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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文创的定义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2-15 11:40:1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数字文创的定义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数字文创的定义

第1篇

关键词:虚拟实践 哲学 研究述评

中图分类号:B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0(b)-0232-02

近年来虚拟实践由数字合成对象走出符号的思维空间成为真实的实践活动,极大的延伸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时空界域,并以空前的力度和全新的姿态开辟了人类前所未有的生存领域,并以空前的速度与规模改变着人类的实践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正在迅猛发展并日臻完善的新式实践模式向传统现实实践提出了挑战。

哲学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虚拟实践作为跨时代的课题,对于深入理解哲学的当代性、探索建构哲学的新形态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学界关于这一课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讨论与研究,该文就国内学界的一些主要观点进行梳理与评论,以期为当代虚拟哲学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助益。

1 虚拟实践的界定

当前大部分虚拟实践的相关文章和著作都比较重视对于虚拟实践的阐释,但是对于虚拟实践的界定,学界存在一些争议。有学者认为虚拟实践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实践,真正意义上实践只能是物质生产实践,虚拟实践只是一种描述的过程,能证明或者能证伪一些命题,笔者认为这是对实践观理解单一化、片面化、凝固化的表现;也有学者认为虚拟实践不仅具有实践的各种要素,其本质上也是一种双向对象化活动,我们应该将实践的思想与实践在新时期的发展结合,本着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态度理解与认识虚拟实践。[1]大部分的学者还是倾向于支持将虚拟实践做为一种新的实践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对虚拟实践进行阐释和研究。曾国屏教授从实践活动的角度对虚拟实践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是将“可能性转换为现实性的创造性实践,是对现实的超越与扬弃”;[2]周甄武博士从虚拟实践与其它实践区别的角度,将虚拟实践界定为主体在虚拟空间使用数字化中介手段进行的实践;[3]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超元从虚拟实践的虚拟形态的角度主张将虚拟实践定义为“超越现实性的思维方式和实践方式”;在众多对虚拟实践的界定认可程度较高的是张明仓博士的著作《虚拟实践论》,他从实践主体―人的角度对虚拟实践进行了阐释,将虚拟实践被界定为:“人们在虚拟空间利用数字化中介手段进行的有目的、双向对象化的感性活动,所有的虚拟实践活动都人利用数字化中介手段对现实性的感性超越。”[4]

2 虚拟实践哲学观

作为虚拟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许多学者从哲学层面对虚拟实践上进行了更深层的研究,其中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主要较多集中在虚拟实践的本体论与实践观以及认识论三个方面。

2.1 虚拟实践的本体论研究

虚拟实践本体论旨在回答虚拟实践本身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存在,并由此延伸出的关于虚拟本体论与现实本体论一系列问题,这是虚拟哲学最具争议性的研究。首先,相对于实在论,虚拟实在本身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翟振明教授的《实在论的最后崩溃―― 从虚拟实在谈起》一文在学界引发了很大的争议,翟教授基于严密的逻辑分析与思想实验,他认为虚拟技术的高速发展使我们能够模拟出一个与日常经验一致的虚拟空间,离开实在世界的支撑,在虚拟实践的实现进程中依然实现了主体感觉,由此他得出虚拟实在与自然实在的本体论具有对等性的特点,并推论出实在本体论是形而上学并且不成立的。由于实在本论论是大多学者的观点与主张,此结论一出引发了虚拟实在哲学研究的热潮,并由此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关于虚拟实在的论文,不少学者认为尽管虚拟技术创建的虚拟世界可以带来脱离物理世界所具有的感觉、经验等主体感受,但并不能说明虚拟实在本体与实在本体之间就具有等价性,并且虚拟世界中所有信息都来自于客观世界,虚拟实践的主客体与对象的客观性都是对实在本体论的有力证明,[5]也有学者认为翟教授并未能从真正意议上说明由于虚拟实在论与现实本体论的对等性导致了实在论的崩溃,其相当精辟的论证反而却有效的证明了因果实在论。[6]由于学界对于反形而上学、反传统的支持者越来越多,所以关于虚拟实在的争论一直在持续,这场争论从根本上推动了虚拟实在本体论的学术研究。

2.2 虚拟实践的实践观研究

就实践哲学研究而言,上世纪我国大量学者对“实践”的理论本质和地位问题进行了全方位思考,并获得了大量成果,然而“实践”一直是作为一个静态的抽象来研究。本世纪以来,虚拟实践作为国内哲学研究的热点,不少学者在虚拟实践的相关研究已取得不少的成果,大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虚拟实践与传统实践的关系,大多数的学者倾向于支持虚拟实践做为人的思维与实践活动的延伸表达,是一种新的实践模式,其中以张明仓博士的研究最为突出,他将虚拟实践做为人的感性超越性的活动,对虚拟实践的主体、客体、中介等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论证,创造性的提出了虚拟实践主客体的“双向对象化”;[7]也有论者认为虚拟实践并不能完全准确的显示真实世界里的所有出现的一切情况,只能通过模拟真实世界的方式来帮助提高我们的认识水平,不能真实的改造我们的实践对象,因此,虚拟实践所提供的只是一种描述性的实践与描述性的空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践[8];甚至还有学者认为虚拟实践是对传统现实实践方式的超越,应完全独立于现实实践。在大量的论述中,对于虚拟实践是否属于实践这一关键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基于对于虚拟实践不同理解的基础上的讨论出现的分歧笔者认为在所难免了。

2.3 虚拟实践的认识论研究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每一次科技革命的爆发,都会引发人类认识论的相应的变化,虚拟技术的产生对于人类传统认知范式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在学界甚至造成了对于认知研究范式的变革性转向。

虚拟实践的产生打破了传统的“真”与“假”的界限,实现了“真”与“假”的辩证统一,从认识的角度来看,数字化的虚拟信息本身却具有现实的功能,虚实、真假界限的模糊是突破传统认识论实现人类认识方式的变革。国内最先着手虚拟技术认识论研究的学者是曾国屏教授,早在20世纪90年代他就主张虚拟实践过程是一种沉浸性的体验,虚拟技术使主客体之间的中介――数字信息的工具性和对象性的双重品质得到充分的发挥,能够最大程度上的降低人们在现实实践中出现的失误与偏差,虚拟实践所提供卓有成效认识工具极大的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并将继续引发设计制造业的巨大变革。在此之后,张怡、邬、胡敏中、李永红、王天思、陈蔚等学者对于虚拟实践的认识论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索与研究,其中王天思教授和张怡教授对虚拟实践认识论的研究更加深入。王天思教授认为在如今的数字时代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有两种,一种是对客观世界现存的规律认识,这是描述性的认识活动,还有一种是对人类通过程序创造设计自为世界――虚拟世界,对这种对创造设计新事物规律的认识是具有创构性质的,这就是新的创构认识活动,随着数字时代的不断发展,虚拟实践使得创构认识论变得越来越重要,甚至也使得传统描述性认识本身所具有的创构性质日趋明朗。[9]张怡教授提出由于虚拟空间超文本的出现,虚拟认识已经成为依赖于感知觉的循环反馈结构,他指出虚拟实践的认识过程通过界面和计算机与虚拟实在发生作用而实现,其主客体、实践对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极大的延伸了人的实践活动,与利用物性的工具来强化现实实践相比,虚拟技术能过界面的方式更加强化了实践的虚拟性。[10]学界对于虚拟实践认识论的研究基本上都倾向于支持虚拟实践提升了人类的认知水平,对于虚拟实践的认知过程推动人类认知的深化与发展都进行了非常有启发意义的分析与论证。

3 虚拟实践观的研究趋势

近10多年来,学界在虚拟实践的相关学术研究已取得了相当多的阶段性成果,综观众多的学术成果,笔者发现早期关于虚拟实践的研究侧重于虚拟实践的定义、内涵、类型、实践观点的分析等方面的探析,旨在对这种新的实践方式带来的变革给予更多的哲学解释;近五年来虚拟实践的相关研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研究热点也发生转向,更加集中于虚拟实践与主体的研究,这里包括虚拟实践的主体性境遇、在虚拟空间主体的生存论问题、价值观、虚拟实践与人的发展等各方面,可见学界在更高层次以及更大范围的基础上关注人类在数字时代的生存和发展状况,这不仅关系到人类的自我理解和自我超越,更加彰显出哲学在信息时代的功能。

然而反思当前虚拟实践的研究现状,当虚拟实践引发了众多学者的重视,并且正在成为经济学、社会学、军事学、心理学等多种学科的生长点和创新点,而虚拟实践哲学视域下基础性的研究至今却未能完善。虚拟实践的定义、实践性质的划分、本体论、认识论等基本哲学大量学者的看法莫忠一是,至今未能达成统一的认识。由于基本定义的不能明确加之大量泛化的研究导致了不少具有相当开创性意义的研究成果面临被消解的危机。当然在学界的学术争论应该允许其存在,但在信息化时代对于哲学的迫切呼唤下,“实践”这个作为哲学核心范畴应该体现其时代特性,对于虚拟实践相关的一系列哲学基本范畴的理解也应达成统一的界定与认识,这是建构具有时代性、结构合理的哲学研究体系,深入推进哲学研究的必要前提。

参考文献

[1] 唐启良.对国内“实践”观的反思―― 从“虚拟实践”的视角[J].湖北社会科学,2013(9):189-191.

[2] 曾国屏.赛博空间的哲学探索[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58-71.

[3] 周甄武.虚拟实践:人类的新实践[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2):40-46.

[4] 张明仓.虚拟实践论[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56-70.

[5] 邬.虚拟实在、自然实在与信息世界―― 与《实在论的最后崩溃》一文作者讨论几个问题[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113-119.

[6] 黄勇.虚拟实在与实在论[J].求是学刊,2005(1):28-36.

[8] 杜楚源,李艺.新的实践领域[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11):59-63.

第2篇

3月的春天,万物复苏,绿意盎然,一切都生机勃勃,广电行业亦如此。2015年广电业内的开年展会CCBN2015即将于3月26―28日在北京国际展览中心盛大开幕。本次展会以“融合智能网络畅享数字生活”为主题,充分展示我国广播影视在高质量视听内容、聚合化内容生产、宽带化传输网络、智能化终端服务等方面的最新发展成果,吸引了来自世界上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1000家企业和机构参展。面对如此众多的资讯和产品,我们该去关注哪些呢?什么才能表达当今广电发展特征?哪些才是最热的技术发展前景?我们一起走进CCBN2015找寻答案。

7号馆总局展示厅大变身

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院长邹峰在CC BN2015的新闻会上表示,今年的展会展示主题将会紧紧围绕三个方面: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智能宽带网络内涵,以超高清为代表的数字视听技术的最新趋势等。

不断革新换代的信息技术加快了广播影视传统媒体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深度融合是中国广播影视行业发展的长远趋势。对此,展会期间7号馆的总局展示厅一改往年的风格,摒弃了众多主题,总局展示厅今年将会主要以“智能电视操作系统(TVOS)”和“有线无线卫星融合覆盖”两个主题进行充分展示,这两个主题也反映了广电总局在广播影视行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也非常好的支撑了今年CCBN展览会的主题。

4K持续升温

在中国,影视制作已经由高清向4K进发,2015年开年最受关注的莫过于江苏卫视采用全4K制作新年演唱会了。随着消费者购买的4K电视数量显著增长,这也将导致观众对4K内容的需求与日俱增。这就意味着,未来一段时间,广电业对4K设备的关注点会持续升温,4K制作会越来越多,4K技术在新一代广播电视系统中的应用会越来越广泛。今年的CCBN,4K已经成为众多厂商的兵家必争之地,索尼、松下、新奥特乃至捷成世纪等厂家都会有4K相关产品展出,从4K现场制作、节目制作端到端解决方案(从采集到存储、监看),到多种行业应用解决方案。目前来看,4K会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云计算和大数据

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带来了媒体格局的重大调整,也给广电发展带来了深刻影响。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已达4.39亿,占网民的近七成,用户规模、市场规模等都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态势。在新的形势下,广播电视行业必须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推动传统广电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与发展。推动传统广电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与发展,就是要积极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高新技术,大力倡导技术创新,不断提升内容传播的有效性和感染力,不断提升传统内容资源的附加值,提升广播电视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实现传统广电媒体与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社交媒体等新媒体之间的融合互动。

众多跨媒体、跨区域、跨行业的信息支撑平台,云计算与大数据关系到整个广电行业实现媒体融合发展的基础和关键,今年展会会有意外的惊喜事件发生吗?

lP化技术

传统的视频编播系统已无法适应当前迅猛发展的多平台制作、分发需求,而IP网络能够根据不同业务特点灵活配置网络、快速部署,高效地传输信号,全球广电市场倾向于基于IP的基础架构变革。安达斯将全面配合电视台面对传统广电转型挑战,针对广电热点技术陆续的在推出这些新技术新应用的相关产品。安达斯集团已向江苏和重庆台销售了基于EVERTZ IP的总控播出系统,开创了广电迈向云、大数据及全面互联网技术的先河。

2015年视频、移动和因特网融合使通讯行业到达一个转折点,毅美在收购RGBNetworks公司之后对IP、软件、云和多屏的技术发展方面如虎添翼,采用IP、基于云、软件定义的网络的工作流程带来业务增长和盈利,会是一个发展方向。

