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4 16:39:0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心理学的仪式感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创新;尴尬处境;参考
一、“创新”的含义
什么是创新?研究者认为,创新就是在现有的思维模式基础上提出有别于常规或常人思路的见解;或者利用现有的知识体系和已有物质,在特定的环境中,本着理想化需要或者社会满足需求而改进或创造出新的事物、方法、元素、路径和环境。创新和创造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创新更侧重于思维与方法;创造所指的往往是更加具体的事物。它们最大的区别在于,创新是在原有基础上的突破,而创造则指造出原来没有的东西。创新首先在于思维,这是所有创造活动的前提。所以,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成了教育工作者不懈努力的方向。然而,创新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更不是只要努力就可求得的结果,而是一种极其复杂的心理活动。
二、“创新”的特点及其悖论
(一)创新具有不明确性
有学者认为,创新并不是提前预设明确目标,然后向目标前进的过程,而是一个不断摸索前进的过程。在创新活动中,人们的目标会发生变动。同时,创新也不是求索过程的目的,而是求索过程的自然产物。推动人们探索未知领域的动力并不是为了创新,而是对探索本身的兴趣。由于我们不能预设创新的目标,所以我们也就很难为创新预设知识系统,更难以为它准备某种能力,以及与探索活动相关的理论和物质。
(二)创新具有突发性
尽管我们在倡导创新,力求创新,但我们必须懂得,创新是一个不断积累知识和经验的过程。等到积累到达一定程度,探索者在创作的兴奋状态下思维活跃富有创造力,突然获得了思维上的突破,才能实现创新。
(三)创新的悖论
纵观人类社会上的创新,无不是依赖创新者的天赋和努力,在不可预知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创新极具个人化,也只有在个人拥有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的状态时才会发生。越强加管理,越难以获得灵感。在创新口号的感召下,在以创新为衡量标准的背景下,创新越来越像是一场作秀,难以取得实际的效果。这就导致创新形成了一个悖论,一味地使用多种手段想让学生创新或者想在教学方法上创新,反而是扼杀了创新。创新需要一种自由的创作状态,需要创作者在自由状态下自发的实现。一旦我们盲目追求创新的时候,我们的思维就会走进一个僵化的模式中。对于初中历史教学而言,师生对于创新能力的培养往往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中。
三、初中历史创新教学的尴尬处境
如果把目前的教学放在教育发展史中来做一个纵向比较的话,我们会发现,在教学上的种种变化不过是我国教育应该有的正常发展;如果再把我国的教育放到世界领域中来做一个横向比较的话,我们也不难发现,目前的教育是对于先进教学理念的参考和学习,是向“教育以人为本”的靠拢。由此可见,我们的创新并没有多少成果可言。在基础教育阶段,初中历史创新能力的培养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中。我认为,初中历史教学更应该是爱国教育和民族荣誉感教育。面对求真的历史,让学生去搞创新的时候少,甚至是不恰当的。所以,历史课的创新难以体现在对学科的新解上。同时,由于中学生正处于思维活跃期,不恰当的引导反而会让他们混乱了方向。历史是严谨和神圣的,也不允许学生随意创新。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历史创新教学的尴尬处境。
(一)理论创新多,实际创新少
从教师的层面来看,在教学理论上的创新多,而实际课堂教学的创新少。广大教师应该都有这样的体会,每个学期或者假期,教师最忙的就是培训,各种以创新理念为招牌的培训会接踵而至。不仅如此,学校还会给教师许多新课程、新理念的学术著作。在领导者看来,学校是非常重视教师的创新能力培养的。同时,教师也要在每年写出各种各样以创新为名的学习笔记、反思,甚至论文来。然而,这些脱离实际的理论学习,以创新为明确目的的学习湮灭了教师个体学习的自由性,使学习和创新背道而驰。如果将教师自制的教具称之为“创新”,变换形式的课堂称之为“创新课堂”,实在有些牵强。
(二)形式创新多,思想创新少
初中历史教材的编排与传统的教材相比有很大的变化,它不仅更加注重历史史料的丰富性,还更加练习学生的思考和分辨能力。为此,许多历史教师在教学中力求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给学生更多的合作、探讨的机会,但做出的往往是形式方面的变化。这主要是因为历史问题很多都是具有定评的问题,不适合引导学生“创新”,更难以让学生形成“创新”型的思维。
(三)空喊创新易,有所创新难
教师在创新上做文章容易,给自己的教学贴上创新的标签也容易。然而,教师要想真正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的难处首先在于教学理想和教学现实的矛盾,无论素质教育的口号多么响亮,新课程理念的旗帜多么鲜明,但是考试那根无形的指挥棒始终是教学的“紧箍咒”。受各种考试的影响,教师不太可能完全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以及接受能力来随性地安排进度。在这样的前提下,初中历史教学很难有创新成果出现。
总之,教无定法,我们应该在工作过程中求新、求变,勇于尝试。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历史学科的尴尬处境,正确地认识这一点,将有利于我们对历史学科进行准确的定位,便于改革的深入。
参考文献:
1.王惠连,赵欣华,伊嫱.创新思维方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关键词】社会学 实践教学 方案设计 社会学干预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05-0001-03
社会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文科专业,它需要学生具备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技能以及文理交融的专业知识,该专业的学生还需要具有使用社会学理论、研究方法以及专门的社会学知识进行分析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为了实现该培养目标,教育部社会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指导性专业规范”中提出了相应的专业教育内容和知识体系总体框架,而其中包括了专门的实践教学和训练,具体有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社会调查与研究、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以及专业实习,这些实践教学内容具体都由各高校的社会学系自己设计并实施。本文以华侨大学社会学专业为例,探讨如何进行实践教学方案的设计,并在融入社会学干预理念的基础上,实现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
一 实践教学方案设计目标
实践教学环节的设置是为了满足培养方案的需要,培养出能够达到培养目标的专业人才。因此,实践教学方案的设计目标是建立起能有效培养学生相应能力的实践教学体系。这样的体系应同已有的理论课程体系有机结合,着重培养学生使用基本知识和方法技能的能力,包括使其能具备一定的观察社会、分析社会的能力,具备提出问题、设计问题、解决方案、应用方案的专业技能。该目标的定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意义。首先,在培养方案中设置实践教学环节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培养目标,培养出合格的专业人才。根据教育部社会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参考意见,设置一定量的实践教学内容是开设社会学专业的基本要求。目前华侨大学的社会学专业已设置了必要的实践教学内容,但需要进一步的统筹优化,并对实践教学进行适当的改革。其次,现行的社会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内容应该适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完善、补充、优化等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实践教学环节发挥出真正的作用,才能使学生综合运用理论和方法的能力得到有效锻炼,才能使学生做到学以致用。
二 实践教学方案设计思路
实践教学方案设计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可行的思路。针对社会学专业的特点,我们认为设计思路是:首先,要确定不同环节的实践教学内容该如何设计;其次,搞清诸环节的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再次,统筹诸环节实践教学的衔接方式;最后,将该方案整体用于教学实践并接受反馈以做出相应调整。此外,为了保证实践教学方案能够有效实施,也需要对现有的课程体系(理论讲授为主的课程)提出改革优化方案,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效结合,而这种优化方案需要符合教育部社会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参考意见,并且也符合本专业目前的实际教学条件。
三 实践教学方案设计理念
社会学实践教学方案设计要有明确的目标导向、清晰的设计思路,但仅遵这些设计原则并不够,还要有核心设计理念,是实践教学方案设计的灵魂。该项设计原则是以往教学改革,特别是实践教学改革不太提及的,但这一点很重要。有了理念,实践教学方案设计的具体内容才能具体实在而不流于形式。结合社会学专业特点及社会学理论,我们提出将“社会学干预”作为实践教学方案设计的核心理念。
何谓“社会学干预”?它是法国著名社会学家阿兰·图海纳的“行动社会学”的核心思想之一。图海纳在其著作《行动者的归来》中提出不同于功能主义的观念,即个体所具有的主体性使其不再是被决定的个体,而是可通过自身的社会行动来作用于我们的社会和历史时代。那么个体如何发挥这种作用呢?图海纳提出了行动社会学的方法,即社会学干预(或翻译为“社会学式介入”)。这一方法对我们进行实践教学方案设计有极大的启发:首先,“行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不只是社会学研究中传统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技术。它本身就不仅是一种“研究方法”,它还是一种改变社会的方式,一种帮助我们产生社会知识的途径。以往我们让学生进行社会调查,主要目的就是收集跟某个社会问题有关的数据或资料,然后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虽然有时也尝试提出解决方案,但这并不是大家所认为的社会学专业的主要目的之一。当然,这种认识是同传统的社会学观念分不开的,社会学研究讲求客观、价值中立,所以并不强调社会学者能做什么,或能通过自己的行动改变什么。而“行动社会学”的思想丰富了我们对社会学研究的认识,非常契合社会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理念。其次,可获得真正的社会学知识,或者说认识到社会学知识的真正起源。学生在进行社会实践时,通过使用已学的方法收集资料,通过使用已学的理论进行分析,在此过程中学生只是套用现成的理论和方法再次确认或否认书本上的知识,事实上并没有发现新的知识,从而也就无法真
正实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目的,因为分析并解决问题其实也是一个知识创造的过程。“行动社会学”的方法告诉我们,社会学知识不仅是或者根本就不是社会学者的工作成果,它其实是社会学者与社会行动者之间共筑的结果。这种认识可以帮助我们反思以往社会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目标以及具体的内容设计。
四 实践教学方案设计内容及体系
在明确方案设计目标,理清方案设计思路,并找到有效的方案设计理念之后,可开始设计实践教学方案的具体内容并使其形成体系。这里体现出实践教学方案设计思路的三个方面:(1)搞清诸环节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2)确定诸环节的实践教学内容设计;(3)统筹诸环节的实践教学衔接方式。
1.诸环节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
