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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事故案例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2-22 15:27:0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建设工程事故案例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建设工程事故案例

第1篇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2.01.016

11.15火灾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施工现场注册执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的失控,并由此付出生命和财产的惨重代价。通过由此及彼的思考,我们发现在建工程项目中隐藏着同类安全风险。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理师建造师队伍,从根本上扭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是当下建筑业管理和发展的重大课题。

一、监理与建造师在质量安全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一)监理与建造师质量安全责任的分析

1、注册执业人员质量安全责任的区别

建筑业有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咨询三类注册执业人员,他们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责任有所不同。

勘察设计类注册执业人员为各种专业(电气、化工、土木、设备等)工程师、建筑师,他们处在工程建设的前端,为工程建设打基础和准备。他们的工作不那么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但其工作成果的优劣则通过建造师执业活动表现出来。建造师执业素质高低会影响建设工程质量,以及因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频率。

建筑施工类注册执业人员主要为建造师,其工作是使工程图纸产品变为实物产品。建筑施工是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其工作成果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建筑施工是户外登高作业,既直接影响作业人员自身安全,还直接涉及工程周边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建造师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核心。

工程咨询类注册执业人员主要为监理师、造价师,他们为工程建设提供咨询服务。造价师为建设单位提供投资控制、工程结算等服务,其对安全措施费用的控制会部分影响工程安全管理。监理师是代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管理,主要是施工现场管理,从公共安全和生命价值角度看,其核心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由上述分析可见,监理师建造师处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核心地位。

2、监理师质量安全责任的特点

(1)监理师质量安全责任具有多元性。建设工程活动的核心主体是建设单位。在现代社会分工中,建设单位通过委托专业监理师来实施对工程的管理。由于工程建设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国家通过法律规定明确监理师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可见,监理师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不仅是对建设单位负责,还要对从业人员、周边环境及人员的公共安全负责。因此监理师的质量安全责任既是委托责任,更是法定责任和专业管理责任。

(2)监理师质量安全责任重在现场管理。由于施工活动是户外作业,决定了监理活动必须到施工现场。一般而言,我国建筑施工队伍的素质不高,粗放作业现象还比较普遍,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因此,对施工现场的严格监管必不可少。监理师不仅要在施工现场把握工程质量各环节,还要监督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如发现施工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不然就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建造师质量安全责任的特点

(1)建筑业惟有施工企业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主要是在施工单位工作。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消除或减少建筑活动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国家对部分高危行业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可见,建筑施工企业属于高危企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施工企业及建造师是质量管理最后一道防线。工程建设过程是勘察设计在先,施工作业在后。工程质量问题可以是勘察设计阶段导致的,也可能在施工阶段造成。如果说工程设计质量不合格给工程质量造成隐患,施工企业及建造师只是简单的按图施工而出现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如果施工单位及建造师发现图纸设计有错误,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得到改正就可以避免质量事故。由此可见,施工企业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建造师不仅对施工作业的质量负有责任,而且对发现、纠正或消除设计质量不合格可能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负有职业技术或道德责任。

(二)监理与建造师质量安全责任的数字解读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是个统称,具体可分为三种:①独立的安全事故。如2010年1月,云南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浇筑混凝土时,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坍塌,造成施工作业人员7人死亡、8人重伤。②独立的质量事故。如2009年12月,上海市苏州河河南路桥改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主要问题是外挂GRC饰板有明显变形裂缝,饰板外挂构件背面与结构空隙违规使用编织袋等杂物填充作为空腔内膜。③质量事故引发的安全事故。如1999年1月重庆綦江彩虹桥事故是“工程施工存在十分严重的危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是典型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上述三类事故在总的质量安全事故中占有的份额为多少,由于需要调查的空间实在太大,也无政府官方汇总数据,我们借用两本专业书本作粗略汇总分析。

1、《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警示录》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警示录》汇总了96个质量事故。

从事故责任主体角度有如下数据:在96个质量事故中96%有施工单位的责任,4%没有施工单位的责任。其中41项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在施工单位,24项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10项事故的责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10项事故的责任由施工单位、勘察单位、材料供应单位共同承担。总之,施工单位是质量事故责任的“大户单位”或“第一大户”。

从事故责任特点角度有如下结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是施工单位,其次是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

2、《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年出版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一书汇总了50个安全事故。

从事故责任主体角度有如下数据:施工单位要完全独立负责的安全事故占8%;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有安全责任的占8%;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负有安全责任的占4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负有安全责任的占40%;施工单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负有安全责任的达100%。

从事故责任特点角度有如下结论:所有安全事故案例100%都有施工单位的责任;只有施工单位存在应该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的安全事故;在共同承担安全责任的事故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比例最大。

综上数据可见,监理师建造师处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核心地位,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最大。

二、监理与建造师在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主要缺失

(一)监理与建造师人员总量不足

我国政府规章规定了监理师建造师可以从事哪些岗位工作,但没有规定过在一定范围或区域内要有多少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在实践中,这种社会需求量全凭市场供求机制的自然磨合。由于市场的局限性,当下监理师建造师数量不能满足建筑市场的需要。

据统计,至2010年末,监理从业人员已达31077人。2010年6月,本市注册监理师5797人、外省市备案人员199人,共计5996人。2011年4月,本市3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5373个。以此简单推算,上海市域内的30万元以上规模投资的建设工程,平均每个只有1.11个监理工程师。如果考虑以下3个因素,实际在监理单位的从业监理师就更少了:①监理师注册在上海,工作在外地。②一部分注册监理师不在监理单位工作。③注册监理师挂靠不上岗。如上述3因素按从业监理师作减量15%推算,上海市域每工程平均只有0.94个监理师。如作减量25%推算,平均只有0.84个监理师。

据统计,至2010年初,建筑施工从业人员为88.88万。至2011年6月,本市注册建造师35394人,外省市备案人员9125人;持本市临时执业证书的8098人,持外省市备案临时执业证书的2280人,共计54897人。2011年4月,本市3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5373个。以此简单推算,上海市域内30万元以上规模投资的建设工程,平均每个有10.21个建造师。如果考虑以下4个因素,实际在施工单位的从业建造师就更少了:①建造师注册在上海,工作到外地。②一部分注册建造师不在施工单位工作。③30万元以下小型项目中有注册建造师在工作。④建造师挂靠不上岗。如以上4因素按从业建造师作减量15%推算,上海市域每工程平均有8.5个建造师。如作减量25%推算,平均只有7.6个建造师。

上海城市处在持续发展状态,监理师建造师数量不能满足需要,导致施工现场管理力量不足,给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留下风险隐患。企业为了满足日常运行需要,项目上的监理师建造师按照低标准配置,各项目上的监理师建造师相互兼职,使项目管理无法真正到位。

(二)监理与建造师执业行为不端

在制度设计上,监理师建造师两者相互牵制,监理师制约着建造师的行为。但现实中,一部分监理师行为不规范不检点,难以管理和制约建造师的不当行为。又由于监理师自身的不检点,更加深了工程质量安全的危机。

