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环境保护调研

环境保护调研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2-24 16:39:0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环境保护调研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环境保护调研

第1篇

2021年6月,调研人员通过对**村942户人家全覆盖走访调研,在对全村村容村貌,包括环保设施设备的投入与使用情况、公厕、村道、房前屋后清洁卫生情况、农户家禽饲养卫生、污水处理情况等进行了实地查看,发现以下做得好的方面:

(一)村容村貌整体良好。在走访调研的过程中,村道上大多是非常干净,村民随手乱丢的现象很少见。在大桥有些住户门前还栽有各式各样的盆栽,为整个社的环境添色不少。

(二)“中心地段”干净整洁。作为村“中心地段”的新区,未发现车辆乱停、乱摆摊等现象。新区的公厕设有管理室,无明显臭味,公厕内地面无积水、便池整洁无水锈。

(三)全村污水处理得当。场镇周边污水已全部通过污水管网引入到污水处理厂,大桥村污水处理问题得到有力解决。

二、存在问题

(一)村中仍存在卫生死角。在小学旁边村道,水沟两处均散落着许多白色垃圾与生活垃圾,在村道上发现死老鼠无人清理。

(二)卫生设施设备欠完善。全村幅员面积12.2平方公里,全村公共垃圾箱体却仅有15个;除新区有5个、关口社有3个垃圾桶外,村子周围没有普通大垃圾桶;观察发现大多数农户家未设家用小垃圾桶。

(三)少部分农户不自觉。观察发现仍有少数村民不自觉,抽完烟就把烟头丢在地上,还有些人随地吐痰,极不雅观。少部分农户房前屋后不整洁,未及时清理家禽粪便,住户周围一片狼藉。

(四)村内环保宣传不到位。整个调研期间,未发现村里安装有广播设备,未发现任何环保宣传行动。

三、意见建议

(一)加大投入力度,重视农村环保整治。建议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建立完善环保设施设备。一是建议在已硬化道路上增设垃圾箱体,并加大垃圾清运工作力度,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二是建议增聘保洁员,对几处卫生死角进行集中整治,并定期对公路、村道、水沟等进行清扫保洁。

第2篇

科学发展观是我党在新形势下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思想方法论。根据这一总体指导思想来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就是要按照遵从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发展思路。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在某地区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在规划或其他活动之前,对其活动可能造成的周围地区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以及制定相应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我们的经济发展是可持续的,发展是科学的,对人类生存环境不产生大的负责影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环评人员,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工程中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去,科学、客观、公正地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切实把好环境保护的第一道关口,防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失误。

一、环境影响评价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从科学发展观与环保的历史渊源看,几十年前的世界环保主义思潮产生了国际三大可持续发展理念,而国际可持续发展理念正是中国科学发展观的依据之一。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最初的项目环评到区域环评,再到现阶段的规划环评和战略环评,充分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和环保意识的转变过程,从局部到区域,从近期到战略,从科学到更科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成功我国项目审批的一项目重要的和基本的依据。

中国的环境问题从一定程度来讲更是一个大结构和大布局问题。单个项目的工艺技术都比过去更先进、更环保,但挤在一起是否合理?生态环境是否承载得了?这是规划环评要回答的问题,而我们现在的单个项目环评没有这个能力。为了从国家发展战略上推行科学发展观,我们正在积极争取规划环评的法规。

科学发展观和环保的社会关系社会公平正义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环境公平和社会公平密切相关,环境的不公平必然加重社会的不公平。马克思说:“物与物关系的背后从来就是人与人的关系。”用中国哲学来说,人与自然的和谐直接影响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因此,环保事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二、公众参与是环境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我国环保领域第一部有关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不仅从多个方面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充分体现了决策的民主性,更重要的是充分体现的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决策的正确性。

公众参与是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或前期准备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目前已将之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程序可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的环保措施更具合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公众参与过程也体现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有关部门对公众利益和权利(如居住权)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然而,尽管我国对响评价工作中公众参与一直在进行研究并不断实践,但对于具体操作却没有详细规定,使得公众参与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如何有效实施公众参与,即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显得十分必要。

“公众参与”从社会学角度讲,是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是项目方或者环评工作组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其目的是使项目能够被公众充分认可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对公众利益构成危害或威胁,以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这里的公众系指一个或更多的自然人或法人。因此,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到:l、大多位于项目范围或位于项目的影响范围内直接受影响的人群,即预期要获得收益的人、承担风险的团体、利益相关团体;2、受影响团体的公共代表:国家和省政府的代表、地方官员、传统的当局人员、地方机构、私有行业代表;3、其他感兴趣的团体:环评中公众参与包括听取项目所在地区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或居委会代表。征询受影响他们的意见,采纳他们的合理建议,重视公众参与的质量,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第3篇

1.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含义

在美国司法判例中逐渐形成知情同意规则,立法则肇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法典》,1规定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核心是使患者在知情基础上自主选择,赋予医方相应的告知义务也就是其内在要求,以达到维护患者利益,改变其相对弱势地位的目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其在接受诊疗过程中享有的上述权利。他们虽然是医疗机构特殊的诊疗对象,但与其他疾病患者一样享有知情同意权,维护精神疾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尊重人格尊严的体现。

2.我国相关立法情况

我国知情同意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散见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中。《侵权责任法》从防止侵权的角度明确提出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重申了患者“知情同意权”这一法定权利。2013年5月实施的《精神卫生法》第37、39、40、43条均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障。遗憾的是,该法的颁布实施虽填补了我国专项立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空缺,但仍存在很多不足。如:对精神疾病患者不区分病情程度强行剥夺自、医生的强制干涉、监护人对治疗的任意决定等亟需解决。

二、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现状调查分析

1.调查对象和方法

为了解目前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的现状,笔者对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精神科展开调查,本调查首先针对患方和医护方分别拟定调查问卷,内容涉及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了解程度、权利的归属、目的、实施方式、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及对该行为的认识及与之相关的精神科特殊事项等。

