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9 15: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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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现状分析,重点在于归纳和总结当前我国医疗纠纷档案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性提出完善路径。
关键词:
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内容;完善路径
一、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现状
医疗纠纷档案是指在接待、处理、调查医疗纠纷中所汇集成的各种资料的综合。随着医疗纠纷案件的增多,做好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对于医院而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应与其他档案管理内容一同被医院列入重点管理。然而,当前我国医院却普遍存在如下现状:重视医疗纠纷处理,忽视医疗纠纷档案记录及管理;重视对医护人员进行素质教育以避免医疗纠纷,忽视配置档案管理队伍;重视制定规避医疗纠纷的对策;忽视创新档案管理手段及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医院普遍存在的这些现象,导致我国医疗纠纷档案管理水平低下,医疗纠纷资料的收集、立卷、检索等都表现出一定难度,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因手段落后而使得利用率也很低,未能发挥其真正的效用。
二、当前我国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医院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重视不够。对于我国多数医院而言,医疗纠纷档案被视为是病人病例材料的收集、整理与保存,在此种思想的影响下,档案管理人员在整理好医疗纠纷档案后,便以为完成了对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实际上,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内容除了收集和整理材料及进行保存之外,还包括将这些资料录入电脑中以存档,方便以后要用时进行检索。同时医疗纠纷档案的保存也是为了成为启示医院,避免日后再发生类似的纠纷案例。
(二)档案管理队伍力量不足。由于我国许多医院对医疗纠纷档案重视不够,所以导致许多医院并不会特意去壮大档案管理队伍,甚至许多医院内部只有1~2名档案管理人员,这些人员要负责医疗纠纷档案、病例诊疗档案、医务人员档案等的收集、整理与归档,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大,由于档案管理人员太少,难以组成一个强有力的队伍分工开展工作,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必然低下。
(三)医疗纠纷档案管理手段落后。当前,我国还有不少医院的医疗纠纷档案管理仍然停留在手工管理水平上,尤其是一些小医院。而手工管理与现在的网络化管理存在很大的差距,其档案信息存储量小,收集和整理效度低下,且也不方便检索。尽管在国内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之下,大多数医院都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但由于医院对医疗纠纷管理的不重视,计算机并没有真正应用到该管理中,使得许多中小医院至今仍然未能实现网络化管理,医疗纠纷档案也就难以做到资源共享,利用率很低。
三、我国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完善路径
(一)提高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重视。
1.医院负责人需重视医疗纠纷档案管理。作为医院负责人,应认识到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并在每周召开会议时,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也一同参加医务人员的周例会,并在会议上强调医务人员需时刻警醒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而档案管理人员则应做好医疗纠纷相关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包括患方投诉材料、相关科室对医疗纠纷争议事实说明及事件的处理进度跟踪和整理、纠纷病例资料复印件、医疗机构技术鉴定意见及材料,以及后续的诉讼材料等。同时,在周例会中应要求档案人员汇报医疗纠纷档案的收集及整理情况,以及医院以前是否也有类似的案件等。在日常工作中,医院负责人也应时刻与档案管理人员沟通,以了解其档案管理情况,让所有医务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都认识到做好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2.建立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医疗纠纷档案管理是一个系统的管理过程,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可行性规章制度和服务程序,以保障医疗档案服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医院而言,其要做的便是建立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制度。首先,制度制定者应先明确医院主要负责人、医务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其次,制度制定者还应制定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内容、管理程序及管理中应遵循的规章制度。
(二)提高档案管理队伍力量。随着医院规模的不断扩大,医院应认识到医疗纠纷频繁发生的危害性,并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做好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所有工作,而这就需要医院提高档案管理队伍力量。首先,医院主要负责人应下达人力资源做好档案管理人才的招收与培训工作。其次,应成立档案管理部,该部门应至少有1名负责人,部门还应包括3~5名的档案管理人员,这些档案管理人员应自觉组成一支队伍,分工合作。分清每个档案管理人员所应负责的工作。比如可分工如下:1~2人负责所有医疗纠纷材料的收集;1人负责对这些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包括档案的立卷和档案内容的顺序排列,以及校对资料是否充足;1人负责将这些资料录入电脑和进行归档、分类,方便日后检索(该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技术和档案管理知识);1人负责对医疗纠纷档案进行随时查看,从中总结经验教训,避免日后再发生类似的医疗纠纷问题。
(三)创新医疗纠纷档案管理手段。我国医院应创新档案管理手段,应转变以前的手工管理向网络化管理转变。这需要医院加强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重视,在档案管理部中配备计算机设备,并实现联网,且应做到每个档案管理人员配备一台电脑,以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让医疗纠纷案例能够顺利录入电脑和归档,方便日后检索。
四、小结
通过分析得知,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医院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重视不够、档案管理队伍力量不足、医疗纠纷档案管理手段落后。为帮助我国医院改善医疗纠纷档案管理,最后提出提高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重视、提高档案管理队伍力量、创新医疗纠纷档案管理手段的完善路径。
参考文献:
[1]夏宝华.医疗纠纷档案管理探讨[J].兰台世界,2016(12):136.
