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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税法的作用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1-08 11:03:1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简述税法的作用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简述税法的作用

第1篇

关键词: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慈善目的

慈善信托是信托的一种,源于英国的慈善用益制度。我国本没有信托制度,后为实际需要从日本引入信托制度,可以说,我国是间接地承继了英国的慈善用益制度。2016年出台《慈善法》,创新地设计了慈善信托制度,放宽了慈善信托对信托财产的运作和管理。这些操作上的优势使慈善信托获得了得天独厚的发展空间。

一、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必要性

(一)现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3月通过,作为规制慈善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从反面来看,理论上讲慈善信托是具备税收优惠的可能的。

(二)制度优越性

相比大陆法系国家设立公益信托需要相关机关的审查批准,英美法系国家则走的更远。在英国,慈善信托的成立并不以登记为要件。我国新《慈善法》中确立了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原则,将慈善信托的设立门槛降低。自此,慈善信托的设立不再存在财产最低数额、法人章程、固定经营场所等硬性要求。相较而言,基金会法人设立标准则要严格很多。

(三)“专业化”的需求

信托合同是为了实现委托人慈善意愿而签订的合同,其是慈善信托设立的前提因此慈善信托更有可能实现委托的慈善意愿。观念的转变致使慈善信托获得蓬勃发展,慈善目的也不局限于传统扶贫,养老等领域,转向了医疗、家族传承、企业年金等更加多元化领域。慈善信托在实现委托人各种慈善目的的同时也具有了发现慈善需求的功能,更有利于委托人实现其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

二、我国立法现状及域外国家立法

(一)我国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的慈善信托税收减免主要存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说法》以及其他税收法规。慈善信托本质上是合同,发达国家慈善信托的规定,主要参照公益事业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然而,我国至今未规定慈善信托具体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在哪些环节享受税收优惠等问题,也未出台具体的政策。

(二)日本公益信托税制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是成功引入并完善慈善信托的典例。虽然日本引入该制度后,基于本国国情考虑,采公益信托的表述,但是具体规制还是与英国慈善信托制度一脉相承,其成文的税收优惠制度对我国慈善信托税制建设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三、慈善信托税制的立法建议

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在北京的《2017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所述,2017年成功备案了44单慈善信托产品,初始资金规模达6.94亿元,远远超过去年同期22单,0.85亿元的初始资金规模。慈善信托的迅速增长说明了慈善信托在我国有了得以生存的土壤。

(一)分散式立法模式

相关的慈善组织或者公司在从事慈善信托活动时,其地位与其他市场主体并不一致,应当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当前,我国的税收规定并不聚集,这既阻碍慈善信托的推广又会增加征管部门的工作。在大陆法系都有相对全面的税法,在对一般的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税法规制的同时,也涵盖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税法规制。笔者以为,我国可以引进这种税法体制。

(二)分阶段征税

如何从无到有,建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制度,我们可从日本成熟的税制中获得启发,具体规制如下:慈善信托设立阶段。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此时发生了资产转移,但是这仅仅是形式上的转移,不应禁止委托人依据捐赠的限额进行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慈善信托运营阶段。应当对此过程中的利润去向进行区分处理,慈善目的流向的部分应予税收减免,而对于非慈善目的的部分则不予以税收优惠,以此来彰显国家对慈善信托的有效激励。慈善信托受领阶段。慈善信托中的受益人是信托财产利益的“真正所有者”,应当缴税。但是慈善信托中的受益人往往都是社会弱势群体,受益人取得的财产同样应获得减免税的优待。

(三)赋予“非营利组织”地位

第2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 科技创新 财税政策 优化思路

当前,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2012年全国非公企业的利润总额达到1.82万亿,五年来,每年平均增长速度是21.6%。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贡献超过了50%,GDP所占比重超过60%,就业贡献超过80%。新增就业的贡献达到了90%。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广东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据统计,2012年,广东全省生产总值达5.7万亿元,较上年增长8.2%,其中民营经济生产总值达2.93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1%,占半壁江山。在广东的1.47万亿元财政总收入中,有6467.82亿元是由民营经济贡献的。广东民间投资总量突破万亿,达1.018万亿元,占投资总额的53.5%,增长22.5%,比整体投资增速快7个百分点;民营经济单位数逾500万个,其中私营企业超过125万个。但由于普遍缺乏核心技术,广东民营企业普遍发展水平不高,创新能力不强,没有自己的品牌和信誉,专业化分工不明显,本地民营大型骨干企业数量少,与规模实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参与国际竞争、保持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领先地位的要求极不适应。2012年我国的500强企业当中,广东37家,江苏51家;民营企业500强中,广东23家,江苏118家,广东仅相当于江苏的1/5。同年,广东省155家年收入超100亿元的企业中,民营企业42家,仅占27.1%。由于没有掌握关键的核心技术,科技自主创新的力量不足,导致广东民营企业产业附加值减少,竞争能力低下。广东民营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党的十报告强调,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将意味着民营经济必将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更加公正、公平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为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另外随着国家发改委颁布并实施《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国家将细化相关措施,更加具体地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发展中高端制造业。这一举措,充分说明了民营经济的科技创新已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针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政府需要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尤其是财政和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促进和引导企业科技创新。

税收政策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财税政策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主要通过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体现出来的,税收优惠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给予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以优惠待遇的条款。由于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的特点,以此造成了企业创新收益不确定性和不连续性,从而抑制了企业创新的欲望。税收政策可通过税收优惠支出分担创新主体即企业一部分风险成本,增加企业科技创新的收益预期,从而为企业创新活动注入新的活力。资本成本是在投资项目风险水平可确定的前提下,企业筹集和使用资本的机会成本,税收政策的变动会影响到企业应缴税款的增减,即对资本成本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科技创新的投资决策和水平。资本成本与投资意愿和水平成反比。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资本成本的决定式是 :c=p(r+θ) (1)

在考虑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假设税收对损失与利得同等待遇:

c-p(r+θ)-[c-p(r+θ)(m+n)]I=0 (2)

其中,c资本成本,p资本品价格,r市场利率,θ实际折旧率,I企业所得税率,m为1元资本的将来折旧扣除现值,n为1元资本的利息扣除现值。于是,资本成本的决定式为:

c=p(r+θ)(1-Im-In)/(1-I ) (3)

如果(1-Im-In)>(1-I ),(2)资本成本大于等于(1)资本成本,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就产生了抑制效应。在投资支出一发生就作为费用扣除而没有利息扣除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被看作是中性的,资本成本式为(1)。在允许按比率θ折旧的情况下,1元资本的折旧现值是m=∑(1+r)-1θ(1+θ)-1=θ/(r+θ),同时也允许利息扣除,1元资本的利息扣除现值:

n=∑(1+r)-1r(1+θ)-1=r/(r+θ) (4)

因此,(m+n)=(r+θ)/(r+θ)=1,资本成本减少到p(r+θ)。在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的折旧率μ低于实际折旧率θ的情况下,价值1元初始投资的折旧扣除现值将是:

m=∑(1+r)-1μ(1+μ)-1=μ/(r+μ) (5)

在按资本存量全部价值计算的利息扣除n与等式(4)所表明的相同的情况下,把等式(5)和(4)的m和n代入(3)中,资本成本式就为:

c=p(r+θ)+[prI(θ-μ)/(1-I )(r+μ)]

可见,在θ>μ的情况下,实际折旧率大于税法允许的折旧率,资本成本就会增大,投资意愿和水平就会下降:相反,在税法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即μ>θ的情况下,税法允许的折旧率大于实际折旧率,资本成本就会减少,投资意愿和水平就会上涨。在税收法规允许企业直接按投资支出比例B扣除,剩余部分再按照正常折旧率扣除的情况下,1元资本支出的折旧现值为:m=B+(1-B)θ/(r+θ),此时的m>实际折旧的m,所以资本成本下降。

因此,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科技创新收益的影响可表现为企业所得税税率提高将会使企业科技创新投资的风险下降,有利于企业提高创新的投资水平,但也会提高企业创新投资的资本成本,会降低企业投资的意愿,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则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在宏观经济无通胀且利率和税收政策稳定的情况下,税收优惠可降低企业科技创新投资的资本成本。由此可得,税收政策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主要是通过改变创新后产品价格,最终引起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即税收优惠从本质上讲是政府放弃了一部分税收收入,让渡给企业。如果让渡的这部分政府收入发生在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它将体现为科技创新活动成本的减少;如果让渡的这部分政府收入体现在科技创新活动的结果中,它必然会增加科技创新活动带来的收益。

