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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实质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2-01 10:15:4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市场经济的实质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市场经济的实质

第1篇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

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

近年来,我国走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偷税、盗窃公共财产、诈骗等经济犯罪相当猖獗,出现了严重化、复杂化的趋势,表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万、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

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

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发展,它吸收现代市场经济的精华,并把它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它同其他现代市场经济一样,实质是法制经济,这是因为它有如下特征:

1、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既要求法律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以要求法律规定权利主体的资格和范围;更要求法律规定人们行使权力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

2、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切交换活动乃至分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契约本身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也需法律确认和保障。

3、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无论是公有制企业或是私有制企业,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有享有独立的产权、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独立的经济意志,并享有按照自身利益做出生产和经营的决策权;同时,对经营结果承担风险和责任。那么来维护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主体的独立产权、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独立的经济意志的职责只能由法律来担当。

4、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市场经济作为发达商品经济的实现形式,必然要求开放方式,而且开放的范围和规模将会越来越大。因此,要加强涉外经济立法。

5、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有市场经济就有竞争,有竞争就要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并由它来规范各种交换和竞争行为,这些规则就是法律。从以上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法制特征。但是,即便确立了完备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宜的法律,仍会出现不遵守法律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就是经济犯罪行为。

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

按照我们对经济犯罪所概括的定义,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经济犯罪,主要是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和管理秩序罪等和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和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所有构成这些犯罪的行为对市场经济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经济犯罪对其危害,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仅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侵害了生产、销售合格商品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金融诈骗罪同时侵害着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金融机构和提供资金的公众的合法权益;侵犯财产罪,则是规定了侵犯公司财产的犯罪构成。所有的这几类犯罪都使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不同环节受到了这些经济犯罪行为不同方式的侵害。

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规定了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些犯罪是直接地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构成这些犯罪的行为严重扰乱着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另外,走私罪作为一类犯罪,其所走私货物进入市场后,势必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作,甚至还会给市场经济带来较长时期的负面影响。

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规定了一系列妨碍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这些犯罪都直接地妨碍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管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规定了一系列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税收征管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措施。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行为同样地妨碍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

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我国刑法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其中规定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单位等十二种犯罪。这些犯罪不一定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它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以上概括的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从一个角度或者一个层面来分析的,事实上一个或者一类经济犯罪行为对市场经济危害往往是多方面的。我们看到了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就必须运用刑罚对经济犯罪给予惩罚。

四、对经济犯罪的抑制措施

既然经济犯罪经济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如何抑制这种危害,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我国刑法对如何惩治经济犯罪,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但是这并不是说有了规定就能够自动适用或者是很准确地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怎样才能够减少、缩小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呢?

1、必须切实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严格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门业务素质,是加强刑事司法工作的必要条件。经济犯罪的新特点,新情况对司法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执法清廉,不为不义钱财所动,对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其次,必须注意学习和掌握有关的经济管理法规和经济政策,并注意它们的变化发展。还要注意熟悉和精通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以便掌握经济犯罪的活动规律和特点。

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由于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一些对市场经济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刑法却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因此,要从立法的层面来看待如何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关注立法现状,同时还要从立法机关监督司法过程的角度完善法制监督体制,从而达到有效地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

第2篇

[关键词]政府经济职能;宏观调控;道德规约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市场调节这只“无形的手”,同时,还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进行宏观调控。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的主体,在通过其职能的发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时候,本身也存在着一个规则问题,以及如何遵守规则的问题。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许多突出矛盾,如市场秩序混乱、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办事效率低下等,除了市场化程度低、市场机制不健全外,政府调节也存在一些有待认识和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日益融入国际经济的历史条件下,更需要从经济伦理学的学科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提出,政府调节中产生的一些问题,除了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之外(即使是这方面的问题,同样也离不开道德的作用)。还必须强化道德的规范和约束。这是我国经济伦理学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政府作为管理的主体,也是有章可循的。只有做到有章可循,政府的调节才能真正步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才有可能完成市场留给政府的任务。当然,政府也是有缺陷的。有不完善的市场,也有不完善的政府,其原因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这就说明政府行为也不能不受制度的约束。加入wto后,政府管理市场必须是依法办事,以保证政府力量成为社会的积极力量而非破坏性力量。这里仅就伦理的规约作一概述。

一、以尊重市场运作规律为政府基本的伦理理念探索、遵循经济规律,是经济学的任务,也是经济伦理的应有之义。政府调节的道德约束,首先必须强调这一点。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第一性的,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市场是流通领域本身的总表现”①,它是一切经济关系的总结合部。这些关系集中在表现为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关系及供需双方结构关系,而供需中的诸类关系又以价格的变动反映出来,并进行自发地调节,成为一种波动中的自然制衡机制。这种“无形的手”,表现了供求规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合力,是商品经济所具有的基本调节功能。市场调节虽然是自发的,但它是自然进行的基础性的调节,任何以社会生产力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假如离开市场调节、另搞一套,就必然脱离实际,犹如神经系统脱离有机整体,自然没有存在的依托和载体。我们搞了二十多年的经济改革,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现在加入wto,其实质是市场经济的泛化,市场机制的强化,市场规则的普遍化。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行为提出的问题首先是必须尊重市场发展规律,增强社会经济理性。任何凭借“拍脑袋”、不计后果的决策,必须彻底改革,这就要求政府要从无端“管制”转向更好地“服务”,而要服务好,就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来操作。这是一个经济问题,一个政府的公共政策水平问题,同时也是政府需要树立的一个新的经济伦理理念。据学者估计,前20多年,重大决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5000亿元。按照全社会投资决策成功率70%计,每年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在1200亿元。⑦因此,这种决策体制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不适应加wto后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从目前看,有三点比较突出:一是政府职能的“越位”现象比较突出,过多的干预正常的经营活动,管了自己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二是对市场尚缺乏科学的、理性的分析,决策上的随意性较大;三是资任意识淡漠。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后果,很少去追究决策者的行政责任。从政府行为分析,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政府的计划调控才会具有科学性、规范性,管好自己应该管的,切实履行其职能,承担其责任。同时,要求政府必须精简、高效、廉洁、公正,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这是中国市场化进程的迫切要求,是政府调控经济必备的伦理理念。

