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6 10:40:5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财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财务会计 不确定性问题 解决措施
财务会计中的不确定性问题一般都涉及到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它关系到社会经济能否顺利发展,随着近些年来一些事件的发生,财务会计中的不确定性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研究的热点。针对企业财务报表上信息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也有了更多的质疑,对财务会计中不确定性问题的研究,可以帮助相关机构和部门认清楚当前企业的经营现状和财务状况,减少不确定性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好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不确定性会计内涵
不确定性也称为随机性,而不确定性会计已经成为了财务会计中的一项重要研究内容,指的是对不确定的会计业务进行处理的过程,所以要想做好财务会计工作,就必须处理好不确定性会计,它一般是以微观角度来对具体的会计对象进行核算处理。
通常来说确认不确定性会计的标准有两方面:一是要符合最基本的会计要素,二是可能对企业经营带来巨大影响的相关项目中的财务会计业务等。其原则总结起来也有以下四点:第一,充分披露原则。充分披露会计信息的可以清晰化委托人和人之间的选择意向,是良好会计决策的第一步,可以有效减少风险。第二,细心谨慎。会计业务本来就是一项需要谨慎处理的工作,尤其是在当下竞争激烈的社会背景下。第三,公正原则。处理事件的时候要保持公正,一切从最基本的会计处理工作着手,不掺杂个人感情等因素。第四,有效选择。并不是每一个不确定性会计业务都需要认真的处理,那样只会增加成本,可以对企业财务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财务进行审核等工作,提高企业效益。
二、财务会计中不确定性问题产生的原因
(1)客观原因。财务会计工作主要是为企业提供准确全面的财务信息,帮助企业合理规划经营模式,然而充斥在财务会计中的因素很多,而且难以预测,这样的话就会存在一些难以避免的客观原因,长期以往就会导致不确定性问题。
(2)主观原因。财务会计人员是主要的工作者,他们在进行相关的财务决策的时候,往往都偏向于企业利润,如何更好地提高企业效益是他们考虑最多的问题,这样以来的话就很容易忽视实际情况,再加上可能存在财务工作者水平不够、经验不足、综合素质不够、职业道德欠缺等问题,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会导致一系列的不确定性问题。
(3)根本原因。财务会计中不确定性问题产生的最根本原因还是财务工作人员没有了解清楚外界大环境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信息当然无法正确指挥相关决策,产生不确定性问题。
(4)自身原因。随着时展,经济交易的主题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一些会计要素的定义也模棱两可,实际处理一些会计业务的时候,很有可能没有进行相关信息的收集和考察,而只会根据经验或者以往的项目经历来对当下的财务工作进行成本和效益的分析。这种会计方法的选择无疑具有很大的缺点,会产生很多的不确定性问题。
三、财务会计中不确定问题的特点及造成的影响
(一)特点
(1)普遍性。不确定性问题普遍存在,不可避免。
(2)客观性。不确定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一种自然现象,人们可以对其进行发现、评估和研究分析但是其不会随着人们的意志发生改变。
(3)估计判断的研究方法。在对财务会计中的不确定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的时候,往往需要借助统计学的相关知识,用估计判断的方法进行。
(4)披露性。不确定性问题具有随机性和复杂性,会随着不同的地点和时间段发生变化,所以随时披露信息也是一种常用的工作方式。
(5)未来性。不确定性会计的研究对象往往都是某企业的未来财务状况,所以具有未来性这一特点。
(6)可分类。财务会计中的不确定问题虽然涉及到经济业务的方方面面,但是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分类,这样可以更好地充实不确定性问题的研究进展。
(二)影响
在对企业未来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时候,可能因为缺乏相关资料而出现工作人员自行估算的问题,这样一来话就会降低财务会计的可靠性,而且不同的企业工作重点不同,关于财务状况的披露也是不同的,影响了重要性。一个简单的财务报表无法充分表征出企业的财务风险情况,这就使得人们无法对企业未来财务状况作出预测,导致决策具有不完整性和片面性,降低了相关性。
四、财务会计中针对不确定问题的建议措施
(一)建议
首先对于不完整和不具体的企业信息,进行重要性和适度性分析,然后披露相关财务信息给使用者,同时要注意自身经营成本和效益的控制。其次,提高监督力度。财务工作是不能出错,应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措施,对于违法乱纪现象坚决予以严肃处理,建立责任制,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警惕性,更加细致谨慎的完成工作。最后,应注意财务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
(二)改进措施
(1)加强监督力度。必要的监督可以有效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责任制的实施可以减少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各部门齐心协力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好地服务。
(2)提高财务工作者的素质。工作者的素质是做好财务会计工作的基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素质的培养和技能培训,提高实践能力和工作经验,进行职业道德培训,真实准确的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3)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可以有效保证财务会计信心的质量,相关政府和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健全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严惩造假行为,为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
综上所述,不确定性问题对财务会计有重要的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明白不确定性问题的内涵、产生原因、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影响,本着积极的态度和提高技能经验的决心,加强监督力度的建设、提高自身技能,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关键词:财务道德建设发展
前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现代企业要紧随时代的步伐,企业的财务管理要满足新时期的企业要求,除了知识的最大化,更要提升自身的素质,加强自身职业道德。财务人员是关系到一个企业生存最重要的角色,因此,财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诚实守信、 客观公正是职业道德的普遍要求,也是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保证之一。但是目前我国的财务人员在职业道德上仍存在着某些问题,亟待改变以适应新时期现代的企业的要求,因此,如何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的道德成为各企业关注的重点。
