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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分析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2-18 11:21:0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理学分析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理学分析

第1篇

瘦肉精是食品科技创新的产物之一,早期国外研究发现,瘦肉精对促进动物生长,提高动物瘦肉率和屠宰率有显著功效,但人体摄入的瘦肉精含量较大时,对心血管系统和神经系统具有刺激作用,会引起心悸、心慌、恶心、呕吐、肌肉颤抖等临床症状,摄入量过大还会危及人的生命。随着瘦肉精中毒事件的相继发生,各国逐渐对瘦肉精实施禁用和限用。然而在我国,瘦肉精问题已困扰了我国消费者20多年,双汇瘦肉精事件曝光后,随着政府监管力度的空前加大,瘦肉精添加一度偃旗息鼓,但最近的事实表明,在所谓食品科技创新的推动下,各种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添加剂禁而不绝,继续祸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其主要表现在:

1.有害食物源添加剂的变种在增加

以瘦肉精为例:2012年11初上海市药监局的检测数据显示,生猪养殖中从违禁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的一种)③已经转向使用莱克多巴胺④等替代品。最能说明有害食物源添加剂的变种在不断增加的事例,莫过于2012年3月1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新型“瘦肉精案件”。该案源于2011年4月岳阳市云溪区畜牧水产局的一次例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某饲料经销商产品中附带小包饲料核心料,当时怀疑是瘦肉精,却检测不出是什么物质,送到北京检测,才发现是新型瘦肉精苯乙醇胺А⑤,一些推销企业叫它科伦巴胺,以强调这个新产品既有盐酸克伦特罗的超强效果,又有莱克多巴胺的超快代谢速度。由于这种新型瘦肉精添加剂被单独装在没有厂名厂址的小塑料包里,给猪喂食时掺入一点,就像做菜时放入味精,有很大的隐蔽性。本案查获的新型瘦肉精添加剂苯乙醇胺А共有127包,如果流入市场,可配成636吨猪饲料。据办案人员介绍,新型瘦肉精苯乙醇胺А是福建龙海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生产,2010年该公司曾因“风声紧”一度停产,但在旺盛的市场需求下,很快又重操旧业。值得一提的是“苯乙醇胺А”只是该公司所辖营养研发部研究出来的众多食品添加剂中的一种新产品。

2.有害食物源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在不断扩大

尽管早在1997年农业部就严禁将瘦肉精作为动物的促生长剂使用,但在某些不良企业和个人的所谓创新之下,通过改进添加剂的配方,使包括瘦肉精添加剂在内的有害食物源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自2011年3月河南双汇瘦肉精事件后,非法添加瘦肉精被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但从各方面反馈的情况来看,被瘦肉精污染的不仅仅是生猪养殖。有害食物源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从最初的生猪,几乎扩大到了所有被圈养的牲畜、禽类和水产养殖。例如,2010年深圳有13人因食用蛇肉导致瘦肉精中毒;2011年被媒体曝光的河北昌黎等地一些养殖户用添加了瘦肉精的饲料给羊喂食;2012年年初为备战伦敦奥运会,有关部门对江苏省体育局训练中心附近市场上20多种食品做了与瘦肉精相关的抽检,结果发现牛肉中瘦肉精明显超标;2012年4月辽宁省有关部门公布了从2011年3月29日起全省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以来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耐人寻味的是,在曝光的11起典型案例中,有10起为牛肉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案件[3]。从以上所收集的现实材料来看,许多披着食品科技创新外衣的不法之徒,正以科技的名义行危害人们生命健康之实。对食品科技创新进行法律规制应该说是一项紧迫而又重大的事情。

二、食品科技创新法律规制的应然走向

(一)食品安全应成为食品科技创新法律规制的首要目标

食品科技创新与所有科技创新一样,需要不断地超越现有技术,并取得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⑥。然而,对于食品科技创新而言,除了具备一切科技创新的共同品质外,更需要关注人类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基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安全理应成为法律规制食品科技创新的首要目标。所谓食品安全,目前在理论上有多种解释,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包括三方面,一是从数量的角度,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所需的基本食品;二是从质量的角度,要求人民所消费的食品不仅营养全面、结构合理,而且安全健康;三是从发展的角度,要求食物的获取符合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4]。第二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本身对消费者的安全性,即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5]。第三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是指持续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环境生态质量,使人类社会持续、长久地存在与发展。它包括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安全、数量安全、营养安全、生物安全、可持续性安全六大因素[6]。无论我们对食品安全作何种阐释,有一点是得到人们普遍认同和共同承认的,即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的制作和实用不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显性或隐性的损害,食品安全的核心就是不能对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伤害⑦。将食品安全作为食品科技创新的首要目标,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从权利角度来看,法律赋予了自然人生命权和健康权,这两个权利关乎自然人的生存和发展,是自然人最基础的权利,但自然人生命与健康的质量,皆维系于日常消费的食品质量。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个体生命健康,而且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还影响到人种的敷衍和质量。因此,对待食品安全,我们应该从保护人权和关注整个人类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它,从这个意义上说,将食品安全确立为食品科技创新的首要目标,也是保障人权,维护人类社会安全的需要;第二,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是我们既定的目标,丰富的物质生活是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不仅要为民众的生活需要而源源不断地生产出丰富多彩的生活消费品,而且要真正将“食以安为先”落实到实处。为此,为公众提供卫生安全、质量安全、数量安全、营养安全、生物安全和可持续性安全的食品,理应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规范和调整,使用的是“食品卫生”这一概念,但研究表明:“食品卫生”这一概念强调的仅仅是食品是干净的,未受污染的,且侧重于加工、流通过程各环节的监控,基本上将种植、养殖环节排除在外”[7],显然这并不能确保经营者提供的食品不致危害人体的健康,换言之,卫生的食品并不一定是安全的食品,因此,如果我们将食品卫生确立为法律规制食品科技创新的首要目标,并不能达到有效避免食品科技创新失控和滥用的目的。

(二)食品安全应成为食品科技创新的法律底线

将食品安全确立为食品科技创新的法律底线,需要正确处理好食品安全与食品科技创新的关系。要正确处理好这二者的关系,需要对安全与创新做到统筹兼顾、不可偏废。首先,我们不能因强调食品安全而阻却食品科技的创新。科技是需要不断创新的,创新是科技的使命和灵魂。科技通过创新在不断提高自身发展水平的同时,也成为了推动人类不断进步的强大动力,现代人类所缔造的工具文明无一不打上了科技创新的烙印。因此,科技创新作为激发人类创造力的活动,理应是最宽松的、最自由的领域,人们应当给予其最大限制的宽容,法律应当给予最大程度的创新自由,而不是滥加限制和羁束。其次,食品科技创新必须接受法律的规制。任何领域的自由都是相对的,不存在无限度、无节制的绝对自由,科技创新活动亦概莫能外。如果我们不加限制地放任科技领域的创新活动,那么人类的创新活动就很有可能反过来成为威胁人类自身安全的一股力量。几千年来人类在征服自然过程中屡遭重创的惨痛教训就是最好的证明。随着食品安全事故的接连曝光,现代科技创新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越来越被人们所认知和了解,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防范这种人类自身所创造的威胁力量,业已成了人类自身反躬自问的一个“全球性伦理问题”[8]。而对这种现状,通过法律对人类的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有效规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十分重要而又紧迫。认识到这一点,对当今的食品科技创新活动的走向具有重大意义。因为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物质载体,是“民之天”,更何况食品科技创新活动具有与生俱来的潜在的风险,因而更不能沦为一种任意性的纯粹自由创造活动,而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