教育部社会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性专业规范”中提及的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社会调查与研究、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以及专业实习是实践教学的五个方面,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首先,社会调查与研究注重训练学生的动手能力,重在锻炼学生综合使用社会调查方法、数据资料收集和分析的能力,它是整个实践教学的基础性内容。其次,在掌握基本能力后,学生进行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在此过程中检验其掌握已学技能的实际水平,并发现和总结出现的问题。再次,为了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学生应撰写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通过论文写作,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也是在社会实践中锻炼培养起来的,并为后续的专业实习奠定能力基础。最后,学生在专业实习中综合应用实践教学中所学习的知识和技能,并且在教师的引导下反思实习过程。可以说,上述五个方面的实践教学能满足社会学类专业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要求,它们构成了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实践教学体系。
2.诸环节实践教学的内容设计
实践教学的内容设计需要达到实践教学方案设计的目标,而且要能体现出实践教学方案设计的理念。目前华侨大学社会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包括两次各为期4周的社会调查、学年论文、各为期12周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四个主要环节,另有不占学时的寒暑假期间的社会实践。在设计这些实践教学的具体内容时,我们尝试将社会学干预的理念融入其中。
第一,社会调查的设计安排。社会调查是社会学专业固有的实践教学内容,它是最基本的实践教学形式之一。我们共安排了两次各为期四周的社会调查,它们担负着不同的功能。第一次社会调查安排在第四学期,学生主要将《社会研究方法》中所学的调查研究知识和技能用于实践,侧重于定量调查方法和技术的练习。调查的主题原则上由指导教师统一安排,学生需要根据既定的主题拟定调查问卷并利用问卷收集资料,然后尝试进行统计分析,鼓励学生将数据分析结果写成调查报告或小论文。第二次社会调查安排在第六学期,侧重于定性调查方法和技术的练习。调查的主题仍由指导教师拟定但不指定,学生可从中自由选择感兴趣的研究主题。学生要根据选定的研究主题拟定访谈提纲,还要选取合适的研究对象进行个案访谈,最后要对访谈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并写出分析报告。两次社会调查涉及社会学研究方法中定量和定性两种研究路径,这样安排可保证学生得到全面、系统的社会调查练习。需说明的是,两次社会调查的时间安排既考虑了两次调查练习的难易程度,也兼顾了课程教授的实际。学生在学习完《社会研究方法》、《社会统计学》、《社会科学统计软件应用》后从事定量调查练习,学完《定性研究方法》后从事定性调查练习,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二,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的设计安排。这一环节属于全校性的素质教育内容,需我们结合社会学专业的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学生可利用寒暑假的时间,自主选择社会实践和服务的主题或领域,根据需要选择人员组成团队来实施。我们鼓励学生将实践和服务结合起来,突显社会学干预的理念。如学生选择流动人口的子女教育这个主题,可选定若干个外来人口子弟学校,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以收集所需的资料,然后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的资料分析方法找出问题,最后就本次调查对象所出现的问题尝试给出解决方案,并身体力行。最终的目的是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研究对象的现状。这个环节不仅锻炼了学生的实践技能,也磨炼了学生的身心意志,培养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第三,研究论文的设计安排。该环节包括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学年论文安排在第七学期,由学生自主选题,按照学术论文的格式规范撰写。此时的学生已完成了两次社会调查和一次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具备了初步的实践能力以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培养并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撰写学年论文就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为了帮助学生掌握一般的研究步骤和写作要领,我们特别开设了专业选修课《学术研究与论文写作》,本课程通过对范文的评析以及适当的写作实践,使学生逐步了解论文选题的原则,掌握查阅信息与文献资料的方法,熟悉论文的基本格式和写作规范,培养对论文写作的兴趣。而且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还可帮助学生将已学的理论类课程、方法类课程、数据统计分析等课程知识打通,形成统一整体。学生在修完该课程后撰写学年论文,会取得很好的效果。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学生可选择学年论文的主题及研究方式,但我们要求学生进行实证研究并写作论文,因为社会学的学科特征就是实证性,而且只有撰写实证分析类的论文才能真正锻炼学生全方位的研究技能。毕业论文虽然也是撰写学术论文,但它与学年论文的定位不同。首先,它是“命题作文”。学生只能在指导教师给予的论文主题中选择,这样就增加了研究和写作的难度。其次,它的要求更高。它是检验学生掌握社会学基本理论和方法的重要环节,学生只有在达到毕业论文的既定标准后才能获得学位。可以说,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反映了学生研究和写作能力的不同阶段。
第四,专业实习的设计安排。设置专业实习的目的是检验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融会贯通并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并为就业做好准备。学生可自主选择适合的实习机构,也可以在学校统一安排下进行实习,但都要按照拟定的实纲和实习计划施行。学生可从事咨询和公关策划、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市场调查、媒体编辑与评论、社会组织工作、社区工作等领域的实践实习。在该实践教学环节中,我们仍然可以融入社会学干预的理念。专业实习不同于单一的社会科学研究,除了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外,还要尝试找出可能的问题解决之道。在此过程中,社会学干预方法可得到很好的应用和发挥,且学生在真实的社会情境中,可尝试寻找可行的社会学干预途径。
第五,其他实践教学的安排。除了上述几项教学计划内的实践教学内容外,我们还积极利用“第二课堂”进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这些科技项目或比赛可为学生提供身临其境的“实践感”,学生可获得一定的研究资助,且通过比赛的形式,可激发学生投身学术研究的热情。适当利用好课外比赛的机会,既是锻炼培养学生能力素质的机会,也是检验学生实践能力的试金石。
3.诸环节的实践教学的衔接方式
在搞清诸环节的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以及确定不同环节的实践教学的内容设计后,我们可统筹优化诸环节的实践教学的衔接方式。第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衔接。实践教学是课堂教学、理论教学的延伸,为了实践教学有效开展,在理论教学方面要做好相应的课程设计。第二,课内教学与课外比赛的衔接。课内教学的目的在于技能的掌握,而课外的学生项目和比赛是最好的应用场合。第三,调查研究与实践实习的衔接。调查研究重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而实践实习还需在此基础上解决问题,强调社会学干预理念。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衔接,社会学诸环节的实践教学可以成为有机的整体,发挥出良好的人才培养效力。
五 实践教学方案设计效果
通过对现有社会学专业实践教学内容和体系的调整、优化,我们重新设计了实践教学方案。该方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应用中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学生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能够真正有所收获,能够将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技能用于实际。在社会调研、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上的表现有较大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大提高,学生应用专业知识的信心也有所提高。学生能够积极参加课内外的学术比赛活动,并且取得了优秀的成绩,如我专业的学生获得第十三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福建省第十二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和优秀奖,这就充分证明了这套实践教学方案的有效性。当然,实践教学方案的设计不是一劳永逸的,它还需要根据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市场需求的调整而调整。此外,实践教学方案的设计要重视设计理念的融入,我们认为社会学干预的理念对社会学专业来说恰如其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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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事件性报道拥有更开阔的报道空间、更多的内容选择余地和更充足的制作时间,但相应地也面临着需要精良的策划重组结构、寻求差异突破陈旧感、跳出窠臼摆脱恶性竞争的困难。陌生化的处理方式成为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之道。
“陌生化”是俄国形式主义文论的核心概念之一,但此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期。亚里士多德并没有正式提出“陌生化”术语,而是使用了“惊奇”、“不平常”、“奇异”等说法指称。“陌生化”手法在经过若干世纪的补充与完善后,在俄国形式主义理论中得到了最充分的阐述。形式主义的代表、彼得堡诗歌语言研究会的创始人什克洛夫斯基曾说过这样一段著名的话:“艺术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使人恢复对生活的感觉。就是为使人感受事物,使石头显出石头的质感。艺术的目的是要人感觉到事物,而不是仅仅知道事物。艺术的技巧就是使对象陌生,使形式变得困难,增加感觉难度和时间长度,因为感觉过程本身就是审美目的,必须设法延长。艺术是体验对象的艺术构成的一种方式;而对象本身并不重要”。这一理论强调的是在内容与形式上违反人们习见的常情、常理、常事,同时在艺术上超越常境。形式主义认为,艺术创作的过程就是形式的创造。什克洛夫斯基曾经明确地指出:“艺术就是程序的总和。”因此创作的过程也就是对各种素材的重新加工、选择与提炼,并将它们以适当的结构展示出来的过程。这与对重大事件进行再报道时需要使用的手法是一脉相通的。
关于陌生化处理依赖的心理机制有两种主流理论。一种是美国心理学家克雷齐在著作《心理学纲要》中指出的,人们对外界的刺激有“趋新”、“好奇”的特点,而那些完全确实的情境(指无新奇、无惊奇、无挑战的情境)是极少引起兴趣或维持兴趣的。所以新奇的东西才能唤起人们的兴趣,才能在新的视角、新的层面上发掘出自我本质力量新的层次并进而保持它。另一种则是格式塔心理学理论。格式塔心理学是西方现代心理学的主要流派之一,根据其原意也称为完形心理学。格式塔心理学起始于视觉领域的研究,但又不限于视觉领域。关于格式塔心理学的理论可以用以下这个例子来表述。
