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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增值税税收筹划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27 11:08:2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股权转让增值税税收筹划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股权转让增值税税收筹划

第1篇

我国税法体系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税法对外资并购存在一般规制和特殊规制。外资并购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类,该两类交易涉及的税种及税收成本有着显著区别。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并购主体的筹划、出资方式的筹划、并购融资的筹划、并购会计的筹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等。

主题词:外资并购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1.1.2.1.2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第2篇

一、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

企业在合并、分立过程中涉及到所得税、契税、印花税、以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处理。

(一)涉及的所得税政策

1.企业合并涉及的所得税政策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发生合并,都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企业不得结转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按照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进行确定。但是,存在以下条件时可以享受特殊税务处理:一是,存在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二是,在企业合并发生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特殊税务政策规定:合并企业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来作为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涉及的所得税涉税事项;被合并企业亏损的允许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最大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用合并方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来确定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企业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如果企业在合并后,不改变存续企业的性质及其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并企业在合并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其所享受的优惠金额按照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2.企业分立涉及的所得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及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发生分立过程中,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分立出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存在以下情形时:一是,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收益进行处理。二是,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规定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企业分立企业的亏损,按清算进行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处理所得税涉税问题。分立企业在确定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时应按照公允价值予以确认。企业分立时存在以下条件时可以享受特殊税务处理:分立和被分立的双方企业再不改变原来实质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如果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分得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按照原持股比例),同时取得股权大于或者等于支付总额的85%。特殊税务政策规定: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分立企业所接受的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分立企业承继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涉税业务;如果企业在分立后,不改变存续企业的性质及其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分立企业在分立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二)涉及的契税政策

依据国税发[2009]89号以及财税[2008]17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的,并且保持原投资主体继续存在的,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的,享受契税免税的税后优惠政策;企业如果发生分立,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其性质相同的企业,不征收新设方、派生方承受的原企业的房屋以及土地的契税。

(三)其他涉税政策

依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在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务债权、及劳动力时,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依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整体转让产权的,其转让价格与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存在很大的不同,不能仅仅通过资产价值来决定企业产权的转让价格,此种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依据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通过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的,纳税人参与并接受投资方进行的利润分配,与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不应当征收营业税。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也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

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应当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税负,考虑企业合并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增值税的筹划。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高于一般纳税人税负率,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方式,改变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反之则宜采取控股合并,保留各自的独立纳税主体。

2.契税的筹划。宜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享受免税政策。

3.企业所得税的筹划。通过吸收合并亏损企业并选择股票加现金(债券)方式,并使非股权支付额(债券或现金支付)低于15%,这样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弥补、继续税收优惠等政策。当然,合并时不仅应考虑税收因素,还应该结合合并的主要动因,全面分析合并的成本和收益,单纯为了节省税款进行合并是不可取的。

(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1.增值税筹划。

(1)混合销售的分离。根据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货物的生产、零售或着批发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企业性单位存在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同货物销售,对其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为非应税劳务销售,不应征收增值税。通过筹划将销售和劳务分成两项不具有从属关系的行为,从而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少税负。

(2)免税或低税率项目的分立。购进免税农产品或县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计算可抵扣得进项税款。这为企业通过分离进行增值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在对特定的增值税免税或低税率产品进行涉税处理时,通过将其生产归类于独立生产的企业,可以避免在进行税务处理过程中因模糊核算而使用了高税率,由此可以促使企业降低税负。

2.契税的筹划,企业分立时,尽量保证属于同一投资主体,享受免税政策。

3.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企业进行分立时的思路是:应尽量使非股权支付额低于15%,并且不改变原经营活动尽可能通过分立使企业成为微利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20%的优惠税率。

三、小结

第3篇

一、房地产项目公司税务筹划简述

(一)关于税务筹划的概念

关于税务筹划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并未达成统一的口径,争辩内容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对税务筹划主题的争论以及对税务筹划外延的划分,都是学者们所争议的焦点。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无论将税务筹划以何种方式定义,其中所涵盖的包括节税、避税以及税负转嫁等内容,都应是企业经营者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所予以充分规划的内容。

(二)有关房地产项目公司的税务筹划

房地产项目公司与普通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集团企业相比有很大的区别,它只有生产过程而没有再生产过程。以“项目”为本质组建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因项目的开始而开始,同时也因项的目结束而结束,因此,相较于普通公司以企业周期为基础的统筹,由项目决策阶段、建造阶段、销售阶段以及项目终止阶段组成的项目生命周期更适宜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的统筹感念。

根据房地产项目公司项目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在项目实施的决策阶段、造价阶段、销售阶段以及清算阶段均要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涉及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等多项内容。针对房地产项目公司经营及项目特性所做的税务筹划,要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时间、行业差异、成本费用等合理手段进行相应的税务统筹规划。

二、税务筹划实例――以共同投资的房产项目公司税务筹划原则为例

有的房产项目公司没有单独成立法人单位,但各股东实质上对其进行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因此,此类房产项目公司所得税应按照实质性投资收益进行税收处理。房产项目公司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房产总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房产项目公司拟定税务筹划方案

从实际杭州税务对房地产行业税务认定标准看,房地产行业税目主要有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纳税基数为销售收入,固定税率约5.7%。土地增值税实行预缴形式,预售收入为纳税基数按一定比例1%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预缴形式,预售收入为纳税基数按一定比例20%预计利润,计入利润总额纳税。

根据税法相关法规,笔者为房产项目公司的税务筹划拟定以下三个方案。

方案一、利用装修房分解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如房地产项目部毛坯房销售价格800万元,成本400万元。需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800*5.7%=45.6万元,土地增值税=(800-400-45.6)*30%=106.32万元。合计151.92万元。