2.调查结论

调查结果包括:医患双方对知情同意权的了解程度的差异和医患双方对知情同意权的归属的认识差异等几个方面。在部分题目上,双方的回答具有趋势上的一致性。如权利的目的,认为知情同意权的最重要的目的是“患方有权知道诊断和病情”,患方持这一观点的约占84%,医护方约占83%。关于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应该以何种方式实施知情同意,患方54%的人认为应“口头及书面告知”,医护方89%的人认为应口头及书面告知患者有关事项。书面告知时,知情同意书是极具代表性的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文件,受调查的患方人员中,26%表示签署过,并完全理解文件具体内容,24%的患者或监护人表示签署过,并基本理解文件具体内容,而有34%的患者或监护人表示签署过但不理解文件具体内容,还有16%的患者或监护人表示根本没有签署过。对这个问题,医护方的调查结果显示:约有63%左右的医护人员让患者或家属(或监护人)签署过知情同意书并详细说明文件具体内容,29%左右的医护人员在让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对该文件具体内容做了简要说明。在有关知情同意书的题目上存在很大差异,如患方有64%的人认为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行为最重要的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医护方人员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约51%的人认为最直接的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剩余约49%的人则认为是“减少医患纠纷的有效方式”。在“您认为家属(或监护人)或受委托人的知情同意能否代替患者的知情同意?”问题上,患方有42%的人认为“对于意识不清醒的患者,能够代替”,医护方大多数人认为“对于意识不清醒的患者,能够代替”,比例约占80%。总体上看,医护方对知情同意权的了解程度高于患方,但比例偏低,精神科医护人员对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了解程度还有待提高。医患双方在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认识不尽相同,甚至差异巨大。有些认识甚至有悖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初衷,比如在精神科医疗过程中签署知情同意书到底该由谁签,签字的法律效力如何等问题,医护双方的认识多倾向于自己主观感觉,对这些问题在法律上的规定模糊不清甚至一无所知。

三、精神疾病患者实施知情同意的特殊性分析

1.精神疾病患者群体的特殊性

精神疾病患者目前在我国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群体,主要分为轻型精神疾病和重型精神疾病两个亚型。轻型精神疾病是诸如抑郁症、焦虑症、强迫症、恐怖症等一类的精神障碍。重型精神疾病是如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等表现为严重的精神障碍的疾病。精神疾病患者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其知、情、意、行等均可出现明显而持久的异常改变,他们大多被社会一般人所鄙夷。

2.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主体的特殊性

⑴从法理上讲,重型精神病患者知情同意的主体。应为患者本人,由于重型精神疾病患者自知力和自控能力的异常,重型精神疾病患者对其自身行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的,医务人员在收治时,其知情同意往往转给其家属或监护人实施,这样的做法符合《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法律还是伦理都被认为是无可非议的。⑵轻型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的主体。轻型精神疾病患者社会功能未受损或部分受损,患者思维的认知、逻辑推理能力及其自知力都基本完好,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知情同意权应由其本人行使,行使的前提是该患者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智力正常的人。

3.知情同意能力的特殊性

精神疾病患者的知情同意能力因具有“不定”的因素,而有别于一般疾病患者。“不定”有两层意思,一是源于轻型和重型精神疾病患者之分,重型精神疾病患者在病理因素适配下自知力缺乏情况下,对信息的理解存在障碍,基本可以认定为没有知情同意能力。3二是重型精神疾病患者疾病治疗的各个阶段患者知情同意能力的不定。治疗前,患者没有正常的识别和判断能力,被视为无知情同意能力。随着治疗进程的推进,认知功能和自知力有了一定的恢复,此时应认定为具有一定的知情同意能力,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知情同意。如果治疗过程中出现病情反复、病情恶化,再次丧失先前恢复的认知能力,则又将再次失去知情同意能力。

四、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对策思考

1.增强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公共认知

医疗卫生领域,一般患者知情同意权越来越受关注,但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认识却不容乐观。即便专业性医师,对重型精神疾病患的知情同意权仍不甚了解,导致实施上的问题。我国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规定较零散,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可整理《患者知情同意权法律规定汇编》,在医疗单位和社区组织专项学习、开办专题讲座,进行专项普法宣传等,以提高社会群众和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了解程度。

2.明确医方的告知义务

精神疾病患者由于自身疾病特点的原因,经常是在精神病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的封闭式病区接受治疗,少有与医方进行治疗信息的沟通,甚至对医疗机构及主管床位的医师的信息也毫无认识或知之甚少。所暴露出的严峻问题是,医疗机构应披露的信息没有披露,对于患者的知情权是一种漠视。笔者认为,应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精神科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标准,以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3.规范知情同意书的内容

由于各医疗机构、同一医疗机构的各个科室之间的知情同意书千差万别,导致医疗活动中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上存在巨大漏洞,很多不规范行为常引发医患纠纷。所以,知情同意书的规范化是医疗机构实施知情同意时亟待解决的问题。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制定统一格式,分条说清知情同意书该载明何种项目。同时,由于精神科的特殊性,对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的实施不同于其他科室的患者,在制定统一规范时,应兼顾精神科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定。

4.调整精神疾病患者行为能力认定的审查模式

第4篇

1 社区现状分析

同乐社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东部,紧邻坪地街道和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坪山街道,与大工业区及宝龙工业区相接,社区总面积17.63平方公里,其中生态控制线内面积约12平方公里。社区内广泛分布了各类大小企业616家,规模以上工业产值达60亿元,产业空间分布较为混杂,集聚度较弱,环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地均产出效益较低,同时有60%以上的企业分布在松子坑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及生态控制线,散乱的企业分布形态难以形成集中的配套服务区,同时又对区域水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造成较大影响。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产业发展问题

社区 616家企业涉及到包括家具制造业、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塑胶制品业、金属制品业等在内的制造业所属23种类型,大多为中小型企业,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年均产值500万元以上)92家。同时,同乐社区企业数量占绝对优势的家具制造业企业产值并无明显优势,仅10家企业达到500万元以上。社区产业呈现均质化分布现状,均质化的产业分布导致工业用地布局过于分散,居住、工业用地过于混杂。在社区16个自然村中,企业分布为吓坑村最多,有113家,其次是新布村54家、浪背村51家、阳和浪43家、老大坑42家,最少的黄屋村也有12家企业。