1. 我国财务人员素质现状
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事财务岗位的人员在工作中所应遵循的、与其职业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规范,以及其自身的职业素养。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优劣直接关系到整个企业的发展,甚至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1.1 财务人员道德感淡薄
在我国众多企业中,很多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淡薄,尤其是在很多私企,财务人员完全服从老板的要求,忘记财务管理应该从整个企业的发展来评估。有很多财务人员在企业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放弃原则,放弃道德。在企业中的表现主要是职业态度不端正,工作敷衍,账目不清晰,很多信息失真。更有甚者,甚至贪污受贿作假帐,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冲击,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人员大有人在。
1.2 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我国政府的特殊地位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所限制,我国的很多法律都不够完善,虽说我国在2009年2月《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中对财务人员的工作做了具体的规范,但是随着市场规则的变化,相关的法律无法面面俱到,忽略财务人员道德缺失后所要承担的责任,这让很多财务人员钻了空子,相关的职业道德法规仍有待出台。
1.3 财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从我国整个财务人员的调查来看,整体的素质不够,部分财务人员只是经过相关的培训,甚至未在正规的学校学习过,有的专业素质过硬,但是自身素质不够,这些人事业心、责任心不足,缺乏原则性,甚至某些财务人员无视法纪,违法操作,造成企业财务制度的混乱,导致企业的发展滞后甚至倒退。
2.如何提升财务人员的素质
从上文不难看出,我国财务人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有待提升,不论是从企业的发展还是社会的进步方面,财务人员素质的提升可以说是整个社会发展所必需的。
2.1 完善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财务行为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政府的信誉与利益,这一行为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道德问题,但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教育仍处于起步阶段,仅通过强制措施来监管财务人员的行为是职业道德教育的一项缺失,忽视了“以人为本”的治国体制,应该采取改善管理体制,加快素质教育的方式从根本上改善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
2.2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不可忽视,法律规范是一个衡量的准绳,检验的标准,道德建设的后背保证。当今的是经济社会,更是法制社会,相关法规的建立应以维护社会、维护市场而存在的,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职业道德的建设设定一个标准是非常必要的,并且在财务工作的实践中还要不断地发现不足,完善不足。并且对相应的违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做明确的规定。
2.3 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
会计与财务总是一起出现,但他们负责的主要部分不同,因此他们可以形成相互的监督,会计要对财务的报账、几张、核算、分析等重新核实,一是防止出现错误,而是防止财务人员的瞒天过海,在此,需要会计保持高度的责任感,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客观、公正,保证每一项财务的事项均是合情并合理。同时,相应的工作人员也应该对财务行为做一个监督、检查,尤其是涉及到自身的账目,当然,社会的相关机构的定期检查也是必须的,一是防止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一是防止财务人员的缺失。
2.4 财务信息公开化
目前我国的很多工作都不够公开和透明,而且尚未建立有限的财务信息公开机制,要想有效遏制财务信息缺失,财务信息公开将势在必行,对于一些企业的财务状况则应该设置定期的检查与公开,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对于各大企业,有其是私企,必须从老板自身做起,配合财务的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2.5 设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中国有句古话叫“无利不起早”,因为利益的驱动,很多人背弃工作原则做违背良心的事情,同样,对于工作特殊的财务人员,相应的奖惩机制将是促进其工作认真负责的一个有效行为,
把行业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健全和完善以行业自律监管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并以此约束和监督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进一步完善财务人员的奖惩制度,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惩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工作认真负责,并且切实站在公司的角度的财务人员应给与一定的奖励,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此外,要建立起财务诚信档案,通过对典型事例的正反两方面的宣传和处理,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个遵循职业道德、 崇尚诚信、 拒绝提供虚假报告的良好氛围,实现财务信息质量的全面提高。
关键词:政府角度 国有控制企业 财务 监管
引言
目前,我国的各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工作存在较多问题,许多企业对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而企业的管理者又大多缺乏现代化的财务观和各种科学的现财意识;很多企业的设置的财务目标不明确;另外,企业对财务工作的相关监督机制和约束力度等也不够完善和到位,种种原因,导致了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混乱局面。于是,我们需要政府出面进行监管,这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的现代财务管理制度的需要,更是努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机制的需要。