[2]严荣华.医疗纠纷档案管理[J].中国病案,2014,15(06):42-43.
[关键词]医疗安全管理;处理;医疗纠纷
[DOI]10.13939/ki.zgsc.2016.22.099
近些年来,医患关系的矛盾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从医疗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进行医疗纠纷的合理处置,能够很大程度上降低医疗纠纷造成的损失。因此,很多医疗机构都将处理医疗纠纷作为工作的重点。
1 造成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1.1 违反医疗工作操作流程
目前,一些医疗服务机构由于管理机制存在漏洞,造成一些医疗服务活动简单的凭借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推进,难以适应医疗服务工作的整体环境。还有些医疗服务人员对医疗工作的具体执行流程缺乏足够的认识,造成一些医院虽然具备详细的规章制度,却难以保证工作人员有效的履行。[1]还有些医院的规章制度并没有实践诊疗工作和护理工作的有效连接,造成不同部门的医疗服务工作者各自为政,难以从根本上提升医疗机构的整体服务质量。
1.2 手术前对病情交代缺乏详细性
一些医疗机构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对一些病人的病情交代机制缺乏关注,造成一些医疗人员虽然能够进行正常的医疗服务,却无法获得病人和病人家属的理解。还有些大型医疗活动对签字程序的重视度较低,造成一些医疗服务活动虽然能够履行正规的签字程序,却无法保证病人和病人家属对具体的医疗活动具备足够的理解,最终造成医患双方由于信息交流不畅出现误解。[2]还有些医疗人员在进行危重病人救治的过程中并没有像病人家属进行心理准备的交代,造成一些病人不治的情况下,病人家属将愤怒转向医疗人员,对医疗人员构成不合理的伤害。
2 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的具体举措
2.1 提高医疗机构制度建设水平
首先,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当前医疗服务领域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进行医疗服务活动制度建设,保证所有的医疗服务活动都能明确具体到责任人,提升病人和病人亲属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信任。[3]另外,要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合理的交接班制度建设,保证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能够长时间保持在工作活动的状态。要在医院内部设计科学的三级医师查房制度,通过医疗机构的会诊工作要求,对机构当中的医嘱制度实施细化,并在实施大型手术之前按照完整的审批程序进行各个岗位的职责确定,使全部的制度设计都能在讨论的状态下得到合理的应用。要在制度的设计过程中将疑难病症的讨论作为工作的重点,使全部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完整的讨论制度进行医疗服务细节的设计,方便检查评估工作的推进。医疗机构还要将相关奖惩机制作为制度设计的重点。通过对高水平医疗服务人员的奖励和消极怠工人员的惩罚,对医疗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激励机制的构建。[4]医疗机构还要根据卫生局的范围设定方案,对医疗服务活动的具体执行方位进行设计,以便新型医疗服务技术可以很好地应用于制度建设当中,使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健全的制度进行上岗方案的设置,增强各项制度的注册合理性。制度的建设要充分保障流程建设的合理性,严格根据现有的流程设计模式对固定工作岗位的制度实施细化设计,以便现有的制度可以避免产生较大的问题。
2.2 完善医疗机构病例管理制度
首先,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病历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便从医疗管理工作的依据出发,对提高医疗管理安全性的制度进行设计。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现有的病历管理制度进行改良,使医院能够拥有完整的二级病例质控体系。[5]此外,要按照医院各个层次工作人员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对医疗机构现有的归档病历实施研究分析,并结合医疗机构的奖惩措施特点,对医院各个领域的病例应用情况实施分析,保证所有的医院工作人员都能进行交叉检查机制的构建。医院的工作人员要将检查机制作为病历管理的重点,从医院患者的告知书角度出发,对病历管理的合法性进行保证,使医院的工作人员可以结合具体的工作行为特点进行授权机制的构建,使所有的住院程序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医院工作人员要结合病历管理工作的具体合法性特点,对病历管理工作进行过程中的各项记录实施研究分析,使全部的管理工作能够按照抢救环节的要求进行推进,使医院的病例管理工作得到更加完善的监管。如果医疗机构出现病人不治的情况,必须要求主治医师进行死因明确,保证医疗机构的所有业务都能在主治医师的管理之下实现程序的合理控制。病历管理工作还需要从时间控制方面进行有效处置,从病例的制定到病例的完成,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确保病人和病人亲属能够对医疗机构具备足够的信任度。
2.3 完善医院特殊病人管理制度
首先,医院要对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和可能出现的医患纠纷进行主题分析,并根据不同的病患情况,对医患纠纷产生可能性较大的群体实施特殊安全管理。如果患者的亲属较多,而患者本人失去表达自主意愿的能力,医生则必须在患者家属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进行大型医疗服务,避免由于责任的担负情况不明产生医疗纠纷。此外,要对经常住院的病人实施特殊管理,避免由于不同住院时期采取的不同医疗措施引起患者的误解。还要对具备医疗常识的患者实施特殊的安全管理,在进行医疗服务之前将具体的服务措施进行讲述,使接受医疗服务的人员能够对医生保持足够的信任,增强理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医院还要对患者的具体身份加以关注,如果患者曾经有过犯罪经历,则需要加强对这一类病人的安全管理,避免这些人使用非法手段对医院施加影响,切实保证医疗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2.4 完善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医院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执行过程中的各类物资的管理,使医疗纠纷能够彻底的避免产生于硬件资源领域。另外,医院要对现有的硬件设置进行备用机制的建立,通过双回路电源装置和发电机装置的准备,提升医院医疗设备的应用质量。使患者能够在观察到医院丰富的医疗设置的情况下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信任。医疗机构还需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之下进行基础设置购置制度的细化,并使所有的医疗设备采购按照规范合法的渠道进行购买,增强患者对医院工作的理解。要在医疗设备管理的过程中对设备合格证件和检查证件进行管理,使所有的设备管理活动都能在正规的模式中加以推进。
