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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的概念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2-21 10:37:5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金融危机的概念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金融危机的概念

第1篇

一、国际体系转型理论

对国际体系变迁的理论主要集中于以下两点:体系本身的变迁和体系内部因素的变迁。下文将结合历史出现的理论流派,对两者进行分析。

一)国际体系

根据约翰・伯顿的概念,体系为“单位之间的关系。一个系统的单位属于同一组合,这是指这些单位具有共同的特点,因此形成一种特殊关系”。①在本文中,我们将国际体系定义为:国际行为体在国

际上组成国际社会的基本方式,这些行为体在一定制度和规范的背景下进行互动。

二)国际体系的变迁的理论

对于国际体系的变迁,罗伯特吉尔平指出:国际体系有着三种变革类型。首先是体系变更,指国际体系中行为者性质的变化。其次是系统性变革,指国际体系中控制和统治形式的变化,主要是统治某个

特定国际体系的那些居支配地位的国家或帝国的兴衰,这里明显是指实力消长或曰格局的变化。再次是互动的变化,指国际体系行动者之间有规律的进程或互动形式发生变化,或者说是具体体现在国际

体系中权利和规则的变化。②

而华尔兹则认为,一是实力分布的变化,比如从两极到多极或是从多极到两极;二是从无政府状态到统治状态的变化。而批评者认为华尔兹的理论对民族国家的出现和罗马帝国解题无法解释。③

英国学派在该问题上有不同的定义:他们的概念集中在对“国际社会“的论述。但是,正如布尔强调的一样,如果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具有共同的利益和价值观念,从而组成一个社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

认为它们相互之间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而且它们一起构建共同的制度,那么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就出现了。④可以看出,虽然布尔用的概念名称不同,但是他仍然同样重视”制度“,即体系的互

动环节。而英国学派本身一直坚持的”社会“概念,实质上则是对其他学者所讨论的”行为主体性质“的新概念。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和上文提及的学者在思路上没有区别。

各派学者主要都将视角集中于体系的自身变化(即行为体性质的变化)、体系的结构变化(即权力的分配变化)、和体系的制度变化(即体系的互动情况变化)。由于第一项体系自身的变化在短期之间

不会发生变化,除了历史上行为主体的少数变化,大部分时间内,行为主体都维持稳定。所以,在文中我们将忽略这个因素对问题的影响。我们主要讨论的是体系中的结构因素和制度因素。

三)国际体系的结构变迁

所谓国际体系的结构,实际上就是权力的集中程度的变化。我们对结构的概念主要来源于华尔兹的理论,结构概念的重要性在于不同排列的行为者的举止行为不同,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后果也不同。因此

权力的分布变得格外重要。和市场体系或政党体系一样,权力的分配早晚要发生变化的方式,可能是构成国际政治变革进程基础的最重要因素。⑤

四)国际体系的制度变迁

所谓国际制度是国际治理体系的基本成分,是国际体系成员在无政府状态下所依赖的重要规则。在《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中的世界政治》中,基欧汉认国际制度的产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关国家

在国际关系某一特定领域存在共同利益,而这一共同利益只能通过合作才能获得;2)即使国家间存在共同利益也不一定会彼此合作,只有国家间彼此合作的好处超过不合作的好处,合作才会产生。⑥为

国际体系成员的合作与冲突行为主要是受到国际制度的调节和影响,这一点已经得到后来国际政治经济学学者比较普遍的认可。对制度的描述主要来自“制度自由主义”学者,他们对制度变迁问题没有

进行认真深入的探讨,他们假定制度的产生是由于霸权的需要,认为霸权设立制度是出于维护霸权的目的。在霸权国衰退之后,国际体系内的国家也会出于自身要求和惯性维护国际制度。但是制度是随

着世界发展的势头和国际关系的实践过程而变化的。一旦世界的情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关系的重大问题和行为体的实践互动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制度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经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得以总结出一个大概的框架,即通过审视国际体系中的制度和结构,我们可以对国际体系的变迁过程得到了解。下文我们将对金融危机给国际体系带来的影响进行讨论。

二、金融危机对国际体系的影响

一)两种危机形式

在分析了国际体系变迁的理论后,我们可以开始讨论金融危机对国际体系的影响。在下文中,我们将在国际体系结构和国际体系制度两个方面来思考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

对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各种理论家有不同的观点。在此我们采取依照沃勒斯坦的理论,我们可以把危机分成两类:一类是对国际体系转型产生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一次性危机(如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

机),一类是尚不足以导致国际体系转型的可以克服的周期性危机。对于这次的金融危机我们要思考的是:它究竟是哪一种危机?

