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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2-07 10:23:1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

第1篇

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不要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以下是和大家分享相关的预防诈骗观后心得感悟总结参考资料,欢迎你的参阅。

预防诈骗观后心得感悟总结一

20x年5月6日,我们班开展了防诈骗观影活动。该影片介绍了我们有可能遇到的骗局以及应采取的对应防骗手段为主要内容,提高同学们的防骗意识。诈骗不仅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它时刻屡次发生我们周围。因此,我们对这次班会的内容非常认真。我们观看的影片介绍了诈骗的定义和特点,并且详细地介绍了许多诈骗手段,如:atm机诈骗,网络诈骗等。面对这些各式各样的骗局,我们都不禁提出了疑问。而我们结合图文和自身收集到的案例向同学们解释其中的”技窍”后,大家头上的疑团才开始散开。诈骗可能不是每个人都遇到过的,但是人们在第一次知道这些诈骗手段时的反应还是比较惊恐的。

高校诈骗案件的预防措施。大学生受骗上当主要有以下原因: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贪图虚荣、遇事不够理智,有求于人、交友行事轻率,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因此大学生要做好对校园诈骗的预防就必须做到:

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大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教育活动,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不要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2、交友要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

3、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

在高校,大家向往着同一个学习目标,生活和学习是统一的同步的,同学间、师生间的友谊比什么都珍贵,因此相互间加强沟通、互相帮助,以避免一些伤害。

4、服从校园管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并努力发挥出自己的应有作用。当前随着网络、电信技术的日益飞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电信等媒介实施各种诈骗活动,打击和防范诈骗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话题,一方面,警方要重拳出击,打击不法活动,另一方面,就要靠全校师生员工共同努力,提高基本的防范意识和识破诈骗的能力。特别是对于我们大学生朋友而言,要学习一定的防范诈骗的基本知识,提高防范诈骗的基本能力,遇到实际问题,忌盲目,多思考,千万不要被某些假象所迷惑。为了帮助大家识破一些网上和电信诈骗,我们在此整理了一些常见的诈骗类型,供各位大学生朋友们学习参考,实际上诈骗手段虽然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相信各位大学生朋友们,凭借着你们的聪明才智,一定能够识破这些诈骗伎俩。

利用银行卡消费在现代大学生中已经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然而我们对银行卡的诈骗手段以及网上银行安全交易问题却不是很清楚,本次为我们介绍了防银行卡诈骗对策,安全刷卡消费技巧以及如何确保网上银行安全交易,这些知识使我们对银行卡的使用有了更好的认识。我们都对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以及应采取的对应防骗手段对策有了一定的了解,提高防骗意识,因此我们在影片中都获益匪浅。

预防诈骗观后心得感悟总结二

在现如今的社会,诈骗案件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至开学以来我校发生了多起学生被骗事件。犯罪分子利用一些学生的虚荣心、贪便宜、单纯等心理特点实施各种诈骗伎俩,使部分学生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为增强大家防骗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我班于20__年11月6日开展防诈骗主题教育班会。班会流程如下:

一、介绍此次主题班会的内容

二、观看幻灯片(有关诈骗案例、分析和提醒)

三、本班同学讲述自己受骗或者防骗的亲身经历 乘火车上车时被盗的事例、因同情心而上当受骗的事例、国家教育局困难补助等事例、网上购物非法链接等

四、班主任发言:

①乘车时应注意的防范安全;

②网上购物应如何预防被盗情况;

③同学或朋友之间借钱应注意的事项;

④讲述有关发生在井冈山大学的被诈骗事件;

⑤总结关于本次防诈骗主题班会的重要性和教育意义

总结:

在许多大学生的精神世界里,学习生活和社会都是美好的,他们认为生活上只有快乐和幸福,没有意识到也存在着一些不安全的因素,也许就在他们放松警惕时,就可能给他们带来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他们会认为在社会上都是善良的,而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是复杂多样的,有些人只为利益而活的或为生存而活的,我们应该如何识别诈骗伎俩、如何防范诈骗手段。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因此我们得保持清醒头脑面对生活和社会。通过开展本次防诈骗主题教育班会活动,让我们懂得了如何防骗、如何辨别真伪、如何对待可疑人员,既有教育意义同时也提高了同学们防骗的警惕性。

预防诈骗观后心得感悟总结三

前段时间外公的老人手机坏了,我一直想给外公换个手机。可是手机这么贵,动辄两三千,就算我花掉自己所有的零花钱也不够呀!所以我经常打开淘宝网站看一看,盼着他们办活动,降价。

突然有一天,有一个微信昵称为“x手机专卖店”的陌生人添加我的微信。通过后,对方给我发来一条微信,我点开一看是一张价目表,其中一行显示:某知名品牌新款手机——500元。不会吧?这款手机实体店卖3000元的呀!接着他不断向我”甜言蜜语“:“小姑娘,你最近经常浏览淘宝,肯定很想入手一台新款手机吧?今天史上最低活动价一出来,我就想着通知你,毕竟学生党是最需要照顾的!”我盯着屏幕,幽幽地回道:“怎么可能这么便宜呢?”这句话刚发送完,对方就以“复制粘贴”的神速回复我:“我是内部员工,每年年底都有福利,我这是把个人福利转让给你呀!”他的这番说辞让我动摇了。

纠结中,我去翻看他的朋友圈。打开一看,他的每一条朋友圈都在宣传手机,有交易记录,有一箱箱的手机,还有一些客户的使用反馈。这下我彻底被说服了,当即就给对方转了500元。

过了一会儿,妈妈过来问道:“我的手机短信提醒,你刚支出500元,干什么用了?”我得意洋洋地告诉妈妈:“您老绝对没想到我用500元给外公买了3000元的x手机!”瞬间,妈妈拉长了脸,吼道:“平时怎么教育你的?别贪图便宜!这钱我看是要打水漂了!”“不可能,我看了他的朋友圈,很专业呢,有很多交易截图!”我辩解道。“快,手机给我!”我把手机递给妈妈,这时,妈妈冷笑了一声,点开对方朋友圈说:“看,这反反复复都是一个人,这人难不成是手机专买户,隔三差五就买台手机?这分明就是他的小号嘛!”顿时,我哑口无言!妈妈趁热打铁教育道:“不信,你去问问他有没有营业执照?”我发消息问他,没想到他直接删了我。

第2篇

一、新型金融犯罪和传统金融犯罪的关系及区别

新型金融犯罪的概念。所谓“新型”,是相对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特别刑法、附属刑法中所禁止的,或与这些被禁止的金融犯罪行为相类似的,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而言的,即是指当前的金融犯罪具有与以前传统金融犯罪所不同的新的因素。这些新的因素大体上可归纳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等方面,成为新型的金融犯罪。新型金融犯罪与传统金融犯罪的关系。新型金融犯罪是社会经济高度现代化、高度社会分工下呈市场化、商品化的条件下,随着现代经济秩序、经济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类经济犯罪。新型金融只能存在于经济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而传统的金融犯罪既存在于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也可存在于计划经济形态的社会。两者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传统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大多为自然人,而且犯罪主体不需要有什么特殊的身份条件。而新型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而且犯罪主体大多需具有特殊的身份条件,属于智能犯罪、职业上的犯罪。2、违法结构模式不同。传统金融犯罪大多属于自然犯,也即其犯罪之恶是人们通过社会常识和伦理道德就可以评价的;而新型的金融犯罪其违法行为并不是通过其自身行为本身所体现出来或所具有的,而是由于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为是违法行为而具有的。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传统金融犯罪行为往往不直接涉及社会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而新型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后果具有延伸性和扩散性,即是其社会危害程度严重性的体现。

