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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估值方法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2-23 09:59:0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长期股权投资估值方法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长期股权投资估值方法

第1篇

摘要:2014年3月财政部印发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与原会计准则相比较,新准则变化很大。本文主要论述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的五大主要内容。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成本 所有者权益变动 个别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原准则相比较,其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二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计量;三是关于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会计处理;四是关于按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就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五是吸收整合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年报通知的相关内容。笔者就上述内容进行具体分析,探究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实质变化。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原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包括:(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3)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具体包括:(1)对子公司投资;(2)对合营企业投资;(3)对联营企业投资。

显然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缩小,将原长期股权投资中的第四部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之外,明确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应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原因有:一是从股权投资的持有意图或获利模式来分析,企业的金融资产一般为短期持有,通过资本利得实现其收益;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持有期较长,对被投资方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决策从而实现回报。因此,该类股权投资与金融资产具有同质性,将其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之外,通常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二是2014年1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明确了不同条件下可以采用不同的估值技术方法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从而使该类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能够取得,这就为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提供了可能。

另外,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本准则修订前后长期股权投资均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和对联营企业投资,但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关系的判断上均有其微妙的变化。比如,母子公司的判断,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职业判断;再比如,对合营企业的判断,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来认定。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按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按合并形式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企业合并中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一定是控股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与修订前比较没有发生变化,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与修订前比较发生了重大变化。

原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来确定;而修订前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来计量。这样修订的原因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前和合并后均受相同一方的控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是最终控制方的子公司,合并方从母公司取得被合并方的股权投资,在初始计量时站在企业集团的角度来分析更为恰当。

三、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方其他所有者权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变动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法和权益法,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对合营企业和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原准则及解释中明确规定:被投资方实现利润或者发生亏损,投资方应按其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损失);被投资方宣告分派利润,投资方应按其享有的份额确认应收股利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投资方应按其享有的份额确认其他综合收益。但是,除了上述因素外,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的,比如被投资方增资所形成的资本(股本)溢价、被投资方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中包含的权益成分,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其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并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012年底,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权益法――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方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征求意见稿)》,在该文件中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即其他权益变动应在权益中予以确认,且在终止权益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但是,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停止该项目,这样一来,关于该问题的会计处理仍然不明确。

在我国实务中,关于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会计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投资方按其分享的份额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投资方按其分享的份额应计入损益。本次准则修订时,采纳了第一种观点,投资企业按其享有的份额计入所有者权益中。其主要理由有:一是如果计入损益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投资方盈利能力的误判,不利于其做出科学的决策;二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毕竟已经倾向性意见,这种做法是目前较为恰当的现实选择。

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方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方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投资方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投资方在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但对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四、关于按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就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原准则中并未就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就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做出规定。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一个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特定日期财务状况、一定期间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考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比如公司法中注册资本管理、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要求,再比如企业所得税法中以法人单位作为纳税义务人等,个别财务报表作为一个企业的法定财务报表,应该反映这个企业相关交易、事项的实际情况。因此,个别财务报表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交易事项的处理应与合并财务报表区别开来。比如,企业因部分处置股权而丧失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时,根据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剩余股权应当按照丧失控制权之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报表中的投资收益;但是,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企业对剩余股权按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而不按公允价值计量,也不确认与之相关的损益。

五、吸收整合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年报通知的相关内容

自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以来,财政部为了规范一些新出现交易事项的核算和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又陆续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至6号、《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存在大量的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规定。在本次新准则修订过程中,将这些零散的规定进行吸收整合,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在权益法下,投资方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将投资方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抵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在会计处理时,具体分为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

(二)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三)企业合并中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费用不再计入其成本中。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企业的股权投资可以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又有成本法和权益法。由于投资方增持或者减持被投资方的股份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就需要将股权投资在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之间进行重分类或者将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进行转换。修订后准则将这一部分内容细化了,方便了会计人员实务操作。Z

第2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 估值方法

我国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颁布实施,上市公司此后的季报、半年报及年报都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披露。这相当于改变了确认股东权益和净利润的标准。而由于会计信息的专业性较强,对财务指标不甚了解的投资者,或者按照老思维对新信息加以利用,或者对新信息的了解不全面,无法正确使用这些信息。纵观各类专业性财经媒体,大家讨论最多的仍然是新准则对会计利润的影响,是多了还是少了,这仅是“只知其一”,而对“如何利用这些新信息去估值”的“其二”缺乏理解,甚至很多业内人士也将准则变化带来的会计利润增长视为新的投资机会。在普遍使用的PB、PE指标上,如果市场中普遍仍然用使用旧会计准则的信息的思维来指导投资决策,势必会将投资带入“歧途”。这些误用其实根源于没有回答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会计信息和股票估值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新准则下,应该如何利用新会计信息来进行股票估值?如何看待新旧准则信息之间的变化对估值的影响?会计利润的增加是否一定能提高股票的估值水平?本文试图从专业估值的角度厘清这些问题,并就新会计准则对2007年报及公司估值的影响进行研究,以方便投资者更好的把握投资机会。

