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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法规的关系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2-18 15:26:0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和法规的关系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律和法规的关系

第1篇

英语学习中的归纳和总结法,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善于归纳和总结已学过的和某些未学过的知识,使之成为知识链;同时顾及学生的心理特点,便于理解和扩大知识面,让单调的课本知识变成积极充实的内容,继而成为学生努力追求的对象。这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就会日趋提高。笔者就教学实践中的一些实例谈谈使用归纳和总结法提高英语学习效率之妙处:

1. 在初一阶段,学生感性认识强,根据这一特点,我就帮助学生归纳一些感性知识,便于记忆。如:(1)学习了be动词,就教会学生用“我用am你用are,is用于他、她、它,复数名词全用are”记住be动词的用法。(2)学习了book, look, good, food, room, cook, foot等等。我给学生归纳了“oo”的发音。一般情况有三种:[U:]、[U]、[∧]。尤其是[U:]和[U]在很多单词里极易混淆,因此我给学生介绍了下面的“oo”字母组合歌:

k, d之前都发短,foot, food恰相反。

血与水灾特殊看,屋子后面寻短见。

面条太长扯不断,其他长音最常见。

释义:第一句,英语中d,k之前的“oo”组合都发[U],如good,book,look,cook,wood等;第二句,foot与food中“oo”的发音恰好与第一句的规则相反,food发[U:],而foot发[U];第三句,flood与blood特殊,都发[∧];第四句,room如果作为单词后缀,要发[U],如bedroom,diningroom,bathroom等;第五句,除去以上几种情况以外的oo组合都发[U:]如boot,noon,room,tool,tooth,pool等。

以上归纳中,出现了初一阶段未学的几个新单词“木头”、“血”、“洪灾”、“餐厅”、“浴池”、“靴子”、“工具”、“游泳池”等等。课后有的学生开始查字典,有的学生问老师。

2. 在初二阶段,学生掌握了一定的英语基础知识,思维能力也增强了,根据这一特点,我就帮助学生摸索规律掌握知识。如学生学习了以ly结尾的副词:carefully,quickly,hungrily,happily,heavily, easily等,对副词的概念还很模糊,因此我帮学生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以ly结尾的不全是副词,有些却是形容词,如friendly,daily,motherly,fatherly,brotherly,sisterly,homely,weekly,yearly等;另外很多单词词尾虽没ly,但也具有副词词性,如hard,late,loud,most等。通过归纳,学生扩展了词汇量,掌握了“母亲般的”,“姐妹般的”,“日常的”,“每周的”等等。

3. 有关交际用语中提建议的一些句型,我在教学过程中也帮助学生进行了归纳: (1)Let’sb. do sth.这是英语中一个十分常用的句式,直接提出建议,有时,在后面加入“shall we?”使语气更加委婉。Let’s go to the cinema tonight, shall we?

(2)Shall we...?这个句式语气较为委婉。Shall we go skating this afternoon?

(3)What about/How about (doing) sth? “……怎么样?” What about a glass of milk?/ How about going to the shop tomorrow?

(4)Why not do sth?(=Why don’t you do sth?)这个句式的语气较强,可译作 “何不……呢?” Your shoes are old. Why not buy a new pair?

(5)You’d better (not) do sth. “你最好(不)……” It’s very cold outside. You’d better wear warm clothes./ You’d better not go out.

(6)advise sb. (not) to do sth./suggest that...(should)...

