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05 06: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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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外消火栓数量的确定
《高规》第7.3.6规定:“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但是《高规》的《条文说明》是这样解释:“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保证供应建筑物需要的灭火用水量,其中包括室内、室外两部分“,笔者认为《条文说明》的解释超越了《高规》的规定。室外消火栓是室外消防用水取水口,理应按室外管网来考虑。可以想象得到,室外管网供水流量一旦确定,即使设置再多的室外消火栓,其室外消火栓所能取到的水量的总和也就是室外管供水总量。当设计把室消防用水储存在室内消防水池时,室外管网一般就按室外消防用水量来确定,因此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来确定,但是《高规》第7.4.5.3规定“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水泵接合器的15-40米范围内在一般情况下要设置室外消火栓。因此,在工程设计中,在布置水泵接合器时,要考虑其相对集中,以利于与经计算的室外消火栓数量对应,一旦设计中有较多的室内消防系统需要较多水尖接合器,且分散布置时,则需要适当增设“额外“的室外消火栓。
二、水泵接合器数量的确定
众所周知,水泵接合器的主要用途是当室内消防水泵发生故障或遇大火室内消防用水不足时,供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通过水泵接合器将水送到室内消防给水管网,供灭火使用。
《高规》7.4.5-1规定:“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这里指明水泵接合器的数量是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笔者认为这一点不好照搬,我们从水泵接合器用途不难知道,水泵接合器是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来增补室内消防用水不足的接口。如果室外消防用水量远远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时,那水泵接合器设那么多是没有意义的,笔者最近做一个工程--厦门国际会展中心,按一类高层建筑设计,室外消防用水量为30l/s。但其室内大水滴喷淋系统设计用水量为133l/s,室内水幕喷淋系统设计用水量为167l/s,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用水量为30l/s,这些用水量按火灾延续时间计算均储存在地下水池中。按规范7.4.5-1规定,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分别设10个,12个和2个。12个水泵接合器要12辆消防车从12个室外消火栓中取水供给,而室外的供水条件上远远达不到这个要求的,即使考虑到由消防车距离运水,那也不可保证大水滴淋系统和水幕喷淋系统的正常工作。因这两个系统要正常工作时的用水量很大,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有那么多消防车远距离运水来达到同时供水,如时间过长,那这两个系统也失去作用,最后时间一长就靠消火栓来灭火,因此笔者认为应对一些灭火系统可以适当减少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可以分别设3-5个就足够了;而对消火栓系统应重点保证,故水泵接合器的数量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的同时应考虑室外供水能力综合确定,达到既节省投资的目的,同时又保证消防的安全可靠性。
三、消防水池容积的确定
消防水池是储存消防灭火用水的构筑物,容积的确定关系着灭火的安全性。《高规》7.3.2规定:“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二类居住建筑除外),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均应设置消防水池。“《高规》7.3.3对水池的容积作了规定:“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时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以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一些地方针对这两条规定,却有不同的设计方法。
在福州地区,室内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均储存了消防水池中,原因是市自来水公司无法保证市政供水的安全性,这显然会增大消防水池的容积。如每一幢高层建筑均要把室内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储存在消防水池,那将会造成很大的浪费,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
厦门地区是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时,消防水池只满足室内消防用水量。一般做法为:从市政引两根进水管构成室外环状供水,以保证室外供水的安全性,消防水池设在地下室,只考虑室内消防用水量,但不允许考虑火灾时水池的补水量(规范没有作明确规定)。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这样导致一幢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室一般都储存了四、五百吨的消防用水,一般占地均有二百多平方米。像厦门国际会展中心,地下室储存了2600吨的消防用水,水池占地890平方米,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很不经济,仅工程造价就增上百万元;同时又增大管理的难度,如要清洗,定期换水等,又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如果消防用水和生活用水合建水池,那必然会造成生活二次供水的水质污染。所以笔者认为既要保证消防安全,又要降低工程造价及管理方便,首先要加强自来水公司的责任度,保证城市环状供水的安全可靠性,然后适当加大高层建筑的进水管,使得进水管在保证高层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同时能够在火灾时补充消防水池的水量。这样经计算可以适当减少消防水池的容积,达到经济合理。同时笔者建议邻近高层建筑共用消防水池,对这一点希望有关市政部门能够牵头,对共用水池进行合理地管理,这也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合理公正的规划控制。
香港在这一点上值得我们学习,香港的建的消防水池就很小,相当于一个水泵吸水井,容量一般不超过50吨,他们只保证初期火灾的用水量,中、后期火灾的用水量直接靠市政管道的供给,大厦本身只提供提升设备及市政管道的接口,在高层建筑林立的香港就可节约了很多的建筑面积供各种用途使用,我们应向这一方面学习与借鉴。
四、消防给水系统的形式
对高层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形式的选择,首先我们应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其次我们应尽量选用经济合理的供水形式。
按服务范围分: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和区域集中的消防给水系统笔者建议尽量采用区域集中的消防给水系统就如上述所讲:邻近高层建筑共用消防水池,但这往往得不到推广。主要原因是各开发商不能协调好,这就要求有关部门能够牵头,共同解决管理及费用的问题,使几方面都能够接受。
按高度来分:分区水和不分共给水
当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大于0.80MPa时,采用不分区给水形式,当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大于0.80MPa时,采用分区给水形式。分区供水方式又包括:并联分区供水方式;串联分区供水方式;减压阀分区供水方式。
关联分区供水方式:各个分区互不干扰,自成体系,对系统更加安全可靠,但造价高,维护管理较困难。
串联分共供水方式:各区水泵压力相近或相同,不需高压泵,高压管;但水泵分散,管理困难,同样造价高。
第一,消防服务品牌的定位,为消防部门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防服务质量的设计与管理要以消防公共服务品牌需要为中心,作为消防服务的核心目标就是实现消防服务的“效率化、便民化、人性化”。因此,消防部门的公共服务质量水平要此为目标,努力改进目前公共服务质量存在的不足。第二,消防部门服务品牌的建设,为消防部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供了依据和方法。消防部门改进公共服务质量要以品牌建设理论为依据和方法,满足品牌建设的五个要素,即品牌品质、品牌形象、品牌个性、品牌文化、品牌价值,创造具有消防特色的公共服务品牌。第三,消防服务品牌建设要依靠消防公共服务质量的保证与维护。如果失去了消防公共服务质量的保证与维护,消防行业服务品牌也就失去品牌信誉与品牌价值。因此,消防部门要打造良好的消防部门公共服务品牌就需要有较高的服务质量水平来保证与维护。