房地产项目部装修房销售价格850万元,成本450万。把销售价分成二部分,毛坯房销售价750万元,成本400万元。装修价格100万元,成本50万元。销售房子需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750*5.7%=42.75万元,土地增值税=(750-400-42.75)*30%=92.175万元。装修交纳营业税100*3.7%=3.7万元。合计138.625万元。税收节约(151.92-138.625)*(1+25%)=16.61875万元。而对于受让方所征收的契税也相应减少(800-750)*3%=1.5万元。

此方案较简单,操作比较方便。

方案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控股子公司,专门销售该项房产。

房地产项目部装修房销售价格850万元,成本450万。把此房产以700万元的结算价格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50万元价格出售。项目部营业税金及附加700*5.7%=39.9万元,土地增值税=(700-450-39.9)*30%=63.03万元。销售公司营业税=(850-700)* 5.7%=8.55万元。合计111.48万元。税收又节约(138.625-111.48)*(1+25%)=33.93125万元。

此方案较第一方案节税,但需成立公司。

方案三、利用股权转让避税。

房地产项目部通过一揽子协议将销售行为转化为股权转让。房地产项目部成立控股子公司“某某商厦有限公司”,利用注册资金和向母公司借款建楼。竣工后将该控股子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事先确定的最终用户,最后收回借款。在该项筹划中,由于“某某商厦有限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未发生改变,一切与产权过户相关的税种完全规避,软件园项目部只需就股权转让的增值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此方案最节税,但需各方配合,最繁,难操作。

另外,企业在销售房产过程中如出现滞销,则可将未售房产转为出租房。企业一旦出现房产滞销,其潜在成本的增加极其巨大,可将其出租以摊低成本。虽然出租房屋要缴纳房产税、营业税,而且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税负不会超过收入,对企业而言还是利大于弊。一些有扣除限额的二级科目注意筹划。如属于没有扣除限额的会议费注意单据的齐全,避免计入有扣除限额的业务招待费等。

第4篇

本文首先对税收筹划的概念、特点等方面做了简单介绍。税收筹划的特点主要有:合法性、专业性、适度性、风险性等。然后,对“偷税”、“避税”、“税收筹划”三种相关行为作了辨析,便于更好区分三者之间的异同。概括了多个税种普遍适用的税收筹划方法,主要有:税收优惠法、递延纳税法、组织结构选择法、弹性空间选择法等。最后,结合本企业开展的税收筹划工作对筹划的基本方法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税收筹划概念及特点

1.1税收筹划的概念

当前国内外关于纳税筹划的观念尚未形成统一结论,不同国家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以下是笔者比较推崇的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一些观点:

“在纳税行为发生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的安排,以达到尽可能少缴税款的目的,此过程称为税收筹划。”(美国南加州大学的梅格博士.著.会计学)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和个人事务活动的事先安排,达到缴纳最低的税收的行为。”(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词汇)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等事项的安排和谋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所有优惠政策,对多种税务方案进行比较、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著.中国税务出版社.税务实务)

“税收筹划,就是在纳税人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行为的事前、事中合理的谋划和安排,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或推迟纳税时间取得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阚振芳.著.北京:东方出版社.阳光节税)

以上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观点,笔者基本上能够认同,但对于一些细节的描述还存在一些异议。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为了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的最终目标,通过对经济业务发生前的合理安排和谋划,实现少缴税款、延迟缴纳税款或节约相关费用的经营行为。

1.2税务筹划的特点

1.2.1合法性

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核心,这也是纳税筹划与涉税违法(包括偷税、骗税等)等行为最大的区别。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只能够在税收法律的允许范围内进行活动。超越了法律的红线就会受到行政、经济处罚更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合法不仅要求过程、手段合法,而且要求纳税筹划的动机合法,即:纳税筹划符合税法的立法目的,不是寻找法律的盲区和漏洞。

1.2.2专业性

不同行业、地区的纳税人适用的税收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此外,经济业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也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由于变化会使原本的“合法”行为变成“违法”行为。因此,税收筹划往往需要精通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熟悉企业实际经济业务的专业人员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

1.2.3风险性

任何的经营行为都存在或大或小的风险,而纳税筹划所要面对的很多不确定因素以及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更增大了其结果的不确定性。即使是普华、德勤等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给客户提供的税收筹划方案也存在不被税务机关认可的情况。税收筹划风险性主要体现为,筹划失败给纳税人带来的损失。其损失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第一、触犯相关法律,由于对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把握不准,最终造成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从而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收支不匹配,由于对税收筹划的收益和付出的代价计算出现偏差或估计不全面,最终导致筹划成本高于带来的收益。

1.2.4适度性

纳税人通过纳税筹划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往往忽视了无限增大的涉税风险,最终导致触犯国家法律,也就是常说的筹划过度。因此,税收筹划要综合考虑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收益两个因素,实现二者的平衡。

二、税收筹划与合理避税、偷税辨析

2.1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强调的是其非违法性的特点,即: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即可,目的是搜寻法律、法规的盲区和漏洞,严格的说这种行为可能是和法律的立法目相违背的。合理避税一般产生于经济业务发生之前,目的是减少纳税人的税款流出,因此与税收筹划存在一些相同之处。在我国现阶段把合理避税归到广义税收筹划中,随着税收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合理避税的空间也将越来越小。

2.2偷税

我国法律对偷税行为有明确界定,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偷税行为可能发生在应税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每个阶段,是一种违法行为。