1、监理与建造师违规挂靠执业

建筑业注册执业中存在的挂靠现象不是秘密。百度百科上“建造师挂靠”条目这样解说:“为了满足建筑企业施工资质中对于建造师数量的要求,一些建筑企业寻找一些建造师注册到该公司,而不用直接到该公司上班的行为,这就叫建造师挂靠。”同理可说明“监理师挂靠”。挂靠分为挂证不挂章、挂证又挂章两种,前者仅用于资质,后者用于工程业务。所谓挂证不挂章就是只把建造师注册证挂出去,注册章在自己手里。注册证挂到企业里,企业只可以用来申请资质或者资质升级,并不能去接工程。所谓挂证又挂章就是注册证和注册章都要放到挂靠的企业,企业可以拿此去投标、去接工程等。

挂靠执业是监理师建造师的假象执业。挂证不挂章的后果是提高了企业资质,但增加了该企业所接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风险。挂证又挂章直接增加了企业所承接工程项目的风险,危害是明显的。当前建筑业工程质量安全形势颇为严峻,监理师建造师挂靠执业起了推波助澜作用。

2、监理、施工及建设单位互相通谋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相互通谋并谋取经济利益,监理师对施工单位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就视而不见,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互通谋谋取经济利益,忽悠监理单位,给工程建设留下质量安全隐患。

3、监理、施工及供应单位关系复杂

由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存在投资关系、人事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因此监理师难以真正公正独立的履职,建造师在经济利益上会“胳膊朝里拐”。监理师会干扰建造师对建筑材料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质量检查;建造师或者主动降低建筑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或者放松放宽对建筑材料设备的检查检验。

4、总监理工程师兼任总监项目过多

监理单位总监短缺使得总监身价飙升。同时担任几个(有的远远超过法定标准)工程项目总监的监理工程师,往往对外交往应酬多、出差外地外国多,真正在施工现场的时间极为有限。有的总监甚至不知道自己还担任了哪个施工项目的总监,总监代表远远不能挑起总监的责任,质量安全管理中就出现空白和走过场。

5、施工项目负责人社交过于繁忙

有些施工项目负责人热衷于社会交际,打开社会关系。他们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很少,有的关键时刻也不在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就自然不能及时发现,不能及时排除。今年7月住建部颁布《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希望新规定能得到真正执行。

(三)监理与建造师质安意识薄弱

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警示录》两书分析,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担责任的事故,因为他们的技术能力不足、技术水平不够而导致的占极少数。而质量安全意识不到位、管理措施不当、技术措施不到位的占绝大多数。

1、安全事故方面:上海的11.15火灾事件项目,施工单位违法中标,施工中转包和层层违法分包,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电焊危险作业,施工现场混乱,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等,终于导致大火发生。安全事故不是因为技术能力不够,而是安全意识不足。

2、质量事故方面:1995年,上海奉贤贝港桥坍塌质量事故,原因是施工单位擅自越级施工,承包桥梁下部结构后,转包给私人承包施工。施工时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导致施工质量低劣。质监站在事故前检查施工质量后指出5个问题,要求弄清情况后再施工。施工单位对质监站提出的质量问题,既未进行检测,也未予答复而继续施工,导致大桥坍塌。

三、提升监理与建造师安全质量管控能力的对策

上海市监理师建造师队伍建设面临壮大队伍和提高素质的双重压力。

(一)壮大监理与建造师队伍,提供质量安全管理人才保障

1、把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改为每年两次

现行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是每年一次。每年一次的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至少有两个缺陷:一是部分当年考试没通过的考生,由于没有趁热打铁的机会及时再考,第二年的考试成绩则更差,再以后就可能放弃考试。二是他们“工作旺季”和“考试复习”正好发生在同一时段,由于社会就业压力大,考生就自然放弃考试转而工作,而这一等至少是一年,一年后由于种种原因也未必再考。建议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一年两考,可加快壮大建造师队伍,也给“应考者”更多的考试机会。实行若干年一年两考后,使得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与社会需求基本平衡的后再恢复每年考一次的制度。

2、改进和沿用执业资格的“认定”方式

建造师考试执业资格中,“会考的不会做,会做的不会考”现象十分突出。不会考的人往往是年龄偏大,长期在施工一线工作,是生产和管理骨干,他们没功夫去复习迎考。弥补书面考试的不足或缺陷,可以借鉴“考核认定”办法。我国的土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都曾经适用过“考核认定”。

建议政府管理部门就建造师考试,能伴之于部分的“考核认定”方式,设定年龄或工作年限、工作业绩标准,对达到标准的人员,其部分课程可以用“认定”替代考试。这不仅能更好的鉴定出他们的个人执业能力,解决经验丰富但学历不高的矛盾,也是为社会造就更多的高级紧缺人才。

3、培育优质培训机构,提高考试合格率

当前监理师建造师考前培训市场是全开放的,但其副作用也是明显的。当下考前培训机构星罗棋布,虚假培训宣传层出不穷。商业网站、咨询公司、大学内设的院系、基层政府部门、报刊杂志、工会技协都在办考前培训。由于办学资格没有门槛、办学过程没有规范、办学效果没有评价,监理师建造师的考试出考率在下降,考试合格率在下降中。

据近三年统计,上海市监理师出考率从92%下降到85%,合格率从39%下降到31%。优秀的考前培训机构最高合格率为45%,最次的合格率为6%。上海市一级建造师出考率从78.9%下降到70.0%,二级建造师出考率从82.7%下降到70.0%。一级建造师考试合格率平均在13.0%;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率平均在23.3%。优秀的一级建造师考前培训机构最高合格率不超过30%;二级建造师不超过35%。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用竞争机制遴选监理师建造师考前培训机构,淘汰一部分三无(无资质、无场地、无师资)培训机构,政府公布考前培训机构评优名单,使正规培训机构集中用好培训资源,提高考试合格率。

(二)建立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监理与建造师继续教育制度

2006年9月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规定了必修课四项内容: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工程监理案例分析;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选修课也为四项内容:地方及行业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需要补充的其它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2010年11月颁布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四项必修课内容: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选修课原则规定为:各专业牵头部门、各省级主管部门认为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应该说这两个暂行办法的规定比较全面系统。我们认为,由于当下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形势的严峻性,在未来若干年内,监理师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内容应该突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教育,包括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技术及推广应用、职业道德教育。特别需要拓展见识,学习国际社会和发达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和经验。通过继续教育提升监理师建造师的安全质量管控能力,从而提升整个建设工程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理与建造师管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

1、以施工项目为单位,设置监理与建造师配置标准

我国部门规章对建筑企业设置了注册执业人员配置标准,但没有建设项目注册执业人员配置标准。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和《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对企业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设置了最低配置标准。2000年版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但对人员配置只有“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的原则规定,没有监理师配置的数量规定。2001版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规定,“项目经理部的人员配置应满足施工项目管理的需要”,但没有注册建造师配置的数量规定。

鉴于监理师建造师对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责任,建议政府部门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每个施工项目中的监理师、建造师的最低配置标准,规定项目经理部中分管质量安全的副经理必须是注册建造师。为了防止监理师建造师在同一个时间段内过多的在建设项目上兼职,还要同步规定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师、建造师的兼职数量,以及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可以在多个建设项目上同时执业。