2.2土地资源利用问题

社区总面积17.63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715公顷,占总用地比例为41%;非建设用地1048公顷,占总用地比例为59%。社区总面积中,基本生态控制线面积1192公顷,占社区总面积的67.6%。社区建设用地7.15平方公里,约3.22平方公里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其中3.92平方公里为工业建设用地。

2.3 生态环境问题

(1)水环境

随着同乐社区经济和人口的快速增长,水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大,龙岗河全河段年均值超标的项目有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粪大肠菌群,监测值出现超标的项目还包括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氟化物和硫化物,整体水质受到重度污染,劣于Ⅴ类;同乐河水环境常年处于重污染水平,水质劣于Ⅴ类[1]。

(2)空气环境

同乐社区产业主要是通讯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家具制造业等,有一定的大气污染源,但由于各级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注重源头治理,多管齐下,因此社区整体大气环境质量良好。二氧化氮平均值为0.039毫克/立方米,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值二级标准,无日均值超标;可吸入颗粒物平均值为0.066毫克/立方米,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值二级标准[2]。

(3)声环境

同乐社区主要环境噪声源为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近年来通过大力整治,工业噪声得到有效控制,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呈稳定达标状态,但由于部分城区交通干线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噪声防护效果有限,使得流动噪声源的影响日趋严重,交通噪声扰民问题突出,声环境质量处于轻微污染水平。

3 产业优化升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策略

3.1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1)实施社区土地置换

同乐社区的发展受限应通过土地置换,实现产业发展与居住生活、生态环境保护等功能的分离,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或低效利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整体布局,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科学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强化规划调控作用。通过利用城市总体规划对土地性质的细分和对各区域的配套定位,优化现有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配置,逐步推动社区内居住用地、工业用地集中,降低工业发展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提升区域环境质量。

二是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手段。区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工业用地与居民用地的置换,实现居住区集中,并促使工业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按照“产业集聚、距离就近”的原则,进入工业集聚区集中生产,以形成积聚效应,推进土地集约利用。

三是采取一定的鼓励措施。为改变社区居民居住区与工业企业夹杂的现状,加快推动居民集中区建设,改善人们生活水平,可以通过资金补贴、住房安置等方式,鼓励社区居民退出零星住所,按统一规划集中建房居住。

(2)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

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自2005年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以来,其发挥了保障城市生态安全、打击违法建设的核心屏障的作用,营造了民生幸福、宜居宜业的人居环境,树立了国内生态城市建设和国土规划管理的典范,成为转变城市发展模式、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现实抓手,对促进深圳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划定之初对各区域实际情况考虑不够,将社区已存在的建成区、产业发展区等67.6%的土地划入生态控制线内,社区开发建设受到严格禁止,从而制约了如同乐社区等的发展空间。在新的发展时期,根据发展需要,为促进城市发展模式转变,同时兼顾重大民生项目及规划发展需求,进一步增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可操作性,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生态控制线调整,对于社区优化产业发展空间,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2 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经济效益

(1)淘汰低端产业,加快产业升级

根据区委、区政府对产业优化升级的要求,在坚持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效益优先、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基本原则,把好产业入口关,严格限制低端落后产业进入,提升产业发展增量水平。明确低端企业类型和低端企业淘汰清理标准,按照各类标准和任务要求,予以严格执行。针对社区内不同产业的不同特点,确定合理的产业退出任务,促进低端产业的升级或退出,快速推进区内低端产业的淘汰、转型和升级,重点清理退出纳入旧工业区改造升级范围内的低端企业。

充分利用市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制度和区域环保准入制度,加大对化工、橡胶、塑料等一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淘汰力度,同时加大对如家具、电气机械、通讯等行业的产值小、技术含量低、污染严重的企业的整合、升级、淘汰力度,为产业升级腾出发展空间。

(2)加快产业集聚,发展高端制造业

一是针对社区内的优势产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业、家具制造业等,根据区内产业功能分区,设施产业集聚工程,同时对优势产业内产值低、技术含量低、附加价值低的“三低企业”加大淘汰整合力度,推动产业向高端化发展。

二是根据产业高端化发展需要,推动设立产业研发中心,加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引进国内外具有较强实力的相关产业研发机构、学术机构、科研机构,采取多形式、多维的合作方式,通过合作不仅可以获得资金,还有利于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经验的借鉴。同时政府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区内外企业研发人员交流,技术人员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交流是企业技术扩散的重要途径。考虑到社区内家具企业数量最多,以及其对社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建议加速小型企业的淘汰,建设高端家具产业园和产品创意中心,推动家具产业集聚,通过打造国内外闻名的品牌,推动社区内家具产业向高端化发展,提升产出效益。

(3)加大引入力度,建设环保装备产业基地

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越来越重视,环保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在环保产业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的环保装备制造业,近年来也取得了一些发展,但从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求来看,我国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还不能完全满足需要,同时还呈现产业集中度低、工艺装备落后、规模效益较差、产品成套化与系列化程度低等问题,特别是在自主创新上还有待加强。但总体来说,我国环保装备产业的发展还有着广阔的前景。结合产业发展前景、周边产业功能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社区内制造业现有基础,加大引进力度,建设环保装备产业基地和研发中心,发展环保成套处理设备、监测成套设备,通过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在社区内打造出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环保装备产业基地。

3.3 加强环境管理,完善环保基础设施

(1)水环境保护

一是推进污水收集系统及其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推进社区内截污干管、支管网及相关配套设备建设,推动建设完成同乐河截污管网,防止社区生活废水、工业废物直接排入龙岗河,影响龙岗河水质。