二、当前新型金融犯罪的特点及主要表现形式

当前,新类型的金融犯罪形式多样,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对金融机构进行侵害的新类型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中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为例,即可以看出新型金融犯罪的特点。

1、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的金融犯罪。此类犯罪因涉及计算机及网络工具的运用,外在形态呈现智能性、隐蔽性、瞬时性、连续性等特征,加上由于网络的存在,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为工具实施的金融犯罪活动具有国际化的特点,超越传统上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司法管辖。主要表现一是非法进入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盗取银行资金或对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害。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固有的缺陷和管理疏漏侵入其内部,通过篡改数据等方式将银行的资金占为己有。二是截获银行和客户之间交流的有关信息,直接在账户间非法划拨钱款。三是伪造或变造金融凭证实施经济犯罪。利用计算机伪造或修改的存折、对帐单等金融凭证仿真度高,进而实施金融诈骗已经成为新的犯罪热点。

2、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常人往往觉得信用卡作为支付工具,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增加了安全性。其实恰恰相反。业内人士指出在我国信用卡使用还存在很多技术上、管理上的缺陷,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冒用他人同时遗失的信用卡、身份证进行诈骗;或冒用骗取或代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或者使用假身份证、假工作证办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或使用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

3、利用贷款渠道的诈骗犯罪。国内的改革开放使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追求舒适、时尚、高品质的生活已成为时展的趋势和潮流。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已成为新的消费理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确立和金融机构的改革又为这一理念的实现提供了便捷。车辆、房屋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应运而生在繁荣市场、活跃经济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分子所觊觎,出现了贷款诈骗数量剧增、手法更新、隐患陡增的态势,有的伪造二手车价格评估结论书,高估高贷;有的虚报个人收入,编造还贷能力,达到恶意骗取贷款的目的;有的以合法的中介身份作掩护,如以“投资咨询服务公司”等合法身份为掩护招摇撞骗,通常为甲地注册,乙地作案,一旦得逞,或藏匿或逃遁,以逃避打击,或者重新注册,继续蒙骗作恶,危害社会;有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贷款;有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超出抵押物价值担保诈骗贷款。

三、新型金融犯罪的防范对策

新型金融犯罪的防范对策应根据其产生的原因、规律、特点对“症”下药,把各条战线、各个单位和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多角度、多渠道、多层面地防治金融犯罪的发生。

(一)加强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协作。就现状而言,金融部门和司法机关做了许多工作和努力,但金融机构在管理和制度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疏漏和缺失。同时,有的金融机构片面考虑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发现金融犯罪往往息事宁人、急于遮丑的做法更加导致打击不力。假如能加强预防,并在一旦发现资金被骗就立即报案,则是减少或追回资金损失的最有效途径。所以,为了从整体上预防金融犯罪,各地应组织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金融部门和专家组成预防金融犯罪小组,研究各类金融犯罪发生的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对有效预防金融犯罪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金融单位应强化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工作,堵塞工作上的漏洞。制度管理混乱必将给金融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如一些金融部门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管理疏松,公章、私章随处乱放,票据票证无人专管,定期结算走过场,对于贷款不调查不核实,乱批乱贷,导致金融犯罪的发生。因此,金融单位应注意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及时建章立制,改变各项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较混乱的状况。

(三)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开展岗位练兵。除了进行政治教育、执业道德、遵纪守法教育外,还要经常加强业务专业知识的培训与教育,积极倡导爱岗敬业精神,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切合实际的培训比武,不断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专业技能水平,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警惕性,形成全员防范的战线,适应社会转型和经济工作调整的形势需要,使防范始终处于主动地位。

第3篇

   关于防诈骗的个人心得

   在现如今的社会,诈骗案件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至开学以来我校发生了多起学生被骗事件。犯罪分子利用一些学生的虚荣心、贪便宜、单纯等心理特点实施各种诈骗伎俩,使部分学生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为增强大家防骗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我班于20xx年11月6日开展防诈骗主题教育活动班会。班会流程如下:

   一、介绍此次主题班会的内容。

   二、观看幻灯片(有关诈骗案例、分析和提醒)。

   三、本班同学讲述自己受骗或者防骗的亲身经历乘火车上车时被盗的事例、因同情心而上当受骗的事例、国家教育局困难补助等事例、网上购物非法链接等。

   四、班主任发言:

   ①乘车时应注意的防范安全;

   ②网上购物应如何预防被盗情况;

   ③同学或朋友之间借钱应注意的事项;

   ④讲述有关发生在井冈山大学的被诈骗事件;

   ⑤总结关于本次防诈骗主题班会的重要性和教育意义。

   在许多大学生的精神世界里,学习生活和社会都是美好的,他们认为生活上只有快乐和幸福,没有意识到也存在着一些不安全的因素,也许就在他们放松警惕时,就可能给他们带来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他们会认为在社会上都是善良的,而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是复杂多样的,有些人只为利益而活的或为生存而活的,我们应该如何识别诈骗伎俩、如何防范诈骗手段。

   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因此我们得保持清醒头脑面对生活和社会。通过开展本次防诈骗主题教育班会活动,让我们懂得了如何防骗、如何辨别真伪、如何对待可疑人员,既有教育意义同时也提高了同学们防骗的警惕性。

  关于防诈骗的个人心得

   今天听听了防止欺诈的教育讲座,受到了很多启发,学到了很多知识,在我们身边,总是有很多欺诈,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是精明的侦探,仔细观察,有防范意识,不要让自己上当,不要有害人的心,防止人的心,不管有多亲近的朋友,还是看起来可怜的陌生人,我们都应该擦亮眼睛,认识到对我们有害的人的讲座主要是有接触性和无接触性的欺诈

   第一,欺诈者在网上找到你的信息,用信息和电话欺诈,冒充朋友和家人的账号汇款,这时我们不能盲目地付钱,应该打电话确认是否真的需要朋友和家人。

   其次,现在微信等交流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朋友圈也开始活跃起来。这出现了很多转发信息。例如,某个孩子被绑架需要转发宣传,这激发了很多人的同情心,所以很多人转发,其中有病毒,这种病毒会使系统瘫痪。不知不觉中我们进入欺诈,成为欺诈的推进者,虽然不是我们的意图,也不是善意,但是产生了不好的效果。

   第三,有些活动需要扫描,很多人为了便宜而扫描,其中也有病毒。

   第四,有些当选信息也是假的,很多热门娱乐活动都说你当选了,而且价值很高,不要相信,天下没有这么便宜和馅饼等。

   第五,有些信息些信息链接。点击可能是病毒。

   第六,有些电话从通话开始扣除费用。对于这些,我们在不知不觉中进入了骗局,所以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次是接触性的欺诈,以买票为例,火车票在正月很受欢迎,有些车站的人说有内部的人,可以帮助买票,而且价格相同,但是因为只能进入员工的通道,所以不能带行李,需要人,这时急于回家的心理会进入这个欺诈

