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07 11:28:2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环境污染的特征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由于我国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是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显现。并且,随着工业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已不再是传统的区域性污染,而是转向以“区域性+复合型”为特征的新型环境污染。近年来频发的灰霾污染即是其典型代表。这种复杂的环境污染比之由单一污染因子造成的传统环境污染,无论在损害程度上还是在损害范围上,都有更强的破坏力。然而,从我国目前已公开的研究文献来看,学界的关注点大多都放在了对“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以及对 “复合性环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上,尚未聚焦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这一新型且突出的环境污染上。①从当前的环境污染防治形势来看,加强对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研究是我国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成因及特征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一个较新的环境法学及环境科学概念,也是我国由传统环境污染向新型环境污染过渡过程中的典型代表。欲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对策则必须首先对这一概念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并剖析其有别于传统环境污染的主要特征及成因。这样,才能对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进行更加有针对性的研究。
(一)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这一概念可以解析为三个语素:通过“区域性”和“复合”两个词汇对“环境污染”进行限定。从字面意义讲,区域性是指地区范围,[1]复合是指结合起来。[2]具体到环境污染领域,有关“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理解大致有两种:其一,涵盖了一定地域面积的环境污染,污染物通常覆盖了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3]其二,一个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污染物扩散到其他行政区域,从而造成了多个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4]比较上述两种理解可知,第一种理解侧重于对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现象描述,比较浅显;第二种理解虽然指明了区域性环境污染的形成原因,但并未对行政区域做出一个明确的限定。而目前“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多由环境科学研究者予以界定,从已有研究文献中对其内涵的阐释来看,大多围绕两个问题:多样的污染因子及污染因子间发生相互作用。[5]
综合上述分析并以环境污染的一般概念为基准,“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则可以定义为:由于两个以上平级行政区划内的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入了多种污染因子,这些污染因子之间在各行政区划间流动而发生相互作用,使得该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降低,以至影响人类及其它生物正常生长和发展的现象。其典型样本已广泛存在于气、土、水三大类型污染中,如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及细颗粒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霾污染,重金属、多环芳烃等污染因子形成的土壤污染,病原体、耗氧污染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流域污染。
(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特征
剖析上述定义可知,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大致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区域性。这种区域性是指污染涉及两个以上的平级行政区域,按照我国当前行政区划的三级划分体制,其既可以是小范围的乡镇级行政区划之间,也可以是较大范围的县市行政区划之间或者是更大范围的省级行政区划之间。与这一特征相对应,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涉及的污染面积广、利益主体多,因而对各行政区划内的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复合性。这种污染是由来自不同行政区划的多种污染因子叠加而成,即在不同行政区划内(通常是相邻行政区划内)的污染源所产生的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均有“贡献”,因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对污染监测、责任认定等事项提出了更大挑战。需要指出的是,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多种污染因子间相互作用而生发的污染也是复合环境污染,然而其不具有区域性的特征,因而并非本文所要探讨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再次,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作用方式具有复杂性。各种污染因子之间多样的作用机制对同一环境要素造成的后果难以估量。根据学界从不同角度对复合环境污染效应的归纳,其基本可分为三种模式:简单相似作用、独立联合作用和交互作用。(如图)[6]其中,简单相似作用、独立联合作用与传统的环境污染区别不大,各污染因子间并不产生相互作用,联合毒性等于浓度加和,而交互作用更为复杂、也更具普遍性,其联合毒性等于效应加和。[7]最后,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更强的危害性。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往往会造成跨行政区划的大范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主体也难以计数。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此大规模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却难以确定特定的环境侵害责任人,因而受害者一般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所以难免会产生不满情绪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此外,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由多种污染因子叠加而成并且作用方式十分复杂,它不仅对公众健康、交通安全等构成了威胁,同时也加大了环境污染防治的难度,浪费了社会资源。例如:我们对灰霾污染中细颗粒物的粒径、组成和浓度的时空分布特性的长期系统监测等技术还未完全掌握,[8]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予以研究。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机制
需要说明的是,区域性和复合性虽然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两大主要特征,然而二者是不能明确割裂开来的。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过程往往就是污染物在不同行政区域间相互流动输送的过程,是各种污染物质在时空上的相互叠加。也正因如此,区域性环境污染和复合环境污染是一个相伴相生的过程,并且复合性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核心特征,是区别于传统区域性环境污染的关键所在。基于二者间的上述关系,在对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予以构建的同时还必须紧紧围绕复合环境污染予以制度设计,并且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应当是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进一步细化。
(三)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成因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逐渐形成并显现出来的,其成因来源于很多方面。首先,我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虽然我国在1995年制订“九五规划”时就提出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然而这种转变并不到位,甚至在2005年制订“十一五规划”时发现“十五规划”期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但没有进步,反而倒退了。[9]这种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使得以燃煤为代表的能源消耗量剧增,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也随之增加。其次,部分环境要素自身具有流动性的特征。传统的点源污染已经不再局限于给较小地域范围带来污染,而是多种污染因子排放到生态环境后随着流动的环境要素进入相邻或更大区域并发生复杂作用,从而造成更大面积的污染。这种不遵循行政区划界限的污染突破了我国当前环境监管体制所能应对的监管范围。再次,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及实践依旧存在诸多不足,不能适应新型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各种挑战,从某种程度上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敞开了大门。
总之,笔者认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为了对传统环境污染进行再研究而在区域性环境污染概念的基础上提出的更为精细化的概念,其具有区域性、复合性以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和更大的危害性四大特征,这种新型环境污染主要是由落后的经济发展模式、环境要素的流动性、相关立法不健全等多种原因造成的。与之相适应,无论从污染面积、社会影响还是对污染防治的要求来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危害都远胜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因而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对策也颇具紧迫性。
二、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
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保护环境的呼声日益高涨的现代社会,我国已建立了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体系:在国家立法层面,我国既有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又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五部相关法律,还有《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在地方立法层面,各地也制定并出台了一些污染防治条例,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然而,在对我国当前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实践予以重新审视后不难发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已经对我国传统污染防治法律对策提出了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源自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兼具区域性和复合性两大特征,我国已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对策尚不能很好地应对区域性环境污染,更不能以此来应对更为复杂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