二、消防机关创建消防公共服务品牌的意义
1.有利于转变消防部门的消防服务方式和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在服务转型之前,消防部门,特别是行政审批、监督部门都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服务方式。在这种服务机制下,行政服务的决策主要出于自身控制和管理的需要,而不是出于满足公众的需求。其服务结果不仅是公众需求得不到满足,而且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常因“满腔的热情”受到公众的冷遇而受到严重挫伤。根据对众多组织成功经营的考察,人们发现以公众为中心的服务方式是它们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只有以公众为中心,组织才能提供令公众满意的服务,才能以优质的服务使其在公众心目中留下良好的印象。从营销的角度来讲,公众是消防服务产品的消费者,是消防服务品牌的最终裁定者。因此,在消防服务品牌开发的驱使下,消防部门从以自我为中心的服务方式逐渐转向以公众为中心的服务方式。而且,随着消防服务方式的转变,消防部门的服务观念、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等都将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和趋向更加合理,从而带动消防部门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和改善。
2.有利于提升消防公共服务竞争和提高消防部门官兵的工作积极性
政府部门缺乏效率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消防服务品牌开发能带动消防及政府各部门在服务上的竞争。因为政府部门在服务上总具有一定的同质性,而只有超群脱俗的服务才会从众多服务中脱颖而出;只有优质的服务才会赢得公众的青睐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消防服务品牌开发在刺激各部门服务竞争的同时也能调动消防官兵的工作积极性。一方面,服务竞争能为消防部门和官兵带来压力和动力,从而促使他们努力工作,积极创新。另一方面,服务品牌开发能带动消防部门组织结构、人员配置以及任务安排更加协调和合理,能带动消防组织内部管理机制的变革和日趋完善。此外,消防服务品牌开发能使消防官兵的价值和努力成果得到有效的展示,其本身对消防官兵具有一定的目标激励作用。
3.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消防公共服务品牌不仅能够提高消防机关的知名度、美誉度和信任度,而且也能推动消防部门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各类火灾致灾因素大量增加,火灾多发、易发的情况在短时间内没有办法消除。这就对消防公共服务品牌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消防部门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消防部门的必然要求,是消防公共服务品牌的展现。
三、建设消防公共服务品牌的方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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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电气设计
现代化的建筑规模大、标准高、人员密集、设备众多,对防火要求极为严格。为此,除对建筑物平面布置、建筑和装修材料的选用、机电设备的选型与配置有许多限制条件外,还需要设置现代化的消防设施。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各种高层建筑、大中型商业建筑、厂房不断涌现,对自动消防报警系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为了早期发现和通报火灾,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现代化的工业民用建筑、宾馆、图书馆、科研和商业部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成为必不可少的设施。电气工程设计、安装和使用是否正确不仅直接影响到建筑的消防安全而且也直接关系到各种消防设施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因此,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的设计及设备选型显得尤为重要。
一、系统的组成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是建筑物防火综合监控系统,由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组成。在实际工程应用中,系统的组成是多种多样的,设备量的多少、设备种类都会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决定系统特征的是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这两个系统的实现方式。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组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般由探测器、信号线路和自动报警装置三部分组成。
1、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
火灾探测器是整个报警系统的检测元件。它的工作稳定性、可靠性和灵敏度等技术指标直接影响着整个消防系统的运行。
1)探测器的种类
火灾探测器的种类很多,大致有如下几种:
(1)离子感烟探测器。
(2)光电感烟探测器。
(3)感温探测器(包括定温式和差温式)。
(4)气体式探测器。
(5)红外线式探测器。
(6)紫外线式探测器。
2)常用的火灾探测器基本原理
(1)感烟火灾探测器
火灾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初期阶段、发展阶段和衰减熄灭阶段。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功能在于:在初燃生烟阶段,能自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以期将火扑灭在未成灾害之前。根据结构不同,感烟探测器可分为离子感烟探测器和光电感烟探测器。
①离子感烟探测器
离子式感烟探测器是由两个内含Am241放射源的串联室、场效应管及开关电路组成的。内电离室即补偿室,是密封的,烟不易进入;外电离室即检测室,是开孔的,烟能够顺利进入。在串联两个电离室的两端直接接入24V直流电源。当火灾发生时,烟雾进入检测电离室,Am241产生的α射线被阻挡,使其电离能力降低,因而电离电流减少,检测电离室空气的等效阻抗增加,而补偿电离室因无烟进入,电离室的阻抗保持不变,因此,引起施加在两个电离室两端分压比的变化,在检测电离室两端的电压增加量达到一定值时,开关电路动作、发出报警信号。
②光电感烟探测器
光电式感烟探测器由光源、光电元件和电子开关组成。利用光散射原理对火灾初期产生的烟雾进行探测,并及时发出报警信号。按照光源不同,可分为一般光电式、激光光电式、紫外光光电式和红外光光电式等4种。
a、一般光电式感烟探测器根据其结构特点可分为遮光型和散射型两种。
遮光型光电感烟探测器由一个光源(灯泡或发光二极管)和一个光电元件对应装在小暗室内构成。在无烟情况下,光源发出的光通过透镜聚成光束,照射到光电元件上,并将其转换成电信号,使整个电路维持在正常状态,不发出报警。当火灾发生有烟雾进入探测器,使光的传播特性改变,光强明显减弱,电路正常状态被破坏,则发出报警信号。
散射光电式感烟探测器的发光二极管和光电元件设置的位置不是对应的。光电元件设置在多孔的小暗室里。无烟雾时,光不能射到光电元件上,电路维持正常状态。而发生火灾时,有烟雾进入探测器,光通过烟雾粒子的反射或散射到达光电元件上,则光信号转换成电信号,经放大电路放大后,驱动自动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
b、激光式感烟探测器。由激光发射机(包括脉冲电源和激光发生器)和激光接收器(包括光电接收器、脉冲放大及报警)组成。它利用激光方向性强、亮度高及单色性和相干性好的特点。在无烟情况下,脉冲激光束射到光电接收器上,转换成电信号,报警器不发出报警。一旦激光束在发射过程中有烟雾遮挡而减弱到一定程度,使光电接收器信号显著减弱,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在种类繁多的激光光源中,半导体激光器由于具有所需激发电压低、效率高、脉冲功率大、器件体积小、耐震、寿命长和价格低廉等优点而受到重视。
c、紫外光和红外光感烟探测器。它们具有灵敏度高、性能稳定、可靠、探测方位准确等优点,因而得到普遍重视,并成为目前火灾探测器的重要设备和发展方向。