二)对此次危机的分析

我们将根据上文确定的标准,用国际体系的理论进行分析。我们将从国际体系的结构、国际体系的制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三、国际体系的结构变迁

分析这次金融危机对国际体系的结构变迁的影响,即是分析这次金融危机对体系中各国力量分配的情况。

首先,此次的金融危机通过对各国影响程度的不同对国际体系的结构发生影响。此次金融危机发生于美国,但是由于欧洲与日本等国家通过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传递了危机,给许多国家带来了严重的危

机。而中国、印度等国家由于金融市场相对封闭,反而受到更少的影响。各国在金融危机后实力对比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欧洲陷入了结构性的危机,中国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美国陷入经济

低迷的阴霾。但是要意识到这种差距并没有发生实性的大变动:美国由于其在实力上的优势,相对与其他国家来说还是远远超前,“一超多强”的格局还是没有变化。尽管从GDP等数据来看中国和许多后

起之秀对美国存在很大的挑战,但是由于其科技、教育等长期优势,仍然会在国际体系中发挥龙头作用。

其次,由于此次金融危机影响深远,过去的八国集团已经无法应对,只能通过新的机制如G20来应对金融危机,发展中国家得以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扩大影响。虽然这种协调机制离发展中国家获得国际上

的话语权尚有很大的差距,但是发展中国家能够得益在重大的问题上和发达国家平起平坐,共商大事,不可说不是说一个重大的转变。

四、国际体系的制度变迁

由于这次金融危机影响广泛的特点,原有的制度性安排已经不能适应新的需求,这次危机暴露了美国主导的现行体系的弊端。G20开始了对金融体统的改革,而改革的重心就是对单一的美国监管体系进行

制约。在伦敦峰会上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取代金融稳定论坛,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对全球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实施监测。在国际金融机构的代表权和话语权问题上,将对世界银行和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改革,赋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权益。

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制度设置、制度监管等方面并不可能所有实质上的力量变化。但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这种合作形式将成为新的趋势。

结论

此次金融危机对产生了一定的国际体系变迁的影响。从国际体系的结构来看,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各国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不足以彻底颠覆现存的国际体系。而从国际制度来看,

以金融危机为代表的重大全球性问题正在改变国际体系内行为体的互动方式。传统的少数国家主宰一切的行动方式越来越不能够满足实际的需求。可以看见国际体系的制度已经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把

握这一点将有利于我们预测其未来发展的方向。

注解:

①James E. Dougherty,Robert L. Pfaltsgraff,Jr. Contending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ew York: Harper & Row,Publishers,1981. 134-135

②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宋新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6页

③John Gerald Rugg ie,Con stru cting World Polity: E ssays on In ternat iona l In stitu tionaliza tion,New York: Routledge,1998,p. 137

④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国际政治秩序研究》,张小明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第10-11 页

第2篇

关键词:中国银行业金融危机;跨国并购机遇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的今天,走国际化经营的道路成为各国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金融危机前,由于国外银行绝大部分财务状况良好,不愿意接受被并购,再者,即便有很好的并购目标,也将会面临较多的竞争对手。中国银行业很难实施并购。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欧美的各大银行损失惨重,而中国的商业银行却较为平稳的度过难关。此次金融危机,是世界银行业的一次从新洗牌,金融危机导致银行客户从追求更高收益变为更关心资产安全性,从而为中国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带来了良好的发展契机。

一、从外部市场环境看中国商业银行并购的有利条件即中国机会

首先,中国商业银行跨国并购的竞争对手减少。在金融危机爆发前,欧美大型跨国银行一直主导着全球的银行并购市场。欧美大型跨国银行通过战略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兼并收购活动,在新兴市场发展迅速,各项业务收入和投资收益增长使其获益匪浅。而今,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许多跨国银行资本萎缩,迫于自身财务困境而四处寻求资金援助,甚至不惜变卖资产补充资金来源,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在新兴市场的发展步伐。一些跨国银行开始收缩战线,集中于自身的核心业务,对于潜在的并购交易已无暇顾及。这些都使中国银行未来跨国并购的竞争对手相对减少,提高了中国商业银行在并购交易中的议价能力。

