合所得税法处理目的和原则的情况下,所得税的核算可以借鉴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存在差异的情况下,选择差异较小的规范核算。
在金融管理工作中金融会计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金融的不断发展,金融会计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活动要求也越来越高,必须确保核算监督以及相关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然而,收到外部环境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金融会计同样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风险。风险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与时期下,存在影响到最终结果的变动因素,其本身的不确定性与客观性比较强,在实际金融活动中一般难以避免。通常情况下,金融会计风险指的是在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中,存在故意或者非故意行为而导致会计核算失误或会计信息失真,进而影响到决策的正确性,出现不利的主客观条件,或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不同程度的资金、财产以及信誉损失以及利益的期望值损失的可能性。
二、金融会计风险的主要类型
1.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指的是在会计核算中,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各个环节失控,进而引发不同程度的风险。例如,会计核算中现金收付业务出现操作失误,或财务处理方式不当导致管理混乱,没有及时核对账务以及虚假列支导致利润的不具真实性等。
2.会计操作风险
在会计工作中必然存在诸多会计操作行为,在这些日常工作中,一旦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如操作失误、欺诈或意外事故等,就会引发不同程度的风险,这就是会计操作风险。在会计工作中,结算票据、现金资产等业务的工作量十分庞大,因此必须具有相关印章、密押以及凭证,而业务人员如果缺乏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那么在工作中很容易出现漏洞,进而造成重大的资产损失。
3.信息失真风险
会计信息是反映银行所有业务活动的关键,然而目前有的银行过分追求自身利益,为了实现经营指标以及获取政治资本,在会计工作中采用违规违纪行为对会计信息进行处理,导致会计信息失真,难以保证其真实性与可靠性,可能使其决策失误、难以分析与判断银行经营发展状况。信息失真风险对金融业会计工作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4.会计监督风险
在会计工作中,会计监督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职能对会计工作有着非凡的意义。会计监督的职能是监督经营活动,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判定。然而现阶段我国金融业会计监督的职能情况并不理想。例如,随着商业银行的转轨,会计人员强化了效益成本观念,但是有的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忽视了会计监督的重要性,缺乏监督意识,只强调存款规模以及信贷管理,这就使会计监督的力度偏低,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具体表现在财务管理中,仅重视资金支出的事后核算,对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流于形式,完全没有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作用。有的决策存在很强的盲目性,甚至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如攀比消费、超计划支出等,使会计监督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5.会计人员素质风险
作为会计工作的主体,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直接决定会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这是会计工作中风险的主要因素。会计人员素质风险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来反映出来:第一,有的会计人员缺乏职业素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积极性,工作态度不端正,缺乏规范的操作行为,导致会计工作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第二,少数银行会计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对银行利益造成损害,经济案件时有发生;第三,会计岗位建设不到位,许多岗位设置缺乏有效地约束,导致一些会计人员行为不规范;第四,金融机构会计核算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完善的操作流程,导致会计人员的业务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并且导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难以实现。这些风险对金融机构而言都是可能操作经济损失的重要因素。
三、金融会计风险理论
1.金融会计规范风险
金融会计规范风险指的是金融会计业务中,由于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相关制度建设不到位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对会计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导致金融机构出现资产损失或利润期望值降低的可能性。金融会计规范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并且难以避免的。
2.金融会计行为风险
金融会计行为风险指的是金融会计业务中,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在业务操作上出现不同程度的违规违纪行为,导致金融机构的资产损失或利润期望值降低的可能性。作为金融会计行为风险,其产生原因更多的是由人的主观意识导致其错误行为而带来风险,其具有可控性,金融机构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
四、金融会计风险出现的原因
1.非故意形成的金融会计风险
非故意形成的金融会计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政策原因、外部经济环境原因。其中政策原因主要体现在我国财会制度的改革使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得以确立。然而有的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没有遵循这一原则来对对其经营行为进行指导,这对部分地区甚至全国的金融业和社会经济的影响都是非常严重的,难以实现其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尤其是对金融业的影响是具有很强的破坏性。外部经济环境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起步较晚,缺乏完善的经济体制以及健全的市场准入标准。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各类金融机构的数量与规模不断扩大,全国出现除四大银行之外的其他银行,银行种类与数量的增加必然使经营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以及非法活动的可能性增加。并且随着金融业的竞争环境越来越激烈,各地金融机构为了实现经营目标,使其竞争力得以提升,采取了许多违规手段进行经营活动,使银行会计风险大大增加。
2.故意形成的会计风险
