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09 16:33:4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增值税;应交税费;教材;编排
中图分类号:G618.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21-0223-02
高职教材理论知识浅显易懂,逻辑性强,着重强调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让学生通过高职阶段学习,能掌握一技之长。财经专业学生在要求掌握一些会计基本的原理、概念、方法之外,还需具备基本账务处理能力和其他会计技能。2013年8月,“营改增”范围推广到全国试行。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税制不断改革,增值税征收不断完善。为适应改革的需求,与时俱进,掌握增值税的税理、计算、申报、核算,成了会计专业学生的基本技能,但如何才能学好增值税知识呢?对于具备初步自学能力的高职生来讲,教材是最好的老师。但笔者认为《会计基础》、《税法》、《财务会计》等教材对增值税内容的编排和论述不甚合理。
一、增值税在教材中的编排现状和弊端
1.《会计基础》[2]在讲述“应交税费”这个科目的结构之后,直接讲述“在交纳增值税的企业,该账号借方还应记录企业采购材料向供应单位支付的进项税额,贷方还应记录销售商品时向购货单位收取的销项税额”,这样讲述,对于刚接触财经专业的学生来讲,就显得比较抽象空洞,什么叫销项税额?什么叫进项税额?为什么购买材料是向供应单位支付增值税而不是向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支付呢?
2.《财务会计》[3]对增值税的讲述分散在资产、负债、收入等章节中,在讲述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时,损失库存商品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时,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样是库存商品,为什么一个记进项税额转出,一个记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销项税额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在未讲述增值税之前,学生碰到上述问题确实理解不清。
3.《税法》[4]则从法律角度讲述了增值税的概念、九个构成要素、计算以及申报。文字描述了增值税的特殊征税范围(八项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五个特殊计税依据(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七个条件等等,上述内容都是从税理角度讲述,比较抽象,有计算没有账务处理,有理论没案例,与会计基础和财务会计脱节,学生理解不深刻,学起来也枯燥无味。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增值税在教材中的编排应进行适当调整以使学生能更好地掌握。
二、增值税内容在教材中的合理编排
1.《会计基础》简单讲述增值税的内容。主要介绍增值税的概念、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了解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是一种价外税,销售时,开具专用的增值税发票,因此,销售方增值税叫“销项税额”,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购进方的增值税叫“进项税额”,同一个企业,有销项税额,也有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会计基础只需要简单了解增值税,简单讲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结构就可以了。
2.《财务会计》强调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传统的《财务会计》教材是按模块设计的,先资产后负债再所有者权益,项目化教学后讲解增值税要更加详细、深入,而且应将应交增值税的内容即负债的内容放在资产前面讲述,这样,购买存货,发生存货非正常损失以及在建工程领用材料、在建工程领用产品的账务处理就不会有疑问了,另外教材内容还应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讲述。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纳税法,其采购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无论在发票账单上是否单独列明,一律记入所购货物的采购成本,销售货物或提供免税业务应纳增值税率为3%。这样: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材料,分录就为:借:材料采购,贷:银行存款;销售产品,分录就为: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额×3%或含税销售额/(1+3%)×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内容应不限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一般文字表述,应增加每种明细科目的具体账务处理,另外,还应着重讲述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中,还应补充运杂费的计税,具体顺序如下:①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支付的增值税,作为可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单独记账,税率一般为17%,部分为13%,营改增后运费税率为11%。例:青山工厂从湘江工厂采购甲材料1000公斤、价款2000元,增值税340元,运费200元,用转账支票支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该企业按计划成本核算。原来的分录为:借:材料采购218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4。贷:银行存款2540。运杂费实行新的计税后,分录应为:借:材料采购2180.1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9.82,贷:银行存款2540,进项税额340元再加上运杂费的进项税额19.82元应该为359.82元,计入采购成本的运杂费金额为200-19.82=180.18元。②购入免税农产品,可按买价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例:某企业采购农产品,实际支付价款为10万元,农产品已入库,该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则分录为:借:原材料87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贷:银行存款100000。③购入货物增值税不予抵扣的各项目,教科书中只用文字表述,未作账务处理,账务处理如不写明,则学生对此印象不深刻。因此,应详细并分二步处理不予抵扣的项目。第一步,对于购入时即能认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直接记入购入货物或劳务的成本,如购入发放职工福利物资,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第二步,购入时不能直接认定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增值税则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等到这部分货物,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时则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有关的承担者承担,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到“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的借方,如: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借:待处理财务损溢,贷: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中在产品、库存商品,按耗用材料占成产成本的比重转出税金的金额。如改变购进货物的用途(在建工程、集体福利领用生产用材料)。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贷:原材料,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④销售应税产品,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销售额为含税价,则用含税销售额/(1+税率)计算出产品的销售收入。⑤视同销售的应交增值税,在教科书中未提及,但在讲述固定资产构建时,又有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产品的例题,为方便理解,应补充此项内容。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账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或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商品或自制半成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加了这些账务处理后既方便了学生的应试能力,同时为后续的税法学习打下了基础。
