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4 11: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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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基金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包括滚存结余资金形成的一般基金和对外投资形成的投资基金两部分。
1、一般基金的界定和会计处理
首先,应按清查、审计结果,在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对报废、毁损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相关资产科目,对盘盈等原因造成的资产增加作相反会计处理。其次,根据资产评估的确认结果,对资产评估增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对资产评估减值作相反会计处理。
2、投资基金的界定和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实只是增加了“事业基金”,减少了“固定基金”,对净资产总额并不产生影响。会计处理为:借记“对外投资”,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材料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事业基金总额也未发生变化,只是事业基中“一般基金”转为“投资基金”。会计处理为:借记“对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或“材料”等科目(不考虑相关增值税);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因此,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中,对投资基金的界定和会计处理需分别参照固定基金(后述)和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的界定方法和会计处理办法。但对转企改制基准日形成的投资收益,不论是以固定资产投资,还是以货币、材料等投资,都应确认为其他收入转入事业单位净资产,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记“对外投资”,贷记“其他收入”;然后借记“其他收入”,贷记“事业基金”或“结余分配”。
二、固定基金
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持有固定资产所占有的基金,它源于事业单位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事业间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固定资产价值,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一般情况下,因固定资产入账后不需要提取折旧,故事业单位购置入账的固定资产在没有报废、毁损的情况下,其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的账面价值是不变的,不会因为固定资产使用磨损而使固定基金随之减少,而这必然就导致了事业单位虚增资产总额、虚增净资产。对此,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应依据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对固定基金作出界定和会计处理。
1、对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其价值大小及用途分别转作“原材料”或“低值易耗晶”等,借记“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
2、对报废、毁损、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
3、对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取得的变价收入转入专用基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对清理报废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损失作相反会计处理。
4、盘盈及资产评估增值固定资产,按评估重置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按净值贷记“固定基金”,差额贷记“累计折旧”。
5、对于改制基准日需要转让的固定资产,按转让收入净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人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其他应付款”,实际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则根据每次支付金额相应增加“固定基金”,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显然,在未付清最后一笔租赁费之前,实际上把固定资产价值分别反映在负债和净资产中,负债“其他应付款”反映应付未付租赁费,净资产中“固定基金”反映实际已经支付的租赁费。所以,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基准日,对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是否能取得固定资产所有权,如能取得其所有权,则应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尚未支付的固定资产租赁费转入“固定基金”,借记“待摊费用”,贷记“固定基金”;不能取得其所有权的,则应冲回已增加的“固定基金”。
三、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是指按规定从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结余中提取的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修购基金等。其中,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福利及医疗保险支出,在转企改制中,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转入负债类科目“应付福利费”中核算,因而不列入转企改制后的净资产。修购基金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维修,应纳入转企改制后的净资产。
四、结余
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上述结余在按规定计算交纳所得税和提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后,一般转入“事业基金”或作“结余分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分别构成事业单位的净资产。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一、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公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市政府管理公有资产的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公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基础工作,切实防止公有资产流失。各主管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对所属单位的公有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公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公有资产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公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使用和管理公有资产,并保证其安全、完整。同时,要建立公有资产管理领导责任制,把管好单位公有资产作为考核单位主要领导工作实绩和离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公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严格公有资产的登记和使用管理。凡占有、使用公有资产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必须在正式批准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申报办理设立产权登记手续。公有资产使用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或者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或者公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的比例,应在其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检查一次。
公有资产使用单位要按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帐簿和台帐控管制度、资产购置、领用、保管制度。对占有和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要承担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不得低价承包、出租、转让或无偿占用非经营性资产,不得倒手转包、转租非经营性资产,不得为经营性单位承担经营费用和亏损。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将公有资产用于投资、入股、抵押、合资、联营或担保,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批准。
