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15 11: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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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建造是打造一些楼房给人长时间居住的建筑。那么民房建造承包合同怎么写呢?一般需要注意什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房建造承包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民房建造承包合同范文一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住房装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 装饰施工地点:
2. 住房结构: 房型 房 厅 套,施工面积 平方米。
3. 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4. 承包方式:___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5. 工期: 自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________工期________天。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详见本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
2.工程款付款方式按下列方式支付:
(1)第一次,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支付10000元订金,第二次付款时扣除
(2) 第二次 合同签定后开工前支付工程总造价50% 合计_________元
(3)第三次 施工过程中 工期进度过半 支付工程总造价40% 合计_________元
(4)第四次 竣工验收当天 支付工程总造价10% 合计_________元
(5)工程保修期两年。工程款全部结清后,甲、乙双方签订《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三、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 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 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为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四、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___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双方同意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
5.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6.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五、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并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做好施工中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2、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_____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___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如对合同执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诉讼。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十、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电话:
电 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民房建造承包合同范文二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房屋建设的实际情况,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甲方准备在黄颡口镇太阳垴新建一间三层带斜屋顶的房屋一栋,建筑面积480㎡,经与乙方接触、洽谈、协商,决定将其房屋建筑工程(房屋从主体结构开始到粉刷以及外墙装修完毕)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建设,工程从20_年月日开始动工到20_年
月日竣工;房屋建设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乙方按照甲方的图纸保质保期进行施工。
2、乙方负责房屋建筑时所需的设施(比如:脚手架、跳板等),甲方负责材料的供应;工程开工,从协议签定之日开始,历时 天内完成;房屋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按每平方元计算,费用金额共计 元整。建筑用模板,按照展开实际面积计算,按照每平方计算;
3、付款方式:主体结构工程完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50﹪,即(金额大写):元;待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付清工程的余下款项。
二、质量要求:
1、工程验收标准,甲方按照下面的规定执行。
2、施工中,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照图纸进行施工,主体结构建设时,墙体要垂直、整体平整,所有的门及门窗的安放与墙体成一条线;粉刷时墙体厚度均匀,无裂缝,内墙面达到整体水平平整、无裂缝,门及门窗与墙接触地方的粉刷看不到缝隙,天面要达到厚度均匀,无裂缝,所有刷白颜色均匀,大门墙体及卫生间的瓷砖要平整完好的粘贴,达到水平;阴阳角与墙体成一条线,与墙面垂直或平行;房屋四周要进行雨水排除的处理,待工程全部结束后,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3、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基础、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室外粗粉刷、室外瓷砖的装修,顶层层面加浆盖瓦,同时做好顶层的防水防渗工作。
三、安全问题:
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由乙方自行完全负责,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完全负责,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概不负责,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四、情况说明
1.乙方伙食自备,甲方每层完工后给乙方加餐一次;
2.甲方每层给乙方香烟一条,手套若干。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20_年月 日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双方证明人
20_年月日
民房建造承包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甲方在阳华路南华小区31#建房屋一栋,建筑总面积约300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模板、撑树、脚手架用材、码钉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前向外墙贴瓷砖、后向墙面粉水泥砂浆、卫生间地面及墙面贴瓷砖、安装瓷盆、大便器、下水管道、落水管;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处理。
三、承包价格
每平方米伍拾肆元,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女儿墙按每米壹拾元计算,包括水泥砂浆抹面。楼面混凝土捣制另请施工队伍,所需费用甲乙双方各负担50%。
四、付款方式
完成第一层砖砌并捣制好楼面付叁仟元,完成第二层付款叁仟元,完成第三层付款叁仟元,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六、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七、注意安全
文明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八、工期要求
主体工程工期为4个月,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20_年___月__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不能超过10天,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乙方所需材料,应两天前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迅速筹备。
九、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
根据《建筑法》,《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双方协商就私人住宅建房工程达成协议,希望双方严格执行,共同遵守。
一、 建筑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
2.地点:______
二、工程造价:
1.全部工程手工费合计人民币,大写:______小写:______。
2.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元,含抹内外墙面、搞地平、起隔墙等。
三、承建方式及施工准备
1.甲方将其住宅工程以包工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承建。
2.甲方应及时提供工程所需全部材料。
3.乙方自带泥工、木工、钢筋工、内外粉刷、盖瓦等建筑活动所需的一切工具,包括施工用的搅拌机、震动器等施工机械以及模板、搭架等。雨天做好遮雨措施,避免在捣制楼面时下雨影响楼面质量。
四、施工安全要求
1.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房屋建筑施工经验,以确保乙方所承揽建设的工程符合建设施工所要求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2.乙方必须重点抓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施工,严格按照抗震安居房屋建设标准建房,在施工期间,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好各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消除安全事故的隐患,随时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三大要素加强全面检查和督促。
