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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意义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25 11:02:5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文物保护工程意义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文物保护工程意义

第1篇

个案:昆明曲剧的发展和历史成就

由扬琴说唱为主要表演方式演变发展而形成的昆明曲剧,是云南所有戏曲剧种中最年轻、阵容最“简陋”、最能反映昆明时代面貌和社会发展,并深受昆明人民所喜爱的民间表演艺术。昆明曲剧1957年确立剧种名称,但这个剧种发展到今天,却面临着失传困境。其整个发展历程只有短短的50年,在这短短的50年里,昆明曲剧从一个作为民间艺人的“街头小戏”,发展成为登上“大雅之堂”的在全省都具影响力的地方剧种。

昆明曲剧的前身是产生于清代的扬琴说唱艺术。解放前。昆明扬琴说唱仅仅是一些瞢目艺人(盲人)走街串巷的街头小戏,三两艺人相邀、一把扬琴、一把二胡、几个唱段就是扬琴说唱的全部阵容了。建国后,为了繁荣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娱乐,这些瞽目艺人由政府组织集中起来。与滇戏、花灯、京剧等戏种同台演出,得以吸收其他戏种的精华并加以创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地方曲艺。为与外省曲剧相区别,所以命名为“昆明曲剧”,并于1957年成立了昆明人民曲剧团。为吸引观众、保持曲剧活力。一代又一代的曲剧工作者不断对昆明曲剧进行完善和发展。在音乐创作上,首先对那些瞽目艺人所掌握的扬琴音乐进行收集、记录、整理,记录整理出近200个曲牌。逐步建立了以大调为主、小调为辅的唱腔体系。随着剧目在舞台上的增多和实践,曲剧音乐由原来的曲牌音乐逐渐过渡到板腔音乐,通过节拍、节奏、速度、旋律的变化来表达各种戏剧情节和刻画人物的内心世界。乐器伴奏也由两大件(扬琴、二胡)发展为高胡、扬琴、二胡、板胡、中胡、大提琴、小提琴、贝司、琵琶、月琴、笛子、笙等以及管弦乐队伴奏。昆明曲剧音乐经过不断发展,已经形成以板腔体为主、曲牌体为辅的声腔体系,并因其极富地方特色而深受欢迎。在剧目创作上,紧抓时代脉搏,不断推陈出新,创作、改编、移植了200多个剧目,其中90%为现代剧目。截止到2002年,昆明曲剧就已经演出万余场次,观众达六百多万人次。其间。、郑律成、、凌子风等文化名人都先后观看剧目《祥林嫂》,并给予肯定和指导;曲剧团还多次为昆明军区举办慰问演出,受到广大官兵的欢迎和赞誉。表演剧目多次荣获国家、省市各级各类表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96年创作演出的《土官斩子》、《啼笑姻缘》参加全国第四届映山红民间戏剧艺术节获得文化部颁发19项奖励;2000年,受文化部选派,曲剧团参加了在埃及举办的第11届伊斯玛丽亚国际民间艺术节,排练剧目在艺术节上连演九场。深受观众欢迎和各国艺术家的赞誉。

现状:生存环境面临挑战

到了20世纪80年代,面对来自影视文化的冲击,戏曲行业不景气,市场日益滑坡,观众日益萎缩,很多戏剧团体或关停并转,或解散自谋出路。作为盘龙区惟一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全省惟一的集体所有制剧团,昆明人民曲剧团同样面临严峻的困境。但是怀着对昆明曲剧的热爱和不能让传统优秀戏种消亡的信念,曲剧团在盘龙区委、区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自力更生、不断进取,以改革谋生存,多次渡过发展困境。1983年,剧团进行了改革,精简人员、分流下岗,将富余人员转向其他经济开发项目,以渡困境。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主流文化单一化和娱乐方式多元化的冲击,戏剧演出市场进一步萎缩,以副养文已经不能满足曲剧团的发展需要,大批演艺人员要么待业在家,要么自谋职业。时至今日,曲剧团已经面临道具装箱、鼓乐入库的局面。

保护:时间紧迫困难多

正如国务院在2005年为设立“文化遗产日”下发通知中指出的,“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论是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还是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都要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据调查了解。在过去的50年时间里,昆明曲剧在发展过程中,仅仅保留了一些剧照、剧本、曲谱以及部分录音,大量的资料都散失了。为了更好地维护历史的真实面貌,保存历史记忆,盘龙区档案局的同志克服种种困难,积极与原昆明人民曲剧团有关同志联系,争取将现存的昆明曲剧团的档案资料收集进馆。目前,盘龙区档案馆已接收昆明曲剧档案资料478卷。其中,剧本76册、曲谱85册、磁带235盒、光盘38盘、250G硬盘1盘、照片43册817张。