正确处理食品安全与食品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无非是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同时,继续保持食品科技创新的活力,要做到这一点,笔者认为唯一的办法就是法律在对食品科技创新进行规制时,应将食品安全设置为食品科技创新不可突破的底线。因为,一方面在人类解决温饱问题后,安全往往成了人类第一需要,成了现代社会提供给人类的最低限度的庇护与保障。将食品安全确定为食品科技创新的法律底线,既是食品科技创新活动不能突破的最低限度,同时也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食品科技创新实施干预的最大边界。因此,它仍然为食品科技的创新自由预留了巨大的活动空间,这样的法律规制既不会抑制,更不会扼杀人们在食品科技创新领域的活力和动力。另一方面,对食品科技创新设置一条安全的底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食品科技创新活动带来了些许的羁束,但这是一种理性的限制,因为在食品安全的框架内,食品科技创新活动仍然是自由的,正如我国经济法泰斗李昌麒教授所言:“事实上,限制自由并不包含取消自由,仅仅是对自由不当行使的约束”[9]。因此,为食品科技创新设置食品安全的底线,与食品科技创新对自由的诉求并不相悖,这与火车的自由驰骋离不开铁轨的束缚是一样的道理,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障食品安全也是实现食品科技自由创新的内在需要。

事实上,安全与创新的关系问题一直为我们所忽视,国家通过法律手段组织和管理科技活动长期以来坚持的是一条腿走路,即热衷于鼓励和支持创新,而对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缺乏必要的警醒与正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在全部75个条文中涉及鼓励科技创新和鼓励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地方有29处,而涉及科技创新安全的表述没有任何提及,立法的这种价值取向,既不利于人类科技创新活动的可持续发展,也有悖于法律的内在特性和使命,因为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源于对“发自对人性中或宇宙中与生俱来的种种黑暗势力的正视和醒悟”[10]。近些年来所发生的每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无不在刺痛善良人们的神经,也使得人们对正确处理好食品安全与食品科技创新二者的关系有了更深切的理解和共鸣,并开始反思我们在利用法律手段组织和管理科技活动中所一贯秉持的态度和立场。法律不仅仅要担当起推动科技不断创新的使命,同时也应担当起规避科技创新活动可能或已经带来的种种负面效应。因此,在法律的框架内正确处理好食品安全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就是法律不仅仅要发挥鼓励科技创新的引导功能,同时法律也要发挥起控制、惩戒功能,以抑制食品科技创新领域种种恶性的恣意蔓延。

(三)进一步完善食品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当前我国食品领域的乱象尤以生产和销售环节为甚,申言之,食品科技被用来为恶主要存在于科技成果的应用环节。因此,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该成为食品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具有羁束性的价值指引,进一步完善食品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应该成为法律规制食品科技创新活动中的一个重点领域。

食品科技在生产与销售中之所以乱象环生,主要原因是对经济利益的极端追求。毋庸讳言,借用食品科技来提高经济效益本无可厚非,没有经济利益的诉求,科技创新将有被窒息的危险,法律之所以一直高调鼓励科技创新,个中原因大体就在于此。但在高度市场化的今天,经济目的至上性和效率优先原则往往会遮蔽人们对科技创新安全的关注,为了个体经济的增长和财富积累,食品科技的非法滥用将会以常态化的方式与监管部门上演一幕幕猫和老鼠的游戏。要改变这种状况,除媒体的持续关注和舆论的道德谴责外,以法律为手段完善食品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才是我们最可靠的长效机制。为此目的,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建立完善的食品科技成果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制度。建立食品科技成果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意味着任何食品科技在投入生产和流通领域之前都必须进行相关安全性风险评估。该制度的实施将使我们“在保证最大限度地利用科技成果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估计和预见其利用的有害结果,以抑制科技活动所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引导科学与法律实现互动”[11],建立完善的食品科技成果风险评估法律制度对于预防和控制食品科技成果的滥用意义重大,它将为抑制目前市场上各种食品添加剂的非法滥用起到一个安全阀的作用,具有正本清源的功能。当然,为了使该评估制度有更高的权威性和可行性,其制定过程应广泛听取食品生产者、消费者和流通环节经营者的意见,让相关的社会成员深度参与其中,使他们充分享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制定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其次,鼓励食品科技成果风险检测方法的创新。对食品科技成果安全风险的评估,需要借助一定的科技实力作支撑,解决食品科技创新所带来的安全问题,归根到底最终还是需要食品科技技术本身的进步来解决,尤其应关注有关食品的安全与控制技术(又称食品安全的保障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客观地说,当前我国在食品科技成果风险检测方面的技术相对比较落后,以瘦肉精的检测技术为例,目前能快速检测出的瘦肉精添加剂主要有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三种瘦肉精添加剂,而新型瘦肉精添加剂的变种在不断地出现,例如苯乙醇胺А、齐帕特罗、赛庚啶等新型瘦肉精添加剂在四川、浙江等地早已面市,在浙江、嘉兴等地一次就查获尚未销售完的苯乙醇胺А核心料1380公斤,可配成猪饲料700多吨。这些新型瘦肉精添加剂目前地方监管部门很难检测出来。遗憾的是我们对苯乙醇胺А、齐帕特罗、赛庚啶等新型瘦肉精添加剂的快速检测技术的研发工作才刚刚起步,更令人沮丧的是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合成新的瘦肉精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比如把莱克多巴胺的羟基打断,加上一个亚硝基就能合成莱乙醇胺А,而且原来能检测出莱克多巴胺的仪器对这种新型的瘦肉精添加剂却无能为力。

总之,我们在运用法律对食品科技创新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决不能忽视对食品科技创新风险检测技术开发与应用的褒奖。否则,我们将在这场围绕食品科技创新而展开的“道魔之争”中败下阵来。

三、简评《专利法》第22条的立法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一项科技创新要被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必须具备“三性”,即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专利法》第22条关于专利授予“三性”的规定,在专利领域均具有其特定的立法价值,但在食品科技创新法律规制的视野下,我们重点关注的应该是关于“实用性”的立法价值。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专利法》的实用性定义蕴涵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科技创新必须符合客观规律。

第2篇

关键词: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共同理性;比较;求同

一 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水火不相容”?

