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7 1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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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医院财务制度》;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建议
一、医院固定资产核算现状及主要问题
1.固定资产标准太低:“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都作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这是根据当时的经济水平和物价水平制定的,目前来看已明显偏低。
2.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作为收益性支出:医院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在当期一次性列支,而固定资产在以后的使用期间期经济收益才逐渐实现,这样支出与收益不符合配比原则,更不能真实反映当期的经营成果。特别是在医院在扩张期时由于大量购置大型设备而导致当期经营巨亏,同时也不利于上级主管部门对医院管理效果的考核。
3.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以计提修购基金代替计提折旧,修购基金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
4.固定资产报废无法正确反映,老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因出售、报废或毁损等原因减少时,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取得的价款、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直接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这样处理不能综合反映固定资产清理中的支出和收入以及清理后的净损益。
二、新制度要求下固定资产核算的主要亮点
1.固定资产标准提高:新《医院会计制度》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提高至1000元(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适当提高,使其在新的经济与物价水平下更符合固定资产的经济含义,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基本原则。
2.固定资产购置资本化:医院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其支出予以资本化,这就在会计信息上避免了医院购建大型设备当期的亏损、引导医院近期行为与远期效益的平衡,促进了医院设备的更新换代,可以为群众更好的服务。
3.废止计提修购基金制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医院原则上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这样更符合权责发生在和配比原则。
4.建立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加强了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核算和监督:本科目核算医院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清理过程中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如此核算后,就能清楚反映固产清理的净收益或净损失,以便医院更好地对固产出售、报废、毁损进行管理和控制,增强了固产处置的管理意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5.增设“在建工程”科目,基建会计并入医院统一会计账簿,更能完整反映医院资产。如此核算后,医院可以按在建工程的预算进行明细成本的控制,最重要的是将基建会计并入医院统一帐套核算,更能完整反映资产总额,更有利于医院会计的全盘核算和监督。
三、固定资产管理建议
1.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彻底清理
按照新旧制度衔接的要求,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结合固定资产的清理状态,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科目。
2.完善”三账一卡”制度,建立固定资产的会计监督体系
医院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一级明细账(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账,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努力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3.对固定资产直线折旧,加强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应当对除图书外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新旧转账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库存物资”科目的固定资产以及图书除外)计提折旧,并将计提的折旧冲减待冲基金和事业基金。
4.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报废制度
明确事业单位各类固定资产使用报废年限;规范固定资产报废申报程序和手续;定期清查盘点固定资产,针对盘盈、盘亏,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具体情况,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和“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核算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增加或减少以及清理后净损益的情况,并认真追究固定资产流失责任。
5.引入电子信息化对资产购置、使用、折旧、处置进行管理
为了及时管理和掌握固定资产的流动,合理调配资源,必须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网络管理系统。一方面可以及时登记和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库存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另一方面可以合理组织和调配闲置的资产,促进闲置资产的再利用,避免浪费。计算机网络化建设是实现医院科学化管理的必然趋势,是有效发挥现代医院管理会计职能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校;固定资产使用;内部审计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169-02
一、研究背景
近几年,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对各种教育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强,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也在逐年增加,在高校的资产存量中,固定资产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水平。2009年财政部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颁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1],对国有资产的使用范围、管理要求和监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这个办法的颁布,显示了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的重视。高校固定资产是国家所有、学校占有和使用的一种国有公共财产[2],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循《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的流失和浪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对高校固定资产使用实施内部审计监督是学校加强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开展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审计,发挥审计监督、评价、建设性的作用,是学校审计部门必须思考和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二、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特点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是学校对固定资产投资、购置、使用、处置、保管等环节所进行的一系列的综合管理过程,使用管理是整个固定资产管理链条中重要环节之一,它包括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内容[1]。