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8 15:26:0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金融机构与市场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利率市场化的国际经验比较
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90年代先后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对上述国家和地区利率市场化的研究发现,存款利率的市场化一般最先从货币市场开始,大多经历了先大额后小额,先长期后短期的过程。如美国在取消利率管制前,先后已放松了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互助基金以及期限5年以上金额1 000万美元以上定期存款利率的管制。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大多数国家都经历了从由央行规定利率上限,过渡到央行只规定贷款利率在资金成本基础上的浮动幅度,到最终实现完全由市场定价的过程。
从利率市场化对金融运行的影响来看,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率普遍经历了从上升到回落的过程,存贷款利差减小,信用总量出现不同程度扩张。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困难,如美国20世纪80年代有1 000多家总资产超过5千亿美元的储贷机构倒闭,中国台湾地区在放松利率管制后的一段时期,信用合作机构也出现了经营较为困难甚至破产倒闭的情况。利率市场化后,汇率大都出现不同程度上升,除美国外,上述国家和地区本币汇率在利率市场化后均出现较大幅度升值。之后,汇率升值幅度减缓,甚至出现了贬值情况。部分国家和地区还出现了资产价格较快上涨的现象,如日本和中国台湾。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及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996年我国以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突破口,正式启动了利率市场化改革;1997年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逐步建立起一个良好的货币市场与国债市场的利率形成机制。2000―2004年,逐步放开外币存贷款利率。2004年放开本币存款利率下限和贷款利率上限,并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设为基准利率的09倍。此后,在企业债、金融债、商业票据方面以及货币市场交易中全部实行市场定价,对价格不再设任何限制。2012年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6月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7月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目前,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为进一步推进改革,需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利率市场化的实现条件。实现利率市场化需要具备三方面的条件,一是良好的微观基础,即金融机构需要有较强的财务约束能力、流动性管理能力和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二是健全的金融市场体系,确立能充分反映市场资金供求水平,在整个利率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关联度强、影响大且具备一定稳定性的市场化利率,作为基准利率;三是稳健的宏观经济环境,即良好的宏观经济状况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第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衡量标准。利率市场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也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其不仅仅取决于官方的利率改革进程,更重要地取决于社会融资结构和议价方式。目前,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中,非信贷融资已超过50%,其定价方式是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金融机构对利率的敏感程度也有所上升。但我国微观经济主体的财务硬约束性和流动性管理水平仍有待提高。随着利率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潜在的宏观和微观风险在外部冲击下会逐渐显现和暴露,今年6月以来,由于金融市场流动性结构矛盾所引发的短期利率大幅上升,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次利率市场化的压力测试,这次测试表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还有不少工作要做,还要练好内功。
三、利率市场化对我国中央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影响和挑战
利率市场化必然带来风险的增加,主要是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由于资本套利引起的大规模资本流动也会对流动性造成冲击,影响国内利率水平,从而对各类金融机构造成冲击。利率市场化不仅对各类市场主体造成冲击,也对包括央行在内的监管机构提出挑战。
(一)利率市场化对我国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挑战
一是新的调控工具尚不成熟。尚未确立能够发挥主导作用的市场基准利率,相应地中央银行对市场基准利率引导调节模式也处于初级阶段。二是汇率升值压力增大。在放开基准利率前,中央银行还可以通过控制本外币利差来控制境外资本的流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汇率升值压力。利率完全放开后,如果本币利率上升导致本外币利差过大,境外资本流入增加,则会加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三是调节信用总量压力增大。在存贷利差缩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能会通过以量补价的形式增加贷款投放,再加上境外资金流入的冲击,会带来社会信用总量的扩张,也会刺激资产价格的上涨。
【论文关键词】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破产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市场经济要求有市场进入就必须有市场退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竞争的加剧,影响金融业稳健经营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金融风险在不同程度地积聚,合理地安排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已是当务之急。
一、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基本做法
(一)美国
在美国,国会及其制定的法律主张对银行经营管理不善问题以防范和整顿为主,金融监管当局特别注意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以尽早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美国主持退市的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备银行三家机构。但是,在问题金融机构宣布倒闭之后,一般都将其统一交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处理。在退出市场方式的选择上,如果问题金融机构能够通过资金注入而继续存在,主管机关将通过各种形式对其进行财务资助,使其解决问题;如果不能通过简单注资来解决问题,主管机关首选的方式是希望其他经营良好的银行采取收购或兼并的方式来购买面临倒闭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可能给予收购方资金支持。
(二)英国
虽然英国也设有存款保险制度,但其对金融机构并无管理权,有关退市问题的处理主要由金融服务管理局来执行,但是对银行许可证撤销的条件规定较为宽松,当银行不符合颁发许可证的条件或违反审慎义务或金融服务管理局认为存款人或潜在客户的利益受到任何损害时,金融服务管理局有权撤销其许可证或对其做出限制;当一家银行申请自愿终止业务的申请被批准或银行最终被责令关闭后,金融服务管理局必须撤销银行许可证;当银行采取破产的退出方式时,如果提出破产的申请人是银行的董事或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金融服务管理局接受其申请后有权要求听证。破产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开展的,金融服务管理局并不直接参与破产程序的运作,但仍继续履行监管权。
(三)德国
在德国,联邦金融管理局对金融机构的退市表现出非常谨慎的态度,很少采用关闭措施,它对破产的司法程序要求很严,尽力在日常监管中采取预防性措施,尽量避免关闭、破产情况的发生。处理退市问题时,在破产程序上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只有联邦金融监管局,破产严格依司法程序运行;关闭程序同样也由联邦金融管理局提出和决定。德国的《金融法》中规定,当商业银行出现不能支付到期存款、管理的财产出现危险无法解决以及颁发许可证后一年未开展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三种情况之一时,监管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关闭该银行。
二、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现有立法和实践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方式和条件进行了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初步构成了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法律制度。其中,法律类文件主要包括:《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行政法规类文件主要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部门规章类文件包括《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司法解释类文件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现有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退出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系统健全的退出市场法律依据
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法可依的,有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接管、解散、撤销(或关闭)、破产进行了规定。以破产为例,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起草及制定过程中,对要不要规定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破产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各方达成共识,即新《企业破产法》应该原则性地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内容。目前适用于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数量虽然不少,但比较混乱,难成体系导致其缺乏针对性;已有法律法规中原则性规定所占比重过大,从而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2.退出市场的操作程序、救助措施及其标准不够明确