在试验中,图中的A、B两个图形分别被迅速出示给被试者。A图形是一个完整的正圆形,很容易被试者辨识;有缺口的图形B虽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圆形,却仍然作为正圆形被被试者辨识。在访问中被试者说,“待补部分(或缺口部分)看上去似乎是被掩盖着,其实却真的在那儿”。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是人类的认知过程本身倾向于对事物做“补足”或“完形”式的认识,以使其符合本有的认知概念。因此,不完整的图形中空缺的那一部分对观者而言并非空空一片,而是某种“不在场”的图形的基底。这种“不在场”的状态会激发观者的思维,使之运作起来。因此,相对于完整的图形,有缺口的图形更容易吸引观者兴趣。这是格式塔心理学在视觉感受范围类的一个典型例子。但格式塔心理学的效应并不限于视觉领域,其应用范围远远超过感觉经验的限度,这个术语基本能够覆盖心理学研究的整个领域,包括学习、回忆、志向、情绪、思维、运动等过程。当这种心理机制应用于艺术手段时,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陌生化”处理。
清代著名诗论家叶燮在其著述《原诗》中曾写过这样一段话:“人未尝言之而自我始言之,故言者与闻其言者,诚可悦而咏也。使即此意,此辞,此句虽有小异,再见焉,讽咏者已不击节,数见则益不鲜,陈陈踵见,齿牙余唾,有掩鼻而过耳。”叶燮的这段话所说的正是“陌生化”手段所产生的神奇效果。
陌生化的处理手段被广泛地应用于从文学到美术的全部艺术创作之中。譬如在诗歌创作领域,一首诗歌成功与否的评判标准往往在于其能否产生陌生的“惊奇”感,即打破读者潜在的期待视野,将一种与众不同的、超脱日常经验的陌生前景置于其前,从而不断推陈出新,不断给人以新的强烈震撼。当读者感受到某种事物的不合常情或偏离某种正规的传统轨道时,身心便会产生一种从未体验过的情感冲击,从而获得前所未有的审美享受。更极端的例子是某些现代派艺术家,通过把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普通器皿放到艺术馆中展览即成功改变了人们对这些物品的认知。
对电视报道而言,事件性报道本身已具备了新鲜的新闻故事,“陌生感”对它们来说是与生俱来的。而对它的重组织再报道则缺乏这一先天优势,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弥补。“陌生化”的处理手段正是化熟悉为新奇的有力工具。正是因为通过这种“陌生化”手法,将平常熟悉的事物变得“不寻常”,变得“奇异”,才使“风格不致于流于平凡与平淡”,使观众有“惊奇”的。观众也正是在这种“惊奇”的“发现”中,得以超越日常的习以为常的知觉经验,他们因增加了感受的难度,拉长了审美欣赏的时间,从而延长了审美过程,亦延长了审美感受中的愉悦,产生出乎意外的观感。
陌生化手段在文艺方面的运用往往集中于语言表述、文法构造等形式方面,作为新闻事件的报道手段之一,非事件性报道在陌生化手段的运用上依然与之有相通之处。
文学上对事物的陌生化处理一般着手于三个方面,其一是通过突出能指增强形式感,其二是对语义进行模糊扭转使之变形,其三是删减或改变语法成分,造成颠倒省略句式。这三种方法同样可以运用到电视报道的制作中。对于视听语言而言,语言的基本单位是画面,语义通过声画的结合体现,语法则是镜头的剪辑逻辑。因此,对非事件性报道,陌生化处理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首先,要选择新奇而恰当的视角。叙述视角是叙述者对叙述对象时空关系、发展过程和情绪心理走向的把握方式。叙述视角可按不同划分标准区分为全知视角和有限视角,或者宏观视角和微观视角。即使是同样的素材,剪裁时的视角不同就会带来完全不同的语义解读。一般情况下,报道中经常采用宏大叙事的全知视角,叙述者扮演的角色如同一双无处不在的眼睛。转而使用有限视角或微观视角,会为节目带来不一样的面貌。比如《我的奥林匹克》系列节目就是由于从宏大叙事转为微观视角,才使观众看到不一样的事实,听到不一样的声音。这样的视角更贴近实际生活,也容易完成新闻故事化、故事细节化、细节人物化的过程,可视性更强。
其次,应选择新奇讨巧的结构。这里所说的结构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形式上的,即突出能指。如通过强化仪式感营造出人在生活中出于对价值观的敬畏所造成的庄重和出于对他人及社会行为的尊重所展现出的典雅。这种庄重和典雅在日常生活中是较少自然出现的,得到的展现也不多,因此在报道时加强仪式感会赋予日常生活以庄严高贵含义的象征性,进而带给观众不同寻常的感受。比如在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我建议》两会特别报道中,结尾处的“投票箱”环节的作用,就是通过营造仪式感使观众产生庄重之感;《汶川相册——他们是谁》中幻灯片相册的使用,则唤起观众对他人所做牺牲的尊重与缅怀。另一方面则是内容上的,诸如巧妙地处理报道中人物、细节和环节推进的关系和设置悬念、等部分。这相当于改变语言的语法结构,需要根据具体报道事件的特点来设置。值得强调的一点是,悬念与的设置不是人为强行安排的,而应与人物、故事、细节和环节段落紧密结合。《我建议》两会特别报道和《汶川相册——他们是谁》的设置方式完全不同,但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这是因为《我建议》两会特别报道的内容偏重事理,以强逻辑性的段落推进作为悬念、设置的主线,将人物、故事穿插其间;而《汶川相册——他们是谁》偏重情感,以排比、对照式的技巧安排段落,以强形式感的开头和结尾完成设置悬念、推向的功能。因此,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根据报道对象具体分析具体对待,综合使用结构方式,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最后,需改革旧有的语词语态系统。纵观以往的报道可以看出,我们在报道过程中对特定类型的事物往往会使用固定的语词语态,譬如对某一类型的事件如英雄事迹等往往采用仰角度的语态,而对犯罪事件等则采用俯角度的语态。这或可称之为新闻报道中约定俗成的语言习惯。打破这种语言习惯,会给节目带来更大的自由发展空间,也会给观众带来新的感受。以《我建议》两会特别报道为例。重大会议的召开在这种语言习惯中属于仰角度语态一类,对它的报道往往带有自上而下的、宣传色彩。而《我建议》两会特别报道则扭转了这种仰视的角度,改为平等交流的语态,在重大会议的报道竞争中开辟了一片蓝海。
电视报道虽然与文艺创作有相当大的区别,无论如何其出发点应当是有价值的内容,形式上的创新不应成为全部,但形式的完备于内容的良好传播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陌生化手段在电视报道中的运用,将有助于媒体营造独特的审美形式,避免报道的同质化,扩大差异,吸引受众。形式并非空无一物,它可以创造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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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塔心理学基本原理
“格式塔”是德文Gestalt一词的音译,含义是作为某种被分离的和具有“形状”或“形式”这一属性的事物而存在的具体个性和独特实体。而格式塔心理学其实就是一种反对元素分析而强调整体组织的心理学体系,又可称为完形心理学。格式塔心理学的最基本的特点是:坚决反对元素分析,大力强调整体组织,并认为部分相加并不等于整体。其“整体论”学说、“场”的概念以及“异质同构”理论等,不仅对视知觉上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同时对室内设计的形成和发展也具有指导意义。在室内设计中,合理的运用格式塔心理学原理,不仅可以从中感受力的结构,体验心理模型,而且还可以引起审美主体对设计客体产生审美知觉,最终达到审美需求。
2.“整体论”与室内设计时空观
2.1 时间上的“整体论”
在室内设计中,重视心理现象的整体性分析越来越重要,任何一种忽视心理现象的整体分析而只关注局部结构分析,都会影响整个空间的表达效果。不同的时期室内设计风格各有不同,并且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室内设计风格具有相对的整体感。例如,中世纪时期哥特式风格的教堂设计中,采用高耸的尖塔、飞扶壁以及彩色玻璃窗等,通过局部的装饰点缀整合,为整个空间营造强烈的神秘感即对宗教的信仰;而在明清时期的“中国风”,材质上较多选用红木、紫檀木以及花梨木等等比较珍贵的木材,以其本身的质感和自然美创造具有中国韵味的室内设计。由此可见,只有大力强调不同时期的整体风格组织,才能真正营造出和谐完善的空间模式,而不是仅仅只关注局部设计而忽视整体心理效果。
2.2 空间上的“整体论”
不同地域文化,会形成不同的室内设计风格,不同的室内设计风格也会给人的心理造成不同的“整体感”效果。室内设计风格种类有很多,按地域分有欧式风格,日式风格以及中式风格等等,如欧洲中世纪教堂受宗教影响,室内装饰有拱券、壁柱、尖卷,穹顶等等;日本受东方的禅文化影响,在室内设计中多以直线造型,不增加复杂的装饰,重视功能的同时,充分展示天然材质之美;而中国的室内设计则以木结构为主,并以中国字画,陶瓷以及明清家具进行装饰,创造一种含蓄而高雅的室内氛围。由此可见,不同空间的局部装饰直接影响了其自身的整体风格,除了要重视局部装饰,同时也要重视空间上的整体表达。
3.“场”原理在室内空间营造中的演化
格式塔心理学家认为,作为主体的知觉是一个“场”的概念,为了更好的形成“心理场”,主体需要对客体的物理现象或生理现象认知具有充分力量,才能从心理上产生“力的结构”,达到“心理场”。
3.1 物理―心理场
在室内设计中,有许多“物理场”的存在,如灯光、材料及功能等等。不同的“物理场”对人的心理会造成不同的“心理场”。如在灯光设计中,其照明方式和照明光色会给人带来不同的心理感受。在办公空间,为了满足工作需要,大多会选择整体照明,以白炽灯为主,避免其他的光色和亮度给工作者带来视觉疲劳;而相对于酒吧空间而言,其气氛往往追求神秘感,如果像办公空间选用整体照明,则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酒吧空间多以局部照明为主,灯光设计偏重于幽暗,人在这个环境中不仅能得到放松,同时能寻找一种自由的快乐。因而,我们要重视“物理场”,重视“物理场”对“心理场”的影响,只有充分把握其物理属性即“物理场”,才能更好的引起“心理场”的反应。
3.2 生理―心理场
室内设计中的“生理场”对“心理场”也具有一定的影响。“生理场”在室内设计中包括人体工程学,色彩设计以及空间设计等,从人体工程学上分析,不同的尺度会直接给人造成不同的心理感受。在100m*100m*100m(长*宽*高)的空间里,场地显空旷,让人产生孤独感;在100m*100m*3.5m(长*宽*高)的空间中,人觉得会比较舒适;而在100 m*100m*2.5m(长*宽*高)的空间中,人的心理顿时会产生不安的情绪,由此证明,尺度设计过大,增添开放感觉的同时也会导致其丧失其所需的亲密感,而低矮的空间会使人更舒适,但过于低矮的空间会给人带来强烈的沉重感。因此在室内设计中,“生理场”的重视也毋庸置疑,通过对“生理场”整体把握,从而更好的设计人的“心理场”,达到以人为本。
4.“异质同构”与室内设计
格式塔心理学认为,在人与自然的网络之中,物质的物理活动、人体的生理活动和大脑的心理活动之间,虽然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但物、身、心三者之间在力的样式上又具有一致的倾向,具有同形关系,即为“异质同形说”。既然外部事物(包括人体)中展示的力的式样,可以与人的内在感情达到异质同构,那么就可以通过物理活动来表现人类的感情。如今优秀的室内设计作品往往都比较注重力的作用表达,通过从功能设计,艺术情感以及人的知觉即物、身、心三者中找出力的结构,一旦这几个领域的力的作用模式达到结构上的一致时,就能激起人的心理原型,产生审美体验。
5.结论
格式塔心理学用不同的原理解释外界事物给人的知觉产生整体效应,在室内设计中,为了得到完整的心理结构,不仅要重视格式塔,同时还要注重如何得到优质的格式塔。由于不同的格式塔是有不同的组织或结构水平,知觉者必然伴随着不同的感受,某些组织或结构得最好、最规则(如对称、统一、和谐等)和最简单明了的格式塔,容易对心理产生优质的格式塔。因此,如何将室内设计的组织、结构、规则设计得更直接更明了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程孟辉.现代西方美学(下编)[M].人民美术出版社,2001年
[2] 崔冬晖.室内设计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勒温否定了刺激-反应的公式,而认为行为可表示为人和环境的函数,行为是随人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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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环境不是纯客观的环境,也不是科夫卡所说的行为环境,因为行为环境实际上是意识中的环境。勒温的所谓环境叫做心理环境,是仅仅对行为有所影响的环境,他称之为准环境。
准环境被区分为三种,即准实在的环境、准社会的环境和准概念的环境。仅举一例说明准实在的环境,其他两种环境的意义就可以类推而知。他说:“比如一个儿童知道他的母亲在家或不在家,他在花园中的游戏的行为便可随之而不同,可是我们不能假定这个母亲是否在家的事实存在于儿童的意识之内。”这就说明勒温的心理环境有别于科夫卡的行为环境。
勒温将人和环境描绘为生活空间。这个生活空间不包括人生的一切事实,而仅包括指定的人及其行为在某一时间内的有关事实。
