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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税收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1-02 15: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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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税收

第1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验收

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2篇

尊敬的省厅领导、各位专家、代表:

欢迎各位莅临大同,召开《大同市现代测量控制基准建设及似大地水准面精化项目》验收会议,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各位领导、各位专家、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欢迎!

现代测绘基准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和国防建设的重要测绘基础设施。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管理部门紧紧围绕国家、省委、省政府“十三五”规划发展思路,认真履行“保资源、保发展、保权益”职责,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测绘管理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民生、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项目的完成实现了大同市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的全面升级,形成了覆盖大同市全市域的大地、高程、重力三网结合的现代化高精度测绘基准体系,使大同市在基础测绘精度、方法、手段等方面实现新的飞跃,解决了各类空间数据之间的坐标转换,实现了高程测量方法的变革,从而减少外业水准测量繁重的工作量,大幅度减少政府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测量方面的投入。

第3篇

一、区别对待,加强规划控制。对联户建房项目,按照“存量建设用地老办法、新增建设用地新措施”进行管理。即对县人民政府已有规定的“八路开发”建设用地、居民原有宅基地(已经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新建房屋时,仍按原有规定进行管理。对新征出让的建设用地,一律不得审批新的联户建住房(仅指住房)项目,所有房屋建设项目,一律按开发建设项目对待。

二、规范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县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受让人必须亲自参加并签名盖章和按手印,以确保受让人的真实准确和合同的合法有效。出让合同签订、出让金收据的开具时间应保持一致,国土资源局在收取购地款时,必须按受让人分户开具收据。且《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在办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送县建安房地产税收征管办公室登记备案。防止个体开发商利用购房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变相为联户建设的自建房来办理相关手续。

县规划办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副本时,应认真核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按实有户主据实注册户主姓名。办理规划证正本时,应与副本上的姓名相一致,不得增加姓名或擅自更改姓名。防止将购买房屋的户主改变成联户建房的户主。

县房产局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时,必须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手续齐备的房屋,并应认真核实房屋的真实来源,不得将交易房作自建房进行登记发证。

三、规范联户建房税收管理。实行“存量建设用地老办法”的项目,且属于自建自住自用的房屋建设项目,建安税仍按华政办函[2007]70号文件规定,即每平方米10元标准核定征收,家居装修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核定征收。新批联户建房项目,均据实征收建安营业税及附加。所有新批住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政策规定和我县的规划要求,限定在县规划委员会审查确定的住宅小区内进行建设。今后规划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一家一户具有独立土地使用权的住房建设项目或审批联户建房。所有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原已批准的房屋建设用地项目,因故延期,现在开工建设的,必须由有房屋建设资质的工程公司进行施工作业,按规定预缴、交纳相关税收。利用原有存量土地单独建设或联户建设的房屋,确有多余房屋需对外销售的,必须如实交纳销售不动产税收及附加。

四、做好现场调查核实工作。对实行“存量建设用地老办法、新增建设用地新措施”的项目,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外,在办证审批时,县建安房地产税收征管办公室要进行现场调查复核。批联户建房项目和规划区内拆迁安置住房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或“受让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且姓名一旦确定,非经法定途径不得擅自变更或中途增减。否则,税务机关按照交易、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行为征收有关税收。

五、加大办案查处力度。要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特别是个体房地产开发商偷税、漏税行为的稽核查处工作。地税稽查局和公安经侦大队要开展专项清理检查,重点查处个体开发商利用联户建房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偷逃国家税收的案件。对公安经侦大队查实处理到位的案件,县政府将按照追缴金额30-50%的比例,给予办案经费补贴和奖励。

第4篇

一、加强税收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公民依法诚信纳税

税收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宣传、文化、教育和司法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搞好税法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普法教育等多种形式传播税法知识,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纳税意识,促进公民依法诚信纳税。

二、明确源头监督控管责任,建立部门联动治税机制

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地方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地方税收征管保障的要求,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财政票据,同时为有奖发票、涉税举报奖金和税收委托代征手续费资金按规定提供必要保障。

(二)审计部门应当将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审计部门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应移送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入库。

(三)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土地权属及矿业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工商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应当通报地方税务机关。

(五)公安部门应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与检察、审判机关一起认真查处、及时审理各类涉税案件。对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殴打、侮辱税务人员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偷税、抗税案件要及时查处。

(六)各单位对取得的付款凭证应当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三、明确部门提供信息责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双向共享,有关部门应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一)财政部门提供行政事业收费的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等相关信息和行政事业单位基建投资信息。

(二)建设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直接发包的项目合同备案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准建证发放情况,各类市政建设项目开工、进度和工程结算等信息;