“退出市场”是完全性淘汰机制,“兼并重组”是优化机制,总体上不产生退出市场的淘汰机制,而我国在金融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时,往往采用“兼并重组”的策略。如果简单地用行政兼并代替退出市场,实质上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为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打了强心针,使风险进一步积聚,不能从本质上化解和分散风险,不能根据风险分类和机构类型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救助风险预警机制,同时快速反应机制不完善,往往贻误救助的最佳时机,使风险处置工作陷于被动。而这又显然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战略性重组,同时也不利于新兴金融机构通过收购兼并来迅速扩大规模并壮大实力。
3.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政府干预过度
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手段有二:其一是市场淘汰手段,其二是政府干预手段。后者一般是以政府承担退出市场所造成的大部分损失为代价,而前者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政府承担损失较小;因而市场经济国家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手段选择上,通常做法是市场淘汰手段与政府干预手段相结合。而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过多地运用了政府干预手段,忽视了市场淘汰手段,使政府几乎承担了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而债权人和债务人往往不承担损失。
4.现行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缺乏相应的配套体制
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事实上却存在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政府信用作担保,存款人的损失由国家买单。导致我国对金融机构的保护远远超出其他国家,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总是由政府出面承担了本来应当由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这种方式虽然解决了眼前问题,但却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5]。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和股东来说,由于隐性保险制度的存在,意味着政府对其的特殊保护,经营失败后肯定会得到政府的救助,促使其经营行为趋于冒险性。
三、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对我国的启示
当前关于金融机构破产只是在原则上认可其可以破产,而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有以下几点启示:
1.完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法律框架。为依法对金融机构的退市进行管理,维护各方面的正当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先后建立健全了金融机构的被接管、终止、兼并、破产、拍卖等管理办法。例如,美国有《联邦储备法》、《联邦破产法》、《金融机构重建改革执行法》等;日本有《日本银行法》、《存款保险法》、《金融早期健全化法案》、《破产法》、《长期信用银行法》、《合议法》、《金融机构再生紧急措施法》等;英国有《破产法》、《英格兰银行法》等。通过这些法律,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法律框架,为实践中处理具体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保障。
2.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立法要适应中国国情。例如,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方面,综合目前各国关于银行破产问题的立法,有两种主要的立法体例:普通破产法和特别破产法,从现有的资料分析来看,两种立法模式是不存在显著的效率差异的。美国和英国作为这两种破产立法模式的代表国家,同时又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两国银行体系的效率不相上下,都是当今世界的金融强国。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立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适应中国国情的立法模式。
论文摘要:课堂教学设计是教师对教学过程形成的总体构想,反映了教师的教育观念、教学方法和综合教学能力。结合金融学课程特点,尝试运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课堂教学进行科学设计,并辅以网络实时演示、实验室模拟训练等先进的教学手段来实现,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课堂教学设计是教师在课堂教学工作开始之前对教学工作的预想和筹划,是为完成教学目标筛选教学内容,确定教学方法,创造学习环境,规范教学行为的一系列过程。课堂教学设计能够反映教师的教育观念、教学方法和综合教学能力。著名学习理论建构主义学说提倡围绕情境创设、协作学习、问题探索、意义建构等方面进行科学的教学设计。优化的课堂教学设计,并辅以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与先进的教学手段,才能使课堂教学达到最佳效果。本文拟以金融市场学为例,解析金融课程教学设计的基本思想以及如何利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实现教学设计。
一、金融市场学的特点与教学中面临的问题
作为金融学科的专业基础课,金融市场学课程具有鲜明的特点,在教学中面临许多问题,因此教学设计尤为重要。
1、内容庞大,结构复杂。金融市场学的内容与体系比较混乱,不同的编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对课程的定位,将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资产估值定价理论、证券投资分析理论、金融机构、金融监管等不同的内容以不同的体系组织起来,且许多内容与其他专业课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叉和重复。如果课程体系和内容设计不当,一方面在有限的课时内难以完成教学任务,另一方面又影响与其他课程的衔接。
2、金融市场知识更新非常快。在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创新化、工程化等趋势的推动下,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其市场体系、金融工具和金融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样,随着中国加入WTO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大破大立,中国的金融市场日新月异,出现了许多新的交易制度和交易工具。虽然教师在选取教材方面非常注重权威性和时效性,但大多数前沿的知识在各类教材中难以反映,教材更新的速度远远跟不上金融市场知识的更新速度,存在滞后性和陈旧性。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必须紧跟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准确把握重点和热点,对课程具体内容进行再造和选择。
3、实践性强。本课程直接面向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而不同市场和工具的运行机制和操作原理极为复杂,描述性学习很难使学生真正掌握相关知识。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设计实践教学环节,对金融市场业务进行模拟训练,提高学生对金融市场的感性认识和领悟能力,以及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运用建构主义原理进行课堂教学设计
(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课堂教学设计的指导意义
“建构主义”是西方流行的学习理论,近年来在中国广泛传播,并随着以计算机为核心的多媒体、Intemet、通信技术等技术条件的完善,逐渐成为探索新型教学模式的理论指导。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者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学习是学生通过自己对教材等必要的学习资料的主动学习以及同教师、同学的交流,来发现新知识并融人自己原有的知识体系中,从而建构自己的知识系统的过程。建构主义提倡在教师指导下的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追求教与学的合作化,使教学过程由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逻辑讲解传授式转变为围绕情境创设、协作学习、问题探索、意义建构等方面进行科学教学设计的新型教学模式。
(二)金融市场学课堂教学设计的思路
1、对课程体系和内容进行再造与重新设计。教师在准确把握知识发展的最新趋势和热点、难点问题的基础上,不拘泥于教材安排,打乱内容和顺序,根据学生思维接受习惯重新安排体系和内容,并将具体内容高度概括,抽出筋脉,确定主题,以最简洁醒目的题目呈现出来,使学生获得一个清晰的框架。在一个简洁明晰的知识结构中,围绕主题,将基本理论讲授给学生,避免了繁缛和滞后的知识,课堂效率比较高。
2、以学生为主体,确定小组协作的自主学习方式。这里包含两层意义,首先是自主学习。学习理论强调学习者是信息加工的主体,在给学生搭建一个基础平台、学生掌握了基本理论的前提下,教师要敢于给予学生一定的压力和动力,要求学生主动去搜集并分析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对所学习的问题要提出各种假设并努力加以验证,将知识深化、泛化,这样既解决了教材知识陈旧的问题,又培养了学生自我学习的能力。其次是协作学习。金融市场体系庞大,知识丰富,热点、难点多,单个学生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局限很难有效完成信息搜集和解决问题的学习任务,组织和引导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协作学习,包括共同学习、讨论以及同教师的对话交流,学习者的思维与智慧就可以被整个群体所共享,从而加速知识的内化。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课堂设计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和无为而治,要取得较好的效果,必须以教师的科学指导为前提。教师要充分尊重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学习热情,创造活跃平等的课堂气氛,随时捕捉学生的思想火花,开展即席讨论和辩论,并加以追踪和指导,使知识点大大延伸并深化。
3、把图形、图像、声音、动画以及文字等各种多媒体信息及网络控制实时动态地引入教学过程,创设最佳的教学情境,使学生增加对金融市场学的感性认识,激发求知欲,并通过实践操作巩固知识,使课程达到“知行合一”的目的。情境创设这一课堂设计思想并不是创新,学习理论很早就提出了,只是以往教师不具备高科技手段,只能借助简单的图片或道具。而今天发达的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为情境创设提供了最佳的实现工具,从而更加凸显了这一课堂设计思想的重要性。
三、实现课堂教学设计的教学手段