逛展会的同时也要思考: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传统广电该怎样去融合新媒体和层出不穷的新互动形式?社交媒体的大数据能否与电视联姻共繁荣?或许,答案就在展会当中。

索尼大规模展出其4K转播车、产品及多种4K节目制作系统解决方案

以“超越界限定义未来(4K for HD,4K for 4K,4Kfor all)”为主题,索尼中国专业系统集团集中4K优势阵容,携4K全线产品和系统解决方案于3月26日―28日在北京国际展览中心参展CCBN。在中国,影视制作已经由高清向4K进发,索尼正在努力协助广大用户实现4K在高清、4K和不同层次的更多应用,充分挖掘4K技术的更多潜能。此次展示中,4K现场制作、节目制作端到端解决方案(从采集到存储、监看)、及多种行业应用解决方案成为展示重点,诠释了索尼在4K全产业链方面所独具的优势。

索尼户外展区展出了索尼为中国用户建造的首辆4K电视转播车江苏广播电视总台4K电视转播车,这也是国内首个具备4K/高清同播能力的现场制作系统,为4K乃至超高清技术在国内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设计案例和工作平台,将引领国内下一代转播车的发展方向。户外展区还展出了0840普及型转播车,它于2014年8月的BIRTV上首次亮相,并于2014年下半年进行了全国巡展。

索尼住室内展Ix重点展示的产品包括:

30英寸4K OLED主控监视器BVM-X300,这款新型监视器继承了TRIMASTER EL OLED监视器的诸多强大性能,包括无以伦比的黑色性能、色彩还原、快速像素响应,以及业内领先的宽视角性能等等。B VM-X300上进行了高动态范围演示(HDR),为观众带来更直观的感受。

针对广电领域用户推出的全新的无线实时传输系统livestreaming,采用独有的QoS技术,可以保证在较少的延时下提供更稳定可靠的图像质量,使得前端摄像机实时采集的新闻节目通过4G LTE无线网络以更及时、更便捷的方式传输至电视台进行播出。

继2014年下半年在全球市场推出以后,PXW-X280将于CCBN期间首次在中国的大型行业展会上展出。PXW-X280是索尼著名的l/2英寸手持式摄像机的第四代产品。它搭载优化的三片l/2英寸全高清Exmor CMOS成像器,灵敏度达到惊人的F13 (1080/50i),广播级专业镜头光圈具有物理止点,是XDCAM家族中手持机的核心产品。

本次展会还首次正式展示了4K播放器PMW-PZl。PMWPZ1具备单个SxS卡槽,支持XAVC HD/4K格式的回放,可从3G-SDI*4和HDMI 2.0接口输出4K。该产品将于2015年春供货。

PMW-F55作为在影视剧制作市场上已被广泛接受的产品,在此次CCBN上得以重点展示。索尼陆续推出的PMW-F55/F5的新附件,包括苹果Apple ProRes格式升级、F5升级成F55、F5升级4K记录格式、ENG肩扛式套件等,使得F55/F5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

凭借PMW-F55 4K数字电影摄影机和PWS-4400 4K多通道视音频服务器在4K及HD下的各种特殊画面的优质表现,索尼展示了“Ultra Box”l特种4K/HD EFP模块为核心的设备系统解决方案,为用户带来了世界最前沿4K摄录体验。

为教育用户量身定做的行业解决方案,包括w-EFP全无线高清移动节目制作系统、VP BOX多视窗演示系统、以及结合了索尼多系列产品的多功能报告厅系统。

高性价比的普及性4K解决方案,包括首款搭载了4KSuper35 CMOS成像器、具备高质量422采样、10比特4K机内录制格式,并能实现连续180FPS超高速拍摄的XDCAM摄影机PXW-FS7,以及主打出色的高感光性能和专业动态影像录制格式的全画幅微单摄影机。-a 7s专业套装,都将在本次CCBN上得以重点展示。

CCBN2015新奥特隆重展示云平台解决方案等系列产品

在新奥特展台您将看到新奥特云平台解决方案等系列产品,如:腾云媒体服务云平台、腾云新闻共享平台、腾云融合生产平台、ONAIR全媒体云平台、CreaStuclio多通道采编播一体化云端解决方案、媒体运营专属云平台。

演播室图文解决方案,如:演播室图文解决方案、4K在线图文包装系统支持超高清4K播出的图文系统、Alo MP高标清同播系统、天目三维气象节目制播系统、Mariana.VS.PRO是在虚拟演播室。

互联网产品展示区,如:美摄、易视现场直播服务、炫影视频服务(云视)、海米科技等。

ONAIR全媒体云平台:ONAIR本次展示的重点集中在PASS平台演示、智讯内容汇聚服务、极光采集收录服务、无忧云播出服务、捷迅网络电视台、炫云微电视。

CreaStudio多通道采编播一体化云端解决方案:重点将体现出多通道采编一体化系统对综艺娱乐类节目带来的优势,以及和ONAIR的完美结合。以CS为主结合云端ONAIR,展现综艺节目从现场多讯道录制、现场多机位编辑、多通道播出、低码率素材上云,手机APP在线编辑,分享到互联网等,同时对制作完成的节目文件进行媒体管理,互联网审片、媒体归档、等功能的展示。

媒体运营专属云平台:以营造智慧客厅的理念,展示媒体运营专属云平台服务。为各大内容提供商及内容运营商架起内容运营与各大运营商之间的桥梁。可以提供智能处理与分发服务、微创新开发服务、媒体大数据服务。同时依托为运营商提品或业务,与各大运营商进行合作运营,不断进行运营模式创新、复制及推广。同时展示3D/4K、大数据系统、亲友圈、多屏看等产品。

演播室图文解决方案:重点展示全新演播室4K图文包装系统、在线包装点评系统、高清标同播系统、全新一代虚拟演播室系统(Mariana.VS.PRO)以及天目三维图文系统。

4K在线图文包装系统支持超高清4K播出的图文系统:系统具备Al0、5D系统的所有功能,可在4K超高清基础上实现各种类型字幕的播出要求;支持LevelA、LevelB输出标准,可与目前主流切换台进行无缝图文混叠;搭载高质量高速的核心渲染引擎;系统推出后出色完成了国内第一台4K演唱会《江苏卫视2015年新年演唱会》4K版本的录制工作,系统在录制整个过程表现出色。

同时展出的还有:Alo MP高标清同播系统;天目三维气象节目制播系统;Mariana.VS.PRO是在虚拟演播室。

毅美将在CCBN2015主推软件定义的网络

在CCBN,毅美(Imagine Communications)与合作伙伴北京万博信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展位#3102)和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展位#2204)将展示下一代广电架构:软件定义网络(SDN)。还将重点展示广电机构无需大规模更换现有的硬件,就可利用SDN。不久的将来,向SDN的过渡将是广电行业的工作焦点。

毅美中国区总监许志雄表示,在电视还必须依靠专门硬件的同时,IT行业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许多制造商可提供企业级交换机,如思科、Juniper和Brocade,而且它们全都可有效合作。现在的问题是,广电如何从传统架构转向软件定义的网络。所有广电机构都有已安装的传统矩阵,并且围绕矩阵切换台构建其业务。

毅美的解决方案是允许以广电机构自选的步伐,从SDI过渡到IP。在过渡期间,我们在控制层提供了解决方案,在操作上简化了两种技术并存的复杂性:无论切换SDI或IP信号,均执行同样的操作。

Magellan SDN Orchestrator就是支持以上方案的技术。它提供了针对任何混合网络的控制层,可控制来自任何供应商的以数据为中心的以太网交换机和广电SDI矩阵。操作员可以看到和以前完全一样的控制面板,而无需知道按钮按下的实际路由情况。自动化工作流程和以前一样,发出相同的命令,因Magellan确定最佳的路由,实现了设定的要求。

这一技术使得广电机构可以开始构建软件定义的网络。在管理层面具有整个网络的完全可视性,便于监控。视频和音频信号的性能不变,可预测性、可靠性和同步水平也未变。

广电机构可以先从一个或两个IP设备着手,并逐步转向端到端的IP基础设施。采用Magellan不会有操作更改,除了实现那些之前未能实现的操作,转换为更高效率的工作方式。无需强制的再培训或引入替代办法。

MageUan SDN Orchestrator是毅美MultiService SDN架构更广泛倡议的一部分。它为广电运营商采用软件定义的网络提供了一条可行之路。

在IT的其他领域,包括电信,SDN是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它允许用商用现货(COTS)的IT硬件,如刀片服务器和处理设备,以及以太网交换机,建立大系统。

设备使用和相互连接的方式不再固定。例如,在广电中,无需专用设备去针对特定任务。在传统架构中,图形发生器一天可能只用一小时,效率很低;而在SDN中,当有来自中央池的请求时,该功能将通过分配处理资源来提供,并在该功能不需要的时候,将释放这些资源来执行其它任务,例如转码。

Magellan SDN Orchestrator提供控制层、建模和网络中的带宽管理,并负责分配处理器资源供自动播出、信号处理、多画面,以及主控制面板和所有组成广电基础设施的其他元素。

在CCBN我们将展示两个主要的内容。首先,迁移到SDN架构会带来的巨大好处,二是如何使过渡平滑无缝。

大部分机构都在SDI上进行大规模投资,在未来数年,它仍将非常重要,Magellan SDN Orchestrator通过SDI设备和IP设备协同工作,在战略上使用这两种系统之间的网关接口,使得混合网络切实可行。其结果将使广电无缝过渡到未来。

安达斯传统的视音频技术及新媒体创新解决方案

CCBN2015,安达斯全面展示全IP网络架构;超高清4K技术在新一代广播电视系统中的应用;以及基于云架构和大数据的应用,多屏融合互动等趋势。广电行业由传统架构向IP架构的过渡。发展在全媒体融合的大环境下的IP技术,从传统的播出向基于融媒体的播出、分发平台发展。4K将成为主流,云将成为工作流程中的一部分。

安达斯将全面配合电视台面对传统广电转型挑战,目前公司正关注广电热点技术,合作的厂商也陆续的在推出这些新技术新应用的相关产品。安达斯集团已向江苏和重庆台销售了基于EVERTZ IP的总控播出系统,开创了广电迈向云、大数据及全面互联网技术的先河。

联汇科技“腾云”之势盛装亮相CCBN 2015

第二十三届中国国际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展览会(CCBN2015)即将在三月拉开帷幕。本届CCBN上,联汇科技将携手联想集团亮相18301展台,其中联汇科技与联想集团倾力打造的AirLink广播业务云平台将闪亮登场,为云广播业务新型平台的快速建立提供了最为全面可靠的解决方案。

AirLink广播业务云平台利用虚拟化云计算技术,实现了计算虚拟化、存储虚拟化和资源虚拟化,构建了广播电台的IaaS、PaaS基础平台。AirLink平台利用虚拟化技术构建了服务器资源池,多个业务系统间可共享计算资源,同时云平台可以跨数台互连的物理机和存储设备进行快速扩展,具有强大的扩展性,按需在线扩展和分配应用服务器。AirLink平台配套Airlink LIM监控系统,可集中监控和管理所有云服务器的工作状态,形成一体化云服务器监控系统。

l小时 新业务服务系统l小时可以准备到位

1分钟 存储系统1分钟扩容

第3篇

此届文博会分为北京文化展区、新闻出版与广播电视展区、台湾文创精品展区、文物及博物馆相关文化创意产品展区、工艺美术展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展区、文化旅游景区与旅游商品展区、创意礼品与艺术品交易展区以及体育产业、国际文化创意、文化与经济融合成果展区等。

据不完全统计,本届文博会期间,共签署文化创意内容产业的产品交易、艺术品交易、银企合作等方面协议总金额为1003.8亿元人民币。从展览的产品及形式来看,可谓亮点纷呈,文化产业的未来一片大好。

动漫产品的推陈出新赢得阵阵好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卡通形象的营销,传统汽水北冰洋的卡通形象北极熊来到文博会宣传了其动漫作品。在与科技的衔接上,裸眼3D水墨动画作品《侠情》深受广大爱好者喜爱,竹林舞剑的效果最为震撼。

影视产业,北京市首个影视及文化产品公共保税仓库项目――红庄・国际文化保税创新园将落户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据了解,此创新园除了提供文化产品全流程保税服务外,还将建设文化保税协同创新平台,为不同类型文化产品的设计、销售等环节提供服务,助力中国文化产品“走出去”。而且其作为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完海关手续的仓库,可以为园区企业提供仓储、中转、保管等服务,具有通关速度快、费用少、贸易成本低的优势。

出版产业,6万余种新书畅销书、60余万种中外文出版物亮相文博会,并分为“线装精品”特色展区、台版精品图书展区、外文原版图书展区、中文新版图书展区、数码及数字出版产品展示体验区等,这不仅可以较好地展现中国传统图书的风采,还能看到最新出版的进口原版图书,更能让人亲身体验数码产品的科技魅力。

京津冀板块也非常有特色,在此,文博会起到了嫁接地区文化桥梁的作用。这是京津冀首次在文博会上实现联展,产品有来自北京的故宫艺术衍生品、原创动漫阿狸、开心麻花热门剧《夏洛特烦恼》;来自天津的泥人张彩塑、杨柳青画社、原味儿茶馆相声;来自河北的侯店毛笔、廊坊一寸金墨、迁西宣纸、易水砚等文房瑰宝。而且很多西部省份组团来参展,把“一带一路”风光带到了文博会。

此外,在互联网文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也涌现出一批新产品,不仅受到了很多投资人的青睐,也为文博会带来一缕清风。

在学术上,参加了高端论坛的中国动画学会研究部主任宋磊对此次文博会深有感触。他介绍说,会上,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很多前沿、全新的概念,比如中国动漫集团董事长庹祖海提出从泛娱乐到泛IP的观念过渡,并定义了强IP的构成要素,很有指导意义;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廖祥忠突破“互联网+”概念,不仅揭示了“互联网+动画”的含义,还进一步扩展至“互联网+动画+”,理念更加超前。

实际上,在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签约仪式上,共有24个文创项目签约额达到79.22亿元人民币。

与往届相比,本届文博会规模空前,更加高端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未来,文博会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平台作用,孕育更多的“文化酵母”?