光电式感烟探测器发展很快,种类不断增多,就其功能而言,它能实现早期火灾报警,除应用于大型建筑物内部外,还特别适用于电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如计算机房、仪器仪表室和电缆沟、隧道等处。
(2)感温火灾探测器
感温探测器按结构原理不同有双金属片型、膜盒型、热敏电子元件型等三种。
①双金属片型是应用两种不同膨胀系数的金属片作为敏感元件的,一般制成差温和定温两种形式,定温式是当环境温度上升达到设定温度时,定温部件立即动作,发出报警信号;差温式是当环境温度急剧上升,其温升速率(℃/min)达到或超过探测器规定的动作温升速率时,差温部件立即动作,发出报警信号。
②膜盒型探测器由波纹板组成一个气室,室内空气只能通过气塞螺钉的小孔与大气相通。一般情况下(指环境温升速率不大于1℃/min),气室受热,室内膨胀的气体可以通过气塞螺钉小孔泄漏到大气中去。当发生火灾时,温升速率急剧增加,气室内的气压增大,波纹板向上鼓起,推动弹性接触片,接通电接点,发出报警信号。
③电子感温探测器由两个阻值和温度特性相同的热敏电阻和电子开关线路组成,两个热敏电阻中一个可直接感受环境温度的变化,而另一个则封闭在一定热容量的小球内。当外界温度变化缓慢时,两个热敏电阻的阻值随温度变化基本相接近,开关电路不动作。火灾发生时,环境温度剧烈上升,两个热敏电阻阻值变化不一样,原来的稳定状态破坏,开关电路打开,发出报警信号。
3)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根据火灾的特点选择探测器
①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热,很小或没有火焰辐射,应选用感烟探测器。
②火灾发展迅速,产生大量的热、烟和火焰辐射,可选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③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烟和热、应选用火焰探测器。
④火灾形成特点不可预料,可进行模拟试验,根据试验结果选择探测器。
(2)根据安装场所环境特征选择探测器
①相对湿度长期大于95%,气流速度大于5m/s,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的场所,不宜选用离子感烟探测器。
②可能产生阴燃或者发生火灾不及早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用感温探测器;温度在0℃以下的场所,不宜选用定温探测器;正常情况下温度变化大的场所,不宜选用差温探测器。
③有下列情形的场所,不宜选用火焰探测器:
a、可能发生无焰火灾;
b、在火焰出现前有浓烟扩散;
c、探测器的镜头易被污染;
d、探测器的‘视线’易被遮挡;
e、探测器易被阳光或其他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
f、在正常情况下,有明火作业以及X射线、弧光等影响。
高层民用建筑及探测器的灵敏度选择,应据探测器的性能及使用场所,正常情况下(无火警时)系统没有误报警为准进行选择。目前,国内高层建筑中,大部分使用光电感烟测器,只有在个别场所、厨房、发电机房、车库及有气体灭火装置的场所才用感温探测器。只用一种探测器,在联动的系统里易产生误动作,这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无联动的系统里易误报。故应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种类探测器。他们是“与”的逻辑关系,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探测器同时报警,联动装置才动作,这样才能确保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探测器选择应根据实际环境情况选择合适的探测器,以达到及时、准确报警的目的。
4)手动报警按钮
报警区域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且从一个防火分区里的任何位置至最近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并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位置。手动报警按钮距地面1.5m。
2、自动报警装置
我国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研究、生产和应用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非常快,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我国四化建设的迅速发展和消防工作的不断加强,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生产和应用都有了较大的发展,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和产量及应用单位都不断地增加。我国目前生产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是包括报警显示、故障显示和发出控制指令的自动化成套装置。当接收到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或其他触发器件发送来的火灾信号时,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记录时间、自动打印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并输出控制其他消防设备的指令信号,组成自动灭火系统。目前,生产、使用的自动报警装置,多采用多线制,分为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和智能型火灾报警控制器。
(1)区域报警控制器
区域报警器是一种由电子电路组成的自动报警和监视装置。它联结一个区域内的所有火灾探测器,准确、及时的进行火灾自动报警。因此,每台区域报警器和所管辖区域内的火灾探测器经正确连接后,就能构成完整、独立的自动火灾报警装置。
区域报警器的基本原理如下:
①接收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发出的火灾信号,以声光的形式进行报警;
②电子钟可以记忆首次发生火灾的时间;
③可以带动若干对继电器触点给出适当外接功能;可
④以配置备用直流电源,当市电断电时,直流备用电便自动投入;
⑤具有自检功能,当区域报警器与探测器之间有接触不良或断线时,报警器发出开路或短路的故障声、光报警信号并自动显示故障部位;
⑥具有“火警优先”功能,各类报警信号至区域报警器,经信号选择电路处理后,进行火灾、短路、开路判断,报警器首先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指示具体着火部位,发出火警音响,记忆火警信号、开路、短路故障信号;
⑦通过通讯接口电路将三类信号送至集中报警控制器。区域报警控制器将接收到的探测器火警信号进行“与”“或”逻辑组合,控制继电器动用联动外部设备,如排烟阀、送风阀、防火门等。
目前国内各厂家生产的区域报警器的容量即监控部位多少不同。不同型号的区域报警器需与不同型号的探测器相连接。以西安262厂生产的JB-QB-2700/088A系列区域报警器为例,它有壁挂式、柜式两种,最大容量为256路,一路是一个部位号,一个探测器占一个部位号。
在工程设计中,选择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容量应大于该区域的探测器数。如一建筑物以一层为一个区,共24个房间,每个房间一个探测器,共24个,则应选择30路区域报警控制器。若48个房间,则应选择50回路区域报警控制器。
(2)集中报警控制器
集中报警控制器的基本原理如下:
①把若干个区域报警器连接起来,组成一个系统,集中管理;
②可以巡回检测相连接的各区域报警器有无火灾信号或故障信号,并能及时指示火灾区部位和故障区域,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③其他功能、原理同区域报警控制器。
在系统中如只有探测器和集中报警器是不能工作的。因为集中报警器的巡检功能、火灾报警功能、自检功能等都是与区域报警器构成系统后才具备的。所以,只有区域报警器与集中报警器配合使用,才能构成自动火灾报警系统。
集中报警系统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集中报警器最大容量可接40台区域报警器。
(3)智能型火灾报警控制器
智能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基本原理如下:
①采用模拟量探测器,能对外界非火灾因素,诸如温度、湿度和灰尘等影响实施自动补偿,从而在各种不同使用条件下为解决无灾误报和准确报警奠定了技术基础;
②报警控制器采用全总线计算机通信技术,实现总线报警和总线联动控制,减少了控制输出与执行机构之间的长距离管线;
③采用大容量的控制矩阵和交叉查寻程序软件包,以软件编程代替硬件组合,提高了消防联动的灵活性和可修改性。
262厂生产的NA1000系列火灾报警控制器就属此类形式。
(4)自动报警装置的选择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所选用的火灾报警装置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①能为火灾探测器供电;
②能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
③能检测并发出系统本身的故障信号;
④能检查火灾报警器的报警功能;