通过课堂教学设计,教师对课程的教学有一个总体规划和把握后,下一步的重点就是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实现上述课堂教学设计,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完成教学任务。金融市场学中可以采取的教学方法有多种,如课堂讨论、案例教学、专题讲座等,均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这里仅对两种先进的教学手段——网络实时动态演示与金融实验室模拟训练进行重点探讨。因为针对本课程来说,它们更具有典型性。前面提到,课程具有实践性强的特点,要解决理论联系实际的问题,在“知”与“行”之间构建一个桥梁,必须创设真实的环境,设计实践环节,而网络实时动态演示与金融实验室模拟训练恰好能够满足这些要求。
1、网络实时动态演示。随着因特网的迅速发展,出现许多专业化财经网站,所开辟的栏目几乎覆盖了主要的金融市场。这些网络资源具有多种教学功能,可以被广泛地运用于教学过程中。
第一,能够提供最新、最全面的金融市场信息与资料,包括金融市场知识、金融市场制度、法规及学者的理论观点。教师可以利用它不断更新、补充教学内容,学生则可以利用它进行自主学习。毫不夸张地说,它就相当于是一个永不落伍的电子教科书,学生在课堂上掌握基本知识后,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在课余利用网络继续进行深度研究和更广泛的学习;第二,许多网站能够提供主要金融市场的实时动态行情和各种金融分析软件,且界面设计合理,操作简便,利于演示。例如新浪财经将股票行情、公司基本面、技术分析指标、股票动态连续竞价状况等重要信息和工具集合为一体,功能强大。在学习相关知识时充分利用这些资源进行动态演示,不仅能使学生身临其境,提高学习积极性,而且可以将教学内容直观地展现在学生面前。简单的演示胜过多篇文字描述,利于学生掌握复杂的知识。股票市场中金融工具的连续竞价交易原理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但学生对于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条件下股票市场撮合成交方法似懂非懂,而利用网络传送的真实交易信息引导学生观察某只股票在某一时期竞买和竞卖的价量对比过程,则能够帮助教师将问题讲解透彻,学生理解起来相对容易;第三,提供股票、外汇、期货的模拟操作平台,用户可以在线申请虚拟初始资金,参考实时市场行情模拟主要金融资产的买卖。利用此功能,学生可以结合课堂上学到的基本面分析方法和技术分析方法进行投资决策,从而熟悉金融市场交易规则和流程,检验知识的掌握程度,并通过具体收益、风险的体会,对金融市场有更加深刻和清醒的认识。
2、实验室模拟操作法。作为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仅靠课堂教学和学生自主学习是远远不够的,为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以行带动知,要开设专门的实验课程,模拟金融市场环境,对学生实践能力进行集中训练和提升。金融实验室的模拟操作是主要的实践环节,即使在网络提供模拟操作平台的今天,它仍然是实践环节的主体,不能完全被替代。这是因为:其一,实验课程是根据教学内容系统开发的,有详细的实验教材或讲义,并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其二,学生依靠网络平台进行的模拟操作是分散和单向的,难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而实验室仿真交易则是交互式的集中训练,是在教师的有效控制下进行的,教师能够发现教学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问题,并及时改进和解决。其三,近年来,金融实验室建设不断完善,除了具有实时行情和简单的操作平台等功能以外,还可以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有关的业务整合进来,如股票的发行业务、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等,使学生对金融活动有全面的了解。其四,利用金融实验室还可以举办各种投资大赛,创造竞争的氛围,为学生提供交流和切磋的平台,提高学生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四、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航运金融;需求特征;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5-0012-04
一、现代航运业的特征分析
1、航运业具有显著的国际化特征。
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以全球采购、配送为特点的新兴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生产与贸易的主要形态,而以航运为中心的相关物流在整个全球供应链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世界航运业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据统计,国际间贸易超过90%通过航运运输实现,航运业已成为联系国际经贸的主要纽带,航运业具有显著的国际化特征。而全球的供应链管理更是和资本的流动相融合,因此。航运业的国际化会衍生出对于国际化金融交易的巨大需求。
2、航运业与世界经济与金融的周期性波动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也正是由于航运业的国际化特征决定了航运市场和世界经济形势联系紧密,受世界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较大,并呈正相关关系,经济繁荣,航运业亦繁荣,反之亦然。因此,航运市场具有较强的周期性,而且航运市场的周期性也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周期性波动密切相关,同时,航运业的周期性波动也会通过供需关系的变化导致金融市场的交易规模和资金价格的波动。
3、航运业是一个资本和技术密集的行业。
船舶大型化和船载设备科技含量不断提高使得单船造价不断上升,而且技术的进步包括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使得港口和相关物流系统的信息化程度也日益提高,这些因素都决定了航运业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特征日趋明显。
4、航运业涉及的企业类型众多,业务交叉性强,不同企业的金融需求差异较大。
航运业并不是简单的水路运输概念,而是在国际供应链的背景下,中游航运企业通过整合上游船舶设备修造企业,和下游港口、临港物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全套物流服务的产业集群。具体来说包括以船舶及相关设备的制造和修理为主的上游船舶企业,以船公司、船务和货运为主的中游航运企业,以港口和相关物流为主的下游港口和临港企业。
上游船舶企业包括船舶制造企业和配套设备制造企业,主要涵盖了船舶和船载设备、港务机械、集装箱等航运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属于传统的装备制造企业。资本密集、劳动密集和技术密集是这个行业的共同特征。总体而言,整个行业基础投入较大,资金需求主要集中在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船舶融资领域,对融资依赖度高。
中游航运企业包括船公司,船务和货运。航运能够直接为最终客户服务,成为链接上、下游产业的枢纽。由于航运业国际化、网络化的趋势,原本经营相对单一业务的公司都在向两端延伸,以物流网络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些企业经营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金融需求的特点主要是境内外公司差异较大,应收账款较为安全,收支币别与期限存在错配。
下游企业包括港口,以及临港的制造服务业。从近些年的发展来看,港口企业以及临港的制造服务业综合功能得到强化,从而决定了对于金融服务的全面需求(招商银行,2008)。
二、航运金融市场的需求特征分析
现代航运业具有国际化、周期性、资本密集以及涉及的企业类型众多等基本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航运业与金融业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并且使得航运业本身出现了金融化的趋势,而航运金融市场正是航运市场与金融市场相结合的产物,因此,航运金融市场也具有独特的特征与发展条件。
首先.航运企业的融资需求特征决定了航运金融市场的资金交易规模巨大,产品种类复杂,全方位涉及到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航运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所需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收期较长,而且航运产业风险性高,这些特点决定了航运企业很难依靠自身力量满足其融资需求以及进行投资活动,而是需要从诸多的融资渠道中选择适合本公司的最有利的筹集资金方式。同时航运业本身包括了船东公司、船舶租赁公司、无船承运人公司、船舶融资租赁公司、船舶经营公司、船舶管理公司等多种企业类型,以及诸如船舶制造企业、物流公司、仓储公司、码头经营企业、内陆运输公司等与航运相关的企业,这些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发展目标千差万别,其融资需求也都各有其不同的特点。
为了满足航运企业巨大的、多样化融资需求,航运金融市场对于资金规模需求巨大,涉及到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衍生工具市场等金融市场,融资形式包含了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发行债券、吸收个人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资金信托、私募股本、公募股本等金融产品。
第二,航运市场的周期性强,资本密集,风险较大,同时航运企业的成本当中包含了重要的金融因素,这就决定了航运金融市场的高风险特征,对于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技术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要求较高。航运需求受到国际市场波动的巨大影响,航运市场与国际经济周期波动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这就决定了航运业务的高风险特征。另外,航运企业对于成本十分敏感,而且航运业的主要成本包含了重要的金融因素,在航运的成本构成中,燃油影响最大,而燃油成本随着国际原油期货价格而波动,燃油价格的波动本身就是国际金融市场活动的结果。航运业务对于风险和成本的敏感性既决定了航运企业对于航运金融产品的需求特征,要求金融机构与市场能够提供满足航运企业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需求的产品。也决定了航运金融产品本身的高风险性,这就要求航运金融机构和市场具有较强的产品设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航运金融业务对于成本和风险的敏感性决定了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依赖于完善的航运市场中介机构体系。在航运市场包含了各种类型的辅助机构,如经纪人公司、信息研究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航运中介机构不仅有利于航运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且也是航运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航运金融企业为了有效控制风险,就必须充分掌握航运企业的各种信息,从而能够对于航运金融企业的信用风险以及航运业务的市场风险做出恰当的评估,并且根据风险决定航运金融产品的均衡价格。因此,航运市场中介机构的发展能够为金融机构和市场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便于金融机构和市场用较低的成本获取航运企业和市场的有关信息。从而为金融机构和市场的产品设计、定价和风险管理提供依据,降低航运金融产品的成本。否则,金融机构和市场不能用合适的成本获得信息和进行风险控制,就会制约
金融机构和市场满足航运企业金融需求的能力。
第四,航运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使得航运产品本身表现出较强的金融化特征,现代航运市场发展具有明显的金融化趋势。除了航运业的发展与金融业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化浪潮下,航运市场也开始出现显著的金融化特征,而航运金融化的趋势也强化了航运金融市场的复杂性。现在船舶、运费指数甚至订单都可以被当作商品一样进行交易。例如运费指数,已经形成了一个很大的交易市场。目前的参与者不仅是航运商、贸易商、生产商,还包括了各种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在航运产品市场的交易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际航运市场的价格波动。