3 结 论
从医院的安全管理角度入手,对提升医疗纠纷处理质量的措施进行研究分析,对增强医疗管理质量十分重要。深入地分析处理医疗纠纷的各项措施,并对提升医疗纠纷处理质量的措施进行了研究分析,对降低医患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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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鹏.基于提升医疗质量的医疗纠纷前馈控制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3.
【关键词】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利用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4-0063-01
一、医疗纠纷档案资源管理与利用的作用
1、为医院管理者兑现奖惩、改进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每个医疗纠纷案件都有各自的特殊性,但遵循一定的路径,众多医疗纠纷案件又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比如:某个科室、某个医生、某个诊疗环节、某项技术应用等有可能是多个纠纷的共同点。档案管理人员把内容详实的医疗纠纷档案提供给医院管理者。使得管理者通过管理手段剖析纠纷产生的起因、经过及结果,找出医院内部医疗业务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中的缺陷,对事应立即纠正,对人应落实相应处罚,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2、为住院医师医疗业务能力的提升提供帮助
完整的档案资料是对医院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有力支持。医疗是询证医学,医师可以通过对医疗纠纷的档案学习获取经验来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一是有利于诊断质量的提高。完善的治疗方案依赖于及时、正确的诊断。二是有利于诊疗质量的提高。通过治愈率、死亡率、抢救成功率等指标反应治疗的有效性与合理性。三是有利于医疗安全水平的提高。医师与病患进行有效地沟通,使双方的心理距离彼此贴近,以避免同类不良事件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
3、为维护病患利益提供有效保障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医疗纠纷日趋常态化。越来越多的医院设有专门的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新型医患关系的发展变化为医疗纠纷档案的形成提供了基础。目前,医疗纠纷档案涵盖内容广泛,是医院、患者及相关第三方信息的集成。包含有医院方面的病历、检查单、接待来访记录、答辩状、内部处理决定及整改措施;患者方面的书面投诉材料、状;相关第三方的鉴定结论性意见、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调解书等相关材料。以文字、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真实地记录医疗纠纷的全过程。一份内容详实、保存完整的医疗纠纷档案对维护患者利益及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制约医疗纠纷档案资源管理与利用的主要因素
1、医疗纠纷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需要创新。僵化的体制机制是影响档案资源管理与利用生机和活力的核心因素。医院档案管理部门“自留地式”的管理占主导地位,没有搭建起医疗纠纷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平台,也就无法实现信息资源的科学整合。
2、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与利用的评价机制缺位,未能充分发挥开发利用成果的技术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档案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3、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与利用指导不到位,造成管理效率低、成果转化慢,利用成效差。甚至有些医疗纠纷档案成果长期处于搁置状态,造成人力物力的严重浪费。
4、医疗纠纷档案管理与利用保障体系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化体系建设,网络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相对滞后于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三、提高医疗纠纷档案资源管理与利用的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建立制度,领导重视、职工参与,规范医疗纠纷档案管理
加强医疗纠纷档案管理是提升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工作。首先从管理层面,明确医院法人责任制,成立涵盖医疗、护理、后勤相关科室的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使医疗纠纷档案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医院要加大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上至医院管理者下到一线员工都充分了解医疗纠纷档案工作,认识到做好医疗纠纷档案工作对自己日常工作的重要作用,主动参与档案管理工作。
2、多部门联合,多渠道整合,加快医疗纠纷档案管理与利用信息化建设
强化全流程管理,每一起医疗纠纷从发生伊始到最后结案归档, 处理过程往往离不开临床科室、行政职能乃至后勤部门的积极参与,涉及面广、牵扯人员多、过程复杂,耗费时间长。这就要求有关部门要增强对医疗纠纷档案材料的收集意识,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地收集整理医疗纠纷档案。利用医院HIS、LIS和OA系统,通过逐步推进数字化档案信息建设,搭建医疗纠纷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纠纷档案信息网上查询、传递等服务,达到信息资源的共享。
3、创建医疗纠纷档案信息资源管理与利用品牌,实现价值增值
作为医疗纠纷档案信息资源管理与利用的品牌,其基本内涵就是档案信息价值、知名度和认同感。应结合医院实际,围绕医疗、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突出亮点,确定档案信息资源管理与利用的方向,提炼出浓缩性强且有针对性的档案信息成果,为医院业务发展提供服务。
4、加大档案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
医疗纠纷档案的特殊性决定了与其他档案的差异性, 对档案管理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要把档案人员的培养纳入医院人才培养计划统一管理。把档案人员的培训重点放在岗位专业知识、信息技术、数字化网络技术知识等方面,分层次、分时段制定培训规划,加快知识更新,增强人员素质,提高业务技能,以适应医疗纠纷档案信息化管理与利用的要求。
