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30 11:17:5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税收筹划的心得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对多类学科如财务、税收、法律等进行了融合。它是纳税人在企业设立、经营等活动中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利润、实现经营目标而进行的一种谋划和安排。这种安排并不是盲目进行的,它的前提是遵守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法惯例,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如果企业超越了这个前提,便触犯了国家税法,必定会受到处罚。
企业实行税收筹划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是在保障应纳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实现两个之最,一最是税负负担最轻,二最是税后利润最大。
(二)税收筹划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特征分析
1.依法性。税收筹划的目的之一是减轻税负负担,这与偷税、漏税的目标一致,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税收筹划具有依法性。依法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是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最终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必须保证依法进行,否则它便沦为与偷税、漏税同样的性质中去了;二是明确税法的立法意图,遵循国家宏观调控策略,不能知法犯法或钻税法漏洞,做一个有良心、讲诚信的企业。
2.前瞻性。税收筹划的前瞻性是指当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前,在遵守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减轻税负和增加税后利润,立足于本企业现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制定相关的发展战略,最终确定出适合本企业的最佳税收筹划方案。
3.多面性。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实现两个之最,一最是税负负担最轻,二最是税后利润最大。有一种观点认为还应该有一最那就是所缴税款最小。如果企业以这个标准来进行税收筹划,将其利润控制为零,那所缴税款肯定是最小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没有哪家企业会不追求利润,所以这种说法及其荒谬。因此,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进行全面筹划,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市场因素、税收因素等,只有进行全面考量,税收筹划方案才能尽善尽美。
4.变化性。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法律、法规、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变化过程中,税收筹划方案也应该立足实际,与时俱进,根据这些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税收利益。
二、税收筹划风险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防范与控制
税收筹划是一件系统工作,复杂性强,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要综合考量多
种因素如政策、规则的不断变化性和企业自身主客观条件的复杂性等,因此税收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应对其加以正视。筹划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筹划风险应进行初步的预判,采取有利措施,防患于未然,防范与控制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
(一)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预警系统
税收筹划存在着主观风险,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往往依靠的是自己的主观判断,这种主观性跟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息息相关,二者为正比关系。所以为了防止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纳税人应树立风险意识,打有准备的战役。除此之外,还应依靠网络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预警系统,全面监控税收筹划,防患于未然,将风险及时控制在萌芽状态或采取措施防止风险发生。
(二)税收筹划应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税收筹划存在触犯税法的风险,针对这一情况就需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务必做到合法,这也是税收筹划方案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应从这两个方面加以注意。首先是学习税法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收筹划设计;其次是分清节税和避税的关系。节税是合法行为,税法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避税是违法行?椋?利用税法漏洞来逃避缴税义务。只有弄清楚这两者的区别,税收筹划才有意义。
(三)税收筹划应和企业目标一致
税收筹划跟企业财务息息相关。企业的财务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总目标,税收筹划也不应偏离轨道,而是以此目标为中心进行整体性筹划,在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中有其一席之地,[1]防止税收筹划片面性风险的发生。
(四)税收筹划方案不应古板,应更具灵活度
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纸上谈兵,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足于本企业发展实际,使筹划方案具有实操性,同时还要兼具灵活度。只有这样,税收筹划方案才是一个成功的方案,从而对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产生积极影响。[2]
(五)将成本效益原则渗透到税收筹划中去
税收筹划工作涉及多项支出和费用,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应考虑这方面的因素。于此同时,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确定也是在众多方案中优中选优,那些被放弃的方案所产生的效益也是机会成本,这也是筹划方案设计时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3]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所产生的潜在收益大于筹划成本时,该方案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摘 要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关键词 纳税筹划 风险防范 合理避税 企业成本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下的税收筹划方法
1.合理选择分公司与子公司
企业在计划投资时,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他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纳税,而子公司只有税后利润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来说,如果新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能盈利,从母公司集团整体税负利益考虑,设立子公司和设立分公司并没有区别,但如新设的子公司可以享受到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此时设立子公司就可能更为有利,因为在与母公司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够减轻母公司的税收负担。
2.利用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1)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旧企业所得税法仅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扩大到全国范围,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2)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和项目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产业优惠政策的另一个亮点就是把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和项目纳入了产业优惠体系。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这里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运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
(1)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①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②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③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④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合理选择融资方式筹划
我国较小型企业都需要进行相适应的融资活动,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权益方式融资,二是负债方式融资。
二、纳税筹划在所得税领域的注意事项和筹划建议
1.在日常经营中注重税收筹划。学好、用好税法,严格按税法办事,以避免涉税处理上产生不应有的损失,是最基本的纳税筹划。细微的筹划应随时贯穿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当中。企业日常账务处理的好坏,影响到涉税计算的正确与否。比如企业接受了不规范的发票或者接受了不正当的发票,或者在正规发票的种类上未取得自己所需的发票,对企业来讲都是不利的。
