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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常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25 11:02:5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食品安全的常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食品安全的常识

第1篇

内容提要: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法院作出赔偿数额的判决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赔偿制度,它体现了对受害人的抚慰功能、报应功能、遏制功能和对市场交易的鼓励功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的内容、责任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针对现行立法的缺憾,应当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借鉴美国法浮动限额制度解决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尽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10章专门规定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其中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 倍的 赔 偿金。”这一规定确立的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则不够严谨,且过于简单,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通过分析《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有必要全面了解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133229.COm

一、《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现代法治体制要求在维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食品安全法》在规定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的同时,引入了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又称报复性赔偿制度,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制度,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1]。传统产品的补偿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主要在于平衡和填补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而后者主要目的是预防和遏制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受害人补偿和抚慰的功能。加害方的违法行为有可能会给受害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或者人身上的伤害,甚至会给受害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对这些损害加以救济。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发挥的补偿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受害方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补救更充分。加害方对受害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没有办法用金钱予以明确计算和确定的,因此,需要采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来弥补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缺陷,使受害者得到心理上的安慰,从而有利于化解纠纷和矛盾。二是追求损害完全赔偿原则的结果。一方面,在食品安全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基于受到的人身伤害,可以要求违法者对其提供赔偿,但我国法律确立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标准比较低,进行赔偿时人身伤害遭受的损失也难以得到证明,对受害者并不能提供实际上的完全赔偿。基于此,采取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更能充分地补偿受害者遭受的损害。另一方面,受害者为提起诉讼所要支付的各项开支繁多造成维权成本过高,例如差旅费、律师费等,过高的维权成本制约消费者积极维权,而这些开支可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得以补偿。

2.《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加害人报应的功能。近年来,如 “敌敌畏火腿事件”“苏丹红事件”,更有震惊全国和世界的“三鹿奶粉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是促使我国立法机关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对加害人的惩罚功能包括两方面:一是基于同态复仇的原则,让加害人承担因侵权行为而需承担的后果。在侵权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加害方的行为都会给受害方造成物质上的损害。因此,由法院判决加害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符合“因果报应”的基本观念,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立法价值。二是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不法行为人适用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其不法行为。对违法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针对两点:其一是针对违法者行为上的不法性,其二是针对违法者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在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规定只针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过低,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频频发生的原因之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不法行为人苛以更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其违法成本提高。不法行为人如果进行了不法行为,那么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更重的责任,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3.《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不法行为人遏制的功能。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的特性,决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又具有遏制的功能。法律是最严厉的制裁方式,对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违法生产者及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规制,对其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从而有利于遏制不法分子继续从事违法经营行为。遏制功能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威慑功能。通过对违法分子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方面会对正常经营的生产者及经营者起到教育、鼓励的作用,有利于增强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的思想和意识。另外,惩罚性赔偿制度也会对不法行为人产生威吓、遏制的作用,有利于预防和阻止他们继续实施非法经营行为。二是激励功能。由于加害人所作出的加害行为的责任加重、经济成本提高,而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这种成本具有不确定性,就会使加害人因惧怕承担巨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不再实施违法行为。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给受害人会带来某种程度的收益(这种收益可能引起受害人追求超出损害赔偿范围之外的不当利益)。因此,客观上会激励受害人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发受害人提起诉讼的诉求和积极性。

4.《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市场交易的鼓励功能。食品安全与每个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息息相关,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具有不道德性、违法性、反社会性,其不法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甚至整个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通过确立高倍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在对加害方给予惩罚、对受害方给予安慰的同时,也可以化解民间纠纷和矛盾,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保护食品领域市场交易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侵犯他人财产权的非自愿交易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营造自愿交易的市场环境。二是惩罚性赔偿能鼓励市场交易,使潜在的侵权人认识到正常交易行为的收益与侵权行为的成本相比,合法经营的收益更加合算,从而使潜在侵权人放弃侵权行为,激励合法交易。如果赔偿金太低,潜在的侵权人可能会实施损害行为,从而不利于市场交易的稳定与发展。笔者认为,我国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和恐慌,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和保护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和理解这一制度。

1.《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针对食品经营者,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常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的违法性。指行为违反了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生命健康和安全权,甚至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由于食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食品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将会造成个人和社会利益的极大损失;二是主观恶意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2.《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一是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二是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有必要指出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因此,鼓励消费者监督食品安全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获得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在责任承担上有可能遇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在法律责任发生竞合时,《食品安全法》确认了保证受害人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

3.《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合同领域还是适用于侵权领域,抑或合同领域和侵权领域都适用,这涉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性质的认定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作出的专门规定,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理由有两点:一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一种产品责任,产品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产品责任领域中的一般规定,《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产品责任领域中的特殊规定。在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适用竞合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如果在合同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食品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则缺乏请求权基础。在食品安全领域,生产者和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消费者对生产者不享有合同债权。即消费者如果要求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没有请求权基础,不能对生产者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时的请求权基础应当是侵权责任。