第五,航运企业对于保险业的巨大需求决定了航运保险在航运金融市场的重要地位。船舶作为巨额移动财产,风险系数极高,事故频发且后果严重,因此特别需要保险服务。航运保险具有为海上运输提供转移风险、均摊损失以及损失补偿等功能,其作为一种损失补偿机制在国际航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尤其在发生船舶沉没、贸易合约失败或第三方财产损失时。航运保险能够分摊贸易过程中各方面潜在的风险。航运业对各类航运保险的巨大需求,催生了航运类保险的快速增长。同时,完善的航运保险体系也满足了高风险的航运业的需求,因此,航运保险业的发展状况也成为了衡量一个航运中心城市国际地位的重要标准。
第六,国际化航运业务伴随着资金流动决定了航运金融市场包含了巨大的跨国资金结算业务。航运中的货物运输过程可以看作在国际范围内资金流转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现金流是整个物流活动中供应链的命脉,因此航运业对于结算,尤其是国际结算的需求量非常大。目前,全球航运结算呈现欧美三大结算所鼎足而立的态势,即挪威期货期权结算所、纽约商品交易所和伦敦结算所平分天下。而这三家结算所所在地也正是国际航运中心的所在,可见资金结算对于航运业的重要性。同时,巨额资金的结算也为航运中心所在地的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业务量,促使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韩倩,2006)。
第七,航运市场和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税收和监管制度的灵活有效性。由于航运业务和航运金融业务都对风险和成本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同时航运市场和航运金融市场事实上也是一个高度国际化的市场,航运企业和航运金融企业都面临国际同业的激烈竞争,这就要求法律、税收和监管制度能够有效地降低航运企业和航运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并且提高航运企业和航运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从航运金融市场的特征分析可以看出,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对于一国或者地区的制度环境有着较高的要求,航运金融业务的多样化以及其对风险和成本的敏感性也要求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因此,航运金融市场既能够为航运业提供巨大的资金支持和便利的风险管理服务从而促进航运业的发展,同时,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本身也意味着金融体系深化程度的提高。因此,航运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在于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降低金融机构从事航运金融业务的成本,便利金融机构在航运金融产品设计以及风险控制方面满足航运企业的实际需求。
也正是由于上海在航运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制度环境方面存在的制约因素,导致金融机构在航运金融市场面临交易成本高昂、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等问题的困扰,不能满足航运企业的多样化金融需求,从而限制了上海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也影响了上海金融体系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上海发展航运金融市场的政策建议
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与金融中心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为了实现这样的发展战略,大力促进作为航运中心与金融中心联结点的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航运金融市场既能够为航运业提供巨大的资金支持和便利的风险管理服务从而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同时,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本身也意味着上海金融体系深化程度的提高。从这个角度讲,上海应该采取恰当的支持政策,推动航运金融市场的跳跃式发展,并且把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作为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突破口。
从航运金融市场的需求特征和发展条件可以看出,上海发展航运金融市场的关键是采取有力措施,降低金融机构从事航运金融业务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的整体技术水平,使得上海成为能够满足各类航运企业的多样化金融需求的金融中心,实现航运企业与金融机构在上海航运金融市场的集聚效应。
根据航运金融市场的需求特征与发展条件,针对航运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上海市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并采取恰当的政策措施。
第一,考虑到上海发展航运金融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在现阶段,上海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遵循以下的原则和目标导向:
(1)上海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着眼于金融机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着眼于上海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这是上海国际航运与金融中心建设的关键。
(2)上海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着眼于航运服务机构体系的建设,降低航运金融市场的信息成本,这既是上海航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航运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条件。
(3)上海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着眼于为上海和全国的港口建设、航运业务发展、船舶制造产业发展、物流产业、油轮产业等制造和服务产业发展提供融资和服务,这是上海航运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
(4)上海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着眼于制度环境的优化,在充分考虑宏观经济金融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推进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在航运金融市场有针对性地适当放松监管,加大监管的弹性,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这是上海航运金融中心建设的必要条件。
(5)强化上海航运金融市场的特色,即人民币产品的国际化交易市场,并且基于这个特色与其他航运中心形成合作、互补的关系。
第二,采取恰当的金融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境外航运服务中介机构在上海的发展。支持本土航运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和航运服务中介机构的合作,允许和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组建航运服务中介机构,从而快速推进上海航运服务体系,有效降低金融机构提供航运金融服务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和航运企业合作,组建航运租赁公司,发挥金融机构与航运企业之间合作的协同效应。
第三,鼓励金融机构在航运金融产品上的创新,政府对于金融机构具有创新性的航运金融产品给予税收优惠或者补贴,从而丰富上海的航运金融产品体系:同时鼓励上海的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在航运金融市场进行合作,引进国外成熟产品,创设上海多样性的航运金融服务产品体系,提高中资金融机构提供航运金融产品的技术和服务水平。
第四,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航运金融市场和创新产品,同时也便于金融机构在航运金融市场有效的控制风险,对于金融机构在航运金融市场引人的创新性金融产品可以不受利率管制,这样可以在维持原有竞争格局的情况下推进利率市场化,也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对于航运企业提供的信贷资金规模,允许金融机构有一定的比例存款或者融资的利率取消利率上限的管制。
第五,在上海构建综合性的航运金融产品交易与转让平台,吸引更多的国内和国际金融机构、机构与个人投资者参与航运金融产品的交易,并逐步把交易平台转化为证券化航运金融产品交易的主要市场。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政策性金融
中图分类号:F81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6-0041-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6.11
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急需建立和完善
当前,我国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远未形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三农”经济的发展。一是农村地区政策性金融供给不足。“三农”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金融需求,而且有些农村金融需求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金融性质,目前的政策性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还不能满足,由此产生的金融需求。二是涉农金融机构的改革仍需深化。如何实现有效服务“三农”和保持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最佳结合尚在不断探索之中。三是农村金融机构有“离农脱农”现象。其实,涉农金融机构经过努力并采取有效措施,是可以寻求经营利润与服务“三农”发展的平衡点的[1]。四是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建设有待加强。目前农村地区新设的金融服务机构种类较少,服务范围和服务能力都非常有限,还不能满足“三农”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
(二)农村信贷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加强
2006年以来,我国农村信贷市场准入政策逐步放宽,但市场开放程度仍需逐步提高。一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受到一定的约束。有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受到了相关政策的约束,其经营业务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二是大型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联通机制尚未建立。如大型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他们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联通机制没有完全建立,金融的发展和作用合力不足。三是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仍然受到限制。随着经济发展,民间资本投资能力逐步提高,但目前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仍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的积极性受到制约。
