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4 11:05:0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资产证券化的收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商业地产;实物特性;租金收益权;企业财富;效应
2014年,中信证券使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售后返租”了自有物业大楼并回笼大笔现金。此外,其还帮助面临电商经营模式冲击而进行转型的苏宁集团进行了类似操作,达到了“沉睡盘活”、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的效果,并为苏宁发展自身实体店提供了一种可供尝试的“资金-商业地产-证券化”循环模式。
一、文献回顾
1、我国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分类与REITs综述
以银行信贷为主的各类债权无疑是我国资产证券化资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此外,非金融企业未来收益权作为另一类主要证券化资产,其发展也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和辨析(徐昕、郭翊,2008;吴越,2013)。对于苏宁、中信物业资产这类较为新颖的证券化实践,有学者(张悦,2014)因其基础资产异于前述两类资产特性,考虑将其单独归为一类。相对于前两类证券化研究而言,该基础资产特性及影响分析较少,值得进一步展开。对于一些金融从业者,苏宁、中信物业证券化行为的另一个理解角度则来自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作为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证券的重要手段(郭臣英、黄汉江,2004;李智,2007等),传统RE-ITs与该类资产证券化确有相似之处,特别当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涉及物业不动产或相关债权时。然而严格来说,资产证券化与REITs这两种相对独立的证券化手段,其区别体现在资产选取范围和实际证券化操作的各个方面,本文也将对这些方面进行一定的梳理。
2、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影响研究综述
资产证券化的影响效应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早期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监督成本减少、流动性增进(Kehoe、Levine,1993)、监督成本减少(StevenL.S.1994)等积极方面,我国学者张伟、周丹、王恩裕(2006)将这些大多涉及原始权益人的影响统称为财富效应。后来受到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人们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影响也有了进一步的反思,如流动性脆弱(Allen和Carletti,2007)等。这些负面效应更为宏观,若仅从对微观发起者的影响角度看,与正面财富效应多存在对应关系,因此可以将证券化风险对企业收益的减弱作用当作负面的财富效应。在具体资产证券化研究中,基础资产选择和资产未来现金流期权定价两个方向也涉及到基础资产的微观影响。对于基础资产选择,微观影响分析帮助选择合适证券化基础资产和证券化方式,以定性分析为主。其中,张旭、郭晓音、任丽明、李存金(2014)在军工企业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的分析具有较为普遍的借鉴价值;而罗斌、曾祥(2006)、靳晓东(2012)等则考虑建立模型或选择指标体系来发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对于证券化定价方面,基础资产影响分析主要指(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受外在各种因素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期权定价思想(Findley和Capozza,1977)是证券化定价中比较重要的一类方法,即将影响现金流稳定性的(外部)因素看作随机过程进行考虑。一些重要的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影响因素有交易成本(Dunn和Spatt,1985)、借款人异质性(Stanton,1995)。与信贷(债券)定价不确定性主要考虑外部因素不同,物业资产价值及租金本身的变动性就可以被看作随机过程。王志诚(2004),仪垂林、刘玉华(2005)在(不动产)抵押贷款定价的期权思想使用正说明了这一问题。综上,本文将在分析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的基础上,侧重分析存在不确定性的商业地产基础资产、租金特性,以及对资产证券化、企业可能产生的新影响、新效应。
二、物业地产证券模式与REITs的异同分析
1、苏宁云创(一期)证券化模式分析
本节以苏宁资产证券化(一期)为例进行分析,因为其证券化中的具体细节最多借鉴了REITs的形式,这一方面可能与其更为迫切的发行、增信有关,另一方面可能来自中信物业资产证券化发起模式的探索。苏宁物业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被称为私募股权REITs,是由于其在资产证券化前的物业处理上借鉴模仿了股权类REITs。具体而言,苏宁通过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当于REITs)进行交易(见图1左上部分),获得这11家门店的控制权,并将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从物业等固定资产变为债权收益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份额;之后苏宁再通过认购私募投资基金全部份额的方式来实现对这11家门店的间接控制,为进一步证券化做好准备。在不考虑增信措施及其带来的收益情况下,该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为债权收益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而实际主要涉物业租金及本身价值收益。从REITs涉及资产角度而论,可以看作债权、股权均有的混合型REITs或股权类REITs。实际上,标的资产分为债权和私募基金股权,主要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分级增信使用。虽然苏宁等物业资产证券化具有REITs属性,然而仍与真实REITs具有许多差别。一是发起主体不一样。前者为资产拥有企业;而后者为REITs本身。二是发起目的不一样。REITs资产证券化发起者的主要目的为盘活固定资产和融资;而传统REITs为通过专业化的管理人员“集合”中小投资者资金并进行房地产业投资。三是基金经营方式不一样。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规定了整个证券化流程,其基金可决策性极小;而REITs无论是股权还是债权型,其经营都是对物业投资动态调整的过程。四是投资标的范围不同。资产证券化投资标的主要固定为被证券化物业;而后者范围并不确定,由REITs实际经营决定。
2、资产证券化与REITs分类及异同对比分析
在商业地产证券化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对资产证券化与REITs模式的异同进行分析。由于金融机构证券化基础资产以信贷为主不涉及地产,这里实际考虑非金融企业的证券化与REITs的异同。实际上,REITs的投资涉及地产及相关债权,由证券化基础资产是否涉及地产物业可以较好分析二者的关系。
三、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分析
1、商业地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辨析及影响分析
商业地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性质较为特殊,区别于一般债权、收益权资产。在该证券化中,商业地产整体作为基础资产,资产期末价值与各期资产租金收益构成整体地产价值,其中租金部分与收益权又有相似性。事实上,该租金收入与收益权仍有区别。资产证券化的收益权一般来自于企业相关基础资产、产品第三方使用的真实租金、费用,如物业对外租金、水电企业相关水电费;而对商业地产证券化租金来说,其原本是发起企业自有物业的隐性租金成本。由于资产证券化导致基础资产的转移,使得该隐性租金由发起企业向证券化投资者支付。由于商业地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性质,其风险特征将产生如下几方面影响:一是发起企业(如中信、苏宁)物业为自用性质,企业经营风险对资产租金收益的影响更为显著。二是在商业资产较为优质的情况下,资产本身特性通过资产剩余价值能起到较好的企业风险隔离效果。就具体机制来说,由于物业资产能较好变现,避免了发起者违约情况下物业不得不再次租赁以回收租金的缓慢做法。三是相对于仅依赖于收益权的证券化产品而言,商业地产证券化同时体现了基础资产价值与租金价值,无疑使该类证券化产品未来现金流更加稳健。
2、实物地产证券化影响的简单模型分析
这里主要考虑影响资产价格的收益率及相应波动率因素,假定租金与资产价值保持一致变化。资产价格方面,仿照股票价格行为经典模型———几何布朗运动,建立物业资产价格所服从的过程。
四、结论与展望
1、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最新出现的优质物业地产证券化在借鉴传统REITs的基础上,达到了物业地产证券化的目的。但与传统的REITs相比,商业地产证券化在发起者、发起意图、运作方式及基础资产方面仍有显著的区别。与以往类型的基础资产证券化相比,优质物业地产本身价值及租金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稳定性具有促进作用,同时改善了企业的融资效果和财富效应。模型指出,资产价格的预期增长和波动对这一效应具有影响,特别是前者能极大地促进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财富收益。
2、展望
目前,优质物业地产方面的证券化模式无疑为许多相似企业提供了融资参考。同时,也为人们对使用实物资产进行证券化提供了启示。但仍有两个严苛的标准阻碍了更多实物资产的入选。一是实物资产的保值、增值性,即资产价值不能随着时间而快速损耗;二是实物资产的变现难易度,这是指一些大型特殊项目无法像商业地产快速、高价变现。由此可见,优质商业地产在未来较长时期将会是实物资产证券化的主流发起资产。
参考文献
[1]徐昕、郭翊“:基础资产”选择过程中的法律瓶颈———对于“债权”与“收益权”的法律评析[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4).