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与利用是医院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医院医疗纠纷档案从业人员,应本着对历史、对医院、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耐心细致地管好、用好医疗纠纷档案,为医院及患者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同时,降低医疗纠纷风险和减少诉讼数量,为建设“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医院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肖永菊.做好医疗纠纷档案管理为医院和患者有效服务[J].科技信息, 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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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健梅. 32例护患纠纷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J].现代医院,2006, 7(6): 125.
一、医院病案质量问题分析
病案质量是医疗质量的重要内容,它包括病案书写质量和病案管理质量两个方面。病案书写质量反映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个人素质及医院管理水平,病案管理质量反映病案管理水平及服务水平。下面着重探讨一下病案书写质量。病案书写质量可从两个方面来评价,其一表现在书写形式和格式的规范上,其二表现在记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上。由于病案的重要法律作用,法律对病案书写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新修订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3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不过,从目前现状看,我国医疗机构的病案书写质量依然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记录和资料不完整,病历未按规定填全,如病案首页填写不全,出现空页现象,个别辅助检查记录未归档,某些关键诊疗措施缺记录。二是完成不及时,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案中各种记录的书写均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但在临床工作中,由于病人周转快,工作任务繁重,病历书写不及时的现象十分普遍。三是记录不准确,医师、护士填写的内容存在阴差阳错、张冠李戴、随意乱改、凭空编造现象。四是书写不规范,填写过于简单和过多雷同,有明显错漏字、语句不通及字迹潦草以致无法辨认等现象,忘了签名或替代别人签名。五是手术和麻醉同意书处理不当。如告知不全面、缺少家属签字、同意书的条款有涂改等,极易引发纠纷。
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思想重视不够。一些医务人员对病案的书写不够重视,认为有了正确的诊断、治好了病人的疾病就万事大吉了,病历写好写坏没多大关系。二是部分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对病案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的地位、作用和责任等了解不够,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加以认识和重视。三是基础理论不牢固。有的医护人员基本素质较差,对如何填写病案缺乏理论基础,在业务上也缺乏足够的“三基”训练,这样就会使病案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大打折扣。四是病案质量检查监控不力,相关部门和人员没有正常发挥监督作用。
二、加强病案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
1、提高对病案书写重要性的认识。病案是综合评价一个医院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医患发生争议时,病案又是重要法律书证,是裁定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同时从病案中可以看出一个医生的工作态度、责任心、事业心、医学知识的了解程度、掌握深度、观察病人的细心程度、与病人的沟通情况等等。因此医务人员要提高对病案重要性的认识,认真书写病案应成为每一个医务人员应尽的职责。
2、加强病案法制教育,强化医护人员对病案的法律责任意识。随着病历的公开、患者法律意识增强及投诉率上升等状况,医护人员不仅应具有丰富的临床医学知识,还必须明确自己在病案形成和利用过程中每一环节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守法的前提,是减少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利益的关键。医院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聘请知名法学专家、律师和医院的法律顾问讲课,充分利用各类案例开展广泛的病案法制教育,培养医务人员树立有关病案法规的意识和观念,不断提高医务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加强培训,提高病案书写的内在质量。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是提高病案质量的基础,要从病案书写的基本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入手,提高病案书写人员的病案书写基本功。一是抓好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新上岗医师、进修实习医师等,掌握病案书写规范和熟练书写病历应成为其培训的重点之一。二是加强在岗人员培训,并将该项工作纳入继续教育课程。三是注重教学帮带。如何提高下级医师病案书写基本功和书写质量与科主任及上级医师的带教督促密切相关。科主任及上级医师对于书写基本功不够扎实的医师要多提指导性意见,严格要求,对典型、疑难、临床少见病例要进行详细的分析讲解,避免因措词、用句不当而引发医疗纠纷。
4、强化质量控制,堵塞管理漏洞。严格质量控制是提高病案书写质量的有效手段。医院应狠抓病案全程质量管理,要建立医师、科室、病案室和医院四级质控网络,做到分级管理,落实责任;要坚持查房抽查病历和三级检查病历的做法;还要充分发挥病案室和质控室的重要作用,从源头上堵塞病历漏洞,杜绝不合格病历的产生,提高病历的合法性。同时,完善病案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病案质量奖惩制度,以促进病案质量不断提高。