第4篇

[关键词]数字化;数字证据;视听资料;书证;数字证据规则

STUDYONTHEDIGITALEVIDENCE

YUHai-fang,JIANGFeng-ge

(LawschoolofYantaiuniversity,YantaiShandon,264005)

Abstract:Inordertoacceleratethedevelopmentoftheprocedurallaw,weshouldstudytheeffectsofdigitaltechnologyonthesystemofevidence.Asfortheconcept,digitalevidenceshouldbeadopted,insteadofcomputerevidenceorelectronicevidence;asforthesortofevidence,digitalevidenceshouldbeanewsortofevidencethroughthecomparisonwithdocumentaryevidenceandaudio-visualreferencematerial.Asfortherules,theremustbesomespecialrulesfordigitalevidence.Whendosomeresearchonthenewproblemsasaresultofhi-technology,weshouldconnectthetechnologicalcharactersofitandthefeatureofit.

Keywords:digitalization;digitalevidence;documentaryevidence;audio-visualreferencematerial;rulesofevidence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具有相辅相承关系的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是人类文明不可分割的整体,自然科学成就以及其所积累起来的大量实证科学知识,为社会科学提供新的思维方式与研究方法,而社会科学不仅要思考具体社会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还要回答自然科学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制度层面和道德层面的问题。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科学往往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在对自然科学所引导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同时获得了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从法律纵向发展历史来看,每次重大技术进步都会在刺激生产力飞跃提升的同时促进法律进步,工业革命时代如此,当前以数字技术为主导技术的信息革命时代也是如此。数字技术推促环境迅速发展、改变,使法律不得不正面回答其所提出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进行的一般是实体法的扩展与新创,随之而来的则是程序法的映射修正。但是由于目前研究正处于伊使状态,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面对数字技术对法律提出的不同以往的挑战,体现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的一些程序流程中,我国在一些实体法中已开始逐渐进行解决,但在程序法上却仍未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在当前已经出现的大量技术含量极高的案例中,作为程序的核心——证据制度,①不论是民事,还是刑事、行政证据制度在面对新问题时都处于一种尚付阙如的尴尬境地,这种尴尬在目前沸沸扬扬的新浪与搜狐的诉讼之争中又一次被重演。不仅当前制定证据法的学者们所提出数稿中有的根本就没有此方面的规定,即使作为对以往司法实践的总结与最新的证据规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数字技术引发出现的愈来愈多的问题也依然未给予应有的注意。数字技术引发的种种问题现下可谓已渐有燎原之势,却仍不进行解决,可谓欠缺,因此为避免这种脱节,理应在数字技术环境下对括民事、刑事、行政证据制度进行新的研究。

一、数字证据的可采性与可行性分析

数字技术推动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提出新的要求,体现于法律之上,在实体法上表现为,要求重新确认这种新技术指示的新类型社会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程序法上表现为,当这种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应当存在与之相适应的相关程序,或者对已有程序进行完善,能够满足这种纠纷不同以往而与其技术特征相适应的要求。而在程序法证据制度上的一个基本表现就是,要求数字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数据资料等能够纳入到证据体系中,得到证据规则的认可,能够被法庭接受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自20世纪90年代起,EDI数据交换方式以其便捷、高效、准确而备受青睐。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针对电子商务等进行大量的立法工作,欧美各国在实体上早已承认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申报纳税与以信件、电报、传真等传统方式具有相同效力,在程序法上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通过重申现行判例和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数据电文无论是人工做成的还是计算机自动录入的,都可作为诉讼证据。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规定,在任何民事诉讼程序中,文书内容只要符合法庭规则就可被接受成为证明任何事实的证据,而不论文书的形式如何。[8]在1988年修正《治安与刑事证据法》(ThePoliceandCriminalEvidenceAct)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加拿大通过R.v.McMullen(Ont.C.A.,1979)一案确立了新证据在普通法上的相关规则。联合国贸法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又承认了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并且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数据电文满足了对原件的要求,在诉讼中不得否认其为原件而拒绝接受为证据。这些规定运用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认为只要与传统方式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可认定为具有同等效力。我国也与这一国际立法趋势相靠拢,例如我国新修订的海关法中规定了电子数据报关方式。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在合同法中已承认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承认其符合法律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要使实体法的修改有实际意义,就必须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使在以实体规定为依据在诉讼中寻求救济时具有程序法基础,否则实体法上的修改不啻一纸空文。

虽然数字证据并不单纯只是在电子商务关系中产生,其还可在其他社会关系中产生,①但数字证据问题主要是由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而提出。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追求交易的快速便捷、无纸化(paperlesstrading)流程,在很多交易过程中很少有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纸质文件出现,电子商务交易中所存在的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可能完全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等存储设备中。一旦产生纠纷,如果在程序法上不承认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当事人将没有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商人对电子交易就难以产生依赖感,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纵观证据法的发展历程,各种证据类型是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逐渐得到法律承认的,目前作为主要证据形态的纸质文件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方得到法律认可,视听资料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电子技术在20世纪大行其道,导致证据法上接受了电子资料的证据效力,而数字技术在20世纪末便开始获得了极大进步,对经济与社会有着深远影响,在新世纪之初所取得的发展与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目共睹。虽然法院尚未正式使用数字技术形成的数字证据,但法院却早已开始使用数字技术方便案件的处理,虽然不能肯定数字技术会否在某一天取代电子技术,但却能肯定数字技术必将抢占电子技术所占据的社会份额,其对社会的影响必将超越电子技术。任何一种技术新出现时都会有其欠缺之处,但正如电子资料最终成为证据法上的证据类型一样,不能因为数字证据在目前所具有的脆弱性等消极因素而拒绝直面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对于其之消极方面可以通过立法技术来加以调整,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可采性,从而扬长避短,在程序法上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作用。

并且,承认数字证据在我国法律上也是可行的。在法律上承认数字证据的可行性就在于法律能否将数字证据容纳进去,而与法律的价值理念不相冲突,并可与原有的法律规定相协调,重新建立的规则与原有的体系也并不矛盾。各国在证据立法上有三种模式:一是自由式,原则上不限制所有出示的有关证据;二是开列清单式,明确列举可作为证据的种类,此为我国所采;三是英美判例法证据模式。承认数字证据,在我国诉讼法中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我国并不存在英美判例法国家由判例中长期以来形成的例如“最佳证据规则”与“传闻规则”的束缚,以至于由于与根本性原则不相符合而使程序法容纳数字证据大费周折。①我国诉讼法对证据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只要立法将新的证据类型予以确认,即可使之成为合法的证据,可以在诉讼中有效使用。将原有的一些规则进行重新阐释或者进行规则的另行制定,即可建立起数字证据制度。法律是个不断进化、发展的而不是僵化的封闭体系,在有完善的必要时,或者修改立法,或者在未修改前对这种新证据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扩大解释,予以诉讼上的许可也是合理的,既符合立法者意图,也不违反我国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在我国法律上是可行的。

二、数字证据概念的比较研究

使用精确的概念,进行内涵的准确界定与外延的清晰延展,对于一个科学体系的建立极具方法论意义,并且也符合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因此,建立一个体系首先进行的便应是概念的归纳。同时,一个精确的概念必须能够抽象归纳出所有客体的本质共性所在,必须能够把表现相同性质的所有现象全部容纳进去。对数字证据进行概念归纳,基于其之鲜明的技术特征,在归纳时要回归到数字技术层面,在其所使用的数字技术与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的结合中寻找恰当的突破点。

对于所采用的概念,在国际上至今未有定论,如computerevidence(计算机证据)、electronicevidence(电子证据)、digitalevidence(数字证据)都有其之使用者。我国采取数字证据概念大多数是IT业界,法律学者采用的概念主要是:计算机证据与电子证据,进而在这些概念基础上分析证据的性质、效力、类型等。②这些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分析存在一些问题,之所以如此,或者是因为单纯注重对社会经济层面的考查却忽略对技术层面的透彻分析,或者是因为虽进行了技术的分析,但却未深入到进行法律归纳所需要的足够程度。因而有必要从与这些概念、定义的多维比较中分析数字证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与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概念相比较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虽各概念所使用的语词虽不同,但在内涵上,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都是针对不同于传统的数字化运算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在外延上一般都试图囊括数字化运算中产生的全部信息资料。不过,计算机证据与电子证据这两种概念并不妥贴,不能充分表现该种证据的本质内涵,由此而容易导致概念在外延上不能涵盖该种证据的全部表现。

1、“计算机证据”概念有人认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采取“计算机证据”概念来表述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计算机及以计算机为主导的网络是数字化运算的主要设备,并且目前数字化信息也大多存储于电磁性介质之中。从数字化所倚靠的设备的角度来归纳此类证据的共性,在外延上能够涵盖绝大多数此类证据。然而,虽然计算机设备是当前数字化处理的主要设备,计算机中存储的资料也是当前此类证据中的主要部分,但是进行数字化运算处理的计算机这一技术设备并不是数字化的唯一设备,例如扫描仪、数码摄像机这些设备均是数字化运算不可或缺的设备,但并不能认为这些也属.于计算机之列。从国外立法来看,没有国家采取computerevidence,采用这种概念的学者在论述中也往往又兼用了其他的概念。

迪尔凯姆认为,研究事物之初,要从事物的外形去观察事物,这样更容易接触事物的本质,但却不可以在研究结束后,仍然用外形观察的结果来解释事物的实质。所以,“计算机证据”概念从事物外形上进行定义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计算机证据”概念未能归纳出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共性,其不仅仅只是能够涵盖当前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大多数却不是全部的信息资料,而且在法律上也不能对将来出现的证据类型预留出弹性空间。

2、“电子证据”概念目前,采用“电子证据”者甚众,其存在各种各样的定义。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2]有人认为:“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3]“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它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4]加拿大明确采取了电子证据概念,在《统一电子证据法》(UniformElectronicEvidenceAct)的定义条款中规定,“电子证据,指任何记录于或产生于计算机或类似设备中的媒介中的资料,其可以为人或计算机或相关设备所读取或接收。”[5]

综合起来,各种电子证据的定义主要有这样两种:第一,狭义上的电子证据,等同于计算机证据概念,即自计算机或计算机外部系统中所得到的电磁记录物,此种内涵过于狭小,不能涵盖数字化过程中生成的全部证据,不如第二种定义合理。第二,广义上的电子证据,包括视听资料与计算机证据两种证据,在内容上包含了第一种定义,并且还包括我国诉讼法中原有的视听资料。但我们认为,这些定义中不仅所使用的“电子”一词不妥,而且所下定义亦为不妥,理由如下:

第一,将电子证据或者计算机证据定性为电磁记录物未免过于狭隘。虽然数字设备的整个运作过程一般由电子技术操控,各个构件以及构件相互之间以电子运动来进行信息传输,但是仍然不可以认为该种证据即为自电子运动过程中得到的资料。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2(5)中规定:“电子(electronic),是指含有电子的、数据的、磁性的、光学的、电磁的或类似性能的相关技术。”扩大解释了电子的语词内涵,使用各种不同的技术载体来表达扩大的电子语义,已经失去了“电子”一词的原义,原本意义上的电子只是其使用的“电子”概念中的一种技术而已,从而能够涵盖大多数此类证据。不过,既然如此,还不如直接使用能够涵盖这些技术特性的“数字”概念,在工具价值方面更有可取之处。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解释中解释之所以采取“电子”,“因为信息为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所记录或存储”,但这个理由并不充分。并且接下来又承认有些数字信息(digitalform)未涵盖于本法,因为有其他的法律进行调整。第二,电子证据概念不能揭示此类证据的本质特征。电子运动只是数字化运算的手段,而非本质,并且也并不是所有数字设备的运算全都采取电子运动手段。进行数字化运算的计算机设备及其他数字设备的共同之处在于这些设备的运算均采取数字化方式,而非在于均采取电子运动手段。第三,不论是将视听资料这种已存的证据类型纳于电子证据中,还是将电子证据纳入视听资料中,会致使“电子证据”与我国诉讼法中的“视听资料”相混淆,而此类证据与视听资料证据的本质共性并不相同。视听资料中主要为录音、录像资料,其信息的存储以及传输等也都采取电子运动手段。录音、录像采取模拟信号方式,其波形连续;而在计算机等数字设备中,以不同的二进制数字组合代表不同的脉冲,表达不同信号,信息的存储、传输采取数字信号,其波形离散、不连续。二者的实现、表现、存储、转化都不相同。传统的电话、电视、录音、录像等都采取模拟信号进行通讯,这是视听资料的共性,而计算机与网络信息技术则采取数字化方式通信,这是数字化运算中生成的证据的共性,两者不同,不应混淆。