[2]吴越:基于内含期权法的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定价研究[D].复旦大学,2013.
[3]张悦:我国资产证券化现有模式分析[J].时代金融,2014(9).
[4]郭臣英、黄汉江: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制约因素与对策[J].江苏商论,2004(3).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银保关系;金融效应;食物链
一、资产证券化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还比较狭窄。根据2004年6月15日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八十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企事业债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方式、具体品种的比例及认定的最低评级,应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由于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投资比例的限制,我国保险资金主要投资在银行存款和国债上,1999~2007年两者合计在70%~90%左右,但比重逐年下降。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少,特别是主要的投资品种市场利率降低,导致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较低。据统计自1999年以来,我国保险行业资金运用收益率几乎逐年下降,1999年是4.66%,2004年则降到最低2.4%。与国内保险资金低效率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国外同期保险的投资收益率普遍较高。在1996~1999年间,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保险投资收益率达到7%、8.3%、9%、5.8%和7.8%。国外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较广,保险资金不仅投资于各类债券,而且还投资于国内外证券市场。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较少,一方面是因为监管部门出于谨慎要求,严格监管;另一方面是因为证券市场缺少创新,缺乏适合保险资金投资风险适中的投资品种。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放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据统计,到2007年3月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金额为2.04万亿元,比年初增加了2660亿元。其中,银行存款6344.1亿元,占比31%,债券投资9910.2亿元,占比48.5%。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3732.6亿元,占比18.3%。可见投资范围大幅拓宽,投资品种增加。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放宽,使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大幅度提高。据统计,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为3.5%,彻底扭转了自1999年以来保险资金收益率下降的局面。保险资金大比例地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特别是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必定带来巨大的风险。2005年证券市场的行情比较好,相对收益高风险小。但股票毕竟是高风险的投资品种,保险资金不适合过高比重的投资。国内外的实践证明,过高的股票投资比重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最终导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降低,严重时甚至导致保险公司破产。2004年我国的人保财险投资于上市及非上市证券的净亏损近9.48亿元,其中仅基金浮亏就达7.4亿元,加上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三大保险公司的投资浮亏已逾25亿元。
国外情况也大体如此。日本股市在上世纪80年代出现大幅上涨行情,导致日本保险投资开始大量转移到股票市场。1988~1990年,日本保险公司持有股票比例超过20%的时候正是日本股市最后的疯狂时期,但是随后泡沫破灭,日经指数从45000点下落到10000点以下,日本保险公司投资遭受重创,不得不缩减股票投资;而又由于日本国内泡沫破灭,经济大受打击,利率持续走低,此时为了追逐利益又不重蹈股票市场的覆辙,保险公司于是选择了收益相对较高且稳定的国内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市场及外国证券市场投资。英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中普通股投资不仅比例高,而且变化大。在上世纪90年代牛市时,英国保险公司在股票上的投资比例由1990年的40.09%上升到1999年的48.13%,此后,2000年股市连续下跌,保险公司投资连续亏损,于是迅速收缩,在普通股上的投资比例,到2002年投资比例降为32.86%。
寻找一种风险相对较小、收益高且稳定、适宜长期投资的品种迫在眉睫。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这种特性,特别是住宅抵押证券化产品,风险较小,其风险低于国债,高于企业债券,属于“银边债券”收益较高,并且持续时间长,这也符合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的期限特征。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是通过优化其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特别是寿险负债期限长达20~30年,但要求回报高且稳定。这就要求保险资金投资周期长、收益高的产品。如前所述,国外保险资金热衷于投资不动产、各类抵押贷款和各类期限较长的证券化产品。从表1中,我们看到美国保险资金主要投资于1年以上的中长期公司债券,从2000~2004年,投资1年以上
的中长期债券平均占90%以上。其中,5年以上长期债券又占60%以上,1~5年中期债券占30%左右。
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不仅体现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风险低、收益高的优势,还在于保险公司自身通过保险资产证券化分散承保的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发展。
二、保险公司对资产证券化流程的担保和保险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和保证
资产证券化流程中的几个关键环节都离不开保险机构提供的担保和保险。
首先,在一级市场上保险机构对信贷资产进行保险和担保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并非任何信贷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可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是优质的,应符合可证券化资产的标准和特征,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现金流可以预测,并且是稳定的。只有这样的优质资产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打包销售出去,构建二级市场上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资产池。这可以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历程中得到印证。美国最初实施的资产证券化是从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由联邦住宅管理局对储蓄机构和商业银行提供的符合贷款标准的住宅抵押贷款提供保险。1944年退伍军人管理局也开始为合格抵押贷款提供保险。除了政府机构给住宅抵押贷款提供显形和隐性的保险和担保之外,大型私营保险公司也开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如今一级市场上形成联邦住宅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和8大私营保险公司共同提供住宅抵押贷款保险和担保的保障体系。
其次,在二级市场上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对资产池提供保障,从而实现资产池的信用增级,是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根本保证。在二级市场上,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资产池提供保障,以便提高资产池的信用等级。在采取内部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购买次级证券,从而为优先级证券提供担保。在外部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向spv提供保险、担保、现金账户和备用
信用证等方式为证券化资产提供保障。从美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在二级市场上,有政府出资的政府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gnma)和两家政府发起设立并享有多种政策优惠的私营证券化公司:即联邦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fnma)和联邦住宅住房抵押贷款公司(flhmc)负责收购住房抵押贷款并将其证券化。由于政府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gnma)是典型的政府机构,它的资金来源于国会拨款。由它购入并实施的证券化产品,同时由它担保。这种政府信用担保的信用等级比较高,所以被称为“银边债券”。早期gnma只对由联邦住宅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和农村住房信贷管理局提供保险和担保的抵押品提供担保。其实即便政府不提供担保,但由于其政府属性,真正出现风险,政府也不会坐视不管,所以仍被视为政府提供了隐性担保。具有政府背景的两大机构fnma与flhmc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自然也视为政府提供隐性的担保。至于没有政府背景的私营金融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入抵押二级市场,专门从事非常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如雷蒙兄弟公司、所罗门兄弟公司和美林证券公司等。由他们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被称为非机构转手抵押证券(mbs)。这些必须经过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不够投资级别的资产要进行信用增级。提高转手抵押证券信用的途径有四个:公司担保、抵押保险公司的保险组合、银行信用证和优先/次级利息。在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传统转手证券的发行商通常是用自身的信用等级来担保证券。对于需要寻找外部增级的公司,自身的信用等级往往不够高,至少不如需要发行的证券等级高,所以公司经常需要寻找外部公司来担保。保险公司可以成为其担保公司。银行信用证增级的方式很少使用,主要是因为愿意提供信用证担保的商业机构不多,导致信用证的费用相当高。在优先/次级结构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购买次级证券充当外部增级者。在我国,2005—1开元产品次级证券就是卖给外部机构投资者。抵押保险公司的保险组合属于典型的保险业务。可见,在抵押转手证券的发行阶段,保险公司起到根本的保证作用。
随着资产证券化范围的进一步扩展,可证券化资产日益扩大,现代的资产证券化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传统意义上的资产必须是可抵押的实体优质资产,所以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等不动产上。现在,只要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未来的现金流就成为可证券化产品的担保品,如信用卡和各种未来应收款等。这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现在统称为资产担保证券(abs)。考虑到没有任何实物担保,所有的资产担保证券要达到投资级都必须进行信用增级。abs的信用增级分两种,即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外部增级有三种方式:公司担保、银行信用证和债券保险。这和mbs中相同的增级方式采取的措施类似,保险公司可以起到比较重要的保障作用。内
部增级也有三种方式:准备金、超额抵押和优先/次级结构。准备金又有两种形式:现金准备金和超额运营差额账户。现金准备金是从保险收入中产生的直接现金存款,通常与外部增级协同使用。最常用的方式还是优先/次级结构。这和mbs中的优先/次级结构相似,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次级证券,为优先级证券提供担保。可见各种保险和担保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产生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随着可证券化资产的虚拟化程度日渐提高,对拟证券化的资产池进行保险和担保,以使其信用增级,从而保证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已经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
可以说,通过保险机构对拟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保证了虚拟证券化资产变现。从理论上讲,任何资产都可以证券化。现实中能不能实现,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信用增级的成本及证券化后的收益比较和原资产持有者持有资产的动机。只要证券化后原资产的收益大于证券化过程的各种成本,其中包括信用增级成本,就可以实行资产证券化。当然,这要在原资产持有者的动机仅在于获得一次性的价值溢值的基础上,如果原资产持有者持有资产的动机不止于此,就另当别论。