一、对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实行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从国有控股企业的角度来看,存在较严重的内部供应者和外部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信息的使用者无法全面详细的了解到企业真实的生产、运作以及经营状况的相关信息,只能通过一些别的渠道,间接、侧面、片面的获得的一些与企业相关的财务信息。并以靠这些有限的财务信息对企业进行分析和判断,最终做出各种决策。而国有控股企业作为信息的垄断供应者,虽然可以以季度性或者年度财务报表等形式对外界进行自身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但企业的管理层极有可能出于某种目的,对具体的报表内容进行人为改动。这些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企业最后公布出来的财务信息是不真实、不完整的财务信息,也就使得外部使用者在信息交换中处于严重的劣势地位。所以,如果不对国有控股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企业就会只顾自身的利益,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欺瞒各种信息使用者,最终造成社会总效率的降低。因此,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信息需要政府来进行监管。政府作为特殊的监管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具备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而且,政府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较之其他管理机构或者团体有更大的资源优势和影响力,因此,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工作出现问题时,政府及时予以相应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
二、政府对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监管的目标导向设置不合理
鉴于我国的实际国情,政府监管下各种市场经济的调控措施大多行政性特征较为明显,政府作为经济市场的监管者和国有控股企业部分资产的所有者,在通过财政部和证监会等进行经济监管时的,监管目标导向设置不合理,缺乏协调,政府利益导向投资者利益导向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矛盾问题。根据相关调查研究可知,政府监管下的利益导向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有控股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而基于我国的实际国情,政府在享有较大的垄断和监管权力的同时,也承担了较多种类和类型的责任,使得政府的多重监管政策以及具体的监管手段往往会出现互相之间的牵制和制约,甚至有可能发生较为明显的冲突。政府在具体选择某种监管政策的时候,由于冲突性和矛盾性的存在,选择其中一种监管目标,就极有可能会伤害到其他监管目标,导致财务监管弊大于利,严重影响监管效果。而且,随着政府管理范围、职责的不断扩充,使得政府财务监管无法有效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另外,政府对整个市场的监管力量过于强大,在带来众多好处的同时也会产生许多弊端。例如,很有可能会在具体使用监管权力的时候出现各种使用不当的现象,严重削弱了其他监管主体的监管作用,从而打击了公众参与财务监管的热情和积极性。我国的各项财务准则及相关规定一般都是由国家的财政部门来制定的,一般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者以及各种个体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众多职工等,对相关财务制度的制定方面,参与度和积极性都较低。这样一来,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多重性博弈现象严重缺乏,财务规则实质上成为政府一手制定和安排的,在目标导向上也基本上以体现政府利益为主,目标导向设置不够合理,也就影响到具体的对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效果。
(二)各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不明
我国的政府监管体系包括了财政部和审计署以及证监会和税务局,还有中央银行等相关部门,涉及面较广,情况较为复杂。但涉及到的各个部门之间大多又是联系不够紧密的,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但因为自身监管能力、监管职责和所处位置都较为重要,都可以对财务市场的多个领域及多种经济活动进行监管,所以,直接导致了经济活动监管局面的混乱。政府对各种财务监管机构的具体设置及相关监管职责不够清晰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各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边界进行明确规定,各机构和部门之间又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于是造成各部门之间监管功能相互交叉,形成多种不同的标准和层次。于是很容易出现有些问题监管过度,而有些地方大家都没有进行监管的局面。这样一来,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其他资源,还弱化了政府监管的实际效果。同时,也很容易成为各种腐败现象滋生的温床,给财务信息造假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多层次的,重复的监管工作也会给企业带来较多的额外负担,消耗了大量的企业宝贵资源和时间。而且,监管工作过于频繁,企业很容易出现倦怠,降低了对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极易出现产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
(三)违规企业的法律风险较低
财务法律法规是政府对企业的强制性的要求,目的是从惩罚和激励的角度对企业的财务信息产生活动进行控制,从而对财务信息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和影响。但是目前,对于企业财务工作中出现的违规案件,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缺乏有力的约束能力,实际操作的处罚力度非常有限。对违反了财务信息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认定,怎样追究其民事责任,如何划分责任人之间的具体责任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对企业的各种违规行为威慑力和约束力不够大。于是,国有控股企业即便出现违规行为也很难被诉讼,很容易对他人利益产生侵害,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加强政府对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监管的措施
(一)建立以出资人管理为中心的监管体系
我们可以以国有资本为纽带,积极构建系统的财务管理体系,并把出资人管理制度作为整个体系的中心。1、对国有资本的投入管理。要合理设置国有资本的布局及具体实施规则,实时监管国有资本的变化情况等。2、对国有资本营运方面的管理。包括对国有资产的各种变动,例如对外投资以及企业的关闭和破产等进行相关管理。但要始终把对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放在重要的位置上。3、对国有资产的各项收益进行监管,制定收益分配的使用原则和具体办法,明确国有资本的经营风险和相应责任。4、对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能力和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价,建立针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明确风险责任,做好企业的财务分析研究工作等等。
