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5 20:48:4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增资协议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丁方:
住址:
戊方:
住址:
己方:
住址: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方本着“真诚、平等、互利、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戊方、己方对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发起设立的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有关各方
1.甲方持有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股权。
2.乙方持有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股权。
3.丙方持有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股权。
4.丁方持有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股权。
5.戊方持有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股权。
6.己方持有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股权。
7.标的公司: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
第二条 审批与认可
此次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方对戊方、己方投资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投资各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第三条 增资扩股的具体事项
戊方将人民币_________元以现金的方式投入;己方将人民币_________元以现金的方式投入。
第四条 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与股本设置
在完成上述增资扩股后,_________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元。甲方方持有_________%股权,乙方方持有_________%股权,丙方方持有_________%股权,丁方方持有_________%股权,戊方方持有_________%股权,己方方持有_________%股权。
第五条 有关手续
为保证_________正常经营,投资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履行后,投资各方即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方向戊方、己方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戊方、己方各方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方是_________之合法股东,各方同意戊方、己方作为_________的新股东对_________增资扩股;
(2)本协议项下增资扩股不存在及其它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戊方、己方各方入股_________的情况或事实;
(3)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2.戊方方向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方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戊方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对此次增资扩股所投入的财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及其它合法权利;
(2)本协议项下增资扩股不存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戊方方向_________投资的情况或事实;
(3)戊方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戊方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戊方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戊方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3.己方方向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方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己方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对此次增资扩股所投入的财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及其它合法权利;
(2)本协议项下增资扩股不存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己方方向_________投资的情况或事实;
(3)己方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己方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己方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己方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
在按本协议的规定,合法地进行股东变更前的任何时间: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方有权在通知戊方、己方方后终止本协议:
(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增资扩股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戊方、己方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如果出现了任何使戊方、己方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2.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戊方、己方各方有权在通知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此次增资扩股的投资。
(1)如果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的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任一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3.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1、2的规定终止本协议后,除本协议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以及终止之前因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第八条 保密
1.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但是,按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标的;
(4)各方的商业秘密。
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如有);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 免责补偿及违约赔偿
1.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本协议他方或其董事、职员、人的起诉、索赔或权利请求,过错方同意向受到损失的协议他方或其董事、职员、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本协议他方自己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2.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之纠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第九、十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戊方、己方各方应自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将投资款汇入_________的帐户。企业名称: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协议方各执_________份,报_________一份,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丁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戊方(签章):_________ 己方(签章):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
第三章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四章 股东出资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股权的转让和/或回购
第七章 承诺和保证
第八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九章 公司的财务与分配
第十章 公司的筹建及费用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其他
股东协议
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______市签署:
a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注册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注册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与存续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注册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