可见,狭义上的电子证据在外延上只能容纳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部分证据,失之过狭;广义上的电子证据确实能够在外延上容纳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证据,但却失之过宽,如将视听资料与计算机证据这两种差别极大的证据容于同一种证据类型中,将不得不针对两种证据进行规则的制定,从而导致同种证据类型的证据规则不相统一,很难建立起一个和谐有致的体系。

(二)数字证据①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我们认为,数字证据就是信息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读写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

这里使用的“数字”(digital,digitspl.)与日常用语中的“数字”语义并不相同,虽并不如“电子”更为人们熟悉和容易理解,但重要的是根据科学的需要和借助于专门术语的表达,使用科学的概念来清晰的定义相关事物,况且“数字”概念在现今信息时代也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已为人们广泛接受和使用。现代计算机与数字化理论认为,数是对世界真实和完全的反映,是一种客观实在。人类基因组的破译说明,甚至代表人类文明最高成就的人自身也可以数字化。[6]来势汹涌的全球信息化潮流实际上就是对事物的数字化(digitalization)处理过程,区别于纸质信件、电话、传真等传统信息交流方式,这种采用新的信息处理、存储、传输的数字方式在现代社会包括日常交往与商业贸易中逐步建立了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毋庸置疑的是,数字技术还会不断的发展,因此在进行法律调整之时就更不能限定所使用的技术与存储的介质,从而在法律上为技术的发展留存一个宽松的空间。

1、数字证据有其数字技术性。信息数字化处理过程中,数字技术设备以“0”与“1”二进制代码进行数值运算与逻辑运算,所有的输入都转换为机器可直接读写而人并不能直接读写的“0”、“1”代码在数字技术设备中进行运算,然后再将运算结果转换为人可读的输出。数字证据以数字化为基础,以数字化作为区别于其他证据类型的根本特征。数字证据具有依赖性,其生成、存储、输出等都需借助于数字化硬件与软件设备;具有精确性,数字证据能准确的再现事实;具有易篡改性,数字化技术特性决定了数字资料可以方便的进行修正、补充,但这优点在数字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成为缺点,使其极易被篡改或被销毁,从而降低了数字证据的可靠性,这个特点也决定了在对数字证据进行规则的制定时应当切实保障其之真实性。SWGDE(ScientificWorkingGrouponDigitalEvidence)与IOCE(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onDigitalEvidence)在1999年在伦敦举办的旨在为各国提供数字证据交换规则的会议IHCFC(InternationalHi-TechCrimeandForensicsConference)上提交了一份名为《数字证据:标准与原则》的报告也对数字证据从技术方面进行了定义,“数字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或传输的信息或资料。”[7]在接下来的规则中则重点阐述了如何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保障。

2、数字证据有其外延广泛性。数字证据概念在外延上既可以容纳目前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全部证据,又具有前瞻性,可以容纳以后随着技术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此类证据。数字证据可以产生于电子商务中,也可以产生于平时的日常关系中,表现为电子邮件、机器存储的交易记录、计算机中的文件、数码摄影机中存储的图片等,从美国FBI目前的犯罪执法中可以看到,现在专家越来越喜欢用数字技术对一些其他证据进行处理,例如用AvidXpress视频编辑系统、Dtective图像增强处理软件对取得的录像进行处理,并且这种处理也往往得到法庭的承认。这种对原始证据进行数字技术加工后形成的证据也可看作是一种传来数字证据,即形成了一种证据类型向另一种证据类型的转化,例如对我国视听资料中的录音、录像进行数字处理后可以认为是数字证据,适用数字证据规则。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证据类型往往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从而在真实性等方面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

数字证据一般有两种存在形式:一是机器中存储的机器可读资料,二是通过输出设备输出的人可读资料,如显示设备显示出来或者打印设备打印出来的资料。前种作为数字证据毫无疑问,而后者从表面看来似乎可以认定为书证。其实,此种人可读的输出资料仍然属于数字证据,因为这些资料来源于数字化设备,是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取得的,其之产生完全依赖于前者,人可读的资料是由机器可读的资料经过了一个技术转化过程而取得的,在内容上保持了一致性。这两种资料具有同质性,只是表现方式不同而已。后者的真实性等因素依赖于前者,在如何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等方面,不可以因为其表现为纸面形式就适用书证规则,而应适用数字证据的证据规则。

三、数字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

由前文所述,我国应承认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料的证据力,而数字证据要想在诉讼中具有可采性,得到有效使用,首先应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对于以列举方式来进行证据分类的立法而言,一般是先确认合法的证据类型,将证据分类,然后将资料归入到确认的证据类型中去,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我国现有的民事、行政、刑事证据体系都由各自的证据类型与相应的证据规则组合而成。①确认数字证据,将之纳入到程序法证据体系中,自然会对原有证据体系产生影响:首先,要在程序法上承认其之合法性,具有可采性;其次,应确定其之证据类型;再次,需制定数字证据规则。这就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可以扩大解释原有概念,将数字证据包含于原有体系之中,从而保持原有体系与规则的稳定性;二是如果扩大解释并不足以一劳永逸,而应将之视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纳入到证据体系中,那么如何设定相应的证据规则。

(一)数字证据类型分析

数字证据并非以其物理状态,而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与我国程序法中七种现有证据类型中的物证等并不相同,而与视听资料与书证非常相似,因此关于数字证据类型的问题,主要围绕于应将数字证据归于视听资料、书证中,还是应当独立出来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展开,这三种观点都有其支持者。所以应当对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书证的关系进行比较,从而分析数字证据是应当划归原有证据类型之中,还是应当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

1、视听资料不仅现在有许多观点认为应将计算机存储的资料等数字证据归属于视听资料之中,而且在此之前的一些学者著述中,也认为视听资料包括计算机存储的资料。[9]不过这种主张并不像将数字证据纳入书证的主张那样有国外立法例作为支持,而只是一味的希望将数字证据纳入原有规定中,以维持原体系的稳定性。

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之间,一个直观印象便是两者均须借助于机器中介方可存储或显示信息,似乎相同。但视听资料一般采取电子技术,采取模拟信号进行信息的存储、传递、显示,从而会导致信息的流失,因此存在原件与复制件之分。而数字证据采取数字技术,与电子技术间存在较大的不同,复制过程一般不会导致信息的丢失,原件与复制件的区分对于数字证据而言已无大的法律意义。就表面看来,数字证据的表现与视听资料似乎是非常相同,但是我们认为,正如上文所述,在物理性质与表现手段上,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存在的环境与据以生成的方式存在非常大的不同;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在证据规则上存在非常大的不同,同归一种证据类型中,规则的科学性很难保证;并且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在我国诉讼中,视听资料一般不能成为独立定案的依据。但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往往只存在数字证据,少有其他类型的证据,而根据最高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解释,视听资料的证据力仍然很弱,一旦将数字证据归属于视听资料之列,会致使案件中没有证据力强大的可独立定案的证据,于现实不利。这也是不能将数字证据归入证据力较弱的视听资料中的最关键的理由。将视听资料纳入数字证据之列固不可取,却也不可以将数字证据纳入视听资料之列。

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10]与数字证据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载体与证明手段之上。将数字证据归于书证之列在目前的学界论述中颇占上风,以书证规则对数字证据进行规制的声音也远多于以视听资料进行规制的声音,并有国外的立法例作为有力的论据,但是书证与数字证据虽有相同之处,但迥异远大于相同。

从程序法角度来看,一般意义上的书证一般通过纸质文件、布片或者其他有形物体所载的文字、图画或其他符号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具有原件与副本之分,法庭一般会在提供书证原件的情况下方承认其之效力。数字证据则一般存储于数字化技术设备之中,以磁盘或者光盘等为存储介质,所存信息在复制、传递、显示过程中保持了一致性,产生上虽有先后之分,但并不存在书证意义上的原件与副本之分。在证明手段上,数字证据不同于书证,常常表现为各种文字、图形、图画、动画等多媒体资料。并且,只要保存方式得当,数字证据可以永久保存,却不像书证会随着时间的经过而变得暗淡不清。再者,较之于书证,数字证据更易被伪造或者篡改,致使现在很多国家的法院仍然怀疑数字技术不当使用的可能,从而使数字证据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与不可靠性大大增加。

从实体法角度来看,实体法的一些规定,尤其是合同法将以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归于书面形式为将数字证据归于书证的观点似乎是提供了实体法上有力的佐证,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书证不一定就是纸质形态,书面形式并不等于纸面形式,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并不等于数据电文就是书面文件。在对书证与数字证据进行比较时,应当对纸质形态、书面文件、书面形式几个概念进行理性的区分:书证不等同于纸质形态,不等同于书面文件,反过来看,纸质形态与书面文件形式的证据也并不一定就是书证,所以,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也不等于其可归于书证一列。并且,合同法所运用的在电子商务立法中为各国普遍认可的功能等同法,只是在功能上将数据电文与传统的纸面形式同归为实体法意义上的书面形式,但却不是承认此两者在证据类型上为相同类型,即同为书证。

《电子商务示范法》在第8条与第9条中对电子商务中产生的信息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作出了明确规定:信息自首次生成之时起,除加上背书及在通常传递、存储、显示中发生的正常变动外,并无其他变动,则始终保持了完整性(integrity),并根据生成信息的目的来评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标准,依此来判断是否为原件。①这种规定排除了数字证据归入书证之列的最大障碍——书证对于原件的要求,使数字证据归属于书证之列不存在大的矛盾。但是,两者的不同性导致如果将数字证据归属于书证之列,势必会引起书证原有证据规则的变更,例如证据的出示、原件与副本、真实性的鉴定、证据保全等。我国诉讼法上的数种证据类型中除物证、视听资料外都可表现为书面形式,但这并不妨碍它们因其自身的特征而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建立起自身的证据规则。而数字证据很明显有区别于其它证据的显著特征,同时,其使用的数字技术与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又区别于其他种证据类型,为了解决数字证据本身证据力强弱的问题,不必一定要将之归于书证中。

包括英、美、加拿大在内的许多判例法国家将这种证据归于书证之中,但我国不能采取同样的方式,因为首先,英美的这种规定是与其原有的证据规则相一致的,例如在新的证据规则中结合了对microfilm与oralevidence等的规定,又新发展了最佳证据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我国不存在这样作的基础;其次,我国不存在判例法中已存和不断补充的新判例规则可以及时有效的对之进行调整;再次,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决定了数字证据规则需要根据技术的发展步伐不断调整,而一旦归入书证中,为保持书证原有规则的稳定必然会牺牲数字证据规则的完整,而严格的立法程序又不会使证据规则的修订很容易。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当然要参考国外的立法,但是又必须考虑到本国的法律沿革与现状,而不可盲目的吸纳国外规定却不顾难以将之本土化的现实,以至于出现消化不良的可能。

3、数字证据为新的证据类型。数字证据在目的上与其他证据一样都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但在存在形态上与证明方式上与以往的证据类型颇不相同,不论归属于何种已存证据类型中均不合适。数字证据具有独自的社会经济基础,具有本身的显著特性,具有与其他证据类型相区别的特征,在证明方式与书证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在修改立法前为了解决目前比较急切的问题,可以司法解释明确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将之归于书证之中,并作出适应数字证据自身特点的一些证据规则,保持书证原有规则的稳定。而最好的方式为将之视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数字证据,同时还应制定与其特征相应的证据规则。

(二)数字证据规则设计

对数字证据的证据规则进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数字证据产生的环境、生成方式、存储手段等技术性特点以及法律的传统与体系的内在逻辑。数字证据具有许多优点,但也有其较之于传统证据类型的缺点,尤其是对其真实性的保证相对较难。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保障,在技术上可以推进安全技术手段的发展,严格系统操作流程,以及网络服务中心中转存、电子签名、网络认证等一系列信用保证手段来提升其安全性和可信度。不过,对数字证据真实性的保证主要应从法律角度着手,不过,在法律上保证数字证据的真实性时,不应对数字证据所使用的技术进行限制,而应采取功能等价与技术中性原则,从而不至于使法律成为阻碍技术发展的桎梏。我们认为,在确认了数字证据类型实现了证据合法性的前提下,在满足程序法例如举证分担、举证时限等一般规则的条件下,数字证据自身规则的设计主要应放在对其真实性的保障之上,这一点在各国相关立法上均得到了体现,例如TheCivilEvidenceAct,1968U.K.、SouthAustraliaEvidenceAct(1929-1976)、SouthAfricanComputerEvidenceAct,1983主要规定的是数字证据的可接受性,其中便以大量篇幅来规定其之真实性。不论数字证据是作为书证,还是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基于其自身特征,我们认为都应当至少确立以下证据规则:

1、保证数字证据的真实性。(1)审查数字资料的来源,包括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①采用数字签名的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强于无数字签名的数字证据;使用的签名技术安全性更高的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大;保密性强的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强于保密性弱的数字证据。(2)审查数字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3)审查数字证据与事实的联系;正如不能说物证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一样,也不能简单的说数字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对此应根据数字证据与案件本身的联系来区分,但是目前许多学者的论述中却脱离案件来谈数字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11]证据的证明力决定于证据同案件事实的客观内在联系及其联系的紧密程度,同案件事实存在着直接的内在联系的证据,其证明力较大,反之则证明力较小。因此,如果查明一项数字证据自生成以后始终以原始形式显示或留存,同时如果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着内在的、密切的联系,则其为直接证据;反之,若该证据不足以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则属于间接证据。(4)审查数字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伪造、篡改情形;可以审查数字证据产生的硬件与软件运行环境、系统的安全性,内部管理制度;要考虑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信息的方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以及伪造、篡改情形出现的可能性大小等因素。①(5)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尤其可以考虑无关第三方、CA认证机构、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数字证据。例如《广东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规定,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的,以电子数据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12]

2、数字证据可以成为独立定案的依据。尤其是在目前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中,在不存在其他证据类型时,应当认可数字证据可以成为独立定案的依据。在数字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时,由于数字资料较易篡改,所以在现阶段一般要承认物证、书证的证据力强于数字证据。不过,任何证据都有伪造的可能,因此还要重视发挥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自由心证。

3、当事人可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当事人提供数字证据,如无相反事项证明其不真实,则其为真实;对方当事人可对其之真实与否进行举证。②即使数字证据变换了形式,只要在内容上保持了一致,仍可认可其之证据力。

4、当事人可申请有关专家对数字证据进行证明。这种证明可以认为是专家证人性质的证据,用来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等进行证明。在有关数字证据的认定等问题较为复杂时,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调查取证,也可指派或聘请专业人士或机关进行鉴定。美国存在一个影响较大的EED(Electronicevidencediscovery)公司,其在为数据的认证、定位、处理、删除数据的恢复等方面提供专家证人领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该公司为美、英、加拿大、欧洲提供这种服务。专家在对受到怀疑的数字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作证时,按照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其需对所采技术、处理流程等进行详细的说明,并接受交叉询问。

5、数字证据原始载体与复制件具有同等的证据力。数字信息在经过多次复制、传输以后仍然保持了一致性,而不似其他证据会有信息的丢失、缺损。数字证据的原始载体与复制件不相吻合并不能说明复制件为伪造,但应当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从多方面综合判断数字证据的真实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复制件的可采性”作出了这种规定。[13]

6、数字证据公证。允许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数字证据进行公证,在诉讼中进行使用,不过,进行公证的公证机关必须具备进行数字证据公证的能力,同时应规定相应的公证程序规则。

7、数字证据保全。数字资料的存储不同于其他证据,且常常是有关证据存储于当事人或者网络服务中心的服务器中,因此在对证据进行保全时,法院如何进行保全,如何寻找到存储的数字资料,不能寻找到而当事人拒不提供,以及采取证据保全会影响当事人的服务器的正常运作而影响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时,对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等,都应当设计相应的规则。①

8、确定网络服务中心进行资料保存、证明的义务。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输需要服务器,服务器在传输信息时一般都对信息进行存储、中转,这些服务器大多由信息服务提供者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控制。尤其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当事人一般是通过网络服务中心进行信息数据的传递与交换。在诉讼中,网络服务中心为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且无论技术与设备,还是资信状况,均比较可靠。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时,法院可要求网络服务中心提供其留存的相关资料。在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与网络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据不相符合时,应认定网络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据。在法律上要求网络服务中心在一定期限内留存相关交易资料备查,同时又要注意对交易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EDI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凡是法律、法规规定文件、资料必须长期保存的,其表现形式的电子报文要给予存贮,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EDI服务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双方可依照协议申请仲裁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②

四、结语

数字技术对法律的影响是间接的,其首先影响社会经济关系,然后以此为中介影响法律。数字技术对从实体到程序的各个法律部门法都产生作用,数字证据问题只是在程序证据制度上的一个反映而已。

一个科学的体系应当建立在精确的概念基础之上,应以数字证据概念作为基础概念来对此制度进行建构,对其的研究应当结合其之经济性、技术性特点。数字证据是信息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读写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其外延广泛,并不仅限于电子商务中产生的资料,也并不仅指计算机数据;在证据类型上,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差别显著,不可同归一种证据类型中,与书证存在相同之处,也存在差异之处,目前可以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之明确于书证之列,同时规定一些与之相应的符合现实需要的证据规则,以作应付当前现实问题的权宜之计,而长远看来还是应将数字证据确立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同时制定与其特点相应的证据规则,在对数字证据规则进行设计时,重点应当主要放在对真实性的保障之上。

数字技术、电子商务以及知识经济在我国的充分、完全发展只是时间的早晚,实体法对此已开始进行调整,而程序法却仍未开始这种尝试,要求不可谓不迫切。程序法律在解决科技引发的问题的同时,也必然会随着科技导引的社会发展而相应进步,是以,对数字技术对程序法的影响的研究应当得到学界足够的重视,以使程序法获得在数字时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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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64.

[13]Rule1003.AdmissibilityofDuplicates,FederalRulesofEvidence.

①程序法中,证据制度往往比其他制度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之间具有更为紧密的关联,可以说,证据制度的稳定性较诸其他程序制度为弱,因为其常常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等的发展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在证据种类、法庭质证等方面,证据制度需要很快的反映各种技术的发展。

①以数字化设备为基础而生成的数字形式读写的证据均可认为是数字证据,其可以为民事程序法上的证据,也可以为刑事、行政程序法上的证据,不过,在现阶段,电子商务关系中产生的这类证据的数量多于其他类型社会关系,但不可以认为数字证据即为电子商务中产生的证据,例如内部局域网、个人计算机中存储的资料也可成为数字证据。

①英美判例法中,在这两项原则的制约下,起初由计算机数字设备中取得的资料并不能够成为诉讼中有效的证据,但是法官通过扩大解释一些本已存在的例外性规定,使这些资料成为法庭可以接受的证据。对此,可参见沈达明先生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版,第331—334页。

②还有的学者在论述中并未对其使用的概念进行定义,如吴晓玲载于《计算机世界》1999年第7期的《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中使用电子证据,游伟、夏元林载于《法学》2001年第3期《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中使用计算机数据电讯,吕国民载于《法律科学》2001年第6期的《数据电文的证据问题及解决方法》所使用的数据电文都未进行明确的法律上的界定。

①数字证据可以出现于三大程序法中,本文针对民事、行政、刑事程序法中的数字证据问题的共性进行讨论,并不涉及基于不同程序性质而产生的细节问题的不同。同时,我们无意在此对我国原有证据体系的分类模式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那并不是本文所主要研究的问题。

①三大程序法的证据类型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同时,行政诉讼法中还有一种现场笔录,刑事诉讼法中还有一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实际上,主要证据类型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程序在操作层面有不同的情况。

①根据这种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的有关原件认定的规定,对于数字证据而言,在技术平台之上初次产生的数字证据可以认为是原始证据,在经过复制、传输之后则为传来证据了,但此两者在证明力上并无二致,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这种确定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划分在数字证据规则中已无意义。这也表明了数字技术的出现使得法律上原有的一些规则在对这些新技术导引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已不再如以往那么有效了。

①包括联合国贸法会在内,各国一般考虑生成、存储或传递该数据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于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①美国法院在《联邦证据规则》修正以前经常采取的一个判例中确立了这些原则,Kingv.exrelMurdockAcceptanceCorp,222So.2d.393at398,(1969)(Miss.Sup.Ct),而这些原则在另一个判例中又得以充实,MonarchFederalSavingsandLoanAssociationv.Genser,383A.2d475at487-88,1977(N.J.SuperiorCt,Ch.Div.

②英国1988年修正的《治安与刑事证据法》采取这种反面列举的规定。

第5篇

关键词:创客;创客教育;创新教育;创客空间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一、技术创新时代的教育诉求

第三次工业革命要求教育理念、教学方式、学习环境、学习方法和学习实践朝向个性化、合作化、建构化、数字化、定制化等新的教育理念发展,对重塑教育模式将产生革命性的影响。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在教育方面积极开展应对,通过调整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创新教育过程中以个体化、多元化、生命化、差异化、民主化和实践化等为核心主题成为其教育的基本品质追求。在此背景下,创客教育作为培养适应第三次工业革命需要的创新人才来满足时代与社会发展的应对措施之一,引发了全球创客教育运动。2009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在“教育创新运动”的发言中提倡“每一个学生都应成为创造者,而不仅仅是消费者”[1]。之后,2012年美国启动“创客教育运动”,由《创造》杂志的创始人DaleDougherty领导这场运动,其目标是为全美所有的青少年在科学、技术、工程、艺术、数字等领域发展自信、创造力和兴趣,让每一个青少年成为创客。在我国创客教育中,2015年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让“众多‘创客’脱颖而出”,而且在考察深圳柴火创客空间同时也指出“让众多‘创客’自由创业、能够成业”。创客教育不仅得到了来自国家最高领导层的关注,更是源于我国对教育教学变革的深刻需求。(1)实践教学更新与发展的需要。现实实践教学滞后于时代、社会和教育发展的要求,尤其是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媒体技术对社会各领域的渗透也要求实践教学做出相应的改变。另外,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期望通过提问、完成任务等方式调动学生参与,表面上互动很活跃,但是学生发展受限。(2)课堂教学机会平等的需要[2]。教育机会平等日益关注课堂教育机会的平等,尤其在教学过程中的机会平等,如何为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提供平等的资源,为喜欢创造的学生搭建学习活动环境与场所,为不同学习风格、能力的学生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和评价标准等,这都是在教学过程机会平等中所要考虑的问题。(3)课程知识更新的需要。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导致知识更替周期缩短,而现有的课程知识存在着单一性、陈旧性和僵化性问题,忽视了对学生未来发展的作用;片面强调了课程知识的科学性、基础性和专业性,忽视了创新性、人文精神和文化素养的融合。也就是说,课程知识的设置与选择缺失了人格养成的需要。由此,课程知识更新不仅要考虑“什么知识最有价值”的问题,而且还需要考虑“谁的知识最有价值”的问题。因此,进一步研究创客教育的本质特点、价值特征以及对未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成长规律带来的影响是值得教育工作者深入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需要政府、学界乃至全社会高度关注。

二、创客与创客空间

对于“创客”这一概念,源自美国《连线》杂志前主编克里斯•安德森(ChrisAnderson)创造的英文单词“Maker”,但是迄今尚无标准定义,众说纷纭。比如,克里斯•安德森在著作《创客:新工业革命》中认为,“创客是一群以创新为基本追求,通过借助各种数字化、智能化和开源化工具努力把各种创意转变为现实的人群”[3]。也有人认为“创客既是一群喜欢或享受创新的人,又是一种文化,一种态度,一种学习方式”[4]。还有人认为“创客体现的是一种理性思维,把分享和传播知识作为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并作为一种乐趣,铸就一种良好之久的人格和习惯,鼓励创新各种分享盈利模式,在分享的同时,保护首创者的利益和积极性”[5]。由此看来,创客的本质是以创新满足需求,热衷于创意、设计、制造的人群。这一群体存在着明显的特征:创新是其首要特征,即以创造性思维为核心,强调了他们具有开发和设计某种新颖、独特、有社会价值或个人价值产品的能力和挑战的精神;其次是分享特征,强调了他们以开放、参与的精神,乐于与他人合作、交流共同将创意变成现实;最后是实践特征,即强调通过动手操作,将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做到行知合一,体现了“做中学”的实践精神。作为创客活动的载体,创客空间被视为是人们能够聚集在一起通过分享知识与创意,并以共同工作来创造新事物的实体实验室[6]。截至2015年5月,全世界当前知名的创客空间多达1914处,其中,1157处正在积极地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352处正在筹建计划中,它们分布在120多个国家,500多个地区,而且通过一个松散网络相互连接,形成了“创客空间”网络[7]。比如,国外知名创客空间有美国Artisan'sAsylum、TechShop、德国ChaosComputerClub、英国AccessSpace等,国内知名创客空间有深圳柴火空间、北京创客空间、清华大学创客空间、温州中学创客空间等等。一个典型的创客空间包括了焊接设备、3D打印机、激光切割机、乐高玩具、小电路装置等新型数字化生产设备,以及Arduino开源硬件与软件平台。这些实体创客空间并不是孤立性存在,它经过互联网联结形成了一种汇聚展现文化、分享创意与创造产品的中心。首先,创客空间是一个开放创造的中心,创客空间既可以为创意者提供各种数字化制造工具和服务,也可以为创业者提供从创意到原型,甚至到产品的整个过程服务;其次,创客空间是一个文化交流的中心,国内外各类创客空间通过开展“制汇节”“创客嘉年华”“创客马拉松”“创意夏令营”等多种聚会活动,使创客空间不仅成为一个展示创意、创造与创新的平台,也是一个展现与分享不同创客空间文化的舞台;最后,创客空间还是一个学习与分享创意的中心。创客空间根植于技术爱好者、艺术家、工程师、软件设计师等具有创造激情的人群,形成了一种跨界组合交流的创意分享圈,使参与者能够分享全球网络资源,包括创意、开源软件与数字设备等等。