必须指出,勒温的研究超出了格式塔心理学原有的知觉研究范围。他要致力于人的行为动力、动机或需要和人格的研究,为格式塔心理学开辟了新的园地。他以为环境的事物对于人不是无关痛痒的。有些事物吸引人,具有引值(正的原子值),是人所愿意接近和取得的,有些事物排拒人,具有拒值(负的原子值),是人所不愿意接受或拒绝的。这个一引一拒是与人的需要有关的。
勒温把需要区分为基本需要和准需要。饥思食、渴思饮,这种生理需要属于前者;写好了信要投邮筒,毕业临近要写论文,这种需要属于后者,是勒温研究需要时的主要对象。
根据勒温的学说,一个人有所需要,便产生了一种心理的紧张系统,心思不定,坐立不安,必待达到目的,占有目的物,满足了需要,然后紧张系统才可解除,心理的均衡才可恢复。
为了证明这种紧张系统的存在,勒温的弟子蔡戈尼克进行了一个著名的实验,来比较对已完成的工作和不许完成的工作的回忆。预测完成了的工作,由于其相应的紧张系统已经解除,就不易回忆起来了;反之,不许完成的工作,由于其紧张系统未曾解除,必定是念念不忘的。实验结果证明其预测的正确,所谓蔡戈尼克效应就是指这个结果。
奥夫西安克娜进一步研究代替满足。她也采用阻止实验,命令儿童做某一工作,中途予以阻止,然后叫他做另一工作,完成以后,儿童是否还想试做前一工作呢?实验证明,凡是性质相似,难易相等的工作,完成其一以后,就不再试做被阻止的其他工作了。
关于代替满足的研究还有助于了解正常儿和低能儿的人格差异。正常儿对两种类似工作所引起的两种紧张系统,可以互相沟通,因此有可以互相代替的满足。8、9岁的低能儿在同样的条件之下,很难有代替满足。
据克普克的实验,代替的工作和原被阻止的工作几乎完全相同,也仍不能产生代替满足,还想试作的百分比为86~100。但同时,低能儿又往往容易得到代替满足。他若觉得自己不能踢球到远距离去,便满足于作踢远球的姿势。
勒温根据这种研究提出了人格的动力说,低能儿的人格系统比同年龄的正常儿较欠分化,但其僵化的程度较高。譬如就正常儿而言,a和b两个系统虽有界线,但可相通;但就同年龄的低能儿而言,这两个系统或可很为一体,代替满足为100%,或可互相隔离,代替满足为零。
儿童和成人的人格差异因此也可有新的解释了。勒温说:“儿童和成人有一最重要的动力的差异,就是儿童的人格较欠分化,同时,成人的人格却较为僵化。”譬如新生儿的身体的某一部分若受刺激,可能全体发生了反应。成人则因局部刺激而有局部反应。另一方面,成人的兴趣和欲望是多方面的,其分化的程度远非儿童所可及。
勒温的心理紧张系统说使他的拓扑心理学有必要包括向量心理学和动力场的概念。
运动心理学是研究人在从事体育运动时的心理特点及其规律的心理学分支,它也是体育科学中的一门新兴学科,与体育学、体育社会学、运动生理学、运动训练理论和方法,以及其他各项运动的理论和方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运动心理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人们在参加体育运动时的心理过程,如感觉、知觉、表象、思维、记忆、情感、意志的特点,及其在体育运动中的作用和意义;研究人们参加各种运动项目时,在性格、能力和气质方面的特点及体育运动对个性特征的影响;研究体育运动教学训练过程和运动竞赛中有关人员的心理特点,如运动技能形成的心理特点。赛前心理状态、运动员的心理训练等。
运动心理学这个术语首先出现于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创始人顾拜旦的文章中。在他的倡议下,国际奥委会于1913年在洛桑召开运动心理学专门会议,它标志这个学科进入科学的行列。1920~1940年,苏联、德国美国等国都对运动心理学方面的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研究。20世纪60年代以来,运动心理学受到广泛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成立运动心理学会并召开专门会议,有关的文章和书籍也大量问世,使这门科学得到迅速发展。
运动心理学研究的内容十分广泛,如技能学习、竞赛心理、运动对人的意义、从事运动的动机,以及运动员之间、教练员和运动员之间、运动员和观众之间的相互关系,心理训练和运动心理治疗方法等等。20世纪初期,研究的问题多集中在技能学习上,包括学习的分配、保持和迁移等,而后深入到运动行为的理论方面。
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通过研究逐渐形成运动行为的信息程序论,层次控制论、行为系统模式论等理论学说。随着认知心理学、人格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以及健康心理学的发展,运动行为的研究更深入到运动心理学联系着技能学习与控制和技能发展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也从实验室的对单个动作的研究,发展到联系运动实践、提高运动效能的研究。随着运动实践的发展更进一步扩大了运动心理学的研究范围,发展到有关认识,解释和主动影响运动行为的研究,也就是提高运动效能的理论性研究。
运动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多是优秀运动员,也有青少年运动员;它也研究群众体育中的心理学问题。各国体育界近年来对运动员心理训练和运动员的心理选拔越来越重视。因为在运动水平越来越接近的竞赛中,心理因素对竞赛的胜败往往起决定性作用,致使心理测量和心理诊断学被广泛运用,各种心理训练方法不断出现。
由于运动心理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理论体系还不完善,例如是否应将体育心理学和运动心理学分开还存在着不同看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结合运动实践的需要,在各体育院校、系科开设了运动心理学课程,开展了一些运动心理训练及心理选拔的研究,但对运动心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不多。
音乐心理学是以心理学理论为基础,汲取生理学、物理学、遗传学、人类学、美学等有关理论,采用实验心理学的方法,研究和解释人由原始(初生)到高级的音乐经验和音乐行为的心理学分支。
音乐心理学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如声音的物理特征在人听觉上的反映,音乐记忆、音乐想象、音乐才能,以及音乐技能的训练和音乐表演的心理状态等。由于它采用实验心理学的方法,各种理论重视科学实验的根据,从而逐渐修正了音乐上的纯理论推测和凭主观印象产生的理论,并且与音乐美学的理论联系起来,构成音乐学中的一个部分。
开拓音乐心理学研究的是德国科学家赫尔姆霍茨,1863年,他发表了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作为音乐理论的生理学基础的声觉学说》。这部著作是以“欧姆定律”音响学理论,和缪勒的神经特殊能量学说理论为基础的。
1883年,施通普夫发表了《音乐心理学》,把心理学的观点渗透进赫尔姆霍茨的物理学和生理学的研究中,成为第一个把音乐心理这门学科系统化的人。他着重研究人对协和音与不协和音的感觉。在他之后,雷维斯由研究听觉病理障碍而进入音乐心理,尤其重视音乐天才方面的研究,并且提出了“音高的双重成分理论”。
二十世纪初,西肖尔与他的学生发展了许多测验视、听和运动知觉的仪器,可以把演唱和演奏中的音高、音色以及颤音等的波谱印录下来,对其中的任何特定因素抽出来进行单独分析。他特别注重颤音的分析,提出了音高辨认中存在的“正常错觉”现象。苏联心理学家捷普洛夫对音乐心理学的研究也颇有贡献,他认为在音乐才能中,调性感、节奏感、音乐听觉的观念等是音乐才能的核心。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心理学上的新概念给音乐心理学很大的影响。精神分析论者把情绪与认识和记忆联系起来,随后又发展起来“音乐治疗”。“自控”的观点把人看成一个自我调节的生理系统,通过知觉同活动循坏的反馈作用使机体得到平衡。
当代音乐心理学的实验成果多在音乐知觉方面。趋向是试图将立响心理与音乐学习的心理过程联系起来,以探索从原始到复杂的音乐行为的发展过程;研究从幼儿甚至从婴儿的音乐行为到高度专业技艺的发展,以求更全面更深入地研究人的音乐心理状态的种种问题。
音乐心理学的研究较多地侧重于人对声音的知觉、音乐记忆和音乐想象以及音乐感等。
人对声音的知觉包括四个要素:音高、强弱、音色和时值。这些要素是根据人对声音的频率、振幅、波形和时程等物理特征的感受而形成的。不同的知觉各与相关的物理特征相对应。但决定某种知觉的物理特征并不是单一的,它同时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强弱的感觉虽主要来自振幅,但同时也受频率、时程、波形的影响。
听觉器官接受音波所得的听觉印象是一个整体,不是音波的各个物理特征,由此形成人的音乐经验和行为。人对声音四个要素的感知能力并不平衡,这些能力的发展也互不相依。有些人某种能力发展有所偏长而成为某种类型。如音调型对音高的辨别力强,对旋律与和声感觉敏锐;力度型对强弱及重音敏感;时值型对速度、节奏、时程敏感;音色型对音质、音凋泛音的构成感觉敏锐。不同类型的人在他们欣赏、表演、创作中都会表现出他们的特长。
音乐记忆既包括一般记忆,如知觉的、认识的、情绪的和运动的各种经验;也包括音乐有的问题,如单音记忆、旋律记忆、和声记忆、乐汇掌握及理论知识与记忆的关系、几个无联系的单音先后出现的记忆,以及记忆的音域与语言的关系等问题。
音乐记忆是音乐想象的基础,丰富的音乐想象能力是音乐家的重要心理特征。阿格纽在《大音乐家的听觉影像》中收集了舒曼、莫扎特、柏辽兹、瓦格纳等大音乐家听觉影像的记载。音乐家想象中的音乐世界,比现实世界里的音乐丰富很多。
音乐感是表现音乐才能的主要因素。心理学家对音乐感的看法不同。雷维斯认为它是统一不变的素质,西肖尔认为它是一系列单个能力的组合;施通普夫认为它表现在对和弦的分辨;捷普洛夫、科瓦列夫以及米亚西谢夫把音乐感看成是特殊的能力、爱好和个性的一种独特性质的结合。
音乐感在个体中的表现有早有迟,表现出来的深度和广度基于个体的音乐经验及经验对他的影响。对于音乐感是天生的还是从学习中获得的问题,各家主张不一。雷维斯、西肖尔倾向于来自先天的看法,但训练可以揭示出这种先天的潜在能力。
音乐感与音乐技能是两个不同的范畴,音乐理解及表现的深度不受乐曲所需的技术程度的限制,一首很浅易的乐曲可以表现得很深刻。但是一位音乐家,尤其是音乐表演艺术家,必须具备发挥某种音乐技能的优越的生理条件,并且进行严格刻苦的正规锻炼后,才能具有较高的水平。
心理语言学是研究语言活动中的心理过程的学科,它涉及人类个体如何掌握和运用语言系统,如何在实际交往中使语言系统发挥作用,以及为了掌握和运用这个系统应具有什么知识和能力。
从信息加工的观点来看,心理语言学是研究个体言语交往中的编码和译码过程。由于研究对象的特点,它与许多学科有密切关系,除心理学和语言学外,还有信息论、人类学等。在方法上,它主要采用实验心理学的方法。
心理语言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50年代初,美国举行了几次关于心理学和语言学的跨学科讨论会,促使心理学家和语言学家相互熟悉对方的理论、概念和方法。1954年奥斯古德和西比奥克合编了《心理语言学—理论和研究问题概述》,一般认为这是心理语言学的开端。此后,心理语言学的研究蓬勃发展,吸引了许多学者的注意,心理语言学这一术语也被广泛使用。
心理语言学有两个主要的研究方向:行为主义的研究方向和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方向。在50年代,心理语言学主要受行为主义心理学和描写主义语言学理论的影响,当时的心理语言学家用行为主义的观点来解释心理语言现象。他们认为言语行为和人的其他一切行为一样,也是对刺激的反应,是联想的形成、实现和改变,是借强化而获得的。这样,心理语言学的理论基本上是行为主义学习理论在言语活动中的具体表现。这个研究方向的代表人物是奥斯古德。他虽然不象斯金纳那样把意义排斥在语言现象之外,引用了中介过程来说明语言的意义,但他仍坚持认为行为主义的学习理论可以解释言语行为。
心理语言学受现代语言学理论的影响很大。特别是在乔姆斯基的生成转换语法产生和盛行之后,心理学界对行为主义的语言学习理论的抨击增多,认为行为主义不能解释言语活动中的许多现象。
以米勒为代表的心理学家把生成转换语法运用到心理语言的研究中,认为人们掌握的不是语言的个别成分,如音素、词和句子,而是一套规则系统,因此,言语活动不是对刺激的反应,而是由规则产生和控制的行为,它具有创造性。他们还认为心理语言学研究的重点不是人类各种语言的不同结构,而是存在于各种语言底层的普遍规则,研究这些普遍规则如何转化为某一种特殊的语言。
这种研究方向在20世纪60年代后已成为心理语言学研究中的主要倾向。近年来,心理学家还用一些新的语言模式来研究心理语言问题,不过它们仍属于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方向。
心理语言学研究的问题包括言语的知觉和理解,言语的产生,语言的获得,言语的神经生理机制,各种言语缺陷,言语和思维以及言语和情绪、个性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对学习理论、思维理论、儿童心理发展理论的研究都会起很大的作用。它对工程心理、语言教学、言语缺陷的诊断和治疗、电子计算机的语言识别等人工智能的研究也都有应用价值。
心理语言学的研究在美国开展得比较广泛。苏联、英国、法国、德国、荷兰等欧洲国家也都有心理学家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其特点是力图把心理语言学的研究与本国的心理学传统结合起来。