三、保险资产证券化进一步丰富了证券市场的内涵。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指保险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现金流的保单,通过结构上的重组和数量上的集中,以其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其实质是将保险公司的现金流转换为可以交易的金融证券。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另一部分为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和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就是保险公司运用保费收入或者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打包出去实施证券化,目前还不适用在我国开展,因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还比较有限,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各类债券投资上,还有少量的证券投资。这些投资或以现金资产形式存在,如银行存款,或者以变现能力特别强的证券形式存在,如股票。这两类资产都不用证券化。另外,长期债券符合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久期匹配特征,正是保险公司需要加强的部分,也不用证券化。只有等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实业资产时,才需要证券化。这可以参照资产支持证券(abs)程序操作。目前,保险公司已获得基础设施投资资格;如港口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国家基础建设项目。通常说的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指的是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负债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原理相同,只不过证券化的对象,即证券化的标的物不同而已。前者是负债,后者是资产。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时,拟证券化的标的物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各种保单,实质是各保单所承保的风险,如寿险保单、企业年金保单、汽车贷款保险、住房贷款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和各种巨灾保险等。
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虽然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但也有自己的特点。保险公司用来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必定是期限特别长的资产。这样可以丰富证券市场债券的期限结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债券的期限结构不合理,长期债品种缺失。因为处于加息周期,资金成本比较高,政府和企业都不愿意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如2004年,由于央行加息,当年财政部发行国债的平均期限仅为4.35年。
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债券上市交易,可以弥补长期债券缺失的空档,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类长期资金持有者投资,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资产负债久期匹配,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此外,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债券收益较一般债券的收益高。据研究资料表明:巨灾债券的收益率通常比同级的公司债券的收益要高。这样,自然增加了证券市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更多的投资者愿意加入,并且又是长期持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四、结论
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保险资产证券化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相互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性质相同,因此彼此之间具有竞争性,但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较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周期长。这样会弥补信贷资产证券化债券不足的一面,有利于吸引长期投资者参与,因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此外,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债券,不仅期限长,收益还特别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很大。这样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繁荣。
保险资金运用于证券市场应严格限制投资品种和范围,才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资金具有期限长的特点,因此追求风险小、收益高的产品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尤其是保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风险小、收益高,适合其投资。其他的债券,特别是国债因其风险小,收益也不低,也适于其投资。
股票收益高、流动性强,但风险也高,保险公司投资时一定要控制品种和范围。要控制总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率
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60年代末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市场。当时美国的储贷协会和储蓄银行承担了大部分住宅抵押贷款业务。在投资银行和共同基金的冲击下,这些机构的储蓄资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减少,经营状况恶化。针对上述情况,政府决定启动并搞活住宅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以缓解储蓄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1968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开资产证券化之先河,此后资产证券化在全球迅猛发展。
通俗地讲,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包括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进行一系列的组合,使其能产生稳定而可预期的现金流收益,再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将其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把持有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再由特殊目的载体以该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收回购买资金的一个技术和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分析
作为一项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被广泛接受并取得迅猛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能给证券化的参与各方带来收益。下面从各相关参与者,即发起人、投资人和投资银行的角度来对资产证券化的收益进行分析。
1、发起人方面
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增加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资本使用效率,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并提供多样化的资金来源和更好的资产负债管理,使得发起人能够更充分地利用现有条件,实现规模经济。
在传统的融资方式中,融资者获取资金的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其本身的信用评级。与之相比,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发起人的融资成本。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真实出售隔离了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再通过信用增级等手段,证券的信用级别大大提高,这样融资成本就相应地降低了。此外,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只需对进行证券化的资产信息进行披露,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
2、投资人方面
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中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高质量的投资选择机会。由于组成资产池的资产是优质资产,并且有完善的信用增级,多数能获得AA以上的评级,这使得这样发行的证券的风险通常很小,而收益却相对较高,在二级市场上也有很高的流动性。所以,资产支持证券越来越受到投资者,尤其是像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货币市场基金这些投资品种受到限制的机构的欢迎。
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品种。现代证券化交易中的证券一般不是单一品种,而是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和组合而设计出的具有不同档级的证券,甚至可以把不同种类的证券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证券,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投资者对期限、风险和利率的不同偏好。
3、投资银行方面
资产证券化为投资银行开辟了新的业务,为其带来了巨大的商机。作为证券化的过程中的融资顾问和承销商,投资银行参与了产品的设计、评价、承销以及二级市场交易等活动,持续稳定的资产证券化为其带来了可观而稳定的服务费收入。
三、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资产证券化对中国的发展具有诸多现实意义。从宏观方面看,银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还具有促进扩大消费、发展住宅产业的功效。从微观方面看,开展住房按揭等贷款的证券化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分散抵押贷款风险,有利于降低按揭贷款利率,减轻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也便于简化不动产转让手续,扩大不动产交易市场。
1、资产证券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推动作用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流储蓄资金,壮大资本市场规模。2005年1月,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25.84万亿元。与此相对应,证监会公布的资料显示,在2005年4月7日股市暴跌之前,沪深两市股票市价总值为52080亿元,股票市场只起到了部分分流资金的作用。数万亿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及其在二级市场的放大效应,将是分流储蓄的重要手段。
(2)资产证券化能提供新的金融市场产品,丰富资本市场结构。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丰富了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品种,特别是丰富了固定收益证券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这无疑会丰富市场的金融工具结构,对优化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能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3)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成本,丰富了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为筹资主体提供了一种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的新型筹资工具,可以使筹资主体利用银行信用以外的证券信用筹集资金。
(4)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选择。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风险低、标准化和流动性高的特点,其市场前景广阔。资产证券化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品种,可以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组合而设计出一系列证券投资组合,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偏好。
(5)资产证券化能促进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资产证券化通过巧妙的结构设计和独特的运作方式,犹如一道桥梁,在多个层面上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联系起来。资产证券化一方面为银行信贷风险“减压”,另一方面,在为资本市场增添交易品种的同时,也为市场输送源源不断的资金“血液”,进而促进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的协调发展。
2、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资本净额除以总的风险资产之后得出的,即: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所需资本)。其中,风险加权资产是由银行的各项资产乘以它们各自的风险权重而得。根据银监会对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的规定,住房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而证券化之后回收的现金的风险权重为0,这样计算出来的分母变小,资本充足率自然会提高。银行可以将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主动灵活地调险资产规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
(2)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商业银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为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商业银行可以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剥离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流动性风险压力。
(3)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地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4)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赢利能力,改善收入结构。资产证券化的推出将为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入结构提供机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还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赚取收益。
