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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培训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1-22 11:08:0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知识培训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律知识培训

第1篇

【關键词】法律职业能力;法律辩论;实践

【Keywords】legalprofessionalability;legaldebate;practice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1069(2019)03-0099-02

1法律辩论训练计划提出的背景

1.1我国法律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能力现状

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使得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具备了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相比于20世纪的确有所进步,但专业知识的累积并不意味着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法律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仍然有待提高。

1.2法律辩论训练与法律职业能力之间的关系

辩论始于分歧,是持不同意见者围绕争议点所进行的寻找证据、阐述理由、进行推理、辩驳论证等活动[1]。在现代辩论学看来,辩论是以逻辑为命脉、以语言为艺术,是通过逻辑与语言的思想交锋活动。法律辩论是主要围绕法律上事实、规则、程序中出现的争议所展开的运用法律基本原理与规范进行辩驳的一种辩论形式。本文所指的法律辩论训练是指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以普通辩论的规则为规则,以法律领域内出现的争议问题为主要内容所进行的定期训练。

2法律辩论训练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国家对法律职业能力强的法律人才的需要与我国现如今法律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的现状之间的差距,以及法律辩论训练对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所起到的关键作用启发了本文作者将具体的法律辩论训练计划应用于对法学生的教育中。

2.1制作训练计划

法律辩论赛在我国许多大学特别是法律专业学校开展得有声有色,不过本文的目的不在于培养法律辩论赛的辩手,而在于利用法律辩论培养未来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能力。毕竟法律辩论与一般的辩论不同,其专业性、可操作性、时效性都是一般辩论赛所不能比拟的,所以法学辩论是以法律能力为核心辩论能力为辅助的活动。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过程,就如减肥健身一样,短期内对受训者能力提升有限。这也造成法律辩论成为少部分人的活动,所以制定一个可以吸引受训者并能促使其长期坚持的训练计划尤为重要,也是本项目能付诸实践的最重要一环。

2.2入门阶段训练

对于法律辩论而言,兴趣是首位,本项目针对的对象为未来将要从事法律行业的在校大学生,所以培养兴趣是初始阶段的重点也是难点。对于能够有意向参加法学辩论活动的大部分人而言,其对法律和法律相关的事物有着最基础的兴趣或者对提高自己的语言能力和表达能力有一定的期望,针对以上两种心态,在入门阶段中,采取模拟法庭和观看高水平辩论赛视频这两种方式最为有效。采用模拟法庭的方式可以让受训者提前了解未来的努力方向和梦想,让受训者了解法律相关职业以及辩论在未来工作中的作用,并应用和了解所学及将来要学习的知识,从而在现实中使受训者产生兴趣。

2.3初级阶段训练

初级阶段中,受训人员在对法学辩论产生兴趣的基础上加深受训者对于法学辩论的理解程度,主要包括赛制、法律辩论的特点、辩论对法律的意义等。本阶段中采用模拟辩论的方式最为有效,根据一般法学赛制将受训人员分正反两组。一组四到六人,双方在场下组织讨论后进行模拟辩论。一般以一周一场的频率进行模拟辩论为宜,并保证受训人员在模拟辩论前有至少五次的组内讨论。采取一周一场,每场至少五次讨论这种节奏,主要是为了保证受训人员的压力不能超出其以其兴趣为基础的承受能力所能承担的范围。在受训人员适应这种频率后,可以缩短模拟辩论每个场次之间的时间差距,提高组内讨论频率,提高辩题难度并向法律专业辩题靠拢,逐渐使受训人员理解法律辩论,加深其对法律辩论的印象。2.4高级阶段训练