优化广东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思路

(一)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优化原则

有利于推动创新机制的产生和发展。税收优惠要帮助民营企业通过创新活动获得超额利润,还应推动企业形成健康、稳定的科技创新机制,在成功的创新与增加研发投入之间形成一个 "有效的"自我强化循环系统,保持民营企业创新的活力和动力。有利于发挥导向作用。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体现政府对某些产业、某个领域和区域的经济发展的支持,从而对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过程产生影响,促使资源向政府政策方向流动。有利于对创新成本和收益发挥调控效应。税收优惠政策从本质上说是政府将一部分应得的税收收入让渡给了纳税人—企业。从民营企业来看,表现为成本的节省和收益的增加,这成为了税收政策发挥作用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有利于降低创新风险。企业自主创新活动投资大,周期长,企业面临的风险高。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少企业占用资金和盈利方面的风险,同时,减少企业科技创新支出的风险,增强企业抵御自主创新风险的能力。

(二)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优化思路

建立引导型税收支持体系。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具有前期投资多,利润少的特点,为确保企业在研发阶段能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应积极建立引导型税收支持体系,完善并合理使用税收抵扣、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结转等多种间接优惠方式,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逐步形成政策激励企业创新。

调整税收优惠政策重点,运用多种政策手段。税收优惠政策的优越性在于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作用较为直接,调整优惠政策的重点是要做出正确的目标取向,突出在重点支持高新技术民营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基础研究及自行开发方面,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的风险,加速广东经济的发展。另外,为适应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的手段应该多样化,可以采用税收抵免、税收豁免、起征点、免征额、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以及加速折旧的手段,加大对企业创新力度的支持,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完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制度。完善增值税税制体系。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考虑年度销售额标准,不分企业的类型与大小,只要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提供税务机关所需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资料,就可以将该企业设立为一般纳税人,这样,更多的小型民营企业将能够成为一般纳税人,购进先进设备所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也将能够得到抵扣,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外,考虑到鼓励民营企业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利用,可以对高新技术民营企业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降低1至2个百分点,解决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以促进科技型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针对民营企业的特点,以创新项目、创新投入为切入点制定政策,对其技术开发、先进设备运用、再投资项目等环节加以扶持,对民营企业投资者提供技术创新取得的收入可以减征所得税;对创新型民营企业购买新设备发生的资本,可以按一定比例减征应纳税额,同时对购进的固定资产等实行加速折旧和快速摊销;另外,制定技术开发准备金、实行再投资退税及风险投资制度;对企业技术开发成果收入实行免税政策,激励成果应用。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体系。对参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取得收入的人员,应该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参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研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一定比例的减征,并扩大技术成果奖励的优惠范围;加大对企业科研技术人员自身教育投入的税前扣除比例;对个人向教育科研机构进行的捐赠以及科技风险投资准予全额税前扣除。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科技开发人员参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财政支持

一是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公共财政视角下,政府应制定一个长期惠及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并加大相应的财政支持。政府对民营企业的财政扶持,包括财政补助、财政担保、政府采购等措施。加大财政投入是政府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最有效的激励措施之一。二是要规范税费分配,加快费改税的改革。当前,广东省财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创新资金支持方式、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措施,帮助中小民营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2012年省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亿元,重点支持中小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投入,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省财政在当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带动全省各级财政投入约4亿元,支持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三是省财政安排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等。另外,在税费改革方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优化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免征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十会议精神,利用税收激励政策促进与引导广东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构建并优化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科技创新的内在动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十二五”期间,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一项重大使命,也是广东经济工作中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参考文献:

1.广东省政府出台《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广州日报,2012.2.3

2.刘宇飞.当代西方财政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2013年广东民营经济总量近三万亿简述.中国行业研究网,2013.4.13

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 铁路运输企业 税收筹划

国家现在处于“营改增”税制改革重要时期,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在税率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项目增值税税率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制定了一定的纳税优惠政策,由此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税制改革之后,铁路运输业相应的增值税税率为11%。国家实行“营改增”后,确实一部分企业的税负上升利润下降,纳税事项出现更为复杂的情况。对此,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法规和企业管理中的弹性因素来应对“营改增”带来的负面影响,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一、概述“营改增”

(一)简述“营改增”

2010年,相关会议明确指出加快我国财务税制的改革进程,建立高效的财税体制,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形式转变,健全税收制度;2011年,十二五纲要要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形式的转变财务税收体制;当年10月国务院正式确定实行“营改增”税务的改革,由此消除重复缴税的弊端,加快社会的分工,推动科技的进步和发展。2012年1月1日,上海等地开始实行“营改增”试点工作,交通运输业和少数服务业划入试点范畴。此后,试点范围逐步扩大,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正式开始实施“营改增”。

(二)增值税

所谓增值税指的是针对货物销售提供给产品加工、修理劳务或者其他应税服务的单位与个人,由此完成增值税收取的税种。增值税特点显著:首先,针对货物销售进行修理劳务或应税服务过程中增加的价值额进行税收的征收;其次这一税种的主要是税款抵扣制度;再次,采取价外税额的征收,企业的日常会计核算并不含有增值税。

增值税相应的计税方法有一般和简易计两种及税法方式。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其相应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如果当期销项额度和进项税额相比较低的情况下,相应的不足之处可转到下期进行抵扣。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计算的情况下,从本质上讲,增值税主要针对企业生产各个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进行税收的征收,可以对各个环节的进项税抵抗,从而彻底消除了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专业协作的发展。

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其对应的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根据税收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也就是要想将进项额进行抵消,需要获得专业的增值税发票。现在,增值税抵扣凭证,含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的款项缴纳书,税收缴款凭证、农产品销售发票。因为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相应的抵扣凭证表示的是已经上缴完毕的税款。

(三)“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政策对比分析

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上的改革,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降低企业税负,以减税让利的方式,放眼于长远,提高企业的经营活力和积极性,扩大企业规模和数量,利用增加税基来提高政府税收收入。税制改革初期阶段,“营改增”为企业造成各种税负影响,严重加重的税负,但是税改政策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须各种方面共同努力,各项措施协同配合,反复实践优化才能真正达到税制改革的目的。因此,企业更应该以此为契机,利用“营改增”后的有利条件,从自身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入手,采取合理的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达到企业利润增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一)促进企业税负的降低

尽管“营改增”实行之初有诸多税负变化的情况,但对于本身具有多元化性质的铁路运输企业来说,反而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从理论上吃透政策,转换增值税纳税身份、调整经营结构、调整定价系统、选择供应商等方法,组织好科学的税收筹划工作,就能够帮助企业降低实际税负。

(二)有利于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盈利水平为一项重要的财务能力衡量标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其税后利润之间存在着最为直接的联系。企业如果想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可以尽可能的降低自身的成本,提升业务收入。税收成本属于企业自身运行成本中的一种,如果企业实施更为科学的税收筹划工作,可以显著的节约企业成本,实现企业资金使用率的显著提升。

(三)提升企业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管理水平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可以促进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管理能力的增强。一个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的三项重要因素为成本、利润和资金,企业组织税收筹划工作可以实现单项要素的合理结合,显著增强管理水平。除此之外,企业自身的纳税筹划工作对于内部财务人员的要求非常高,财务人员必须切实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企业财务管理者不单单需要熟悉我国现行的各项税务法律,还要吃透税制改革的深层意义,在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设计过程中提高理解政策、把握政策,运用政策的能力。

三、“营改增”下铁路运输企业采取的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所谓税收筹划主要指的是,纳税人为了合理规避或者降低自身的税负和上缴的税款,事先进行合理的规划,保障企业融资、经营等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同时也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相关事前设计和规划活动便是纳税筹划。

(二)“营改增”下铁路运输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1、合理的利用增值税税率存在差异这一特点

由于2014年1月铁路企业由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采用价外计税方式,因此利润表会出现收入减少、成本减少的情况,企业销项税额高于进项税额税款缴纳多,面对这种情况怎样纳税筹划呢?这种筹划就是在采购部门和设备部门寻找供应商的时候,必须关注是不是具有一般纳税人的资质。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产品出售和劳务涉及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17%,相应的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为3%,二者之间的适用税率差距较大。比如,某企业从外部购置材料所用23.4万元,面对甲、乙两个企业,分别是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乙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该批材料当月全部出库计入成本,计算如下:

企业取得甲企业发票:计入成本23.4万元/(1+17%)=2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

企业取得乙企业发票(代开专用发票):计入成本23.4万元/(1+3%)=22.7184万元,进项税额0.6816万元。

由上面计算可以看出,对于企业来说,取得甲企业的发票有利,计入成本金额小,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

2、调整定价系统

“营改增”后,如果原有的定价系统没有变化,原价格就被分为不含税价格和销项税两块,那么企业的收入会有所减少,利润下降,因此在税收筹划时,企业需适当调整价格,才能保障自身利益。

3、选择合适的增值税缴税时机

税收筹划过程中,必须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项时间节点。详细的讲,财务人员必须明确当期销项税金额,与此同时对税收工作进行科学的统筹和规划,由此可以确定一个更为合理的采购时间,可以有效的实现进项和销项税额的配比,尽最大努力消除提前纳税情况。比如,在当月月底进行确认的收入可以按照约定的形式在次月进行确认,由此可以保障企业延期纳税。与此相同,假如需要月底组织的物资采购或者设备维修工作,应当争取在本月获得增值税发票,从而可以使本月可以获得足够的进项税抵扣额,也可以使企业延期进行纳税。

4、尽可能多的取得进项税额抵扣

首先,应当尽可能的取得抵扣凭证。取得抵扣凭证越多,税负下降就越快,所交税款就越少,就越有利于企业真正享受税改带来的优惠。

其次,铁路运输企业应该尽量多地取得高税率的进项税抵扣凭证,如购置、租赁、维修等费用都是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铁路运输企业是以11%计算销项税,那么就会存在“低征高扣”的乘数效用,企业降低税负效果也就可见一斑了。

5、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税制改革之后,应当采取“一票控税”,假如发票管理不到位,会给企业的税负造成影响,导致企业无法很好的进行进项税抵扣,从而企业成本上升。因此企业对增值税发票应该有一套严密的管理办法,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做好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

6、积极学习税法知识,增强企业的税务操作能力

税制改革之前,铁路运输企业内部的财会人员很多都不了解增值税业务,增值税知识缺乏充足的认识。税制改革之后,铁路运输企业为了更好的应对“营改增”,企业财会人员必须提升自身的业务素养和综合能力,在财务实务中,必须熟练掌握增值税发票的处理工作,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做出职业判断等,例如:福利费、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供应商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免税项目支出等均不能抵扣。因此各级财务人员仍需加强业务学习,避免产生对政策、制度的实质性内容理解不当而导致偷税、漏税风险。

四、结束语

目前,“营改增”实施已经近两年,作为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的亲历者,感受到了税收对企业充分积极的一面,同时也遇到了种种问题和困扰。政策到位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企业的税收筹划也不可能做到立竿见影,这就需要在实际的运行中政府和企业相互之间不断反馈、不断调整,企业与税务部门充分沟通与对话,使政府的“营改增”政策继续完善,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有关部门应适当放宽抵扣限制,对“营改增”后税负偏高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扶持,使“营改增”能真正达到为企业减负的目的,使铁路运输企业依然能快速、良好的发展。随着我国法治逐渐健全,税法不断完善,税收筹划将成为铁路运输企业增收增运、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面对运输市场的激烈竞争,铁路运输企业引入先进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法,必将会重新取得市场份额,相信在这样竞争中税收筹划必将发挥作用,税收筹划将会是铁路运输企业长期研究的课题。

第4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 避税 发展 途径

引言

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纳税人更应该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税务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完善税务筹划工作,提高税务筹划工作的实行力度,解决好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为题,提高税收筹划回报的效益。我国税收筹划工作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起步较晚,虽然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增强,但是税收筹划理论和实务发展相对落后,如概念区分不清、税收政策体制不完善、筹划方法与途径不适应企业发展的环境、缺乏征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等,严重制约了我国税收筹划的深入发展。

一、税收筹划三层次简述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与特征

目前对税收筹划的定义虽然表述上存在差异,但是表达的内涵基本一致。从微观上说,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行实际纳税义务之前对纳税负担做出的最低选择;从宏观上说,税收筹划指的是经济实体通过合法途径合理筹划经营与财务活动,达到最大限度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行为。

税收筹划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操作的,这是税收筹划与逃税、偷税的本质区别,是税收政策应鼓励的行为。第二,策划性。税收筹划工作是需要纳税人进行积极的事前策划、恰当安排的活动。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差别,所征缴的税款也不同,纳税人需要对税收筹划进行策划。第三,低风险,高收益性。低风险高收益性,是税收筹划工作得以被人重视的重要原因,它不仅体现了立法机构的征税的意图,也反映出纳税人的现实收益。

(二)税收筹划三层次的构建

税收筹划的传统划分方法主要从行业、税种、主体等人们普遍认识的范围出发,主要强调狭义税收筹划即中级税收筹划层面出发。税收筹划的三层次从广义的角度将税收筹划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税收筹划阶段。这三个阶段是层层递进的关系。

初级筹划是纳税人认识掌握税收体系的过程,它的投入产出性价比最高,征税机构最赞成推崇。中级筹划是纳税人熟知、理解和运用税收法规的过程,也是纳税人自我调节的一个过程,它的收益最大,是税收筹划的关键一环。高级筹划则要求纳税人不仅仅是作为客体的适应,而是要主动参与到税收改革的活动行列中来,探索适合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体制,操作性最难,一旦成功,风险性最小,收益最大。这三个过程不仅层层递进,还是同时存在的,并没有先后主次的分别,税收筹划三层次的划分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基本思路。

二、税收筹划基本途径探析

(一)税收筹划狭义途径探析

从税收的三个层次来说,中级税收筹划即狭义的税收筹划。因此,税收筹划的狭义途径即中级税收筹划途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策略:缩小税基及选用低税率。这两种筹划途径经常一并使用。税基即应缴税额的依据,随计税依据变化而变化,它与产品的生产销售方式密切联系。在税率固定时缩小税基,或税基固定时降低税率,都可实现降低纳税的目的;规避纳税义务及税负转嫁。规避纳税义务是指对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征税项目的筹划,具有一定的刚性。纳税人通常使用在不改变原来资产的情况下,将部分资产所有权转为公司的做法,以此降低个人的纳税负担,并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将自己应缴税款,通过相关途径如税负前转、后转,税负消转、碾转等转由他人负担的过程。日常生活中企业通过提高原价转嫁消费税的做法就是典型案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延迟纳税。税收政策优惠筹划成本小、操作性强、收益大,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可以通过货币政策,税基、税额、税率式减免实现减免税务的目的。另外可充分利用纳税义务实行的时间差,延迟纳税,节省利息资金,积累财富。

(二)税收筹划广义途径探析

广义的税收筹划是从三个层次对整体出发。针对目前存在的税收筹划概念不清、纳税人复杂的纳税环境、各机构部门纳税意识不统一现象,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树立科学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加强区分税收筹划、避税、逃漏、漏水等概念和行为,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水平。纳税人也应当提高自身的税收筹划水平,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完善我国税收法制,使纳税人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第三,让国家通过政策优惠大力扶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为更广泛的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工作提供必要的客观环境。

三、结束语

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均收入的增值,使得纳税人群体更需要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己的纳税权利与义务,税收筹划作为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沟通的桥梁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筹划三层次理论的发展是我国税收筹划实践历程的印证。从遵守税法、筹划税务行为到改革税制,纳税人、企业、政府都需要树立科学的筹划观念,不断完善税征体制,创造合法支持性强的客观税收筹划大环境,不断开拓与完善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白芸.税收筹划的博弈分析[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第5篇

一、绿色营销的提出

对绿色营销的解释没有固定的模式,所以定义也有很多种。国外对绿色营销所下的比较经典的定义是英国威尔斯大学肯・毕泰教授在其著作中所指出的:“绿色营销是一种能辨识,预期及符合消费者与社会需求,并且可带来利润及永续经营的管理过程。”。国内很多专家和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在这里笔者择要作以简述:有的认为在营销中要重视保护环境资源,防止不必要的污染以保护生态;有的认为绿色营销是一种旨在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行为,它要求企业把市场需求,环境保护和企业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在市场营销过程中,不仅要维护企业自身利益,还要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有的认为所谓绿色营销就是社会和企业在充分认识到消费者日益提高的环保意识和由此产生的对绿色产品需求的基础上,以保护环境和回归自然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绿色营销活动。