关键词:助产护理;安全隐患;医疗纠纷;防范管理;措施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于医疗卫生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面对医疗活动过程中的维权意识也日益增强,直接导致了医疗环境发生了变化,医疗护理纠纷也呈现出逐步上升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医院及各个科室中,发生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概率最大的科室是产科。与其他科室的护理工作相比,助产护理工作量大,面临的风险更大,助产士不仅脑力和体力要付出很多,整个工作中精神与心理都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安全隐患无处不在,一旦处理稍有不当,便会引发护患矛盾,甚至产生医疗纠纷或发生不良事件。本文从医疗纠纷的角度分析与讨论助产护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对策。
1助产护理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
1.1助产人员工作态度欠佳
助产护理工作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有的甚至是违反相关规定,对产妇及新生儿关注度不够,使产妇家属产生怀疑、不满等情绪,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如交接班不规范、对特殊病情未进行详尽交代、对产妇的不良情况未引起足够重视、不能及时进行观察与评定等。
1.2助产人员业务技术欠佳
在分娩过程中,助产人员对产妇的情况估计不足,发生意外事件时处理慌张。对新生儿查体草率、不到位,一些临床常见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如新生儿锁骨骨折等,未能在第一时间通过查体发现,导致耽误病情,引起家长及家属的不满。
1.3缺乏服务技巧,与护患沟通欠佳
助产人员对沟通技巧的掌握不够,未能与产妇及家属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比如,产妇分娩前,对分娩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告知不到位,一旦出现问题,产妇家属便会产生极大的不满情绪。对新生儿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未能及时告知婴儿家属,导致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发生。部分助产人员对产妇及产妇家属态度冷淡、生硬,对其提出的问题表现出不主动、不耐烦,直接导致产妇与产妇家属的不满情绪,从而导致医疗纠纷发生。
2助产护理发生纠纷的因素
2.1护理管理和操作制度不完善
医院关于助产护理工作相关的管理以及操作制度不完善,直接导致助产士的各项护理操作与行为规范无据可依,而出现各种各样的不良操作习惯,甚至是错误的护理行为,导致助产护理的质量得不到提高。除此之外,一些相关的医疗文书如产程记录单、产时记录、新生儿记录等存在不完整、不规范的情况,这些都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一些助产人员执行医嘱不严,对药物的管理与使用混乱,经常违反操作常规,未能细致、周到地观察产妇的情况和新生儿的情况,导致未能及时发现产妇与新生儿的不正常反应,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导致延误了病情,错失了治疗的最佳时期,产生了不良的后果,促使了医疗纠纷的发生。此外,医院相关管理部门对护理管理、护理操作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不够,奖惩机制不完善,导致助产护理工作的不规范。
2.2助产人员自身素质因素
一些助产人员在临床实践操作过程中,不重视护理常规,存在违反常规操作的行为,导致未能及时发现产妇与新生儿的一些问题,产生了恶劣的不良后果,引发医疗纠纷。一些待产产妇在接产时,恰逢助产人员工作繁忙,而未能及时对产妇开展详尽的分娩知识的宣教,没有帮助产妇减轻阵痛,没有及时将产妇的情况回馈给家属,甚至表现出了冷漠、不耐烦的态度,导致产妇以及产妇家属对助产人员的医疗服务态度产生了强烈的不满,最终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一些助产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未能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同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医疗纠纷的认识程度不够,重视不足,没有真正认识到医疗纠纷的危害性。对一些潜在的法律问题和医疗风险认识欠缺,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2.3助产护理工作性质与社会因素
产科工作具有特殊性,周转率偏高、产妇病情复杂、疾病变化快、治疗预后难以判断、产妇及家属对治疗期望值较高等,都为助产护理埋下了安全隐患,在整个助产过程中稍有不慎或疏忽就易发生医疗事故,引起医疗纠纷。由于人们对助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每个家庭对产妇与新生儿的关注度也非常高,潜意识里不允许任何意外事件发生,这给助产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工作压力。加之助产护理工作量大、高度紧张,使助产人员极易产生疲劳、倦怠等情绪,从而降低工作积极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埋下了安全隐患。
3助产护理安全隐患与防范对策
3.1建立健全各项护理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助产护理的管理制度,包括交接班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及各项日常护理操作常规流程与制度等。在助产护理中,任何操作都必须严格按照常规进行。助产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各项检查与护理,如听胎心音、观察宫缩情况、评估产程进展等。护士长及科室、医院的管理人员要随时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检查中要重视潜在危险因素的排查,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要严密督查,对易出现问题的时间、仪器和操作等实行预防性监督。
3.2提高助产人员的自身素质
助产人员要正确、充分地认识自己的职责,正确看待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充分认识自己职业的特殊性,自觉、主动地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除了准确掌握基础理论知识以外,还要不断地积累临床护理经验和临床操作技能经验,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产妇及新生儿的问题,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果断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给予恰当、及时的治疗,有条不紊地配合临床医师完成临床工作,从根本上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理论知识的学习可以通过自学或者科室组织相关知识的专题讲座等形式,来督促临床工作助产人员学习,夯实基础。提高护理助产技术方面,可以让有经验的、高年资的助产士来介绍助产技巧、传授助产技术,在工作中进行带教,帮助低年资的助产士快速掌握相关的临床实践操作技术。此外,还可以通过外出进修等形式,来增加各医院之间的相关切磋,共同提高助产水平,共同提高助产护理工作的质量。