3.《税法》教材的内容主要从课税要素来设计的,税法教材内容偏理论,内容生涩难懂,在征税范围中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应补充账务处理,增值税计算中,销项税额的计算五个特殊计税依据(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应补充案例及账务处理,进项税额的计算中,不得抵扣的七个条件中应补充账务处理,出口退税要更加详细一点,既要有案例也要有账务处理还要有练习题。同时报税的时候要增加增值税发票的实际操作,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装订,增值税的报税等等。这样就将原来散在财务会计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和增值税税法的理论联系起来了,既全面又完善,既学习了新知识又复习了老账务处理。相当于对增值税的一个系统总结。
三、结语
增值税作为我国最大的税种,其收入占我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掌握增值税的税理、计算、申报、核算,成了会计专业学生的基本技能,对于具备初步自学能力的高职生来讲,教材是最好的老师。高职财会教学实行项目教学后,增值税的学习是重点,教材对增值税的设计要做到通俗易懂还要讲求质量。《会计基础》主要简单讲述应交税费的基本结构,《财务会计》主要详细讲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税法》则全面讲述增值税的计算及纳税申报,并全面复习财务会计的账务处理。即《税法》为增值税所有知识点的补充大连贯。通过《会计基础》的一般了解,《财务会计》的详细了解,《税法》的补充大连贯,增值税的大部分理论已讲述,但纯粹有理论还不行,在模拟实习中,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巩固所学知识,让学生能学以致用,为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和会计专业技术考试及学生以后走上会计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2008.
[2]彭晓燕.会计学基础[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贾永海.财务会计[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1.
【关键词】账务处理;企业;问题与建议
一、前言
在财务报表形成的过程中,主要由账务处理工作上的凭证填写制作、登记账簿以及编制报表等工作构成,因此可以说账务处理工作在操作上是否规范合理直接关系到财务报表的质量。而企业财务报表向外披露时,主要提供给企业所有者、债权人、财税机构以及所在开户银行等等,因此财务报表必须具有完整性与真实性,是企业财务活动的真实体现。对其进行工作时一旦出现瑕疵或者缺漏,向内可能导致企业董事局与高层管理的决策失误,对外将会严重的损坏到企业的声誉,导致未来融资与银行贷款业务难度的加大,使市场竞争力不断降低。因此,可以说企业账务处理工作是企业管理与财务运作的重要一环。
二、企业账务处理在认识不足造成的问题
1.缺乏正确的纳税人成本核算
部分企业错误的认为,企业在选购相关货物时,如果不需要对方开取发票,将可以得到更多的折扣而减少购置成本。从企业角度的表层来看,这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购置成本的支出。但是由于缺乏正规进票,企业再把一部分货物实现增值并进行销售时,由于在结转缺乏正规的依据,企业提供给代账会计的依据发票往往只是销售的发票,因此代账会计对账务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一般只是简单的以暂估为主对进货情况进行登记与处理,然后按照所估计的毛利率对结转成本进行核算,而这一部分的核算过于简单,并不能实际的反映到企业的真实情况。另外,我国在今年大范围的执行“营改增”试点工作后,出于降低企业重复纳税与扶持企业正常发展等方面的考虑,出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一部分的纳税额的规定,因此如果缺乏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纳税将会提高。这种做法属于得不偿失的,既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又损害了国家利益。
2.缺乏正确的进货与销售关系
部分企业出于为税务机关提供发票核查工作的需要,在购置相关货物时也会有选择性的开取发票,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上,部分发票和销售业务并没有正确的对应关系,往往是东凑西凑而来,因此并不能完成的反映到企业的进货情况,虽然说税务机关在核查上只看重企业的总账,但是如果进货与销售关系过于零乱,企业在往后的财务报表上也会出现无法统一的现象,从而导致报表工作的失误。例如,对于提供视频监控设备安装与维护的企业来说,其业务在进货上主要有屏幕、电线、插座以及开关等,但是这部分货物在购置上过于分散,或者在较小企业中购置,因此所开取的发票有限。而部分企业为了提高费用,在这方面的对应关系上选择了运输发票等,而这明显是不符合逻辑的。
3.在银行账户的管理上存在问题
企业在资金的管理上,一般都有选择性的把资金交由银行进行打理,进而降低资金在使用上的风险,也为企业银行贷款业务提供重要渠道,因此企业在资金的使用上,其主要活动轨迹在银行是有明显记录的。因此,对于销售产品而不开取发票但是已经转入到基本账户中的收入,部分企业有选择性的反映为“预收账款”项目上,但是税务机关一旦进行查账工作时,只要调出基本账户的主要记录,从而核对账单一般都可以发现端倪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开户选择为一般形式的存款账户,把不开取票的收入转入一般存款账户,税务机关是非常难以发现的。而这样企业就可以达到降低税务机关检查出问题的风险,从而达到漏税、逃税的目的,使国家遭受到严重的损失。不过从一时来讲,这的确有利于企业表面资金的提高,但是只要国家税务机关发现相关问题,随之而来来的必然是高额的罚款,在此之后,企业的市场声誉与融资贷款信用度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不利于企业的做强做大。
4.缺乏一般纳税人进销存明细账
在“营改增”后,对于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来说,我国税务机关都会按照到我国税法的要求,监督与帮助企业建立起商品以及材料在进销存等方面的三级明细账,但是我国部分企业在三级明细账的处理与操作上还较为缺乏规范性。这是因为,我国税务机构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征税的工作时,对增值税税负比例有明确的要求。其中,对没有达到税负比例要求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会对其纳税工作进行评估与查账,核查企业对进销存的明细账进行处理时,其处理过程与结果有没有和总账相同,从而得出企业在增值税税负上没有达到合格比例的真实原因,避免企业偷税、漏税。因此,企业在开具相关发票的过程中,一般都会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分项的登记工作,此时企业也会进行进销存明细账的设立。但是,从实际的操作工作上来讲,企业在进行进销存结转成本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成本偏低的现象,因此企业在所得税的缴纳上就会加重。所以,部分企业出于提高自身的利润空间,把一部分价值高而销售量较小的商品和价值低而销售量较大的商品进行混合,然后以加权平均法为基础对结转成本进行处理,而利用到此种“偷梁换竹”的方法后,结转成本将会出现偏高的现象,因此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无形的减少了支出。