由于高校固定资产具有来源渠道多,管理不集中,使用分散,存量价值大,使用时间长,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并存等特点[3],决定了高校固定资产在使用管理中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二)高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高校使用固定资产具有无偿性的特点,使得学校和管理者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缺乏重视;2、缺乏健全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制,职能不清,责权不明;3、监督乏力,高校固定资产管理还是属于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各类固定资产(图书、仪器、房产等)分别由不同的校领导主管、不同的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由于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的不统一、不集中,客观上形成对固定资产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要求的不同,增加了对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难度。多数高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全部放在“两头”即购置阶段和报废处置阶段,而对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很少受到重视,对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缺乏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4、固定资产使用中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环节缺乏控制,形成谁使用固定资产,谁就有任意对其占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权利,缺乏科学论证和健全合规的审批手续;5、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比较低,个别固定资产存在长期闲置状态或丢失、转移等现象。
三、对高校固定资产使用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意义和作用
实际上,高校固定资产审计已经开展很多年了,但主要都是针对固定资产的投资环节进行审计,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环节进行审计开展的不多。
(一)一些管理者认为,学校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他们分别从固定资产的价值量和实物量角度对其配置、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那么再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是不是多余哪?答案当然不是的。因为,学校内部审计监督有别于其他部门的监督。1、审计监督是在其他监督管理的基础之上的再监督;2、审计监督的对象比较多,不仅包括资产的使用单位,还包括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单位;3、审计监督内容比较全面,即包括固定资产的价值量和实物量的监督,也包括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性的监督。所以审计监督是学校其他监督职能不能替代的,它是法律赋予的,是学校监督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学校通过审计监督来促进和规范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1、通过审计监督,可以进一步摸清学校家底,了解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促进各部门加强管理;2、通过对资产使用情况调查,发现各部门的资产存量、使用状态以及资产的闲置和更新情况,为学校在盘活存量资产、合理优化和科学配置资源等方面提供可靠依据;3、通过审计监督,可以加强和促进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监督和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提高学校领导、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重视;4、通过审计监督,可以规范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管理流程,防止固定资产在出租出借过程中“小金库”现象的产生,规避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管理的风险,避免资产的浪费。
四、开展高校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一)存在的问题
1、审计监督缺位。多年来高校只重视资产投入方面的审计工作,比如: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情况的审计,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以及主要仪器设备的招投标审计等等,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缺乏审计监督力度,或有的学校根本没有开展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本市实行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市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关委托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全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本市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集中,培育发展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多种有效方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逐步实现国有经济从不适宜发展的领域中有序退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
第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以下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
(二)重大投资、融资,其中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等;
(三)重大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
(四)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等资产重组行为;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对外担保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
(一)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
(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在其依法参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应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重大事项予以审批、核准、备案。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未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或者不按时提交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申报事项,应当在受理当日作出处理;当日不能作出处理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事项不属于应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报企业不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报事项属于应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报企业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申报。
第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审批、核准,或者不予决定、审批、核准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0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二)所出资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第十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并可以授予被授权企业行使下列部分或者全部重大事项决策权:
(一)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企业投融资规划范围内,决定本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决定本企业员工薪酬总额;
(四)其他重大事项决策权。
第十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与被授权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
被授权企业依照本办法和授权经营责任书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监管、效绩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和其他法律纠纷。
第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列入国有资本收支预算。