西方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长期以来都处于论战状态,它们对法律的概念、法理学的范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一系列法学核心问题的看法迥然不同。国内法学界对它们的比较研究重点也偏于突出二者间的差异和分歧——更准确地说,强调二者的“不同之处”,即“辨异”成为国内法学界相关研究的基本视角。如张文显教授在《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一书中对此二者的相关阐释就是“辨异”研究的“产物”:首先,张教授分别阐述了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不同征貌。他指出“理性主义”、“个人主义”、“激进主义”、“分权主义”和“社会契约论”等是自然法学的显著特征;接着作者认同哈特的归纳,认为重视对法律概念进行语言分析、主张法律命令说、坚持法律应与道德相分离及视法律制度为封闭的逻辑体系是分析法学的主要特点。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法与道德有无必然联系是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长期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实际存在的法和应当存在的法的分离……是辨析实证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的基本标准”。然而,与这种细致的“辨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共同或相通之处,张著却几乎只字不提。而吕世伦教授在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进行“辨异”研究时则提及了它们之间的某些共通之处,他在《法理的积淀和变迁》一书中写道:“古典自然法学的主张,在先进国家中已被吸收到实证法律里面”,“其追求的理想(人权、民主、自由、平等)都包含在现行实证法律之中”。然而,通观全书,此二学派的相同之处并未真正成为吕文有关比较的重点——虽然一本以“法理的积淀和变迁”命名的著作本应对此二流派间的“同”进行重点论述,因为“法理的积淀”必定是法学流变中的不变之处,而这种“不变”只有通过梳理不同法学理论、法学流派间的共同点、共通性才能体现出来,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价值理念上的一致性的简单提及只是作者“辨异”研究的点缀之笔。

应该说,以“辨异”为视角对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的比较研究在国内法学界随处可见。这些论述要么和《法理的积淀和变迁》的处理方式一样,在重点“辨异”的同时简单地提及二者间的某种相同之处;要么与《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的思路相似,在强调二者差异和分歧时避而不谈其间的相似点。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中的有关比较属于前一种情形。在书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话:“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这两个命题的对立性来看,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的理论可以说是截然对立的,仍然可以看到,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划分良法与恶法的标准都是道德标准”——对于这种共同的道德标准到底是什么,书中未再加以说明;而分析二者的“截然对立”却占了此书的好几页篇幅。由此可见,分析二者共同的道德标准——即在二者间“求同”并非是此书探讨的论题,而“辨异”才是它所秉持的基本视角。同样,葛洪义教授在《法理学导论》一书中虽然指出自然法学的“价值判断”和分析法学的“实证判断”“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互补的”,但是,对于二者为什么是统一的,又如何统一,书中并未作出说明。葛著详细说明的是二者“在思维结构、研究倾向、认识范畴上确有重大区别”。比较而言,后一种情形在国内更为常见。如刘星教授的《法律是什么》、张恒山先生的《法理要论》、何勤华教授的《西方法学史》等书的有关论述就和《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一书的思路一样,只分析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的不同之处,对二者相同之处却绝口不提。长期以来,这种“辨异”研究的“一枝独秀”使国内法学界对此二流派间的关系形成这样一些认识:“实证法学的突出特点是对自然法的否定”;“一般法学都排斥自然法学”;“对自然法的抛弃和以‘实证’路径为代表的研究法律的新路径的开辟,标志着启蒙时代的终结和近代法律学说的兴起”……这些认识都强调二者间“针尖麦芒”式的分歧。笔者认为,这些认识在一定范围内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在过于浓厚的“辨异”语境中,这些认识容易被夸大成为有关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之关系的唯一判断。

也就是说,国内法学只重“辨异”、忽视“求同”,或只“辨异”不“求同,这种畸轻畸重的法学比较研究现状造成了这样一种误导性印象:西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完全是水火不相容的。这种认识的泛滥导致有学者甚至认为:西方法哲学从自然法学到分析法学的“近现代转向……造成了西方法哲学史的‘断裂”’。这种判断显然是偏颇的。事实上,在充满歧见、显而易见的概念命题之争的背后,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在为数不少的重要问题上存在着广泛而深刻的一致性,如在思维方式、对人性的理解、对法律的目的和法学的意义的认识等方面都是大同小异的。就其思维方式而言,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都根源并皈依于西方文化顶礼膜拜的理性精神。在“理性”发展的逻辑链条中,它们形成为前后承继的不同发展阶段。再者,它们都认为人性在普遍的意义上具有自私自利性,为满足个人的私欲人们随时都可能兵戈相向;同时又都承认人性中也存在着有限利他的一面,相信凭藉理性的力量人类能够谋求和实现秩序与和平。此外,它们都把实现人类普遍的民主、平等、自由、安全等基本人权视之为法律制度的终极目的及各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由此一视角——即辨析二者的相同之处的“求同”视角观之,西方法学由自然法学到分析法学的转向,与其说是体现了二者间的分歧与对立、一种“决绝式”的“断裂”,毋宁说是西方法哲学内在的同一连续性逻辑发展使然。

由于篇幅所限,后文拟着重探讨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在法律基本精神、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共通点和承续性,并以此为契机对国内法学比较研究的视角问题作出反思与批判。

第3篇

关键词:整体法;隔离法;力学

在力学中,解决力学问题时,往往遇到这样一类情况:题中被研究的对象不是单一的一个物体,而是互相关联的几个物体组成一个系统。解这一类问题,一般采用隔离法:即把各个物体隔离开来,分别作受力分析,再根据各自的受力情况和运动情况,应用牛顿运动定律和运动学公式,列式求解。但在这类问题中,往往单用隔离法很难求得结果,解决过程也十分繁复,甚至用隔离法解简直无从着手。这时,我们不妨试用整体法:即把整个系统当作一个整体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受力分析,再列式求解。这样做,往往能使原来很难求解的问题简单化,无从着手的问题也迎刃而解。

整体法是从局部到全局的思维过程,是系统论中的整体原理在力学中的应用。它的优点是:通过整体法分析物理问题,可以弄清系统的整体受力情况,从整体上揭示事物的本质和变化规律,从而避开了中间环节的繁琐推算,能够灵活地解决问题。通常在分析这一整体对象之外的物体对整体的作用力(外力),不考虑整体内部之间的相互作用力(内力)时,用整体法。

隔离法就是把要分析的物体从相关的物体体系中隔离出来,作为研究对象,只分析该研究对象以外的物体对该对象的作用力,不考虑研究对象对其他物体的作用力。它的优点是:容易看清单个物体的受力情况,问题处理起来比较方便、简单,便于理解。在分析系统内各物体(或一个物体的各个部分)间的相互作用时用隔离法。

整体法和隔离法是力学部分常用的解题方法。可以先隔离再整体,也可以先整体再隔离。这就是整体法与隔离法的综合应用。整体法与隔离法的综合应用时系统的运动情况通常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系统处于平衡状态

整体都处于静止状态或一起匀速运动时,或者系统内一部分处于静止状态,另一部分匀速运动。以上这些情况,整体都平衡,整体内每个物体所受合力为零,整体所受合力也为零。这样,根据整体的平衡条件,就可以确定整体或某一个物体的受力特点。

例1:在粗糙水平面上有一个三角形木块abc,在它的两个粗糙斜面上分别放两个质量m1和m2和木块,m1>m2,如图所示,已知三角形木块和两物体都是静止的,则粗糙水平面对三角形木块()。

A.有摩擦力的作用,摩擦力的方向水平向右;

B.有摩擦力的作用,摩擦力的方向水平向左;

C.有摩擦力的作用,但摩擦力的方向不能确定,因为m1,m2,θ1,θ2的数值并未给出;

D.以上说法都不对。

解析:这样类型的问题优先选用整体法,根据整体受力平衡,则很容易判断水平面对三角形木块摩擦力为零,且弹力等于整体的重力之和,所以选项D正确。

例2:如图所示,质量m=5Kg的物体置于质量为M=20Kg的粗糙斜面上,斜面的倾角α=370。用一平行于斜面向上、大小为40N的力F推物体,使物体沿斜面M向上作匀速运动,这时M保持静止状态(g=10m/s)。则地面对斜面的摩擦力大小为________N,斜面对地的压力大小为_______N。