二、以弥补市场缺陷为政府的伦理责任市场不是主管道德的组织。

政府的弥补职能,同时又是一种伦理责任。当然,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和程度与市场发育程度有很大关系。就中国目前来说,由于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市场运作还有待规范的情况下,政府可能干预的事情就相对多一些,甚至原本就应该由市场去他的事,有时也不得不由政府来暂时承担,待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后,再转交市场去承担。因此,就是在加入wto的今天,政府在遵守其国际规则的前提下,还不得不根据中国的国情,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解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它通过提供社会产品,满足人们的需求。政府则致力于弥补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具体来说,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活动的五大领域,即利用财政货币政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公共财政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求‘通过税收、补贴、转移支付等手段,缓照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利用赋税、补贴等办法,消除市场的外部经济负效果。恢复市场的效率和活力;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限制垄断,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就我国而言,政府还承担有搞好国有企业、壮大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的职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政府还负有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保卫国家经济安全的职能。至于这两种功能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更好地有效地发挥,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这些客观上要求的职能,都要承担职能的人去认识它,自觉地创造性地执行它,并使之不断完善。

从目前看,政府在弥补市场缺陷方面,或说服务方面,应该特别强调,政府要通过制定法律、执行法规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和中介组织的行为,引导消费者。例如,市场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创造平等竞争环境,限制和制止恶性竞争及垄断行为;再如,利用质量法、合同法保护名优产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各种非法经营;当务之急是要引导国内各地区、各经济主体不要再各自为政、相互残杀。要尽快打破地区、部门和市场分割的局面,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使全国尽快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体系。再者,政府要着力解决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调节分配领域中的利益悬殊问题、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问题,特别是要尽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就业问题、医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生态环境等。因为单靠市场很难使经营者顾及全局利益,特别是自然资源的保护、生态平衡、公共卫生的维护以及治安环境的维持等。为克服和弥补市场的盲目性和短期性,政府必须从整个社会发展出发,根据科学技术的要求,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作为整个经济的导向。

这些职能和责任,都是政府应该而且必须解决好的问题。如果政府职能“缺位”,将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命运和社会的稳定。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许多深层次的矛盾亟待解决,如就业问题、分配中的公正问题、市场秩序问题等,尽管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已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积累了许多经验,但是,市场运作中仍有一些本该政府管的事却没有管好。原因是,一些政府官员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驾驭能力有待提高;有的是由于缺乏责任意识所致。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决策科学的政府来规导和调控,需要一个具有强烈的伦理责任意识的政府来引导。

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政府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作为权力的主体,它是代表公共利益和意志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政府的首要道德要求。由于我国处在经济体制的转型期,一些政府职能出现了扭曲,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混乱,也直接危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个人利益、部门利益与人民利益、国家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出现了紧张或矛盾。地方保护主义、由部门利益带来的“三乱”现象,就是近年来一直试图解决但并没有根治的突出问题。

地方保护主义是转型时期的地方政府职能畸形化的表现。出于地方的眼前利益(主要与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有关),加上某些地方官员为创造“政绩”的需要,特别是与腐败现象直接联系(权钱交易),一些地方政府不执行国家的统一的法规,不维护统一市场的秩序,却致力于保护地方上违法经营。如或明或暗地袒护制造假冒伪劣的产品,甚至对国家明令禁止、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药品、食品也加以支持保护;对于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经营不但不制止,反而百般袒护,以至水污染、空气污染屡禁不止,许多应该关闭的小工厂转入地下;破坏信誉,不遵守法规,本地的经营者受到司法部门的处罚,地方却拒不执行,有的司法机关有意错判,使得合同法难以贯彻,甚至设法包庇当地人对外地人的诈骗行为;为保护当地新产品划地为牢,不准外地商品进人,或强行销售当地的新产品,更有甚者,官员、执法人员同黑势力勾结,保护、贩毒、走私、虚开税票等违法经济活动。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是当前我国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它严重破坏了市场的环境,阻碍了公平、开放、统一、竞争的市场体系的建立,已经成为一大公害。对此,有些地方官不但不去追究查办,反贩子倒以为是发展地方经济的有效措施。这里既有认识问题,更有利益问题。

第3篇

2008年起,国土资源部发起了“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活动,汪民副部长提出“要突出重点,破解难题,创新机制体制”的目标任务,要求地勘队伍改革要与地质找矿和矿业权管理协调配合,从而促进地勘单位改革发展。

地勘单位改革的历程始于1999年,[1999]37号文明确,“将原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单位统一划归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2003]76号更明确指出,“对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企业化经营的任务还没有完成”。《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出台后,其精神实质是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全面激活和强壮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地勘单位体制改革明确了方向。

随着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展,地勘队伍实行属地化管理之时,就明确了逐步实现企业化经营的方向,但应采取何种形式、方式去实现这个目标,却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研究实现的方法和途径,地勘单位的改革仍然充满矛盾和困惑。企业化是地勘单位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但目前地勘经济发展还很脆弱,地勘单位的发展现状、自身的素质和所处环境分析,尚不具备企业的生存能力和条件,需要有一个转化积累的过程。

一、地勘经济运行现状和凸显的问题

(一)地勘队伍的事业性质与走企业化、市场化发展的改革体制出现矛盾。地勘单位属地化后,仍延续事业化管理,但要求其向企业化过渡,探索地勘经济走市场化发展的道路。在这个特定的阶段,事业体制下的企业化经营政策对地勘单位的稳定,国家公益性地勘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关键的稳定和依托作用。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地勘单位事业化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却制约了地勘经济的发展,体制上按事业单位管理,机制上在事业的框架下引入企业管理的成分,形成很独特的“戴事业的帽子,走企业化的路子”的管理模式。从微观上看,充满活力,但宏观上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考核标准,随着以资金、资本等形式进行发展的过程中,地勘经济持续发展难以为继,由于事业的体制不能满足市场化的要求,从而使得地勘单位在实际操作上,不能运用相应的市场工具与社会项目合作,由此矛盾日益凸现。

(二)地勘市场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产业经济发展之路还处在探索之中,地勘单位没有真正成为市场主体。长期以来,地勘经济运作方式都是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或计划任务,地勘单位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承担国民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的保障任务,地质成果有偿转让一直未能实现;地勘经济仍依附于其它相关行业才能得到发展,地勘经济完全市场化发展还难以实现。地勘单位主要是承揽来自政府和企业的地勘项目,从而参与到地勘工作中来,与政府或者企业进行合作的关系,也完全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不存在任何经济形式的成果分配,对地勘成果没有分配和共享关系。而这种体制要求政府投入的地质勘查费不能形成利润,国家的投资不能在地勘单位形成积累,这种运作方式本身就不具有市场经济特征,直接导致地勘单位现有资产总量很少,质量不高,人均净资产占有量更小,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严重不足。