第十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或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经济运行指标考核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公司制改造,建立和完善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9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基本定义国有企业或称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履行出资人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资委这些职责的履行,都离不开会计信息,都必须建立在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基础之上。,国务院国资委已颁布了9个主任令,其中有6个是关于规范财务会计监管工作的,这足以证明,会计信息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重要地位。会计信息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信息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基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人对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履行的出资人职责是有差别的。国资委要确保对所出资企业的职责到位,首先必须清楚了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及权益的真实状况,判断企业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的类型,明确在企业中的控制地位,进而决定对出资企业履行职责的范围。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国有资本及权益状况的掌握,是通过会计信息来实现的。同时,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还要及时关注国有资本及权益的增减变化情况,以及变化的原因和结果,正确判断国有资本及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是否受到侵犯,达到维护所有者权益的目的。这一职责的履行,同样要借助于会计信息来实现。国有企业经过中介机构审计、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全面提供了国有资本及权益的会计信息,有效地推动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重要基础之一。
2.会计信息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决策依据。目前,各地方国有企业存在数量多、规模小、资产质量差、债务包袱重、亏损面居高不下等,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发展,使国有企业面临着艰巨的改革、改制任务。国资委组建以来,把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国有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资本向优秀企业家集中、资金向优秀行业和优秀产品集中的“三集中”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重组、整合和改制的进程。而改革改制方案中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资本、资金等情况,都要来自于企业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是制定改革方案必备的信息依据。没有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就不可能制定出、合理和可行的改革改制方案,就必定会影响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度。因此,会计信息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
3.会计信息是评价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主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适应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以调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而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就是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签定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目前,以财务数据来衡量业绩、评判工作,已成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核心。在业绩合同中,明确所考核的财务指标,并以这些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和任免。由于会计信息能充分提供考核所需的财务指标,理所当然地成为制定业绩考核办法、签定业绩合同、任免企业负责人的重要依据。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能够保证企业经营绩效的真实性,确保国资委公开、公平、公正地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和奖惩。因此,会计信息是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考核、任免和奖惩不可缺少的依据。
4.会计信息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依据。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捉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这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企业提出的明确要求。而国资委的责任是要通过稽核、统计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无论是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还是各地区、各行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都是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来衡量评价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一个纯财务指标,是通过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得出的。国资委的基础管理工作之一,就是要利用会计信息,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后,确认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保值增值结果变化的原因,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评价。因此,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必须依托于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决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结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评价。
5.会计信息是国企监事会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国有企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出资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权益不受侵犯。国有企业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有关部门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这些方式决定了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是围绕企业财务管理,在企业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的基础上,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达到全面、正确评价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目的。由此看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与企业会计信息密不可分,会计信息是监事会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二、国有重点信息的现状
,部分国有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存在较为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主要反映为以下方面的:(1)应提未提或少提固定资产折旧;(2)应计未计或少计借款利息;(3)少计工资、养老金等期间费用,大量成本费用挂账;(4)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5)存货、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实物短少(6)银行存款未达账项多,有账无实;(7)未依法建账,或明细账与总账不符;(8)已完工程不转固,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9)企业内部往来款不符,存在潜亏;(10)投资核算不规范,未体现投资损失;(11)合并报表编制范围不规范,合并报表内部账项抵消不充分;(12)相关债权、债务无法函证,难以确认其真实性;(13)未按税法规定,计提和转销相关税金;(14)多转销售收入或少转销售成本。