(5)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国内银行适应金融对外开放,提高整体竞争力。实施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国内银行通过具体的证券化实践来发展机构,积累经验,培养人才,缩小同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的差距。这样,国内银行就会在证券化业务方面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从而提高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能力,不至于在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后处于被动状态。
3、资产证券化对其他方面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推进我国住房按揭市场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其运作方式已经十分成熟。在中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不仅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对于丰富中国的债券产品,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2)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优化国企资本结构。我国的国有企业受间接融资方式的限制,其资本结构以大量负债为主,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占企业外源融资的比重很高。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国有企业不会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从而可以改善自身的资本结构。同时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国有企业盘活资产,提高资产周转率。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使作为国有企业的单一债权人的银行能够出售债权,从而缓解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大大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
(3)资产证券化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资产转化为债券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这种债券就可能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证券化资产的比重越高,规模越大,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性就越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就越显著,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就越高。
【参考文献】
[1]张超英:资产证券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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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建清: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从货币市场走向资本市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融资;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是我国路网建设的核心,是衡量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对区域间的客流、物流、资金流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交通部计划到2020年,高速公路里程达到10万公里左右。传统的国家财政支出以及银行贷款融资渠道已无法满足未来巨大的融资需求,而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在高速公路融资上作用越来越重要。
一、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含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所能带来的稳定的预期收益为保证,经过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主要是债券)来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从本质来说,资产证券化是属于一种以项目的收益为基础融资的项目融资方式。其内涵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的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其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二、资产证券化的形式
资产证券化的形式虽然很多,但其基本的组织结构只有3种。
(l)转手证券。转手证券的发起人先将抵押贷款进行组合,并将其转移给一个独立的信托机构或其他实体;投资者所拥有的是对整个抵押贷款组合所产生的收益不可分割的所有权。转手证券的持有者按比例获得减去服务费用后的抵押贷款组合所产生的本息收入。
(2)资产担保证券。资产担保证券通常要求SPV为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一般不低于证券票面额10%的抵押,超额抵押部分的资产必须交给独立的受托人,如果SPV违约,不能按期偿还投资者,受托人可将这部分作为担保的资产组合变现并支付给投资者,从而克服转手证券现金流不确定的弊端,降低投资者持有过手证券的风险。
(3)转付证券。转付结构证券根据投资者对风险、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对抵押贷款组合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与利息的偿付机制发生了变化。
三、资产证券化的原理
1.现金流分析原理
这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资产证券化是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可预见性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特征之一,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所“证券化”的不是资产本身,而是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2.破产隔离原理
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技术,也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构建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殊目的载体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从而不会影响对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
3.信用增级原理
利用信用增级原理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降低发行成本,SPV必须对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通过信用增级,使证券的信用质量和现金流的时间性与确定性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需求。
四、资产证券化特点
与传统的高速公路建设的融资方式(银行货款、股票和债券等)相比,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具有鲜明的特征:
1.资产证券化是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方式
传统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信用水平来融资的。资金的供给者是否向需求者提供资金或贷款,主要依据是资金需求者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利润和现金流量情况,而对于该资金需求者的某些特定资产的质量关注较少。在对资金需求者发放抵押贷款时,资金的供给者才可能会更多地关注抵押资产的情况,但是此时它关注的只是资产本身的控制和处置问题,资产抵押只是对资金需求者信用水平的补充。而资产证券化则是凭借原始权益人部份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来融资的。此时资产池,即资产组合)本身的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水平比较彻底地分离开了。资金的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提供资金(即购买资产支撑证券)时,主要依据的是组成资产池的资产的质量、未来现金流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始权益人本身的信用水平则被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2.资产证券化是结构性融资方式
结构性融资有时就特指资产证券化融资。通过资产证券化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保证“破产隔离”的实现,即把资产池的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水平分隔开来,保证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资产池中的资产不被列入破产清算资产:使原始权益人得以用出售资产的方式融资,从而不会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确保融资活动能够充分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使原始权益人能够通过信用提高机构来提高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级别,改善其发行条件,保证顺利发行。
3.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方式
根据1997年1月生效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5号《转让和经营金融资产及债务清理的会计处理》的规定,鉴于被证券化的资产已经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过户给特设目的机构(SPV),原始权益人也已放弃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允许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并确认收益或损失。这就从法律上确认了实际上早已适用的以表外方式处理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原则,构成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又一特点。
4.资产证券化是低成本融资方式
虽然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不可避免地要支付许多费用,例如托管费用、服务费用、承销费用及律师费用等,但是资产证券化的总的融资成本低于传统融资方式。因为:第一,资产证券化运用成熟的交易结构和信用提高手段,改善了证券的发行条件。由于资产支撑证券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不必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手段来吸引投资者,一般情况下,资产支撑证券都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并且支付的利息率比原始权益人发行的其它可比证券低得多,因此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第二,资产证券化支出费用的项目虽然很多,但各项费用与交易总额的比率很低。
五、资产证券化应用于高速公路融资应注意的问题
1.在债券产品设计上要考虑高速公路行业的特点
由于用于证券化高速公路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入通常与市场利率的变化无关。因此,以高速公路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的债券的利率宜采取固定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不随市场利率变化而变化,而与债券的信用评级相关。同时,由于高速公路项目投入资金大、资金回收期长,因此发行的资产证券化的债券宜采用长期债券。特别是债券发行前几年,所投资的项目尚不能产生现金回报,所以债券应该在发行若干年后才开始偿还本息。
2.SPV应选择实力强信誊好的金融机构担任
在资产证券化工作中,SPV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它的独立性与否直接影响证券化的成败,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惟一目的的独立的实体,可以由原始权益人设立,也可以由信托或金融机构担任。这是确保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3.从风险防范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标的资产
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面临各种不同的风险,尤其是标的资产本身的风险因素,包括信用风险、现金流量风险、破产追索风险、市场存量风险、市场信心风险等。这些风险因素直接关系到证券化成本的大小以及相应收益的高低紧密,从而影响到证券化的成功实施。因此,需要从衡量标的资产风险大小的角度,对拟进行证券化的高速公路资产加以分析和比较,找出最适合进行证券化的标的资产,以确保将资产证券化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4.切实做好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工作
信用增级在证券化中非常关键,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信用提高,大大提高原有权益人的信用级别,从而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实际上是利用权益与风险的有效组合,通过多层次的证券信用升级,把信用风险从原资产拥有者分散到担保人和投资者身上。
5.尽快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体系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是一种“舶来品”,必须加快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尽快制定《不动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快修订《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构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框架;另一方面要加大会计准则、税务制度、抵押权规定、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改革的力度,清除资产证券化的实务操作障碍,以便为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周国光等.中国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J].经济问题探索,2009,6.