其次,中国商业银行可选择的潜在并购对象增加,并购交易成本下降。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进一步显现,银行业的并购交易也在不断增加。2008年全球银行业的并购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急剧上升。截止2009年12月初,受金融危机影响,美国已有140家多银行先后倒闭,随着欧洲债务危机的到来及迟迟不能得到好的解决,全球预计将有更多银行陷入财务困难,而这为中国商业银行今后的跨国并购交易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潜在并购对象。

最后市场准入门槛降低,更容易获得监管当局的批准。由于金融行业对于一国的经济、政治的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对外国资本本国金融机构设立了严格的限制。但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政府为了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体系,往往会降低准入门槛,吸引外资进入。由于银行的特殊性,政府都倾向于对银进行救助。但是受金融危机影响的银行太多,国内金融机构中有能力收购的银行又太少,政府的救助成本太高,而且政府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救助,这对政府来说有点困难。此时,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允许外资机构的进入,可以短时间内解决问题。稳定市场环境。

二、从目标公司的需求看中国银行业的海外并购的机会

(1)金融危机后,许多海外的银行面临着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急需要资金的注入,而国家的注资受到许多限制,并且国家不一定能够注资,美国许多银行的倒闭例子证实了这一点。而中资银行经过这几年的发展,资金实力雄厚,各项经营指标也符合监管者的要求。

(2)借助中国银行的发展空间巨大。中国银行从改革至今才走过二十年左右的时间,经营比较单一,业务创新不足。中国金融业仍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银行的业务类型收到了很大的限制。海外银行通过与中资银行的联姻,进入中国的市场发展业务可以得到中资银行在资金、客户等方面的支持,获得本土化的优势,实现本土经营。

(3)中资概念在全球的影响巨大。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的国际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外资基于对中国经济成长的看好,中资概念在国外收到了热捧。

(4)中国银行业的海外并购,将会使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同时实现全球战略布局,实现跨国经营。中资银行可以为外资银行的发展提供资金、客户资源、广阔的市场空间,外资银行可以为中资银行提供技术优势、产品研发优势、管理优势等等。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未来银行业的竞争无疑是国际化的全球化的竞争,尽快在全球布局,积累全球化经营的经验,可以为以后的竞争赢得更大的优势。

三、中国商业银行跨国并购所面临的风险

机会往往与风险并存,海外并购并非是盲目的并购,并购的风险也不容小觑。首先是并购前的风险。包括(1)政治风险,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常常会遇到他国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力量的干预和阻挠,还要面对某些媒体别有用心的鼓噪和压力,结果万钢会导致并构成本的上升,并购成功率的下降,并购后整合难度加大等等。(2)市场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国银行业的海外经营经验不足、利率与汇率的变动、国内相关支持体系的不完善等都会引起市场风险。

其次是并购中的风险。包括(1)决策风险,此次银行业的并购浪潮的突出特点是以战略并购为主,每个着眼于全球发展的银行都必须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缺乏战略或者战略决策失当是造成并购失败的重要原因。(2)金融财务风险。银行的收购所需资金是巨大的,筹资会加大银行的财务杠杆或者使减少经营中的现金流,会带给银行一定的风险(3)评估风险。由于每个国家会计标准的差异,使得收购方很难了解目标银行潜在的业绩状况。(4)反并购的风险。中国银行的海外并购,目的就是活的对方的控制权,被购银行的管理层处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和对外来文化的抵御,就会做出种种反并购的努力,加大并购的难度。

最后是并购后的风险。(1)银行治理的风险。来自于不同文化的银行存在不同的治理理念或方式。中国银行也的公司治理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还比较落后,不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会给银行的海外并购带来种种隐患。(2)整合风险,并购的最核心问题应该是整合问题,每一例海外并购都会度过一个相对漫长的磨合期,经历了内部排斥反应后形成的新的统一体,此项并购才算是成功的并购。(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巫才林.金融危机后中国银行业的跨国并购的机遇和挑战[J].财税金融,2010(6).