税收筹划和偷税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合法。此外,偷税和税收筹划的目的都是减少纳税人的税款流出,但税收筹划往往发生于经济业务开始之前,而偷税行为可以发生于经济业务的每个阶段。

【案例1】:某公司20X4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80万元。当年实现销售收入(假设包含各项收入)720万元。经过财务部门测算,当期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720×5‰=3.6万元和80×60%=48万的两较低者3.6万元,其中80-3.6=76.4万元无法税前列支,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在公司领导的要求下,财务经理拟定如下方案:

通过熟人介绍花4.2万元购买75万元会议费发票;将原费用报销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销毁,在新会计期间作为会议费处理。

最终结果:

企业业务招待费显示为5万元,根据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销售收入×5‰和实际发生额的60%两者较低者。经计算:

前者:720×5‰=3.6万元;

后者:5×0.6=3万元,扣除限额为3万元。

可列支金额为3+75=78万元,可以少缴税款(78-3.6)×25%=18.6万元;另外加上外购发票的4.2万元,实际增加企业税后利润14.4万元。

总结:这种筹划应属于以上介绍哪一种行为呢?普遍认为不属于税收筹划,似乎属于合理避税的范围。但如果我们剖析细节会发现,纳税人实际上虚构了召开会议产生会议费的实事,伪造了会议费相关的原始凭证,隐瞒了发生招待费的情况。已经构成了,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偷税”。

三、税收筹划方法

3.1税收优惠方法

税收优惠法就是纳税人充分利用国家或者地区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免税政策开展税收筹划的方法。税收优惠法最为简单、实用,而且是能够在多个税种之间普遍适用的一种方法。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合理运用此法能够体现纳税人对国家经济政策的正确理解,有效的给纳税人节约税款。

【案例2】:甲公司是由A、B、C三家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至20X2年累计未分配利润8000万元,所有者权益28000万元。A公司投资额100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50%,B公司投资额60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30%;C公司(B公司关联企业)投资额4000万元,占到投资总额的20%。

20X3年初,经协商,由A公司将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B公司,其中转让价格为20000万元。经董事会审议后,准备在20X3年5月份提请股东会表决后实施。A公司20X3年是一家盈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25%,企业无其他投资损失。

则A公司转让投资款为20000万元,投资成本10000万元,股权转让收益为20000-10000=10000(万元)。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后,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0000×25%=2500(万元)。

综合分析:

如何筹划能够减少企业所得税?

第一步、20X3年初,甲公司招开股东大会作出股东分配的决议,拟对累计未分配利润8000万元进行分配。按分配决议A公司应分得8000×50%=4000(万元),由于A公司与甲公司均为居民企业所以甲公司分配4000万股利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步、由A公司将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B公司,其中转让价相应减少4000万元后16000万元(20000-4000)万元。

则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6000-10000)×25%=1500(万元),较筹划前少缴1000(2500-1500)万元。

同时由于转让价少4000万元,A、B公司均少缴印花税2万元。

总结,本例利用分回投资免税的政策,对股权转让业务进行筹划,从而使转让企业节约了相当可观的税费。对于能够影响公司决策的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比照采用上述先分配股利,后进行股权转让方式。

3.2递延纳税方法

递延纳税方法也称延迟纳税法,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推迟交纳税款或者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方式。目的不是为了不缴、少缴税款,而是为了获取延迟交纳的这部分税款的时间价值。例如:季度末计提存货减值损失,减少企业预缴的所得税等。

3.3组织结构选择方法

组织结构选择法就是纳税人根据自身资产规模、财务状况以及具体经济业务模式的需要,选择交税较少的组织形式的筹划方式。

在我国设立的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模式,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涉及集团企业还存在子公司、分公司等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同涉及的税种、税率也存在差异。此外,还可以通过分立、合并、拆分等形式,建立有利于税务筹划的组织形式。

【案例3】: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包括北京总公司在内全国有12家子公司,20X2年度7家公司亏损,亏损额合计达到8000万元;5家公司盈利合计为9000万元。不考虑纳税调整,20X2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000×25%=2250(万元)。公司合并利润为1000万元,缴纳所得税2250万元。公司领导认为企业税负过高,要求财务部尽快拿出解决方案。

经研究20X3年该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将子公司全部转为分公司。假设20X3年经营情况与20X2年相同。

20X3年经公司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从20X3年起,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公司北京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后:20X3年按20X2年实现利润数测算,12家分支机构,盈亏相抵为盈利1000万元,当期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20X3年比20X2年节约税款2000万元。

3.4弹性空间选择方法

弹性空间选择法就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规定的弹性空间内,结合企业经济业务模式选择自身税负最低、最为有利的方式。如:年销售额未达到80万元的批发零售企业、营改增企业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由此可见,在以上情况下是否成为一般纳税人的选择上存在一定的弹性。

【案例4】:某企业从事技术服务业务年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假定其会计制度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的相关税务资料,且有固定经营场所,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还需要根据经营情况进一步分析。(技术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300×3%=9(万元)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300×6%=18(万元)

结合此例,是否选择一般纳税人应考虑其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中是否能够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能够取得进项税的经营成本或费用高于销售额的50%,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否则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结语

税收筹划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能够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观点,已经得到了国内外纳税人的认可。我国税法不断完善、健全的今天,税收筹划方法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纳税人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探索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增加自身的价值,给税收筹划的明天带来更为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组编写,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年

[2]阚振芳.《阳光节税》东方出版社,2011年第一版

[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编写,中国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考试培训系列教材(2013年修订版)

第5篇

选择并购目标是并购决策中最首要的问题,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必须考虑与税收相关的多方面因素,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1、并购类型与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的筹划