本阶段中,由于法律是一门终身学习的学科,对专业能力的提升不能操之过急,所以在受训人员已经有一定法学辩论能力和法律专业能力后,本阶段要在正规法律辩论比赛中着重提升受训人员的法律辩论能力,为将来更好地提升专业能力打下基础。本阶段中,组内辩论已经对受训人员没有太大意义,所以参加正规法律辩论赛是提高能力的最好方法,越专业的比赛对受训人员能力的提高也越显著。因我国各地比赛频率和方式不同,本文作者建议多多益善,尽量为受训者提供机会参加法律辩论赛,如在黑龙江省的“孟凡旭杯”法律辩论赛、在江西省有“双惟杯”,在江苏省有“蒲公英杯”“漫修杯”,在福建省有“法制杯”,在新疆有“知识产权杯”,在山东有“烟台众合杯”“鑫士杯”,在四川有“乐山市公诉人、律师、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四川省大學生模拟法庭竞赛”,在全国有“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在准备比赛的过程中,受训人员必须保持每天最少一次,每次最少3个小时的集体讨论,并在赛后认真做好总结,形成体系化的总结制度。本阶段中受训人员必须独立进行辩题的准备,不能依赖培训人员,否则将导致提高辩论能力的训练目的不能完成。

2.5辅助训练内容

将法律辩论设置为本科及以上法学社的一项常规课程,与此同时,指导教师的指导对于辩论训练起到很大作用,建议最少有一名指导教师进行指导。训练场地需要固定和安静的环境,这对于受训人员对团体形成归属感和认同感有非常大的作用。各高校应当为法律辩论训练配置模拟法庭。为实现法律辩论训练及比赛的高效进行,辩论赛所需要的数字化设备,各高校也应为其配备。辩论是一种集体活动,每个受训人员的性格特点会对团体中其他成员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为避免部分人准备辩题,部分人无所事事,各方所持的观点应由小组全体成员讨论一致通过,所以团体中的成员要形成日常沟通的习惯,可以依照社团的组织方式管理日常事务。

3法律辩论训练计划实施后达到的效果

第2篇

通讯作者:李会民

【摘要】 目的 了解护生对潜在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的情况。方法 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表,对85名护生进行问卷调查。结果 护生对潜在护理法律问题认知度较低。结论 护生的护理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应重点从学校基础教育与临床带教两方面抓起,从而满足护生走上工作岗位后护理工作的需要。

【关键词】 护生; 法律问题; 护理

目前,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完善,各项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正在迅速提高,增加了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的医疗责任风险。护生从法律角度讲只能在教师或护士指导下,严格按照护理操作规程,才能从事临床护理工作。为了解护士对潜在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的程度,现对笔者所在医院2009~2010年临床实习的护生进行调查。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9~2010年在临床实习的护生85名,其中男11名,女74名,年龄20~25岁,中专学历32名,大专学历39名,本科学历14名。

1.2 调查方法与内容 采用不记名问卷调查方法,内容为护生对潜在护理法律问题的认知、对护理法律知识的态度以及护生的法律知识来源,2次发放问卷共85份,收回有效答卷85份,有效回收率为100%。

2 结果

2.1 对护生潜在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的调查结果 见表1

表1 护生潜在护理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

2.2 护生对法律知识态度及知识来源的调查结果 见表2

表2 护生对护理法律知识态度及知识来源调查结果

3 讨论

3.1 调查表显示 护生对临床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率为30.6%,了解护生具有法律身份的占15.3%,大部分护生认为在实习期间个人不具有法律身份,这表现在实习后期,护生认为自己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可擅自进行护理操作或自作主张处理一些技术性操作,没有认识到若给患者带来损害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另外,护生对国家法律法规认识不足,表现在护生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了解率分别占41.2%、24.7%,均不超过50%,对新形势下举证倒置了解率仅占10.6%,大部分护生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不知道护生的护理行为受法律法规制约,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护士有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等,缺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

3.2 原因分析 护生对潜在护理法律问题认知低的原因有多个方面,调查表2显示,护生重视法律知识的占49.4%,大部分护生对护理法律知识重视程度不够,学校课程设置中虽已设置了法律基础,但未设置有关护理的法律法规课程。护生进入临床前进行岗前培训护理法律知识的仅占43.5%,且临床带教中涉及护理法律知识的仅占40%,大部分带教老师把重点放在护生基础理论与技能操作方面的培训上,忽视了法律知识的传授与考核[1]。