三、企业账务处理实际操作的相关问题
1.会计凭证取得及填制不规范
从部分企业的实际业务上,发现其在账务处理工作上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例如会计凭证在获取与填制上不规范等,下面进行简要的列举。
(1)原始凭证不合法与不规范。部分企业在原始凭证上没有填制企业的公章,也没有对凭证企业的实际名称进行填制;而像大写金额这样基础的要求也没有进行填制,对单价、数量以及业务记录等过去简单笼统。
(2)记账凭证填制不规范。①在相关要素的填写上缺乏完整。例如,部分会计人员没有对原始凭证张数进行填制,另外在稽核上与记账上也会缺少会计部门负责人的签名与盖章。②多借多贷。把属于不同类型的原始凭证进行汇总时,没有做好分类工作,错误的填制到一个记账凭证上,从而导致账户的对应关系模糊,使业务的实际内容出差错。
(3)会计凭证整理不规范。在对会计凭证进行填制并完成相关工作后,部分企业没有及时的收集与整理,因此更不用说装订成册了,只是简单的进行放置到档案袋上,因此在存放上较为散乱,不利于管理与存储。
2.登记账簿不规范
(1)在运用到新的会计账簿时,部分会计人员并没有对扉页进行信息的填写。另外,对于利用会计电算化进行账簿的完成时,缺乏真正的启用表。因此,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有工作需要调动时,一旦交接手续不及时或者不完整,往后的账务处理将无从下手。
(2)部分数量金额式明细账及应进行外币复式登记的明细账,未记录数量、单价,未登记外币金额、折算汇率。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由于个人能力与篇幅有限,只是对企业的账务处理在认识上不足造成的问题与实际操作上所出现相关问题进行浅谈,当然各企业可以在参考自身实际情况下,有选择性的挖掘自身的不足,然后在充分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寻找符合自身模式的解决方法,从而可以进一步的促进企业的健康良好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蓝泗方.成本法下投资方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账务处理[J].财务与会计,2014(04):35-36
【关键词】免抵退 会计操作流程 账务处理
一、“免、抵、退”税概念解析
“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也就是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从会计角度来讲,是指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等于零。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0,也就意味着本环节要退还相应出口产品包含的进项税额。
“抵”税是指以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因为生产企业除了外销,还有内销,内销要交增值税,而外销税务部门应退还企业增值税,所以到了和税务部门结算的时候,企业就可以用外销应退的税来抵内销应交纳的税。用公式表示就是: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外销产品的免抵退税额=应纳税额。这就是抵的概念。
“退”税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符合一定标准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可以予以退税。
二、会计账务处理中二种教学方法的对比
会计的账务处理(实务操作):教材一般是先列示公式,然后用实例把公式套进去,最后作会计分录。但事实上学生很难根据计算结果,分辨出哪些是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内容。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为例:
案例:越盛服装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出口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退税率。2007年7-9月的相关会计资料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一)传统的账务处理教学方法
首先按课本的计算公式进行各项目的计算如下:(以7月份为例)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300×(17%-13%)40×(17%-13%)=12。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700×(17%-13%)-12=16。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上期留抵税(注:正数为当期应纳税额,负数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留待下期抵扣的税)=136-(150-16)=2。
当期应纳税额>0,就意味着出口可退的税已经被内销应交的税全部抵完。这样,当期没有退税,免抵税额也就是当期计算出的免抵退税额。
如果当期应纳税额<0,称期末留抵税额,说明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顶应退还的税额。这时(1)如果期末留抵税额大于计算出的免抵退税额,则说明应退还的税额都没有抵顶,要按照计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额退还。(2)如果期末留抵税额小于计算出的免抵退税额,则说明抵顶了一部分,抵顶数额为期末留抵税额与计算出的免抵退税额的差额,计入出口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没有得到抵顶的部分(即期末留抵税额)退还给企业。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300×13%=39。
5.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700×13%-39=52。
再根据计算结果进行会计处理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5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2
由于每一步计算都涉及到几个数据,而这些数据又要再单独计算求得,所以即便学生掌握了计算方法,对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依然不是十分清楚,因而经常出现学生到企业后,面对这些实际操作问题,无从下手,不会做账。因为哪些数据要入账,怎样做,教材中并没有讲,教师在以往的教学中也不教,是要靠学生自己的悟性,靠他们下企业后,跟着前辈做一段时间后,才会慢慢明白这些数字之间的关系和做账的要求,这显然与目前企业要求的就业“零距离”有很大差距。
(二)按免抵退税核算流程对实例进行列表分析
但如果我们改变教学方式,在教授这些知识的同时,用列表的形式,把这些数字之间的关系,按免抵退税的处理流程呈现给学生,就能取得事倍功半的效果。
我们可以看出各种税额之间的关系一目了然,各期哪些财务数据需要做账也可以通过表1-3中的会计分录知晓,它与会计账务处理衔接一致。由于此种教学方式便于学生掌握知识,形成会计实务操作能力,因此,深受学生的欢迎。
比较两种教学形式,我们发现二种教学形式在内容的呈现形式上不同,前者是把教材内容按纵向排列变,进行计算后学生却往往不知道自己需要的数据到哪找,是哪一个,甚至忘了在哪种情况出现,需要自己进一步的梳理才能慢慢搞清楚,稍不注意就会出现问题或较大的困难;而通过列表分析处理后,这些内容就变成了横向排列,学生便于寻找自己所需的内容或数据,有利于学生的分析、对比和记忆,且可操作性强。从我实际教学的效果来看,这种教学形式,能很快形成学生处理相关问题的能力,因此,可以在职业学校的此类教学中推广。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 计算填表 纳税申报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文)公布后,笔者在与同行交流时,感觉到许多同行对其第三条规定所涉及到的计算填表和纳税申报有所困难,故结合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及其账务处理对该文件下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填表和纳税申报进行说明:
现以某服装生产企业为例:美丽服装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为233314587121212,海关代码:5678910009,主要经营服装内外销业务,属于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凭证。已知出口服装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6%,在2014年6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一、6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当月国内销售服装经银行转账取得内销收入1000000元,销项税为17000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当月购进一批服装面辅料计1764705.88元(不含税价款),进项税额为300000元,经银行办理电汇支付,并取得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认证无误。该企业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为便于计算举例简化)。
(3)当月发生三笔出口业务,服装商品代码为62064000,其中,第一笔在6月18号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423120140618341658,出口普通发票号码为00042568,出口服装数量为54000条,出口额为502200美元(FOB)价,在当期收齐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信息齐全,并在银行办理了货款收汇手续取得了收汇凭证并结汇(手续费293美元,计1808元)。当月结汇汇率:1:6.21。
第二笔在6月21日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为423120140621341853,出口普通发票号码为00042569,出口服装件数为43000件,出口额为369800元(成本加运费价,CFR价),其中海运费为3500美元(已支付给货代公司)。在当期收齐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信息齐全,并在银行办理了货款收汇手续取得了收汇凭证并结汇(手续费1808元,为便于计算简化处理),当月结汇汇率:1:6.21。
第三笔在6月29日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423120140629213526,出口普通发票号码为00042570,,出口数量为62000,出口额514600美元(FOB价),在当期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信息不全,,同时企业也未在当期收到国外货款,不符合申报免抵退税的条件,此笔业务不能在6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期内正式申报免抵退税。
已知6月1日的美元汇率为1:6.171,上述三笔业务外销收入换算人民币价格分别为3099076.20元、2260437.30元{(369800-3500)*6.171 }和3175596.60元,月底计入外销收入账,填报在6月份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7栏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额”为8535110.10元。
(4)在当月收齐一笔5月16日出口服装的报关单且信息齐全,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为312420140516221512,服装商品代码为62063000,在6月份收汇取得了收汇凭证,出口发票专用号码为000444432。出口服装数量为32000件,393600美元(FOB)价,已知5月1日的美元汇率中间价为1:6.14,该笔在5月份出口服装的外销收入换算成人民币为2416704元,并在5月底计入外销收入账。
二、该公司6月份的账务处理、免抵退税预申报、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填列的操作如下:
1、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1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2、借:原材料-面辅料 1764705.88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00
贷:银行存款2064705.88
3、(1)①借:应收账款 (502200美元) 3099076.2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收入3099076.20
②借:银行存款 3116842.57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293美元)1808
贷: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19574.37
贷: 应收账款(502200美元)3099076.20
(2)①借:其他应付款21598.50
贷:银行存款(3500美元)21598.50
②借:应收账款(369800美元)2282035.8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收入2260437.30
贷:其他应付款 21598.50
③借:银行存款2294638.47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1808
借:财务费用-汇兑差额14410.67(红字)
贷:应收账款 2282035.80
(3)借:应收账款(514600美元)3175596.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一般贸易收入 3175596.60
(此笔业务应在以后月份出口收汇的当期,减少应收账款增加银行存款科目)。
4、借:银行存款2444256
借,财务费用-汇兑差额27552(红字)
贷:应收账款(393600美元)2416704
5、6月份结转内销和外销的主营业务成本(略)
6、免抵退税预申报。为了使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表1)》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表4)》相一致不出现误差,建议企业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预申报,以审核确认当期形成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的准确性。经审核,该单位可以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为6月份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的872000美元(扣减海运费后为868500美元,折合人民币为5359513.50元)和5月份393600美元,折合人民币2416704元。
以上三笔业务合计7776217.50元(5359513.50+2416704)
注意点:在6月份出口的第三笔514600美元服装因信息不齐,只参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的外销收入申报(即填入《增值税纳税汇总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表1)》的第7栏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该数据在导入免税申报数据时自动生成),不参与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免抵退税计算,待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的当期再进行申报。
如前所述,在确定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收入后,来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7月初的免抵退税预申报时,要达到计账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1)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不存在其他性质的进项税额转出时,表3第18栏填好后自动生成)、“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表4)当期正式申报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三者相一致。如果有不一致时,存在两种情况:
(1)当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表4)25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表3)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产生25C栏有差额时,可在当期调整冲减(表4)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使两表之间的金额一致,
⑵当(表4)25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小于(表3)第18栏产生25栏有差额时, 可在当期调整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使两表之间的金额保持一致。
(在先进行免抵退税预申报确定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只需进行表内调整,无需进行账务处理,本例中,由于(表4)第25栏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85351.10元[8535110.10*(17%-16%)=85351.10]与(表3)18栏数77762.18元[7776217.50*(17%-16%)]之差为7588.92元,故在(表4)25栏C调整7588.92元,使两表之间的金额一致)
7、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填列与账务处理。
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表1)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表3(18栏)填报后自动生成,同上无其他转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3)第18栏)。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77762.1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77762.18
[(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7776217.50)*(17%-16%)=77762.18]
参考文献:
[1]中注协.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关键词: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纳税调整
一、税收上与会计上有关固定资产的定义及改建、修理支出定性的异同
1.固定资产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及其他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1个年度,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以上规范说明,税收上与会计上,对固定资产这一名词的定义是一致的。
2.会计上费用化支出和固定资产改建、修理支出的定性表述和处理规范
4号准则和新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以下简称《账务处理》),将固定资产的改建、修理支出分别归类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和长期待摊费用(指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具体处理规范为:(1)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指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行计量),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计入损益。
综上所述,税收上的收益性支出即会计上的费用化支出,而固定资产的改建和修理:(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分期摊销计入成本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这在税收上和会计上都是一致的,一般不存在差异;(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计入损益。
二、固定资产改建,修理的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费用化的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均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应记入“销售费用”科目。因此,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改建的账务处理
所得税法和所得税条例中所称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一般是指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因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确定使用年限和计提折旧,无须考虑租赁期限。
企业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时,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时,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3.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开始应将被改造资产的账面价值(残值)转入在建工程,即按其残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亦应同时结转。发生改建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改建、改造完毕交付使用时,按完工在建工程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如果对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比照以上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唯一不同的是上述分录中的固定资产的“残值”应改为“净值”或“账面价值”。
4.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账务处理
(1)如果大修理开始时即预计修理费用的全部或者至少有一部分符合资本化条件,则应采用与上述固定资产改建相同的处理方法,但最后结转在建工程时,应改为“按应予费用化的支出,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按已完工程支出减去费用化支出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完工在建工程余额,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大修理开始时无法确定是否存在支出资本化的可能,例如季节性或定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发生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被修理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可不转入在建工程,大修理完工时,有确凿证据表明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另外,还应根据大修理后的固定资产重新确定折旧年限等。
如果大修理完工时,经测试所有支出均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或达不到所得税条例第69条规定的标准,则应将全部大修理支出从在建工程中转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资产改建、修理涉及的纳税申报
关键词: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如基础建设、购买设备和材料、建账建制等。在此期间,企业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那么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能否抵扣、如何抵扣呢?2015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59号公告”)给出了解释,本文从实务角度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抵扣资格判断