(一)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不健全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均进行过有关灰霾污染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有益探索,《环境保护法》也对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作出了规定,然而其制度构建依然不够完善。首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通常是跨行政区划的。以京津冀霾污染为例,其关涉到三个省级行政单位,而三者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构建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关键是在各行政区划间建立起一种长期、有效的协调机制。然而,我国《环境保护法》只有在规划、监测等几个方面笼统地强调统一采取措施。具体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复合性,各行政区划间对于可能产生交互作用的污染因子并没有列出一个明确的污染源清单,并不知道哪种污染因子之间会产生反应、需要防治,在尚未摸清防治对象的情况下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实际上等同于构建“空中楼阁”。而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恰恰缺乏有关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法律责任的规定。[10]该法第六章并未对有悖于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有关部门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各行政区划之间本身就是平权型关系,其难免会出现协调不周的情况,这种情形下如果再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无疑会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实际运作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相关配套机制缺失。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涉及到不同行政区划间多种污染因子的排放,为了防止这些污染因子跨区域发生作用,需要遏制某一区域内某种污染因子的排放,有关污染因子排放种类及排放数量的限制必然需要各行政区划间的相互协调,各方有所退让。①然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地球表层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异,不同的地域,其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的内涵也不同。”[11]即区域发展存在异质性,因而各行政区划间的协调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有一些地区要为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做出让步。若不能建立起一种合理的补偿机制,则一方面有违公平之法理,另一方面也难免使得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实施面临重重阻力。
(二)区域性开发政策环评程序缺失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本身就是跨行政区划的大面积复杂环境污染。以灰霾污染为例,由于大气本身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各行政区划内排放的污染物会跨区域运动并发生相互作用,因而也形成了“一霾俱霾、一损俱损”的连带关系,且难以寻觅污染源头。此外,区域内的工业布局、污染物排放种类以及排污总量等因素对多种环境污染因子能否发挥复合作用以及发挥怎样的复合作用都有影响。众所周知,战略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政策、规划和计划。其中,政策无疑是层次最高、最具宏观性的战略。[12]区域性开发政策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事项非常繁杂,如果仅对项目和规划在较小范围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则会疏漏其与邻近区域内的排放物通过作用产生环境污染的情况。因此,与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相比,政策环评更符合新型环境污染区域性、复合性特征对法律制度的要求。然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限于规划和建设项目,而未将政策列入其中。2014年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从字面上看,该法条似乎弥补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政策环评排除在外的遗漏,然而,其仅要求政府“考虑”政策对环境的影响,这样的表述不仅约束力不足,也很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准确衔接。从长远来看,区域性开发政策的环评程序缺失很有可能为某一地区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埋下隐患。
三、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
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区域性、复合性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区别于传统污染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防治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因此,防治新型环境污染的法律应格外注重其区域性、复合性的特点,唯有如此才能切实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对国外有关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经验予以借鉴的同时,我们亦应该对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适度创新,从而真正构建起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法网。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所谈及的复合环境污染本身就是一种区域性环境污染,有关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研究须建立在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基础之上,是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对策的具体化。因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构建应坚持兼顾环境整体性与污染因子多样性的原则和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原则。具体说来,一方面,通过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等宏观制度来适应环境的整体性;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污染物清单等微观制度来应对污染因子的多样性。既通过静态的环境质量标准等制度来衡量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状况,又通过动态的环境监测等制度来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
(一)完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监测制度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由多种污染因子混合而成的跨区域环境污染,污染源分布广泛、污染因子多样,并且各种污染因子之间的作用方式十分复杂。因而有必要建立更加完备、科学的环境监测制度和更加透明、及时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来说,全面掌握前体污染物的排放状况是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重要条件。这里的“全面性”,一是指对区域内的所有污染源进行无死角的全面监测;二是指对所有的污染因子进行无遗漏的全面监测。在强制区域内,不仅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而且应要求全部排污单位都要逐步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准确掌握企业的排污信息,这样,既可以为预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也可以为分析其成因提供参考资料。此外,为监测复合环境污染中多种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转化成二次污染物,应该建立一种动态监测机制,突破传统的对单一污染源的静态监测,实时追踪、监测各种污染因子的时空变化。因而需要在运用传统监测方式的同时注重采用生物监测、遥感监测等多种监测手段,科学追踪各类污染因子发生相互作用的情况,为实时监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提供工具上的支持。
(二)建立精细化的流量管控制度
处理具有复合性特征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解决这类新型环境污染问题的关键,因而在环境监测的基础上需要构建更加精细化的管理制度。根据生态基本规律中的负载有额定律,环境所能承纳的污染物总量是限于一定数额范围之内的,超越了这个数额生态环境系统就可能会被污染。[30]因而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得大于该时期内的环境容量,不能超过其自净能力,这也是总量控制制度最基本的内核。然而,总量控制制度往往以年度为单位,时效性不强。各地区、各企业在符合年度排污总量的前提下,对每日、每月的排污量可以自由安排。若某一时段内各地区、各企业都不约而同地大量排污,则难免造成环境污染。因而在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必须引入更加精细化、时效性更强的流量管控制度,即对每一地理单元、每一时间点的排污速率进行管控,以此来保证环境质量。“如果用数学来阐述,流量是总量对时间变量的一阶导数,总量是流量的积分,流量又是总量的微分,就是具体地点一段时间内的容量”。[31]流量管控制度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主要污染物,还应扩展至所有污染物,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使某一具体时间、地域内各种污染因子在达标排放的同时保持合理的数量及比例,防止其通过复合作用生成二次污染物。最终以精细化的管理制度协调好区域间的污染物排放,降低不同污染因子之间发生作用的几率。与之相适应的是以环境质量目标作为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所直接关注的对象,由传统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转向环境质量标准来评价企业排污行为及政府管控行为。
(三)在立法中突出科技的作用