3.3 对策

3.3.1 改革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 在课程设置上,学校应把护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为课程设置的指导思想之一,切实贯彻和渗透到各类课程中去,无论是基础课程还是专科课程,无论是选修课还是必修课,均应贯彻其中或独立为一门必修课。如《药理学》中毒麻药品管理的法律依据,《护理学基础》中三查七对执行医嘱,技能操作中的言行等均应有相关法律知识的表达或以独立课程设为《护理法学》,并根据学科综合性指导思想制定一定比例的授课时间和课时量。

3.3.2 对护生进行法律知识岗前培训 护理部在护生进入临床前,采取对护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生必须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等,重要的是使护生明确自己的法律身份,培养和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引导护生学法、懂法、知法,依法行护,正确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4]。

3.3.3 提高临床带教老师综合知识水平 带教中贯彻法律知识的讲解,临床带教老师除具备专业知识,精湛娴熟的技术,丰富的临床经验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2]。护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法律知识讲座,提高带教老师的综合知识水平,使带教老师熟悉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带教过程中结合实际讲解护理操作、护理记录、健康教育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高护生的安全防范意识[4]。让护生真正明白学法、懂法、守法不仅是保护和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3.4 护理法律知识来源多样化 医院应定期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培训及法律知识竞赛,放映一些与护理法律知识有关的电影、电视剧,制作护理法律知识宣传册以供护生学习,另外出科考试应涉及有关护理法律方面的知识。

参考文献

[1] 赵粉变,李拽枝.分析护理不安全因素重新认识护理与法的关系.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4,20(1B):72-73.

[2] 方秀新,郝玉玲.护理临床教学.北京:军事医学出版社,2003:348.

[3] 罗再芳.对实习护生医疗法律知识的调查分析与对策.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06,3(1):26.

第3篇

[关键词]在校护生;实习护生;法律意识;对策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卫生事业走向法制管理的同时,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也愈加广泛,法律不仅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提高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显得及其重要[1]。当前,高职院校护理专业学生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低下,防范职业风险的能力较差,据有关调查显示,已学完两年理论课的高级护理专业学生能够完整回答基本法律问题的不到50%,对即将在临床实习中可能会碰到的法律问题的回答准确率不到30%,调查同时发现,高护实习生90%以上的差错发生在实习中后期[2]。目前关于护生法律意识方面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对临床实习护生的调查分析,大部分研究只是单方面的研究,如只对在校护生进行调查,或者只对实习护生进行调查。目前还没有研究对本科在校护生与实习护生进行对照研究。为了进一步调查护生的法律意识现状,提出更好的法律意识培养对策,因此进行本课题的研究。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采用方便抽样的方法选择2016年10月~2017年1月某医科大学护理学院在三级甲等医院实习的2013级的全部本科生,共120名,其中男生35名,女生85名;根据分层抽样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选取同期某医科大学护理学院的120名在校学生,其中男生25名,女生95名;2014级学生30名,2015级学生39名,2016级学生51名。

1.2方法

通过参考与本论文相关的文献资料和书籍[3-5],自行设计《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法律意识的调查表》,问卷内容包括护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平时生活中可能遇到法律问题时的处理方式、涉及到伦理方面问题的态度以及同学们对法律意识的学习态度等。问卷的评分分为两个部分,属于有固定答案的题目:正确为1分,错误为0分;属于态度项目采取四分制的形式,从底到高分别为1~4分,同时将部分问题设置为反向提问的形式,并对该类问题进行标记。邀请5位相关专家对问卷进行内容效度的评价,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重测信度的测量:即随机抽取15名同学对问卷进行第1次测试,隔1周时间对原来的15名同学对同一份问卷进行第2次测试,并将两次分析的结果录入SPSS11.5统计学软件,测得两次调查结果之间的相关系数进行t检验,测得P值。本研究所有问卷由调查者亲自发放和收集,对被研究者详细讲解填写方法,知情同意,并承诺个人资料保密,选择相对安静的环境,请同学们当场填写《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法律意识的调查表》,及时发现同学们填写时出现的问题并予以补救,保证问卷调查的有效性。本研究问卷发放及回收情况如下:在校护生组总共发放120份问卷,其中回收118份(回收率为98.33%),有效问卷115份(有效率为95.83%);实习护生组总共发放120份,回收115份(回收率为95.83%),有效问卷112份(有效率为93.33%)。未回收的原因有:问卷的缺失、未联系上随机抽取的同学。无效的原因:回答不完整、规律答题、重要的基本信息未填写等。1.3统计学方法将所得数据录入计算机,使用SPSS11.5统计学软件建立数据库并进行描述性分析,其中一般资料、连续性资料使用百分比进行描述,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的比较

两组学生对于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的总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表1)。

2.2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接错瓶处理方式的比较

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对于接错瓶处理方式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2).