若选择同一行业内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横向并购,可以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应。从税收角度看,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从纳税主体属性上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并购后规模的扩大,可能变为一般纳税人。

若选择与供应商或客户的合并,则是纵向并购,可以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协作化生产。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流转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例如钢铁企业并购汽车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税种,由于税种增加,可以说相应纳税主体属性也有了变化,企业经营行为中也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2、目标企业性质与税收筹划

目标企业按其资金来源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而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外资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并购企业在选择外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可以合理转变为外资企业,从而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可免除诸如城建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种。

3、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税收筹划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水平,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销,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纳税。因此,目标公司尚未弥补的亏损和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应当是决定是否并购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业务也明确了同样的规定。

如果有两个净资产相同的目标公司,假定其他条件都相同,一个公司有允许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3000万元,而另一个公司没有可以弥补的亏损,那么亏损的企业将成为并购的首选目标公司,因为并购亏损企业的3000万元亏损可以抵减并购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节约企业所得税990万元(即3000万元×33%=990万元)。但是,在并购亏损企业时,要警惕并购后可能带来业绩下降的消极影响及资金流不畅造成的“整体贫血”,并防止并购企业被拖入经营困境。

4、目标企业所在地与税收筹划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并购后改变并购后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二、选择并购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并购按出资方式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后两种以股票出资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股东来说,在并购过程中,不需要立刻确认其因交换而获得并购企业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利得,即使在以后出售这些股票需要就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也已起到了延迟纳税的效果。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合并,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它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股本的账面价值)的20%,企业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旧股换新股不被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未交换股权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旧股转让收入,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缴纳所得税。

甲、乙两个公司的股本均为3000万元。现甲公司欲对乙公司实行并购,经过双方协商,拟采用以下方式:甲公司发行新股换取乙公司股东手中持有的部分乙公司旧股;其余部分乙公司股票由甲公司以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在这种并购模式下,企业应当确定支付现金和新股换旧股的比例才能最大程度地节税。假如参与并购的企业选择支付的现金大于600万元,也就是说,非股权支付额超出了被并购企业股权票面价值的20%(600/3000=20%),那么这一并购行为乙公司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乙公司股东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甲公司能够把现金支付额控制在600万元以内,对甲公司或其股东而言,就可以享受免交一种所得税的待遇:要么乙公司免交企业所得税,要么乙公司股东免交个人所得税。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企业在并购出资方式选择时应注意非股权支付额20%的界限,充分利用低于20%所享有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并购的税收成本。

三、选择并购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额的支出。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强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挡税效应。

若甲公司为实行并购须融资400万元,假设融资后息税前利润有80万元。现有三种融资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完全以权益资本融资;方案二,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10:90;方案三,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50:50.假设债务资金成本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选择方案呢?

当息税前利润额为80万元时,税前投资回报率=80÷400×100%=20%〉10%(债务资金成本率),税后投资回报率会随着企业债务融资比例的上升而上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三,即50%的债务资本融资和50%的权益资本融资,这种方案下的纳税额最小,即:

应纳企业所得税=(80-400×50%×10%)×30%=18(万元)

四、企业并购中的流转税筹划

企业并购是一种资产重组行为,它可以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内部股权关系。企业并购与税收筹划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通过企业并购,可以实现关联性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流通环节的减少,合理规避流转税,这是企业并购的优势所在。

1、利用并购行为规避营业税

例如,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0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00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1000万元),负债1205万元,净资产-5万元。公司股东决定清算并终止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决定出资1205万元购买乙公司全部资产,乙公司将资产出售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缴纳欠税,然后将公司解散。乙公司在该交易中涉及不动产销售,需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纳税情况如下:

营业税=1000×5%=5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

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和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所以,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完全不同,既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转让企业产权既不应交纳营业税,也不应交纳增值税。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上述交易,如果甲公司将乙公司吸收合并,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全部转移至甲公司账下,则甲公司无需立即支付资金即可获得乙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而且乙公司也无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可以实现节税55万元。

2、利用并购行为节省消费税

企业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时需要缴纳一道消费税,而购买方如果该项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还需再缴纳一道消费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我国税制规定了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抵扣已纳税额的优惠政策。但为了调整白酒产业,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

山东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某酒厂(以下简称乙企业)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000元,当月全部实现销售。

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0+60000)÷(1-5%)×5%=30000(元)

由于委托加工已税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计入原材料的成本。

销售套装礼品白酒应纳消费税=100×30000×25%+100×2000×0.5=850000(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50000×(7%+3%)=85000(元)

若不考虑销售费用,该笔业务盈利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850000+85000)=3000000-600000-935000=1465000(元)

如果该白酒生产企业能将提供白酒或酒精的生产企业“合二为一”,则由原来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变成“自产应税消费品”。而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当视同销售。这样第一道环节消费税将得到免除。改变方案,甲企业将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得到抵扣,节省的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3000元将转化为公司利润。

当然,在白酒生产企业并购上游企业的过程中,还要考虑被并购企业股东的意愿。此外,甲企业如果不采取兼并乙企业,而是筹资资金投资一个生产酒精的项目,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不过这需要增加投资成本。

企业并购是企业对外扩张、实现发展的重要方式,并购行为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企业的税务问题。下面探讨企业并购行为中的涉税问题,并对企业并购中各个重要环节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若不考虑销售费用,该笔业务盈利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850000+85000)=3000000-600000-935000=1465000(元)

