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7 16:09:1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标准式博弈的混合战略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竞合战略;资源观点;博弈论;社会经济理论
在管理学文献中,包括同时竞争与合作的混合行为称为竞合。国内外一些学者最近强调竞合对于公司之间动态关系的重要性。本文对竞合理论进行理论溯源,分析了从竞争理论、合作理论到竞合战略理论的发展演进及各种理论的主要观点,并进行比较分析。
一、 竞争理论
很长时间以来,竞争观点一直主导着一些管理学研究领域,从战略管理到组织经济学、再到营销管理,竞争观点是过去80多年的主导范式。这种范式认为公司的相互依赖性,包括横向和纵向,都是基于史密森尼的个人利益寻觅观点(Smithsonian Individual Interest Search)。公司被比喻为“市场联系海洋上的孤岛”,这个比喻完全包含了这种观点的所有特征。
对于横向相互依赖性,竞争理论强调当公司在产业中处于有利位置,或者当其利用和配置可以创造比竞争对手更好的产品的资源和独特能力时,就会获得超常收益。换句话说,这种观点指向公司的寻租行为,这种行为通过价值创造战略和获得超常经济收益实现。
对于纵向相互依赖性,竞争观点强调了在经济交换中寻觅价值。由于源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竞争观点认为交换是一种离散事件,在这个事件中,公司最初创造的经济价值可以根据配置效率原则在它们之间共享。这种价值共享可以根据即时公平原则实现,这正像传统的营销理论暗含的观点或运用交易成本经济学所主张的机会主义行为一样。总之,在纵向相互依赖性的情况下,竞争观点主张通过价值占用战略实现的寻租行为。
(1)尽管经济价值产生于公司内部,但是公司之间的交互作用影响价值分配,无论在纵向还是横向相互依赖的情况下。对于前者,交换价格解释了部分经济价值被供应商占有,而部分经济价值分配给顾客。对于后者,上述的超常收益来自竞争者之间顾客偏好的分配。
(2)因为一个公司竞争成功和价值占用意味着竞争中其他公司的失败和价值损失。公司之间的相互依赖性是一种零和博弈。
(3)由于在商业环境中,任何相互依赖性具有零和博弈性质,博弈中公司的利益函数是不可逆反的。
二、 合作理论
合作观点是对应于竞争观点的另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强调了合作优势。随着合作观点的兴起,商业环境的变化导致追寻相同利益和共同收益的公司之间形成具有战略相互依赖性的网络。最初有关纵向相互依赖性的营销领域出现的,然后,在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这种观点快速发展,并延伸到其他一些领域,例如战略管理和组织经济学。
在营销领域中,合作观点使得交易的营销范式转向关系营销范式。在关系营销范式中,市场不再是一个即时交易的原子结构(Atomistic Structure),而是一个互动和连续的关系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公司逐渐加强它们双向承诺,并实现相互适应和共同创造价值。
在战略管理领域中,由于技术系统的复杂性和竞争环境中变得更加复杂,进一步强化了公司之间的关系作为价值创造核心和提高公司绩效的重要因素。通过帮助公司提高其战略灵活性和学习能力,公司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当今快速变化竞争环境中一种战略资产和竞争领导权的来源。
在组织经济学领域中,继续保持这种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未来发展新关系的经济利益使得公司更加重视声誉,并使得合作伙伴遵循可信行为规则。因此,和竞争观点比较,合作观点大大降低了Williamson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
(1)经济价值创造的来源和公司优秀绩效的根源在于公司相互依赖性的结构。
(2)公司相互依赖性基于正和博弈。价值创造是否是一个发生在两个或者多个合作伙伴之间的联合过程,或者合作伙伴是否为了获取共同收益参与合作博弈,这些最终导致一个合作伙伴越成功,则另一个合作伙伴的收益就越大,反之则反。另外,共同价值创造的重要性意味着相互依赖博弈结构,这个结构是对机会主义行为的修正,并因此具有强烈的合作定向动机。
(3)强调公司之间相互依赖和合作的经济价值的商业环境中,相互依赖性是基于公司利益函数强收敛。
三、 竞合理论
1. 基于博弈论的竞合战略理论。博弈论提供了一个认识通过同时竞争与合作创造租金的视角。由于在战略管理领域存在许多博弈论应用的相关文献,其中最典型当属博弈的囚徒困境和重复博弈战略。博弈的囚徒困境变量前提是规避成本、追求收益。假使参与者都没有对方在相似博弈中互动历史的知识,而且每个参与者不会将其目的或者战略告诉其他参与者,则均衡收益结构将是单方面背信>相互背信>相互合作>单方面合作。在静态均衡情况下,单方面背信战略优于相互背信、相互合作以及单方面合作。可以看到相互合作比单方面合作创造了较大的收益,结果是在单阶段两人博弈中,竞争战略比合作战略创造了较高的收益。相反,在重复博弈战略或者成为针锋相对博弈中,参与者通过相互合作比单方面背信或者相互竞争获得了较高的经济收益。这种博弈中,一个参与者以和其他参与者合作开始,随后对称地应对其他参与者的战略行动(例如合作—合作战略,竞争—竞争战略)。根据Axelrod的观点,针锋相对博弈优于其他战略,因为这种战略强调一开始对你好的规则(以和其他参与者合作开始),澄清了博弈规则、参与者的行动结果、非预期背信的报复以及偶然机会主义行为的宽恕。
Brandenburger 和 Nalebuff解释了公司可以运用博弈论取得正和博弈和零和博弈战略,这些可以通过改变参与者、改变参与者对风险—回报的预期、以及改变博弈规则和改变博弈范围来实现,他们进一步说明博弈论的逻辑鼓励经理们进行竞争性模仿获得竞争优势、重视参与者战略行动而不是他们自己的战略位置。竞合观点来源于公司之间价值创造和价值共享过程发生于相互依赖性之中,并导致一个部分趋同利益结构,在这种结构中,竞争与合作两个方面同时出现,并相互紧密联系。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公司战略相互依赖关系, 定义为价值创造竞合系统。
Grandori 和Neri的竞合观点强调了一个合作伙伴的最大收益不一定和另一合作伙伴的最大收益相同。这种部分或者说不完全的利益趋同要求明确考虑竞合博弈结构中的公平性问题,这个问题已经在合作观点中或明或暗地表示出来。换句话说,合作观点强调正向可变的博弈结构。由于公司相互依赖性的竞争压力,结构的可变性产生了不确定性,假使事先并不知道每个合作伙伴相对于其他合作伙伴从合作中获得的收益。
另外一些解释出现于合作结构中的竞争压力动机的观点如下,Hennart认为在高创新合作背景下,发现机会主义行为的能力较低,Grandori强调随着合作中信任的加深,合作伙伴的控制过程明显变弱,并可能导致合作伙伴的机会主义行为动机。换句话说,许多理论和实证研究反对合作观点,并认为机会主义和信任几乎是矛盾的行为假设。除了这种相反观点,机会主义和信任通常是不同程度的相同背景下共存的行为变量。
Gulati等人认为在战略伙伴关系中,每个双向关系既不是严格竞争也不是严格合作的,它们同时进行竞争和合作。尤其是,它们涉及到合作伙伴自身和共同利益的混合动机的影响。一些有关公司之间组织学习领域的实证研究表明,当相互依赖性无法平衡时,比较有依赖性的一方容易受到其合作伙伴控制。这是由合作伙伴之间不对称学习竞赛(Learning Race)导致的竞争压力,并且导致联盟的相对范围降低。来自学习竞赛的竞争压力和快速学习者一旦达到它自己的学习目标就会中断合作关系,而不会考虑合作伙伴的利益而延长这种关系。联盟的相对范围描述了属于联盟目标的合作伙伴的商业份额,并解释在私有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分配关系。当两种不对称的学习速度和相对较低范围出现时,快速学习者在其合作伙伴获取来自联盟的整体收益以前,终止这种关系的动机较高。
导致利益分歧的力量不但和机会主义动机相关,外部环境的动态变化、公司战略优越性的转变、或者领导权的丧失都是导致合作利益结构分歧的动力,并会导致重新平衡个体合作动机。
来自不同产业的互补性公司可能不会完全与持续关系的行动路线选择相一致。由于资源的价值依赖于这种资源和其他资源结合的方式,因此,不同产业的公司所具有的不同资源禀赋可能会导致与联盟最适宜的行动路线不完全一致。
效率目标可能导致联盟中进行投资的合作伙伴将这种投资运用到其他合作背景中。这种重复活动可能导致和第一合作伙伴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导致自身知识的溢出,或者提高其竞争对手的竞争地位。
这种竞合观点的理论框架总结如下:①公司相互依赖性是经济价值创造的来源和经济价值共享的地方;②公司的相互依赖性是基于可变的正和博弈,这种博弈可能为合作伙伴带来共同,但不一定公平的收益,由于破坏这种竞合结构的不同性质的竞争压力的原因;③可变正和博弈结构,公司相互依赖性是基于公司之间利益函数的部分收敛。
2. 基于资源基础理论的竞合战略理论。
(1)基于资源基础理论的竞合战略理论。战略管理的资源基础理论为竞争与合作综合框架提供了一个有用和补充的理论基础。从本质上讲,资源理论基于两个假设:①在其资源组合上是异质的;②这些资源在公司之间是不完全流动的。因此,公司组合的持续差异有助于资源差异,独特资源和能力使公司能够创造经济租,创造持续的竞争优势。