2.3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对于购买到伪劣商品的处理方式的比较

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对于购买到伪劣商品的处理方式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3)。

2.4护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

问卷结果显示,护生获取法律知识途径的频率由高到低分别为学校课本173例(76.6%)、电视79例(35.1%)、报纸68例(30.2%),可以看出虽然护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其他途径获得法律知识,但课堂学习仍是护生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所以学校应进一步重视通过课堂培养护生的法律知识。护生希望的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88例(76.5%)在校护生和84例(75.0%)实习护生选择“尽可能介绍能解决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101例(87.8%)在校护生和96例(85.7%)实习护生希望从案例中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3讨论

3.1在校与实习护生法律意识的比较

由表1可知,在校本科护生与实习本科护生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都很低,并且两者之间的差异不存在统计学意义;回答的正确率也普遍很低,提示不仅在校护生的法律意识薄弱,而且实习护生的法律意识也不高,都需要进一步学习。由表2、3可知,在校护生与实习护生对生活中法律问题的处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其中相当一部分同学遇到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无法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需要进一步引导;大部分护生希望的学习方式都是从相关案例进行讨论学习,或者介绍与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其他途径也是护生获取法律知识的有效途径,但课堂学习仍是护生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学校应进一步重视课堂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3.2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法律意识薄弱的可能原因

3.2.1学生方面的因素3.2.1.1缺乏主动性调查了解显示,在严峻的就业压力下,护生选择将更多的时间放在自己专业科目学习上,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觉得法律是与自己专业不相关的知识,同时,多数护生认为法律枯燥无味,缺乏吸引力,对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求考试过关,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未被调动起来,这是护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3.2.1.2缺乏远见性调查显示,很多护生认为,自己目前并不需要法律,而等到真正需要时,才觉得为时已晚[6],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及时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侵犯时,不能有效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2.1.3缺乏实践性在调查中,很多护生反映,目前学校开设了《法律基础》这门课,初步讲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然而,理论知识没有结合实践,最终流于形式[7],法律知识课堂上听懂了,但是根本不知道如何应用,时间一长,知识没有实践便逐渐淡忘了。3.2.2院校教育方面目前国内护理教育对护生法律意识的教育程度不够,基本还是停留在基础-临床-实习“三段式”模式[3]。学校虽有开设《法律基础知识》《护理伦论学》等课程,但由于学时数有限,再加上学生的主动性不够,学生并没有很好地掌握相关知识。3.2.3实习医院缺乏法律知识教育3.2.3.1上岗前无系统培训学生到实习医院后,多数医院在学生上岗前缺乏医德规范及医疗事故防范等安全教育,更忽略了临床法律知识的集中培训,只是学习了医院规章制度及有关内容的理论学习和技能操作培训,势必造成护生缺乏他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3.2.3.2带教老师法律意识教育不足实习医院一般都会安排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带教老师,但由于日常工作繁忙,对学生的带教也只注重临床专业知识及职业技能的培训,其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但缺乏有意识的法律知识的引导教育,往往在学生发生差错或医疗纠纷后才意识到法律意识教育的重要性[3]。

3.3对策

第4篇

关键词: 初中政治 法制教育 教学渗透

1999年3月15日,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诚然,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武器,在每个人生活中都扮演着重要作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仅要遵纪守法,还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初中阶段教学中,思想是对学生实施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径,需要教师在教学中重视法律知识的渗透,发挥思想政治法制教育功能。但是在实际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缺乏、法律知识教学不健全成为当前初中思想政治教学面临的难题。本文结合这些问题探讨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对策。

一、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渗透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缺乏是一个比较普遍和常见的问题。究其原因,教师在教学中对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应试化教育现象严重,影响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总结下来,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渗透存在的问题如下:

1.教师法律知识体系不健全。

对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笔者认为需要教师在教学中有健全的法律知识,尤其对《法律基础知识》有系统的了解。但是,实际教学情况却是这样的:对于很多初中思想政治教师而言,他们并没有经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学习,很多教师的法律基础薄弱,连教师都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何谈在教学中渗透法律知识呢?教师法律知识的空白,影响了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从而影响了初中思想政治教学全面发展。

2.应试教育理念影响法制教育渗透。

当前,对于绝大部分学校而言,“升学率”依然是衡量学校教学效果好坏的重要标准。对于升学率的重视,不仅是学校,还有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和家长的关注。因此,为了迎合当前社会的需要,很多学校在教学中将升学率作为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标准。这就使得很多教师在教学中面对日益激昂的素质教育呼声置若罔闻,教师只能将教学核心和重点放在提升学生考试成绩上,而对于所谓的全面发展,所谓的素质教育则一般视而不见。教师这种教学理念影响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并影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3.教学内容狭隘,难以实施有效的法制教育。

近年来,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运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同时,网络暴力及各种消极信息盛行,影响了很多青少年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教师在教学中更加应当强化法制教育,提升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情感。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很多教师的教学重点都是放在课本内容上,教师根本不结合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和丰富初中思想政治教学,难以实施有效的法制教育,从而影响初中思想政治教学全面发展。

二、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对策

针对当前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渗透存在的问题,以及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的趋势,笔者认为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初中思想政治教师应当自觉承担起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任。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法制教育渗透,全面增长学生的法律知识,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懂得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结下来,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渗透法制教育:

1.加强学习,夯实教师的法律基础知识。

对于初中生而言,他们需要了解的不过是法律一些常识和基础知识,教师不可能给学生讲解多么深奥的法律知识。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加强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水平。此外,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学校还应当强化对教师的培训,而法律知识培训应当是思想政治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教师法律基础知识的夯实有利于促进教师在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进行相应的法律知识教育,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2.培养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好习惯。

好的习惯可以让人受益终身。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应当培养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好习惯。因为对于在校学生而言,最能约束他们日常行为习惯的,无非就是学校的校规校纪。如果学生连最基本的校规校纪都遵守不了,何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要培养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习惯,为法制教育的渗透奠定基础。

3.结合时事热点渗透法制教育。

时事热点是思想政治教学的重点,也是难点。相比较快速发展的社会而言,任何一门教材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尤其对于思想政治这种需要关注时事热点的课程,需要教师在教学中紧密结合时事热点渗透法制教育。例如,教师在教学中要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外发生的大事,尤其一些颇有争议的话题,教师要结合法律常识在给学生讲解时事热点的过程中灌输法律知识,让学生用全面眼光看待问题,提升学生的法律修养。

4.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制观。

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要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和课本教材,在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在课堂中创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让学生自觉遵守课堂教学纪律,遵守班规班纪,提升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

总而言之,法制教育是初中思想政治教学的重中之重。初中思想政治教师要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认识到当前初中思想政治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善于结合当前最新教学理念,结合新课程改革要求,重视法制教育渗透,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第5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73号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李国英

2017年1月19日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统一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经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安排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执法资格,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行政执法人员需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网站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网站等媒体公告后,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教育培训、违法违纪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或者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并提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测试的内容为: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

通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和测试成绩,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时间,计入教育培训学时。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理由和内容,依法制作检查笔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仪表整洁、方式得当、举止得体。有执法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监督行政执法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提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二)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者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的;

(四)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测试成绩不合格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行政执法证被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安排其参加离岗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注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执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证据的;

(五)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殴打、辱骂行政相对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八)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九)离岗教育培训测试不合格的;

(十)受到2次以上暂扣行政执法证处理的;

(十一)依法应当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行政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核。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印发的《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皖政〔1997〕54号)同时废止。

今后,安徽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考试领证上岗,任性执法还可能被吊销资格证件。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会上获悉,《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教育培训、行为规范、考核监督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一段时间以来,少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不规范执法,曾引发关注,这次安徽出台的办法,从哪些方面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行政执法证有效期5年。