59号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例如:S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一直处于筹建期,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并且直到2015年8月1日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从境外进口设备80万元,税额13.6万元;2014年11月发生运输费用5万元,税额0.55万元;2015年6月购进原材料50万元,税额8.5万元,各业务均在发生当月取得抵扣凭证。那么,如果S公司未按照简易方法计算并申报增值税,即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增值税均为零申报,则该公司具备抵扣资格;如果已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则该公司不具备抵扣资格。
二、抵扣凭证分析
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等。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有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S公司需要对筹建期间取得的发票进行甄别,对于设备和原材料采购支出、运输费支出,要分析是否取得相应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填开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以判断扣税凭证抵扣的合法性。
三、抵扣时限处理
假如S公司取得的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则在办理认证或稽核比对时,会因凭证类型、期限不同而在处理方式上有所区别。
对于海关专用缴款书,开具时间为2014年10月,而S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为2015年8月1日,客观原因造成S公司不能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申请稽核比对,因此S公司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和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等资料,申请办理逾期抵扣。对于比对相符的,S公司可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对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同样属于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因此S公司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的程序,填开《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S公司凭该蓝字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5年6月,在S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距发票开具之日不足180日,仍处于发票抵扣期限,因此S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
四、抵扣账务处理
由于S公司在取得发票时处于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将进项税额计入相关资产或者费用,因此需要调整相应账务处理,冲减对应的资产或费用,并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反映,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原材料”或其他相关科目。待抵扣凭证认证通过或比对相符后,再做分录: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五、抵扣风险提示
新办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涉及细节较多,本文将抵扣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归纳如下:
第一,准确核算收入情况。纳税人应该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经营成果,按照税法的规定审慎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通过隐瞒收入(如通过税收筹划或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延迟确认收入)促成“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条件的,不具备抵扣资格。
第二,准确把握抵扣期限。59号公告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问题作出规定,但实际上,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本身并未有抵扣期限的规定,因此,符合条件企业如果在筹建期取得以上凭证,仍可按规定抵扣。同时,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若有仍在抵扣期限内的发票,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稽核比对,以避免逾期抵扣带来的风险和可能导致的损失。
此外,进项税抵扣的账务处理,还可能影响部分资产计税基础或费用列支情况,因而企业还需要判断抵扣事项对于所得税申报的影响。
参考文献: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纳税人资格 计税方法 会计处理
为了完善税制,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我国自2012年1月起,陆续在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深圳10个省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广东将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此方案,这必然会对广东地区的广告服务企业产生影响。下面从纳税人资格认定、税率和计税方法两方面为广告企业作政策解读,对广告企业进行“营改增”的会计处理作出阐述,希望能帮助广告企业做好会计处理。
一、对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政策解读
“营改增”后纳税人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也就是说,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来界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是其中的一个划分标准,同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还要满足两个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此外,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因此,会计人员应根据所在企业的客观数据及客观情况来判断其所服务的企业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此外,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对税率与计税方法的政策解读
增值税新增11%和6%两挡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凭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广告企业都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进行计税。即: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举例如下。