根据创造和保持经济租方式,资源理论包含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强调了垄断租的重要性。这种观点的支持者采用市场效率和集中于均衡状态下的公司独特资源。另外,他们比较赞同租金的持续性不是租金创造。这些证据表明只有当取得优势所运用的资源是稀缺、有价值、不可完全流动以及不可替代性时,才会创造竞争优势,这些观点对资源基础理论是非常必要的。
另一个观点提出了动态能力观点,集中在资产存量如何积累、流动、配置以创造竞争优势。他们将公司的战略理论放置于熊彼特经济学说框架体系之中。正如Nelson所说,在熊彼特经济学说竞争背景下,公司长期生存不再定义为“用既定过程较好地生产特定的产品集合”,更为重要的是,竞争优势的可持续性依赖于公司能够发展创新能力的程度。因此,通过强调技能获取、学习和能力积累,基于动态能力方法的使用者潜在地增加了说服力和战略管理理论的预期范围。
基于动态能力的观点为研究通过竞争与合作进行资源存量积累提供了基础。然而,这种观点在通过合作进行资源存量创造的方面是有限的。Hamel提出合作联盟中的公司能够通过学习和将合作伙伴隐性知识和技能内部化获得优异绩效。另外,联盟伙伴能够通过利用知识资产创造经济租金。
(2)Hamel、Doz以及Prahalad等人的联盟观点。Doz和Hamel认为在为全球和未来进行竞争的联盟中,推动公司形成联盟具有三个基本动机:通过利诱(Co-option)竞争对手和互补性公司进行战略定位的需要:构建关键地位和建立标准;通过合作专业分工或者互相专属锁定(Co-specialization)合并资源的需要:进入新的市场以及创造新的机会;通过联盟进行学习的需要:填补技能缺陷以及构建新的能力。
竞争与合作在早期被视为两个极端,毫不相容。如今竞争与合作战略的并用,已被视为是企业追求成功不可缺少的条件。在当今复杂不定的环境中,企业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从竞争观点看,一方面必须强化自身的竞争力,一方面也必须降低挑衅,以争取合作与信任,从合作的观点看,企业也必须要通过战略联盟来建立并强化其核心竞争力(Hamel,1991)。
(3)Lado、Boyd和Hanlon等人的观点。Lado,Boyd和Hanlon强调,企业应采取竞合战略,以提升经济租,并进一步提出有关竞合战略的主要观点:企业采取竞合战略综合模式,其所提升经济租的绩效要高于单独合作或者竞争;管理的认知系统强调异质、激进组织变革者,比强调同质、解除组织紧张以及促进稳定的企业,更能促进其采用竞合战略综合模式来提升经济租;平均分散投资资源组合的企业,其经营特性比较倾向采取竞合战略综合模式来提升企业经济租;采取竞合战略综合模式来提升经济租的企业,比较容易受到异类文化矛盾动机以及组织结构上的突变,而更有正面能力的转移效应;采取竞争战略综合模式来提升经济租的企业,对于其产品与服务质量、公司声誉及市场竞争力有正面影响。
安达信顾问Comerford认为,所谓的竞合关系是指企业间为了拓展市场或者降低成本以提升企业竞争力与获取市场优势地位时,所采取的一种既有合作,又有竞争的模式。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如何让合作伙伴顺利的合作,则又是一个问题。
3. 基于社会经济理论的竞合战略理论。社会经济理论提供了一个新古典经济理论和组织社会学之间的桥梁。根植于行为和制度的经济学理论,认知心理学和进化论以及道德哲学,社会经济学指引了利益相关者分析理论、商业伦理以及公司社会绩效理论和战略管理理论的发展。
Etzioni提出了社会经济理论区别于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观点。相应地,社会经济学家反对人们受到一种效用最大化的驱使,而是认为他们寻求使得基于成本--收益分析和道德情感的多种功能的最优化。他们认为人并不是完全理性的。另外,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人们单独行动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社会经济学家认为人们的决策和行动根植于他们是其中一部分的社会系统和制度,这些决策和行动是为了提高自身利益和集体利益。
运用Darwinian分配规则或者公平分享规则,Margolis提出个体寻求保持个人利益或者效用的平衡。因此,如果个人投入大量的资源而使他人获益,他将会在分配剩余资源时为自身利益而分得较大的比重。相反,一个人授予群体的利益相对于自身利益越大,他在分配剩余资源时,所得到的比重越大。换言之,公平分享表示一个人对群体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心理或者道德承诺程度。
Margolis的分析证实了公司同时寻求竞争与合作优势的观点。在有限理性和有限感性的基础上,他们为获得这些优势而配置战略资源。有限理性为经理们在复杂和混乱的环境中通过合作获取经济租提供了基础,有限感性为发展和保持组织内部以及和组织之间的紧密、持续和相互受益关系奠定了基础。
四、 小结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将竞争和合作程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使得公司之间的关系呈现一种连续竞合关系谱系:一方面,两个竞争对手之间的关系只包含合作,即传统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两个竞争者之间只存在竞争关系,即传统的竞争关系。根据合作与竞争的程度,这两个关系之间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竞合关系。
参考文献:
1. Axelrod, R.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 New York, Basic Books,1984:160-179.
2. Brandenburger and Nalebuff.Co-opetition.New York: Doubleday,1996:180-199.
3. Grandori, A.& Neri, M.The fairness pr- operties of interfirm networks.In A. Grandori (ed.), Inter-firm networks. London, Routledge,1999:326-354.
4. Hennart.A transaction cost theory of equ- ity joint ventures.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1988,16(6):140-156.
5. Grandori.The fairness properties of int- erfirm networks.In A.Grandori (ed.), Inter- firm networks.London, Routledge,1999:231-263.
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线;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法;线性规划法;多目标规划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4)04-0103-06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4.04.011
收稿日期:2013-11-20;修订日期:2014-05-28
作者简介:王桂胜,经济学博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
Formulating Methods of Programming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Guarantee
Line in China and Its Multiobjective Application
WANG Guisheng
(School of Labor Economics,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Beijing 100070,China)
Abstract:Scheme of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guarante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al assistants. It ensures stability and harmony of our society. Definition of the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guarantee line affects both the living level of the poverty and public fiscal payment. This paper reviews the existed defining methods of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guarantee line and analyzes the internal mechanism of scheme of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guarantee. Then it puts forward multiobjective programming method to define the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guarantee line more effectively.