二是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界碑。饮用水源保护区必须遵守《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三是开展同乐河综合整治工作。河流综合整治的内容除了包括沿河截污外,还包括垃圾清理、河道整砌、底泥疏浚、人工增氧及景观设计。①进一步强化排污管理。结合旧屋村整治改造行动、清无行动、污水管网铺设工作等,解决旧屋村管道错接、污水乱排的问题。②大力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清理河道内、两侧岸坡及岸边的垃圾,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保持河道自然态,在需改造的河段积极采用透水性铺面,引入本土物种进行岸坡及岸边绿化,建设生态河堤。③积极控制非点源污染。委托专业清洁队伍进行建成区地面保洁、垃圾清运。加强流域内的生态建设和恢复工作,有计划地开展河道两岸绿化带建设等工作,削减非点源污染负荷。

(2)大气进行污染防治

一是工业废气污染防治。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工艺,关闭污染严重企业,限制大气污染型工业,对于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尽快推动其关闭;对于改进工艺上除尘设备或采取其他有效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企业,应加快推动其完成技术、工艺的改革更新和污染控制工程;对于新建的企业,严格审批和管理。

二是扬尘污染防治。加强监管,控制施工地扬尘污染,要求施工方对工地实施围挡。按照有关作业标准清扫道路,根据道路级别定期洒水;运土车辆必须办证和按标准覆加蓬盖,严禁带泥上路及违规超载造成泥土漏撒到路面。

三是饮食服务业废气污染防治。餐饮业要落实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加大检查力度,对群众投诉强烈、油烟超标排放的酒楼坚决予以关闭。

(3)生态环境

严格区内生态控制线保护力度,通过在空间要素和尺度上对生态控制线内的要素进行分类,将生态功能与环境治理统筹起来,从生态多元角度,将生态控制线内的生态要素进行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型分别制定管理政策。同时要分清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区别,城市的生态和环境不能仅依靠生态控制线,还要和生态控制线外结合起来,要使生态、安全格局、廊道体系、休闲空间形成一个整体。同时对于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用地,通过发展创意产业和产品研发中心,通过发展促进保护。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1)实施同乐社区产业优化升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策略,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政策,符合深圳市总体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对于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优化整合现有资源、提升科技水平、加强产业集群优势和培育社区经济发展示范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提高龙岗区、深圳市乃至珠江三角洲的产业优化升级能力,并推动社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2)该项目同时充分考虑到了水源保护、河流水质保护、生态控制线和居住环境的保护要求,实现了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协调,同时还结合城市更新和居民集聚的需求,充分体现了可持续发展要求,并对深圳这样一个在发展过程中深受环境问题困扰的城市来说,具有极大的示范带动效应,也为其他区域的发展提供了经验借鉴。

(3)该项目社会效应十分巨大,经济效益十分明显,符合全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全区环境保护要求,各方面建设条件成熟,得到区领导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现实十分可行。

综上所述,实施同乐工业园区产业优化升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不但必要,而且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建议政府加快规划建设步伐。

4.2 建议

(1)应尽快与规划国土、旧改部门协调,加快开展城市更新;按照产业发展需求,为产业发展功能区预留足够的用地面积。

(2)政府应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并通过环保手段加快淘汰低端企业;政府还需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为未来产业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便利,同时通过政策、资金等手段加速产业集聚和高新技术产业引入。

(3) 政府应在前期提供资金支持,根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和前期产业发展提供所需要的启动资金。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保总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Z].2002.

[2] 国家环保总局.空气环境质量标准[Z].1996.

第5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worldcup”为你整理了这篇居民垃圾分类情况调研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进一步了解临潼城乡居民垃圾分类具体情况和面临的困难,全面了解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情况。5月份,国家统计局临潼调查队随机访问了100户城乡居民开展垃圾分类专题情况调研。调研显示,居民对垃圾分类知晓度较高,居民小区开展垃圾分类执行情况较好,大部分居民能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居民对各环节工作满意度较高,但居民垃圾分类仍面临一些难点,需要采取措施加以引导。

一、居民垃圾分类落实情况较好

自2021年1月1日《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出台以来,进一步明确了垃圾分类的标准和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对城乡居民做好垃圾分类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一)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比较到位

一是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比较普及。调研结果显示,94.6%的被访居民经常接受有关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4.8%的居民偶尔接受垃圾分类知识宣传,仅0.6%的居民没有接受过垃圾分类知识宣传。二是垃圾分类宣传渠道多样化。有75.6%的被访居民通过政府部门的宣传活动、小区里的宣传栏、小区开展的宣传活动来了解垃圾分类,65.3%居民通过电视广告接受垃圾分类的宣传,48.7%居民通过网络媒体了解垃圾分类知识。

(二)居民垃圾分类知晓度和参与度普遍较高

一是居民对垃圾分类标准的知晓程度较高。调研资料显示,四种类型的垃圾中, 96.9%的被访居民能够分清易腐垃圾,84.0%居民能够分清可回收物,78.9%居民能够分清有害垃圾,68.0%居民能够分清其他垃圾。二是临潼居民垃圾分类参与度较高。94.2%的被访居民家庭会对垃圾进行分类,其中54.5%居民会严格按照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四种类型的分类,39.7%的居民会简单分类。没有参与垃圾分类的居民家庭仅占5.8%。

(三)居民小区垃圾分类执行情况较好

一是居民小区严格执行垃圾分类要求。96.8%的被访居民反映所居住小区严格要求居民按照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垃圾分类,并定点定时进行投放,其中90.2%的居民所在小区还配备了垃圾分类管理人员、监督和引导人员对居民正确进行垃圾分类指导。没有按照要求垃圾分类小区仅占3.2%。二是小区垃圾分类桶配备情况较好。96.2%的被访居民反映所在小区配备了垃圾分类桶,其中94.3%居民所在小区完整配备了四种垃圾分类桶。没有配备垃圾分类桶小区仅占1.9%。三是小区设置垃圾分类奖励措施。39.7%的被访居民表示所在小区有垃圾分类积分奖励制度,23.1%居民表示小区有垃圾分类督导评比奖励制度,47.4%居民表示小区会向居民家庭发放垃圾分类桶、垃圾袋等垃圾分类用品,以激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四)居民对垃圾分类各环节工作满意度较高