(二)公有资产必须依法进行处置,防止公有资产流失。要建立有效的公有资产营运机制,把公有资产管理与营运分开,对闲置的公有资产合理处置,盘活资产,增加财力。严禁低价处置公有资产。单位处置公有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必须按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对土地资源性资产的处置管理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知》规定办理,坚决杜绝低价出让国有土地,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地问题的再度发生。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把公有资产处置关。*部门办理旧车过户、上户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的过户、上户手续,必须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批文,否则不予办理。对公有资产的处置收入要全额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依法申报处置和上缴收入的,财政部门除没收变现所得外,将给予缓拨停拨经费的处罚。对长期闲置和超过编制定额的公有资产,由财政、国资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调剂处置,促进闲置、低效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公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评估秩序。资产评估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公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公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发生改制、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公有权益等行为时,必须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不得有意或借故规避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前,法人代表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评估机构出具保证书,保证所提供的审计、评估资料真实和完整,坚决杜绝借评估弄虚作假侵吞公有资产行为的发生。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指导公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利用评估活动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严肃查处,认真纠正。
三、依法监管,加大对公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力度
关键词:资产评估专业;社会需求;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专业主要是满足社会公证类、中介服务类社会需求的专业。为了满足社会需求,避免教育资源和人力资源浪费和不足,特对该专业需求进行研究。该研究从问卷调查和访谈两个方面展开。研究目的是研究资产评估专业社会是否需要及需要什么样的人。
一、关于被调查者、接受访谈者的情况
本次研究的问卷调查部分共发出45份问卷,回收39份问卷,筛选合格问卷33份。不合格答卷的主要问题是回答问题数量低于60%,不进入统计环节。
在地域分布上,北京11人,南宁1人,成都3人,深圳4人,杭州2人,西安1人,沈阳3人,大连3人,吉林1人,哈尔滨4人,大庆1人;上述地域分布兼顾国内发达地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可以在地域上对该专业的需求做出全面的反应。在答卷者的单位性质上,近88%来自评估企业,其余来自机关、事业单位、高校。在评估企业工作的答卷者,其单位的评估从业范围(土地、房产、旧机动车、资产、保险公估、矿产),两项和三项的最多,分别为45%和41%;一项的为10%,多于三项的为4%。答卷者个人执业资格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为主,包括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三者的比例是7∶3∶1。
专题访谈共有六人,均为资深的资产评估人士。访谈的内容集中在社会需求的情况、需求的质量、综合素质的要求等内容。访谈对象集中在哈尔滨市。
二、关于需求与来源
关于需求情况。33%的回答不需要,67%的回答需要。选择不需要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81%)认为,外界经营环境变化,资产评估的业务量减少,不需要该专业毕业生。第二种(19%)认为,该专业毕业生专业面窄、适应性差,不适应房产、地产、机动车、保险公估等项其他资产评估业务的需求。择社会招聘的最多,专业院校毕业生的次之,选择内部人员调整最少。社会招聘与专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为2.5∶1。
访谈受访者有如下共识。
广义评估(含不动产评估、动产评估和狭义的资产评估)的近年社会总需求有小幅增长,但因服务的机构数量在增加,传递给各个机构的数量感官是业务数量在减少。由于不同的机构资质对象的差异,业务量在时间和空间上,呈现有升有降的局面。被列举的情况有如下情况。一是狭义的资产评估,由于以前的业务集中在国有企业改制;国企改制后,许多坚守原来资质范围的狭义资产评估企业业务量缩减,正在探索新的业务增长点。二是房地产评估,面向抵押贷款评估的,由于金融政策的调整,业务量也有下降的趋势;面向动迁等方向的,业务量总体呈现下滑的趋势。但是房地产评估总量仍然处于各个单项评估的最高点。三是土地评估机构,由于国家将土地作宏观调控手段对象,许多基础性的工作与地价评估有关,资质高的机构近三年业务量有增长。增加的内容包括开发区集约节约评价、城镇地价动态监测、农地定级估价、农地产能核算、农地区片地价测算。
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一般不将专业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资产评估专业应将评估企业作为就业的目标。有用人需求的企业,除了专业性质特殊的――如矿产评估,其他评估资质都对该专业毕业生不排斥。不需要的企业也不是针对该专业。
三、关于培养方向
81%的被调查者认为不能仅面向狭义的资产评估,而应以狭义的资产评估为主、兼顾其他方向(房产、地产、机动车、保险公估)。在回答兼顾其他方向的重点时,48%选择不动产,37%选择审计和财务,4%选择保险公估,无人选择矿产评估。
访谈受访者认为,房产、地产、机动车、保险公估、资产评估只是资质设置的区别,对于资产评估专业不应画地为牢,上述内容都应该成为培养目标之一。
四、关于现有资产评估人员的不足
在问卷调查结果上,与上述需求分析类似。专业知识欠缺、专业面过窄缺乏适应性、无法满足需求的比例在76%以上。
接受访谈者认为,现有资产评估人员的不足,学校有很大责任;一是对于该专业的认识偏差,将资产评估对立于房产、地产、机动车、保险公估估;二是简单罗列几门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考试课程,缺乏课程的一系列基础课的支撑,造成学生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缺乏职业发展的专业基础;第三,实验课程、实务课程课时数量太少,无法帮助学生发展特定的能力。
五、结论
综合上述意见,本文得出如下结论。
(一)资产评估专业具有良好的社会需求
资产评估作为服务市场的重要中介,具有良好的社会需求。需求者不排斥该专业,不需求者并不因该专业而排斥。
(二)资产评估专业应该以满足资产评估为主,并适应房产、地产、保险公估综合要求
资产评估专业应该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为主要目标,兼顾培养在房产、地产、保险公估、旧机动车的需求。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可行性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在管控社会事务、配置公有资源和履行社会职能时消耗了很多公有资源,形成了数量可观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尤其是在依赖财政拨款的卫生、教育、文化和科技等非生产的带有服务特点的行政部门,如何使这些部门的资产增值,保证资产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重点改革方向。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问题研究
行政事业机构国有资产主要来源于国有资产收益,其资产使用特点表现为保证社会事业的顺利开展和维护公共服务秩序等带有服务特色的资产活动过程。因长期以来,行政事业组织不直接参与生产和营销活动,组织工作重点集中在消耗与分配社会资源方面,因此,国有资产也就存在监督管理不力和分配不公等问题。
第一,因行政事业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缺陷,使得行政事业组织在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时不能明确产权关系。个别政府人员甚至认为,其组织并不代表国家,在使用国有资产时不受使用权的限制,将国有资产当做组织的私有财产,致使组织内公物私用现象十分严重,导致组织从本部利益为出发点配置国有资产使用方式。第二,浪费消耗现象十分严重,降低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率。行政事业单位通常都有较大的资金自由使用权,组织可以根据职能需求配置国有资产,在资产核算方面轻预算、重支付的现象较为普遍,某些组织因领导变动或业务水平有限造成组织坏账和呆账行为频出。第三,组织内部缺乏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的手段,组织内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分属不同机构,没有统一有效的资产使用和配置准则,组织业绩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求不够明确,使得组织负责人只重视购进国有资产,而不重视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最终导致组织国有资产出现损坏和流失现象。
二、行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主要方法研究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意识、监管体制和管理方法等方面有关,因此,笔者认为要想解决国有资产管控问题,就必须应做好三方面工作,切实提高组织监管国有资产的力度。
1. 明确组织监督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
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国有资产时,其主要任务就是为社会提供务实的服务和公共产品,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在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时,首先应明确定位监管目标,实现社会效益与公平效益服务目标,促使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该发展目标可以有效解决以利益群体为中心的国有资产监管问题,推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使组织形成一套进入管控、使用管控和收益管控的资产管理方案,例如:实现资产信息体制,确定资产使用审批的程序等。