(二)实行财政管理与财务管理的高度统一
旧的经济形势下,政府对国有控股企业的财政和财务实行的是分开管理的模式,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新型企业制度开始逐渐建立起来,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对企业财政与财务分开进行管理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形式的发展和改革的需要,统一管理企业财务工作是大势所趋,实行财政管理与财务管理的高度统一势在必行。
(三)合理进行优化企业的财务职能
目前,财务管理工作已经成为企业日常各项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组成,其本质职能是对企业的各种财务资源的进行有效培育和配置,科学处理财务活动中的各种分配关系。财务智能还包括对组织现金流的合理流转方向的管理,和科学配置资金和资本以及财权等。财务职能要逐步进行优化,合理的对企业具体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战略进行安排,并积极促进二者的顺利实施。从而达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和协调化,维护出资人的利益,促进理财主体的发展。
(四)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可以积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对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首先,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意识,合理使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权力,依法进行严格的监管,并要注意严防监管不足和监管过度现象的出现。另外,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缺陷和漏洞也是产生虚假财务信息的重要因素。所以,政府要努力完善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具体建设,制定详尽的实施细则,加大对出现违法违纪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加大对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要在法律条文中对具体执行过程和手段进行的具体、规范、清晰的规定并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增强案件处理的透明度。
四、总结
从政府角度出发加强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可以有效解决目前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较为混乱的局面,维持良好的企业经济秩序,完善企业的财务制度并优化企业财务管理职能,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需要,也对企业的良好快速发展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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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主要是通过利用会计理论和相关方法,对国家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其对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会计信息、财务物资等进行审核,为相关经济犯罪案件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参考依据,以侦破经济犯罪案件为目的。
司法会计技术主要包括的内容分为两个方面来表现,一方面是司法会计检查技术。利用相应国家法律法规对涉案企业会计报表、资产物质进行全面检查,为侦破企业经济犯罪案件提供帮助,并对企业经营管理信息、财务资料等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技术搜集和侦查涉案企业财务情况,并将侦查内容作为重要诉讼依据;另一方面是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该技术主要为了司法部门能够真实、准确、明晰的反映出经济犯罪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涉案情况。聘请或指派相关专业司法会计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调查流程,将涉案企业相关会计信息数据作为重要的鉴定对象,并对其展开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总结、归纳鉴定结果,为涉及到的经济犯罪案件提供办案依据。
二、司法会计技术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一)明确立案依据
司法会计通过利用科学取证和鉴定技术对经济犯罪进行打击,同时,也是维系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良性运作的保障。经济犯罪比普通刑事犯罪隐蔽性更强、智能化更高。司法部门在受理犯罪案件时很难对案件犯罪性质进行判断,立案依据取证较为困难,这严重的影响了案件的立案方向和调查结果。因此,通过科学利用司法会计技术,对会计主体一定期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重新核算和确认,分析经营管理情况和会计信息数据内容,判别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发现其中存在的经济漏洞和管理问题,挖掘出涉案企业会计信息资料中能够证明其经济犯罪的证据,进而确定企业犯罪倾向,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立案侦查。
(二)收集侦案证据
司法会计检查工作是针对财务会计资料的特殊查账工作,且直接与经济犯罪案件事实相关,因此,司法会计技术是收集经济犯罪证据的根本,更是确保经济犯罪案件侦破的首要技术方法。经济犯罪活动主要隐匿于正常的经济活动之中,司法会计人员根据掌握的线索对相关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询问管理者相关经济运行特点和内部控制制度及存在的问题,收集有利侦破案件的相关财务会计信息证据。司法会计检查较为全面化、系统化,对整个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深入检查,且较为容易发现其中存在异常财务信息,取得有效线索,为司法鉴定环节提供有效资料。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对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应当查看其账面公款私借金额情况,找出其中存在的漏洞和差错;对利用假账侵吞公款的犯罪行为,应当通过利用司法鉴定技术明确嫌疑人经济犯罪涉及金额,进而采取相应的处罚手段。有效证据的收集对预防经济犯罪、维护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提供办案资料
司法会计技术在经济犯罪侦查的应用,不但能够根据经济活动规律侦查并收集实用的相关会计信息证据,而且还能够根据取得的相关会计信息证据,审查、核实所提供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为侦查经济犯罪企业经营情况和会计信息证据提供有效保障。对财务票据主要审查其商品名称、单价、开票时间、发票号等逻辑关系,检查发票来源、用途、业务真实性,为办案提供必要资料。同时,司法会计技术检查除了检查票据真实性以外,还对固定资产数据进行审查,通过实物盘点,真实记录固定资产数据,将盘点数据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和比较,审查账面数据准确性。司法会计技术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是多方面的,能够从各方面如实反映财务会计资料,对经济案件侦破有极大的帮助。