2.以重大决策筹划为重点。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时,要分别比较所选不同方案的相关税收政策,力求采用投资成本最优方案。如企业拟投资设立一高新技术企业,就要考虑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和合作伙伴。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融资,税法对不同的融资方式有不同的规定。如税法规定向一个关联企业的融资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列支等,这就需要选择融资渠道、数额。在进行重大分配决策时,投资者对企业享有收益权,企业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要兼顾对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种方式,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和重要。因此,企业应该树立依法纳税意识,放弃偷税的违法行为和避税的不道德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适合自己实际的节税方法,尽可能地分析一切可能妨碍筹划目标得以实现的因素,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事项进行事前安排,使纳税筹划真正发挥其作用,真正在市场经济中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保证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税法 企业税收筹划 策略
0 引言
一个国家税收环境的外在表现集中体现在这个国家企业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上,税制改制对于企业的盈利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谓是我国税收政策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税制建设又提高了到了一个崭新的层面。在新的税法环境下,企业应当进行怎样的税收筹划,这已成为我国企业当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大课题。笔者认为新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1 税收筹划在企业投资决策方式方面的策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依据这一规定,企业可以在使用企业内部闲置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相关决策时,优先选择购买股票或者购买债券等形式的投资,但是应当以购买国债以及符合相关政策所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为进行投资决策所要考虑的重点。在综合考虑投资风险以及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同其他形式的债券以及股利而言,企业进行针对于免税收入项目的投资应当看作是一个比较优质的投资决策。
除此之外,为了促使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我国政府在修订新税法的过程中,也进行了关于鼓励或者限制某些行业领域发展的有关规定。基于这一方面的改变,企业在进行投资时也应当选择那些政府鼓励发展而有一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域进行投资。
2 税收筹划在企业组织形式方面的策略
每一个企业在设立之初都会面临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可供新成立的企业进行选择的组织形式种类很多,但是不同的组织形式就会对应着不同的税收负担。因此,新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据自身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税收负担比较轻的组织形式。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同合伙经营这一组织形式进行对比,就会发现: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在进行股利分配的时候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这一组织形式下的业主或者合伙人则只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除此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对汇总纳税的企业进行了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一规定表明:总分支机构形式的企业组织可以将税款进行合并缴纳,而母子公司形式的企业组织就要将各自的企业所得进行分别核算缴纳税款。
3 企业纳税方式方面的税收筹划策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当一个企业组织由分公司与总公司组成时,应当是采用汇总缴纳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上缴工作,所以,当企业在进行下属公司的设立时,是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选择设立分公司,这就会对企业所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带来不同的影响。在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子公司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独立法人,子公司所取得的企业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的企业利润中进行税款的合并缴纳,而是应当依照规定以独立法人的角色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单独缴纳。如果子公司的经营所在地所执行的税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税率时,子公司就可以依照较低税率进行所得税款的缴纳,从而降低整个企业组织的税收负担。但是,分公司却不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需要将自己的企业利润同母公司的企业利润进行汇总后一同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工作。所以说,不管分公司所在地的税率是高还是低,都不会对企业组织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企业可以根据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在纳税方面的不同规定进行企业组织形式的科学安排,以达到降低企业组织整体税负水平的目的。
4 税基型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方面都做了很大的调整。
4.1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标准,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以及相应的职工福利费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差距。当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也规定,工资支出应当真正具备真实性以及合理性,否则税务机关就有权调整工资的扣除数。
4.2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广告费用的列支标准、捐赠扣除标准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这一规定不仅使企业费用的计算更加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这无疑也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5 税率型的企业税收筹划
由于2008年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同以前相比,名义税率会下降8%,因此企业应合理调整经营方案。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不同档次的税率进行了整合,但仍然保留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较低的税率,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在权衡之下,可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如处于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企业应尽量往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靠拢,以适用20%的低税率;对于现有将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公司,应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适用15%的税率。对于有分支机构的企业而言,如果总分支机构都有盈利,且分支机构的盈利水平较低,可考虑将分支机构设为子公司,以争取较低的税率,降低集团总体的税负。
6 结束语
新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不应当仅仅是税收筹划人员的“孤军奋战”,它需要社会多个领域内方方面面的协调与配合,要多用、快用对涉税利益和非税利益都较大的税收筹划方案,充分考虑机会成本问题。除此之外,我们所进行的企业税收筹划也不应当忽视涉税风险,要在收益与风险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从而争取更大的财务收益。掌握和理解新税法关于反避税的相关规定,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出现与发生。企业税收筹划的本质就是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寻求企业行为与国家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使国家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对国家、对企业都有利。因此,国家对税收筹划持鼓励态度,税收筹划将成为企业经营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王桂平.浅谈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08).