(三)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缺乏产业基础。由于历史原因,地勘单位队伍臃肿,在企业化经营的过程中就业问题极为突出,但在我国,地质工作一直未能实现产业化运作,矿业权市场不发达,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地质工作只是按市场化运作,矿业企业的国有化程度很高,商业性地质工作市场很小,体制目前尚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致使地勘单位企业化、地勘经济市场化发展缺乏产业支撑。

(四)结构性矛盾突出。这是在计划经济条件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是队伍庞大、人员多,专业技术单一,专业结构不合理,在市场竞争中高文化素质的潜能无以发挥;二是技术装备落后单一,设备以地质找矿为主,难以进入市场;三是包袱沉重,欠账过多,后劲不足;四是地勘单位自成体系,经营规模小,加之没有主导产品和产业,市场竞争能力差;五是国务院给予地勘单位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政策有的正在落实,有的还未落实。

(五)现阶段的经济管理制度和政策,限定了地勘经济的发展空间。地勘单位的事业体制决定了地勘单位虽拥有独立的可支配财产,国有事业性质限定其不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普遍缺乏经济实力,又不具备市场融资的主体资格,也不符合风险基金对投资主体的要求,融资无门。因此,其参与资本市场的程度极低,不能通过经营积累得到发展,从而也就失去了在市场上的可持续发展条件。

(六)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地质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指出,“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地勘单位属地化管理后,编入地方事业编制,财政投入的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勘查项目均取得了大量地质成果,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资源供给,使国家和地方公益性地质工作能够比较顺利的实施,地勘经济也获得了较快发展。实践说明,地勘单位现有建制和结构保证了公益性工作有所依托。

二、对地勘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2003]76号文指出,“各地质勘查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坚定改革方向,主动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不断发展壮大,实现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使地质勘查工作更加紧密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加主动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体制改革依赖于体制创新,发展地勘经济,必须改变地勘单位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积极探索企业化实现之路。必须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管理制度改革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地勘投资渠道和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要创新市场观念、效益观念、发展观念、人才观念和分配观念。

(二)主动适应市场,按市场化的要求规范管理行为

1.理顺关系,调整结构,整合资源。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了解市场,适应市场,积极参与市场,主动服务市场需求,提高对市场的应变能力。

2.建立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并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支持性、灵活性、协作性、实用性开放性原则,结合发展战略和目标,注重支持性;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分配制度,分配与质量、成果、效益挂钩,激发群体创造激情。

3.增强对市场信息和宏观政策反应的敏锐性。抓住机遇,抢占制高点,为地勘经济发展开辟出更广阔的途径和空间。

4.发挥行业优势,变技术优势为经济优势。积极践行两个“更加”,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地方区域经济发展作出重要的贡献,有效提升自身地位。

(三)着力构建适应地勘经济发展的管理模式

行业的兴衰取决于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为适应地勘经济发展的需要,地勘单位必须努力实现自身机制的市场化运作。

1.建立并完善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管理模式,地勘经济的市场化发展模式,努力培养造就一支职业经理人管理队伍,使经营专家团队成为地勘经济管理的核心力量。

2.投资政策向人才资本倾斜,使地勘单位逐渐成为学习型组织。

3.改变粗放的管理方式,真正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从依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素质向经营专家团队的集体决策转变。

4.管理工作的重心由对事的管理转向对人的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5.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并完善相应的预警机制,提高应变能力、危机管理能力和抗御风险的能力。

6.知识管理成为地勘单位管理中一项重要内容。

(三)培育核心竞争力

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竞争进化为企业整体内涵的全面较量,发展战略、人本、文化成为市场竞争最为重要的内容,企业的发展战略决定着发展方向。一方面地勘行业应围绕地质勘查领域去拓展,成为国民经济发展先行的一面旗帜,这是发展的大方向。另一方面服务领域例如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农业地质调查、环境地质、地质灾害的调查防治、城市地质、旅游地质资源调查评价等要牢牢占领战略制高点,高起点运行。同时,侧重人才资源、组织结构的调整,财务管理、市场经营体系的建立,积极推进信息化、企业文化的建设。

第4篇

关键词:企业;市场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通过市场可以有效地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引导企业按照社会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并且可以对商品生产者实行优胜劣汰的选择。所以,市场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那么,企业如何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这是我们需要研究与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的研究、运用和实践,是完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企业应切实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真正为企业健康发展注入持久的文化推动力。企业发展是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来自于技术,技术来自于管理,而管理靠的是企业文化。没有企业文化,谈不上核心竞争力,企业文化对企业生存与发展具有以下重要作用:首先是凝聚作用。企业文化像一根纽带,把职工和企业的追求紧紧联系在一起,使每个职工产生归属感和荣誉感;其次是激励作用。企业文化注重研究的是人的因素,强调尊重每一个人,相信每一个人,凡事都以职工的共同价值观念为尺度,能最大限度地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后是塑造形象作用。优秀的企业文化向社会大众展示着企业成功的管理风格、良好的经营状况和高尚的精神风貌,从而为企业塑造良好的整体形象,树立信誉,扩大影响,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资产。

二、实行管理创新

管理创新是指对企业管理思想、管理方法、管理工具和管理模式的创新,它是企业面对技术和市场的变化所作出的相应改进和调整。成功的管理创新实质上是管理技术和管理制度两方面创新的综合体现和必然结果。笔者认为,管理创新主要是人力资源与财务管理的创新。

(一)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首先是物质激励制度的建立,严格业绩考核制度,通过绩效考核鼓励员工出业绩,提高收入水平、改善生活质量,以此来保证工作激情的持续性。高额的收入是确保员工珍惜工作岗位的首要因素,同时高额的收入才能保证公司制度有效执行,保证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实施,保证激励制度的有效性;其次通过岗位梯队的规划来规划员工的职业生涯,通过企业设立不同的岗位来促使员工保持高昂的工作激情,努力工作以获得更高的岗位,分公司可以将业务人员划分为三个等级,如分公司副总经理、下设办事处经理、业务经理、见习业务员,任何岗位都是根据员工的业绩和综合考评来定岗,对连续3个月表现不错的员工,会有升职的机会,而对连续3个月任务完成率很差的员工则会被降职、甚至被淘汰;最后通过人性化管理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让员工感到了团队的温暖,感受到同事的关心。此外,也可以经常组织员工开展一些户外团体活动,既丰富了大家的业余生活,也增强了凝聚力。