(四)侦查追缴赃款
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案件中数量较多的是利用职务之便所进行的犯罪。此类案件确定为经济犯罪后,势必会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因此,追查涉案资金去向、追缴赃款赃物成为了经济犯罪案件侦破的重要突破口。司法会计技术在追查资金和赃物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取得的会计信息证据内容,将信息证据与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相结合,分析并排查能够破解案件的实际内容。财务工作人员在记账的过程中,一定会将整个资金的使用情况记录到账簿之中,司法会计技术正是利用这一特点,对会计信息数据进行逐笔审查,查明每笔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流向,进而查明涉案资金或赃款的去向,尽最大可能的追回资金,减少国家或企业经济损失。
三、加快司法会计技术发展的相应措施
(一)建立健全司法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司法会计的关注度逐渐上升,其被视作当前最重要的司法诉讼活动。扩大司法会计适用范围,提高司法会计办案成效,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让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合理、有效的司法会计法律法规,能够让司法会计技术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其案件侦查的实效性,提高司法会计工作质量。近年来,我国经济犯罪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每年都有国家官员或企业管理者涉案其中,对国家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带来严重影响和局限。根据经济犯罪案件涉案实际内容和涉案的具体金额程度,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司法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内容采取不同的办案方法和处罚,加大经济犯罪案件惩罚力度,打击并控制经济犯罪发展趋势,从根本遏制经济犯罪的发展。
(二)全面提高司法会计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首先,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应当提高司法会计人员在工作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让司法会计人员融入到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其次,根据各地方办案能力和案件发生情况,设立相当数量的司法会计人员。定期对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综合能力学习,从多个方面来提升司法人员的工作水平;再次,提高司法会计人员思想品质和职能道德情操。由于司法会计人员的工作性质极其特殊,其工作涉及到的绝大多数都是经济案件,因此,难免会遇到金钱贿赂等情况,提高工作人员道德情况,对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和评判有重要的意义;最后,将培训学习内容与考核相结合。通过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来提高司法人员对学习内容的重视程度,提高工作人员学习积极性,主动提升自身能力,充实司法会计队伍,做到与时俱进、全面贯彻。
关键词:内部审计外包;上市公司;法律法规
一、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日益深化以及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原有的组织行为也越来越受到严重冲击。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质上就是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因而企业管理层应将关注的重点放在组织的关键性业务,即是将其相对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核心业务中去,以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基于这种思想,西方国家的一些企业为了组织重塑和流程再造,逐渐将一些非核心业务外包,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最早由安达信、安永和毕马威等全球知名的咨询机构提出一种观点:对于资源有限的企业,完全可以将内部审计交给专业的服务公司(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来做,以节约资源投入到自己的核心业务上去,从而提高组织的核心竞争力,即内部审计外包。
所谓内部审计外包就是指企业管理层出于节省财务开支、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自身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的考虑,将本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专业人员完成的一种方式,又称内部审计外部化。
关于内部审计外包的形式,主要是分为四种:一是补充(Supplementation),即将部分的内部审计职能赋予第三方,如在一些关键的内审计项目中聘请外界专业人士或者在审计外地的分公司时,聘请懂当地语言或熟悉当地习俗的审计人员等。通过补充,外部签约人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共同完成短期内需要大量时间或者需要专门技术的工作。二是审计管理咨询(auditing management consultation),主要是指请咨询机构帮助企业确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数量及配备情况,并有可能促进内部审计计划的形成和改进。三是全外包(total out souring),在这种外包形式下,企业不设内部审计部门,但是为了进行合理的经营性审计,就将内部审计职能全部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机构。它比较适合于本来就未设立也不打算设立内部审计职能的中小企业。四是合作内审,即部分外包,在这种外包形式下,内审工作由一个统一的项目或工作组来完成,成员包括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但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对这种合作审计的结果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
到目前为止,虽然由于多种原因,内部审计外包在我国应用的还很少,但多年来一直都是国内外理论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国内对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一是内部审计外包可行性的理论依据。二是关于内部审计外包利弊的讨论。虽然很多论文中也提到法律的依据,但均是点到为止,比较浅显。因涉及到国内和国外上市两种情况,本文试从国内外法律法规两个角度深入探讨我国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内部审计外包的可行性。