[2]蒲护强,赵代喜,滕清安.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所得税筹划[j].四川有色金属,2008,(02)
[3]吕建锁.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与规避新探[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3).
[4]熊彩虹,鲁祖艳.浅析企业税收筹划的战略目标[j].中国水运(下半月),2009,(02).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2-0000-01
一、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阶段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起始阶段,所以前期的规划选择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一阶段企业将面临在投资行业、掌握最新税收信息、以及拟定获取相应资质方面做出决策。这一阶段的筹划通常会对企业产生深远影响。
(一)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的优惠政策进行整合,逐渐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为以产业、行业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型税收优惠格局,重点向环保、高科技、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企业实行鼓励政策。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信息技术,高技术服务业,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能源与节能技术。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具备长远的投资眼光,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例如: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企业从事公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免税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型企业如果投资于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以上可以加计抵扣应纳所得税额。上述优惠政策是国家支持特定行业发展的最直接的体现,所以投资者应根据自己产品服务特点,尽可能向给予税收优惠的行业靠拢,获取价值最大化。
(二)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是建立在高新技术企业所认定的资质之上。对于达到了行业“特定质量等级标准”的企业,税法又给与了更优惠的政策。所以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取得相关资质,提供了更大的筹划空间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其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终能否获得,主要是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由于税收筹划活动是一项综合性较高并且要求筹划人员有相当高的会计,财务管理,法律、金融等多方面的水平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所以只有掌握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为保证筹划的超前性、时效性和成功性提高筹码。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筹划人员要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减少恶意避税的嫌疑与风险,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结合自身情况,适时改变筹划方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减少税基的基本方法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说,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工资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在合理合法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在新所得税法限制内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捐赠、工资、广告费及研发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下面就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为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简称三新),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就是说前者按支出费用可以直接当期扣除,而后者则要作为资本化支出摊销扣除;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指需要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产,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说,将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作为分界点,把研发费用等较多的费用转移至这个分界点之前支付,尽量减少符合资本化支出的数额,由此可见里面的时间价值作用还是不可忽视的。另外,在不影响研究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加快研发周期,把时间控制在所谓“相当长的时间内”。
根据上述结论并且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等等,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①。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
为促进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随处可见。举例如下:(1)凡是通过《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按15%征收所得税。(2)对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以500万为分界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4)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二免三减半”的政策②。
根据上述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针对自身业务将所适用的不同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以达到税负最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程辉.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路与方法[J].税收征纳,2012(02).
[2]杨蕾,刘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J].经营管理者,2011(08).
[3]李莎,白成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实践分析[J].中国电力教育,2011(11).
[4]陆易.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0(03).
[5]湛亚娟.软件企业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外资,2013(02).
注:
①佟颖.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应注重的几个原则[J].现代商业,2011(05).