心理语言学的研究工作在中国也已经开展,目前主要是在儿童的语言获得方面。由于汉语和其他各种语言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国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具有更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宗教心理学是研究的心理活动特点和规律的应用社会心理学领域,是介于心理学、宗教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
人类很早就开始探索灵魂问题,宗教心理研究的历史渊源也往往可以追溯到西方的古希腊时期,和中国古代儒家及释家的灵魂观。在科学心理学建立之前,宗教心理学通常是作为哲学心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德国近代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从哲学心理学角度,对的心理根源作过详细的分析研究。而德国宗教神学家施莱尔马赫则从宗教神学角度对宗教感情作了论述。
到19世纪末,德国著名心理学家冯特开创了独立于哲学的心理学,并通过他的《民族心理学》系统地研究了原始人宗教、民族宗教、多神宗教和世界宗教,提出了宗教演化四阶段的假说:由原始人崇拜魔力阶段发展到崇拜图腾动物阶段,然后进入崇拜英雄和多神崇拜阶段,最后发展到人道宗教阶段。冯特本人被誉为西方宗教心理学的奠基者。他的《民族心理学》成为宗教社会心理学创建的标志。
在美国,冯特的第一个美国学生霍尔从个体宗教意识的发生,系统研究了青年的宗教意识,从多学科的角度对宗教和教育等问题作了广泛的研究。随后,霍尔的学生斯塔巴克探讨了宗教与道德问题,并着重对教徒的皈依经验,特别是青年皈依作了系统的研究。
霍尔和斯塔巴克不仅最早使用“宗教心理学”一词,还创立了最早的宗教心理学杂志。1900年斯塔巴克的《宗教心理学》一书出版,标志美国宗教心理学的形成。继詹姆斯的《宗教经验之种种》之后,弗洛伊德发表了《强迫动作与宗教实践》,对宗教心理的研究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西方学者把宗教心理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创建发展时期:这一时期除以霍尔为代表的克拉克派之外,还有艾姆斯,勒巴和普拉特等人的一批研究成果问世。如勒巴的《对宗教的心理学研究》、普拉特的《宗教意识》,还有神学家奥托的《论神圣》等。这一时期通常被称为宗教心理学发展的古典时期,影响最大的是詹姆斯的《宗教经验之种种》。
向深层潜意识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的研究,一方面受行为主义的影响较深,一度除皮亚杰从儿童心理学角度研究儿童宗教意识外,其他宗教意识方面的研究进展不大;另一方面,自1909年弗洛伊德和荣格访问美国后,宗教心理学研究又深受精神分析和分析心理学的影响,开始向无意识领域发展。这期间,弗洛伊德的《图腾与禁忌》、《一种幻想的未来》、《摩西与一神教》等著作,集中反映了精神分析对宗教、上帝、宗教戒律、宗教仪式和神话等的分析解释。荣格的《宗教心理学》和弗罗姆的《基督教义的心理分析》,则分别代表了分析心理学和新精神分析对传统精神分析宗教理论的修正,以及潜意识研究方面的成果。
战后发展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宗教心理学的研究取得较大的进展。在这一时期,个体宗教意识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奥尔波特倾向于从人格心理学角度探讨个体宗教心理,他的《个体及其宗教》是这方面研究的重要成果。
此外,美国精神分析学家埃里克森对人格同一性,特别是宗教同一性问题作了深入研究。他的《青年路德》一书对宗教人格的研究颇具深意。宗教同一性研究与宗教意识经验的研究密切相关。其中,神人合一的宗教神秘经验已成为当代宗教经验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宗教同一性和宗教经验的实质这两个问题已成为当代国际宗教心理学界共同关心的课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宗教神学家对宗教心理的关注和探索是一个引人注目的动向。德籍美国基督教新神学家蒂利希和德国宗教哲学家布伯等人,都关心社会和心理学的关系。布伯在他的《我和你》一书中,主张神是人的永恒对话者,强调通过祈祷来与神结合。蒂利希则试图以现代神学、精神分析和存在主义来综合清理传统的基督教。他的著作《信仰的动力》着重于人性和动机的研究,强调心理学的社会意义。
中国宗教心理学研究较少。20世纪初,个别大学和神学院曾有外籍教师作过有关宗教心理学的讲座。早期的心理学家陈大齐曾撰写《迷信与心理》一书。此后,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几乎无人涉足宗教心理学领域。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方面的研究开始受到重视。
宗教心理学的内容包括宗教思想、宗教意识的内容和结构,宗教情感的特点以及宗教在个人和社会精神生活中的心理功能,特定社会条件下的各种不同教派的信徒参与宗教活动和宗教生活所感受的宗教经验和宗教感情,以及信徒的融汇宗教体验、宗教感情和宗教意志的心理状态等方面。
宗教心理学研究宗教意识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专职神职人员及教会宗教团体颁布的宗教思想体系。它是一种既同宗教神学有密切关联,又不等同于一般宗教神学的具体宗教心理学。例如,宗教神学中的佛教心理学或基督教心理学等。它们以心理学的原则来阐明基督教或佛教的教理、教义、持戒等。代表人物有美国的博依森、日本的铃木大拙等。弗莱克和卡特1981年认为,这种宗教心理学尚处于它们的“婴儿期”。
另一种是广大信众具有的心理。它是直接对普通信众的宗教意识和宗教心理作深入的研究和科学的说明。其研究对象是:信仰群体或个人在参与宗教活动时内在和外显的一切独特的心理现象,各种社会性和非社会性因素对各种独特心理现象的制约性,以及这些因素之间的互相制约关系。这种研究不同于宗教社会学对宗教的研究。
宗教社会学侧重于宗教与社会,宗教与社会政治、经济形态、文化心理等的关系的综合研究,而宗教心理学则着重研究宗教与心理的制约关系。它结合特定的历史条件、文化背景等,侧重研究特定的信仰群体例如,氏族、民族、阶层或宗教小群体和个体的、宗教修习、宗教体验、宗教行为和态度、信仰动机和意志以及宗教活动和交往等。
一般说来,宗教心理学的研究课题多数集中在宗教意识的结构和功能、宗教经验的实质和潜意识的关系、宗教神秘经验的心理一生理基础等方面。其中,从认知社会心理学角度研究宗教经验的直觉思维模式已成为一个突破口,有的学者从功能上强调研究宗教经验的重要性有的学者在研究宗教经验思维进程中,开始引进计算机程序模拟。由宗教社会心理学角度进行研究的选题,多数集中于宗教活动中的宗教崇拜行为、宗教态度、宗教交往以及非言语交流的宗教情绪感染等方面。
涉及宗教心理学研究的理论大致有投射理论、惧怕死亡理论和认知需要理论等。精神分析的投射理论是宗教心理学关于宗教起源的传统理论之一。认为信仰的上帝(或神)是一种祖先表象的投射。
阿盖尔1975年的研究表明,对上帝和对双亲的态度非常酷似。宗教所关心的众多认知问题,诸如苦难、生与死等,每每都是人生旅程中遇到的问题。因此,在当前宗教心理学研究中,死亡恐惧理论成为普遍受到东西方学者强有力支持的理论。学者们分析,这可能反映教会教育的影响,同“太平世界”的传播有关。
法律心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各种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应用社会心理学领域,也称法制心理学。它是介于法学和心理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
法律心理学的思想源远流长,它最初是以研究人的违法犯罪心理为起点的。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一些哲学家和思想家在他们的著述中涉及到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者的个性特点、犯罪者的行为表现等与法律心理学有关的思想。中国殷商和周朝的文献中也有不少地方提到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刑罚的社会心理效力等问题。
17、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人们开始从社会、生理、精神、遗传、司法医学等方面探讨犯罪问题。当时的代表作有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普里查德的《论精神错乱和影响心理的其他障碍》、吕卡的《自然遗传论》等。
到了19世纪下半叶,法律心理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犯罪心理学首先开始成熟起来。德国的精神病学家克拉夫特·埃宾于1872年第一次以犯罪心理学为名出版了专著,接着格罗斯,武尔芬、科瓦列夫斯基、佐默尔等人也相继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专著。
与此同时,证人证言的心理研究也有了较快的发展。库里舍尔的《供词和心理学与司法审判》、波尔杜加洛夫的《论供词》等著作,就是这个时期的代表作。哈钦斯和斯莱辛杰于1929年出版了最早的《法律心理学》专著。
正因为法律心理学作为一门真正独立的学科形成得比较晚,所以至今对它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还存在许多不同看法。托奇认为,法律心理学是研究审判过程和参与这一过程的人的意图、动机、思维和情感的科学。塔普则指出,心理学家在法律问题上开展的研究“过分犯罪化”了,也就是说,侧重于犯罪审判的过程和方面,却大大忽视了民事法庭、法律社会化和法律协商等方面的心理学研究,因而给法律心理学的研究和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局限性。
苏联的耶尼克也夫提出,法律心理学的组成应包括法律心理学的方法学基础、法律心理、司法心理和改造心理等四个部分。萨薪里马尼雅恩则认为,法律心理学体系应由法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司法心理学和改造心理学四个分支组成。中国在80年代以前对法律心理学研究不多。近年来有关研究大多数偏重在犯罪心理方面,特别是青少年犯罪心理方面。
综合西方和苏联法律心理学界的观点,结合中国的实际,可以对法律心理学的研究内容作如下的概括:它包括立法心理、普法教育心理、司法心理、劳动改造心理和民事诉讼心理等部分。
在司法心理中,如果按司法程序来分,还可以细分为侦查心理预审心理、审判心理等;如果按照诉讼参与人来分,则可细分为犯罪人心理、受害人心理、证人心理、辩护人心理、警官心理、检察官心理、法官心理等。
立法心理是研究在立法活动中各有关人员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为立法提供心理学依据。如立法的社会心理前提,法的解释、修改或废除的社会心理效果,立法者的知识、能力、性格对立法的影响等。
普法教育心理是研究在普及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意识方面的心理活动规律。如法律宣传的原则、途径和方法,法律意识的内化机制和形成过程等。
司法心理是研究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各种诉讼参与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如在侦查过程中犯罪人、被害人、证人和警官的心理;在预审过程中犯罪人、警官和其他参与人的心理;在审判过程中犯罪人、被害人、证人、辩护人、检察官和法官的心理等。
劳动改造心理是研究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的心理现象及其变化规律。如影响和制约劳改罪犯心理活动的一般因素;不同类型罪犯在劳改中的心理特点;劳改罪犯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心理活动规律等。
民事诉讼心理是研究在各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司法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心理活动规律等等。
法律心理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有观察法、实验法、调查研究法、个案研究法、追踪研究法、民意测验法、数理统计法等。除了这些一般研究方法外,研究者们还根据自己的具体研究课题选择几种方法的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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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心理学是研究环境与人的心理和行为之间关系的一个应用社会心理学领域,又称人类生态学或生态心理学。这里所说的环境虽然也包括社会环境,但主要是指物理环境,包括噪音、拥挤、空气质量、温度、建筑设计、个人空间等等。