例1 假设一家广告公司某月购进货物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款8500元,该公司当月广告业务收入500000元,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和媒体200000元。现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计算其当月应纳税额如下: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500000-200000)÷(1+6%)×6%-8500=8481.13(元)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500000-200000)÷(1+3%)×3%=8737.86(元)
这个例子只是用于说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计税方法。这里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由此说明同样收入的广告企业,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要少纳税。因为,如果属一般纳税人的广告企业每月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多,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和媒体的费用也较少的话,其应纳税额也会多一些。
例2 接例1,假设该公司当月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款3400元,广告业务收入500000元不变,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和媒体的费用为100000元,那么该公司当月应纳税额分别为:一般纳税人应交19241.51元,小规模纳税人应交11650.49元。
因此,那些处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临界状态的试点企业就要做好选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规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是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如例2,若假设该广告公司有这两个情形之一,那么其当月应纳税额为28301.89元[500000÷(1+6%)×6%]。
三、广告企业进行“营改增”的会计处理
由于“营改增”后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在此也将广告企业进行“营改增”的会计处理分两种情况来介绍。
1.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广告企业进行“营改增”的会计处理
对于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同时,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中还有这样一个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例3 假设某广告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2012年11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为A企业制作广告,收取广告费300000元,并将该广告业务中的一部分业务交由另一家广告公司制作,支付其广告制作费50000元;后又支付给媒体广告费80000元;(2)为B企业制作广告,收取广告费200000元,购买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价款60000元,增值税款10200元。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为2000元。
那么逐笔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①收取广告费3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A广告 290377.36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622.64元
②支付广告制作费50000元和广告费80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A广告 122641.51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7358.49元
贷:银行存款 130000元
(2)①收取广告费 2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20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B广告 188679.25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20.75元
②购买材料支付价款60000元和增值税款10200万元,运费2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B广告 6168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340元(10200+2000×7%)得
贷:银行存款 72200元
(3)计算结转本月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9622.64+11320.75)–(7358.49+10340)=3244.9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244.90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244.90元
在此例中,如果按营业税计算,广告业适用的营业税率为5%,则该广告公司应纳的营业税额为:(300000-50000 - 80000+200000)×5% =18500 元。 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该广告公司能少交15255.10元税款。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平时向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者支付制作费和费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期末,汇总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此外,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的同时,必须取得和妥善保存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等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还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因为,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广告企业进行“营改增”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4 接例3,假设该广告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其2012年11月发生的两笔经济业务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①收取广告费3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A广告 291262.14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737.86元
②支付广告制作费50000元和广告费80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A广告 126213.5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786.41元
贷:银行存款 130000元
(2)①收取广告费2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20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B广告 194174.76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25.24元
