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0 15:18:0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金融监管的类型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金融监管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金融监管体系的定义
金融监管体制指的是金融监管的任务和权益分拨的方法和组织制度,首先要了解由谁来负责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按照何种方式监督和谁将负责监管效果和如何负责的这个问题。因为列国在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系、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别,所以他们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必然的不同。
二、金融监管体系的种类
(一)统一监管体系
为了实现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监管的全面化,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分业监管体系
需要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分工合作,相互协调,联合承当监管责任。同时,各个不同的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在此基础上又相互配合,从而形成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不完全监管体系
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牵头式"监管体制,另一种是"双峰式"监管体制。“牵头式”监管体制:在监管机构之间发生监管冲突的时候,能有一个带头监管机构出面协调,来解决监管时出现的问题。“双峰式”监管体制:其在监管时会先定下两个监管目标,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一类机构是针对金融行业的系统风险,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另一种类型的机构是专门管理金融机构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在中国金融发展的初期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分业监管有效的促进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当时在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的机构就是银监会。它充分的与证监会、保监会进行了紧密有效的的协作,成为了当时最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通过金融法规的有效建设,完善了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了调整,使监管目标变得明确,不断地开发金融监管手段,使金融机构可以平稳有序的发展,还渐渐的加强了金融机构中的内部控制机制。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能力逐渐增强。金融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入手的,分别是市场准入、经营运作以及市场退出。同时,在落实监管职责的过程中,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及时的对经营情况做出风险评估,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当出现金融风险时,可以有效的防范风险,降低损失。但是,我国相比国外发达国家而言,金融监管体系还是发展的相对缓慢的,而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法律方面立法的比较晚,所以在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在加上金融市场发展迅速,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就明显落后了,在法律监管方面就形成了很多漏洞,使得金融业在某些方面没有法律依据,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金融监管也无从下手,大大的影响了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法规大多都太过于形式化,缺乏实用性,导致其并不能很好的发挥法律的实际作用。
(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强
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且没有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使得金融体系并不能有效的发展,这不仅没有良好的发挥金融市场监管效果,还使金融监管资源被浪费掉了。除此之外,我国的金融监管手段单一,目前还停留在行政监管方面,属于一种领导性的监管,过多的干预了金融机构的发展,缺乏一种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规范金融市场,使得监管效果不好。
(三)分业监管方式存在着不足
分业监管有很强烈的“地盘意识”各自独立的监管着一块地盘,对于在自己监管的领域里的利益就有很强的保护意识,不愿意他人对自己的监管对象有过多的干预,在其他领域里,也不愿意自己的监管对象有过多的参与,这样就阻碍了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使得其监管效率低下。而且,分业监管模式,成本比较高,监管较分散,监管意见很难统一。这样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对金融市场造成了影响。
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由于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应加快金融监管立法的速度。也不能盲目的立法,要根据国内外的经济发展整体情况和我国的国情进行立法,要能保证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删除或修改一些形式化的法律法规,以免妨碍金融业的发展。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应该出具可以涵盖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要尽量的适应金融市场新形势将法律法规细分化。不仅如此,在执法的力度上要有所加强,对于金融诈骗等不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不法集资与在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予以监管。争取在立法、程序的调查、多部门协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民事赔偿等方面有制度性的提高。
(二)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为了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可以采用新型的监管模式,也就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了。还可以充分发挥银监会的监督作用,有效的防范风险,加强与国际间的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定出科学的监管体系,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并有效的维护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通过这些努力来提高金融市场的监管效率。
(三)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当局应该通过定期的沟通、交流协调好两种经营模式下的金融交易市场,对其进行综合性监管。为了防范外资企业利用我国的监管漏洞获得盈利,造成我国金融市场的损失,我国的金融监管应该与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方面的联系,获取最新的金融信息。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并从中获取经验。
参考文献:
[1]刘清宝.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D].西南政法大学,2009.