2、完善制度严肃执法,杜绝监理与建造师挂靠注册

我国部门规章规定了监理师建造师申请执业注册的条件。2006颁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2006年1月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明确,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但在实践中,假受聘真挂靠十分张狂,公开标价,甚至还有专业挂靠服务的机构和网站。

建议政府部门细化对监理师建造师“应当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规定,确认“挂靠”执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在制度建设上进一步杜绝挂靠执业的漏洞或缝隙。建议建筑行政执法部门提升监理师建造师注册执业的常态执法要求,没收个人挂靠的非法所得,对被挂靠企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封杀挂靠现象。这样可以有效降低因“挂靠”给建设工程带来的质量安全风险。

第2篇

关键字:风险;公路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与防范

中图分类号: [DF5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前言

风险是任何工程项目中都存在的,现代公路工程项目的特点是规模大、技术新颖、持续时间长、参加单位多、与环境接口复杂,可以用危机四伏来形容。此外,构成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它们分别由不可抗力、故意行为和意外过失造成。一旦风险发生,就意味着酿成了风险事故,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损失。公路建设行业就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它危险性高、涉及面广,是很容易出现风险事故和付出较高损失的行业。面对这一问题,公路工程的合同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2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管理

2.1 风险管理的起源

最早出现“风险管理”这一术语,是 1950 年加拉格尔在调查报告《费用控制的新时期———风险管理》中提出的;1963 年梅尔与赫奇斯的《企业的风险管理》一文的发表,对风险管理这一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系统的研究和说明;我国系统的引进风险管理理论要归功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宋明哲先生,他在 1984 年出版的《风险管理》一书为中国打开了风险管理与防范之门。以上述理论为基础,,可以较为准确的理解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含义。

2.2 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主体间的关系逐渐变成了合同关系,而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各主体之间的行为也主要依据合同来加以约束。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的纽带。工程合同订立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和合理的分配风险。

整体上说,合同是指具有平等民事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经过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我国于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迄今已经有 12 个年头。它作为一种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时刻制约着活动双方的违法违约行为,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具有平等的地位。

具体说,公路工程合同又包含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公路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公路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而广义的公路建设工程合同包含了与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所有合同,除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外,还包括工程咨询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招投标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以及各种技术合同等。

2.3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的核心部分,其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总目标的实现。因而,从项目时间、质量和成本目标来看,风险管理与项目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究竟何为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指公路建设活动中一切与公路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它不仅包含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还包括合同制定过程中和制定前后合同当事人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其次,公路项目建设作为高风险行业,在整个施工活动进行过程中有很多复杂的风险因素,但这里的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不是指建设活动中一切风险,而是其中所涉及的与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风险。例如合同确立以后,由于市场变化引起了原材料价格的变化,这样的风险是不可预料的,同时也是合同风险的一部分。因此说,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中的损失是合同主体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损失。

2.4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特征

①这种风险多属社会风险。现代一般意义上的社会风险意指在一定条件下某种自然现象、生理现象或社会现象是否发生、及对人类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是否造成损失和损失程度的客观不确定性建设项目作为社会活动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肩负和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使命,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即能否及时有效地防范各种高风险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②这类风险属静态风险。静态风险主要是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风险,同时也是不可回避的风险。工程活动中遇到突况和意外事故的可能性是无法预测和估量的,因而,风险相伴而生,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损失是惨重的。

③这类风险属纯粹风险,即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所以说这种风险可能造成的结果只有两个,一是没有损失,二是造成损失。但与投机风险相比,这类风险是可保的。

④这类风险属特定风险,一般较易为人们所控制和防范。

⑤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中既有财产风险,也有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

2.5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意义

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A·H·Maslow)的需要层次论有五个层次,而安全需要则恰居第二,这是一种与生俱来的需要。这足以说明人类对于安全的重视和关注。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进行风险管理的目的就在于寻求安全保障,它的意义如下:

①有利于公路建设工程主体的稳定经营和向好发展;②有利于提高公路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经济效益,以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③有利于提高公路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④有利于及时解决公路工程款拖欠问题,给广大农民工带来利益和方便,巩固社会稳定;⑤有利于发展和完善公路建设行业市场,有利于扩宽视野与国际接轨,促进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⑥有利于提高我国公路建设行业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勇敢接受国际挑战。

3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防范,既要在合同订立时预防,还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我们应清楚认识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防患于未然。

3.1 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能是具有服务性和监督性的双重属性。即进行工程合同谈判前,承包人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合同的订阅,并实施监督、管理、控制。这个专门的机构应包含各方人员,如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法律顾问在内的专业团队,他们负责管理、监督整个工程活动的进行。例如,在合同签订前,对合作对象进行仔细审核,深入了解。此外,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因此,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3.2 合理转移合同风险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可以预测的风险,合同双方应依据合同,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对于一些无法预测的风险,我们可以采取风险转移的方式来解决。推行索赔制度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可尽可能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在实际工程中,索赔是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目前在中国,人们对于索赔的认识较浅,成功索赔的案例也较少,工程索赔制度未普遍推行。面对这样的现状,作为承包人和业主既要增强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合同意识、管理意识,更关键的是要学会科学的索赔方法。科学的索赔方法是合理合法的转移工程风险的主要手段。同样,在古代也有经典的风险转移示例。“镖运”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它是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风险转移技术。

3.3 建立合同管理的微机信息系统

合同风险管理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扩大,合同标的日趋庞大,涉及合同的内容、条款日益增多,国内采用的传统合同管理方法和手段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的大型公路建设项目的动态管理要求,而微机信息系统既方便又快捷,不但节省了时间,也减少了人力物力。所以说,建立合同管理的微机信息系统是时代的需要,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经之路。

3.4 提高公路建设工程合同人员的综合素质

定期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普及合同法制教育,增强合同概念和合同管理知识,使他们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关键时刻,能及时应对和处理突发状况。这对于风险的防范是及其有力的。

4 结 论

综上所述,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牵涉到公路工程活动的方方面面,它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着合同双方的行为。面对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我们应该通过加强理论学习,总结经验教训的方法,提高企业的合同风险管理水平和防范能力,切实有效地预防风险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周友海.论工程管理中的质量终身责任制[J].现代商贸工业,2010,(11).