依据西安市垃圾分类评分标椎,对居民垃圾分类进行满意度调研,由居民对垃圾分类各环节工作进行打分,满分为10分,最低分为0分。结果显示,居民对垃圾分类各环节工作满意度整体较高,平均分为8.23分,其中,垃圾分类宣传与引导、家庭垃圾分类情况得分较高,分别为8.63分和8.31分。保洁人员配备情况、垃圾分类设备使用情况、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情况得分稍低,但也达到了8分以上。

二、居民垃圾分类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居民环境保护意识仍有提高空间

调研中了解到,部分居民没有按照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垃圾分类主要是因为思想上不够重视,环境保护意识不够高。调研中问起居民“为何没有按照四种垃圾进行分类”时,16.7%居民表示不清楚四种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有些垃圾不知道归属于何种类型的垃圾;18.6%居民表示思想上不太重视垃圾分类,不明白垃圾分类的意义,认为分与不分没有区别;30.1%居民表示垃圾分类太繁琐,没有时间和精力做好垃圾分类,大多数时候随便分一下,不会认真分类。13.5%居民表示家里没有设置垃圾分类桶,没有动力进行垃圾分类。

(二)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工作仍有提升空间

虽然居民能够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垃圾分类知识,大多数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较高,但垃圾分类知识了解程度仍然不够,导致垃圾分类的准确率仍不高。调研显示,仍有16.0%的居民无法准确区分可回收物,21.1%的居民无法准确区分有害垃圾,32.0%的居民无法准确区分其他垃圾。垃圾分类知识相对缺乏给居民垃圾分类造成很大困惑,也导致了收集到的“分类垃圾”还是混合垃圾,从而制约了分类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和环境污染控制效果。

(三)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工作仍有完善空间

一是奖惩措施需进一步明确。调研中了解到,只有部分居民小区在垃圾分类方面设立了奖励机制,鼓励居民开展垃圾分类,半数以上小区没有垃圾分类激励措施。同时垃圾分类惩罚措施很少执行,导致不愿参与垃圾分类的居民仍可以随便丢弃垃圾,而不需要为此付出成本。二是垃圾分类监管工作有待加强。调研资料显示,有3.2%被访居民表示所住小区没有要求开展垃圾分类,18.6%的居民表示小区里没有垃圾分类检查人员,导致垃圾分类的效果无法保证。三是垃圾分类设备不健全。调研中仍有21.8%的居民表示小区里没有配备齐全的四种类型的垃圾分类桶,想参与垃圾分类,却无所适从。

三、进一步推进居民垃圾分类的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居民环保意识

一是提升居民环保责任感。继续加大环境保护在全社会的宣传力度,让居民深刻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将当前全球面临的环境危机感深深植入居民心中,激发居民的环保责任感和参与意识,使环境保护意识由教育强化成习惯,从而形成一种自觉行为。二是鼓励社区和公共场所多策划环保活动。开展有创意、有影响力的“环境宣传周”“环境文化节”“垃圾宣传进社区、学校、企业、工厂”等活动,广泛发展、深入动员,激励居民踊跃参与,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文化氛围。三是加强小区环境卫生整治。给居民营造环境优美、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让居民意识到小区环境靠大家来维护,保护家园需要从个人做起,从而提升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引导

一是向居民发放详细的垃圾分类指南。向每家每户发放垃圾分类指南,向居民详细介绍生活常见垃圾该如何进行分类。二是做好垃圾分类桶的标识。将不同的垃圾标识按种类张贴在垃圾分类桶上,让居民在投放垃圾时可以随时学习、随地参考。三是加强公共场所垃圾分类宣传。在小区宣传栏、电梯里张贴垃圾分类宣传海报,社区组织开展科普宣传讲座,播放垃圾分类宣传片,让居民茶余饭后休闲之余也可以学习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四是向居民发放线上宣传资料。鼓励小区通过业主微信群向居民手机发送垃圾分类海报和垃圾分类学习材料。

第6篇

xx年7月18日,州政协副主席xx带领州政协环资委部分委员分别到州环保局、州安监局进行调研。旨在通过调研,了解我州近年来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调研采取座谈的方式进行。

一、我州环保工作的开展及成效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近年来我州环保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是领导重视,宣传到位,促进公众参与保护环境。每年“六五”世界环保日期间,州县(市)政府分管领导都要作重要的电视讲话,号召公众参与保护环境。全州环保系统采取多种形式在学校、厂矿集中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号召学法用法,通过开展群众咨询服务、环保知识讲座、发送环保公益短信息和知识竞赛等,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面逐年得到扩大,公众参与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初步形成。二是抓责任落实,促进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认真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将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通过齐抓共管,成效明显,受到省主管部门表彰。三是抓源头管理,促进环保工作制度落实。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职能部门配合,按照环保准入政策,提高准入门槛,认真开展环保专项整治,对重点企业采取连续跟踪检查,对铁合金、电石、水泥等高能耗、高污染以及矿山开采企业进行检查,查处了一批违法排污企业,切实做到环保审批“关口前移”,促进了“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四是抓环境执法,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结合每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加大现场检查和执法力度,州县联动,重点整治督办企业185家,采取关闭落后产业、落后工艺企业,从城区、近郊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搬迁企业、恢复耕地和植被等措施保护环境和饮用水。五是抓城市管理,促进城市环境质量改善。以兴义、安龙、兴仁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以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为目标,着力整治脏、乱、差,三个城市的环境空间质量连续监测向社会公布。六是抓生态建设,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州委、州政府提出的加快生态建设步伐构建珠江上游生态屏障的目标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切实推进“1113”(即:100万亩竹林、100万亩速生林、100万亩草场和30万亩金银花)工程建设。采取建人工草场、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农村建沼气池等措施,生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通过环保部门的努力,我州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突出问题,区域环境质量得到了改善。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环保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我州工业化进程步伐的进一步加快,环境保护方面一些问题随之出现。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州刚进入工业化起步阶段,有的项目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就开工建设,有的虽然已经审批但建设过程中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州内工业和生活用煤量较大,每天向大气排放的SO2不同程度地影响空气质量。三是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城市生活废水直排向主河流,城市建筑施工、娱乐场所噪声扰民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四是一些项目未落实废渣堆场,产生的固体废渣无序堆放,特别是矿山开采的废渣乱堆乱放,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和灾害隐患。五是各集中饮用水源点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农村饮用水的管理较为薄弱。六是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偷排现象时有发生。七是个别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八是环保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装备有待进一步加强。九是个别企业环保投入应进一步加大,管理有等进一步加强。如安龙金宏化工公司污水排放和贞丰水银洞金矿突发尾矿库溃坝事件的发生,反映了发展与环保矛盾的一个方面。