   我也经历过很多诈骗,高中毕业的时候,教育局的电话告诉我们学生有助学金,他可以正确地说出我们的信息,这很困惑,而且收到助学金,自己把自己的钱转到账号上,那就是明显地要求汇款

   另外,芒果台抽取你的手机号码,获得价值高的笔记本电脑和金机号码,获得有价值的笔记本电脑和金钱数量,点击链接,这样的欺诈很容易被识破,所以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要失去大财产。

   对于这些骗局,我们要加强抵抗力,不要相信占便宜,现在骗局越来越多,越来越高级,我们也要升级我们的思维意识,保证自己的安全,作为大学生,我们的思想要成熟,我们的经验不够,现在就要加强防范,不要上当

   关于防诈骗的个人心得

   今天晚上学院组织看防诈骗电影,影片利用动画片的形式用诙谐、生动的语言向我们展现了各种诈骗的案例。看完本影片,我深受影响,真切的感受到诈骗真的是无处不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就像影片中常说的一句话“切莫上当。”诈骗形式主要有街头诈骗、网络诈骗等。诈骗人员很狡猾很“聪明”,他们的诈骗对象主要是妇女、老人这些弱势群体,他们无所不用其极,办作假医生,假出车祸者,假出差者,假老师,假朋友,假同桌的你,假女儿等各种身份,骗钱、骗物。他们触碰着道德的底线,直到达到他们的目的,否则他们不会放过你,他们最开始时用好听的语言劝告你,用你的家人的性命危机恐吓你,利用你的善良,你的担心,你的良知,做最没有良知的事情。

   其实,诈骗在学校也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每年大一新生来校之际,此时诈骗分子便会出来“觅食”,主要以大一新生为目标,利用他们对大学的不熟悉,以及对大学美好的憧憬,利用他们的善良。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骗取新生的信任,对其进行“洗脑”,进而诈骗成功。

   往事不堪回首,遥想当年,我青涩少女一枚,独自一人来武汉上大学。来大学第一天就被学姐学长骗,对我这个对大学充满幻想的小女生来说,是一件很残忍的事。记得当时刚来为自己买完生活用品回寝室,一学姐自称是关心学弟学妹敲我们的门,她进来后就大谈她的大学生活经验,让我们好好学习、好好军训、不要想家之类的。我们当时都觉得学姐真的很好,觉得学姐很亲切。

   但是呢,当她讲完讲完这些后,就开始说让我们买英语资料,考四级、六级各种资料,推荐我们买。可是我们都不知道在我们学校大一是不可以考英语四、六级的。还有就是一份要200块钱,对我们来说数目还是很大的。都怪我们耳朵软,相信她,就买了她的资料,刚开始时,她还有给我们送几份报纸、一本词典,然后就杳无音讯了。

   学姐骗学弟学妹这种事虽然不是什么大事,但是也是一种变相诈骗行为。我认为这种行为和我们影片中看到的诈骗分子欺骗老奶奶、善良的路人、担心孩子的妈妈、怀念旧情的同桌的你一样,是很不道德的一种行为。

   被骗,在很大程度上是诈骗机关的人员太“聪明”,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被骗人员的某种贪便宜的心理,软弱善良的心理。所以在生活中,我们要不被骗,就要练就防诈骗、反诈骗的自我保护心理意识,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对人对事,要擦亮眼睛,做到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

   关于防诈骗的个人心得

   今天听了防诈骗的教育讲座,受到了很多的启发,学到了很多知识,在我们的身边,总是存在着很多的骗局,而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是精明的侦探,仔细地观察,有防范意识,以防自己被骗,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管是多亲近的朋友,或者是看起来很可怜的陌生人,我们都应该擦亮眼睛,认出那些是对我们有害的人讲座中主要讲到,有接触性和无接触性的诈骗,重点是无接触性,因为现在互联网比较通达,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于我们的生活,同时也给诈骗分子制造了更多骗人的机会。

   第一,诈骗分子会通过网络查找到你的信息,然后通过信息或者电话来对你进行诈骗,冒充亲友发账号给你让你进行汇款,此时我们不能盲目地打钱,而应该打电话确认是否真的是亲友需要。

   第二,现在微信等交流工具越来越多人使用,朋友圈里面也开始活跃,这就出现了很多的转发信息,比如某某小孩被拐需要转发宣传,这就调动很多人的同情心,所以就很多人转发,殊不知,其中带有病毒,这种病毒会让系统瘫痪。不知不觉中我们就会进入骗局,甚至成为骗局中的助推者,虽然不是我们本意,甚至说是一种好意,却造成了不好的效果。

   第三,有一些需要扫描就会送一些小礼品的活动,很多人会为了占便宜而去扫描,这其中也带有病毒。第四,有些中奖信息也是假的,很多热播的娱乐活动说你中奖了,而且价值不菲,不要相信,天下没有这么多便宜和馅饼等你去占。第五,有些信息的链接不要去点,点进去就可能会是病毒。第六,有些打过来的电话从通话开始就已经开始扣费。对于种种这些,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就进入了骗局,所以我们应该提高我们的防范意识,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次是接触性骗局,以买票为例子,火车票在过年的时候是热销的,有些车站的人就会对你说有一些内部人,可以帮助你买到票,而且价钱一样,但是只能进员工通道,所以你的行李不能带进去,需要人代收,这时候你急于回家的心理就会让你进入这个骗局,另外如果你不同意,很有可能就会被抢,这时候就需要你的灵敏度了,首先你不要轻易相信这么便宜的事情,其次这个骗局可能是团体作案,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基础上,也要保住财产安全。我曾经也被经历过很多骗局,高中毕业的时候就有人自称教育局的打电话告诉我们学生,有一笔助学金要领取,他能准确地说出我们的信息,这就很具有迷惑性,而且领取助学金还要自己将自己的钱转到一个账号,它才可以返钱给你,这就是明显的要我们汇款,此时我们绝对不能汇款。另外,手机上也经常会有那些中奖的信息,比如芒果台抽中了你的手机号码,获得价值不菲的笔记本电脑或者钱数,然后有一个链接需要点击,这样的骗局我们都很容易识破,所以不要想占小便宜,避免失了大财产。

   对于这些骗局,我们应该加强抵抗力,不要去相信占便宜的事,现在骗局越来越多,越来越高级,我们也应该将我们的思维意识升级,保证自己的安全,作为大学生,我们的思想应该成熟一些,我们的经验不是很够,现在就应该加强防范,不要让自己受骗!