3.3加强社会宣教,建立良好护患关系对于入院产妇,一定进行详细的宣教工作,产妇家属也要适当参加宣教活动,使其对整个产程有粗略的认识,对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要介绍清楚,以免出现意外情况时,产生医疗纠纷。同时,可通过社区和医院的宣传栏等介绍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及分娩知识、产程中的意外和产后的正确护理等,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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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社会活动增加,法律意识、保险意识增强,对病案信息资料的使用程度越来越高,使得“病案”这一概念已远远超出了仅为临床、教学、科研服务的范围,而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因此,提高病案的保障率和利用率,正确认识病案的价值,加强病案的借阅管理是摆在病案管理者面前的首要任务。
一、正确认识病案的价值
1、病案是医务人员对疾病正确诊断和决定医疗方案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一份内容完整的病案,就是一部活的教科书,临床教学中最需要有价值的病案。一些典型的病例和某种疑难或稀有病症病案,可以丰富教学的内涵,可使临床教学更具吸引力。病案还肩负有促进医学发展的使命,在医学研究中占极重要的地位。
2、 病案是解决医疗纠纷与由此引起的司法诉讼的重要凭据。随着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病历的价值和功能也在不断延伸和扩展。医疗事故鉴定离不开病案,举证应诉也离不开病案,病案不仅全面;真实、客观、细致、具体地记载了患者在整个治疗方案中的全部过程与细节,还能证实医务人员在对病人的治疗中的疏忽或其他不当行为,并且也可以从中看出医务人员医疗水平的高低,从而判断出这起纠纷案件中的责任方是否在医院,以至做出公正的判决。
3、 病案在伤残鉴定及破案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当人身意外地受车祸、工伤、刀砍伤、殴打伤等一系列外伤后,根据法律程序上的要求,需给病人做一个伤残鉴定。而病人在住院期间的伤残程度、病情变化及治疗结果,都被全面地、真实地记录在病案当中。主管部门可通过对病案的查阅,获得法律上的第一手资料。另外,病案在医疗统计、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方面都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保存时间较长的病案,特别是名人病案,是十分珍贵的历史资料。
二、加强病案的借阅管理
病案只有通过用户的利用才能体现其价值。病案用户涉及面广,有意向借病案的人很多。因此必须对其严格管理,健全病案借阅制度,做好病案的借阅管理工作。
1、根据卫生部文件的规定,病案的使用权属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2、病案借阅须知
2.1 借用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历档案,不得在病历档案上标注、涂改、污损、撕、换和丢失页面,不得转借他人。
2.2 患者本人需利用病历资料或公安、司法、保险公司等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需查阅、复印或复制病案时,应严格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即患者本人需复印病历资料时,应提供其有效的身份证明;公安、司法、保险公司等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案时,必须持有效证明、证件到医务科,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后,转批往病案室查阅、复印或摘录,复印或摘录内容由病案科主任复核后签名、加盖公章。原病案一律不得外借。
2.3 本院医师调离工作单位时均需到病案科核实所借病历档案是否全部归还,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2.4违反了借阅制度,应给予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病案管理人员对病案内容有保密责任,因工作失误给医院带来损失者,也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多年来我们对病案的借阅采取严格管理方法,使病案借阅管理工作井然有序。但是,对于病案的使用权限和具体方法在我国暂没有明确的法规,据了解,在一些发达国家,除特殊的病例(如性病、艾滋病患者)外,病人的医疗信息可有限度“共享”,但也只能限于某些公共服务行业,否则要负法律责任,所以如何合理、有效地界定“共享”概念,是病案管理人员与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诉讼;调解
[中图分类号]R-0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4(c)-081-03
The improvement of the mediative system of medical disputes in our country
ZHOU Yao,ZHANG Yuan
(Law Department of Luzhou Medical College, Luzhou 646000,China)
[Abstract]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has become the tendency of civil dispute resolution in our country for its merit, and has been focused by many scholars. By far, lawsuit is still the most important way in solving medical disputes. But there is a great part of medical lawsuits don't comprise medical malpractice, which just waste justice resources. After reference the experiences outside our country, the author thought there should be a mediation system before the case is referred in our judiciary structure , which is composed ofexperts in law and medicine fields.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Medical dispute suit;Mediation