2. 加强组织与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沟通和交流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趋势是使监管工作倾向于购进端,在近年来我国政府机构在改革中愈加明确了有关制度,并总结了一些资产管控经验,其中最主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了组织管理国有资产的同步监管体系。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组织在购进国有资产时,资产使用情况会通过互联网传递到资产监管部门,并且资产使用组织还会与资产监管组织进行实时的信息联动,这样就有利于资产监管组织管控国有资产,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控力度,预防各种违规使用资产的问题发生,同时,也可以使资产监管组织更加及时的纠正违规使用资产的行为,控制大范围和大规模资产流失问题的出现。
3. 制定微观与宏观结合的全新监管制度
近年来组织管理国有资产的趋势由监管使用过程向购进端倾斜,同时政府监管制度的改革过程愈加清晰,明确了制度管理内容与管理目标,使资产管理制度更具约束力与管控力,满足了资金管理需求。但是,就管理效果而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仍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处,所以,在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的同时,组织还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措施,保证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3.1内部监督
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体制,体制的制定应满足单位内部各职能机构的需求。财务单位应强化财经纪律执行的监督力度,应确定财务人员监督管理的职责,对组织内的任何经济业务都应加大管控力度。资产管控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水平,做好单位资产验收与购置工作,做好单位资产账目表,清查日常监督工作,审计单位应以资产保值为工作方向,保证资产安全与完整,坚持做到重大投资必审和干部退休必审。监察单位应强化党纪教育力度,改变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中偏重事后监察的现状,强化事前防范与事中监控力度。
3.2外部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布于政府各职能机构,因此,保证资产的完整性与安全性不仅是经济管控问题,同时也是政治管控问题,其关系着政府与党的威信和形象,也关系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所以,必须强化国有资产外部监督力度。
第一,人大应建立资产监督体系,采取监督的主要方式有:批准、审查国有资产预算和调整内容,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决议;组织调查特定或重大的国有资产管控问题;按照相关法规内容对组织监督问题进行质询;听取财务单位资产管控汇报。第二,国家财政单位应开展监管工作,财政单位主要监管职能与监管行为包括:监督预算约束、监督资产评估、监督资产处置、监督资产配置、监督资产非转经、监督资产收益和绩效评价情况等,监督预算约束指的是财政和相关主管机构应对国有资产进行单独编制和预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建立资产执行与决算体系,对预算约束进行监督。监督资产评估指的是国家财政组织应按照分级管理、统一领导的原则管理国有资产。财政组织应对资产评估单位的资格进行管控,并对评估过程进行实时检查和监督。
总结
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管控力度十分重要,从组织职能为出发点,明确单位监管国有资产的目标,将切实的、可行性高的监管机制制定出来,强化单位监管国有资产的力度,是管理国有资产最有效的途径。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一)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由县政府授权统一交给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委托给资产占有单位管理,即:各单位把合法的产权证原件及固定资产清单移交给国资局管理,无产权证的,由各单位把资料补齐,补办产权证。
(二)经营性资产管理:由县政府授权统一移交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各单位把经营性资产登记造册,连同合法的权属证明移交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资产配置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时,如需经县廉政办审批的,县廉政办审批后到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同)领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报表》进行填报,经申购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县财政局批准。
(二)县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状况等对各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必须经县政府批准。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县采购中心凭县财政局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报表》办理政府采购。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对购置的所有资产进行验收,由验收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五)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协议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办理验收入库,由验收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六)无偿调入的资产,须提交有效的资产调拨文件和价值证明,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并办理资产验收入库,由验收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七)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资产,由验收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八)县财政局根据单位出具的资产验收单,开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增加通知单,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乡财县管办及未纳入集中支付管理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凭县财政局审核的通知单作为增加单位国有资产(固定资产)账的依据。
未按上述购置程序擅自购置国有资产的,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六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台账、制作卡片等,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应当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切实做到资产清楚,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有罚没和收费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账簿,对罚没物品和债务人抵入物品进行登记管理。
罚没物品的处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执行。
抵入物品的价值,以处置净收入为准,处置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如单位确需自用的抵入物品,应报县财政局审批,经同意后,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入账。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须事先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可以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无偿转让:指以无偿调出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会同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由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千元(含5千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的处置报县财政局审批。单位价值在5千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按财务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申报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提交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同时附上单位上报的全部资料,无主管部门的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县财政局。
(二)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无偿转让的,提交有效的资产无偿调出文件及资产价值证明。
2、资产报废的,单位价值超过1万元的,一般应提供由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行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资产报废鉴定书。拆除房屋建筑物等应提供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拆除证明文件;拆除危房,应由相应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设备报废,须提交有关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车辆报废,应提供车辆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车辆报废证明文件。
资产报废时,已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不提供上述有关报废材料,但要提供已到使用年限的依据。