故意形成的会计风险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内部利益驱动、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以及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内部利益驱动原因主要表现为: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在规模与数量上都有了很大提升,同时竞争环境也越来越激烈,有的金融机构为了实现经营目标,提高机构信用程度,完全忽视了谨慎经营、社会利益以及自身利益的协调发展,管理人员或者会计人员采取违规行为,营造一个工作业绩顺利或超额完成的假象,或使机构业绩得以增加,使机构合并撤销的风险得以避免,又或者是出于信任度提高,获取投资人、债权人的信任以及国家有关机关的政策支持。其次,内部检查与监督不到位具体表现为:银行会计人员受到传统社会观念以及会计制度的影响,没有及时转变观念,难以有效发挥银行会计的职能,并且由于一些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缺乏会计再教育以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导致银行会计职能的效用十分不理想。以做班主任制为例,这一制度导致内部检查难以实现合理的频率与覆盖范围,因此导致会计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导致无法及时纠正违规操作的行为,使银行会计的潜在风险增加。此外,由于缺乏成本观念与法律意识,银行为了借助业绩的提高来提高竞争力,在会计工作中流于形式,更多的强调表面化的业绩,没有正确成本计划的重要性,进而使利润远低于成本,最终带来银行会计活动的各种风险。还有就是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金融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由于起步较晚,传统会计观念难以转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与职业素养仍有待提升,实际管理工作水平以及思想教育程度难以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求。并且随着会计队伍的年轻化发展以及缺乏法律意识,许多会计人员难以抵御金钱的诱惑,出于追求自身利益的目的才采取违规违纪行为,从事非法活动。
五、金融会计风险的化解与防范建议
1.进一步完善金融会计核算体系
为了实现会计核算质量的提高,应从金融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员以及会计工作人员等三个方面入手,对金融会计核算体系进行优化与完善。首先,应将会计核算质量的主要责任落实到会计管理人员身上,为了确保会计财务信息真实可靠,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必须对会计机构以及会计人员的行为加以规范,确保会计人员的职责得以依法履行。对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不能强迫其进行违规行为,会计工作的开展必须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其次,金融机构的部门负责人也应对会计核算质量承担全面而具体的责任。一旦在会计工作中出现会计人员的违规操作,部门负责人必须严令禁止并对会计人员的行为进行及时地纠正;再者,会计人员也应承担一定的会计核算质量责任。会计人员必须提高自身职业道德水平,在会计核算中严格执行相关准则,如果在会计核算中出现违规操作,应追究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2.加强外部监管
金融机构应加强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除了完善会计核算工作,还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会计核算工作体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应提高会计核算监督的重视程度,对企业内部的关系进行梳理,使金融会计各监管主体之间流畅的沟通交流,实现信息的共享,加强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内审部门以及社会监督审计部门应做好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的建设,确保监督管理机构能对金融会计工作信息得以充分了解与掌握,同时避免各部门重复检查的问题,使工作效率提高。此外还应引进第三方机构以及相关监督机制,设置专门的监督人员。这对会计核算工作监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对外部机构对会计工作的监督进行完善与优化,以此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3.构建完善的金融会计内部控制体系
为了有效防范金融会计风险,就必须构建完善的金融会计内部控制体系。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法》,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监督。这一规定使会计核算的手段、对象以及主体得以明确,充分落实了会计核算的责任。内部会计监督的责任应由会计人员承担,通过审核财务收支、审查记账凭证以及登记会计账簿与编制财务报告等多方面内容,使企业得到了会计信息具有真实性、可靠性以及合法性,确保财务会计活动的进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做到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全场监督。在会计工作中,应设置相关指标体系,确保在日常核算中能够针对潜在风险进行反映,确保决策部门能够针对这些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而使风险得以有效的规避,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4.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目前,金融行业存在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这一问题给企业带来很大风险,因此,金融行业必须重视这一问题,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进而为金融行业的发展与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应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积极为其提供相关的培训,确保其具有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在实际会计工作中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同时,还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考核,建立相关的考核制度,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并且应将其表现与薪资待遇挂钩,秉承多劳多得的原则,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端正其工作态度确保其投入饱满的热情到工作当中。此外,还应为会计人员提供定期的专业培训,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促使其积极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实现综合型会计人才的培养。如此才能使会计人员的作用得以充分的发挥,为金融会计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再者,金融行业的人员应重视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会计工作的人员配备与岗位设置上,不仅要加强内部会计人员的队伍建设,还应引进优秀的会计人才,并建立竞争机制,在企业内部形成良性竞争,促进会计工作人员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 上市公司; 矿业权; 会计核算