Keywords:minimum living standard guarantee line; the extended 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 method; linear programming method; multiobjective programming
一、引言
2013年10月30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推进以法治方式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2010年所做的《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调研报告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收入最高的10%家庭与收入最低的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2012年12月9日,由西南财经大学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共同成立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公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基尼系数达到0.61,远高于全球0.44的平均水平,属于联合国定义的收入差距悬殊危险的社会。由此可见,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和最低保障水平、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是我国一项迫在眉睫的改革目标。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制定的新型保障制度,是为了维持城乡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提高城乡贫困群体生活福利水平的重要举措。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保障权利在我国已经逐步深入人心。当然,我国的社会经济虽然获得了巨大发展,但由于人口众多、各地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要建立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福利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建立切实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这个制度的核心就是确定一条充分合理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本文在评价现有几种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方法不足的基础上,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的内在机理,提出运用多目标规划法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程序和原理。
二、现有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方法评述
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被救助人员的经济收益和生活水平。因此,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确定不仅备受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同时也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制定方法,国内外文献均有大量论述,学者们先后提出了恩格尔系数法、市场菜篮法、生活形态法、国际贫困线标准法、马丁法等方法。这些方法简单易用,可以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制定提供有效计量手段。但这些方法主观性相对较强,并且受一定的人文、社会背景约束。为保证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制定客观、合理和公正,学术界又不断提出了其他建立在广泛调查数据和实证分析基础上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法,下面选择有代表性的几种方法加以分析评述。
1.ELES法
ELES法即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法(Extended 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是美国学者路迟(Liuch)于1973年在线性支出系统(LES)基础上提出来的需求函数模型。该法将人们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消费需求分为基本需求和超额需求,再根据样本数据对各类消费需求方程建立线性回归模型并进行参数估计,求得回归变量系数,再对基本需求支出进行估计。基本原理如下:
依据上述基本需求量计算公式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封等人和王中昭均采用了ELES法分别估计我国陕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2]。从实际应用来看,ELES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样本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截面的异方差性和物价的变动性等需要考察。此外,ELES法主要反映了贫困群体或低保申请人的需求方面的情况(这些需求范围的设定本身具有主观性),而不可能反映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支付能力。也就是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行性还需另外考察。
2.线性规划法
汪泓等人首先采取了线性规划法预测上海市食品基本支出水平,然后运用人工神经网络模型预测估计了非食品支出水平,最后将二者相加得到上海市最低基本支出水平即最低生活保障线[3]。按照营养学的规律,运用线性规划法估计食品基本支出应该是较为客观可行的方法。但这种方法过于细致,消费者的偏好不同,样本食品的选择较多,不同替代食品的价格也千差万别。因此,若要一一考察,计算将过于繁琐。此外,运用人工神经网络模型预测非食品支出过于复杂,难以理解,而且不同项目支出之间可能是替代关系,也可能是互补关系,学习效应是否有助于非食品支出的预测难以确定。因此,人工神经网络模型用于预测非食品基本支出不具有实用价值。当然,线性规划法在预测食品基本支出上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给定基本食品需求目录,运用计算机软件可以有效确定基本食品支出水平,再结合非食品基本支出水平估计,即可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但是线性规划法与ELES法一样,并不能反映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可行度问题。
3.回归分析法
童星等人运用一元线性回归和多元线性回归法分别对不同类型指标(平均指标、总量指标和百分比指标)展开了经验回归分析,并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统计分析[4]。从结果上看,回归效果尚佳,统计检验指标有一定的显著性。这反映了最低生活保障线与各类经济指标(如GDP、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收入、城镇居民储蓄余额、平均工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之间有一定联系,并受这些经济指标的影响。但是,该项研究以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因变量,以其他经济指标或社会指标为解释变量作回归分析,本身违背了回归分析的基本假设。因为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政策变量指标,不是内生变量或随机变量,不能作因变量,只能选择基本消费支出作为因变量――该研究中凡是以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因变量的回归模型所得判定系数很低即可说明问题。此外,由于该文献使用数据为截面数据,还存在截面相关性等问题。总而言之,在估计和预测最低生活保障线时,线性回归分析法要慎用。
三、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的目标替代(tradeoff)分析
政府的社会福利和救助政策主要为了改善全体人民的生活福利水平,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但同时也会对效率产生不利影响。如社会救助政策中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制定就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取舍问题。最低生活保障线越低,说明救助政策特别强调社会效率,但有损社会公平;最低生活保障线越高,社会公平程度越高,贫困群体福利水平越高,但会影响社会经济效率。下面通过博弈方法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类似案例分析可见参考文献[5])。如图1所示,政府有两种行动,即“救助”和“不救助”;低保申请人员也有两种行动,即“工作”和“不工作”。相对于政府和低保申请人员的每一对行动组合(或策略组合),双方均会获得一定的收益支付,具体收益组合可参见图1。政府救助一个积极寻找工作或能工作即工作的低保申请人可获得收益为x,低保申请人获得收益为a;政府若救助一个偷懒不愿工作的人,可获得收益为z,这个收益应为负数,因为政府救助一个能工作却偷懒的人,就是奖懒罚勤,浪费公共资金并损害经济效率,而对于低保申请人员却获得高收益b;同样,政府对一个不能工作或没有条件工作的低保申请人不提供救助也得到一个负收益y,因为政府没有实现社会公平,其声誉必然受损,而低保申请人则会选择积极寻找工作,艰难度日比什么都不做要好,因而获得正收益c。根据以上收益分析,可以确定这些行动组合收益的关系如下:
x>0,a>0,b>0,c>0;z
根据这些收益之间关系的比较,可以发现:当政府选择救助时,低保申请人选择不工作(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当政府选择不救助时,低保申请人选择工作;当低保申请人选择工作时,政府选择救助;当低保申请人选择不工作时,政府选择不救助。因此,根据以上收益结果,不能得到一个纯战略均衡。为此,需要采用混合战略博弈来分析。对以上收益结果赋以数字如下:
x=3,a=2,z=-1,b=4,y=-2,c=1
假设政府救助的概率为β,不救助的概率为1-β;低保申请人寻找工作的概率为α,不寻找工作的概率为1-α。则政府的期望收益ERg为:
ERg=β[3α+(-1)(1-α)]+(1-β)(0-2α)
=β(6α-1)-2α
这一博弈的均衡是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政府以1/3概率选择救助,2/3概率选择不救助;低保申请人以1/6概率寻找工作,5/6概率不寻找工作。显然,政府救助的概率越高,低保申请人寻找工作的概率就越低。纯战略均衡是混合战略均衡的特例,而混合战略均衡则是纯战略均衡的扩展形式。在经济人理性假设前提下,上述政府救助博弈的均衡结果是混合战略均衡而非纯战略均衡,这是由其收益结构所决定的。也就是说,
双方只要是理性的,其行动选择必然是随机的。由于这种随机性,政府在制定救助政策时需要考虑政策受益人或救助对象的反应。
四、多目标规划法在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中的应用
多目标规划法(Multiobjective Programming)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对多个目标函数同时求极值的一种最优化方法。现实中无论是资源优化配置,还是社会政策设计等均存在多项目标实现问题。有些目标之间还有冲突,如确定某项工业投资计划,就存在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环境损害最小化及能源消耗最小化等矛盾。在社会救助政策设计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即政府提供救助或津贴实现人们福利的最大化和政府用于救助支出最小化的矛盾。政府提供的救助水平越高即最低生活保障线越高,对低收入群体或贫困人群越有利,而这会增加公共财政负担,同时也可能会发生“过度保障”,使一些有谋生能力的人丧失求职欲望,宁愿吃“低保”而不愿意就业。多目标规划法正是可以兼顾多项目标的设计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方法。
多目标规划的基本形式可以表述如下:
可得如下结果:
k1=0.3941 , k2=0.4236, f1=3960(万元), f2=6040(万元)
上述某市的计算结果可以类推到其他近似条件的城市。假设北京市社会救助人口符合上述分层条件,北京市近年来月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接近于1200元,根据上述最低生活保障线比例(k1=0.3941,k2=0.4236),计算得到北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应该为472~508元。北京市政府2010年底出台了一项民生政策,即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制定了2011年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方案,并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北京城市户口最低保障金标准由家庭月人均430元上调为480元,上调幅度为11.62%。北京市2011年月最低生活保障金由2008年的390元调整到480元,与前面估计结果基本一致,可见在上述假设下北京市2011年所定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是合理的。
运用多目标规划法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关键在于:一方面要了解最低生活保障的总体支出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另一方面,就是要掌握贫困群体的结构状况,将其根据贫困程度划分为若干层次(一般为两层),这样既能做到应保尽保,同时也能发挥贫困群体的积极性,减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
五、结论与建议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继下岗生活补助、失业保险制度之后第三条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和缩小社会差距的不可缺少的社会政策。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但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基尼系数仍居高位。因此,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是确定无疑的政策方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制定一方面决定了社会救助程度,另一方面也受到政府公共财政的约束,因此,科学合理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是确保该项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结合前面的分析,就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制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时,既要考虑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福利目标和社会目标,也要考虑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率,不能顾此失彼,影响社会和谐、持续、平稳发展。
第二,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较为合理的方法应该是:首先根据充分有效的调查,搜集掌握各类基本消费数据,运用ELES法估计基本需求支出水平,在此基础上,结合多目标规划法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三,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要根据低保申请人员的类别划分,制定不同档次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体现福利的差别待遇。所有这些不同类别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均可通过多目标规划一次性确定。
第四,运用本文所提方法估计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关键是建立有效的数据库,再结合MATLAB软件编制规划程序,设计好约束条件和目标函数,就能很快得到计算结果。因此,多目标规划法是十分快捷有效的,同时也能直接反映政策目标。可以断言,多目标规划法也会在其他社会福利政策制定设计中得到广泛运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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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中昭. 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动态测定[J].计划与市场探索,2003,(3).