第3篇

今日下午,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同志在集中学习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充分肯定了第一阶段中心小组的集体学习情况,并提出了实现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意义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陈同志指出,坚持科学发展是摆脱金融危机的根本出路。会议由市委副书记谢同志主持。

陈同志说,我们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基础在于用理论武装头脑,科学发展观是关于发展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内容的集中体现,这也是当代中国最新的成果,是中国发展,我们一定要认认真真的学习,做到真学、真读、真懂,只有做到真学、真懂才能做到真用。

理论武装头脑是基础,理论指导实践是重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这一次最大的特色就是实践,要把突出实践特色作为一个重点抓好,但是实践离开了科学的理论,就会偏离方向。我们要通过实践科学发展观,不仅仅是从书本到书本,从概念到概念,更重要的是真正的通过学习教育使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在我们头脑里面扎根,使它转化为科学发展的思维意识,转化为科学发展的领导能力,转化为科学发展工作举措。

究竟怎么来应对危机、摆脱危机、化解危机?陈同志指出,坚持科学发展是摆脱金融危机影响的根本出路。他分析说,发生在美国的金融危机,是造成当前中国经济困难的一个外观原因,但是我们国内经济运行当中造成的结构失衡的问题,是我们应对金融危机的挑战时感觉很吃力的深层次原因。

第4篇

据数据显示,从9月2日到9月15日的两周时间里,四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网易、腾讯股价分别下跌13%、36%、18%、16%;网络游戏企业,盛大下跌5%,第九城市下跌6%,完美时空下跌13%;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百度股价下跌19%,阿里巴巴更下跌29%。

最新一期《福布斯》杂志指出,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加剧,戴尔等电脑设备供应商以及IT软件服务企业也可能会遭受更大的创伤,因为金融业是这些企业的大客户。伴随而来的还有裁员、信贷标准紧缩及利润下滑,科技公司将遭遇更大打击。

正望咨询公司总裁、互联网分析专家吕伯望认为,目前美股暴跌,造成美国投资者信心受挫,市场资金紧张,从而在短期内影响中国概念股表现。但从基本面上看,如果中国宏观经济能够在这场危机中保持较为稳定的增速,中国概念股仍然能够保持前期的高速增长。

从不同的收入来源看,以提供互联网资讯服务而获得广告的门户网站以及网络游戏企业所受到的影响最小。

面对此次汹涌而来的金融风暴,在千禧年科技股泡沫中涅重生的中国概念股,采取了一些主动措施。如盛大、巨人、九城等一线厂商频频回购股票,华友世纪等公司宣布更换董事会成员、引进更有经验的投资界人士,旨在挽回投资者的信心。

第5篇

在关于打破“刚性兑付”的讨论中,有必要区分两个概念和厘清一个关系。

两个概念是:个别的信用事件和系统性金融危机。一个关系是:微观信用事件和宏观金融风险之间的关联关系。笔者认为,打破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是个别信用事件,与系统性金融危机有本质区别。中国宏观经济和政策的基本面稳健,可以有效防止微观层面的信用事件诱发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

当前,中国并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必须执行 “刚性兑付”。因此,如果有个别成规模的信托产品无法实现兑付,演变成一个信用事件,会打破业界这个不成文规矩。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第一次”,可能产生较大心理上的冲击,但这不能简单等同于系统性金融危机。后者指的是那些波及整个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危机。

并不是任何一个信用事件都会产生系统性影响,尤其不能把“相关关系”混淆为“因果关系”。

首先,一个信用事件是否会产生系统性影响是一个宏观问题,需要基于宏观脆弱性分析做出判断。在这个问题上,中国社科院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新研究成果很有参考价值:一方面中国发生类似于欧洲债务危机的风险极小,另一方面杠杆率总体上处在温和、可控的范围内。

其次,一个信用事件是否会产生系统性影响,需要对被打破“刚性兑付”的产品或机构是否构成“太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做出判断。基于2013年三季度末数据,可能面临较大潜在“刚性兑付”风险的融资类集合信托规模估计约在1.14万亿元,只相当于约2%的GDP,因此整体规模并不大。

第三,即使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出现“太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如果政策层面既有意向又有能力去应对,也不会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从政策意愿看,不久前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着力防控债务风险”列为2014年六大政策目标之一,决心可鉴。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无法被消除,只能被分散和转移。表面普遍存在的“刚性兑付”,并不意味着经济系统固有的内在风险被消除了。风险因素只是没有通过有效的风险定价由投资者承担。

当前在信托产品和债券市场普遍存在的“刚性兑付”现象,表明这些市场的核心风险定价功能失灵。在当前的各种投资产品中,恐怕只有股票市场上“买者自负”的理念深入人心,投资者没有“刚性兑付”预期。