在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方面,无论是构建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抑或是建立更加精细化的流量管控制度,都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作支撑,特别是需要“大数据”的支持。在国家大力倡导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宏观背景下,应将以“互联网+”思维为主要标志的产业变革引入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过程中。“互联网+”的本质是传统产业的在线化、数据化,以此为标本将环境监测、环境预警、流量管控等信息及时迁移到互联网上,从而实现其“在线化”,形成“活的”数据,保证能够随时被调用和挖掘。[32]这样,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准确掌握区域内多种污染因子的实时信息,也能使复杂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模型化、简单化。国家应对新兴环保产业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以此来推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走向市场化、科技化。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同时,政府自身也应该加大对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基础科学研究的力度,建设更多的重点实验室,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技术支撑。这也与国际上在探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国家保障责任时所持有的态度相一致。例如:美国政府通过的《清洁空气法》时就明确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33]
(四)健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政府负责制
政府是环境保护领域多元共治中的重要力量,在环境执法方面拥有责令改正、罚款等多项职权,根据行政法学中的权责统一原则,政府也必将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构建起常设区域协调机构的前提下,在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时,地方政府不仅要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也要对其所辖区域内的污染源造成的其它地区的环境污染负责。特别是大气、流水等具有流动性特征的环境要素,其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生态环境整体,某一行政区划内排放的污染因子往往会与其他行政区域内排放的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产生复合环境污染,影响到周围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因而应该在各个政府之间建立一种连带责任机制,以此来督促政府协同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在认定政府是否要对非所辖区域的环境污染负责时,应将是否超越了总量控制制度所应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及是否达到了政府所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作为评价标准。此外,细化政府负责制的重要机制亦在于完善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并提高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在政府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中所占的比重,以此来促使政府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避免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的无价值化。为了防止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懈怠和短视,避免发生“政治公地悲剧”,[34]应该建立一种长期的追责机制,即离任后也要对其在任期间内所做的有关环境保护决策、规划等负责。此外,政府应主导构建网络治理模式,以此来适应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对公众参与的需求。逐渐确立各种信息强制披露机制、公众参与机制、政策评估机制,打造政府纵向政策反馈和横向合作交流的平台、政府与企业的治理技术交流平台、政府与公众或NGO的平等对话平台,使全社会产生良性互动。[35]
总之,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应以其区域性、复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为突破点,综合采取各种法律对策。一方面,对我国已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另一方面,应引入新的防治对策,特别是科学化、精细化防治是当前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必经之路。因而我国相关立法应对此及时做出回应,在以科技手段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的基础上构建起流量管控制度,并通过落实政府负责制及公众参与机制来推动各种制度的实施。
四、结语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环境污染,其所具有的区域性、复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特征对传统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十报告中设单篇、用7个自然段、1361个字论述生态文明”。[36]可见,生态环境保护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的障碍。因此,在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进行细化的同时也要注意引入新的法律制度,以开放的视野学习国外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相关经验。唯有如此,才能构建起严密的法律制度体系,为依法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关键词:区域环境;污染治理;路径选择
DOI:10.16640/ki.37-1222/t.2016.06.240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环境来看,经济发展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总体而言,东部经济的发展比较迅速,中部次之,西部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在这样的经济发展环境下,环境污染也表现出不同的区域性特征。东部环境污染最重、中部次之,西部相对较好。区域环境的污染出现这样的特征,一方面与工业生产有着重要的关系,另一方面与城市车辆密度也有着关系。为此,各个区域都应采取不同的环境污染治理路径,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对环境进行大力的整治,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可持续发展。
1 东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路径
1.1 产业结构的调整
目前,东部区域的环境污染愈演愈烈,东北三省、京津冀地区都是环境污染的重灾区,尤其是大气污染,严重程度领跑全国。面对着严重的污染现状,东部区域各个地方积极采取措施来治理环境污染,调整产业结构就是其主要的治污路径。目前在东部地区,尤其是京津冀地区,积极地进行高污染产业的调整,有些企业被下令关闭,而传统的工业生产,一方面在进行区域搬迁,另一方面有了严格的污染排放制度,在这样的情况下,东部区域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娱乐产业等可持续发展性比较强的产业来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力求从产业结构的调整上走出一条治污道路。
1.2 市场机制的引入
为了促进治污工作的进行,东部区域利用自身经济发展的优势,积极地引入了环境市场的机制,即在东部区域内进行发展的企业,尤其是工业产业,必须要符合环境标准才能在区域内进行发展,这样的准入门槛使得企业对环境污染的认识更加的深刻,也促进了企业治污工作的开展。另外,在市场的机制作用下,城市汽车的尾气排放也受到了严格的控制,这也为治污工作的进展提供了某方面的促进作用。市场机制在污染治理中的引入,一方面使得环境污染的排放标准显著下降,另一方面,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淘汰一批污染大的小企业,这对于社会资源的整合,对于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都具有积极地意义。
2 中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路径
2.1 区域品牌的打造
中部城市的环境污染治理从总体而言具有自己的优势,目前,中部各个省份都在通过区域品牌的打造来实现自身价值的提升,而在区域品牌的打造上,污染治理被纳入其中。郑州目前在中部城市中发展迅猛,郑州发展的优势主要是发达的交通网,郑州利用自身的位置优势,将铁路发展打造为自身品牌,在发展铁路交通的过程中,对环境污染进行统一化处理。合肥也是中部城市中区域品牌打造比较突出的一个城市。合肥利用自身优势发展起来的高铁线路成为了现在城市品牌中一道抢眼的风景线,在大力进行高铁建设的同时,合肥统筹规划,将污染治理与品牌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处理,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2.2 科学城市规划
中部区域的环境污染治理,除去区域品牌的打造外,对城市进行科学合理化的构建也是一项重要措施。城市的科学规划方面,中部有几个城市做的非常不错,武汉首屈一指。武汉的城市规划体现着“大武汉”的原则,即武汉的城市规划不仅仅是对武汉一个市的规划,还包括了孝感、咸宁等周边城市的规划,在这样统一的规划下,城市的发展和污染的治理得到了统一化的对待,这对于城市污染的治理具有积极作用。除去武汉,南昌的污染治理采取的也是城区科学规划的理念。南昌的城区规划仿照上海的模式,采取“一江带两岸,两岸齐行”的模式,在这样的规划体系中,南昌市的污染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3 西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路径
3.1 强化工业生产污染排放的标准
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所以在目前的环境污染治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还是以控制污染排放为主。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长期落后导致西部地区目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所以西部城市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理念是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进行污染排放物的控制。为此西部地区加强了环境污染物排放的标准设置,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来实现污染的减少。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西部地区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生态恶化方面,值得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3.2 大力进行环境建设
大力进行环境建设是西部地区进行污染治理的又一项比较重要的治污路径。西部地区的污染主要就是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气的排放,另外就是农业生产的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废水和废气的治理一方面要利用专业的技术,另一方面就需要环境的自净能力来完成,所以在西部,目前大量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都是为了恢复生态环境,强化环境的自净能力。
4 结束语
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同导致区域内污染情况存在着差异,面对区域性的污染差异,必须要进行针对性的治污工作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所以面对东、中、西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要走不同的污染治理路径,这样才能抓住地区污染的特点,进行针对性解决。区域治污是一个长期坚持的过程,必须要走适合自身的治污路径,并且长期坚持,才会取得良好的治污效果。
参考文献:
[1]孙晓伟.论我国农村工业化过程中环境污染的成因及治理的路径选择[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2(02):225-229.
[2]刘超.管制、互动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02):96-104.