一、矿业权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矿业权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要求企业将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计入勘探开发成本,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也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的,转作地质成果处理;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交纳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中强调的“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的政策,在《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前,国土资源部经商财政部于2006年9月出台了《关于重申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1号),要求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有关支出的会计处理继续按照财会字〔1999〕40号执行。
二、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会计核算及披露现状
(一)探矿权的会计核算及披露
在煤炭上市公司中,有四家公司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探矿权的有关信息,探矿权的价值在5 000万元至13 080万元之间不等。
其中三家公司将探矿权纳入无形资产核算,一家公司将探矿权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将探矿权纳入无形资产核算的三家公司中,有一家公司在2007年和2008年对探矿权进行了摊销;另外一家公司在2008年暂停了对探矿权的摊销,原因不得而知;其余一家公司为2008年11月取得探矿权,当年并未摊销。
(二)采矿权的会计核算及披露
在煤炭上市公司中,采矿权均作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但是,在对采矿权的摊销方式、摊销年限、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采矿权价款、计提减值准备和改变摊销方式等处理上,存在较大差异。
有四家公司的采矿权按产量法摊销;有三家公司的子公司采矿权按产量法摊销,而母公司自身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余公司的采矿权按直线法摊销。在采矿权按直线法摊销的公司中,有的公司按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者中最短者分期平均摊销;有的公司按采矿许可证最长有效期30年摊销;有的公司按矿井预计使用年限摊销。
有两家公司延期支付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10年和30年。一家公司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在采矿权入账的当年,以购买价款的现值入账。另一家公司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未按规定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采矿权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煤炭产品价格经历2008年“冰火两重天”后,只有一家公司对采矿权计提了减值准备。两家公司将采矿权的摊销方法由直线法变更为工作量法,但只有一家公司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在其年报中披露。
三、对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会计核算及披露现状的分析与思考
(一)现状分析
一方面,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致使财会字〔1999〕40号失效;另一方面,为解决煤炭资源历史遗留问题,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指出了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方向。由于相关部门迟迟未出台矿业权、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具体配套实施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煤炭资源价值在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反映。
矿业权的会计核算游离于现行会计准则体系之外,使得煤炭上市公司对矿业权在确认、摊销和其他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违背了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原则,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
(二)几点思考
1.关于对探矿权的思考
在四家拥有探矿权的公司中,三家公司将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其中两家公司对探矿权进行了摊销。如果将探矿权作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加以管理,必然涉及在其预计的使用年限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摊销的问题。
探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勘查矿产资源的结果能否使探矿权顺利转成采矿权,以及与探矿权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能流入企业,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探矿权按使用年限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是不合适的。
2.对采矿权的思考
(1)根据惯例,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但是,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有着本质的区别。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不会趋于零,甚至会增值;而采矿权的实际价值只会越来越少。按照无形资产准则指南所述,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是无形资产区别于其他资产的特征之一。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后,以矿产资源实体灭失为代价,尽其所能消耗矿产资源使其转化为产品。采矿权不符合上述无形资产的特征,将其归属于无形资产有点牵强。
(2)采矿权的摊销方法不规范。按规定,有特定产量限制的特许经营权,应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只有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无形资产才采用直线法摊销。煤炭企业的产能受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限制,对采矿权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更能反映与采矿权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综上,随着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全面展开,监管部门会将主要构成煤炭产品成本的矿业权、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作为资源税费改革的突破口进行规范。届时,将探矿权的支出作为勘探开发成本进行归集,符合条件后转为采矿权,计入矿产资源资产按规定摊销,也许会成为变更矿业权会计核算方法的思路之一。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人民出版社.
[2] 李永峰,等.采矿权价值的会计核算[J].财务与会计,2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