医疗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医患双方由于医疗合同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我国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渠道包括了诉讼、行政部门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对于后几种,属于近年来比较热门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这对于节省司法资源,节省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减少法庭上双方的对抗,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但是,在现行的制度下,由于公民在法治宣传引导下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受到批评,法律万能的思想被广泛传扬,以及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确立等原因,其适用仍然是非常有限的,而诉讼作为法治国家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加上其具有纠纷的终极解决效力,因此在解决医疗纠纷中诉讼仍然占据着主要的地位。
1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发展的特点
1.1纠纷投诉量急剧上升
近年来随着各种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加上国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加,各地的医疗纠纷呈不断增加的趋势。据报道,北京的医患纠纷案件每年都在以10%~20%的速度递增。截至2006年11月30日,北京市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达1 233件,比2005年全年受理案件多出400余件。据宁波市的数据显示,宁波市在2006年各医疗机构共接待医疗纠纷投诉950起,共计725人次医务人员在146起纠纷中被围攻,96人次被殴打。大小医院支付给患者的所谓补偿赔款更是每年攀升,2004年达到1 700余万元。
1.2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医疗纠纷数量增长迅速
据某地区三级医院2003~2006年解决的医疗纠纷数据分析,在2003~2005年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分别为16、18和22例。医疗纠纷中经诉讼程序解决的比例为18.31%,可见大约每5例医疗纠纷就约有1例通过诉讼解决。 据报道,北京市2004年发生医疗纠纷约8 000起。其中全市经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医疗过失争议案件占全部医疗纠纷的20%~21%。
1.3量的上升与构成医疗事故的数量上升不成比例
虽然近年来医疗纠纷的数量大幅度上升,而在这些纠纷中,真正存在医疗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例数量并没有明显的增加。来自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对其附属医院近年来医疗纠纷发生情况和鉴定情况的统计,证实该院近年来鉴定为医疗事故案例的数量还比前几年减少了。按照我国学者的统计,在医疗纠纷中,真正属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失的只有10%~20%,约40%属于医疗中的无过错行为,如患者本身的特异体质、不可避免的并发症等,其他的属于服务态度,对医疗过程不理解和对服务态度不满意的问题。
从以上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医疗纠纷在不断增加,医疗纠纷的诉讼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比例却是在降低。即那些医疗机构没有过错的纠纷发生诉讼的话,医疗纠纷诉讼赔偿最后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实际上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2国外及台湾地区构建审前调解制度考察
传统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是由第三人在法庭审理外调解或者仲裁当事人纷争的方法,发源于美国,现已在许多国家广为流行,成为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的潮流。由于医疗纠纷具有的专业性、日常性等特点,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设立了审前的调解制度来对进入诉讼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分流,如法院附设ADR,日本的民事调停和家事调停,以及美国的各种法院附设ADR,当事人也多数选择此种程序来解决医疗纠纷。
2.1日本的调停制度
日本是近现代开发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较早,制度较健全的国家之一。二战前日本制定了一系列调停法,战后在总结的基础上于1951年制定了《民事调停法》,将除家事和劳动争议以外的各种调停制度加以统一,形成了沿用至今的民事、家事两大调停制度。它与我国的调解制度都属于传统型的纠纷解决方法,就其主体应归于法院附设的诉前调解。它为当事人回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提供了可行的途径,具有迅速、简易、费用低廉的特征。
2.2美国
美国一些法院附设仲裁和调停等第三人解决纠纷,附设在法院的调停(mediation)即是第三者居中说和,使当事人在相互让步的基础上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法官不参加调停,但其程序根据法院的规则来决定,有时案件必须交付调停。调停员是从调停名册中选出原告调停员和被告调停员,再选出中立调停员,共3人组成调停委员会。当事人向调停委员会提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主要争点和有关的证据,调停员在归纳调停方案后向当事人进行通知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同意或反对,如果拒绝,案件就转入法庭审理。拒绝调停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得到比调停更为有利的判决时,由他负责调停以后的对方当事人所支出的诉讼费用(有的州法院并非如此)。
2.3台湾地区
法院调解。台湾民事诉讼法第403条第1项第7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医疗纠纷发生争执者于前应经法院调解。”也就是说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在正式进入审判之前要先行由法官与调解委员会调解,这就是法定的强制调解。
3对医疗纠纷进行审前调解的必要性