关于防诈骗的个人心得    20xx年5月6日,我们班开展了防诈骗观影活动。该影片介绍了我们有可能遇到的骗局以及应采取的对应防骗手段为主要内容,提高同学们的防骗意识。诈骗不仅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它时刻屡次发生我们周围。因此,我们对这次班会的内容非常认真。我们观看的影片介绍了诈骗的定义和特点,并且详细地介绍了许多诈骗手段,如:atm机诈骗,网络诈骗等。面对这些各式各样的骗局,我们都不禁提出了疑问。而我们结合图文和自身收集到的案例向同学们解释其中的”技窍”后,大家头上的疑团才开始散开。诈骗可能不是每个人都遇到过的,但是人们在第一次知道这些诈骗手段时的反应还是比较惊恐的。

   高校诈骗案件的预防措施。大学生受骗上当主要有以下原因: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贪图虚荣、遇事不够理智,有求于人、交友行事轻率,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因此大学生要做好对校园诈骗的预防就必须做到:

   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大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教育活动,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不要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2、交友要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

   3、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在高校,大家向往着同一个学习目标,生活和学习是统一的同步的,同学间、师生间的友谊比什么都珍贵,因此相互间加强沟通、互相帮助,以避免一些伤害。

第4篇

关键词:电信诈骗;主体责任;大数据平台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1-136 -02

最近关注到两件热点事件,一是8月底,山东临沂准女大学生徐玉玉遭遇以发放助学金为名实施的电信诈骗,近万元学费被骗后,心脏骤停不幸离世。随后国内各地媒体陆续报道大学入学学费相关的电信诈骗案例,并引发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开展全国性电信诈骗和信息泄露清查活动,并抓获200余名涉嫌犯罪人员① 。二是美国一位买家在亚马逊美国网站上购买了一款产品并给予一星差评后,陆续收到了来自中国厂商销售人员要求删除评论的三封邮件,邮件中甚至以可能被解雇、向平台投诉等理由希望买家删除评价。买家将事件至当地社交网络平台,引起中国卖家、境外消费者与亚马逊平台的密切关注,笔者分析认为该事件也是导致亚马逊美国公司调整关于美国网站产品测评政策的原因之一② 。

相关部门启动电信诈骗清查运动,一时间颇受好评,公安部网站专门开设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栏目,自9月份以来更新速度明显加快,主要以人民日报、新华社、央视等官方媒体言论为主③ 。 不过这种以“阵风式”见长的“常规”打击运动究竟能取得多大成效,还需时日以待验证,毕竟大多数普通民众已饱受电信骚扰之苦,此次清查之严之快不过是因为“闹出人命了”。而另一方面,抛开美国社交媒体影响之广不说,相比国内动辄每天十余个诈骗电话,区区三封要求删除差评的邮件就能引起轩然大波,亚马逊平台的政策调整也随即而来,至少部分卖家也不能再无视平台的政策底线,以免丢了生意。在两个案例中,电信诈骗涉及的信息保护责任主要在政府部门,而在平台交易事件中的信息保护主体则由交易平台即亚马逊承担,市场主体的反映明显好于政府主体的行动。

本文列举亚马逊事件并不是为了强调平台用户信息的安全保障存在哪些问题,而是说明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的留痕不可避免。比如淘宝、余额宝等支付宝用户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都在阿里巴巴的数据库里;比如微信、QQ等用户的相册视频、游戏记录都储存在腾讯公司的服务器里。《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仅靠《征信管理条例》来制约个人信用,在大数据时代略显单薄,以至于民众都把信息泄露的问题直接归责于政府部门。在企业层面,民众多苛责电信企业和银行无能,但到了政府层面,通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教育部门、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登记部门等所有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单位都会被指责一番。一方面是由于历来“九龙治水”的行政毛病,一方面也凸显了行政主体在信息保护层面各自为政、不互通也不专业的问题。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之下,市场主体保护自己的客户资源都来不及,更谈不上主动泄露客户信息,除此之外还有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进行约束,内因外因都在替市场主体反泄露客户信息。把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细分行业交给各自的市场主体去妥善保管,出现问题即可对应查找责任主体,何乐而不为?毕竟出现问题的是企业,就像亚马逊、阿里巴巴、腾讯处理卖家问题,违规就关店,事关生计,比处理手抄客户信息再低价出售的前银行职员④ 来得更为直接。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人们往往希望依赖于强大有力的“政府之手”来保护公众信息、维护市场秩序。黑格尔曾把市场流通描述为一个道德中立领域,个人在这个领域里策略性地追逐私人利益⑤ 。这也形象地说明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法律逐渐取代道德成为公众心目中的精神权威,道德的权威性与约束力则退居次要地位。“政府之手”具备被动性与功利性的双重性质,尤其国内相关部门对“严打”、 “专项行动”、 “突击检查”等执法方式的使用,形成具备中国特色以个别事件为导向的“运动式执法”的循环圈。近年来多有在党建读物的倡导下提倡“建立长效机制”,但就电信诈骗事件来看,个人信息的泄露和电信骚扰仍在继续,追责不明,执法个案往往只有象征性意义,即使是声势浩大的所谓“严打”,也很少会出现跨年度的情况。不少社会热点逐渐变成“断头新闻”,年年“运动”变成对有限资源的浪费,还可能进一步破坏“政府之手”的公信力。

第5篇

关键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反洗钱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7(1)-0077-04

一、引言

(一)研究意义。近年来,新型的电信网络犯罪越来越严重,造成了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为遏制态势发展,国家层面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国务院已召开三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电信诈骗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了《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但从电信诈骗犯罪防控情况看,仍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其中之一是犯罪分子使用的大都非本人银行账户,且掌握着他人批量账户,从而加大了案件的侦办难度。可见,假名、匿名账户是电信诈骗犯罪重要作案平台,如何从源头上堵住此类账户成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防控的关键。

(二)样本选取。随着东部沿海地区、省会城市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出现了向中西部地区、地级市转移的趋势,宝鸡市虚假冒名开户现象有所抬头。为有效遏制虚假冒名开户风险蔓延,自2016年3月起宝鸡银行类义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加强客户身份审核防范虚假冒名开户的通知》要求,开展了特定对象的排查整治工作。截至2016年9月,宝鸡已先后开展排查工作5次,涉及被冒用身份信息101个,辖区19家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及相关身份信息开立账户的多达16家。101个被冒用客户身份信息中,共有65个身份信息在上述机构开立账户159个。经各机构开展客户重新识别,有58个身份信息开立的120个账户存在异常,分别占排查出身份信息、开立账户的89.2%、75.5%。

二、特征分析

通过对宝鸡101个被冒名客户身份信息、账户开立过程、开立账户交易、重新识别情况的汇总分析,区域虚假冒名开户情况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被冒名客户身份信息特征。从地域分布来看,基本为异地,涉及全国19个省,其中以四川、广东、湖北、贵州省居多,占全部身份信息的44.5%(见图1)。从年龄结构来看,20岁-30岁(含)年龄段为主要被冒用人群,共有59个,占比为58.4%;其他依次为30岁-40岁(含)年龄段,占比为19.8%;20岁以下、40岁以上年段相对较少,占比为11.9%和9.9%(见图2)。从性别占比来看,大多为男性,占比为87.1%,但2016年5月后新收集的信息显示,女性群体数量在不断增加。

(二)冒名开户者特征。一是结伴、流动开户特征明显;二是与证件本人外貌相似度极高、年龄相仿,但口音与证件归属地明显不符;三是业务办理过程中,多假借玩手机刻意躲避摄像头;四是对银行业务办理流程、考核机制等较为熟悉,会将身份证信息背熟以应对银行询问,并常以投拆为借口对柜员施压;五是业务办理多选择小微支行、智能柜员机等管控薄弱环节。

(三)冒名开立账户特征。从账户开立情况看,冒用者在机构选择上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其次为邮政储蓄银行;地理位置上主要是市区银行类机构集中地段或火车站、汽车站、酒店等交通居住便利地段;办理业务时间多选在交接班时间,早十点、中午十二点、下午四点半左右为高发时段。

从开立账户数量看,开立单一账户有31人,占58个异常身份信息的53.5%,开立账户最多的是12个,涉及1人,占比为1.7%。其他依次为13人开立2个账户、6人开立3个账户、5人开立4个账户、各1人开立5个账户和8个账户,合计占比44.8%。