(三)金融机构发展的非均衡与联动机制的不足
一是金融机构表现非均衡发展。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仍以银行类信贷为主,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发展相对滞后。二是间接融资机构发展存在缺陷。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农村信贷市场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足的问题不断显现,单纯依靠信贷市场融资成为农村生产经营主体面临的共同问题。三是直接融资市场发展仍然落后。证券市场发展较慢导致农村直接融资市场发展落后,影响了农村地区企业获得更多资金支持和扩大再生产。四是金融机构之间联动性不够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的金融产品严重不足,信贷、证券、保险没有形成合力,金融市场的有序协调发展仍显不足[2]。
(四)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急需加强
当前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差,金融教育滞后,金融意识薄弱。一是金融及金融中介机构不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使用现代金融产品定价机制在农村地区开展评估、担保、信用评级等的成本较高,开展金融中介业务难度较大,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二是金融知识和金融人才缺乏。农村地区整体金融生态环境较差使农村金融市场的吸引力不足,各金融机构难以主动到农村地区开展金融业务。
(五)农村金融政策法规需要不断建立健全
目前,我国涉及农村金融的法律规范不够健全,缺乏农村金融和农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一是缺乏针对农村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农村金融机构在业务拓展中经常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二是缺乏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与合作金融相关的政策法规缺位不利于规范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发展。三是有关抵押担保的法规亟待完善。在农村金融快速发展和农村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条件下,农村地区抵押担保物缺乏制约了信贷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二、关于我国农村金融的扶持政策
(一)支持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
一是支持中国农业银行股改。通过中央汇金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注资1300亿元人民币等值美元,提高农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支持中国农业银行剥离处置不良资产8157亿元,改善资产质量。二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对1994―1997年因开办保值储蓄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给予补贴,累计拨付88.5亿元;明确省联社发生的服务性支出由基层社分担,不作为省联社收入计税。三是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展业务。强化了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支农功能。四是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自2008年起,财政部开始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减轻财务压力,目前已累计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拨付了补贴资金2.61亿元。五是支持西部金融机构发展。2010年,财政部将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纳入补贴范围。
(二)鼓励增加涉农信贷投放
2009年,财政部出台《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激发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的内生动力。2010年,财政部进一步完善试点政策,并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目前已累计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拨付了奖励资金28.83亿元。
(三)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
2007年,财政部启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对6省的5种农作物给予保费补贴,试点险种的保费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各负担25%后,其余50%由农户承担,或由农户与龙头企业和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之后,中央财政不断扩大补贴区域,提高补贴比例,增加补贴品种,补贴资金投入不断加大,从2007年的21.33亿元增加至2010年的67.76亿元。目前,财政支持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险种已达到14个,覆盖了所有粮食主产区。
(四)实施扶贫贷款贴息
为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农村贫困地区,中央财政自1998年起安排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并不断完善扶贫贷款贴息制度,扩大承贷主体,丰富资金来源。到2009年末,中央财政共拨付了贴息资金81.5亿元,累计发放扶贫贷款超过了2000亿元。
三、加快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思路和策略
(一)加快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基本思路
1.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继续设立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3]。
2.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发展信贷、证券、保险、期货、担保分工配合、相辅相成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加强金融的风险管理功能。既要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中金融产品的发展与创新,也要推进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服务的发展和改善,目前重点要推进计算机和移动通讯技术在农村金融中的应用,发展低成本的农村金融服务。
3.保证农村金融健康发展。一方面要加大政策促进金融支农力度,尤其要加大财税政策促进金融支农力度,发挥地方政府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要继续探索差别农村金融监管制度,保证不同农村金融机构都能健康发展。
(二)加快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策略措施
1.加快建设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是增强涉农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强调增强涉农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础上发挥支农作用,履行社会职责。二是加大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力度。要增强其资本实力和资本质量,提高抵御风险和支农能力。三是发展农村社区银行。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贴近基层、贴近农户的“三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四是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探索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五是发挥“惠农卡”的功能作用。尤其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的积极作用。六是重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在健全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内控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七是发挥邮储银行网络优势服务“三农”。不断拓展小额零售业务范围,加强涉农信贷产品创新,完善风险管理。八是适当放宽农村金融组织准入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
2.进一步完善适应现代金融经济的农村金融市场。一是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即发展信贷、证券、保险、期货、担保分工配合、相辅相成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二是加强间接和直接融资市场统一。改变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以银行类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模式,扩展直接融资所占比重,探索中小企业集合发债、集合票据、上市等资本市场融资渠道。三是加快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完善市场品种结构,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作用,分散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四是创新农业保险体系和产品。尤其要探索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五是加强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信贷市场、保险市场、证券期货市场,形成信贷市场、保险市场和证券期货市场相互配合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
3.加强财政与信贷资金的相互支持和配合。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要不断完善涉农领域财政税收支持政策,积极支持“三农”发展。二是支持金融机构涉农信贷业务。通过对重点涉农业务的适当补贴和扶持,有效增加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三是加强财政与信贷资金的配合。通过给予主要涉农信贷机构一定的财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支持力度。
参考文献:
[1]闵宗陶,闫章秀.中国农村金融组织市场绩效的实证分析[J].统计与信息论坛,2008(12).