第6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防范

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依靠金融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金融危机问题时有发生,金融危机的发生目前主要表现为金融资产价格的大幅度波动,货币汇率的紊乱,银行信贷危机等等,对经济造成巨大破坏。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或者是减轻金融危机的危害程度,是各国金融领域研究的重点,在这方面,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还是通过健全完善的金融制度和加强金融监管来实现。

二、关于金融危机的概述

金融危机主要是指在金融领域出现的混乱,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在银行行业出现挤兑潮、银行倒闭,在资本市场出现资产价格严重损失、金融市场混乱,利率以及通货膨胀率飙升,或者是出现了汇率崩盘等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金融行业领域出现流动性紧缺、银行挤兑和股市恐慌等问题。金融危机主要有以下几项特征:金融危机具有周期性,金融危机按照爆发时间的统计来说,都有长周期和短周期,特别是对于发达经济体来说,几乎隔几年时间都会出现金融危机,比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通货膨胀、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2007年的次贷危机等等。金融危机具有较强的破坏性,会直接造成国内生产总值的缩水,股票市值缩水,直接引发失业率问题。此外,金融危机还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传染性,在其他地方发生的金融危机,由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很容易在较短时间内传导至其他国家,造成其他国家发生金融危机问题。金融危机的表现有多种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银行危机、信贷危机、货币危机。银行危机和信贷危机往往是金融危C发生的源头性危机,也是金融危机未来可能爆发的最主要形式,货币危机主要是表现为货币的对内对外贬值,影响国际贸易。

三、关于金融监管的概述

目前来说,各国防范金融危机,主要是通过积极干预和监管金融体系来实现。对于实现经济的稳健发展来说,金融监管是非常必要的。首先,金融属于公共产品,如果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则能够依靠市场解决金融资源配置问题,但金融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了金融产品势必会出现供给不足和需求过剩的矛盾,为确保金融行业的稳定,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管,对金融市场进行约束。其次,金融产品交易双方往往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比如保险市场、贷款市场、房地产市场,都存在着各种高风险项目,这些高风险项目彼此关联,很容易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防范这些问题,离不开金融监管。

四、当前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分析

我国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发展,成果显著,但同时金融风险问题也是不断累积,分析当前我国经济形势,面临的金融风险隐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银行风险,近年来,我国信贷规模扩张速度惊人,资产的迅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是资产质量的下降,不良贷款额以及不良贷款率等指标不断攀升,银行系统的脆弱性正逐步显现。

2.房地产风险,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泡沫问题,一旦房地产风险问题累积,而且得不到有效控制的话,很容易发生金融危机问题。

3.债务风险问题,主要是目前信贷膨胀形势下的杠杆率提高的问题,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各类企业、居民家庭等,债务额以及杠杆率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再加上我国目前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更是加剧了信贷风险发生的问题。

4.汇率风险,近年来,我国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一定程度上出现下跌,市场上对于人民币进一步贬值仍有担忧,如果汇率问题的不到很好的控制,在金融和资本账户之间的逆差处理不好,则容易产生汇率风险问题。

五、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危机的对策

一方面,应该准确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金融危机问题的发生,从根源上来说是市场失灵导致的。政府金融监管在防范金融危机方面充分的发挥作用,应该准确的进行自身定位,主要是引导、改进作用,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全面的做好经济调节、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特别是在货币政策、金融机制、证券管理等方面,有效发挥作用,防范金融领域的泡沫风险。

另一方面,应该解决好金融监管方面的空白和缺位问题。在金融监管的实施方面,应该根据金融领域创新发展的实际情况,创新金融监管制度,对一些创新性的金融活动或交易行为的经济实质进行界定,尤其是对针对众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平台等新兴金融业态等互联网金融制定系统完善的监管意见,提高监管灵敏度和判断的准确性。在监管实施过程中,还应该突出重点,将金融监管的视角放在尽快消除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金融领域的稳健上,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六、结语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处于不断积累的过程,特别是银行领域、房地产领域、债务领域、汇率领域等方面面临的风险都是较高的,在这方面迫切应该加强对金融危机的研究,强化金融监管,减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健华,贾彦东.宏观审慎政策的理论和实践进展[J]. 金融研究,2012,379(1):20-35.