3、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应提交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报损资产的,应提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
5、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的,还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等。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县财政局向申报部门(或单位)出具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县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无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的资产,凭县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或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的批复文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以不低于批复文件中《核准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所列“评估价值”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县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县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按规定可由县属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审核处置的资产,以单位的批准文书作为调整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或残值变价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作为“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进行核算。
(二)县财政局对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资产,任何行业管理部门(土地、房产、车辆管理部门等),不得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均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一般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保证了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近年来, 关于对事业单位资产减值的话题也多了起来,许多人建议参考企业会计制度的办法,通过资产减值准备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和监督, 以保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为领导决策提供正确依据。
为客观反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基于谨慎性原则,建议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在会计报表中反映资产减值的相关信息。
一、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核算现行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相对简单,容易操作,按要求对部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实际上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账实不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的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市场价值差别越来越大,甚至严重偏离,形成虚增资产现象, 又造成该报废或更新的固定资产因消耗殆尽或不能再用却长期挂账,固定资产的价值的不到应有的补偿,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不能真实反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不利于作出科学决策,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为客观反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基于谨慎性原则,建议在对部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基础上,再对事业单位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在会计报表中反映资产减值的相关信息。
二、对事业单位进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核算的现实意义
1.《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要求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企业会计中关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核算的实践经验表明,对事业单位进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核算具有可行性。资产减值准备不仅说明了谨慎性原则的重要性,也是为了避免资产的虚增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同时保证事业单位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可比性。
三、对事业单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及思路
1.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资产减值准备”会计科目。资产负债表应该单独列示”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便准确地反映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值。根据固定资产的单价、预计净残值、未来使用年限以及减值风险大小等因素进行重新分类,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总额、折旧年限和选择适当的折旧方法,按月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年末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减值评估测试。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最多只能将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降至为零。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2.建设资产减值测试制度,合理确定资产价值,提高资产减值准备的准确性。为防止利用资产减值准备人为地操纵和随意调整资产价值,如果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专利资产的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非国有专利资产因作价出资、转让等情形需要进行评估的,其所有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有关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三、专利资产评估可由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或综合评估机构进行。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规定,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确认手续。
四、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应经中国专利局审核同意,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利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再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地市级不设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成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五、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从业人员应经过由中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组织的专业培训。
六、评估机构在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实际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的评估办法,采用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制定的有关参数及标准,对被评估专利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评估结果应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七、委托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应当向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交由省级或部级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当事人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及该项专利权为有效专利权的证明文件。
八、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可以接受有关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专利侵权纠纷或者专利侵权诉讼双方当事人的非法获利和损失做出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