五、工程质量。
1.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要求)施工,若发现图纸有不合理部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取得明确一致的施工方案后乙方方可再进行施工。
2.工程质量应达到抗震安居房屋建设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建房后的墙体、窗户安装、门等要做到平整、光滑,墙砖、地面做到平滑,杜绝空鼓,符合相关标准。墙面、屋顶、窗沿口等不得出现开裂、渗水等现象。
3.因乙方方面自身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合格条件,乙方应按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和重作,并承担导致返工、修改、重作等人工、材料等所有费用。返工、修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的合格使用条件的,乙方承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
六、建房工期:
建房工期为______ 天,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施工算起。开工起______个工日完工。
七、付款方式:
乙方进场后,甲方将按工程进度付款。完工后按实做工程量,根据陕西省建筑工程面积结算规定办法进行面积结算。
1.基础+0付百分之______。
2.主体封顶后付百分之______(可根据楼层给付)
3.装饰工程完工后付百分之______(可分冰给付)
4.其余款项待验收交工后扣除5%的保修金外—次付清。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1.乙方承揽建设工程的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的,乙方要无偿修理、返工或重作。造成损失的,乙方要赔偿所有损失。因乙方原因有其它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情形的,乙方要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耐心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双方同意提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九、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壹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上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关于《建造合同准则》的相关要素
(一)关于合同收入的构成问题
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初始收入,合同变更、索赔及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1、初始收入
合同中标价中有条件使用的部分(包括暂定金、备用金、预备费等)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列入初始收入。
2、价外收入
价外收入是实质上的合同收入,如价外设备收入(指以发包商提供工程结算价款以外的设备原值,扣除需承包商出资回购后剩余部分的价值后纳入合同收入),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在投标报价中,工程价款结算单价的组成部分不含该部分设备折旧费,发包商以实物补偿承包商应得工程结算收入。
3、合同变更等致使收入减少的因素
合同变更也可以导致合同收入减少,如设计变更致使工程量减少以及业主合理地终止合同等情形,这种情形要扣除因合同变更减少的收入。
(二)关于实际成本的核算问题
《建造合同准则》对成本核算的质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就要求企业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地对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1、要合理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会计核算对象是建造合同的核算主体,合同的不同组合对损益的产生的结果不同,要求严格按照合同分立、合并的条件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要区分会计核算对象与成本核算对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一般核算深度到分部、分项工程,二者都是成本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成本核算要真实、完整
会计核算要遵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特别是对业主供应的材料及风水电等费用要及时计量、记录。
分包工程的结算普遍滞后于主合同的结算,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后,这种局面必须要彻底改观。分包工程成本的计量、记录必须及时,需要指出的这是成本核算的要求,但不是分包工程结算的依据。
要注意成本开支的范围,尤其是要区分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如订立合同发生的专属于建造合同本身的费用,应计入合同成本,对于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应计入合同成本。
3、要区分不同会计核算对象之间的成本的界限。
4、要注意不能因为内部核算而改变《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结果。
同一项目由内部不同单位切块承包的核算应按照一体性原则进行,项目部要对各施工单位的成本、收入进行汇总,并从总体上调整,避免因内部核算差生利润差异。
一些企业为保证总部、辅助单位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往往提高工程项目的收费比率,但超出法定比例部分,通过管理费用核算比较妥当。
(三)关于成本预算的编制问题
成本预算的编制是《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的难点和重点,它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结果。
1、成本预算的编制依据
成本预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承包合同、设计文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生产要素价格、消耗定额以及类似工程的成本资料等。
2、成本预算的主要内容
成本预算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单价分析表、成本降低计划表、单位成本估算表、成本预算表等。此外,根据需要可设计按成本的经济性质分类(工资、材料费、折旧费、租赁费等)预算表、间接费用预算表、辅助生产成本预算表、机械作业预算表等基础性和过渡性表格。
3、成本预算的编制程序
(1)收集和整理基础资料。
(2)对成本数据进行测算。各相关部门应根据上述资料,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平衡试算后,提出降低成本目标。
(3)编制成本预算。成本预算指标经过平衡后,由相关部门汇总,经《建造合同准则》委员会批准后上报。
需要说明的是,成本预算的编制要注重过程,不能用收入倒推出成本。在合同部门制定出工期生产计划(含实物量、金额)的同时,也要制定出相应的成本计划。
4、成本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
成本预算是对未来成本的预计,不确定因素很多,要把握事务发展的规律性与特殊性,在动态中对预算不断进行调整,达到《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的要求。
(1)成本预算的口径应与会计口径一致。成本口径不包括上级管理费用等,此外,资产减值与否,对成本也有一定影响,不需用及未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中,等等,都要一并考虑。
(2)运用会计程序实现成本的两种分类的转换。成本按经济性质分为外购材料(燃料、动力)、工资、折旧费等,按经济用途可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不同的分类有不同的用途。成本按经济性质分类归集后,直接计入或按一定标准经过预分配计入受益对象后即转换为按经济用途的分类。
(3)成本预算应采取灵活多变、因地制宜的编制方法。成本预算的编制方法有施工预算法、技术节约措施法、成本习性法、按实计算法等,每一种方法都有各自的特点,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运用。
(4)抓住成本预算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对在总成本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建安工作量和主要设备、材料等应进行详细预算,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周密的考虑,以减少预算的偏离度;对于工期较长的项目,成本的预算期间划分可以由细到粗,适时细化,以满足核算的要求为前提。
(5)成本预算应定期调整。成本预算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要随着条件的变化不断调整。由下列公式:
公式一:
合同完工程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合同预计总成本=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
公式二:
合同预计损失=(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总收入)-至本期末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损失
可知,公式的本身也说明了成本是要定期调整的。
二、关于《建造合同准则》的组织实施问题
为确保《建造合同准则》的有效执行,企业应按照管理的级次,成立相应的《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对相关部门的成本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一)《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应由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技术管理部门等组成,其中,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为责任部门。
其工作职责包括: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对下级单位的成本预算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行使成本管理职能,做好纵向沟通、横向协调工作,完成对成本预算的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时性、总体合理性等方面审核工作。