解析:这种类型通常习惯利用隔离法分析,先分析物块,在对斜面体进行分析,过程比较复杂。如果利用整体法会比较简单,因为整体都处于平衡状态,所以合力为零。根据整体水平方向平衡,可以得到地面对斜面体的摩擦力f=Fcosα=32(N),根据整体竖直方向平衡,得到地面对斜面的支持力N=(M+m)g-Fsinα=226(N)。

二、系统处于不平衡状态且无相对运动

由于系统内物体间没有相对运动,即整体内每个物体都具有相同的速度和加速度,这时整体所受的合力提供整体运动的加速度。这种情况利用整体法,更容易把握整体的受力情况和整体的运动特点。

例3:光滑水平面上,放一倾角为的光滑斜木块,质量为m的光滑物体放在斜面上,如图所示,现对斜面施加力F,若使M与m保持相对静止,F应为多大?

解析:由于斜面光滑,物块只受重力和斜面的弹力,而且和斜面一起运动,则先隔离物块分析受力,计算出加速度a=gtan,方向水平向左,再根据整体法可以求得F=(M+m)gtan.

这是典型的整体法与隔离法的综合应用(先隔离后整体)。

三、系统内部分平衡部分不平衡

这种情况由于系统内物体的运动状态不同,物体间有相对运动,通常习惯用隔离法。若系统内两个物体一个处于平衡,另一个处于不平衡状态时,也可以利用整体法来分析,有时会使问题简化易于理解。当然,这种情况整体所受合力不为零,整体所受合力就等于不平衡物体所受的合力,用来提供不平衡物体的加速度。例4:若例3中使M静止不动,F应为多大?

解析:这就是非常典型的系统内部分平衡部分不平衡的问题,物块在光滑的斜面上沿斜面加速下滑,处于不平衡状态,而斜面体在光滑的水平面上由于外力F作用而保持静止不动,及平衡状态。这种类型许多学生都习惯用隔离法分别对物块分析,从而计算出物块和斜面之间的弹力,然后再分析斜面,根据斜面的平衡来确定外力F的大小。

这种类型如果利用整体法来分析要简单得多,这里整体所受的合力就等于处于不平衡的物块所受的合力。当然,这里首先要根据物块受力明确物块的加速度,方向沿斜面向下。

整体受力为:重力(M+m)g、地面的支持力N和外力F

利用正交分解法,将加速度分解为水平方向ax=acos=gsincos;竖直方向ay=asin=gsin2,

再根据牛顿第二定律得到:F=max=mgsincos=mgsin2,(M+m)g-N=may=mgsin2

这种方法很显然要比分别隔离来计算要简单方便。

例5:质量为M的框架放在水平地面上,一轻弹簧上端固定一个质量为m的小球,小球上下振动时,框架始终没有跳起。当框架对地面压力为零瞬间,小球的加速度大小为()。

A.gB.gC.0D.g

解析:这里框架恰好平衡,而小球不平衡,利用整体法,由于框架对地面的压力为零,则整体只受到重力(M+m)g,合力即为(M+m)g,方向竖直向下,提供小球的加速度,所以(M+m)g=ma,即a=g,所以选项D正确。这一题如果用隔离法分析过程要复杂麻烦。

例6:A、B两小球分别连在弹簧两端,B端用细线固定在倾角为30°的光滑斜面上,若不计弹簧质量,在线被剪断瞬间,A、B两球的加速度分别为()。

A.都等于;B.和0;C.和0;D.0和

解析:这里在剪断细线瞬间,小球A仍处于平衡、而B处于不平衡,如果利用整体法,将A、B和弹簧看成整体,则整体受力为,重力(MA+MB)g,斜面的弹力(MA+MB)gcos300,弹簧弹力为内力,整体合力为(MA+MB)gsin300,等于B所受的合力,则B的加速度a=,则选项D正确。

综上所述,在分析多个物体相互作用时,灵活运用整体法和隔离法对问题的解决将会带来很大的方便,特别是在教学过程中有意识地培养学生整体法的思维意识,帮助学生能够更加全面地理解力和运动的相互关系,更加有利于学生思维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梁昆淼.力学,上册(修订版).高等教学出版社,1978,12修订第2版,64.

[2]漆安慎杜婵英.力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7,1版,222.

[3]中国大百科全书,物理学,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7,1版,1236.

[4]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初级中学试用课本,物理,第一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5,1版,109.

第4篇

案例名称:黄花获奖纠纷案 基本理论:

       1.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2.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 包括作者,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国著作权法保 护对象包括以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成创作的作品。

             3.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法 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 人民事活动。

            4.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 法律制度。

            5.监护的职责是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 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被监护人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向其交付财产并汇报账目。

            6.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有密切关系。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要 求人们必须依法做出一定行为。

分析: 1.黄花学画三年,参加全国幼儿园绘画比赛,获奖金 5000 元,符合知识产权法,黄花的 画属于艺术作品,所以属于著作权范畴,黄花的奖金 5000 元属于依法享有财产权。 2.黄花 6 岁,属于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黄花的父母是她的 监护人,可以对黄花的财产及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但是黄花的父母没有处分其 财产的权利,在黄花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像黄花交付这 5000 元奖金。 3.奖金是对黄花作品的一种肯定,是奖励作者本人的,幼儿园作为一个教育机构,老师 作为一个教育者,教书育人是他们的义务,所以幼儿园及张老师均无权要奖金。

分析结论: 奖金应归黄花所有,幼儿园、张老师及黄花父母均不应当得到奖金。

法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拓展:案例分析报告及其范本

(1)案例分析报告的基本结构

案例分析报告作为案例分析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学术性。一方面它是案例分析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必须反映案例分析的逻辑关系和分析结果;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学术体的正式书面文书,它又具有一定的规范格式要求和语言文字要求。这种格式的要求反映了案例分析的特点和逻辑分析线索;因此,案例分析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标题、摘要、关键词、案例概述、案例分析,其案例分析包括:背景理解、问题诊断与分析、对策与建议、结论。按照案例分析论文体的要求,其基本格式如下:

①标题

一般案例分析报告的标题可以沿用案例正文的标题,采取中性的写法,以案例正文中的组织名称作为主标题,以案例分析的主题内容为副标题,使读者能够从标题中看出案例发生在哪里,主要研究的内容。

②摘要。作为案例分析报告,要对案例分析的过程、基本分析框架、分析结论及案例分析的意义和作用进行概括性的阐述。

③关键词。按照学术论文的规范与惯例,摘要后面需要提供3-5个关键词。 ④案例概述。案例正文的编写请对你选择的案例进行简要的概述(大约300-500字)。

⑤案例分析。这是案例分析报告的主体部分。按照案例分析的逻辑线索,案例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背景理解、问题诊断与分析、对策与建议、结论。在案例分析中,各部分的内容绝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系。案例分析部分要与案例正文部分相互呼应,首先在背景理解部分对案例正文的基本内容、组织背景和特点、案例的事件及人物关系等信息应该有一个基本的理解和认识;在问题诊断部分,针对案例正文内容中所包含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主要分析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在对策与建议部分,根据问题的诊断提出对应的解决办法和对策,最后得出结论。各个部分之间都存在着相互铺垫、递进的关系,并相互包含了因果因素。整个案例分析部分需要对你的理解、问题诊断、对策与建议做出支持性解释、理论支持及经验借鉴等理由说明。