(二)财务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最终都要反映到财务成果上来。财务管理是一项需要全盘考虑,统一目标,协调一致的工作。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要求实现观念的转变,把价值管理的观念落实到企业管理的每一个人、每个过程和每个环节。财务管理的各项价值指标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搞好财务管理对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和财务风险的日益加剧也迫切要求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属于较高层次,是对企业价值的综合管理。所以,财务管理在管理控制、资源分配、业绩评价中起核心主导作用,能够对与决策有关的诸多要素进行平衡,从而在经营决策中起核心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事物的出现,促使财务管理不断创新。财务管理的对象、方法、手段三个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管理对象不断出现,内涵更加丰富;方法不断更新,越来越智能化、人性化和复杂化;手段不断改进,越来越先进,更多地应用了现代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的内涵更加丰富,外延也延伸了,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未来财务管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创新,会出现更深层次的对象、多样化的方法、先进的手段。

三、加强企业诚信建设

(一)建立健全规范企业信用行为的法规体系。规范信用行为的法规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必不可少的内容,也是保证企业诚信经营的最有力武器。我们要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和健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应主要包括:企业信用状况信息征集的规定;企业信用信息和获取的规定;信用评估和信用服务机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失信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等。

(二)强化失信惩戒机制。一是在企业信用立法中规定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加大惩罚力度;二是在各行业协会的行业规则中,依法制定行业的具体诚信规则,进行自律,对违反行规者给予具体的制裁。应强调的是,企业失信被惩罚的不应仅仅是企业,也应该包括失信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对严重失信企业应吊销营业执照,对其法人代表、董事、监事、经理等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规定其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在本企业和其他企业担任法人代表、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只有加大惩罚力度,让失信企业和主要责任者付出惨重代价,才能杀一儆百,才能有效地防止企业失信势头的蔓延。

四、提高企业员工素质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竞争的关键在于人才的竞争。如何提高企业员工的素质?笔者认为,抓好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对全面提高企业人才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在线互动式”培训。设置培训主题后,狠抓部门职工特点,将培训内容放到企业网站上,并将课程、学习计划编成学习进展图,以帮助职工自学提高。这样,职工可以通过下载自学和网上互动学习的方式提高自己,全体职工也可以就其授课内容及方式展开集体公开讨论,总结优缺点,从而不断完善;二是“师徒制”培训。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对新职工的培训,包括职工晋升、岗位轮换,职工缺乏岗位经历或对岗位情况不热时,通过老职工的言传身教,使待岗者获取实践经验,尽快达到岗位素质和技能要求;三是“体验式”培训,如分组讨论、现场操作和角色扮演等。在培训人数上,要针对成人学习的特点,倾向于人数少的小组制,讲究精雕细琢。

(作者单位:南阳市卧龙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主要参考文献;

第5篇

一、对企业与市场的理解

(-)企业与市场的关系

由于企业会计和市场经济秩序分别属于微观和宏观两个领域的问题,要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企业与市场的关系。

对企业性质的理解属于企业理论的范畴,企业理论的发展明显经历了传统和现代两个不同的阶段。传统的企业理论是指新古典理论,它主要从技术角度看待企业,单一产品企业由生产函数表示,并符合利润最大化假设。新古典理论忽略了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组织问题,其研究主题是市场交易,即价格在平衡供求关系中的作用。在这种理论下,市场被认为是价格和竞争发挥作用的场合。由于企业制度并不重要,会计似乎与市场毫不相关。

由于新古典理论完全忽略了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组织问题,现代企业理论则试图克服这些问题。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并非独立存在的主体,而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因此,企业没有明确的目标,诸如利润最大化,它被看作是一群有自身利益的个人的组合,组成企业的每个人都为企业的生产过程提供某种要素(如人工、管理技能、资本等),他们提供这些投入是期望能从中得到报酬。此外,这些人认识到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因此需要签订契约来具体规定在各种可能情况下每个人的权利。债权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租赁人、经理人员一一一所有的人都签有契约,这些契约具体规定了应如何分配企业活动创造的现金流量。

对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联系,Chueng(张五常,1983)认为,科斯所说的“企业”取代“市场”是不十分明确的,而应说一种契约形式取代另一种契约形式,企业与市场也就是要素交易契约与产品交易契约的关系。因此,契约是企业与市场的共性,而其主要差别在于契约的完备性不同,相对而言,市场是一种比较完备的契约,而企业则是一种不完备契约(张维迎,1996)。例如,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状态依存所有权,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契约具有如下特点: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实施对企业的控制,仅仅享有企业经营的固定收益权,但当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时,债权人则取得企业实质上的控制权。债务契约确立了债权人的权利,这种关系的实施对于银企关系的规范乃至金融市场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与银企关系的不规范从而形成大量的银行呆账不无关系)。因此,维护企业的契约关系与市场经济秩序是密切相关的。

(二)法律、契约与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优胜劣汰的竞争原理是人类得以进步与繁荣的必要条件。但无序的竞争不但不会推进反而会阻碍这种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具有比较健全的契约制度。作为通用契约,法律制度是支撑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硬制度”,而类似合同这样的特殊契约则是降低市场经济中摩擦的一种“软制度”。法律制度是使市场经济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的最基本的制度环境,其作用就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成本和维系社会公正(翟林瑜,1999)。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例如,国务院于2001年4月颁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其中大部分都与市场法制秩序有关人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框架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相对比较齐全的法律框架,在会计法规体系方面,已经形成了以会计法为最高层次,以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为第二层次的规范体系。但对于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仍然不容乐观,正如美籍华裔历史学家黄仁宇所说,中国的政治思想经常重视形式,超过实质②。如何提高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施力度是维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关键所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由一系列契约组织而成,如债务契约、管理报酬契约等。契约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经协商谈判而由当事者签署的“明示契约”(explicit contract),二是指基于彼此的相互信赖而形成的“隐含契约”(implicit contract)。契约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于契约自由,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1)缔约自由,即由当事人双方自主决定是否缔结契约;(2)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即当事人决定与何人订立契约的自由;(3)确定契约内容自由,即选择契约类型和契约条款的自由;(4)缔约方式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意思表示的方式(苏号朋,1999)。契约自由原则本质是体现契约的公平性,这体现在契约订立过程中的信息对称,如果签约双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是有悖于契约公平精神的。对于契约的各契约主体,其目的是从参与企业中获取一定的财务利益,因此契约订立过程中企业财务状况的信息披露成为签约的重要参考价值。例如,债权人在向企业提供资金之前,一般会根据会计报表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通过上市募集资金必须向公众招股说明书,其中财务会计资料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契约与会计目标体系