(三)价格部门提供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情况,提供收费许可证发放情况。

(四)统计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

(五)规划部门提供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等信息。

(六)工商部门提供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营业执照》年检等信息。

(七)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收回及矿业权属变更等信息。

(八)环保、水务部门提供环境保护、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情况等信息。

(九)残联部门提供《残疾人证》发放情况等信息。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登记情况等信息。

(十一)发改、经济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进度情况,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重大产业储备项目、年度技术改造投资总体情况、投资规模、投资进度、新增效益报告等信息。

(十二)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十三)教育部门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审批、校办企业登记等信息。

(十四)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

(十五)文化、体育部门于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文化体育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十六)其他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提供的涉税信息。

四、明确部门协作征缴责任,建立健全委托代征机制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一)行政事业单位个人工薪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二)从事道路运输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交通等部门代征;

(三)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国土资源等部门代征;

(四)从事彩票销售及兑奖、营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分别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代征;

(五)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社区代征;

(六)在本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外地纳税人应当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收,可以委托承建单位代征;

(七)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第5篇

(一)制定房地产发展规划。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我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县城棚户区改造计划,制定城市房地产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性计划。指定地块,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对年度内的开发项目提出选址意见及规划方案(规划方案应含平面布局图、立面渲染图、夜间效果图)。

(二)严格审批制度。

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管理力度。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县城总体规划执行,不该批的坚决不批,杜绝拆迁不到位、见缝插针式的开发建设。同时,每一重点建设项目的重要环节都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县房地产开发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汇报,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审定。规划方案一经确定,规划部门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经联席会议再次审定。

(三)严格审批程序。

在建设工程的审批过程中,要充分体现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作用。对年度内确定的所有开发项目,首先要进行规划方案的设计工作,并将设计方案提交联席会议进行审定,审定后由县规划部门下达选址意见书,县发改局对建设局发放年度总计划(包括全年所有建设项目),县建设局负责将年度内所有拟建项目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方案在县新闻媒体公示7天,再由县国土资源局收储中心履行招拍挂手续,并进行公示。建设单位(个人)须先向房屋拆迁单位交足拆回迁保证金后参与竞标。招拍挂结束后,县发改局对中标单位(个人)下发该中标项目的建设计划,最后到县建设局及各相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四)完善规划保证金制度。

为保证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划实施,要加大对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开工前要对建设项目加收规划保证金,专户存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保证金足额返还;对违反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金在规划保证金中扣除。

(五)房地产开发联席会议制度的审定内容。

1.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规划图,绿化、景观设计图);

2.建设工程立面渲染图;

3.建设工程夜间效果图(霓虹灯设计)。

二、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县国土资源局应依据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的类别、开发期限、项目拆迁补偿要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及产权界定提出书面意见;规划部门应对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期开工,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并按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进行开发建设。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超出用地规模开发建设、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私自签订协议非法开发等行为,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查处。

三、规范房屋拆迁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依法申请拆迁许可,并按程序实施房屋拆迁。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拆迁评估机构要按照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拆迁评估。对违反拆迁年度计划或未经拆迁许可擅自实施拆迁,未与被拆迁居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将房屋拆除,以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破坏相邻公用设施和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或搬迁,以及违法进行拆迁评估等行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四、规范施工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规定,依法办理招标投标、委托监理、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应招标而未招标、未实施监理、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明示或暗示勘查、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行为,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五、规范竣工综合验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综合验收备案。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将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按职责依法查处。

六、规范房地产经营管理

(一)规范预(销)售管理。

1.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屋,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房屋、收取预售款,以及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出示预售许可证的,县房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售楼处明显位置悬挂服务承诺牌和服务告知牌,向购房人公开承诺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把购买商品房应当注意的事项告知购房人。未实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告知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2.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且已在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面积测绘证明文件。县房管部门应当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品房面积计算、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

(二)规范售后服务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公布售后服务电话,受理房屋买受人的投诉,承担保修期内商品房屋的维修和保修责任。未设立售后服务机构、不承担保修责任、推诿或不认真处理投诉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三)规范房地产金融管理。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善住房贷款结构,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合理住房消费,改进住房金融服务和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

(四)规范房地产税收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强化税收征管,推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提高税收征管质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秩序,深入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营造诚信和谐的税收环境。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的作用,丰富税源管理信息,强化房地产行业的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社会化水平。推进房地产行业税收科学化管理,完善房地产税收管理软件,全面推行机开房地产预售款专用收据和专用发票,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规范和强化“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征管,深入落实“先税后证”的措施,完善“二手房”计税最低限价,减少税款流失。

七、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

(一)强化组织保障。

由县政府组织,成立由县建设局牵头,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局、社区、消防大队等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县房地产开发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