尽管档案馆同志不辞辛苦,多方努力,但工作中仍然面临各种困难。就目前而言,保护工作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资金问题。目前昆明曲剧档案的调查、收集、整理和为了全面真实再现昆明曲剧表演场景而组织曲剧艺人展演进行现场录制音像资料,以及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座谈等都需要不少的资金。档案馆的业务经费不能满足需要。

第二是研究力量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是坚持其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如何抢救、如何保护、如何挖掘、如何研究都是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

发展:政府保障多方参与

第2篇

关键词:贡山县;文物保护;“四原原则”

1 引言

《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文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国家文物保护设计和修缮工作还应该坚持“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艺、原做法”原则,全面保存并延续文物的历史信息和价值。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认识偏差、实际操作困难等因素造成了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受到了影响。因此,要增加对文物保护“四原则”的深入探索,更好地落实文物保护“四原”原则,以帮助解决文物保护工程实践中的难题。

2 贡山县文物保护现状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地处滇西北怒江大峡谷北段,全县40%左右的面积属于规划中的“三江并流”风景名胜核心区。由于地处中缅、滇藏结合部,多民族杂居,天主教、基督教、藏传佛教,原始宗教四教并存,使贡山成为多民族文化与东、西方宗教文化交汇的地方。所以留下了众多的文物和历史遗迹。贡山县对文物保护很重视,贡山县文管所成立于1990年,馆藏文物众多,有新时期时代的文物也有近现代文物。贡山县境内有1个国家级保护单位,3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个州级文物保护单位;14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新发现点24处。其中白汉洛天主教堂、石门摩崖壁刻、普化寺、石门关石刻、甲生嘛呢堆、纳依夺仙女洞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贡山县对这些文物进行科学有序保护开发,始终坚持“四原”原则,筹集经费、人力进行高规格修复修缮,力图将文物的原始风貌展现出来。

3 文化保护“四原”原则

文物保护工作中,应当坚持“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艺、原做法”的原则,我们简称其为“四原”原则,是近些年以来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一大重要理念。这一理念包括四个基本的思路,一是保存原来的形制,包括造型方面、平面布局等方面;二是保存原结构;三是保存原材料;四是保存原工艺技术。文物保护的“四原”原则对于保护文物,设计和修缮文物具有重要的意义。损害的文物只要依照原型制、原材料、原结构、原工艺认真修缮,科学复原,就会保存和延长文物的原有价值。可见,这“四原”原则是对“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的进一步诠释。

近些年以来,“四原”原则受到了业内外人士的认可,也引起了学者的关注,许多文章和保护方案中都有涉及“四原”原则方面的内容。在文物保护工程中坚持“四原”原则,已经成为一种共识。2013年5月,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明确提出了勘察中“了解文物的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艺、原做法”这一内容,可见,国家对“四原”原则已经非常重视。

4 在文物保护中贯彻落实“四原”原则的途径

4.1 建立健全“四原”原则及制度

一项政策的科学实施需要依靠法律的规范和强制力,“四原”原则也不例外。要想保证“四原”原则得以真正执行,就需要确立其在法律上的地位。我国现有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都没有对“四原”原则进行规范的定义和诠释。为此,建立健全“四原”原则及制度,对其定义、内涵和实施检查要求进行科学阐释,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有助于“四原”原则在文物保护工程中的贯彻执行。

4.2 树立正确的文物保护观念

目前,文物保护工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由于缺乏文化保护的意识,或者对文物保护认识不到位而无法真正做到“四原”原则,进而影响了文物保护的工作质量。因此,要端正文物保护的态度,树立正确的文物保护观念,理解文物的真实性,理解文物存在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要抱着对历史负责、对后人负责的态度,科学、认真、诚实地对待文物保护工作,而不是将其当作是装点门面的幌子、当作是政绩攀高的手段。不仅是文物保护行业,还有社会的各行各业,还有各级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文物保护实施部门,都要树立起正确的文物保护观念,真正做到坚持“四原”原则。