关键词: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
中图分类号:F84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079-0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往往会造成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持
1.环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济到社会化救济
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论是侵权行为法遇到的理论困境还是现实问题,都导致在解决纠纷、填补利益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就必须超出“损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担,要么由受害人自担”的狭隘眼界,构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即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再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1],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及时、充分地救助环境受害人,又避免环境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
2.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
可持续发展实际上需要有效地解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冲突。国家通过环境法来为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设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加抽象的社会正义。
3.和谐社会实现的保障
发展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着眼于方方面面,对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其追求基本价值之一。如前所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复杂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理机制。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分摊污染者的赔偿责任,避免他们因无力赔偿而即将面临的悲惨命运,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损害一发生时就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迅速获得理赔,以填补其遭受的损失。这样既节省时间和金钱,又避免了求偿无门的情形,还能减轻司法诉讼量,及时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实现高效诉讼的价值目标,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需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纳入承保范围
目前在各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已成定论。难点在于对于渐进性或累积性污染事故是否应该承保的问题。
1.从理论上探讨对于持续性污染是否属于可保风险的问题。
依照我国保险法律和保险实务,“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持续性污染,从无限制的长期来讲,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发,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保险合同一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会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期间。在该期间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危险的发生并非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可以确认的必然事情,因此,符合“危险的发生存在可能”的特征。同时,累积性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事故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程度也是不确定的,这符合可保风险的偶然性特征。
2.实务中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是否可行
当然,将所有的环境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无疑是最理想的。但一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既与其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有关, 更与其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执行程度有关。考虑到中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所依托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进程,再加之中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条件尚不具备。
(二)关于生态损失是否应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有以下几种: 第一,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灭失而产生的损失;第二,因环境污染事故而产生的救助费用和诉讼支出,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三,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财物损失; 第四,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生态破坏而引起的损失。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的范围是毫无疑义的。从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第二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范围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51条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是,对于第三、第四中损失是非应当乃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呢,目前尚未有定论。
三、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的思考
(一)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的思考
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有突发性和持续型两种。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在发生前没有明显的征兆,一旦发生损害立刻显现,受害人的受损程度的认定也较为容易。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原因复杂,往往是多种因素复合累积的结果。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存在往往缺乏深刻的认识,以至对侵权行为何时发生、侵权人为何人都不知晓。因此,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是较为困难的。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将所有环境污染损害都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无疑是最为理想的。但鉴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环境污染的现状及相关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仅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较为适宜可行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5]。这类似于法国“分步走”的做法。当然,扩大承保范围是大势所趋。但这势必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使它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有可能不愿承保。所以为了避免和鼓励保险公司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此中国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注入保险基金;(2)由政府主持成立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环境责任保险集团以分担承保的风险;(3)效仿法国的做法,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环境责任保险的机构;(4)建立一个法定的环保监测部门,专门从事对有关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内的环境侵权行为的监测,分担保险公司在辨别、确定理赔范围时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及人力等资源,减轻保险公司的业务负担,使其成为保险公司的一个隶属部门专为环境责任保险这项保险业务服务,发挥其良好的补充减负之功效。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思考
对于前面所提到的“第三种损失”,笔者认为,根据责任保险的特征原则上应该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因污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照管的财物损失,以及由于环境事故而导致工厂全部或部分停产而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自己的损失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可以从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设计上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但对于自有场地污染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及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纳入到损失赔付范围之内。美国的判例一般认为公众的健康与安全较保险单的任何明示约定更为重要,当被保险人污染了场地而又无力治理时,损害的又会是公众环境权益了,所以从环境法的公益性出发应该将自有场地污染纳入到环境责任的赔付范围当中。
至于生态损失,笔者认为目前尚不宜纳入损失赔付范畴。当然,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在法律体系的渗透,以及人类对于生物多样性、环境权的日益关注,生态损失的赔付将会成为法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当然考虑到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才刚刚起步,不顾及实际情况将所有损失不加区分都纳入赔付范围很容易引发保险人因资金缺乏而无力支付巨额赔款的支付机制恶化,这不仅使环境责任保险无以为序,而且也极容易引起保险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混乱。所以对于生态损失的保险赔付要依托于相关理论的进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高度发达的保险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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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源头控制;综合管理
水是生命之源,人类的生存活动也都离不开水。但如今,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现阶段我国流域水环境的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污染程度越来越严重,对人们的正常生产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虽然,我国针对水环境污染采取了各种防治措施,但是没达到预期效果,水环境污染导致的问题不断出现,没有得到有效、持续的改善。所以,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来源,从流域综合管理上加强对水环境污染范围和程度的控制,营造良好持续的水环境。
1流域水环境污染的综合防治现状
1.1缺乏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全局战略
水环境污染问题涉及范围很广,主要涉及有流域地形特点流域土地利用开发状况及行业类别等,必须要加强流域尺度的水环境管理。我国在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上主要是以区域污染控制为出发点,对流域全局的管理措施存在不足。而欧美一些国家主要强调的是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治理,要注重与流域内水质有关的所有问题,确保流域水生态的完整性。
1.2对污染来源的复杂性理解不够
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关注较多的是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及重金属等水质指标,严重忽视了在水质监测指标中表现不出的毒性污染物,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这些污染物通常都难以降解,能在水环境中存留较长时间,在水的迁移会严重威胁着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平衡。
1.3对不同区域污染特点研究力度不够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同一流域不同区域的环境差异较大,针对各个流域的不同区域进行水环境特征的检测分析,同时也没有开展污染因子及干扰因素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作用关系的研究,如果盲目采取同样的防治措施的话,会无法准确判断流域水环境的具体情况,难以达到预定的防治效果。
2我国流域水环境污染的原因
我国流域水环境污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在一定客观程度上加剧了中国流域水环境的污染程度。人类活动加剧,污水排放增加,因此造成严重的水体污染。其次,我国水资源的缺乏及不合理利用。我国水资源南北区域分布不均匀,我国北方地区面积约占全国的63~64%,而水资源量却不到20%,相比之下,南方地区的面积约占全国的37%,而水资源量却高达80%;随着我国水资源开发程度的不断提高,由原来的1000亿立方米供水量增加到5000亿立方米,但是我国的农业、工业城镇仍存在严重缺水,在全国688个城市当中约有400多个城市存在缺水问题。水资源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水污染的形势,另外水资源的价格设置不合理以及节约用水意识淡薄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据统计,我国75%~80%的用水量为农业用水,平均用水利用率仅为30%左右,这与发达国家级的用水利用率差距较大;在工业用水方面,其重复利用率在50%以内,而发达国家的工业用水重复率在80%以上。最后,粗放型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以粗放式为主,工业和农业的生产结构不合理,生产工艺水平也比较落后,使得污染物的排放难以降低,同时,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以及排污管道的建设也较为落后,种种因素都加剧了水环境的污染程度[1]。
3流域水环境污染控制与管理对策
3.1将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控制的治理策略
针对工业生产方面,要引进新的技术设备提高生产技术水平,通过采取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模式来有效降低能耗和物耗,以降低排污量,实现经济与环境协同持续发展。针对农业生产方面,在流域生态特殊区域实施人口控制和粮食补给政策,同时,增大有机肥料的施用量和施用面积,有效控制化学性肥料的使用;严禁土地的胡乱开发和植被的破坏,快速推动“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以减少水土的流失[2]。
3.2对相关水环境污染物进行分类控制
在进行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的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通过对不同污染物的形态特征以及危害程度等,对水环境污染物进行合理分类,例如,根据水污染物质的特征情况,可将其分为无机物、有机物以及金属物质等等;抑或根据水污染物的危害程度分为常规污染物、优先控制污染物等等;所以应该根据污染物的不同类别进行相应地控制。
3.3对水环境实施分期保护原则
对水环境的分期保护主要采取季节性划分和年度性划分两种分法。季节性划分的目的主要是显现控制中的水期差异性,而年度性划分是为了实现目标与措施的分阶段实施。通常我国在对流域水环境采取控制措施的过程中,主要以枯水期的水文条件来当作水质安全的水文条件,来制定相应的水污染控制方案。而实际应用中,这种方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水污染的差异性,因此存在很大的缺陷,同时水污染的危险期还可能不在枯水期,比如辽河流域它的污染最严重的时段是在丰水期,所以,在水污染防治实施分期保护原则时应该结合流域的具体情况进行实施。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流域水环境污染的范围和污染程度都在逐渐增大,因此,应该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加以防治。在进行流域水环境污染进行防治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不同流域区域的水质环境,充分考虑水环境的差异性,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加强实施力度。
参考文献:
[1]李胜,陈晓春.基于府际博弈的跨行政区流域水污染治理困境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12):221.