【关键词】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融资;现金收益
【中图分类号】F832.51
近年来,为了加快开发利用清洁能源,消化光伏制造过剩产能,我国密集出台了扶持光伏发电的相关产业政策。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的光伏电站累计装机容量已经从2010年底的83万千瓦,发展到截至2016年的7 742万千瓦,跃居全球第一。根据《太阳能利用“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目标,“十三五”期间光伏发电将达到每年约2 000万千瓦的新增装机规模。要实现这一目标,假设按照当前光伏电站平均每瓦建设成本8元人民币计算,每年需要的投资总额就高达1 600亿元。所以,光伏发电规模的飞速增长离不开金融支持。
融资问题一直是困扰光伏电站建设的难题。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成本高、回报期长、运营过程中又存在着过度依靠财政补贴、弃光限电等不利因素,使得光伏发电的融资短板进一步凸显。未来,发展光伏产业,需要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而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具有融资周期短、融资门槛低和成本较低的优势,与光伏电站项目的特性相契合,是光伏电站项目融资的新思路。
一、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流程
资产证券化最大的优势在于降低了融资门槛,将项目直接关联至投资人,项目风险打包整合独立管理,使风险不会叠加在融资人主体上,实现风险收益相对透明与可控,从而提高了融资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融资成本。光伏电站项目天然具有证券化属性――初期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拥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这些特点与证券化的标的资产相契合。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首先关注的是电站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稳定性,其次通过风险隔离与信用增级,增加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增强了企业的融资能力,降低了融资成本,并可通过再投Y,高效使用募集资金,快速迭代改善资产质量。
(一)光伏项目资产证券化流程
1.构建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项目资产池。原始权益人选择一个或几个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光伏电站,并将电站的现金收益作为基础资产。
2.组建特殊目的载体(SPV)。目前,国内组建SPV基本有3种模式,由证监会主导的公司型SPC、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E及由银监会主导的信托型SPT。其目的都是实现光伏电站项目的破产隔离。
3.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重点进行债项评估,衡量光伏电站基础资产是否有足额现金流作为定期支付的能力,并不需要对主体做更多评价。光伏电站的现金流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具备信用评级的条件。
4.信用增级。可以通过信用级改善发行条件,提高该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等级。
5.确定融资计划,分析财务效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优化交易结构,为保证资产证券化融资成功,通过一系列结构安排,确保发起人实现融资目标。同时评估财务成本及相关风险。
6.后续管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应及时划转入专项计划的收款专户。托管人对账户资金进行管理,按照托管协议对投资者支付本息,并向各专业机构支付服务费用,专项计划到期后将剩余现金结转给发起人。
(二)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要素
1.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现金收益”:首先,融资的主体不是持有资产的原始权益人,而是被证券化的资产本身;其次,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基础资产所产生的价值不是电站本身的投资价值,而是电站未来有限的期限内预期金额的电力销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现值。
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即其现金收益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天然具有发行证券的可能性。一方面,光伏电站的收益有相关政策保障。2016年3月末,发改委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延续和发展过往的政策,同时承诺除脱硫标杆电价外,提供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另一方面,光伏电站成本较低,收益可期。由于发电价格已确定、同时运营成本较低(仅为人工成本、维修清洗费用及保险费用),光伏电站的收益主要取决于光伏电站的发电量。由于我国在光伏产业链上的成熟,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在生命周期内基本可以准确预测,发电量的准确预测可以使电站的大部分收入得到确认,电站可产生独立、稳定、真实的现金流,且未来可期。
2.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是指:原始权益人及债权人不能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追索;投资者的追索权也只限于资产本身,而不能追溯至卖方及原始权益人。
结构性分层交易流程是完成资产证券化完成风险隔离的重要一环,电站原始权益人将电费和补贴收益权“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实体即SPV,将资产出售人与被出售资产之间的权利关系相隔离,使风险评估不再针对光伏电站原始权益人的整体信用,而是针对评估光伏电站项目收益权项下的现金流的风险。这样的交易结构设置,主要是出于对证券化资产投资者保护的目的。
3.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
信用增级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可提升信用质量和现金流的稳定性,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按照增信来源的不同,分为内部增信和外部增信。
内部增信是通过对资产池的构建及现金流和结构化安排进行信用增级,包括:
(1)超额抵押:指基础资产价值超过资产支持证券票面价值的差额部分,该差额用于弥补可能会产生的损失。
(2)ABS分层结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将ABS按照受偿顺序分为不同档次。较高档次的证券比较低档次的证券在本息支付上享有优先权,因此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较低档次的证券先于较高档次的证券承担损失,以此为较高档次的证券提供信用保护。
(3)现金抵押账户:现金抵押账户资金由发起机构提供或者来源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用于弥补可能产生的损失。
(4)利差账户:利差账户资金来源于信贷资产利息收入和其他证券化交易收入减去ABS利息支出和其他证券化交易费用之后形成的超额利差,用于弥补可能产生的损失。
(5)差额补足承诺:当实际现金流数额不能足额支付当期应付ABS的预期收益和本金时,相应差额部分由原始权益人或者第三方进行差额补足。
(6)储备基金:将最初募集的资金按一定的比例不支付给原始权益人,而将这些资金储备起来,用于弥补可能产生的损失。
外部增信是指利用基础资产之外的资源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信,包括:
(1)担保:原始权益人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股权等抵质押给管理人。因光伏电站的土地、房屋限于现行法规暂无法办理,原始权益人应公告土地和房产不再设置权利限制或负担。
(2)保证金支付承诺:原始权益人为SPV留存一部分保证金,约定在某些严重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安全时,触发留存保证金支付启动事件,此时应将留存保证金划转到SPV账户。
(3)购买保险:发行人和原始权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些保险产品来转嫁这些风险,以提高项目的信用程度。
二、光伏发电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势
(一)融资可能性较高,成本较低
在光伏电站的各种融资方式中,一般的商业银行对光伏发电行业持审慎态度,融资租赁、产业基金等影子银行融资成本较高,发行债券对主体评级要求严格,股权融资在当前股市弱势且波动加大的情况下成功的不确定性加大,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仍处于摸索期。
资产证券化核心要素中的破a隔离及信用增级安排,能够大幅提高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风险,实现较低成本融资,一般的商业银行贷款、信托融资、基金融资、股权投资等方式的融资成本基本上都高于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
(二)实现表外融资
通过结构化安排,可以实现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端移除,相应的融资也不会体现表内,而真实出售所得收入可计入资产负债表资产一栏,可起到调节报表的作用。
(三)为投资人提供更多投资手段
对投资者而言,资产支持证券根据基础资产的资质状况,能够衍生出大量不同风险收益的证券品种,可以满足投资者对不同期限、收益和利率偏好的需求,丰富了投资手段,这种灵活性和多样性是其他金融技术所难以具备的。
三、光伏发电资产证券化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资产的标准化问题
我国的光伏电站建设过程还比较粗放,缺乏令资本认可的相关标准。目前,参与光伏项目融资的金融机构,看重的往往也不是光伏电站项目本身,而是投资主体本身的投资风险。这与资产证券化“重基础资产,轻持有主体”的核心理念不符。光伏电站设备只有制定严格并且公开的标准,要求每一个电站都要遵守,并以此保障25~30年内光伏电站的稳定收益,光伏电站项目证券化才能真正实现。
(二)基础资产附带担保问题
鉴于光伏电站的投资体量,项目建设前期基于融资的需要电站资产或者项目电费收益权设置抵押或质押的居多,不满足基础资产的要求。这就要求原始权益人在转移基础资产之前能够先期偿债或者以其他有效担保方式予以置换;或者与债权人商榷附条件解除基础资产所涉担保,以资产证券化募得资金优先偿还相应债务。
(三)融资规模问题
金融机构趋向于发行规模较大、风险分散的项目,也就是说持有大量电站资产的企业才具备规模推出资产证券化的能力。规模较小、风险集中的光伏电站项目无法获得相关融资,或者相关融资成本较高。
(四)期限匹配问题
光伏发电项目周期较长,经营期一般在20~30年,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存续期限一般为5年,不能覆盖光伏发电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资产与资金的期限错配会加重企业财务风险。同时,循环发行不仅程序复杂,还会增加融资成本。
(五)资产证券化运用的时间问题
只有进入运营期的光伏电站才具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而无存量电站规模,初次进入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无法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
四、结语
资产证券化可以拓宽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盘活存量,是对接资本市场的重要路径,但证券化的发展在我国仍是初级阶段,仍然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广资产证券化模式,这将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体系,也将为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提供有利契机。同时,建议设计能够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满足光伏电站项目中长期的融资需求,鼓励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建立资金保障机制,推动光伏电站项目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本市场金融市场