d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d公司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惟一出资者,其合法拥有公司的所有股权;
2.经批准单位、批准编号[ ]____号文批准,公司拟实施债转股;
3.根据a公司、b公司、c公司(以下合称“资产管理公司”)与公司及d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股权协议》和《债转股方案》,公司拟增资扩股,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将在剥离相关非经营性资产及不良资产后核定为d公司对公司持有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对公司的债权将转变为其对公司持有的股权;
故此,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方之间的债权转股权协议,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1.1 公司的名称及住所
(1)公司的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英文名称:
(2)公司的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股东
2.1 公司由以下各方作为股东出资设立:
(1)a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b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c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d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3.1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并确保公司债转股股东之股权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从公司退出。
3.2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股东出资
4.1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湖北 良姑
良姑:
你好!不可否认,你与前夫刘某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给儿子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是你们在协议离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形成的,是夫妻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因此,你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夫妻离婚时赠与儿子房子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协议,这事涉及人身关系。一般的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关系,可以单独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条件时,行为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事涉人身关系的这种在夫妻离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形成的赠与行为,不但要适用《合同法》,而且要适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并且,应当首先适用《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人民法院对这类“反悔案件”应当受理,经审理对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情形的,应予以驳回。
因此,你虽然在一年内提出变更请求,但如果提不出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证据,那么你对赠与协议反悔还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近年来,的高速增长还能不能维持下去的正在引起经济学家更多的关注。这些年来的经验表明,中国经济实现高速增长的难度和成本似乎越来越大。而且,如图1所示,1994/1995年以来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还出现了显著而持续的下降趋势,尽管增长下降的幅度还值得进一步估算[1]。
更进一步,我们基于官方提供的增长率数据发现,1995年以来,不仅增长率的均值有所下降,而且变异系数出现了更显著的下降。在1979-1994年,增长率的变异系数为0.36,而在1995-2000年则下降到0.13。这意味着经济的高度波动可能已被增长率持续下降的趋势所取代。基于这样的观察,我们有理由怀疑,在“短期”的经济不稳定因素背后,1995年以来经济增长速度的下降很可能反映了某种“长期”因素的制约作用。
为了观察并考察改革以来中国经济增长变动的长期因素,我们在本文计算了改革以来中国的实际资本-产出比率的变动模式,而且我们发现,资本-产出比率的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间存在一个清晰的发散变动模式。我们通过进一步懂得,这个发散模式所提供的一个重要的信息是,在中国,资本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对经济增长的变动是不太敏感的。这不仅反映出政府的力量在资本形成中依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意味着“资本深化”的加速可能是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经济增长持续下降的主要原因。
然后,我们构造了一个简单的说明了资本-产出比率变动的主要原因,并在经验上证实了我们的解释的合理性。它也帮助我们认识到,在中国经济增长率呈减速趋势的背后,技术的选择偏差是主要的原因,因为技术选择的偏差加速了资本的深化过程,使资本的边际报酬过快出现了递减趋势。我们的这个发现实际上意味着,中国经济增长在90年代中期以来的持续减速可能是典型的“外延”增长的结果,而不是短期需求波动造成的。短期的需求波动(指需求增长率的变化)应主要理解为经济增长减速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本文结构安排如下:在第2节,我们对改革以来的资本-产出比率的增长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变动关系做出经验的描述。第3节提供一个理论的讨论。第4节和第5节是经验的验证。最后是本文的结论。
2经验观察及其含义
本文主要探求这样的长期因素是否存在。要观察这样的长期因素,根据(新古典)增长经济学的分析范式,我们可以选择从观察资本-产出比率的总量指标入手。我们对1979-1998年间中国的实际资本-产出比率及其增长率做了计算(见图2和图3)。如图3所显示的那样,我们发现,在1994/1995年之前,改革显著改变了计划经济原有的封闭的模式,抑制了资本过度积累的速度,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被资本的增长所利用,实现了高速的经济增长。在这一时期,资本-产出比率不但没有上升,反而略有下降(1979-1994年平均增长率为-0.89%)。但在1994年以后,资本-产出比率的确显著而持续地上升了(例如,1995-1998年间的资本-产出比率平均年增长1.92%)[2]。其结果,资本-产出比率更显著上升了。
为了从整体上来解释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长的变动趋势,我们先使用1978-1998年间的GDP的增长率对同一时期的实际资本-产出比率的增长率做了一个回归观察。图4给出了两者之间的“散点”分布,直观地显示出了经济增长率与资本-产出比率的负相关关系。我们所估计出的线性趋势方程为:
(经济增长率)(资本-产出比率的增长率)
()
这个简单的经验观察显示,资本-产出比率的变动与经济增长率的变动方向是相反的。这个发散的模式可以通过比较图1和图3更加直观地显示出来:在经济增长加速的时期,资本-产出比率的变动呈现出减速的趋势;而在资本-产出比率加速增长的时期,经济的增长呈下降的趋势。看起来,我们需要从理论上来解释资本的形成方式与经济增长率的这个有趣的变动模式。
在给出这个变动模式的理论解释之前,我们先来进一步来考察一下资本-产出比率的变动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这个变动模式对资本形成速度有什么含义。为此,我们再回到“资本-产出比率”的增长率上来。在利用1978-1998年中国经济的数据计算“资本-产出比率”的增长率时,我们使用了这样的增长率定义:
这里,和分别代表资本存量和产出水平。下标表示即期,表示前期。符号“^”代表“增长率”。上面的计算公式可以帮助我们来探讨我们所估计出的经济增长率与资本-产出比率增长率之间的那个经验方程对资本形成速度的含义。首先,根据估计方程,我们知道,若上升,则下降。根据我们定义的资本-产出比率的增长率公式可知,在上升时若要下降,那么,至少不应有上升的压力,即可以下降或者不变。其次,同样根据估计方程,我们知道,当下降时会上升。而依照我们上面给出的资本-产出增长率的定义可知,在下降时若要上升,至少不应有下降的压力,换句话说,可以上升或不变。
上述简单的讨论对中国的经济增长变化却有重要的含义。因为资本存量的变动是投资的结果,因此,我们对经济增长率与资本-产出比率的增长率所估计出的方程显然是有理论意义的。粗略地说,相对于经济增长率的变化,资本存量的变动似乎基本是稳定的。也就是说,资本形成的速度对GDP增长率的变动是比较迟钝的:当经济增长加速时,资本的形成速度并没有相应地加速,从而资本-产出的比率下降了;而当经济增长下降时,资本的形成并未减速,结果资本-产出的比率上升了。这也是资本-产出比率在经济增长率持续下降时依然可被观察到上升的基本原因。
3理论解释
那么,为什么我们在中国的改革后时期会观察到资本形成的这个时间变动模式呢?为了解释这个模式,我们需要寻求资本-产出比率这个总量指标变动背后的“生产理论”,因为在理论上资本-产出比率的变动应该在微观上反映该经济的“生产方式”的变动。为此,我们求助于索罗(Solow,,1960,1962)以及丹尼森(Dension,1967)等人后来发展起来的所谓“增长的核算”框架来帮助说明资本-产出比率变动的这个微观基础。
首先,给定一个规模报酬不变的库布-道格拉斯结构的生产函数:
(1)
其中以,,分别表示产出、资本存量和劳动,为资本的产出弹性。另外,假定技术