关键词:环境监测;污染事故;危害影响;处理措施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迅速不断发展时期,随着生产活动的日益频繁,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研究其处理处置措施,是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领域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1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与特征
1.1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
1.1.1 剧毒农药和有毒化学品的泄漏、扩散
一般指有机磷、有机氯等农药因贮运不当或翻车、翻船造成泄漏及保管不当引起的泄漏,这些物质一旦泄漏扩散不仅会引起空气、水体、土壤等严重污染,甚至还会致人畜死亡。
1.1.2 易燃易爆物质的泄漏、爆炸
由煤气、石油液化气、苯、甲苯等挥化性有机溶剂泄漏而引起的这类环境污染事故不仅污染空气、地表水和土壤,而且这些气体浓度一旦达到极限后会发生爆炸。
1.1.3 溢油环境污染
指在油田开采与运输过程中由于井喷泄漏及其它意外造成的原油环境污染事故。此外,炼油厂、油库、油罐车漏油引起的油污染也时有发生。
1.1.4 非正常大量排放废水造成的污染
指含大量耗氧物质的城市污水或尾矿废水因垮坝突然泻入水体, 致使某一区域或流域水体质量急剧恶化给居民饮用水、工业用水、渔业用水造成困难的环境污染事故。
1.2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特征
1.2.1 事故形式多样性
由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有多种类型,所含的污染因素也比较多,因此其表现形式也是多样化。另外,在生产、运输、贮存、使用和处置的各个环节均有发生污染事故的可能。
1.2.2 事故发生的突然性
一般的环境污染是一种常量的排污,有其固定的排污方式和排污途径,并在一定时间内有规律地排放污染物质。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则不同,它没有固定的排污方式,往往突然发生,始料不及,有着
很大的偶然性和瞬时性。
1.2.3 事故危害的严重性
一般的环境污染多产生于生产过程之中,排污量少,其危害性相对较小,一般不会对人们的正常生活与生产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是瞬时内一次性大量泄漏, 在很短的时间内往往
难以控制,因此其破坏性强,污染损害严重。
1.2.4 事故处理处置的艰巨性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涉及的污染因素较多,一次排放量也较大,发生又比较突然,危害强度大。处理处置这类事故必须快速及时, 措施得当有效。因此,对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监测,处理处置比较一般的
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更为艰巨与复杂,难度更大。
2应急监测与处理处置措施
2.1 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与处理处置
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的突发性、持续性和累积性决定了环境监测任务的困难程度。当发生污染事故时,有毒化学品的污染程度和范围具有很强的时空性,所以对污染物的监测必须从静态到动态。
应急监测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试纸法;
(2)水质速测管法;
(3)气体速测管法;
(4)便携式分析仪器测定法。
对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采取的处理处置措施是首先使吸入有毒空气的中毒者马上离开污染区,严重者就医诊治。现场工作人员应佩戴好防毒面具与手套, 将污染物扫起至空旷地方深埋或收集后送回生产厂处理。若发生火灾,可用干粉、二氧化碳或泡沫灭火器进行灭火。
2.2 爆炸性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与处理处置
经常发生的爆炸事故多是物质的化学爆炸。化学爆炸过程有极快的变化速度、可产生大量的热和形成气体产物等3 个基本特征。
2.2.1 应急监测方法
现场监测的目的是迅速判断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范围。这对判断事故性质、事故能否再次发生或对人体的毒害程度等至关重要。检测事故现场环境中的有害气体,检测管分析技术已受到各方面的极大重视。它具有简便、快速的特点,适于现场测定,而且采样和测定一步完成,简化了分析步骤。
2.2.2 处理处置措施
发生有毒气体爆炸,应立即打开门窗通风,人员迅速撤离现场,有伤者和中毒者及时抢救;若伴有火灾发生,应急处理人员扑救时要戴好防毒面具,穿好化学防护服。
2.3 溢油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与处理处置
石油工业中的原油、燃料油、成品油在勘探开发及产品运输过程中, 对周围环境均存在着潜在的威胁。一发生溢油事故就对陆地或水面造成严重污染。
2.3.1 应急监测方法
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水样与土样。现场采用红外分光测油仪对样品进行测定,现场测定与化验室测定相结合。
2.3.2 处理处置措施
采取措施降低溢油量,包括关闭产生溢油的各种阀门,修补管线。使溢出的油品局限在某一区域内,利用低洼地形汇集或进行堵截,防止外流、外溢。在条件合适情况下,就地燃烧。该措施除油效率高,
无须转运储蓄,适用性强,环境影响小。
2.4 农药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与处理处置
农药属于有毒化学品,在其生产、贮运、应用等每个环节都潜在着对人类生活及生态环境的污染危害。农药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目的就是应用相应的分析测试技术快速确认污染物类型及组成, 为事故
应急处理处置提供依据。
2.4.1 应急监测方法
(1)比色法。具有简单、快速、灵敏度高的特点,特别适用于微量组分的测定。
(2)紫外光谱法。利用有机化合物吸收紫外光的特征,对有机农药进行定性、定量及结构分析。
(3)气相色谱法。这种方法应用范围广、分离效能高、分析速度快,分离测定可一次完成。
2.4.2 处理处置措施
现场人员应配戴防毒面具及防护服, 尽快完成现场采样分析,以便迅速制定污染清除处理方案。及时组织疏散污染区域中将遭受污染的人员, 并根据污染程度设置警戒区域。对于事故现场清除的大量
污染物及处理物,应采用焚烧、生物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后再采用陆上抛弃处理法集中处理。
3 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危害及其影响
3.1 生命威胁与健康影响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重要危害之一是对事故现场人员的生命威胁, 一些重大污染事故都有人员伤亡。事故不仅对在事故现场的人员造成严重危害,而且还有可能对未直接暴露在事故现场的人们的身
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3.2 经济损失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不仅直接经济损失巨大,而且污染后的长期整治和恢复仍需要花费可观的费用,其间接经济损失也是非常巨大的。
3.3 易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后,会对污染区附近的居民造成心理影响与压力, 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与生产秩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可能引起污染纠纷,造成某种混乱,危害社会治安。对引起大量人口被迫迁移的重大事故, 可能会带来相关的社会问题;某些污染还可能会引发国际间的污染纠纷。
3.4 生态环境遭严重破坏
重大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强度很大,往往会使某一区域的生态失衡,有的甚至造成长期的危害,致使生态环境难以恢复。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的指导思想
4.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首先强化预防措施, 尽可能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污染事故力争减少并消除污染事故的危害。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监测并作出安全评价。
4.2 就近应急,建立应急监测网络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有来势迅猛, 去得也快的特点,因此应贯彻就近应急的原则。即以各地环境监测站为基础就近应急,同时建立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级站为支援、支持系统的应急环境监测网络。
4.3 加强应急监测的能力建设
做好装备、技术、人员等储备。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可能的危害。组建专业应急监测队伍;加强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与实战演习,强化应急反应能力。
4.4 提高应急监测水平