既然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企业本身是没有明确的目标的,各契约主体总是致力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他们的目标并不一致,企业总是生存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之中。而契约本身并不会减少这些利益冲突的成本,除非签约各方能够确定契约是否被违反。因此,基于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这一观念,人们要求对这些契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会计在制定契约的条款以及在监督这些条款的实施中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复式簿记原理延续了500多年而无大的变革,但从会计思想史来看,会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计从来就受社会经济权责结构的影响,其监督的目的——即监督经济活动中经济权利、义务或责任的履行总是随着社会经济权责结构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李若山,1991)。系统的会计目标理论包括受托责任现和决策有用观两种,从这两种目标本身及其演化可以看出,会计的本质在于它在连接企业契约方面的作用。在企业契约中,股东凭借其拥有的财务资本而参与企业契约,但股东的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其事实上的控制权则由经营者所享有,股东为防止经营者的逆向选择行为,要求经营者提供会计信息,以对其财务资本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债权人也同样面临着问题,例如经理人员为了迎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有可能将公司的资产转换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留给债权人的仅仅只是一个“空壳”的企业,从而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债权人需要利用会计信息来监督限制性契约条款(例如一定的利息保障倍数条款)的执行情况。除此之外,供应商、购货商以及管理报酬契约等都涉及到会计信息的利用。可见,会计信息是实施企业契约的基本前提。但是组成企业的一系列契约总是处在不断的变革之中,这要求会计也随之而变。受托责任观认为在委托——关系中受托方负有向委托方交待其履行受托责任的活动和结果的义务,而这一义务具体由会计人员完成,财务报表的目标就是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反映。这一观点依赖于:(l)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2)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者和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是明确的。在这种环境中,受托方和委托方都关注着受托资源的保值与增值,一旦受托方未能完成既定的受托责任,委托方可以更换受托方。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呈现出日益分散的趋势,委托受托关系变得不甚明确,小股东数量增加,使得搭便车问题无法解决,监督经营者的个人收益远小于社会收益,股东不再积极实施控制权,他们更加关注资本市场的报酬与风险,因此会计信息要求面向未来,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这是决策有用观所依赖的环境(吴联生,2001)。因此,会计信息作为维系企业契约的纽带,总是依存于企业的权责结构或契约结构。

三、会计目标的实现与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是维系企业契约的纽带,契约是企业与市场不可缺少的内涵元素。因此,会计对维护市场秩序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会计信息与市场经济效率

会计是对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种程序,旨在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信息使用者根据会计信息可以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经济资源流向效益好的企业,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依据。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则。豆、会计信息与债务契约。

第6篇

党的十四大与我国宪法修正案均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我国正处在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不论是对于如何顺利地解决这一社会转型过程中体制惯性和利益整合所引起的社会问题,还是对如何培育和完善作为一种新体制的市场经济制度,人们都已经深深地认识到法制的重要意义。无疑,强调与重视法制对市场经济体制之建构与运行的重要作用确是十分必要。但是迄今为止,在考虑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之构建时,理论界和实践中都明显地表现出对实体法制度的过份侧重,而对理应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占据枢纽地位的程序法制度,特别是规范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行政权利行使之方式、手段、步骤等问题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则缺之深切的关注和理解。例如,法学界一直在讨论的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几乎仅限于市场主体制度、市场运行及监控制度的实体合法性方面,鲜有涉及专门的行政权与市场关系这一重大问题的程序法制度。以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协调性要求来看,缺乏完备程序要件的法律体系和法制系统是难以操作和运行的,其结果要么使法制流于形式化,要么使法制与先秦法家所主张的“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严刑峻法同构化,法律史的考察已一再表明了这一点。[1]基于这种历史教训与现实状况相结合的考虑,笔者认为,在构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必须对法律程序制度特别是规范“政府──市场”关系某些重要方面的行政程序法制度予以特别的重视。

强调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过程中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首先是因为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同时又恰恰是目前最欠完善的一项法律制度。现代法律程序就其通常意义看,包括选举程序、立法程序、审判程序和行政程序。其中选举和立法程序直接与国家的政治制度相关;审判程序则主要是规范司法权活动的“程序正义”问题的规则体系。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律建设的逐步推进,上述程序法律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完善,如我国权力机关代表的选举规则及其议事规则均已颁布,行政诉讼制度业已确立,民事诉讼法通过修改结束了其试行阶段并得到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也正在修改之中。但是作为规范行政权运行方式、步骤、顺序、形式之规则的行政程序法,却几乎仍是空白。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的作用恰恰更为重要。因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基本的关系即“政府──市场”关系,如何恰当处理好这一关系,特别是对这一关系中政府的行政权如何定位,不仅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能否最终建立,也关系到其能否顺利运行,而对行政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恰当“定位”,不仅需要实体法上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在一定意义上更依赖于对行政权运作程序的规范化。缺乏后者,极有可能造成如同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行使对公民权利恣意与专横的干预和处置的态势,使市场主体的权利难以真正得到保障和落实。甚至,离开规制行政权活动过程的程序法制度,新旧体制的转轨将倍显艰难,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诸多社会关系的实体法体系也将难以运行。对此,笔者稍后将予以进一步的分析。

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还因为现实中恰恰存在着行政程序法观念极其淡漠的事实。这种状况也是传统法律文化的表象之一。考察中国法律史不难发现,先秦以后的传统法中一直缺乏程序形式的要素,程序法为实体法所吸收。[2]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民主与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先后完善了选举、立法和审判程序,极大地推进了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但对行政程序法却仍然一直未予重视。比如,查我国权威的法学辞书,可见“程序法”条注曰:程序法,即诉讼法、审判法、助法,……为保障实体法的诉讼法律制度。[3]这就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完全排斥了行政程序法。这种行政程序法观念淡漠的状况,推根究源,是与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高度集中的行政权本位主义分不开的。计划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经济,其基本特征是行政权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面干预和管理,这种行政权本位主义从根本上排斥要求行政权规范、民主、公正行使的行政程序法制度。从实践中看,缺乏程序法规则的行政权在运行中固然具有了较高的灵活性,但同时也造成了其行使的恣意与专横,这无疑与市场经济民主精神和权利保障观念相去甚远,也不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与此相反,现代行政程序法内蕴的行政权运行“公开、公平、公正”之要求,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性均契合了市场经济及行政法治的根本要求。西方法律传统表明,行政程序所要求的“正当过程”,本质上具有防止政府专制,保证行政决定客观、公正的作用,有助于改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从而推动了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4]因此,在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不论是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还是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都应当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对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设。如果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而有必要建立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对其予以调整和规范的话,则从某种意义上看,行政程序法制度恰恰应成为这一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的基础,因为后者不仅有利于真正廓清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这一基本关系,而且也是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关键一环。