进步为中性,变化率为常量。我们从(1)式很容易推导出“人均产出”()的增长方程。例如,对(1)式的两边除以,我们可以得到“人均”的总量产出函数:
(2)
为了推导出资本-产出比率变动背后的“技术因素”,让我们首先来资本-产出比率()。我们知道,资本-产出比率()实际上可以写成“资本-劳动比率”()和“人均产出”()的商,即:
(3)
将此表达式(3)代入上面的资本-产出的定义中去,我们就得到了用资本-劳动比率表达的资本-产出比率:
(4)
现在再对(4)式的两边取对数并将对数表达式变换成“增长率”的形式(我们还用符号“^”表示增长率,另外把A的增长率定义成“全要素生产率”(TFP)的增长率),我们就会得到一个简单的关于“资本-产出比率”的核算方程:
(5)
在新古典生产理论的假设条件下,(5)式清楚地表明,资本-产出比率的变动是资本-劳动比率(即人均资本或者称为“资本装备率”)变动的贡献和全要素生产率(TFP)的变化率之间的“差”。因此,对我们所关注的中国经济增长问题而言,我们显然需要将注意力放在改革以来资本-劳动比率和“全要素生产率”(TFP)发生变动的时间模式上来。
根据上面的表达式(5),现在就可以给出我们对资本形成相对于经济增长表现出“迟钝”的基本解释。假设投资不断增长,并且假设投资的增长能够持续有效地驱动更多的劳动投入生产过程以致于资本-劳动的比率没有上升的压力,这时候,根据(5)式,除非TFP在不断恶化,否则,资本-产出的比率并不会随着经济的增长而上升,因为进入资本的增长被劳动的增长所匹配。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就可能观察到经济的高速增长并没有伴随着资本-产出比率的显著上升,即使这种增长主要还是依赖要素投入的增长来实现的。对一个资本稀缺而劳动富裕的经济来说,这意味着,只要技术效率(TFP)不断改善,技术的选择不过分朝资本替代劳动的路径偏差,经济的增长仍有更长的持续性。
相反的情况是,技术的选择出现了不断朝资本替代劳动的路径偏差。在这种情况下,投资的增长导致资本-劳动比率的上升,出现了所谓的“资本深化”过程的加速趋势。结果,由于资本的增长持续快于劳动的增长,导致资本的边际回报出现递减趋势,最终导致到经济的增长速度下降。在现有的里,这正是增长的“外延假说”所针对的情况:一旦出现过快的“资本深化”,或者说经济中的资本密集度持续上升,那么,经济增长的速度就会因为投资的边际回报递减而下降,甚至经济会最终出现衰退。我们猜测,正式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我们观察到中国经济在增长减速的情况下反而伴随着资本-产出比率的上升趋势。其实,根据我们的上述解释,这个经验观察背后的因果关系是,过快的“资本积累”导致了资本的边际回报率的持续下降和经济增长的减速。
4经验证据
以上的表明,观察改革以来的技术变动路径是否出现“偏差”以及何时出现了“偏差”对于证实上述理论解释的合理性是至关重要的。不过,我们在本节将经验考察的重点集中在部门,这是因为工业部门的增长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者,工业的增加值(工业GDP)占全部GDP的70%[3]。所以,观察工业部门的技术选择路径对于理解中国经济增长速度的变动模式是有典型意义的。至于工业部门的TFP的变动情况,我们在本文不作重点的考察,原因是,虽然在新古典的里对技术进步做了外生的处理,但是在经验上,技术的进步与技术选择的路径是非常相关的。资本-劳动比率的上升往往也会导致TFP的增长减速,这在我们的另一项(张军和施少华,2000)以及谢千里、罗斯基和郑玉歆(1995)的实证研究中都已得到证实。所以,我们在本文集中于对资本-劳动比率的考察。
为了观察中国不同所有制工业部门的资本-劳动比率的变动,我们在表1利用所获得的官方数据并给出了1980-1996年国有部门、集体部门和大中型部门的资本-劳动比率及其增长率。在计算资本-劳动比率时,我们这里分别使用了官方公布的名义值资本数据和按固定资产价格指数平减的实际值资本数据[4]。显而易见,在1980-1996年间,特别是80年代后期以来,无论是国有企业部门还是集体企业部门都经历了资本-劳动比率的持续而显著的上升趋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集体企业部门的资本-劳动比率上升得比国有部门更快,而且无论是按名义值计算的资本-劳动比率还是按实际值计算的资本-劳动比率,结果均为如此。这说明,集体企业部门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实际上经历着非常迅速的资本深化过程。考虑到的“乡镇企业”是集体部门的主要涵盖对象,这个结果的含义就再清楚不过了,那就是说,乡镇企业的资本-劳动比率实际上在快速地上升。
我们的这个观察结果与现有的一些研究也是一致的。例如,陈剑波(1999)的研究也发现,80年代中后期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乡镇企业的开始表现出了令经济学家不能完全预料的变化和特征,那就是它的技术选择路开始出现偏差,它的技术变化并没有如正统的理论所期望的那样沿着技术中性或节约资本要素的路径发展,相反,资本的密集度却有不断提高的趋势。在陈剑波的数据里,乡村两级企业在1978-1996年间经历了资本-劳动比率以及平均资产规模的显著上升(见表2)[5]。
除了国有企业部门和集体企业部门之外,在表1我们还计算了大中型企业的资本-劳动比率的增长率。结果显示,大中型企业部门的资本-劳动比率的增长率明显低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部门。出现这个结果的一个原因自然是,在改革初期,大中型企业本身已具有相当高的资本-劳动比率并始终保持着与小型企业在资本-劳动比率上的差距。例如,我们在计算中发现,在1980年,大中型企业部门的资本-劳动比率几乎是集体企业部门的7倍。众所周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和长期执行的重工业优先发展的策略,在大多数工业部门,国有企业不仅规模大而且装备了资本非常密集的技术。但是,由于集体部门的资本深化速度非常快,所以到1996年,集体部门的资本-劳动比率已经上升到大中型企业部门的1/4。当然,大中型企业的资本-劳动比率仍在增长,不然的话,按照现有的增长模式,集体企业部门在资本-劳动比率上很快就会赶超大中型企业。
不过,我们想指出的是,乡镇企业的资本-劳动比率的快速上升并不是主要因为乡镇企业面临的劳动力价格上升过快(陈剑波,1999;大琢启二郎等人,2000,中文版,第9章)。而是一个需要从工业组织/市场结构的角度来解释的。为此,我们曾发展了一个简单的“过度进入”的概念框架来解释转轨中的工业组织的结构特征(Hallagan and Zhang,1998;张军和哈勒根,1998)。我们模型的含义是,由于特定的财产制度和需求环境,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介入,乡镇企业向工业部门的进入遵循了“古典竞争”的特征,从而导致过度进入和不断升级的投资。根据这一解释,不断提高的资本密集度主要不是劳动力实际价格的上升或上升过快的结果,而是乡镇企业部门过度投资和过度进入的产物。
诚然,在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中期之前,乡镇企业的技术来源还主要还是依赖于与国有企业的非正规途径而获得的。国有企业淘汰的设备以及来自于国有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成为乡镇企业获得技术的重要来源。因为如此,乡镇企业实际上选择了劳动高度密集的产品的生产。典型的情况是,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它往往不是生产许多产品,而是集中单个产品的生产,而大多数产品的生产是向城市国有企业分包来的(Naughton,1995,p 155;陶友之,1988)。然而,这种分包关系并没有演变为稳定的分工和合作的契约关系。不仅如此,在一些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乡镇企业试图减少和摆脱对国有企业依赖的动机非常强烈。据江苏省院的调查发现,在无锡乡镇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中,向城市国有企业的分包所占的比重在1981年超过了70%,而在1985年下降到了21%[6]。
事实上,在80年代中后期,作为政策,虽然政府鼓励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进行广泛的所谓“横向联合”,但是这个努力并未得到乡镇企业的积极响应,最后以失败而告终[7]。而如果没有与国有部门之间形成特定的分工和合作的稳定契约关系,那么,乡镇企业的进入在事实上就成为了国有企业的竞争对手。我们认为,认识到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两大部门的这个进入-竞争关系对于解释乡镇企业部门快速的资本深化是非常重要的。为国有企业与乡镇企业的竞争方式提供任何理论的解释并不是本文的目的,相反,我们希望为这个竞争方式提供一些经验的描述以帮助说明乡镇企业的资本-劳动比率快速上升的基本原因。
为了描述这种竞争方式,首先我们必须指出,乡镇企业的大规模进入并不能简单地和孤立地用乡镇企业较之国有企业的“比较优势”来解释。由于在80年代初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种种扭曲还存在,乡镇企业的进入既可能是因为它们有较之国有企业的所谓“比较优势”,也可能是对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现存的一些经济扭曲的理性反应。具体而言,在一些国有部门留下的未被满足的需求场合,乡镇企业的进入有助于矫正过于重化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在这些劳动非常密集的生产领域,乡镇企业的确发挥了它们在利用廉价劳动力方面的比较优势。
而在另外一些场合,如纺织业,乡镇企业的进入则更可能是因为被扭曲的高利润环境所吸引,而且它们的进入实际上争夺了国有企业的产出和利润。世界银行出版的中国企业改革的研究报告(Byrd,1992)提供了反映80年代中国工业组织结构特征的一些背景资料。例如,中国的纺织行业典型地表现出了多种所有制和不同规模的企业并存的组织格局。尽管有大量的国有大型企业,但80年代初,在17100家纺织企业中,有2/3的企业为地方小企业,仅有1/3隶属于纺织工业部和地方政府的纺织工业局。这当中,国有企业为3261家,城市集体企业2314家,国有与集体联营以及与香港企业合资的有66家(Sabin,1987,p231)[8]。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企业的进入是否在总体上提高了经济的效率,似乎是不能肯定的[9]。不仅如此,由于过度的进入和竞争,该部门的赢利能力实际上恶化了。诺顿(Naughton,1995,p.159)曾经分析了乡镇企业进入纺织业的情况。他发现,由于乡镇企业过度使用了劳动力,其生产并不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因此他也倾向于认为,在一些制造业部门,乡镇企业的进入和增长实际上可能恶化了社会福利的水平。
对于前一种情况,虽然乡镇企业发挥了比较优势,但是由于乡镇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严厉,而且更重要的是,由乡镇企业的社区产权的性质所决定,这种竞争往往带有典型的“新古典调整”的特征:一个新的市场机会将迅速诱导大量的模仿者进入,价格和边际利润随之下降,直至市场饱和,利润趋于为零,出现均衡(Byrd and Zhu,1991)。这种竞争虽然会导致效率的一次性改善,但由此形成的工业组织则毫无疑问缺乏持续的和动态的改进机制(如创新、重组、稳定的买卖关系和信誉等)。