第6篇

论文摘要:施工企业主要从事铁路、公路、桥梁、房屋、市政、水利水电等施工生产,由于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多样性、施工周期长等特点,这种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财税管理活动及税收筹划技巧也呈现出独有的特点。本文拟通过对国家相关税法政策的分析,结合具体的案例,从施工企业投资、筹资、生产经营等不同经济活动出发,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研究了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规律与运作技巧。

一、税收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纳税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行为。也就是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事项的事先筹划,最终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其特点如下:

1.合法性。这是税收筹划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区别偷逃税行为的根本所在。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筹划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当纳税人有多种合法的可选择纳税方案时,可选择低税负方案。因为法定最低限度的纳税权也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纳税人无需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赋。

2.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税收支出。企业要降低税收支出,一是可以选择低税负,二是可以延迟纳税时间,有效降低资金成本。不管使用哪种方法,其结果都是节约税收成本,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这就有助于企业取得成本优势,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生存与发展,从而实现长期赢利的目标。

3.筹划性。纳税人在进行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经营活动之前就必须综合考虑税收负担因素, 明确国家的立法意图,设计多种纳税方案,并比较各种纳税方案的不同税负,挑选出能使企业整体效益达到最大的方案来实施。 

4. 综合性。综合性是指企业税收筹划应着眼于企业整体全局,综合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以及综合经济效益,统筹规划。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短期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尽量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如税制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贷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二、税收筹划的技术方法

1.免税技术。免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国家免税政策,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技术。例如《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就减免建设期间的各项税收。

2.减税技术。减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下, 利用国家减税政策使纳税人减少计税依据、降低应纳税所得而直接节税的技术。

3.税率差异技术。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这里的税率差异包括税率的地区差异、国别差异、行业差异和企业类型差异等。

4.扣除技术。扣除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尽量增加而直接节减税收,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技术。如纳税人可以增加费用扣除额以节减企业所得税。

5.抵免技术。抵免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技术。如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6.退税技术。退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满足退税条件退还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技术。

7.延期纳税技术。延期纳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通过延期缴纳税款而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降低资金成本相对节税的技术。

8.分割技术。分割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这种技术对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尤为重要,因为对于超额累进税率,税基越大,适用的税率层次越高,税率越大,其税收负担就越重。因此,适时进行对象分割,有利于减少绝对税款额。

9.汇总(合并)技术。汇总(合并)技术是指通过兼并经营亏损,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以及汇总(合并)计算有关费用扣除减少集团企业的计税基数或通过汇总(合并)后达到法定减免界限而降低税负的技术。

    三、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一)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通过直接设立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新办企业降低税负,

利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西部及民族自治地区投资设立子公司,进行主要经营业务的转移,一方面可以支持西部地区建设,同时也可以享受到较低的税率优惠。 

2、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筹划

所谓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三资企业”。包括按照我国有关企业法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全部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由于外资企业有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可以通过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降低税负。

税法规定如下: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通过与外资共同投资设立企业,利用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至少将相应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50%以上。

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出台了相关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固定资产损耗快、更新快,随着我国铁路、公路、房建、市政等建设项目的高速发展,特别是《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提出的的“八纵八横”客运专线建设更是需要施工企业必须及时技术改造相应技术设备。因此,施工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设备之前就应做好相应统筹规划,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复手续,合理的降低企业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字〔2000〕13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案例:某施工企业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应纳所得税33万元,本年购置国产设备100万元,取得相关批复,本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本年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40万元(300×33%-33=66,100×40%=40),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9万元(300×33%-40)。

集团化的大型施工企业可以利用汇总(合并)技术将税负降至更低,税法规定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案例:某集团下辖甲、乙两个子公司,甲子公司2004年应交所得税33万元,2005年购置国产设备200万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乙子公司2004年应交所得税66万元,2005年购置国产设备500万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母公司2004年应交所得税99万元,购置国产设备0万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均取得相关抵免税批复手续。集团2005年汇总(合并)抵免企业所得税33万元((100+200+400)×33%-(33+66+99)=33,(200+500+0)×40%=280);如果没有汇总(合并)各公司分别计算2005年抵免所得税0万元(100×33%-33=0,200×40%=80;200×33%-66=0,500×40%=200;400×33%-99=33;0×40%=0)。

4、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税收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对拟准备销售的不动产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可以采取先投资入股,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

案例:a公司拟向b酒店以2000万元出售新开发的一幢大楼,该大楼开发成本1500万元。则a公司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45万元(1500×3%),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100万元(2000×5%)。但是如果经过筹划a公司以这幢大楼作价2000万元股权参与b酒店经营。之后,a公司再把b酒店所拥有的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酒店。根据财税字(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通过投资再转让股权方式,既不发生“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也不发生“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业务。

(二)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权益性资本与负债性资本筹资。施工企业无论通过债务筹资还是通过权益筹资,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既要求筹资足额又要求资金成本最低。按照税法规定,负债性资本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而权益性资本只能作为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施工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应尽量考虑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息前税前盈余大于每股收益无差别点的息前税前盈余时,运用负债筹资可获得较高的每股收益;反之,当销售额低于每股收益无差别点的销售时,运用权益筹资可获得较高的每股收益。

2、融资租赁的税收筹划。大型工程项目一般需要专业化固定资产设备,如果施工企业直接购置,需要占用大量资金,并且大型设备往往具有专用性,本工程竣工后,其他工程项目的使用价值不大。因此,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迅速获得所需的施工设备,同时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税法允许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

(三)经营过程的税收筹划

1、签订经济合同税收筹划

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施工周期长、价值大的特点,经济活动一般需要签订合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节减税金支出。由于行业性质决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涉及建筑劳务及其他服务。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通过适用不同的税目,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1)工程合同价款的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氏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合同中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减少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某施工企业承包某单位设备的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施工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造价为500万元,在施工企业经过税收筹划后,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约定决定改为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100万,设备由单位自行采购提供。则该企业可节税12万元(500×3%-100×3%)。