[3] 汪泓,张伯生.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研究[J].东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6).
一、基础分析
避税一般是指纳税人采取非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的漏洞,通过预先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减轻或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常见的企业避税方法有两种:
一是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为在整体上获得更多利益而在销售活动中进行的价格转让(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交易)。其目的是:(1)逃避所得税。一种情形是利用地区间所得税税率差异,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的企业(如经济特区企业等);另一种情形是将利润转移至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2)逃避消费税。由于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一次性课征的税种,企业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其他方式,将产品生产环节的价格转移到商业流通环节,以减少应纳消费税。(3)逃避增值税。主要利用关联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民政福利企业、森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或“先征后返”政策,将产品低价销往能享受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企业的多征多退,达到总体上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二是成本调整法。即通过对成本的合理调整,抵消收益,减少利润,达到少缴税款目的。如利用材料核算的不同方法,利用固定资产的不同折旧方法,利用上缴上级管理费、发放管理层个人薪金报酬的不同标准,利用企业间资金借贷的不同利率标准等方法,来调整或安排关联企业间的利润水平,以在整体上减轻或规避纳税义务。
此外,在国际避税中还有利用避税地(避税港)进行避税的方法等等。
针对避税现象,我国税法制定了一系列的反避税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针对不同税种的实际情况,我国在相关法规中,均有相应的反避税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地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避税在有些国家或地区(主要是指避税港)是合法的,是法律允许并且鼓励的。但在我国,避税是非违法的,是不道德应当受到谴责的,是法律不鼓励(违背法律意愿)甚至是政府反对的,必须予以制止。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非违法”不等同于“合法”,因为合法地利用税收政策来减轻纳税义务在我国被称为“节税”,它是法律许可甚至是鼓励的,如为了获得一定期限的免税而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等等。避税的非违法性决定了反避税手段的非强制性(非强制性应是反避税与反偷税最显著最重要的区别)。从而决定了反避税调查结论最终必须经过双方的“谈判认可”程序才能正式下达,而且一般情况下只调整税负而不处罚。
二、博弈分析
纳税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主体,他们往往视税款为一种成本,为追逐利润最大化,其对自行申报纳税有两种策略可以选择:如实申报和虚假申报。税务机关希望尽量减少避税现象的发生,也有两种策略可以选择:进行反避税调查或不调查。在参与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就形成一个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寻找这一均衡解,对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避税,提高反避税效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以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规避所得税为例进行说明。
判断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避税的关键在于其转让商品(或劳务)时是否存在价格“明显偏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即无关联的独立企业间的公平市场交易价格),而一种商品的市场正常交易价格并不是一个常数,它是一个价格集,因为一种商品的市场正常价格不仅受到商品成本影响,而且受到商品品质、销售季节、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购货方地理环境或消费习惯、付款方式、提(交)货方式、购销数量、购货方信誉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我们假设市场正常价格为P(价格的英文price的缩写),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为P‘,由于P不是一个常数而是数集,当P’处于区间[P-N,P+N]时(N为变动的常数,随商品不同而不同),为非避税;当P‘>P+N和P’(一)当P>P‘时,反映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是低价出售商品(或劳务)
此时,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纳税人存在避税时,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后的效用为(P-P‘)(T-t)-C,纳税人的效用为[(P-N)-P](T-t),即-N(T-t),体现为税款损失;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纳税人不存在避税时,税务机关的效用为0-C,即体现为成本净损失,纳税人的效用为0,即税务机关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税务机关不进行反避税调查,纳税人存在避税时,P‘将小于(P-N),税务机关的效用为(P’-P)(T-t),即体现为避税款净损失,纳税人的效用为[(P-N)-P‘](T-t),即体现为避税款净收益;税务机关不进行反避税调查,纳税人不存在避税时,税务机关的效用为0,纳税人的效用也为0.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应的策略组合的支付矩阵(Payoffmatrix)为:
第一,在给定a时,税务机关选择调查(θ=1)和选择不调查(θ=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πg(1,a)=[(P-P‘)(T-t)-C]a+(-C)(1-a)=(P-P’)(T-t)a-C
πg(0,a)=[(P‘-P)(T-t)]a+0.(1-a)=(P’-P)(T-t)a
上式中,π代表预期,g是收益的英文gain的缩写,a和1-a是纳税人避税和不避税的概率,在此代表权数,且0≤a≤1.
令两种选择的预期收益相等,即πg(1,a)=πg(0,a)时,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均衡时纳税人的最优避税概率a*=C/2(P-P‘)(T-t)。即:
当a>a*时,税务机关的最优选择是调查;
当a当a=a*时,税务机关随机选择调查或不调查。
第二,在给定θ时,纳税人选择避税(a=1)和选择不避税(a=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πi(θ,1)=[(P-N)-P](T-t)θ+[(P-N)-P‘](T-t)(1-θ)=(-N)(T-t)θ+(P-N-P’)(T-t)(1-θ)
πi(θ,0)=0.(1-a)+0.a=0
上式中,π代表预期,i是利润的英文income的缩写,θ和1-θ是税务机关调查和不调查的概率,在此代表权数,且0≤θ≤1.
令两种选择的预期收益相等,即πi(θ,1)=πi(θ,0)时,避税和反避税博弈均衡时税务机关的最优调查概率θ*=(P-N-P‘)/(P-P’)。即:
当θ<θ*时,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避税;
当θ>θ*时,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不避税;
当θ=θ*时,纳税人可随机选择避税或不避税。
(二)当P此时,如果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那么,当纳税人存在避税时,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后的效用为(P‘-P)(T-t)-C,纳税人的效用为[P-(P+N)](T-t),即体现为税款损失;当纳税人不存在避税时,税务机关的效用为0-C,即体现为成本净损失,纳税人的效用为0,即税务机关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税务机关不进行反避税调查,那么,当纳税人存在避税时,P‘将大于(P+N),税务机关的效用为(P-P’)(T-t),即体现为避税款净损失,纳税人的效用为[(P+N)-P‘](T-t),即体现为避税款净收益;当纳税人不存在避税时,税务机关的效用为0,纳税人效用为0.则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应的纯战略组合的支付矩阵为:
第一,给定a时,税务机关选择调查(θ=1)和选择不调查(θ=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πg(1,a)=[(P‘-P)(T-t)-C]a+(-C)(1-a)
=(P‘-P)(T-t)a-Cπg(0,a)=(P-P’)(T-t)a+0(1-a)
=(P-P‘)(T-t)a
令两种选择的预期收益相等,即πg(1,a)=πg(0,a)时,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均衡时纳税人的最优避税概率a*=C/2(P‘-P)(T-t)。即:
当a>a*时,税务机关的最优选择是调查;
当a当a=a*时,税务机关可随机选择调查或不调查。
第二,在给定θ时,纳税人选择避税(a=1)和选择不避税(a=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πi(θ。1)=[P-(P+N)](T-t)θ+[(P+N)-P‘](T-t)(1-θ)
=(-N)(T-t)θ+(P+N-P‘)(T-t)(1-θ)
πi(θ,0)=0.(1-a)+0.a=0
令两种选择的预期收益相等,即πi(θ,1)=πi(θ,0),得出反避税博弈均衡时税务机关的最优调查概率θ*=(P‘-N-P)/(P’-P)。即:
当θ<θ*时,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避税;
当θ>θ*时,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不避税;
当θ=θ*时,纳税人可随机选择避税或不避税。
综合上述两种情形,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当PP‘时,避税与反避税博弈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θ*=[(P-N)-P’]/(P-P‘),a*=C/2(P-P’)(T-t),其实际意义同理。
对以上结果进行分析,可以认为,不论PP‘,均存在以下结果:(1)价格变动常数N越大,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概率θ*越小。因为价格变动常数越大,市场价格P的浮动区间越大,税务机关就越难以找到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企业存在转让定价,“谈判”阶段就越显被动,故税务机关决定进行反避税的调查概率越小。反之,价格变动常数N越小,纳税人转让定价的痕迹就越明显,被税务机关调查的概率就越大。(2)调查成本的高低对纳税人是否选择避税起着重要作用。调查成本C高,纳税人避税概率a*越大,纳税人容易选择避税;反之,调查成本低,纳税人避税概率就小。因为调查成本高,税务机关选择调查的概率就低。在现实反避税调查中,如果涉及要到国外去取证的话,则调查往往无功而止。鉴于此,税务机关应建立反避税信息资料库,降低反避税成本,以威慑企图避税的企业。(3)关联企业间税率差异T-t越大,避税概率越小。由于关联企业税率差异越大,避税嫌疑越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的力度就越大,被调查的可能性也越大。(4)价格差异(P-P’)或(P‘-P)的大小决定纳税人的选择,当价格差异大时,纳税人避税概率反而低。由于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极易发现其避税行为,被调查的风险就加大。
主要参考资料:
(1)蔡德发、康宇虹、王曙光《从税务稽查均衡角度谈阻止逃税的有效策略》(载《税务研究》1998年第11期)。
(2)刘东《微观经济学新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3)王韬、周建军、胡新明《刍议博弈论在税收活动分析中的应用》(载《涉外税务》2000年第9期)。
关键词:不安全生态行为;博弈论;纳什均衡;混合策略;纯策略
一、引言
安全的生态行为模式鲜明地体现了人们在“增长癖”经济思想影响下对安全发展的隐忧与渴求。但是,长期受传统经济耗竭型思想根深蒂固影响的理性经济人们、利润最大化的盲目追逐者们以及帕累托最优的忠实执行者们,是否会按安全的生态行为模式的规律自觉约束个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如果个体的自觉约束不可能,是否应该通过金融手段或财税补贴诱导来加以促进甚至立法强制?在立法时又应该关注哪些重要均衡点的破解?