在与国有企业直接竞争的场合,由于国有企业部门,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部门的资本装备水平比较高,所以乡镇企业必然面临如何能跨越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的问题。这就意味着,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的直面竞争实际上就是乡镇企业不断缩小(和赶超)与国有企业装备水平(即资本-劳动比率)差距的的过程。这可以从乡镇企业新建项目的固定资产的平均规模和每个项目的投资总额的增长速度中得到部分的证明。1986年,乡村企业新建项目固定资产的平均投资规模为17.51万元,平均每个项目的投资规模为17.21万元,而到1992年则分别为42.83万元和26.19万元,比1986年分别增长144.6%和51.65%[10]。
乡镇企业能够实现快速的资本深化自然又得益于地方政府在信贷上的支持。在现有的中,地方社区政府与乡镇企业的关系常常被解释为乡镇企业的一个效率源泉(Weitzman and Xu,1996,Nee,1994),这主要是因为他们看到了地方政府的介入降低了乡镇企业在进入市场中的过高的交易成本。但所忽视的问题是,地方政府的介入干预了信贷市场,帮助乡镇企业形成了一种特定的预期,导致了普遍的过度进入和过度投资(过度生产能力)的形成。而面对过度的进入,地方政府和乡镇企业又往往进一步选择提高装备水平作为竞争的策略,因为地方政府干预了信贷市场使得资本的取得比现有生产能力的组织重构更容易。因此可以说,地方政府的全面介入既是乡镇企业高速扩张的原因,也为乡镇企业增长的持续性施加了技术层的约束条件。
5收益率变动的时间模式
概言之,基于表1和表2所提供的数据信息,我们已经证实,工业部门的资本深化整体来说在90年代中期以后显著地加速了,而在此之前,资本装备率的上升一直是缓慢的。这也是我们理解中国经济增长在9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持续减速的重要因素,因为资本的深化加速是导致投资收益率下降的主要原因。
改革以来中国工业部门的资本利润率的持续下降已是众所周知。不过,问题是,虽然工业部门的利润率在80年代的下降在改革后时期具有正常回落的成分,但是,90年代以来持续的恶化显然已不为“正常回落”所解释了(张军,2001a)。我们进一步的观察发现,中国工业企业的亏损比重和亏损额只是在1989/1990年以后才急剧而持续地增长(张军,1998)。我们在图5给出了国有部门的亏损变动的时间轨迹[11],为了更突出亏损在1988/1989以后的急剧增长特征,我们这里使用了国有部门的利润额减亏损额的“剩余”作为观察的曲线。不难看出,这个“剩余”在1988/1989年以后急速下降了,到1995年,这个“剩余”已持续为负。以上这些观察都似乎说明,投资回报率的恶化事实上存在着一个显明的时间模式。
按照本文的理论框架,我们认为,投资收益率的下降应该主要可以用工业部门的资本-劳动比率的过快上升来解释。对这个命题的统计检验可以通过估计有待解释的部门利润率函数来进行。为此,我们在表3报告并汇总了国有部门、乡镇企业部门和全部工业部门的利润率函数的分别估计结果[12]。其中,国有部门和乡镇企业部门的估计结果(1)和(2)来自于大琢启二郎、刘德强和村上直树(中文版,2000,第8章),而全部工业部门(样本)的利润率估计结果(5)来自于本文作者的另一项研究(Liang,Zhang and Murakami,2000)。
在估计部门利润率函数中,主要考虑的解释变量分别是资本-劳动的比率、企业的投资规模以及乡镇企业的进入份额等。根据我们对中国经济增长变动性质的解释,我们期望在统计上发现,(1)资本-劳动比率的上升对部门利润率有显著的负面效应;(2)乡镇企业的持续进入争夺了国有企业的利润,使部门利润率恶化;以及(3)企业的投资规模对利润率没有显著的“规模效应”。对于国有部门和乡镇企业部门,回归使用的利润率估计函数为
(1)∏it=αit+∑αijDij+β1(K/L)it+β2(K)it+γ(X)it+εit
这里,∏it为利润率,D为工业部门的特征,K/L为资本-劳动比率,K为企业投资规模,X代表乡镇企业的进入份额,ε是误差项,假定它符合正态分布。统计检验使用了1987-1992年6年的39个工业部门的“面板数据”(即t=6,i=39),样本数为234个。(3)和(4)使用一年滞后的乡镇企业的份额,数据样本减少为195个。另外,全部工业样本混合的利润率估计函数使用了下列形式:
(2)∏ij=bi+b1ln(K/Lij)+b2ln(K ij)+b3ENGij+b4EXPij+b5WELij+b6SDY+b7TDY+u,
其中∏ij是第i个四位数工业和第j种所有制类型的利润率(%),K/Lij是资本-劳动比率,Kij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ENGij是行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比重(%),EXPij是出口比重(%),WELij是福利支付比重(%)。SDY是国有企业的虚拟变量,TDY是乡镇企业的虚拟变量。a是回归方程的常数项,ak(k=1…9)是系数,e是误差项。bi是与第i个四位数工业有关的常数项,该值在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间保持不变,但在不同的四位数工业部门间却是不同的。bh(h=1…7)是系数,u是误差项。要指出的是,我们在估计全部工业的利润率函数中使用了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1995年)所提供的“截面”样本数据(样本数是1266[13])。事实上,如果我们在截面上能够发现部门利润率与部门的资本-劳动比率之间存在着统计显著的负相关性,那么,这个经验结果对我们的理论假说也不失为一个有意义的经验支持。
为了突出我们所期望的估计结果,我们在表3只选择性地给出了与我们的问题有关的变量的估计系数。根据回归结果(1)和(2),我们发现,资本-劳动比率的上升和乡镇企业的份额的增加对国有部门的利润率有着显著的负面(其系数均为负并且它们的t统计量的绝对值都非常高)。考虑到(1)和(2)是使用1987-1992年的“面板数据”的估计结果,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国有部门的利润率在这段时间的下降可以用其资本-劳动比率的上升以及乡镇企业的进入来解释。不仅如此,根据(2),乡镇企业部门的资本-劳动比率的上升也同样降低了乡镇企业的赢利能力。为了避免联立方程偏差问题,(3)和(4)是改用一年滞后的乡镇企业份额重新做出回归的结果,但其结果与(1)和(2)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而且,对乡镇企业部门来说,资本-劳动比率和企业投资规模的显著性反而都显著改善了。
表3中的第5列(即(5))是使用第3次工业普查所提供的截面数据对利润率函数(2)所做的回归结果。这里我们省去了对其它变量的回归结果的讨论,仅仅给出了资本-劳动比率和固定资产规模的系数的估计值。与我们预期的一样,资本-劳动比率的上升对工业部门的利润率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而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对利润率也几乎没有什么正面的效应,1%的资本存量的增加值导致了仅仅0.007%的利润率的增加。这个结果实际上与(1)和(3)的结果基本相同。不过,我们注意到,在结果(2)和(4)中,乡镇企业的规模系数为正并且非常大,似乎令人费解[14]。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回归使用了仅包含少量解释变量的非常简单的方程,数据还比较粗糙。另一个可能性是,尽管乡镇企业部门的企业平均规模较大,但是由于资本市场高度不完全,大型的乡镇企业比小型乡镇企业在资本的获得上还是更有优势[15]。
6基本结论
当大多数学家都在谈论经济增长下降的“宏观”因素时,本文把目光转移到了增长的“长期”因素。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20年维持了世界上最高的平均增长率,但是经济增长变动的一些统计性似乎清晰可见:资本的形成速度与经济的增长轨迹有显著的发散趋势。这样一个经验的观察有理由把我们的注意力转移到中国经济增长过程中的技术层(长期性)。
我们并不否认要素投入的增长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问题是,一个劳动力供给如此充裕的经济,为什么经济的增长这么多年一直步履艰难?本文发现,从增长的技术层来说,这个问题的答案主要在于资本-劳动比率在90年代以来上升得过快了,从而使得投资的收益率在此期间出现了持续的和显著的恶化趋势。虽然改革以来的技术效率或生产效率(TFP)有了显著的改善,但是投资的效率却在90年代以后下降得更加严重,部门的赢利能力以及不断增长的企业亏损在90年代以后戏剧性地出现了恶化趋势(张军,2001a)。所以,中国经济增长率在90年代中期以来的持续下降在逻辑上应该是一个资本深化速度过快和投资收益出现递减的结果,而不应解释为短期的总需求不足的问题。不仅如此,依照我们的解释逻辑,1994/95年以来总需求的增长下降只不过是经济增长下降的结果而不是经济增长下降的原因。
本文发现,中国经济在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增长和1992-1994年的超常规增长之后,资本形成中所累积的一系列低效率问题就开始显露端倪。导致这个结果出现的主要原因是那个众所周知的过度投资和过度竞争的混合型转轨体制。由于过度的投资和过度的竞争,企业的技术选择显示出资本替代劳动的偏差,使技术路径逐步偏离了要素的结构,资本-劳动比率持续上升,加快了资本的深化过程,导致了投资收益率的持续而显著的恶化。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这个解释与杨格最近对中国经济改革的认真的评价在逻辑上也是一致的。在最近的中,杨格(Young,2000)从统计上证实,中国的工业部门在改革以来逐步显现出了区际间的趋同结构,地区间生产能力的重复和区际竞争严重威胁了中国工业部门的赢利能力,导致地区间的生产模式在越来越偏离了其比较优势。他发现,这个偏差在90年代以后反而更加严重了。
我们的研究揭示了制约在我们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体制性扭曲,它的存在导致了过度性地投资和区际间的过度竞争。在典型的集权计划经济里,要素的价格被严重扭曲以“创造”更多人为的工业租金来补贴工业化和城市化。在转轨经济中,对要素(主要是资源和资金)的计划控制被放松了,取而代之的是地方政府的控制。同样,地方政府深受捕捉租金的激励驱动,竞相利润率高的制造业。资本的形成不断提高资本-劳动的比率。从融资方面来讲,虽然改革以来的投资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并没有伴随真正的资本(所有权)市场的迅速发育。投资体制的改革使财政资金变成了信贷资金,投资的集中决策由分散决策替代了,但是,因为还没有形成有效的资本的所有权制度,资本还没有真正变成稀缺的要素,信贷资金的使用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的干预。在这种体制下,对资金的过度使用还相当的普遍,这可以从中国工业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乡镇企业)普遍具有的高负债比率中略见一斑。