4.《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竞合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多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从概念的关联关系上看,《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似乎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归类于合同责任;其次,从立法的先后顺序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于1993年,《合同法》制定于1999年,所以立法机关有意通过《合同法》来规定该制度的法律责任类型是合同责任。对此,一般认为,如果经营者提供有瑕疵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遭受了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并因此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惩罚性赔偿责任[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存在竞合:一是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造成消费者固有利益的损害,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对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生产者、销售者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仍存在欺诈行为的,如生产或销售的食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存在假冒知名或名牌食品等比较典型的欺诈行为,对此,消费者是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对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4]。笔者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惩罚性赔偿问题做出的相关规定,存异但又有竞合,这对从不同的层面依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借鉴英美法系的规定,在民商事领域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规范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从立法层面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1.《食品安全法》应当明确规定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的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建立在“价款”上的,而并不是建立在消费者实际遭受的或者实际需要填补的损失上的,所以,惩罚性赔偿数额确立的基数标准并不合理。一般来说,对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消费支付的价款都比较少,即使适用 “十倍”的赔偿,对消费者也并不能起到实际上的抚慰作用,对违法经营者也起不到有效的遏制作用。由国外法律的立法制度可知,基本上是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而我国法律却是以“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同样是数倍赔偿责任,但实际赔偿数额却相差甚远。以“价款”作为计算的依据,无法达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预期目的,以“价款”作为计算的固定标准,无法实现实际的补偿和实质的公平。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国家或者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基数,即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

2.《食品安全法》应当明确规定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目前,我国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为基数;二是最高法院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以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款作为基数;三是《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以食品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作为基数。但是,《食品安全法》以所“支付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在学理上产生了分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例如在购买昂贵的奢侈食品时,普通消费者会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食品,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纠纷,消费者如果主张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到底是以已经先期支付的价款作为基数,还是以食品的总价格作为基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以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作为基数,“购买价款”就是指商品的购买价格,这个标准就非常准确和合理。所以,《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领域中适用的特别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消费者保护适用的一般法,只有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和整个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3.《食品安全法》应当借鉴美国的浮动限额制度,解决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体现了对违法者的惩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都要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的计算方面存在问题。这种固定倍数的计算方法过于僵硬,一方面难以体现法官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和具体分析时的能动性,另一方面难以体现权利和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美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金额采取浮动限额制度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原告实际损失赔偿金的倍数、被告的不同类型、原告所受损失的类型或原告损害赔偿请求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类型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权衡之后所确定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才能与具体案件的实际保持一致,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体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5]。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的背景下,为切实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应有的功能,充分实现实质正义,应当借鉴美国的浮动限额制度,来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法》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问题。

4.《食品安全法》应当明确规定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生产者主观构成要件的规定有失公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生产者适用的归责原则过于苛刻。《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对生产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只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该法第96条仅就销售者规定了“明知”的主观要件,并未对生产者作同一要求,这种区别对待无疑加重了生产者的负担。综观各国立法,在食品安全责任领域主要适用过错原则,如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认为,行为人如果实施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严重疏忽,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存在大陆法系所称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二是对生产者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有适用提前的嫌疑。由《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内容可知,食品生产者只要是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应当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规制。从立法者的初衷和目的上看,生产或者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是在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后,消费者购买或者是使用了该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现实的威胁,才有可能对食品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果根本就未发生消费者消费不安全食品,也根本就未造成实质损害,则不存在适格的主体主张权利。因此,为避免司法实践中理解上的分歧和冲突,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 度 的 主 观 构 成 要 件 应 为 存 在 故 意 或 重 大过失。

5.《食品安全法》应当尽快增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保障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要素以及各个环节所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的效果,取决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与否。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三个认定标准:一是国家标准,二是地方标准,三是企业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3章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得知:食品安全标准是通过国家统一制定,并且强制执行和实施的。法律同时也规定,如果未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如果未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自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除非企业制定了更高的食品安全标准外,就有可能制定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食品安全法》应尽快增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以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总之,《食品安全法》规定侵权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必要的[7]。我国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大国,在正确理解和运用食品安全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这对依法有效保护食品交易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1]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112-113.

[2]张敬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讲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426-429.

[3]关淑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83-184.

[4]王吉林.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解读[j].天津法学,2010(1):47.

[5]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35-238.

第2篇

精选关于优秀食品安全的倡议书范文   亲爱的同学们:

  古有良训:“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重视食品安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仅关系到我们的身心健康成长,也对我们的学习情况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过我们生活中的食品安全隐患?食品激素催生问题,食品色素添加问题,和食品农药残留问题都和我们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密切相关。食品安全大计是历史遗留问题,为营造良好的校园食品安全环境,近期特举办了各种有关“珍爱生命,远离食品污染”这一主题的活动,要求全校师生增强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以实际行动共建校园食品安全环境。特此,向全省同学发出以下倡议:

  1、树立食品卫生安全观念,提高食品安全自我防范能力,拒绝不健康的食品,养成良好的个人饮食卫生习惯,让健康卫生 的饮食走进我们的生活。

  2、杜绝一切不卫生食品,不买、不吃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不采摘或不食用野果(菜)和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3、不购买无卫生许可的餐饮品,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不食用流动摊点销售的盒饭,抵制价低质劣的食品,外出就餐选择卫生洁净、餐具消毒、环境整洁有序的餐馆饭店。