(二)各部门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1、技术部门的职责包括:编写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工序划分,制定施工计划并确定用工计划、材料类别、机械种类等。
2、物资供应部门的职责包括:提供各类材料(包括风、水、电等)、配件价格,编制折旧费用、修理费用、租赁费用等计划。
3、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包括:编制项目的人工费预算(包括作业工人工资支出预算及民工工资支出预算)、管理人员工资预算。
4、合同部门的职责包括:确认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编制人工工时单价、材料预算单价、机械设备台时单价,分析合同单价资料,进行单项单价、工序费用分析,编制成本降低计划,负责分包工程计量。
5、财务部门的职责包括:编制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收集整理各部门单项费用预算并会同各部门编制单位、单项工程成本预算。
三、成本预算要与成本管控有机结合
《建造合同准则》是会计核算与成本预算的结合,它无疑是对管理的一种推进,而做好成本预算,又会促进《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成本预算的编制不能孤立地进行,只有与成本管理的其他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一)成本预算与成本预测相结合
成本预测是对未来成本与费用及其发展趋势所作的定性描述和逻辑推断,为成本预算提供了空间;成本预算是实现降低成本任务的指导性文件,是成本预测的继续。
(二)成本预算与成本控制相结合
成本预算为成本控制提供了依据,成本控制是保证成本预算完成的手段。
(三)成本预算与成本考核相结合
成本预算的编制和落实情况是成本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成本考核可以验证成本预算编制的可行程度,进而推动成本预算编制质量的提高。
(四)成本预算与成本分析相结合
成本分析有助于评价成本预算的执行结果,揭示成本节超的原因,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和方法。
四、要重视和加强会计职业判断
《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对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会计人员不但要加强自身业务的学习,而且要熟悉和了解工程预算方面的知识,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与沟通能力,正确地进行业务判断。
(一)要对是否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判断
对建筑安装企业而言,土建和设备安装业务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相关的金属结构加工及制作、混凝土生产业务不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二)要加强对建造合同结果的判断
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决定了合同收入与合同确认方法的选择,而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条件的变化,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可以转化为能够可靠地估计,或者相反,所以企业应于每期期末对建造合同结果进行判断。
五、关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问题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计提发生了变化,在此主要说明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所得税法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是按月,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单位价格,由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双重审核,作为收入计量的依据;而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收入,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而完工百分比法中采用最广泛的方法是成本比例法;在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收入的确认又分不同情况,显然,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的依据是业主的签认。相应地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会计与税法也同样存在着时间上和金额上的差异。
综上,二者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按照《所得税准则》核算,对《建造合同准则》的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六、相关财务报表填列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建造合同准则》对收入、成本的确认较《企业会计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相应的一些报表的填列也随之改变。
(一)资产负债表
按照资产负债表填报要求,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在“存货”项目下列示,如果“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差额, “存货”项目反映的是负数,这样很难做出合理解释,所以,“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项目不一定要在“存货”项目下列示。“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及“工程结算”科目作为“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的备抵科目,如果“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余额及“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小于“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余额,则作为一项资产,在“存货”项目下反映;反之,则作为一项负债,在“应付账款”项目下反映。
(二)现金流量表
按照现金流量表的填报要求,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采用分析填列法时,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记录分析填列。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后,“主营业务收入”的对应科目发生了变化,不再与“现金”等科目对应,将“工程结算”取代“主营业务收入”后,科目对应关系满足,分析填列法成立。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填列,同样需要将“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仍需分析填列,因为涉及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转回问题)替换为“工程施工”科目。
(三)工程成本表
工程成本表是传统的、重要的内部报表。实行《建造合同准则》后,该表的性质和内容没有改变,但报表项目与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发生了改变,“预算成本”项目不再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发生额的差额相等,“实际成本”项目也不再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相等,相应地该表与利润表相关项目也不再对应。
该表的计算公式为“预算成本-实际成本=工程成本降低额”,在实施《建造合同》准则后,该等式是否成立?答案是肯定的。
预算成本主要根据“工程结算”科目分析填列,实际成本应根据公式“期初未完工程成本+本期费用-期末未完工程成本=已完工程成本”计算填列,本期费用即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期初、期末成本无法直接在账簿上体现,但可以通过辅助核算来解决。
七、相关方面应高度重视,多管齐下,着力推进《建造合同准则》核算质量
《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影响《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结果的因素有很多,仅从管理的角度看,包括企业的实际成本核算的水平、成本预算编制的质量等;业主单位合同条款的公正性、合同价款结算的及时性等。对于企业而言,暂且抛开会计核算水平的高低不谈,由于内部单位、企业与出资者的目标偏离,可能产生操纵利润的行为,如人为控制完工百分比,对利润产生的影响可能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及会计师事务所要对企业《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情况给予密切关注。
对企业而言,要加强内部控制,在做好“向后看”(实际成本要做实)的同时,更要“向前看”(预算成本要合理),逐步形成单位内部定额,全力推进《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而言,要加大《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制定配套实施办法,规范建设单位、变更、索赔签认的公正性和工程价款结算的及时性。