毫无疑问,工业部门的赢利能力的持续恶化以及严重威胁投资收益率的资本形成体制和金融制度将是中国经济未来高速增长的严重制约。它们的存在及其作用也使得中国维持一贯高速经济增长的代价会变得越来越大,因为在的体制下,大量无效率的资本一旦形成,就会进一步强化金融资源的无效分配,而在短期,对投资的鼓励甚至有可能进一步加强长期因素的形成,这些问题都将对增长的持续性产生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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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文不打算讨论中国经济增长率的统计问题,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现有的研究文献。例如,罗斯基对近年来的经济增长下降有过一系列的研究(pitt.edu/~tgrawski/)。他甚至重新考量了1997/1998年中国的GDP的增长率,将官方的增长率数据下调到了5.7%以下(Rawski,2000,2001)。另外,对于改革以来中国官方GDP增长率数据的可靠性问题,近年来也多有研究文章问世。例如,有的经济学家发现,在1978-1991年,中国的GDP增长率平均被高估了1个百分点,而在92-1997年则被高估了2.5个百分点(孟连和王小鲁,2000)。
[2]我们想提醒的是,根据伊斯特里和费雪尔(Easterly and Fischer,1994)提供的资料,由于长期外延增长的结果,前苏联的资本-产出率在苏联解体前的1950-1987年间平均每年上升大约2.5%。我手头未能找到作者的原文,这里转引自我对他们这一研究的部分记录。
[3]以1999年为例,GDP增长7.1%,其中4.3个百分点是工业增长的贡献(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宏观课题组,2000)。所以,观察和解释GDP的增长,可以主要关注工业增加值的增长。
[4]这些价格指数的数据来自于卢荻(Lo,1999)。
[5]需要提醒的是,由于作者在他的论文中没有提到数据的来源和对数据的处理,所以,陈剑波(1999,表1)的数据可能是没有进行价格平减的名义值。当然,基于我们在本文表1的结果可以知道,使用名义值实际上并不影响他的基本结论的有效性。
[6]这一数字是从世界银行的研究出版物中间接得到的。参见波德和林青松主编的版《中国的乡村工业:结构、发展与改革》(Byrd and Lin,1990)第5章“市场关系与工业结构”的有关论述(尤其是第97页)。
[7]复旦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在1987年组织了对上海地区的国有企业与外地乡镇企业的“横向联合”的大型调查为我们了解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联合的复杂动机和方式提供了大量值得认真分析的信息。参见这一调查的研究报告《企业改革与发展新路:上海工业企业横向联合调查报告集》(复旦大学经济研究中心,1988)。
[8]从分部门来看,1990年乡镇企业进入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的企业数量分别为5648和3839家,进入运输设备制造业和及通讯设备制造业的企业数量分别7603和3506为家。在钢铁工业这个规模报酬递增并以国有大企业为主导的部门,乡镇企业也占有相当的比重。这些乡镇企业主要生产最终产品(钢材)。《中国统计年鉴(1995)》(国家统计局,1995)显示,1994年生产钢铁的乡镇企业达到17455个,它们提供了钢铁工业总产值的26%。
[9]哈勒根和张军(Hallagan and Zhang,1998)发展起来的关于“过度进入”的福利分析的模型讨论了这种过度进入的福利后果。最近杨格(Young,2000)关于中国区域生产结构趋同问题的统计分析似乎也支持了这样的观点。
[10]这个数据来自于陈剑波(1999)。
[11]实际上,整个工业部门发生亏损的时间模式与国有部门是基本相似的,参见张军(1998)。
[12]计算所需的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1998),未做价格平减处理。
[13]严格来说,我们模型中的几乎所有解释变量都不是外生变量,而是内生变量。然而由于缺乏合适的变量定义,很难构造联立模型。我们只能假设这些变量是预先决定和/或制度性决定的。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鉴于:
1、甲、乙两方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其中甲方持有公司%的股份,乙方持有公司%的股份;
2、丙方是一家的公司;
3、丙方有意对公司进行投资,参股公司。甲、乙两方愿意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
以上协议各方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中文名称: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住所:
第二条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万元
股本总额为: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元。
第三条公司增资前的股本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认购股份数(万股)占股本总数额%
1
2
第四条审批与认可
此次丙方对公司的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甲乙丙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第四条公司增资扩股
甲、乙两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
以现金方式投资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
第五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各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乙、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甲、乙、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甲、乙、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第六条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万元
股本总额为: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元。
第七条公司增资后的股本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认购股份数(万股)占股本总数额%
1
2
3
第八条新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
××同原有股东法律地位平等;
××享有法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九条新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协议足额认购股份;
××承担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章程修改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内容对“×××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董事推荐
甲、乙两方同意在完成本次增资扩股后使得丙方推荐的名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股东地位确立
甲、乙两方承诺在协议签定后尽快通过公司对本次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完成向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一切必备手续,尽快使丙方的股东地位正式确立。
第十三条特别承诺
新股东承诺不会利用公司股东的地位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协议的终止
在按本协议的规定,合法地进行股东变更前的任何时间: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丙方有权在通知甲、乙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本协议项下的增资:
(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增资扩股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甲方、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如果出现了任何使甲方、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2、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乙方有权在通知丙方后终止本协议。
(1)如果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3、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1、2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后,除本合同第十
五、十
六、十七条以及终止之前因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4、发生下列情形时,经各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签署后至股东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五条保密
1、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协
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标的;
(4)各方的商业秘密。
但是,按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如有);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六条:免责补偿