(7)其他句式,如 I think you should help your classmate with his English./ I’m afraid you have to finish your homework this morning.等等。

通过归纳,可以帮助学生举一反三,在课堂上操练这些句式,增强熟练性。

第2篇

这反映出当前企业在执行辞退员工时,在辞退制度、程序、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合理,也反映出劳动者越来越重视对自身劳动权益的维护,长此以往,不利于企业留住人才,也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事业的良好发展。

对此,基层建议:

一是企业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劳资关系。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我们应当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并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企业用工制度,以便有效防范和避免用工风险。对于法律法规,不但自己要学、要掌握,更要影响企业老板、企业管理层去学习,要倡导员工去学习,要让企业全体人员都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遮遮掩掩,企业的劳资关系管理就会越来越融洽、和谐。

第3篇

关键词:幼师生;法规教育;问题;成因;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3-0273-02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积极发展学前教育,2010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完善幼教法律法规。学前教育迎来了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幼师生作为幼儿教师的主要来源和中坚力量,其法律素养高低直接关系到规划纲要目标的实施和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当前幼师生的法制教育问题日益突出,致使许多幼师生从法律素养上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以及学前教育的未来之需,本文着重探究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

一、幼师生法规教育问题的原因探析

1.幼教法规教育定位存在偏差。《幼儿教育法规》课是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学校大多对幼师生法规教育仅从课程的视角来看待,忽视法规教育的德育功能,轻视法规学习的政治教育功能,淡化法律能力和法制精神的培养。同时,在教学实践中,设有幼教专业的师范院校和高职高专的《幼儿教育法规》课从属于德育教育,丧失了自身独立的地位,降低了法规课的层次,按照道德教育的思路推行法规教育课,往往难以达到法规教育的实效,由此使法规课被高高举起、又轻轻放下。授课教师一般也是由政治课教师担任,不少的法律教师为半路出家,结果法规教育工作很难富有成效的开展。更有甚者,许多三年制的幼师学校和高职高专的幼教专业没有开设《幼儿教育法规》课,或将其由必修课降格为选修课,大多数学生只能在德育教育中零零星星的学习法规知识,很难内化为自己的知识,更不可能外化为自己的行为。

2.幼教法规的内容和教育考核方式滞后。学校衡量幼师生法律素质高低往往看其掌握的幼教法规知识的多寡,把法规教育看做法律专业的文化教育,《幼儿教育法规》课程侧重于法律术语和概念的释义,法律规则和条文的罗列,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剖析,至于幼教法规背后的精神和价值取向及学生应如何形成法制观念却很少提及,另外,教材内容安排上重惩罚轻奖励、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义务轻权利、重法理轻行为等 [1],势必降低幼师生对法规的认同感。同时,传统的法规教育方式偏重于课堂教育,采取道德说教法进行知识灌输,采用大课堂教学或集中讲座形式更难做到因材施教和对学生个体行为的指导,在这种简单粗糙的环境下,学生主人翁意识、参与课堂机会、学习兴趣激发、教与学的互动等往往被边缘化,于是上课为考勤、回答问题凭感觉、作业常抄袭、考试靠划题、考完全忘记,当自己遭遇实际法律问题时则无所适从。

3.幼教法规的教育与法规的实施存在背离。当代的中国社会,法律正在渗透着经济生活的每个细胞,如今的幼师生也受到了经济社会的洗礼和法律的熏陶,关注法律语境的多了,至少可以经常听见“申诉”、“”、“侵犯受教育权”等话题。而她们通过各种途径获知,许多违规幼儿园得不到查处,幼儿教师体罚幼儿的行为得不到纠正,克扣、压低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行为处于法律视野之外,幼儿伤害事故因幼儿及其监护人举证困难而得不到赔偿,在校学生权利受侵害因事实上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而不敢诉诸法律,加之,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斗不过关系”、“法律面前人人难以平等”、“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等异化现象,使法律的神圣与权威受到严峻的挑战,消解了法律的强大力量和冷落了学生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抑制了课堂上学生学习法规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4.幼教法规教育亲和力的缺失。法规教育仅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教学方式单调、手段单一。课堂教学仅注重法规知识的传授,缺少法制精神的培养;教学方式单一,理论的说教远离鲜活的幼教实际。法规教育侧重于要求学生掌握一些与幼教相关的法律条文,诸如幼儿园、学生、幼儿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大多数学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对老师讲授的案例总认为“发生在别人身上的是故事”,不去想“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是事故”,始终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对一个个生动、活泼的、发人深省的案例无动于衷,自信自己以后不会做违法违规之事,更不愿想假如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该怎么办?许多学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 [2]。