对于出资者而言,要加强企业财务治理,督促经营者改进管理,提高集约管理水平,将成本管理的关口逐步前移,促使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执行建造合同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是正确核算和反映建造合同损益的关键。对同一企业来讲,确定不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为了正确核算建造合同的损益,防止人为操纵利润,《建造合同》准则对此专门作了相应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或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企业应按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和合并的原则,正确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二)必须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的估计。在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能否可靠地估计。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对一项建造合同而言,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同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三)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四)必须准确计算合同成本。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及时、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对于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五)必须真实、准确、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根据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准确、及时地登记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和实际已收取的工程价款,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准确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二、执行建造合同的关键问题
(一)完工进度的确定。根据《建造合同》准则,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关键就是完工合同进度的确认。对合同完工进度的确认,准则给出了三种确认方法:(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完工进度确认的不同,直接影响到本期合同收入、费用的确认,也间接影响了本期的利润水平。第(3)种方法是在无法根据第(1)、(2)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测量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等,须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所以这种方法不适合大多数的建筑施工企业。对于第(2)种方法,关键在于确定工作量。在确定工作量时,由计划、技术、统计等业务部门本着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原则,对工程的各分项工程采用适当的计量方法,进行实地测量,并经项目监理人员确认,汇总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提交项目总工和项目经理签认,最后提交到财务部门。这种方法,牵扯部门、人员较多,手续繁杂,费时费力,实地测量难度大,操作性不强。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都采用第(1)种方法确认合同完工进度。而采用第(1)种方法的关键,就是对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测定,如何对合同成本进行预计,是我们要思考的第二个问题。
(二)合同成本的预计。为了满足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确认与计量的需要,企业应在会计期末预计测算建造合同总成本。一个项目,从招标、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往往要跨越好几个会计年度。在整个过程中,随着项目施工不同阶段的变化,成本、费用发生的数量、金额不同,种类也不同,还可能发生一些不确定的特殊情况,比如经济纠纷、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严重影响到成本预计的准确性。成本预计是一项系统工程,利益相关者及中介机构都要对此进行关注,成本预计的准确性如何,最终涉及到很多会计要素及利润等重要指标。预计合同成本的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职责分工:
1、施工技术部门。熟悉工程图纸,进一步细化、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各项直接费用的节约措施和方案,提供合同各分项工程所要发生的用工数量、材料、机械等使用变化情况。
2、设备管理部门。根据施工机械配置、机械使用状况及台班消耗定额结合当地电力、燃油价格、工日单价、实际折旧情况、预计修理支出等分析机械费用开支,确定台班单价。
3、财务部门。根据工程管理人员数量、薪酬标准、合同工期,计算编制管理人员薪酬预算表;根据管理人员数量、合同工期编制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物料消耗、管理用具等间接费用开支预算。
4、计划部门。编制临时设施预算支出;根据用工数量编制直接人工费预算;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预算资料,编制将要发生的合同总成本,并经会议批注确认。
【关键词】 建造合同; 钻井; 完工百分比; 成本; 毛利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钻井公司与采油厂签订的合同一般为固定造价合同。
胜利石油管理局作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按照集团公司《会计手册》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所属各钻井公司正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对钻井工程项目实行单井核算,以合理确认未完工及已完工未结算劳务项目收入、成本及毛利。建造合同的实施,提高了会计核算的效率,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和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更加真实地反映了会计的目标,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争议。钻井公司建造合同的执行情况已经成为钻井工程板块业务讨论和历次审计检查的重点和热点,各钻井公司财务人员对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和业务理解存在较多分歧和争议。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对钻井公司在建造合同执行中的有关会计业务处理方式、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作简要分析。
一、钻井公司执行建造合同的背景及原因
(一)钻井公司与采油厂往来账款存在差异
钻井公司为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下属采油厂提供钻井施工服务,期末单方挂账确认收入,导致存续(钻井公司)与上市(采油厂)公司间往来账产生差异。
在执行建造合同前(2010年12月之前),钻井公司期末确认当期收入的业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XX采油厂)
贷:主营业务收入
这种账务处理方式造成钻井公司单方挂账,而上市公司根据投资计划要求钻井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无投资部分则不予确认,于是出现往来账款无法对应的现象。
(二)钻井公司单井收支当期确认不配比
在执行建造合同前,钻井公司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而成本支出按照实际成本归集,由此造成收入支出不能完全配比,对当期损益造成一定影响。
鉴于以上原因,胜利石油管理局充分依托中国石化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平台,创新性地采用执行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方式,将结算挂账与收入确认分开,有效地解决了困扰钻井公司多年的核算难题。
二、钻井公司执行建造合同后的会计核算方式
自2011年钻井公司执行建造合同后,会计核算流程与以往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现将有关会计业务核算方式简述如下:
(一)成本费用的归集
钻井公司在成本费用归集时,根据费用(含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内部定额结算的费用)的性质和用途,将其计入各成本费用科目,同时选择相应的成本中心和功能范围。
独立核算主体为直接从事钻井作业的钻井分公司,其基本生产单位发生的钻井直接成本(功能范围对应钻井作业)区分计入各个劳务项目(单井)。
基本生产单位(钻井队)的各项直接费用,能直接计入劳务项目的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按合理方法(钻机台月、人工工时、开钻口数、完井口数、钻井进尺)分配计入,对于折旧与摊销、人工成本应按钻机台月进行分配。
实际发生时的会计业务处理:
借:钻井作业――钻井成本(明细)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二)成本费用的结转
1.结转制造费用
月末,钻井公司将制造费用按各受益对象结转、分配至对应的生产成本中。一个核算主体制造费用的结转、分配通常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辅助生产单位(钻井公司内部辅助单位,如车队等)的制造费用,此制造费用按成本中心对应结转。即辅助生产单位成本中心的制造费用对应转入该成本中心的生产成本(功能范围对应为辅助生产成本)。
第二层次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制造费用,此制造费用按成本中心对应结转。即基本生产单位成本中心的制造费用对应转入该成本中心的生产成本(功能范围对应为钻井作业),分配的基础是钻机台月。
第三层次为独立核算主体组织管理部门(钻井公司三级机关)的制造费用,该制造费用全部结转至基本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功能范围对应为钻井作业),分配基础是钻机台月。
2.结转辅助生产成本
月末,独立核算主体内的辅助生产成本根据受益对象分配结转至生产单位生产成本(功能范围对应为钻井作业),分配基础是钻机台月。
3.成本结转
经过上述归集、分配后,各独立核算主体成本费用全部归集完毕。独立核算主体为直接从事钻井作业的钻井分公司(大队),成本费用已全部归入劳务项目(单井),合同完工前不进行结转,期末按《专项业务会计处理》中建造合同和钻井业务收入核算要求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钻井劳务毛利(含亏损)。
(三)主营业务收支的确认
期末,钻井公司按照经营部门提供的资料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钻井劳务毛利(含亏损)。业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劳务
钻井作业――钻井物探劳务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劳务
(四)工程结算
钻井施工完井时,钻井公司进行如下业务处理:
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收入,进行工程结算。
借: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
内部存款等
贷:钻井物探劳务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收入,进行工程结算,由甲方代扣代缴营业税(结算金额不含代扣代缴营业税)。