⑤具有电源转换功能。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选择,一般考虑下列因素:
①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器宜选用同一厂家的配套产品;
②报警系统所需回路数量;
③是否需要自动消防联动控制功能;
④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等。
(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组成
消防联动控制范围很广,据实际工程的大小、等级高低的不同各异。联动控制设备有消火栓、水灭火、气体灭火、防火门、防火卷帘、排风机、空调设施、防火阀、排烟阀、电梯、诱导灯、事故灯、警铃、切断工作电源等。
二、系统选择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是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不同的建筑物,其使用性质、重要程度、火灾危险性、建筑结构形式、耐火等级、分布状况、环境条件以及管理形式等各不相同。在设计中应仔细研究这些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系统确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早期发现通报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中或其他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有力工具。
报警系统的确定一般是整个系统中报警部位总点数,包括探测器数量、手动报警按钮数量及消火栓、自动门、自动阀、行程开关等总数量来确定。也就是说与建筑物大小、等级、使用功能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组成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近年来,科研、设计单位与制造厂家联合开发了一些新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智能型、全总线型等,但在工程应用中,采用最广泛的是如下三种基本形式: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1、区域报警系统
该系统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3台,区域报警控制器宜设于有人值班的房间、场所。
系统的组成见下图。
2、集中报警系统
报警区域较多、区域报警控制器超过3台时,采用集中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至少有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两台以上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有人值班的专用房间或消防班室内。
系统的组成见下图。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工程建筑规模大、保护对象重要、设有消防控制设备和专用消防控制室时,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系统的组成见下图。
以上各系统布线方式与探测器、报警器种类有关。采用二线制(即区域报警器到每一个探头为二线)。区域报警器单独使用为N+1式,到集中报警器为N+N/8+1+3+1式,设计、施工比较方便,而且降低造价。
除以上系统外,国内各厂家又相继推出总线制报警器。不同厂家总线制系统各异,但共同点都是总线制、地址编码形式。
(1)二总线制集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器到探测器的线路传输只需二条总线,每一部位的控制器都有自己的编号,即一个部位一个编址单元。如JB-QB-50-2700/076型为例,它采用了先进的单片机技术,CPU主机将不断地向各编址单元发码。当编址单元接收到主机发来的信号后,加以判断:如果编址单元的码与主机的发码相同,该编址单元响应。主机接收到编址单元返回的地址及状态、信号,进行判断处理:如果编址单元正常,主机将继续向下巡检;经判断如果是故障信号,将发出故障区域声、光报警信号。发生火灾时,经主机确认后,火警信号被记忆,同时发出火灾区域声、光报警信号。
在实际工程应用中,如果用一台区域报警器控制一层楼,在二总线上可接50个编址单元;控制二层,每层二总线上可接35个编址单元;控制三层,每层二总线上可接25个编址单元。076型区域报警器的扩展型最多可设置200个编址单元。
(2)三总线制集中报警系统。该报警器是由单片机8031为中央控制单元,计算机管理的三线制报警器。三总线制系统通过三总线与被控的各区域报警器相联。三总线制在工程应用中有两种形式:楼层复示器——集中报警器系统、区域报警器——集中报警器系统。
①楼层复示器——集中报警器系统
楼层复示器可以对编址探测器发码、收码,显示本层的报警部位,具有断线故障自动报警功能。该系统适用于每层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楼层无值班点,首层设有消防总值班室的建筑。
②区域报警器——集中报警器系统
由区域报警器和标准集中报警器组成的两级管理总线制火灾报警系统,适用于每层报警部位多少不一,并设有楼层服务台的中型宾馆等建筑物。
采用总线制报警系统布线简单,设计、施工方便,与其他报警系统相比多一些接口元件。
(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有无联动、现场联动、集中联动等几种形式。
在实际工程中,报警系统与消防联动系统的配合有以下几种形式:
1、区域——集中报警、横向联动控制系统。
此系统每层有一个复合区域报警控制器,他具有火灾自动报警功能,能接收一些设备的报警信号,如手动报警按钮、水流指示器、防火阀等,联动控制一些消防设备,如防火门、卷帘门、排烟阀等,并向集中报警器发送报警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的回授信号。此系统主要适用于高级宾馆建筑,每层或每区有服务人员值班,全楼有一个消防控制中心,有专门消防人员值班。
2、区域——集中报警、纵向联动控制系统。
此系统主要适用于高层“火柴盒”式宾馆建筑。这类建筑物标准层多,报警区域划分比较规则,每层有服务人员值班,整个建筑物设置一个消防控制中心。
3、大区域报警、纵向联动控制系统。
此系统主要适用于没有标准层的办公大楼,如情报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等。这类建筑物的每层没有服务人员值班,不宜设区域报警器,而在消防中心设置大区域报警器,有专门消防人员值班。
4、区域——集中报警、分散控制系统。
此系统在联动设备的现场安装有“控制盒”,以实现设备的就地控制,而设备动作的回授信号送到消防中心。消防中心的值班人员也可以手动操作联动设备。此系统主要适用于中、小型高层建筑及房间面积大的场所。
此外,还有自动报警和消防控制于一体的灭火装置系统,如FJ-2714自动灭火装置。此系统主要适用于计算机房、发电机房、贵重物品仓库、档案库、书库等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灭火。气体灭火、药剂灭火具有能力强、效率高、对金属腐蚀性小、不导电、长期存储不变质、不污损灭火对象等优点,但造价高。
关键词:多层建筑设计流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箱设置高度
l、多层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管网设计流速的确定。
对于底层带商业网点的多层住宅,多层综合楼,普通办公楼或厂房,库房等工程,在市政给水管道能够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情况下,同时按多层建筑立足于“外救”的原则,设计一般采用设置屋顶前10分钟消防水箱,及底层设置室外水泵接合器的消防供水方式,消防管网内平时水压较低,当发生火灾时,由消防车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消防系统加压送水,以达到消防灭火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以下简称(建规))第8.l.3条“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并注明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2.5m/s,而厦门消防部门规定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流速不能大于1.2m/s,笔者对此规定有不同的看法。消防部门的依据是市政部门所提供的市政管道流速为1.2m/s,故在选择室外消防给水管的流速也不大于l.2m/s,但笔者认为管道流速应与市政管道压力有关,只要市政给水管道压力足够大,室外消防管道流速又满足规范不宜大于2.5m/s的要求,既能满足消防流量的设计要求。