二、幼师生法规教育问题的解决路径

1.着力提升幼教法规教育的地位。法规教育定位于树立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德育教育,法规教育等同于德育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规教育课,难以达到法规教育的教育性,还将致使法规教育遭受埋没。虽然法规教育与道德教育同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而道德教育侧重于净化学生的内心世界,使其思想和行为合乎真善美的标准,法规教育侧重于规范学生的外在行为,使其行为合乎法规教育政策的要求 [3] 。随着中国学前教育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深度地涉足幼教领域的各个方面,幼师生如果缺少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必将难以胜任对幼儿的教育教学工作,加大自己幼教职业的风险。因此,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升幼教法规课程的地位,并切实监督学校的实施,学校(不管是三年制还是五年一贯制)着力将幼教法规作为一门重要学科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制材,落实学习课时。

2.加快更新幼教法规内容。中国目前学前教育的专门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相对于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全国性法律而言,学前教育立法层次偏低,制定时间久远,又有许多疏漏,不能很好地规范学前教育中新关系、化解新矛盾。而且,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大多只是散见于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的个别条款中,规定较为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加快学前教育的立法是时代所需,考虑到立法需要一个漫长的准备和调研过程,政府可先行出台应急性的学前教育法规政策,比如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执行情况列入官员考核范围,明确中国学前教育法律地位,理顺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划清政府责任,建立健康的学前教育管理秩序,时机成熟就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样,对幼师生的法制教育就实现了由“找米下锅”到“有米之炊”的转变。

3.合力净化法规教育环境。首先,学校要营造和谐的校园法制环境。学校领导、管理人员、教师率先垂范,学法、知法、守法、护法,身教胜过言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种活动安排都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尤其是关系到幼师生切身利益的事件,如助学金的发放、奖学金的评比、班级考核量化、评优评先、干部的选拔任用、学生违纪的处罚、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摒弃主观臆断、官僚作风,通过建立和落实校务公开、学代会制度、学生申诉和听证制度,使学生有合适的意见表达渠道,有机会参加到学校的法制化建设中,使他们在校期间养成良好的守法守纪的习惯,为走上岗位后依法执教奠定基础。其次,营造良好的社会(尤其是幼儿园)法制教育环境。社会中的不良现象极易对学生产生不良影响,党政官员要秉公办事、依法行政、减少职务犯罪,同时加大对其他公民和组织的法律教育。幼儿园是幼师生的未来就业场所,其法制环境如何直接关系到她们学法的积极性,中国目前大多数幼儿园都是私立园,管理方式上往往园长一人说了算,幼儿教师的带薪休假权、进修培训权、按时获得工资报酬待遇权等常常受到侵犯,工作时间远超过八小时,超时工作、加班没有补偿,很低的工资经常被扣,班上幼儿出了事故都要由老师赔偿等等,教育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要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和监督,对幼儿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联合公安司法机关及时纠正和查处,同时,注意自身不要侵犯幼儿园和教师的合法权利。

4.深入探究法规教学策略。要使幼师生法规教育体现科学性和富有实效性,教育必须贴近生活、贴近学生、贴近实际。第一,丰富教学方法,增强法规教育的趣味性。采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讲解式和启发式相结合,法理和案例相结合,变学生由简单的教育对象为教育的参与者、组织者,变抽象深奥的法理为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事例。选取幼儿园案例和幼师生身边的案例,或以文字表述,或以图片显现,或以视频观看,以角色扮演、模拟案件多样的形式以案说法、以案解法、法案结合,找到与她们思想相通的契合点,引起她们的共鸣。第二,注重情感交流,增强法规教育的人文性。幼师生的学习自觉性、主动性相对较差,需要老师经常深入学生中去,真心实意地关心、爱护学生,及时把握其思想动态,特别是遇到与法规有关的困惑,开展心理咨询辅导,帮助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使学生切实感到学法的好处。第三,深入社会实践,增强法规教育的使命感。老师可以开辟第二课堂教学,组织参观监狱、劳教所,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让学生在面对面的亲身体验和事实分析中自觉接受知识感染、价值同化,以此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形成对法律的自我态度等。组织学生到幼儿园见习或实习,了解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指导教师授课,然后自己尝试给幼儿上课、组织游戏等,检验她们对幼儿园、幼儿教师、幼儿的权利与义务等法规知识的掌握程度。