借: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贷:钻井物探劳务结算
同时,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五)完工结转
钻井公司按照实际发生成本、结算单据等基础资料补做实际发生的成本,补开票确认工程结算,补做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钻井作业――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算不含税收入与以前累计预确认收入的差)
同时将该口井核算的“工程结算”科目与“钻井作业”科目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贷:钻井作业
钻井作业――毛利
工程结算(开票数)与主营业务收入(预确认)有差异,期末调整应收账款(账面应收账款为开票数)结转完毕后,单井项目应满足以下勾稽关系:
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收入
钻井作业=主营业务成本
毛利=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结算-钻井作业
三、钻井公司执行建造合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钻井公司在执行建造合同后,资产负债表中存货和预收账款较执行前发生较大变化:
按照集中核算系统“资产负债表”中存货计算公式,存货包含原材料及钻井工程项目的钻井作业与钻井、物探工程结算的差额,如单项钻井工程钻井作业金额大于钻井、物探工程结算金额,则差额计入存货项目;如单项钻井工程钻井作业金额小于钻井、物探工程结算金额,则差额计入预收账款。
报表公式变化造成执行建造合同后资产负债表中存货及预收账款较以前大幅增加。
四、钻井公司执行建造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钻井公司在执行建造合同后,解决了以往账务核算中存在的较多问题,但在建造合同执行过程中仍暴露出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井成本费用归集滞后
在单井成本费用归集的过程中,由于结算流程节点较多、结算资料的管理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存在争议等诸多因素影响,单井成本费用的归集在时间上存在一定滞后性,由此导致单井项目的账面工程结算、钻井作业、毛利等不能及时结转,账面余额居高不下。
(二)毛利确认存在误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有关规定,确认主营业务收支时,收入、支出均应按照预算收支的完工百分比确定。实际执行时,在收入的确认过程中,由于结算执行中石化定额造价系统相关数据(钻井院单井设计下达后,单井预算收入可基本确定,结算时根据实际调整),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的收入数据相对准确、可靠。但由于预算成本数据无相对可靠来源,没有部门可以提供成本预算数据。钻井公司采用预计毛利倒推成本的办法,造成预计毛利的经验化,对当期损益产生一定影响。这也是历次审计检查争议的重点。
(三)人为操纵毛利现象
建造合同的实施对钻井公司的会计核算、成本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毛利操作空间,容易受到人为调节,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合同预计总收入的确认、完工百分比法的选择缺乏科学、规范的操作依据,通常情况由钻井公司自主决定,可以轻松达到根据上级要求、自身需要调节利润的目的。如钻井公司可以人为调节成本、滞后结算,导致收入、支出和利润的信息失真,而实施建造合同的钻井项目一般具有跨年井多、工作量大的特点,人为操作往往不易被发现,同时造成审计风险,也不符合企业内控管理的要求。
五、钻井公司如何进一步规范执行建造合同
(一)合理编制单井成本预算
为客观反映单井预算收支及毛利情况,减少建造合同实际执行过程中人为因素对期末损益的影响,建议钻井公司在编制预算收入的同时,交由财务、经营、定额、合同等专业部门编制单井项目预算成本,由此形成完整的单井项目预算收入、预算成本、预算毛利体系,从而在根本上消除人为因素对当期损益产生的影响。
(二)加快收入结算和成本费用归集
建议钻井公司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关联交易结算及单井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速度,减少执行建造合同对存货等财务指标的影响。钻井公司要抓好与甲方单位预付、结算环节的对接工作,逐口井核实完井未结算井的结算资料、未完井与已完井未结算井预付款情况及未结算、未预付原因。做到资料及时收集、款项及时结算、争议及时解决、资金及时入账、账目及时核对,切实提高完工结算率。建造合同要得到较好的执行,仅有财务人员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企业经营、生产、定额、合同、行政等各部门的齐抓共管,实现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强强联手,才能在钻井公司上下形成建造合同高效执行的强大合力。
(三)建立分区块、分井型毛利台账
建议钻井公司建立分区块、分井型的单井收支及毛利台账资料。财务人员在执行建造合同时,历史台账可以用来参考、对比、分析同一施工区块的单井毛利情况,必将会对建造合同的执行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四)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加大建造合同监管力度
目前的监管体制无法避免财务人员利用建造合同的漏洞人为调节利润,所以内部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钻井公司的事前、事中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合适的账务处理,真实客观地反映钻井单井核算项目的财务收支状况。
(五)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一、引言
随着造船行业建造速度的日益加快,在很多情况下造船行业的建造周期都小于一年,这时由于企业在确认进度时存在较大的人为调节性,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也时常存在变更,受人为主观性影响较大,如果运用进度确认法(或称完工百分比法)反而可能造成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有效性有所降低,不利于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得到切实有效的运用。本文拟以造船行业为例,全面分析建造合同准则尤其是完工百分比法在企业应用中存在的弊端,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对造船行业同行们的工作有所裨益。
二、建造合同及其准则的涵义
建造合同在会计准则中的定义是指企业为了建造一项或数项在功能、技术、设计及最终用途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的资产所订立的合同,有成本加成合同和固定造价合同两种。以造船行业为例,是由建造方与船东签订的合同。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等是建造合同的主要要素。其中,合同收入包含合同初始约定价款(双方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和因合同索赔、变更、奖励等原因而增加的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包含自合同签订至合同实现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合同实施有关直接或间接费用。执行建造合同确认合同成本与合同收入的关键在于完工进度的有效确认。
2007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建造合同准则》,这为我国会计领域标准化提供了参照依据的同时,也为我国建造合同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准则规定,对于合同收入能够收回、合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完工进度能够准确确定的建造合同,应依据建造合同实际能够收回的合同成本及合同成本确认当期合同费用;对于无法收回合同成本或合同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建造合同,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在实际收回成本时确认为合同费用。
三、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应用中存在的弊端
下面就从建造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合同完工进度、建造收入与应收账款确认时间、人为调节利润与收入的操作空间及税务等方面进行分析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应用中存在的弊端。
1、合同总收入的预计难度较大。一方面,目前造船行业对于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的合同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事项的判断充满了主观判断色彩,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与不可能性之间没有明显判断指标,根据实际经济环境的变化,造船行业有时在遵守建造合同准则时遇到有关要求相互矛盾的情况。例如,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条件下,造船行业逐步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船东的预付款比例自原来的80%降低为目前的30%~50%,且船只的交付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增加而变得更加困难,这时如果依据进度确认法就应当确认有关建造收入,但是依据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就不应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而应在合同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再行确认。可见,建造合同准则在收入确认这部分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故该准则在造船行业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收入确认较为困难无法有效实施进度确认法的弊端。另一方面,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船价波动较大,许多船厂都面临着船东要求降价或减价的局面,这时船厂可以有效控制与船东签订减价的时间,以达到调节各年度间利润的目的。此外,造船行业在一般情况下,其合同属于固定造价合同,其收入的确认较为简单,但是由于建造工程的时常变更、工程遭到索赔等事项的发生,使得确认船东的程序相对困难一些,在交船谈判过程中,建造方与船东耗费大量时间最终确认有关结果,这样在交船当月,建造方的收入会出现大幅增长,进一步增加了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的调整难度。