资产证券化上世纪70年源于美国,如今已成为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其核心在于对贷款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促使参与各方均可受益,实质是融资者把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作为一项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3/4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的。在我国,由于银行有“短存长贷”的矛盾,资产管理公司也有回收不良资产的压力,资产证券化因此得到了积极响应。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联结,一方面实现银行信贷风险“减压”;另一方面,在为资本市场增添交易品种的同时,也为市场输送源源不断的资金“血液”。前些年,国内银行贷款多为中短期贷款,但随着住房贷款规模的不断增大,银行贷款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信贷结构“短存长贷”的矛盾使得银行业潜伏相当大的风险。因此,这一金融创新品种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更大的意义。
加速我国金融改革
我国金融改革目前已经到了攻坚阶段,整个金融体制改革已经涉及到了关键的内核,也遇到了更大的阻滞。在此阶段,由于证券化的制度创新牵扯到广泛的主体与市场结构,因此更多地被看作是解决当前金融改革问题的重要催化剂之一。
利于改善资产负债表结构
资产证券化可以加强经理对公司资产负债表规模和结构的控制。例如,剥离资产的会计处理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和其他经济业绩指标(例如股权收益率)。证券化也可以释放资产,用于其他投资机会,如果外部融资渠道受约束或内外部融资成本存在差异,证券化就可能带来经济上的收益。
有利于银行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
证券化可以使融资渠道多样化,从而减少融资风险。将中长期贷款打包证券化后出售给投资者,这样银行业可使贷款成为具有证券流动性的贷款,有利于增加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同时,金融机构也可利用证券化来消除利率错配。
使金融市场更加完备
通过证券化引入了更适合投资者风险偏好的新金融资产,提高了投资者得到多样化收益的可能。因为可以通过自己的判断来获得证券化了的贷款收益率,在认为其被低估时可以买入。
可见,资产证券化不仅能使金融机构和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从而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而且也为解决金融市场的很多难题提供了快速有效的手段。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障碍
虽然资产证券化技术可运用在各种资产业务领域,但需要相应的法律环境、税务体系和会计制度及资本流通市场的配套来完成。目前,制约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法律环境制约
2005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确定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多方面的政策法规相配套。因为现行公司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都对证券化存在众多阻碍。同时,与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相配套的会计等方面的法规准则也不健全,相关的财务判断与会计处理缺乏合理的依据。此外,没有针对证券化过程制定专门的税收中性政策,因此,使得证券化的成本大大提高。投资主体缺乏
证券化产品涉及一系列比较复杂的法律、会计框架,个人投资者有时很难理解其中的实质,而证券化的本质就是特定的风险与收益重组与分担机制,考虑到国内投资者的普遍不成熟,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无法理性面对,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体制障碍制约
我国的制度性改革一直是由政府主导的,而政府内部的协调一直是经济改革的难点之一。在证券化过程中,无论是风险还是利益的考虑,使得各种改革方案都难以得到政府内部的一致性通过。
由于资产证券化作为新的金融工具,我国还没有成熟的经验防范和监管其潜在的风险,因此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些障碍并逐步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对策研究
对一次成功的资产证券化来说,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稳定的金融基础,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使金融资产能够有效率地从发起人转移到SPV;二是强烈的投资者需求,这有助于降低发起人的融资成本。投资者需求水平取决于证券的风险特征和评级机构对信用的评级。那么,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还不甚完备的情况下如何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
设计完善的监管体制或模式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对于跨越多个行业的业务创新——资产证券化必然要涉及到多个金融监管部门。例如:如果要商业银行发证券的话,应该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如果证券化是债的话,应该由发改委来管,主要是监管债的规模;证券化发了以后,可否上市交易,要由证监会来管。而会计准则方面,应该是财政部管。其结果是,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都想监管,但事实上都监管不了。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既要考虑到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现状,又要考虑到证券化业务的特殊性,走联合监管的道路。
监管环境由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组成,这些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的组成和监管、信托的建立和受托人职责、融资报告要求和证券法有关,但并不局限于这些。虽然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中监管环境存在显著不同,但大多数都包括了信息揭示要求、资产充足规则和偿付能力等规则因此,我们的法律法规也应着力体现这些方面的内容。
选择适合国情的资产证券化类型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道路如同西方国家一样,正从“抵押融资型”走向“真实出售型”及其混合时代。自2001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信托法以来,以财产信托模式进行“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层出不穷,例如金融租赁财产信托、股权及其收益权财产信托、房地产及其收益权财产信托、工业森林财产信托、出口应收帐款财产信托、银行不良资产财产信托等。这些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从目前我国法律框架来讲,“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因为我国关于SPV法人制度、会计税收制度还未正式建立,特别是在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评估与定价系统还未建立的情况下,“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对受托人和投资人更加安全有利,一方面不仅以未来收益作为支撑证券或信托权益的利益来源,而且还以发起人或委托人及其保证人的信誉,对收益不足或回购行为进行补偿或担保。当然这种安全性是建立在短期抵押融资的基础上。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产品其实是一种稳定收益证券(FIS),对下不保底上有封顶的金融产品,站在受托人和投资者的角度来讲,这样“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似乎更有利。
此外,为了实现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使我国银行业在2006年底符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资本的要求,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并解决上述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财政部于2005年1月5日颁布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央行和银监会于2005年4月20日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由此拉开了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式大规模操作的序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资产证券化进程,即“真实出售型”的资产证券化。现经国务院批准试点的是国开行(ABS)和建行(MBS)两个方案,但它们都必须以信托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即SPT方式的资产证券化。
关键词:风险管理;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
前言: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是指将具有预期收益但是流通性较差的信贷资产经过某种特定的组合来形成资产组,并通过证券发行的方式使其在金融市场中得以流通。这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在我国发展的根基并不深,仅仅是最近几年才频繁出现的,但是,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的推动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出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过,随之而来的,是许多风险问题的出现。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特征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有:(1)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融资手段,通过特有信用增级技术的使用、相关交易机构的构建来吸引到大范围的投资,从而保障融资的顺利完成。(2)信贷资产证券化与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的表内融资方式不同,它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3)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企业的整体自信状况并不相关,它是将特定的资产组合作为融资依据的。(4)传统融资方式是增量的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却表现出与之不同的存量证券化。(5)仅仅可以由特定的交易主体来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过程,该交易主体的定义为中介机构,能够将企业和投资者联系起来,它的经营内容和经营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二、商业银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分析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的结构比较复杂,并且参与的主体较多,这就会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发生,主要表现为交易主体的收益或损失的不可预测。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时候必须关注到这些潜在的风险,要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充分分析,对其诱发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只有保障了这些前提后,才能使风险得以管控,达到业务收益最大化,有效优化商业银行资产结构。
(一)来自市场的风险。市场风险指的是通货膨胀、利率等市场因素带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在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以下几点的变动都可能带来市场风险,如权益资产的价格变动、信贷资产的价格变动、外汇价格的变动等。在发行初期,资产债券的收益便得以确定,资产债券的价格与利率呈现反相关,当利率提高的时候,证券的价格会随之降低,当利率降低的时候,证券的价格反而会升高。通常,资产证券的期限越长,其受到利率等市场因素影响的风险就会越突出。