第3篇

【关键词】分项承包;包工头;工伤事故;法律界定;赔偿责任

1. 前言

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筑工程建设呈飞速发展态势,同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范着建筑工程的承包行为。1994年、1998年我国分别颁发了《劳动法》和《建筑法》,从用人单位资质角度规范建筑市场的用工行为。《建筑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和单位有明确的技术和资质要求,符合条件、资质的建筑企业才能构成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建筑市场的用人单位主要指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而取得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的个人,只允许独立或合伙承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没有资格承包其他工程项目。2005年8月5日,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明确了“要在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禁止”。然而,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近8年期间,“包工头”承揽业务现象却屡禁不止、泛滥成灾、事故不断:在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关于建筑工程事故的报道无不充斥着“包工头”、“工伤事故”的字样;与此同时,在工伤责任的承担上建筑企业、“包工头”各自推诿,导致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因此,理清建筑工程“包工”现象的不同类型、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的规范建筑市场的用工行为,在建筑工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纠纷时能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分项承包的类型

2.1由于建筑工程的层层分项承包,从而导致“包工头”现象的产生。实际工作中“包工头”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合同,通常以“施工合同”的形式出现。建筑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的需要,往往不直接招聘工人,而是雇佣“包工头”进行招聘并组建施工队。建筑企业与“包工头”保持单向联系,由包工头负责领取并发放工人工资,且合同规定由包工头负责工伤事故赔偿责任。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包工头无力赔偿,建筑企业推卸赔偿责任。经过对大量案件的调研分析,笔者选取了建筑工程违法分包的两个典型案例,以期望理清建筑工程分项承包的类型。

(1)案例一:A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从事砌墙工作,但与建筑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项目经理B承包了建筑公司的一个附属工程,并将围墙分包给C,C安排A在该工程施工。A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A要求建筑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其工伤待遇。但该建筑公司认为,A系C聘请的人员,工资是由C负责结算,故公司与A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A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2)案例二:D是外地农民,在某工地工作。某省建筑公司是该工程总承包商,其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包给了个体包工头E,D在E的包工队里干活,与E按日结算工资。在施工过程中,D右手食指在工作中不慎被机械切掉,当即被送入医院救治,该建筑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D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属工伤,要申报工伤,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D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该公司不服,向法院。

2.2经过对上述两案例的分析与整理,包工头与建筑企业的“施工合同”从法律上看,主要是两种合同:一种是企业内部职工与建筑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另一种是社会人员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两种不同情形处理结果各不相同,在工伤事故中,企业、包工头应承担比例、赔偿责任也不尽相同。

(1)企业内部职工承包。

职工与建筑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从本质上说这种内部合同并没有对外效力。内部承包合同只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承包合同的产生并不导致工人与建筑企业劳动关系用人主体的变化[1]。名义上工人与“包工头”签订了劳动合同,实际上,“包工头”还是建筑企业的内部职工,其是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且与工人发生法律关系。建筑企业从施工人的劳动中直接获利,工人的工资也来源于建筑企业的效益。因此在建筑企业采取租赁或者承包经营时,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候,建筑企业仍然是用人单位一方[2]。在案例一中,B是公司的项目经理,B与公司存在直接的人事管理关系。二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建筑企业对B的工程有直接、全面的管理条件与能力,工人A事实上还是为建筑企业工作。

(2)社会人员外部承包。

与企业内部承包不同,外包承包的包工头与建筑企业没有劳动法律关系。此时,工人与建筑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这种用工类型中,建筑企业与工人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工人从事的是建筑企业有报酬的劳动,且其从事的劳动属于建筑企业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工人与企业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3]。在案例二中,D是“包工头”E雇佣的临时性劳务人员,但D从事的劳动属于建筑企业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应该由建筑企业对其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包工头”E对于工人仅成立民事雇佣关系。

3. 工人与建筑公司、“包工头”的法律关系

(1)实际工作中,工程的分包主要分为 “包工”型和“包工包料”型。仅“包工”情形下,“包工头”仅仅承包工程的某一个具体的工种,如土石方、混泥土浇筑、油漆作业、钢筋作业等,工程的技术性问题完全由工程项目部派技术人员指导施工。工资结算时,建筑企业与“包工头”结算的仅仅是工程预算中的人工费,“包工头”自己往往也提供部分劳务,但更多的是代建筑企业管理劳务。 而“包工包料”情形下,“包工头”垫资对具体的工种进行承包,对于工程的管理有较大的独立性与自主性。

(2)无论采取“包工”还是“包工包料”,都不能改变分包合同的性质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采取“包工包料”形式就免除建筑企业在工伤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也不能据此认定“包工头”有用人单位资格。《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以上分析,无论是企业职工的内部承包,还是社会人员外部承包,施工人员都只与建筑企业成立劳动关系。对于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和合法用工权的个人,如企业职工、“包工头”等,与向其提供劳务的工人,只能发生雇佣法律关系。根据劳动法、民法通则等的规定,因工伤事故发生的索赔纠纷,根据劳动法,建筑企业要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而对于工资等民事纠纷,工人不能直接向企业请求赔偿。

4. 建筑企业、包工头在工伤事故中的责任分配

在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建筑企业必须对工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企业与“包工头”内部追偿时,则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责任。

4.1建筑企业对外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1)我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因此,发生工伤事故索赔纠纷时,“包工头”的前一手有用工资质的所有承包人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与 “包工头”一起,对外向施工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此时,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包工头”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也可以要求 “包工头”上一级所有的合法承包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

4.2建筑企业对内承担过错责任。

(1)原则上建筑企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对于该无效的承包合同所产生的后果,二者内部的分担主要看过错形式及过错程度。根据民法通则对连带责任的规定,一方先偿还的,可以向有过错的对方追偿。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情况下,上一手承包人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因此,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包工头”与承包人内部责任承担比例,也要依据现行法律进行界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建筑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包工头追偿,则看企业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包工头”没有施工资质。依据建筑企业是否明知道还是应该知道“包工头”资质,过错程度不同,分担比例也不同。如果建筑企业通过平时业务往来明知“包工头”没有资质还分包,应承担较大的责任;如果合法承包人属于懈怠行使其选任责任,其过错与“包工头”一般可认定同等过错;如果“包工头”以挂靠的形式获得承包,发包人也无法知道承包人的资质,则挂靠单位依法律规定承担出借人责任,发包单位仅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因此,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情形下,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承担的比例也应有所差别。

4.2.1当行业从业人员均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直接管理者承担责任更大。在现阶段无资质人员参与施工,管理不到位是建筑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企业内部承包情形下,企业项目经理等都是有从业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在选任方面没有很大的过失。但建筑企业对本单位职工不论在人事、还是工程款结算中,都有条件、也有能力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监管,并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发生工伤事故时,建筑企业作为直接管理者,要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

4.2.2在社会人员外部承包时,“包工头”组织工人具体施工,对具体工程的管理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建筑企业作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包工头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没有直接的关联[5]。“包工头”作为直接组织生产的人 ,原则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当然,因为建筑企业赶工催工,不科学施工导致工人的人身伤害,建筑企业要负主要责任。

5. 结语

法律禁止无资质施工方承建工程,但在我国建筑工程领域,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分包工程的现象很普遍。工程施工结束后,建筑企业对于“包工头”的工作成果也予以验收并结算工程款。考虑到这种现实,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将“包工头”等实际施工人视为了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从民事角度规范了工程款结算行为,保障了工人的工资利益。但对于无效合同产生的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却不曾界定。为了更好的引导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建筑市场的用工行为,更加全面的保护工人的人身安全和民生利益,法律对工人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需要做出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安稳。

参考文献

[1]刑光虎,徐铮. 建筑领域中的“清包人”法律地位初探[EB/OL].http:///article/detail/2006/02/id/196292.shtml,2013/04/07.