重点解决环境应急监测中检测手段、仪器、设备等硬件技术。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污染因子的特性, 建立环境污染事故数据库及事故处理处置的查询系统,为实施污染事故的处理处置提供依据。
5结论:
总之,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不仅要解决应急监测及处理、处置,还要实行紧急救援与做好善后工作,把污染事故的危害减至最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处理处置、紧急救援与善后处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在各级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方面人员密切配合行动,建立起由部队、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部门参加的通讯、指挥、监测、救援的整体应急系统。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保证该系统能快速有效运行,全方位开展救护工作。
参考文献:
1 胡望钧.常见有毒化学品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技术与监测方法[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
2 吴鹏.环境监测原理与应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关键词: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水污染;经济发展;科学管理;吉林省
中图分类号: X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7-0080-03
1引言
半个多世纪以来,吉林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之一,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以往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得吉林省经济发展是以透支资源和破坏生态为代价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松花江流域长期以来形成了以重化工为主的工业结构,煤炭、石油等资源开发强度大,利用效率较低,污染排放强度高,加剧了吉林地区的水环境的污染,且水污染治理滞后,工业点源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与农村面源污染相叠加构成复合型污染。经济发展与水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促进二者之间协调发展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因此利用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研究吉林省经济增长与水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及今后发展趋势,对于吉林省经济发展与水资源利用方面协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2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是描述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水平之间关系的计量模型。它是由Grossman和Krueger(1993)利用简化回归模型,首次进行的人均收入与环境质量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并发现人均国民经济收入与环境污染程度之间存在倒U型的关系,于是,他们提出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假说[1],该曲线说明在经济发展的较低阶段,经济活动水平低,环境污染的水平也较低。在经济起飞、制造业大发展阶段,资源的耗费超过资源的再生,加之工业技术落后,加剧了环境污染。在经济发展的更高阶段,随着经济结构的改变,污染产业停止生产或被转移,以科技进步为标志的产业发展对经济的贡献作用越来越突出,这时,经济发展带来的积累使环境治理投入力度加大,且人们控制环境污染的意识也逐渐增强,因此污染物排放逐步趋缓,环境状况开始改善。这样就形成一个倒U形曲线。(见图1)
在Grossman和Krueger(1993)之后的许多研究都表明,在大多数环境质量指标与人均收入之间的确存在一个倒U型的关系。Shafik(1994)研究发现安全饮水和卫生状况随人均收入的增长而持续改善,对于悬浮颗粒物(SPM)和则先恶化而后改善,但固体废弃物和炭排放量随经济的增长呈现持续恶化现象。Selden和Song(1994)考察了4种重要的空气污染物(即、、和SPM)排放问题,发现它们与收入之间都存在倒U型的关系。但国内许多学者研究发现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倒U形并非EKC的惟一表现形式,如中科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研究结果表明:中国目前的环境质量从图像上看仍处于倒U形曲线的左侧,尚未达到转折点[2]。沈满洪等通过计量分析得出了浙江省经济增长与环境变迁之间存在着“倒U+U”形[3]。张晓通过研究发现了我国人均GDP与人均废气排放量、人均排放量之间存在倒U形的弱EKC关系[4]。吴开亚等研究发现了安徽省的EKC曲线特征为“U+倒U”形[5]。刑秀凤研究发现青岛市的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水平之间不完全符合典型的EKC特征[6]。
3 水环境污染水平计量模型及验证
3.1评价指标的选取
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利用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对吉林水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因此需要选取问题的评价指标,而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是进行曲线分析的基础。评价指标选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科学性原则、规范性原则、重要性原则。由于人均GDP(元)是反映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指标,因此选取人均GDP(元)作为评价的经济指标,吉林地区的水污染问题主要来自工业水污染,故选取工业废水排放量(万吨)作为评价指标。根据《吉林省统计年鉴》(1998~2007年)的统计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建立计量模型。数据见表1所示。
3.2模型建立
根据国内外已有研究关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模型,即
二次方程模型y=β0+β1x+β2x2+ε;
三次方程y=β0+β1x+β2x2+β3x3+ε;
对数方程lny=β0+β1lny+ε,
其中,y为环境指标,x为人均GDP,ε为误差项。
为了选取合适的模型,本文用SPSS软件对这3个模型拟合情况进行分析及显著性检验,根据模型拟合结果得出:三次方程作为吉林省工业废水排放与人均GDP之间关系估计比较合适,结果见表2
得出估计最优模型如下:
Y=93460.046-15.438V2+0.001X2-3.159E-8X3
t= (4.569) (-2.755)(2.664) (-2.517)
= 0.653 F=3.772
其中Y表示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万吨),X表示人均GDP(元),曲线的检验与F检验的效果都很好,故三次方程拟合程度较好,显著性检验明显,可以认为人均GDP 对工业废水排放总量有较强的解释能力关系,即经济增长与水环境污染之间关系如图2:
3.3结果分析
从模拟结果可以看出吉林省工业废水排放与人均GDP 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传统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特征的,它存在“U+倒U形”,不同于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特征(接近水平的弱环境库兹涅茨曲)。从图2中可知1998年以前一段时期工业废水排放总量是随着人均GDP的增加呈现高速度增加的,经济增长伴随水污染加剧的发展阶段,经济增长越迅速,环境污染问题就越突出。但1998年以后工业废水排放总量是随着人均GDP的增加呈现下降趋势,并到达拐点,自此之后又出现工业废水排放总量是随着人均GDP的增加呈现高速度增加,直到2006年以后工业废水排放总量是随着人均GDP的增加呈现下降趋势,但这并非表明吉林省工业废水污染状况已达标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转折点后的工业化后期水平,这可以解释为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由于经济实力的提高和科学技术发展,增加了对水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的投人,从而使水环境趋向好转,但还要时刻警惕工业废水污染的反弹和波动。这种曲线特征也说明了近年来吉林省不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开始转型,从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转变,通过建设节约型社会,倡导循环经济,大步走向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之路。根据近5年来吉林省在外排的工业废水中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平均80%以上均是达标排放,这也是废水排放总量控制、循环利用和综合处理的结果。