(二)客户信用带来的风险。通常会将信用风险称为违约风险,这个概念指的是由于信贷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不能按时履约,带来其他参与主体可能承受的损失可能性增大,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参与主体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一旦任何一方参与主体不能按时履约或违反合约都会为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带来巨大的潜藏风险。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是作为主要参与方而存在的,此外,它还担任着信贷资产提供方的角色,因此,商业银行往往会承担着来自显性和隐形两方面的双重风险。
(三)提前偿付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是由于利率下降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内的还款金额超出了合约所规定的还款额度,进而带来了证券投资人预期收益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通常也被称为早偿风险。引起早偿的原因有许多种,债务人经济情况改变或者利率发生变化都会带来早偿风险。此外,根据还款额度的多少,具体将其分为了完全早偿和部分早偿两种类型。
(四)法律漏洞方面的法律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是近几年火热开展起来的,并没有非常长久的时间根基,因此,该领域的法律和制度尚未健全,这就会带来一些法律条款变动、法律条文不明确、法律漏洞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会使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此外,在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的参与主体,参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较为复杂,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必然会导致风险性增加,因此,完备的法律依托对于完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五)信息不对称风险。信息的不对称主体风险这个概念中的主体主要是投资者及证券化企业、银行发起人与债权人,这些主体之间会存在信贷信息即证券化资产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带来信息的不对称风险,此种风险种类主要包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主要由于借款人在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下采取目标申报虚假收益等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借款人在收益不能够支付贷款本息的情况时违约的问题,从而导致银行遭遇道德风险的威胁。
(六)操作过程中的风险。操作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系统或人员等原因带来的经营风险,一类是由于不完善的操作过程而带来的风险。操作风险是能够进行人为控制的,对证券化业务本身的收益影响不大。操作风险不仅仅来自于证券化业务操作行为的本身,也可能是由于对风险识别度和经营风险的忽视而造成的。
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策略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这个问题在新事物的产生过程表现的尤为突出,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也表现出了两面性的特点。一方面,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效开展,能够带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促进我国金融结构体系的完善和优化,但是,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加强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一)健立健全规范的行业法律。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规范的证券行业管理法律,严格交易管理,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出发,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系统的证券法规体系,构建全面系统的有中国特色的证券业法律体系,为不良资产证券化奠定良好的发展和环境基础;其次是在实践中摸索总结,完善不良证券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强化其金融职能、拓展其应用范围;再次是充分考虑特殊情况的交易特征,引进特殊的附加法律条款,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规构成。
(二)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强度。政府的有效监管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是十分有利的,因此,政府要逐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新型金融业务的法律体系,从而使金融行业的市场行为走向规范化。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运营过程中会涉及到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其业务范围和参与主体也较为复杂,因此,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这项工作不仅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开展的前提,更是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三)进一步健全投资风险方面的监管体制。尽管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但是随之而来的是金融市场风险的增加,此外,资产证券大多被列为中长期融资产品的范畴,它的风险会由于政策变动或市场变动等原因增大,因此,必须要将风险监管机制和风险提醒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提上日程。在资产证券化工作中,会涉及到较为广泛和复杂的主体,因此,风险的可控性也相对较低。比较典型的例子便是美国的次贷危机,在相当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中,美国尚且发生了如此严重的风险失控,这便提醒着相关单位要充分重视投资风险监管机制的健全工作。除此之外,资产证券化之后会带来与基础资产的分离状况,导致风险的预警性大大降低,这时候,必须要强化风险预警功能,相关单位要出台新的监管规划以便对衍生工具的风险进行预警。
(四)完善信用网络建设。信用查询网络和信用评级体系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相关单位要针对市场现状,指定起一套全国统一的信用等级评估标准,充分依托互联网络这个平台,进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评定,从而开发一套公开的查询系统。同时政府还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来增加全社会对信用评级的认知程度。此外,要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机制,从而有效提高相关业务的透明度,以商业银行为例,要及时披露信贷资产的相关质量信息,借款人要具备偿付能力的真实证据,通过这些途径来有效规避风险。加大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力度,有助于提高市场交易的信用程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信用的制约作用,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无法按时履约,或因授信企业因未制定履约计划而导致违约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大大制约了一些企业和机构的失信行为,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各企业的客户管理中被筛选掉,使其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
(五)加强信息相实性。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保障交易市场和交易过程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其次要加强中介机构的职能作用,扩大中介机构的影响范围,实现交易活动的全程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加快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充分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各种道德风险,通过信用评级体系加强交易主体的信用意识,保障不良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证券公司信用状况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提高资产证券化的社会认知度,普及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和优势,吸引广大投资者的积极和广泛参与。现在一些投资者缺乏对资产的全面科学理解,错误的将不良资产认作是呆账坏账,认为某些不良资产完全不具备收益可能和投资价值等等,必须从认识角度提高不良资产的科学理解,明确现今流动性差的不良资产存在未来预期收益的可能。
结语:作为一项引人注目的金融创新成果,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在金融市场中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不过,我们也要看到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失控后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我国要在有序开展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同时,关注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通过对相关领域研究的加强来达到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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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郭玮,苑连霞,张海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探讨[J].中国商贸.2014(05)
土地资产证券化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土地融资证券化,即资金需求者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从资金盈余者那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是一种增量资产的证券化,也被称为“一级证券化”。二是指土地资产证券化,即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益的土地资产集中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从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这种证券化是在已有的信用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种存量资产证券化,又被称为“二级证券化”。广义的土地资产证券化既包括土地融资证券化,也包括土地资产证券化。狭义的土地资产证券化仅指土地资产证券化。而狭义的土地资产证券化又可以分为以土地贷款和土地项目贷款为抵押的证券化和以土地收益为抵押的证券化。前者融资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后者融资的主题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运营机构。由于本文重在研究作为土地最后所有者的政府融资问题,所以采用狭义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后一个含义。本文在借鉴日本经济学家野口悠纪雄关于“土地证券化就是把土地(或者对土地的出租)能够得到的收益,作为担保(抵押品)发行证券,然后把这些证券卖掉”定义的基础上,把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义为“土地资产证券化是以土地收益作为担保,一般有发起人、特殊目的的机构(SPV)、银行或其他服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人、投资者等参与的,旨在将缺乏流动性、价值量大、有稳定预期收益、不适合小规模投资的土地,在不丧失土地产权或者部分转移产权的前提下发行证券,使土地资本社会化的过程。依据本文对土地资产证券化的界定,参照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并结合我国土地运营的实际,土地资产证券的基本流程结构和相关信用关系如图1所示。