笔者最近设计了一个厂区内,一幢建筑面积3500m2的六层综合楼和一幢建筑面积3400m2的丙类五层厂房,综合楼室内消防流量为15l/s,室外消防流量为20l/s,厂房室内消防流量为10l/s,室外消防流量为25l/s,室个外消防流量均为35l/s,按同一时间内一次火灾次数设计,室外消防给水管与市政给水管形成室外环状管网,并设有两个接口,在设计中室外消防给水管若按流速不大于1.2m/s计算时,应选择d200的供水管,按流速不大于2.5m.s计算时,选择d150的供水管即可,本工程室外消防管从市政引入点到灭火时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管长共50米,设计选用d150的铸铁管,管道流速V=2.01m/s,市政引入点至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管道沿程损失为:
Σh=Q2×A×L
式中:Q—管道流量(m3/s)本工程Q=0.035m3/s
A—铸铁管比阻;d150时A=41.85
L——管道长度(m)L=50m
故:Σh=0.0352×41.85×50=2.56m
管道总损失:H1=1.2Σh=1.2×2.56=3.07m
按“建规”第8.1.3条室外消防管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所以本工程需要市政所提供的水压计算如下:
H=10十H1=10十3.07=13.07米水柱=0.131MPa(这里市政给水引入点的黄海标高与最不利点消火栓黄海标高相同)。
而市政所提供的该地段市政水压不小于0.30MPa,远远满足室外消防管所需要的市政水压,所以本工程室外消防管网流速可按规范规定的不大于2.5m/s的速度计算,否则按消防部门所规定的不大于1.12m/s流速进行计算,本工程应选用d200的室外给水管,这样势必放大与市政接口的水表口径,即选用两个L×S150的水表,根据厦门自来水供水章程规定,给水增容费是以水表口径来收费的,而按规范所要求的不大于2.5m/s流速计算,选用两个L×S100的水表即可。这样选用l×S150比选用L×Sl00的水表增容费多12.8万元,还要加上管道,配件所增加的费用,即给开发商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笔者认为室外消防管道流速不必拘于消防部门所规定的不大于1.2m/s,而应结合市政水压情况,按规范所要求的流速不大于2.5m/s进行设计,这样我们在设计中既能满足规范要求,又能达到科学,节省投资的目的。
2、自动喷水灭火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高位水箱设置高度的确定。
我国现行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第7.4.7.2条对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有以下规定即“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通常设计中消火栓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用一个高位消防水箱,即由此选定的消水箱的高度能否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以下简称《自喷》)第2.0.2条中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工作压力9.8×l04帕斯卡,最不利点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小于4.9x104帕斯卡(0.5公斤/厘米2)”的规定,高位水箱最低水位与最不利点喷头的几何高差计算如下:
H≥H1十H2十H3
式中:H1——最不利喷头工作压力(mH2O)
H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沿程水头损失(∑h)和局部水损失的总和(mH2O)
H3——报警阀的压力损失(mH2O)
其中:H1按《自喷》第2.0.2条取5mH2O
H2=1.2∑h
∑h=∑ALQ2(式中Q=K×P0.5=1.33×0.50.5=0.94l/s,流量Q=0.94l/s,亦符合(高规)第7.4.8条,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ll/s的规定)。
根据工程实例,当管道设计流量为0.94L/s时,主要管道沿程损失为管径DN25的给水管,当管>DN50以后的给水管管道损失可勿略不计,笔者是以较不利的喷头布置,计算得:
∑h=2.0米H2=1.2∑h=2.4米
H3=0.00869Q2d=0.01米(报警阀公称直径为DN150)
故H=H1十H2十H3=5十2.4十0.1=7.41米
即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要满足最不利点喷头静压7.41米(0.074MPa)以上,若最不利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小管径选为DN32的给水管时,计算H≥6.0米,即高位消防水箱满足最不利点喷头静压6.0米(0.06MPa)以上,比(高规)第7.4.7.2条消火栓水箱的设置高度还需提高1.0米左右(以最不处层层高计算),这样即不用增设增压设置。
图7-1
主题词:燃气安全管理消防保证体系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此外,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燃气事业将得以迅猛发展。而国际上通行的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保险业、企业主等共同参与进来娜计腊踩芾淼纳缁峄J缴形葱纬桑涣硪环矫妫垢母铮嗽本颍蚕啦棵疟欢卮蟀罄渴降南兰喽郊觳椋讯冉嚼丛酱蟆?nbsp;
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1991年的第10号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至今已有10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管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管理没有较为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管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3)政出多门、缺乏协调。不同部委的法规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给具体执行部门带来诸多管理上的不便。例如:1998年由建设部独家的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城市燃气安全"一章的多项规定与10号令有较大出入;关于轻烃燃料(碳5),农业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大力推广使用这种新型燃料,而公安部等三家单位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也曾联合发文禁止在城市使用这种燃料。这些法规的前后不符或自相矛盾,使得基层管理监督部门无所适从、难以把握,最终造成各部门推卸责任,管理上陷入混乱。
(4)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关系重大,国外燃气行业的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严格的法制管理将使违法经营者损失重大以至破产。我国目前对燃气行业违章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下达整改通知或罚款,其罚款力度远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此外罚款往往上下幅度甚大,且无配套实施细则,使执法操作难以把握或效果不理想。
3)规范、标准不健全
燃气行业设计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是设计、施工的技术依据,是燃气安全管理的技术法规。而现行的技术标准存在多方面问题:
其一,制定的年代比较晚,同时为了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规范的内容也就是当时实际操作的翻版,先进的技术内容少,无法体现通过提高燃气设备设施本身的高技术含量来实现的本质安全的指导思想;其二,技术规范修订的周期较长,与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城市环境不相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带来的新措施无法在实际应用中找到法律依据。
其三,主要技术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如在关键的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问题上,俄罗斯地广人稀,至今仍沿用加大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这种消极防护观念,在规范标准中较少强调科技含量和质量等技术措施,来保证燃气设施自身的运行安全。我国现有标准规范的制定中较多沿用这种理念。然而该理念并不适应我国,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燃气建设的发展。一是上述地区宝贵的地皮很难实现这种远距离的安全隔离设计;二是一旦高压燃气设施发生爆炸,一、二百米的安全距离也无法保证安全。而欧美、澳洲和日本等国则采用高技术含量以确保安全,标准规范制定部门的科研和实验基础较强,他们以实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保证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并根据不同地区级别和技术措施来确定不同的安全距离。