开发性金融,是在市场缺失和市场机制形成不充分的条件下,由政府给予信用支持,运用金融机制开发市场、建设市场,以带领商业性金融、推进发展经济的金融关系和金融活动的总和。
与政策性金融的区别
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实质性区别主要有五个方面:
理论基础不同。政策性金融建立在市场失灵的理论基础上。市场失灵是西方经济学在讨论公共经济时候使用的概念。它认为,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下,虽然效率可以提高,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无法通过市场解决的社会问题,其中包括失业、贫富差别、环境污染、社会道德、教育问题等等,因此,需要运用政府的财政机制来克服市场失灵,对失业者进行再就业培训、对低收入和无收入家庭进行救济、对环境进行治理、通过制度及其他机制来提高社会道德水准、通过公立和财政资助实行义务教育或帮助低收入家庭子女就学等等。这一切措施,一方面是为了保障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稳定,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全社会的公平程度,尤其是受教育公平、机会公平、就业公平等等。
与此不同,开发性金融的理论基础不是市场失灵,而是市场缺失或者虽有市场但市场机制尚未充分形成。市场缺失是指市场不存在的状况,此时市场机制未发挥作用,也就谈不上市场失灵。市场机制未充分形成是指市场虽已存在,但市场机制尚未成为配置资源和决定价格的基础性机制,此时市场的商业价值未有效显示,从事商业运作存在着很大风险,因此,一方面谈不上市场失灵,另一方面,一般的商业机构不愿介入。
对中国和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其处于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过程中,在国民经济相当一些领域,或者市场还不存在,或者市场机制还不能充分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开发市场、建设市场依然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在这些方面,也就谈不上所谓的市场失灵。
立足点不同。政策性金融运作的立足点主要有二:一是支持政府的公共产品建设,包括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扶困,主要包括对一些特殊产业、项目和地区提供低息乃至无息贷款。与此不同,开发性金融运作的主要立足点是市场开发和市场建设。其运作的先期,由于市场机制不存在或不充分,因此,不具有商业价值,与政策性金融有相似之处;但在运作的中后期,随着市场开发进展,商业价值逐步显示,就展现了与政策性金融不同的特点。
财政支持的重心不同。政策性金融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的资金支持,具体表现有二:一是财政资金的贴息。政策性金融运作中,各种无息和贴息贷款,常常由财政资金弥补其运作中的入不敷出和亏损。二是财政投入。政策性金融运作中相当多的贷款实际上是通过信贷机制运作的财政资金。由于政策性金融主要依靠财政资金支持,所以,一方面它的运作规模常常受到财政资金的供给量限制,另一方面,其运作业绩也常常与财政目标处于一种“说不清理还乱”的情势中。例如,在运作亏损的条件下,财政部门常常追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运作责任。而导致亏损究竟是原先的财政目标还是政策性金融的制度规定,或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运作无方,常常难以区别。
开发性金融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的信用支持,即通过政府信用来增强(或提高)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信用能力。对开发性金融机构而言,这是一个“增信”的机制。由于开发性金融机构不依赖于政府财政资金,因此,独立性较强,运作空间也较大。一个可资借鉴的实例,是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这些贷款不是那个国家的财政资金,资金来源主要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通过各种路径借取的,但当这些资金贷给某个国家时,需要接受国的财政提供按期偿还本息的担保,由此,使这些贷款的信用能力增强。
运作机制不同。受财政资金、财政目标的制约,政策性金融运作强烈贯彻着财政机制,不仅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运作中明显贯彻着财政机制,而且接受资金的地区、项目和机构也往往将这些资金看作是财政资金的另一种表现方式。与此不同,开发性金融运作受财政机制的影响较小,其资金主要由开发性金融机构根据自己的目标和取向进行运作,因此,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不仅如此,资金的接受者也较多从市场机制角度看待和安排这些资金的使用。
发展前景不同。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通过建立政策性金融制度,推进政策性金融发展来解决市场失灵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市场开发和市场建设,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较为普遍选择的一种政府介入市场的方式。但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和市场运作机构都逐步认识到,它并不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因此,在发达国家中,政策性金融机构逐步消解,一些政策性金融机构转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并且根据实践的需要,新设了一些开发性金融机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业务定位也从原先的“政策性”转向了“开发性”。从这个角度说,开发性金融是从政策性金融脱胎而出的一种政府介入市场的新型金融机构,它克服了政策性金融的缺陷又保留了政府介入市场的机制,因此,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开发性金融运作特点
贯彻市场原则。开发性金融以开发市场和建设市场为主要目标,自然就要强调市场原则。这种市场原则的贯彻,不仅表现在开发性金融机构方方面面的运作中,而且要求政府部门、合作方以及市场的其他参与者都共同遵守市场机制的内在规则。例如,贷款需要按期偿还本息,一旦债务方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经协调无效,就应按照市场规则予以处置(包括项目破产清算或机构破产清算)。在不能充分贯彻市场规则的条件下,开发性金融活动不可能有效开发市场、建设市场,其基本功能也就丧失了。
贯彻市场原则的另一个表现,是开发性金融重视商业价值。所谓市场缺失或市场机制形成不充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表现为缺乏商业价值,从事这些经济活动要冒很大的风险,所以商业性金融不愿或不易介入。由于财政机制不可能解决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形成的问题,所以,政策性金融也难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决定了必须建立开发性金融。
在运作中,开发性金融机构只有能够充分识别风险、评估商业价值、进行金融机制的组合运用,才有可能将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商业价值的项目、产业和地区开发成为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项目、产业和地区。反过来说,如果开发性金融机构自己都不清楚开发对象可能具有的商业价值以及开发这些对象所应承担的运作风险,它又怎么可能进行市场开发、市场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商业性金融相比,对开发对象的商业价值,开发性金融应更具“慧眼”和“远虑”。
贯彻与财政互动的原则。开发性金融的运作离不开政府财政的信用支持。因为在市场缺失或市场机制发挥不充分的条件下,金融运作风险较大,商业性金融不愿意介入,只有开发性金融能够介入。如果政府财政不给予对应的信用支持,那么实际上是将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同等对待,开发性金融机构就可能因信用能力不足而难以展开相关的市场开发、市场建设活动,甚至可能面临难以承受的信用风险。
开发性金融的目标与财政目标不是矛盾的,是能够形成协调互动机制的。其内在机理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推进经济发展是政府财政的一个主要目标。对中国而言,发展是硬道理。那么,发展什么?用什么机制发展?在现代经济中,发展经济主要是“发展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的方法就是“建立市场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而开发性金融要“开发”的就是这些对象。在这个基础上,开发性金融就能够与财政机制互动,即共同开发市场、建设市场、发展经济,实现双赢。
贯彻带动商业性金融的原则。开发性金融在开发市场、建设市场的过程中,随着开发对象的市场运作风险降低、商业价值提高,商业性金融将随后跟进这一领域。这种开发性金融先行、商业性金融跟进的情势,反映了开发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的带动功能。在中国的实践中,国家开发银行的项目贷款和地区开发常常成为商业银行追踪和跟进的先导,这体现了国家开发银行的带动功能。
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是,在商业性金融较为全面进入后,开发性金融是否应当从原先开发的项目、产业和地区退出,以体现非商业主导的原则?这恐怕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开发性金融不应与商业性金融成为相互竞争的对手,因此那些已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运作对象应由商业性金融运作。但另一方面,任何市场、任何地区都存在深度开发的问题,这些开发同样存在各种非市场风险,存在缺乏商业价值的问题,因此,需要开发性金融的开发活动把市场向宽度、深度和厚度“三维”空间拓展。但如果开发性金融机构不清楚已具有商业价值的运作对象的情况,又如何能够具体详尽地弄清市场的“三维”空间在哪里,从而展开开发活动?