一、新准则对绝对估值法的影响

绝对估值模型使用的是现金流的贴现,而新会计准则并不实际改变现金流,因此,即便新准则下净利润有重大改观,只要公司的现金流并无实质变化,公司的股票估值应该不受影响。值得一提的是,不同会计规则下可能导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这是一项真实的现金流出),但是如果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二者各自按照自身标准来计算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则此项并不会影响所得税现金流。鉴于上市公司投资类业务所占比重逐渐加大,按照区分不同业务估值的原则,以下我们分开来阐述新准则信息对绝对估值法影响。

1.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的估值。公司正常经营的业务仍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使用净利润来估计公司自由现金流,应注意非现金支出部分的调整;或者在推算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时要谨慎对待这些调整和变化,因为从理论上推断现金流并没有改变。

2.投资类资产的估值。新会计准则下投资类资产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五项。其计价基础也有不同,其中:前三项是按照公允价值计价,投资性房地产可以按照历史成本核算,也可以按公允价值计价(但同一公司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模式。上证50成分股的上市公司均采用历史成本核算),而长期股权投资则是从属于被投资对象的计价属性,从比例上看主要采用历史成本计价。因此,按照计价属性不同,我们将投资类资产进一步细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

A.长期股权投资的估值:无论是以成本法及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均对应于被投资实体的经营业务,因此其估值方法与前述主营业务估值并未二致,无非是乘以对应的投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被投资方有重大影响或控制关系,则在估值时可以考虑投资主体出于自身战略安排考虑对被投资方可能实施的影响。

B.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项估值:这类资产已经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其定价模式为:

其中FV即其公允价值;RC是未来各期对公允价值估计的偏差调整项。如果公允价值较客观的反映了其资产现值,即未来偏差项较小,后续加总项可以忽略。当然,一旦发现上市公司对这些资产的计价信息有失公允,估值时应该使用后续的偏差调整项进行重估,或者直接使用合理的公允价值。

二、新准则对相对估值法的影响

笔者对2007年上市公司披露的净利润和股东权益信息进行统计,根据前述第一部分的相对估值法,以PE为例来测算如何利用新会计准则信息对股票进行估值。

首先根据2007年报信息,对上市公司各利润组成部分进行分类,然后按照新的估值方法估值。鉴于投资收益的成分复杂(有价差收益、分红收益等等),需要根据附注披露的详细内容详细划分,笔者对上证50成分股投资收益分为三部分进行了统计,包括:1.按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含委托贷款收益、债券投资收益);2.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3.价差实现收益,包括: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处置股权投资收益、债券买卖收入和其他投资收益。结果如表1:

表1 投资收益来源

考虑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也属于价差收入(未实现部分),我们把这部分收益(2007年度为-4.93亿元)加到上表的价差收益中,各部分所占比重如下图,我们发现很突出的特点是价差收收益占总投资收益的比重基本是七成,这一比重之高是出乎人们意料之外的。

进一步,我们将以上拆细的投资收益与利润表中其他来源的收益汇合到一起,将全部利润组成划分五种类型:1.主业净利润;2.成本法收益;3.权益法投资收益;4.价差收益;5.营业外收支。表2是根据这种分类对上证50指数成分股2007年报统计的结果。

从上证50全样本看,主营业务利润所占比重为79.11%,价差收益为13.54%;其中非金融类主营业务利润占比达91%,权益法投资收益占比为5.28%,营业外收支有1.76%;金融类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仅占三分之二,近四分之一的收益属于价差收益,成本法收益占6.79%,可见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利润构成明显的体现了公司的业务特征,这些绩优蓝筹股非金融类公司的经营重点放在主业和权益投资上,而金融类资产的收益来源则表现为价差收益和财务投资收益,占据三分之一的份额。当然,本文仅以上证50成分股为例来研究对估值的影响,他们不代表其他上市公司的收益质量也保持如此之高的水平上,投资者需要用以上方法具体检查。

表2 利润各组成部分占比

我们假设以主营业务的PE倍数为30(成本法收益倍数同),权益法收益倍数为5,价差和营业外收支的倍数为1,以此来大致测算旧准则下30倍的PE倍数的偏差。结果(表3)发现,从中位数看旧准则下PE法股价为17.94元,而新准则下PE法股价只有12.68元,差异率大概在-3.63%,即在当前的收益机构情况下,新准则下PE法大概比旧准则下PE法下调3.63%;而从均值上也显示出这种规律,但差异率有所扩大,下调了17.48%。这些绩优蓝筹股尚且如此,对收益质量逊色的上市公司的相对估值,投资者更应该警惕估值方法是否合理。

表3 新旧估值方法差异比较(PE)