4.3 加强“四原”研究

近些年,随着“四原”原则逐渐在保护方案和研究著作中被提及,但却少有细节的阐释,这就难免给文物保护工程实施中带来难题,所以应该结合保护对象、工作的客观条件、实施环境等,对“四原”原则做出更加客观合理的解释,确保工作实施中的有效运用。这就需要对“四原”原则的相关方面进行深入探究,而各级领导要对文物保护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国家文物局也应该为“四原”原则相关课题研究加大支持力度。研究中应该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前期的要求,对技术标准和工作规程的执行加以制定,并对保护对象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艺、原做法调查方面的工作探度实施明确的保护。另外,系统汇集整理文物对象的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艺、原做法资料,将其作为文物的历史基础资料,为以后的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4.4 优化财政及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工作质量的好坏,要提高文物保护工作质量就必须重视人才的培养,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坚持“四原”原则,需要一支具有专业素养的队伍。从文物保护的管理到实施,从研究设计到各级施工人员,都要接受专业的培训,从思想上真正理解“四原”原则,从行为上科学遵守“四原”原则。同时,要注重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培养。人才队伍的建设除了需要认识的提高,还应当包括技能的培养,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坚持“四原”原则就会变成空谈,文物保护工程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因而,要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理论和技能进行定期培训,并对训练结果加以考核,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坚持“四原”原则,需要优化财政。工程造价对文物保护工程具有直接的影响,一方面,我国文物保护工程定额明显不足,部分房屋维修定额是根据之前维修定额而定,文物保护缺乏特色,难以满足文物保护工程的需求;另一方面,工程定额的编制有待更新。由于文物保护工程定额更新缓慢,造成了材料价格与市场上存在差距,没有资金的保障,材料的品质难以保障,这便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质量。有限的资金在材料选择时就会顾头难顾尾,比如,原定额中的材料,很可能只能买到现代化工材料,却买不到所要使用的传统材料。所以,要建立与市场接轨的、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与文化保护工程特点相吻合的、保证文物工程高质量的科学而全面的工程预算系统,确保文物保护工程做到“四原”。

5 小结

文物保护工程中,坚持“四原”原则,科学保护与维修,使文物得以长久保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具体文物保护工程实践中还有一些难以逾越的限制。这就更需要我们树立正确的文物保护观念,加强对“四原”的研究,确定“四原”的法律地位,优化财政及人员配置,进而有能力、有条件去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得文物保护工作可以发挥保护文物历史文化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孟宪微.浅析文物保护的原则及理念[J].黑龙江史志,2014年05期;

第3篇

摘要: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地下埋藏的文物,保护好这些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涉及到文物保护意识的提高,经济利益与文物发掘的矛盾冲突,以及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健全。在基本建设大发展的今天,如何处理好这些现实的问题,作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改进措施。

关键词:建筑施工;文物保护;法律

一、建筑施工过程中地下发现文物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文明古国,地下埋藏文物众多,特别是像陕西、河南等一些文物大省,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地下文物。保护好这些文物既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的要求。

保护好的一些案例,像长沙马王堆汉墓、满城陵山汉墓等。当然,也有一些保护不好的,像2006年的“湖南宁乡50余座古墓因施工方施工不当受损”、2008年“西安法士特汽车传动有限公司齿轮研究所项目,唐代官吏墓室受损”、2009年“包西铁路浦城段施工致古墓损毁”等,很是让人痛心。

二、保护文物的重要性

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也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承的载体,对于研究历史上各个朝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国家、民族的高度来讲,保护好文物可以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人们的爱国热情。对文物的研究、学习、参观就是一堂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课。即可增进历史文化知识,又可陶冶情操,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遭到破坏,损失难以弥补。所以,保护好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应遵守的法律。

三、相关法律要求

涉及施工中文物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具体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四、不容乐观的现实

虽然有上述一些法律条文,但在现实施工中文物保护工作并不乐观。

例如,国家《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事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调查、勘探。

但是,目前有许多建设单位有意逃避考古勘探,能躲就躲,能拖就拖,相当一部分项目是未经考古勘探即直接开工。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正是由于不愿承担这笔勘探费用,使拒绝考古勘探成为时下许多工程项目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不愿让文物部门进行考古勘探,一些建设单位在擅自施工后发现文物,既怕承担责任,又怕影响工程进度,于是便瞒天过海,私自处理。导致文物被严重损毁。

在文物执法方面也很尴尬。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故意或过失损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要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很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往往罚款了事。因为基建施工中的文物破坏案例,大都属于法人违法,而要处罚一个单位则需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会研究通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关系单位“活动活动”,文物处罚的提议最后也就不了了之。所以,当地政府是否重视支持,其他部门是否积极配合,对文物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现实情况往往是,当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经济利益产生矛盾时,一些地方的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更看重基本建设和经济利益,而忽视文物保护。