我们可以认为,绿色营销就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把企业利益与社会责任高度统一起来的一种营销手段。

二、酒店业实施绿色营销的紧迫性

(一)酒店业实施绿色营销的紧迫性

绿色酒店这一概念最早产生在欧美国家,90年代才传入我国。目前欧美国家绿色酒店的增长率每年都在以18.2%的速度递增。上世纪90年代的一项调查显示,75%以上的美国人,67%的荷兰人,80%的德国人在购买商品时考虑环境问题,有40%的欧洲人购买绿色食品。而我国的绿色酒店基本上还处于概念的探讨和尝试性的应用时期。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相当一部分成本是靠过度消耗资源和牺牲环境换来的,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迫切要求我们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与此同时,绿色意识、绿色消费蓬勃兴起,绿色营销正是适应了这一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酒店虽然是经济组织,但就其本质而言还是社会组织,作为环境社会中的一员,酒店自身的可持续生存与发展也受环境的制约。所以酒店在运营过程中不仅要考虑自身利益,更要考虑社会利益和环境的保护,承担起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可见,实施绿色营销战略是必要的。

加入WTO后,就21世纪我国酒店业的发展而言,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形势下,在绿色酒店的发展与国际水平还有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如何与国外酒店行业的经营方式接轨,迎接西方酒店行业的竞争与全球化的挑战已经成为我国酒店行业必须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酒店业实施绿色营销的意义

创办绿色酒店,实施绿色营销,对酒店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总结起来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转变经营观念、实现可持续发展。长期以来,酒店以赢利为唯一目的,从不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也不完全为顾客着想。创建绿色酒店可以形成一种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并将这种价值理念渗透到每个员工,服务于每位顾客,通过酒店的精神文明传播作用,使其覆盖整个社会,让人们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达到人与自然界的和谐统一。

2、减少资源浪费,降低运营成本。面对日益激烈酒店竞争,创建绿色酒店,实施绿色营销可以为饭店的发展提供新的发展思路和发展空间。可以降低能源、资源的使用和采购费用,节约经营成本,提高竞争力。如香港香格里拉酒店由于实施了100多条绿色营销条例,每年节约纸张费用22000港元、洗涤用品88037港元、垃圾运输费12000港元,通过采用水流量限制器和节能灯具又节约了130万港元。

3、有利于酒店开发绿色消费机会,方便顾客选择。开发绿色消费机会是指在酒店营销中开发出既能满足消费者的眼前需要、又不会带来环境危害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满足高质量需求的机会。因此在市场开发中既要开发对生态环境无破坏影响或极少破坏的绿色产品和绿色服务,又要开发改善环境状况的产品和服务。这样,一方面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需要来选择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也为酒店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会。

4、有利于树立酒店的良好形象,从而获得长远发展。创建绿色酒店,实行绿色营销有利于满足消费者日益增加的绿色消费要求,有利于酒店在竞争中赢得差别优势,有利于酒店良好形象的树立和持续发展。不可否认,企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赢利。创建绿色酒店,实施绿色营销战略,可以为酒店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使企业摆脱过去单纯赢利的经营思路,打造“绿色酒店”,营造“绿色休闲空间”,这种人性化的经营策略必将促进酒店的长远发展。

三、对酒店业实施绿色营销的几点建议

(一)、挖掘自身潜力,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营销活动

1、转变思想观念,以绿色教育为导向开展酒店活动。环境的不断恶化,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迫使人们转变观念,作为污染大户的酒店要想在竞争中立足,就必须树立绿色营销观念。重视对员工的环保教育,培养“绿色”员工,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另外,对顾客的“绿色”教育也不可少,顾客是酒店的“上帝”,酒店可以根据顾客的需要加以善意的引导,培养他们的环保意识和环境责任感,进行“绿色消费”。

2、加强绿色宣传,引导绿色消费。酒店可以参与多种形式的“绿色”活动,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力量在小范围内搞些绿色宣传。通过绿色宣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争取到员工和顾客的理解,唤起人们的环保意识,引导顾客消费绿色产品和服务,并使其在消费过程中注意环保与节约,促使消费者对生活环境的质量的潜在愿望转变成实际的推动环境优化的行动,把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引向生态危害最小的产品上。

3、创建“绿色客房”。酒店建筑不能或尽可能少的破坏植被、水源等生态环境。建筑及配置充分考虑到:客房建筑使用不含化学成分的材料;地板使用没有加入化工产品的木质材料或天然石料;家具使用没有油漆的原质木材、玻璃制品或藤制品;配备绿色空调、冰箱、彩电;使用节能灯、可再生的购物袋或方便盒;床上用品均选用纯棉纺织物等。总之,绿色客房应处处体现“绿色”,突出“环保”。

4、推广“绿色食品”,倡导“绿色行为”。“绿色食品”应该做到:产品本身安全、卫生,有利于客人健康;食用时不会污染环境,无废物、垃圾产生;制作过程简单,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不用国家禁用的禽、兽开发餐饮特色;开发自己的绿色蔬菜基地与养殖基地,让顾客自己到基地选购,培养顾客的“绿色”意识,让顾客吃得放心,玩的开心。

5、提供“绿色服务”。引导顾客消费绿色菜肴及饮料,食用过程中及时处理餐具和废物;顾客离开时对有价值的剩主食、酒水、饮料“打包”并提供周到的服务;根据顾客要求清洗床上用品;在不降低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对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实行再利用,尽可能多地使用可重复使用的物品,以降低成本和充分利用资源。

6、制定绿色价格。在制定价格时,应根据“污染者付费”、“环境有偿使用”、“资源节约使用”等观点,将环保方面的支出纳入成本计算,形成“环境成本”。让对酒店绿色环境造成损害的顾客为“环境侵害”埋单,以此增强顾客的环保意识,配合酒店绿色营销。

(二)、发挥酒店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一个行业的非政府组织,虽然对企业的行为没有法律的制约力,所谓“国有国法,行有行规”,它作为整个行业的一个组织,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约束和导向作用,酒店实施绿色营销,离不开酒店行业协会的引导。

目前,我国存在着三大绿色酒店评定体系和框架,但还没有具体的可供操作的绿色酒店标准,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绿色酒店的发展。为此,酒店行业协会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促成“绿色”标准的出台,并与环保部门协调使之尽快成为法律,为绿色酒店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如中国饭店协会2002年6月了我国第一个绿色饭店标准,并在部分省市试行。经过最后的完善,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2003年初,国家经贸委正式了我国饭店行业的第一个绿色饭店国家行业标准(SB/T10356-2002),并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要在绿色营销行动中有所作为

1、加强宣传教育,培育“绿色”理念。由于诸多原因,许多酒店和顾客对“绿色餐饮”还不十分了解,对“绿色食品”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因此,有必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引导更多的酒店参与“绿色餐饮”的创建活动。

2、推进生态保护的法制建设。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现行的一些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与现实需要不相适应,可操作性差。从目前的环境现状看,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税法》等绿色税法,开征环境税和生态补偿税。环境税既可以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减少污染,又可以为国家公共财政筹集资金;生态补偿税是指自然资源使用人或生态受益人在合法使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或对生态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税收制度。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绿色酒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3、加强执法,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加强排污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污染物治理和排放登记、排污收费与罚款、环境标志认证等制度的执法力度,将酒店的清洁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大对违法经营又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行为的惩处力度,让不法酒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绿色经营的酒店在税收上予以适当优惠,扶持其成长,对清洁生产业绩突出的酒店进行表彰,树立榜样。

第6篇

【关键词】出口退税 制度 影响

一、出口退税简述

出口退税其实是一个地区或国家对已经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依据本国法律规定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之前已缴纳的消费税或者国内增值税等间接税款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税是为了让出口商品以不含有税费的价格进入到国际市场中,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对跨国流动物品进行重复征税,进而推动该地区和国家的对外出口贸易。