第7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 传染机制 贸易溢出效应

一、金融危机传染性的概念

当前,对“传染性”范畴的界定存在一定分歧。多数学者从现象视角将其定义为:只要不同国家金融市场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在其中某一国遭受冲击后显著增加,就可判定为发生了传染性现象。然而,一些学者认为,只有在剔除共同性冲击、经济基本面关联性和国家异质性冲击等因素的影响后,不同国家金融市场之间的过度关联性,才是真正的传染性,称之为“纯传染性”。由此可见,对传染性概念界定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否只有某种特定形式的传导渠道才能被称为传染性。综合来看,本文倾向于把传染性看成一国遭受极端的负面冲击后向其它国家的传导过程,这种定义避开了对范畴界定的争论,更加关注于所有潜在的传导渠道及其相对重要性,这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更为重要。[1]

二、金融危机传染机制

Masson将金融危机的传染原因总结为季风效应、溢出效应(包括贸易溢出效应和金融溢出效应)以及净传染效应。本文借鉴Masson的研究思路,将金融危机的传染分为贸易传染、金融传染、季风效应以及净传染效应。这其中贸易传染和金融传染是由于不同的国家、市场之间在贸易和金融等实体方面联系密切而导致的危机传染,而季风效应和净传染效应则是与经济基本面无关的危机传染。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爆发的几次大规模金融危机的传播过程中,虽然各种传染机制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但是金融危机的蔓延是各种传染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2]

三、贸易溢出效应的传染机制

贸易溢出效应是指一国爆发金融危机会导致与其在进出口贸易方面联系密切的国家贸易以及经济面的恶化,分为直接双边型贸易传染和间接多边型贸易传染。直接双边贸易传染有两个特点。一是一国首先爆发以货币大幅度贬值为表面现象的金融危机,往往导致贸易伙伴国成为投机者货币冲击的对象,成为金融危机的被传染者。二是一国的金融危机往往导致本国货币贬值,从而导致其贸易伙伴国价格水平下降,减少对本币的需求量,增加对外币的需求量,进而使贸易伙伴国央行的外汇储备减少,诱发本国货币危机,从而沦为金融危机的感染者。

间接多边贸易传染主要发生在贸易竞争型国家之间,当金融危机在一国爆发后,与其在同一市场竞争的另外几个国家的出口产品竞争力会受到严重影响,导致这几个国家的货币易遭致投机性货币冲击压力。

无论是直接双边型贸易传染,还是间接多边型贸易传染,金融危机都是通过收入效应、价格效应以及政策效应等机制影响危机输入国的贸易量。

收入效应是指当一国爆发金融危机时,该国失业率上升,居民可支配收入下降,进而进口消费需求减少,危机爆发国的贸易伙伴国的出口贸易量下降。国内学者裴平(2009)指出美国次贷危机造成我国前十大出口对象国(地区)失业率上升,进口需求大幅下降。价格效应是指金融危机发生国货币贬值,进而影响该国的贸易伙伴国和贸易竞争国的进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相对价格,从而导致危机输入国贸易量的变动。价格效应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危机发生国货币贬值,进口商品和劳务本币价格提高,从而导致其贸易伙伴国的出口减少;另一方面危机发生国货币贬值,出口商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相对价格下降,从而对危机发生国的贸易竞争国的出口贸易产生负面冲击影响。为减轻金融危机对本国的负面冲击影响,各国贸易保护主义加剧,这种效应称为政策效应。

四、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外贸量与外贸增速的影响

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我国的出口贸易出现了大幅下滑。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同比下降13.9%。2010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34.7%,实现强劲反弹,但受各种因素制约,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再次出现增速放缓迹象,比2010年减少12.2个百分点。进入2012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增速放缓趋势更加明显,1―11月份累计增幅进一步放缓至6.3%。[3]外贸增速放缓不仅反映在海关的统计数据上,具体在现实中就表现为进出口企业困难增多。2012年出口企业普遍反映订单不足。 [4]