五、建议及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2.提高政府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文物保护意识,实行问责制。

3.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处罚力度,增加可操作性。

第4篇

一、文物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文物的概念及其涵义的认识问题;

(2)如何对待文物保护过程中对文物所包含的价值分析与研究;

(3)理解全面文物保护工作;

(4)文物与文物环境的关系问题;

(5)如何开辟文物保护工作的新思想与新领域。

二、解决办法

首先,对文物及文物保护的相关概念及其涵义的认识问题,反映在普通百姓和基层文物管理者身上,对文物的定性与价值评估缺乏全面理解比较普遍,以至于表现出较多地停留在“文物”这两个带有“法律规定符号”的字本身,至于之外的内容和意义则考虑较少,反映在实际的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一概而论,难以突出重点,从一定程度上属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知识不足。

第二,在对待文物保护过程中对文物所包含的价值分析与研究上,一方面,多年来专门从事历史文化研究的人才严重缺乏,包括人才的培养、工作演练、成果产生等方面,文物的确定与机构的设置后,展开长期持续性的进一步的研究较少,最明显的表现是,文物的展示方式与展示说明,多少年一成不变,许多有价值的内容没有表现出来;另一方面,长期以来,保护单位机构的编制与管理,特别是研究经费的短缺,也影响到对文物所包含的价值分析与研究工作的全面展开。事实上,作为相应文物研究的专业人才短缺,并不是一朝一夕所形成的,这与当前经济社会人们的价值取向不无关系,但这一类的人才并不是没有,包括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民间科研组织等,都可以成为这项任务的承担者,问题是他们通过什么途径和机会参与;再者,作为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部门,如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弥补这方面的人才不足,的确是值得考虑的事情。

第三,理解全面文物保护工作。当前社会上,似乎或多或少地存在一种认识上的偏差,那就是容易把“文物保护”与“文物保护工程”混淆了起来,这种观念不仅影响到基层文物管理组织,甚至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中也或多或少有这样的浅意识存在,简单地说是,一方面认为保护工作较大成分应该是保卫工作,进而却忽视了安全保护前体下大量基础性工作,例如文物研究、文物状态维持、文物管理、开发利用等;另一方面,片面地把文物保护与文物修复直接联系起来,认为面对现有残破的文物状况,要实施保护,首先必须进行修复和还原,实现美观状态下的可展示性,从而再落实管理,在这种意识影响下,受维修资金的极大限制,加上其它客观原因,致使大量文物长期处于自然尘封的状态下得不到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当然我们不可否认在对待文物保护工作上,安全保卫、文物修复、开发利用工作的重要地位,都需要且必须得到经济上的支持,但我们不能忘记,文物保护更大的目的和意义,首先是要保证和维持、延续文物的生命,需要通过我们的及时地管理,在一定基础上,实现更深层价值意义上的文物价值反映与体现。那么如何反映与体现呢?文物展陈是最直接的手段,创造良好的展陈环境,增强文物展陈内容的丰富性,实施必要的维修加固和面貌还原是必要的,但首先必须对文物实施积极的科学保护,建立保护机构,实施系统化专职管理,从而逐步实现文物价值意义的表现与反映,目前这种做法还没有得到全面的体现。

第四,就是文物与文物环境的关系问题,社会上常常会出现一些模糊的认识和做法,比如说国内不少的文物景点,为了发展大旅游,改善交通和服务条件,大兴土木,原有狭窄的山间小道改造为宽阔的道路与停车场,原有的茅草棚改为现代式的商铺与酒店,灯光闪烁,熙熙攘攘,一派繁荣景象,但过往的人们常常总觉得历史的韵味已经不在了。两院院士吴良镛先生曾经说过:“我们从历史文化资源中可以得到很多东西,但首先必须尊重历史文化资源固有的存在环境,在维持其存在环境的前提下,进行深入的研究,从研究中找到使其价值反映得以更持久更丰富的方式方法”。吴先生在对文物保护文物发表的言论中,时常把维持文物环境提到首要问题上,他认为,文物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其存在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环境是载体,文物是点缀性的表现,而这种点缀有大有小,如果失去了环境,那么这小小的点缀也往往已经不复存在了,这就是文物与环境的辩证关系。

第5篇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有利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我县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文物普查的工作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县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核定公布一批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为遴选申报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打好基础。

三、文物普查的范围内容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文物。这次我县的文物普点将放在古遗址、古建筑及发现新的不可移动文物,同时对已登记的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进行复查。了解这些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