二、从美国法律法规的角度
197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即AICPA)的《审计人员职责委员会报告》中声称“传统的职业分界线已被证实不再适用。”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自1941年成立对“内部审计”这一概念做了第一次定义开始,至今共发表了7个内部审计定义,这些定义修改和发展的过程,记录了内部审计前进的足迹,其中前四次的定义中并未涉及到内部审计的主体性问题。1990年IIA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对内部审计的定义做了第五次修正:“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职能,目的是作为对该组织的一种服务工作,对其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这条定义突出的一点是,把内部审计定义为:是建立在一个组织内部的,暗示着内部审计的主体应该只局限于组织内部,外部主体不能参与内审工作,以与外部审计相区别。
1996年5月,AICPA了道德准则解释《征求意见稿:扩展的审计服务》,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不履行管理职能、进行管理决策或以客户的员工身份进行活动,就不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2001年IIA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对内部审计的定义做了第七次修订:“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它去掉了“在组织内部”的限定,解除了内部审计业务主体的限制,暗示着内部审计作为一项客观的活动,并非必须在组织内部设立,亦可以通过外包来获得,从而使内部审计外包成为可能。
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A)第201条款被禁止的行为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向证券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提供内部审计外包服务是违法,即不能将报表审计与内部审计同时交给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来做。虽然萨班斯法案对内部审计外包做出了限制,但并未完全禁止,即由除提供报表审计服务以外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内部审计外包是允许的。
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司要想在美国上市,在做好内部控制的同时,将部分内审业务外包给非提供财务报表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三、从中国法律法规的角度
1983年8月,国务院转发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首次提出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2006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应确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公司可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行业特点安排该职能部门的设置。”
2007年7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内部控制指引》:“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规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2009年10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提出:为大力发展会计、审计等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大幅度拓展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领域。在巩固原有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资本验证等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向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咨询等相关业务领域延伸,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转变和升级,加速向高端型、高附加值、国际化业务发展。”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中要求:“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与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该指引。执行配套指引的公司,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以上是我国内部审计逐步发展的一个过程。可以看出,内部审计只是一种范围性的概念,而不是主体性的概念。我国的法律法规大多仅是针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机构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对内部审计具体是由组织内部自置的审计机构实施,还是可以部分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即对内部审计的主体并未做出限定。因而不管是内置还是部分外包只要履行了内部审计的相关职能,使内控环节存在且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都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别是原来属于内部审计三驾马车之一的内部控制审计,在2010年五部委联合的“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明确规定“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即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负责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虽然这里的内部控制审计仅是针对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而不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整体,但或多或少亦从侧面证明了内部审计外包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内部审计其实是一种制度建设,其所依托的组织形式并不是法律法规强制规范的内容。内部审计外包的实质是内部审计主体的外部化,而不是内部审计内涵的改变,内部审计外包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国内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均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俞杰.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化研究[D].苏州大学,2006.