传统的理性经济人为了个体、短期、局部的利益会牺牲他人长期、整体的利益,也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放弃生态效益,这必然导致危害人类自身可持续发展的不安全生态行为的大量产生,其结果必然是环境污染、矿产资源掠夺式浪费式开采与耗用、生态严重破坏等。这种必然性可以借助博弈论中囚徒理论与纳什均衡在经济学中的衍生应用来分析。假定存在不安全生态行为,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并没有管制的方法与手段,经济实体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的最大化,宁愿以牺牲环境、长期、整体的利益为代价,也绝不会主动增加生态投入来追求生态友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按照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所有经济实体都会从利己的目的出发,采取牺牲环境和浪费资源的策略,从而进入“纳什均衡”状态。因为,如果一个经济实体从利他的目的出发,投资治理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而其他经济实体仍然不顾环境污染,那么生态友好型经济实体的生产成本就会相对增加,价格就要相对提高,它的产品和服务就没有竞争力,甚至经济实体还要破产。这是一个“看不见的手的有效的生态友好型完全竞争机制”失败的例证,也就是市场不会自我约束,环境友好、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生态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政策法规的引导与强制力。只有在政府加强管制打破该“纳什均衡”时,经济实体才会同步采取低污染、矿产资源产出高效、矿产资源循环利用高效以及矿产资源供给安全的策略组合,在获得相应利润的同时环境得以保持,资源掠夺式开采与耗用才有可能避免、生态严重破坏等问题才有可能解决。
生态友好型经济模式是一种主动的社会变革,对法律具有特殊的依赖。现代社会已经步入法制文明时代,生产经营行为已经被纳入整个法律框架之中,原有法律体系对非生态友好型体系的承认是进行生态友好型经济建设的法律障碍,没有一定程度的法律创新,生态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就会增加突破法律障碍的社会成本,从而使生态友好型经济模式只能是个别现象,而难以在全社会进行推广。探索生态友好型经济模式的成果也需要用立法的形式巩固下来,才能从强力措施的角度推行其成功模式,才能提高全社会参与生态友好型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从社会成本上减少对生态友好型经济模式的阻力。保守估计,中国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经济损失大约占GDP的2.1%-7.7%,因生态破坏导致的经济损失相当于GDP的5%-13%,两者之和大约为GDP的7%-20%,也就是说,每实现1万元的GDP,大约需要造成700-2000元的不必要损失。由此可见,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是以资源、环境和生态的巨大损失为代价的,是以资源、环境和生态要素资本的过度耗费来支撑和推动的。因此,推行生态友好型经济模式,鼓励生态友好型生产经营行为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势在必行,而这一切都应该从不安全生态行为的监管开始。
二、不安全生态行为监管的博弈分析
立法推行环境友好型新经济模式势在必行,问题的关键是寻找不安全生态行为监管部门与不安全生态行为的实行者即被监管者之间各种重要均衡点的破解路径。
(一)博弈双方及其策略空间分析
违背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利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不安全生态行为的监管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博弈问题,可以定义博弈双方为监管部门与涉及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利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生态行为的施行实体。监管部门执行监管,负责生态行为施行过程的巡视、检查与管理。
1.监管部门的策略空间分析
对监管部门而言,其策略空间即不安全生态行为的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严加监管和常规监管。这涉及对不安全生态行为(含犯罪行为)的检出概率和惩罚力度。
2.实体的策略空间分析
对实体而言,其策略空间是实施违背生态友好的行为,即不安全生态行为,或选择服从生态友好的行为,即安全生态行为。
(二)不安全生态行为管理的博弈模型
模型假定:博弈双方是监管部门与实体,根据效用最大化原则,可以建立一个关于不安全生态行为监管的标准博弈模型。
1.监管部门的效用函数
如果监管部门严加监管,可以获得正效用u;如果只是常规监管,将承受u的损失。监管部门发现实体的不安全生态行为,将获得A1的效用,发现实体的安全生态行为,则其效用为A2,总效用为uA1和uA2。通常A1>A2,这是因为发现实体的不安全生态行为更费力。
2.违规实体的效用函数
实体违规且被发现,获得B1的效用,实体选择顺从,获得B2的正常效用,如果实体违规而又没有被发现,获得B3的效用。很明显,B3>B2,B3>B1。
3.博弈模型的构成
至此,可以构建博弈双方的效用支付矩阵(见表1)。
(三)混合战略的平衡分析
假定实体认为“不安全生态行为”是他的适当选择,而监管部门则认定“努力”是他的适当选择。
1.不服从实体的最优选择
(1)如果不安全生态行为的心理预期效用远比安全生态行为大而被发现后的惩罚又足够小的话,不安全生态行为将无处不在。
(2)如果不安全生态行为的预期效用远比安全生态行为大但被发现后的惩罚却极为严重的话,不安全生态行为也将很少发生。
(3)倘若不安全生态行为很难被发现或者即使被发现所受到的惩罚也极为有限的话,不安全生态行为将总是发生。
2.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
如果0≤uA1/2,监管部门将选择“努力”。如果A2/2A1/2,不努力是可以避免的。因此有效的安全监管就有如下两种选择:
(1)为了消除不安全生态行为,如果惩罚力度太小,就应该提高被检出的概率。
(2)如果被检出的概率太低,就应该加大惩罚的力度来打击实体的不安全生态行为。换言之,有效监管就是在检出概率与惩罚力度之间找到平衡。
3.结论
(1)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取决于常规管理的心理预期,可以通过制度化来合理提高。在有效的管理体系下,实体的最优选择应该是实施安全生态行为。
(2)有效的管理体系应当提高监管部门的常规效用u,同时降低不安全生态行为的心理预期效用以减少实体的不安全生态行为,这是可以通过采用适当的检出概率和惩罚力度来实现的。
(3)根据博弈均衡理论,相对满意的“努力,安全生态行为”均衡是可能的,而最理想的“不努力,安全生态行为”均衡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也说明了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四)博弈结果应用分析
生态友好型经济模式是对传统生态不安全经济发展模式的一次变革,推行生态友好型经济模式需要严格监管不安全生态行为,因此需要建立完整配套的法律体系。
1.传统生态不安全经济发展模式面临的挑战以及国际国内生态友好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形势要求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尽可能循环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生态友好与可持续发展。
2.不安全生态行为监管的博弈分析结果以及国外经验表明,生态友好型经济模式不可能由实体或市场自发实现,必需由相关的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监管、约束或者加以引导和促进。
3.博弈结果还表明监管体系有效与否的重点在于尽可能地消除实体不安全生态行为的心理诱因,在监管部门的检出概率和惩罚力度平衡点上以立法的形式向广大实体传递一种不安全生态行为后果很严厉的信号,以影响所有实体对违规所带来的后果与风险的判断,并进而影响他们的选择倾向和相关行为。
三、以法制建设约束博弈双方的行为选择
第一,完善不安全生态行为监管法律法规建设,提高监管力度。在推行不安全生态行为监管策略的时候,最先采取的措施就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作为生态友好型经济模式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完善生态友好型经济模式价值体现机制,提高安全生态行为的期效。应完善相关产权制度,提高安全生态行为的期望值,也应完善相关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安全生态行为期望值的获取几率,同时应完善财税金融政策,引导安全生态行为。
第三,加强公众监督,提高不安全生态行为的检出概率。可以通过公开环境信息,让公众了解更多的关于生态友好型经济的基本知识,促使公众以主人翁的精神投入到生态友好型经济体系建设中来。引导公众实现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废弃物的发生,增进再利用意识,减少垃圾排放。建立有奖激励制度,对生态友好型经济提出合理建议、举报环境污染线索的,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推进技术进步,丰富监管措施。生态友好型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离不开先进科学技术的支持。如中国政府为了加强“地沟油的监管”,不惜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地沟油”的最新、快速而又经济便捷的鉴定方法就说明了技术进步对不安全生态行为监管的重要意义。
四、结论
生态友好型经济模式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次变革,其核心是不安全生态行为的有效监管。博弈分析表明,建立和发展生态友好型经济需要基于安全考虑的理论创新,更需要在遵循其自身规律的前提下建立完整配套的法律体系,确定具体的技术规范,保障生态友好型经济的经济学理念和实践模式在中国建立,实现全民、全社会范围内不安全生态行为的自觉规避,坚持环境友好,确保资源节约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对中国未来发展具有战略层面的重大安全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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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柴艳芳,谭迎新.对生态安全的初步探讨[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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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维迎.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M].人民出版社,1996.