三、创客教育的理念、模式及价值特征

(一)创客教育的理念

从上述创客的特征分析来看,创客教育是实现创新能力提升和创新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创客教育的本质是以实践性、非盈利性和多样性的方式实现创新人才培育这一夙愿。2014年,资深创客LibbyFalck指出创客教育将是开启第三次工业革命的“金钥匙”[8]。2014年美国白宫首次承办了“创客嘉年华”活动,总统奥巴马宣布了由白宫主导的推动创客教育的整体措施,最终将创客教育视为一种“美国大众文艺复兴”[9]。2015年新媒体联盟地平线报告(高等教育版)中,“创客空间”被入选未来2-3年内加快高等教育领域技术应用的关键技术之一,创客教育被认为是提升学生实践力、探究力和创造力,促进高等教育学习变革的战略性策略[10]。从创客教育发展趋势来看,创客教育理念的核心在于通过动手实践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帮助学生解除课堂上带来的约束,包括认知约束、课程约束、才能约束、领域约束和变化性约束[11]。创客教育要培养学生对创新的基本认知,这种认知本身就是一种知识结构,强调了学生在解决真实问题中形成敏锐的观察力和思考力。创客教育着重发展的是学生创新能力,包括了学习能力、发现问题能力、设计解决问题方案能力和实践其方案的能力。因此,创客教育不仅仅是一种活动形式,作为思维、探究和行动的独特模式,还需要想象力、协作力和创造性整合资源的能力。从更为广泛意义上来看,创客教育的实施对于学生优化学科知识结构并改变其学习方式,以及突破现行的教育体制规约和资源的限制具有双重意义。

(二)创客教育的模式

目前,“创客”似雨后春笋般的兴起,在社区、企业、高校和中小学校都可以见到“创客达人”。如今,创客教育也从小众走向大众,正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创客教育研究体系和实施体系。创客运动在教育、文化与商业的广泛语境下不断探索自身的实践模式,尤其与社会创业、学校教育之间的融合形成了基于创业驱动的社会创客教育模式和基于专业驱动的学校创客教育模式。基于专业驱动的学校创客教育模式,一般由学校以工作坊、创意实验室、综合实践中心、创客空间等形式为在校学生发挥创意提供一个公平、开放和自由的学习环境,保证每一个有创意的学生能够有机会投入到创造过程中,而且通过开设一些创意类课程让全校学生都可以选修。比如,清华创客空间、温州中学、昆阳二小等学校。这种模式的主要目标是以创客活动为载体,打破学科与专业界限,通过跨学科、跨学界进行专业实践,进而为社会发展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专业创新精神的人才。其主要特点在教学内容上采用模块化结构,由基本理论、案例分析和实践演练等模块组成,突出了学科的互补性和创意性原则;在实践活动上,既有专业实践,也有社会实践,让学生在提高技能过程中,又能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等素质发展;而且,这一模式非常注重跨学科的团队组建,将不同学科背景的学生聚集在一起,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利用多元化的知识结构进行思维聚合,无疑这是一条产生创意的“快捷通道”。但是,这一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一是创客教育与专业教育之间融合的质量,如何实现知识的跨专业流动;二是对于专业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让专业教师保持较高的创新力以及对创客教育持有较高的认同感。与学校创客模式相比,基于创业驱动的社会创客教育模式更为注重的是服务理念,即通过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和创业服务让每一个人的创意“照进”现实,最终推动社会创新发展与进步。这种教育模式主要以社区形式开展各种非正式学习活动,而不是依靠行政职能部门;以自治的方式运行,借助分享会、开放日、培训课、集训营等形式展开基于项目的学习活动,即强调了在学习过程中围绕某一项目或主题展开活动,充分选择、利用、整合学习资源,并在实践体验和探索创造中提升个人创新能力并享受“创意落地”的愉悦。这一教育模式除了发展个人兴趣的同时,还需要对接社会化需求,兼顾创意的社会价值实现。比如美国Noisebridge创客空间、上海“新车间”创客空间、海尔创客空间等为代表形成了一批新型的创新创业服务基地,从创意到设计,再到产品原型、规模生产,直至形成商业利益的服务链,实现创意的社会化价值。当然,这一教育模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问题,比如,创客教育资源对接与整合,以及运作资金、活动支持和项目管理等等。

(三)创客教育的价值特征

(1)“专业能力”是创客教育的基础。任何时代都需要能力,能力作为人类引以为豪的一种本质力量,集“知识、技能、行为、态度与价值观等在内的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其中内蕴着人类的创新性、能动性和内发性[12]。在创客教育中,通过智能硬件制作以及软件编程等内容学习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并将专业能力作为学生未来应对职业要求与社会需要的关键能力,这种关键能力不单单只是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应对社会挑战的机智,更为重要的是创造性地运用自己的智慧与潜力来冲破种种实践瓶颈,彰显主体的精神能量与专业智慧。专业能力是在实践场域中“做”出来的,而不是凭借各种“证书”或“声誉”证明的。因此,只有学生在创客教育中真正获得专业能力,并将专业能力应用于专业实践中去,增强自身的创新力方能让创客教育获得“立本之基”。否则,创客教育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2)“工匠精神”是创客教育的核心。“工匠精神”代表了一种对卓越品质的追求,体现了一种专业实践创新的精神,反映了一种的职业价值取向和行为表现,与其人生观和价值观紧密相连。其内涵包括了持之以恒的信念、精益求精的追求、注重细节的品质、一丝不苟的坚持和敬业乐群的态度。要想具备这样的精神,一方面需要动手创造与亲身经历才能磨练出这样的内生性品质,任何其他人不能代替,另一方面表现了要热爱自己所做的事情,并在“做”的过程中追求极致。因此,“工匠精神”的生成路径必然隐含在实践问题的复杂之中、发展之中与研究之中。实际上,这种精神是个人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形成并表现出来的,而且还体现为一种实践方式,既成之于实践,也用之于实践。(3)“协同环链”是创客教育发展的关键。克里斯•安德森多次强调“创客运动是一种全新的开放式创新模式,不是简单的DIY(DoitYourself,亲自动手做),而是DIT(DoitTogether,一起来做)”[13]。这种“一起来做”意味着不同的人群、机构和资源等都可以参与进来形成协同效应。由此可见,创客教育这个生态系统,必须突破原有的传统教育相互隔离形式与封闭的状态,形成校内与校外主体相互沟通、资源相互共享、文化相互融合的一种循环良好的创客教育协同环链。其中,协同环链主体包括了社区、企业、政府、家庭和学校等。协同形式包括了校内协同与校外协同,其中校内协同涉及到实习与实训协同、教学与实践协同、教师与名师协同、创新与创业协同;校外协同涉及到校校协同、校企协同、家校协同、社校协同;政校协同。因此,协同环链的形成需要不同主体协同合作,共同推进创客教育发展,如下图所示。(4)“全人发展”是创客教育的终极目标。创客运动给教育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教育理念的革新,教学内容与学习方法的更新,而且还涉及到人际沟通、团队协作、创新问题解决、批判性思维和专业技能等在内的全方位学生能力与素质的发展,倡导的是以“价值认知—价值理解—价值实践”为过程的一个“知、情、意、行”的完整教育模式。这与全人发展所宣称的理念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全人发展”所强调的是以人的发展为基础,注重人的主体性和发展的完整性,追求的是一种人的整体性发展。这种整体性显示着理性与感性、科学与艺术、做事与做人、育才与育人的平衡。因此,以“全人发展”作为创客教育的终极目标,既符合了学生发展的需要,又符合了未来社会的要求,直接凸显创客教育的本体价值。

四、我国创客教育未来发展的若干思考

(一)以学龄特征及其认知发展水平为导向,构建以兴趣促进创新力发展的创客教育目标体系

目前,由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创客教育氛围日益浓厚,以创客教育形式为抓手,以培养学生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鼓励学生开展创意活动,在动手操作实践中提升专业实践能力。但是我国创客教育还处在初级阶段,不同的学校层次开展创客教育的目标体系应考虑分层性与对接性,以满足学生在不同认知发展阶段获得能力与素质的提升。在小学阶段,学生的认知发展处在感性思维阶段,好奇心与丰富的想象是他们创造力形成与发展的两个突出表现,这是创新人才成长的奠基阶段。在创新力培养上,一方面应注重在学习活动中满足学生的好奇心,为激发他们的丰富想象力搭建创意空间,侧重培养创新意识;另一方面在着眼全体学生创新素养提升的基础上,着力于有创新潜力天赋学生的个性发展。在中学阶段,学生认知发展处在逻辑抽象思维阶段,由经验型水平向理论型水平急剧转化时期,具有更大的主动性和意向性特点。这一阶段是学生创造力发展的关键期,对提高国民素质和创新人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创新力培养上,学校应根据办学特色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STEAM校本课程,设计各种基于真实问题解决的探究性学习活动以对接融合数学类、科学类和艺术类等核心课程,提高学生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方面的素养与能力。在大学阶段,学生具备了丰富的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有一定的辩证逻辑思维能力和创意能量。在创新力培养上,以技术与文化创业的形式拓展创新人才培养版图。创业的核心和本质是创新,创新支撑着创业。同时,创业是一种行为上的创新,而不是停留在观念与思维的创新,创业是创新的行动化和体现形式。由此创新比创业更根本,创业为“表”,创新为“里”[14]。以创业引导学生创新力的发展,势必要求改革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推进创意、创新、创业“三创融合”的创新教育模式,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紧密地结合起来,实现从注重知识、能力和素质向更加重视自我价值实现的转变,提高人才培养的内涵与质量。由此可见,构建以兴趣促进创新发展的创客教育目标体系是多元的,是按照每一个学生的自身认知特点、实际需求和发展取向而定。因此,政府与教育部门需要加强创新人才培养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研究,厘清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教育公平与教育质量、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能力与素质、国家本位课程与地方/学校本位课程的关系,改革创新人才综合评价体系,为创新人才选拔与发展开辟绿色通道。

(二)以“做中学”为主路径,构建内嵌式的创客教育课程体系

创客教育重视以“做中学”为主渠道的推进以及创客教育与通识教育及专业教育的融合。这种以“做中学”为主路径的教育方式,强调在知识学习过程中,有机融合知行合一的教育理念,着重培养学生的务实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基本的专业实践技能。美国学习科学专家索耶认为“创造的源头不是意念,而是人的行动,即人的实践活动是产生创造力的源泉”[15]。创客教育与专业课程的融合,目的在于以学致用,将所学知识与生活实践联系起来,将动手操作和实践体验的元素融入到各学科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中,开展基于创造的学习,而不是增加多少学分或课程数量。纵观创客教育都在积极构建以“人文通识课程—学科专业课程—跨学科交叉课程”为主线的课程体系。在人文通识课程设置方面,其目的是加强情意领域的个性化教育,着重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良好价值观、健全的人格与高尚的道德品质,以塑造学生的完美人性。如华南师范大学附小吴向东老师依托Scratch软件开发的《儿童数字文化创作课程》[16];美国《基于创造的学习:教室中的制作、修补与工程学》课程中的“人类基于制作与创造的学习与生存的历史起源”等[17]。在学科专业课程设置方面,其目标是通过所学学科知识、技能解决相关问题,着重强化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与创新意识,是“创意落地”的基本保障。中小学以趣味编程、电子元件组装和简单的机器人设计为课程主要内容,如常州管雪沨老师研发的《小学生趣味编程》课程、北京吴俊杰老师研发并执教的《Scratch编程》《人工智能》课程[18];高校则以电学、数学、逻辑学、可视化编程相结合的综合实践课程,利用编写复杂程序并结合智能元件或智能机器人设计解决实际问题,如温州大学开设的《人工智能与机器人》课程等;在跨学科交叉课程设置方面,强调以团队形式培养学生的原创设计与产品开发能力,重点提升学生的首创精神,如温州中学谢作如老师依托Arduino、Scratch软件开发并实施的《S4A和互动媒体技术》课程[19]、清华大学开设的《跨学科系统集成设计挑战》课程等[20]。目前,创客教育在我国还处在初级开展阶段,创客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始终面对的一个大挑战是专业师资队伍的缺失以及如何使其他学科领域的教师对创客教育产生热情支持与广泛认同。如果说创客课程的设计、开发与实施决定了创客教育与学科教育相互融合、彼此渗透的深度和广度,那么来自教师的理解、支持与认同则决定了两者之间融合的力度和黏度。在这一方面,美国一些学校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1]。