三、总结

综上,针对07年报中会计信息的新变化,我们对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的调整方法进行了阐述,尤其投资者应该使用修正的相对估值法来解读这些新变化对估值的影响。以上证50成分股为例,鉴于2007年中国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和牛市的影响,沿用旧准则下估值法会高估公司股价,这一高估率均值大致在4.8%~17.48%(中位数大概为0.84%-3.63%)。考虑到上证50成分股的收益质量和主营突出程度在所有上市公司中处于领先地位,适应新准则信息的估值方法对其他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将会更大,投资者需要谨慎检查估值方法采用的恰当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理论角度,新会计准则的使用应更有助于揭示被投资对象未来的收益分布和风险水平,缩小人们的预测及判断误差,以做出更合理的投资决策。我们期待新准则对会计信息有用性的提升效应,当然这是一个有待于时间检验的实证问题。本文旨在特别强调,如何在估值中去正确解读新准则的这些特征和变化,因为在一个新旧更替的时候一些投资者或许更容易墨守旧准则下的估值方法,而忽视新内容的变化,或者在诸多新变化之前有无所是从之感,导致决策失误。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性主体;后续计量

一、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特点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一)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特点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私人股权”,即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股权的投资基金。私人股权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本文研究对象为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本文中的股权投资基金泛指所有主营业务为股权和准股权投资业务的基金,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基金、按照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法规设立的其他基金和按照国家战略需要设立的各类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一般包括募资、投资、管理和退出四个阶段,单个投资项目运作期限通常需要3年以上。

(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1.CAS2关于非投资性主体权益性投资的核算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CAS2)对投资业务的后续计量按照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进行划分,“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22)也做了相关要求。

2.CAS33关于投资性主体权益性投资的核算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CAS33)对投资性主体的投资业务后续计量做了专门要求。投资性主体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准则对于投资性主体权益性投资后续计量和披露约定为“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予合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投资”)。不合并的规定豁免了投资性主体对项目投资编制合并报表,CAS2也豁免了投资性主体的联营合营类投资的权益法核算,而且豁免后所披露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相关性更强。投资性主体在权益性投资后续计量中,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CAS39)中对估值技术的要求于各会计期末对项目投资进行估值。

二、股权投资基金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可能选择

股权投资基金按是否是投资性主体,分别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和披露要求也显著不同。股权投资基金按运作和考核的市场化程度从高往低分可分为市场化基金、市场和政策性混合基金、政策性基金等。CAS33对投资性主体有“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的要求,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上述分类,在该要求的符合度方面随市场化程度的降低而下降。相应地,各投资基金对投资性主体定义的符合度也由强到弱,其投资业务的后续计量方法也相应有所变化。

(一)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

市场化基金由于投资者对投资回报和投资期限一般有较为明确要求,基本都是符合投资性主体要求的股权投资基金。为了体现投资业绩便利于考核,也为了加强投资项目价值实现的过程管理,一般都依据投资性主体和金融工具相关准则,通过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对所有股权投资业务进行后续计量。

(二)市场化和政策性混合基金

部分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业务即包括市场化运作项目也包括政策性项目。这类基金依据实际情况,可能符合非投资性主体,也可能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对于具备“成立时间不长、投资业务数量不大、投资项目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差异不大、尚未有进入退出期的项目、尚未按照公允价值对项目投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政策性项目占绝大部分”等一个或多个特征的基金,更加符合非投资性主体的定义,可依据非投资性主体对投资业务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具备市场化投资机制(含项目估值体系)完善、存量投资项目中政策性项目占总的投资金额比例较小、具备按照公允价值对项目投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等特征的基金,比较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按照投资性主体对投资业务进行后续计量。

(三)政策性股权投资基金有的基金

设立和运作特征具备明显的政策性,如:无市场化业绩考核要求、基金的募资成本低或没有成本、投资机制直接受政策引导、没有市场化的退出通道、所投资项目公允价值难以取得等,不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一般按非投资性主体对投资业务进行后续计量。

(四)非投资性主体和投资性主体后续计量比较分析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业务后续计量按照投资性主体和非投资性主体划分,在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而言,对于三无类投资差异不大,联营合营类投资、具有控制权的投资差异较大。

三、股权投资基金投业务后续计量方法建议

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有力地促进了创新创业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④,对于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较大作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业务的价值实现是其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对于被投资项目而言,股权投资相比较债权类资金具有共担风险、利益共享的优势,能有效解决项目快速发展面临的资本金短缺问题;对于股权投资基金本身而言,由于所投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实现、设计的退出方案能否落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而面临较大风险,但所投项目一旦成功实现超额收益或在资本市场成功退出,也能为投资者获得巨额回报。投资基金在发现项目价值并实现出资后,及时、有效的价值管理对于最终的价值实现尤为重要。对于市场化基金和更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的市场和政策性混合基金而言,应按照投资性主体后续计量要求,对所投资项目进行定期估值,并采取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能及时反映投资项目的投资绩效,通过对影响价值变动的重要因素进行专项管理努力提升项目价值。