2土地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
本文在遵从对土地证券化的标准界定基础上,创造性提出土地资产证券化在产品设计和融资方式选择上实施两阶段分步走的战略。第一阶段,以土地信托方式发行土地信托收益凭证土地信托分为两种结构:第一种结构是土地储备机构与信托投资公司建立的信托关系。土地储备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将储备的土地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信托关系,然后由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行信托受益凭证,负责信托土地开发的融资活动,并独立、委托或联合土地开发专业企业进行土地开发,最后通过土地公开市场交易土地,从而分享土地一级市场开发的项目收益。第二种结构是土地信托的拓展形式,其实质是土地储备机构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从信托投资公司获取贷款的担保,由信托投资公司与投资者建立的信托关系。信托投资公司向投资者发行信托受益凭证,募集社会闲置资金,成立信托关系,然后将募集的资金以贷款的方式投入到土地储备中心。在这种模式中,信托法律关系的委托人为信托受益凭证的持有人及投资者,受托人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为募集的资金及以该资金产生的收益,受益人为信托受益凭证的持有人即投资者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第二阶段,特殊目的机构以债务型方式发行土地资产支持债券。这一阶段是土地资产证券化的高级阶段,是标准意义上的土地资产证券化。在这种模式下,发起人要把资产化的土地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形成特殊目的机构的资产池。根据特殊目的机构的性质,后续证券化可以有两个方向。如果特殊目的机构是专门为证券化新设的机构,它可以设计发行土地资产支持债券。如果特殊目的机构是有自身资产的组织,首先要将自身的资产与收购的资产池进行破产隔离,然后把资产池的资产根据未来的收益和风险进行重组打包,以此为抵押发行债券。
3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价
3.1传统的定价模型及其对土地资产证券化的适用性分析
(1)静态现金流折现模型(StaticCashFlowModel)是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最基础的定价方法,原理明了,计算简单。其定价模型为:P=∑t=1NCFt(1+r)t其中:P为证券的价格;CFt为未来t期的现金流;r为投资者期望的收益率;N为到期所经历的期数。但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证券的一些重要特性:比如利率的期限特性、利率的波动性以及利率变动对证券提前偿付率的影响等等,从而影响其使用效果。
(2)二叉树期权模型即BOPM模型的建立奠定了衍生品定价的基础,他通过构造一个包含股票多头和看涨期权空头(即出售看涨期权)的无风险组合,可以为期权定价。其标的资产(股票)和期权价格过程如下:(以2期为例,多期模型以此类推)。这样就可以推演出二叉树期权(看涨期权)定价公式:C=1Rn∑k=0nènkqk(1-q)n-kmax[0,]SUkDn-k-X,0公式显示期权价格依赖于执行价格X,标的资产价格S,到期日n,无风险利率R和U,D决定。U,D由标的资产的波动率σ决定,而与其预期的增长率无关。二叉树模型既可以为欧式期权定价,也可以为美式期权定价,是一种很灵活的方法。但是模型中被用来复制交易的投资组合的价格在每个时期只发生一次变化,是非连续的,且标的资产价值在每个期末只有两种状态来保证市场的完全性,但是对于标的资产连续交易从而使市场成为动态完全市场的期权定价问题缺乏有效性和严密性。
(3)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的推出克服了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的不足。该模型认为:当资产满足扩散过程时,期权的支付可以由标的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连续交易所复制。在无套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具有通过标的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交易复制和对冲期权合约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使得期权价值与标的资产价值和无风险价值具有某种特定的联系。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标的资产价格遵循“几何布朗运动”的随机过程,这一随机过程使得标的资产价格具有期望收益μ和价格波动率δ为常数的对数正态分布;无交易费用;交易是连续进行的,所有证券是高度可分的,没有红利支付;无风险套利机会被消除;投资者可以在期权生命期内以无风险利率无限量地借入或贷出现金。在Black和Scholes的研究基础上,Mertom最后推导出欧式看涨期权的定价公式。C=SN(d1)-N(d2)Xe-rT其中,d1=ln(S/X)+(r+σ2/2)σTd2=d1-σT=ln(S/X)+(r-σ2/2)TσTC为看涨期权的价格,T表示期权到期日,S表示标的资产的现在价格,X表示期权的执行价格,r表示期限为T的无风险利率(连续复利),δ为标的资产收益的波动率,Xe-rT为执行价格X的现值。利用看涨-看跌平价关系容易得到相应的看跌期权定价公式:P=Xe-rTN(-d2)-SN(-d1)Black-Scholes模型的提出和发展为期权定价理论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它的前提假设过于严格并且不符合现实市场状况,所以大大限制了它在期权定价方面的应用。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定价的一些成熟模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用来为土地资产证券化进行粗略定价。但笔者认为这些定价方式不能全面的反映土地资产的特性和土地运营市场的特点,因而不能很好地反映土地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规律。土地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土地资产的一种衍生品,是对土地资产的一种期权,所以使用相关的期权定价方法可以对它进行定价。但是由于土地资产固有特性呈现出与其它标的资产不同的特点。土地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对土地资产的期权,其标的资产价格具有随机扩散的过程,且具有跳跃特点。所有从长远看,应该借助跳-扩散模型下的欧式期权定价方法对土地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定价,以增强定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2跳槽扩散模型下的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价分析
3.2.1模型的基本假设
(1)需证券化的土地资产池中有N项土地资产,每项资产满足证券化资产的基本条件: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低违约率、低损失率;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生命期间;资产的债权人分布具有多样性;资产能够继续保持正常的存续期,原所有者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相关担保品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者对于债权人具有较大的效用。
(2)资产池中第n个资产价值Sn的变化遵循随机微分方程:dSnSn=rndt+σndZn+d(∑m=1YtUm),n=(1,2,…,N)(1)注:总资产S=∑n=1NβnSn,βn是各资产价值在资产池总价值中占的权重∑n=1Nβn=1在等价鞅测度Q下,每个随机元dWn是标准布朗运动,即E(dZn)=0,Var(dZn)=dt,Yt表示[0,t]时间段内跳跃的次数,服从强度为λ的泊松过程,U为跳跃的振幅,且ln(U+1)~N(μU,σU),E(U)=k;μU,σU,μn,σn,k,λ为常数,Zn(t),Y(t),U是互相独立的。U,Yt在模型中属于外生变量。
(3)市场是无套利的,短期无风险利率r为常数,并且市场无摩擦,没有交易费用和税收,且可以连续交易。
(4)发行的证券化债券的票面总资产为V,根据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风险收益重组状况,可以设计发行不同风险类别的证券。
3.2.2跳-扩散模型下的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价。
在这一部分我们尝试用鞅定价方法给出在跳-扩散模型下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定价公式。基本思想:土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价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看作是依赖于标的资产价值S,债券的票面价值V和期限T的土地资产期权价格,V就作为期权的敲定价格。这样发行价格就可以看成是对期权价值条件期望值的一种贴现。利用鞅方法定价原理可以得到。Cj=ΔC(ST,V,T|YT=j)=e-rTEQ[(ST1{}ST<V)+V1{}ST≥V)|YT=j](2)=e-rTEQ[ST|ST<V,YT=j]+e-rTVP[ST|STV,YT=j]由此可以看出关键是求出EQ[ST|ST<V,YT=j],核心是要求出违约概率P[ST<V|YT=j]。下面用鞅方法推导出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价的显式解公式。跳-扩散模型的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价方法,不仅考虑了各资产的财务状况而且也考虑了外部环境的冲击,是一种较接近现实的证券化定价方法,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较广泛的应用前景。需要注意的是要想得到数字解,需要先对模型中的参数进行估计,可以借助蒙特卡罗模拟等数值方法求解,限于篇幅,这里就不再赘述。
4土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与制度环境建设
(1)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为土地资产证券化提供体制保障体制障碍应该是一切问题的根源,要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变政绩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这样政府才能充分认识和利用土地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便利条件,来募集资本搞好社会经济建设从而更好的服务社会造福于人民。
(2)制定并完善与土地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制度构建风险防范体系。首先,不断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在现有的《土地法》《证券法》和土地使用管理条例等的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土地征用法》、《土地储备法》、《土地交易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明确土地储备机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同时要从法律上明确城市土地储备的范围、土地储备开发资金运作主体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保证土地产权明晰,利益关系协调,土地资产流转顺畅,土地证券合法有效,为土地资产证券化提供坚实的基础。其次,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土地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的保证,它不仅要保证一级市场的发行,也要保证二级市场的流通,所以要加强和完善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为土地资产证券化提供平台。再次,加强监管,建立风险防范体系。要对土地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环节,各个利益主体(包括土地储备机构、SPV、证券发行人和信用评级机构等)进行全方位,连续性监管,不仅要加强外部监管,也要重视内控机制的建设。从而构建起内外结合,全方位持续性的风险防控体系,以保证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