三、建议

1、继续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普法教育,融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内容,推进公众参与保护环境。

2、切实抓好老污染源治理,继续抓好重点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加大煤金等矿山企业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整治力度,确保达标排放,防止污染反弹。

3、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源地不受污染。

4、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克服重审批轻管理的倾向,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7篇

为了对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有更加深入的了解,课题组于2014年5~6月期间,走访了刚察、海晏、天峻、共和四县,进行了有关“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保护”的问卷调查活动。调查问卷发放情况。调查问卷小组共有四组,分别在刚察、海晏、天峻、共和四县进行调查问卷发放工作。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50份,收回492份,有效问卷492份,回收率为89.5%,其中刚察县共发放150份,回收128份;海晏县共发放150份,回收120份;天峻县共发放100份,回收98份;共和乡共发放150份,回收150份。调查对象情况。调查对象中,藏族占85%,非藏族占10%,未填写的占5%,这说明在青海湖流域湿地保护中,以藏族居民为主,应充分尊重和发挥藏族群众的重要作用。调查的主要内容: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退牧还林还草工程及其实施效果、旅游资源开发对湿地保护的影响、湿地环境保护对农牧民利益的影响、湿地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情况等。

二、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保护中反映的问题

(一)退牧还林还草工程对湿地环境的影响

1.退牧还林还草工程对湿地环境恢复的效果当问及“您认为退牧还林还草对青海湖生态环境恢复的效果”时,80%以上的调查对象认为有效果的,对此项措施持积极认可态度的达50%。由此可见,退牧还林还草工程得到了当地居民的普遍认可,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2.退牧还林还草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退牧还林还草工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其实施效果的首要因素是经费保障不足,占总调查人数的35%。其次分别是观念不正确、主管部门职责不明确、缺乏法律保障等。

(二)旅游资源开发对湿地环境的影响

1.旅游资源开发对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的影响

认为旅游资源开发对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没有影响的仅占总调查人数的10%,有影响的占总调查人数的84%,其中有210人认为影响很大,占总调查人数的44%。由此可见,当地农牧民普遍地认识到旅游资源开发给湿地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

2.旅游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当问及在开发当地旅游资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时,261人认为产生大量旅游垃圾,204人认为游客环保意识差,190人认为当地环保设施差,148人认为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16人选择了其他,以上数据分别占总调查人数的53%、41%、39%、30%和3%。当向当地居民调查该地的环保设施建置情况时,72人认为有污水处理设施,111人认为有垃圾回收分类设施,65人认为有公共交通工具,68人选择了其他,以上数据分别占总调查人数的15%、23%、13%、14%。当问及青海湖水体及岸边曾发现哪些垃圾或漂浮物时,358人认为有垃圾袋,占调查对象的73%;332人认为有饮料瓶,占调查对象的67%;206人认为有剩余食物占调查对象的42%;192人认为有废旧电池,占调查对象的39%,153人认为有死鱼动物,占调查对象的31%;88人认为有建筑垃圾,占调查对象的18%,44人选择了其他,占调查对象的9%。综合分析,可以得出,旅游资源开发对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当地的环保基础设施不健全,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分类回收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严重缺乏,使得当地无法消化大量的旅游垃圾;二是游客自身环保意识差,在旅游时乱丢垃圾,如塑料袋、饮料瓶、废旧电池、剩余食物等,不仅影响草原草类的生长,也造成了青海湖水资源的污染、鱼类的死亡。三是大量游客涌入青海湖流域,造成了对草原的践踏,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给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3.旅游资源开发对湿地环境造成的危害

(1)当地农牧民对开发旅游观光船项目的态度。对青海湖开发旅游观光船项目,272人持反对态度,占总调查对象的56%;193人持支持态度,占总调查对象的40%;20人表示无所谓,占总调查对象当的4%。旅游观光船的噪声、溢出湖面的油渍以及观光游客抛洒的垃圾,给青海湖的水造成一定的影响,危及湟鱼及鸟类的生存和繁衍。青海湖流域内的原住居民已深刻认识到旅游观光船给当地环境带来的危害,且56%的农牧民愿意放弃由此带来的经济收益,反对旅游观光船项目的开发。(2)当地农牧民对偷捕青海湖湟鱼行为的态度。在调查“当地农牧民对偷捕湟鱼行为的态度”时,326人认为行为恶劣,应当严厉打击,占到总调查对象的69%;129人认为是迫于生计,可以理解的生存行为,占总调查对象的27%;18人认为无所谓,占总调查对象的4%。同时,在调研走访的过程中,当地农牧民向笔者反映,由于藏族人民的信仰,藏族人一般是不吃鱼的,更不会捕杀湟鱼,他们认为“杀一只(鱼)相当于杀一万只”。但由于外来游客对吃湟鱼的热衷,导致湟鱼价格的飙升使得一些农牧民为牟取私利而偷猎湟鱼。(3)当地农牧民对向游客开放鸟岛的态度。就“青海湖鸟岛向游客开放”向当地农牧民调查时,247人表示反对,占总调查人数的53%,其中有108人表示极力反对,占总调查人数的23%,因此,大部分人反对鸟岛向游客开发,认识到游客的游玩会导致鸟类栖息地的破坏,影响青海湖鸟类繁殖、生存。另外,43%人的表示支持,其中8%的人表示非常支持,这也说明鸟岛的开放为部分农牧民带来了经济收益。综上所述,旅游资源的开发一方面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调整了单一的农牧业经济结构,增加了就业途径,提高了农牧民的收入,改善了生活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对旅游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基础设施的不健全、游客的不文明行为等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和污染,影响了当地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野生动植物面临着生存的威胁。如大量游客涌入到鸟岛观赏,破坏野生鸟类的生存栖息环境;观光船项目造成的对青海湖水域的污染、游客对湟鱼消费的热衷等不仅破坏了湟鱼的生存环境,更威胁到湟鱼的生存。