其四,一些重要的燃气设施标准与工程规范尚缺,如《城市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各类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此外,燃气用胶管的质量和老化问题、家用燃气报警器等技术,至今尚无定性和定量的使用概念。
4)设计、建审和验收的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规范标准不健全,弹性大,给设计、建审和验收带来操作性不强的弊端。
作为设计部门,在业主控制投资的要求下往往难以采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及措施来确保燃气设施本身的安全,一旦难以达到安全距离的规范要求,只能采取有关部门协调的办法,而这种协调往往缺乏实验技术依据。
目前燃气项目的建审主体为公安的消防部门,鉴于燃气设施的工艺流程和专业设备的复杂性,消防部门的专业水平远低于燃气行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其建审难度较大。如北京等一些省市的消防部门认为消防部门不应承担不能胜任的技术环节方面的建审工作。
此外,现阶段燃气设施中的一些重要配件材料的质量水平与工业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的距离,如各种阀门、管道等。燃气规范标准对产品要求的不严格,将可能使一些低技术含量的配件用于燃气设施的关键重要部位,造成安全隐患。
5)日常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安全问题,缺乏有效解决办法,造成日常运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城市燃气管网老化现象比较严重。部分管道已连续使用几十年从未进行检测维修,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2)道路改造带来问题。许多城市的燃气管网随着城市建设的需要,局部管道的位置发生了变化,道路拓宽及新出入口的开设致使燃气管道置于车道下方,而原有管道的基础却没有加固,防火间距不足是一个方面,更为严重的是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此外,在燃气管道的上方搭建违章建筑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旦受建筑影响管道发生破裂,会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3)违章施工也是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燃气管道的施工质量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工程层层转包,质量监理不到位,埋地管道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的规定,而且又是隐蔽工程,有些问题较难发现。二是外来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燃气管道旁边施工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征求城市规划或燃气管道管理单位的意见,盲目施工,损坏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危及安全。
(4)燃气管道产权归属不明。城市燃气供应系统中,从企业至用户之间的输送管线的产权归属至今未明,随之引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清。
(5)居民室内装潢隐患较多。目前对家庭内燃气管道的敷设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
(6)液化气钢瓶管理失控,事故率高。作为取代煤炭的优质燃料,自80年代开始2Kg、5Kg、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大量进入居民家庭和餐饮行业,90年代开始在液化气经营、销售、运输等领域,恶性竞争、惟利是图情况突出,因此产生了较多安全隐患。
6)应急处置能力不强。
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包括燃气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和公安消防应急处置能力。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重点为切断气源、扑灭初期火灾、防止蔓延以及保护周围重要设施。
全国在这方面的情况差别较大,如哈尔滨等地目前以人工制气为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用户20-30%),由于几十年的经营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消防部队的灭火技术装备也较先进,一旦发生事故,企业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以及医疗救护三方在事故现场有效地配合,事故处置成功率较高。
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随着近年来城市煤气向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转变的势头不断增强,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其应急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其中包括企业抢险和公安消防的现场检测、堵漏、个人防护等技术装备的配备、以及消防站的规范设置等等,许多地区消防部门到事故现场受掌握资料和装备的制约,不能及时查明情况,处于盲目状况下,难以决定正确的战术,1998年西安"3.5"爆炸事故就是明显一例。
此外,我国公安消防实行兵役制,消防战斗员服役2年,其技术水平的积累难以适应复杂的燃气事故现场。鉴于现场泄漏气体品种、浓度、设备流程、容器压力难以清楚,消防部门在事故现场仅能起到抢救人员和冷却保护的有限作用。
7)培训不规范、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首先,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是杜绝人为燃气事故的关键。随着燃气行业多种经营体制的发展,出现了两头重的现象:一是规范经营的大型企业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内外的严格监督管理下,对操作人员的培训较为严格,二是部分经营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单纯追求企业效益,严重忽视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其次,从事燃气经营的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还不够高,有些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或没有定期复训,对安全知识尤其是消防安全知识知之甚少,没有能力发现安全隐患,更不用说向用户宣传安全知识。
此外,全国有很多地方都没有专门的专业培训机构,各地区操作人员培训情况差异很大,有的搞形式主义,开两天会就发证书,或者以盈利为目的搞各级重复培训。不同部门基于各自安全责任或经济利益,多头培训、一岗多证现象严重,一些培训单位的资质无权威部门认可授权,而燃气经营单位受条件和水平限制,对自身的安全培训只是走过场。8)保险行业尚未介入消防安全管理
国外保险业作为与风险直接发生经济效益关系的市场经济实体,在介入燃气行业各运行环节的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保险。保险公司与业主、政府防火部门三者相互需求,相互保障,相互制约,成为燃气安全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我国目前保险行业尚未真正以市场经济模式操作,参与燃气行业风险评估和安全运行管理监督的意识淡薄,只是关注"彩票?quot;受保规模的业务扩大,同时希望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产业的消防安全监督,侥幸地降低或避免所应承担的理赔责任。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保险业不可避免地要介入到我国的各行各业,我国的保险业也必将改变运行模式,顺应国际形式。
4、结束语
在撰写本文之前的调研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上海、四川、广东、黑龙江、北京、深圳等地的消防总队、支队、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和本所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所有提供帮助的各方人士深表谢意!