5.艾里克・拉斯缪森.博弈与信息(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博弈效用
一、各方博弈与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失真究其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会计差错和舞弊。会计差错大多由于财会人员粗心大意或业务水平有限所造成,现在纯粹意义上的会计差错将越来越少。会计舞弊说到底也是一种会计差错,但这种会计差错是会计人员“有意”造成的。会计舞弊是财会人员出于自保或获利目的,违反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但规定具有较大弹性的情况下,财会人员利用法律空白或漏洞,通过内部串通,编制和提供具有合法外衣的虚假会计信息。
一直以来,遇到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人们往往将目光投向财会人员,似乎财会人员就是罪魁祸首。会计失真仅仅是因为财会人员未遵循职业操守所致。这是假设财会人员天然地具有职业操守。事实上,随环境的变化而改变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财会人员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妥协性。那么谁能令财会人员产生妥协呢?显而易见,谁能左右财会人员的损益,谁就能对财会人员施加影响。损益包括经济上的得失,具体如雇佣者对财会人员聘用或解聘;损益还包括名誉上的褒贬,具体如政府有关部门对财会人员的奖惩以及舆论监督使财会人员受到道德的内外谴责等。
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告诉我们,任何经济行为都以成本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基本准则,因此,会计行为从某种角度上也可以视为一种受制于投入产出规律的经济行为。会计行为的最终结果是报告会计信息,而会计信息是利益分配、财富转移以及绩效考核的数据基础,具有利益协调功能,也正是它的这种功能诱导人们去遵守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然而,经济或政治利益驱动并不必然产生会计舞弊,因为各个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或政治利益或许并不一致,在他们之间还可能存在着利益博弈关系。如果以财会人员作为会计信息制作者,那么能够对财会人员施加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用下图表示:
为了便于用博弈论的方法对会计信息失真背后的各方关系进行分析和讨论,我们假定:财会人员有胜任的业务能力,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能够保持会计职业操守,与以上关联各方不存在特殊关系;监事会、董事会代表着持有绝大多数股权股东的利益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互相独立;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由此形成影响财会人员制作会计信息的四个决策主体。
1、外部监管者。从外部监管者设立使命来说,宏观上应该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微观上强调为企业创造合法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理论上来说,在法制完善,外部监管者依法积极作为的情况下,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该是真实可靠的。但事实上,一方面,行政管理体制还远未理顺,“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包括GDP、财政收入在内的一些经济指标,对政府行政部门既有政绩考核的作用,又符合“吃饭财政”的现实需要,客观上存在着纵容企业做假账粉饰报表的内在冲动;另一方面,监管力量与全体被监管对象在数量上对比悬殊,且监管技术手段有限,全面监管难度很大,从成本效益角度考量,只能以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管手段,因此也给有意造假的企业以可乘之机。
2、内部监管者。主要指股东、董事会,外部投资者的目标是确保资本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在企业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一致的情况下,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其内在必然要求,但在企业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或市场环境存在不公平竞争时,外部投资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可能会容忍和默许一定程度上的会计信息失真。
3、内部人。指接受董事会或上级部门聘用或委派,对经济单元进行具体经营管理的人员,企业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财务总监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单位负责人以及能够对财会工作进行干预或有重要影响的各类管理人员。内部经营者在与内部监管者利益一致且内部监管者与国家和社会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将可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而当内部管理者与内部监管者利益不完全一致或虽然一致但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有冲突的情况下,将可能授意或指使财会人员隐瞒或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
4、利益相关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将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但某些时候企业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不利于债权的收回或投资成本最低的情况下,其他利益相关者亦会对企业施加影响,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根据以上四类决策主体各种可能的“效用”要求,我们简单地将其策略集设定为“积极作为”和“消极作为”。“积极作为”指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起到正向作用,“消极作为”指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产生反向作用。满足了决策主体、策略集、效用三个基本要素,与企业会计信息有关存在四种博弈关系:(1)外部监管者与内部人之间的博弈;(2)外部监管者与内部监管者之间的博弈;(3)内部人与内部监管者之间的博弈;(4)内部监管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债权人)之间的博弈。其中,前两个博弈是非合作博弈,后两个是合作博弈。
以外部监管者与内部人之间的博弈为例,对于经营者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外部监管者要进行监督管理。如政府税收部门要征收税款,而企业则千方百计想要合理避税甚至编造虚假会计信息,以少交税不交税。因此,经营者与政府之间进行着博弈,双方的混合战略对策矩阵可用下表表示:
那么可以推知经营者的考虑就是:如果政府部门监督的概率很小(政府行政管理效率很低),经营者的最优选择是消极作为(HF);如果政府部门监督的概率处于一般水平,经营者随机地选择消极作为或积极作为。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出于长远利益考虑,以及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审计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存在,一般不会过分消极作为。然而无论如何,经营者在财务会计方面的消极作为对经济发展显然具有很大的负面效应,将会造成投资者利益和政府效益的大量流失。
二、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解决对策
1、制定具体的行业(业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行业特性制订具体的行业(业务)会计制度,便于同一行业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同时减少企业内部监管者和内部人有目的地选择会计政策的自由度。同时,建立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方法备案制度:在新办企事业单位登记备案或已有企事业单位年检备案时,要求各单位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制订本单位具体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在进行登记和年检时,随同有关材料一并交由工商、社团管理、税务部门留作备案,在企事业单位存续期间,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制度和方法送交有关部门备案。还要补充和完善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监管部门和企业法人的会计责任,加大对会计信息监管强度,加重对虚假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惩罚力度,进一步提高财会人员的从业门槛。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必须完善公司内部的监控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建立经理人员与董事会之间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关系;建立完善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等。此外,在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博弈过程中,所有者可通过采取让经营者的报酬等于固定底限薪金与超额完成利润的一定百分比及公司的一定股份之和的对策,以达到纳什均衡。要使债权人与所有者的博弈达到均衡,可由前者制定符合双方利益的合约,限制股利发放水平的高低,限制企业的高风险项目投资;对企业有关融资政策加以规定,不得任意借入具有优惠条件的款项;要求企业定期向债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从而评价企业是否具有违约事项。