贯彻非竞争性原则。开发性金融以开发市场、建设市场为己任,需要承担相当多的非市场风险,因此,不应选择竞争性原则。贯彻非竞争性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三:一是开发性金融机构应具有较高程度的惟一性。如果一个产业领域中同时存在两家以上从事同一业务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就可能形成某种业务竞争,贯彻商业原则就难以避免,“开发性”将在这种商业竞争中丧失。从国际社会看,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等都是具有较高程度惟一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二是开发性金融机构在运作中一般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正面的市场竞争,因此,在开发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优胜劣汰、彼此收购(或资产重组)等问题。三是开发性金融机构彼此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在一些国家,针对具体的项目、领域和地区的市场开发,可能设立业务职能不同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但这些开发性金融机构彼此间有着明确的业务边界,因此,不直接展开市场竞争。
开发性金融的这些运作特点,决定了它独立存在的价值和运作发展的前景。
积极推进开发性金融发展
经过国家开发银行的努力,中国开发性金融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受政策性金融思维的影响和与此对应的相关政策影响,开发性金融的发展还是初步的、受到诸多限制的。要积极推进开发性金融的发展,需要着力解决好三方面的问题:
正确认识开发性金融的地位、特点和功能。开发性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很多人对它缺乏了解。迄今,不论是学术界还是政府部门或者金融实务部门,深入研究和准确认识开发性金融的人还不多,不少人还把它与政策性金融混淆,或者认为它只是政策性金融的另一种提法。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并进行广泛宣传,以形成共识,为开发性金融的发展创造基本认知条件。
形成相关制度。开发性金融是一种制度安排,它不仅需要由制度赋予业务功能,而且需要由制度予以保障,因此,在深入研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应着力进行有关开发性金融的制度探讨,并通过实践逐步予以完善。在这方面,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跳出政策性金融的制度框架,根据开发性金融的特点,着手进行开发性金融的制度研究。
关键词:退出机制;清算
自从中银信、中农信、海发行等事件以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就层出不穷,随着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及国家隐性担保逐渐弱化,四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造和公开上市,以及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尤其是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将会使一部分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金融机构被淘汰。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风险预警机制、风险救助机制、清算制度和市场退出的问责制。近几年来,国家替关闭清算的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共投入5万亿元,约占GDP的1/3。主要有1998年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来补充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治理金融“三乱”给各省补贴2000亿元左右;从四大商业银行剥离1.4万亿元不良资产;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从央行再贷款6700亿元;向中行、建行、工行注资600亿美元;股改中核销不良资产和免税绝对超过1万亿元;给农信社兑付票据1700亿元及补助200亿。国家对金融稳定付出巨大成本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而对这些金融机构实施了过度救助。
通过对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典型案件加以分析发现我国金融机构在市场退出过程中明显地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是行政手段取代市场手段。对问题金融机构的过度救助不但不利于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的提升,反而助长了道德风险,鼓励或者诱发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行为,不利于加强居民和企业的风险意识。我国的中央银行不但承担整个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而且也承担个别金融机构的非系统性风险。以证券业为例,2004年至2005年,证券业风险频发,从南方证券接管到东北等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资金区分不清、非法委托理财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后,央行无一例外地采取了撤换机构负责人、通过再贷款弥补机构亏损的做法,而大部分金融机构最终还是没有能力偿还这些再贷款的,从而实际上是把金融机构风险损失转嫁给了公众,最终可能导致通货膨胀,对金融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二是兼并重组代替市场退出。市场退出是完全性淘汰机制,兼并重组是优化机制,总体上不产生市场退出的淘汰机制,如果简单地用行政兼并代替市场退出,实质上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为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救助,反而进一步积聚风险,不能从本质上化解和分散风险,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依据发展和竞争的需要积极开展战略性重组和通过收购兼并来迅速扩大规模。三是不能真正保优汰劣,只有强强联合才能产生优势,强弱联合只能导致优势和效率递减。金融机构的失败意味着局部丧失效率,只有对丧失效率的部分进行适当处理,才能保持整个体系的高效运转。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模式。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根据问题机构的现实状况,选择行政接管、重组并购、关闭清算等多种市场退出方式,以尽可能小的处置成本和公共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的利益,并坚持以下原则:1、适时原则。及时、恰当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可以有效降低处理风险的成本。推迟有严重问题金融机构的解决不会有好的结果,不稳健的金融机构继续经营,往往会采取风险更大的做法,会削弱原来是稳健的竞争者而增加全系统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在金融机构明显的缺陷暴露之后才采取措施,这对于保护失败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全部利益来说经常是为时已晚。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理必须准确果断,同时注意选择市场退出的时机。以海南发展银行为例,关闭是资产总额154.7亿元,账面损失43.8亿元,加上中央银行为救助该行的再贷款37.9亿元及自拆17.35亿元,资产损失率高达55.4%,因拯救或处理不及时增加的损失大约50亿元,占海发行总资产的30%,根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全国关闭银行机构的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按海发行30%计算,由于我国椭圆处理的做法导致最终关闭的机构损失增加超过300亿元。从另一方面讲,假如及时救助就可以减少300亿元的损失。2、适度原则。从宏观角度市场退出是一种“效率转移”的指示器,可增进金融制度的效率贡献并能获取帕累托效率。但它毕竟有着相当大的社会经济成本,因而又是具有非帕累托效应。因此就应坚持加强金融监管为主,市场退出为辅的尽量少破产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震荡,对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可以区分不同性质的银行,采取不同的退出方式。3、风险最小化原则。基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两难选择。市场退出的关键意旨在于化解风险,但这一行为本身又不可避免地引发一定范围和区域内不同程度的金融震荡。
第二,要做好对资产与负债的处理。首先是对资产的处理,抵押优质贷款应该不被清算且继续保留在金融系统中。其次是对债务的处理,要加强对中小存款人和债权人的保护,机构破产会导致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危机传染和挤兑,即使是在最有效系统中,破产清算通常都不是金融机构倒闭尤其是银行倒闭最优的退出机制。与破产清算或行政关闭不同的方案包括私人部门的清算方案,比如兼并和收购,以及私人和公共部门结合的清算方案,如收购和接管交易、保险存款转移等。尽管纯粹的私人部门清算方案不涉及任何公共部门和存款保险资源,但是其他管理部门积极参与退出清算仍然是十分必要的。收购和接管交易意味着在撤销失败金融机构之前,只有受损资产和某些债务留在倒闭银行等待被清算和处置,而将其资产和优先债务向其他金融机构转移。对资产的收购接管交易既可以使实现资产的贬值最小化和风险传染最小化,因为存款人仅仅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不能使用他们的资金,而贷款也并没有离开金融系统。如果能够及时处理金融机构危机,在资产价值低于负债之前清算,可以采用完全的私人部门清算方案。如果优质资产不足以用来偿付职能部门希望转移的债务,就需要利用存款保险或其他公共资源,通过私人和公共部门结合的方式予以清算。其处置方法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存款清偿法和购买与承担法,以前者方式下破产机构的运营价值将基本全部丧失,因此只使用于特许权价值和组织价值比较小且资产比较差与无买主的机构。美国RTC用此方式处理机构总数约11.3%,资产总量约3.0%。后者是指由较好的金融机构购买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并承接其全部存款。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RTC的做法是有本部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破产机构清算价值进行估计,然后进行投标,并将最高标价与事先估计的清算价值比较,高于清算价值的,则达成交易,否则,采用存款清算法进行处理,亦称最小成本原则。表1统计了美国在处理80年代金融危机过程中处理失败商业银行的统计,从中可以看出美国大量使用了市场化的购买与承担方式,处理的商业银行分别占处理总数的73.5%和61.5%,处理的资产比重分别达67.4%和78.7%。不同的方法对金融机构价值损失影响的差异十分明显。根据上面的处理方法选择原则,实际上的失败金融机构的质量决定处理方法,而处理方法影响处理成本,购买与承担法的确有效减少了金融机构价值的损失。