五、美国次贷危机的贸易传染机制

贸易溢出效应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国际传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方面,危机通过间接多边型贸易渠道进行传染。美国与欧盟的出口市场十分相似,是激烈的贸易竞争对手。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导致美元大幅贬值,这就使欧盟的出口贸易蒙受损失。欧盟国家为维持自身的出口贸易份额被迫选择货币贬值。2008年美元与欧元出现竞争性贬值,次贷危机通过间接多边贸易传染至欧盟国家。除此之外,由于我国与东南亚国家在出口商品结构上存在相似性。危机期间,东南亚国家货币贬值,而人民币则持续升值,这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美国次贷危机的贸易传染主要是通过直接双边型贸易。具体而言,一方面,由于美元大幅走弱,美国居民实际消费能力的降低直接导致对华进口需求的大幅下降,其对于我国贸易溢出的收入效应十分显著。美国对华进口需求由2008年同比5.11%的历史较低水平增长,迅速下降为2009年上半年的-13.15%。另一方面,由于人民币的持续升值而导致我出口价格优势的丧失,造成了危机贸易溢出下的价格效应逐渐凸显。进入2008年,由于出口贸易较大的下降压力,前9个月我国贸易差额月度累计量同比均呈现小幅负增长。而到2009年,我国进出口贸易进一步恶化。从前三季度的情况来看,我国进出口贸易全面下滑,其总额缩水达20.19%。其中,相对于进口贸易,我国出口贸易压力要稍大。从与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贸易情况来看,美国作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对华出口贸易下降幅度高达16.19%,而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平均下降幅度更是达到23.12%。

六、对策与建议

(一)加快进出口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一是强调进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我国进出口贸易将面临外需大幅萎缩并且长期低迷的形势。应改变长期以来以出口为导向的贸易发展策略,强调进口、出口并重。积极扩大进口规模,优化进口商品结构,调整税收政策以扩大能源资源等原材料、先进技术设备 、核心零部件和国内有需求的消费品进口。二是鼓励外贸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要积极保护低端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产品创新与品牌维护,即便是“床单上一个新颖别致的印花”,只要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就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5]

(二)开拓新兴市场,调整进出口贸易政策

一是开拓新兴市场。我国出口贸易的市场结构十分不平衡,高度集中于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目前在我国的出口市场结构,新兴经济所占比重非常小。应该积极开辟亚洲、拉丁美洲等新兴出口市场。二是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当前,应客观理性看待加工贸易,既要在对外贸易转型升级的过程中,进一步找准我国加工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力促转型升级;又要立足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看到加工贸易作为适应我国国情的贸易方式在相当长时期仍是我国经贸发展的重要内容。三是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与贸易争端。我国政府与企业应运用国际贸易规则,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双边经济对话等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妥善处理贸易争端。

(三)建立有利于维持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人民币汇率机制

汇率在国际金融危机向我国进出口贸易传染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次贷危机期间人民币持续的单边升值反映了我国的人民币汇率机制尚不完善,目前我国贸易顺差日趋减少,国际收支进一步向均衡状态接近。我国应抓住机遇,稳步推进人民币汇改,增加汇率弹性。

参考文献:

[1]张磊.基本面关联还是市场恐慌――金融危机跨国传染渠道的文献综述及其警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3):238

[2]刘琳琳.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进出口贸易传染研究[D].吉林大学,2013:45

[3]曾忠东,谢志超,丁巍.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贸易影响的价格溢出效应分析[J]. 环球金融,2012(2):25

[4]熊丹,石慧.我国外贸增速放缓的现状分析及政策建议[J].国际经济合作,2013(4):19

[5]刘国晖,张如庆.论困境倒逼下的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方式转变[J].经济学家,2014(2):66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保护 纠纷解决机制 消费者教育

    一、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后危机时代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

    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以深刻教训。短短时间内,这个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迅速的波及全球,给全球金融行业乃至实体经济的发展笼罩了一层厚厚的阴霾。大量金融行业巨头的破产倒闭引起了金融恐慌;由金融危机导致的实体经济的疲软牵制了世界经济的发展速度。危机发生以来,各国开始审视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在金融发展过程中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缺失,着手对现有金融体系监管进行改革。

    其实早在上世纪9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就提出了“双峰”理论(Twin Peaks),他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双峰理论”明确的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一样,都是金融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系统的稳定,依赖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良好维护。长期以来,各国均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了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最终导致了实践中对消费者的资产受到侵吞、滥用和欺诈。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平衡,引发了金融危机。

    二、世界各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改革趋势介绍

    (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21日由总统奥巴马签署的《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正式公布实施,法案共有1279页,突出了金融审慎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两大目标。法案提出新成立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并赋予该机构规章制定权和监管权。

    危机爆发之后,英国公布了《2009银行法案》,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服务局在保护消费者方面的职权;在《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中阐述了消费者保护的具体措施和加强消费者保护的全球合作。其他国家如加拿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法案》,日本的《消费者合同法》、《金融商品交易法》和《金融商品销售法》都体现了危机之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