关键词:新增值税条例;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面实施。新增值税条例对纳税人日常涉税业务息息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二是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例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征收率自2009年起,工业由6%、商业由4%统一降至3%。基于增值税政策的这些变化,尤其是征收率的变化,必然会导致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改变。
一、两类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的划分标准
按照新条例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一是年销售额标准,即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低于该标准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会计核算标准,即低于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一条标准是定量指标,而第二条标准则是定性分析的。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具体税收筹划
有人认为,问题的关键是要看企业的“增值率”,即企业增值额(增值额=不含税销货金额-不含税进货金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其基本原理是,增值率越高,越应适用简易征收率方法(即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增值率越低,则越应适用凭票抵扣计税方法(即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纳税)。因此,现实中,只要找出增值率的“税负平衡点”,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上,企业适用简易征收率比较合适。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下,企业适用凭票抵扣方式比较有利。其推理如下:
假定某企业生产经营对象是普通税率的商品,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设“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为R,根据“税负平衡点”原理列出方程求解如下:
(1+R)×17%-1×17%=(1+R)×3%
R=21.43%
即当企业的增值率R(增值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大于21.43%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同理可以求出,当企业进销适用税率为13%时,企业的增值率如果大于30%,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
其实,企业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在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中选择税后利润最大的方案,也就是说,要使企业的整体税负最低。所以,从整体税负来说,上述以两种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税税负不同为依据进行选择是不恰当的,仅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考虑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增值税是价外税,故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大小与企业的税后利润并无相关关系,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方案主要通过影响企业的收入、成本来影响企业净利润。
那么,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如何影响企业的净利润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分析一:当企业的销售对象(即客户)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假设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Y-1.17X)×(1-25%)
=0.75×(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Y-1.17X)-0.75×(Y-X)
=-0.1275X元①
显然,X>0,故P1-P2
举例如下:
例1:假设某销售公司年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销售对象为一般纳税人。为销售而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含税价款为234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销售公司税后净利润为:(300-234)×(1-25%)=49.5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销售公司税后净利润为:(300-200)×(1-25%)=75万元。
“例1”中销售公司的增值率为50%,明显大于21.43%,若按所谓的“税负平衡点”理论,该公司本来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有利,而实际上,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较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反而多得净利润金额为25.5万元。
分析二:当企业的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假设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售价可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企业的不含税收入为Y×1.17÷1.03,企业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Y×1.17÷1.03-1.17X)×(1-25%)
≈0.75(1.1359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Y-1.17X)-0.75(Y-X)
=0.1019Y-0.1275X②
当P1-P2=0即Y≈1.25X时,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税后净利润相同;当Y>1.25X时,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后净利润大;当Y1.34X时,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后净利润大;当Y
举例如下:
例2:假设某销售公司年不含税销售额为309万元(为方便计算),销售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为销售而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含税价款为234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售价应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销售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其税后净利润为:(309×1.17÷1.03-234)×(1-25%)=87.75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销售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其税后净利润为:(309-200)×(1-25%)=81.75万元。
“例2”中的进销价格比为309÷200=1.545>1.25,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有利(显然87.75万元>81.75万元)。
例3:假设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改为260万元,含税价款变为304.2万元,其他的条件与例2相同。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售价应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销售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其税后净利润为:(309×1.17÷1.03-304.2)×(1-25%)=35.1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销售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其税后净利润为:(309-260)×(1-25%)=36.75万元。
“例3”中的进销价格比为309÷260≈1.188
分析三:假设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为a,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售价可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企业对销售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aY×1.17÷1.03元,企业对销售对象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1-a)Y元,企业的进项税额都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aY×1.17÷1.03-1.17aX)×(1-25%)+[(1-a)Y-1.17×(1-a)X]×(1-25%)≈0.75×(1.1359aY+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计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aY+Y-1.17X)-0.75×(Y-X)=0.1019aY-0.1275X③
显然,a的取值范围为0≤a≤1。当a=0,即企业的客户全部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P1-P2=-0.1275X),公式③与公式①相同,印证了“分析一”的内容;当a=1,即企业的客户全部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P1-P2=0.1019Y-0.1275X),公式③与公式②相同,印证了“分析二”的内容;当0