环境心理学是从工程心理学或工效学发展而来的。工程心理学是研究人与工作、人与工具之间的关系,把这种关系推而广之,即成为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环境心理学之所以成为社会心理学的一个应用研究领域,是因为社会心理学研究社会环境中的人的行为,而从系统论的观点看,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是统一的,二者都对行为发生重要影响。虽然有关环境的研究很早就引起人们的重视,但环境心理学作为一门学科还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事情。
噪音是许多学科所研究的课题,也是环境心理学的主要课题,主要研究噪音与心理和行为的关系问题。从心理学观点看,噪音是使人感到不愉快的声音。对噪音的体验往往因人而异,有些声音被某些人体验为音乐,却被另外一些人体验为噪音。研究表明,与强噪音有关的生理唤起会干扰工作,但是人们也能很快适应不致引起身体损害的噪音,一旦适应了,噪音就不再干扰工作。
噪音是否可控,是噪音影响的一个因素,如果人们认为噪音是他们所能控制的,那么噪音对其工作的破坏性影响就较小;反之,就较大。
人们习惯于噪音工作条件,并不意味着噪音对他们不起作用了。适应于噪音的儿童可能会丧失某些辨别声音的能力,从而导致阅读能力受损。适应于噪音环境也可能使人的注意力狭窄,对他人需要不敏感。噪音被消除后的较长时间内仍对认识功能发生不良影响,尤其是不可控制的噪音,影响更明显。
从心理学角度看,拥挤与密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拥挤是主观体验,密度则是指一定空间内的客观人数。密度大并非总是不愉快的,而拥挤却总是令人不快的。
社会心理学家对拥挤提出各种解释。感觉超负荷理论认为,人们处于过多刺激下会体验到感觉超负荷,人的感觉负荷量有个别差异;密度-强化理论认为,高密度可强化社会行为,不管行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如观众观看幽默电影,在高密度下比在低密度下鼓掌的人数多;失控理论认为,高密度使人感到对其行为失去控制,从而引起拥挤感。
处于同样密度条件下的人,如果使他感到他能对环境加以控制,则他的拥挤感会下降。一般说来,拥挤不一定造成消极结果,这与一系列其他条件有关。社会心理学家还研究诸如城市人口密度以及家庭、学校、监狱等种种拥挤带来的影响和社会问题。
建筑结构和布局不仅影响生活和工作在其中的人,也影响外来访问的人。不同的住房设计引起不同的交往和友谊模式。高层公寓式建筑和四合院布局产生了不同的人际关系,这已引起人们的注意。国外关于居住距离对于友谊模式的影响已有过不少的研究。通常居住近的人交往频率高,容易建立友谊。
房间内部的安排和布置也影响人们的知觉和行为。颜色可使人产生冷暖的感觉,家具安排可使人产生开阔或挤压的感觉。家具的安排也影响人际交往。社会心理学家把家具安排区分为两类:一类称为亲社会空间,一类称为远社会空间。在前者的情况下,家具成行排列,如车站,因为在那里人们不希望进行亲密交往;在后者的情况下,家具成组安排,如家庭,因为在那里人们都希望进行亲密交往。
个人空间指个人在与他人交往中自己身体与他人身体保持的距离。1959年霍尔把人际交往的距离划分为4种:亲呢距离,0~0.5米,如爱人之间的距离;个人距离,0.5~1.2米,如朋友之间的距离;社会距离,1.2~2米,如开会时人们之间的距离;公众距离,4.5~7.5米英尺,如讲演者和听众之间的距离,人们虽然通常并不明确意识到这一点,但在行为上却往往遵循这些不成文的规则。破坏这些规则,往往引起反感。
空气污染对身体健康的影响早已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其心理后果却刚刚引起重视。1979年罗顿等人的研究表明,在某些条件下,空气污染可引起消极心情和侵犯行为。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体系
心理危机是指当一个人面对困难情境,而他先前处理问题的方式及其惯常的支持系统不足以应对眼前处境,即他必须面对的困难情境超过了他的能力时,这个人就会产生心理困扰,这种暂时性心理失衡状态就是心理危机。心理危机干预则是在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创伤性事件后采取的迅速、及时的心理干预。它能帮助个体化解危机,告知其如何运用合适的方法处理应激事件,并采取支持性治疗帮助个体度过危机。
随着高校自杀等恶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问题引起了诸多教育工作者的关注和思考。近年来,此类研究成果层出不穷,日益丰厚。仅在心理危机干预体系构建方面的研究就非常全面、宽泛而深入。但在实际工作的运用过程中却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和问题,主要体现在可操作性、针对性、实效性方面存在缺陷。
一、目前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存在的问题
1.干预界限模糊
一个人情绪紊乱并不意味着一定处于心理危机状态。据相关调查结果表明,在出现心理困扰时,有28%的学生采取哭泣、倾诉、写日记等情感宣泄方式转移注意力;有22%的学生采取娱乐、游戏、读书等情感转移方式转移注意力;有22%的学生采取顺其自然等乐观豁达的健康心态应对负面心理压力;有8%的学生采取喝酒、睡觉、假装高兴等消沉生活方式舒缓压抑。可见,当遭遇心理问题时大多数人是能够自行缓解和解除的,只有少部分人需要专业人士的干预。这样,就需要一个相对统一的科学的准确的干预标准作为工作标准,指导实践。然而,目前学术界对于心理危机干预的标准界定相对模糊,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偏差和泛化,常常出现凭个人经验进行主观臆断,人为操作的情况,如果一旦评定错误或干预失败将给当事人带来破坏性的影响。
2.体系缺乏连续性
目前大学生心理危机体系的建构大多是针对个体危机干预的全过程,对于群体危机以及阶段危机很少提及。大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关键的时段和节点都可能成为危机的爆发期,例如新生入学后,毕业生就业期间以及考试前后。大学生因其家庭背景、生活学习现状又组成不同的群体,如贫困生群体、学习困难群体、单亲家庭群体等等。这些特殊时段和特殊群体都是心理危机爆发的高危时段和高危人群,需引起高度重视。所以,心理危机干预体系的建构除了注重个人危机干预的全过程以外,还要针对大学阶段建构一个连续性的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形成一个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特殊群体心理危机干预预案。
3.主体功能弱化
目前,在心理危机干预方面过分强调和渲染外部的力量和作用,忽视了心理危机主体的作用。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自我设计、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愿望强烈,渴望主体被尊重、被认可和被信任。当心理危机出现时,他者的干预只能起到引导、辅助、推动作用,真正的转变、修复和完善非常需要主体对于外界干预的认可、接受和配合。尤其是在预后更需要个人经验的运用和自我内心的成长。可见,干预是一个双向的、互动的过程,只有充分激发学生自身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和创造性,才能使干预真正起到作用,达到效果。因此,真正有效的机制应该是以干预对象为主体,依靠自我的力量,在他者的协助和指导下解除危机。
4.支持系统不足
目前,心理危机干预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但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在实际工作运用中不过是空中楼阁,没有坚实可靠的支撑和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学校内部,人财物方面得不到有力的支持。出现此类情况主要的原因是管理者的观念滞后,对心理问题缺乏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保障方面抱着“没事缓一缓,出事管一管”的态度,使得很多学生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疏导,酿成严重后果。二是学校、家庭、社会在危机干预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衔接和渗透。当危机在学校无法解除时,一般都会寻找社会支持系统,这个时候,学校大多退出危机干预,由社会机构和家庭接管。但社会机构和家庭也存在一些问题,前者在咨询和治疗方面比较单一,对学生的情感支持不足;后者容易掩盖现实,急于求成,在专业方面对干预的支持不足。这期间,学校、家庭和社会在信息沟通、干预配合方面的功能消失,往往会出现危机预后不良,反复出现的后果。
二、构建心理危机干预体系的“新三维”模式
针对当前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新三维”模式体系,即时间体系、空间体系和效能体系。
1.构建一个全程高效的心理危机干预时间体系
大学阶段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学生在不同的时段、节点可能会出现不同的问题。这是一个具有显著性和规律性的事实特征。如在新生入学后,毕业生就业期,考试前后以及竞选评优前后等。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过程应该贯穿大学生活的始终,不能仅以个体出现危机事件作为干预时限。因此,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该制定一个大学生涯心理危机干预规划,并形成一个心理危机干预的时间体系,制定出大学期间不同阶段不同事件发生前后如何进行防范和干预的一些注意事项、具体措施、实施策略,形成一个全程极具指导性和操作性的实用手册。例如,在新生入学后进行心理健康水平测量和评估,在重要时段、重大事件(考试前后、竞选评优前后)进行跟踪了解,重点筛查以及及时疏导,在学生毕业前就业时段进行有针对性和目的性的心理培训、咨询和危机处理等等。另外,就个体的心理危机而言,最佳干预时机是在创伤后的24~72小时。若是72小时后才进行危机干预,效果将会有所下降。若在4周后才进行危机干预,作用将明显降低。可见,时间是危机干预成功的关键。所以,构建一个全程高效的时间体系是危机干预体系的首要。 2.构建一个全面广泛的心理危机干预空间体系
(1)理顺关系,建章立制,健全心理危机干预的管理机制。健全机制首先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按章行事。构建校主管领导—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院系(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联络员)五级心理危机干预的管理体系。其中,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核心部门,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班级的心理委员是不可或缺的人员配置,是基层信息的一个重要来源。管理体系除了在人财物方面予以保障外,还要建立一个安定、和谐、公平的教育环境,例如学校教育思想要多元化、管理和服务要人性化,竞赛评比奖励支助等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等。相关人员要定期召开信息沟通会、征求意见会、问题协调会等等,及时下达落实任务和收集基层信息,不断提升管理人员的危机防范和干预意识及能力,使心理危机干预的管理工作形成氛围、习惯、规模和长效机制。
(2)立足教育,重在预防,整合心理危机干预的教育资源。心理危机干预的教育资源非常丰富,每个人都可能成为预的对象,而每个人又都可能成为干预的执行者。整合教育资源其实就是调动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全部力量共同完成干预的目标。从学校的角度而言,要充分发挥教师的育人职能,上好每一堂课,尤其是要注重心理健康教育知识的普及。做到三个结合,即课堂教学和课外辅导相结合、必修课和选修课相结合、教学与咨询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通过团体心理训练、社团活动、心理沙龙等具有实用性、参与性和吸引性的活动提升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和危机防范能力。从社会的层面来说,学校要与相应的专业心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成立联合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开展讲座、培训、咨询等活动,获得更为专业的指导和帮助,同时也可以使学生在出现心理危机时获得更为及时有效的干预。从家庭的层面来说,学校要改变以往与家长沟通仅限于学习、思想以及生活方面的状况,增加心理状况的沟通。学校可将学生的心理特征、性格类型、不同时期的心理变化形成学生心理状况报告单,与家长建立一种沟通互动的平台。这样,就可以避免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家长在得知孩子有心理问题时感到突然,无法接受,甚至责怪学校;二是因为家长往往是最后的知情者,失去了对学生进行初期预防和早期干预的作用。