(2)案例分析报告书写的准备与计划

案例分析包括的书写准备与计划工作可以与案例正文编写的准备和计划同步进行。与案例正文编写不同的是,案例分析报告是在案例分析讨论交流的基础上将讨论交流的结果以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所以,案例分析报告的资料和素材多数来自案例分析讨论的原始记录、原始资料查证、理论和经验参考等。在案例分析报告撰写计划中,应该按照案例分析学习的基本步骤和过程,确定每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并将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同时在每个阶段要对该阶段的工作进行小结,并安排下一步工作。

(3)案例分析报告的起草与修改

案例分析报告的起草工作一般在案例分析的讨论交流活动结束之后开始。按照案例分析报告(论文)的基本格式草拟一份案例分析报告(论文)的大纲,按照大纲的基本思路整理案例分析过程中的基本资料、数据和基本理论框架,逐步撰写。报告(论文)的草稿完成后,必须要进行修改。修改工作与案例分析再一次联系在一起,主要采取竞争性思维对案例分析报告(论文)进行批判式讨论。如果案例分析的内容能够经得起这种批评式讨论,一一排除竞争性解释,那它就可以站得住了,就具有说服力。一般这种讨论修改需要经过3-5次,最好每一次讨论能够寻找不同的人员参加,可以广泛听取意见,使得案例分析报告(论文)更加严谨周密。

第5篇

刑法作为我国最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其研究内容涉及到罪犯犯罪行为的申诉判断,罪与罪之间的界限以及刑法的适应等各种问题。而对于刑法学来说,其实践品格为人所熟知。然而,即便是社会对刑法的宣传力度比较大,人们具备了相应的刑法常识,这并不代表社会各界能够对其进行深入贯彻。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学院学生,不仅需要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素养,还需要拥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知识应用能力。由于我国的传统教育是以理论知识灌输为主的教学,过去的刑法教育将教学重点放在了刑法条例的解读上,对于刑法条例的应用范围以及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却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但随着刑法学教育教学理念的进步以及教学经验的不断总结,与刑法学教育相关的书籍陆续面世与出版,这对我国传统的刑法教学的改革与创新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课堂实践教学效果等也得到了有效的改善。曲新久主编的《刑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就是很好的代表。《刑法案例教程》主要分为上下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刑法总则部分,共有十三章,涵盖了绪论部分、犯罪及其构成相、正当化事由、故意犯罪的形态、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罪数形态等多方面的内容。其中,第十一章是关于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概述;第十二章介绍了刑罚裁量制度的相关知识点;第十三章论述了刑罚的执行与消灭相关内容,包含减刑的适用条件、假释的条件和追诉时效的期限等知识。第二部分为刑法分论部分,是从十四章到二十一章部分,涉及到了分论问题的案例分析等内容,而且多是以案例的分析为主要支撑,对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典型事件案例进行了相关的法理分析,真正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读者在阅读该教程时,不仅会感受到刑法案例的真实性、针对性和趣味性,还可以降低学习过程中的思维障碍,能尽快形成相关刑法知识的理性认识,所以有助于学生学习效率的提升。这本教材借鉴了当代刑事法治的先进理念,尤其是融入一些最新研究成果,很好地区别了以前只局限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教材内容体系。从《刑法案例教程》的内容体系来看,该教材的编写希望能够为刑法论的学习者和相关法律的适用者提供一些实际参考依据。尤其是对于学习法律的学生来说,可以通过对该书的研读,从相应的刑法案例中加深对刑法理论的认知,收获许多新知识,最终以此为依据,去解决法律适用中遇到的现实问题,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在“刑事一体化”理念的精神指导下,教程覆盖了大部分与刑事、法学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内容,并选择了很多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教学案例,从到裁判的整个过程进行展现和评论,这对学生学习和理解刑法学的相关知识大有帮助。

《刑法案例教程》能够满足教师的多种教学需求和学生的多重学习需求,在编写质量和编写体例上也有新尝试。首先,《刑法案例教程》中的教学案例丰富多样,并且结合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对刑法学中涉及到的概念、理论和知识应用等进行了详细阐释。案例的导入和分析思路清晰、评析到位,能够很好地满足刑法学教师多样性的教学需求。而且,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表述形式,可以帮助学生更加容易读懂教材内容,形成对刑法学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升华,最终帮助学生内化为自身的法学意识,这是该教材的一大亮点。其次,本书引入了很多在学术界比较有影响力的文献著作,为学习者延伸阅读范围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增强本书的指导性和通用性。最后,教材植根于我国现有的刑法分则与实践,对相关的罪名进行了认真地选择和深入剖析,同时导入了很多最新出现的刑法罪名和具有时代性的教学案例,所以能够很好地满足刑法学教学的时代需求,有助于提高学生应用刑法学知识的能力。

总体上,该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刑法案例教程》的案例非常丰富,而且是比较常见的案例,让读者能很快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条文。其次,教程结构体系完善而富有特色,既有理论也有实践,典型案例的导入让该书更有可读性,完全没有专业书籍的生硬感。再次,该书的内容阐释通俗易懂,表述形式非常简洁,学生在阅读和学习过程中能够轻松突破疑难困难。最后,该书对相关刑法知识的描述,充分结合了现有刑法的相关规定,所以能够帮助学生学习刑法、应用刑法。最后,该书还具有较强的启发性,尤其是书中的典型案例,能够有效拓展学生的思维空间,增强学生利用教材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作者系黄淮学院社会管理系副教授)

项目资助:2014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项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流转机制创新研究”(2014181);中国残联2014―2015年度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心理健康视角下残疾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以驻马店市为例”(2014&ZZ0004)。

第6篇

    1 案例教学法的功能与作用

    1.1 有利于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案例教学法的显着特点之一,就是让学生自己感受事物、自己观察、分析、思考,从而使他们自己明白事理,自己掌握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它既注重理论教学环节,更注意实践教学环节,以临床病例情节为线索,使学生自觉地进入问病、查体、设定辅助检查和治疗方案的工作“现场”,运用以往所学知识,结合课堂理论教学的启示,主动地将收集到的病例资料加以分析、推理、判断,明确疾病诊断的可能性,促使他们勤于思考、善于决策。变学生被动听课的过程为积极思考、主动参与的过程,有效地发挥每个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1.2 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临床案例教学法通过剖析实际病例,引导学生将以往所学解剖学、病理生理学、症状学、诊断学等纵向、相关知识主动进行横向联系,融会贯通、相互渗透、灵活运用。既巩固已学知识;又提高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和解决临床诊断等际问题的能力。学生们通过真实病例的讨论,亲身感受了临床分析、思考、推理和判断的全过程,充分体会到主动参与、探究发展、交流合作、乐观向上的学习方法带来的乐趣与帮助。案例教学法为每个学生提供了一个相对个性化的、多渠道的获取知识的机会,在紧密结合实际的理论学习中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了基础。