从上述分析可明显看出,企业的纳税人身份选择主要取决于客户的纳税人身份与进销价格比两个因素,而非所谓的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理论。当企业的客户全部为一般纳税人时,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当企业的客户为全部小规模纳税人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取决于进销价格比,由于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当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为17%,且进销价格比大于25%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合算,反之则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二是当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为13%,且进销价格比大于34%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合算,反之则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
当企业的客户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部分为一般纳税人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取决于进销价格比与a的比值(a为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且0
以上分析是基于企业具备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为前提条件的,即企业既可以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也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若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的认定条件,则只能按照规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会计核算,上述税收筹划不适用。
(作者单位: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筹划;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2-0240-02
1 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当企业有闲置资产时需要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进行投资,但重点应考虑购买国债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在综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相对于其他债券和股利,企业投资于免税收入项目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投资选择。
2 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很显然后两者不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前两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个人投资者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鉴于后两者在责任承担上要大于前两者,因此企业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发展规模、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可选择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以期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收。特别是对外商独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它归类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对外资企业来说,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就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 税基型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方面作了很大的调整,这将导致2007年和2008年的的税前扣除有很大区别。(1)取消计税工资标准,据实列指支工资和相应的职工福利费。企业可以将员工工资的数额进行调整,力争减少今年工资和奖金的发放数,将工资和奖金转移到明年发放。(2)放宽广告费用列支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变化,在用足今年支出限额的基础上,将今年支出的广告费、捐赠和和新技术研发费用改在明年支出,就能增加更多的税前列支。(3)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规定,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对发生费用的时间进行调整,及时核销已发生的损失,增加明年的扣除数额,降低企业的总体税负。
4 税率型的税收筹划
由于2008年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同今年相比,名义税率会下降8%,因此企业应合法降低今年的利润,力争把利润递延到以后。具体措施有:(1)递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通过销售方式的变化,销售目标的调整,力争使销售收入往以后年度递延;(2)重新优化投资方案,调整费用支出计划,争取使今年税前支出的费用最大化;(3)加大技术开发力度、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进度,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将利润留在以后年度;(4)争取适用较低的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不同档次的税率进行了整合,但仍然保留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较低的税率,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在权衡之下,可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对于有分支机构的企业而言,如果总分支机构都有盈利,且分支机构的盈利水平较低,可考虑将分支机构设为子公司,以争取较低的税率,降低集团总体的税负。
5 税收优惠型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与现有税法相比有很大的区别。①税收优惠体系由原来的“区域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②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即采用工资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政策;③对原有老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行5年的过渡期。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方面必须作出调整。(1)注重企业投资方向,淡化投资区域。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选择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或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等。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投资不应过多关注。(2)对计划投资于劳服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慎重,要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使得述上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变得更加严格、合理和科学。想利用对上述企业的投资进行投机取巧将会变的很困难。(3)对于可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老企业来说,应充分利用这一过渡期,在该过渡期内可加大投资力度等,扩充实力,增加积累,为将来与新企业平等的竞争中打下坚实基础,或者在不扩大规模的基础上,在五年时间的过度期内尽量做大利润,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6 纳税方式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当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理应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盈亏相抵,否则一个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一个单位还得等待弥补亏损,将影响企业整体利益。企业可根据纳税方式的变化,利用两者的特殊关系合理安排盈亏分布,以达到整体承担较低税负的目的。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有三个
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由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因而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
3、地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空间.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上述优惠.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擦边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