2、合同预计总成本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由于造船行业对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需要加强财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大力配合,才能减少建造合同总成本预计的随意性,所以,造船行业预计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难度越来越大,存在着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是客观因素。目前大量船厂面临建造首制船的问题,对于尚未形成一套完整企业内部定额的首制船,即使财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能够较好地进行协作,其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数额的最终估计也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客观上使得造船业不能准确预计完工总成本,这个不利条件有时反而成为部分造船企业进行盈余管理调整企业利润的一种手段。另一方面是主观因素。造船厂为了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往往倾向于人为调节预计完工总成本,这时企业如果缺乏完善的内部财务核算与报告制度,其建造合同成本及各项成本核算基础工作势必也无法得到真实有效的完成。
3、建造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存在较强主观性。我国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对于建造合同进度及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企业应于每月月末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费用及建造合同收入。造船行业属于建造业,理应遵循建造合同准则。准则中规定的合并完工进度确认法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式:一是计算已完成合同工作量与合同预计全部工作量的比例,适用于建造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造船合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造船业的已完成合同工作量往往较难予以准确计量。二是计算实际发生的累计合同成本与合同预计总建造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较易受人为主观因素影响,对于合同实际发生的成本可能因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而被随意延后或提前进行确认,在造船企业中存在较大的调节空间,且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也存在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三是需要造船专业人员进行勘测,以科学确定实际完工进度,适用于水下施工工程等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该方法也存在诸多局限性,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科学测定,并非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目前来看,专业人员的确认标准尚未统一,勘测机关测定标准的权威性不足,而且专业人员进行勘测的费用与时间限制可能并不能满足现实造船企业的需要等。
4、建造收入与应收账款确认时间不一或致企业资产与负债虚增。我国会计准则对企业应收账款确认时间的有关规定与建造合同准则中规范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时间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造船行业应收账款按照向船东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加以确定,而其建造收入则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完工进度加以确认,两者确定的数额间可能存在一定差异。结合上面那个例子进行讨论,一般而言,造船企业与船东进行结算的时点设在开工、上台、下水及交船四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的工程,船东就会如约将工程款项打入造船企业账户。然而,受外部宏观经济形势的不利影响,造船行业逐步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船东在建造合同中占有较大优势,他们可能会选择按合同总价的30%~50%预付工程款项,尾款待工程完工时一并付清。所以,与原先结算时点的有关规定相比,造船企业就多出了许多的应收账款,从而违背了会计准则中要求的谨慎性原则,可能导致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大量虚增。
5、存在人为调节利润与收入的操作空间。建造合同准则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砌筑工程、道路工程等,这时可根据累计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占建造合同全部工作量之比,来计算完工进度,进而运用完工进度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及成本。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随着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造船行业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不确定,运用完工进度法虽然有助于利用建造合同完工进度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合理配比,但在其造船周期在很多时候都小于1年的情况下,完工进度法的运用也意味着造船企业可以自行控制完工进度,有意识地向着利己的目标进行人为调节收入与利润,这样反而无法反映造船工程项目的真实经营成果。造船企业经营者有时为了完成考核目标实现考评指标,甚至要求财务人员进行盈余管理人为调节建造合同利润与收入。总之,建造合同完工进度法为造船企业利润调节留下了广阔的操作空间。
6、对企业税务缴纳存在不利影响。按照税法有关规定,造船建造合同持续期超过1年的,可按已完成工作量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这点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相一致。然而,准则同时要求造船企业在按照完工进度确认建造合同成本与收入后,对于所产生的建造合同利润要立即缴纳有关税费,而实际上合理的缴税时机是在船东支付进度款项时。在目前造船施工进度远超工程价款结算进度的情况下,造船企业就要自行垫付大量资金缴纳相关税费,这时如果企业有多个合同同时实施,势必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现金流量不足。同时,造船企业的应交税费账户将长期挂账,其财务报表中的应交税费余额也无法反映其现实的纳税义务,最终将严重影响造船企业的建造合同施工效益。
四、完善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的应用有关建议
尽管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中的应用存在诸多弊端,但目前仍然要遵循建造准则规定,只有造船行业努力完善成本核算,减少收入确定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才有可能及时归集成本,确认收入。具体来说,造船行业在应用建造合同准则的过程中应注意从以下方面加以改善。
1、完善定额制度加强部门沟通。针对建造合同结果预计存在的困难,应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造船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定额制度,将成本定额与完工船只的实际耗费成本及时进行比对分析,深入分析差异背后的原因,为日后船只建造合同总成本预测工作进一步积累有益经验,切实解决建造合同总成本预计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造船企业的经营部门应及时与技术、联合生产等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签订有效的协议或合约,将讨论结果及时反馈给财务部门,有效规避交船当月建造收入出现大幅增长的风险,及时消除因合同修改或变更所导致的合同总收入发生的变化。
2、加强仓储管理系统确定完工百分比。造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务类财产物资的领用、收发、清查、报废及转移等有关制度,积极强化仓储管理,系统综合地反映建造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经济业务,及时有效地核算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合同成本,准确高效地归集未完成建造合同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只有切实做到上述几点,才能准确确定建造合同实施的完工进度。
3、依据建造合同规定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与负债。上面讲到,造船企业的建造收入与其应收账款的确认时间不一致,易导致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有所虚增。对此,应当严格依据合同规定,对于合同规定到达了通常的结算点但却未到付款期的情况,不应确认应收账款;对于合同规定到达了收款期却未收到工程价款时,才应当确认应收账款。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在财务报表中得到真实有效的反映。
4、加强内部审计提升财务人员专业判断力。建造合同准则中合同总成本预计的准确性及合同实施结果的可靠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造船行业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如当一艘船只完工进度达到70%时,企业就要对原来的预测总成本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行调整时必须附上相应的调整依据或支撑材料。这时企业通过对造船合同的实施加强内部审计,实施事中跟踪审计,利用职业判断能力及专业预测能力及时发现不合理的财务会计处理行为,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最终客观反映造船合同实施的真实财务状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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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马彦坤、甘玉江、谢晖:谈建造合同准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J].财会月刊,2008(12).