  4、不从校外预定餐饮、食品,不携带不健康食品进校园。

  5、不浪费水,不污染水,积极参加到节水活动中。

  6、加强体育锻炼,保证充足的休息,养成健康卫生的生活习惯。

  7、积极参加食品安全整治活动,为自己,为学校,为社会添一份薄力。

  食品安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营造一个健康、安全、良好、卫生的生活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同学们,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参与到“珍爱生命,远离食品及水污染”的行动中,合力共建校园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20xx年9月27日

精选关于优秀食品安全的倡议书范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是国家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共同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是我们食品行业和从业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我们向社会各界作出庄严的安全承诺并谨向横港、范镇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出如下倡议: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执行与食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严格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安全生产,诚信经营;

  二、提高对食品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各经营户要担当起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

  三、加强索证索票工作,规范进货台账,督促供货商进行集中备案,使用符合标准的销货单(含有生产日期或批号)。未集中备案亦未提供许可证、质检报告的食品不上架,未填写标准的销货单也未记录进货台账的食品不上架。

  四、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严格按规定办理健康证,不雇用身体不健康、患传染性疾病人员从事食品经营,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五、主动接受同行、消费者和全社会的监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发现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履行向有关部门举报的责任和义务。

  六、加强诚信体系和诚信文化建设,积极参加“评选示范店,创建示范街”活动,努力提高管理水平,运用先进管理手段,完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让我们共同承担起食品安全的神圣责任,为构建安全和谐消费环境、推动全县食品行业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倡议人: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选关于优秀食品安全的倡议书范文

  同胞们: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和谐,提供安全营养的食品是我们食品行业和从业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为保证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代表全国食品行业向社会各界发起倡议:

  一、树立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和自控力。

  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买不吃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质量安全标志的“四无”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

  三、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平时多了解健康食品知识,不购买无卫生许可的餐饮品,防止急性肠胃炎、肠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的发生;不购买流动摊点或小作坊制作的餐饭,坚决抵制价低质劣的食品。

  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饭前饭后勤洗手,不喝生水,不边走边吃,不在教室内吃零食,不乱扔纸屑、包装袋、饮料瓶、竹签等垃圾,保持良好的校园卫生环境。

  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加强体育锻炼,不熬夜,保证充足的休息;不暴饮暴食,不吸烟,不饮酒。

  六、树立和倡导绿色文明意识,保护环境,共创安全、绿色、和谐校园。

  七、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八、积极参与,形成氛围,相互监督,互相关爱。

  同胞们,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关注健康,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杜绝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共建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

  此致

  敬礼!

第3篇

关于最新食品安全的倡议书范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保障的食品是食品行业和从业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我们向社会各界做出庄严的安全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执行与食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严格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安全生产,诚信经营。

  二、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各企业法人和单位负责人更要担当起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加强供应商管理及严控进料检验,确保生产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源头上严把质量关。

  四、严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从产品设计到生产,均进行严格控制,确保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

  五、建立质量保证及控制规划,产品均制定有相应的生产工艺、操作规范及质量控制计划,实施岗位操作自检、巡检、抽检,确保产品质量。

  六、严控产品出厂检验,保证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决不出厂,加强食品生产与流通、餐饮服务各环节的全过程监控,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制度,不生产加工、销售、使用不安全食品。

  七、加强企业和行业自律,生产过程要阳光操作,接受同行、消费者和全社会的监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八、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和诚信文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运用先进管理手段,完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让我们共同承担起食品安全的神圣责任,为构建安全和谐消费环境、推动全区食品行业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于最新食品安全的倡议书范文

  全市各食品生产企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大局。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以严谨的科学态度、高度的责任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提供安全放心的产品。“两节”将至,在开展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之际,我们有义务向消费者展示我们肩负的社会责任。为此,我们向全市各食品生产企业提出倡议并向社会各界做出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执行与食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严格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安全生产,诚信经营。

  二、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各企业法人和单位负责人更要担当起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逐步实施企业食品安全员管理责任制度。

  三、遵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自觉抓好产品质量源头管理,保证生产加工工艺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保证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保证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决不出厂,加强食品生产与流通各环节的全过程监控,不生产、加工、销售不安全食品。

  四、自觉实施召回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召回产品。

  五、加强企业和行业自律,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接受同行、消费者和全社会的监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六、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和诚信文化建设,诚信生产经营,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运用先进管理手段,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七、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供科学消费信息,倡导健康消费理念,推动全行业形成食品安全经验与技术交流的共享机制。

  食品安全的责任重于泰山,让我们大家共同携起手来,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共同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神圣责任,为百姓筑起保护健康和安全的坚固长城,为推动我国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消费环境、推动全市食品行业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关于最新食品安全的倡议书范文

  亲爱的同仁们: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和谐,提供安全营养的食品是我们食品行业和从业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为保证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代表全国食品行业向社会各界发起倡议: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认真执行相关标准和法规,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格执行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进货验收制度,保证所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绝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加工食品;

  三、保证生产工艺科学、合理。不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不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加工食品;

  四、严格执行检验制度,确保产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完整齐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销售,售出的产品要具备可追溯性,发生问题时,要依法及时处置;

  五、规范标注产品标签和营养标签,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食用产品;

  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杜绝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不法行为,杜绝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及原料的违法现象发生;

  七、遵守行业道德准则和公约,规范市场行为,讲信誉,不搞欺骗宣传。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标权;