由于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人的、索赔或权利请求,一方同意向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它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4、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总动员,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
5、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国内骚乱;
6、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7、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各方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本协议的解释权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于所有协议方。
第二十一条未尽事宜
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生效
本协议书于协议各方盖章、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非经各方一致通过,不得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书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二份留公司在申报时使用。
协议方签字
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丙方
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_____币 _________万元,投资总额_______币_________万元,实际已投资_____币________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投资____币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的股权以 ____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付清给甲方。
二、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任选一款)。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2、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审计,乙方按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甲方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股权转让生效后,若发现属转让前,审计报告表以外的合营公司的债务,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代为承担,但应由甲方负责偿还。股权转让生效后,乙方取得股东地位,并按股份比例享有其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3、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公司董事会组织)对公司进行审计,甲方按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应在其股权款中扣除。本协议生效后,尚未清结的以及审计报告以外属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或由乙方先行承担,然后由乙方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______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任选一款)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1、向_______人民法院;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有关费用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方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经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合营公司、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相关知识]
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转让的股份数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转让股份的每股个及股权转让金总额。
3.转让股份的交割日(股权转让让协议正式生效后方可进行)。
4.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
5.出让方的义务;
6.受让方的义务;
7.协议的生效日;
8.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9.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对上市公司的变动计划;
10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条款;
11保密条款;
12争议解决方式;
13.违约责任;
14.附则。
股权转让协议与增资协议区别
(一)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的合同当事人虽然都含有公司的原股东及出资人,但从协议价金受领的情况看,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中出资人资金的受让方是截然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资金由被转让股权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属于股权转让的对价;
而增资协议中的资金受让方为标的公司,而非该公司的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
(二)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支付价金一方的当事人对于标的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股权转让协议中,支付价金的一方在支付价金取得了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对公司从成立之时到终止之日的所有义务,其承担义务是无条件的;
而增资协议中支付价金一方的投资人是否与标的公司的原始股东一样,对于其投资之前标的公司的义务是否承担,可以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支付价金的一方对其加入该公司前的义务的承担是可以选择的;
投资机构作为拟上市企业的小股东,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拟上市企业签署投资协议时,与其有部分特殊约定,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部分特殊约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赌性质的条款,如约定投资后的净利润,否则进行赎回。第二类是纯粹保护自身的条款,如董事会一票否决条款等。
第一类特殊约定条款,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同一条第六款规定,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能够导致股权或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条款均应当予以废止,否则即不符合上述管理办法。此外,由于受《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限制,如果这些投资条款的特殊约定,效力不只在上市前有效,仍及于上市后,则此类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不符的特殊约定条款,在上报前或审核过程中就应当废止。
对于第二类纯粹是保护自身的特殊约定的条款,仅是在上市前适用的话,则是完全可以的,即是可以有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是,金钢玻璃在首发中曾约定部分董事有一票否决权,但由于并未约定仅在上市前适用而最终在审核期间取消。
由于这些特殊约定条款分为两类,因而,对这两类条款的处理也是不一样的。对于第一类导致拟上市企业股东或重要经营要素在审核期间处于不确定状态的约定,均应废止;而对于第二类特殊约定,如果仅是在上市前适用,则是可以保留的。
值得关注的是,2012年11月最高法对国内首例PE对赌协议案件,即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称“甘肃世恒”)不履行对赌协议补偿投资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最高法的判决否认了股东与公司之间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但认可了股东与股东之间对赌条款的合法有效性,维护了作为投资者的海富投资的合法利益。
无论是PE还是拟上市公司,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投资决策,对赌性或者约束性条款怎样才能保护双方的利益?长长的合作协议中,到底哪些条款更值得投资者关注?对赌协议中的小秘密不容忽视。
东光微电:废除对赌条款
江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光微电”)于2010年10月29日公布了招股意见书,再现了PE对赌及废除对赌条款的整个过程。
2005年12月,东光微电的创始股东同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下称“中比基金”)的增资谈判修成正果。中比基金向东光微电增资4000万元,增资后占公司29.93%的股权。招股书显示,中比基金签署的增资协议甲方主体为东光微电的创始股东沈建平、詹文陆、徐志祥、林钢、李国华、陈俊标、钱旭锋等个人,明确增资是为甲方扩大公司市场份额,购进新设备,引进乙方作为新的投资者对公司进行增资,并将增资款专项用于购买VDMOS 生产线。