新形势下,学前教育已成为各类教育中最薄弱的一环,作为未来幼儿教师的幼师生正处于生理、心理急剧成长,属于“阳春三月”、“杂草丛生”的危险时期,也是求知欲最强的时期,极易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她们的思想阵地健康的思想不去占领,庸俗的腐朽的思想就会占领,因此,作为构建幼师生回应现代社会法律素养的法规教育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唯有如此,幼师生的法制教育突出问题方能尽快解决。

参考文献:

[1]郑文姬.高校法制教育的改革探析[J].前沿,2009,(7):82.

第4篇

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一种主要靠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资源是稀缺的、有限的和不平衡的。相对人的无限需求而言,满足需要的资源是有限的。正是由于需求的无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使各种资源都尽可能按预定组合得以有效利用,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可见,资源配置问题就是经济运行的基本问题。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法治性,其集中表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为规则、行政行为都要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也就是说一切经济活动要法治化。没有法治的市场经济是不存在的,法治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为: 

(一)引导作用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经济必须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独立性。也就是说要从法律上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资格,明确产权关系,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程序等。即市场经济的法治性要求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由法律规定经营制度、财产关系、分配制度等一整套社会经济关系,引导着经济活动按一定的秩序运行,制约着违反经济关系、经济秩序的事件。 

(二)规范作用 

市场经济也是利益经济,市场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必然产生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科学技术的提高,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平竞争,政府也需要依法进行宏观调控,维持市场经济秩序。只有利用经济法规明确什么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什么样的事是不合法的,需要禁止的,才能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如市场经济法律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当前经济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市场经济立法方面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立法较为滞后 

经济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现象,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些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往往快于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从而导致立法工作相对滞后。这是由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是一场前所未有的革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律体系也要有一个过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但从总体上来说,应加强立法的科学预测,努力使原来制定的一些已不适应现实情况变化的法律能够及时得到修改和完善,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律能够及时制定、实施、推广、落实出来,尽可能避免出现经济关系中一些法律调控的真空区。 

(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指调整市场关系和法律法规的总和。我国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和法规之间步调不一致的现状。这是由于我国在较长时间内,对立法工作一方面满足以经验的总结和法律化;另一方面在制定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过程中,往往又强化了地方、部门的权利和管辖的范围。结果导致有的法律、法规在相同经济关系上的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有的新法律衔接不够。 

(三)立法方式要改进 

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时间短,经验不足,加之国情的特殊性,即国家大部门多,地区分散,则往往容易产生国家的部门与部门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权利交叉。这就容易导致立法过程中往往采取折中调和的办法,以政策名词代替法律术语,这就使制定出来的一些法律像一个政策宣言,导致法律术语不准确,法律法规不具体、不规范、操作性不强的状况。 

三、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途径 

(一)加强经济司法,提高立法质量 

法律是治国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形成,则必须坚持立法先行的理念,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这个要求在我国真正建立起一个门类齐全、层次分明、和谐统一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第一,进一步明确市场立法的指导思想。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会涉及到现行权利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法律的规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主体权利的需要,就看在这个关键问题上处理得是否到位。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在立法的全过程中,完善立法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强化法律法规的及时、系统、高效等特征。 