普查登录的内容是: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四、普查的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普查标准时间从20*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20*年10月至11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年12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位,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上报普查成果。根据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的安排,我县文物普查的实地工作将于2009年7月10正式开始,

五、普查的组织机构

第6篇

规划名称中是否加“总体”二字。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中所述,“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所以有人认为,“总体规划”是特指规模较大的国保单位的文物保护规划,区域性的保护规划不宜加“总体”二字。笔者认为,即使是规模较大的国保单位,也只是一处保护单位。而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是某地域内所有不同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规划,体现“把握全局、总体谋划”的视野,建议冠以“总体”之称。如果有必要,在总体规划通过之后,可以对某个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另做详细的保护规划。

二、关于规划的对象

此次评审的几个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规划对象限定于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但事实上,对一些遗址类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出土的可移动文物跟遗址息息相关,是遗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笔者建议,整合当地博物馆的展陈资源,将这些相关的可移动文物纳入规划对象,并提出了展示和利用的要求。经过第三次文物普查,各地都新增了不少不可移动文物,许多还未定级。这些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与一些已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有着相同的文化面貌,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其保护和生存面临较大的困难。如果在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中,将其列为规划对象,提出划定保护级别的建议,同时,根据保护需要,制定分级保护措施,将缓解这些暂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尴尬局面。

三、关于规划的编写体例

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的体例,由于没有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可参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分文本、图纸、说明及资料汇编四个部分编写。文本内容,分评估和规划两大部分。但需要注意的是,区域性的文物保护规划由于规划范围大、对象多,评估部分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评估做得不够,或完全缺项,导致规划部分提出的措施依据不足,可操作性差。如价值评估、管理评估不到位;区划评估、文物环境评估缺位等。考虑到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涉及的文物点众多,建议多采用表格或图表形式,分类表达,一目了然。

四、关于规划的目标

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与这一区域内的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备受当地政府的关注和重视,规划目标的确立对决策者来说至关重要。由于规划涉及当地旅游、城建、水利、土地、民众等诸多利益相关者,规划目标的制定,除了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外,重要的是平衡好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统筹考虑他们各自的诉求,把握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需求和动机,促进文物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保护与开发。

五、关于保护区划的界划

文物保护区划的界划,关系城乡建设的范围和规模,与区域经济的发展直接关联。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包括了大量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大部分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没有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区域性保护规划中,是否有必要为每一处未划定保护区划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区划界划,还是只提出区划的原则,具体划定由当地政府来做,这一问题成为大家争论的焦点。区域性的文物保护规划,一旦审批通过,将作为法律性文件,由当地政府公布实施,具有法律效应。因此,笔者认为,对未划定区划的保护单位应在本规划中进行明确的区划界划,而不是只提要求和原则,把问题留到以后解决。虽然这个工作量比较大,但区划作为文物保护规划主要解决的问题,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这样,规划公布后,涉及文物范围的工程建设才有法律依据,否则一些级别较低的文物保护单位可能由于缺乏控制而受到工程建设的影响,甚至遭到破坏[2]。

六、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不等同于旅游规划

第7篇

关键词:《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曲阜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TU-09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3)09-00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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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前行中,由于观念、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对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环境所造成的一系列不同程度的破坏,文物古迹的保护及其价值取向都面临新的课题与挑战,触发了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近些年来所出现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与《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的共识——曲阜宣言》是两部颇具代表性的文件,本文旨在通过对两者比较阅读与分析的基础上,谈谈自己的浅见与思考。

2 概述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订,于2000年10月在承德通过,经中国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准则》是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文件为主要原则依据,并以《巴拉》作为参照范本而最终制定的。《准则》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准则》正文含有38条,共包括5章,分为总则、保护程序、保护原则、保护工程、附则。第二部分是《关于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对《准则》中涉及的16项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的解释与论述。第三部分是《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实例》,选择文物保护的成功实例,未进一步说明应该怎样理解和执行《准则》的条款规定。《准则》的制定标志着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向标准化、科学化的方向更迈进了一步,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我国文物保护的行业规范。

《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的共识——曲阜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发表于2005年10月,恰逢在曲阜举办的当代古建学人第八届兰亭叙谈会和《古建园林技术》杂志第五届二次会议期间,与会的有罗哲文、马炳坚等当代古建学人、艺匠工师,就我国以木构建筑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的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达成共识形成了我们所看到的《宣言》。《宣言》共计十二条组成,内容不求大而全,却体现着术业专攻的从业态度,凝聚着文物保护工作者丰富的经验总结与深切的亲身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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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与《宣言》之同