据悉,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

对于老百姓一直以来吐槽的任性执法、违规检查扰民等现象,《办法》也予以严格规定,明确了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情形。其中包括: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等。

第6篇

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2011年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计划的通知》皖府法[2011]5号)受省法制办委托,办定于开展城市管理(第八期)及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证对象

(一)所持执法资格证书有效期已到期或即将到期人员;持有建设、市容等专项行政执法资格,已取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新录用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本市省扩权强镇试点镇中即将从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人员。

二、认证程序

(一)分级审查行政执法人员的各项条件。各单位填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审查表》或《市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审查表》(一式两份)经同级人社、法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报市法制办进行资格确认,同时报送到电子邮箱:

(二)其中参加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人员还需参加由各区县法制办组织的有关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举办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

(三)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报省法制办颁发由省政府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人员《省行政执法资格证》

三、培训内容

(一)公共法律知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行政执法行为基本规范、城管执法实务、城管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

(二)由各区县法制办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扩权强镇工作方案和各有关部门委托试点镇执法的具体情况,专业法律知识:城乡规划法等。参加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人员的其他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结合试点镇行政执法人员实际,会同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拟定培训方案,并组织相关法律知识考试或实际操作能力考核。

四、培训时间、地点及费用

培训时间:;

电话总机培训地点:

费用每人200元。费用按单位统一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教材、考试、认证费每人300元;统一安排食宿。

五、培训日程安排

略六、

有关要求

第7篇

在全区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之际,在全区今年各项工作即将收关、明年工作正在谋划的重要时刻,今天举办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目的就是通过这个培训班,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提升我区行政执法水平,为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办好这次培训班,区政府法制办特地邀请了市政府法制办有关领导和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前来授课。大家一定要珍惜这次培训机会,认真抓好学习。

近年来,我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法制部门的帮助指导下,在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所有行政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成绩。2011年被评为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先进单位,2012年被评为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先进单位。在此,我谨代表区政府,向多年来辛勤工作在全区各条战线上的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及在座的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亲切的问候!

为了确保此次培训工作取得实效,我再强调三点意见,与大家共勉: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充分理解开展行政执法培训的重要意义

根据《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省行政执法证件包括《省行政执法证》和《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每五年换发一次,即给现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换新证,给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核发新证。我省2010年换发使用的“两证”到今年年底就要满五年,需要重新核发新式证件,新证自明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在换发新证前,所有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都必须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因此,举办此次行政执法培训班,很有必要,也很重要,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简而言之,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为此,国务院2009年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我国用十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和途径,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活动。依法行政的核心又是行政执法,因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管理相对人采取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结果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可谓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对外形象,关系到法律、法规的正确施行,关系到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行,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都明确要求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所以说,加强行政执法培训,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各行政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这层意义,明白自身执法行为所代表的含义,自觉地参加好这次培训,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升执法水平上下功夫,使行政执法工作始终服务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大局。

二是构建和谐的需要。构建和谐具备很多要素,具有很多内涵,依法行政、行政执法都是构建和谐的应有之义和必然需要。当前,随着“老城改造、新城开发”的步伐不断加快,我区正处在大改造、大拆迁、大建设、大发展的进程中,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以和谐为根本点,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法治”的思想,把行政服务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处处体现“平和执法”、“文明执法”的理念,善于执法,规范执法,依法执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推进“双城共繁荣”建设。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做支撑,需要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来保驾护航。而要建设一支法律素养水平与行政执法能力相匹配的高素质执法队伍,必须加强学习与培训。从这次培训对象来看,全区21个部门551人需要换发新证,其中114人是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都是这次培训的主体,可以说都是新手,还没有走上执法的一线,对国家的和本部门的法律法规还不太熟悉,还没有达到胜任执法岗位的要求,更需要通过学习来提高法律素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队伍建设上下大力气,加强日常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监管,坚决将不胜任执法岗位的人员清理出执法队伍。