(2)施工企业总分包合同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建设单位b有一项工程,工程承包公司a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施工单位c最后中标。建设单位b与施工单位c签订了金额为5000万元工程承包合同。另外,建设单位b支付给a企业100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a应纳营业税(适用服务业税率)为:100万元×5%=50000元。

如果a企业进行筹划,与建设单位b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5100万元。然后,a企业再与施工单位c.签订金额为5000万元的工程分包合同。a应缴纳营业税(适用建筑业税率):(5100万元-5000万元)×3%=30000元。于是,通过筹划,a可少缴20000元的营业税款。

2、纳税义务地点的税收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的工厂、车间应尽可能的设在建筑现场,以适用于税率较低的营业税(建筑业3%)。

3、通过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施工企业需要建造一栋1000万元自用办公楼,如由本企业独立核算的单位承建,需要负担营业税30万元(1000×3%),改由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承建则不用负担营业税金。

4、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税收筹划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要认真筹划,就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案例: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价1000万元,乙提供资金1000万元。甲、乙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该建筑物造价2000万元,于是,甲、乙各分得1000万元的房屋。

根据《通知》的规定,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拥有了部分新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为1000万元,甲应纳的营业税为1000万元×5%=50万元。

若甲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具体操作过程如下: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甲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甲企业就少缴了50万元的营业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筹划效果。

5、施工企业会计处理的涉税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可以根据职业判断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又会导致企业会计利润实现时间上的前后移,由于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使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现值出现差异,故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当物价呈持续上涨趋势时,施工企业宜采用后进先出法,这样摊入工程成本的存货价值较高,期未结存成本较低,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成功的税收筹划意味着纳税人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运用,对国家税收政策意图的准确把握。合理的纳税筹划还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进行税收筹划或税收筹划搞得好的企业,其纳税意识往往也比较强。成功的税收筹划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和产业政策,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还能促进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繁荣。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税法   2006(4)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   2006(4)

[3] 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税法(1)  2006(1)

第7篇

企业合并现象的频繁出现,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已步入全新阶段。企业合并过程不仅仅是两家企业的简单累加,其中涉及到会计处理、税务筹划等多项过程,因此有必要深入企业合并中的各项工作。

二、企业合并概述

企业合并的本质是两家企业在资产、负债等多个方面的合并操作,发起合并的一方通过设立全新的企业接受被合并方的一切资产负债;企业合并还意味着股东和股权的交换,交换双方是发起合并的企业以及被合并方的股东,通过股权的交换保证企业合并行为彻底生效。当前我国对企业合并行为给出了明确规定,认定企业合并属于企业重组体系的分支行为;例如在59 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重组行为涉及到不同企业在生产经营、法律权属结构、债务等多方面的交易和归并,企业合并也位于其中;在企业合并行为中,被合并的一方需要出让自己的股权、资产、负债等要素,股东则要与对方进行股权的置换操作,最终完成企业合并行为。

三、会计处理方法分析

(一)权益结合法。权益结合法在企业合并体系中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企业合并过程中通常会产生多种交易费用,企业在分析处理各类交易费用时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会计业务流程体系以及既定的管理体制,从而实现参与合并的不同企业在利益层面的关系,有效明确每个企业在合并中所获取的权益。合并作价也是权益结合法的特征之一,关键点在于判断企业的剩余价值;基于对方立场剩余价值有助于把握企业合并后的整体发展规划进程,为合并后的企业发展目标指明方向;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合并后的企业在价格与资产方面更趋协同统一,增强企业股东对企业资产的掌控能力,并承担落实与持股规模相匹配的责任义务。企业中资金股份的分配同样以合并后企业股东的持股规模为依据,在保证股份分配合理度的同时增强企业适应外界环境的能力,同时保证企业的资产负债处于稳定合理的范围内。由此可见权益结合法更多应用在合并后企业权益分配方面,当然在具体使用中还需要考虑到汇率、市场等外界环境因素的变化,并对同时期的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发挥财务报表在其中的作用。(二)购买法。购买法在企业合并中的应用同样具有多样性特征,本质上是不同企业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参与合并的两个企业分别扮演买方和卖方的角色。购买法的一大典型表现在于融合购买,扮演买方角色的企业付出一定的资金代价购买扮演卖方角色的企业,在购买过程中还需要妥善处理被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事宜,相当于对被卖企业的全面整合。此外部分企业合并场景中涉及到股权的转换和交易。但是所有购买法下的企业合并行为均无法回避对被卖企业的整体情况的考察和分析,并通过最真实的经营数据确定被卖企业的具体情况,发挥账务信息在其中的应有作用并作为处理企业合并事宜的重要凭证。在购买法企业合并中难免出现账务差额,通常情况下选择损益处理方法对企业合并中的差异进行处理。另外还需要分析企业合并中的收购支付额要素,比对支付金额与资产公允价值两项因素;若支付金额规模偏大则采用商誉分析模式处理,若公允价值规模偏大则将其规定为当期损益。(三)税务处理措施。企业合并中必须要妥善处理税务方面的工作,保证合并后的企业税务体系运转优良。在税务处理环节中需要格外关注增值税发票信息,事实上当前由于企业合并发生的经济案例多数与企业税务处理因素相关,而经济案例的导火索多为增值税发票。参与合并的企业会计人员出于谨慎考虑,在处理税务事宜中过度重视增值税发票因素,进而从根本上避免企业合并可能造成的税务问题,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由此可见建立规范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也是衡量企业日常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企业在建立增值税发票管理体系时要结合本企业的发展现状,保证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切实可行,另外还需要注意发票管理事宜中的各项细节。通常情况下企业建立增值税发票体系需要及时性、准确性等要素;企业人员首先要保证增值税发票信息的即时性,确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空因素并注意发票管理制度的创新,在实际管理中不断完善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流程,有效落实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的各项任务。已知增值税发票中的各项信息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合并过程中会计人员要加强对发票的审核力度,对企业合并合同中的内容进行精准验证,必要情况下可以酌情修改合并合同的内容,扫清后续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障碍。签订企业合并合同签订还需要验证纳税人资质的可靠性,从而确保增值税发票信息的合理性和可追究性,同时提升发票内容本身以及开具行为的规范化。对发票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差别或异常现象则需要立即处理,避免成为遗留问题并影响后续工作。