从账户交易情况看,120个异常账户中,其中已发生交易账户42个,未发生交易账户78个。

(四)重新识别特征。120个异常账户存在以下特征:(1)留存电话。号码归属地基本都为外省,其中以广东居多,其次为云南、海南、四川、浙江等地。目前,98.7%的电话拨打提示为关机、空号或停机,其余电话拨通后无人接听。(2)留存地址。54.7%的账户留存的是身份证地址,其余留存为宝鸡当地地址。值得注意的是,鸡留存地址多为大概方位,如XX酒店、XX路等。经部分机构实地走访,所留地址查无此人或查无此地。

三、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客户身份识别“核对”环节存在制度漏洞。反洗钱现行法律法规要求银行在为客户开立账户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联网核查记录和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但未要求留存履行“人、证”一致核实工作过程的相关证明资料。事后当需要判断一个账户是否为违规开立时,如已过监控录像资料三个月留存期,除犯罪嫌疑人供认外,仅依靠现有留存资料将难以进行准确判断,造成冒名开户事实的不易证明,导致追责、处置停滞,机构内部潜藏着大量的“疑似”账户、“休眠”账户。

(二)联网核查系统呈现数据信息要素不完整。冒名者所携带身份证部分为客户遗失或被盗证件,但目前因遗失或被盗证件无法进行注销,造成补办证件与旧证具有同等效力,二者主要区别是照片、证件起始日期不同。但银行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可核查信息仅为: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和核对结果,致使银行机构在“人、证”是否一致存疑时,无法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查证。

(三)业绩考核与投诉评估机制设置不合理。经调查,大部分机构对办理开户、开通网银等业务有相应考核指标和奖励措施,但对成功堵截冒名开卡行为缺乏相应奖励措施,且因冒名账户后期核实困难,致使柜员在现实利益与或有处罚博弈中出现了道德风险。

(四)现有技防能力与流程管理仍需加强。银行现有身份识别手段主要是利用联网核查系统和身份证鉴别仪,受一线人员工作经验、职业素养等主观因素影响,即使是同一家机构,有着相同的业务处理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和考核标准,最终处理结果仍存在较大差异。调查显示,有冒名者在被某网点A柜台识破拒绝后,同天下午在该网点B柜台成功开卡。

(五)风险防控处置措施实施不到位。对成功堵截的假冒他人证件开立账户事件,由于缺少明确规定,大部分机构仅采取业务拒办措施。看似对单一网点内风险进行了有效防御,但实际并未遏制风险的继续蔓延。排查显示,87.9%的冒名开卡人在识破被拒后,依然会选择其他机构再次办理开户业务。另外监管机构对银行受理假名、匿名的开户行为难以认定和取证,对区域风险状况掌控过度依赖于义务机构自主上报,缺乏有效打击措施,也为假名、匿名账户的开立提供了可能。

(六)部分机构对自身风险与漏洞缺乏识别处置能力。从宝鸡统计情况看,过往仅少数银行反馈过成功堵截信息,大部分机构常年“零”报告,这与辖区的风险状况不匹配。常年“零”报告机构主要由于自身所处发展阶段,风险防控能力不强、管理水平不高,依靠自身发现防御风险的能力不足,看似“无险可防”造成了现有管控机制薄弱、工作懈怠。待风险集中暴露后,又往往出现识别管控周期过长、风险实际控制力不强等问题,难以有效处置风险。

四、对策建议

(一)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核对环节制度与措施。要求各银行办理开户业务时现场拍摄和留存客户照片,为后期核验“人、证一致比对”提供证明资料。对已过影像留存期,无法进行“人证合一”核实,应按照《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强账户监测,对开户日起6个月无交易,应暂停非柜面业务,对已发生交易,如监测认为可疑,应列入可疑交易并与当事人核实,仍认为账户可疑的,应暂停非柜面业务,涉嫌犯罪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考虑到无交易记录暂停非柜面业务与影像留存期之间的时间断档,建议缩短无交易记录暂停非柜面业务的时限。

(二)相关部门企业应提升源头治理技术保障。公安部门应尽快推动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做好与银行等用证部门的系统对接,实现与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核查,达到丢失被盗身份证件即时失效;增加联网核查系统查询要素,完善数据实时更新、动态维护功能,畅通疑似信息反馈机制,确保信息及时、完整;全面启动居民身份证指纹登记工作,建立冒用身份证人员黑名单制度;电信企业可将电话用户信息与银行实行共享,银行在开户时通过核对客户电话信息,进一步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三)合理设置业绩考核与投诉评估机制。各机构应根据反洗钱法规要求,结合地域、机构自身特点,建立奖罚分明的反洗钱专项工作考核机制,特别对经核实成功堵截的冒名开户行为,建议给予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奖励;结合业务处理实际情况,对客户的投诉应在详尽核实的基础上,做好区分处理,保障柜员的基本权益,减轻从业压力,创造有利于从严履职的良好工作氛围,确保将“人证合一”、“开卡意愿”核实要求贯彻到位。

(四)抓好新技术应运与业务流程管理。银行在逐步推动生物特征识别、自助开卡机具等新技术应运推广的同时,要做好与现有技术手段、人工审核管理的业务对接,完善业务处理流程,规范内部管控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发挥好新技术的辅助作用;加强各业务环节的监测分析,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及时弥补管控漏洞,现场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客户使用新技术的业务辅导,强化对“人证合一”、“开卡意愿”的核实。

(五)健全冒名开户风险事件发现处理流程。涉事网点发现冒名开户的,应稳住嫌疑人立即报案,或按《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扣留被冒用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同时应做好信息的采集留存,为机构内、辖区间信息共享提供支撑;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可组织辖区义务机构开展区域内异常信息账户排查工作;对确认为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关系开户的,应立即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不能排除怀疑的,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可疑行为。

(六)搭建区域风险事项预警防控体系。监管部门应在建立区域数据信息共享的基础上,着力搭建以风险信息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监控为一体的预警防控体系,力争在识别出有苗头、有代表的异常线索时,能及时提示相关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督导义务机构缩短风险管控决策周期,提升管控措施的有效性,防止风险扩大蔓延,实现风险事项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持续做好义务机构风险监测,根据各机构风险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促进履职效能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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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晓亮,王忠诚.论电信诈骗犯罪惩治与防范的国际合作――以大数据时代为背景[J].贵州社会科学,2016,(2):164-168。

[3]许井荣.冒名开卡的原因及防范建议[J].中国信用卡,2016,(2):36-38。

[4]徐欣.电信诈骗犯罪治理研究――以昆明为例[D].云南:云南财经大学2015。

[5]徐颖.对互联网时代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的思考[J].金融科技时代,2016,(4):54-56。

[6]朱晓阳,高国圣.完善作证方式 确认客户身份[J].西部金融,2010,(4):66-67。

第6篇

 

基于此,刑法有对网络集资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但是,刑法也不能因此将网络集资行为逼入“难以生存”的境地。网络集资行为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都应该是鼓励其发展,为其发展创造一个自由宽松的环境,因此,刑法对网络集资行为的规制应保持谦抑性。

 

一、网络集资行为的产生及类型

 