第4篇

学习新会计准则的内容,分析新会计准则的特点,是施工企业会计人员运用新准则的重要前提。

(一)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体系由39项准则构成,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以及相关应用指南,构成系统的会计体系,拓展了覆盖范围,更加全面的覆盖了资产和交易的新旧领域。概括来说,新会计准则体系主要由三个大的层次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准则,对会计准则体系起到统驭作用。基本准则的作用主要在于规范会计的目标、会计的基本假设、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财务报表的总体要求等内容,对具体会计准则起到方向和引导作用。第二个层次是具体准则,共包括三十八项,更加全面地涵盖了目前我国各行业企业中的资产、交易及可能存在的各类经济活动及业务,更加明确的规范了资产和交易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第三个层次是规定了金融工具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体系。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是新会计准则对原准则下的资产和负债内容的重新整合,规范了这一大类资产和交易的科目设置、会计处理、报表生成和披露等内容。

新会计准则体系主要由以上三个层次构成,基本准则统帅整个准则体系,具体准则是会计体系的最核心部分,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是具体准则的主要支持部分,三个层次构成新会计准则的全面系统体系。

(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相比,参照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较多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同时又结合了中国国情,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

新会计准则体系总的来说,具有以下显著特点:首先是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体系构建了一套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体系,与原准则相比更加与市场接轨,主要参照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思路与规定,基本实现了国际性协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健全减少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国际可比性,基本实现了与国际的接轨,从实务角度来看,主要为企业解决了走出去与引进来的问题。新准则的实施能够降低我国企业的对外融资成本。其次是新会计准则在会计理念和思路上实现了创新。从会计理念来看,新修订和建立的会计准则体系以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为依据,主要目标是为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可靠、有效的决策信息,体现了以现实为依据,规范并努力实现会计既定目标的理念。再次是新会计准则体系在内容构成上更加全面,突出特色。新会计准则体系扩展到39项,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构成,根据经济发展,增加了资产和交易的规定,涵盖了所有可能存在和发生的领域,形成更为全面系统和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能够更好满足我国现阶段会计活动的需求。

二、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比较

要学习和应用新会计准则,就需要施工企业会计人员认真分析与比较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以下将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作以比较。

(一)对外投资的核算

原会计准则将对外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又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而在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概念,将对外投资的大类定义为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因为与其它金融资产核算方法存在差异,因此在会计准则中又作为单独的一项准则来规定。根据新会计准则,原存在的“短期投资”类别重新定义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方法与原规定不同;原存在的“长期债权投资”类别重新定义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金融资产分为四个类别: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与应收账款、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方法主要为:初始投资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后续计量: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入发生的所有者权益;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与原会计准则相同,选择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但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和调整。长期股权按投资的初始计量方法与原准则不同,要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定。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

财政部2004年规定实施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终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以此为依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新旧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规定也有较大差异,尤其会对施工企业产生重要影响。原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长期性投资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或确认的减值损失在以后年度发生资产价值回升时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转回。但新资产减值准备准则规定,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或确认的减值损失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

新会计准则还在资产减值准备准则中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根据原《企业会计制度》,纳入计提减值准备范围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而新《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能够更加科学可行的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此外,新准则提出总部资产的概念,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同时新准则规定按照相关资产组对总部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方法。 (三)交易的核算方法发生变化

新会计准则在资产的计量方法和交易的核算方法等方面发生了重要变化。首先,所得税核算方法发生变化。一是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发生变化。原所得税会计准则以损益表为核心,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和时间上的不一致,来计算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新准则提出了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的概念,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同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按照其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二是所得税核算方法发生变化。原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彻底改变了原先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其次,企业投资房地产会计处理发生变化。根据新会计准则,对准则规定应归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应在会计报表中单列“投资性房产”科目,按照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在明确可以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这种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公允价值与原账面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鉴于新旧会计准则相比较存在较多的差异,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无疑将会对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对施工企业业绩的影响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施工企业可能会考虑新会计准则的变化,有针对性的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前突击调整账务,以免在应用新准则后因为新准则对某些会计处理限制而影响企业利润。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长期性投资一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确认资产减值损失,那么在以后年度不得转回。而在原准则下较多企业运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作为调节企业年度间利润的工具。在行业景气时通过计提各项减值准备隐藏利润,在行业低潮时通过转回减值准备来提升企业业绩,能够平衡年度间利润,满足企业上市或融资的需求。因此,企业首次实施新会计准则前,可能会通过突击调整隐藏的利润从而对企业业绩一下产生较大影响。

(二)计量方法对资产重新估值的影响

第5篇

关键词: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性主体;后续计量

一、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特点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一)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特点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私人股权”,即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股权的投资基金。私人股权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①。本文研究对象为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本文中的股权投资基金泛指所有主营业务为股权和准股权投资业务的基金,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基金、按照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法规设立的其他基金和按照国家战略需要设立的各类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一般包括募资、投资、管理和退出四个阶段,单个投资项目运作期限通常需要3年以上。