(3)准确判断,有效干预,扩展心理危机干预的服务功能。心理危机干预的服务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专业服务。如通过心理咨询、心理讲座、提供心理测量等给学生及时专业的心理辅导和帮助。二是情感服务。主要是从家庭、老师、同学、朋友的角度密切关注学生的心理动态,关心学生的情感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给学生适时有效的情感支持和鼓励。三是自助服务。大学生心理成长是一个自我暴露、自我觉醒、自我判断、自我调整的过程。他们是最容易出现心理问题的群体,但也是最具有自我治愈能力的群体。所以,社会和学校需要给他们提供更多的信息来源、宣泄渠道和倾诉平台。例如开设心理宣传栏、广播站、信箱;开通心理服务热线电话;开办网站;创建QQ群、博客等,给学生提供和创造更多地心理宣泄和自我帮助的机会、渠道,防止危机事件的发生和发展。
Williams&Roggenbuck(1989)提出来的“场所依恋”概念由“场所依靠(placedependence,PD)”和“场所认同(placeidentity,PI)”构成。“场所依靠”的概念包含了社会与物理资源的可用性,也就是功能性的依赖。“场所认同”是指一种精神性依赖,指个体与客观环境的这样一种依赖关系,这种关系依靠一个与该环境有关的个人有意或无意的想法、信仰、偏好、感觉、价值观、目的、行为趋向和技巧综合形成的复合而成。国外研究对于场所依恋的形成机制多聚焦于影响因素分析。Kyle等(2004)探讨了场所依恋产生过程中投入、奉献、阻抗(自我阻止)对不愉快的经历进行有意识的回忆的过程和行为忠诚的因果关系。Mazumdar等(2004)研究了场所在宗教场所依恋体验中的作用,阐述了场所依恋是如何通过宗教仪式、古器皿的使用、讲故事和地方朝觐等社会化过程形成的。国内学者则更注重场所依恋的逻辑路径。周慧玲等(2009)基于心理学的“刺激—反应”理论,提出了“概念场所”与“基模场所”交互反应对场所依恋的形成机制。余勇等(2010)以价值感知和满意体验为中介变量,研究了场所依赖与游客游后行为倾向的关系。
小结
传统的旅游研究将关注焦点集中在旅游资源、休闲设施对游客的吸引力方面,而随着游憩机会图谱(recreationopportunityspectrum,ROS)、可接受变化限制(limitsofacceptablechange,LAC)和“游客体验与资源保护”技术等旅游资源的管理工具的应用,旅游者的心理因素被引入了资源的管理中,人们越来越发现情感依恋这种心理因素独立于资源和设施吸引。情感依恋在管理学情境下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许多学者都指出,依恋是一个不同于态度、满意、自我延伸、承诺等构念的一个新概念。但是,关于依恋与这些构念的具体差别还缺乏较为系统的实证支持。究竟情感依恋在旅游者和旅游目的地的“人地关系”上扮演何种角色?情感依恋究竟通过何种机理如何调节“人地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旅游目的地的情感依恋研究
1为旅游目的地的关联纽带研究提供跨学科视角
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之间的情感依恋关系主要涉及到社会学、环境心理学、人文地理学和管理学四个学科,如图1所示,人文地理学关注的是“场所”,环境心理学的焦点是“心理”,而社会学强调设施的象征意义从而影响人类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管理学的焦点则是情感依恋在营销学和消费者行为学应用。情感依恋研究从四个学科的不同视角出发,为构建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之间的“人地关系”构建出交叉学科的研究框架。
2为旅游目的地的服务营销提供情感依恋的研究范式
随着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旅游目的地之间的竞争也日益加剧,目的地的服务营销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工具已成为众多旅游地获取竞争优势的一个有效途径。旅游目的地“情感依恋”的结构和产生因素的研究,可以为旅游目的地的服务营销构建“情感依恋”的研究范式,使旅游目的地通过有效地加强旅游者的情感依恋水平,促使消费者进行正面的响应行为,例如“将会贡献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或产生“重游的动机”。
3为旅游目的地城市形象提供情感依恋研究路径
旅游目的地作为影响旅游者产生情感依恋的对象,不是简单的“空间”,空间没有文化的成分,可以用矢量来精确表达,但是仅包括地理位置和物质形式两个部分。旅游目的地是“场所”,具有明显的文化因素,是使社会模式在空间范围内运作具体化的一个概念。可以从地理位置、物质形式、拥有的价值和意义的三个层面入手,对旅游目的地的环境景观的、休闲的、人文社会的、遗产历史的和日用的五大类别进行考察,从实证研究中找到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情感依恋和其他行为倾向或响应。
情感依恋影响旅游者响应的概念模型
1旅游目的地的情感依恋维度
情感依恋是一种“心理纽带”,而不是“关系纽带”。关系纽带由经济纽带、社会纽带和结构纽带三个部分组成,这三种关系纽带的建立基于顾客与企业的交互是否满足其经济利益、友谊和提供解决方案的需要。情感依恋虽然具有关系特征,但其本质却是一种心理现象。基于Williams&Roggenbuck的“场所依靠”和“场所认同”结构,建立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情感依恋维度,以熟悉感、归属感、认同感、依赖感到根深蒂固感,由浅至深,逐层递增。
2对旅游目的地情感依恋的影响因素
以旅游者涉入为旅游目的地情感依恋的重要前因变量。兴趣、享乐水平、象征性价值、风险重要性、风险几率为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进行涉入的五大因子,可以表现旅游者涉入对旅游目的地情感依恋的影响关系。
3情感依恋对旅游者响应的概念模型
情感依恋是联结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的具有认知、情感和意动特性的心理纽带。依恋具有强烈的动机和行为倾向性,在管理学情境下,具有强烈情感依恋程度的旅游者更乐于向旅游目的地倾注时间、精力、金钱等资源,也会产生溢价购买、缺货时暂缓购买、传播正向口碑、积极参加企业活动等行为反应。因此,情感依恋可以作为中介变量,消费者响应作为结果变量,由兴趣、享乐水平、象征性价值、风险重要性和风险几率构成的旅游者涉入经由情感依恋对消费者响应的影响,概念模型如图2所示。
从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的“人地关系”切入,该概念模型可以考察旅游目的地与旅游者之间的特殊依恋关系,构建情感依恋的消费者响应机制模型。通过旅游者涉入的兴趣、享乐、象征性价值、风险重要性和风险几率五大维度研究旅游目的地情感依恋的形成机制;通过情感依恋的“场所依靠”和“场所认同”两大维度,建立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情感依恋程度从熟悉感、归属感、认同感、依赖感到根深蒂固感的由浅至深和逐层递增的评价体系;通过考察情感依恋对消费者响应的影响,结合实证研究,可以总结出旅游目的地服务营销的情感战略方向。
旅游目的地情感依恋的服务营销战略思路
以情感依恋为基础的服务营销,可以使旅游目的地获得更大的市场环境,更高的旅游者忠诚和更强的竞争实力。旅游者因此能够获得难忘而精彩的身心体验。旅游目的地要进行差异化营销,必须情感依恋为战略,可以从主题、活动、形象三方面展开,从而使旅游者获得自我满足、自我实现和自我丰富的提升。
1旅游目的地情感依恋的主题化战略
家庭、友谊、爱情是人类生活三大重要且永恒的情感主题。为了避免旅游目的地之间的同质化,必须植根于当地的人文内涵与地理意象,深入挖掘提炼主题。
2旅游目的地情感依恋的活动化战略
活动是旅游目的地产品的主体,它不仅是旅游者购买的目标基本要素,也是旅游体验的主要内容。旅游者的情感依恋水平会根据所参与的活动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因此旅游目的地的活动需根据情感依恋的线索精心安排设计,为旅游者体验提供充分的舞台和道具,使旅游者以主角的身份粉墨登场、尽情发挥、乐在其中。
3旅游目的地情感依恋的形象化战略
在笔者看来,法之美、刑法之美以及刑法司法之美的“美”,都应在审美领域的第二种含义上,即在客观论的美学理论中获得界定,因为在审美领域的第一种含义上,“美感产生美、决定美”存在着循环论证,即在“美”被产生或被决定之前,“美感”从哪里来?除了美的分类,对法之美和刑法之美包括刑法司法之美的定义还必须最终观照美的本质问题。对美的本质,有学者将有关学说概括为四大类[1]397-398:第一类,从客体对象自然属性上探讨美的本质。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就认为美同事物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均衡、对称、比例、和谐、多样统一分不开,甚至说:“一切立体图形中最美的是球形,一切平面图形中最美的是圆形。”英国画家荷迦兹认为,波状线是一种“真正称得上是美的线条”,而蛇行线则是“富有吸引力的线条”。当代美学家克莱夫•贝尔“有意味的形式”说更是广为人知。第二类,从审美主体意识领域来探讨美的本质。比如休谟就认为,“美不是客观存在于任何事物中的内在属性,它只存在于鉴赏者的心理;不同的心会看到不同的美;每个人只应当承认自己的感受,不应当企图纠正他人的感受”。这一派的突出代表当推意大利的克罗其,他说:“我们觉得以‘成功的表现’作美的定义,似很稳妥;或是更好一点,把美干脆地当做表现,不加形容字,因为不成功的表现就不是表现”。我国古代思想家庄子就可以归入此类,现代的吕荧和高尔太可看做是主观论的代表。第三类是从主客体的关系上探讨美的本质。狄德罗等人倡此说。我国著名美学家朱光潜也是这一派的主张者。他说:“如果把‘美’下一个定义,我们可以说,美是客观方面的某些事物、性质和形状适合主观方面的意识形态,可以交融在一起而成为一个完整形象的那种性质”。第四类,从客观性和社会性相结合上来探讨美的本质,主要代表国外有车尔尼雪夫斯基,而在中国则有李泽厚。车氏说:“美是生活”,“任何事物,我们在那里面看得见依照我们的理解应当如此的生活,那就是美的;任何东西,凡是显示出生活或使我们想起生活的,那就是美的”。在笔者看来,法之美和刑法之美包括刑法司法之美不能从美的本质的第一种学说中获得界定,因为美固然与客观事物的自然属性有关联,但客观事物的自然属性不会无端而“自然地”就变成美。其实,当我们把球形和圆形分别看成是一切立体图形和平面图形中的最美,则我们已经是按照某种需要即审美标准而将球形和圆形分别与其它立体图形和平面图形作了优劣比较。至于将波状线看成是最美的线条,那也是按照某种需要即审美标准而在所有线条中比较后所得到的结果或结论。“有意味的形式”已经说明了客观事物的单纯的自然属性并非美本身,而“有意味”则意味着美是不能脱离主体感受就可以产生的。美应该是一个表达客观作用于主观所产生的感受的概念。对法之美和刑法之美包括刑法司法之美也不能从美的本质的第二种学说中获得界定,因为当把美完全交由个体感受来说明的时候,则可得出什么都是美的,而同时又都不是美的结论。这种将美完全个体化和主观化的主张将直接导致法之美和刑法之美包括刑法司法之美毫无问题意义的结论,因为当我们讨论法之美和刑法之美包括刑法司法之美时,则法之不美和刑法不美包括刑法司法不美的问题是已经存在的,而按照美的本质的第二种学说,则法和刑法包括刑法司法又已经是美的。之所以这样说,又是因为美是完全因人而异的。其实,对美的本质的第三种和第四种学说是不相矛盾或不相根本矛盾的,因为第四种学说强调“依照我们的理解应当如此”便实际隐含着事物所以美或美之为美是不能脱离主体在产生美感之前就先已存在的审美标准或审美旨趣的。那就是说,美不是凭空而来的“官能”。第四种学说从社会生活来界说美,从而拔高了美的意义境界,这一点是应予肯定的,但其毕竟未能直接从主客关系而将美的问题予以实质化。因此,法之美和刑法之美包括刑法司法之美应从美的本质的第三种学说中获得界说。
从审美领域的美的第二种含义来界说美与按美的本质的第三种学说来界说美,两者的方向是一致的。而如此来界说美,则可从中套取刑法之美的定义。所谓刑法之美,是指刑法在从制定到运行的整个过程中依其外在呈现和内在蕴含所给予人们的喜闻乐见或乐于接受的愉悦感、愿意遵从的信仰感乃至归宿感。其中,由外在呈现所生之刑法之美,我们称之为刑法的外在美。这里的外在呈现包括刑法的结构与语言;而由内在蕴含所生之刑法之美,我们称之为刑法的内在美。这里的内在蕴含包括刑法的精神、价值等。在笔者这里,对刑法之美的定义的中心词便是一个“感”字,因为刑法之美的“美”应是一个表达主客关系即客观作用于主观,主观反映客观的概念,或曰,美是一种欣赏的心理结果。正如有学者指出:“美的事物一般要求符合自然规律的形式,不违背人们的官能”。[4]那么,作为刑法之美的构成部分和刑法之美的“阶段性”之美,刑法司法之美,是指从刑事庭审到刑事宣判包括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所具有的外在规范性、仪式性和精致性即其外在呈现和内在蕴含而带给人们的愉悦感、信仰感乃至归宿感。
一、刑法司法之美的特质
如果说刑法立法之美是在架构中体现出来的一种美,即刑法立法之美为一种架构之美,则刑法司法之美便是在刑法的现实运行中体现出来的一种剧场美。那么,剧场美便是刑法司法之美之特质所在。作为刑法司法之美的特质之剧场美是怎样得以展现的呢?