中比基金增资东光微电之前,东光微电账上有大笔的未分配利润。经过多轮的谈判,中比基金同意将其中的2000万元按甲方原投资比例转增股本,转股比例为1元转1股。转股后,公司股本共42675311股,每股净资产1.77元,其余账面未分配利润由增资后新老股东按新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中比基金增资会稀释大股东沈建平的股权,沈建平决定同中比基金以1.96 元/股的价格对公司增资。沈建平增资1000万元,其中51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计为510万股,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中比基金增资4000万元,其中204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计为2040万股,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计入资本公积部分由增资后的新老股东按新持股比例享有。
中比基金在增资时提出了苛刻的对赌条款。比如增资起始日后5年内,如由于公司经营业绩不符合上市要求,或者公司经营业绩连续两年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低于10%,中比基金可要求原股东或公司以现金形式赎回乙方所持全部股份,双方约定了赎回价格。
在增资时,东光微电的股东们提出,公司不排除将来引入原材料供应商、客户以及产业战略合作者或其他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中比基金立即提出了反稀释条款,比如新股东的投资溢价比不能低于中比基金增资时的比例,新股东进来不能导致沈建平失去控制权,且不得使中比基金的股份占比低于25%,除非中比基金书面同意。
中比基金希望未来的新股东能促成公司股票上市,进入上市公司的方式是增资而不是受让老股东股份。中比基金还对股东大会的权限进行了限制,必须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四分之三以上(不包括四分之三)才能通过。中比基金向东光微电派出两名董事和推荐了两名独立董事。
5年的合作是愉快的,东光微电如愿登陆A股。在上市之前,中比基金为了满足东光微电的上市法律约束,同东光微电的创始股东们签署了补充协议,放弃了《增资协议》约定的稳健持续经营保证条款以及要求缔约对方或公司赎回股份的权利。对股东表决权也下调至2/3 以上通过,中比基金的派驻董事降至1名。
明星电缆:15%的分红线
九鼎投资是PE界有名的黑马,短短三五年杀遍天下无敌手。九鼎投资旗下的基金的投资风格颇为独特。比如,苏州九鼎、上海九鼎两只基金投资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明星电缆”)就有一个非常特殊的15%的分红线。
2010年11月,苏州九鼎、上海九鼎(甲方)与李广元(乙方)、明星电缆(丙方)签订了《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瓯温九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三方协议约定,投资完成之前,明星电缆不分红,投资完成后所有股东共享账面未分配利润。
业绩问题永远是PE关心的问题,九鼎投资对业绩的要求没有什么利润保证,也没有上市要求的保证,更没有赎回的要求。在签约的时候,九鼎投资的基金提出,在上市前,如果丙方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低于百分之十五(15%),则丙方须于年度结束后五(5)个月内至少对上一年度实现净利润的百分之八十(80%)进行分配。
没有对赌协议,只有分红线,这在PE投资领域颇为少见。分红的限制不是超过15%而分红,而是低于15%分红。15%的利润实在不是一个很高的要求,如果没有这个利润比,投资者是不敢贸然买你股票的。如果利润指标真的在15%以下,管理层的经营能力不值得期待,PE还指望创始股东以及公司赎回?也许将有的利润分掉是一个更为保险的做法。
明星电缆上市时,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与苏州九鼎、上海九鼎的特别约定条款系各方意思自治的体现,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特别约定条款不存在违背公司其他股东意愿以及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乾照光电:PE一票否决权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乾照光电”)于2010年7月23日公告的招股书披露了PE的一则苛刻约束性条款,成为目前PE上市前不多的一票否决制的典型。
2008年2月,Sequoia Capital China II Holdings,SRL(红杉资本)增资成为乾照有限股东。按照当初的增资谈判,红杉资本作为外方股东所享有的重大事项否决权和财务副总经理提名权。
乾照光电在IPO的时候承认,上述安排不是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共同协议控制公司的约定,而为非控股股东制约控股股东控制权力的约定,构成合理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未使红杉资本成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红杉资本进入乾照光电后,邓电明、王维勇和王向武依然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IPO后,乾照光电作为一家公开公司,红杉资本的一票否决权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产生冲突,乾照光电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显示,当初的一票否决权只是上市前的约束性条款。乾照光电在上市前不得不召集股东会对一票否决权进行修改。
博林特:特殊的两会表决
在股权不能约束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红杉资本提出了一票否决制。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林特”)的投资人没有红杉资本那么强势,而是对博林特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表决权提出了更为特殊的条件。
2012年6月29日,博林特的招股书披露,IPO之前《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应以特别决议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股权激励计划;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于决定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外)报酬事项以及利润分配事项,需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人)所持表决权的90%以上通过(该款仅在公司上市前适用)。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对于公司非用于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开支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事项以及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增长幅度超过公司收入增长幅度之事项,必须经过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机器人:与高管的特殊约定
别笑,机器人真的是家上市公司。全名: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机器人”)在2009年10月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核心管理团队与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约定较为特殊。
2008年5月,机器人大股东沈阳自动化所、机器人核心管理团队以及金石投资三方签署了定向增发协议。沈阳自动化所与机器人核心管理团队承诺,在2008年度公司股东大会将提名一名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担任公司董事。
可是当期的机器人董事会任期未满,金石投资派驻的董事不能进入,最后三方达成协议,机器人在下一届董事会改选中,金石投资的董事可以通过选举进入董事会。同时规定,在金石投资退出机器人之前,且金石投资减持机器人股份不超过20%的情况下,沈阳自动化所与机器人核心管理团队双方承诺仍然提名一名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担任公司董事。
金石投资取得机器人董事席位的同时,要求核心管理团队承诺并保证:取2007 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3920万元为计算基数(“基数”),并以该基数计算的截至本年度(即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7%。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机器人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可在2008年、2009年以及2010年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正式审计报告出具日起至下一年度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前一日止的期间内,共计转让不超过其现时持有公司股份的25%,最后一个转让期间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除此之外,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在此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对赌总是有相应的条件的。金石投资承诺,如机器人的核心管理团队按上述约定连续三个年度均完成预期业绩且公司得以上市,金石投资承诺将向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实施每人20万元的奖励,奖金从金石投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中优先安排支付。
对赌总是麻烦不断,有些公司可能选择不披露这些特殊的约定,甚至以变通签协议的主体为由不披露,这些都是掩耳盗铃的做法,也是得不偿失的。比如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和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配合上市要求,富安娜终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富安娜没有公开披露,最后被26位高管给告了。