    1.3 有利于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采用临床案例教学法,能促使教师深入到临床实际工作中广泛收集各种复杂疑难病例,并对搜集的资料进行科学整理,选编出适用于教学需要的不同案例;同时依据医学理论的不断更新和诊疗技术的发展与变化,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正、更新,从而使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得到不断地提高。而教师指导学生剖析临床病例、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是教师再学习的过程,也会使教师自身的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2 案例教学法的组织实施过程

    2.1 选编典型临床案例

    精选和编写临床医疗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础和前提,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的好坏,所以案例的选择,应依据以下原则:

    一是明确目标,突出主题。一个好的案例,必然表现一个明确的目标和鲜明的主题,至少应该能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的某些重点和难点的理解,并能利用课程中所学理论知识进行横向联系,融会贯通。如一例误诊为胆囊炎、胆囊结石而导致死亡的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案例,它所强调的是腹痛的鉴别诊断,在分析讨论的过程中凸现急腹症与腹外疾病鉴别的重要,使学生的临床思维由局部向整体扩展,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是客观真实,生动典型。所谓真实、典型即该案例应当是来源于临床实际,且具有一定的综合性,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拟学内容的理论体系,并有利于启发学生的思维。教师应从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医疗实际活动中,分门别类地选择和整理出具有代表性的临床实例,对学生能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同时选择的案例必须生动活泼、引人入胜,这样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以便展开深入的讨论。

    三是难易适中,信息适量。教学案例要具有一定的难度,不可过于简单。应有意识地选择一些复杂危重、容易造成误诊的病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以及主动探究原因、查阅资料、深入分析的热情。此外,对于案例中所要反映的关键问题,教师要提供条理清晰的相关信息以便于案例的使用和案例教学的开展。汉森等人在谈到案例编写时曾说过:“从案例作者的角度看,我愿意把案例说成是对真实事件的描述,其中所包含的信息,要能够足以引起大家思考和争论的兴趣,并且富含启发性。”[4]

    2.2 精心设计问题

    问题设计是案例教学顺利实施的关键。问题之设计,可以是常识性、单一性的,如:右上腹部包含哪些器官?等;也可以是逻辑性、综合性的,如:结合已有的症状、体征和辅助检查资料推断最可能的诊断是什么?或者是:该例患者按照胆囊炎治疗为什么效果不好?等等。通常情况下,问题的安排顺序应该以课程推进的理论体系为导向,由表及里、由浅入深。选择真实案例时,要特别注意将案例最后诊断结果隐去,尤其是尸体解剖的病理结果一定要隐去,留给学生足够广阔的思维空间,以及参与课堂讨论的空间。

    2.3 案例布置与分组讨论

    布置案例的目的就是让学生对案例有充分了解和分析,使学生能更好地主动参与教学过程。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让学生在课堂上花时间了解案例不太可能,故案例布置应在课前完成。布置时可以通过局域

    网(如个人主页或其他特定主页) 公布,也可通过印发纸质资料等。一般应在讲课前一周左右布置为好。

    开展课前的小组讨论,对于学生建立自信和掌握教材是一种极其有效的方法。学习小组的建立是要求学生改变以往“单干户”的角色,在彼此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学习共同体”,其规模不宜太大,一般4-6 人,不超过10人。小组讨论的形式为每个学生提供了参与交流,发表自己见解和主张的机会,培养了团队合作的精神,增强了案例学习的效果。

    2.4 课堂分析与总结归纳

    课堂分析应尽量采用讨论式分析方法,即由学生唱主角,鼓励学生充分发言,教师仅作为主持人,巧妙引导讨论,适时进行引导性讲解或归纳总结。如果教师在讨论进行之前要作基础知识(如概念或内容体系) 讲解,则时间不宜过长。如果教师在讨论进行之前未作基础知识讲解,则可要求学生在讨论时将基础知识融合在讨论发言中。在学生讨论时,教师应特别注意讨论中显现的问题以及思想闪光点,以便及时调整课堂教学重点,使教学更有针对性。在归纳总结时,教师除点评学生的讨论过程(如观点、论证方法、存在的问题等) 外,还应注意根据教学内容的逻辑主线提出完整的分析过程和结论,特别是对病例中涉及鉴别诊断的关键临床表现的价值也应作引申讲解,以提高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

    2.5 课后作业

    可就本次讨论以作业形式要求学生撰写书面分析报告,字数在1500-3000 为宜。主要是帮助学生消化本次讨论内容,更深入地巩固所学所想所感,也可以锻炼未来临床医学人才的文字功底。

    3 临床医学案例教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把握好运用时机

    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必须首先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只有在对理论知识透彻理解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开展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达到教学目的。对诊断学、内科学等临床医学的教学,疾病的发病原因、机理、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查等基本知识的串讲是必不可少的,案例教学法的优势只有在与传统教学法的相互补充中才能得以充分展示。

    3.2 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

    俗话说,不打无准备之仗,案例教学也是如此。课前准备是否充分是案例教学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首先教师必须精通整个病例材料,明确教学要涉及的基本理论观点;其次是预测学生可能提出的思路与观点,并确定自己介入讨论的时机,制订周密的病例讨论引导计划;三是收集与病例有关的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等影像、图片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运用文字、图表、图像、声音等多种元素结合的多媒体教学手段,使其仿佛亲临诊疗现场,更好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3.3 掌控好教学节奏

    着重强调教学时间、内容与形式的掌控。由于学时数和课堂时间的限制,在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不仅要求教师对整个教学进度安排井然有序,还要求教师具有全盘驾驭的能力。课堂分析时,教师要认真听取学生对病例分析的讨论发言,及时提出关键问题,促使学生对问题做更深入的思考,或调整思考问题的方向;适时归纳学生的建议或见解,帮助学生理清思路,把观点建立在扎实的理论基础之上。还要在课堂讨论出现冷场或过于激烈时,适时介入,营造一种轻松和谐的氛围;要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来分配讨论时间,运用多种不同的方式有效控制课堂讨论的进程,争取达到预期的讨论效果。

    4 小结

    案例教学法是素质教育改革的成果[4],要想让它在高校临床医学教学中充分发挥作用,有必要结合当前医改形势,对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并创建系统、丰富的案例教学资源库。同时,教师在教育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也要作相应的转变。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基本功扎实、工作能力强的应用型、创新型临床医学人才。

    参考文献:

第7篇

 

案例教学法也叫范例教学法、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是在学生掌握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基本法律知识、教学内容和目标,采用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探讨,以达到学生掌握基本的教学知识以及锻炼分析能力和创造能力的目的。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公民,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了解我国有关经济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是适应法治社会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一种最基本要求。经济法课程是法学专业和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无论对以后的继续学习还是就业,经济法的知识都会提高公民考察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案例分析法和经济法教学的有机结合,是提高经济法教学和学习效果常用而且有效的方法。笔者在讲授经济法的过程中,结合自己的教学体验,试图进一步探讨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的具体应用。

 

一、案例教学法的内涵

 

案例教学法,也叫范例教学法,“案例”一词来源于“exemplum”,本为“好的例子”、“典型案例”、“典型的例子”之意[1]。一般认为最早在20世纪初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管理课程的教学中采用,它是指以真实的案例为教材,教师采用苏格拉底问答法,一步步引导学生从矛盾中发现案例中蕴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原则。案例教学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锻炼。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运用于经济、管理等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案例教学的适用性价值一直体现在对学生分析能力、创造能力、表达能力等诸多能力的培养上,在教学实践的一线一直得到师生的欢迎,也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的来源