虽然上述三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另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上述规定事实上还是给了这类企业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
总之,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筹划技术要求高,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将成为焦点
首先,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已经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这些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际税务筹划也在情理之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会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四、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和逃避有关国家的外汇管制,但实际上转让定价已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可以预见,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筹划的会越来越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有效地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提供了筹划通道
2007 年开始,中国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实施的新会计标准影响了国内企业的会计制度,极大程度地影响了企业的税收核算,所以,如何解决对税收的影响,十分重要和必要。在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怎样合理地选择会计政策,有效地进行税收规划,以便获得最大收益,已经成为了企业一项很重要的财务规划活动。
本文通过对新会计标准下税收的特点与合理的税收规划进行分析,探讨如何根据新会计准则合理地进行税收计划。
二、新会计准则的特点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有很多,例如,在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与计量更加严格了,不仅扩大了减值准备的提取范围而且一旦提取了资产减值损失,在以后期间不再转回。新会计标准更加注重了交换是否是实际发生的,而且要求交换的资产的实际价值能够实际计量出来。对于合营企业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改变了存货的计价方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的符合标准,并将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分为费用化处理和资本化处理。
这些特点不仅影响了国家规定的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的计量。
三、准则对税收的影响
(一)处理方式更加多元化
企业增加了可选择的计量措施,采取灵活变通的方法应对计量事项,就会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因此,企业在缴本年的税款时,就会考虑到会因为新会计战略对企业交税受到影响,将会采取对企业有益的可以在缴纳税收的环节中进行节税的合理的措施。例如,前面提到的存货计价方法的变化,固定资产的折旧的改革,债务重组过程中获得的收益计为资本公积的方式有所转变等影响企业的利润的事项,这些都将进再次影响缴纳数量。
(二)计量基础的多样化
新准则的增加了很多属性,使得处理模式更加全面,例如,历史成本、现值、公允价值等,能够方便实质的反映企业资产和权益的状况,实现了计量基础的多样化。也对不一样的要素科目产生了分别的计算模式,例如投资性房地产采取、生物资产采取等资产计价,这些变化都会对实际确定的成本、利润等损益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将继续会对影响着税收的变化。
(三)会计方法的扩展
在世界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中国的经济也不断发展,市场也在不断扩大,继续对外加大开放,在国际化的进程中,中国的税收体制也在改变,国内的关于国际债务制度也不断得到优化,换句话说,在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后,我国的会计计量将更加不仅限于国内,这将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不断发展。例如,企业可以诱导增大或缩小成本利益效益的计量内容,这将使企业减少要交的不少税收。
(四)收益计量的变化
上市公司的新会计准则,收入的计量核实,必须满足更严格的规定,“债务重组”、“建造合同”等具体会计准则对盈余的确定提出了新的规定,这对企业会计盈余将有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与此同时,税收也必然会跟着收入的变化而变化。
(五)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关于税收的所得税的处置解决措施全部发生了变化,从以前的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任意选择一种,改为国际通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关于处理收税的项目的的方法的改变,一定将对所得税计量,企业交税,企业管理行为产生极大的作用。
(六)费用范围变动
准则的内容增大了计算内容,不再仅限于只有借才算产生借款费用,而是对于具有资本化要求的资产和费用,以及相当长的时间和生产活动可以实现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出售后,都可以当作是进行资本化的费用。此外,所有的外国投资的借贷成本也必须按照要求的内容列入资本的因素,包括在资本,在一般情况下,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可以增加内容,可以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内部成本,尤其是周期长的企业。
四、关于企业纳税筹划的一些建议
税收筹划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企业,通过调整资产相关的会计核算方法,成本,费用,或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经济活动中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在符合法律的规定下有效的进行企业规划,实现企业的最大经济利益。
税收筹划之所以实现合法合理的减少交税,使得企业获得合理的利益的目的,主要是因为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的会计政策的。在所有的会计措施中,一部分是强制性的企业必须按照会计政策实行的措施,企业不可以自己变通,只能依据规定做,如会计计量期间的划分、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记账方法等,其他的则是可以变通的会计措施,企业能够在合法、合理的权利范围内采取措施执行,如会计计量期间的划分、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记账方法等,而另一部分则是能够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变通的措施,企业可以在合理的制度范围内选定执行,如存货成本的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等。这些可以选择的会计措施,是合理的、有效的税收规划存在的必备条件,为税收规划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在税收筹划,会计政策的选择方向是很明确的,是会计的主要方法是通过两个方面来选择合理的。一种途径是在财务管理中选择低税负的管理方案,企业管理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中起征点、减免税等国家的有利政策,对企业的管理活动合理的进行规划,减少缴税的数量甚至是可以减免缴税。其他途径是在将缴纳时间变相地延后。在时间延迟纳税的合理合法的方式,然后延迟企业取得短期资本税相当的滞后,相当于无息贷款。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式
关于折旧方式的选择,主要是对折旧年限的选择和折旧方法的选择,税率稳定或下降的情况下,缩短前期的费用,加大后期费用,间接地推迟了纳税的时间,这能够换算为金额时间价值,及等同于享受了一笔有利的免息贷款。关于企业折旧方法的选择,因为方法一旦选定不可变动,所以考虑到减少税收,大多数企业会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这两种加速折旧的计量方法将会导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量金额前期大于后期,在报表上反映出来就是前期利润比较少,需要纳税的企业前期交税要少于后期,企业获得延迟缴纳的好处,税收筹划。
(二)存货计价方法
库存的计算选择方法,采用FIFO将使企业在库存减少的价值,以少缴税款的当前需要,可以缓解价格下跌的影响。如果是刚好处于存货价格不断改变的时间段,将更加适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加权移动平均法,例如说,当存货价格改变不多时,应该使用加权平均法,如果价格变化剧烈,必须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这个选择将使企业的缴纳数目比较平均,在最大程度上,减轻支付的波动差距,以防止过度估算利润,多缴所得税。
(三)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调整
企业将根据准则改为不同的方法进行计量,企业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处理方法,例如,在一个会计期间,如果操作是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的早期收益的损失,投资公司将对这部分股份权益会计法,采用权益法来处理投资单位关于合伙掌管公司和重大事项影响的事项,按照时间应当拥有或应承担的所管理的投资公司实现净收入和投资的比例,确定获得的收益和损失,进而调节长账面上反映出来的实际价格。反之,如果企业是前期获利多而后期是处于损失的状况,就适用于就采用成本法核算。虽然从长期来看采取成本法和权益法,企业交出去的税款总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是采取不一样,改变缴纳的时间的方法使得前期缴税少,主要是后期缴税多,这样的实质是企业可以变相的获得延后缴纳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