3.1关于制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和相关法规明确了我国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但针对文物古迹保护的具体论述相对较为简单,导致在实践工作中对基本原则的不同理解产生了多种解释,因此保护的结果也不尽相同。鉴于此,《准则》与《宣言》的出现从各自不同的角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了一定的专业阐释。

事实上,《准则》并不是一部法规性文件,而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这是在《准则》的序言中对自身明确的定位。同样的,《宣言》在第一条中便着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去制定文物古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方法的。”两者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作为制定的基础,充分体现了对于文物保护法的尊重、继承与延续,同时为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了有效的行业规范。

3.2关于文物古迹的价值

《准则》与《宣言》中对于文物古迹的三大价值均予以了肯定。《准则》第一章总则第3条中指出了:“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在《宣言》的第二条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以木结构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是……具有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的”这样的字眼。

当然,《准则》在第二部分《阐述》2-3中又补充道:“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科学文化水平面的不断提高而不断深化的。”此句似乎在暗示,除了三大价值,对文物古迹的自身价值的理解存在着可拓展性,联系第二部分《阐述》中着重列出的“关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条,《准则》审慎的表明既要展示文物古迹的全部价值,发挥其社会效益,又要正确引导其所创造的经济效益,避免对文物古迹任何形式的损害。因此,《准则》在肯定了文物古迹的三大价值的同时,实则还涉及到文物古迹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3.3关于日常保养

无论是《准则》还是《宣言》,对于日常保养都给予了重视与强调。在《准则》第四章第29条中便提出:“日常保养是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任何保护对象。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养制度,主要工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保养工程。”而在《宣言》第四条中强调“对柱根、屋面经常观测进行保养性维修是十分必要的”。其保养的重点是灾害和损伤的多发、易发部位,将保养和监测相结合起来。对于以木结构建筑为主的中国古建筑而言日常保养尤为重要,易损毁、易虫蛀、易腐蚀是木结构古建筑面临的普遍问题,而“中国古建筑快速残损的主要原因,并不是自然因素,而是缺少维修。”可见,日常保养工作被视为必要的环节,其目的是及时排除隐患,避免以后更多干预。

3.4关于落架大修

对于“落架大修”这一修复方法,《准则》与《宣言》都秉持了极为慎重的态度。《准则》第四章第32条有明确的示意:“要慎重使用全部解体修复的方法,经过解体后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减除隐患,保证较长时间不再修缮。”此处所说的“全部解体修复”即意指落架大修。《宣言》中的第六条,虽指出落架大修是使得古建筑祛病延年的彻底有效的传统修缮方法,但又强调落架大修要慎重,能用其它方法解决问题的,应尽量采用其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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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与《宣言》之异

4.1关于适用范围

《准则》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首先开宗明义,指出其“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文物古迹的涵盖面非常广泛,“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也就是说,《准则》的保护对象是多层次、多方位的,其基本原则和保护程序适用的范围较广。

与之对比,《宣言》的适用对象则限定在以木结构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专业针对性极强。如果说《准则》努力打造成内容丰富、涵盖广泛、提纲挈领的百科全书的话,而《宣言》所涉及的对象仅仅是《准则》当中的一部分,其旨在成为专业领域的实用手册。

4.2关于理论与实践

倘若说《准则》属于纲领性文件的范畴,那么《宣言》则更侧重于从工程实践的角度进行总结,这与两者的编纂背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准则》的编制集中了建筑、考古、规划、文物保护科技、法律、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资深专家,汇聚了最有代表性的共识与经验,是对建国后几十年来的保护工作长期实践积累的总结,是对以往的工作经验、理论脉络的系统梳理;在法规体系的指导下将国际的内容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体现了现阶段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对国际原则的理解,协调了宏观法规与文物古迹保护具体操作之间的关系,一系列保护界长期存在的有争议的问题在《准则》中得以规范;同时,这也是我国保护界一次国际合作的大胆尝试,通过这个国际合作项目,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者得以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同行进行深入的交流,获得了不少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与方法。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作为一份官方推荐的文件,《准则》具有指导性和权威性。可以说,《准则》在体现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同时,也成为反映我国文化特征的标准性文件。