关键词: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审计风险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109-01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量越来越大,当下对审计风险的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关于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风险的探讨这一重要议题展开讨论和分析,从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方面分析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风险成因,从评价事物、建议失误、审计质量低下等方面剖析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风险的具体表现,最后从确定内部审计的独立地位、提高内部审计从业人员素质、采用先进的审计理论和审计技术方法、加强法制和内部审计准则建设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事业单位内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二、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风险成因
当前,形成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风险的因素很多,笔者综合分析下来,可以从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两个方面去进行考察,客观因素方面大体有自身组织建设方面风险、审计对象和社会法律环境风险等,主观因素方面大体有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自身素质高低、内部审计工作中使用的审计程序因素一级审计方法因素等。
(一)客观因素方面
一方面,由于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威性特征和独立性特征直接带来了内部审计的风险。众所周知,内部审计机构都由单位内部直接设置,而且在本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实现对本单位内部的治理服务。所以,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在独立性方面一级权威性方面远远不如外部审计。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很难规避内部利益的牵扯,审计相关人员很难公正、客观地对审计相关工作坐车较为公正和准确的审计意见。另外一方面,由于我国众多的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缺乏有力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依据,内部审计作业标准极不规范。当前,我国在内部审计相关方面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力较差,覆盖面较窄,和外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相比在可操作性上和实际作用上欠缺很多。
(二)主观因素方面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内部审计工作的风险高低,涉及到相关人员在政策法律水平方面、专业知识方面、经验方面、业务技能方面以及审计职业道德方面等因素。审计工作人员通过长期的审计工作实践经验积累,形成了自身的审计工作经验。如果工作人员在工作能力上和工作经验上水平有限,就很难顺利开展工作,难以顺利查出相关问题,难以找到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有价值的线索,不可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此外,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也是决定内部审计工作风险的重要因素,工作人员的道德素养较低的话,与单位内部某些关键人物相互勾结,,就难以正确和公正地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的对象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内部审计风险的形成,很多事业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采取不合作的态度,无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内部审计工作难以科学、顺利地开展。
三、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风险的具体表现
(一)评价失误、
我国事业单位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较之企业要少很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基本是对单位内部各部门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以及相关领导在经济责任期内的评价,如评价事物,将很大程度上打击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建议失误
很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不够严格和规范,在对本单位进行内行内部治理决策参考建议时,不能有效整合内部审计相关信息,错误判断和制定相关治理环节,并且对本单位的内部治理建议工作实施不力,造成决策意见失误,为单位造成很大的损失。
(三)审计质量低下
很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在审计报告上严重失实,没有及时发现重大错弊,提出的相关意见无法顺利实施,进而造成事业单位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影响内部审计生存
内部审计工作不力,不能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发挥的作用,就会让单位决策层产生对内部审计工作存在价值的怀疑,恶化内部审计工作的生存环境。
四、事业单位内部风险的防范及控制措施
(一)确立内部审计的独立地位
要从法律法规的高度充分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去充分确立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地位,要做到在组织机构上以及人员业务上的独立,要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在人员方面、工作方面以及经费方面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及部门,有效规避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干涉。
(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
要大力提高内部审计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有计划地、有组织地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相应培训,提高他们在内部审计工作上的素质;要重视实践教学、案例教学,保证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能够源于课本、高于课本,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
(三)采用先进的审计理论和审计技术方法
事业单位要充分重视内部审计工作,要积极地学习好先进的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理论和相关设计技术方法,要将这些先进的理论和方法与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实际相结合,不能死搬硬套。
内部审计是一种控制,是在单位内部按照既定的政策和程序,通过对各种业务活动的独立评价,来确定资源的利用情况,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提供内部控制改进意见。
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是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的一种自我评价,它是通过对业务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来审查和评价组织目标的实现,通过对政府内部控制环境、经营风险及控制活动等的审查,来评价政府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此来完善政府的内部控制,推动政府高效运作。
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政府部门提供改进意见并为政府部门增加价值。随着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目标中心也由查错防弊转向了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
加强政府部门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增强领导的守法意识,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可以及时查找财务工作中的问题,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可以通过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降低财务风险,实现政府内部的自我评价。
二、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现状
目前,虽然内部审计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发展迅速,但受历史、政治、管理体制、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政府部门内部审计工作在法规制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审计方法等方面,都明显的落后于发达国家,并且,近年来我国审计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反映出我国政府内部控制急需完善,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急需强化。
三、政府部门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支持
目前,我国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执行的强制性较差。我国涉及到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很少,《会计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对内部审计的规定也是以“应当”为要求标准,而不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国家规定”又很难找到,因此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执行的强制性很低。同时,由于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准则的缺失,使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常常会面临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不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健全、独立性较低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有关的法律条文中都没有规定政府部门必须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因此内部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无法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没有落实。因此,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权威性,开展工作时会受到各方面的干预、阻挠,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
(三)内部审计职能无法实现