二、端正态度,严守纪律,努力确保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取得实效

一是认真学习出成效。此次培训,区政府法制办非常重视,前期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不仅请来了资深的专家教授讲业务知识,还请来了富有实践经验的政府官员说案例、说体验、说经验,理论新颖,内容翔实。在座的各位都是分管和即将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同志,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今年新申领行政执法证,即将真正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同志,更要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按照培训班的要求,静下心来认真学。在学习的过程中,要结合工作实践,带着问题来学,带着思考来学,这样才能学所收获,学以致用,指导工作。

二是严守纪律保实效。根据培训安排,此次培训就一天,星期六下午还要举办全区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这是核发行政执法证的两个前提条件,特别是对于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同志来讲,更是个必要的环节。不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就领不了证,执不了法。对此,大家要有清醒的认识,认真对待这次培训,严守培训纪律,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三是坚持学习求长效。如今,随着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城市变化日新月异,新知识、新理念层出不穷,特别是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以及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对各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善于长期坚持学习,就会被社会淘汰。今天的培训只是一个起点,重在强化大家学习法律知识意识。会后大家还要加强日常学习和工作过程中的学习,持之以恒,孜孜以求,使自身学习常态化、长效化,努力做一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的优秀执法人员。各执法部门也要以这次培训为契机,不断建立健全培训长效机制,积极组织开展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着力提升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着力推动全区法治政府创建。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保障全区“两证”换发工作顺利推进

“两证”的重新核发,是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的清理、审查和确认,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区政府法制办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依法行政工作一项全局性、基础性的工作来抓,统一行动,共同配合,齐心协力推进我区“两证”换发工作。

一是区政府法制办要精心组织。“两证”的重新核发,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区政府法制办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从审核主体资格、举办培训班、组织考试到办理证件各个环节都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精心安排,确保我区换发两证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全区所有换发新证人员都能持证上岗、合格站岗。

二是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是充分履行部门职能的本质要求,自觉把法律知识培训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要亲自过问,积极配合区政府法制办搞好此次培训和考试工作。特别是明天下午的考试,有近500人参加考试,各有关部门更要组织好,严肃纪律,明确要求,确保考试一个不漏。

第8篇

如:根据患者享有的知情同意权,我们要求护士在为患者做各项护理操作时,必须向患者解释操作的目的和意义,以取得患者的同意和合作。我院还从法律的角度规范了执行医嘱、护理记录、交接班、翻身、摆药等各项操作规程。如:过去认为患者神志不清不必遮挡,现在规定护士为昏迷患者翻身时必须遮挡患者,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同时予床档保护其安全;观察皮肤有无压疮危险,做好高危因素评估。规定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必须经过仔细核查,确信无误后方可执行。夜班双人制,方便两人核对医嘱。如对医嘱有疑问,应向医师提出质疑和申辩。若知道该医嘱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酿成严重后果仍照旧执行,护理人员将与医师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3]。如护士向家属交谈病情时,应客观、实事求是,禁止应用“没事”、“挺好的”等语句,防止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引起家属误会产生医疗纠纷。对于患者易摔倒及有不安全因素的公共场所,如楼道和开水房等处设有警示表示;患者擅自外出前签订自愿书,护士及时打电话寻踪,返回销假等。严处罚:对主动上报的投诉事件不处罚,只进行讨论,剖析其根源,提高认识。对于应避免而未加注意引发的纠纷等,各科护士长加强管理和督查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投诉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调离岗位,作待岗处理。在每次的法律培训后及时考核,分数与护士的绩效考核挂钩,不及格者扣当月绩效分数2分。调查方法采用自设问卷的方法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为核心,共10题。包括护士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分级,故意用错药属于事故否,病例是否允许患者复印,患者的知情同意等。系统培训后进行理论试卷考核。统计学方法计数资料以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结果

发放问卷402份,回收384份(有产假和事假18人),有效率为95.5%。一般情况文化程度:中专85名(22.1%),大专293名(76.3%),本科6名(1.6%);毕业年限:<1年77名(20.1%),1~5年149名(38.8%),6~10年98名(25.5%),>10年60名(15.6%)。不同毕业年限护士的法律意识比较护理人员法律意识随工作年限的增加,护士资历的提高,呈上升趋势。(表略)学历6名未加入计算。培训前大专组及格率高于中专组;培训后大、中专护理人员及格率高于培训前,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