上述问题的存在,反映出部分企业通过这些手段进行了利润调节和粉饰报表,会计决算报表中存在一定的“水份”,导致会计信息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使国有资产的统计汇总情况产生一定偏差,在一定程度上了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尤其是企业盈亏不真实的,给企业负责人的年薪考核、兑现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国有企业目前的会计信息质量,是不能满足国资委监管工作需要的。如果一个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长期延续下去,就会掩盖企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企业的,势必会出现企业负责人在任时业绩好、评价高,而一旦离任,则会显现大量潜亏和不良资产,即所谓的“马桶效应”。因此,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治理力度,杜绝假账,捉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已成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三、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措施
造成部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既有企业财务人员素质差、财务管理薄弱等客观原因,也有企业为了达到融资、寻求业务和企业负责人获得业绩好评等目的而进行人为调整利润的主观原因。因此,加大对会计信息的治理力度,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多管齐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1.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甄别。会计信息服务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国资委在使用会计信息的过程中,要重点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甄别,构筑一道信息监督管理的防线。在审读会计资料、了解会计信息时,要充分关注企业和中介机构披露的各种信息,认真会计信息中揭示的问题,判断这些问题可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继而提炼出准确的会计信息,掌握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以此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因此,国资委负责企业财务监管职能的各个部门,应担当起对会计信息的甄别、分析、整理的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对会计信息的沟通,提供尽可能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满足国资委各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
2.建立健全有效的约束制度。目前,上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揭示,操纵利润的动机,决定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国有企业存在的调节利润、粉饰报表,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不容忽视。因此,国资委必须建立有效的约束制度,对这种行为加以制衡和限制。在进行绩效评价、业绩考核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中,对经查实证明有人为调节利润、粉饰报表的企业,要扣减所调节的利润。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的年薪兑现时,更要严格考核,不能单纯以企业账面利润作为考核、兑现的依据,而应将虚假利润扣除调整为真实利润,从制度上杜绝以调节利润获取年薪的做法。同时,国资委还要建立督促企业整改的相关制度,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限期不整改的企业,应停止企业负责人年薪兑现,并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给予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通报批评等处罚。
关键词:固定资产 财务管理 问题 改进措施
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单位价值高、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够单独发挥作用的资产。是公司在生产产品、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有形资产。而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自动化设备、变电设备、运输设备以及配电设备等。这些实物作为企业连续经营和开展各种业务的载体,是每个电力公司的核心资产,同时也是电力企业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采取科学化、规范化的财务管理方法能够有效地预防公司资产流失,降低固定资产的运行费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从而全面提高公司资产管理的水平。
一、企业固定资产财务管理的现状
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一直遵循“统一管理、监督到位”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权利集中在财务部门,财务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计划编报、改进固定资产的卡片管理、保证会计核算的规范化以及监督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企业的生产、技术、行政部门都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完善固定资产的登记档案和领用制度,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同时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此外,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要直接利用固定资产进行日常工作,所以负责制定固定资产需求计划,做好固定资产的维修使用工作,以及自觉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企业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企业的固定资产账实一致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的基本要求。账实不一致主要包括有实无账、有账无实以及账实不符三方面内容。导致账实不一致的原因,首先企业固定资产采购计划混乱,导致出现虚列固定资产的现象;其次采用不正当方式进行账外建立固定资产账目,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或者部分入账;最后企业的会计人员出现失误,把已经报废或者盘亏的固定资产没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固定资产闲置及报废的处理
电力企业不需要用的固定资产,都可以归为闲置及报废的资产类别中。这些闲置的资产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导致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尤其是在电子设备的更新换代方面表现很明显;另一方面利用不正当手段产生的固定资产闲置。一些部门通过各种手段逃脱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账外固定资产账目,但却没有产生任何经济效益。闲置的固定资产不仅占用了企业很大面积的车间、仓库,还严重影响着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处理不当还会导致企业运营资金的短缺。
(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首先,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中对固定资产的含义以及计量方法界定不清楚,导致管理人员统计固定资产时口径有差异,从而不能完整地进行固定资产的统计工作。其次,在管理制度中,未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责任以及权力进行明确详细的规定,从而导致各相关管理部门之间出现互相扯皮、推卸责任的做法。最后,按照企业的规定,本应该对相关违规现象的负责人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但是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财务管理人员忽视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逐渐形成了不良循环,产生越来越多的违规行为。
三、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改进措施
(一)加强对报废固定资产的管理,积极盘活闲置的固定资产