二、出口退税制度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一)出口退税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促进本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我国出口贸易额的增减幅度直接受到出口退税政策变动的影响。通常来说,出口增长率会伴随着出口退税率的变化调整而表现出比较大的相同方向的变化波动。如果出口企业的税负负担减轻,出口商品的总成本就会因此降低,就可以使出口商品的价格优势凸显出来,企业可以获利的空间就会变得更大。因此,可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2)有利于调整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和促进产业升级。在近几年来,出口政策的调整主要侧重于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上下调整各项产品的退税率,这样会对各项产品出口数量产生鼓励或者限制的影响,进而对出口商品的结构进行改善。在对退税率进行设置时,对于一部分有利于改善本国出口商品结构的出口产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而对于某些本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则不给予退税或者给予比较低的退税。调整税负结构,对出口商品的贸易结构进行改善,推动产业结构相应的优化升级。

(3)有利于促进外贸企业的改革。根据不同的企业来对退税率进行不同的制定,反映出根据不同的行业,一个国家所采取的政策调整倾向。对于企业而言,出口退税政策可以促进其增强行业的自律,让企业主动并且积极热情地加入到企业改革的队伍当中,进而引导、促进企业加快对出口产品结构的优化和调整,同时对于实力比较强大、规模比较大的出口企业提供了较多的市场时机和机会。而且,利用同海关、税务和外管局等这些部门的协调配合,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加强了管理,每一个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信息的共享,这样发现出口企业骗税的几率就大大增加了,也让出口骗税的成本变得更高了。

(二)出口退税制度的消极影响

(1)传统出口企业,发展举步维艰。我国出口企业因为历史上的某些原因,大部分都是较低端的制造类企业,长期以来出口商品依赖简单加工、资源类和附加值比较低的产品的生产,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长期的发展计划。我国试图利用降低或者取消这类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来刺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更新,最终实现产品的更新升级。不过,从客观上来说,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效应有着相应的滞后性,对于传统的老企业来说,产品的更新升级和技术创新并不是短时间之内就可以实现的。对这类产品进行降低或者取消出口退税的政策,从长远角度来说,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不过在短时间之内一定会导致企业订单减少、成本提高、产能降低、利润下降乃至出现亏损。而且,如果政府频繁调整政策,对于企业进行正常的经营决策是十分不利的,企业将因此无法进行稳定持续的生产经营活动。

(2)加剧了政府和出口企业的矛盾。 作为国家的财政政策之一,出口退税政策是政府放弃一部分税收。它和税收收入在财政年度当中,呈反比例的关系。国家的退税率越高,那么退税额就会变得越大,因此政府所承担的财政负担也就越大。当退税指标不能全部实现的时候,通常倾向于对生产性企业的运营需求进行满足,于是一般企业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从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其出口的份额。同时如果政府不能在短时间之内进行退税,也会导致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直接矛盾。

(3)加剧了我国和世界各国的贸易摩擦。尽管出口退税只是一种中性的政策,和贸易保护主义并不相同,不过将出口退税率进行调高后,我国出口商品的成本就会相应地降低,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也会得到一定的提高,这样对于某些国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就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世界各国和我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就会加剧。一些国家更是通过出口退税来诋毁和攻击我国在国际当中的形象,所以一定要重视其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

(一)构建稳定的出口退税机制

(1)调整出口退税体制的时候应和财政体制的改革进行协调,保证双方共同推进。当前我国首要的任务就是提高出口退税制度的稳定性,只有这样才可以推进我国企业更好地加入到国际竞争的队伍当中。从长远的角度而言,就需要我国政府和税务部门制定合理科学、透明度高的出口退税制度。

(2)对于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免、抵、退”税制度进一步完善。这样可以让企业出口产品的成本得到一定降低,提高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政府也可以减少一定的现金退税。可以将国外的经验借鉴到我国的税收制度中,对于“抵”税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要提高退税效率,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用,进而推动出口。

(二)优化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1)增加地方财政负担能力。实施该项措施可以通过以下的这些方案:第一,在共享范围内加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把其增量当中的7.5%依据地方负担出口退税的比例划分到地方收入当中,指定其应当被用于地方出口退税。第二,对于地方承担的出口退税占据总共财力的比例由中央财政核定,中央专项转移解决其超出的部分。第三,地方承担出口退税的上限就是地方增值税增量的一定比重,中央专项转移解决其超出的部分。

(2)建立出口退税财政专项准备金。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支出和收入均需要进行规范,国家每年预算计划安排的出口退税额度均比较大。如果不存在稳定的资金和固定的预算安排,实施起来十分困难。建议负责审批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支配出口退税财政专项准备金,这样可以有效链接起出口退税的受理、审核和退库流程,让这些程序都顺利地运转起来,确保审批出口退税之后第一时间可以全额及时地退给相关的出口企业。

(3)确保出口增值税支出义务和收入权利保持对等。当前我国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收入是属于中央税的,中央享有全部的收入,不过地方需要承担一部分的出口退税。我国出口退税分担机制发生问题的原因就在这里。建议把增值税分配的顺序和增值税收入的分配比例进行调整。用“先退税,后分成”代替当前的“先分成,后退税”,也就是说将企业增值税全部首先纳入中央,将出口退税扣除之后,地方政府和中央再进行分配。

(三)加强出口退税的法制建设

(1)规范当前的出口退税制度。审批流程要进行统一规范,内部制约机制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检查规则和监督机制都要相应建立,让出口退税检查的方式、内容、手段和事后处理等都可以有一定的规章可以遵循,增强检查效果。对于档案管理制度和计划分配方法要进一步规范,使财务规范统一明确,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得到制度保障。

(2)加快出口退税立法进程。从不同的角度对骗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确保在出口退税中出现的犯罪行为有章可循。实行这一政策,可以使当前市场经济中某些利用法律中的漏洞来进行外贸交易的不法分子得到制裁。

(3)实行“滞退金”制度和出口退税时间保证制度。对于纳税人税款的时间价值的损失,税务部门要进行相应的赔偿,依据税款滞纳的方法,对于纳税人支付相应的出口退税款的“滞退金”。这样对于纳税人的利益进行了保护,而且对于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也起到了监督的作用,确保退款能够及时完成。

(四)建立高效的出口退税管理体系

(1)实施征退一体化的税收管理体制。在产品出口之前的每一个环节中,监督出口企业按时、足额、依法地缴纳税费,可减少骗税和偷税的现象,也可以帮助税务部门对退税和征税的情况进行检测,有利于出口退税效率的提高。

(2)加强出口退税的电子化管理。普遍通过计算机网络对出口的商品和货物进行信息监控,把出口退税子系统、CTAIS、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和金税工程进行并网处理,从而使出口退税电子化的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增强,使退税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

伴随着我国退税分担机制的科学设置、出口退税体制的创新改革、出口退税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保持国际收支的平衡,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以及推动产业结构更新升级,以此确保我国国民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伴随着出口退税政策的日益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定可以进一步推动对外贸易良性发展,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电网投资;投资规模确定原则;电网企业成本;经营效益

中图分类号:F4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30-0003-04

电力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社会对电力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坚强可靠的电网对电力供应的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应不断加强电网建设和优化电网结构。然而,电网建设投资巨大,电网企业的投资决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带来了较大影响,本文将论述电网企业投资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影响的分析方法,为电网企业确定投资规模决策提供参考。

1 电网投资的必要性

电网是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电网投资对促进经济增长、优化能源资源配置、提升电网企业电力供应能力和供电可靠性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

电网投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电网建设产业链长、带动能力大,可以拉动冶金、建材、电气和机械制造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因用电环境改善,还可以带动家电等相关产品的消费。针对我国电网建设中配电网相对薄弱,尤其是农村电网建设相对滞后的现象,从2010年开始,国家已经启动新一轮的农网改造,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拉动内需发挥了重要作用。

电网投资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各地区能源资源禀赋有较大差别,尤其是一次能源分布与电力负荷分布不均衡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例如,吉林省西部地区风电资源较为丰富,然而,当地的用电负荷较小,难以消纳大量的风电电力,这就需要加强吉林省西部电力的外送通道,将风电上网电力输送到负荷较高的地区。另外,电网输配能力的加强,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选择污染小、能耗低的上网电量,从而降低电力生产的能耗水平,实现整个电网的经济运行。