近年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民间融资提供了新的方式,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网络集资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规模也是蒸蒸日上。由阿里巴巴集团开发的“余额宝”利用长尾效应[1],仅上线半年就吸金5000亿,让人不得不承认,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下,网络集资不仅速度快,而且数额大。然而,除了余额宝这样的大型网络集资者,我国的小规模的网络基金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银行有钱,贷不出;高利贷有钱,不敢贷”的中国中小微民营企业的贷款现状正是网络基金公司发展的重要动力和生存之本。

 

当然,网络自己能够迅速取得成功,还主要是因为网络集资相较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存在以下四个优点:①网络集资者提供的日利率或者月利率较传统金融机构高,对投资金额的大小无要求,一视同仁,因此吸引大批小额投资者;②网络集资的流动性较大,且不会像传统金融机构那样因死期或活期而存在相差较大的利率;③网络集资的媒介为互联网,投资者与集资者不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了解,所有宣传与投资过程通过网络完成,提高了集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大规模投资的风险;④网络集资行为的存在是对金融业的改革和创新,扩大了社会大众投资理财的渠道,对促进国家经济的增长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由于从本质上说,网络集资行为体现的仍然是一种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其运作模式仍然离不开传统的借贷合同内容。具体而言,网络集资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运作模式:

 

(一)资金自用模式

 

该模式主要是集资人集资自用。集资人为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注册成立网络基金公司,设计一定的与自己其他公司发展相关的投资项目,并允诺一定的投资收益以寻求出资人,出资人从网络上获取到相关的融资信息后,进行投标、磋商,最终与集资者达成贷款协议。集资者将获得的资金用于自身公司项目发展,并在一定时期内对出资者进行还本付息。

 

(二)资金他用模式

 

该模式主要是网贷公司作为一个居间公司的身份,为集资需求者与出资者提供服务。该模式又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模式:

 

1.无担保居间模式

 

在该模式下,集资人向网贷公司提供借款申请,经平台同意后,双方签订居间合同。签订居间合同后,集资人向网贷公司提供个人相关的身份信息、资产信息、征信信息等必要信息,由网贷公司进行核查校验,并对集资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全部核查之后,网贷公司将集资人的信用信息、集资信息以及其公司发展状况等在网贷平台上,由出资人自行选择要投资的公司或者项目,或者由平台主动联系合适的出资人,促成双方达成借贷协议。平台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在此模式下,网贷公司处于中立的地位,仅仅是提供一种居间服务,不主动寻找集资人,也不主动寻找出资人。

 

2.有担保居间模式

 

在该模式下,基本运作方式与无担保居间模式并无差异,但是相比较下多了一个网贷公司与出资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非面对面性,集资人的资信真实性往往难以保证,出资人在出资时会有一定的犹豫和担心。为了避免这种担心,加快集资人与出资人之间达成借贷协议,由网贷公司出面,与出资人签订担保合同,由网贷平台向出资人收取一定的风险保证金以建立资金池,从而在集资人违约后,由网贷公司先行向出资人还款,再向集资人追偿。

 

二、网络集资行为面临的金融风险

 

不得不说,网络集资既为中小微民营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也丰富了社会大众的投资方向和选择,对促进我国现阶段的金融业的繁荣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然而,在网络集资不断加速前行的同时,也出现了“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危险局面。[2]由于业内良莠不齐,而网络的虚拟性和非面对面性又模糊了出资人对集资人信息的真实性的考察,致使大量的网络集资恶性事件频繁发生。

 

据报道,自2013年至2014上半年,已经有120余家网络集资平台因发生“竞相挤兑”或者涉嫌诈骗犯罪而相继退出市场。[3]除此之外,由于缺少对网络集资市场的监管,许多网贷公司突破成立之初单纯的居间运作模式,建立资金池以自融,甚至挪用集资款项,触碰法律红线。

 

经过梳理,当前网络集资出现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由于网络集资的利率相对较高,且宣传方式花哨,诱惑性较强,很多出资者缺少理性分析即进行投资,造成盲目投资,缺少对集资者实力的考察与了解;

 

第二,网络集资活动的前期宣传和后期完成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经营者隐藏在互联网背后,手段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增大。

 

第三,由于目前将网络集资服务定性为服务性企业,没有一个部门将网贷经营纳入其监管部门,相关金融部门也无法对网络集资行为进行行政监管;且我国目前网络认证未实现实名制,没有行业自律协会,无法通过行业协会对其进行规制和管理。

 

第四,对于网络集资经营者的信用审查制度缺失,造成本行业准入门槛低,行业内各网络集资平台实力大小参差不齐,难以管理。一旦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资金链断裂情况,网贷公司负责人或被公安机关控制或携款潜逃,致使出资人的钱打了水漂,本息全无。由于涉案被害人人数多,范围广,损失大,极易爆发敏感性群体性实践,破坏当地金融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三、网络集资行为面临的刑事风险

 

(一)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涉罪风险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它的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观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以下四种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互联网背景下的集资者通过设立网络公司,设置一些高利率或者高回报的项目,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针对的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并承诺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高利息,集资者利用网络的非面对面,利用平台和信息的不对称,以投资项目或者担保高利率回报的方式吸引出资者。当获得的投资足够大到形成资金池之后,在完全支配资金池后或者高额转贷或者将资金挪作他用,最终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确定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还应查明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查明集资者设立的所谓公司是否注册,同时要注意自然人设立公司成立自然人犯罪的三种情况。两者入罪标准差距大,因此应严格把握行为主体的性质。

 

(二)集资诈骗罪的涉罪风险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根据《解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①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②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③携带集资款逃匿的;④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⑦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⑧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是民间借贷中极为常见且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形式,随着互联网的极速发展,网贷平台成为犯罪分子骗取出资人资金的新型工具。由于网络消息扩散速度快,面向群众广,因此其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获得数额相对较大的集资数额,且相对于传统的集资方式成本低,一旦通过网络成功集资,动辄几亿。如果能够确认集资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极大的,且破坏了国家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极大地危害了网络借贷行业的有序发展。

 

集资者通过网络进行集资诈骗主要有两种行为方式:一是利用P2P网络平台服务公司创始人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设借款人吸收不特定对象的资金;二是利用他人的P2P网贷平台借款信息,利用他人P2P网贷平台设立者急功近利,不仔细核对借款人信息的漏洞,进而将他人的资金据为己有。[5]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涉罪风险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该罪为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其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通过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该条进行了修改,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并对特殊主体进行从重处罚。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行为人通过网络进行集资,可以很容易的获得出资者的个人信息,如果集资者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集资者便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且因为其是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因此符合本罪的特殊主体要求,应对其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

 

同时,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容易受到网络内部和网络外部的系统攻击,而由于大部分的网贷公司并不是自己开发软件,不具有相应的防范技术,在受到黑客攻击的情况下,在其注册的出资人和集资人的信息极易泄露,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网贷公司集资平台的保护技术与信息重要性的严重不对等,增加了社会公众信息泄露的风险,扩大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四)非法经营罪的赦罪风险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以下四种行为方式构成非法经营罪: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④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其中第三条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入罪标准。

 

网络集资行为如上分析,包括三种模式。当网贷平台在进行网络借贷过程中涉及到担保、理财这类特许经营的行业时,网贷公司就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首先,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活动。

 