二、体制转轨与行政程序法的意义

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市场经济之建构与完善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即新旧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能否顺利地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不仅直接决定了后者能否最终建立和完善,也影响到社会能否稳定和发展。在这一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及其实现方式的转变,无疑是上述问题的焦点。

计划经济体制本质上的行政权本位主义,决定了行政权在这种体制中的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范围的广泛性。行政权对国家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干预和控制,排斥市场的调节功能。第二,作用的单方性。行政权依行政机关意志单方面发生作用,限制和压抑相对一方的意思表示,缺乏对相对人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的机制。第三,权力行使的非规范性。行政权的行使过份侧重于行政目的,而实现这种目的过程和手段则带有任意性、封闭性和非公开性。从法律上看,前述第一点是行政实体法上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后述两点则是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权行使的方式、步骤、手段、形式等程序规则问题。市场经济之建立对行政权提出了与此完全不同的要求,即行政权与市场保持一定的空间距离,承认并尊重市场主体权利的相对独立性,从而必须转变政府原有职能。行政权对市场的调控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样,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行政权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均需发生相应的转变。

就行政权与市场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配置上看,体制转轨要求重新合理配置双方权利义务,原来的行政权过多干预甚至吞并市场主体权利的状况急需扭转。对此,我国已着手转变政府职能,使原来政府对经济活动全面、直接的管理转向服务、监督和宏观调控等职能转变。这一职能转变固然有赖于行政实体法的规范,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规定政府该管的管好,不该管的还权于市场,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一方面,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必然牵涉到社会多种利益的重新分配与组合,特别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重构,这种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组合没有一个公正并公开化的程序就不能保障公平,甚至有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并影响社会稳定,从而反过来不利于市场经济之建立;另一方面,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转变职能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它只充当经济活动的“守夜人”,政府仍然应拥有对市场运行进行评价、监督、调控的权力,如果对这些权力的行使缺乏程序法上的监控,则同样有可能发生如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行使缺乏规范性、公正性、民主性的情形,产生行政权的恣意行使,造成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侵害。权力之行使必须有程序规制,而不论权力之大小,否则都会造成权力失控,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就名存实亡,代之而起的是权力专横。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能否真正得到落实,仅有实体法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赖行政实体法与公正的行政程序法的紧密结合。

就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形式、手段上看,体制转轨要求行政权克服其行使过程中的片面性、任意性及非规范性,在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基于理性选择而行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主要是命令──服从模式,手段多为直接干预和管理,过程大多缺乏公开性,决策则欠缺民主参与机制,在整体上则缺乏有效的限制恣意的归责机制和保障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权的运行实现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可以说,实现上述转变直接取决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通过构建严密合理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可以确立行政权行使的合理步骤、手段、方式、时限等程序规则,促使行政过程吸纳民意,确立行政公开,设立行政权违法行使的归责机制等,从而实现行政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因为首先,行政程序按专业主义原则而设置,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使程序操作者的行为更趋于科学和合理。无论是许可的颁发,还是税率的确定,专家的意见当然较为中肯;[5]其次,行政程序一般都要求行政活动过程公开,从而使行政权的行使不仅受到到当事人的监督,也受到公众监督,使行为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纠正;第三,行政程序可以改变行政权行使的纯单方面意志性,创造了一种根据证据和事实材料进行公正对话和讨论的条件与空间,从而有可能使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在行政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的上述调控作用,无疑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在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行政程序法由于在上述两个方面契合了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市场”关系的内在要求,从而有助于旧体制的消解与新体制的建立。究其内在原因我们不难发现,现代行政程序一方面限制了政府权力行使的单方性和恣意,强调通过对话和合意而采取行为,另一方面则要求程序参加人都必须对通过程序产生的结果信守承诺,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契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它把自由选择和信守承诺结合在一起,适应了重建社会结构的需要,[6]有助于构建一种“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之社会状态,[7]而这种状态恰巧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国家──市民社会”关系相吻合。N·卢曼曾经指出,在西方旧的身份共同体关系解体与资本主义新秩序确立这一历史过程中,有两项制度起到了神奇的作用:一个是社会或私法领域中的契约,另一个是国家或公法领域中的程序。[8]而从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考察则不难发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程序法的出现和崛起,恰与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在时间上相吻合,应该说这并非偶然,因为在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权力被限制到了最低点,程序控制的作用尚不明显和突出,而一旦到了政府不得不被赋予较大干预权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就显得非常突出了。

三、市场经济与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并不仅仅依赖市场机制自发的调节作用,也需要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从世界各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来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对基本关系,也是现代经济运行中最核心的问题。[9]笔者认为,在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行政权──市场主体权利)这一关系上,行政程序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行政权而言,行政程序为其设置了严密、合理的操作规程,既可以限制行政恣意,又可以防止行政权的推诿和消极无为;对市场主体而言,行政程序法则可以保障其权利与自由,增强其在行政活动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程度等。前述作用有助于“政府──市场”关系的有序化与和谐,从而为市场经济体制之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据此分析,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具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1.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功能。市场经济既要求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某些宏观上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又要求这种管理和监督应当规范化、科学化。行政程序法从两个方面实现上述目标。一方面,它通过规定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一系列程序规则,如行政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权违法的归责机制等,从而限制行政权的专横,保证行政权运行的民主化和公正化,防止政府权力对市场的过多干预;另一方面它又通过规定行政权行使的条件与对相对人程序权利的规定,如时效、期间制度,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归责制度等,防止行政主体推诿法定职责,避免权力行使的消极和无为情形。应当指出的是,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比实体法要好,因为实体法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的细则化、具体法而实现的,其结果是产生了极其纷繁复杂的“副法”体系,在实体法规定趋于严密周详的同时固然压缩了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但也可能因此而导致法律的僵化和行政活动的机械性。程序法对行政权的规范则与此不同。现代行政程序通过促使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对话和争论,使讨论的问题能够更加明确集中,论证更加均衡、完整,从而排斥任意,但却并不排斥行政主体与当事人的选择,而只是使选择合理化、有序化。D·E艾普特曾指出“现代化过程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包括选择的两个方面:改善选择的条件和甄别最满意的选择机制”,[10]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政府──市场”的互动关系中,其行为选择的主要方式与过程,就是公正合理的行政程序。