电网投资对于提升电网企业电力供应能力和供电可靠性方面的作用。电网是连接电源和电力用户的电力输送载体,电网的输配能力决定了电力能否及时、安全地到达终端用户。加强电网建设、优化电网结构可以扩大电网企业的供电能力,提高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电网投资规模的确定原则

2.1 电网投资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

电网企业是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电网投资一方面要考虑电网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产业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电网企业社会责任,保障低负荷地区居民的可靠供电,这就导致电网企业投资决策并不能完全按照一般投资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进行判断,也就是说会有部分电网投资项目的经济性较差,而为保障低负荷地区供电也要进行投资的情况发生。

2.2 电网投资规模与企业实力相适应的原则

企业实力既是企业现有固定资产的实物存量和价值存量,又是债券、股票的价值,也是企业名称、商标等各种无形资产价值的总量。企业现有固定资产的实物存量和价值存量是企业实力的硬性指标,它反映了企业投资规模存量;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以及企业无形资产是企业实力的基本指标。在确定电网企业投资规模时,常常要考察这两大系列指标,原则是电网企业投资规模的最大值不得超过上述企业实力值。

2.3 电网投资规模满足规模经济效益的原则

规模经济效益是指企业经济活动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取得相对较高的经济效益。电网企业投资规模必须达到某种高限,投资才能有最好的效益。如果投资达不到这个界限,企业投资也有效益,不过,这种投资效益将小于投资达到那个高限时才有的投资效益。

2.4 电网投资规模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原则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电力需求水平逐步攀升,各地方电网规划中的电网建设水平应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电网投资规模必须要满足电网企业的战略目标的要求。一个地区的电网状况有其自身的特点,针对不同地区的电源建设情况与电力负荷的增长和分布情况对电网有不同的要求。这就要求各地方在制定电网发展规划时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这就导致了各地区的电网发展规划都具备很强的地方特色,电网投资规模应能够满足各地方中长期电网规划的需要。

2.5 电网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偿债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现代企业经营基本上是借债经营。企业为实现其发展目标,除了自有积累资金外,通常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内部筹资、发行公司债券等方法筹集资金。但是,企业投资规模不得超过企业资产偿债能力。适当的企业债务可以使企业投资规模达到合适的范围,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取得投资的规模效益,减小企业投资的风险,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

3 电网投资对电网企业主要成本的影响

电网投资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固定资产增加带来的折旧费用增加、融资产生的财务费用、增加固定资产所产生的新增运行维护费用等,这里就电网投资影响较为显著的折旧费用和财务费用进行分析。

3.1 电网投资对电网企业折旧费用的影响

电网投资对于电网企业来讲主要形成电网资产,使企业的固定资产规模增加,势必影响电网企业的折旧水平,但是电网投资形成固定资产需要一段时间,即电网建设周期。也就是说当年安排的电网投资与当年的固定资产形成额并不相等,当年的电网投资对当年的折旧水平影响是有限的,往往影响以后年度的折旧水平。

电网投资规模的持续扩大将使未来年度的固定资产总额增加,从而增加折旧费用,在售电量没有较大提升的情况下,容易造成电网企业的经营效果不佳甚至亏损的状况,下面主要介绍电网年度折旧额的估算方法。

在掌握电网企业投资计划的前提下,估算下一年度的折旧额。首先,要分析电网企业现有固定资产状况,主要计算现有正在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下一年度折旧额,这个数据根据需要可以精确计算或估算,主要是统计本年度和下一年度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找出退出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数量、金额和时间,通过计算可以确定下一年度现有正在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一般可以分类精确计算,也可以利用电网企业的年度综合折旧率估算。其次,预计本年度形成的新增固定资产的类别、数量和金额,这样本年度年末需要折旧的固定资产种类、数量和总额就已经确定。可以分类详细计算这部分固定资产在下一年度的折旧额,也可以利用电网企业的年度综合折旧率估算。最后,根据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度的里程碑计划,确定下一年度投产的固定资产金额和开始计提折旧的时间,从而可以确定下一年度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再加上本年度末资产在下一年度的折旧额就可以确定下一年度公司折旧总额。

在掌握更长时期的投资计划资料,例如公司的五年发展规划,用同样的方法可以估算更长时期各年度的折旧额,主要在于确定固定资产退出折旧的时间和金额,计算方法可以采用上述估算方式,当然也可以采用精确计算的方法,但是其精确度受投资估算的影响较大。

3.2 电网投资对电网企业财务费用的影响

电网投资项目一般按25%资本金比例投入自有资金,其他资金靠银行贷款来筹集,贷款利息在建设期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总额,而财务费用一般在固定资产投运后发生。同折旧额类似,某年度的投资计划对本年度的财务费用影响是有限的,只有项目投产后才能体现。

财务费用的估算方法与折旧额估算类似,同样需要统计年末贷款总额中对财务费用发生影响的贷款。利用统计结果估算这笔贷款下一年度产生的财务费用,再利用投资计划预计下一年度项目投产时间,预计投资贷款在下一年度产生的财务费用。同样的方法可以估算更长时期各年度财务费用。

4 电网投资对电网企业经营和效益的影响

电网投资对企业经营和效益的影响较大,而且一般都是长期性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影响,这里的分析以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的现状为基础,对电网投资对企业经营和效益的影响进行说明。

4.1 电网投资对电网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影响

电网投资一般采取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电网公司一般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为25%,对于这部分资产形成后的资产负债比率为75%左右。而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现有资产负债率水平大大低于该数值,因此,大规模电网投资对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升有拉升作用,又因为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不大,

投资规模过大对于资产负债率的拉升效果较强。

4.2 电网投资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的影响

电网投资形成固定资产,对输配电成本最直接的影响是形成折旧费用。目前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折旧费用占输配电成本的比重最高,其变化对输配电成本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另外,电网投资形成固定资产后对其运行维护费用也随之而来,人工、材料、保险等费用也相应增加。

4.3 电网投资对企业税收等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电网投资涉及税收种类较多,主要是目前实施的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购置增值税抵扣政策是国家从刺激企业投资的角度考虑作出的政策安排。按照税法的规定,电力产品的销售需要交纳增值税,而增值税交纳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方式交纳,购置固定资产可以产生大量进项税额,对于减轻公司税赋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产生大量折旧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折旧费用是非付现成本,可以使大量留存企业资金避免交纳所得税。但目前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的累计亏损还未弥补完成,各项抵扣所得税的作用均显示不出效果。

4.4 电网投资的资本金来源

企业进行电网投资需要支付项目资本金,而项目资本金的主要来源有净利润、国家补贴和折旧费用。虽然折旧是成本费用之一,但折旧作为非付现成本,折旧费用基本留存于企业,通常认为折旧费用是在将来用来更新固定资产使用的,这种认为是在企业连续生产的角度考虑的,有其合理性。但是折旧费用的实质是固定资产投资分期计入费用的做法,至于更新与否,还是投向其他项目企业应该有自。现在的电网投资基本包括了电力设备的更新和扩容改造,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理解,以折旧费用形式留在公司的资金投入电网建设都应该是合理的。

4.5 对公司经营效益的影响

在地区用电量高速增长、电力供需形势紧张的情况下,增大电网投资规模,加快电网建设有助于提高电网企业的电力供应能力,一方面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电网企业的售电收入快速增长,增强电网企业的盈利水平。若在此时,电网供应能力不能满足用电需求,一方面电力供应成为了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另一方面电网企业也损失了良好地增加售电收入的机会。在用电量增速缓慢、电力供应充裕的地区,售电收入的增长难以弥补大量的电网投资带来的电力成本的增加,致使电网企业的经营效益下降。此时应缩小投资规模,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电网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一般电网建设应先于电力需求的增长,电网投资规模相对于电力需求的增长又有一定的超前性。

目前,吉林省电力需求规模小,且增长缓慢,电力供应能力充足,大量的电网投资会带来折旧费用的增加、财务费用的增加、运行维护成本的增加等,在售电量没有较快增长的情况下,势必会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然而过小的电网投资水平又不能满足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一直影响公司未来的经营效益水平。因此,电网投资决策前应做好电力需求预测工作,既要确保近期电网投资的效益水平,又要考虑企业长远的经营效益水平。

5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电网投资规模的确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来确定。电网投资既要考虑近期电网企业的经营状况,又要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同时还要考虑投资效益、社会责任、企业自身的经济条件等因素。