(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②

1. CAS 2关于非投资性主体权益性投资的核算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CAS 2)对投资业务的后续计量按照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进行划分,“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 22)也做了相关要求,具体如表1所示:

2. CAS 33关于投资性主体权益性投资的核算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CAS 33)对投资性主体的投资业务后续计量做了专门要求。投资性主体③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准则对于投资性主体权益性投资后续计量和披露约定为“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予合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投资”)。不合并的规定豁免了投资性主体对项目投资编制合并报表,CAS 2 也豁免了投资性主体的联营合营类投资的权益法核算,而且豁免后所披露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相关性更强。(见表2)

投资性主体在权益性投资后续计量中,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CAS 39)中对估值技术的要求于各会计期末对项目投资进行估值。

二、股权投资基金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可能选择

股权投资基金按是否是投资性主体,分别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和披露要求也显著不同。股权投资基金按运作和考核的市场化程度从高往低分可分为市场化基金、市场和政策性混合基金、政策性基金等。CAS 33对投资性主体有“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的要求,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上述分类,在该要求的符合度方面随市场化程度的降低而下降。相应地,各投资基金对投资性主体定义的符合度也由强到弱,其投资业务的后续计量方法也相应有所变化。

(一)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

市场化基金由于投资者对投资回报和投资期限一般有较为明确要求,基本都是符合投资性主体要求的股权投资基金。为了体现投资业绩便利于考核,也为了加强投资项目价值实现的过程管理,一般都依据投资性主体和金融工具相关准则,通过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对所有股权投资业务进行后续计量。

(二)市场化和政策性混合基金

部分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业务即包括市场化运作项目也包括政策性项目。这类基金依据实际情况,可能符合非投资性主体,也可能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对于具备“成立时间不长、投资业务数量不大、投资项目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差异不大、尚未有进入退出期的项目、尚未按照公允价值对项目投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政策性项目占绝大部分”等一个或多个特征的基金,更加符合非投资性主体的定义,可依据非投资性主体对投资业务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具备市场化投资机制(含项目估值体系)完善、存量投资项目中政策性项目占总的投资金额比例较小、具备按照公允价值对项目投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等特征的基金,比较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按照投资性主体对投资业务进行后续计量。

(三)政策性股权投资基金

有的基金设立和运作特征具备明显的政策性,如:无市场化业绩考核要求、基金的募资成本低或没有成本、投资机制直接受政策引导、没有市场化的退出通道、所投资项目公允价值难以取得等,不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一般按非投资性主体对投资业务进行后续计量。

(四)非投资性主体和投资性主体后续计量比较分析

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业务后续计量按照投资性主体和非投资性主体划分,在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具体而言,对于三无类投资差异不大,联营合营类投资、具有控制权的投资差异较大,针对后两类投资比较分析具体见表3。

三、股权投资基金投业务后续计量方法建议

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有力地促进了创新创业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④,对于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较大作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业务的价值实现是其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对于被投资项目而言,股权投资相比较债权类资金具有共担风险、利益共享的优势,能有效解决项目快速发展面临的资本金短缺问题;对于股权投资基金本身而言,由于所投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实现、设计的退出方案能否落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而面临较大风险,但所投项目一旦成功实现超额收益或在资本市场成功退出,也能为投资者获得巨额回报。投资基金在发现项目价值并实现出资后,及时、有效的价值管理对于最终的价值实现尤为重要。

对于市场化基金和更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的市场和政策性混合基金而言,应按照投资性主体后续计量要求,对所投资项目进行定期估值,并采取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能及时反映投资项目的投资绩效,通过对影响价值变动的重要因素进行专项管理努力提升项目价值。对于政策性基金和更符合非投资性主体定义的市场和政策性混合基金而言,虽然在特定阶段按照非投资性主体进行核算,但基于机构和财务的可持续发展考虑,应尽可能按照市场化基金的管理机制,尽早研究对项目进行估值和按照公允价值对投资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在此基础上过渡到按照投资性主体进行后续计量。

注释:

①《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要点与法律法规汇编》 P3 中国金融出版社

②本文不考虑因持股比例变化引起的核算和计量方法的变化因素

③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

④《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要点与法律法规汇编》 P5 中国金融出版社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非货币易会计;补价;会计处理;完善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述及判断标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现金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参考原则为:补价占整个交易金额的比例低于25%,其中: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或者,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应判断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会计处理应遵循该项新准则的有关规定。

二、商业实质的判断

商业实质的判断对于企业判断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入账价值的确认和损益的确认方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业实质的判断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换入资产与换出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而导致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则表明该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四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着不同。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三、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

1、换出或换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交易性证券、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2、换出或换入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对于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调整后的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四、对我国非货币易会计处理完善的思考

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随着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已经更加的活跃,会计政策的选择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也会有所不同。而且,在实施公允价值的过程中,活跃的市场是一个前提条件。但是我国的相应的法律政策和监督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所以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在非货币易方面已经完善了,公允价值充分实施的大环境并没有根本实现。从发展的角度看,非货币易会计在我国会计领域的发展与推广势在必行,为了有力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我们必须不断关注这方面的改革和完善,以求更好的为我们国家的经济服务。