5、参考资料
[1]《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精神,巩固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成果确保燃气安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杨鲁豫2001.8.9
[2]《强化行业管理,确保燃气安全》河南省建设厅2001.8.9
[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第10号令)1991.3.30
[4]《中国城市燃气事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中国城市煤气协会张永革
[5]《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海南省建设厅
关键词: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通病根源对策
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是建筑设备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物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建筑安装工程。随着建筑物的高度和广度的不断增加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消防用水的安全程度、供水的可靠性和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除了在设计和材料设备选择等方面外,很大程度需要施工安装质量的保证。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从日常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与工程验收情况来看,施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就建筑消防工程施工中若干通病进行分析。
1、主要存在的通病
1.1消防给水管网方面的通病
(1)消防给水管网试压没有按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进行。管网试压分试漏检修和强度试验两步进行。试漏是在常压或稍起压状态下进行,而强度试验分工作压力和试验压力两阶段进行。目前有些工地只对管网进行试漏试验或试验压力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这样给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了隐患。按照规范的要求,管网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对于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管道,试验压力为管道工作压力的1.5倍,并且不小于0.6MPa。强度试验是管网在实验压力下10min,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为合格。然后将试验压力缓慢降至工作压力,经检查无渗漏,则严密性试验为合格。对于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当设计工作压力≤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并且不低于1.4MPa;当设计压力>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该工作压力加0.4MPa。水压强度试验是管网在实验压力下稳定30min,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为合格。而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4h,无泄漏为合格。
(2)个别工程存在将塑料给水管道用于消防给水管道,或者在建筑物内塑料给水管道与消防给水管道相连的情况。由于塑料管道受热后强度降低,一旦发生火灾,引起管道损坏,将起不到输送消防用水的作用,无法及时控制和扑灭初起火灾。塑料给水管道如果与消防给水管道连接,火灾发生时,损坏塑料管道,容易产生泄漏,则不能保证消防流量和水压的需要。因此在消防给水系统中应使用钢管。
1.2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方面的通病
(1)室内消火栓安装及压力不符合要求。一是有些暗敷在砖墙内的消火栓箱洞口上部无设置过梁,受荷载作用下箱体变形,导致箱门开启不灵。二是随意改变消火栓箱底预留孔位置,而且用气焊割孔,导致安装后,栓口出水方向不能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者与周围距离过小,造成消防水带不能安装至消火栓上或使水带形成弯折影响出水量。三是对于建筑面积大、结构功能复杂的建筑物虽只满足了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而忽视了次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为增强此类建筑物消防给水的供水可靠性,应在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同时,还应考虑次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
(2)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和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安装中,未严格按照标准图集安装在当地冻土层以下和室外消火栓栓体上未安装泄水阀。另外因施工人员麻痹大意往往将地下式水泵接合器和地下式室外消火栓混淆,概念不清,造成两种功能作用不同的设施相反安装或重复安装。
(3)消火栓箱及其附件出现问题。一是在二次装修过程中消火栓箱被装饰物遮掩,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未与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二是消防水带与接口随意扎接,接口处未安装卡簧,导致试水时接口和水带脱落。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方面的通病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中明确规定:管网安装,当管子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时,应采用螺纹连接,当管子公称直径大于100mm时,可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当管子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mm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防晃支架不应小于1个;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在实际工程中,为施工方便,公称直径小于100mm的管道经常采用焊接,大部分的工程管道不安装防晃支架。
(2)感温喷头与周围物体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火灾时由于喷头与楼板距离太远,感温元件不能及时动作,延误喷水时间而使火势蔓延迅速;或者喷头距周围物体太近,而使消防用水喷洒不到其保护范围的隐患存在。
(3)由于设计考虑欠周详,部分工程喷淋系统甚至未设置末端试水装置,部分工程喷淋系统的末端试水装置安装在公共走廊处,附近没有排水管或地漏,造成在监督检查时无法试压或在试压过程中流出的水无法从排水系统中迅速排走。
(4)当通风管道宽度大于1.2米时,喷头未布置安装在通风管腹面以下,并且在涂刷、粉饰天花时,将涂料喷洒在喷头上。当发生火灾时,系统不能及时动作或缩小了保护的范围。
(5)水力警铃未设置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的外墙上。当使用场所发生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启动后,所发生的报警声响不能被值班人员或保护场所内其他人员及时发现,贻误战机,造成不必要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而且火灾扑灭后不方便关闭水源控制阀和维修检查。
(6)屋顶消防水箱的安装不符合要求。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施工时经常忽视和未做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无法满足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的规范要求。另外随意改变消防给水管的位置,未设置逆止阀,在给水管道上加设不必要的阀门和本来一备一用的消防给水管只设置一个,导致安装后,无法保证正常消防用水量或发生火灾时水箱不能及时供水。
2、存在通病的根源
2.1施工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高低不同。
大多数施工单位只注重经济效益,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觉得只要基础、结构等重要方面不出什么问题就可以了,而对其他建筑安装工程随意降低标准。再者,在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方面缺少相应的人才,无法具备对消防设施监测时运用科学的试验方法,技术先进、性能稳定的试验设备及政治和技术素质好的,熟悉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并经过考核合格的试验人员这三个基本条件,所以对此类工程的施工只停留于表面,而未作技术推敲和运用科学、统一的检测和试验方法。
2.2建筑物管理单位对消防管理工作薄弱、思想麻痹大意。