 

案例教学法的来源渠道和筛选过程需要注意,一定要选择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才具有以一敌百、点石成金的教学效果。所谓典型案例,是指能够准确说明某个理论问题的案例,或者是与某个理论相吻合的案例[2]。同时还要注意和教学目标的自然融合。在具体的选择教学案例的渠道来说,有以下几种:

 

1、电视媒体

 

作为公共的电视媒体,都有不可推卸的普法宣传的责任,告知广大民众在从事经济活动的同时不违背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正义旗帜下的获取才能受到人们的尊重等等基本的理念。电视台作为一个大众传媒资讯平台,是很好的普法宣传途径。这方面有很多媒体都做的很好,如中央十二台的社会与法频道,其中有几个很好的栏目:《经济与法》、《今日说法》《法律讲堂》,还有北京电视台的《法制进行时》等等都是很好的媒介。《经济与法》是很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案例的电视频道,里面讲述的每期栏目都和法学中的经济法息息相关;《法律讲堂》是有各个地方优秀的律师协会协办,每期主讲人均是北京、上海、成都等地律师协会推荐的优秀律师。他们将在实践中接受的经济法方面的案例整理归纳,以通俗的语言向大众播放。通俗易懂,受众广泛,在民众中有一定的口碑。《今日说法》自不必说,央视第一频道每天中午播放,然后在社会与法频道中重播,亦有很多经典的案例。当然还有很多地方卫视的优秀普法案例。这些案例稍加改动就可以成为我们课堂上鲜活的教学案例,这些案例一般在互联网上都能搜集得到,可以让同学们自己搜集整理案例,让他们讲述,然后师生再共同分析案例。

 

2、当地法院系统

 

有些案例是公开的,也有的案例并没有及时的公布,可以师生一起去当地法院或者检察院去搜集一些这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作教学之用,法官对此也是理解和支持的。特别是可以让学生分析法院为什么做这样的判决,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分析这个问题是什么,还要分析为什么这样做,让学生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阅读卷宗,选择哪些案例是可以作为教学案例的过程也是提高学生审视和思辨能力的过程。而且,如果以学生自己选择的案例作为教学案例,可以极大地调动了其主观能动性,使教学效果最大化。

 

3、经典案例

 

教材和教辅中也会有一些经典案例,这些案例是经过法学家和教学专家的一致推荐才进入到教学材料中来的,它们的入选势必有其法律依据,所以审慎的对待这些经典案例,对我们的教学也是很有帮助的。

 

4、其他渠道

 

除去上述的一些搜集渠道,还有一些其他的渠道。例如可以让学生关注新闻,有些经典的案例在新闻中会有一定的体现,只不过新闻中有的是一带而过,不是那么详细,但是只要记住其中的一些关键词,也可以作为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搜索。还可以让学生在自己的家乡搜集一些经济法学有关的案例,他们的邻居、亲戚也有可能因为对经济法的知识不甚了解而触犯法律,这些案例来自学生的身边,和学生休戚相关,更具生活气息,在讨论的同时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使教学效果出其不意的翩翩而至。

 

三、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有许多的特点,作为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分析能力为核心、全方位塑造新形势下法律人才的一种积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比传统的教师课堂讲授法而言有很多无可比拟的特点。另外在案例的收集过程中也要符合案例教学的这些特点,才能在教学的过程中迸发活力,增强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具体在于:

 

1、实战性

 

案例教学可以从目前有关的法律栏目的电视媒体和法院的一些经济法学卷宗中经过简单改编、人名地名的匿名就可以用于教学的一线实践中。这在上述中有所体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战性,对于法学专业本科生来说,可能一部分人毕业时要进行司法考试,他们要从事律师行业和公检法部分的相关工作,提前掌握一些实用性较强的教学案例,可以促进他们理解和分析法律案例的能力。对于他们以后的工作来说,不无裨益。学生面对的是事件的真实素材,在真实的案例中进行角色扮演,就如同在真实的案例当中,身临其境,自然收获颇丰,教学效果事半功倍。

 

2、时效性

 

教学案例都是为了解决一些具体问题而从现实中提取真实的案例,结合具体的经济法和法律方面的基础知识搜集整理而成,这些案例活跃在当前的法律实践中,特别是比较新的一些案例。不过有些案例也只是在一定的法律知识前提下才有意义,随着时间的推移,教学案例是需要进行不断的更新、补充和完善才能满足不断跟上时代的步伐。

 

3、针对性

 

教学案例的选择和使用性有明显的针对性,主要体现在教材提供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灵活运用及掌握的能力。毋庸置疑,这些案例也要针对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的要求,而不能没有一定的限制。教学目标主要是通过教学案例的使用来使学生在掌握教学基础知识的同时锻炼对问题的分析能力和领悟能力,达到了这个要求,应该说,这个案例的选择就具有了一定的针对性。

 

4、多元性

 

案例教学的答案、分析过程和结论还呈现出多元的特性,有时候甚至并不需要结论,只注重整个案例的分析过程带给同学们的思考就够了。学生在案例的呈现和分析过程中锻炼自己的理解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通过设计不同的角色扮演锻炼了自主决策能力。有些案例还可以通过学生收集以及现有的法律基础知识整理呈现,让学生在课堂上讲述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因此可以说,案例教学不单纯是去寻找正确的答案的教学,而是重视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这个思考过程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手段,可以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3]。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以锻炼他们在大庭广众之下讲述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语言的组织和使用能力,还有对现场的控制能力和反应能力。可以说这些能力都是学生在走向社会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

 

5、新颖性

 

案例在选择的过程中,新颖性是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如日中天,举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隐藏着诸多的问题,有些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同时,不懂法不知法,导致出现法律纠纷。不可讳言,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我们的教学提供了最新鲜的资讯,具有新颖性。我们现在的本科学生年龄都是80后,喜欢追逐新鲜的事物,这二者不谋而合,无形中对我们的经济法的教学也平添了很多的时代感。

 

6、科学性

 

案例教学法的科学性在教学一线的具体实践中也可见一斑,科学性是案例教学的基础,任何案例教学法都具有这一鲜明的特点,这也是案例教学法立足经济法课堂中的意义所在。

 

上述几点是案例教学法在选择的过程中应该具体的特点,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具备了这几点,才无可争议的成为教学过程中的经典案例,达到教授经济法的最基本的要求。实施经济法案例教学是现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经济法案例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4]。准确地把握案例教学的内涵、积极地针对案例教学法的特点认真筛选出符合经济法教学目标的案例素材,对我们提高教学效果、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创造能力及分析问题的能力都有益处。

第8篇

    【关键词】利益观 社会分析法学 和谐社会

    一、社会分析法学之利益观

    (一)人与利益

    利益自古即为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和经济学等诸多学科所关注,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审视利益,并且用不同的方法界定利益。因此关于利益的定义可谓林林总总,但从根本上说,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1〕利益是主体对客体的主观诉求,但这种诉求表现为利益绝不是主体的任性,而是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并且通过其表现出来。这样看来利益的内容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变化也是毋庸置疑的。