②购买材料支付价款60000元和增值税款10200万元,运费2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B广告 72200元
贷:银行存款 72200元
(3)计算缴纳本月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 (8737.86+5825.24)–3786.41=10776.69(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776.69元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10776.69元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其处理方法与一般纳税人类同。
[关键词] 营改增;现代物流辅助业;账务处理;税务风险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8. 006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8- 0009- 02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三产业在创造就业机会,拉动经济增长方面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而现代物流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新兴产业,其贡献也是不可估量的。国务院将“营改增”的范围扩大,将给更多的现代物流企业带来革命性的影响。
1 “营改增”后现代物流辅助业的账务处理问题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意思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其主要目的在于减少重复纳税环节,减轻应税者的纳税负担。此次“营改增”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的两档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物流辅助业适用6%的税率。①
根据相关规定,“营改增”之后,从事物流辅助业务的物流企业按照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是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办法,其区分的标准以500万元为界线,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1.1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
大部分中小物流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即采用“应纳增值税额=应税服务的销售额×3%”的公式计算应纳增值税。具体而言,从事装卸搬运和货物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从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虽然税率没有发生变化,但是改缴增值税之后可以消除重复纳税[1]。而从事仓储、配送及货运等物流辅助业务的企业,从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税率明显降低,有利于企业减负。
1.2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
根据物流企业所涉及到的不同运输方式,其应纳税率可分为11%、6%和17%三个不同的税率档,同时还规定采用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可以采用抵扣制度,即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燃料、外购设备和外购劳务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减销项税额,但是支付的过路费、保险费、租赁费和人工费等成本费用不得抵减。总体而言,对于采用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采用的是“应纳税增值额=应税销售额×税率-抵扣额”公式计算增值税。
1.3 对于预估入账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增值额,在现代物流企业的运营中,由于业务繁忙等原因导致供应商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及时送达,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会进行暂估入账的处理方式。但是是否可以暂估增值税呢?根据权责相当原则,物流企业只有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时,才算取得了这种抵扣销项增值税的权利,在此之前,权利未得,企业也就没有取得这部分增值税。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具体的处理方式有以下3种:第一种方式,将暂估的增值税放在应交增值税——进项核金中核算,发票到时作红字抵销;第二种方式,设专门的待抵扣税金账户反映;第三种方式,在其他应收款——暂估进项税金核算等。
2 “营改增”后现代物流辅助业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从事物流辅助业务的企业,其征税对象为企业的增值额,即企业的进项税额减去销项税额所得的差额。因此,在具体的税务实践中,物流企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避免税务风险。
2.1 谨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税务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营改增”后税务抵扣的主要依据,可以直接抵扣税款,鉴于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相当严格和审慎。在“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也要相当注意,首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要填写的要素一定要填写齐全,不要漏填或者误填,要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予以填写。同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时要注意将价款和税款分开填写。此外还要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时间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之后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证,就可能使一些应当认证为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无法认证,而导致物流企业的损失。
2.2 清楚增值税优惠前提,避免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可能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可能是减免增值税,也可能是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不管哪种方式,必须要弄清楚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只有弄清楚这些前提条件,才能避免税务风险。首先,物流企业要比照规定的具体内容,看看自己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范畴和情形,如果不符合的话,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采取的一些靠近政策性规定的做法,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政策风险[2]。其次,如果物流企业符合增值税优惠的范畴,企业就应该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业务流程履行必要的程序和备案手续。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对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