(一)对非货币易准则层次上的完善可以说是完善“非货币易”准则的关键,要明确非货币易的基础,改进增值税的处理,明确补价原因是处理补价的关键,增加非货币易的披露内容,划清与债务重组的界限。由专家组成监督机构对准则实施中出现的不足和效率问题进行监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予以指出,最大程度上抑制损失。

(二)对满足我们自身特点的会计制度而与国际上不完全相同的要积极予以对外公开,加大宣传力度。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国家,考虑国情和实际就非常重要。比如说,从理论上讲,非货币易换入的资产的入账价值应该是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但鉴于我国的商品市场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完善,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为避免某些公司利用非货币易谋取利益,我国新准则规定对于换入的资产入账价值应再加上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这可以看出我国会计政策制定上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在非货币易上决不能生硬的运用理论,避免政策上出现漏洞,给国家造成损失。

(三)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会计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会计选择权的监管力度,准则制定部门应谨慎赋予企业会计选择权,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会计监管部门应改革资源配置方式,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强制上市公司披露会计选择对利润的影响程度。

(四)进行会计制度的创新。在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上,公允价值理解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合理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解决资产减值事务中的确认与计量问题。我国目前公允价值发展还是比较科学的,因为公允价值特别是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本身在技术操作上就有很大的主观性,考虑到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要充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做出的正确选择。虽然新准则在闲置利润操作方面作了进一步的限制,但是这并不能完全杜绝粉饰报表利润操作的行为发生。随着证券市场、金融系统、产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及会计职业队伍的壮大,应在适时进行会计制度的创新,可以说在这方面还需要我国会计人员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刘建勇,王莉霞。非货币性自称交换中商业实质判断标准的具体化。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1):40-41.

[2]刘泉军,张政伟。新会计准则引发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6(3)。

[3]贾博颖,付玉来。非货币易会计处理的最新进展及启示[J].会计研究,2005(8)。

第7篇

2016年上半年,保险公司保费出现较高的增长,但在年初实现“开门红”以后则呈现出增速逐月下降的趋势。随着新兴保险公司的崛起,保险行业格局起了较大的变化。同时,由于股市和债市的波动大幅增加,2016年保险行业投资收益也面临较大的压力。由于保费相对投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2017年保险行业保费增速可能呈现下降的趋势。

此外,随着新的偿付能力体系的推进,资本监管对于上市保险公司日趋有利,上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较大幅度的改善。由于保险行业政策基本保持了一贯的持续性,保险行业的变动更多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而由低利率和“资产荒”引发的保险公司频频举牌上市公司,成为2016年上半年资本市场最大的不确定性因素。

险资举牌背后的无奈

2015年下半年,保险公司掀起举牌上市公司的热潮,以前海人寿、安邦保险、国华人寿为代表的险资连续举牌多家上市公司引起市场的强烈关注。受股市大幅回落和保监会监管加强的影响,虽然2016年上半年未出现险资集中举牌的现象,但随着宝能系、恒大系接连举牌万科,险资举牌概念又重回风口。

东吴证券认为,险资举牌的驱动因素有三:第一,当前低利率和高收益资产荒导致负债端成本约在6%左右的中小保险公司的压力巨大,加大股票配置是现实的选择;第二,如果持有上市公司份超过20%(或5%并获得董事会席位),则保险公司可获得额外优势:如果按权益法记账,则上市公司净利润都确认为保险的投资收益,账面回报率大幅提升且不受股价下跌的影响,未来如果股价上涨卖出还可赚取差额收益;如果进入董事会可影响上市公司的分红或转增计划;此外,还能降低偿付能力资本的要求;第三,寿险公司可以通过卖保单的方式大规模融资,且资金成本低于信托和银行贷款,寿险牌照可作为杠杆融资平台配合其实际控制人进行战略收购,宝能收购万科就是典型的杠杆融资收购模式。

从2014年开始,国债利率进入下行通道,保险行业资产配置的压力迅速加大。过去5年,大量“资产驱动型”保险公司通过高收益万能险和现价产品迅速做大资产规模,较高的负债端资金成本使其直接面临利差损的风险。在当前低利率和“资产荒”的市场环境下,此类保险公司提高风险偏好加大股票持仓是一种现实选择。

参照美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寿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与国债收益率呈现显著的反向走势。自1990年美国国债利率进入下行通道以来,寿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迅速上行,并稳定在25%以上。

基于中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寿险公司杠杆通常可达12倍,即寿险公司总资产可达自有资本的12倍,其中最高40%可以投资股票(5%可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因此,寿险牌照可作为杠杆融资平台配合其实际控制人进行战略收购。