我国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现状
我国金融业由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组成。截至2014年年末,三大行业资产总额为187万亿元,其中银行业总资产172万亿元,占比超过九成。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总规模中占绝大部分。目前,随着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力度不断加大,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创新和经营业务范围的扩展,我国金融业已经突破了分业经营的底线,混业经营模式开始逐步取代分业经营模式,从大趋势来看,放松对金融混业经营的管制是世界性的趋势。因此,深度结合的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将进一步加强银行的竞争力和一站式金融服务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提升盈利水平。自200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商业银行开展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试点工作。由此,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开始加速推进。
在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国内各家银行都在朝着综合化、集团化经营方向发展。混业经营成为金融机构未来发展的一大方向。银行业综合经营之后,如何识别风险能力,规避监管套利也将给监管层带来新的考验。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一行三会”各自金融监管的界限十分明确,对大的银行集团混业经营监管缺乏手段。因此,金融监管体制也要紧跟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随着时代的进步逐步加以完善。当前三大监管机构有效协调且存在联动机制,可以有效控制风险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从长远来看,统一的监管模式将是未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新趋势。
目前,国内越来越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发展成了兼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租赁、投行等综合金融业务的金融“航母级”企业。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存在着三种具体模式,即商业银行控股模式、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实业部门控股金融机构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监管带来了日益严峻的挑战。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多元化发展趋势,金融衍生产品不断出现,金融服务的行业边界日渐模糊。
基于这一战略认识,未来几年,我国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具备应对外部冲击的系统性抗风险能力:调整好国内的经济结构,以及各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这是最基础条件;把握好金融业开放的节奏、次序和政策衔接,筑好“防火墙”;在国际金融舞台上构建“中国话语权”,推动国际金融秩序改革,化解外部冲击压力。同时,面对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挑战,强化我国金融业应对内部冲击的能力。从中长期的演进趋势看,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多元化程度的发展,如同许多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所走过的道路一样,金融部门之间的界线将不再泾渭分明,金融风险结构更加复杂、风险传导更加隐蔽、系统性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更加凸显,银行业理财规模的扩张、保险公司规模的扩大、担保公司、期货市场、文化交易市场、新股IPO的发行与解禁、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比例的上升,国际板在未来的推出等因素变化,我国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更为严峻,风险控制任务更加繁重。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
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的金融监管体系。监管部门应从重视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十年来,我国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管理体制,对发挥各自专业监管优势、提高监管效率具有明显效果。但同时,分业监管体制偏重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审批,“一行三会”之间监管标准难以统一规范,容易出现监管漏洞、产生重复监管,且易出现相互争权或推诿扯皮的现象。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除加强传统业务监管外,强化了“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显示了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银行理财以及银证、银基、银保、银信等合作类交叉性业务领域风险可能引发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高度关注。截至2013年1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7.4万亿元人民币,超过信托业、保险业资产规模。目前许多交叉、跨界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越来越多,通过机构合并、业务重组等方式,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日益错综复杂。混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越来越严重,但却没有任何一个金融监管机构能够综合评估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对现行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从长远看,我国必须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从我国实际看,监管部门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就目前具体情况而言,我国不可能实行“骤变式”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而应该根据国内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缓和的、渐进式变革,逐步完善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体制。
建立和完善行为金融监管体系。将各部门从重视专业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在传统分业监管体制中,主要采取机构监管模式,也就是按照不同金融机构类型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来划分金融监管对象,不同的监管机构管理不同的金融对象。随着金融业务界限日趋模糊以及不同金融机构功能的一体化,就需要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从功能的角度从事监管,可以涵盖所有的金融产品、业务及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促进金融机构组织的必要的变革,避免监管缺位或者重复交叉监管现象。金融监管对象由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转变为特定类型的金融业务,有利于节约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适应金融不断创新的需要,把新业务、新产品、新机构及时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及时处理和解决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目前,我国尚处于从分业经营到混合经营的过渡阶段,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设计和加强政策协调,推动建立高效顺畅的监管协作制度框架。
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过程控制体系。监管部门从重视行政审批向过程控制转变。我国传统上一直比较重视对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和现场监管,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创新产品的日益增加,金融市场的风险也随之增大,仅仅依靠传统的监管方式已不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安全,须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转轨,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并重的现代监管方式。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依靠行政审批即市场准入,风险性监管尚不完善,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严重缺乏。金融监管重点必须跟上金融机构商业模式的重大变化,否则,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大规模地爆发危机。根据当前金融发展的形势与要求,工作重心应主要围绕风险监管展开,必须从监管的制度、手段、方法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逐步完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评价机制、风险化解机制、风险隔离机制,整体上把握金融市场风险,逐步化解和减少各种金融风险。明确由人民银行承担宏观审慎管理职能,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推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配合等。
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政策协调方面,为了推动监管协调和防范风险跨市场传染,我国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制进行过几次重要改进。特别是在2013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目的是在既未打破原有监管体制又未新增机构的情况下,加强系统性风险的分析和防范,并强化宏观审慎监管。一是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二是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三是联席会议由中央银行牵头,充分发挥中央银行优势;同时采用灵活的工作方式,一方面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另一方面,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1、金融监管模式的定义