  八、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对社会和消费者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自愿接受国家各级执法部门、新闻媒体及消费者的监督和指导。

第4篇

技能与知识的输送是学习的过程和内容,但不是学习的最终目的。尤其对于小学阶段的学生而言,兴趣的培养,充分利用和调动学生们的好奇心是启发式教学的首要任务。因此,社团的教学活动设置首要任务是如何点燃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好奇心,进而如何做合理的活动内容设计和进阶化的学习任务设置。2016年初,我们邂逅了上海喵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这是一家专门提供信息化创新教育的互联网公司。双方在创新教育方面的理念一致,因此一拍即合,决定通过智慧社团活动,将自然与信息化相融合,做一次“智慧的探索式学习”之旅。因此,双方团队经过碰撞,设计了为期一年的社团活动,内容如下。

第一阶段,进行Scratch编程教学;同时,在学校引入智慧农业自动监控系统,通过传感器对空气、水质和土壤进行监控。

第二阶段,整合团队学习任务,设计成项目制学习。所谓“项目”,即:如何利用技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项目制学习的初期,问题导入最为关键。好的问题导入应当既可以足够引发学生们的好奇心和学习热情,又是一个有学习价值的探索式学习内容。我们的问题是:从田间一颗种子/幼体,到餐桌上的菜肴,期间经过了怎样的旅行?可能碰到的问题是什么?这个提问,引发了社团学生们的热烈讨论。大家争先恐后、积极踊跃地结合各自生活中的体验,提出了很多思考。我们让孩子们将他们的思考写在花花绿绿的小纸片上,小纸片瞬间就贴满了教室的墙面。总结学生们的“提案”,发现食品将经过种植、加工、储存、运输及销售这几个基本环节。我们还发现,孩子们小小年纪已经意识到食品安全隐患了。至此,问题导入顺利完成。

秉承项目制探索式学习的初衷,我们让学生们自主学习、探索出问题的可能解决方案,坚决不预设结果、公布“答案”。我们引导学生们自愿组成学习小组,认领种植、加工、贮存、运输以及销售五个环节的学习任务,鼓励他们用已经学习过的PPT制作和Scratch编程来汇报自己的学习内容,尝试寻求解决的方法。

到了第三阶段,我们进入实践环节,充分利用家长资源,请来了承建现代化养殖场的公司技术人员,跟大家分享“牛奶是从哪里来的”。孩子们有了一个“现身说法”的实际案例分享。

第四阶段,智慧物联网解决的是食品溯源的学习。食品安全的两个主要方面:溯源及追踪技术。结合学校大棚,主要侧重在溯源方面。基本的技术解决单元是传感器技术。因此,结合Scratch编程教学,引入相关传感器的课堂学习。学生们了解空气、水质以及土壤传感器检测的基本技术原理,从而了解科技对于解决食品安全的关联。

第5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食品安全;经济发展;监督

一、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1.经营方式落后

在我国,农业生产及经营方式是相对比较落后的,从规模上来讲,是比较散乱的,因此大多数的农业经营很不规范,没有形成整个行业的经营标准化和规范化。其次,相对于另一方面来说,对于农业生产和经营需要国家的管理者才能为何生产标准和规范,在这方面做得也不够,相对较落后,打击违规食品安全的行为还不够,影响了食品行业在市场中的地位,造成了一些安全隐患。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其发展是长期艰巨的一项任务,需要不断努力才能逐步完善。

2.不良企业利益驱使

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是食品的生产,很多企业为了追求高利润而忽视自身所具备的的社会责任感,采用劣质原料或者添加有害物质导致经常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致使食品质量差,并且违反市场规律,造成恶性竞争。其中,地沟油事件就是不法商贩为了获得低成本高利润而进行的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铤而走险,这样的问题所在就是由于社会上的经营者为了单纯追求利益而不顾客的健康问题,导致整个行业恶性竞争,并且市场环境恶劣,自身缺乏标准化和规范化。

3.监管不到位

在食品安全问题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监督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确保食品安全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政府对于企业食品生产及经营的监督力度和管理力度。监管者的职责在于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当发现某些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关措施遏制违法行为。由于政府对于自身职能的认知不足,更恶劣的是有些政府和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利益往来,致使监管出现漏洞,给恶劣经营者以可乘之机,造成监管体系的不完善,监管手段及技术都比较落后,缺乏对于企业长期有效的监管抑制,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

4.食品检测技术、体系落后

食品安全中对于确定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需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对食品进行检测。在食品安全检测过程中,涉及到需要的行业,所以要进行多方位,针对不同的流程需要作出各方面的检测和评估,这些要求对于第三方机构来说是其需要发展的不断追求,要满足这些要求,第三方机构需要不断引进新技术,多方位的了解食品行业的新兴技术,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检测要做到公平公正,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还是很欠缺的。其次,对于食品行业,需要制定统一的检测标准和体系,不能杂乱无章,没有标准统一的体系很难做到对于食品安全严格的审查,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定为不够高,不够清晰,机制也很呆板,执行困难。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基本特征