《宣言》的制订,其发起源于实践界的老前辈,针对的是实践界在文物保护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和遇到的问题,所探讨的内容往往涉及十分细节、具体的现象和做法,比如《宣言》第四条中列举由木构架腐朽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再比如油饰彩画的修复方法在《宣言》当中以第七条独立成一条的形式加以强调。《宣言》的提出具有以下的贡献:强调了木构建筑有着自己特殊的损毁规律;充分反映了北京地区从清末至今的修缮经验,成为非常有益的经验总结;强调“四原”,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强调国情,强调我国特有的修缮方法,如更换构件、可以重建。

经验总结固然弥足珍贵,而将实践中得来的经验经过提炼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才能更好地为今后的实践活动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宣言》所解决的问题似乎更多停留在实践的层面,一旦触及到问题更深的理论层面则难免有这样或那样尚待推敲之处,关键在于不是用损毁规律一词便能涵盖方方面面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宣言》的作用和价值正是延续了中国古代建筑维修观,而《准则》的制订则是反思和批评这种建筑维修观的思考。

4.3关于原状

不改变文物原状是保护文物古迹的法律规定,《准则》延续并扩展了这一理解。《准则》在《阐述》部分3—1中对于原状的描述为以下四种状态:“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状态;历史上经过修缮、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能够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局部坍塌、掩埋、变形、错置、支撑,但仍保留原构件和原有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此处所言原状包含了多重信息,或是初建之面目,或是历史上某次有意义的大修后状况,亦或就是现状。同时《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于《阐述》3-3进一步详细规定:“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可以包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方面内容。”其中,对于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和可以恢复原状的对象又各有明确的界定,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包含有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有研究价值的残损状态,在重大历史事件中被损坏后有纪念价值的残损状态等。

《宣言》中对于原状的理解也是基于文物法中明确规定的“不改变原状”这一古建筑修缮的根本原则展开的,“‘原状’应是文物建筑健康的状况,而不是被破坏、被歪曲和破旧衰败的状况。衰败破旧不是原状,是现状。现状不等于原状。”《宣言》将现状排斥在原状之外,自始至终将文物健康的状况等同于原状。

可见,两者对于“原状”的解读显然有明显差异。诚然,对于文物古迹而言,健康、安全和长久是至关重要的,将其完好地保存下来,它才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可言。但现状即便是残破不堪的,依然携带有丰富的历史信息,不同时代的历史信息都是有价值的,或是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来的有研究价值的状态,或是作为某一历史事件的见证,或是其残损的本身已经构成了特有的历史价值,仍具有保护的意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判世界遗产的重要依据之一正是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强调岁月在建筑遗产中留下的痕迹。比如,在2008年5月12日的强震中被摧毁的北川县城,其残损破败的状态即是对那次触目惊心的灾难的最好记录,值得人们小心翼翼地去保护、去纪念,而不是将其原址重建,抹去其历史的印记。又比如,1924年倒掉的杭州雷峰塔在历史上以其完整的宋塔形象持续了近600年。“自明代以后,雷峰塔外部木檐被毁,仅存残损的砖砌塔身,然而雷峰塔这样一种残缺美在以后的400年间被人们广为欣赏和称道,却没有被重修重建”,雷峰塔自身随着时代而呈现出不断变化和改动的面貌。“因此残缺是雷峰塔的原真性,而不是完整性构成了它的主要历史价值。雷峰塔遗址残损的真实遗存本身已经完成了表现形式与历史价值的内在统一,体现了它的原真性。”

同时,《宣言》中仅是将现状脱离于“原状”之外,而究竟原状是初建时之状态,还是历史上某次有意义的大修后状况,文中未置可否。《宣言》中反复提到保护维修古建筑的四保存原则:一是保存原来形制(包括造型、平面布局等),二是保存原结构,三是保存原材料,四是保存原工艺技术。那么,这“四原”中的“原”到底是指代的哪个时期的状态?如果进行科学的修复,又该将其恢复到哪个阶段的原真状态?假如原状意为初建时之状态,那么我们在故宫世纪大修之时完全没有理由将其从整体上恢复到“康乾盛世”年间金碧辉煌的全盛模样,而应将其恢复至1407年~1420年明成祖朱棣皇帝始建之初的风貌。

再者,《宣言》针对的主要是北京地区的木构古建筑,作为皇家建筑其自身安全系数高,保存状况较好,且相关可考数据充足,完全可以遵照《宣言》中所言“四原”的原则进行修缮,而若应用到南方,则《宣言》所述未必奏效。以无锡阿炳故居的修缮为例,风雨飘摇、残破不堪的阿炳故居已不得不改变其原形制,无法做到《宣言》中所谓的“四原”。又如,苏州师俭堂的修缮,其内部门窗除楼厅采用了大量的进口玻璃窗外,其他是明瓦镶嵌的长、槛窗。但是在江浙地区,明瓦加工的传统工艺已经失传,只能对现有的几扇明瓦窗进行整修,其余门窗采用玻璃进行替代。因此,师俭堂的修缮也无法实现“四原”中“原工艺技术”的要求。