金融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或金融监管制度结构。金融监管模式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监管主体组织结构、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方式等。狭义的金融监管模式指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本文探讨的是狭义的金融监管模式。
2、金融监管模式的分类
任何一种金融监管模式的形成和发展都是受该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政治体制、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各国金融监管模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1)按金融监管对象划分
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不同监管对象,金融监管模式可分为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机构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来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的金融机构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某一类别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无权干预其它类别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我国目前就实行典型的机构监管,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功能监管是按照经营业务的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如将金融业务划分为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监管机构针对业务进行监管,而不管从事这些业务经营的机构性质如何。其优势在于:第一,它可以根据各个业务监管机构最熟知的经济功能来分配法律权限;第二,以功能为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可以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和盲点,避免监管混乱;第三,功能监管为公平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从目前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和演变来看,功能监管是混业经营环境下金融监管模式变化的一个新趋势。
(2)按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划分
根据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金融监管模式可分为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分业监管是指在不同的金融业务领域内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各监管机构在各自的权属范围内执行监管权力、履行监管义务,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统一监管指在一个国家只设立一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实施监管,其它机构没有这个权利和职能。分业监管模式和统一监管模式各有利弊。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是:第一,各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的监管领域,具有专业化优势;而且职责明确,分工细致,有利于达到监管目标,提高监管效率。第二,具有竞争优势。尽管监管对象不同,但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压力。分业监管模式的缺点是:第一,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可能引起“监管套利行为”,即被监管对象有空可钻,逃避监管。第二,从整体上看,监管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规模不经济。第三,容易出现“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而统一监管模式的优点有:第一,从规模经济角度来看,统一监管模式既可减少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双方的成本,也可更为集中有效地利用有限的技术和资源。第二,统一监管机构更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可更有效监管被监管者所有的经营业务,更好地察觉其风险所在。第三,统一监管可避免多重机构监管体制容易引发的不公平竞争、不一致性、重复监管和多种分歧等问题。第四,统一监管机构职责明确固定,可防止不同机构之间互相推卸责任而导致的“监管真空”。统一监管模式的缺点是:缺乏竞争性,易导致。
二、国外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
目前,国际上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维持分业监管的国家正在逐渐减少,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正向统一监管组织结构模式过渡。本文选取了德英美三个较具代表性的国家就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与调整进行比较分析。
1、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国际比较
(1)德国:混业经营基础上的分业监管模式
德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是大家公认的,这自然也与它的金融监管制度有关。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即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从事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而且可以向产业、商业大量投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具有业务多样化和一站式服务的特点。为了减少和控制风险,德国政府对全能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一定的限制。德国虽然实行全能银行制度,但仍实行分业监管。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司下有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局,独立运作,分业监管。德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是《联邦银行法》和《信用制度法》。根据规定,德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联邦金融监管局和德国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是德国联邦金融业监督的主要机构。德国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由于联邦金融监管局没有次级机构,具体的金融监管工作由联邦银行的分支机构代为执行,执行效果反馈给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金融监管局和联邦银行的职能界定为:主管权属于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规定和决策时,联邦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和联邦银行协商并取得一致;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2)英国:混业经营基础上的统一监管模式
英国的混业经营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英国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多为经营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而证券、保险等业务则通过子公司来经营。英国的监管体系已由分业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1998年,英国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由其统一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2000年又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从而实现了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转变。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正式行使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和职责,直接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FSA也获得了一些其前任监管机构所没有的监管权力,例如关于消除市场扭曲或滥用、促进社会公众对金融系统的理解和减少金融犯罪等。
(3)美国:混业经营基础上的伞式监管模式
在混业经营前提下,美国仍主要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由联邦或州的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了从总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从整体上评估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同时,该法案规定当各具体业务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措施不当时,可优先执行各监管机构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协调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联储、证券管理机构与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美联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
2、国外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对我国的启示
过以上对德、英、美三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在我国金融经营模式日益走向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三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对我国有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具体表现为:
(1)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要符合本国的国情
纵观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并没有一种理想的、最优的金融监管模式适合于同一时期的所有国家或同一国家的所有时期,任何一种金融监管模式的形成和发展都是受该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政治体制、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其它国家的东西。
(2)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与其经营模式高度相关
从以上德、英、美三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的演变历程可以看出,监管模式的选择要以金融经营模式为基础,监管模式的变迁大多也是基于经营模式的变迁,一般要保持经营和监管的一致性。
(3)以金融立法来确立并巩固新的金融监管模式
德、英、美三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实践表明,新模式每一次之所以能得以成功确立实施,并成为各国效仿的对象,是因为各国都从金融立法上给新模式的确立实施提供保障。
(4)强调监管当局之间、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英国由分业监管走向统一监管,美国改分业监管模式为伞形监管模式,其主要原因是传统分业监管模式下,在对跨行业金融产品进行监管时,各专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非常困难,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之间的传递也得不到有效的防范,监管效率低。
三、德国模式是我国未来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
鉴于德、英、美三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背景和成功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笔者认为德国模式将是我国未来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
1、全面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为了保证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避免风险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相互传递而设立的。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经济金融一体化、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面混业经营将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主要原因有:
(1)分业经营抑制行业间的竞争分业经营模式
以法律的形式在银行、保险和证券之间划清了业务界限,阻止了资本在金融各行业间的自由流动,使得金融业间的竞争局限于金融各业的子系统内,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间难以开展业务竞争,竞争范围和程度十分有限,从而降低了金融业资源配置的效率,阻碍了金融创新的发展,牺牲了金融业和各金融机构的效益与国际竞争力,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也因此受到了巨大的威胁。
(2)我国政府在法律政策上对经营管制的不断调整和松动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践是在法律与政策的夹缝中开始的,之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与时俱进,为了鼓励金融各业相互渗透,不断推出一些松动原限制性规定的管理规章,为综合经营的迅速发展给予了政策上的明确允许和立法上的肯定。
(3)混业经营是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我国金融业已对外全面放开的情况下,我国面对的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中、外金融业进入全面竞争时代。在这种发展格局下,我国金融业的生存和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金融体系整体的国际竞争力。
(4)分业经营无法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金融机构同业间的竞争,说到底是争夺客户,其经营水平的优劣也主要体现在服务的便利、准确和高效,如果你不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这种金融机构就不具备竞争力。金融机构若想全面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就必须改变陈旧的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建立新型营销模式,尽量满足客户的需求。
(5)电子、通讯和网络科技的发展为混业经营创造条件
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为金融机构降低混业经营成本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持,其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数据处理成本与金融信息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能力,使金融机构可以进入原先不敢进入或无法进入的非传统领域,扩大了金融工具的交易范围并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毋须质疑,金融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最终会突破分业限制,为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奠定基础。
2、我国现行分业监管的弊端
我国采取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在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方面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支持了经济改革和发展,促进了社会稳定。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加强,这种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
(1)容易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在分业监管模式下,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自成系统,仅关注各自特定的金融机构,对于跨行业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于缺乏权责的明确界定和职能的严格定位,在实际监管中不是相互争权就是相互推诿责任,极易导致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不仅增加了监管成本,也严重影响了监管效果。
(2)各监管主体之间沟通协调难度大
由于三大监管机构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在行政上均为独立监管的正部级单位,这样就不会有足够的动力和有效的约束把各自的信息向对方披露,信息共享程度低;同时,当发现问题时,确定由谁牵头、谁作最后决定等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3)分业监管阻碍了金融创新的发展
随着经济金融一体化、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跨行业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一项跨行业金融产品推出时,往往需要经过多个监管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丧失了创新产品的优势。
(4)分业监管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5-0036-01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金融体系具有天然的脆弱性,金融风险的积累很容易诱发金融问题。自从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后,我国的金融行业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与国际金融的发展紧密相连,在此环境下,我国应尽快改革与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对于确保我国金融业的安全性、效率性和高效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1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不同的授权,实行分业监管,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在我国目前的政体安排与现实国情条件下,这种“金融消费者(存款人、投资者、投保人等)―中央银行(国务院)―监管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委托链条设计,能充分保证监管者独立行使监管职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包括:
1.1 金融监管存在“真空”
机构设置的监管“真空”。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人民银行有自上而下系统的机构组织,而证券业和保险业由于是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监管机构只设到省级,对省以下的金融业态缺乏有力的监管,而人民银行又无权或无法行使监管。如果证监会和保监会将监管的分支机构设到县市又缺乏规模经济,监管成本过大。组织体系的监管“真空”。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金融监管范围存在“真空”。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银行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并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在此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纷纷涉足网上银行业务,但这种发展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况下进行的。英国FSA副主席福特曾说,未来金融领域的一大风险将来自网络,假如监管不到位,几年后很可能出问题。
1.2 金融监管方式存在缺陷
在市场经济下,金融监管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即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金融机构的自我治理以及社会监督。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外部监管,自我治理虽有,但自我约束、自我治理机制不完善;行业自律组织很少,而且还没有发挥大的作用。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只是偶然进行检查,没有形成制度,存在着严重的体制缺陷。