(三)形成中小学、高校与政府三位一体协同发展的创客教育机制,打通阻碍创新人才培养系统的教育壁垒

纵观不同教育阶段的各级各类学校都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创客教育活动,但是在现行的教育体制规约下各教育阶段处在一种割裂的状态,导致创客教育形成了“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状况,各方难以达成共识和形成合力。而培养创新人才是一件系统的工程,要求各级各类的创客教育共同作用来完成,这就需要在创新人才培养上突破创客教育存在的割裂状态,协力促进中小学与高校,甚至与社会创客教育相互衔接,有效沟通,形成“三位一体”的多元协同发展机制。首先,在人才培养关系方面,中小学、高校和政府之间在教育目标和内容上不应是一种“衔接”关系,更应是一种“合作”关系,这种存在关系应从简单的输送生源提升到三者之间合作共同为国家培养创新人才。对高校来说,利用专业优势为中小学开展创客教育提供技术指导和智力支持,同时也为中小学在创客教育师资短缺方面提供培训服务;对中小学来说,与高校开展课程合作,编写优质创客教育课程,为学生开展高质量的创客活动奠定基础。对于政府来说,除为中小学以及高校开展创客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与政策保障外,中小学及高校的创客教育发展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创新人才规划纲要提供现实依据。其次,在教育资源建设方面需从“分段”到“共享”,由于现代学校受封闭式办学传统的影响,以及担心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而削弱自身竞争力、失去自身办学特色的心理,在教育资源建设上还存在“分段”问题,这需要政府引导各级学校在教育资源建设上形成相互共享的关系。一方面中小学利用高校资源(设备、工具和空间)开设多样化创客教育选修课以丰富创客教育活动内容;另一方面,高校利用中小学实践基地延伸教育创新理念,构建多元化创新人才合作培养模式;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面为创客教育资源共享系统化、制度化提供政策性保障,以发挥优质创客教育资源共享的最大化功能和作用;最后,在创新研究与教育科研方面应从“供需”到“共赢”,除中小学为高校提供教育实践平台,高校为中小学提供教育实验场域外,双方还可以在创新人才研究的目标与内容、模式与方式、科研成果转化与分享、课程改革等诸多方面开展合作,这也为地方政府与教育行政部门推广创客教育理念,开展创客教育活动,实现创客文化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中小学、高校、政府与教育部门三方主体在创客教育需求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而且三方的需求也具有现实的互补性,其最终目标就是在创客教育中协同发展,共同培养出具有创新精神、专业实践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潜能的创新人才。

(四)培养学校内部创客文化,推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体制的改革

创客教育能否真正成为推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途径和教育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助推器,关键的一环是在于学校内部能否酝酿出一种浓厚的创客文化氛围。当我们为美国教育在创客文化培育方面做出的各种努力而赞叹不已时,这不仅需要我们关注创客教育开展之“术”,更要深入观察与思考创客教育发展之“道”,即创客文化的基因是如何渗透到美国教育的每一个空间,并与学校办学理念、教学氛围、实践环境相融合。当我们谈及美国波士顿“128号公路”高新技术地带、硅谷到陶润斯创新研究中心时,就不能忽视与此毗邻的MIT、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佐治亚大学等高校浓厚的创客文化对这些高新区域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影响。这些区域的发展“不是政府造出来的,也不是产生于僵化的体制。只有一种自由的创新体制,才能创造这样的奇迹。发展高科技,……,更重要的是能充分发挥人的创造力的各种教育体制与文化,用以造就创新的栖息地”[22]。正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NicholasNegroponte)在论及创新文化氛围时指出,“创新如何发生?新思想源自何方?最通常的答案是:提供良好的教育体制,鼓励不同的观点,培养协作精神”[23]。因此,创客文化的生成需要学校在创建的创客空间基础上开展多样化创造活动,以开放、合作、共享的方式鼓励学生主动参与到活动之中,引导学生理性、有序、切实地投入到活动之中,帮助学生在参与过程中树立正确的创新精神,培养灵活、新颖的创意理念,不断增强学校创客文化的自觉。

五、结语

目前,教育创新与改革不仅仅在于教育理论结构或实践方式发生变化,更为重要的是教育思维方式转变,在这种转变方式的指引下带来教与学环境变化、知识与课程关系变化、学习评价方式变化、教育文化与政策导向变化,即一种教育范式的转型。创客教育作为数字技术时代对教育创新诉求一种形式,其重要价值在于能够触动教育思维方式变革的“神经”,对教育结构与体制、教育文化及信念带来“双重”变革。倘若我们对创客教育的认识仅限在技术实践层面,一味地追求“潮流”,不对教育改革及关键性教育范式转型带来的意义与艰巨性做出深入思考和细致工作,那么,创客教育也只能是昙花一现,流于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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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Dr.KarenP.Kaun,ACognitiveAnalysisoftheBenefitsofMakerKids[DB/OL].

[22]李钟文等.硅谷优势——创新与创业精神的栖息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5.

第6篇

关键词:数理统计;西方统计思想史;数量经济学;贝叶斯

一、古典统计学时期

古典统计时期统计学同时存在不同的两大学派,在这种情况下,争议是必然的,但他们之间的争议并未在国势学派和政治算术学派之间爆发,而是通过内部纷争表现的。随着政治算术学派的发展,其计量思想冲击使得国势派分为两个阵营,一个是以哥根廷大学教授为代表的正统派,他们坚持统计研究要以文字记述为主,另一个是以克罗姆为代表的图表派,主张在文字记述的基础上,接受政治算术学派所提倡的计量方法的思想。图表派和正统派的矛盾在十九世纪初期终于爆发了,正统派指责图表派的表式统计是没有方法的大杂烩,没有形式,只能沉迷于表现;而图表派则坚持认为,正统派只是固步自封、墨守成规,不能真正意识到能真正反映客观事实的图表和数字的重要性。克尼斯指出,虽然统计学的命名最早是由国势学派提出的,但国势学派没有统计学之实,它仅仅是关于用文字记述国家事项的“国家记述学”,并且其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和目的与历史学相一致,所以应该把它被归为历史学,而政治算术学派属于以新任务、新方法的方式提出的新的观点,因而政治算术学派才是真正的统计学。克尼斯的论证宣告了政治算术学派在此次思想交锋中取得胜利,结束了国势学派和政治算术学派长期以来的争论,同时也为统计学界指出了未来统计学的发展方向。

二、近代统计学时期

到了近代统计学时期,比利时统计学家凯特勒同时融合了国势学派和政治算术学派的思想,并在计量思想的基础上引进概率论的方法,将统计学的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形成了近代统计学发展的起源思想,开辟了统计学的新时代。

十八世纪中后期,起源于英国的政治算术学派将其研究中心转移到了欧洲,政治算术学派在保留自身研究方法和内容的同时,吸收了国势学派的研究目的形成新的统计学派――社会统计学派。社会统计学派的开创之作就是克尼斯在在解决政治算术学派和国势学派争端时发表的《作为独立科学的统计学》,在这篇著作中克尼斯确立了统计学作为独立社会科学的地位,随后恩格尔支持并发展了他的统计理论。恩格尔认为统计学是根据合理的观察,从而描述一定时期人类社会的组织和状态以及这些组织、状态的变化的一门科学。在克尼斯和恩格尔的统计思想基础之上,德国统计学家梅尔总结了当时统计学界在各个方面取得的学术成果,建立和完善了社会统计学派的理论体系,由此社会统计学派又被人们称为梅尔学派,该学派认为统计学是在大量事实的基础上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在研究中揭示社会现象发生变动的原因和规律,基于此,该学派将统计学定义为研究规律性的独立实质性社会科学。并且他们提出将统计学的研究内容分为自然和社会,将其从存在形式分为总体与个体。

在社会统计学派发展的同时,留在英国本土的政治算术学派开始朝着数学方面发展,形成了旧数理统计学派。作为旧数理统计学派代表性人物的高尔顿比较擅长用统计方法研究生物进化(这主要受其热衷于科学研究和统计调查的父亲以及研究生物的表哥达尔文的影响),他在其创办的杂志中首次提出生物研究中所使用的统计方法论为生物统计学,并在生物实验中建立了若干新的数理统计概念和方法,诸如“相关”“回归”“中位数”等。旧数理统计学派在方法上主要使用数学、概率论的方法,在搜集样本资料时,更倾向于使用大样本观察,这与他们的生物统计研究思想是密不可分的。该学派的出现实现了统计学从实质性到方法性的转变。

三、现代统计思想

到了现代,戈塞的出现为旧数理统计学派走向新数理统计学派提供了基础,其实相比于他的原名,他的笔名“student”更为人所熟知。在戈塞之前,人们一直认为统计认识思想的核心是大量观察法,依靠大样本统计来研究问题,然而他提出大样本统计方法并不是适合于所有的情况,有时候受客观原因的限制,有的实验很难进行多次,所以人们只能从少量的观察得出结论,这一思想构成了后来形成的小样本理论的基础。该统计思想的出现也拉开了新数理统计时代的大幕,实现了数理统计学从描述性统计学向推断性统计学的划时代的转变。

贝叶斯学派的思想源于1764年贝叶斯发表在伦敦皇家学会的遗作《An Essay Solving a Problem in the Doctrine of Chance》,在这篇著作中,贝叶斯提出了贝叶斯假设、贝叶斯公式以及参数的后验分布密度等,从思想的呈现到贝叶斯得到广泛的认可,期间经历了近200年的历史,原因就在于贝叶斯统计思想与经典统计思想之间存在很多分歧。他们之间的分歧基础就在于统计学中对“概率”的理解,即“概率”的定义是客观意义下还是主观意义下。概率的存在有两种解释,第一是某系统的内在特性,该特性不依赖于人们对系统的认识,即属于客观意义下;第二是对某一说法的相信程度的度量,这是在主观意义下的解释。经典统计学坚持认为概率是客观意义下的,而贝叶斯统计在经典统计中概率意义基础上,扩展了意义的外延,即在包括第一种意义的同时加入了第二种意义。基于统计学中“概率”定义的不同理解,引发了这两大学派在统计推断以及推断逻辑方面的更大分歧。

贝叶斯统计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的导向问题,受到了经典统计的批判,但实践领域的成功应用证明了贝叶斯统计对统计思想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贝叶斯统计的发展扩宽了统计学所研究问题的客体,使得统计学的应用范围扩大到很多不能大量重复实验的领域。同时贝叶斯统计不仅开创了新的统计推断形式,而且解决了经典统计中的“两难推断问题”。

四、小结

在21世纪的今天,统计专家有各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面对这些复杂的问题,哪一种统计思想在解决问题中占有支配地位,我们无从得知,但我们知道,统计学一定会在解决问题中更加趋于完善,在解决问题中留下更适合的。(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统计系)

参考文献:

[1]窦雪霞.统计思想演化的哲学思考[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1(1)

[2]郭海明.浅谈几种常见的统计思想[J].中国统计,2015(6)

[3]姚波,张凌翔.数学给了统计学什么[J].中国统计,2005(1)

[4]窦雪霞.历史视野下的统计学内涵思想分歧探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0(5)

第7篇

【关键词】 高校图书馆 新媒体服务

传统的图书馆服务模式是以印本文献为主体,以书报刊的在馆阅读和外借服务为基本模式的服务。随着信息化、网络化和数字化快速融合,催生新媒体服务时代的到来。高校图书馆势必以其独特的人才优势、丰富的文献资源、先进的设施设备条件在新媒体时代引领开创读者服务工作的新局面。

1 新媒体的概念及优势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新媒体下的定义:“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介。”从传播的形式上看,新媒体传播形式是数字化的信息,这就与传统的纸媒、声音和单一图像等区别开来。这标志着新媒体传播的优势在于以“图文并茂、声像俱全”、高度兼容、真实体验的方式“无所不能”、全方位地满足人们的需求。从传播的载体上看,新媒体播放载体是网络,这就与传统报纸、广播、电视等区别开来。这标志着新媒体传播的优势在于以泛在、移动的方式“无孔不入”、无所不在地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所以,从本质上看,新媒体与其它产品一样,都是人们物质与精神需求激发创造的一种产品及运用,进而不断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结果。

2 高校图书馆新媒体服务的意义

作为文献信息服务的专门机构,图书馆凭借新媒体手段,创新和丰富服务方式,拓展服务空间和功能,满足用户快速增长的新媒体服务需求,将是图书馆今后发展的一个方向,也必将使图书馆在数字时代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社会角色,体现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价值。[1]

2.1 新媒体服务是高校图书馆顺应时代要求,促进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

图书馆面对新媒体的强大冲击,这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挑战源于对传统文献信息服务方式的创新与变革,机遇源于对新媒体的运用和推广。在新媒体时代,高校图书馆唯有充分利用新媒体,建设功能强大的数字图书馆,拓展数字信息服务、移动信息服务和情景模拟服务体验,才能吸引、挖潜和满足用户需求,在不断发展中体现自身的存在价值。目前,数字信息服务已经占据甚至超过高校图书馆服务业务的半壁江山,图书馆正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力地回击了前一时期流行的、也是业界担忧的“图书馆消亡论”。

2.2 新媒体服务是高校图书馆满足师生需求,拓展自身功能的重要方式。

高校图书馆功能是多元化的,满足师生需求却是其始终的追求和宗旨。目前,传统的文献信息服务越来越无法满足师生的需求。因此,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指向需要精准化、便捷化和个性化,服务的方式需要无所不在和“无孔不入”,真正实现图书馆与师生零距离的接触,嵌入教学、科研和学习全过程。新媒体以其独特的模式和强大的优势,构建起随时随地为用户提供移动的、个性化的一站式服务。在新媒体时代,高校图书馆唯有充分利用新媒体服务,才能在不断满足师生“苛刻”的文献信息需求过程中,完善和拓展自身服务功能。

3 高校图书馆新媒体服务的模式

今天我们探究的图书馆新媒体服务模式是常见的几种模式。包括:以网络化服务为载体的网站、电子资源数据库、个人图书馆和自助服务;以微服务为载体的微信、微博、微视频服务;以社交平台为载体的QQ、QQ群、论坛等;以移动图书馆为载体的手机图书馆、电子阅读机等等。新媒体服务的模式已极其丰富,同时未来随时可能有新的模式加入到新媒体之中。这是一个变革的时代、创新的时代。