(三)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情况

1.民众参与湿地环境保护的意愿

从当地农牧民参与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保护的意愿来看,大多数人都希望湿地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和恢复,并愿意参与到湿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调查中,当问及“您对青海湖流域环境治理的态度”时,342人希望湿地环境能够得到有效治理恶化恢复,占总调查人数的72%;113人认为环境治理是政府的事,与自己无关,占总调查人数的24%;21人认为治理或不治理都无所谓,占总调查人数的4%。当问及“您是否愿意参与到青海湖环境保护的活动中来”时,其中很愿意的有188人,愿意的有184人,两项合计共372人,占总调查人数的77%;另外,不愿意的有90人,占总调查人数的18%;无所谓的有23人,占总调查人数的5%。这表明,大部分农牧民能够认识到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恢复与其生活习性相关,并愿意成为湿地环境保护的主体。同时也有少部分的农牧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认为环境治理仅仅是政府的职责,与个人无关,不愿意参与到湿地环境保护中来。

2.湿地环境保护过程中农牧民最关心的问题

当问及“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保护过程中您最关心的问题”时,199人认为是教育,占总调查人数的40%;148人认为是收入,占总调查人数的30%;127人认为是社会保障,占总调查人数的26%;112人认为是医疗,占总调查人数的23%;79人认为是就业,占总调查人数的16%;还有25人选择其他。由此可见,排在首位的是教育,说明当地农牧民注重孩子和自身的教育,以及对教育资源的迫切需求。另外,提高家庭收入、完善社会保障、改善医疗条件及增加就业也是湿地环境保护过程中农牧民关注的焦点。青海湖流域湿地保护的主体应当是当地的农牧民,如何从根本上调动当地农牧民参与到湿地保护中,就必须结合农牧民最关心的教育、收入、社会保障、医疗、就业等问题,建立长期、规范的农牧民参与湿地保护的鼓励机制,使其在湿地保护的过程中受益;使环境保护从被动转向主动,从根本上激发农牧民保护湿地环境的积极性。

三、青海湖流域湿地保护的法律对策建议

(一)加快制订全国湿地保护条例

我国自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来,但到目前为止,国家层面,还没有关于湿地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地方立法层面,相对较好。全国已有18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省一级的湿地保护条例,一些地方还把湿地保护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的政绩考核。青海省分别于2003年和2013年颁布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该条例均是在没有上位法的背景下由地方立法机关创制的,为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确立了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的原则、监督管理、保护措施及法律责任。条例的出台解决了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使湿地保护工作有法可依,能够有序进行。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湿地保护的内容较为零碎、分散,缺乏完整性、系统性,虽有部分省份制订了省级湿地保护条例,但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的湿地保护法制建设,也跟不上我国湿地保护工作的需求。特别是湿地资源调查监测、湿地占用征用的监督管理、各种破坏行为的处罚等,包括怎样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都缺乏一些更明确的、更有操作性的、更有效的条款和规定,所以很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行政法规,尽快出台《湿地保护条例》,明确湿地保护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行为准则。制定湿地保护红线,完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实行湿地分类管理。

(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由上文的调研数据可知,40%的调查对象认为良好的环保意识对湿地环境保护作用重大,因此公众环保观念的改变对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青海湖流域藏族居民占绝大多数,藏族的某些宗教教义和生活习俗,如“杀一只青蛙,犯龙王”、“拔一根草,不长高”、“马年转神山、羊年转圣湖”等蕴含着天人合一的哲学理念。调研过程中发现,政府对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不足,虽然发放了一些环保宣传册,开会时口头强调环保的重要性,但缺乏物质性奖励、缺乏环保工具、缺乏组织大规模的环境保护活动等,难以调动牧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以至于虽然当地农牧民有“保护青海湖、保护草原是每个牧民的义务”的意识,但却缺乏将这种环保意识主动转化成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保护行动的动力。为了建立长期有效的湿地保护机制,必须加大财政在公众参与湿地保护方面的投入,调动农牧民原始的环保理念,充分发挥民众在湿地保护中的作用。同时,为当地农牧民参与湿地保护提供立法上的支撑,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第一,立法明确公众参与途径,如在面临湿地环境事务的重大决策时,政府进行论证会、听证会,使公众表达自己的意见;在湿地环境保护与管理中保障公众的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检举控告权。第二,立法明确公众参与程序,落实公众参与的一整套细化的程序规定,如征求公众建议程序、公众监督程序等,使公众参与不再流于法律条文,而能够真正地落到实处,起到保护湿地的效果。第三,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原告主体资格。2014年通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仅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过窄,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当允许公民、检察机关为了维护青海湖流域湿地环境公共利益,依法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三)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青海湖流域湿地资源既有经济价值又有生态价值,为了保护其生态价值,对湿地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予以限制或禁止,会导致当地农牧民和相关权利主体湿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损害,造成其经济利益的损失,若这些财产利益的损失完全由权利人个人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违背了现代资源环境法的基本精神,导致环境之不正义。因此,必须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以实现环境正义之要求。一是完善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体系。在《环境资源保护法》、《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及《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青海湖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青海湖流域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二是确立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补偿原则。所谓谁开发谁补偿、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是指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由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支付补偿费,同时,因环境得到改善从中受益的人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经济补偿的手段合理限制湿地开发与利用,从而保护湿地环境,使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得到和谐、协调发展。三是保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资金来源的畅通是保证青海湖流域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基础和前提,可以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地方政府补贴、收取湿地资源生态补偿税、建立湿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等方式保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四是完善在建生态项目的生态补偿政策。青海湖流域湿地现有的生态补偿主要集中在退牧还草等生态项目上,这些项目的补偿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增加退牧还草牧户生活和燃料补助费、增加基本草场建设投入、提高生态移民安置投资标准等。