1.3 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法律手段极其薄弱,虽然自1993年开始逐步颁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法律,初步形成了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但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仍存在诸多不足。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由两个基本法律――《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管理章程三部分组成,然而有些法律与两大基本法律有着重叠或者冲突之处,基本法律的部分法条由于未能及时修改而无法满足当今金融监管的需要。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
1.4 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金融监管工作中,无论是对金融机构的审批,还是对金融风险的分析、识别、判定、化解,都需要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网络银行迅猛发展的前景下,要想实现监管目标,必然要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多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2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2.1 建立有效合理的金融监管体系
出现上述金融监管“真空”的问题根本原因还是由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际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我国也应该采取逐步走向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模式。我国的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真空和盲区。
2.2 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治理。金融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治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治理方式。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治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治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2.3 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①尽快完善主体法律。首先要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规。其次进一步加紧其他金融法规的建设,如《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②制定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对于履行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有关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③严格金融执法,建立有效的市场惩戒机制。长期的人治金融,造成了金融主体法治意识的淡漠,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执法不严、监督不力。
2.4 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我们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使我们的监管人员能够不断扩大知识面,同时还要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防止,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对现有人员加强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从商业银行和其他部门引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③切实履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监管人员尽职尽责。
参考文献:
[1]刘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金融监管 风险 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3-0252-01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的金融体系变得比以往都脆弱,世界各国都历经过严重的金融危机。特别是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更是引发了全球的经济动荡。因此,加强金融体系的监管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关注的重大问题。而我国在加入WTO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金融制度全面转向与国际接轨的、有效率、有竞争力的市场金融制度。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金融业运营的环境将变得更加复杂、运营的风险性变得更加大。银行业是金融体系中的最重要构成。因此,国家加强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管,对保持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性将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研究和解决商业银行金融监管中的问题也是摆在我国央行面前的严峻课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在当今金融领域中,各项金融监管都是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而不单单只是简单的违章检查。然而在目前,我国现行颁布的各项经济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虽然近年来为了与国际接轨在金融监管立法方面取得很大的进展,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但是从这些颁布的法律条例的内容可以看到,一是针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有关法规覆盖面较窄,法律层次低,前瞻性不强。除核心大法外,第二、三层次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不高。二是商业银行业务法尚不完善,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实践的需要。因此需不断加强国银行金融监管相关配套法制的完善,使国内银行监管法制框架更具全面性和系统性。
2.国内商业银行内控机制较弱。
商业银行内控管理机制不完善,风险管理执行力度较弱。近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为了适应国际化需要,纷纷加强内控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一些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机制建设缓慢,往往滞后于银行业务的发展,而且还存在较大的漏洞;二是制度执行不力,存在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现象,经济案时有发生;三是亏损风险管理薄弱,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办法。而且研究表明,国内商业银行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主要表现为收支核算不实、人为调节利润等问题比较严重,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其次是有些金融机构出现私设“小金库”的现象等等。这都说明内控制度执行不力现象比较普遍,国内商业银行内控机制需要不断加强完善。
3.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僵乏。
在我国,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尚未形成健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一是还没有完善的、全方位的风险监管部门,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部门还只是“形似”,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二是还没有形成完整、科学、有效的岗位职责体系,各个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普遍存在界面不清、职责不明现象;三是没有形成科学、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近年来部分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意识弱化。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市场失效。
1.垄断与市场价格的扭曲;
2.外部效应与市场价格的扭曲;
3.信息不对称与市场价格的扭曲。
(2)金融业内部。
1.银行业的内在脆弱性;
2.期限变换和流动性;
3.高负债经营;
4.金融交易的跨时空性和交易费用。
三、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1.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机构型监管以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性质不同为出发点,在金融分业经营条件下,或者在金融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分工比较明确、界限比较清楚的条件下,监管效果表较明显。机构型监管模式主要关注单个机构的状况,每家金融机构由一个监管者负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交叉监管。但是,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各部门之间界限的日益模糊,机构监管的劣势逐渐显露。默顿和伯蒂提出金融体系的“功能观”学说,认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金融功能优于组织结构。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只有在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下,随着不同金融机构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才出现了功能型金融监管理论。
2.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