    人与利益的关系如何密切极易证明,任何一个个体若想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满足某些基本的条件,个体的生存和发展需求即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利益需求,诸如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等。人与利益是共生共存的,有人的存在,就有利益的要求。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人生存和发展的过程就是追求利益 、维护利益的过程。任何一种政治的和法律的制度都旨在调和与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因此明确利益对于人的重要性,是构造合理的、符合人的需求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先决性条件。

    (二)法律和利益

    法律是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而这种调整实际上就是对人们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这种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即表现为权利,权利是法律的一个核心范畴,是利益在法律中的表现形式,是由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一种利益。法律制度是对相关领域的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的确认和保护。利益作为权利的核心内容,通过权利类型及范围在法律规则中的确定而在相应主体间形成了一种配置机制。“法律从根本上说是调整利益关系的工具 ,利益调节或再分配是法律的一大职能。法律公平与否,取决于利益平衡与否。”〔2〕因此,利益的需求变化决定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如果主体新的利益调整需求达到了由法律调整的高度,那么就会产生新的法律制度。

    (三)社会分析法学之公共利益观

    社会分析方法是随着社会学特别是随着社会法学的兴起所产生的法律分析方法。法律既是一种静态的官方文件体系,同时又必须在社会中予以实施,由此造成法律问题的分析,既可以从规范的层面来进行,也可以从社会的角度来进行的交叉现象。当然,是用法学的眼光还是用社会学的眼光来分析法律问题,两者在前提和结论上并不相同。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当我们用社会法学的眼光去审视分析法律时,它为我们打开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如社会分析法学中“利益法学”学派发挥耶林关于法律是保护“社会利益”或“共同利益”、反对威胁“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他们将协调法律秩序范围中的各种利益作为法官的主要职责之一。而作为“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代表的狄骥的理论则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强调并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及社会义务。

    那么我们又应当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尽管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定义了公共利益,但却很难对其作出精确公认的分析,只是见仁见智,难以统一。因此我们只能从微观的角度和不同的方面对其定义进行把握。首先,公共利益须表达一定个人利益的需求,但不可能与所有的个体利益一致。公共利益的一个特征就是它的代表性,如果公共利益不能体现一定的个体利益要求 ,难以称为公共利益,同时由于不存在唯一被认可的价值观和标准,亦不可能使公共利益得到所有个体的承认。其次,公共利益是一个外延及其宽泛、内涵及其多样的概念,因此并非都可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还需有习惯、道德等方式来调整。

    二、从经济法的不同范畴看社会公共利益观

    (一)理念

    经济法的理念是体现于经济法实践中的最高指导思想、精神及立法宗旨,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范畴 ,但目前法学界的认识分歧较大。结合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与存在基础综合考察,“平衡、协调”(实质即和谐)是各种观点都包含的思想。而平衡协调的客体则是各种利益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所隐含着的这种理念就是很好的说明。就经济法的本质而言,平衡协调是其首要的基本原则。它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不只是局限在经济利益的范围之内,同时也涉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 社会性是其本质特征 。它与公共性、公益性、干预性相联系。它调整经济关系的最高目标,应当是保障国民经济能够平稳持续地发展,即平衡各中利益需求,并加以协调,使得经济生活中的各方主体利益在其中取得某种平衡和一致,成为经济发展的调节器和平衡器。但是经济法又并非不加区别的保护所有的主体利益,它同以保护个体利益为己任的民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必须在权衡各种利益的前提下使得社会公共利益的到最优化和最大化。因此,从经济法的理念来看,保护和提升社会公共利益是其必然的使命和职责。

    (二)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是解决市场经济中所出现的问题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市场秩序包括经营秩序和竞争秩序,它是公共经济生活的活动规则,是维系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机制。这一点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共利益本位。尽管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具体的调整对象意见并不一致,但是经济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是不容置疑的,即将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是决定经济利益本位的根本所在当然公共利益本位的确定并没有使经济法与其他的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部门法,如行政法、刑法等,在利益本位上区分开。实际上,任何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部门法都是维护着公共利益的某一方面。具体到经济法来说,它维护的是公共利益中的社会利益和公共经济利益确切地说,经济法的本位是社会公共经济利益。

    (三)调整模式

    法律与利益的密切联系在前文我们已有所阐述,法律作为各种利益的表达方式和手段,一旦形成却又可能对利益有能动的反作用。只有设置科学合理的法律才能保障法律所追求的利益目标的实现。而这些不同调整模式的区别就在于对权利、权力、义务的不同设置方式,因此,如何设置科学合理的调整模式来实现法律追求的利益目标,是法律也是经济法实现其社会调节功能的关键。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主要利益目标追求,这也就是利益本位问题。经济法相对传统的以个人利益本位的私法和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公法来说,其本质特征在于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这一点已经成为经济法学者的基本共识,也被充分论证,在此作为本文以下讨论的逻辑起点。社会利益由于具有本文上述的独特特征,以及对社会利益维护的多层次性决定了经济法自身的独特的调整模式:行政权力干预、社会权力实施、个体权利实施三种模式,实现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的法益目标。

    三、和谐社会理念下的经济法利益观

    社会分析法学派的利益观之中,社会本位是重要的价值观之一,用社会学的角度审视法律问题是其重要的方法。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我国政府新的历史任务,而从社会法学派的观点来看,它与经济法一以贯之的社会本位理念以及经济法的平衡协调之功能有着诸多的契合之处。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和谐社会的主题之一。而“以人为本”中 “人”多与 “民”联系,因此,以人为本理念明显区别于民法本质中的个人利益本位,而恰恰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相契合。相对于行政法和民法对于单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保护来讲,经济法所保护的是更广义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既非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也并不可能永远与国家利益保持一致,而是将社会上最广泛的最合理的利益需求作为保护的对象,这与当前和谐社会中所涉及的以人为本理念是一致的。

    德国着名法学家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而经济法对于多元化利益的协调和平衡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学者们将“经济法”定义为“协调解决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矛盾以及协调解决与社会整体利益直接相关的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矛盾的法律部门”,其天然的平衡协调之本质决定了其应当责无旁贷地担负起重任。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强调社会责任本位的本质精神就得到了经济法学界的公认。当前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社会结构合理、社会资源有效合理、公民行为规范的社会,而这种理想状况的实现必须以客观面对并合理解决社会多元利益、多层次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为前提。但是各个法律部门的个性差异导致其对平衡理念的追求也不相同,而这中间能够适应调整多元化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之重任的主要法律部门惟有经济法。因此经济法的平衡协调之功能和和谐社会对于利益协调的要求有着许多天然的耦合之处,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早已从现代经济法的不同层面和角度折射出来,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必将获得新生,其发展将会更加科学和谐。

    综上所述,在法学的分析方法中可以看出,人与利益、法律与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从经济法的理念、调整对象、调整模式来看,经济法的利益观是与社会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是一致的。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历史背景之下,社会分析法学派的经济法利益观又显示车了更为重要的意义,和谐社会的实现要以经济法理论为指导。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平衡协调功能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以人为本、平衡和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多元化利益需求之间不谋而合,而正是这种天然的契合,决定了经济法必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和有效保障。

    注释: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2年,P483.

    [2]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P6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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