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健全,审计目标不明确,在客观上制约了内部审计职能的履行。工作实践中,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更多的是开展财务收支审计、资产管理审计,而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则刚刚起步,与现代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要求差距很大,因而内部审计的控制职能和监督职能作用得到部分发挥,而评价职能和咨询职能的作用很少。
(四)内部审计的依据、方法和技术有待改变和提高
我国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依据不多,主要包括《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内部审计准则》,但《内部审计准则》是针对企业制定的,不符合政府部门的特点,针对性不强、指导性不强。
我国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方法和技术落后,有的还在用手工查账、通过随意抽样、凭内审人员的职业判断,很少使用统计抽样,很少运用计算机审计软件。而在发达国家里开发并运用了多种审计抽样、选样的技术方法,大量采用计算机审计软件,因此,我国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方法和技术急需提高。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也需提高
内部审计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一项工作,因此,内部审计人员要具备很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现有的政府部门内部审计岗位上的从业人员,年龄大、学历低、只有财务工作经验而无审计工作经验的人多,真正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很少,所以,为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审计人员的配备和素质的提高都是当务之急。
四、完善和加强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思考
(一)加强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
政府部门内部审计发展不快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因此,加强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建设是完善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首要工作。首先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法规体系,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机会强化内部审计的强制性;其次要完善与《审计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督促内部审计工作意识的提高;最后,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由国家审计机关来完成政府部门内部审计建设的推动工作。
(二)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组织体系
首先要坚持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原则建立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其次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组织体系的类型。目前有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组织模式、单位正职领导下的组织模式和双重领导下的组织模式三种,各有利弊,因此,政府部门一定要选择适合自己单位实际情况的组织模式,但不管怎样选择,都要保障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三)履行内部审计的的各种职能
政府部门内部审计主要有控制、监督、评价和咨询职能。
控制职能源自内部审计的本质,是政府内部控制的手段,通过对政府部门的评价,来促使政府部门的人员履行职责。监督职能就是要对政府管理活动的全程进行监督,尤其是事前监督,起到预防的作用。评价职能就是对政府管理活动的效率、受托人履行受托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评价,贯穿始终。咨询职能就是在评价之后给出改进的建议,便于管理者及时纠错、防范风险,体现了内部审计的服务性。
总之,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四项基本职能相互依存、相互联系,控制和监督职能是基础,评价和咨询职能是为组织增值的必然要求,他们共同组成了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职能体系,
(四)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改进审计方法和技术
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审计经验,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并进行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服务。
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要不断地学习新的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运用计算机审计软件,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
(五)尽快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为了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政府部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在招聘新人的过程中选拔综合素质较高的专业内部审计人员。
2.对已在内部审计岗位的工作人员,做好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培训,尽快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3.提倡内部审计人员树立自我提升的竞争意识,通过竞聘上岗等方式激发他们学习的积极性。
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与民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100多部,其内容大都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优抚安置、军休、评残追烈、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救灾救济、社团管理、地名区划、殡葬管理、财务管理等等。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把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与各项民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民政法律和政策规章,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坚持依法行政,注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保了三个群体(弱势群体、困难群体、优抚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
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推动全州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州有关要求,我们督促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将一部分乡镇婚姻登记收回到县市局实行集中登记。新《婚姻法》和《登记条例》颁布后,州民政局专门组织八县市婚姻登记人员先后到省、州集中培训,各县市也采取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培训,同时,积极协助配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大对基层乡镇办新《婚姻法》的宣传,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累计发放《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册10万多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几年来,在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中,没有出现一例违法登记的现象。在加大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我们还进一步加大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力度,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依法设置了婚姻登记机关,规范了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印章,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婚姻登记政务公开,坚持依法登记,文明服务。去年,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硬件建设。目前,全州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全部实现了网上登记、电脑出证,做到了程序规范、办事高效,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群众满意度较高。
二、《收养法》贯彻执行情况
收养登记是国家的一项民事登记,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工作,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收养登记工作中,我们严格落实了“一切为了孩子”的收养登记工作宗旨,明确收养登记机关的性质职责、管辖权限、办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了收养登记管理制度,以来,全州共办理弃婴收养159例,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
我州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45.7万人,其中,60岁以上的26.8万人,70至79岁的15.3万人,80岁以上的3.6万人。老年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11.95%,高于全国老年人口比例(10.96%)近1个百分点,提前进入了老龄化社会。5月,省政府对1999年第181号令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省政府301号令),州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州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通知》,州、县市调整充实了老龄委成员。作为州老龄委工作机构,我们积极协调和推动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关于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遵循“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年工作方针,全面落实《老年人保障法》,积极为老年人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努力推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的实现。为了加大对301号令的宣传,我们翻印10000册发放到县、乡、村,广泛宣传老年人优待政策;在今年政风行风评议期间,我们又翻印了10000册分发到州直相关单位、州、县市党政领导以及行评督查员、服务对象等。今年,我们组织各县市对省政府301号令所涉及的17项老年人优待项目进行了逐项检查督办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