合规性监管主要是约束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而风险性监管除了要求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外,还要致力于机构自身的稳健经营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它是在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审慎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是一种积极地监管方式,侧重于引导金融体系树立防范风险的理念,从正面引导金融业采取积极稳妥的风险处置措施,降低成本,减少损失。
3.由单一的国内监管向国际监管转变。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指各国在遵循国内金融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建立国际间广泛的多边合作协议。明确本国和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责任,对跨境金融业务、国际金融集团等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自由化趋势和银行经营的国际化,需要各国中央银行以合作的态度、统一协调的措施加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成为一种主流趋势。
4.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历史的经验表明,统一的监管模式更适合混业经营条件,可以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全面覆盖对各种金融商品的监管,在组织结构上有利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对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具有先天结构优势。
参考文献
[1] 彭建刚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研究[M].湖南人民出版杜2000. 10;
[2] 荣庆.关于加强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几点思考.西安金触2002. 5 ;
[3] 谢太峰等.金融业务风险及其管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9;
关键词:网络金融;金融监管
随着2013年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对社会的影响已愈来愈明显。其中金融行业早已浸信息技术已久,由此衍生出网络金融在这个趋势中发展愈加迅速。如以支付宝为首的各种宝宝的热捧,都显示出,与传统金融相对应,网络金融主要进入的是三个领域: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其中网上银行在网络金融中处于主体的地位,而网上证券的风险成因与类型与网上银行相似。因此下文讨论网络金融的监管问题时,主要是以网上银行行业为例。
一、我国网络金融监管难点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金融服务业的效率提高,同时也增加了金融服务的风险以及监管的难度。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来看,金融创新总是走在金融监管的前面,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而金融创新总是先高的那个。而我国的特殊国情,如金融监管法规不健全,信息化产业发展迅速等特点,使得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和创新的差距就更为巨大。因此,我国网络金融的监管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计算机技术的系统性问题造成监管难点
网络金融的两个基石,一个是计算机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和大数据处理技术;另一个是金融服务现代化。而计算机技术的系统性问题一直为业内人士所诟病。由于计算机系统是一个整体,在硬件层级中,任何一个配件的故障都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运行。如网络金融十分依赖的数据信息服务器,硬盘长期运行造成的损坏,CPU过热造成的停机等都会造成整个服务系统的瘫痪,甚至信息(数据)的丢失。虽然各个金融企业通过增加备份硬盘、镜像系统,改善机房环境等措施降低故障发生的概率,但仍无法杜绝故障,随着系统运行时间的增加,故障必然会发生。另一方面,是大家耳熟能详的网络安全问题造成的风险,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安装木马等方式盗取客户甚至服务器信息,利用这些信息转移资金,虚假信息来赚取利润。最后,由于网络技术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方便,因此网络金融的服务的连接范围和速度迅速提高,甚至扩大到整个国际市场。而监管方却无法与境外监管机构进行操作协调和信息共享,造成了监管上的困难和漏洞。
(二)网络金融创新造成金融监管的进一步滞后
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快了金融服务创新的步伐,使得本来滞后于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进一步滞后。这种滞后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使得监管部门措手不及,制定合理有效的新型措施;另外传统金融监管部门在网络金融的新兴领域的监管合法性也受到了一定的质疑。同时,由于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处于起步阶段。比如对网上交易的规定,直到2014年5月才有了7天无条件退货等规定。而在此之前,网上交易都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加快网络金融的法规建设,制定一系列既符合客观情况,又具有前瞻性的监管法律法规,为网络金融活动和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是目前最重要的事情。
二、我国网络金融监管对策
我国网络金融活动存在了许多技术上和法律上的难点和漏洞,但网络金融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正在迅速扩大,金融监管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技术革命。如何做到在网络金融领域分类管理,公开监管的原则,在网络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对网络金融活动实施强而有力、行之有效的保障。确保网络金融对原有金融秩序的冲击不会造成负面影响,维护银行业的正常业务的开展和公平竞争,确保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推行。具体来说,网络金融的监管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金融监管法规建设
网络金融安全是网络金融活动得以健康规范发展的前提和保证,而网络金融法律体系是保证国家队网络金融进行监管的保障。虽然网络金融具有虚拟化、实时性等特征,但有关部门仍需认真调研各项具体方案,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等。而且,还需在此之外让法律与社会欢迎的发展相匹配,不能让法律由保护社会发展变为阻碍社会发展。为促进网络金融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
所谓安全虽然是相对的,也就是说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技术和系统。但不代表网络金融行业可以不在安全技术上加大投入力度。因为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黑客技术也在日新月异,所以,与之对应的安全技术的研发也要加大力度。同时,与之配套的安全措施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其他保密制度、维护制度、备份制度等制度也需进一步加强。
(三)借鉴欧美经验,建立非现场监管为主的监管体系
网络金融的发展中一大特征就是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得交易对象种类繁多,跨多个领域,难以像传统金融领域那样有明确的交易对象,同时,交易的时期较短,速度较快,对这个领域的监管已无法像传统金融领域那样进行现场检查。但同时,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也为金融监管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如一些欧美国家已建立了较完备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所谓非现场监管是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被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主要风险隐患制定监管计划,并结合被监管机构风险水平的高低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一系列分类监管措施的周而复始的过程。而我国监管机构一直没有重视非现场监管体系的建设,在以后的工作中需得到加强。
(四)加强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
网络金融的发展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近十年来,网络金融活动的跨国性越来越强。这就要求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合作,而好的合作方式就需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在此基础上,全面开放技术信息和交易准则,确保跨国网络金融交易既安全又高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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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翟建耀.网络金融给农行带来的挑战与研究对策[J].农村金融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模式 “一局两会”制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因素,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审慎监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总和。金融监管模式则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金融混业经营与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日渐深入,不仅导致各国的金融运行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同时也推动了全球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
一、全球金融监管模式变革:四个特征