另外,《宣言》中并未对文物古迹所谓的“健康”做进一步的阐述说明,导致“健康”一词所指含糊不清,也是值得商榷的。如若以现代的安全标准规范去校验文物古迹,则多数皆不符合当今的防火、抗震等规范要求,可以称之为“危房”,我们又是否要将这些文物古迹均推倒重来,复原成如今所谓的“健康”的状况。

由此可见,有关“原状”之意的理解,《准则》的表述更为全面、科学与准确,实际操作的灵活性更强。

第8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博物馆;社会价值;文物保护;规划

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具有较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文物作为文化遗产的主要构成部分,其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更能充分展现中华民族的创造力与活力。对文物加以合理利用及保护,对民族优秀文化的继承与发扬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与《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文物保护中必须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策略,对不同文物,选用与之相适应的保护措施,进行科学规划,对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妥善处理,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1 博物馆文物社会价值的实现

实现文物社会价值,与实现商品价值具有统一性,必须进行交换,但不同点在于文物价值交换属于非物质交换,也就是归纳到精神范围,从本质上讲也就是说文物社会价值是文化交换。文物社会价值具有较为丰富的文化基础,其文化底蕴将以精神的形式向主体思想进行转变,这种情况下在文物客体以外文物社会价值量将随着增长,并对社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在实现文物社会价值中一般可分为三个不同阶段,第一,以专业人员作为价值主体研究文物价值,为实现主客体之间价值交换提供可靠的依据;第二,博物馆保护及管理文物活动的开展,将提升与展现文物的社会价值,吸引更多观众参与到文物社会价值交换中;第三,将参观者等文化受众作为价值主体通过导游的讲解或自身主动对文物社会价值进行认知,从文物参观具体活动中,得到相应的精神价值,进而对我国传统文化增加认知水平。

作为博物馆的主要工作内容,通过社会教育可以将文物的社会价值充分展现出来。作为博物馆文化最主要的精神产品,文物具有教育作用,为此,必须对社会形势与发展进行分析,提升创新能力,确保文物展览具有更高层次的艺术性、观赏性及教育性,通过各种活动的开展,可以提升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知,更能对博物馆教育内容进行延伸,充分体现出博物馆的文物底蕴。

2 文物保护规划的研究

(1)文物作为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属于不可再生资源。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文物保护也越来越受重视。一般分6步进行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包括: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及定期检查规划。文物保护单位必须进行总体保护规划的合理制定,才能确保文物不受损坏。现阶段,中国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主要分为6个级别,包括:文物保护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是一个动态研究过程,因时间的转变,文物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规划结果应对全部因素进行充分反映,如考古学、历史学、建筑学、工艺学等。在文物保护规划中应高度总结与概况本领域的科学研究内容,深入挖掘文物价值,促使文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通过研究确定文物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

(2)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离不开科学管理,在对博物馆文物保护规划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文物特性分库分级进行管理,以此明确账目、确定鉴定结果及确保文物保护的科学性。博物馆馆藏数量较多,因多种因素的制约,往往会出现损坏文物等情况,因此建立与健全文物保护管理体系至关重要。目前在文物保护管理中遵循的程序一般为文物接收、鉴定、登录、分类等,这样才能确保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序进行。

将计算机技术作为文物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载体,要求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在其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应具有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与信息加工处理能力。在进行文物保护管理信息化队伍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博物馆的实际情况进行方案、计划的制定,通过在职培训、业余进修等多种方式进行文物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以此对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的信息技术水平进行有效提升。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完善组织内部结构,确保现代信息技术功能的充分发挥。

(3)作为文物保护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管理人员文物保护的意识,对文物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社会人员文物保护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在在城市基础建设中,很多建设工程未走法律审批程序,也没有制定完善的文物保护措施,导致文物损坏的情况时有出现,这不仅会延缓工程建设进程,还对文物造成了破坏。基于此,在博物馆努力保护和管理藏品的同时,政府还应给予相应的支持,针对文物保护现状尽快出台相关管理条例,处理好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使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也使历史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得以永久传承。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社会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文物保护在博物馆单位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实现其社会价值及确保文物保护规划工作的合理性,是继承与发扬我国优秀文化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