任何消防设施应时刻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需要对系统各组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以达到发生火灾时能及时的控制和扑灭火灾的目的。但在实际中这些管理单位未做到应有的每日检查、季度试验和检查、年度检查试验和对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中的探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喷头等消防设施的专门清洗、消防给水管道冲沙等工作,致使建筑消防设施自建好后就“一直沉睡”的现象时有发生。
2.3各种管材和设备质量良莠不齐。
随着各地不断开发引进了各种新型的给排水管材,常见的有:薄壁不锈钢管、铜管、PVC管、钢塑管、PEX管、球墨铸铁管和铝塑复合管等。新型管道材料的不断改进,在施工中以次充好,不了解产品性能的问题日益严峻。另外在消防设施的施工中,追求设施设备的美观,而未考虑设备的使用性能、可操作性和产品质量,顾此失彼。
2.4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现今在施工安装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只能遵循原有的规范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等。
3、存在通病的对策
建筑工程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充分暴露出建筑消防系统隐蔽工程安装、调试、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规范、消防产品质量无保障,消防系统总体功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等问题。为此应当及时跟踪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过程,坚决杜绝建设、施工单位不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擅自降低技术标准要求、改变消防设计等问题的发生,严厉整治建筑施工违规违章行为,防止埋下“先天火灾隐患”。同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3.1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讲求实效,尤其要注意从“源头”抓起,杜绝先天火灾隐患的产生。
要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从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安全,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一是利用多种传媒手段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对消防工作的关注程度,营造社会“大消防”氛围;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联系和协作,使建筑工程在审批阶段就开始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凡是未经消防部门同意建筑工程,其他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从源头上杜绝建设单位不报审、不验收现象的发生。三是对社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举办消防知识培训班,重点是《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习,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明确应履行的职责,让他们从内心上真正重视起消防工作。
3.2相关部门应加强本地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现场的检查工作。
对有关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建筑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职责不明确、建筑施工安装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等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彻底扭转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不严的现象。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严管重罚,定期检查,对不按图施工、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停止施工并处以高额罚款,维护消防法律的严肃性。对已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通过的建筑工程,要做好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损坏的要督促单位抓紧整改,确实使建筑消防设施在关键的时候能发挥作用。
3.3大力加强消防设施检验中介机构的发展和各项消防产品的检验。
对于建筑物中的消防设施在工程竣工后的验收中,验收人员只能通过眼睛来看,充其量也只是现场做出水测试,看一下水压和水量是否合格,无法来做深层次检测检验。这就需要加强消防设施检验中介机构的建设发展,竣工验收时可以利用该中介机构强有力的技术手段和检验设备对建筑物进行全方位的科学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促使建筑物内各项消防系统真正发挥起作用,提高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另外,对于建筑物中所使用的消防产品,包括消防设备和管材,必须提供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而且该报告在时间上应与最新通报的时间相符。
3.4注重对施工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现场安全操作等方面的培训。
首先应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健全和责任的落实,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加大安全防护的投入,让施工从业人员从思想意识上得到重视。其次行动上应规范施工作业,严格按照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禁止随意动火、动电。加大对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建设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等人员的消防培训,使他们成为技术纯熟、消防素质高,提高建筑物安全可靠性的行家里手。
随着建筑工程审批、施工、验收的长效制约机制和消防技术法规的不断完善,广大干部群众消防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消防给水新型管道材料、生产工艺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不断改进,我们应不断总结设计和施工安装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完善和提高整体的安装工艺水平,增强建筑物抗御火灾的能力,力求为社会提供功能齐全、可靠、美观使用的建筑精品。
参考文献
[1]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技术规范效力的实现方式
消防技术规范因有关消防法律规范条文的引用而成为该规范条文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具有法律效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消防法》对建设工程等项目管理应该遵守和如何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做了详细的规定,通过有关条款赋予消防技术规范以法律效力。《消防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等都对如何遵守消防技术标准提出要求。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三条和第六条、公安部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等也都分别作了类似的规定。以上这些消防法律规范条文对消防技术规范的引用,使涉及的消防技术规范在消防工作中得以贯彻执行,从而实现其法律效力。
消防技术规范的溯及力
1消防技术规范应可溯及既往
虽然赋予消防技术规范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一般均不溯及既往,同时从消防技术规范的制定来看,本身也都没有规定溯及力的条款,尤其是消防设计、验收类技术规范,因此从逻辑上讲消防技术规范一般不应具有溯及力。但是消防技术规范是人们从事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和总结,新的消防技术规范是人们对火灾防控认识水平深化和提高的产物,如果适用消防技术规范一概实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则有可能导致一部分火灾隐患无法责令消除或者火灾防控新技术在老旧场所得不到使用这些情况出现,因为旧的消防技术规范囿于人们认识水平和消防科学研究深入程度的限制,可能会存在错误的或者不完全科学的条款,执行这些条款就有可能形成火灾隐患,或者造成影响消防安全的因素产生。从这个角度来看,消防技术规范不但不应实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反,应一般地可以赋予其特定的溯及力(这就要求消防技术规范或标准本身及其制定过程要最大限度地达到科学化的要求),特别是在涉及公众权利、公共利益或者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就更有必要,因为经营决策者在追求最大利益的过程中,受消防专业知识缺乏的限制,往往并不能自觉觉察火灾隐患形成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他们整改火灾隐患往往缺少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