1.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以1999年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为标志,全球的金融业务日益向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监管的方向演变。美国旧的金融监管体系采取按不同金融机构的类别进行纵向分别立法、分别监管的模式。如银行领域有《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由美联储等机构实施对货币存款机构的监管),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由州保险理事会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证券领域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和《投资公司法》等(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实施监管)。1999年实施《金融服务法案》后,美国采取了联邦政府、州政府与专门机构分层的金融监管模式,综合监管与分立监管相结合。与此同时,英国、日本等国也通过金融改革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框架。统一监管提高了复杂金融联合体的监管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规模,顺应现代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
2.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机构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它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功能性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功能性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同时,功能性监管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因而可以实现对金融体系的全面监管。最后,由于金融工具所实现的基本功能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法规更有连续性和一致性。
3.从单向监管向全面监管转变。从监管内容上看,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各国监管当局相应地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从单纯的表内、表外业务扩展到所有业务。从监管重点来看,以往的金融风险监管侧重于信用监管,但银行还可能因为其它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因此当前国际金融业的监管除信用监管外,还重视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从监管范围上看,国际金融监管也从单纯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转向以最低资本标准、监管当局的检查及市场自律三个层次的全面监管。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新资本协议》咨询文件,继承了1988年老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同时吸取《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原则,即改进最低资本要求框架、发展监管评价程序以及强化市场自律。
4.从封闭性监管向开放性监管转变。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同时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巴林银行的倒闭,使各国监管当局认识到各国的信息沟通对于加强国际银行及其经营活动监管的重要性。国际金融危机的频频爆发,使得全球范围、地区范围及双边范围内各个层次上的国际银行监管合作都得到了长足发展。一国的金融安全及经济安全与国际金融市场波诡云谲的变化息息相关,金融全球化使各国的监管发生重大变化,金融监管从国内单边监管转向国内国际的多边监管,从封闭性监管转向开放性监管。
二、分层监管和单层监管:国外实践
1.美国的分层监管模式。美国在1999年之前实行个别立法、分业监管的体系。《服务法案》颁布之后实行横向综合性监管。美国的金融监管错综复杂,既包括基于联邦法设立的监管机构,也包括基于州法设立的州政府监管机构,而且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又分别设立监管机构,这样美国的监管体系包含联邦政府、州政府与专门机构三个层次。对银行的监管有四个独立的机构:美联储(FRB)主要负责监管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1999年之后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职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所有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货币监理署(OCC)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储贷监理署(OTS)负责监管所有属于储蓄机构保险基金的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除货币监理署和储贷监理署在行政上隶属财政部外,其余3家则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
由于美国上实行联邦制,因而金融监管也采用联邦法和州法双轨制度。对银行监管除了以上提到的联邦政府监管机构外,每个州又都设有自己的监管部门,通常称之为DFI,主要负责对本州注册的银行,尤其是本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的监管。这样美国的银行同时处于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双重监管之下。
与此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规定的州保险理事会对保险业务实施监管。由于《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废除,美国确立金融持股公司为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机构、证券与保险三者的监管关系上,根据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权力,必要时也对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因此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联邦机构,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驾于其它监管机构之上。另一方面,当各领域监管机构断定美联储的监管制度不恰当时,可优先执行各领域监管机构的制度。美国的新监管体系将存款机构、证券、保险融为一体,体现了功能性监管的特色。
2.欧洲的单层监管模式。德国是最早建立独立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这主要是由于德国长期实行全能银行制度,银行可以同时兼营证券和保险业务。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和美国都属混业经营,但两者却存在很大差别,德国是基于银行内部的综合经营,而美国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的混业经营,这是导致两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差异的一个直接原因。德国实行单层的综合金融监管制度,早在1961年,联邦德国通过了《银行法》,授权建立联邦银行监督局(隶属于德国财政部),统一实现对银行、证券与保险业务的监管。
但银监局并非德国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与此同时,银监局自身缺乏分支机构,必须借助于德意志联邦银行的机构和网点,因此德意志联邦银行被要求参与银行监管。两者具有明显的职责分工:银监局负责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监管的规章制度,德意志联邦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各种报告进行,进行日常的监管活动。银监局的主要职责是防止滥用内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监管信息以及监督重大的股权交易等。在涉及银行资本金和流动性的重大政策上,银监局需征得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同意。除此之外,德国还专门设立“联邦证券交易监督局 (证监局)”负责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的管理。因此德国的金融监管以一架飞机作比喻的话,就是以银监局为机身,中央银行与证监局作为两翼的综合监管模式。
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与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相对应,实行分立的金融监管模式,即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一些自律组织分别对三者实施监管。80年代以后,随着混业经营的,分业监管已逐渐不能适应金融管理的需要。90年代英国“金融大爆炸”将英格兰银行监管部门、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并于2000年通过《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上确认了这种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
从欧美监管模式可见,无论是美国的分层监管还是德国的单层监管,都是一种基于混业经营的功能性监管。美国、德国采取综合监管与专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而英国、日本则采取大一统的监管模式,各国的监管体系都是根据现实的国情传统与变革相结合的产物。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一局两会”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1984至1993年,人民银行集货币政策和所有金融监管于一身,是一个超级中央银行。在此之后中央政府对金融业分业经营作出严格规定,与之相对应,我国的金融监管也实行银行、证券与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分业监管体系。根据1995年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1999年的《证券法》,我国的金融监管形成三足鼎立之势: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公司的监管,而证监会负责证券公司的监管。这一格局的形成,有利于防范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不高情况下因混业经营而产生的金融风险。从金融深化的程度来估计,我国只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就走过了发达国家用上百年才能走完的路。
但这种中央银行统一执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的需要。特别是在银行呆坏帐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对央行监管不力的批评渐趋增加,单独设立银行监管机构已势在必行:(1)呆坏帐对金融体系产生了极大冲击,设立单独的监管机构有利于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2)中央银行承担救助银行的职能,会对货币政策的实施产生干扰。 (3)在寻租行为普遍的情况下,单独的监管机构有利于降低道德风险。