由于持股比例不同采取的财务处理方式的不同(持股20%以下为公允价值法,20%-50%为权益法,50%以上合并报表),保险公司有较大的动力举牌增持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20%,可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用权益法计量(举牌5%的股权后若获得董事会席位也可以采用权益法),即上市公司净利润都可以确认为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可大幅提升账面投资收益(例如现在平均PE为7倍左右的银行股对应的投资收益率为15%)。而且,股票价格下跌不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和净资产,未来如果股价上涨卖出持仓还可赚取价差收益。

在财务投资的前提下,险资亦可通过二级市场举牌获得董事会席位,对上市公司的决策(包括分红或转增计划)施加一定的影响,从而由完全被动的财务投资转变为主动投资和参与管理的模式,提高投资的安全性。因此,险资举牌提高账面投资收益本质上是权益法的数字游戏,但通过举牌进入董事会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就不仅仅是停留在数字游戏的层面上。

此外,根据“偿二代”的监管标准,长期股权投资消耗的监管资本远低于普通股票持仓:首先,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价格基础因子0.15远低于普通股票持仓(0.31-0.48),且如果对应标的是金融机构(如银行等),监管资本还可以再下降25%;其次,普通股票持仓要为浮盈提高监管资本,例如,如果浮盈为20%,则监管资本还要额外提高4%。综合来看,相比普通股票持仓,长期股权投资消耗的监管资本将下降约50%,对于偿付能力不充裕的资本驱动型保险公司来说,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

3000亿元增量资金欲动

险资加仓股票的增量资金主要由自身资本和杠杆空间决定,而不是保费收入,未来险资增量资金主要来自于仍有较大加杠杆空间的公司和近期获得资本注入的公司。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资本注入和杠杆空间是险资加仓最重要的前瞻性指标。

保险的核心盈利模式是收取保费做大总资产,再将总资产用于投资,以赚取高于负债端成本(定价利率+保单红利)的利差。由于保监会规定保险总资产最高30%可以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如果增持蓝筹股最高至40%),因此,保险公司总资产的增量决定了其可用于加仓的增量资金。

保险公司总资产的增量空间来自于两种情况:其一,如果当前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高于100%的监管要求,则说明自有资本尚未充分使用,公司仍有继续收保费(加杠杆)的空间;其二,保险公司的股东计划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向公司注入补充资本,则公司可以使用新的资本发展业务(收保费)。例如,股东新注入保险公司10亿元资本,基于寿险12倍杠杆(偿付能力要求的决定),该公司可通过卖保单带来增量资产共120亿元,其中最高48亿元可用于加仓股票,最高6亿元可举牌投资单一股票。

据此,我们可以根据公司的当前偿付能力充足率和股东的增资计划这个两个前瞻性指标来测算保险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的总资产增量,进而估算其加仓股票的资金。

在自身人渠道薄弱的情况下,中小保险公司迅速做大规模的方法是通过银保渠道销售高收益理财型产品,其中,高预期收益的万能险产品是最主要的产品形态。由于2014-2016年利率持续下行,主流保险公司近期已经开始逐步下调万能险结算利率,而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则逆势保持较高的结算利率(5%-7%以上)。在同类产品和银行理财收益率持续下调的背景下,此类公司的万能险产品的吸引力大幅提高,推动其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保费,确保公司在未来短期内加仓股票的能力。

东吴证券结合各家保险的前瞻性指标和万能险结算利率的情况进行了测算,结果表明:按30%股票配置上限计算,在未来3-6个月,险资将带来3000亿元级别的增量资金。

保监会2016年3月18日的《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收紧了对中短期寿险产品的监管。不过,由于新规给予了5 年的调整过渡期,预计保险公司在2016年度仍然可以利用此类理财险快速加杠杆。2016年之后,随着中短期理财险配额梯度的逐渐下降,新规的影响将逐步显现,预计险资将逐步转向5年期以上理财险或通过保单贷款等方式变相规避新规对吸收短期资金的限制。

根据险资举牌的投资逻辑,险资举牌的标的往往具有高分红、低估值、盈利可持续性等核心特征。高分红标的可为保险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股息现金流,与长久期的保险负债端现金流能够有较好的匹配。在当前“资产荒”的大环境中可作为高收益固收类资产的替代品,对中小保险和大型保险公司均有很强的吸引力。

如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20%,可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用权益法计量(5%举牌后若获得董事会席位也可以采用权益法),在权益法下,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可全部确认为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因此,举牌低PE的品种可大幅提高账面利润;此外,在权益法下,股票价格下跌短期不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未来股价上涨卖出持仓还可赚取价差收益,估值具有高安全边际的标的更有优势。

一般而言,由于险资举牌投资的周期较长,且持仓流动性受限(一般有6个月的锁定期),标的品种的盈利能力(高ROE)必须具有可持续性,以确保险资能够获利退出。

而且,由于政策风险的不可控制,险资通过举牌的方式以寻求控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而对于非国有公司,保险资本(如宝能系、恒大、富德等)可利用旗下保险牌照作为低成本杠杆融资平台,通过二级市场举牌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收购。