电网投资对企业经营与发展影响深远,恰当的电网投资规模和电网投资结构,形成合理的电网建设节奏,有利于提高电网企业经营效益和实现电网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而过快或者过慢的电网建设速度都将影响到电网企业的经营效益,使电网企业的长期目标无法实现。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管理 纳税评估选案 税收遵从

一、OECD国家纳税评估选案系统的理论基础

纳税评估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进而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程度和信誉等级做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的综合性管理工作[1]。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已建立了类似的纳税评估体系和税收评估模型,有的国家称为评税或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工作也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家税务局的核心工作。从理论上说,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不遵从行为或纳税人诚信水平的评判、测量,从而成为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载体。经过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避免稽查环节的随意性与盲目性,提高征管效率和税收管理水平。

有关纳税主体税收遵从的研究1979年起源于美国,此后英国、加拿大、西班牙等国家先后开始纳税遵从理论的研究。其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两方面:

第一,针对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类型的研究。西方学者对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状况的评估和描述,通过“税收遵从”来体现,其理想状态是:按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要求报告相关的涉税信息;及时足额缴纳或代扣代缴税款。而偏离理想状态的行为均可称为税收不遵从。在税收实践中,税收不遵从是更为普遍的状态,也是税务管理产生的原因。根据对纳税人行为方式的研究,税收不遵从分为无知性不遵从(愿意自觉纳税,但不能准确理解税法和法规)、故意性不遵从(不愿意自觉纳税,主观存在减少自身税负动机)[2]。一般而言,税收遵从的研究对象为故意性不遵从,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的设计也基于此。但在实践中,特别是计算机自动化的选案系统,由于错报或漏报事实已经发生,因此很难在动机上严格区分两种性质的不遵从行为。一些国家采取合并无知性不遵从与故意性不遵从的原则作为税收审计选案的理论基础。

第二,针对税收遵从成本的研究。国外对税收遵从成本的实证研究表明[3][4],税收遵从成本不仅数额巨大,而且负担分布不均衡:一方面,低收入者比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税收遵从成本;另一方面,小型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负担重于大型企业。高税收遵从成本易引发纳税人的不满情绪,特别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较高的遵从成本使他们感受到在税收上不公正的待遇,导致严重的偷税问题。这种行为具有较强的积累性,对形成自觉申报、诚信纳税的税收氛围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5]。因此,中小型企业 [①]在很多国家代表着税收不遵从的高风险群体,成为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进行风险评估的主要对象。

二、OECD国家几种代表性的纳税评估选案系统[6]

1、集中化/自动化方式——美国国内收入署(IRS)

美国税收审计选案系统主要以“判别函数工作量选择模型”(Discriminate Function Workload Selection Model)为基础,并通过DIF建立一个公平的全国性的长期评分方式,即“纳税人遵从测度程序”(Taxpayer Compliance Measurement Programme),来识别最有可能具有遵从风险的个人和资产较少企业的纳税申报。

IRS服务中心遵从风险系统运作框架,如图1:⑴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进入服务中心子处理程序;⑵进入程序的“提交分析模块”(Filing Analysis Module)。FAM会将提交的申报表分类、打分和筛选,以便进一步分析和归类。FAM根据9个指标:被动活动损失(passive activity loss)、自我雇佣税、可选择最低税、投资的利息费用、双重课税抵免、生活费或赡养费、教育扣除、儿童照顾扣除和慈善捐赠,设置标准,检查企业是否违例。一旦申报情况符合企业违例标准,即违例标准被“点燃”(fired),申报即被送入“提交事后分析模块”。⑶进入程序的“提交事后分析模块”(Post Filing Analysis Module)。根据FAM的评分,PFAM将进入模块的申报作适当分类。⑷违例标准没有被“点燃”,申报被IRS接受归档。⑸申报表被分为勤劳所得税收抵免 [②]预先退税(EITC Re-refund)、勤劳所得税收抵免事后退税(EITC Post-refund)、非勤劳所得税收抵免事后退税(Non-EITC Post-refund)三类。⑹⑺基于PFAM的分析,PFAM针对高风险或低风险申报表为工作人员分配合适的工作量。⑻具有非遵从风险的申报表进入“工作量分析模块”(Workload Analysis Module)。同时被检验和调查的申报表也被反馈到WAM。WAM将根据“服务中心测试工作计划”中每个地区的经验值水平、每个案例花费的时间和纳税人回应率等因素权衡分配工作人员和相应需要调查的纳税申报。⑼在适合的情况下,存在高风险的申报表也被转入其他模块,例如针对小企业或自我雇佣的情况。⑽以WAM的分析结果为基础,纳税申报进入“服务中心检查”程序。⑾非遵从风险高的申报表检查程序终止,IRS将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的诉讼。⑿在适当条件下,具有高风险的申报也可以进入选择性的处理程序,比如非强硬性警告等。⒀具有低风险的纳税申报进入选择性的处理程序。⒁所有处理结果反馈到“处理事后分析模块”(Post Treatment Analysis Module)。⒂PTAM的结果再提供给FAM,以便未来分类和选案使用。⒃对那些已被IRS接受并归档的申报而言,数据会由PFAM直接反馈给FAM,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2、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风险识别方式——英国国家税务局(UK Inland Revenue, UI)

UI的风险识别处理是一个集中化与分散化相结合的过程,由两个层面展开。首先,从中央层面:局部选择完全审计 [③]案例的比例在中央的指导下进行,余下的部分则为地方性选案。而且所有地方性选案由中央自动化风险评估系统予以支持,地方税务机构时可以使用全国性统一的风险标准和参数系统了解纳税人的概况。数据挖掘和聚类分析方法的应用,可以识别带有高风险特征的纳税申报表,其结果有利于明确需要实施完全审计的中央选案比例,以及协助地方RIAT进行地方性选案。其次,从地方层面:每个地方税务机构中都包括一个风险智能和分析小组(RIAT),其主要作用是对本地区所有纳税申报表实施风险评估,并识别哪些个案需要被审计,而审计的实施则由地方税务机构的其他小组完成。表1为2003--2004年UI完全审计大体的构成情况:

表1: 英国税务局2003—2004年完全审计选案情况

选案方式 中央/地方选案 完全审计的比例

随机审计 中央选案 10%

中央指导 针对存在高风险的交易部门或问题由中央负责,进行局部选案 35%

地方性选案 地方有选择审计 55%

3、国内增值税风险分析——奥地利联邦财政部(Austrian Federal Ministry of Finance)

奥地利的增值税风险分析系统是多量纲的选案系统,以客观的风险因素、基础数据的频繁更新、持久的风险评估处理程序为基础,只适合于中小或较大的业务量企业的风险评估。目前使用的客观风险因素指标有35个。例如提交申报表和支付税款有无规律性、申报表中的数据、填报数字与无规律性周期之间的比较、由于重大变化产生的风险、案例的历史和当前的状况以及其流动性问题、增值税申请退税的信息等。风险评分根据每个风险因素指标或其风险属性水平,分配到每个实际案例,并通过发生特定事件情况下更新风险分值的方式,针对特定纳税人不断地积累分值。风险分值在某一特定时点的总和可以体现案例的实际风险。例如以下特定事件:是否提交申报表、是否履行支付税款的义务、是否有税务审计结论、是否有年度评估的结果等。但是由于“积累风险评分”系统一般不能体现新企业存在的任何高风险,税务机构需要对特殊风险进行分类,人工选案也成为一种重要的辅助手段。

4、增值税退税中的风险评估——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UK Customs&Excise)

英国增值税制度允许在独立的纳税申报中,对购买的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予以退税,从而引发不足额缴纳税款的潜在风险。增值税退税中的风险评估依赖于“退税前可信性程序”,其任务是在退税前从众多退税申报中筛选出存在最高风险的申报表,核实是否应予退税。“可信性程序”具体分析步骤为:

首先,风险因素(变量)的识别阶段。包括交易分类、应纳税流转额的规模、应付税款净额、提交申报的平均延迟天数、申报表的类型(漏报或正在接受评估),以及债务历史等。这些风险变量一般不被加权。因为在申报表中,有些变量的信息可能缺失,所以各变量的权重没有区别。但从风险角度考虑,一些变量又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是否有漏报的情况等。