[2]陈枝辉.劳动争议疑难案件仲裁审判要点与依据[M].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10:91.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新型疑难劳动争议处理实务与诉讼指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16.

第4篇

关键字:建设工程;风险;合同管理;防范

Abstract: the text to a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risk management, and also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and its construction of significance.

Key word: construction project; Risk; Contract management; prevent

中图分类号: F7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管理

目前,研究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学术文献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理论文献,研究的内容包括合同风险的定义、特征以及意义;第二类是实证性或案例型的文献,主要针对建筑工程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从实证分析的角度进行理解和处理,以达到有效防范的目的。

1.1风险管理的起源

最早出现“风险管理”这一术语,是1950年加拉格尔在调查报告《费用控制的新时期———风险管理》中提出的;1963年梅尔与赫奇斯的《企业的风险管理》一文的发表,对风险管理这一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系统的研究和说明;我国系统的引进风险管理理论要归功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宋明哲先生,他在1984年出版的《风险管理》一书为中国打开了风险管理与防范之门。以上述理论为基础,结合当代建筑业的特点,可以较为准确的理解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含义。

1.2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间的关系逐渐变成了合同关系,而工程建设市场各主体之间的行为也主要依据合同来加以约束。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的纽带。工程合同订立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和合理的分配风险。

整体上说,合同是指具有平等民事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经过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我国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迄今已经有12个年头。它作为一种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时刻制约着活动双方的违法违约行为,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具有平等的地位。

具体说,建设工程合同又包含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而广义的建设工程合同包含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所有合同,除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外,还包括工程咨询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招投标合同、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以及各种技术合同等。

1.3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的核心部分,其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总目标的实现。因而,从项目时间、质量和成本目标来看,风险管理与项目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究竟何为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指建筑活动中一切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它不仅包含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还包括合同制定过程中和制定前后合同当事人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其次,建筑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在整个建筑活动进行过程中有很多复杂的风险因素,但这里的建设工程合同风险不是指建筑活动中的一切风险,而是其中所涉及的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风险。例如合同确立以后,由于市场变化引起了原材料价格的变化,这样的风险是不可预料的,同时也是合同风险的一部分。因此说,建设工程合同风险中的损失是合同主体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通过对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的识别和衡量,并采用合理的措施对建筑工程合同风险进行处理和防范,以最小成本支出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一种管理活动。风险的识别是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横观工程项目合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纵观工程合同履行的进程,将引起风险的极为复杂的事物分解成比较简单的、容易被认识的基本单元。这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创新点在于:风险识别方面,以模式识别理论为基础,构建了建设工程合同风险识别体制。风险评价方面,通过科学的技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风险做出最终评价。

此外,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有很强大的法律依托,它不是由一两部法律作支撑,而是以整个一个法律体系作支撑。这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等,它们都为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1.4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的特征

①这种风险多属社会风险。现代一般意义上的社会风险意指在一定条件下某种自然现象、生理现象或社会现象是否发生、及对人类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是否造成损失和损失程度的客观不确定性。建筑业作为社会活动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肩负和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使命,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即能否及时有效地防范各种高风险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②这类风险属静态风险。静态风险主要是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风险,同时也是不可回避的风险。工程活动中遇到突况和意外事故的可能性是无法预测和估量的,因而,风险相伴而生,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损失是惨重的。

③这类风险属纯粹风险,即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所以说这种风险可能造成的结果只有两个,一是没有损失,二是造成损失。但与投机风险相比,这类风险是可保的。

④这类风险属特定风险,一般较易为人们所控制和防范。

⑤建筑工程合同风险中既有财产风险,也有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

1.5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意义

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A·H·Maslow)的需要层次论有五个层次,而安全需要则恰居第二,这是一种与生俱来的需要。这足以说明人类对于安全的重视和关注。

建筑工程合同主体进行风险管理的目的就在于寻求安全保障,它的意义如下:

①有利于建设工程主体的稳定经营和向好发展;

②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经济效益,以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

③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④有利于及时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给广大农民工带来利益和方便,巩固社会稳定;

⑤有利于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有利于扩宽视野与国际接轨,促进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

⑥有利于提高我国建筑行业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勇敢接受国际挑战。

2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的防范

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的防范,既要在合同订立时预防,还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我们应清楚认识建筑工程合同风险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防患于未然。

2.1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能是具有服务性和监督性的双重属性。即进行工程合同谈判前,承包人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合同的订阅,并实施监督、管理、控制。这个专门的机构应包含各方人员,如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法律顾问在内的专业团队,他们负责管理、监督整个工程活动的进行。例如,在合同签订前,对合作对象进行仔细审核,深入了解。此外,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因此,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2.2合理转移合同风险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可以预测的风险,合同双方应依据合同,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对于一些无法预测的风险,我们可以采取风险转移的方式来解决。推行索赔制度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可尽可能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在实际工程中,索赔是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目前在中国,人们对于索赔的认识较浅,成功索赔的案例也较少,工程索赔制度未普遍推行。面对这样的现状,作为承包人和业主既要增强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合同意识、管理意识,更关键的是要学会科学的索赔方法。科学的索赔方法是合理合法的转移工程风险的主要手段。同样,在古代也有经典的风险转移示例。“镖运”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它是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风险转移技术。

2.3建立合同管理的微机信息系统

合同风险管理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扩大,合同标的日趋庞大,涉及合同的内容、条款日益增多,国内采用的传统合同管理方法和手段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动态管理要求,而微机信息系统既方便又快捷,不但节省了时间,也减少了人力物力。所以说,建立合同管理的微机信息系统是时代的需要,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经之路。

2.4提高建设工程合同人员的综合素质

定期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普及合同法制教育,增强合同概念和合同管理知识,使他们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关键时刻,能及时应对和处理突发状况。这对于风险的防范是及其有力的。

第5篇

关键词:电网建设;模糊评价;安全性

目前工程建设过程是长周期、系统化、高技术含量的一个复杂过程,在建设实施中,不断变化着的未知因素、模糊因素和随机因素不断涌现,由此造成的风险直接威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成功。对工程项目的风险加以认识、判断、评价和控制成为当前一项迫切的任务。

国内外很多文献对电网安全管理的不同方面进行了研究。杨宁等人提出了一种随机决策树的概念,处理有状态转移而且在某种状态转移前逗留一段时间的风险决策问题。

陈赞结合目前风险管理、项目管理理论,通过工程实例对风险识别、估计、评估的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说明,阐述了工程风险预警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与方法以及常用工程风险的应对措施。

沈殿凤、朱正嘉针对电网安全管理的现状,从电力调度方面进行分析。

洪延凤从外力破坏方面阐述了对电网安全的威胁,指出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外也进行了比较多的研究在电网安全的方面。Liggett D.提出“基本要素是未来电力系统安全的基础”的概念,归纳出了电力系统安全的5P管理原则。