4结论与思考
通过吉林省水环境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模型分析,可以看出吉林省正处于“水环境恢复”阶段,但当前,水环境污染仍然是吉林省的主要环境问题,水污染的防治和恢复仍需加大力度。
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业废水排放量逐渐增加,吉林省2007年工业废水排放量为39666.33万吨,工业废水排放总量占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70%以上。为了有效减少工业废水排放量,应该按照科学管理的方法对水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和关停并转,同时还要坚决控制新的水污染源,加强对水污染总量的控制,要对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实行双重控制。应该采取“全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策略,同时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向节能型、高效型转变,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调整经济发展模式,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和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建立节水型工业。只有企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吉林省的水环境才能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要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除了继续加强县以上工业污染源管理,防止污染反弹外,加强县以下工业企业废水管理力度、扩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规模、提高污水处理深度,加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吉林省是农业大省,农业用水的面源污染问题也是突出问题,因此农业开发区应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治理面源污染,合理控制化肥施用量,禁用高毒和高残留农药,逐步降低农田退水对水体的污染,也是今后该省水环境污染控制工作的重点。除了加强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环境政策创新和管理的力度必须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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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左玉辉.环境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80
立法上的缺陷、刑罚处罚较轻、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少等问题,使得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恃无恐,因而对于环境犯罪的立法的完善已迫在眉睫,通过明确严格责任的原则、引入危险犯等概念,加强刑法对于环境犯罪的威慑力,并且通过合理适用罚金刑从经济根源上减少环境犯罪,实现“美丽中国”的目标。
过去一年之中,PM2.5数值牵动着国人的神经,大气污染问题成为全民最为关注的环境问题。中国在超越许多国家,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的同时,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开始阻止发展的步伐,造成了难以估计的损失。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关注也被提到最高点,两高更是相继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
一、环境犯罪立法的现状
伴随着环境污染的日渐严重,对于环境治理的关注程度的持续增加,有关环境犯罪的法律也频频出台。
《刑法修正案(八)》则对97《刑法》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出修改,将环境犯罪从结果犯转化为行为犯,同时对环境污染物质的种类和范围进行了扩大以及扩大了对于“环境”的界定,使得“环境”的一词的范围涵盖性更高,取消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2013年两高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这一要件的标准予以明确,缓解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过程中取证难,认定标准模糊的缺陷。该司法解释的公布对于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予以划分,降低了入罪的门槛、也将污染物的范围和种类再次予以扩大,并且使得自由裁量的范围被进一步限制,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
同时加强了对于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的力度,对于敏感人群、特殊区域和期间予以特殊保护,解决环境犯罪举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困境,有舆论认为中国已经迎来了对环境犯罪,“重典治理的时代①”。
二、环境犯罪立法的问题
(一)对于环境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针对环境犯罪的立法归属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那么就意味着环境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制度,从客体上就限制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制范围,使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带有了行政从属性,也使得环境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地位较低。这与当前社会立法者对于环境犯罪问题的重视程度是背道而驰的。
(二)对于环境犯罪行为的表述不规范
除了破环环境资源保护罪之外,在分则中也有其他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大部分被归入走私罪这一章节中。这样的立法结构使得刑法不能全面的对环境权进行定义、概括。其次目前对于环境的定义相对狭窄,如近年频现的光污染等新兴污染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空白。因此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
(三)对于环境犯罪刑罚观的缺陷
《刑修八》环境犯罪从结果犯转化为行为犯,既以法定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但当严重的环境污染产生时,通常是不可逆、无法补救的,若入罪标准是达到严重污染时,侵害结果将持续存在,不因行为人受到处罚而终结。因此等行为实施完成再进行治理为时晚矣。
尽管对环境犯罪行为触犯数罪,明确从一重罪处断对的原则。环境犯罪将面临无期、甚至是死刑。但从总体来看,其所受的刑罚与行为造成的危害不相适应,很难提高刑罚对环境犯罪的威慑力。
罚金刑处罚总体偏低,尤其对单位犯罪实施罚金刑时,与其由此获得的利益存在较大的差距,使企业甘冒风险实施犯罪。另外,对环境犯罪提起刑诉的案件极少,更多的都被处以行政处罚就不了了之,结案数和实际犯罪数之间的差距巨大,刑法的威慑力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环境犯罪立法的对策
(一)在刑法中单设一个章节
现有的涉及环境犯罪的罪名较为松散,仅依靠刑法修正案对原有条文进行修改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应将分散在各章节中关于环境犯罪的条文整合,单设专节规制环境犯罪行为,既体现立法者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也更能突出环境权的特征。
将该章节列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之间,既可以突出立法者对生态权益的重视,也是生态本位思想的体现。同时环境犯罪通过危害环境,从而侵害到个体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其较之单纯侵害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更甚。
法律中现有的环境立法较为滞后,存在较大的空白之处,因此应根据当前社会对于环境犯罪的分类,增加新的罪名。并且将现有的刑法条文中的污染环境罪更加进一步的细分为多个条文。
(二)确立严格责任原则
由于我国对环境犯罪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的,存在举证难、认定难等问题,导致对环境犯罪追究刑责的比例偏低。