四、税务处理方法分析

(一)合并业务税务处理方法。当前我国针对企业间的合并行为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完整的规章制度,对企业合并中的业务重组以及各类税种的处理方法有着明确的规定,经常提到的财务所得税机制即是该类规章制度中所强调的内容。该类规章制度的颁布和施行对企业间的合并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企业间的合并行为要严格遵守国家部委和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保证企业合并行为合理合法的同时妥善处理所得税的相关事宜,为税务处理工作的高质量落实奠定基础。企业合并过程不仅仅是两家企业的简单相加,本质上是企业之间互相接收对方的资产细节,因此在企业合并中需要严格把握税务处理的相关事宜,保证企业的资产细节能够被对方顺利接纳。由此可见在处理企业合并中的税务业务时需要紧扣国家颁布的各类标准,对非股权支付类型的净资产要素,则需要估计该类净资产的本身价值,在确定其大体价值后开展并购行为,在计算税务的过程中则充分应用公允价值信息。(二)股权收购税务处理方法。股权收购是企业合并场景中的重要环节,收购方通过企业合并方式对被收购方的股权进行整体收购,在保证股权收购各项任务顺利进行的同时达到理想化的股权收购结果。通过对企业合并中收购行为的分解不难看出其中包含收购方、被收购方以及法人股东等多个主体,上述主体均涉及到税务因素。在股权收购行为中涉及税务因素的各个主体均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保证涉税业务的正常执行。在股权收购过程中需要对被收购方的股东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例如对被收购方计税方式的分析则是典型的会计处理方式之一。当股权收购行为完成后意味着企业需要开展全方位的纳税业务,股权收购过程涉及到企业合并过程中的各个主体,具体形式是股份股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需要注意转让过程是牵涉到所得税因素的,因此股权转让过程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缴纳因股权转让产生的所得税;在缴纳所得税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缴纳所得税的主体,上市企业个人性质的股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其余个体均需要缴纳所得税。

五、税务筹划分析

(一)产权交换支付。针对企业间的合并行为,我国在相关领域已经颁布了非常明确的法律法规体系;企业合并过程通常伴随着价值、资产的支付或转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了多种资产支付转移的方式,企业在合并过程中可以选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方式完成资产支付转移任务。但是需要注意不同的资产支付转移手段通常对应不同的缴税比例和缴税额度,事实上造成企业合并中的成本因素。因此不同企业在合并中应当注意资产支付转移方式的选择,确保选择的转移方式对应相对较小规模的税费支付,从而降低因企业合并对企业双方造成的不必要的负担,充分体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效果。通常情况下企业要控制资本所得税的规模,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选择合理的措施并实现降低税务额度的效果,进入为合并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企业的所得税通常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企业通过良性经营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和效益的同时也容易导致企业所得税规模的提升,进而造成一定规模的企业负担;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并行为达到降低亏损、保证企业效益的效果;合并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经济效益与利润资源,在提升利润使用效率的同时使其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企业基于提升税收筹划合理度的目的,可以合理降低企业的利润因素,进而达到更好的税收筹划效果。由此可见维护企业自身利益是企业合并的重要作用之一,企业应当深刻认识到企业合并带来的实际意义,在深入研究并理解国家颁布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通过选择合理的产权交换支付方式达到良好的税务统筹效果,从而使得税收筹划真正服务于企业的发展。(二)免税合并。在企业合并的税务筹划处理机制中还经常涉及到免税合并模式,免税合并顾名思义就是在企业合并中减少或避免缴税现象。通常对企业合并的分析是基于缴税前提下的,缴税合并也是企业合并中最常见的场景,因此需要对免税合并场景做单独分析。事实上在企业合并过程中经常需要深度利用被合并企业的账目,通过对账目信息的深度分析是合并行为更加符合免税合并的条件,具体表现为有利计税成本的提供。缴税合并中通常会产生一定规模的资产计税成本,根本原因在于评估价值、账目价值之间的巨大差异,业内将其定义为评估增值额。评估增值额也是免税合并体系中的关键因素之一,被合并的一方合理利用评估增值额因素能够有效弥补经营中的亏损额。

第8篇

关键词:非房地产企业 物业 税收筹划

基于相关税收筹划的理论,结合非房地产企业的处置存量物业活动的特点,本文通过构造企业兼并重组间接转让模式,给出较传统直接处置操作较为复杂、但具有明显节税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处置方案。

一、案例背景

A企业是一家传统纺织品制造企业,拥有一幢2004年12月31日购置职工宿舍楼,账面作为固定资产列示,物业原值1200万元(含土地价值),累计折旧(摊销)570万元,2014年企业为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实施“机器换人”计划,大规模减少员工,此幢宿舍楼闲置,A企业欲出售该幢宿舍楼,盘活存量闲置资产支持技术升级。