Mohla D.、McClung提出了 “安全始于设计”的概念,其内涵是指通过科学的设计,把产生隐患的漏洞尽可能减少。

Haber S.B.、Shurberg D.A.指出了影响企业安全的若干因素,包括组织集权程度、沟通状况、工作的合作程度等,并综合考虑了多个要素进行决策。

本文针对电网建设工程的安全影响因素,分析电网建设各环节的管理与运作过程中的影响安全性的因素,总结该类工程风险的一般规律和对应办法,对电网项目建设的立项阶段、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的影响因素分别进行指标的提取和评估,采用模糊方法对这些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分析,识别电网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性,以此对电网建设项目进行科学有效地管理。

1 评价指标及相关数据

电网建设工程安全与众多的因素有关,这对识别工程安全事故是否发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加之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中,各个因素对工程安全所起作用也是不同的,这无疑增加了识别工程危险源的难度。但是电网建设工程是有生命周期的,为保证全面的找出影响电网建设工程安全性的原因,对整个寿命周期内分析影响电网建设工程的主要影响因素。电网建设的生命周期包括立项阶段、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四个阶段,则在全生命周期找出影响电网建设工程的主要影响因素,通过问卷调差,以四个阶段为单位可分为选取影响电网建设工程的影响因素。

2 模糊综合评价法

模糊综合评价法是一种基于模糊数学的综合评价方法。该综合评价法根据模糊数学的隶属度理论把定性评价转化为定量评价,即用模糊数学对受到多种因素制约的事物或对象做出一个总体的评价。其主要步骤依次为建立因素集、建立判断集、单因素模糊评价、建立权重集、电力模糊综合评价。它具有结果清晰,系统性强的特点,能较好地解决模糊的、难以量化的问题,适合各种非确定性问题的解决。

模糊综合评价法的最显著特点是:一是相互比较,以最优的评价因素值为基准,其评价值为1;其余欠优的评价因素依据欠优的程度得到响应的评价值。二是可以依据各类评价因素的特征,确定评价值与评价因素值之间的函数关系(即:隶属度函数)。本文选取五级标度{极度危险,很危险,危险,一般,安全}。

此处采用AHP法确定各层级的权重和整体的权重,也可以采用ANP法等其他方法来确定权重。本案例共选了一级指标4个,二级指标20个。首先是进行专家调查,以比较各指标的相互关系,通过计算分析,得出各级指标的权重见表2。

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分析,可知该电网建设工程目前所处的状态为很危险状态,所以,相关方应该进一步分析,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 结语

模糊识别实现了工程项目在多个特征指标影响下由定性到定量分析安全级别的识别过程。首先,定量分析能够更好地、科学地识别工程安全级别,一旦识别出工程所处的安全级别,就能更好地应对工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其次,定量更多的是从数值上对工程事故做了分析,减少了经验的干扰,使辨识过程更具有科学性、准确性,这为减少或避免工程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强有利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杨宁,赵联文,郭耀煌.随机决策树[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0,35(2).

[2] 陈赞.工程风险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3] 沈殿凤,朱正磊.电网安全管理现状及美加停电事件的启示[J].电力安全技术,2005,7(2).

[4] 洪延凤.外力破坏对北京电网安全的威胁及防范对策[J].电力安全技术,2005,7(7).

[5] Liggett D.Refocusing electrical safety[J].IEEE Transactions on IndustryApplication,2006,42(5).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治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为重点,以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突出重点,源头治本,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法制、体制和机制建设;强化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改善建设项目安全投入保障条件,探索建立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建筑施工坍塌、坠落等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在*年的基础上下降2%的目标。

三、深化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工作方式和职责分工

(一)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

深化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是:以预防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铁路工程建设、公路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和电力工程建设的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坍塌事故包括深基坑坍塌、边坡坍塌、脚手架坍塌、高宽棚架坍塌、塔吊使用和装卸坍塌、隧道冒顶坍塌等;高处坠落包括临边、洞口坠落、脚手架坠落、工作台坠落、吊篮、升降机坠落、悬索高空坠落等。其中: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以房屋建筑为主,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村镇建设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2.铁路工程建设:以新建、改建铁路为主,重点是西南地区地质条件复杂的铁路工程建设,特别是长大隧道和高架桥梁工程项目,以及既有线路的重点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3.公路工程建设:以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为主,重点是山区地质条件复杂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特别是长大隧道和高架桥梁工程项目。以及农村公路建设中的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工程项目。

4.水利工程建设:以新建、在建水利工程为主,重点是小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5.电力工程建设:包括列入国家、地方计划内的火电、水电和核电建设项目。重点是大、中型水电建设工程,尤其是地质条件复杂的水电建设工程。

上述未涵盖的内容,由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其施工特点进行细化。

(二)深化专项整治的工作方式和职责分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级安全监管局,下同)支持、配合、指导和督促地方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包括中央建筑企业具体落实。条块结合,各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以预防施工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2.交通部: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建设工程中,以高速公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预防隧道坍塌、突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以及模板支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3.铁道部:负责组织实施铁路建设工程中,以长大隧道、高架桥梁和铁路铺架为主,预防坍塌、高处坠落、隧道突水突泥以及瓦斯爆炸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4.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中,以小水电工程为主,预防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5.电监会:负责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中,以预防坍塌(特别是高宽棚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6.中央建筑企业:结合所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负责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7.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支持、配合、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实施的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方案和有关具体实施意见,督促、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推动和促进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工作进度安排

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部署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中旬,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应根据本行业(或部门)和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年深化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实施方案应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及地方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也应制定相应的监督、指导实施方案。

实施阶段:4月中旬~9月份,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要将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到本行业(或部门)、企业所有的建设工程,直至最基层单元--项目部(作业队),并按要求开展隐患和"三违"行为自查及整改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检查和指导。

检查阶段:10月~11月上旬,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中央建筑企业总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和抽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适时组织联合督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认真整改,并严肃处理。

总结阶段:11月上旬~12月份,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对已开展的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形成阶段性成果。

五、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依法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通过专项整治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特别是要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探索建立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制,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监管,加强政府对村镇建设安全和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严肃安全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安全监管绩效。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是建筑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和落实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切实履行法定安全责任,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二)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推进源头政策治本工作。通过专项整治要全面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基础规范化管理,建立机构,配足人员,落实责任,特别是要加强村镇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和能力建设,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工地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管理等经济政策的各项具体措施,并落实到建设、施工等责任主体上,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要完善应急机制,加强重大风险的防范,提高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落实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三)严格执法监管,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力度。通过深化专项整治,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的安全管理和监控;要完善各项制度,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得进入建筑市场参与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对不符合或者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或暂扣、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施工、习惯性违章和"三违"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建筑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力度。要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管理能力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管理和施工作业、防范事故灾难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应成立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领导小组要定期汇总情况,分析研究有关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支持、配合、协调地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有关专项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力攻坚。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要依据本行业(企业)的特点,抓住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细则,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同时,应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又要集中精力抓好专项整治工作,不能以日常工作代替专项整治。要在落实工作责任、难点攻坚上下功夫,真正把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抓深、做实、做细,务求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严格督查。为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要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督导,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在深化专项整治期间,及时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与地方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属地)的联系,了解和掌握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动态情况,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列入专项整治重点对象仍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第7篇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status of the recent increasing emphasis on domestic security responsibilities of supervision. It proposed the safety supervision can not be ignored and should be valued. Through means, such as the improvement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 improving personnel quality, doing their daily work, introducing the security risk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so on, we can reduce the risk of safety supervision, do a good work on safety supervision.