1.对食品原料供应源头控制不足

食品原料供应源头即食品生产的过程,这其实是对生产食品的源头农业生产问题的探讨,在这个领域中所存在的问题大多是对农作物使用农药和化肥不规范所造成的监管不力,致使生产者只顾生产出外观好看的农作物,而把过量的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渗入到了食品中,这些都是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由其是日常生活中人们所需的食品众多,如蔬菜水果等,都是很少经过加工就直接进食的,都有可能造成危害。如果对有害物质控制不够的话,有时候会危害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又例如在对家禽、家畜和水产品等生物注入过多的激素、抗生素等有害物质,会导致这些生物体内会生成大量的耐药性细菌,由此会进一步导致食品安全隐患;另外对于土壤农作物来说,忽视有害的土壤危害,造成重金属含量超标,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造成农作物粮食中重金属的堆积,在一定的时候就会造成人们慢性中毒反应。

2.食品流通的监管不完善

在我国,由于食品的生产及经营范围较为分散,监管不到位的地方,如人烟偏僻的地区等,不法经营者利用这种情况避开检查,建立一些黑作坊,都是对食品安全危害的隐患。另外在农村地区,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意识还不够,卫生知识缺乏相关专业认识,一些生产经营者无法达到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另外在一些农贸市场中,卫生相当的差劲,市场中人群嘈杂,食品袋或者食品容器等不卫生,都容易造成疾病的滋生与传播;超市中容易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有食物的标签不规范,对于过期的食物处理不当,食品的保存及环境卫生设施都易出现问题,还有产品的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问题;学校及学校周边中人群较多,并且分散,如果对于食品的安全监管不到位,还会造成大范围的恶劣影响。3.食品的加工和质量问题为了增加食品的美观性及其保存的期限,一些成产企业往往会往食品中添加化学成分,长期过量使用,或者在加工的过程中,使用劣质的原材料等降低成本等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这些质量问题都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隐患。针对比较热门的转基因食物现在还未得到专业的相关证明,也不能确认其食品安全性。

三、我国食品安全危机的社会影响

1.政治方面

我国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都离不开食品安全的稳定。过多的食品安全问题会造成社会和谐发展,影响到我国的经济政治的建设,使得群众对于政府监管的不信任等恶劣影响。因此,我国政府正在积极构建一个确保社会公共安全的、食品安全的和谐社会,坚决打击危害社会安定等行为。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民众对于政府和社会的信任感和安全感降低,危害社会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秩序,破坏社会的稳定。

2.经济方面

忽视食品安全问题,还将导致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一方面,食品问题首先伤害的是人体的健康,严重的时候还会危害到人们生命健康,这就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力损失;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问题还会造成贸易出口困难,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所有行动都收到关注,食品贸易也属于国际性贸易,食品安全问题会危害到我国的食品在国际上的口碑,导致我国出口贸易严重受损,国家形象也会下降,这就对我国的农业、食品行业都造成严重影响。

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第一,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检测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食品安全问题的改革,增强经营者法律法规意识。在监管上,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强制性手段严厉打击不发分子包括政府人员、企业经营者、消费者所有与市场相关的人员。各地方也要完善自身的法规,全国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合理制定标准,要符合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第二,要加强政府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整顿力度。严防腐败分子对食品安全行业的破坏,从食品生产到加工再到最终的产品各个环节都要加强对其的检测和监督,监管和经营的责任负责要落实到具体的人员是身上,问题出在哪一部门都要进行惩罚,要使监督部门各司其守,逐步形成监督的专业化。第三,增强食品安全信息的流畅性。消息的滞后和信息的不通畅都是导致市场对于食品质量控制不统一的原因,信息的通畅会引导行业规范,因此需要在现代互连网社会,利用信息时代的优越性,增强互联网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使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监督者都能够实时掌握食品安全信息,使得大众对于食品做到放心。第四,提高食品生产技术水平。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生产水平还不够高,对于食品流程的监督把控很难做到规范化,制定的严格的质量生产标准,监管力度要大,从原料的加工和生产就做到严格的监管个把控,这样才能逐步完善行业规范,提升食品生产技术。其次还要引进先进设备,这对所有安全生产及经营都具有强大的保障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发展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其中食品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都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的水平也不断提高,衣食住行方面都伴随着较高的要求。社会的变革也会产生一些矛盾和自身的问题。现阶段引起人们较多专注的有食品安全问题,针对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做出及时的思考和应对对策,努力提高我国在食品生产与经营方面的技术水平,对食品的监管也做到严格规范,整顿治理市场的食品安全问题,实现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科学化的管理。

作者:王进安 单位:吉林省食品药品审评中心

参考文献:

[1]赵睿.食品安全与经济发展[J].现代经济信息,2013(05).

[2]张强.浅谈食品安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与对策[J].医学动物防制,2012(12).