一、如何合理确认合同预计总收入
准确确认合同预计总收入是正确核算建造合同的前提,由于目前建筑市场还不够规范,施工企业当前面临的情况严重影响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的准确确认。比如有的工程项目暂未签订合同造成合同总价不确定,有的工程项目经常发生设计变更,造成合同总价变化较大,还有的工程项目边设计、边施工,根本没有合同总价,还有集团内部分包造成分包企业合同预计总收入难以确定等等,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给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带来了一定难度,如果处理不好,将影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在解决上述上述问题中,在做好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同时,面对各种因素造成的合同预计总收入确认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1,对于尚未订立书面建造合同或订立有书面建造合同但合同中未确定合同总金额的情况,可暂采用中标价作为建造合同的初始预计总收入,待能够准确估计时再作调整。采用中标价作为初始预计总收入,是因为工程中标价是双方确认工程合同价的一个法律依据,也是该工程是否中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对于工程项目经常发生设计变更情况下,首先应该在会计核算处理上区分合同内发生的成本与合同变更发生的成本,如果业主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该变更部分进行了计价确认,那合同总收人即为合同价与变更计价之和,按照正常的完工百分比法进行确认收入成本;如果业主在资产负债表日暂未对该变更部分进行了计价确认,对于合同内发生的成本部分。按照正常的完工百分比法进行确认收入成本,对于变更部分的成本,可以根据业主、监理及设计单位等审批程序的完成情况谨慎确认收入。
3,对于工程项目边设计边施工,没有合同总价情况下,一般这种“三边”工程合同总价较小,在执行建造合同时。无法可靠确认合同收入,不适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应该以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合同成本,以业主工程计价款确认合同收入。如工程计价款也无法有效获得,可以考虑以收到的工程款作为收入确认,因为工程款已收到情况下,可以认为已发生的成本可收回价值为已收到的工程款项。
4,由于施工企业大多数为大型集团公司,也就普遍存在的集团内部分包,如A集团承揽甲桥梁工程,甲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下属B公司,对于B公司来说,该工程合同为甲工程的一部分,如果A公司与B公司已签订分包协议。应予协议价为合同总收入,如未签订分包协议,可以考虑以集团内部预算价作为合同预计总收入。
二、建造合同对营业税的影响
对于一项建造合同,在会计处理上,需要根据建造合同准则来进行确认收入和成本,即按照完工百分比来确认当期的收入和成本,遵循的是配比原则。在税收纳税时,营业税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营业收入款或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项凭据的当天。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建筑行业的纳税时间制定了4种具体的规定: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完成合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对建筑业而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必须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工程暂未结算,承包方没有工程结算单,也就没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虽然承包方在会计处理上反映为营业收入,但税收上不应当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显然,对合同收入的确认,建造合同准则与营业税的规定存在着时间性差异。由于会计上对收入确认时间与营业税应税收入确认的时问不同步,在营业税金的计提上,可参照所得税时间性差异的规定,引入“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核算办法,用“其他应付款一递延营业税金”科目进行过渡,既可保证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又确保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具体会计处理如下:按已完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收入计算应计提的税金借记“其他应付款一递延营业税金”,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其他应付款一递延营业税金”待以后会计确认收入时再分期转回。在转回时作会计分录为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其他应付款-递延营业税金”。缴纳税金时,借:“应交税费”,贷:“银行存款”。
三、结果不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对所得税的影响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跨年度的建造合同,会计上强调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根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部分、或者不确认建造合同收入;而税法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站在维护国家税源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时,在不能得到补偿时,作为损失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是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二是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三是当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准则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不认同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处理,应区别情况进行纳税调整:1,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劳务成本;2,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可暂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但也不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人当期损益,待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却认定不能得到补偿时,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作为损失扣除。
从两者之间的比较可以看出,对于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会计与税法基本没有差异,而对于暂不能预计得到补偿的。会计立即确认为费用,而税法则强调已发生的劳务成本确实不能得到补偿时,报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这造成会计与税法处理不同,其所得税处理类似于未决诉讼的会计处理,即会计上确认费用的同时,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如何合理选择完工百分比法
大部分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准确地分配计人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建造合同准则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完工百分比有多种方法,比如实际成本比例法、完成工作量法与实际测定进度法,概括起来分为投入测算法和产出测算法两大类。
1,投入测算法,即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在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有时这种对应关系是不成比例的,比如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发生的各种临建、拆迁、平整及水电设施等费用较大,但实际产出很少,与支出不成比例。投入测算法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发生了无效的成本投入(如工程返工),工程成本相应增加了,但完工进度并没有发生变化,以成本投入多少反映完工进度往往会出现偏差。
2,产出测算法,即按已完成的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或通过实际测定确定完工百分比。这种方法在工程内容一致,施工难度均衡且合同造价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简便易行且准确性较高,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符合这种条件的工程并不多见。另外,受勘察技术影响,实际施工环境与设计图纸时常存在偏差,工程变更经常发生,施工企业在完成合同外工程后,如果采用产出测算法。在变更工程未得到批复的情况下就确认收入,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也不符合会计的谨慎原则。
根据建造合同的实际情况,选择完工百分比计算方法分情况如下:1,对于在工程内容一致,施工难度均衡且合同造价变化不大的工程项目中,采取产出测算法较为理想,更能较好的反应工程实物进度。但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需考虑设计图纸差异造成的工程变更,即在整个测算进度过程中应剔除此部分差异。2,在大部分工程项目中,采取投入测算法较为适宜。由于建造合同的个体差异较大,那种工程内容一致,施工难度均衡且合同造价变化不大工程项目较为少见,在运用投入测算法,特别需要注意那。种对无效的成本投入对计算完工进度的影响,比如因管理原因造成的返工成本,该部分影响要考虑剔除。
五、如何对建造合同内部交易事项进行处理