如果网贷平台在进行相关集资、放贷行为时,并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则涉嫌非法经营罪;其次,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必须是信托、证券、银行等国家允许的主体,且每个理财产品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备案和审批制度的审核,虽然金融监管部门并没有明确的将网贷平台排除在理财产品的范围外,但是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极有可能进入刑法的打击范围。

 

正如某学者所说:“长期以来的经济发展经验已经证明,在自由宽松的制度环境下最有可能实现以较小的交易成本获取较大的财富增长。”[6]虽然不存在绝对自由宽松的制度,但是在目前各方面监管和规制都不完善的前提下,鼓励网络集资这一新兴金融产业的发展应优于抑制其发展,刑法应保持其谦抑性,给新兴产业足够的发展空间,在定罪时应更多的考虑是否可以出罪而不是入罪,特别是在涉及到兜底条款时。

第7篇

关键词 网络经济 发展现状

一、网络经济及其发展现状分析

(一)网络经济的内涵及特征

1.网络经济的定义。“网络经济”是基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这种经济形态并不完全与传统经济相脱离,而是一种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应运而生的高级经济形式,网络经济离不开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支撑,可以归类为依托传统实体经济而建立的高级经济形态。

2.网络经济的特征。与传统经济形态相比,网络经济具有鲜明的特征,具体体现在:第一,便捷性: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经济能够便捷的通过网络开展,有利于消除时空距离带来的不便,便捷居民生活。第二,高渗透性: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且具有极强的渗透性,迅速向第一和第二产业扩张,促进了三大产业的融合,并催生了一系列的边缘产业。第三,边际效益递增性:通过网络经济的发展,对大量零散、无序、多元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加工,能够获得信息累计增值报酬,在相同的信息成本下获得递增的边际效益。

(二)网络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的崛起,网络经济借助移动互联的优势平台,给信息交换、支付模式、商品定价带来了巨大的革新。截至2015年,我国网民人数达到6.88亿,人均每周上网时间达到26.3小时,网络经济规模比2005年膨胀了10倍。2015年,天猫 “双十一”购物节的销售额超过912亿元,创下了新的交易记录。与此同时,我国也不断出台相应的政策与法规,以此规范网络环境,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在良好的发展环境下,网上购物、网上银行等网络经济相关的虚拟服务不断兴起,并逐渐成为居民生活的有机成分,“没人上街不代表没人逛街”成为网络经济时代的新购物模式。

二、我国网络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建设相对薄弱

首先,移动互联技术存在差距。我国对计算机技术的研究开始较晚,相关领域的技术还处于发展和成长期,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自主研发能力不足。其次,网络经济的发展不仅依赖于互联网技术,还需要一系列的基础设施加以支撑,同时,网络是一种特殊的交流媒介,对稳定性、安全性有较高要求,但我国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规模尚跟不上网络经济的发展速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此外,我国在网络经济基础设施方面的科研投入不足,优秀的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人才紧缺,而互联网技术更新换代快,不断有高精技术出现,科技创新人才的紧缺也限制了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

(二)资金流通方式落后

网络经济的发展与资金流通方式密切相关,基础设施是支持网络经济发展的硬件条件,资金流通方式则是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的软条件。随着网上购物类虚拟服务的兴起,迫切需要优化资金流通方式,完善网上支付环境。但目前我国金融电子化水平不高,网上购物和移动互联网支付在大城市有较高的使用率,但在中小城市的普及率不高,一部分保守的居民虽然知晓网上购物,但对这一新兴事物心存疑虑,因为担心网络安全问题而选择不使用;还有一部分居民(尤其是中老年用户)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等支付方式不够了解,学习新兴事物的速度慢,因此依然采取传统的支付方式。综合分析,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交易方式发生了一定变化,但受到种种因素影响,总体普及率仍有待提升,目前我国的金融交易仍然以传统的实物交易为主,资金流通方式相对落后,不少的居民对新兴交易方式依然持观望态度。

(三)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1.网络监管力度有待提升。网络经济的发展依赖于虚拟的移动互联网,因此对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目前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速度很快,但配套设施、支付方式、监管力度等相对滞后,同时,政府在网络经济环境监管中还存在盲区,与实体经济相比,网络经济在用户信息、资金安全、个人隐私等方面的安全保护相对薄弱,还缺乏有效的监管环境,这给网络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隐形的风险。

2.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近年来,网络信用作假、网络诈骗等案件频发,还有不少网店被曝光存在虚假信息、信用欺诈等问题,这也反映出对网络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对网络犯罪的监管力度不够,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能够钻法律的漏洞。例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网络犯罪的定义尚不够清晰,对网站建立也缺乏严格的审查制度,因此网络发展环境存在虚假信息泛滥、不良信息传播等问题。

三、解决网络经济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上文的分析,应该有针对性地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首先,加大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严格按照国际通用的规范与标准体系兴建技术达标的移动基站,不断提升中小城市的网络覆盖率,为网络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硬件条件。其次,加大网络科技的科研投入,一方面充分吸收与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致力于培养计算机信息技术方面的高精尖人才,加快移动互联技术的创新性研究,提升核心技术的国产化率。

(二)优化网络经济环境

在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还应该优化网络经济环境,尤其是推广多元化的资金流通方式,为网络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与其他国家存在差异,因此应该结合我国国情来创设具有广泛适用性的网络经济环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综合考虑政府、企业、消费者的需求,完善相关政策与法规,鼓励网络购物等新兴交易方式,为网络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其次,推广多元化的资金流通方式,加大虚拟支付在二三线城市、中老年人群中的宣传力度,构建包括实物交易、网上支付、手机银行、虚拟支付等多种方式的资金流通体系。

(三)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针对网络经济在用户信息、资金安全、个人隐私等方面的安全保护相对薄弱、缺乏有效的监管等问题,加大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在网上购物、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税收等方面,构建严格的规范体系,一方面保障网络经济的自由发展,另一方面构建安全稳定的网络经济市场。其次,针对近年来网络信用作假、网络诈骗等案件频发等情况,建立严格的安全监管机制,不断完善针对网络经济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发现监管中存在的盲区并出台相关政策,严厉打击虚假宣传、网络不良信息、网络道德观念低下等现象,对网络信用作假、网络诈骗等案件严肃处理。例如,可以考虑在国内建立一个统一的、专门针对网络经济的第三方认证中心体系,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以此提升网络经济的可靠性与安全性,提高消费者对网络经济交易的认可度。

四、结语

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网络经济因其自身具有的便捷性、高效性、超时空性而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但与此同时,我国网络经济起步较晚,虽然近年来其获得了迅猛发展,但受到技术、环境、人力等因素的限制,网络经济发展中还面临一系列问题,本文据此探讨了网络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对策,以进一步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

(作者单位为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参考文献

[1] 邢雪,孙雅茹.网络时代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的角色定位[J].西部大开发,2010(6):29.