关键词: 安全监理;安全监理责任体系;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Key words: safety supervision;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safety supervision;security risk management mechanisms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3-0047-01

0 引言

早在2004年,国务院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1]但是,《条例》中并未出现有关监理安全责任处理的具体规定,刑法上也没有任何对监理人员负有施工安全监管责任的定罪条文,未能引起业内足够的重视。直到2005年,北京西单西西工地“9·5重大事故”发生后总监和监理人员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才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引发业界对安全监理的重视和反思。时至今日,监理人员被追究安全责任的案件已经不再是个案,国家在法律条文中对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逐渐增加、细化,监理业已经无法回避安全监理这个重要的责任。正视安全监理,正确理解监理安全责任,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才是监理人员在面对安全监理问题时的正确态度。

1 重视安全监理

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安全监理的实施,是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安全管理,控制重大伤亡事故的一种新模式。

虽然我国的安全监理总体上还处于探索、发展过程中,对于安全监理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我国相关法律条文间也仍存在冲突,如作为《条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监理的任务仅仅是三大目标(投资、质量、进度),未要求安全监理,但从国家近几年的政府行为和法律修订倾向可以肯定,安全监理是必然的趋势。不能再沿用以前的思路,单一地将安全工作归为政府职能,而应依照新的法律规定正确认识监理应负的责任,将安全监理纳入监理工作中。

2 完善规章制度

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是落实监理安全工作的前提和根本保证。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体系,不能认为在项目上配置了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就可以开展安全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将国家要求监理所承担的各项监理安全职责通过责任制的建立层层分解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使使项目总监为首的项目监理部中的每个岗位、每位人员均承担相应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每个人员都清楚自己所承担的责任,通力合作,完成监理任务。

监理企业要制定企业层面上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要督促项目监理机构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制订明确的工作程序。

3 提高人员素养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必须依靠高素质的人才,才能有效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顺利完成各项监理任务,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从事安全监理工作的人员首先要对相关法律有正确的认识,对涉及安全监理的有关条文认真学习,细致分析,明确法律对安全监理的要求、约束和处罚力度,才能在工作中摆正自己,抓住重点。 同时,监理工程师不仅仅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除了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经验,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监督承包商的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不仅仅是避免安全监理责任事故的发生。

监理企业可以通过宣传教育、专家培训、业务学习、内部交流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安全监督人员的法制意识、职业道德水平和工作能力,全面提升监理人员监理安全业务素质。

4 做好日常管理

监理安全工作的成果主要通过安全记录来体现,应要求安全监理人员及时、全面、真实地记录并留存项目安全监理工作情况,以规范安全监理行为,并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成为责任划归的书面依据。

做好审查工作,包括方案审查、资质审查、文件审查等,特别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作为管理重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做好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商按标准、规范、项目制度、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和消除。

严格按有关要求督促承包商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加强监督,推行标化管理。

5 引入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从近几年国内安全事故处理案例看,目前监理单位在事故中负有的安全责任几乎等同于施工单位。不少事故的处理实例结果说明,目前监理已实际承受着巨大的安全生产压力,承担难以接受的安全生产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监理的安全控制比质量控制承担着更大的风险。[2]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理行业在新的形势下亟待建立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监理企业应对各种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确定安全监理工作重大危险源,并制订应急预案。应运用目标管理、动态管理方法,将风险控制工作落实到人。可以采取措施将安全责任风险进行转移和分担,如:购买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但是应当强调,保险这种风险转移形式解决的是经济赔偿这种民事风险,对于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不能被转移。

综上所述,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逐渐步入法制约束阶段,安全监理责任逐渐成为法律中的明确规定并且越来越细化,已经不可回避。只有牢固树立依法、依规、依标[2]进行安全监管的理念,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采取科学、规范化的监管手段,做好日常管理,才能降低安全监理风险,顺利完成安全监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公布.

第8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 安全事故 坍塌 乘客坠落和踩踏 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5(a)-0154-04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持续扩大,居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与城市交通缓慢发展的矛盾逐渐加剧。在大中型城市,道路拥堵已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绿色出行被社会推崇。与客运轮渡、公共电汽车和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相比,轨道交通具有运能大、效率高、低碳环保等突出优势,故引起了广泛关注[1, 2]。通过对各种交通方式承载客运量占总客运量的比例进行统计发现,与其他交通方式不同,轨道交通客运量的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性将日益突出。

目前,多座城市纷纷规划轨道交通配置,共同掀起了轨道交通建设的热潮,使我国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总长、线路数量和车站数量等均呈快速发展、逐年递增的趋势。该种交通方式的高速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市距离、刺激了交通客运量的快速增长。然而,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伴随着安全事故频发,故对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为今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阶段风险评估及预防提供参考。

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事故概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复杂、技术要求高、建设周期长,运营场所人员密集,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3, 4]。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事故快报,并结合相关公开报道,梳理了2003年―2016年共253起轨道交通事故案例。统计发现,近年来随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安全事故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如图1所示。

从图1发现,2008年―2011年发生的事故数量相对较多,主要原因是该阶段全国各地轨道交通建设热潮爆发,线路数量和里程较之前显著增加,而建设与运营经验不足、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和安全管理薄弱、行业安全监管力度不够。2012年以后事故数量有所回落,这与各地建设与运营经验的逐步积累、相关技术装备的升级与进步、行业安全监管力度以及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的提高等密切相关,不仅有效控制了事故发生的概率,而且大幅提升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和运营服务的安全水平。然而,随着更多城市加大轨道交通建设投入,线路网络化和制式多样化与技术和人才储备协调发展的矛盾日渐凸显,再加上压缩规划和建设工期现象普遍存在,致使2015年以后事故数量呈现略微增加趋势。不过可以预测,随着技术成熟度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的完善,事故数量将逐渐减少。

上述统计事故中,建设阶段的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明显高于运营阶段(详见图2)。这主要是由于工程建设现场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种类繁多,多工种交叉并行作业,各施工单位自身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交接界面不能始终做到整齐划一,多因素并存易导致事故的发生,甚至人员死亡。而轨道交通建成投入运营后,一般安全措施配置相对完善,管理更加系统化、精细化,故运营阶段的死亡人数大幅下降。然而,运营阶段人员密集、乘客安全意识不强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设备突发故障多、应急处理措施难以及时实施等,导致该阶段受伤人数激增。

2 工程建设阶段安全事故统计与分析

事故发生的位置可分为车站、区间和车辆基地。根据统计数据,177起建设阶段安全事故中,50.7%的事故发生在车站,42.8%的事故发生在区间,而发生在车辆基地的事故概率仅占6.5%。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车站和区间作为工程主体,结构复杂,再加上地下结构作业空间小、设备设施多、作业人员密集、逃生不便以及受工程沿线地质环境影响较大,易引发事故,甚至造成严重后果。而车辆基地多为地面建筑施工,作业空间宽敞,作业环境和建筑结构相对简单,因此事故发生概率较低。