摘 要 近年来,“对赌协议”作为外资私募股权中常用的投资工具进入了中国境内,并被频繁运用于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中。伴随着蒙牛、国美等在私募股权融资中使用对赌协议而一战成名的案例,国内很多企业在IPO前引入PE时,都签署了“对赌协议”,“对赌协议”涉及的公司大量地成为国内A股的拟上市公司。但是,关于“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对赌协议案(海富投资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在否认股东与公司间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的同时,对股东间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支持判决。本文拟结合这一案件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进行分析。
关键词 对赌 股权私募 法律效力
“对赌协议”英文原名是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译为“估值调整机制”。实际上,“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或投资方)与出让方(或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另一种权利。由于结果是不确定的,与赌博有一些相似之处,因此被形象地称为“对赌”。
一、设置对赌协议的原因
“对赌协议”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买卖交易中,卖方掌握着主动权,而买方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这是由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卖方往往最了解自己所卖东西的实际情况,买方无论怎样进行尽职调查,其掌握的信息都不可能超过卖方。企业并购活动中,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同样存在着先天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收购方对被收购方国家的文化、习惯、法律诸多情况的了解都是不充分的,而且很多因素都是不可控的,因此加大了收购完成后经营前景的不确定性,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在这样的困境下,对赌协议在应运而生。鉴于企业未来前景的不确定性,为尽快达成交易,投资方(新股东)与融资方(一般由企业的老股东出面)通常遂约定:企业未来发生一特定情况时(通常为某个财务或经营指标、一定期限内上市、IPO发行价格、一定期限内的融资金额等),一方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企业实施一定的行为,比如调整股权比例、支付资金补偿、实施管理层持股等。
以海富投资案为例,2007年11月1日前,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后变更为甘肃世恒)、海富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共同签订了一份《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下称增资协议),主要条款包括:
1.海富公司现金出资2000万元投资甘肃世恒,占注册资本的3.85%;
2.各方按增资协议内容签订合营合同及章程,增资协议未约定的,按章程及合同办理;
3.增资协议第七条第(二)项约定,甘肃世恒2008年的净利润必须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若未达到,甘肃世恒须向海富公司补偿,甘肃世恒未能补偿的,由迪亚公司履行,补偿款以投资款金额为基数,按实际净利润与3000万元之间的差额计算。
因甘肃世恒2008年净利润未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海富公司于2009年12月向兰州中院,要求甘肃世恒、迪亚公司、陆波向其支付补偿款1998万余元。
二、对赌协议的效力分析
根据“对赌协议”约定的具体调整内容,“对赌协议”的常见类型有:
(一)股权调整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老股东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低廉价格调整一部分股权给新股东。
(二)货币补偿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老股东将向新股东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补偿,但不再调整双方之间的股权比例。
(三)股权稀释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老股东将同意新股东以低廉价格再向企业增资一部分股权。
(四)控股转移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老股东将同意新股东以低廉价格增资或者以低廉价格受让老股东的股权,以使新股东获得其对企业的控股权。
(五)股权回购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特别是未能实现上市目标时),老股东将以新股东投资款加固定回报的价格回购新股东的股份,以使新股东退出投资。
(六)股权激励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老股东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低廉价格转让一部分股权给企业管理层,以实现企业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
(七)股权优先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新股东将获得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等。
但是但是从本质上分析,“对赌协议”可以划分为利润补偿型和股权强制转让型两种。前者通常为:目标公司在某特定年度的经营须达到特定约定,否则目标公司或(和)原股东应当向投资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润补偿;后者则通常为:如目标公司未能实现约定的经营任务的,则投资者有权要求原股东按照事前约定的价格将其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投资者。上述海富投资案约定的对赌协议就是利润补偿型。就利润补偿型而言,又可分成两种类型:其一为,以目标公司作为利润补偿的义务主体;其二为,以原股东作为利润补偿的主体。
首先看以目标公司作为利润补偿的义务主体的法律效力。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是公司获得利润并依法提取公积金,且仅能以利润作为分配的限额。如果没有获得利润仍旧要求利润补偿,或者要求的利润补偿金额高于实际可分配利润的,则违反了公司规定,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因此,这类以目标公司作为利润补偿义务主体的对赌条款无效。正如最高院判决所述:“本案对赌条款由于使得海富投资对甘肃世恒的投资可以获取相对固定的收益,而该收益脱离了甘肃世恒的经营业绩,损害了甘肃世恒及其债权人利益,故本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中外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对赌协议条款无效是正确的。”
其次看以原股东作为利润补偿义务主体的对赌条款的效力问题,公司法未作明确禁止性规定,大股东自愿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并不会危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而对赌协议的奖惩内容只要不危害资本维持原则,不降低公司原有的经营能力就不违反法律规定。在这一点上最高院也明确表示:“香港迪亚作为甘肃世恒的股东在增资协议项下对于海富投资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甘肃世恒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三、设置对赌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在决定是否设置对赌协议时,投资方与融资方都应对“对赌协议”产生的利弊进行审慎分析。对于投资方而言,一旦融资方实现上市或其他对赌条件,投资方通过套现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而获得超额利润。弊端是在上市前投资金额大,上市与否具有不确定性,因而风险较大,对未来的收益率期望高。对于融资方而言,在决定是否采用对赌方式融资时,管理层应谨慎考虑各种因素,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博弈的结果,对赌标的实现,将会双赢,融资方盈利能力强,效益好,上市成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投资方出卖上市公司股权赚取丰厚利润,实现超额回报。但是一旦对赌失败,融资方给予投资方巨额的赔偿,损失惨重;投资方即使获得了融资方的股权转让赔偿,但融资方的盈利能力下降也使股权市值下降,间接导致投资方遭受巨大损失。所以对赌协议是融资方与投资方利益一致的体现,对赌协议使融资方、投资方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客观上对促进融资方快速发展壮大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外,由于股权投资涉及关系广泛,因具体交易的对象、方式和目的不同,对赌协议可能涉及的关系有中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关系、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处理法律关系以及企业上市法律关系等。因此,在进行股权投资对赌条款设计时,必须通盘考虑是否违反公司法、金融法、中外商投资企业法以及国有资产法规等规定,以免被认定为无效。
参考文献:
[1]李睿鉴,陈若英.对私募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经济学思考――兼评我国首例司法判决.广东商学院学报.2012(06).
[2]彭冰.“对赌协议”第一案分析.北京仲裁.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