对于已经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一可以从公司制度层面建立评估、审批制度,由固定资产使用部分填写“报废固定资产回收、处理单据”在单据中写明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处理建议,然后送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处理,把处理后的意见汇报总经理,由总经理最终决定如何处理闲置、报废的固定资产。二可以拓宽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渠道,企业可以建立专门的网站固定资产相关信息,向社会上相应的企业公开出售报废资产。三可以建立相应的指标系统,把企业中擅自转让、出售公司固定资产的有关人员,一一追究其责任。通过以上三方面措施,达到有效管理报废的固定资产,盘活闲置的固定资产的目的。
(二)实行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
目前,大多数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规模大、种类多,所以必须建立一套综合的信息管理系统,把固定资产的购置、决算、报废、处理等各项事务能够通过一个信息系统全面地反映出来。设置信息化管理权限,使固定资产的电子化管理得到有效控制,帮助管理人员适时了解固定资产的所有信息,从而提高管理效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改变以前企业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的管理现象,从而实现固定资产的统一、有效信息化管理。
(三)明确职责、杜绝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
为了有效地管理企业固定资产,必须明确划清各部门职责。一企业应该统一规定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固定资产,二由采购人员、支付人员协同验收人员进行验收固定资产,三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不得同时担任记账工作;四资产监督管理人员不能够是使用保管固定资产的人员;五固定资产的报废审核批准人不能是资产报废单据的编制人员。从而杜绝出现各部门人员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
四、结束语
总之,企业要想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效率,必须深入了解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找到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突出、典型问题,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科学、合理的改进措施,完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先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快人才队伍建设,从而促进企业稳步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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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芳.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若干问题探讨[J].经营管理者. 2012(01)
一、管理范围
区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范围包括各区属国有企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资产类型包括国有产权(股权)、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处置形式
国有资产处置类型主要包括资产有偿转让(出售、出让,下同)、无偿转让,资产置换、资产重组及资产合作等。
三、管理权限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区国资办负责监督管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区级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审批程序
(一)区属国有企业。
1、对有偿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处置房屋(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国有产权(股权)或实行资产置换、资产重组、资产合作等项目的,需经区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2、重大资产处置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通过,其中:一次性处置成套生产设备或处置资产超过净资产30%的,经区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其余按相关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1、对处置房屋(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需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2、对处置机动车辆(船)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3、对处置单项固定资产、批量固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的,按照相关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必须报区政府批准。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主要处置方式
(一)对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或实行资产重组、资产合作的,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区财政局或区国资办审核或备案。
(二)实行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有偿转让。
(三)实行无偿转让的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的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六、转让价格
实行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价格参考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90%的,必须终止转让交易。
七、收益管理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
八、责任追究
(一)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的后果,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流失的表现形式
(一)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导致资产流失单位固定资产账实不符表现主要有两种:一是单位实有固定资产多于账面资产,原因是单位购买资产时,有的资产没有严格按会计制度要求作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登记,而是在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科目中作费用支出直接报销了,使新购的资产游离于账外;二是单位实有固定资产少于账面资产,原因是单位资产流失了而没有及时销账。
(二)固定资产不当处置导致资产流失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当处置有两种,一是没有报经财政部门批准,按较低价格自行处置,使单位的资产没有按合理的价格取得处置收入,从而导致资产流失。二是对不用的资产长期闲置,不及时处理,从而导致资产的价值自行流失,特别是设备和电子产品,时间闲置越长,技术陶汰带来的价值流失越大。
(三)资产出租管理不善导致收益流失单位的资产出租收入有房产出租收入、土地出租收入和设备出租收入,其中最主要的是房产出租收入。实行规范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单位资产的出租收入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年初编制的部门预算合理安排使用。单位资产出租收益的流失形式主要有:一是将单位资产收入隐瞒,变成账外“小金库”资金,有的放在过渡账户上列收列支;二是将资产转交给下级单位管理,收入也由下级单位使用;三是将资产以双面价格出租,名义上以较低价格出租,实际上将单位部分费用让承租人承担,或者是以较低价格作收入入账,另外再将补收的租金作账外“小金库”使用;四是将单位资产以较低价格或免费出租给内部职工家属或亲属使用,造成国有资产收益流失。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流失的原因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不健全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固定资产按时间计提折旧来核算企业利润,因而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要求严格得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要求单位计提折旧,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新旧程度,有无毁损无法准确掌握,资产处置时很少考虑资产的购买价格和报废价值的比例问题。