第6篇

关键词:养殖场;动物疫病防控;食品安全

1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性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在养殖业的生产过程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它不仅可以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减少死亡,增加养殖场(户)的经济效益,而且生产出健康的畜禽,提供更好的动物产品。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既有内因也有外因,外因主要是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包括气候骤变、候鸟的迁徙、养殖场周围有动物疫病的流行等。如:闲杂人员入场、病死动物在场区内乱堆乱放、规章制度不健全、病弱畜禽不隔离饲养等,都容易引发传染病的发生。而内因主要是动物机体抵抗力低下。2010年韩国连续3次发生H5N1型禽流感疫情,超过10万只家禽被扑杀;同年的11月29日至12月31日,韩国共报告172例口蹄疫病例,超过58万头猪、牛等家畜遭扑杀。2005年11月我国辽宁省黑山县发生的H5N1型禽流感疫情使得全县的养禽业化为乌有;2016年湖北省孝感县又发生了H5N6型禽流感疫情,扑杀家禽3800多只。一次疫情的来袭,不仅仅可以使一个养殖场瞬间化为乌有,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政府还要花费巨大的财力,组织人员、采购物资用于疫情的扑灭。所以说,做好日常的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2动物疫病防控对食源性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性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做的好不仅可以使养殖企业(户)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同时,生产出优质健康的畜禽及其产品,也确保了食源性动物产品的安全。有些养殖场在动物防疫环节为了节省支出,不注重疫苗的免疫注射,结果造成畜禽发生疫病,甚至出现死亡。特别是禽流感、布病、结核病、炭疽等一些人畜共患病,还会给人的生命带来极大威胁。2011年蒙古国一奶牛场发生的炭疽病使42人发病,经过紧急治疗,未发生人员死亡,但也使全场600余头奶牛被捕杀。2003~2012年发生在东南亚等国家的禽流感造成608人确诊病例,359人死亡,达到谈禽色变的程度,对于家禽产品无人问津,使当地的养禽业遭受重创,养殖数量急剧下滑。在我国一些地方的不良商贩走街串巷或暗中与养殖场联系,专门收购病死畜禽,用低廉的价格收购,通过加工成火腿、香肠或制成羊肉卷批发销售,获取暴利。这些大量低廉的病死畜禽产品销往全国各地,严重威胁到人民的生命。所以,只有提高养殖场(户)对动物疫病的了解和认知,建立快捷有效的动物疫病防控机制,才能杜绝有害畜产品的产生。

3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确保食源性动物产品安全

自2005年开始,政府注重到全国各地因畜禽产品安全问题造成的伤人害人事件,在1997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基础上,陆续出台了相应配套的法规规章,着力加强了基层防疫检疫队伍的建设,2007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作了进一步修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领导、实施和监督,每个养殖场(户)都有基层分站人员定期进场指导,帮助建立防疫档案和相适应的动物免疫程序,建立了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2008年河北省为进一步提高养殖场(小区)动物疫病科学防控和依法监管能力,制定了《河北省全面实施畜禽养殖场(小区)动物疫病科学防控与依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以重大动物防控为中心,以畜禽养殖场(小区)动物疫病防控和投入品的监管为重点,力争畜禽养殖场(小区)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控制,其他动物疫病基本控制,力争重大动物疫情不发生,有疫不扩散,不因重大动物疫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社会公共卫生事件,方案实施10年来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目前,依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已实现了动物产地跟踪;饲养场免疫动物佩戴二维码动物免疫标识,时时将免疫时间、免疫病种等动态信息上传至农业部信息网;对出售的动物,检疫人员逐头(只)检疫,随时传输检疫动物的基本信息和有无违禁药品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的使用情况。2015年,全国的规模养殖场(户)已实行了信息月报、厂址卫星定位。这些软硬件的提升,既能够及时处理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又能进一步做好监督监管工作。同时,国家加大对规模场的投资力度,帮助建立粪便处理池、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池、奶牛进场进小区养殖、奶牛场花园式建设等。环境及卫生条件的提升,再加上日常严格的管理,大大改变了动物生存条件,减少了疾病发生的风险。

4动物疫病防控管理建议

第7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对策研究

一、健全和规范我国食品安全市场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品供给量,即食品数量安全问题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不够。我国食品行业在原料供给、生产环境、加工、包装及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上,都存在严重的不适性。在现阶段,同其他国家一样,由致病微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仍然对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构成了明显的威胁。对此,仅靠当前的市场机制已经不能有效解决,必须进一步健全和规范食品安全市场。

(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高发、矛盾凸显,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规范食品安全市场

我国当前正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安全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食品安全市场规范工作任重道远。

当国家计划在经济生活中起主导作用时,因国家直接参与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市场上伪劣低质的食品较少。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特别是市场范围的扩大,食品安全问题变得日益严重。随着经济进入更高级发展阶段,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大为增强,各种力量加强对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将逐渐减少,食品安全问题也会像环境出现先恶化后改善的趋势一样,根据库兹涅茨环境曲线假说,食品安全问题随着经济发展将经历如下图形所示的过程。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期间,市场范围不断扩大,市场发育不充分,食品安全问题凸显。近年来红心鸭蛋、金华毒火腿、太仓劣肉松、阜阳毒奶粉、龙口毒粉丝、广州毒酒、四川毒泡菜、绍兴假黄酒、上海垃圾油炸豆腐、央视曝光的母猪肉、病害猪肉肉丸等不安全食品,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危害,食品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众多的食品安全事件警示我们: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较短,市场机制和法制尚不健全,诚信意识缺失,影响食品安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仍然存在,行业生产力水平不高,产业化程度低,核心竞争力较差,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依然严重,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假冒伪劣问题比较突出,食品流通经营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和事件时有发生。发达国家在现代化、城市化、工业化长期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在我国现阶段比较集中地出现和暴露,进一步健全和规范食品安全市场迫在眉睫。

(二)食品安全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与外部性的特征,需要政府干预市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食品安全市场