第二,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法,创新立法技术,提高审议法律的效率和水平。修改法律的起草方式,实行立法机关、实际工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市场经济法律的起草和论证。法律的规定要具体明确,要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经济司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 

我国当前要加强经济司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法律秩序,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更新和加强人们的经济法律观念和意识。加强经济司法在当前有着很强的紧迫性。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人们的经济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从目前的情况看,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仍然缺乏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对国家颁布的有关经济法律和法规,缺乏自觉遵守的意识。具体地说,还缺乏市场经济的法治观。市场经济的法治观应该是:任何经济实体,无论其大小,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应当有公平意识;任何中央和地方决策,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经济交往的纽带是合同,通过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各方应守合同、讲信誉等等。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工作能力,改变现实经济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促进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高效发展。 

第二,执法制度建设要加强。我国在经济新常态的状况下,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都需要通过进一步改革才能理顺。目前,存在的一些相关部门的保护主义,权责不明,这些对严格执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这些突出问题的解决,一定要从立法着手,建立科学、有效的制度和机制。要防止地方与部门的保护主义,维护法律的统一。二是从法律上必须推动权利与利益的脱钩,解决权利“寻租”问题。三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执法活动的监督,就必须要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制约、监督机制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第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要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看,对执法队伍的培养,着重搞好信念、宗旨、公正执法、纪律作风、职业道德教育等,突出抓好公正执法。 

第5篇

[关键词] 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 权益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重要的概念,意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力的承担者。对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对于理顺行政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完善行政法制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主体理论在发展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最早出现在80年代末,在此之前,;理论界对行政主体的认识基本局限与行政机关和行政组织。这种认识的根基乃在于对行政行为国家性质的确认。在这种认识下,行政应是国家的专有职能和国家事务的一部分,是通过行政机关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活动。而行政权作为国家的基本权力之一只能由国家设立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组织来行使。这种观点在当时占有主导地位。

进入80年代末以后,随着《行政诉讼法》的起草,人们逐渐感觉到行政机关和行政组织作为唯一的行政主体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它无法描述或解释显示存在的享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其次,行政机关既可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又可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事实无法通过行政机关的概念本身来表达;复次,内部管理机构与有资格对外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无法得以区分。①最后,行政诉讼中被告资格的确定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基与此,随着《行政诉讼法》的起草,行政主体理论打破了既有的行政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组织的限制,将概念的外延作了适当的延伸,即有原来的行政机关扩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理论同时也了“公共行政属国家专有职能”这一认识,使得在公共行政领域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的分权,顺应了行政职能社会化的趋势,对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批判由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起步较晚,建立也显得非常仓促(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配合《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并不是瓜熟蒂落之物,难免会有一些问题。在十余年的实践过程中,也暴露了种种问题。

(一)、从理论上看,这种理论内部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认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两类“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其含义应为凡是享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应对自己在管理中的行为负责。如果存在责任,则责任的承担者是且只能是行为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笔者认为这种责任定位有几处矛盾。矛盾一:依立法例,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某些情况下也要承担行政责任,这无疑与理论中行政责任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命题发生了矛盾——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却可能会去承担行政责任。当前的行政主体理论无法解决这一矛盾;依《国家赔偿法》,国家是行政赔偿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只是出于便利诉讼的目的而存在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主体。行政主体理论本身也不否认这一点。但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能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能“独立”地承担因违法行政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呢?此矛盾二;矛盾三;行政权是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均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能,不是行政权力的享有者。行政主体理论将权力的拥有者与行使者弄混淆。

(二)、实践中难以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1. 2000年5月,安徽省怀远县常坟镇永平村村长常乃月,因村财政问题与村内干部不和,常坟镇党委因此以自己的名义通过“红头文件”免去了常乃月的村长职务。常乃月是依《选举法》规定通过村民的民主选举产生的,镇党委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选举法》的规定。事后,常乃月在多方上访、申诉无效后,欲提起行政诉讼,但由于依我国行政法,当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诉讼无法进行,此事也就不了了之。