3、建立外部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职能。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构成。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监督的职能,使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成为中小企业外部监督的主导力量。因此,应该大力推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际惯例,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其运行成本低,而其审计结果却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性,为了有效提高其成本-效益原则,国际上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采用负无限责任的合伙制。我国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重新倡导并支持事务所采取合伙制形式,明确规定:只有合伙制事务所才有资格负责上市公司的审计,以增强会计事务所的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使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与其风险相对应。政府部门今后可以逐渐脱身于直接监管企业会计信息,通过对中介机构加强管理,继而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其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监管。当然,外部监督是促进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同时也不能忽视企业自身制度的建设。
4、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不进行严格的民事处罚,对审计部门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就没有落到实处。另外除了从法律规范上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责任外,更重要的是在法律程序上让法规能够行之有效地执行。目前,我国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证券犯罪的诉讼机制、举证责任和法律审讯人才的培养,只有真正建立起一套严格执行的法律程序,才能让企图违规犯罪的人不敢以身试法。
【参考文献】
[1]黄宏勤:会计信息失真治理失效的博弈分析.市场论坛,2006,9
相对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内部控制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直至上世纪80年代,我国学术界才开始对这一领域进行探索。但在借鉴和吸取欧美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内控思想的同时,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对内部控制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内部控制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中,《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简称COSO报告)研究报告尽管饱受争议,其实施效果还有待以后逐步观察,但COSO报告仍然不失为一份内部控制里程碑式的重要文献。
纵观我国内部控制研究的历史进程,从对国外理论成果的介绍转向对我国实际情况的阐述,从站在审计的角度来讨论内部控制的作用和建立,转移到站在企业的角度来探讨内部控制对风险防范和规避的作用。李凤鸣(1992)、吴水澎等(2000)、朱荣恩等(2003)结合COSO框架进行内部控制研究,介绍了该框架的部分内容,并从内部控制的整体架构、设计和评价、风险管理等方面来阐述内部控制理论。阎达五、杨有红(2001)等则以会计控制为主线研究内部控制,石本仁(2002)、方红星(2002)等以审计为目标导向对内部控制进行相关研究。李连华(2005)等基于公司治理来研究内部控制。此外,刘明辉等(2002)、陈志斌(2004)、杨雄胜(2006)等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角度研究内部控制,提出内部控制研究只有运用丰富的公司治理理论并以管理控制口径来定位,才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并形成有效指导内部控制实务的理论成果。还有的学者从独特的视角研究内部控制,如王湛(2001)的内部控制外部化理论、谷祺等(2003)的内部控制组织理论、于增彪等(2006)的内部控制“作业”理论。有的学者对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问题进行了研究,如贡华章(2004)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CNPC)的前瞻性内控制度与措施的实施,张谏忠、吴轶伦(2005)介绍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方法在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实施情况等。
不难看出,很多学者不同程度地理解和借鉴了COSO报告的相关内容,其中一些更是对研究报告中某些要素的具体细化。这些研究就我国应如何构建完整的现代企业内部控制框架提供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建议,但上述内部控制理论研究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忽视了对内部控制本质的研究。内部控制本质问题是内部控制理论的关键和核心问题,是贯穿内部控制理论的主线。其他内部控制理论,如内部控制对象、目标、内涵、功能和框架构成等均是因内部控制本质而起。因此,对内部控制的本质进行研究是必要的(蔡吉甫,2006);二是所构建的内部控制体系缺少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对其行为进行深入思索。在许多情况下,企业实施控制的主体都是经营者,建立的是以经营者为中心的内部控制。作为一类理性契约主体,各个要素投入主体在现代企业契约中处于不同的地位。要素所有者先将要素的使用权承诺给企业,并且在取得要素使用权应得的价值之前,共同协商同意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要素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这种缺少要素所有者以及根据相应的制度调整其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值得进一步商榷。三是忽视了公平和正义的伦理(法律)价值观。由于理论研究者和实务界人士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内部控制的“路径依赖”,将内部控制理论与“经济人”假设下的契约理论结合作为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基础进行研究,但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很多企业都有看起来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或框架,却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在执行中出现问题。笔者并不反对“经济人”的假设,但在研究人时必须注意到人本身就具有的主观能动性,是道德与经济两重人格的复合体。这种对人性的预设应是建立内部控制的一个出发点,对人性的不同理解会导致构建不同的内部控制理论研究。
因此,一个完整的内部控制理论框架应考虑现代企业契约的不完整性,结合企业的性质进行构建,要对内部控制存在的制度性原因加以探讨,进而揭示出内部控制的本质。只有在此基础上构建的内部控制体系才是全面和完整的,理论框架的重点不仅仅是指导一个企业如何设计其内部控制,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一个企业对内部控制理论的认识,从而能更全面和更广泛地理解和应用理论来完善现代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问题。
二、内部控制基于全体要素投入主体的博弈分析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内部控制作为一种内部制度安排,具有特定的功能,主要表现在降低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补充企业不完备契约。对于内部控制的核心问题,即什么是促进和推动内部控制发展的本质属性和最终动力,多数学者认为降低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弥补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是其产生和发展的本质(刘明辉等,2002;戴彦等,2005;周密等,2006)。但是所构建的内部控制体系缺少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对其行为进行深入思索。因而对其运行效果无法给出定论。
(一)内部控制与全体要素投入主体分析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核心观点是,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约(合同)的有机组合,是人们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企业是不同的要素投入主体之间组合的一组契约,这组契约可能是显性的,也可能是隐性的。不同的要素投入主体可能拥有不同的偏好、资本、技能、信息和禀赋,理性的要素拥有主体参与到企业的契约中,向企业贡献自己的资源,以试图从企业的运营中获得回报。这组契约治理着企业发生的各种交易,使得其企业内部发生的交易费用低于由市场组织这些交易时所发生的交易费用,但由于现实世界的复杂性、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影响,这组契约通常又是不完备的,所以相对于市场而言,企业的契约是一种不完备契约。为了在取得低交易成本.收益的同时弥补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就需要在企业内部存在一个控制机制,来弥补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这可视为企业内部控制的本质(刘明辉,张宜霞;2002)。
夏恩・桑德在《会计与控制理论》一书中根据企业的契约理论,结合会计和控制在实施契约组合中的功能,考察了会计的五个重要职能。而这五个职能较好地说明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内部控制(内部会计控制)使得由企业编制并公开的财务报告具有很强的可靠性,企业通过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了要素投入主体所需要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而保证了对各个要素投入主体的投入和收益的正确计量。当内部控制(内部会计控制)对要素投入主体的某些投入和收益不能直接计量时,就产生了企业契约监督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配比问题,此时内部控制也表现为一组内部契约关系,它通过对企业内部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安排,使得内部控制(内部会计控制)不能直接计量的贡献投入和应获收益得以顺利计量。
(二)内部控制基于全体要素投入主体的博弈分析由于内部控制是为了正确计量所有要素投入主体的收益而产生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将全体要素拥有主体分为两方,一方是相对于离