(二)单位对提高存量资产使用效率的认识不足行政事业单位往往重增量资产的争取而轻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率,在资产购置时的热情很高,跑资金和手续批准方面投入精力较多,待资产购回后,对资产使用效率却又关注不多。
(三)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驱使实行规范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单位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管理,单位的支出由财政严格按部门预算来安排,单位机动财力少。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单位经费供给不宽裕,使得单位在资产收益上动脑筋,或将单位资产收入隐瞒,或将资产转交给下级单位管理,或以出租等方式使单位资产收入尽量少缴财政,留本单位使用,甚至还有用单位资产谋个人私利。
(四)会计人员责任缺失单位会计在本单位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出于本单位利益考虑,没有严格按会计制度和相关财政管理制度来规范管理本单位资产及其收益,造成会计信息不实,形成资产管理上的漏洞。
(五)财政部门监管不力财政部门在单位资产购置时的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手续方面管理较严格,但在购置后的资产使用年限和处置方面管理较弱,主要由单位根据情况决定,财政部门批准时把关较松。单位的资产用于出租,如何出租也都是单位来具体操作,财政基本未介入。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会计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资产管理水平会计信息质量是单位加强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而资产管理又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管理与资产管理是相辅相成的,目的是一致的。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和岗位职责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资产管理水平,使单位资产及收益的得到规范和科学管理。
一、地勘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基本规模和类型
地勘单位固定资产是指地勘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年限在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地勘单位固定资产占单位资产的比重及绝对数一般比较大,一般在20%左右,有些地勘单位的比重更大。固定资产的类型一般包括:①房屋建筑物,包括地勘单位投资投入、财政拨款补贴形成的基地办公楼及其他建筑物等;②专用设备,包括钻探设备、坑探设备、物化探设备、测绘设备、化验设备和特种设备等;③其他固定资产,包括起重运输设备、动力设备、机修设备和办公设备。
二、目前地勘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9年11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颁布以来,各单位相应出台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地勘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逐步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
地勘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和管理过程中的管理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固定资产购置缺乏科学合理的配置标准制度,购置、验收、保管和使用处置制度。有的单位虽建立有相应制度,但涉及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台账或记录,定期盘点制度不健全。
(二)固定资产内控环节管理不完善
1、资产购置管理方面,固定资产购置缺乏科学合理的配置标准,资产配置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2、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控制方面存在问题,1)验收方面缺失,没有建立入库责任追究制度;2)登记管理方面不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状况不明,管理困难;3)定期盘点方面不及时,无法及时发现帐外资产、毁损资产、遗失资产等;4)移交、监交制度执行不严,造成部分资产流失无法追究责任;5)定期维护检修制度执行困难,缩短了资产的使用寿命;6)固定资产索赔制度执行不力,资产损毁、盘亏后,难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3、固定资产处置方面,有些自行报废,违规处置固定资产。
4、会计核算方面存在滞后。1)会计核算不及时。无法及时反映资产变化,应入未入,该销未销,导致账物脱节、存量不清;2)会计核算不准确。按固定资产定义应该列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未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而在费用中核销,造成资产流失。
三、完善固定资产管理认识及对策
1、进一步完善地勘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及相应的内部固定资产管理考核机制。将单位年终考核与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相结合,奖惩分明,责任明确,真正实现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同时,定期对地勘单位固定资产使用、保值增值情况进行检查,将其使用效率和完好程度作为考核单位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
2、积极推动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加强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1)制定地勘单位资产的配置标准,遵循固定资产的配置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制定出切实适用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2)严格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手续,固定资产购置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贵重及大宗的、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采用招标形式,提出两种以上方案,经过比质比价择优选购。采购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价值较高的资产采购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并由两人以上参与采购。建立健全验收和台账、卡片登记制度,实行验收与入库责任追究制,验收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确保采购的固定资产能及时运用到位。
(3)采用过程化、作业化方法管理固定资产,地勘单位要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业务操作和管理流程,完善档案保管体系,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将各个管理过程记录下来,形成固定资产电子档案,留下可方便检索的线索。对固定资产实行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管理。财务部门或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在固定资产账下,按照资产分类账户进行金额核算,资产管理或专管员要按照资产的类别、品种、规格、型号、存放地点或使用人设置明细分类账户和实物卡,在进行价值形态管理的同时,做好实物形态的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地勘单位固定资产的最大效益。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保养、报废、处置、内部转移等,都要在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的同时,在固定资产金额账、实物账、固定资产卡片上做及时、系统全面的反映。及时做好对账和盘点工作。财务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至少每年对一次账,盘一次点,以便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于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以严肃财政纪律,同时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
3、加强固定资产事后监控,堵住资产流失的漏洞。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明晰产权,做好固定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加强固定资产的监督清理盘点,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行使定期对帐和盘点,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防止积压闲置,做到物尽其能,物尽其效。对盘盈、盘亏、报废、损毁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要依据清查中出现的问题,不断修改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