这件事情在实践中很具代表性,类似的情况经常发生。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将行政主体限定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排除了其他的情况。事实上,实践中经常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外的组织出现在公共行政管理中,而且往往是拥有管理者的身份。它们在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力丝毫不亚于行政机关,它们的管理行为也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样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影响,同样有可能去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这类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它们的行为不受行政法的调整,也不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公民合法权益的缺少了一道有力的保障,对公民权益的保护效果也大打折扣。这在公民权益保护逾加重视的今天,显然是不合潮流的。 二、行政主体理论完善的几点设想针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笔者提出几点设想。

(一)、重新界定行政主体的概念首先应改变“行政主体”这一混淆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的称呼。“行政主体”这个概念隐藏着将行政相对人视为“行政客体”的涵义。这很容易使人们误解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行政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公民权益的实现,所以应当确立公民在行政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而不是将公民在行政管理中置于客体的地位。这也是人民的宪法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体现。笔者建议可以参考日本行政法的做法,用“行政体”来取代“行政主体”,使行政法学中的属于能适应行政法发展的需要,与时代精神合拍。

(二)、扩大行政主体范围,降低行政主体的门槛行政行为至少包括主体、职权、使用法律、和程序这四个因素。若是行政主体的范围过窄,则可能对一些类似行政行为的“准行政行为”(这里指仅主体不合格,而其他要素均合格、并且和行政行为一样能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影响的行为)不能运用行政法来调整,以至于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法有力保障。所以适当扩大行政主体的范围对于有力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可以将行政主体的范围扩大至“事实上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而忽略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使某些无授权而事实上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管理行为能受行政法的调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相对人的,避免“欲诉无门”尴尬现象的出现,最大程度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6篇

××同志热爱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案。在工作中不但注意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参加各种培训,还不断培养和训练本科室的新同志,不断提高科室整体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克服人手少、案件多、工作量大的困难,运用熟练掌握的劳动法律法规,热心为人民服务和为企业服务。在科室内创建并获得“三优”文明窗口达标单位。近年来连连获得局系统的先进集体,20*年个人获得全市工作先进个人。在接待来访人员方面,坚持做到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人员,文明讲好每一句话,准确解答好每一个问题,座右铭是:一张笑脸相迎,一杯热茶暖心,一张椅子让座,一颗诚心办事。由于有耐心解释政策法律的工作方法方式,引导来访人员走司法程序解决争议问题,使来访人员激动的情绪变得较为平和。*年,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配合××市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同志编写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知识手册》一书,在全××市企业和职工中发行,深受企业和职工的欢迎,通过该书全面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知识,促使用人单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也促使职工对照劳动法律法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顺利实施。

2001年××市有大批下岗职工需要出“中心”,为使职工能够平稳地出“中心”,××同志(代政府)起草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退养相关待遇规定》,北政发[200*]95号,使大批下岗职工出“中心”有了政策依据。对××市的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近年来,××同志主持处理的一千多件劳动争议案件中,注重调解处理,在多次调解失败以后才做出裁决。大部分案件通过调解的方式得到了很好地解决,调解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在裁决的案件中,有80%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是满意的,10%至15%不服仲裁向法院,只有2件做部分改判。说明了他们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是公正的,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的,也说明了他们的办案水平在不断提高;他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和办案作风是有目共睹的;他们克服了方方面面干预和压力,用实际行动维护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发现,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第7篇

关键词:社会责任 会计社会责任 实现

一、引言

国外学术界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存在许多观点,其中古典观点主张管理当局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利润最大化,而社会经济学观点认为管理当局的社会责任不只是创造利润,还包括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很明显,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企业结构的日益复杂化,仅仅以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不在乎公众期望、道德义务、资源使用和法律遵守等因素不能够实现长远发展。同样,我国理论界学者也获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现代公司在创造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处理好与公司相关的各种利益群体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司与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二、会计社会责任形成的基础