首先是象征。象征的功能有四,即表现、交流、知识和控制,其中以沟通或交流最为重要和显著。通过象征要加以传达的复杂的情感和理念恰恰是通过非象征的方式就无法得以传达的,象征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能传达不可传达的东西。由此,交流就常含有高度的审美价值,也正是此点使其成为优越的交流和传达手段。象征是富于魅力的、仪式性的、诉诸于美感的。[1]423象征与美之间的关联早已为美学家和文论家所关注,正如吉尔伯特和库恩指出:“约在1925年开始了符号理论的统治地位”,而“象征概念开始成为人们注意的中心。对艺术是直觉的表现或艺术是想象的这种定义的讨论,或美是客观化这种定义的讨论,让位于人们独特或奇异的力量来确立象征和符号的意义的讨论”。[5]在康德看来,象征的形式或形象并非为了准确表达概念,而是为了“使心意生动起来”,从而感到愉快。[1]496可见,象征与美的关系是紧密的。象征能勾起人的情绪,常常激发起人的集体无意识,这样的心理往往是艺术和宗教的体验;同样的象征也广泛分布于法律文明中。对于法律文明中的象征,有学者将其分为四类:“(1)法本身的象征,如西方的(司法)正义之神、中国的独角兽;(2)作为法律的(形式上的)来源和保障的权力(power)的象征;(3)部门法的象征,尤其是中国古代的象刑和日耳曼古法;(4)法律建筑和行头中的象征。”而“这四类象征同时都伴随着审美现象”。[1]497如果说大到法院的建筑,小到法官的假发和法锤这些象征能够给司法披上美的色彩,则这些象征能够给刑法司法披上的美的色彩将显得更浓,这表面上看是由刑法司法的更强的严肃性和凝重性所决定的,而实质上是由刑法的“保障之法”和“后盾之法”的地位所决定。如果通俗地说,则是越重要的事物,越应煞有其事而令其可感可观。这或许能够“微妙地”解释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为何法官在民事庭审中着装较随便,而在刑事庭审中则显得有板有眼。因此,我们可以说,如果没有象征,则司法之美包括或特别是刑法司法之美便很难得以显现。
其次是仪式。仪式与审美早在原始社会就发生了关联,正如国外有学者指出:在仪式中,“原始人处于萌芽状态的审美需要也得到满足。仪式在自身中有机地包含着造型艺术(动物的图画、雕塑、塑像和面具)和音乐舞蹈艺术这些因素”。[6]53而“原始狩猎仪式一出马就在自身中包含着对世界的审美态度的萌芽”。[6]50对于早期的仪式与审美的关系,国内有学者指出:在中国远古巫术里情感想象与理智是交融在一起,“它不是逻辑认识,而更多审美敏感”。[7]正如象征广布于法律文明中,仪式也广布于法律文明中,因为象征与仪式本来就是形影相随的。法律文明中的仪式主要的或基本的就是同时假借象征的司法仪式。司法之所以要被仪式化,乃是因为正义必须被以“看得见”的方式予以实现,正如梅特兰所说:“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她。”[8]仪式不仅能使正义在“看得见”中被实现,而且通过仪式,规范与价值都充满了情感。正如有人指出:“当置身于庄严气氛时,法官也不可能无动于衷,他会受到这种气氛的影响。实际上,从心理学的角度讲,庄重的仪式可以从心灵深处增添法律对人们的震撼力与感召力。”[9]于是,仪式所能给司法带来的美,不仅有外在的,也有内在的。由此申发,仪式更能带来刑法司法之美,这同样是由刑法是“保障之法”与“后盾之法”的地位所决定的,并同样说明着越是重要的事物,越应煞有其事而令其可感可观。刑事案件的庭审氛围较民事案件更为严肃、庄重和程式化,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再就是诉讼语言。国内有学者指出:“诉讼中使用的语言,往往是庄重而严谨的,即使是不懂法、文化程度低的一些诉讼参与人也都是字斟句酌,这样他们所使用的语言往往与日常语言多多少少会有一段距离。而且事实证明,各方参与人并不象我们想象的那样,只是使用理性的冷静的手段,而是一直动用修辞的力量,诉诸于人们的情感与美感——有时候甚至到了煽情的程度。法庭中不是经常可以听到热烈的掌声和激动的叫喊吗?”[1]553语言之美在刑事司法中更能得到显现。刑事庭审座无虚席的几率远远高于民事庭审,这不仅仅是因为刑事案件往往较民事案件在案情上更能激发听众的兴趣,还常常因为刑事庭审更能够带给旁听者美的诉讼语言享受,特别是在知名律师或教授型律师出庭辩护的刑事庭审中。
国内有学者指出:“在席勒看来,当欲念和尊敬在一起游戏的时候,人就进入了审美状态,游戏冲动的对象,就是活的形象,就是广义的美。”[1]538那么,刑法司法之美便可被看成是欲念和尊敬在一起游戏的美。当德斯蒙德把司法过程看成是一个诉诸审美价值的过程,[1]559则对正义的欲念和尊敬便是司法过程特别是刑法司法过程审美价值的诉诸实体。而仪式、象征和诉讼语言不过是司法过程包括刑法司法过程的欲念与尊敬的游戏美的外在呈现而已。刑法司法之美还可以被看成是一种技术美或技艺美。国内有学者指出:“技术美在当代美学中日益受到重视。法律运作的各个节都要有一定的技术,技术的熟练即成为艺术。”[1]494-495那么,作为刑法运作的一个环节,刑法司法也便存在着一个技术美乃至技艺美的问题。由上论述可知,如果说刑法立法之美是一种建构之美,则刑法司法之美则在相当程度上便是一种过程或运行之美。刑法司法之美的背后是一种什么样的美呢?国内有学者指出:“法律的力量通过司法者得以体现。道成肉身,法律的理念凝结、积淀在具体的有血有肉的个人身上,凸显人格的智慧、明察、老成、超脱、果决。”而这正是“司法者人格之美”。[1]424那么,刑法司法之美的背后便是刑法司法者的人格之美。
二、刑法司法之美的两个体现
首先是刑事庭审之美。刑法司法之美始于刑事庭审活动。假借仪式性,刑事庭审将自身呈现为一种“登大雅之堂”的活动。刑事庭审应通过严格正规又人文化的仪式而营造一种浓烈的“雅堂”氛围。而在这种规范性和仪式性的“雅堂”氛围中,无论是公诉人在指控时对刑法规范所作的诠释,还是辩护人在辩护时对刑法规范所作的解读,都将使得刑法规范在一种特殊的心理感受中获得一种微妙的向心灵传递并根植于心灵的效果。这里的心灵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和庭审听众的心灵,而且包括辩护人和公诉人的心灵,甚至包括庭审法官的心灵。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刑事庭审的仪式性。为何在一种仪式性的“雅堂”氛围中规范(包括刑法规范)可以达致一种向心灵传递并根植于心灵的微妙效果呢?因为“仪式不仅仅确定角色,而且也会激起情感反应。”[1]517而“通过仪式,规范与价值都充满了情感。”[1]522那就是说,仪式所激起的情感反应是规范(包括刑法规范)向心灵传递并根植于心灵的推进器和剂。毫无疑问,能够激起情感的仪式应是美的仪式即“雅仪”,而仪式的雅的程度即美的程度可直接决定其对情感的激发程度。“雅兴”、“美趣”这些概念已经直白着雅或美与情感的对应关系,而这种关系可以说成是正比例关系。刑事庭审之美所收获的还远不只是规范向心灵的微妙传递和在心灵的微妙根植。在刑事庭审之美中,当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当局者”将其身心浸润在庄严、井然和神圣的仪式即程式中时,他们还有境界更高的收获,即体验正义的神圣性。正如有学者指出:“法律中的仪式更多的体现在司法之中。
仪式对于司法之重要也日渐为中国司法界和法学界所重视其实,就仪式一词的本来含义而论,法律程序本身尤其诉讼是更符合其要求的,因为它更有重复性和程式性,所以程序本身即仪式。”[1]524而“法律中的仪式并非可有可无、无足轻重,而是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功能。首先,仪式和象征指向意义之境,甚至指向宗教和超越之境其次,它强化法律、法庭和法官的庄严与权威。其三,就司法而言,它划定界域,使法庭从周围环境中凸显出来。就一般的角度来看,便是使法律的自治性和独特性得到鲜明展现。第四,法律仪式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也颇有助益第五,诉讼仪式是创造公正氛围的重要因素。”[1]524-525其所谓“法律仪式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也颇有助益”,是指法律职业者“通过一定的形式,如服饰、宣誓等,意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从而产生对法律的一种神圣的体验,自觉运用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制约自己的行为。”[10]其所谓“诉讼仪式是创造公正氛围的重要因素”,是指“当置身于庄严气氛中时,法官也不可能无动于衷,他也会受到这种气氛的影响。实际上,从心理学的角度讲,庄重的仪式可以从心灵深处增添法律对人们的震撼力和感召力。”[9]67而“法官职责的标记——法官袍服、法庭布置、尊敬的辞令,对法官心理的影响是令人吃惊的。”[8]47显然,论者所说的法律仪式的五点功能最终都可以归结为仪式的“当局者”即庭审之美的体验者对正义神圣性的体验,进而转化为对正义的坚持与渴求,正如有人指出:“使用这些标记的目的是,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得所有其他参与审判的人,使全社会的人都在灵魂深处体会到,肩负审判重任者必须摒除任何个人癖好,个人偏见,任何先入为主的判断严格的出场顺序,誓言,致词的形式及表明场景的其他许多仪式都被赋予各自的使命、职责。这可不是那种我就是我的自由的竞争场所。相反,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都强使自己的个性依从于法律程序的要求。于是,法律正义的崇高信念——客观,公正,一致,平等,公平就被戏剧化了。”[8]47而在对正义神圣性的体验和对正义的坚持和渴求之中,所有“当局者”的越轨意念都将遭到消解乃至泯灭,又正如有人指出:“仪式把守着神圣的大门,其功能之一就是通过仪式唤起的敬畏感保留不断发展的社会必不可少的那些禁忌。”[8]48庄严、井然而正规的庭审仪式所烘托出来的刑事庭审之美又反过来催化着正义的神圣性体验,并在这种体验中强化着刑法规范的心理效应。
如今再来联系“重程序”这一倡导,则我们可为“重程序”找到更深刻的理由:程序所保障的不仅仅是个案的实体公正本身,它还能通过仪式性向人们的心灵传递并培灌正义理念。笔者曾多次耳闻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他们的亲属,甚至还有庭审观众对庭审活动的随意和散漫即刑事庭审之不美所表现出的失望与不满。这是值得我们警醒的。刑事庭审本是在三造结构中的控辩双方的利益对抗和裁判所主导的正义聚拢,而刑事庭审之美将使这种利益对抗和正义聚拢形如两支激流交汇,虽各自澎湃而来,却最终相融而去,从而使对抗和聚拢在三造结构的运行中展现着规范和理念。国内有学者指出:“在法律运作过程中,程序的作用在当代中国越来越受到重视。程序中一系列步骤、方式的严谨整齐、环环相扣的结构及其顺利的动态展开,也总是给人以美的享受。静态地看,诉讼中‘法官中立,两造与诉对垒’这样一种三角结构,就符合对称和均衡的美的形式法则。而整个程序从开启到结束,如能行进自如、轻松流畅或则跌宕起伏、委婉曲折,也会让人体会到美的滋味。”[1]423刑事庭审之所以往往会聚集更多的听众,除了刑案所涉利益往往较民案更为重大,在浅处体味程序之美和在深处体味正义之美也是一个微妙的心理原因。本来,仪式在社会动员特别是在改变人们内心世界的过程中就是最重要的机制之一。那么,刑事庭审的仪式性对于强化法治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正义性与神圣性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心理机制作用,而在此过程中,刑法司法之正义之善便同时在人们的心理中得到一种“升腾”。
再就是裁判文书之美。刑事庭审活动是刑事司法之美的一大体现,而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则是刑事司法之美的另一大体现所在。如果说刑事庭审活动是在一种戏剧性过程中动态地体现着刑法司法之美,那么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则是用文字静态地体现着刑法司法之美。刑事裁判文书之美要强调的包括语言表达在合乎专业规范和汉语规范中做到专业、准确、明晰。刑事裁判文书之美要强调的还包括刑事裁判文书在结构上完整而详略得当地再现刑事诉讼的过程及其内容包括最终裁判结果。另外,刑事裁判文书之美还包括“情理之美”。中国古代判词中可以常见“酌以人情参以法意”、“情法两尽”、“非惟法意之所碍,亦于人情之不安”之类的语词,而有一判词则这样写道:“殊不知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两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无弊矣。”[11]在阅读这样的判决书的时候,我们不觉之间会让身心被一种“情理之美”所浸染。这种“情理之美”实际上是刑法司法之善的一种折射。刑事裁判文书之美还包括裁判文书的语言中正典雅,准确而精炼,坚定而流畅。在笔者看来,一份能够让读者感受到语言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逻辑学和法学等“百科知识”的刑事裁判文书,无疑是一份极美的刑事裁判文书。而刑事裁判文书之美有助于促进个案公正的“包装”效果,对于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都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因为“美观”的刑事裁判文书有助于对规范禁忌,同时也是对是非善恶观念的宣教与传达,甚至对非承担不利后果者来说,“美观”的刑事裁判文书将使之在一种“雅兴”或“美趣”中对规范尊重,同时也是对是非善恶观念获得更深的认知。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