我国的调解制度不断地发展完善,其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主要审判方式,为解决民事纠纷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现代审判技术的引入,国民对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诉讼中“和稀泥”似的调解制度曾遭到过质疑和否定。随着司法垄断纠纷解决的缺陷日益明显,2004年8月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确立了调解在诉讼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在2004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到:“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调解的重要作用才再次凸现出来。而调解作为医疗纠纷的重要解决渠道,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审前的司法调解,其益处是很多的,至少包括以下几点:①医疗纠纷专业性强,法官懂法却不懂医,更多还是靠医疗鉴定结论,因此,通过开庭审理的渠道解决,其公正性并不会有显著的增加。②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往往审理一个医疗纠纷的案件需要耗费比一般案件更多的资源,如相关鉴定人的出庭费用增多、审理期限延长等。而通过审前的调解,能减少真正进入到诉讼中的医疗纠纷的数量,节省有限的资源。③节省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进行诉讼是一个高成本的活动,它要遵循烦琐的程序和严格的步骤,如果双方通过调解就解决了纠纷,不必再耗时耗力地去进行诉讼,显然是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成本。并且,由于司法调解具有终局效力,可以避免当事人在同一事件上纠缠,形成讼累,从面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④纠纷解决时间跨度更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能更快落实,并且减少双方在解决纠纷时的对抗情绪,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但现行的调解模式却是强调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由法官所采用,这样一来所有的案件都能毫无阻拦地进入到诉讼程序中,这对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并且,由案件的主审法官进行在诉讼的过程中进行调解在理论上也有缺陷,因为法官既是一个审判者,又是一个中立的调停者,但是他的审判者的身份就使他在调停的过程中具有潜在的强制力量,为了使双方当事人能在其主持下达成合意,往往其中立调停者的身份就不是非常确定,而是带有审判者的强制性,使得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得不放弃自己所坚持的主张,否则可能得到比调解更不利的判决。因此,这样的调解也就将“合意”、“自愿”一定程度上扭曲了。
因此,对现行的调解制度设计,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在现有的司法结构下,类似国外的法院附设ADR的模式,在法院内设立一个单独的调解机构,作为我国司法ADR的制度之一,解决医疗纠纷。
4重构我国审前的医疗纠纷司法调解制度
审视我国现行诉讼中调解机制的缺陷,我们应当建立起一个合法的、合理的、高效的调解机制,使调解真正成为当事人自治处分权利和平等协商对话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建立纠纷调解机制,笔者的初步构想如下:
4.1法院内设立一个独立的纠纷调解处
这样的调解处在法院内应当是独立办案的,在案件立案后,案件即应从立案庭移送到调解处,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对案件进行及时地分类处理。
4.2调解员的人选
只有在调解员独立于审理本案法官的情况下,调解本身才能够被认为在形式上是中立的,是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针对以往调解员仅包括审判人员的缺陷,在法院内部设立独立的调解处后,调解员应该包括法律专家和医学专家,必要时也可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的人员和非本案主审法官的法院内的其他法官。
对调解员可以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并向纠纷当事人公开调解员的资料,当事人双方可以共同来选择案件的调解员。对强制性调解的医疗纠纷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并没有选择的,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来指定。调解绝不是随意地“和稀泥”,而是在事实基础上,依据相应的法律及医学规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和。只有在对医学专业及法律专业问题都清楚的情况下才可能对案件进行合法、合理的解决,让双方当事人在规则的尺度内互相让步,从而达成一致的认识。当然,这些人员并不需要每天在法院工作,只是在遇到医疗纠纷案件时才召集到一起来。
4.3调解的时间限制
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快捷、简便的途径,当然不能在时间上无休止的拖延,因此在时间上应当有所限制。《民事诉讼法》规定纠纷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状送达对方当事人,被告则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那么,为了与现行的法律规定相一致,法院组织调解应当在被告答辩期满以前,调解的时间不能超过7天,如果调解不成应立即转送到业务庭进行办理,这样也没有干扰正常的诉讼程序。
4.4调解制度的相关费用
这样一个调解处的职责应当是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解,当然,可以以当事人申请和强制性的审前调解相结合。对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如:医疗纠纷、环境纠纷、专利纠纷等,要求必须先进行调解,对其他的一些案件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来启动该程序。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医疗纠纷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3.15前后,形形的医疗纠纷案例被媒体曝光,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将医疗投诉列为1999年消费者投诉十大热点之一。就医者也是消费者吗?处理医疗纠纷到底适用何法?这是近年来百姓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消法》主要调整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所谓消费者是指以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消费性质仅限于生活消费。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人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医疗机构是以治病救人为目的,而并非营利性机构;人的生命健康不是商品,而是一种权利,不能把医疗服务等同于商品交换中的普通消费服务,在实践中处理医疗纠纷时,适用《消法》。
目前,卫生、司法界对医患关系尚未完全界定清楚。有人认为患者缴纳费用享受医疗服务实际上即与医院建立了契约关系,医治不当应属违约行为;有人认为医患之间是特殊的民事省教委关系,千万病员