会计社会责任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本文认为会计社会责任形成的基础主要包括三个因素:契约理论下委托关系的形成、角色理论和法规制度要求。

1.契约理论下委托关系的形成。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由于股份公司的出现和迅速发展,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产生了分离,形成了委托关系。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之一,有义务定期向股东等投资者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这样会计除了作为一种经营管理人员之外还负责向股东和投资者报告财务信息的责任,会计责任向外延伸。

2.角色理论发展,会计人员地位提高。在会计发展史中,出现了许多会计意识流派,在每个流派中,会计的角色都有所不同。最初的会计意识流派是会计技术流派,此时的会计角色主要是“管家”,会计职能仅仅是管家所有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然后是会计艺术流派,此时的会计角色是“账簿先生”,会计职能此时单独分离出来;然后发展到现代的主流会计意识流派,即会计信息流派,认为会计的主要角色是信息提供人;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管理流派也引起了各界的关注,会计作为管理人的角色理论渐渐受到各方的认同。从会计意识流派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会计社会责任越来越广泛,因此角色理论的发展也是会计社会责任行成的基础。

3.职业团体的建立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在二战以后,世界各国主要目标转向战后经济恢复,这时出现了许多新的会计职业团体,如会计师事务所,各国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了相关的商法、公司法和税法等等。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及完善,通过法律途径明确了会计责任。由于职业团体的建立法律法规的建立,使得会计从企业内部职能逐步发展为一种社会性职业,这样会计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又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展。

三、会计社会责任的分类

社会责任的分类有许多标准,本人所讲的社会责任是根据责任的性质进行划分的,将会计的社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以及文化责任。

1.经济责任。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经济和会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经济的发展促进会计的进步,会计的完善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因此会计具有真实反应经济实质的责任,保障经济的良性发展。经济责任是会计工作中最重要的责任。

2.法律责任。会计法律责任是由会计法律关系主体对其不当会计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会计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是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要求会计人员真实核算、及时充分的披露信息、客观的评价和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等。法律责任是会计人员需要负有的最基本的责任,是最低层面上的责任。

3.文化责任。企业文化与会计是不可分开而论的,企业文化中蕴含着会计,会计中体会着文化。同时,会计本身有属于自己的文化,会计文化是指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与会计有关的仪式形态以及相应的制度、措施和规则。良好的会计文化不仅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协调会计部门内部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助于形成良好的价值关键,促进整个企业文化的落实和完善。在文化责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道德责任,诚信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会计人员从业的基本准绳。

四、会计社会责任的实现

如何能让会计的社会责任很好的实现是值得政府、企业和每个会计人深思的问题。本文主要是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1.社会、国家层面。社会和国家层面主要是会计人员工作的外部环境,具体表现在相关的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具体条例、准则存在漏洞三个方面。本人认为在改善外部环境的过程中,政府起到最关键的作用,相关立法单位应该在《会计法》及其他法规中,增加会计社会责任的内容,对会计履行社会责任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进行明文规定,对违法者依法予以严惩。同时,应该对相关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弥补现存的漏洞。

2.企业、个人层面。企业和个人层面主要是从微观方面进行分析,主要从企业治理结构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企业的治理结构虽然在不断完善,但是仍旧存在着许多问题。此处的会计人员是广义的会计人员,包括企事业会计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等。会计工作的核心是会计人员,会计工作人员应该培养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

[1]王碧峰.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讨论与综述[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12)

[2]张忠民.会计责任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5

第8篇

护理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护理活动具有很高的风险。在护理工作中,护士必须认真对待每一个病人和每一项操作,稍有疏漏,就有可能在护理过程的某个环节上出现问题,导致护理差错或事故发生,使病人遭受不应有的不良后果,构成护理缺陷。护理缺陷不仅会给病人造成组织器官损伤、残疾、死亡等严重后果,而且给医院、科室及当事人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甚至承担法律责任。护理行为涉及到法律问题已引起护理界的高度重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新颁布的《条例》对医疗事故有了明确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行为的违法性所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果。因此,作为一名护理人员,避免或减少医疗事故的措施之一首先即要人人懂法:深刻认识和理解相关的医疗护理法规,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然后自觉的守法、用法、依法行护,在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从法的角度来审视护理行为,防范护理纠纷,并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人人懂法到依法行护,我院护理管理部门认识到对医院护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医疗安全强化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通过各种教育、规范、培训等手段,使护理人员进一步明确自己应具备的条件、行为、规范及法律身份,以及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等。