    (二)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

    英国在危机爆发之前就设有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监管各个领域的消费者保护,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英国首先通过《2010金融服务法》增强了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监管职能,并提出赋予FSA强制信息披露和惩罚权;到2010年7月26日,英国通过了《金融监管新举措》,撤消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分别设立了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设在英格兰银行,主要负责宏观经济动态的监管;审慎监管局(PRA),负责对具体金融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管;消费者保护局(CPMA),负责具体的消费者投诉和教育;经济犯罪局,负责对经济犯罪进行监控。通过将FSA的职能分割为四个具体的机构来执行,加强了具体的监管力度。

    美国2010年新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行政长官直接对总统负责,其作出的运作和决议不受包括美联储在内的干涉,其运作资金来自美联邦体系的转移支付。消费者保护局被授予广泛的职权来制止一切在金融消费者领域内的不公平、欺诈和滥用。这些领域包括存款贷款、信用卡报告、抵押经纪和服务及其他领域。以前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职权和人员将转移到该机构。

    除了专门独立的监管机构,美国、欧盟和英国都提出要设立跨部门委员会。美国成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SOC),成员包括美国财政部、美联储、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等,欧盟成立系统性风险理事会(ESRC),由欧洲央行行长以及各成员国央行行长等组成,英国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CFS),由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英国金融服务局的人员组成。跨部门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监控,风险预警提示等。

    (三)投诉处理和投诉信息披露机制

    美国在新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设立消费者投诉部门,开设免费800投诉电话,设立统一的服务网站,建立数据库以完成消费者投诉的信息收集和跟踪,协调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其他联邦机构进行投诉的处理。在一定情况下,投诉处理部门可将投诉情况向各州传达。局长每年要向国会做关于消费者信息处理的汇报作为监督。日本金融监管厅专门设立银行、保险证券行业协会的“投资咨询窗口”,并要求各金融机构对于投诉要提交处理报告。

    (四)独具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

    澳大利亚和英国的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二者都选择成立专门的金融督查服务机构(FOS),负责处理金融消费者的纠纷。这是一种独立于金融服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又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当消费者与金融服务机构发生纠纷得不到满意的解决时,消费者可以向FOS投诉,由FOS组织金融机构和消费者进行调解,并作出裁判。FOS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不收取任何费用,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也省去了消费者去司法机关诉讼的时间和精力,维护了金融机构的良好信誉。

    四、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启示及建议

    (一)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

    首先,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未引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混为一体。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办理银行存贷款、购买保险合同、申请购买信用卡、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上述的消费行为已经是当代人必不可少的金融生活需求,与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不同,在资本市场的个人投资者,由于不具备专业的信息分析能力,在金融产品日益复杂化的时代,实质上处于信息获取的弱势地位,因此也应当将其划入金融消费者的行列。

    其次,目前我国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只有《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而这两部法律的设立均为保护实体领域的消费者,由于金融产品的特殊性,金融消费的概念和权利尚未明确,在保护效果上更是收效甚微了。而金融领域的《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对涉及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大多是一些概念和原则性的条文,例如银行领域只有“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仅仅限于对存款人的保护;在保险领域的“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限于规定保险机构的从信息披露角度保护消费者利益。法律保护手段严重不足。

    鉴于此种情形,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层级相对较高的法律,并将在法律条文中引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做到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二)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职权机构

    纵观世界各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无论实施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的国家,均建立具体的职权明确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权分散于消费者协会,银监会、证监会等机构,在保监会设立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职能表述为具有规章制定权,接受消费者投诉和咨询,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项,但自2003年以来,并未见保险领域内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规章出台,投诉和处理机制不明确。在证监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局的职能表述为“督导促进派出机构、交易所、协会以及市场各经营主体在风险揭示、教育服务、咨询建议、投诉举报等方面,提高服务投资者的水平;推动投资者受侵害权益的依法救济”投资者保护局并不直接接受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保护职权不明确,缺乏专业性,容易造成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空白区。在改革过程中,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银行、证券、保险、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等领域建立具体的职权明确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并赋予该机构一定的规章制定权和处罚权,建立完善的工作和监督流程,保证消费者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三)设置便利的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机构主要集中在各个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纠纷通过金融机构内部的调节机制无法解决时,只能选择向监管机构投诉或者采取仲裁、诉讼解决。大多数监管机构在接受投诉建议时采取通知或者责令金融机构二次处理,并不能真正的起到解决纠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