第三,采用激励相容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设计方案,通过激励相容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和监管约束,减少道德风险。比如日本长期对银行业的过度救助,导致规模竞争代替质量竞争,效率下降以及坏帐扩大。美国高级经济顾问Jeffrey A.Frankel指出正常的金融制度甚至应时不时地有金融机构倒闭的发生,虽然严格市场退出约束有可能导致有效率的机构被错误关闭,但造成的损失远小于实施该政策获得的总效率。1、激励相容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应该是公开的、明确的。2、需要确定激励相容的损失分配方案。应该在事前确定结构化的损失分配方案,在事进行严格监督执行。3、需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及时纠正和清算。当金融机构陷入困境,对经营失败金融机构的及时纠正和清算尤为重要。对失败金融机构的及时干预还会避免因其进行不正当市场竞争所产生的扭曲效应。失败金融机构试图通过高利率吸取更多的存款资源,冒险扩张他们的贷款组合扩大了金融脆弱性,还会导致其他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退出机制的设计还需要避免过度利用公共资源对失败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和宽容态度来拖延清算时间。
第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构造中的一些关键细节还存在着技术上的难题和利益上的取舍。对参保金融机构的费率设置是目前关键的一个技术难题,如果实行统一费率那么对规模较大和质地较好的金融机构就存在逆向选择的可能。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关键是看对金融业分类监管和评级能否有效运作,而且需要在市场中形成符合金融规律的分类评级制度。在赔付问题上,如果金融公司发生破产清算界,如果比例过低,那么存款人的存款就会在赔付率的零界点分散到多家金融机构,反过来又影响了金融机构存款结构问题,而且造成存款短期化的倾向。由于中国的银行是主要的融资市场,一旦出现存款短期化现象,很可能会影响银行的风险资产的配置问题。在此不能过多地参照发达国家的赔付率,这主要考虑到国外银行主要提供的中短期贷款服务,企业的长期资金和固定投资主要来源于资本市场。在存款保险体系中,不仅要考虑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散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存款人的风险承受压力。同时建议尽快从隐形存款保险制度转换到明确存款保险制度,因为我国的隐形保险制度已经显示出严重的高成本性和脆弱性,如央行为救助海南商行提供的再贷款占其存款总额的66.5%,还有招行沈阳分行1999年因辟谣导致13天挤提存款的6.2%。
事实上,中国金融业在退出机制的风险处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方面,一些问题券商可能被摘牌,2004年以来部分高风险券商相继被行政接管或托管。银行业方面,加大了资金投入,置换了大量不良资产,减免了部分营业所得税等,为解决市场退出创造了有利条件,一些停业整顿的金融机构转入撤销或合并重组,处置工作取得一定进展。继佛山市商业银行退出之后,银监会表示要争取用一年时间清理掉最差的城商行。2006年9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数量由原来的60000多家减少为24000多家,还通过多种方式分类处置了83家城市信用社使之减少至245家,其中69家改制为农村信用社,9家组建城市商业银行,5家被商业银行收购。另外,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工作有了新成果,系统性风险基本得到控制,在已获得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中,有5家停业整顿,租赁公司有3家停业整顿,1家进入破产程序。虽然一些关键问题上的意见存在着多方利益的激烈博弈,毕竟政策资源、行业监管资源对市场资源的合规性的影响关系到今后金融业运行中利益分配格局和风险分担格局的沟通和协调效力。笔者认为只要参与各方明晰各方的责权利间的关系,理顺在这一问题上的一些关键性细节,对各金融利益集团博弈要照顾到利益上的平衡,就会使得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更加全面和富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何仕彬.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国际比较[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2、周小川.重建与再生―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经验[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3、赵毅.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与处理[M].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需要。
2金融监管更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税收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金融监管更强调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注重监管的收益而忽视成本,使监管决策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另外还包括间接成本——金融监管对国民经济体系运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如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不到实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一,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来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众所周知,在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众多因素中,金融监管体制是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往往也是金融监管效率的竞争。因此,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同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二,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监管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第三,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围,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第一,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到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两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和协调。仅仅根据监管目标,而不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发展的监管,必然迫使商业银行为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散失开拓新市场的赢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从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来看,重视市场机制的监管应当是从整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
第二,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中,就存在着许多直接干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自主创新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时收回贷款。”但是从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是否提供担保,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决策。对金融创新采用管制堵塞的办法最终是行不通的,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以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供给出来。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变创新主体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创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用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为了追求监管的收益而执行过严的监管措施,这不仅会带来过大的金融监管成本,还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
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动、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空间拓展至全球并日趋激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背后,同时也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的竞争。因此,摈弃过时的监管方式,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刻不容缓。
参考资料:
[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