1 强化法律制度意识和法规教育、对护士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是调整人们在医疗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程。在我院护理人员中,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很了解的现象还较为普遍,护理人员法制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与患者明显增强的法律意识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成为导致护患纠纷及医疗事故的潜在危险因素。护理管理者必须高度重视。组织护士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意识和法规教育,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明确与护士直接的关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权利,深刻认识实施护理服务是在依法履行护士的义务。从法律角度理解提高护理质量的意义,正确履行职责。我院采取各种途径对新老护理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新进护士上岗前积极做好医疗法律法规岗前培训,采取先集中学习医政法律中护理法规、有关的法律规范及规章制度,如《医院护理工作制度》、《医院护理工作人员职责》、《医德医风规范》、《药品管理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理缺陷管理制度》、《护理文件书写规范》、《护士礼仪规范》、《护患沟通规则、制度》等规章制度,然后分组讨论,分析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潜在法律问题,分析当前医疗市场形势,护理差错事故典型案例讨论活动,并写出总结、再考核、评定、合格者作为录用要求之一。对在职护士,定期组织院内、科内医疗护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讨论,要求人人参与,从自身角度谈差错的成因和预防,如对不认真执行查对制度、执行医嘱不严格,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等案例,进行分组讨论,以使每一位护士都能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对日常护理工作生活表现出的缺乏耐心、情绪不稳定、操作粗糙、做事粗心大意的护士,各级护理管理者通过谈话、教育等予以具体指导,尽可能消灭发生差错的诱发因素。学习讨论结束后,科室或个人书写小结、体会、建议等书面文件交护理部,同时采取理论考试、抽查抽问等形式对护理人员法律法规掌握情况进行考核、评定、汇总,其结果作为科室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2 加强护理基本功能训练、规范护士行为

护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是每位护士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基础,护士技术操作常规、专科护理常规等是长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确保护理质量的重要措施。护理操作的准确、规范以及护士的言行举止都会影响病人的身心。事实证明,护士行为不规范,业务生疏,技术不过关均是发生护理缺陷的重要原因。因此,我院护理管理部门通过制定全院护士“三基”、“三严”培训计划,有计划地组织对全院护士进行护理基础行为规范训练,抓好全院护士的护理业务素质和护理服务质量的巩固和提高,认真做好“三基”、“三严”培训工作,并为护士参加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使护士的行为逐步熟练化、规范化、科学化,使护士对常用护理操作技术更准确、熟练,进一步增强护士的职业信心,并能有效地防止护理缺陷的发生。

3 加强护士的职业道德素质培养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从事护理工作的基本条件,事实上,有相当数量的护理缺陷是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工作作风,是防范护理缺陷的一个重要方面,无愧于白衣天使的美誉,必须以积极的人生态度抵制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崇尚真、善、美,摒弃假、丑、恶,正确认识护理工作的价值和意义,热爱护理专业,用保障人类健康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爱护生命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避免护理缺陷的发生,在奉献中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时刻以护理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避免护理缺陷的发生。我院护理管理部门则通过组织各种形式:文艺表演、心连心活动、基层义诊等提升护士姐妹的职业情操,在具体工作则做到奖惩分明,对那些“兢兢业业、爱岗敬业、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视病人为亲人”,为病人提供满意医疗护理服务的“优秀护士、爱心天使”给予表扬奖励,对那些职业道德素质差,为病人造成伤害的护士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