此时,A企业所在地政府引进了B企业(一家快递物流企业),欲购买该幢宿舍楼,改建为办公住宿两用楼。A企业,B企业达成合意,约定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由具有一级评估资质中介机构对该物业进行评估,评估值3000万元,A企业与B企业以该价格作为协议价格,相关税负按规定由各自企业自行承担,签署购买意向书。

之后A企业,B企业上述条件为基础,落实该物业转让过程。

二、传统直接处置方案

1.直接处置方案思路

A企业与B企业签署房屋转让合同,由A企业将该房屋过户给B企业。

2.具体税负计算

A企业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单位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A企业需要交纳营业税:(3000-1200)×5%=90万元

A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A企业纳税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费率分别为7%和3%。A企业需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0×(7%+3%)=9万元。

A企业印花税:房屋转让合同,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具万分之五贴花。A企业需要交纳印花税:3000×0.05%=1.5万元。

A企业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需要评估确定扣除项目的金额。经过评估该宿舍楼重置成本2000万元,成新率为65%,准许抵扣的成本为2000×0.65=1300万元。按照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是销售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90+9+1.5=100.5万元,合计可以扣除项为1400.5万元,收入按照评估价3000万元计算,增值额为3000-1400.5=1599.5万元,增值率为114.21%,土地增值税税率表,计算为土地增值税1599.5×50%-1400.5×15%=589.68万元

A企业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相关业务,仅考虑该业务对A企业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影响,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收入成本匹配原则,该项业务带来的应税所得额为3000-(1200-570)-90-9-1.5-589.68=1679.82万元,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1679.82×0.25=419.96万元(A企业所得税率为25%)。

B企业印花税: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具万分之五贴花。B企业需要交纳印花税3000×0.05%=1.5万元。同时按照印花税规定B企业还有权利证照贴花5元,鉴于金额相对于分析不在一个量级,忽略不计。

B企业契税:按照契税相关规定,比企业承接物业需要交纳契税。B企业需要交纳契税:3000×3%=90万元

三、重组兼并间接处置方案

1.间接处置方案思路

上述过程是常规操作,没有很好的运用企业重组兼并的概念以及相关政策,结合目前的改革背景提出如下处置方案,可减少税收成本,提高交易双方经济效益。

交易流程:

步骤一:A企业少量现金出资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H(非房地产企业)

步骤二:A企业将该待处置物业评估作价向H公司增资

步骤三:A企业与B企业达成对H公司100%股权的转让协议

步骤四:B企业注销H公司回收资产,或者直接作为房屋出租主体经营。

2.税负概要分析

A企业,B企业在此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种见表1。

3.具体税负计算

步骤一:

A企业设立全资子公司,新设资金账簿以及办理相关证照需要交纳印花税,但是由于该部分费用与其他费用相比不在一个量级,因此在分析中忽略不计。

步骤二:

A企业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企业以不动产对外真实投资的,不征收营业税。A企业营业税可以免除。随之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税基础为零。

A企业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06]21号文规定:非房地产企业用房屋对外投资非房地产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由于A企业与H公司均不是房地产企业,该过程土地增值税可以免除。

A企业与H企业印花税:根据印花税规定A企业与H公司需要各自按照产权转让书具交纳印花税3000×0.05%=1.5万元,同时H企业需要交纳资金营业账簿贴花印花税3000×0.05%=1.5万元。

A企业企业所得税:A企业用房产增资视同销售,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200-570)-1.5=2368.5万元。

H企业契税:根据财税[2015]37号文:母子公司之间划转房屋,免征契税。H企业承受该物业免契税。

步骤三:

因为上述行为可以在一个评估期内完成,因此H企业实际评估值应该就为3000万元(其中交了3万元的印花税)。

A企业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规定,用不动产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此过程免交营业税。随之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税基础为零。

A企业,B企业印花税:A,B企业双方因为涉及股权转让协议,应双方都需要交纳印花税3000×0.05%=1.5万元。

A企业企业所得税:A企业投资H企业原始投资成本为3003万元资产收到对价为3000万元,因此,A企业还可减少应税所得额3万元,综合第二步A企业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为(2368.5-3)×0.25=591.38万元。

步骤四:

H企业的营业税:清算减值过程,不视为营业税视同销售,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B企业契税:同样依据财税[2015]37号文,B企业可以做全资企业的一次减资,就满足免契税条件。

B,H企业印花税:由于减值和注销过程一般不需要签署转让协议,因此不需要纳税贴花。

自此,A企业宿舍完全转移到B企业名下。

四、方案对比分析

综合以上的相关计算,可以得出如表2所示的综合税负与主要经济效益对比分析。

五、实践操作与税收筹划进一步建议

1.虽然经济效益好,但是间接处置手续比直接处置要复杂的多,即便目前《公司法》修改后简化了公司的注册,注销过程,其方案实施的时间基本上最快也要比直接处置要多三个月左右。

2.对于免税政策的应用上,存在几个模糊点,各地的税务机关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方案在实施前需要与当地税局机关有一个充分的沟通:

第一,对于短时间密集的变更安排,税务机关有可能认定其不属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影响营业税免税。减资注销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是该问题,综合B企业后续筹划方案可以有效解决;第二,对于设立的H公司其经营实质是否属于房地产公司存在讨论空间,影响土地增值税的免税认定;第三,契税免税政策中应用中的对全资子公司的增资与减资是否属于“划转”也存在理论争议。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Ⅰ)[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4]王劲颖.博弈论在税收管理中的运用[J].现代经济探讨,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