(二)强化政策保障。

建立健全“三色通道”制度。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化程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差别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规范化建设、规范化开发、规范化经营。对于信誉好、管理规范的,开通绿色通道,给予政策支持,扶持其做大做强;对运作不规范的,纳入黄色通道,责令限期整改;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红色通道,依法给予降低或注销开发资质的处理。

第6篇

一、统一征管模式

自年3月24日起,我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的转让行为)、房地产开发、房产转让、二手房交易、商品房销售和房屋租赁等环节产生的各项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即以“先税后证”为手段,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项目跟踪、过错追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

涉及房地产的非税收入可参照“先税后证”实行“先费后证”办理。

二、加强部门配合

税收征收机关与发改物价、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信息化办等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支持,实行信息共享,严格“先税后证”,共同搞好房地产税收征收工作。

(一)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涉税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税收征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储备土地出让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价格等详细资料;发改物价部门应及时将建设项目审批标准或备案情况等涉税信息传递给税收征收机关;房产部门及其房地产交易机构应按月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商品房开发和房地产转让交易、产权登记及房屋租赁等相关信息;财政部门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价格进行调查评估,再会同发改物价、地税、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每两年公布一次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建设规划部门应及时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逐月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信息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交换的具体信息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软件系统”规定的为准,国土资源、房产和建设规划等部门必须按要求及时录入。

(二)先税后证

房产、国土资源和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或建设工程许可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办证人出具相应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或发放各类许可证照。

(三)联合办公

税收征收机关和房产、国土资源及建设规划等部门应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形式,在县政务中心设置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按照一门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优质高效地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软件操作

从年3月24日开始,与房地产税费征收及证照办理的相关业务,必须进入“房地产税费征收一体化管理软件系统”进行操作,不进入系统或手工操作填制的证照无效,非税局将对该部门停供一切票据。地税、财政、房产、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必须明确专职的软件系统电脑操作员,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实行专人专机操作管理。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必须按照软件系统授予的权限及时审批把关。县信息化办要牵头组织国土资源、房产、财政、地税和建设规划等部门,对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软件系统进行修订完善,确保系统高效精确运行。县政务中心要明确专人,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日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7篇

一、以促进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为目标,进一步深化预算执行审计。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维护财政安全为目标,重点审计预算编制、预算批复和下达、预算支出等,逐步探索对本级政府决算草案进行审计,推动建立完整协调政府预算体系;以揭示问题、促进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有效管理为目标,重点审计税收政策执行、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情况,促进完善税收政策制度和征管体制改革;以强化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果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预决算公开和财政财务管理规范化为目标,重点审计部门收入、部门支出情况,尤其是“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部门结余结转、部门决算草案编报、银行账户清理情况等,强化部门预算管理,促进部门预算公开。

二、以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为目的,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切实把握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两个重点,把守法守规守纪尽责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化对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以及管理重点项目、分配使用重点资金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力争在审计深度和质量上有新突破。改进经济责任审计方式,逐步扩大党政领导干部同步审计,推进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项审计统筹结合。区分不同类别领导干部,探索各有侧重审计内容、方法和标准。逐步健全审计评价体系,分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观因素与客观原因等界限。

三、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根本,进一步深化民生审计。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多地关在新关注民生、民权、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通过审计及时反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为促进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化解和消除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提供保障。加强对社保、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资金和项目审计监督,着力揭示和反映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目标未实现以及资金分配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从机制体制制度层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加强全省综合文化站建设和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审计,促进各级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审计,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有序运行,落实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

第8篇

一、财政经济运行现状

也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是州农业大县、工业弱县、财政穷县。2006年全县实现财税收入7329万元。从整个财政经济运行情况来看,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财税收入总量小。1996年,依靠税源大户烟厂的支撑,全县财税收入达到8368万元,创下历史最高纪录。1998年烟厂停产后,直接影响到烟草、印刷、精细加工、电力、自来水、交通运输、个体饮食服务等企业的生产经营,致使全县财税收入大幅下降。2006年,本级收入仅5227万元,占GDP的比重也呈逐年下降趋势,人均财税收入仅为105元,远低于省州其它县市水平。二是财政支出压力大。财政支出由2000年1.41亿元增长到2006年4.8亿元,年均增长22%,而仅个人工资支出就占可用再分配财力的80%以上。1999-2003年,国家实行了四次调整工资政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政策,依照州财政相关文件规定,调资增资支出县财政负担比例为15%,通过实际发放,县财政综合负担比例高达24%。由于县财政困难,造成应由县财政负担的个人增资局部无法兑现到位,从1993年至2003年县财政共欠发各类福利待遇费45895万元。2006年的调资,全县共需资金达5000万元以上,县财政又形成了近1000万元的硬缺口。三是财政负债重。2005年底,县财政已累计赤字3982万元,财政帐面负债已高达1.88亿元,其中商业银行贷款3060万元,世界银行贷款1884万元,国债转贷资金51万元,中扶贷款2220万元,农业综合开发贷款675万元,农村稳定资金贷款541万元,欠拨各单位专款900万元,教育负债5000万元,乡镇负债4500万元。