3.1 网络化服务

――网站是图书馆服务的门户,集中了几乎所有的服务项目:馆情介绍、资源推荐与检索、电子资源数据库下载与利用、手机图书馆和个人图书馆入口、社交平台入口等等,全部集中在网站主进行展示和链接运用。

――电子资源数据库以其丰富海量的信息资源、高效智能的检索和便捷的利用日益成为师生教学和科研工作重要的支撑,成为高校图书馆服务重要的依托。

――个人图书馆和自助服务为师生提供个人信息管理、图书自助借还、预约、打印等等个性化的服务。个人服务项目在此集中,极大地满足了师生独立的、个体化的需求。

3.2 微服务

――通过微信、微博、微视频等自媒体,图书馆与师生建立起及时、互动和共享的沟通平台。通知公告、新书推荐、文化交流等图书馆传统服务项目在微服务平台上得以“图文并茂、声像俱全”的展示,及时互动、共享参与的方式更使图书馆微服务深受师生喜爱,焕发出勃勃的生机。

3.3 社交平台

――QQ及QQ群是当下人们使用最为广泛的交流工具。通过QQ、QQ群和论坛等社交平台,图书馆与师生建立即时互动交流方式,并组织师生开展阅读沙龙等活动,激发师生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在学习中交流,在交流中学习。

3.4 移动图书馆

――移动图书馆是以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移动设备为终端设备,对图书馆资源进行访问,以及开展个人图书馆和自助图书馆服务的一种方式。[2]移动图书馆访问的入口是图书馆网站或电子阅读机平台,访问的方式是凭借可随身携带的移动终端实现信息资源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无障碍自由获取。

4 高校图书馆新媒体服务的前景

新媒体的发展前景很大程度上折射出图书馆新媒体服务的前景。高校图书馆新媒体服务的前景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运用更加广泛。随着“互联网+”效应的扩展和深入,高校图书馆新媒体服务将加速融入到读者服务中,受众越来越普及;二是功能更加强大。随着媒介融合提速,顺应互联网传播移动化、社交化和视频化的趋势,图书馆新媒体服务功能将越来越强大,用户体验感将越来越真实、高效和舒适;三是服务更加精细化、智能化。随着新媒体发展进入常态化以后,精细化和智能化将是新媒体的发展方向,图书馆新媒体服务将越来越趋向于个性化和智能化。

【参考文献】

第8篇

文旅融合视域下公共图书馆的应用价值

众所周知,当代国民的受文化教育水平较过去有了很大提升,因此我国民众普遍的文化感知能力愈来愈强,即使是在参与旅游活动的过程中,也有不少游客热衷于了解当地的历史文化背景。而各个景区的公共图书馆就成为游客认识本地文化的重要窗口,所以文旅融合视域下,公共图书馆的应用价值不再局限于为本地人提供阅读服务,还可以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效用。有助于提供便捷的文化服务基于文旅融合视域,公共图书馆在为国民提供文化服务方面具有一些优势,可以让国民享受到更加便捷的文化服务。一方面,公共图书馆本身就是社会公益机构中的典型代表,文化服务属性突出,所以在普及和推广文化知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文旅融合视角下,公共图书馆就成为很多游客了解当地文化知识的重要媒介,游客可以在公共图书馆内探索自己感兴趣的文史内容,这对扩大当地文化背景知名度也有一定帮助;另一方面,通常来说公共图书馆周边交通十分便利,以方便游客前往,且公共图书馆相对空间较大,能够同时容纳多人进行参观学习,所以公共图书馆成为游客学习和了解当地文化背景的理想选择,同时它也可以为众多游客提供多样化文化服务内容。有助于打造特色文旅体系我国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文化,且地域辽阔,在历史长河中逐渐形成形式多样的传统文化体系,蕴含着各种各样的风土人情、宗教习俗等,也对各地推出特色旅游服务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文旅融合视域下,旅游产业不再独立存在,而是成为文化宣传的媒介之一,在加快各个地区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速度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1]。其中,公共图书馆内有很多文化宝藏,还有记录着关于当地历史进程的各类文献资料,这对当地打造特色文旅体系有着很大的帮助,比如通过研究文献资料,可以挖掘很多有价值的文化活动主题;再如有的地方书法文化源远流长。鉴于此,景区以及图书馆管理人员可以联合开展书法比赛以及书法体验活动,将活动场所定在景区周边或者图书馆内,助力当地书法文化和旅游产业相辅相成,促进特色文旅体系建设。有助于传承和发扬优秀文化新时期背景下,各行各业都应该遵循与时俱进的发展理念,避免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被淘汰。就旅游行业来说,随着国民经济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选择在闲暇时间外出旅游的人愈来愈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旅游行业的竞争,文旅融合发展战略的提出,为很多地方的旅游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现在文旅结合的旅行方式普遍受到国民欢迎,既能带来经济效益,也有利于传承和发扬当地优秀文化。而公共图书馆是推动地方文旅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工具,首先图书馆是宣传地方文化的重要信息来源,包括文化地理、自然特点、历史传统、民间习俗等,能够在地方文旅行业发展过程中提供文化理论支撑;其次图书馆对人们而言就是获取知识的重要场所,它作为文旅产业的发展推手,可以向游客介绍一些关于本地的文化知识信息,也能成为一个地方旅游的新亮点,吸引更多游客前来打卡学习,使地域优秀文化得到传承与发展[2]。文旅融合与公共图书馆的关系分析文旅融合是当前社会文化发展的产物,是国家基于文化旅游发展背景所提出的政策。公共图书馆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载体,需要积极配合文旅融合政策的实施,通过发挥自身核心职能引领文旅融合的发展走向,实现文旅融合的目标。文旅融合与公共图书馆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公共图书馆职能属性的文旅融合。公共图书馆是社会文化机构,与人们的文化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同时,公共图书馆也是发展文化事业的重要载体之一,以提供精神文化服务为主。文化旅游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精神文化作为引导,而公共图书馆是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驱动力,为文化旅游产业提供丰富的精神文化供给。所以,从公共图书馆与文旅融合的层面来说,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第二,公共图书馆服务内容中的文旅融合。

当前公共图书馆的服务

内容主要包括阅读服务、教育服务、文化服务等。相对于同类型的公共文化机构来说,公共图书馆与文旅融合之间的契合更加紧密。这是由于公共图书馆同时注重公益性与便利性,其服务方式与文化旅游服务方式较为接近,可以为文化旅游服务提供坚实的文化支撑。如公共图书馆所提供的教育服务可能会形成社会导向作用,以推动文明旅游。文化旅游与阅读本质较为接近,最大的区别在于旅游属于直观形象认知,阅读则侧重于间接体验。随着融媒体时代的到来,公共图书馆所提供的阅读服务也发生了变化,形成了多元化的服务形态,其中就涵盖了在旅游活动中开展民俗表演、文化讲座等,这些服务形态的创新能够有效提升阅读的影响力,实现旅游与阅读的高度融合,且能够有力推动文旅产业的稳步发展。文旅融合视域下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创新途径所谓文旅融合,指的就是将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及其相关要素进行交叉融合,使之在原来的产业基础上不断扩大发展范围,从而获得更大效益。公共图书馆既是提供文化信息资源的重要场所,也是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因此,文旅融合视域下,公共图书馆应该积极探索新的服务途径,让游客享受到更好的文化服务、观光服务等,为推动我国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创新完善服务职能众所周知,以往公共图书馆的定义就是收藏文献资料,却忽略了如何运用相关资料使之效用最大化。随着时代不断向前发展,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职能应该越来越完善,不能只以收藏为主,而是要积极寻找新的应用策略,藏用相互结合,才能更好激发公共图书馆的应用价值[3]。过去,公共图书馆的开放的时间都是结合本地居民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而安排的,但是对于外来游客而言,他们的时间比较充裕和自由,到图书馆进行阅读学习的时间并不固定,比如有的游客习惯晚上到当地图书馆查阅资料,如果图书馆已经暂停营业,不利于游客的学习积极性,具有一定局限性,因而公共图书馆应该深化社会服务职能,改善服务现状,就开放时间来说,可以推出24小时服务项目,尽可能满足不同游客的阅读需求,方便游客在观光过程中查阅相关资料,长此以往,有助于形成特色文化产业,使游客对当地图书馆充满兴趣,实现助推旅游产业发展的目标。创新运用馆藏资源文旅融合视域下,在开发和制订旅游方案时,应该将公共图书馆馆藏资源作为理论指导,改变旅游产业片面娱乐化的倾向,例如可以把旅游景点和公共图书馆服务功能相互绑定,使游客在观光过程中也能通过线上图书馆学习当地文化知识,以加深游客对当地风土人情、文化历史等方面的认识与记忆,增强游客的游览兴趣。例如黄河是中华文明最主要的发源地,国人称其为“母亲河”,黄河流经我国多个省份,以欣赏黄河之美为主的风景名胜区有很多,像黄河国家地质公园、五龙峰等,据此可以推出全域旅游路线,以了解黄河为宗旨,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旅活动,黄河沿岸各个城市的公共图书馆需要提供黄河与本地发展历程有关的信息资源;或者是邀请一些专家、学者等为游客实地讲述黄河的历史故事,让游客对黄河的了解不再停留于表面,而是更加全面系统化地认知,从而对黄河风景名胜区健康发展也有良好促进作用。创新运营形式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旅游行业竞争愈发激烈,实践表明,文旅融合发展战略是帮助旅游产业实现可持续稳定发展目标的有效举措之一。近些年,旅游产业逐渐兴起,旅游已经成为很多国民消遣娱乐的主要选择,据此0CULTUREINDUSTRY文化产业文化产业馆藏建设CollectionConstruction实施文旅融合发展战略,既能推动旅游产业进步,也可以传播优秀文化。在此基础上,公共图书馆还需要扮演更重要的角色,要及时创新服务运营形式,为游客提供多元化服务。首先,公共图书馆应该创新管理方法。比如推出24小时营业服务,方便游客随时进行阅读学习;再者应该加强对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应用,积极引进自动借阅设备、图书查阅App等,最大程度缩短游客借阅等候的时间;还应该构建线上图书馆服务平台,便于游客提前搜索馆藏资源,为游客顺利完成旅行提供相应的文化服务。其次,公共图书馆应该打造一支高素养文化服务团队,要求工作人员对当地旅游产业、文化产业等有一定了解,并具备良好服务意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等,在工作过程中可以及时为游客提供帮助[4]。最后,公共图书馆应该做好文化服务宣传工作,外地游客对本地人文历史等并不熟悉,可能并不清楚该从哪些方面着手了解,据此公共图书馆应该积极制订文化服务宣传方案,比如和景区服务站开展合作,通过在宣传页、游玩指南等媒介上印刷文化服务信息,吸引游客到图书馆进行实地参观学习,提升游客对当地文化的认识程度。

创新服务内容

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社会已经进入数据信息化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也趋向多元化,从以往的纸质报刊、电视媒体转向新媒体平台、数字平台等。在这一背景下,公共图书馆要抓住发展机遇,打造数据管理体系,持续整合资源,将已有的馆藏内容进行数字化处理,且对其进行高效管理,为公众获取文化资源提供便捷。如公共图书馆可以打造数据管理系统,不仅要对图书馆的数据进行妥善管理,同时还要开放外部端口,与主流旅游网站进行对接。这样一来可以有效拓展地域文化的传播范围,让游客能够更加全面地掌握当地旅游信息,为游客的旅游出行带来便捷,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宣传地域文化,提升地域知名度,创新图书馆的服务内容。在文旅融合背景下,公共图书馆不仅要对海量数据进行高效管理,还可以结合多项现代技术,进一步创新服务内容。如公共图书馆可以利用数字媒体技术,将图书馆中的馆藏资源通过数字动画的形式进行表达,让人们可以直观形象地了解当地风土人情与民俗特色。公共图书馆还可以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增强现实技术等,为人们营造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的环境,让人们通过置身于真实场景的方式领略当地旅游特色,感受当地文化内涵。创新文创设计开发文旅融合环境下,文创产品的设计开发迎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公共图书馆作为社会公益文化机构,积极参与到文创产品设计开发中能够显著提升当地文化产业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当地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我国地大物博,每座城市、每个区域都拥有属于自身的独特文化氛围,实体文创产品则是地域文化、民俗风情的重要载体。如南京市先锋书店所设计的文创产品“一本城市”系列涂鸦本,其中涵盖了“你是如何来到这座城”“时尚南京”“古城南京”与“人文南京”四大模块,每一本涂鸦本对南京特色经典的介绍只有寥寥数语,大部分页面都为空白,是专门留给游客记录对南京这座城市的所感所想。可以看出,公共图书馆积极主动参与文创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可以转变人们对公共图书馆的刻板印象,使得图书馆的文化资源更加活跃,同时将当地旅游文化特色与文创产品相融合,以设计出游客喜爱的旅游文创产品。综上所述,文旅融合视域下,公共图书馆可以发挥多方面积极效用。因此,公共图书馆应该主动创新服务途径,提高与文旅融合发展战略的契合度,以为广大游客提供更好的文化服务。实践表明,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实施创新完善服务职能、创新运用馆藏资源、创新运营形式、创新服务内容、创新文创设计开发等举措,达到互促、互惠、互利的效果,帮助文旅融合发展战略顺利实施,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当地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与保护,从而让我国文化产业、旅游产业迎来发展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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