对于大型建造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都是采取集团总承包,所属子分公司具体施工的二级项目管理模式,对于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均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已完成的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由于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均同属于一个集团内。两者之间的交易属于集团内部交易事项,在编制集团合并报表时,会由于这种内部交易事项,影响到利润表内部交易的抵消,也使得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与负债抵消不完全,造成整个集团的收益不准确、资产虚增的状况。
通过分析两者的差异,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考虑内部交易事项抵消不完全问题:
1,在合并利润表层面上,如果发包方与分包方认定的完工进度或合同总金额不一致时,会造成分包方确认的收入与总承包方对分包工程确认的成本不相等,会造成内部交易抵消不完整,可能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
2,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层面上,由于集团内部的计价结算不及时造成企业的资产负债同时虚增。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总承包单位对内部分包单位的计价结算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期末会形成发包单位的已结算未完工程款(在预收账款反映)和内部分包单位的已完工未结算款(在存货-未完工程中反映)的双边挂账,而对于整个集团而言,分包单位在存货中挂账的未完工程实际上在发包方已经实现(在预收账款中反映),如此以来,报表合并后,会形成资产与负债的同时虚增,影响整个企业的资产质量。
随着我国加入 WTO,国际经济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跨国公司与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特别是资本市场发展,要求我国在会计上向国际靠拢,推动会计准则国际化。作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一员,加快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势在必行。对于建筑业来说,入世则意味着国外资本投资项目将大幅度增加,同时,按照世贸组织对等原则,我国承包商也将更多出现在国际工程市场。因此国内承包商主将要临更多按照国际建造合同准则履行合同的项目,尽快熟悉国际建造合同会计准则,了解我国建造合同准则与之差异,提高履约水平是很有必要的,提高我国承包商国际竞争力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相对于原来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而言,新制度在许多方面进一步向国际会计标准靠拢,从对相关概念的定义,收入、费用和损益的确定到稳健性原则的充分运用等方面尽可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但还是在建造合同的定义、类型、分立和合并、收入、成本、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会计估计的变更、披露等八个方面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
2、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比较
2.1 关于建造合同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建造合同》将建造合同定义为: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我国会计准则将其定义为: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由此可见,在这方面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基本保持了一致。
2.2 关于建造合同的类型
我国传统会计实务中,施工企业按照不同结算方式确认合同收入,具体有三种方式:①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②对某些军需品采用按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③投标造价方式。现行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准则的做法,将建造合同按照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所不同的是,国际准则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固定造价合同可以附有成本上升的条款。而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则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2.3 关于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合同的分立是指如果一项建造合同涉及多项资产,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将每项资产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合同的合并是指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对于合同分立与合并的条件,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是相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还规定了另一种合同分立的条件,即建筑合同可根据客户的选择订有或修订有建造附加资产的条款。当满足下列条件时,该项附加资产的建造应视同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①该项附加资产与原合同中涉及的资产在设计、工艺、功能等方面迥然不同;②在商定该项附加资产的价款时,不必考虑原合同的价格因素。这是我国会计准则中尚未涉及的。
2.4 关于合同收入
与国际会计准则一样,我国建造合同准则将合同收入的内容分为两部分,即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可能产生收益并且能够可靠计量的收入。但是,我国会计准则关于合同收入的计量的规定与国际准则不同。我国建造合同准则第 8 条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而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第 12 段规定,合同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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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关于合同成本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成本包括三部分内容:①与特定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②在一般情况下能够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该合同的费用;③根据合同的条款应有客户负担的其他费用。我国建造合同准则参照国际准则对合同成本的内容按要素形式作了规定,即: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比较起来,国际会计准则对合同成本构成表述更加完备。如,对于借款费用,国际准则要求承包商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中所允许备选处理方法处理;而我国目前还未对此做出专门规定。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为了获得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如果它们能够单独认定并且可以可靠地计量,同时很有可能获得这个合同,则应将这些费用作为合同成本的一部分予以包括。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由此可见,对于该项问题的处理,国际会计准则注重配比原则,而我国准则更偏重于稳健性原则。
2.6 关于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与费用的方法上基本一致,都倾向于相关性原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摒弃了完成合同法;根据谨慎性原则,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2.7 关于会计估计的变更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未对会计估计变更做出专门规定,企业会计实践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有关规定。国际会计准则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估计变更的影响,或对合同成果估计的变更的影响,应作为会计估计的变化予以核算。在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的当期及随后的期间内按变化后的估计数在损益表中确认收入和成本的金额。
2.8 关于披露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企业应披露以下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①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②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③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④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⑤合同总金额;⑥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⑦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应揭示内容除了以上各项之外,还包括确定本期所确认的合同收入所采用的方法以及作为负债反映的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