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外部性特征。所谓外部性,指的是一个经济单位的活动所产生的对其他经济单位的有利或有害的影响。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外部性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食品市场上的正规(生产安全食品的)企业对消费者和非正规企业产生的正的外部性,另一方面是非正规企业对于消费者和正规企业产生的负的外部性。外部性是非排他的,因而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设置价格来管理,从而导致了市场失灵。假设某一地区存在两个食品生产企业,某非正规企业生产的不安全食品能够对另一企业的安全食品产生负的外部性,比如由于该企业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食用标准,消费者购买食用受到伤害后,在下一次购买决策中,由于上一次的食用负面心理影响,造成一定的信息传递,致使消费者怀有对该类食品的不信任态度,由此对正规企业造成了一定的间接经营损失。反之我们也认为正规企业同样会对其它企业产生正的外部效应。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假定经加工处理的食品为安全食品,没有加工处理的食品为不安全食品。假设食品安全处理的成本对于每个企业都是10,不处理的成本是0;如果两个企业都不处理,每个企业的食品价值都为5;一个企业处理而另一个企业不处理,每个企业的食品价值都为12;两个企业都处理,每个企业的食品价值都为20。企业的净收益为食品价值与食品处理成本之差,所以,我们可以得到如表所示的生产博弈矩阵:

二、规范和健全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市场的对策

(一)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

在食品安全的政府管制体系中,管制主体是影响食品安全管制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管制机构是整个管制体系的运行载体,机构设置是否科学、规范影响着政府对食品安全管制职能的发挥与完善。

借鉴欧盟、加拿大、丹麦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的经验,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管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我国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赋予该机构制定统一的政策、具体执法和仲裁的权力,使管制的法律、机构统一,责任明确,是逐步改变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管制现状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学习美国的经验,给予该机构足够的财政支持,使其执法的能力增强,不受地方政府和经济利益因素的影响,是当前比较有效的方法。

深圳和上海等地小范围内建立、统一食品安全管制机构的做法也值得推广借鉴。深圳市2004年成立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划清各部门的职责,各部门管制侧重点有所不同,如:农林渔业局负责农副产品的质量管制,质监局则负责食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管制主力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重点在一般餐饮、学校、集体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协调职责等。上海市2004年底出台的改革方案,对食品安全管制体制进行了改革探索,将原由卫生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管制职责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不再承担包括发放《卫生许可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食品安全方面的管制职责,逐步实现以一个部门为主的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管制模式。

(二)强化社会及市场相关监督主体的作用

针对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管制主体力量小、任务大、食品企业经营分散、规模小、无序竞争等问题,应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团体和媒体的作用。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食品行业协会来整体提高标准,帮助协会成员加强食品安全和达到管理要求。发挥行业协会在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农户、农场进行标准化生产,推广各项适用的先进技术,组织农户、农场销售产品等方面的作用。

媒体也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不安全食品的危害做出客观、准确的报道,以向普通民众及时地传递信息,要鼓励新闻媒体和消费者开展深入广泛的舆论监督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机构相关的食品安全议题,从而为进一步规范我国食品安全市场创造条件。

(三)明确不同阶段政府对食品安全市场进行规范的

范围和目标

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政府规范食品安全市场的工作也应有生命周期,这个生命周期是指食品安全问题由社会需要进入政府规范范畴开始,到最终退出政府规范领域为止所经历的生命循环过程。借鉴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把其生命周期阶段划分为出现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和退出阶段。在政府规范食品安全市场的不同阶段。政府关注和规范的重点应有所不同,在不同时期设定不同的规范目标,用恰当的规范方式,以实现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如在出现阶段,政府规范应以数量安全为主,首先保证人们有数量充足的食品,手段上以行政干预为主;在成长阶段,以建立规范制度、完善规范政策和规范标准为主,健全市场机制,以行政干预和市场激励双重手段进行规范;在成熟阶段,健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以市场激励手段为主;在退出规范阶段,由于市场机制已经非常成熟,各种社会力量的充分参与,食品安全问题不再是政府规范中的重要内容,政府可以把食品安全问题完全交还给健全与发达的市场。食品安全问题及政府对其的规范所经历的变动情况如图2所示:

(四)加强对规范者的规范

第8篇

一、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情况

(一)食品经营企业单位现状

我区现有与食品有关各类经营企业单位4769户。农贸市场28家(较规范11个,设施较简陋的有17个;总摊位数2554个,从业人员近万人);餐饮单位1137户,目前在816户餐饮单位(集体食堂321户除外),现已完成量化分级的647户,其中A级29户,占4.5%;B级113户,占17.5%;C级468户,占72.3%;D级37户,占5.7%。

(二)调研结果显示

居民普遍掌握一定的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居民在选择餐馆和购买食品时,根据收入情况而定。大部分工薪阶层首选超市购买熟食食品或鲜肉;就近到农贸市场购买蔬菜;选择中型以上、大众化既干净又实惠或有一定品牌特色的餐馆就餐。但大部分老年人、低收入者和外来务工人员在购买熟食品和肉食品时更喜欢到农贸市场;在外就餐则喜欢到方便低廉的小餐馆。老百姓普遍对加快建设规范化农贸市场呼声较高,对无照经营、食品加工的卫生状况及食品质量表示不满,对小餐馆及大排档食品卫生安全表示担心。特别是对居民区周边的大排档要求对其“严格监管”的呼声强烈。