2.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保障功能。市场经济就其本质而言,应是一种“权利经济”、“自由经济”,它要求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障,对其行为选择的自由给予尊重,行政权与市场主体的权利、自由关系要满足上述要求,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对权利的保障功能。一方面,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滥用的排斥,本身就意味着对市场主体权利、自由的保护;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法也具有独立的权利保障功能,这表现为:通过为相对人设定程序上的权利,从而保障其实体上权利的落实;通过听证制度的设置,为相对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提供条件;通过程序法上权利补救制度的设置,矫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受侵害的权益予以充分救济等。上述几方面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制度,也使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了相对独立的选择自由,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具有了程序上的“抵御”能力,即他们可以运用程序法的规则来否认和排斥违法行使的权力之有效性,从而不仅在静态的法律规定,而且也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使自身权益得到保障:“不仅是被动地得到保护,而且也可以主动地保护自己”,[11]行政程序法具有的这种权利保障功能在西方法律史中已有了深刻的反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曾经指出:“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的区别”,[12]另一位大法官则直接了当地写道:“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13]在权利与自由成为市场主体行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行政程序的权利保障功能尤为重要。

3.决策的民主化功能。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活动单方意志性与随意性的限制以及对市场主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决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运行民主化程度的提高。通过在行政过程中契入公众参与和监督、评价的程序机制,使行政决定尽量吸纳公众的意志,反映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的合意,从而使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得以增强,而决策的民主化也有利于决策的优化。就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来看,其手段主要有以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形式进行宏观调控和以行政执法形式进行的对市场活动的监督和评价。就行政立法而言,行政程序可以通过规定调查、协商、公告、评价、审议、备案等程序规则,促进立法民主化;就行政执法而言,则可以通过规定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辩解的听证制度,保证行政执法的民主性,从而也使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服从。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所要求的民主化,同时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4.效率的导向功能。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求选择的充分自由,另一方面则要求经济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导向功能表现为下述三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法对行政专横的控制、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机制,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为政府行使权力进行管理活动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但它却减少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摩擦与抵触,增强了他们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其结果是提高而非阻碍了效率;其二,行政程序法排斥随意性,但却并不排斥选择,只是要求选择合理化,因此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它同样允许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自由裁量。如当程序的参加者就某一问题的争论旷日持久而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行政主体可以选择一个最为合理的方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主体的活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都有助于行政活动简便有效地进行;第三,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主体尊重与保护市场运行的相对独立性,但又可以促使行政权对市场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控,防止市场运行的某些弊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表明“‘自由的’市场有时同政府权威一样具有强制性”,[14]而这种市场的强制性同样可能侵害个体的权益,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行政程序促使政府积极地行使必要而适度的宏观调控,从而有助于提高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利用的效率。

四、制度创新与行政程序法的完善

充分发挥行政程序法对市场经济体制之建构与运行的作用,首先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运行也并非完全没有程序规则。但是这些程序规则与旧的经济体制相适应,表现出片面性、保守性、封闭性和零散性。就其片面性而言,这些程序大多只涉及到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活动规则,调整行政系统内部的上下级命令──服从关系;就其保守性而言,则反映在这些程序大都规范行政权对相对人的管理,而对其权利保障的程序制度则鲜有规定;就其封闭性而言,反映为行政程序只便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的表达和实现,缺乏与当事人合意和对话的机制;就其零散性而言,则表现为行政程序立法形式缺乏统一标准和对行政活动的系统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应当在对原有的行政程序制度进行检讨和反省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进行制度创新。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创新的思路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宗旨上,必须从市场经济对行政权行使的本质要求出发,以促使行政活动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权利、自由,同时又兼顾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为目的。这样,在立法的目标模式上,就应把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这一基本问题的协调兼顾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15]

第二,行政程序法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规定行政公开化、行政民主化、行政科学化等基本原则,以保障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第三,在行政程序法的内容上,应与将限制行政权恣意,保障公正行政的“听证”制度与以效率为核心的开放性选择机制结合起来。为此应当设定一系列辅助制度,对前者而言,主要有行政公开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对质制度、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等;对后者而言,主要有时效制度、制度、自由裁量行使的条件与归责制度、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制度等。

第四,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形式上,考虑到行政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运行的总体性、原则性要求与各种专门行政活动特殊性要求的结合行政程序法既应有统一的原则规定,又必须设定专门行政活动的程序规则。为此,行政程序法之立法形式,应该将法学界久有争议的“法典化”和制定单行的程序法规两方意见结合起来,先制定一部统一的《一般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活动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再以此为基础,制定配套的专门程序法规,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行政程序法体系。

最后,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应大力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市场经济在西方已有了较长的发展历史,对这种体制下规范行政权运行的行政程序法在西方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程序法作为一项具有较强技术性和操作性的制度,又容易借鉴和移植。国外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表明,借鉴和移植外国程序法的合理之处,不失为一条完善程序法制度的可行捷径。

「注释

[1][5][6][7]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第7篇

[关键词] 政府诚信 市场经济秩序 作用

市场经济秩序是指市场经济中用以约束和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和准则的总和。规范的市场秩序是市场顺利运行的基础。市场秩序主要体现为信用秩序和法律秩序。不论是信用秩序还是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维护,都以诚信为基础。在所有的诚信中,政府诚信是最关键的。本文就政府诚信在市场秩序形成中的作用做一简要论述。

一、政府诚信在社会信用秩序形成中的作用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政府的诚信则是整个社会诚信的基础。在一个政府信用失范的社会,不可能建立起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不可能实现政府的有效职能。因为政府信用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良性运行具有主导作用。

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契约既包括社会内部各公民之间的契约,也包括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契约。按照在民的基本理念,人民把权力委托给政府并承诺做一个守法的公民,这是有条件的――政府和国家权力机构必须守信。如果政府和国家权力机构带头失信,不遵守承诺,那就必然失去人民的信任,更为严重的是,还会进一步导致人们彼此之间,以及人们对政府和国家的失信,比如相互欺骗,违法乱纪。如果出现大规模的政府官员的、失信于民的现象,而人们对此又无可奈何的话,那就会使政府陷入严重的信用危机,而且,人们会学习、模仿政府,导致整个社会信用崩溃,诚信全无,最终危及到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信用秩序的建立。