投资和保障孰轻孰重

近日,保监会在行业内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人身险公司报送2016年1月至6月的万能险业务数据,主要填报各预期存续期限下的规模保费收入和产品情况,摸底资产负债匹配及利差等具体现状。据相关人士透露,此次对整个万能险市场情况的摸底,可能与预防利差损风险有关。从投资环境看,利率下行、资本市场震荡波动,人身险公司为吸引客户和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往往倾向于提高预定利率,此举进一步增加了刚性负债成本,加剧了利差损风险。

相较于2015年互联网理财和保险理财产品收益率的高企,2016年,监管部门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和规范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引导消费者接受和回归低利率环境。截至2016年5月,银行理财、信托和P2P的收益率较年初下滑55BP-150BP,低利率环境叠加监管趋严一方面带来了金融产品收益率的分化和收窄,资金端收益率回归资产端;另一方面实质性降低了金融企业资金端成本的压力,聚焦于提升金融产品内涵和外延开辟新的竞争力。

在收益率竞争弱化的背景下,保险行业将聚焦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当前销售保障类保险产品的渠道和产品基础已经具备,渠道方面主要体现为个险渠道蓬勃和期缴客户储备丰厚。2016年一季度,4家上市险企合计保费收入4819亿元,同比增长22.1%,保费增长中部分个险期缴新单增速、个险新单增速、新单增速超30%,个险期缴占比提升、个险新单占比提升以及新单保费占比提升明显;产品方面则主要体现为3月免税健康险落地,以及香港保单对比之下内地保障类产品创新的增加。聚焦保障功能、整合“保障”消费场景和保障服务将有助于险企提升竞争力,降低利率的敏感性。

2015年,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衍生出金融产品竞争无序的乱局。2016年上半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趋严,高利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得到有效的遏制。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竞争主要在两个领域:收益率和保障功能。在收益率被明显放大的背景下,保险保障功能的意义并不明显。监管引导消费者接受较低的合理收益率,将有助于市场关注和重视保障功能的价值和意义。

2016年4月中旬,央行牵头多个部委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该总方案下出台了有关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子方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义在于引导资金脱虚向实,另一个直接的效果是引导金融产品回归和接受低利率环境和趋势。

如果,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在引导收益率预期合理化,那么,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监管则是进一步规范渠道竞争。

保监会3月18日的《通知》,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力度。产品监管对象从前期讨论的“高现价产品”转为“中短存续期产品”,更合理客观遵循市场化原则。保监会在2014年2月、2015年12月、2016年1月和2016年3月针对高现价产品发文或发征求意见稿,分别在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明确。2016年3月,保监会将监管对象定义为中短存续期人身险产品,监管内容为停售1年期以内的产品;1-3年期内的产品设定规模限额,分别为1.8倍、1.4倍、1倍投入资本或净资产;5年期以内的产品设定2倍投入资本或净资产监管限额;在监管措施方面,存量业务超标则新增资本金,增量业务超标则禁止新增业务。

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的意义在于规范流动性风险,引导保险理财产品的规范化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监管对于市场的影响可分为三个方向的考量:一是部分保险公司受限于资本金主动停售或限售部分产品;二是对于部分中小保险公司依然存在绕道监管的可能性;三是短期对险资举牌或有抑制作用。

从监管效果来看,万能险等典型的中短存续期产品明显退热。一方面,万能险规模增速放缓,截至2016年4月,万能险保费收入7000亿元,而2015年全年规模为7600亿元左右,2016年前4个月的规模相当于2015年全年的规模,但4月单月万能险规模为1000亿元,环比分别下滑47.4%;另一方面,万能险收益率有明显下滑的趋势。在严格的监管之下,万能险在明显降温的同时,投连险由于具有可灵活绕道监管的优势,其热度正在逐步回升,4月投连险销售规模97亿元,环比增长5.7%。

第8篇

概念

从会计角度来讲,按公允价值计量,是指资产、负债按照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资产交换或者是债务清偿的金额进行计量,但在少数情况下也会采用估值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

而在税法中,对于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债务的豁免等,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但在有些情况下,如发生视同销售、关联交易、货物出口时,税务机关或海关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不同的方法来确定其公允价值。

在视同销售中不能获得销售额或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在会计处理上对视同销售的部分直接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而按照税法的要求,税务机关按照如下顺序来核定其视同销售部分的销售额或营业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税务机关在核定关联交易的问题时,主要按照下列顺序来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当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估定完税价格的方法又如下: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计量

在资产的初始计量阶段,公允价值在会计与税法中的应用有所不同。税法对资产的初始计量运用的是历史成本这个计量属性,资产确定入账价值是按购置时支付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是按照购置时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在会计中,对资产的初始计量大多也保留了历史成本这个计量属性,但在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时即按照公允价值入账。除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其他情况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入账价值都是按公允价值入账的。

在资产的后续计量阶段,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确认并没有条件限制,而不论其是否具有商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