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使得环境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明显,环境的传导效应,使环境污染是一个长期且不断扩大的过程,甚至以现有技术和知识无法测量,那么对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更难了。
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呼吁引入相对的严格责任以应对主观罪过无法确定的情况,以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需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危害结果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其以尽力避免,通过部分证明责任的转移,避免环境犯罪追责难得困境。
(三)在环境犯罪中设立危险犯
环境犯罪从结果犯转化为行为犯,降低了环境犯罪的入罪标准,但是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使得行为一旦实施足以产生危害且这种危害不可逆,这就决定对于环境犯罪的刑法治理需要侧重于预防。环境犯罪危险犯就是当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产生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这使得法律更早的介入环境问题,防止结果的恶化。
同时以预防为主的环境犯罪治理得到全世界普遍的认同,多部国际公约对于预防原则均有说明,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支持下,对于危险犯的引入具有其现实意义。
(四)完善罚金刑的相关规定
罚金刑与环境犯罪的诸多特征是相符合的,也是当前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刑罚方式。单位为了牟利进行犯罪因此对其剥夺一定数额的金钱,既剥夺其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也能起到惩罚教育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②。因而对于环境犯罪适用罚金刑有其合理性。
因此应对环境犯罪的罚金刑制度进行完善,通过确立权威的罚金计算公式,解决目前罚金数额标准不定,法官自由裁量过大的情况;建立财产状况的调查机制,以结合行为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以综合考量。引入“日罚累进制③”,环境犯罪结果的延续性、长期性和“日罚制”罚金的特征是相契合的,也可以成为我国刑法对于环境犯罪规制的一种探索。
[关键词] 步骤原理 因子分析 比较
引言
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总会伴随着对环境的侵害,环境监测目的就是要及时的发现危害环境的因素,将其降到最低。环境污染的检测项目多而杂,它包括水污染、固体污染、空气污染等许多的方面,而这每种污染又包含着多项的检测指标,这种多样性的检测指标给环境污染的评价与分析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正因为如此,在进行这项工作时我们引入了因子分析法,它能很好的简化指标结构、浓缩信息、降低指标的难度,在主要信息比较充分的前提下,将各种因素进行变量分组,增强组内变量的关联性,减弱不同组别的关联性,逐渐将环境检测的指标集中在几个互不影响的因素上,减小问题分析的难度。
一、因子分析的步骤和原理
因子分析从与最初的变量的相关系数的矩阵出发,然后寻找与问题关联性较大的几个难以观测的因子,通过这几个因子来对实物的原始变量之间的关联系数。例如共有n个样本数,在每个样品n中有P个指标,那么我们就可以列出相应的矩阵,它的一般步骤为:①计算标准化数据在矩阵中的相关系数,再与此同时要求得相关系数的矩阵特殊根,和与此相互对应的正交标准化的能反映特征的向量E;②原始数据的标准化处理。在进行因子分析中的标准化应用公式中既有样本的均值也存在样本的标准值,通过标准化的运算来消除原始变量中不同的量纲的影响;③若是特征根的贡献率累计达到85%,则可以得到到一个全新的因子载荷的矩阵;④根据在各式或是检测中得到的样品因子得分,对其进行系统的排序,并且进一步进行聚类分析;⑤对由特征根积累率中得来的载荷矩阵施行方差最大值的正交旋转变换,经过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的每个列向量对应着每个公共因子。进行列向量的旋转变换的目的是为了使得每个公因子只与对应的若干个原始变量有关联性,如此就能增强各个因子的可解释性。
二、环境污染的因子分析
1.数据收集
在进行环境污染各项因子的分析之初对对各个地区的环境数据的检测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它是所用工作的基础,数据收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分析过程的好坏,通过对全国的各个主要地区的生活和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的收集,并且选取了九个主要的环境污染检测的指标,笔者将以这些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研究。
2.数据分析和处理
在进行数据收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我国地区的数据是不具备的。由于地理位置特殊,所以在进行数据填补时用全国平均值并不是很科学。对环境有着极大影响的烟尘以及二氧化硫绝大多数都是来自生活和工业排放,可以根据全国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比例来估算我国地区的排放总量,这种做法是比较科学的。
3.公因子的提取和分析
通过SPSS软件的引用可以科学的计算出特征向量和特征根,而且这些数据的累计贡献率达到了86.54%,这个数据说明提取的3个公因子的信息含量是几乎包含了原来9个污染指标的全部信息,可以知道进行“降维”是比较成功。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确定提取3个公因子,同时还可以得到初始的因子载荷矩阵,同时使用最大方差的旋转法可以顺便得到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
从上表可以知道,工业粉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工业废气和烟尘的排放总量,在第一公因子F1上所具有的的载荷是比较大的,然而其它污染的指标在F1上的载荷并不大。从表中我们可以知道除了X6是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其他的项目都是工业空气的污染指标,所以F1也可以称为工业大气污染因子,以此类推可以分别进行命名。
三、各地区环境污染的分析和比较
通过上面进行的可解释性的公共因子的命名后,还可以根据SPSS函数式的分析来研究环境的污染情况,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山东、四川、广西、河南、河北及辽宁在第一公因子上的得分是相对较高的,这些省份的额固体废弃物和工业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比较主要的原因是这些污染比较严重的省份中有不少是属于建国后不久确立的国家老工业基地,由于工业密集型高,而且生产的耗能高,科技含量低,以环境污染的代价换取经济的增长;还有的企业是在乡镇,改革开放之后,乡镇经济也快速发展,许多重污染企业为了逃避城市过高的治污费用而将企业转而设在了比较偏远的乡镇,乡镇的企业数量急剧增加,并且乡镇政府对环境治理及缺乏经验又缺乏意识,这就造成了一些乡镇在大气污染因子上得分比较高,我们得到各地区的因子得分表:
相较于上面的这些省份,我国的北京、上海、广州、、青海、贵州等地区的这几项因子的得分就要低得多了,可以清楚地发现,这些得分比较低的城市要么是比较偏远的地区,要么是比较发达的地区,这些比较发达的城市的经济来源不再是传统的工业制造或是能源生产了,而更多的是以航运、通信、金融、教育、服务业等为经济支撑,这些产业基本上是不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些地区的污染因子数不高的原因了。
在表中还可以发现,江苏、浙江、上海、山西、湖北等地的第二公因子数比较高,这说明这些地区的水污染比较严重,研究发现这些地区要么是经济产业结构中依托水资源比较重,要么是水资源比较丰富、人口众多、分散比较广的地区。而贵州、山西、内蒙等地的第三因子得分比较高,这说明该地生活空气污染比较严重,贵州得分最高,这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相关,贵州所处地区属于我国酸雨控制区,酸雨污染严重。而像山西、内蒙都属于能源大省,煤储量极为丰富,在采煤用煤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通过上面的分析比较可以初步的得出一些结论。第一类,特殊污染地区:山西(水污染轻微,工业大气污染严重)、广东(工业大气污染轻微、水污染严重);第二类,水污染居中、工业大气污染较重的地区:四川、广西、河北、河南、山东;第三类,工业大气污染居中、水污染较重的地区:浙江、江苏、湖南、湖北;第四类,工业大气污染轻微、水污染居中的地区:北京、上海、贵州;第五类,水污染轻微、工业大气污染居中的地区:内蒙、江西、安徽;第六类,水污染和工业大气污染都轻微的地区:天津、宁夏、海南、新疆、、青海、云南、甘肃。
总之,因子分析法是一种能够大大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抓住主要矛盾的工作方法。它的使用为环境污染的科学检测与评价提供了可能。
参考文献:
[1]张文彤、董伟 .SPSS统计分析高级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13-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