政府在市场中的身份是双重的。一方面它是市场主体,也就是人们说的“运动员”,另一方面它更是社会经济运行的管理者,也就是人们说的“裁判员”。政府的这种特殊身份,决定了它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也正由于此,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诚信就是关键的一环了。源于它在市场中的双重身份,政府诚信也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市场主体,必须以身作则,遵循市场规则,树立诚信为本,服务社会的观念;二是作为管理者,制定和执行游戏规则时必须讲信用,不能朝令夕改,随意行政。这是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主导作用的具体体现,也是规范的市场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护的关键。

政府诚信还具有公权效益,这会极大地促进市场秩序的形成。由于政府的特殊位置,它的诚信得到认可和尊重的话,公共政策的诚信就顺利和成功。相反如果它的诚信受到质疑和挑战,那么公共政策的贯彻就大打折扣,公权的合法性就受到威胁。这就是政府公信力。在市场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中,政府要求公民遵守一定的规范,通过倡导良好的社会风俗和道德习惯等非正式规范使公民行为自觉遵从一定的社会约束。作为倡导者,政府应该是实践这些规范的榜样。一个本身假、大、空的政府,人们是不会遵从其倡导的文明守信的规范的。

二、政府诚信在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立市场游戏规则,用这些规则惩恶扬善,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制基础。因此,政府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也是市场规则的执行者和监督者。所以不仅要求市场主体要讲信用,恪守诚信原则,而且作为具有双重身份的政府自身更要率先垂范,依法行政,充分尊重和保护各市场主体的自,使各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交易和竞争规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政府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除了通过倡导良好的社会风俗和道德习惯等非正式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之外,还要通过制定法律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作为正式规范的法律法规制定者的政府来说,诚信与否就关系到正式规范――法律法规的公平与公正,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整个社会秩序当然也包括市场秩序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一个本身违法乱纪、目无章法的政府,当然不能胜任法律法规制定者的角色,完成市场秩序的构建。

第8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圣经;易经;理念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07-02

西方文明有《圣经》,东方文明有被尊为“群经之首,诸子百家之源”的《周易》,二者与《古兰经》、《吠陀经》并称世界四大经典。《周易》和《圣经》在万物生成和天人关系等方面运用的隐喻反映着两种文化传统迥异的思维方式,这两种思维方式很好地诠释了金融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治理中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领会和理解现代公司治理。

一、股东地位:“股东中心主义”与“利益相关者主义”

《圣经》中将人与万物的起源描述为一个“制造”的过程,如同人完成一个工程;《周易》则将这一过程解读为一个与人的产生类似的生成过程。在公司治理中相应地体现为“股东中心主义”和“利益相关者主义”。

《圣经·创世纪》的描述中,上帝在六天里创建了世界,逐步创造了光明和黑暗、天体、地球以及所有的动物和植物,并最后以一双全能的手创造了统领万物的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这暗示万物包括人,与上帝从一开始就处于创造与被创造的绝对不平等地位,被创造出的“产品”是为了“创造者”的利益而建造的,因此也理所当然地为其奴役和消费。相应的理念在公司治理中即体现为“股东中心主义”。股东出资建立了公司,公司作为私法上的组织是由股东组成的,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和公司利益的惟一享有者,拥有绝对的权势和地位,公司组成和运作的目的仅仅在于为股东赚钱,实行的是实行资本多数决。

《周易》以太极(世界的混沌之气)为宇宙的肇始,而以“太极生两仪(天地)”,“天地感而万物化生”来解释宇宙的发生因此,《周易》将自然的形成视为与人一样,由两性(阴阳)产生的,万物的形成隐喻成人或动物的出生过程。这种理念下,就不会产生“被创造者”为“创造者”的利益而存在的推论。相反,人是万物的产物,人需要尊重自然,通过观察自然来善处自身,追求的应该是“天人合一”。相应的理念体现在公司的治理中是“利益相关者主义”。公司是由不同的生产要素所有者等利益关系人组成的,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有所区别,但是又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分工协作,因此股东的身份性减弱,公司的经营者在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除了考虑股东的利益外,还应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受其治理,即公司的治理需要遵从社会本位,追求的是整体利益。为此,“19世纪末期,公司的诚信责任由原来只面向公司的股东而转向范围更广的利益相关者,以达到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及职工保护之间的平衡。”

二、制度安排:“私权自治”与“平衡协调”

《圣经》中有着原罪的人是有着“自治”的思想的,而《周易》中的人顺应天地阴阳。在公司治理中相应地体现为“私权自治”和“平衡协调”。

《圣经》从《旧约》发展到《新约》,从亚伯拉罕、摩西将律法作为上帝与以色列民族订立的契约,发展到耶稣将“爱上帝”和“爱人如己”作为“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这表明,契约关系决定群体族类的时代已经过去,个体自我决定契约关系的时代已经到来,这意味着私权自治。私权自治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为公司的成立、组织形式、经营方针和策略、人员任免和调动都是由其自主决定,因为公司实质上是私法上的组织,其拥有独立的意思决策权力,具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其治理目标是为实现公司的目标。诸如公司章程优于法定、公司上市、股票发行、企业合并收购、破产清算等制度设计都是公司自治的体现。

“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云行雨施,品物流形。大明终始,六位时成,时乘六龙以御天。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首出庶物,万国咸宁。”《周易》中顺应天道,继承天地阴阳运行之理,与天合而为一是天人关系的核心,强调的是综合阴阳之理,平衡协调。平衡协调原则,在公司法中具体体现为尽管公司治理涵盖了不同形式的制度安排(法律、经济、文化等),公司内部和外部的不同制度结构(外部市场和内部组织结构等),各种要素(资本、董事、经理、雇员等),不同的手段和约束机制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但公司法的制定和执行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的公司法律关系,协调集合于其之上的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公司的整体目标与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诸如累积投票制、企业社会责任、股东的股票回购请求权、邀约收购制度等都是具体制度设计的体现。公司法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等。

三、价值取向:“分工输赢观”与“协作共赢观”

律法与阴阳都是关系的范畴。《圣经》讲求律法,《周易》强调阴阳。在公司治理中相应地体现为“分工输赢观”和“协作共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