当前,银行监管与其它金融机构监管之间如何匹配,如何构建我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框架,是我国当前加强金融监督的最重要。一般来说,一个合理的金融监管结构应在既尊重传统与现实、又考虑未来金融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符合成本一收益的经济学原则进行构建。这是指导我国金融模式政策选择的一个根本原则。有鉴于此,以下几个因素不得不引起我们关注:
1.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我国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如果把现有的相互独立的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个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管局,实行对银行、证券及保险业的监管,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我国现阶段监管水平低下,统一监管会使得监管机构的目标变得不明确。同时,统一监管本身可能由于管理不善或有被化的可能,导致无法预料的结果。
2.从国内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来看,我国应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实施对金融业的全面监管。(1)我国当前银行、保险与证券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逐步增强,使得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另外,综合化经营的金融集团(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成立,集团控股下的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已经造成了混业经营的“既定事实”。这样,如果我们还继续实行分立监管,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也可能导致监管重复或监管缺位。(2)从外部环境来看,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涌入中国,它们在境内也会从事混业经营,即使我国采取限制性措施,这些机构也会绕过管制。这将使我国金融机构面临严峻挑战,也会对金融监管带来难题。因此,从未来发展的角度看,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也将是我国的必然所趋。
3.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结构应具有前瞻性,能够估计到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金融形势与交易结构的变化,同时也能使监管当局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在现阶段,我们宜选择一种过渡性、折衷性的替代方案。借鉴西方金融监管模式,我国未来一段时间金融监管的组织形式应兼顾当前现实与未来发展趋势而选择中间道路。从今后的发展看,我国混业经营的趋势最大可能就是采取金融集团的形式,这与美国金融控股公司非常相似。与之相对应,金融监管也可选择综合监管与分立监管相结合的“一局两会制”:设立金融监管局,专门实施对银行的监管,同时又超越于其它专门性监管机构,对金融集团实施统一监管,成为金融监管体系的总牵头人。同时,保留证监会与保监会(另外也可考虑设立诸如信托管理局、信用社管理局等机构)对于主业优势明显的金融机构实施功能性监管(见图1)。
从时间安排上看,建立我国全面的监管框架大致需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于我国分业经营的格局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扭转,因而金融监管局可暂时考虑设在人民银行之下,其主要任务还是实施对银行的监管。这时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特征比较明显。第二阶段,我国需综合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以及收集信息、调动监管资源。因此待时机成熟,国家可制订横向联合立法,让金融监管局从人民银行独立,专门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与人民银行并级直属于国务院,对金融集团实施统一监管,成为金融监管的总牵头人。第三阶段,从长期来看,我国必定走向全面的混业经营,因此等市场成熟,金融监管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可考虑把证监会与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并入国家金融监管局,由后者成为金融业唯一的监管机构。
主要:
1.米什金:《货币金融学》,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2.陈志:《银行监管、货币政策与监管改革路径》,《金融》2001年第7期。
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与管理一般都是比较严格的。商业银行之所以成为西方各国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因为:(1)商业银行在各国金融体系中一直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们的资力最为雄厚;(2)在80年代以前,商业银行是能够为客户办理支票业务的唯一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所创造的“存款货币”是各国货币供应量最主要的构成部分,中央银行要对金融进行宏观调控,必须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中的Ml(即流通中的现金加上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3)商业银行的存款客户成干上万,万一商业银行不能稳健经营,发生倒闭,将使大量存款人遭到损失,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目的是想通过监督与检查.使商业银行能按规定进行经营与管理,使银行能稳健经营,减少风险,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从而保持整个银行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如果银行的确经营不善,仍不让其淘汰,这不符合市场经济下优胜劣汰的规津。
各国在金融监管上的指导思想也因时代背景的不同而有所转变。以美国为例,在本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金融监督当局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比较松。当时美国商业银行可以从事股票买卖,可以发放支持股票买卖的信贷,对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也不加限制。结果,1929年10月美国股票市场的狂跌,不仅导致连续几年的经济大萧条.而且牵涉到好几千家银行倒闭,发生金融大恐慌。1933年罗斯福总统整顿银行,吸取银行以前过度参与股市投机的教训,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如规定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利率上限;商业银行的业务与投资银行的业务分开,禁止商业银行持有股票与进行股票买卖,对商业银行发放支持证券买卖的贷款加以严格管制;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保障存款人的权益。从1933年起到70年代初期,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指导思想可以概括为三点:限制竞争、保障安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70年代以后,美国与国际金融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如金融的创新,金融管制的逐渐放宽,金融业竟争的加剧.银行业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等金融发展趋势的出现,美国对商业银行过干僵化的管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金融管制当局不得不放宽金融管制。19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放宽对存款机构的管制与货币控制法”.逐渐取消了对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的上限,允许商业银行与储蓄金融机构的业务可以适当交叉,等等。从这里可以看出,美国金融监管的指导思想已逐渐转变为:鼓励竞争、提高效率、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由干各国的银行制度不同,因而各国对金融监管的方式与制度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西方国家对银行的监管制度可概括为两大类:(D规范化的金融监管制度。在这徉的制度下,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监管与检查订有一套非常明确的制度.对银行进行检查的目的、范围、次数、类型以及检查报告和惩罚措施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金融监管当局有权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美国、日本及不少西方国家采取的是这种正规的银行监管制度。(2)不规范的金融检查制度.在这样制度下,金融监管当局一般无权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只要求银行定期提供各种报表。通过对报表的分析,如果发现问题,由金融监管当局与这家银行的负责人进行会谈.提出建议,协商解决。英国实行的是这种非正规的银行监管制度,从近十几年英国金融的发展趋势来看,不少银行在经营管理上不断遇到困难。越来越多的英国金融界人士建议英国应逐渐向正规的银行监管制度过渡,这有利干使英国银行系统保持稳定。
西方国家对银行的监管都有专门机构负贵,但由于各国金融制度不同,所以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也不一样。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况:(l)由中央银行负贵对银行进监管,如英国的英格兰银行;(2)中央银行与另一家金融监管机构紧密配合共同对银行进行监管,如德国联邦银行与联邦银行监督局;(3)由财政部所设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管,如日本大藏省专门设有银行局与国际金融局;(4)由几家机构联合进行监管,如法国对银行的监管就是由财政部、国家信贷委员会、法兰西银行和银行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的;(5)由几家不同机构分别对不同银行进行监管。美国,除在各州都有银行检查官负贵对非联邦储备委员会会员的州立银行进行监管外,在联邦行政一级,财政部的货币监理官监管所有向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监管会员银行中的州立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所有参加存款保险系统的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