建设阶段发生的事故类型主要有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12种,如图3所示。其中坍塌事故发生概率最高,约占事故总数的49%,事故后果也最为恶劣,共造成了166人伤亡。因此,坍塌应被列入工程建设阶段重点预防的事故类型。坍塌事故主要受勘察设计、施工、水文地质和环境等因素综合作用的影响,如图4所示。根据坍塌事故原因解析,提出预防措施及建议如下。

(1)工程勘察阶段,应重点探明工程沿线是否存在影响施工安全的断裂、淤泥、砂层、空洞、孤石等不良地质条件,是否存在上下地层软硬不均等地质突变情况以及暗渠、地下管线等构筑物,探明地下水位、地表水系与建设工程的相互位置关系,为工程的后续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2)鉴于轨道交通线路里程一般较长,且多位于人口密集区域,线路穿、跨越建构筑物、桥梁、河流、地下管线等已成为普遍现象,故需重点关注此类特殊地段以及不同施工方法交界处的线路平面、纵断面和地下结构的施工技术方案设计,并对重大专项技术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确保设计方案安全可行。

(3)对基坑、不同结构断面交界处等关键部位及周边建构筑物合理布置监测点,实时监测并对监测数据及时分析,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完善施工方案。

(4)轨道交通工程规模庞大,涉及专业多,建设过程中存在多单位交叉并行作业,建设单位应履行牵头职责,栏癜压兀选择有资质、负责任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做好各单位间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建立相关方诚信评价体系,积极督促各单位提升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

3 工程运营阶段安全事故统计与分析

与客运轮渡、公共电汽车、出租车等客运方式相比,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营阶段具有快速高效、乘车环境舒适的独特优势,但也具有规模庞大、系统复杂、人员密集易引发事故的弊端。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网络逐渐建立,更易出现一条线路行车中断、多条线路列车延误的连锁效应,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大型城市的客流高峰时段,会进一步扩大事故的后果和影响。

3.1 运营阶段事故类型及人员伤亡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76起运营阶段安全事故中,类型主要有乘客坠落和踩踏、行车延误等6种,详见图5。可以发现,乘客坠落和踩踏事故不仅发生概率最高,而且伤亡人数也较多。行车延误一般不造成人员伤亡,然而发生概率较高,且一旦发生通常会造成乘客大面积滞留,若不能及时恢复,易导致群体恐慌,进而增加踩踏等二次事故的产生机率。列车相撞和脱轨事故虽然发生概率较小,但如果发生,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影响极为恶劣。另外,国内案例统计中的火灾事故仅发生4起,造成18人伤亡,结合国外典型火灾爆炸事故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例如2003年2月18日韩国大邱市地铁人为纵火事故造成198人死亡、146人受伤、289人失踪以及2010年3月29日莫斯科市地铁连环爆炸事故导致40人死亡、近百人受伤),则该类事故也应加以重视。

3.2 运营阶段典型事故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1)乘客坠落和踩踏

乘客坠落和踩踏主要包括乘客由站台坠落至车站轨行区(简称坠轨)、乘客从电扶梯上坠落并导致的踩踏。自轨道交通运营以来,乘客坠轨事故时有发生。这不仅与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精神压力大导致部分人滋生厌世情绪有关[5],而且也与车站未设置站台门有很大关系。未设置站台门不仅为部分有厌世情绪的乘客有意坠轨提供了客观条件,也导致了客流高峰时段部分乘客被无意挤下站台而受伤甚至死亡。因此,站台门的设置并正常运营至关重要。目前,国内部分轨道交通线路由于建设较早而未设置站台门(如武汉市轨道交通1号线)或后期已加装站台门但尚未投入使用(如北京地铁1号线和2号线),导致几乎每年均有坠轨事故发生,故应引起充分重视,积极推进站台门的安装与使用,并加强对乘客安全乘车的宣传提示和对站台的监控、巡查,发现乘客出现异常状况时,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此外,电扶梯的安全运行同等重要。乘客从电扶梯上坠落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电扶梯本身的故障或缺陷引发电扶梯急停或突然逆行,造成乘客难以站稳而坠落、踩踏;二是乘客违反安全乘梯规定而造成人员或大件行李的坠落,并引发踩踏。所以可通过进一步提升对车站电扶梯的安全管理与维保力度,加强对车站客流量的监控和乘客安全乘梯的宣传教育,在事故易发时间段或客流量较大时,采取专人看守、引导等措施来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2)行车延误

据统计,行车延误事故多由供电系统、信号系统或车辆系统故障引起。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蓬勃发展,国内信号、车辆等专业技术得到了显著提升,但各项技术之间的衔接尚存在一些预先考虑不到的问题,导致信号、车辆等关键系统故障频发,进而引发行车延误。此外,异物侵限、结构渗漏水、地下水位过高等其他因素也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行车中断或延误。因此,可从技术升级、提高施工质量、加强线路巡检与维护等方面着手预防行车延误事故。

(3)列车相撞、脱轨

统计的列车相撞和脱轨事故仅3起,分别由供电故障、调度人员违章操作、因施工质量差引发异物侵限等造成。该类事故发生概率虽然不高,但影响不容忽视,共造成273人伤亡,故应在各个环节严把质量关、加强人员培训和线路巡检,以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4)火灾爆炸

统计的国内火灾爆炸事故共4起,事故原因主要为电气火灾、乘客携带易燃物品乘车以及人为纵火等。杜宝玲[6]统计国外典型地铁火灾事故时,发现11%的事故是由纵火、爆炸等人为破坏引起的。因此,应充分吸取国内外相关事故的经验教训,优化轨道交通消防系统的设计,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并加强轨道交通安检和反恐能力的建设,实现防患于未然的最终目的。

4 结语

与客运轮渡、公共电汽车和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不同,轨道交通客运量占客运总量的比值呈逐年增加趋势,其重要性日益突出。统计发现,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阶段的事故数量和伤亡人数明显高于工程运营阶段。在工程建设阶段的各类事故中,坍塌事故发生概率最高,约占统计事故数量的49%,事故后果也最为严重,故从工程勘察、方案设计、过程监测以及完善相关安全评价体系方面提出了相应的A防措施和建议。在工程运营阶段,针对发生概率和伤亡人数均较突出的乘客坠落和踩踏事故,提出了车站设置站台门并保证正常使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加监控巡查以及应急处理等措施。对于其他典型事故类型,也进行了相应的原因分析及建议。

综上所述,随着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日益推进,线路网络化运营趋势逐渐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就更为重要。所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只有认真总结并充分吸取以往的事故经验教训,才能为今后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进步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钱寒峰.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回顾与问题分析[J]. 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36):208-209.

[2] 冉茂平.绿色交通理念在城轨规划中的运用研究[J]. 现代城市轨道交通,2008(2):27-29.

[3] 姚国伟,吕高峰,杨永平,等.某地铁车站基坑坍塌引发的施工安全问题[J].都市快轨交通,2008,21(2):71-74.

[4] 陈菁菁.城市轨道交通重大运营事故和灾害分析[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0(5):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