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规范执法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食品卫生安全领域法律支持不够。存在法律法规滞后和处罚偏轻,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现象。对违法生产加工经营者打击力度不够。

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部门之间难以实现无缝隙监管,不能形成较强的合力,影响工作效率。

推行和宣传餐饮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力度不够。强化明示餐馆执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的措施也不够到位。

(二)餐饮业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

在餐饮业推行的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中,部分餐馆没有按照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要求明示A、B、C、D等级牌;部分中小餐馆不知道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大部分老百姓不知道其作用。

卫生状况级别档次低的餐馆数量占绝大多数,与食品卫生安全要求有较大的差距。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更加讲究饮食健康、营养、卫生和安全。但是,目前我区上档次有规模有特色,或大众化既干净又卫生的餐馆数量少,达到A、B级标准仅占22%;而低档次、无特色、卫生环境差,需整改或应取缔的餐馆数量多,评定为C、D级标准的达到78%。

餐饮业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部分中小餐馆、小加工、小卖店的操作间面积狭小,操作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生、熟食品储藏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厨房卫生环境脏、乱、差;部分经营人员及从业人员无健康证;部分餐馆、摊点无餐具消毒措施;部分单位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超范围经营。

大排档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突出。部分在路边或是居民楼底层经营大排档的餐馆,经营者自己没有执照,使用的是借或租来的经营执照;不具备食品卫生条件,食品的冷、热制作加工、储藏等设施都是临时性的。

食品准入存在漏洞。调研中我们了解到,虽然大部分餐馆能够按照食品准入制度要求,从指定供销厂家和市场采购猪肉、蔬菜、水产品等重点商品。但部分餐馆仍然存在不按指定渠道私下进货问题。

(三)不规范农贸市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不到位

我区农贸市场的总体设施状况列在城八区之末。由于不规范的农贸市场管理不到位,为市场内的食品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1.市场投入及管理不到位。由于市场不规范,市场的主办方不愿意进行投资建设或配备相应的设施,市场内经营食品的条件和卫生环境差。市场管理人员只管收取摊位费,对市场缺少有效的管理。

2.对食品经营及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市场内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小餐馆、小加工的人员及从业人员普遍存在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无执照、无健康证的情况;熟食品、干货制品暴露经营,卫生环境条件差;超范围经营;食品进货渠道混乱,票、证不全;餐饮服务人员主要是外地务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偏低且流动性大。

3.食品卫生与安全的其他问题。我区衙门口地区的向丰宝龙农贸市场无证经营的现象较为严重。另外我区部分自然村外来人口居住的大杂院,成为伪劣假冒食品的制作窝点。制作加工和供应的“烤鸭、肉馅、鸡排、腊肠、酒”等食品和饮料令人担忧。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建立区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理顺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职能,形成高效、统一、权威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

增加食品卫生安全专项资金投入。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解决监管人员不足等问题;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监管人员整体职业素质和规范执法水平。

加快对我区现有不规范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争取市有关部门对不规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资金的支持,用足对新建社区菜市场的政策。政府应对投资建设经营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的社会单位或个人,给予分级的政策优惠或资金补贴。研究制定食品卫生安全长远规划。

(二)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监管执行力

一是严把食品卫生安全准入关。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源头的控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安全准入制度。抓责任的落实、加大日常监督的频次。

二是强化餐饮业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量化分级管理。对所有参加卫生质量量化分级管理的餐馆,要求在门口挂A、B、C、D等级牌,定期进行检查,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对达到A、B级标准的餐饮单位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将监督重点放在级别低、风险度较大的餐馆;依法规范中小餐馆,促使其上档次、上水平;对卫生环境差餐馆限期整改,提高级别档次。在我区奥运场馆周边地区进行试点,参照卫生部在海淀区试点实行的公示餐馆卫生状况的脸谱方式,强制执行餐馆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强化餐饮业自律意识。指导建立餐饮行业协会、商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使其成为行业治理的主体。强化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树立良好的企业行业形象,促进餐饮行业发展与管理。

结合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高标准的《管理办法》或《保障服务奥运行动规划》。重点对奥运会场馆周边的餐馆和大排档等进行24小时食品卫生安全“无缝隙”监管。确保在奥运会期间不出现食品卫生安全问题。

三是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对现有不规范农贸市场内的食品加工、经营者及摊位,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建立档案;严格实行每日对农贸市场所经营的食品、蔬菜、水果检查进货渠道及检测票证和台帐管理制度;严格要求市场主办方合法经营,对出现超范围经营和管理不到位的,要依法处罚;坚决取缔不规范农贸市场内临时性、无执照、无上下水、无消毒保障的食品餐饮摊点;建立农贸市场食品卫生安全保证金制度,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的自我约束力。为所有的农贸市场配备相应的简易检测(箱)设施,让大家买着放心,吃着安心。

(三)深入开展食品卫生安全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应加大对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方面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加大向社会广泛宣传的力度。不仅让餐饮行业知道食品卫生质量A、B、C、D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也要向社会和老百姓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其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使其知法、懂法、守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借助迎奥运的宣传,使经营者树立石景山的主人形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