第二,风险状况的评估阶段。对一个申报企业来说,如果一个或几个风险变量发生的频率值较高,说明存在税款流失的高风险,其风险分值就会比较高。通过统计分析可以得到每个企业一个或多个风险变量发生频率值的命中率、每个企业多个风险变量发生频率值的平均命中率,以及一旦风险发生每个命中率可能流失的税款金额。风险分值就是,所有命中率中的最大值与每个命中率可能流失税款金额的平均值的乘积。根据风险分值,纳税企业被排序为没有经过审计、低风险、中度风险、高风险、异常风险五个组,来决定审计人员的数量,以及向各地区税务机构分配不同风险水平的申报表。

5、分散化的风险识别处理——法国一般税高级理事会(French General Tax Directorate)

法国的风险识别处理过程不由中央管理,而是由地方性或专门的高级理事会负责,并通过3909表格完成当地税务机构对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工作,作为风险评估的基础。表格记录了地方税务机构掌握的有关纳税人的所有税收遵从信息,包括由此推定的潜在风险。

其次,OASIS和SYNFONIE风险分析软件,会对所有集中到专门的高级理事会的3909表格进行处理。首先,OASIS对3909表格中各种信息的作进一步细致分析。这些分析包括对企业增值税、公司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自我雇佣行为的研究和比较;计算一系列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财务状况报表中不同行之间的比率;对同一纳税人以前年度(三年或四年)的纳税申报表,或有同样行为、同等流转额水平的不同纳税人之间,做局部性、地区性或全国性的比较和比率计算;以及对不同申报表中要素间进行交叉稽核。其次,SYNFONIE通过给每一份申报表划分风险等级来完成风险评估过程。每一个风险按1~5给予分值划分等级,分值越高的申报表,其风险越高。一般情况下,超过20分的申报表就可作为怀疑对象。

三、我国增值税纳税评估现状的基本分析

1、 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状况

从增值税分行业税负角度,2000~2004年,批发零售业实际征收收入占其增加值的比重平均为14.87%左右,工业 [④]实际征收增值税收入占其增加值的比重平均仅为10.85%左右 [⑤],而且目前我国主要从事批发零售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约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80 %~90 %,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方法以4 %和 6 %的征收率征收,其实际税负要超过一般纳税人17 %的税率[7]。从税收遵从成本角度看,通过对纳税人及税务机构的调查,增值税纳税人填写申报表的时间相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花费时间最长,折合为货币成本的金额也最大。另外,从我国近年来偷逃税的大案要案上看,基本都是增值税案[8]。

2、 增值税纳税评估选案的基本方法

1998年国家税务局确定峰值分析法作为选案的基本方法,使用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销售毛利率、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和成本毛利率5个指标与正常峰值进行比较。正常峰值由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峰值分析法的优点是简单直观、易被使用者理解和掌握。但缺点也在于评判标准过于简单。由于峰值法的分析原理是衡量个体指标偏离行业平均值的程度,所以评估人员在实践中通常根据某一个或某几个指标出现异常值,判别申报的可靠性。如目前增值税的纳税评估一般仅限于零申报、销售变动率和税收负担率为零或很高三种情况,而其他分析指标的权重相对较小,因此误判的概率较大。另一方面,税收负担率、销售毛利率、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税收负担差异率幅度和销售利润率是人工选案的首要考虑对象,典型的峰值选案模式很容易被企业以各种手段伪装而失去意义。

综上所述,一方面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税收遵从度较低。由于批发零售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工业部门,增值税评估对象只限于一般纳税人,以及增值税的遵从成本较高,使得增值税纳税人、特别是大量从事批发零售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具有较高的非遵从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纳税评估系统自身存在方法上的缺陷,评估指标单一,凭税务人员个人经验的选案方式仍占主导地位。不仅降低了选案准确率,也不利于控制税收管理成本。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完善以纳税人税收遵从风险判别为基础的计算机评估系统、加强对增值税纳税人(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日常监管。

四、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的经验总结与对完善我国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的启示

1、国外选案系统是以纳税人税收遵从风险测度为基础的,并应用判别分析法建立的纳税诚实申报判别模型是税务审计选案的一种比较成熟的解决方案。这得意于其在对纳税人税收遵从行为理论研究成果的积累。上述国家都将纳税人遵从风险的识别作为评税流程的第一步。一方面,可以使税务稽查工作量、税务人员根据不遵从风险的高低进行合理配置,优化有限资源,控制税务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根据一个或几个异常值来判断纳税企业存在疑点的误差,影响选案的准确率,使稽查更加有的放矢。

纳税诚实申报判别模型可以简单描述为:有2个总体Y1(不逃税类企业)和Y2(逃税类企业),其分布函数分别是F1 (x)和F2(x),均为n维分布函数,对给定一个新的纳税申报表x,判断x来自哪个总体。一般来说,维度高一些,即指标个数多一些,可以使分界线的分辨率更高一些。这样可以克服我国目前峰值法的不足,避免个别指标值异常对选案的误导。

2、国外税务审计选案比对标准多样化。上述国家都通过金融部门、或其他可以提供第三方信息的机构提交的纳税申报,来获取与企业相关的外部非数据信息,而且这种信息处于不断更新与完善中,其更新速度的频率基本为一个星期或一个月不等。其比对标准基本可以分为纵向的宏观与微观指标,横向的硬指标 [⑥]与软指标。相对软指标(定量指标)而言,硬指标具有“肯定性”,这类标准一般不需要测算,可以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直接获得,将纳税人情况与其进行对比,从中发现疑点,通常是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软指标是度量“可能性”的指标,通过量化的数据与标准进行比对的异常情况由税务人员根据经验进行推断,所以存在误判的概率。而宏观经济指标则有助于对整体税收形势的掌握,为选案提供指导方向。

我国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主要由税收负担类指标、资产管理能力类指标、企业盈利能力类指标、企业偿债能力类指标以及企业性质和信用状况类指标组成。其中定量指标占了绝大多数,而硬指标和宏观经济类指标比较缺乏。如在目前计算机选案指标体系中,可以加入税务登记情况类指标;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类指标;纳税申报情况类指标:税款缴纳情况类指标等。除此以外也可以增加一些更为深入的分析指标,如奥地利使用的一些客观风险因素指标:提交申报表和支付税款有无规律性、申报表中的数据、填报数字与无规律性周期之间的比较、由于重大变化产生的风险、案例的历史和当前的状况以及其流动性问题、增值税申请退税的信息等,从而使遵从风险的测度结果更为客观。

3、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普遍设计了学习与反馈机制,并建立绩效评估程序。这种机制用来记录税务机关负责评估的案例、部分法院判例,或者对纳税人非遵从行为的处理措施,作为历史信息保存在系统内部,为未来有争议的案例的处理提供指导依据和参考。学习与反馈机制对于一个选案系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一个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的系统。虽然美国的税收制度没有实行增值税,但其针对所得税,识别纳税人遵从风险的运作框架却值得借鉴。

4、国外税收审计选案方式基本有中央集中选案,如美国。有中央集中化和地方分散化相结合的方式,如英国。也有由一份特殊的电子表格为选案线索,由地方汇集到某个部门集中选案的方式,如法国。这些方式最主要的特点是,国家层面的数据库系统可以实现中央与地方,不同地理区域间的数据共享。

我国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纳税评估选案属中央税种税收管理范畴,由各地国税系统行使税收管理权。相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中,除了增值税特定分税种评估指标外,还会用到各税种通用的评估指标体系,如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及利润类评估指标。如果国、地税相互独立进行纳税评估选案工作,会造成数据信息的极大浪费。因此,建立数据信息共享的数据库是增值税纳税评估选案系统开发的基础,而且增值税风险分析与所得税风险分析的系统整合也是国际税收审计计算机选案系统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

[2]马国强, “正确认识与开展税务服务” [J],《涉外税务》, 2005(3),5-8

[3] B.Tran-Nam, C.Evans, M.Walpole and K. Ritchie,"Tax Compliance Costs :Research Methodology and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Australia," National Tax Journal, 53,2,229-52.

[4] J.Slemrod,"The Simplification Potential of Alternatives to Income Tax," Tax Note, 66,1331-8

[5]雷根强,沈峰, “简述税收遵从成本” [J],《税务研究》,2002(7),42-44

[6] OECD, Information Note: Compliance Risk Management Audit Case Selection Systems: Case Study, 2004.10, 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