(四)建立生态旅游机制

湿地生态保护和湿地经济开发并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应本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加强科学规划,防止盲目性和随意性的开发,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旅游开发。

1.加强生态旅游宣传。青海湖湿地特有的环境功能决定其旅游不应当是一般意义上的旅游,在开发旅游的过程中应当注重环境教育、生态旅游的宣传,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在对外宣传方面可以利用资料手册、环保标语、布告、板报、碑、牌及宣传车等各种常规的宣传手段,在自然保护内也可设置电子屏、广播、报纸、电视等现代媒体宣传保护区美丽的自然风光、珍稀野生动植物等。这样既可以吸引大量游客,增加旅游收益,又对游客进行了环境教育,提醒游客文明旅游,保护湿地环境。同时保护区内应当配备一套完整的有关湟鱼、棕头鸥、鱼鸥、斑头雁、普氏原羚等珍稀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库,方便游客随时了解查询相关环保知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保护珍稀野生动物。

2.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生态旅游,保护湿地环境,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是关键。调研中发现,青海湖流域的旅游基础设施没有跟上旅游业发展的脚步,无法容纳大量游客产生的旅游生活垃圾,超出了湿地生态承载力的要求。笔者建议,政府部门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尽快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回收分类设施、旅游道路、公共厕所、景区停车场、景区分类垃圾箱等的建设。3.规范旅游项目审批制度。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否定了其旅游项目开发的任意性。青海湖景区内的大型游轮环湖项目、鸟岛观鸟项目等造成了鸟类资源和植被破坏,影响了青海湖的水生环境,严重威胁湟鱼和鸟类的生存。另外,环青海湖地区缺乏统一管理,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没有一个统一详细的规划,各单位为争夺旅游资源利益,各自为阵,造成旅游资源开发的无序。因此,规范旅游项目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的标准、许可程序和批准机关等,是保护湿地资源的重要手段,是对湿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的事先监督和控制的重要途径。

(五)巩固退牧还林还草工程成果

自2008年5月启动实施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以来,退牧还林还草工程作为其重要的项目之一,取得了良好成果。调研数据显示,80%以上的调查对象认为退牧还林还草工程促进了湿地环境的恢复。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9月青海湖流域完成禁牧任务275万亩,完成沙漠化土地治理54.36万亩,完成生态林建设项目30.9255万亩,完成湿地保护416.90万亩。[5]通过实施退牧还林还草及其他生态修复工程,青海湖流域湿地生态环境趋于改善,生态服务功能初步显现,局部地区生态退化趋势得到缓解。退牧还林还草工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调研结果显示,42%的调查对象认为退牧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使得其收益减少,同时由于经费保障不足,一些不正确的观念,相关主管部门职责不明确以及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约保障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给农牧民利益造成了损害,影响其参与退牧还林还草的积极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实施,使项目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配套的考核监督办法等,杜绝一切不正确的观念,处理好长远的生态效益和农牧民当前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巩固退牧还林还草及其他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工程取得的成果。

(六)建立健全农牧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8篇

一、本人观点

在调研中,我了解到,近年来我县环保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显,主要表现在:

一是领导重视,宣传到位,促进公众参与保护环境。

每年“六五”世界环保日期间,县政府分管领导都要作重要的电视讲话,号召公众参与保护环境。我局采取多种形式在乡镇、学校、厂矿集中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号召学法用法,通过开展群众咨询服务、环保知识讲座等,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面逐年得到扩大,公众参与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初步形成。

二是抓责任落实,企业由“被动治理”为“积极治理”的环境保护意识的转变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高度重视环境管理,思想意识由以往的只重视经济效益向经济环保并重转变,一些企业主由以往一问三不知的环保“门外汉”逐步成为行业污染治理方面的行家里手,通过完善治污设施、生产技术改进、资源综合利用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取得“减污增效”的实际效果。在治污设施提标升级改造中不再是以往的“被动治理、消极观望”,而是积极寻方案、找技术、舍得投入,“重企业经济效益、轻环保社会效益”的老观念有了重大转变。

三是抓源头管理,促进环保工作制度落实。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按照环保准入政策,提高准入门槛,认真开展环保专项整治,对重点企业采取连续跟踪检查,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加大监察力度,查处了一批违法排污企业,切实做到环保审批“关口前移”,促进了“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四是抓环境执法,企业“软件硬件升级”发展的内部环境有了较大转变

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加大现场检查和执法力度,企业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现场环境“脏乱差“的现场已不多见,在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厂容厂貌也得到长足的提升,雨污分流等细节显示出企业在污染防治硬件方面有了较大转变,制度标语上墙,台帐资料完整、专人定岗定位等措施也显示了企业在管理软件方面有了较大提升,企业内部生产环境较以往有了较大转变。

五是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保护区生态建设

生态经济强调生态资本在经济建设中的投入效益,强调生态建设和生态利用并重。生态环境既是经济活动的载体又是生产要素,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也是发展生产力。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加快生态建设步伐构建生态××的目标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切实推进生态示范区的建设。大力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为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通过我们的努力,我县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突出问题,区域环境质量得到了较大改善。

二、存在的问题

调研中我深切感受到我局的环保执法环境进一步优化,绝大多数企业的环保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强,群众对环保工作的满意度逐步提升。这些进步与我们近年来所做的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是分不开的。但在肯定监管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到环境监管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不足,亟需在今后工作中着力解决:

(一)、工作成效与当前严竣的环保形势尚有差距。(二)、业务能力有待加强,服务水平还待提高。

三、建议

1、继续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普法教育,融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内容,推进公众参与保护环境。

2、切实抓好老污染源治理,继续抓好重点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对企业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整治力度,确保达标排放,防止污染反弹。

3、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源地不受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