二、财源建设存在问题

(一)对财源建设的重视认识不够。过来工作中。习惯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法来考虑财源建设问题,等、靠、要”思想严重,没有把财源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没有财源建设目标和规划,工作主动性不强,抓财源建设的方法不多。

(二)财源结构不合理。虽然是农业大县。特别是农业税免征及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后,农业税源主要来源是烟叶特产税和零星耕地占税、契税等,对财税收入贡献较小。2006年农业提供税收仅1270多万元(其中烟叶特产税1073万元)工业因1998年烟厂停产后跌入低谷,近三分之一规模工业企业陷入停产或半停产,工业税源枯竭,2006年全部工业税收仅932万元。第三产业近年来虽有较快发展,但对财税贡献有限,2006年个体工商户实现税收974万元,仅占整个财政收入的13.3%

(三)财源项目建设不力。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等多种因素影响。加之缺少专业技术和管理型人才,造成财源项目建设进展缓慢;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县级商业银行只有收贷收息的职责,几乎没有放贷的权利,既使有少局部小额贷款,贷款条件相当苛刻,对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明显减弱,地方经济发展受资金瓶颈制约的情形在加剧。县内国家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一直较少,由此导致项目建设提供的税收相对较少。

三、加强财源建设的对策

(一)突出烤烟做优农业。把烤烟生产作为农业税取消后的农业主体财源项目和优势产业来抓,制定激励措施,加大扶持投入,大力实施烟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推进规模乡镇和专业村建设,争取2010年烤烟种植规模达到8万亩,收购量达16万担,税收达到2000万元。二是做大农村支柱产业。充分利用外地丰富的农业资源优势,依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理念,围绕林果业、蔬菜、药材、黄牛等农村支柱产业,搞好品改和科技培管,推进农产品争优创牌,扩大农林畜产品基地规模,建成以椪柑、脐橙、猕猴桃为主的15万亩优质水果基地和3万亩辣椒、2万亩药材基地。三是做强农产品加工业。依照“一个产业、一个龙头企业、一个拳头产品”模式,加大本草制药、松香、奥瑞克、友发牧业、松柏大米加工等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州县龙头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努力破解当前特色农副产品丰富、加工严重滞后的难题。同时依照“民办、民营、民受益”原则,引导和扶持农民建立烤烟、辣椒、水果、养殖等专业协会,着力发展农村大户经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农产品加工增值、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财政增效。

(二)突出矿业做大工业。现已探明储量的有铅锌、镍钼、煤、铁、钒等15种,矿产资源潜在价值达71亿元,矿业开发是加快经济发展的最大希望。要加大永茂镍钼矿、万民联合矿业、王村方解石厂等已投产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抓紧桃子溪铁矿、盐井铅锌矿、青坪镍钼矿等在建项目建设,启动年生产能力1000吨以上示范性钒矿项目建设,努力推进工业产值和税收成倍增长,力争2010年矿业产值达到5亿元,税收达到5000万元。二是继续扶持激进企业。纺织、建材、机械是激进优势企业,目前也是全县规模工业的主体。要充分利用民族定点企业补贴、地区开发引导资金贴息等优惠政策,重点扶持锦帛钰纺织、万源水泥、大继成化工等生长型企业,着力优化生产经营环境,确保企业达产增效,扩张工业总量,提高工业税收比重,力争“十一五”末,激进企业产值过亿元企业有1户以上,产值过5000万元的企业达4户以上。三是下大力气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依照“产业聚集,工业集中,土地集约,管理集成”要求,引导各类资金投向开发区,完善路网和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十一五”期内,入园企业达20户以上,年均产值增长50%以上。同时抓住沿海产业梯度转移的契机,立足当地资源特色和产业基础,依托张罗公路,青坪、石堤一带规划建设一个二类工业小区,重点发展矿产品加工等产业。

(三)突出资源整合做强旅游业。依照中国土家族文化中心的定位,大力整合旅游资源,抓好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宣传造势,做精做优“猛洞河生态漂流、王村古镇采风、小溪生态探险、不二门温泉疗养、老司城祭祖仿古”等文化旅游产品,使资源优势进一步转化为产业优势,力争到2010年,全县年接待游客达150万人次以上,实现旅游总收入5亿元以上,占GDP比重达到20%以上。通过旅游业来带动饮食服务、商业零售、房地产、民族产品开发等三产业的发展,使之真正成为经济继续发展的新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