[2] 韩绍奎.网络经济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策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

第8篇

随着电子商务及在线银行作为购物与金融交易的手段被广泛采用,网络钓鱼(Phishing)之类的诈骗正变得日益猖獗。网络钓鱼是指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仿冒知名的电子交易站点(如银行或拍卖网站)的网页,诱使用户访问假站点,骗取用户的账号和密码等信息,从而窃取钱财。

多数情况下,不法分子常常利用某种漏洞进入其他无辜用户的主机来运行假冒网页,然后,制作并大面积散发非常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的电子邮件。这些邮件貌似来自银行或零售商,声称有某种迫切性要求收件者对账户进行更新或有新产品待售。对此缺乏安全防范意识的互联网用户往往按邮件提示,点击邮件中看似正常实为仿冒网页的链接。一旦用户点击此链接,便会被提示输入账户资料、信用卡号、交易密码等重要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最终将落入不法分子手中,继而从用户的账户里窃取钱财。

日渐猖獗

随着电子商务、网上结算、网上银行等业务在日常生活中的普及,网络钓鱼层出不穷,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据美国银行及信用卡公司统计称,2003年由于网络诈骗的损失达12亿美元,平均每个受害者损失约1200美元。另据英国安全机构MI2G估计,2003年由于网络钓鱼诈骗,全球经济损失超过了322亿美元,原因包括客户的减少、业务被中断,以及用于恢复品牌信誉方面的努力。

面对这如此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很多黑客转而去实施网络钓鱼攻击。垃圾邮件过滤公司Brightmail的数据表明,全球Phishing邮件总量增长迅猛,于2005年4月达到31亿封。这些黑客的专业性也令欺诈网页的处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他们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最新的系统漏洞,这让很多安全专家感到头痛。

这种利用网络进行欺诈的新攻击行为一出现,就引起了网络安全界、金融界、利用网上业务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CNCERT/CC)自2004年以来就对网络钓鱼这一新的网络攻击形式给予了重视,作为重点事件进行处理。

在2002年和2003年,CNCERT/CC掌握的针对国内金融网站的仿冒活动都只有1起。而在2004年,CNCERT/CC接到网络钓鱼类事件报告223件,绝大多数来自国际应急组织和安全小组。2004年年底,国内也出现了多起金融网站被仿冒的事件,如假冒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事件。2005年,CNCERT/CC共收到来自国外的网络钓鱼事件456件,其中完成处理145件。这些网络钓鱼类事件绝大部分是国际应急组织和安全小组报告并要求协助处理的,被仿冒的网站大都是国外的著名金融机构,也有少量是仿冒国内工商银行和淘宝网的事件报告。

从CNCERT/CC接受和处理的报告事件数量来分析,涉及我国的网络钓鱼事件从2004年年底有了显著增加,至今仍居高不下,这也和国际上的趋势大致符合。

诸多问题不容忽视

从CNCERT/CC处理的网络钓鱼事件特点来看,有如下问题不容忽视:

1.国内有关机构主动寻求帮助的太少

以2005年的数据为例,向CNCERT/CC报告网络钓鱼事件的机构涉及40多个国外的组织机构,其中40%来自eBay。在报告网络钓鱼事件数量最多的组织机构中,前10名全部来自国外。

但从CNCERT/CC掌握的情况来看,国内还是发生了一些针对银行、公司的网络钓鱼事件,但向有关部门报告、寻求帮助的很少。出现这种情况,一个客观原因是国内的有关机构在发生针对自己的网络钓鱼事件时,不知道向哪些部门求助,以及时关闭网站; 另外一个原因是,出于种种考虑,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网站被仿冒了。实际上,不及时求助关闭网站,以及不及时提醒用户注意,会导致更多的用户上当受害,一旦用户发现是由于被仿冒网站单位的原因,那么被仿冒网站单位的名誉损失和负面影响可能会更大。因此,国内的有关机构应对网络钓鱼事件处置有更深刻的认识。一旦有网络钓鱼事件涉及自己,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关闭假冒网站,采取措施提醒用户,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影响。

2.国内许多主机安全性不高

在国际上,不法分子实施网络钓鱼行为时,通常会选择其他国家地区的计算机来建立仿冒网页,以逃避本国司法和执法部门的调查和处罚。目前,很多境外黑客利用其所入侵并控制的我国境内的主机来建立仿冒网页。

根据国际权威机构反网络钓鱼工作组(APWG)公布的运行仿冒网页主机所在国家的分布情况统计,2005年上半年中国主机运行仿冒网页的情况不容乐观。具体情况如图所示。

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已经成为欺诈网页的培养基地,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很多欺诈网页运行在被黑的中国主机上说明,我国的主机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具体原因有以下三点。

首先,很多主机处于无安全维护的状态。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上网计算机数达到4950万台。中国的互联网用户数量蒸蒸日上,主机托管业务也在广泛开展,而网站的安全性问题也日益严重,很多主机处于无人维护的状态。

其次,安全防范意识较差。许多用户的计算机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很多系统甚至在没有安装补丁、没有安装防病毒软件、防火墙的情况下连入互联网,给黑客植入欺诈网页提供了轻松容易的可乘之机。

另外,对欺诈网页的危害了解不多。在自2004年年初以来的欺诈网页处理中,很多用户只是在其主机中删除欺诈网页的所有内容以及日志,就草草了事。他们并没有意识到事后处理的重要性,没有及时打补丁,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导致同一个主机被多次植入欺诈网页。

3.国内许多用户不知道如何配合处理

网络钓鱼事件的突出特点是,从受害用户访问假网站,泄漏重要个人信息,到最终损失钱财,整个过程往往会发生在短暂的时间内。因此,对于运行网络钓鱼主机的所有者而言,迅速积极地配合处理正在发生的网络钓鱼事件,将及时制止进行中的不法活动,有效地避免给更多的网络用户带来经济损失。

CNCERT/CC在实际处理网络钓鱼事件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相应的处理流程规范。通常,由CNCERT/CC总部协调网络钓鱼的处理,由CNCERT/CC各省分中心具体承担,在定位仿冒主机后,联系该主机用户并介绍有关情况,协助用户及时清除欺诈网页或进一步清除黑客植入的后门,建议用户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工作等。但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主机用户不理解、不配合,就无法及时将假冒网站关闭。

因此,一方面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普及教育,另一方面国内用户也需要加深对网络钓鱼的认识。一旦网络钓鱼涉及自己管理的主机,则应尽快自行或在有关方面的支持下及时采取行动:立即关闭自己主机上的仿冒网页,以制止不法活动,减少用户的损失;保存并在需要时提供仿冒网页的访问日志,以协助分析查找不法分子的踪迹线索。

寻找有效对策

据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的《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2005》,截至2004年年底,我国加入银联的入网机构共132家,全国发卡总量超过了7.69亿张,2004年完成跨行交易18.3亿笔,跨行交易总金额达到6858亿元。可以预计,随着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更加接轨,中国的信用卡持有者将会更多,通过互联网上进行的跨国电子交易也将越来越多,欺诈网页的威胁也接踵而至。目前所涉及的欺诈网页事件多为在国内主机中植入虚假的国外银行的交易界面。其最终的受害者还多是国外的银行卡用户。CNCERT/CC目前接到涉及我国的金融机构和用户的网络钓鱼事件还比较少。可以预测,随着我国信息化的深入,网上银行、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的普及,我国面临的网络钓鱼事件威胁必将日益增加,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

首先,我国司法、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提高对以网络钓鱼为代表的新形式的计算机犯罪,推动有关立法,制订规章制度,加大对网络钓鱼的打击力度。

其次,国内需要建立类似国际反网络钓鱼工作组APWG的合作应对机制,成立由政府部门、执法机构、金融界、应急组织、供应商等有关各方组成的组织,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共享技术、信息和资源,才能更好地应对这一网络安全新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