企业“更近”的内部财务信息拥有者,包括企业的经营者(主要是董事会和经理层)以及处于“囚徒困境”中的企业员工,与剩下的相对于离企业“较远”的要素投入主体为另一方,包括股东、债券人、顾客、供应商以及作为征税者的政府。要了解各个要素投入主体的特征、可能的行动和战略空间、支付函数并不难,而且在这两方的博弈中,每一个要素投入主体的行动是同时的,至少一个要素投入主体在判断内部控制对其他要素投入主体的控制是否确实有效时,不能准确判断其他要素投入主体是否在攫取额外租金。而只是知道内部控制能有效实施的可能性有多大。因此,在这里只假设经营者的行动简化后存在两种:一是在内部控制有效实施时正常的寻利行为;一是在内部控制不能有效实施时非常的寻租行为(攫取额外租金)。其战略是最大化自己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其他要素投入主体与经营者存在明显的互斥关系,其行动简化后也是两个:一是没有投入人力物力导致内部控制不起作用;一是投入人力物力实施内部控制使内部控制起作用。由于此时其他要素投入主体具有共同的利益,所以能成为一个整体,其战略也是最大化自己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
假设全体要素投入主体总体真实的经济利益为I,经营者正常的寻利行为可以分享的经济利益为A,其非常的寻租行为可使其直接增加的经济利益为B,其他要素投入主体投入人力物力实施监督致使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总成本为C,并且假设只要其他要素投入主体实施监督,内部控制就能起作用,就一定能发现寻租行为,假设一旦发现给予的处罚为D。
这里,假设用P表示经营者在内部控制有效实施时正常寻利行为的概率,用K表示其他要素投入主体实施监督的概率,结合模型给出经营者在内部控制不能有效实施时的非常寻租行为的概率P,其他要素投入主体选择监督投入人力物力致使内部控制有效实施(K=1)和选择不监督不投入人力物力致使内部控制不能有效实施(K=0)的期望收益。
通过分析可知,当经营者在内部控制不能有效实施时的非常寻租行为的概率等于C/D时,其他要素投入主体选择投入人力物力致使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和选择不投入人力物力致使内部控制不能有效实施所能获得的期望经济利益是相同的,理论上分析,此时的其他要素投入主体随机地选择投入人力物力致使内部控制有效实施或不投入使其不能有效实施。当经营者在内部控制不能有效实施时的非常寻租行为的概率大于C/D时,对应的其他要素投入主体选择投入人力物力致使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期望收益就会大于选择不投入人力物力致使其不能有效实施的期望收益,因此,其他要素投入主体必定会选择投入要素监督使内部控制能有效实施;同样,当经营者在内部控制不能有效实施时的非常寻租行为的概率大于C/D时,则其他要素投入主体选择投入人力物力致使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期望收益就会小于选择不投人人力物力致使其不能有效实施的期望收益,因此,其他要素投入主体最优选择就是不投入要素监督从而致使内部控制不能有效实施。
若给定其他要素投入主体选择监督投入人力物力致使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概率K,经营者在内部控制不能有效实施时选择正常寻利行为(P=I)和在内部控制不能有效实施时选择非常寻租行为(P=0)的期望收益。
由分析得出,给定其他要素投入主体选择监督投入人力物力致使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概率等于B/D时,经营者随机地选择正常寻利行为还是非常的寻租行为;当其他要素投入主体选择监督投入人力物力致使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概率大于B/D时,经营者随机选择非常寻租行为的期望收益小于选择正常寻利行为的期望收益,因此,经营者必定会选择正常寻利行为;当其他要素投入主体选择监督投入人力物力致使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概率小于BID时,经营者随机选择非常寻租行为的期望收益大于选择正常寻利行为的期望收益,因此,经营者的最优选择是非常寻租行为。
将上述两者结合起来,可得出这一问题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为:P*=C/D,K*=B/D,即其他要素投入主体以B/D的概率选择监督投入人力物力致使内部控制有效实施,而经营者以C/D的概率选择非常寻租行为。即其他要素投入主体作为整体投入人力物力对经营者进行监督致使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博弈的纳什均衡与经营者选择非常寻租行为所能增加的经济利益B、一旦被发现给予的处罚为D以及其他要素投入主体作为整体投入人力物力致使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总成本C有关。显然,当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总成本C越高,对非常寻租行为的惩罚D越轻,则均衡解要求的经营者选择非常寻租行为的概率P就会越高,这意味着其他要素投入主体的选择越偏向于不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监督,内部控制很有可能不会有效实施。
(三)博弈分析的启示上述结论的意义在于:(1)经营者选择非常寻租行为能够增加自身经济收益,则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需要其他要素投入主体投入的人力物力的总成本也应该越高,否则,经营者铤而走险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极端情况是,如果经营者选择非常寻租行为能够增加的经济收益B大于所受到的惩罚D时,经营者必定选择攫取属于全体要素投入主体的经济利益。(2)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需要其他要素投入主体投入的人力物力的总成本C越高(意味着发现经营者非常行为的难度越低),则对经营者选择非常寻租行为的处罚D也应越高,否则,内部控制很容易流于形式。极端情况是,如果其他要素投入主体投入的人力物力的总成本c大于对经营者选择非常寻租行为的处罚D时,其他要素投入主体投入肯定不会选择投入人力物力,相应的内部控制也会失效。
通过以上博弈分析,一方面,如何对企业的经营者(主要是董事会和经理层)以及处于“囚徒困境”中的企业员工进行有效监督致使内部控制有效实施以将其机会主义行为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成为其他要素投入主体的首要问题。在其他要素投入主体选择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监督致使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经营者选择正常寻利行为博弈均衡的情况下,迫切要求其他要素投入主体不仅要通过公开的财务报表获得所投入要素企业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方面的信息,同时还要获取有关经营者侵害度(攫取额外租金的程度)的相关信息。站在维护相对于距离企业较远的其他要素投入主体的正当利益公平的角度对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将成为其他要素投入主体防止侵害的有效手段。这时,其他要素投入主体成为内部控制体系的外部需求主体。
另一方面,柠檬市场次品均衡的存在迫使经营者主动成为有关侵害信息的提供者。冯根福(2004)、徐小东(2006)的研究表明,在经营者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期望价值与经营者掠夺的租金成反向关系(许心霞,王学军;2007)。即。经营者对其他要素投入主体的恶意侵害不仅直接损害了其他要素投入主体的利益,而且将最终导致广大的潜在要素所有主体对企业失去信心,对所有企业的前景将会持怀疑观望的态度,极端情况是不对任何企业投入生产要素,最后将会使高质量无侵害行为
的公司价值受到损害,经营者的利益必然也要受到损失。为了避免两败俱伤局面的出现,高品质的公司就会向外部其他要素投入主体传递发送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体系优良的动机和现实需要,经营者也由此成为内部控制体系的内部需求主体。
因此,内部控制通过明确企业内部各成员的职责,以及制定各种交易规则,保护距离企业较远的一方正当利益,同时对交易的另一方进行监督,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内部交易的公正和公平,内部控制系统通过对组织内部的资产专用易制定日常交易管理制度,减少博弈数量和频率,大大降低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所有要素投入主体之间经济利益博弈的必然选择。
三、内部控制基于法学思想的拓展性分析
(一)内部控制基于法学思想的博弈分析内部控制属于产权制度范畴,是产权制度的一种或特定的社会产权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产权制度安排的内部控制制度决定着与产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分派,掌管着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从而必然涉及到公平和正义问题。随着公平和正义在会计理论(内部控制)研究中的不断深入,公正伦理对内部控制理论和实务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内部控制是一份具有经济利益的不完备合约,是以利益分配形式存在的合约,具有经济后果。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本质上是对利益的分配和稀缺资源配置的过程。从法学的角度看,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合乎义理,取决于内部控制能否达到公平的要求,能否做到分配正义,即内部控制的公平性表现为分配正义。在近一个世纪以来,随着垄断经济的急剧膨胀,社会经济力量的对比差距日益悬殊,契约双方的地位呈现出了明显的不平等,当初平等地磋商、谈判、讨价还价已不复存在,个体的趋利性以及法律的漏洞使得拟定契约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凭借其信息优势地位,任意攫取公共租金,而对方当事人却只能“被动地”接受侵害。缔结这样的契约只会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只能成为少数个体成就其垄断地位的合法工具。虽然这样的交易仍旧是方便的、快捷的,能带来交易费用的减少,但由此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却不是双赢或多赢的,也是不合理的,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对弱者(或弱势群体,是指相对于内部人控制时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单个或群体)的非暴力的侵害和掠夺。这样的经济效益背离了人类社会追求公平和正义的初衷;背离了法律的正义价值。在法律的诸多价值取向中,当效率与公平和正义发生冲突时,只能选择公平和正义。公平、正义是法之根本、法之真谛,失去了公平、正义的效益是不道德的,那只能宣扬强取豪夺,只能昭彰霸权主义(韩从容,2000)。
(二)内部控制制度与法的本质一致性分析作为理论分析的基点,在就公平和正义做出严格的定义以前,有必要认识到效率原则所考虑的是生产力方面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公平、正义是和生产关系领域的收益分配及其冲突联系在一起的。笔者认为,法就是来平衡和协调效率和公平、正义之间的冲突,在某种程度上,法的本质就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是要求不同社会主体进行利益分配时必须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建立起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